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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工程合同分類范文

2023-09-16

ppp項目工程合同分類范文第1篇

(一)項目背景

2015年10月20日,省領導對國家重點功能生態區縣環境治理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要求“探索一條政府與有信譽、有實力的重點企業合作的環保新路”。

2015年11月2日,湖南省財政廳下達《2015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增量資金的通知》,并要求41個國家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市增量資金集中用于支持垃圾收運體系建設,同時,省財政專門安排垃圾收運體系建設財政獎補資金,視縣市垃圾收運體系建設成效及與企業合作推行PPP模式的情況,進行檢查后再行分配。

為做好石門縣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促進生態環境建設、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同時為了緩解地方財政壓力,提高運行效率,轉變政府職能,此項目按省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廳的相關指導,以PPP模式實施“石門縣城鄉環衛一體化”項目。

(二)項目概述

根據石門縣實際情況,將石門縣城鄉環衛一體化工程分為兩期實施,本項目為第一期工程。

本項目的目標為:

1、新建劉家灣大型垃圾水平式壓縮轉運站,并將其打造為集壓縮減量中轉、樣板展示、互聯網監控中心三位一體的樣板工程。

2、完成全縣域垃圾壓縮站的布局,并將前段垃圾收集延伸至行政村,形成較為完善的全縣域垃圾收轉運系統。垃圾收運量充分滿足海螺水泥廠的垃圾焚燒能力,約210-220噸/日。

3、提升城區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能力,引進先進的機械設備及管理體系,使得縣城的清掃水平達到中型城市水平。

4、籌備籌建西北片區集生態處理,垃圾分類等功能為一體的復合型垃圾處理中心。

本項目完成后,能基本解決石門縣業已存在的農村垃圾處理難的問題,能基本實現人口密集區地區的垃圾日產日清,并能將石門縣打造成為湖南省生態示范縣的典范。 圖

1、鄉鎮垃圾收運體系流程示意圖

(三)項目資金來源

本項目資金來源于五個方面:

1、石門縣城管局原有環衛支出;

2、石門縣各鄉鎮原有用于集鎮及農村的垃圾收轉運支出;

3、石門縣生態辦用于農村治理的專項資金;

4、國家重點功能區轉移支付增量資金;

5、省財政垃圾收運體系建設財政獎補資金,具體金額視檢查情況而定。

(四)項目建設投資及運營費用

不含存量資產接收,本項目建設總投入約XXX萬,總運營費用約XXX萬(已含稅金6%,企業利潤8%,融資成本6%),其中土建部分中涉及到的土地(含三通一平等),由政府無償提供使用。主要內容有:

1、建造日處理量為200-400噸的水平式壓縮中轉站:建造成本約XXX萬(含配套轉運車及箱體);年運營費用約XXX萬;建設周期(土建+設備安裝+調試)約X個月。

2、城區清掃保潔及垃圾收轉運系統建設,覆蓋XXX萬平方米,垃圾量XXX噸/日:建設成本約XXX萬;年運營費用XXX萬。其中:清掃保潔XXX萬,清運費用XXX萬。

3、鄉鎮農村垃圾收轉運系統,涵蓋全縣XXX個鄉鎮,日收集垃圾總量約XXX噸/日:建設成本約XXX萬(小型垂直壓縮中轉站及相關配套收集、轉運車輛);年運營費用約XXX萬;建設周期約X個月

4、信息化系統建設:建設成本XXX萬;年運營費用約XXX萬,建設周期約X個月。

本項目農村垃圾收集中所涉及到的垃圾箱購臵、布臵及農村清掃保潔由石門縣生態辦負責。

項目的停車場及辦公場所,不再另行投資,建議由政府無償提供場地給項目公司使用,項目公司負責包括場地平整,裝修、日常水電等其他費用。

(五)政府存量資產接收

本項目政府的存量資產主要包括政府已經購買的環衛作業車輛及已經建設好的垃圾壓縮站(設備和垃圾站的土建部分)。

存量資產接收范圍包括:

原則

1、接收在報廢期內的資產,已經過了報廢年限的不接收,其中,按行業通用規則,車輛類按五年折舊;垃圾站按八年折舊。

原則

2、接收符合環保要求的資產,不接收排放不達標,不能上牌,以及非密閉的垃圾收轉運車輛。

原則

3、接收能夠正常使用的資產,不接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需要經過大修方能使用的車輛或垃圾站。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存量資產的價值必須由第三方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按評估的估值進行接收。

存量資產接收方式:

1、垃圾站作價入股,作為政府的投入。

2、車輛由項目公司租賃。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存量資產的價值須由第三方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按評估的估值進行接收。車輛類資產由PPP公司或PPP公司委托的運營公司進行租賃,由此產生的費用需另行計算。

(六)項目預期主要亮點評價

本項目預期主要亮點可總結為:“一圈”、“二轉”、“三無”、“四+”,具體為:

1、“一圈”,即打造“半小時垃圾收集圈”:本項目通過增加垃圾壓縮站數量,及對垃圾壓縮站的優化布局,垃圾壓縮站的服務范圍可以覆蓋全縣域,而且從垃圾收集容器到垃圾壓縮站的運輸時間,絕大部分可以控制在半小時以內。

2、“二轉”,即通過二次轉運、實現垃圾二次減量,垃圾焚燒的熱值大幅提升:生活垃圾第一次經過小型垃圾站轉運,可以對污水進行第一擠壓,同時,可在垃圾站內對生活垃圾進行分揀,從而實現第一減量;第二次通過縣城的大型站進行轉運,可以對污水進行第二次擠壓,從而使得最終運往海螺水泥廠的生活垃圾的熱值大幅提升。同時通過大型站的二次集中轉運,可以大幅減少前往海螺水泥廠的轉運車數量,從而大幅緩解目前存在的交通擁堵現狀。

3、“三無”,即無滴漏、無拋撒,收運全程無二次污染:本項目嚴格按行業的環保要求進行設備選型和配臵,垃圾收運過程為全封閉作業,不產生二次污染,可以杜絕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垃圾收運線路沿途臭氣、污水和垃圾拋灑問題。

4、“四+”,即“互聯網+”信息化監控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對環衛作業的全程監控,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提高管理效率,優化管理效果。

(七)項目交易結構

1、項目結構

(1)、本項目以PPP模式實施,由政府出資代表參股、社會資本控股共同出資組建項目公司(SPV)實施本項目內容。

( 2)、石門縣人民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授權項目公司實施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維護。

(3)、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提供投資、融資、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石門縣財政局向項目公司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費,項目公司收回投資并取得合理回報。

(4)、依據特許經營協議等PPP有關政策規定,石門縣財政局向項目公司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費,列入石門縣人民政府財務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并取得石門縣人大常委會的批準。

(5)、特許經營期期滿后(暫定為XX年),項目公司將項目資產全部無償移交給政府指定機構。

2、支付方案

本項目為“政府購買服務”,石門縣財政局向項目公司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費。

(1)、保底支付

實際支付按照垃圾收運量,清掃保潔面積及政府的考核評分等來進行支付,為了保障企業的生存,政府設立保底支付,保底支付組成包括:投資保底和項目運行維護固定支出保底。

(2)、調價機制

當以下情況發生變動時,啟動調價機制: 由于城市面積擴大,需要增加清掃保潔面積時;

由于人口,人均垃圾量增加或垃圾收運率提高,導致垃圾收轉運量提高時。

ppp項目工程合同分類范文第2篇

一、項目運作模式

本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擬采用

PPP

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營合作制),由專門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工程的施工和運營管理。

二、建設規模

三、項目公司組織機構建立

1、建立施工組織機構

公司各職能部門按內部業務系統管理要求,重點加強對項目部業務系統的監督、指導,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實現。

2、項目工程部組織機構的組成 項目部組織機構由三部一室組成。

(1)工程管理部:主要負責工程的施工、質量和進度以及計劃、安全、消防等工作。

(2)機電設備部:負責工程的機電設備的設計、采購、驗收、安裝工作。

(3)經營核算部:負責合同、預決算、成本以及本工程的成本核算及資金管理等工作。

(4)辦公室:負責本工程的勞資、后勤保障及對外接待工作。

四、項目部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1、項目經理

(1)執行公司的指令和交辦的任務,組織領導工程部人員開展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2)保持與工程建設中有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聯系,確定工作中相互配合問題。

(3)審查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的資質。 (4)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

(5)督促、檢查施工單位開工準備工作,會同監理公司總監審核開工報告。

(6)參加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的技術交底會。

(7)參加與項目有關的生產、技術、安全、質量、進度等會議。 (8)審簽監理公司所簽發的工程質量通知單,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報告,返工或停工命令以及往來公文函件及各種綜合報表。

(9)簽署變更設計審查意見。

(10)檢查工程部各業務組的工作情況。 (11)參加竣工驗收,審查工程初驗報告。 (12)審查工程竣工決算。

(13)分析項目管理工作狀況,做好各項工作的總結報告。

2、現場工程師

現場工程師是工程部派駐施工現場的專業負責人,在工程部經理的領導下對所分管的項目工作進行管理。

(1)執行工程部經理的指令和交辦的任務,編制所分管事項目的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按工程施工規范和驗收標準檢查施工單位執行承包合同情況,按監理規劃檢查監理單位的工作情況并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3)歸口審查各類變更設計,提出審查意見后呈報工程部。 (4)提出本段范圍內的返工、停工命令報告,報工程部經理審批。

(5)對分項、分部工程抽驗和參加監理公司組織的驗收。 (6)現場檢查工程質量、進度;復測、檢測試驗數據,核實所有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購供應情況,檢查進場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7)關鍵部位做好旁站監督工作。 (8)收集施工過程中的資料,作好記錄。 (9)組織各部門有關人員做好工程計量。

(10)掌握工程質量、進度、施工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及時填寫工作記錄。

五、項目管理的內容

1、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 (1)質量的事前控制

1)掌握和熟悉質量控制的依據。 2)施工場地的質量檢查驗收。 3)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

4)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控制。 5)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

6)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 7)施工環境、管理環境改善的措施。 A.協助監理單位完善項目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 B.協助施工單位完善質量保證工作體系。

C.主動與監理公司、質監站聯系,爭取工程建設中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

D.審核施工單位關于材料、制品試件取樣及試驗的方法方案。 E.審核施工單位制定的成品保護措施。

F.協助監理單位完善質量報表、質量事故的報告制度。 (2)質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藝過程質量的控制。 2)工序交接檢查

嚴格執行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單位進行自檢、專職檢,認為合格后,再通知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現場工程師到現場會同檢驗,檢驗合格后簽署認可方進行下道工序。

3)隱蔽工程檢查驗收

隱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單位自檢,初驗合格后填報隱蔽工程質量驗收通知單報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現場工程師檢查驗收。

4)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包括質量事故原因責任的分析、質量事故處理措施的商定、批準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處理措施效果的檢查。

5)配合監理單位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

為保證工程質量,出現下述情況之一者,現場工程師有權督促監理單位指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A.未經檢驗即進行下道工序作業者。

B.工程質量下降經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繼續作業者。

C.擅自采用未經認可或批準的材料。 D.擅自變更設計圖紙要求。 E.擅自將工程轉包。

F.擅自讓未經同意的分包單位進場作業者。

G.沒有可靠的質量保證措施冒然施工,已出現質量下降征兆者。 6)質量、技術簽證

凡質量、技術問題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簽證,只能由工程部經理一人簽署,現場工程師可在有關的質量技術原始憑證上簽字,最后由工程部經理核簽后方有效。

7)行使好質量否決權,為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簽署質量認證意見。 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申請,必須有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現場工程師的認證意見。

8)建立質量管理日志

現場工程師應逐日記錄有關工程質量動態及影響因素的情況。 9)組織現場質量協調會

現場質量協調會由監理公司主持,協調會后應即發會議紀要。 10)現場工程師每月向工程部經理報告有關工程質量方面情況。 (3)質量的事后控制 1)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凡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初驗合格再提出驗收申報表,驗收程序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進行。

2)審核竣工圖及其他技術文件資料。 3)整理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并編目建檔。

2、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 (1)進度的事前控制

做好工期預控,主要工作內容有: 1)編制項目實施總進度計劃

項目實施總進度計劃為對項目實施起控制作用的工期目標,是確定施工承包合同工期條款的依據,也是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計劃的依據,也是確定和審核施工進度、材料設備供應進度、資金計劃是否協調的依據。

2)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

主要審核是否符合總工期控制目標的要求;審核施工進度計劃與施工方案的協調性和合理性等。

3)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

主要審核保證工期,充分利用時間的技術組織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

4)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總平面圖。

主要審核施工總平面圖與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的協調性和合理性。 5)制定甲供設備的需用量及供應時間參數,編制有關設備部分的采供計劃。

(2)進度的事中控制

進度的事中控制,一方面是進行進度檢查、動態控制和調整,另一方面及時進行工程計量,為向施工單位支付進度款提供進度方面的依據。工作內容有:

1)建立反映工程進度的施工日志

逐日如實記載每日形象部位及完成的實物工程量。同時,如實記載影響工程進度的內外、人為和自然的各種因素。

2)工程進度的檢查

審核施工單位每周、每月提交的工程進度報告,審核的要點: A.計劃進度與實際進度的差異。

B.形象進度、實物工程量與工作指標完成情況的一致性。 C.按合同要求及時進行工程計量驗收。 D.有關進度、計量方面的簽證。

進度、計量的簽證是支付工程款、計算索賠、延長工期的重要依據,必須由現場工程師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參加。

E.工程進度的動態管理

當實際與計劃進度發生差異時,應分析產生的原因,并提出進度調整的措施和方案,并相應調整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設備的進度計劃,必要時調整工期目標。

F.為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簽署進度、計量方面認證意見。 G.組織現場協調會。

H.每月向工程部經理報告有關工程進度情況。 (3)進度的事后控制

1)制定保證總工期不突破的對策措施。 2)制定總工期突破后的補救措施。

3)調整相應的施工計劃、材料、設備、資金計劃。

3、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投資的事前控制

該階段的控制目的是進行工程風險預測,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性對策,盡量減少預算外的投資及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的可能。

1)協助預算部審核施工圖預算,明確投資控制的重點。 2)按合同要求,如期提交施工現場,保證施工單位正常施工。 3)按合同要求,如期按質按量供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的設備到現場。

4)按合同要求及時提供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 (2)投資的事中控制

1)按合同規定,及時答復總包單位提出的問題及配合要求,不要造成違約和對方索賠的條件。

2)施工中主動搞好設計、材料、設備、土建、安裝及其它外部協調、配合。

3)工程變更、設計修改要慎重,提醒公司有關部門作好事前的經濟合理性分析。 4)嚴格經費簽證

凡涉及經濟支出的停窩工簽證、用工,使用機械的簽證,以及材料調價等簽證,必須由工程部經理最后核簽后方有效。

(3)投資的事后控制

1)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結算書并報預算部審定。 2)協助監理公司處理施工單位提出的索賠。

第二部分 對總包、分包及監理單位的管理規定

一、 對總包單位的管理

(1)總包單位應經常同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溝通,在工作流程上、質量控質、進度控制上主要參考第三部分。對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單位的管理原則上由總包單位統一管理,對于建設單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設單位給總包單位一定的管理費(具體費用根據分包工程項目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總包單位應在施工過程中在技術質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單位。

(2)分包單位進場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應對分包單位資質、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查,合格后分包單位方可進場。

(3)施工過程中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在技術、質量、進度、協調進行管理,建設單位付給總包單位一定的管理費用,具體價格在總包合同中雙方約定。

二、 對分包單位的管理

(1)總包單位分包的工程必須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查批準。 (2)總包單位分包的工程由總包單位負責組織三家以上的分包單位進行招標(選擇的分包單位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參與,通過開標價格及各家的綜合勢力最終確定分包單位。

(3)分包單位確定后,建設單位對總包單位的分包工程確認單價,列入總包單位的工程結算中。

(4)分包單位進場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應對分包單位資質、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查,合格后分包單位方可進場。

(5)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進度、質量及投資控制負全面責任,并履行保修責任。

(6)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隨時監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況,如建設單位撥款到位,而總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款,并影響了工程進度,建設單位有權直接撥付工程款給分包單位,此款從下次總包單位的應付款中扣除。

三、對監理單位的管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以監理單位的管理為主,建設單位授予監理“三權”(停工權、復工權、撥款權),監理單位應熟悉圖紙及現場情況,并為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負責。若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為建設單位提供的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并為建設單位節省了資金,建設單位將給予監理單位一定的獎勵。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監理規范及監理合同的要求監督監理單位,具體的考核及管理辦法按《施工監理合同》,建設單位每月組織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的當月表現進行考核。

第三部分工作流程規定

一、 現場施工工程例會:

1、現場施工工程例會一般由監理工程師主持;

2、現場施工工程例會一般每兩周舉行一次,特殊情況舉行專題協調會議;

3、現場施工例會規定參加人員:監理單位駐工地代表;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及經濟負責人、施工員;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工程師及其它相關分包單位;

4、現場施工工程例會內容:聽取各總包單位關于本階段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等完成情況、下一步工作安排計劃及施工存在問題的匯報;監理工程師總結評價,指出總包單位施工中的不足和總包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工程項目的工作要點和要求;建設單位提出意見和要求,并對各單位提出的問題做答復。

5、現場施工工程例會在完成后的24小時內,監理工程師必須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要有各總包單位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簽字認可;

6、 總包單位根據現場施工協調例會要求,完成工程進度計劃的編制,報送監理工程師審核、建設單位審查、審定、批準。

二、 現場專題技術會議:

1、現場專題技術會議一般由監理工程師主持;

2、現場專題技術會議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不定期舉行;

3、現場專題技術會議規定參加人員:監理單位駐工地代表;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及經濟負責人、施工員;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相關承包商;

4、現場專題技術會議內容:聽取總包單位就工程項目某特定技術問題的解決辦法、施工措施的處理意見;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約定、國家規程規范要求提出的解決辦法措施;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的決定意見;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總包單位就工程項目某特定技術問題經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

5、一般現場專題技術會議在完成后的24小時內,監理工程師必須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各承包方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簽字審核。

三、 現場經濟簽證:

1、 辦理經濟簽證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紙修改或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減少或變更等合同約定之外的工作內容均應辦理現場經濟簽證;

2、辦理現場經濟簽證程序:(1)由總包單位提出現場經濟簽證內容,(2)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認可,(3)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確認簽名。

3、辦理經濟簽證的相關單位負責人簽字順序:總包單位代表、監理單位總監、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4、現場簽證單填寫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須經現場測量后填寫,到場人員必須當場在現場簽證單上簽字或當場在記錄的原始數據上簽字,后補簽簽證單?,F場簽證單一式四份,建設單位工程項目部兩份(一份自留、一份送審)、監理單位一份(進度結算用)、總包單位一份,現場簽證單必須在一個星期之內簽字(或蓋章)完畢,否則簽證單視同無效。簽證原則上不允許簽計時工,如有特殊臨時用工情況,必須列明用工人數及用工時間。

5、 簽證的效力:總包單位應予提報簽證的文件,但未經建設單位簽證的,均屬無效。已實施未經簽證所產生的經濟責任由總包單位承擔??偘鼏挝粚ㄔO單位的指令確有異議,在建設單位堅持要求執行時,總包單位應予以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總包單位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拒不執行指令而造成的損失則由總包單位承擔??偘鼏挝粦鐚嵦顚懞炞C單,經查實不符合實際的,監理、建設單位有權拒簽。

6、合同約定之外的工作內容:必須附有設計修改或變更圖紙、技術要求、施工措施、施工計劃等書面資料,相關資料必須符合國家規程規范的要求及合同的約定;

四、 現場技術核定單:

1、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紙技術要求的變更均應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

2、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程序:由總承包單位提出現場技術核定單內容,并事前經設計同意,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共同現場核定確認;

3、現場技術核定單必須嚴格遵循國家規程規范、行業標準和經建設單位批準的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必須嚴格遵循國家建設工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4、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的時效性:現場技術核定單必須在事發前現場核定。

五、材料價格確認單:

1、辦理材料價格確認單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未明確的材料設備、工程未計價材料設備、按合同規定允許調差的材料設備、其它特殊材料設備;

2、辦理材料價格確認單原則:根據批準的現場材料,建設單位材料員在一周時間內做好市場詢價工作,對該現場認質單的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型號、品牌、材質要求按照市場平均價格水平進行認價工作,交項目經理簽字確認;

3、辦理材料價格確認單原則:現場認價單必須在總包單位采購實施前簽字確認;

4、辦理現場認價單的規定:材料價格必須通過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簽字確認,事后補辦及未經批準均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六、設計變更:

1、設計變更的原則:

(1)、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 (2)、因建設單位的要求更改或調整設計;

2、因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設計變更:

(1)、總包單位應以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2)、監理工程師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設計變更的審核意見; (3)、建設單位項目經理作出設計變更的審查意見; (4)、需設計單位作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意見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與設計單位確定,;

(5)、由監理工程師下達設計變更通知給總包單位;

3、因建設單位的要求修改、更改或調整設計:

(1)、建設單位工程師下達修改、更改或調整設計要求; (2)、由工程項目部在三個工作日內與設計單位商定,設計單位作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意見;

(3)、由監理工程師下達設計變更通知給總包單位;

七、施工圖紙自審和會審:

1、施工圖紙自審:

(1)、根據合同約定、國家規程規范、行業標準,總包單位進場前或單項工程施工前,總包單位應自行主持施工圖紙自審,寫出施工圖紙自審記錄;

(2)、總包單位的施工圖紙自審記錄,報送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3)、監理工程師對總包單位的施工圖紙自審記錄提出審核意見;

(4)、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施工圖紙自審記錄提出審核意見; (5)、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安排圖紙會審時間。

2、施工圖紙會審:

(1)、施工圖紙會審由建設單位工程項目部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工程師、總包單位共同參加; (2)、施工圖紙會審由監理工程師負責進行現場記錄匯總整理工作;

(3)、形成施工圖紙會審紀要,由公司正式行文,四方共同會簽并加蓋公章,作為指導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3、施工圖紙自審與會審內容:

(1)、施工圖紙是否完整和齊全,施工圖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工程設計和施工的規程規范;

(2)、施工圖紙是否與其說明書在內容上是否一致,施工圖紙及其各組成部分間有無矛盾和錯誤;

(3)、建筑圖與其相關的結構圖,在尺寸、坐標、標高和說明書方面是否是一致,技術要求是否明確;

(4)、熟悉建設、施工、安裝目的施工生產工藝流程和技術要求,掌握配套施工的先后次序和相互關系,審查設備安裝圖紙與其相配合的土建圖紙,在坐標和標高尺寸上是否一致,土建施工的質量標準能否滿足設備安裝的工藝要求;

(5)、基礎設計或地基處理方案同建造地點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是否一致,弄清建筑物與地下構筑物、管線間的相互關系;

(6)、掌握擬建工程的建筑和結構的形成和特點,需要采取那些新技術;

(7)、復核主要承重結構或構件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能否滿足施工和使用要求;

(8)、對于工程復雜、施工難度大和技術要求高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審查現有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能否滿足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

(9)、建筑設備和加工定貨有何特殊要求; (10)、防火、消防是否滿足;

(11)、材料的來源有無保證,能否代換; (12)、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有無問題; (13)、施工安全、環境衛生有無保證; (14)、圖紙是否符合建設單位要求;

4、 由監理工程師將批準的施工圖紙會審意見送達總包單位實施執行;

5、施工圖紙會審意見原件應一式四份:設計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存檔;

八、施工組織設計

1、根據合同約定、國家規程規范、行業標準和經建設單位批準設計施工圖紙,總包單位進場二周內編制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2、施工組織設計內容: (1)、工程概況;

(2)、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3)、施工準備工作計劃; (4)、施工進度計劃;

(5)、總包、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 (6)、施工進度計劃包括網絡計劃、橫道圖計劃; (7)、技術經濟指標等;

3、監理工程師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4、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在收到施工組織審計三天內提出審核意見;

5、監理工程師將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送達總包單位實施執行;

6、施工組織設計原件應一式三份: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存檔;

7、施工組織設計一經批準,是工程項目管理質量控制的目標計劃,必須嚴格監督管理實施,確保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實現。

九、工程進度計劃:

1、編制原則:根據合同約定、施工設計圖紙;

2、工程項目進度計劃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實施;

3、總包單位根據批準的工程項目進度計劃編制月度計劃或單項工程項目進度計劃;

4、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內容:月度工程項目計劃的文字形象進度說明、分部分項計劃安排及完成工程量、完成計劃完成投資;

5、報送監理工程師在二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6、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查完成;

7、監理工程師送達總包單位實施執行;

8、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原件應一式三份: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及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存檔;

9、施工總進度計劃一經批準,是工程項目管理進度控制的目標計劃,必須嚴格監督管理實施,確保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實現。

十、施工預算書

1、編制原則:

(1)、為加強工程項目預結算管理,規范預結算編制與審核,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2)、工程項目預算系指招標標底、施工圖預算、承包合同價; (3)、工程結算系指根據合同、合同的調整條件、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經濟簽證等工程資料所辦理的工程項目竣工結算;

(4)、凡進行工程項目預結算編制審核工作,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建設單位現場管理工作手冊,遵循客觀、公正、誠信原則;

(5)、嚴格審核工程項目造價,確保工程項目造價的誤差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2、工程項目施工預算書由總包單位進場十五日內編制完成;

3、由工程審計事務所進行審查,審查后的施工預算書不作為最終的結算依據;

4、審查后的施工預算書原件應一式三份: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及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十一、甲供機電的采購及進場管理程序:

1、采購程序:

(1)施工圖紙出齊后,工程項目部應要求施工單位上交材料設備使用計劃,同時考慮生產周期,由建設單位工程師根據工程節點需求和設備制造周期等因素編制《申報采購計劃》和《招標技術規格書》。

(2)建設單位根據總公司《采購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報價招標采購。

(3)工程項目部定《采購合同》及各供貨商的入圍資格請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審批。

(4)工程項目部按經審批的入圍資格要求,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進行招投標。

(5)由公司有關人員實施招投標。

(6)工程項目部按《采購管理辦法》及招投標結果,與供貨廠商簽訂采購合同并報請審批。

2、申報程序:

(1)總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提包的設備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名稱、材料設備名稱、規格型號、需用數量、需用時間、技術質量等級、供貨地點、編制時間。

(2)總包單位提報的計劃應先提交監理單位,由總監簽訂后轉建設單位項目經理采購。

2、進場管理程序:

(1)進入工程現場的設備簽約之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總監必須檢查供貨廠商的法人委托書、地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準用證、合格證、檢測報告及其技術指標等資料是否符合《合同》和入圍資格要求。

(2)檢查進場設備的尺寸、規格、型號等是否符合設計及合同要求。

(3)進場設備的檢查、驗收工作必須做到100%,由工程項目部負責會同監理公司、總承包公司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設備款。

十二、施工用水電的管理: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均由工程項目部統一管理,用電單位必須持用電方案經工程項目部審核批準,用水單位必須掛表,并嚴格按批準方案認真組織施工。

2、水、電費的收取。抄表日期按當地通知收費日期,按照供電局電費單及自來水公司的水費單據收取,在每月進度款中予以扣除。

3、各用電、用水單位對各自的線路、管路負有維護管理責任,應經常對所屬線路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整改。若用電線路存在安全隱患,而不能得到及時整改,工程項目部將停止供電;發現水管有漏水現象,工程項目部將停止用水,直至整改完后供水。

4、當水、電的總表數于分表總值出現差量時,按照各施工單位的總用水、用電量對差值部分進行公攤。

十三、工程項目檢查驗收:

1、隱蔽工程項目檢查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工程師參加驗收簽字確認;

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檢查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工程師參加驗收簽字確認、備案;

3、單位工程項目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參加驗收簽字確認、備案;

4、工程項目初驗:由總包單位提出工程項目初驗工作報告和計劃安排,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批準,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進行;

(1)內部初驗參加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2)正式初驗參加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質檢站等相關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5、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1)由總包單位提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報告和計劃安排,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批準;

(2)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3)參加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質檢站等相關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6、一般工程驗收資料由總包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整理準備,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參加現場檢查評定,通過檢查評后簽字確認;

7、單位工程驗收、工程項目初驗、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按照規定要求相關部門參加檢查評定,通過檢查評定后簽字確認;

6、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總包單位提交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項目系統技術資料、全部竣工圖和工程技術檔案。

十四、工程竣工移交:

1、根據批準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總包單位提出工程項目移交報告;

2、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批準實施;

3、總包單位提供經批準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一式四套;

4、辦理移交手續,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進行正式移交;

4、 同時建設單位和運營公司正式辦理交接手續,參加交接的人員: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公司領導,相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交二套給運營公司。

十五、工程款支付:

1、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審核批準的工程月報表,由總包單位提出支付申請單; (3)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簽字確認工程量,審計部門對結算進行核定;

(4)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款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并簽字確認;

2、工程支付申請單三份,分別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保存。

十六、工程項目結算:

1、工程項目結算原則: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移交報告、竣工驗收資料;

2、總包單位提出工程結算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會簽同意后,送至審計部門;

3、審計部門在完成總體審查工作; (1)嚴格按照合同、設計圖紙、規范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審核竣工結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項目預算之內;

(2)審核竣工結算與工程項目預算差異,嚴格審核工程變更價款的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

(3)審核完成工程量是否真實、經濟簽證是否確認、工程計價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

4、工作總監審定同意;

5、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在結算上確認簽字: (1)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必須審核工程量的準確性;

(2)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必須審核工程量、經濟簽證、合同變更、材料價格確認單等是否嚴格按照現場管理的簽字程序確認,對不符合規定的工程量、經濟簽證、合同變更、材料價格確認單堅決不允許進入工程結算中;

6、工程項目結算書一式四份: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工程項目部及公司;

7、工程結算付款辦法嚴格按照工程款支付辦法的程序確認,嚴格審核工程項目各階段工程付款的正確性,對最后一次工程結算付款必須按照合同規定抵扣工程預付款、工程質量保證金及水電費、定額管理費等,并由財務主管人員做付款清單備查。

第四部分 工程資料管理

一、工程項目資料分類:

1、文字資料: (1)工程項目合同;

(2)監理工程師大綱、規劃、條例,監理月報,指令,通知,函件;

(3)總包單位報告、函件; (4)建設單位指令、通知; (5)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 (6)會議紀要;

(7)工程質量事故核查處理報告; (8)施工組織設計; (9)施工進度計劃; (10)工程報表; (11)經濟簽證; (12)現場技術核定單; (13)現場材料價格確認單; (14)工程款支付申請單; (15)工程竣工資料; (16)工程檢查驗收資料; (17)公司內部文件資料;

2、圖片圖象資料:工程項目照片;

3、電腦部份:現場項目管理資料;

二、工程項目資料的管理職責:

1、建設單位項目經理負責現場的資料管理;

2、現場工程管理人員應及時做好現場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工程項目資料的完整、正確和安全;

三、工程項目資料管理規定:

1、工程現場每周必須進行工程項目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2、現場檔案資料管理員負責審查檔案資料,整理齊全后保存;

3、借閱工程資料必須履行手續,不得遺失,更換;

4、工程項目資料必須建立資料臺帳、資料目錄。

四、工程項目文件資料的簽收傳遞規定:

1、設立文件發文簽收登記本,一切文件資料發送、送達時必須要求簽收;

2、公司內部指令,通知、報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均具實名;

3、對監理工程師、總包單位所有文件資料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均具實名;

4、所有對內對外文件資料必須按職責規定權限審查簽發。

ppp項目工程合同分類范文第3篇

工程名稱:****PPP項目

工程地點: QQQQ

發包人(全稱): ##PPP公司

承包人(全稱): ¥¥¥¥公司 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PPP公司 承包人(全稱): ¥¥¥¥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PPP項目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PPP項目 。

2、工程地點: QQQQ 。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

4、資金來源: 自籌 。

5、工程內容:設計圖紙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綠化、強弱電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圍:

———大道 K0+000 -K3+063和———大道K0+000-K0+554.271 設計圖紙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綠化、強弱電 等工程。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30 日。

計劃竣工日期: 2018 年 9 月 29 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 730 天。開工具體時間以開工令為準,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 合 格 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約00000萬元 人民幣;(最終以財政評審造價為準)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單價合同 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XXXX 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QQQQ 簽訂。 十

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后 生效。 十

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伍 份, 承包人執 伍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地 址:  地 址:   郵政編碼:  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公司第一分公司

(建行rrrrr市北街支行)

賬 號:  賬 號:vvvv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1.1.1.7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

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1.1.1.9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4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5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工程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7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2.8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9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8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

第 7.3.2 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5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 1.1.5.8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范

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 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3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并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 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并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后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后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 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

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

1.10.3 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 知識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

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2.發包人 2.1 許可或批準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 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不屬于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 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后 28 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為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

(1)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

(2)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6)按照第 6.3 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8)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10)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注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項目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后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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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 48 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 14 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 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 14 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 28 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 項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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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 7 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 7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注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并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 發包人對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 5 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 5 天的,應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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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且應征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基于發包人按照第 2.4.3 項〔提供基礎資料〕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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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 7 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后的,發包人有權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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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監理人

4.1 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審核、驗收,并簽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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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 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范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 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后 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 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準,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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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偙O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后,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 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工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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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于發包人和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監理人的要求,應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根據檢測機構提供的檢測報告,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監理人、檢測機構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取樣,提供試驗樣品,進行工程復測并應提交測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監理人為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 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并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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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檢查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 24 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 5.3.3 項〔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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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4 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 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 13.2.4 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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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并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 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 7 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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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 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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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安全文明費支付方案應符合以下規定: (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將安全文明費一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支付安全文明費的 50%,剩余 50%應在工程開工滿一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兩年以上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支付安全文明費的 50%,開工滿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費的30%,開工滿二年前剩余費用全部支付到位。 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 7 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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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6.1.9.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于發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并提供勞動保護,并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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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揚塵、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采取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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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但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后 7 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后 7 天內完成審核和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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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后,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7.4 測量放線

7.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報告發包人,并會同發包人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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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予以核實。發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施工作出決定,并通知監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 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于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 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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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 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 10 條〔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采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 10 條〔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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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后 84 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 16.2.1 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復有異議,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暫停施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并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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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 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7.8.6 暫停施工持續 56 天以上

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于第 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 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 28 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準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 10.1 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的可取消工作。

暫停施工持續 84 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于第 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 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并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項〔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 提前竣工

7.9.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包人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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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竣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后 7 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7.9.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8.材料與設備

8.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 30 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場。承包人按照第 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

8.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 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8.3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

8.3.1 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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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 16.1 款〔發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 24 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制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并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之前獲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檢測機構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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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 28 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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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并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監理人批復意見欄。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準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

8.7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按照第 8.7.2 項約定的程序執行:

(1)基準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 (2)發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 28 天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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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書面指示;監理人逾期發出書面指示的,視為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發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項目的價格認定;無相同項目的,參考相似項目價格認定;既無相同項目也無相似項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8.8.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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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 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于工程。未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9.試驗與檢驗 9.1 試驗和檢驗業務

9.1.1 試驗和檢驗是指工程檢測機構接受發包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項目的抽樣檢測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和工程的取樣檢測。

9.1.2 試驗和檢驗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由發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發包人應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應的檢測費用。發包人簽訂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內應將被委托的檢測機構名稱及委托事項告之監理人、承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必須將試驗和檢驗交由被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完成試驗和檢驗業務后,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經發包人、監理人確定后,由承包人歸檔。

9.2 取樣

檢測的試樣取樣,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標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監理人和(或)發包人的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對試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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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偽負責。

9.3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 合同約定試驗屬于承包人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監

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9.4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和試驗經費,報送監理人審查。

10.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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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變更的范圍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10.2 變更權

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通過監理人發出,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變更后的圖紙和說明。如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

10.3 變更程序 10.3.1 發包人提出變更

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

10.3.2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ppp項目工程合同分類范文第4篇

一、項目運作模式

本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擬采用

PPP

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營合作制),由專門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工程的施工和運營管理。

二、建設規模

三、項目公司組織機構建立

1、建立施工組織機構

公司各職能部門按內部業務系統管理要求,重點加強對項目部業務系統的監督、指導,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實現。

2、項目工程部組織機構的組成 項目部組織機構由三部一室組成。

(1)工程管理部:主要負責工程的施工、質量和進度以及計劃、安全、消防等工作。

(2)機電設備部:負責工程的機電設備的設計、采購、驗收、安裝工作。

(3)經營核算部:負責合同、預決算、成本以及本工程的成本核算及資金管理等工作。

(4)辦公室:負責本工程的勞資、后勤保障及對外接待工作。

四、項目部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1、項目經理

(1)執行公司的指令和交辦的任務,組織領導工程部人員開展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2)保持與工程建設中有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聯系,確定工作中相互配合問題。

(3)審查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的資質。 (4)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

(5)督促、檢查施工單位開工準備工作,會同監理公司總監審核開工報告。

(6)參加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的技術交底會。

(7)參加與項目有關的生產、技術、安全、質量、進度等會議。 (8)審簽監理公司所簽發的工程質量通知單,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報告,返工或停工命令以及往來公文函件及各種綜合報表。

(9)簽署變更設計審查意見。

(10)檢查工程部各業務組的工作情況。 (11)參加竣工驗收,審查工程初驗報告。 (12)審查工程竣工決算。

(13)分析項目管理工作狀況,做好各項工作的總結報告。

2、現場工程師

現場工程師是工程部派駐施工現場的專業負責人,在工程部經理的領導下對所分管的項目工作進行管理。

(1)執行工程部經理的指令和交辦的任務,編制所分管事項目的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按工程施工規范和驗收標準檢查施工單位執行承包合同情況,按監理規劃檢查監理單位的工作情況并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3)歸口審查各類變更設計,提出審查意見后呈報工程部。 (4)提出本段范圍內的返工、停工命令報告,報工程部經理審批。

(5)對分項、分部工程抽驗和參加監理公司組織的驗收。 (6)現場檢查工程質量、進度;復測、檢測試驗數據,核實所有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購供應情況,檢查進場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7)關鍵部位做好旁站監督工作。 (8)收集施工過程中的資料,作好記錄。 (9)組織各部門有關人員做好工程計量。

(10)掌握工程質量、進度、施工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及時填寫工作記錄。

五、項目管理的內容

1、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 (1)質量的事前控制

1)掌握和熟悉質量控制的依據。 2)施工場地的質量檢查驗收。 3)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

4)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控制。 5)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

6)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 7)施工環境、管理環境改善的措施。 A.協助監理單位完善項目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 B.協助施工單位完善質量保證工作體系。

C.主動與監理公司、質監站聯系,爭取工程建設中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

D.審核施工單位關于材料、制品試件取樣及試驗的方法方案。 E.審核施工單位制定的成品保護措施。

F.協助監理單位完善質量報表、質量事故的報告制度。 (2)質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藝過程質量的控制。 2)工序交接檢查

嚴格執行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單位進行自檢、專職檢,認為合格后,再通知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現場工程師到現場會同檢驗,檢驗合格后簽署認可方進行下道工序。

3)隱蔽工程檢查驗收

隱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單位自檢,初驗合格后填報隱蔽工程質量驗收通知單報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現場工程師檢查驗收。

4)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包括質量事故原因責任的分析、質量事故處理措施的商定、批準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處理措施效果的檢查。

5)配合監理單位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

為保證工程質量,出現下述情況之一者,現場工程師有權督促監理單位指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A.未經檢驗即進行下道工序作業者。

B.工程質量下降經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繼續作業者。

C.擅自采用未經認可或批準的材料。 D.擅自變更設計圖紙要求。 E.擅自將工程轉包。

F.擅自讓未經同意的分包單位進場作業者。

G.沒有可靠的質量保證措施冒然施工,已出現質量下降征兆者。 6)質量、技術簽證

凡質量、技術問題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簽證,只能由工程部經理一人簽署,現場工程師可在有關的質量技術原始憑證上簽字,最后由工程部經理核簽后方有效。

7)行使好質量否決權,為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簽署質量認證意見。 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申請,必須有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現場工程師的認證意見。

8)建立質量管理日志

現場工程師應逐日記錄有關工程質量動態及影響因素的情況。 9)組織現場質量協調會

現場質量協調會由監理公司主持,協調會后應即發會議紀要。 10)現場工程師每月向工程部經理報告有關工程質量方面情況。 (3)質量的事后控制 1)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凡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初驗合格再提出驗收申報表,驗收程序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進行。

2)審核竣工圖及其他技術文件資料。 3)整理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并編目建檔。

2、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 (1)進度的事前控制

做好工期預控,主要工作內容有: 1)編制項目實施總進度計劃

項目實施總進度計劃為對項目實施起控制作用的工期目標,是確定施工承包合同工期條款的依據,也是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計劃的依據,也是確定和審核施工進度、材料設備供應進度、資金計劃是否協調的依據。

2)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

主要審核是否符合總工期控制目標的要求;審核施工進度計劃與施工方案的協調性和合理性等。

3)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

主要審核保證工期,充分利用時間的技術組織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

4)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總平面圖。

主要審核施工總平面圖與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的協調性和合理性。 5)制定甲供設備的需用量及供應時間參數,編制有關設備部分的采供計劃。

(2)進度的事中控制

進度的事中控制,一方面是進行進度檢查、動態控制和調整,另一方面及時進行工程計量,為向施工單位支付進度款提供進度方面的依據。工作內容有:

1)建立反映工程進度的施工日志

逐日如實記載每日形象部位及完成的實物工程量。同時,如實記載影響工程進度的內外、人為和自然的各種因素。

2)工程進度的檢查

審核施工單位每周、每月提交的工程進度報告,審核的要點: A.計劃進度與實際進度的差異。

B.形象進度、實物工程量與工作指標完成情況的一致性。 C.按合同要求及時進行工程計量驗收。 D.有關進度、計量方面的簽證。

進度、計量的簽證是支付工程款、計算索賠、延長工期的重要依據,必須由現場工程師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參加。

E.工程進度的動態管理

當實際與計劃進度發生差異時,應分析產生的原因,并提出進度調整的措施和方案,并相應調整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設備的進度計劃,必要時調整工期目標。

F.為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簽署進度、計量方面認證意見。 G.組織現場協調會。

H.每月向工程部經理報告有關工程進度情況。 (3)進度的事后控制

1)制定保證總工期不突破的對策措施。 2)制定總工期突破后的補救措施。

3)調整相應的施工計劃、材料、設備、資金計劃。

3、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投資的事前控制

該階段的控制目的是進行工程風險預測,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性對策,盡量減少預算外的投資及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的可能。

1)協助預算部審核施工圖預算,明確投資控制的重點。 2)按合同要求,如期提交施工現場,保證施工單位正常施工。 3)按合同要求,如期按質按量供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的設備到現場。

4)按合同要求及時提供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 (2)投資的事中控制

1)按合同規定,及時答復總包單位提出的問題及配合要求,不要造成違約和對方索賠的條件。

2)施工中主動搞好設計、材料、設備、土建、安裝及其它外部協調、配合。

3)工程變更、設計修改要慎重,提醒公司有關部門作好事前的經濟合理性分析。 4)嚴格經費簽證

凡涉及經濟支出的停窩工簽證、用工,使用機械的簽證,以及材料調價等簽證,必須由工程部經理最后核簽后方有效。

(3)投資的事后控制

1)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結算書并報預算部審定。 2)協助監理公司處理施工單位提出的索賠。

第二部分 對總包、分包及監理單位的管理規定

一、 對總包單位的管理

(1)總包單位應經常同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溝通,在工作流程上、質量控質、進度控制上主要參考第三部分。對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單位的管理原則上由總包單位統一管理,對于建設單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設單位給總包單位一定的管理費(具體費用根據分包工程項目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總包單位應在施工過程中在技術質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單位。

(2)分包單位進場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應對分包單位資質、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查,合格后分包單位方可進場。

(3)施工過程中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在技術、質量、進度、協調進行管理,建設單位付給總包單位一定的管理費用,具體價格在總包合同中雙方約定。

二、 對分包單位的管理

(1)總包單位分包的工程必須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查批準。 (2)總包單位分包的工程由總包單位負責組織三家以上的分包單位進行招標(選擇的分包單位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參與,通過開標價格及各家的綜合勢力最終確定分包單位。

(3)分包單位確定后,建設單位對總包單位的分包工程確認單價,列入總包單位的工程結算中。

(4)分包單位進場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應對分包單位資質、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查,合格后分包單位方可進場。

(5)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進度、質量及投資控制負全面責任,并履行保修責任。

(6)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隨時監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況,如建設單位撥款到位,而總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款,并影響了工程進度,建設單位有權直接撥付工程款給分包單位,此款從下次總包單位的應付款中扣除。

三、對監理單位的管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以監理單位的管理為主,建設單位授予監理“三權”(停工權、復工權、撥款權),監理單位應熟悉圖紙及現場情況,并為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負責。若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為建設單位提供的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并為建設單位節省了資金,建設單位將給予監理單位一定的獎勵。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監理規范及監理合同的要求監督監理單位,具體的考核及管理辦法按《施工監理合同》,建設單位每月組織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的當月表現進行考核。

第三部分工作流程規定

一、 現場施工工程例會:

1、現場施工工程例會一般由監理工程師主持;

2、現場施工工程例會一般每兩周舉行一次,特殊情況舉行專題協調會議;

3、現場施工例會規定參加人員:監理單位駐工地代表;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及經濟負責人、施工員;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工程師及其它相關分包單位;

4、現場施工工程例會內容:聽取各總包單位關于本階段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等完成情況、下一步工作安排計劃及施工存在問題的匯報;監理工程師總結評價,指出總包單位施工中的不足和總包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工程項目的工作要點和要求;建設單位提出意見和要求,并對各單位提出的問題做答復。

5、現場施工工程例會在完成后的24小時內,監理工程師必須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要有各總包單位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簽字認可;

6、 總包單位根據現場施工協調例會要求,完成工程進度計劃的編制,報送監理工程師審核、建設單位審查、審定、批準。

二、 現場專題技術會議:

1、現場專題技術會議一般由監理工程師主持;

2、現場專題技術會議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不定期舉行;

3、現場專題技術會議規定參加人員:監理單位駐工地代表;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及經濟負責人、施工員;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相關承包商;

4、現場專題技術會議內容:聽取總包單位就工程項目某特定技術問題的解決辦法、施工措施的處理意見;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約定、國家規程規范要求提出的解決辦法措施;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的決定意見;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總包單位就工程項目某特定技術問題經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

5、一般現場專題技術會議在完成后的24小時內,監理工程師必須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各承包方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簽字審核。

三、 現場經濟簽證:

1、 辦理經濟簽證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紙修改或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減少或變更等合同約定之外的工作內容均應辦理現場經濟簽證;

2、辦理現場經濟簽證程序:(1)由總包單位提出現場經濟簽證內容,(2)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認可,(3)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確認簽名。

3、辦理經濟簽證的相關單位負責人簽字順序:總包單位代表、監理單位總監、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4、現場簽證單填寫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須經現場測量后填寫,到場人員必須當場在現場簽證單上簽字或當場在記錄的原始數據上簽字,后補簽簽證單?,F場簽證單一式四份,建設單位工程項目部兩份(一份自留、一份送審)、監理單位一份(進度結算用)、總包單位一份,現場簽證單必須在一個星期之內簽字(或蓋章)完畢,否則簽證單視同無效。簽證原則上不允許簽計時工,如有特殊臨時用工情況,必須列明用工人數及用工時間。

5、 簽證的效力:總包單位應予提報簽證的文件,但未經建設單位簽證的,均屬無效。已實施未經簽證所產生的經濟責任由總包單位承擔??偘鼏挝粚ㄔO單位的指令確有異議,在建設單位堅持要求執行時,總包單位應予以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總包單位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拒不執行指令而造成的損失則由總包單位承擔??偘鼏挝粦鐚嵦顚懞炞C單,經查實不符合實際的,監理、建設單位有權拒簽。

6、合同約定之外的工作內容:必須附有設計修改或變更圖紙、技術要求、施工措施、施工計劃等書面資料,相關資料必須符合國家規程規范的要求及合同的約定;

四、 現場技術核定單:

1、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紙技術要求的變更均應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

2、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程序:由總承包單位提出現場技術核定單內容,并事前經設計同意,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共同現場核定確認;

3、現場技術核定單必須嚴格遵循國家規程規范、行業標準和經建設單位批準的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必須嚴格遵循國家建設工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4、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的時效性:現場技術核定單必須在事發前現場核定。

五、材料價格確認單:

1、辦理材料價格確認單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未明確的材料設備、工程未計價材料設備、按合同規定允許調差的材料設備、其它特殊材料設備;

2、辦理材料價格確認單原則:根據批準的現場材料,建設單位材料員在一周時間內做好市場詢價工作,對該現場認質單的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型號、品牌、材質要求按照市場平均價格水平進行認價工作,交項目經理簽字確認;

3、辦理材料價格確認單原則:現場認價單必須在總包單位采購實施前簽字確認;

4、辦理現場認價單的規定:材料價格必須通過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簽字確認,事后補辦及未經批準均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六、設計變更:

1、設計變更的原則:

(1)、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 (2)、因建設單位的要求更改或調整設計;

2、因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設計變更:

(1)、總包單位應以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2)、監理工程師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設計變更的審核意見; (3)、建設單位項目經理作出設計變更的審查意見; (4)、需設計單位作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意見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與設計單位確定,;

(5)、由監理工程師下達設計變更通知給總包單位;

3、因建設單位的要求修改、更改或調整設計:

(1)、建設單位工程師下達修改、更改或調整設計要求; (2)、由工程項目部在三個工作日內與設計單位商定,設計單位作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意見;

(3)、由監理工程師下達設計變更通知給總包單位;

七、施工圖紙自審和會審:

1、施工圖紙自審:

(1)、根據合同約定、國家規程規范、行業標準,總包單位進場前或單項工程施工前,總包單位應自行主持施工圖紙自審,寫出施工圖紙自審記錄;

(2)、總包單位的施工圖紙自審記錄,報送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3)、監理工程師對總包單位的施工圖紙自審記錄提出審核意見;

(4)、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施工圖紙自審記錄提出審核意見; (5)、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安排圖紙會審時間。

2、施工圖紙會審:

(1)、施工圖紙會審由建設單位工程項目部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工程師、總包單位共同參加; (2)、施工圖紙會審由監理工程師負責進行現場記錄匯總整理工作;

(3)、形成施工圖紙會審紀要,由公司正式行文,四方共同會簽并加蓋公章,作為指導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3、施工圖紙自審與會審內容:

(1)、施工圖紙是否完整和齊全,施工圖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工程設計和施工的規程規范;

(2)、施工圖紙是否與其說明書在內容上是否一致,施工圖紙及其各組成部分間有無矛盾和錯誤;

(3)、建筑圖與其相關的結構圖,在尺寸、坐標、標高和說明書方面是否是一致,技術要求是否明確;

(4)、熟悉建設、施工、安裝目的施工生產工藝流程和技術要求,掌握配套施工的先后次序和相互關系,審查設備安裝圖紙與其相配合的土建圖紙,在坐標和標高尺寸上是否一致,土建施工的質量標準能否滿足設備安裝的工藝要求;

(5)、基礎設計或地基處理方案同建造地點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是否一致,弄清建筑物與地下構筑物、管線間的相互關系;

(6)、掌握擬建工程的建筑和結構的形成和特點,需要采取那些新技術;

(7)、復核主要承重結構或構件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能否滿足施工和使用要求;

(8)、對于工程復雜、施工難度大和技術要求高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審查現有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能否滿足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

(9)、建筑設備和加工定貨有何特殊要求; (10)、防火、消防是否滿足;

(11)、材料的來源有無保證,能否代換; (12)、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有無問題; (13)、施工安全、環境衛生有無保證; (14)、圖紙是否符合建設單位要求;

4、 由監理工程師將批準的施工圖紙會審意見送達總包單位實施執行;

5、施工圖紙會審意見原件應一式四份:設計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存檔;

八、施工組織設計

1、根據合同約定、國家規程規范、行業標準和經建設單位批準設計施工圖紙,總包單位進場二周內編制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2、施工組織設計內容: (1)、工程概況;

(2)、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3)、施工準備工作計劃; (4)、施工進度計劃;

(5)、總包、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 (6)、施工進度計劃包括網絡計劃、橫道圖計劃; (7)、技術經濟指標等;

3、監理工程師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4、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在收到施工組織審計三天內提出審核意見;

5、監理工程師將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送達總包單位實施執行;

6、施工組織設計原件應一式三份: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存檔;

7、施工組織設計一經批準,是工程項目管理質量控制的目標計劃,必須嚴格監督管理實施,確保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實現。

九、工程進度計劃:

1、編制原則:根據合同約定、施工設計圖紙;

2、工程項目進度計劃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實施;

3、總包單位根據批準的工程項目進度計劃編制月度計劃或單項工程項目進度計劃;

4、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內容:月度工程項目計劃的文字形象進度說明、分部分項計劃安排及完成工程量、完成計劃完成投資;

5、報送監理工程師在二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6、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查完成;

7、監理工程師送達總包單位實施執行;

8、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原件應一式三份: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及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存檔;

9、施工總進度計劃一經批準,是工程項目管理進度控制的目標計劃,必須嚴格監督管理實施,確保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實現。

十、施工預算書

1、編制原則:

(1)、為加強工程項目預結算管理,規范預結算編制與審核,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2)、工程項目預算系指招標標底、施工圖預算、承包合同價; (3)、工程結算系指根據合同、合同的調整條件、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經濟簽證等工程資料所辦理的工程項目竣工結算;

(4)、凡進行工程項目預結算編制審核工作,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建設單位現場管理工作手冊,遵循客觀、公正、誠信原則;

(5)、嚴格審核工程項目造價,確保工程項目造價的誤差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2、工程項目施工預算書由總包單位進場十五日內編制完成;

3、由工程審計事務所進行審查,審查后的施工預算書不作為最終的結算依據;

4、審查后的施工預算書原件應一式三份: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及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十一、甲供機電的采購及進場管理程序:

1、采購程序:

(1)施工圖紙出齊后,工程項目部應要求施工單位上交材料設備使用計劃,同時考慮生產周期,由建設單位工程師根據工程節點需求和設備制造周期等因素編制《申報采購計劃》和《招標技術規格書》。

(2)建設單位根據總公司《采購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報價招標采購。

(3)工程項目部定《采購合同》及各供貨商的入圍資格請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審批。

(4)工程項目部按經審批的入圍資格要求,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進行招投標。

(5)由公司有關人員實施招投標。

(6)工程項目部按《采購管理辦法》及招投標結果,與供貨廠商簽訂采購合同并報請審批。

2、申報程序:

(1)總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提包的設備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名稱、材料設備名稱、規格型號、需用數量、需用時間、技術質量等級、供貨地點、編制時間。

(2)總包單位提報的計劃應先提交監理單位,由總監簽訂后轉建設單位項目經理采購。

2、進場管理程序:

(1)進入工程現場的設備簽約之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總監必須檢查供貨廠商的法人委托書、地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準用證、合格證、檢測報告及其技術指標等資料是否符合《合同》和入圍資格要求。

(2)檢查進場設備的尺寸、規格、型號等是否符合設計及合同要求。

(3)進場設備的檢查、驗收工作必須做到100%,由工程項目部負責會同監理公司、總承包公司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設備款。

十二、施工用水電的管理: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均由工程項目部統一管理,用電單位必須持用電方案經工程項目部審核批準,用水單位必須掛表,并嚴格按批準方案認真組織施工。

2、水、電費的收取。抄表日期按當地通知收費日期,按照供電局電費單及自來水公司的水費單據收取,在每月進度款中予以扣除。

3、各用電、用水單位對各自的線路、管路負有維護管理責任,應經常對所屬線路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整改。若用電線路存在安全隱患,而不能得到及時整改,工程項目部將停止供電;發現水管有漏水現象,工程項目部將停止用水,直至整改完后供水。

4、當水、電的總表數于分表總值出現差量時,按照各施工單位的總用水、用電量對差值部分進行公攤。

十三、工程項目檢查驗收:

1、隱蔽工程項目檢查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工程師參加驗收簽字確認;

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檢查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工程師參加驗收簽字確認、備案;

3、單位工程項目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參加驗收簽字確認、備案;

4、工程項目初驗:由總包單位提出工程項目初驗工作報告和計劃安排,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批準,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進行;

(1)內部初驗參加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2)正式初驗參加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質檢站等相關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5、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1)由總包單位提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報告和計劃安排,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批準;

(2)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3)參加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質檢站等相關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6、一般工程驗收資料由總包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整理準備,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參加現場檢查評定,通過檢查評后簽字確認;

7、單位工程驗收、工程項目初驗、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按照規定要求相關部門參加檢查評定,通過檢查評定后簽字確認;

6、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總包單位提交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項目系統技術資料、全部竣工圖和工程技術檔案。

十四、工程竣工移交:

1、根據批準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總包單位提出工程項目移交報告;

2、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批準實施;

3、總包單位提供經批準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一式四套;

4、辦理移交手續,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進行正式移交;

4、 同時建設單位和運營公司正式辦理交接手續,參加交接的人員: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公司領導,相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交二套給運營公司。

十五、工程款支付:

1、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審核批準的工程月報表,由總包單位提出支付申請單; (3)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簽字確認工程量,審計部門對結算進行核定;

(4)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款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并簽字確認;

2、工程支付申請單三份,分別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保存。

十六、工程項目結算:

1、工程項目結算原則: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移交報告、竣工驗收資料;

2、總包單位提出工程結算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會簽同意后,送至審計部門;

3、審計部門在完成總體審查工作; (1)嚴格按照合同、設計圖紙、規范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審核竣工結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項目預算之內;

(2)審核竣工結算與工程項目預算差異,嚴格審核工程變更價款的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

(3)審核完成工程量是否真實、經濟簽證是否確認、工程計價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

4、工作總監審定同意;

5、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在結算上確認簽字: (1)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必須審核工程量的準確性;

(2)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必須審核工程量、經濟簽證、合同變更、材料價格確認單等是否嚴格按照現場管理的簽字程序確認,對不符合規定的工程量、經濟簽證、合同變更、材料價格確認單堅決不允許進入工程結算中;

6、工程項目結算書一式四份:總包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工程項目部及公司;

7、工程結算付款辦法嚴格按照工程款支付辦法的程序確認,嚴格審核工程項目各階段工程付款的正確性,對最后一次工程結算付款必須按照合同規定抵扣工程預付款、工程質量保證金及水電費、定額管理費等,并由財務主管人員做付款清單備查。

第四部分 工程資料管理

一、工程項目資料分類:

1、文字資料: (1)工程項目合同;

(2)監理工程師大綱、規劃、條例,監理月報,指令,通知,函件;

(3)總包單位報告、函件; (4)建設單位指令、通知; (5)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 (6)會議紀要;

(7)工程質量事故核查處理報告; (8)施工組織設計; (9)施工進度計劃; (10)工程報表; (11)經濟簽證; (12)現場技術核定單; (13)現場材料價格確認單; (14)工程款支付申請單; (15)工程竣工資料; (16)工程檢查驗收資料; (17)公司內部文件資料;

2、圖片圖象資料:工程項目照片;

3、電腦部份:現場項目管理資料;

二、工程項目資料的管理職責:

1、建設單位項目經理負責現場的資料管理;

2、現場工程管理人員應及時做好現場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工程項目資料的完整、正確和安全;

三、工程項目資料管理規定:

1、工程現場每周必須進行工程項目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2、現場檔案資料管理員負責審查檔案資料,整理齊全后保存;

3、借閱工程資料必須履行手續,不得遺失,更換;

4、工程項目資料必須建立資料臺帳、資料目錄。

四、工程項目文件資料的簽收傳遞規定:

1、設立文件發文簽收登記本,一切文件資料發送、送達時必須要求簽收;

2、公司內部指令,通知、報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均具實名;

3、對監理工程師、總包單位所有文件資料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均具實名;

4、所有對內對外文件資料必須按職責規定權限審查簽發。

ppp項目工程合同分類范文第5篇

停車場項目建議書

相對于政府傳統項目開發模式及公共融資方式,PPP項目有以下比較優勢:

1、提高公共財政使用效率 PPP項目一般由社會私人資本或者聯合體融資建設及運營,提供公共服務。共用財政投入很少,較好發揮了“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這對公共財政短缺的情況下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有比較重要的意義。同時,由于捆綁了建設和經營,并以服務和產出付費,使得私人部門能夠發揮最大的能動性,通過創新、自我施壓等避免項目成本超支。在風險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機制也使得項目失敗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資源的浪費。

2、保障項目和公共服務質量 評審中標的私人資本或聯合體組建項目公司建設項目并提供公共服務。聯合體一般是由建設方、融資方、運營方組成的利益共同體,它比傳統開發模式具有更好的內部協調能力。另外,很多PPP項目通過引進國際知名建設、管理機構,帶來先進的管理經驗,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3、實現合作雙方互利共贏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雙方的權責利。在風險分配上遵循“最優承擔”原則,即將風險分配給最有能力承擔的一方。同時,全壽命周期特點使得合同具有較大的靈活空間,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機制既能維護共用部門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滿足私人資本的訴求。

PPP項目在第一個項目識別階段,項目發起時需要提供《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第一步,尤其對于投資規模大、社會影響廣泛的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項目建議書主要是從項目自身的客觀條件方面考察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一般由項目發起人向發改委部門報送,提出立項申請,發改部門審查通過后下達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作為擬建項目立項的依據。項目建議書的批復單位應為國家或地方發改委。

項目建議書大綱

一、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概況

(一)、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名稱

(二)、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規模

二、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必要性

(一)、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現狀及預測

(二)、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必要性

三、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規劃

(一)、擬建地點

(二)、建設方案

(三)、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進度安排

四、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建設條件分析

(一)、政策條件

(二)、建設區建設條件

(三)、建設技術條件

五、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一)、投資估算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六、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

(一)、經濟效果

1、財務評價

2、國民經濟評價

(二)、社會效益

1、環境影響

2、社會影響

ppp項目工程合同分類范文第6篇

工程名稱:****PPP項目

工程地點: QQQQ

發包人(全稱): ##PPP公司

承包人(全稱): ¥¥¥¥公司 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PPP公司 承包人(全稱): ¥¥¥¥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PPP項目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PPP項目 。

2、工程地點: QQQQ 。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

4、資金來源: 自籌 。

5、工程內容:設計圖紙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綠化、強弱電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圍:

———大道 K0+000 -K3+063和———大道K0+000-K0+554.271 設計圖紙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綠化、強弱電 等工程。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30 日。

計劃竣工日期: 2018 年 9 月 29 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 730 天。開工具體時間以開工令為準,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 合 格 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約00000萬元 人民幣;(最終以財政評審造價為準)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單價合同 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XXXX 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QQQQ 簽訂。 十

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后 生效。 十

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伍 份, 承包人執 伍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地 址:  地 址:   郵政編碼:  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公司第一分公司

(建行rrrrr市北街支行)

賬 號:  賬 號:vvvv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1.1.1.7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

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1.1.1.9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4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5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工程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7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2.8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9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8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

第 7.3.2 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5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 1.1.5.8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范

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 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3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并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 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并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后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后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 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

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

1.10.3 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 知識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

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2.發包人 2.1 許可或批準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 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不屬于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 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后 28 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為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

(1)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

(2)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6)按照第 6.3 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8)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10)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注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項目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后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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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 48 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 14 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 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 14 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 28 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 項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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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 7 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 7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注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并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 發包人對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 5 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 5 天的,應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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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且應征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基于發包人按照第 2.4.3 項〔提供基礎資料〕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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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 7 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后的,發包人有權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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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監理人

4.1 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審核、驗收,并簽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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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 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范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 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后 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 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準,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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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偙O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后,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 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工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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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于發包人和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監理人的要求,應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根據檢測機構提供的檢測報告,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監理人、檢測機構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取樣,提供試驗樣品,進行工程復測并應提交測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監理人為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 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并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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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檢查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 24 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 5.3.3 項〔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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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4 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 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 13.2.4 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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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并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 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 7 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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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 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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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安全文明費支付方案應符合以下規定: (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將安全文明費一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支付安全文明費的 50%,剩余 50%應在工程開工滿一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兩年以上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支付安全文明費的 50%,開工滿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費的30%,開工滿二年前剩余費用全部支付到位。 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 7 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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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6.1.9.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于發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并提供勞動保護,并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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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揚塵、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采取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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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但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后 7 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后 7 天內完成審核和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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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后,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7.4 測量放線

7.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報告發包人,并會同發包人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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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予以核實。發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施工作出決定,并通知監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 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于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 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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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 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 10 條〔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采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 10 條〔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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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后 84 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 16.2.1 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復有異議,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暫停施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并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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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 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7.8.6 暫停施工持續 56 天以上

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于第 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 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 28 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準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 10.1 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的可取消工作。

暫停施工持續 84 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于第 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 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并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項〔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 提前竣工

7.9.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包人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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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竣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后 7 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7.9.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8.材料與設備

8.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 30 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場。承包人按照第 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

8.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 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8.3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

8.3.1 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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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 16.1 款〔發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 24 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制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并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之前獲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檢測機構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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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 28 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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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并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監理人批復意見欄。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準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

8.7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按照第 8.7.2 項約定的程序執行:

(1)基準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 (2)發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 28 天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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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書面指示;監理人逾期發出書面指示的,視為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發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項目的價格認定;無相同項目的,參考相似項目價格認定;既無相同項目也無相似項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8.8.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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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 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于工程。未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9.試驗與檢驗 9.1 試驗和檢驗業務

9.1.1 試驗和檢驗是指工程檢測機構接受發包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項目的抽樣檢測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和工程的取樣檢測。

9.1.2 試驗和檢驗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由發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發包人應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應的檢測費用。發包人簽訂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內應將被委托的檢測機構名稱及委托事項告之監理人、承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必須將試驗和檢驗交由被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完成試驗和檢驗業務后,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經發包人、監理人確定后,由承包人歸檔。

9.2 取樣

檢測的試樣取樣,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標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監理人和(或)發包人的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對試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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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偽負責。

9.3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 合同約定試驗屬于承包人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監

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9.4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和試驗經費,報送監理人審查。

10.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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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變更的范圍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10.2 變更權

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通過監理人發出,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變更后的圖紙和說明。如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

10.3 變更程序 10.3.1 發包人提出變更

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

10.3.2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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