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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制建設論文范文

2024-02-10

環境法制建設論文范文第1篇

一、中國環境法制建設概況

現階段, 我國環境法制工作在過去發展的幾十年中取得了較大的進步, 但是, 以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對象必須要堅持以人為本。只有在不斷努力建設節約資源的過程中, 才能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目標。目前我國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環境方面的法律逐步完善, 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規章制度也已經上達百件, 因此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等發展的歷程來看, 我們必須要注重各個環節的有序規劃。只有在不斷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理念的影響下, 才能夠使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產生新的變化。因此, 我們要注重關于清潔生產審計和環境管理認證等各個制度的有效實施, 從而鼓勵新清潔能源的利用與節約。

二、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對環保投資和環保產業發展的影響

目前, 在我國環境與資源法制建設發展的30年中, 各項環境和資源保護法不斷地進行完善, 并且引導環保投資和產業得以迅速發展。不僅僅要重視法律市場信息, 從而保證市場需求得以完善, 除此之外, 我們要更加注重加強對于公共財政資金的投入或者是對社會中各項環保領域的資金進行引入。只有不斷在引導政府和企業進行投資的過程中,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必然能夠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 我們必須注重環境資源保護法的不斷實施與頒布, 而在實施和頒布的過程中相關的執法人員必須要落實到位, 從而使各項法律規定切實得到落實, 主要是在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基礎上進行控制。同時要加強重點城市大氣質量的改善, 從而在汽車排氣污染中得以控制或者是城市粉塵等各項內容的研究。

三、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在引導環保投資和產業過程中的不足

目前, 我國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雖然在環保投資和促進產業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依然存在部分缺失之處, 主要的根源包含幾個方面:首先, 在一些我國重要的環境領域仍然存在著法律不健全的狀況, 不能確定這些領域能夠獲得市場的注意或社會投資, 主要體現在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和土壤防污染防治等各個方面。另一方面, 市場在對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使用的過程中其激勵機制較為欠缺, 對于實施的只有排污收費以及污水處理收費等, 并不能夠真正抑制環境污染的問題, 不能夠真正促進環保產業的有效發展。其次, 在立法制度建立的過程中公眾參與極少, 社會自覺的環保意識嚴重不足, 導致公眾的普遍環保意識較低。最后, 法律得不到有效的落實。目前我國法律規范的環保需求與現時的市場要求之間存在一定差異之處, 中央部門對地方部門的制約與監督存在缺陷導致地方部門, 對于環保問題不夠重視, 仍然存在某些違法行為的袒護等而司法部門對于環境的處理和資源保護能力不足, 處罰力度較為欠缺。

四、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在引導環保投資和促進環保產業發展方面的目標

在今后發展的目標中, 我國必須要注重在環保方面確立明確的指標, 首先要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 其次要注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保障人民的生活質量。首先, 在立法的過程中, 我們政府必須要注重公眾作為首位的保護對象, 從而在環保產品生產制作的過程中以公眾安全放在首位, 注重運用資源效率并且防治各種環境問題, 必要的時刻要強調政府的調控作用, 從而加強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之間的有機聯合。其次, 我們要注重在環境保護上加強法律的不斷完善, 搭建相關程序法的框架等問題。對各項單項制度法律的實施必須要注重完善的配套措施以及確定工作任務的開展, 只有在不斷強化法律操作性和可執行的前提下, 才能夠對各大地區面臨的各種難題來進行解決。在法律制度方面, 政府必須要注重自身調控功能, 加強市場引導作用, 強調公眾參與等, 只有在建立了常規污染物行政監督管理制度的前提條件下, 我們才能夠完善環境和發展等各項制度。我們必須要注重引導各種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和公眾監督等, 加強環境宣傳和教育活動, 促進全社會環境的保護意識。最終, 在法律實施機制上, 我們要改進政府監控功能, 從而使環境法律制度落實的過程中, 促進法律制度監督效率的到位, 從而擴大信息公開, 實現監督的作用。

綜上所述, 在中國環境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對環保投資和環保產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但是, 我們國家必須從立法的目標框架制度和實施等不同的方面來確定我國今后發展的主要方向, 從而保證我們國家環保產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摘要:現階段, 根據當前我國環境與資源法制建設的歷程來看, 必須要注重通過法律確立市場信心, 從而不斷進行引入資金, 分析現階段我國環境和資源法制環境建設等對環保投資和產業帶來的各種影響。只有在不斷分析其根源的基礎上, 才能保證我國環保投資和環保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本文主要針對中國環境法治建設對環保投資和環保產業的相關研究, 保證我國在環保方面的主要建設與目標得以實現。

關鍵詞:環境,法制建設,環保,投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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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制建設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一帶一路”倡議帶來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但也給自然資源保護帶來了嚴峻挑戰。本文針對我國目前在自然資源體系中所存在的立法模式不清晰,缺乏生態化理念,缺乏自然資源基本法,單行法不夠完善,法律原則規定不明確等問題,在考慮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提出完善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制建設,即:完善自然資源保護相關法律,建立環境保護與經濟效益共贏的自然資源原則。期待在“一帶一路”倡議的背景下,營造中國經濟利益和自然資源保護的共贏。

關鍵詞:“一帶一路”:經濟效益:自然資源:共贏

在過去的五年中,“一帶一路”倡議得到了世界的廣泛認可。然而,“一帶一路”機制在加速經濟發展,推動產業建設的同時,對資源環境的影響仍不容小覷。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協調自然資源保護和經濟效益的發展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中國的自然資源系統仍不完善,仍存在許多法律空白。本文著重分析自然資源法制體系在“應然”和“實然”層面存在的問題,解構中國自然資源與經濟效益之間的內在邏輯,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應之策。

一、現有制度的缺陷

隨著我國對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相關法律內容陸續出臺,其中包括數百個地方法律法規,十多個國際條約和一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但是,針對我國環境保護的現狀,它無論是在立法高度上,還是在解決現實問題上,都沒能很好地結合起來,整個環境保護的體系仍然不夠明晰。

(一)自然資源立法模式不清晰

自然資源的立法模式目前觀點比較分散。大多數學者認為,“首先應制定一個關于法規的全面計劃,并逐步擴大提煉”:“基本法”的模型認為,“基本法的自然資源”應該的原則和制度的具體設計相結合,一步到位。應該選擇哪種模式需要進一步演示。綜合來看,學者關于自然資源的立法模式在選擇上存在較大分歧,我國的自然資源立法模式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缺乏自然資源的法律生態觀

法律生態化是法制建設中生態文明的概念。中國目前的立法模式是一個大型的環境保護模式,其中對自然資源的保護體現在保護和控制環境污染方面,并在《環境保護法》中統一規范,這導致了自然資源的法律生態觀還比較薄弱。由于《自然資源法》與《環境保護法》存在諸多差異的地方,在立法對象和立法目標上存在比較大的差別。將一方附屬于另一方導致自然資源保護成了“紙上談兵”。

二、自然資源保護法律的空白

(一)缺乏自然資源基本法

我國主要由對應的資源管理部門起草單行資源法,多數情況下是由立法機關全面收到。沒有修改,就沒有與生態效益相結合的自然資源基本法,以指導和協調各方的利益。這種“法律群體地位”下的單行方法是由于立法者獨立,地方主義,缺乏統一的立法指導思想,技術標準不平衡,不協調和統一,往往被疏遠用來維護部門的利益,法律和法規相互沖突造成了一定的司法行政混亂現象。例如,根據土地使用權,規定了合同管理權,房屋使用權等,沒有全面的土地使用權規則。這種分散的法規導致權力和使用糾紛的界限不明確,并且還增加了土地使用的行政成本。

(二)缺乏自然資源單行法

首先,通常只有在自然資源領域存在問題時才引入相應的單行方法。缺乏有效的資源保護和生態效率一線方法,包括基礎資源領域和重要的戰略資源領域。其次,沒有完善的非破壞性自然資源分類規定。第三,缺少了自然資源統一和協調的原則、目的和具體規范。因為基本法的缺失,沒有辦法充分發揮法律的整合作用。更甚者,立法固定了資源管理部門的部門利益,自然資源執法變得陌生化,容易導致權力斗爭問題的發生。

(三)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分配不均衡

目前的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存在明顯的不平衡。第一,公法的標準,光明法和私法。立法者對規制對象的二重性認識不清,以及對監管經濟模式的行政立法慣性理解不到位,導致了對管理關系的監督過分依賴公法,不利于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第二,原則規范太多,具體規格不足。許多文章仍然保留在宣言的層面,沒有對應的具體規范、保障措施,明顯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沒有對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意識,而是強調單一資源的開發和管理。第四,缺乏如何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具體規定。許多綜合利用優惠政策尚未實施,相關法規不系統,缺乏執法條件,導致執法難。第五,缺乏對資源安全的足夠重視。

(四)自然資源制度相關原則過于籠統化

在法學界,距今關于自然資源的基本原則的探討碩果頗豐,但沒有統一的原則體系。各學者的說法都有一定道理,但缺乏“實然”方面的探討,大多只是浮于理論層面,還待實證考究。

三、“一帶一路”下的自然資源法制建設

目前,自然資源法制體系存在立法模式不清晰,缺乏生態化理念,缺乏自然資源基本法,單行法不夠完善,法律原則規定不明確等問題,亟待建構生態保護與經濟效益共贏的自然資源法制,筆者認為,可以具體從如下幾個方面人手。

(一)建立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雙贏制度

鑒于目前中國缺乏經濟效益和自然資源環境保護體系,應當建立《自然資源基本法》,重點在于實現生態效益;推進立法理念,建立和諧共處的生態文明,是自然資源立法的靈魂所在:需要從根源上規范內容配置問題,無論是權利、程序,還是操作、資源配置上,都規范起來,致力于生態系統綜合保護能力的提高。從而建立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雙贏的體系。

(二)完善自然資源保護相關法律

立法是權力、責任和利益的協調。根據相關法學理論,“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法律規范進行分類。只有各個法律法規的相互協調作用,才能確保法律的順利實施”。

筆者建議從立法概念、基本原則、管理制度方面制定并完善相關自然資源法律規定。建議將資源宏觀調控的原則、主體、決策、監督等行為規定在“對自然資源進行管理”這一章節當中。此外,應對現行的自然資源法進行準確分類,并為重要的戰略能源領域建立必要的資源法案,如迫切需要建立《石油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同時,要及時修改配套單行方規,使其符合生態環境要求。

(三)建立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自然資源原則

筆者指的為環境保護和經濟利益建立環境資源的原則不是要復制現有的自然資源保護原則,而是結合現行我國自然資源的相關法律、保護現狀和“一帶一路”的經濟路子下對自然資源環境的影響,提出的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自然資源原則。

第一,建立生態效益激勵原則。在經營權市場化運作的條件下,生態效益需要利用制度作為激勵措施。使經濟政黨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一致是這種激勵措施的關鍵。目前,現有的自然資源已經得到了成功的開發和利用。但是,仍然存在諸如產權不清晰,資源價值未被承認以及利益分配不公平等問題。應建立長期激勵機制,建立資源產權交易市場,建立健全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開發稅費制度,建立存款抵押退稅政策。

此外,無論激勵機制是不是真的有效,它還需要具有激勵和約束功能。自然資源利用約束系統中應當具備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兩種制度。有償使用可以采取收取使用費和排污費的方式進行規定:生態補償可以收集生態環境補償費的方式進行規定,以補償費用來彌補破壞生態平衡帶來的損失。激勵措施需要在制度安排中反映以下這些要點才能有效運作:首先,具有利害關系者之間的權利和利益的平衡應反映在受益者獲利,生態損壞和受益人賠償的原則中。二是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建立一套完善的“成本效益”約束機制,通過稅收將環境資源成本納入企業的經營成本內,形成反作用力,倒逼企業降低資源成本。

第二,建立保護優先級與合理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應在資源開發過程中保障自然生態系統的恢復能力和再生能力,充分結合保護與種植和轉化功能,實現人力資源需求的同時協調環境的承載能力。

第三,樹立加強政府生態責任的原則。政府由于掌握了壟斷性的行政權力,因此要求政府承擔的責任要高于其他社會組織。在當下的時代,當地政府為了拿出“政績”,一味強調經濟的發展,而容易將自然資源的保護放在次要地位,必須強化政府生態責任,建議將縣級以下環保部門收歸市級政府的一個環保機構,直接對省政府負責,這樣一方面避免了當地環保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另一方面也便于省政府的監管。

第四,推進有效轉移自然資源的原則。實踐證明,資源周期的有效性取決于良好的市場機制。建立價格競爭機制,以合理的價格促進自然資源要素的流通,實現自然資源權利的有效流通。

四、結語

“一帶一路”倡議在給我國帶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如何協調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成了學者們關注的焦點。筆者在總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以下觀點:一是建立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雙贏制度,即要從根本上解決內容配置不規范的問題,無論是權利、程序,還是操作、資源配置上,都致力于生態系統綜合保護能力的提高。二是完善自然資源保護相關法律,即制定《自然資源法總則》,在總則的指引下完善各個單行法律、法規,讓它們共同為保護自然資源服務;三是建立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自然資源原則??偟膩碚f,法律的完善還需要人們的遵守,只有兩者結合,才能更好地建構自然資源環境法治體系,最終達到生態文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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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鐘媛敏,廣西大學法學院,廣西南寧。

環境法制建設論文范文第3篇

旅游業具有“無煙產業”和“永遠的朝陽產業”的美稱,它已經和石油業、汽車業并列為世界三大產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旅游業有了非常迅速的發展,但是比較而言,我國國內旅游業發展的廣度深度都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人民對旅游消費的需求將進一步上升,國內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現階段,我國的旅游業已經逐漸成為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旅游產品集中體現了人們對生活質量各個方面的要求,旅游消費成為持續性的需求,這就使旅游業具有比較強的持續發展能力和抵抗風險的能力。當前,我國旅游業處于發展的關鍵期,既有重要的發展機遇,又有嚴峻的挑戰。我國旅游業已處在“市場轉型期、矛盾凸顯期、管理提升期”,面臨著優化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升發展質量和水平的艱巨任務,迫切需要由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化經營轉變,由數量擴張向素質提升轉變,由滿足人們旅游的基本需求向提供高質量的旅游服務轉變。在這種新形勢下,揭陽市委、市政府及時的抓住這個重要的發展機遇,在揭陽市第五次黨代會上明確提出了“把旅游業打造成揭陽市新的支柱產業”的核心目標。要實現好這個目標,就必須發揮好地方政府主導職能,助推揭陽旅游業蓬勃發展。

一、發展揭陽旅游業的重要意義

旅游業作為一個“動力產業” 和“環境產業”, 帶動性強、關聯度高、覆蓋面廣、消費潛力大。它不僅對第三產業的發展有著巨大的拉動作用,促進經濟結構優化調整,而且也對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擴大城市影響力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目前,利用資源優勢來發展旅游業是很適合揭陽經濟建設的需要的,因為旅游業是綜合性好、發展快、帶動力強的產業,在居民消費需求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括吃、住、行、游、購、娛六大元素,對交通、商業、餐飲、文化等產業有著明顯的拉動作用,所以發展旅游業可以極大地給揭陽的經濟注卥一方“催速劑”。

揭陽市要通過大力發展旅游業,實現新的產業排列組合,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大力發展旅游產業,一方面將給揭陽帶來“全民皆商”的契機,切實增加當地居民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倒逼揭陽黨政干群對環境進行大力整治,保護青山綠水,建設嶺南特色水城,打造出一個天藍、地綠、水清、城美的宜居城市,最終實現城市自身的定位和城市品牌的塑造。

二、揭陽市旅游業的發展的優劣勢分析

揭陽是一個地理位置優越、歷史悠久、旅游資源豐富的濱海城市。從發展旅游業的前景來看,揭陽多數旅游資源還未被正式開發,因此具有很大開發潛力。

1.揭陽市旅游業的發展優勢

(1)歷史文化和自然旅游資源豐富,以“嶺南水城”為核心形成了三大特色旅游文化圈:一是以市區歷史文化名城為核心的歷史、宗教、商業文化和水文化旅游圈;二是以被譽為“南國綠寶石”的全國生態示范縣揭西縣為核心的生態文化旅游圈;三是以惠來濱海為主體的濱海文化旅游圈。

(2)人文底蘊深厚,特色文化光大傳承。揭陽市是潮汕歷史文化發祥地。幾千年的發展與傳承,賦予揭陽地方文化豐富的內涵和獨特的魅力,享有“小戲之鄉”、“國畫之鄉”、“海濱鄒魯”之美譽,市區榕城是廣東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擁有普寧英歌、潮劇、木雕、普寧嵌瓷、陽美翡翠玉雕、喬林煙花火龍、鐵枝木偶、青獅、豎燈桿升彩鳳等9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風淳樸,至今還完整的保留著包括潮汕年節習俗、婚姻習俗、喪葬習俗、諸神崇拜習俗、禮儀習俗、食七樣羹、出花園、行彩橋、“營老爺”等潮汕文化民俗。

(3)交通區位優勢明顯。憑借揭陽潮汕機場、廈深鐵路、廣梅汕鐵路、深汕、揭普惠、汕梅等高速公路和神泉、靖海等優良港灣,已基本形成以空港、海港為龍頭,以高速鐵路、高速公路、高等級公路為支撐,以村通公路為基礎的水陸空立體交通格局。

(5)地理區位優勢顯著。揭陽是著名僑鄉,有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320多萬人,分布在世界40多個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是珠三角與海西區的重要連接點,商貿流通活躍。依托僑鄉的地緣和親緣優勢,揭陽旅游業要借助特色產業聯動發展所帶來的巨大的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推動揭陽旅游產業的蓬勃發展。

2.揭陽市旅游業的發展劣勢

(1)缺乏旅游名牌產品,旅游資源開發力度和深度不夠,產業規模狹小,旅游景區(點)建設滯后,經營管理不規范,旅游產品弱、散、小,吸引力低……這些都成為制約揭陽旅游業發展的瓶頸。

(2)缺乏科學而持久的發展戰略定位,沒有全面系統摸清旅游資源特色,制定正確的開發策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表現在:產品市場定位不高,特色不夠鮮明;布局分散,隨意性強,缺乏強有力的宣傳手段和渠道,知名度低。

(3)生態保護環境意識不強,缺乏科學的管理。在保護旅游區環境上也缺乏科學的管理,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游人超負荷的活動以及各種有損社會公德的行為給旅游區帶來了破壞。

(4)城區旅游配套建設不完善。表現在:新舊城區的規劃、管理顯得混亂;缺乏大型的或相對集中的文化娛樂消閑中心,缺乏相對集中的可以欣賞民俗風情表演、品嘗潮汕美食的好去處等。

(5)缺乏具有現代管理經驗的和旅游營銷策劃的優秀人才

當前,揭陽市對旅游業投入的財政資金規模較小,旅游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旅游業發展所需的專業人才在培養和引進的規模和質量上還不能滿足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這嚴重地制約了揭陽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積極發揮地方政府主導職能,助推揭陽旅游業蓬勃發展

當前,我國旅游業形成了“政府引導、部門聯動、條塊結合、分類指導”的大產業綜合推進的發展格局,采取政府主導型的發展模式是當前我國旅游業得以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全國有27個省區市把旅游業作為支柱產業或第三產業的龍頭,地方政府主導旅游業發展格局已經形成。

在這種大背景下,揭陽旅游業要實現騰飛,就必須積極發揮地方政府主導職能,充分利用揭陽旅游業的優勢,扭轉劣勢,整合揭陽旅游資源,塑造揭陽旅游品牌形象。其具體工作有:

1.加大政策引導力度,為旅游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法制環境

政府通過制定關于旅游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加大政策引導力度,為旅游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法制環境。要積極制訂并扎實推行《揭陽市旅游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加強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職能。打破行政區劃界限,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完善旅游協作機制,不斷擴展旅游合作領域。大膽創新,努力引導揭陽市旅游業向“無障礙旅游區或跨區域旅游合作模式”發展,實現質的提升。

2.內聯外引,積極招商引資,打造粵東文化休閑旅游觀光帶

當前的揭陽要積極響應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汕潮揭同城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工作”的重大決策,內聯外引,加強與汕頭、潮州、汕尾、梅州、河源、珠三角和其他周邊地市的旅游協作,積極招商引資,促進資源互補、市場互補。以文化旅游為主題,著力開發潮汕文化、客家文化、玉文化、僑鄉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以及多元的宗教文化與旅游的融合。依托良好的自然環境和豐富的潮汕人文景觀,加強旅游資源整合和旅游產業開發,發展獨具特色的潮汕文化旅游、海濱度假游、地質遺址旅游、商務會議旅游、綠色生態旅游和革命老區紅色旅游,打造粵東文化休閑旅游觀光帶。

3.營造良好的旅游宏觀社會環境,以適應當前旅游業向“散客旅游占主導、高端旅游產品引領潮流”發展的要求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旅游市場出現了“散客化”的旅游潮,歐美各主要旅游接待國的散客市場份額達到70%~ 80%,有的甚至高達90%,經營接待散客旅游的能力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旅游業成熟度的重要標志。我國散客旅游的比例雖然低于旅游發達國家,但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已占我國旅游客源市場的近半壁江山,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散客比例更大。據權威部門分析和預測,進入21世紀后,我國散客旅游比例也將突破70%,成為旅游市場的主角。散客旅游的發展是旅游業進入更高層次、更新階段的產物,也是旅游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散客市場的營銷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除旅游企業自身的努力外,還取決于整體社會環境的優劣,散客接待需要構建社會的整體運作機制,其中旅游地居民對外來游客的熱情歡迎、熱心指引和幫助;旅游景區環境整潔、和諧優美;交通、通訊部門為游客流動提供順暢無阻的通道等都是這一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散客旅游產品不可或缺的重要組合元素。這些都需要旅游企業與社會各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密切合作,共同營造一個安全、便利、舒適、友好的旅游宏觀社會環境,做好揭陽‘散客旅游’這塊大蛋糕。

4.整合揭陽豐富的旅游資源,打造品牌旅游項目,提升產業影響力

(1)要有“大資源”的理念整合,揭陽豐富的旅游資源。要善于利用當前揭陽旅游業的幾大系列產品來打造品牌旅游項目。①依托市區具有濃郁潮汕文化特色的揭陽學宮及其周圍的釋、儒、道景點和嶺南特色水城,打造“榕城歷史文化旅游聚集區”;②以宗教文化資源為平臺 ,推動兩岸文化交流,打造宗教文化旅游精品,提升揭陽文化旅游的知名度。③憑借玉都美譽,打造“美玉之旅”旅游精品路線,把重點產業串聯起來,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擦亮揭陽城市品牌,攜手共建廣東省商務休閑旅游示范區。④依托揭西生態旅游資源優勢,致力打造“三色旅游”(即綠色、古色、紅色“三色”之旅)品牌,創建生態休閑度假旅游城市,使之成為東南沿海城市人民旅游休閑的后花園。⑤把發展旅游業與鄉村文化結合起來,發展鄉土文化,民俗旅游。要以線路為紐帶,打破地域概念,加強整合包裝,全力打造以玉湖、洪陽為代表的全市八個鄉村旅游示范點,形成具有知識性、趣味性、娛樂性和參與性的現代農業觀光游、特色鄉村購物、鄉村生活體驗游、鄉村民俗風情游等特色鄉村游線路。⑥大力開發海洋文化旅游。依托惠來濱海優越的自然條件和建設重化能源基地、發展海港經濟對旅游市場形成巨大的需求,打造“海港經濟濱海度假觀光旅游聚集區”。⑦憑借獨特的華僑文化優勢,打造廣東省首家以茶田、果園、湖景、生態林區等優美的自然環境為依托的區龍頭旅游產品之一,乃至國家5A級旅游區“八國風情旅游度假區”,打造粵東華僑城。

(2)推動產業創新,激發產業活力。要積極引進有實力、大品牌的旅游公司落戶揭陽,要主動與國內外大型旅游企業合作,推動旅游企業向品牌化、集團化發展,提升揭陽旅游業的競爭力。

(3)推動品牌塑造,提升產業影響力。首先要把旅游推介與城市形象宣傳相結合,大力宣傳推介“嶺南水城”城市品牌。其次要大力興辦節慶活動,增強外界對揭陽旅游的注意力。再次要注重旅游文化的挖掘,重點推介揭陽市優勢文化旅游產品。最后爭取在國家主流媒體推介揭陽旅游,提升揭陽旅游的知名度。

環境法制建設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從“和諧社會”的政策目標出發,在分析“和諧社會”與法制之關系、傳統文化與法制之關系的基礎上,初步探討應當如何處理傳統文化和法制建設之間的三種關系。

關鍵詞:和諧社會;法制;傳統文化

1“和諧社會”與法制

自十六屆四中全會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社會目標以來,全國各個行業中的各項工作無不以“社會的和諧”作為自己工作的目標。那么,首先要明確的是,什么是“和諧社會”?

在我看來,“和諧”一詞意指一種非沖突狀態;那么“和諧社會”便是指非沖突的社會狀態。如果將這種“非沖突的社會狀態”看作是一種應然之理想的話,那么它的標準在哪里?換句話說,達到它有什么樣的要求?在我看來,一個社會能夠稱得上“和諧”,必須具備如下要件:第一,該社會是一個包容多元價值觀的社會。第二,該社會整體上運轉有序而安定。第三,該社會中人人得以正當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滿足第一個要求,即“包容多元的價值觀”必須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滿足第二個標準則必須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滿足第三個標準則必須注重人權和正義——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權和正義——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內在基本理念!我們完全可以說,良好的法制是“和諧社會”的構成要件,法制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制度保障。

如果說,法律是由“規則——政策——原則”構成的話,那么“和諧社會”這一政策目標的提出,就對法制提出了一種更新的、同時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堅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權、正義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制必須沿著既有的道路深化和發展,并盡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實踐中的那些忽視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寬自己的視野,在運轉——也即司法實踐的過程中,不能僅僅只重視“法律和諧”,也必須將“社會和諧”作為法制行動的目標。也就是說,法律不能再僅僅只以自身的邏輯行動,而必須以社會效果作為目標來行動。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須利用自己“正義的看門狗”的身份,去化解社會的沖突,把社會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保障社會的安定。

簡而言之,“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對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而也就對正在進行中的中國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們的法制建設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條和配套制度;也對法制的運轉范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會生活中更廣泛的發揮其自身的作用。

面對這種種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設必須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須仔細審視自己所身處的社會文化背景以便與社會生活相協調,而傳統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部分。

2傳統文化與法制

美國學者薩皮爾在《文化:真與假》一文中科學的指出,文化一詞有三種用法,進而也就有三種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質和精神的兩方面;其二,指一種確定的、衡量的性價值標準;其三,指有關生活的各種普通態度和觀念。

在我看來,前兩種意思屬于對文化學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概念,對于法律學理探究來說,更重要的是第三種意思上的“文化”。因為法律是以調整人的行為為手段來達到自己所希望的社會關系的,而人的行為,總是基于一定的關于生活的普通態度和觀念來實施的。因此,對于普通生活態度和觀念進行探討,便在是法制建設上具有重要意義的——這種探討是處理“法制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關系”這一問題的一個重要環節。

我國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個舶來品,其內含的對于生活的普通態度與觀點與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關于生活的態度和觀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間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細思考,便會發現二者之間有三種關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東西方社會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價值觀念。例如傳統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事實上便是一種人道原則。這一點,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義是相同的。

而這種相同的狀態,無疑會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因為相對于法律是一種“應然意志”而言,文化總是一種“實然存在”。當實然存在的的某種理念、價值觀和意蘊與我們欲求的法律關系之間有某種共同之處的時候,這些實然存在的文化總會在事實上起作用去促進法制。

其二,相異。例如在西方法制觀念中,將婚姻看作是僅僅關于個人的事務;而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卻將婚姻看作是一種家族事務,并對婚姻的雙方附加了許多家族本位的責任——所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便是從家族延續的本位出發對于夫妻雙方附加的一種生育上的責任。

人們在這些傳統文化的主導下有可能實施一些與法制理念不合的行為,但所造成的結果并不一定就與法律的欲求相違背。例如將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務的觀念,就有可能從責任、義務的角度出發去要求婚姻雙方善良、忠誠行事,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穩定——這也是《婚姻法》的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國傳統文化中有“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說法,這在事實上表現的是一種厭訟的情緒;而主張、甚至鼓勵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徑來解決糾紛卻是西方法制的基礎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這個“其三”,即傳統文化中與法制內核理念相沖突的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討的問題——它可能是法制建設進程中的絆腳石,也很可能阻礙“和諧社會”的達成和實現。

人是歷史性的社會存在,在人的成長過程中,總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和途徑去繼受該社會既往的文化觀念(事實上,當我們在閱讀所謂的“經典”著作的同時,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這些文化觀念進入人的大腦,和個人的現實生活與際遇相結合,相“發酵”來生成個人的主觀精神。換句話說,傳統文化——尤其是那些關于生活的普通態度和觀念——是人的主觀精神的淵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為,是其個體的在主觀精神支配下的所為;而我們法律是以調整人的行為作為自己作用的機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慮和重視傳統文化這種人的主觀精神的構成性要素。

一個社會傳統文化具有堅實的地理基礎、生物基礎、心理基礎和社會基礎,當這種堅實的、牢固的傳統文化發生作用,指引人們實施某些與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為的時候,我們的法制應該如何去做才會、才能達成當下的和諧?才會、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題

我個人認為,用現實消解傳統是唯一可行的辦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傳統文化是一種歷史的、客觀的存在,這種特性決定了我們根本無力對其進行任何作為。因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產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礎、生物基礎、社會基礎和心理基礎之上產生的,而傳統文化是基于其產生當時的地理情況、生物情況、社會情況和心理情況的條件而產生的,面對既往已經客觀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會情況,我們根本無力也沒有任何可能去對其進行改變。這也就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對傳統文化本身有任何作為。

其次,我們能作為的,可能改變的只是我們當下的現實。我們可以大罵秦始皇“焚書坑儒”破壞了文化的多樣性,禁錮了人民的思想,導致了文明的斷裂……。但是“焚書坑儒”這一事實已經過去了幾千年,它已經成為我們永遠無法去改變的事實,我們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繼續承受“焚書坑儒”這一歷史事實給我們帶來的后果;②在已經明白“焚書坑儒”的破壞性后果的情況下,在今天不這么做。

在面對既往已經客觀存在的歷史的時候我們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帶給我們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帶來“教訓”。

綜上所述,我們只能去改變的是“當下的現實”,我們也只能用當下的作為去改變過去的那些“消極因素”。我們已經實現了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乃至“信息社會”的轉變(盡管僅僅是在路上而未達目標),這種轉變給當下的中國帶來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我們繼續沿著這條道路走下去,不應該——事實上也不可能——回頭。那些產生于“農業社會”的傳統文化,如果和我們今天相沖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變它!

并且,在我看來,很多學者是過于夸大了傳統文化和現代法制理念之間的沖突關系。事實上,就像上面第二小節分析的那樣,傳統文化理念和現代法制理念之間存在相同、相異、相反等三種關系?!跋喾础边@種導致沖突的關系只是三種情況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傳統文化理念和現代法制理念之間的沖突事實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極個別的領域中和極個別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沖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會中文化從根本上看都有一種“勸人向善”的內核。很多不同的民諺、學理學說從根本上看都具有這種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達的角度相異,針對現實情景相異,表達的手法相異而已。這種“勸人向善”的基本內核,在我看來會產生良好的后果——只要當前的現實是良好的。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節所說的:文化觀念進入人的大腦,和個人的現實生活與際遇相結合,相“發酵”來生成個人的主觀精神。也就是說,傳統文化并不是單純的自己便成為人的主觀精神的一部分,它總是和人的現實際遇相結合的。人都是“趨利性的”,這種特性也決定了人會主動的去適應現實,進而也主動的去適應現實觀念,并且人也認為這是一種好的趨向——一個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詞是一個貶意詞。當我們的現實為人提供一種能夠使其生活得更好,對其更有利的觀念,那么這種觀念會被他/她主動接受。惟一的問題只是——我們當下厲行的法制是否夠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夠得到一種好的生活。

因此,我認為,落腳到法制建設上的解題思路就是:第一,對理念相同的傳統文化,法律予以承認甚至強化;第二,對于理念相異和相反的傳統文化絕不妥協和退讓。只要我們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們的法制足夠好——能夠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種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應該站出來大聲對那些傳統文化說“不”——我們法制應該有這種勇氣,也有這種責任!

4結 語

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有兩個現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尋求法律。當前出現的大量“私了”現象便充分說明我們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過只是一些訴諸紙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會行動的“活法”。

第二,判決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糾紛的雙方訴諸法院,獲得了判決,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賴的糾紛解決機制”這樣一種認知存在,敗訴的一方也沒有一種道德上的壓力去自覺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這也就是執行難的問題所在。

一個可以對上述事實予以證明的事實是,在我國民間一直流傳的一句民諺“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在今天重新流行起來。如果仔細審視這句話,就可以看到在這句話的背后,事實上包含著這樣一種由思考和邏輯交織而成的對法律的認知——法律不過是金錢和權勢的附庸品,不過是為金錢和權勢的擁有者服務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義和公理的代表。這句民諺產生于封建社會時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對于當時的公權力的失望和對正義的絕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屢屢提及而成為一句流行語,這種“流行”不也正反應了老百姓對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種認知嗎?

如果進一步分析這兩種情況所產生的后果,我們便會發現:①法律被束之高閣,而這必然導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內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權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構成要件。那么這種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導致我們不可能達成和諧社會的目標;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會糾紛——這是因為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尋求其他的途徑解決問題,則糾紛在事實上依然隱性存在,這種隱性的糾紛隨時可能爆發來破壞社會的和諧;③法律本身成為社會沖突的助推器——當事人在尋求其他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必然伴隨大量的涉及錢、權的“灰色交易”,而這種“灰色交易”又是新沖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實上,我們的社會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隨時有可能有新的沖突出現,這無論如何也是不可能達成“社會和諧”的。

上述因素是我們邁向“和諧社會”的“絆腳石”。要真正的邁向“和諧社會”,我們必須搬開這塊“絆腳石”。但是難題在于:這塊“絆腳石”的內部因素之間形成了一個死結——各個因素之間互為因果。這種互為因果的關系使得我們無法破題——解哪一個環節都是必須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為這樣,導致我們無從下手。

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設的困局,更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困局。如果說我們法制應該有這種勇氣,也有這種責任站出來回應傳統文化的挑戰的話,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這種資格?

參考文獻:

[1]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菲爾德伯格.權力與規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環境法制建設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改革開放30年的中國能源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反映了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的需要。市場經濟需要能源管理的法制化,而可持續發展賦予了我國能源立法新的內涵。構建中國特色能源法及其法律體系,將為實施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提供法律保障。能源法制建設30年的經驗與啟示是:獨立的負責任的能源管理機構、預則立的方法論以及堅持中國特色的“洋為中用”的制度創新。

關鍵詞:能源法;能源法制;可持續發展

能源法,就其廣義而言,是調整能源領域中各種經濟和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有特定的研究領域、特定的研究對象,并形成了有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理論。我國能源立法的實踐,推動并豐富了能源法的基礎理論研究,而理論的發展和深化也提升了能源立法的質量和實施的功效。作為上層建筑領域的組成部分和統治階級的重要工具之一——能源法,在構建適應中國國情特點的能源法規及其體系的進程中邁出了堅實的步伐。中國改革開放的30年是中國能源法制建設的30年,也是創建中國特色的能源立法30年?;仡欀袊茉戳⒎ǖ?0年,不僅僅是紀念,重要的是在評估和探索中,把中國的能源法理論和立法實踐推進新的階段。

一、轉軌時期:能源體制改革滯后的能源立法只是一種嘗試

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引起了各國能源政策的巨大變化,由廉價石油時代的能源高消耗,轉向了促進能源的節約利用和替代能源的開發。世界主要能源消費國家加快了能源的立法。有些國家在制定單行法規的基礎上編篡能源法規匯編,如日本,通商產業省匯集出版了《能源六法》,日本國會于1979年頒布了《能源使用合理化法案》;而有些國家采用普通法的形式,制定國家能源法,如美國1978年發布了《國家能源政策法》,目的是把對石油的高度依賴,轉向更多地消費煤炭。1974年10月法國制定了《省能法》,英國頒發了《能源法》。

其時,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的初期,經濟總量和能源生產和消費量,處于世界的后位,雖有少量能源的進出口,但我國的能源消費和供應與世界能源市場的關聯度不大,幾乎處于能源系統自循環狀態。但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能源工業的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和指令性的資源配置,導致資源的供應難以滿足經濟增長的要求。電力的持續短缺,以及國內其他能源供應的不足時有顯現,由此引發了人們探討經濟發展與能源的關系,尋求加快能源工業發展、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全面管理之策。在感受到了世界能源立法脈動的同時,也啟動了我國的能源立法工作。水電部和石油部組建了專門的班子,對電業(電力)法和石油法的起草進行調研。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彭真同志,長期領導全國政法工作,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在理論和實踐上做出了重大的貢獻,在20世紀80年代之初,就發出指示要求起草能源法。工作落實由新成立的國家能源委及所屬的能源研究所承擔(筆者有幸擔當了該項研究任務的負責人),進行了能源立法理論的探索。然而,遺憾的是,國家能源法的立法僅僅開始短暫的研究,尚未進入草擬,卻由于綜合性的全國能源管理機構——國家能源委員會的撤消而告停,石油法、電力(業)法以及由國家計委牽頭組織的節約能源法的起草工作也因體制、機構等原因耗時頗長卻不得進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20世紀80年代,我國經濟體制仍然置于計劃經濟為主導的地位,國家辦能源、政企不分和指令性的計劃管理,運行著中國能源生產和消費的龐大系統。所謂的行政性能源法規,明顯帶有部門計劃管理的政令特色,適用范圍窄,不僅不能稱為法律文件,多是政策性的“通知”和“辦法”,但是,對于政企合一的能源工業體制,實施主體和管理者之間的關系相對簡單,因此執行卻是非常有效的。在能源節約、擴大能源投資、建立能源價格管理和節能獎懲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因此,國務院的政令、條例、辦法或者規范性的文件形式頒發,已經足夠了??陀^上對能源管理的法制化并不急需,特別是國家綜合性的能源管理機構的撤消,不僅終結了國家能源法起草的使命,而研究起草的其他幾項重要的能源專門法,也伴隨著政企分開和行政體制的變化,歷經數載也未能提出可行的法律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二、市場化改革:推進了能源法制化的進程

20世紀90年代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全面實施和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增強。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能源總量需求與日俱增,能源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愈益突出。雖然我國經濟體制和市場化改革進程中,能源工業是由計劃性的經濟管理轉向市場經濟的法制化管理的后發領域,但是政企分開、能源的企業化改組和商業化運營,已經成為了能源產業部門體制改革的方向。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要搞市場就要制定市場的法律規范。

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而于1993年撤消的能源部,在探索能源體制改革和市場運行機制以及法制化管理上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由其牽頭組織,委托能源研究所完成的“中國能源法體系的建設”課題,全面規劃了能源法體系各層級的法律和法規,提出了中國能源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國家能源立法計劃和進度安排的建議,對能源單行法及法規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指導和推動作用,盡管1993年能源部因國家行政機構改革,能源管理機構的弱化被撤消,但是90年代中期,我國經濟立法進程明顯加快,《電力法》、《煤炭法》和《節約能源法》分別在1995年、1996年和1997年由人大常委會頒發。但是在能源法體系規劃中設列的國家能源法(能源基本法),卻由于沒有權威機構領命和立法時機不成熟未能提到日程上來。

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3大能源專門法,是90年代我國能源立法的重大突破和能源法理論的進步。首先它提升了能源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改變了短效和缺少法律地位的行政性文件為主的指令性能源管理的方式;二是在能源法制上,反映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即在政企分開的基礎上政府對能源企業的管理,由計劃管理轉為法制化管理,適應了能源投資體制的市場性變革和能源企業經營模式變化的需要。規范了企業的能源開發和經營行為以及市場各類主體間的關系,明確了它們的權利和義務;三是相繼出臺了一些與能源專門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對上位法條款的釋義,以及因法律實施條件的地區差異而由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能源法規,體現了我國能源法規體系各層級的不同適用;四是能源立法規劃的實施和能源專門法的立法實踐,推動了能源法理論的發展。當能源法作為一種法律體系提出時,一些質疑者并不認為這是經濟法中能夠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從屬于礦產資源法的一個分支。但是能源法家族中各法的成功立法,以其明確而又特定的適用范圍,以

及特有的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不同于資源法中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原則和特殊的制度設計,為能源法學奠定了理論基礎。在學術理論上不僅取得了能源法體系的研究成果,還在高校教材中出版了能源法教科書。

但是評估這個時期的能源法規,盡管適當地注意到了立法的前瞻性,但是,囿于當時的立法環境和條件,改革初期的體制糾葛和計劃經濟的烙印仍有所表現,市場化改革的不到位,對市場運作的模式和規律尚不清晰,未能作出完全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制度性安排,法律主體問的關系混亂以致權力和義務不對等。

三、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賦予了我國能源法制新的內涵

20世紀的百年里,人類大部分時間沒有意識到資源的有限性,為了生存得更好無度地開采自己生存的土地,甚至掠奪他人的資源,破壞性使用能源。氣候變化的嚴峻使人類意識到無節制地消費能源不僅資源枯竭,還會毀壞人類賴以生存的空間,需要全球行動限制能源消費在環境允許的范圍內,才能使經濟增長,人類永續??沙掷m發展的理念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世界各國在里約宣言之后,紛紛制定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與方針。我國政府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白皮書,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與社會進步的戰略方針。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是以發展為核心,這種發展不能超越環境和資源的承載能力,以改善和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為健康發展目標。能源與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支點。

20世紀最后10年是我國體制和經濟運行機制變革較大時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我國能源政策的基本點發生了重大變化,注意與國際規則接軌??沙掷m發展,焦點集中在自然資源與生態發展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三個方面。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是我國能源法規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據,但是資源的節約使用和環境保護成為支撐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國策?!熬盼濉逼陂g先后制定實施的《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明確了能源工業與環境發展的相互關系,并且制定了相應的規范。但是,由于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仍處于初發階段,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所以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仍不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

“十五計劃”末期和21世紀初,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基本確立,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進一步增強,充分激發了各類經濟要素的活力,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但是,潛藏在高速經濟增長進程中的制約因素也逐漸地暴露,粗放式的經濟增長和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浪費,加劇了資源供應的短缺;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大潮的接軌與交融,優質能源的大量進口凸現了能源供應的安全問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簽定與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國策,使環境成為能源結構和消費方式必須嚴肅對待的問題。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就是必然的選擇,與時俱進的我國能源立法,及時制定和頒發了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立法原則不僅體現了能源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還對政府和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并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機制和制度創新上取得了突破,標志著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和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我國能源立法步入了新的階段。

2007年10月全國人大公布了經過修訂的《節能法》,不僅擴大了節能法的調整范圍,在規范了對節能主體的管理的同時,重要的是引進了市場機制,把政府的激勵政策、對節能市場的培育與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作出規制。

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我國的能源立法規定了新的任務,豐富了新時期能源法的內涵和制度設計。2005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審時度勢及時做出起草《能源法》(能源基本法)的決策,《能源法》作為能源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對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開拓和充實能源法的理論研究將產生深遠的影響?!赌茉捶ā肥俏覈鴮嵤┠茉纯沙掷m發展戰略的保障。在經濟、能源、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下,要創新制度與規范,確保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使能源結構的優化和調整、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合理利用、能源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政府的監管、能源的節約使用和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能源的替代、能源的安全和儲備、政府財稅激勵和合理能源價格、稅費制度等逐步完善,以及為了人們平等地享用能源資源,需要對弱勢群體的補貼和保護得到規制??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為建設節約型社會和創新型國家,構筑穩定、經濟、清潔安全的能源供應體系,將是我國能源立法面臨的新的課題和任務。目前,煤炭法和電力法都啟動了修訂程序,石油天然氣法、原子能法也進入了起草準備階段。最近幾年煤電油運的全面緊張,能源供應的短缺和環境狀況的惡化,引起舉國上下的關注。為了應對能源供需的嚴峻形勢,完善與加快我國能源立法已經成為了業界和廣大民眾的共識。

四、經驗與啟示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的能源法制建設,經歷了從無法可依到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規的出臺,逐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能源法規體系的框架,并且在改革發展的道路上不斷地完善和充實?;仡?0年的能源立法實踐,給我們留下的經驗和啟示良多,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能源法不同于憲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它屬于專業性強但調整范圍又很寬泛的專門法或稱為行業法/專業法。雖然它的立法過程與別的法律法規一樣,需要經過法案的提出、草擬、立法機構的審議和批準等相同的立法程序。但是根據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的特點,依法行政的政府行業管理機構對一些專門法的提出、研究和草擬負有責任。中國能源法制建設的歷程表明,凡是政府機構中設立了獨立的能源管理部門,能源立法的步伐就會前進一大步,80年代初國家能源委雖然存續時間較短,卻啟動了《能源法》預研究工作,組織起草了改革開放急需的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的重要行政法規,發布了5個節能指令;能源部執政的五年中,組織完成了能源法律體系建設的研究,并依此提出了能源立法規劃;進入21世紀,國家發展改革委內設的能源局,委托能源法研究會再度啟動了新的一輪能源法律體系的研究,探索了中國能源法律法規新的需要和內涵,提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能源法律體系的設想,同時把現行能源單行法的修訂和缺項的單行法提到研究起草的日程;成立了兩年多的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國內外各界的普遍關注下,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勇挑重擔與國家發改委、國家法制辦緊密合作,得到10多個部委的密切配合,組織專家歷時2年許,研究和起草了《能源法》的送審稿。由此可見,在中國目前的政治經濟體制中,獨立的負有能源管理責任的政府能源機構是中國能源立法的強力推進者,是毋庸置疑的。我們有理由相信國家能源局的誕生將為我國的能源法制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二)凡事預則立。能源法涉及的經濟社會關系復雜,調整的范圍寬泛,而且中國仍處于體制變革中,能源法律的立法過程在相當程度上是一個龐雜的系統工程。為此,做好立法規劃和立法前的論證研究是非常重要和必須的。一是能夠保證立法的質量,確保法律實施的效果;二是避免相關法問的沖突和矛盾,也避免出現法律真空;三是通過合理的能源立法規劃,使上下位法律法規的配置合理,各部法規既有分工又各行其則;四是在開門立法、廣納眾言中吸納各類法律關系主體的合理訴求,平衡利益關系,均衡權利與義務。

(三)本著“洋為中用”的原則,大膽借鑒國外能源立法的經驗,但是不能盲目照搬。建設中國特色的能源法制的過程,就是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法制創新,走符合中國國情、政情、社情的能源立法之路。要在比較中西法律體系特點的基礎上,去借鑒去創新??稍偕茉捶ǖ闹贫ê凸澞芊ǖ男抻?,已經開辟了中西融合的立法實踐。

中國的能源法制建設已經走過了可圈可點的30年,業績代表過去,輝煌的未來需要我們更加努力的求索與實踐。

環境法制建設論文范文第6篇

[關鍵詞]環境保護 法制建設 可持續發展

1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意義

1.1 加強環境法制建設是歷史的必然

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工業化生產過程中的處置不當,采用粗放型的生產經營方式,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大量資源能源浪費,引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一系列環境問題,嚴重制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危及人類的生存與繁衍。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進入高發期,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頻發。為了解決這一突出的環境問題,同時也借鑒了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我國政府將環境保護擺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這是順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順應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盡管如此,由于歷史的原因與現實中的諸多因素,我國環境形勢仍不容樂觀,環境問題仍很嚴重,突出表現為:大氣污染十分嚴重,水環境污染非常突出,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群眾生產、生活與健康受到嚴重威脅。近年來,水污染、重金屬污染呈集中爆發之勢,這是人類不合理改造自然,遭到大自然嚴重報復的結果。當前,我們務必要增強憂患意識,充分認識到環境保護工作是“強國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搞好環境保護工作,事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事關子孫后代生存繁衍,務必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要抓緊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所需要的法律法規,同時要嚴格執法,加大打擊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

1.2 加強環境法制建設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環境問題的產生與人類的經濟活動密切相關,主要是由于經濟社會活動不當造成的。自然環境和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環境污染破壞了這一物質基礎,社會生產活動就無法正常進行。

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環境保護。我國人口多,資源能源相對匱乏,要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對環境的壓力很大。在加快經濟發展中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因此,為了卓有成效地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就必須進一步加強環境法制建設,以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全面實施。

1.3 加強環境法制建設是強化環境管理的需要

環境管理是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工作重點。很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強化環境管理十分重要。市場經濟實際上是法制經濟,環境管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用環保法律、法規來規范人們的環境保護行為。實施管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執法的過程。強化環境管理就是依法管理環境,就是環境管理要有法律作后盾。目前,我國的環境管理與經濟社會發展存在許多不相適應、不協調的矛盾與問題,如環境管理體系不全、手段匱乏、人員少、資金投入不足等已成為嚴重阻礙強化環境管理之主要因素。環境保護涉及部門多、面廣量大、任務艱巨。要保證環保工作的正常開展,就必須建立與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強有力的管理體系,而其機構設置、法律地位、管理體制、職責權限、工作制度等都必須由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必須通過環境立法來規范環境管理的程序和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工作方針。因此,加強環境法制建設也是強化環境管理的需要,勢在必行。

1.4 加強環境法制建設是人民群眾的迫切愿望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長,工業、農業和生活污染也逐年增大。而人類改造自然,是為了生存的環境更美好,更宜居。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逐步改善,廣大人民群眾對周邊居住環境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們的環保意識逐步增強,環境法制觀念也逐步樹立,并逐步自覺地加入保護環境的行列中來。突出表現為:有關環境保護的信訪逐年增多,人大代表的建議、政協委員的環保提案也呈逐年上升之勢,充分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加強環境保護,加強污染防治,防止生態破壞,改善環境質量的迫切要求和強烈愿望。這也說明,環境保護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事關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生活質量是否真正提高和改善,事關子孫后代生存和繁衍的大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環境保護,不僅具有近期效益,更具有長遠效益;不僅具有經濟效益,更具有社會效益。因此,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是人心所向,表達了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

2環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環境立法方面

一是我國環境立法方面仍不夠完善和規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與其它法規不相配合,存在立法方面的空白。二是現有法規的具體性、可操作性較差。三是現有的環保法律法規賦予環保部門的強制性權力太小,無法起到威懾嚴重環境污染行為的作用和效力。特別是縣級以下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力太小,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及生態、資源破壞的巨大作用。

2.2 環境執法方面

環境執法上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執法難、難執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嚴重。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政府行政干預、人情觀念、以言代法、協商代替執法等不良現象。特別是經濟欠發達、不發達地區,不能很好地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很好地協調起來,只顧短期經濟效益,而忽視長遠效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較普遍存在。二是環保執法隊伍薄弱、機構網絡不健全,特別是鄉鎮一級基層政府,人手少、無法適應面廣量大的環境執法需要。加之現有環保執法人員素質差,不適應正常執法需要,影響了正常執法工作的開展。

2.3 法制宣傳方面

環境法制宣傳缺乏力度、深度和廣度,還沒有形成很好的輿論氛圍,廣大群眾特別是廣大農民的環境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環境意識不高,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遭到環境污染危害還不能正確運用環保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環境權益。

3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建議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呈上升趨勢。當前,我國已進入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當務之急必須進一步加強環境法制建設,把環境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加大環境立法和執法力度。

3.1 加強環境立法

按“依法治國”的理念,對現有的環保法律法規加以修改完善,使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這是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為此,一是要填補立法空白,二是要完善配套法規以及有關的環境法規。各地要根據本地的實情,制定相應的、可操作性強的環保法規、條例和實施細則。要賦予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力。

3.2 加強制度執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制度不能只寫在紙上、掛在墻上、說在嘴上,要采取有力舉措,以更大的精力和決心抓好貫徹落實,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形同虛設。所以,我們除了對制度執行作部署、提要求外,要切實加強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工作“重部署,輕督查”,流于形式、走過場的問題。同時,還要及時嚴肅查處違反制度的行為,做到毫不留情、決不手軟地及時予以處理,否則不能夠震懾和警示其他人“重蹈覆轍”,難以保證制度的有效執行效率。

3.3 建立制度執行的監督、考核和追究機制

建立制度執行的監督機制,對制度執行進行責任分解,明確責任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隨意變通、惡意規避等行為,堅決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制度執行監督有法可依。建立制度執行的考核機制,包括科學合理的考核流程和辦法,并將制度執行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的內容之中,一并進行考核。在考核中,加強考核的經常性,做到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結合??己私Y果作為干部評優評先的主要依據,通過客觀、公平、公正的考核和考核結果的運用,讓執行制度不力的人得到相應的處理,讓堅決執行制度的人得到肯定、獎勵。建立制度執行的追究機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處罰與責任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針對執行制度中執行不力造成的影響和后果,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確保責任追究落實。

3.4 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

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隊伍建設是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一方面要加強環保機構網絡建設,建立起規范化、正規化的環境執法隊伍。要盡快建立從上而下,從下而上的環境監理網絡,配套、配備相應的現代化的工作條件。另一方面要加強環保執法人員的培訓,對執法人員從政治思想、法律水平、業務能力等進行全面培訓,使之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文化素質和執法水平。

3.5 大力加強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全面增強全民的環境法制觀念

這是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堅實基礎。環境保護事關全人類的切身利益,需要全民的共同關心、支持與參與。人民群眾的關心和參與是做好環保工作的動力和保證。為此,首先要抓好對決策層的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強化各級領導的環境法制意識,加強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促進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其次要加強社會公眾的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做好環保新聞宣傳工作,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加強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的創建工作。面向全社會,廣泛普及、宣傳環境法制,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建設水平,促進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雙贏”。

4結束語

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危機已成為威脅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問題之一。盡管造成這一被動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片面依賴行政手段,使環境法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行為模式需求脫節,是主因。鑒于此,應實現環境法制調整機制多元化。實現環境法制調整機制的多元化和現代化,客觀上需要兩個條件:首先需要在實現生活中尋找到足以有效替代此機制發揮作用的新的法律調整手段;其次,需要為調整手段尋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理論依據。當前,成就這兩項任務的現實基礎已經具備。

“十二五”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也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機遇期,更是環境執法工作大顯身手、爭創佳績的最好時期。環境執法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堅持依法監管,完善監管體制和機制,增強執法能力,以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環境權益。有效提升環境立法、環境執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著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全面深化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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