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環境論文范文

2023-03-20

環境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

當前中國環境司法的專門化發展尚處在起步階段,表現為環保法庭紛紛設立并呈現“過度”量化表征。與環境司法專門化配套的保障機制建設卻相對滯后,環境司法專門化運行開始偏離制度初衷,面臨突出矛盾和重重難題,導致其價值與功能未能實際發揮。針對環保需求和糾紛數量日益增長的客觀現實,必須正視和反思當前環境司法專門化發展所面臨的機制性障礙,以保護環境資源與維護環境權益為邏輯基點,從宏觀理念、中觀程序以及微觀職責等方面進行制度突破和完善,促進專門化環境司法的縱深發展。

關鍵詞:環境訴訟;司法專門化;機制障礙;路向轉換

1008-5831(2013)06-0101-06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明確表示在環境保護糾紛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可以設立環保法庭,實行環境保護案件專業化審判,提高環境保護司法水平。該意見出臺后,各地法院紛紛以環境保護審判庭、合議庭以及巡回法庭等形式(以下統稱為環保法庭)積極開展環境司法專門化試點。但是,與此種熱鬧景象不盡協調的是,大量環境案件最終并未真正進入司法程序,許多環保法庭呈現門庭冷落之象。專業的司法機制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折射出環境司法專門化在發展理念和制度層面還存在諸多問題。筆者試圖厘清當前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所面臨的程序與機制障礙,轉換環境司法專門化的路向邏輯,以促成環境司法機制完善,更加契合環境保護的現實需要。

一、環境司法專門化機制在中國的運行現狀分析

環境司法專門化,是國家或地方設置專門的審判機關,或者法院在其內部設置專門的審判機構或組織對環境案件進行專項審理。實踐表明,此處的“司法”是指狹義的,僅指法院的司法活動。環境司法專門化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單純的概念演繹,而是社會現實需求使然。

(一)環境司法專門化是環境現狀對司法需求的現實反映

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對專門性環境司法有著強烈的制度需求。據統計,自1996年以來,中國的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1]。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經濟轉型期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矛盾日益突出;二是當前公民環境權益的法律維權渠道不暢;三是公民環境權益意識增強,尤其在當今信息時代社會公眾對環境污染事件不再沉默,而是積極通過網絡、微博等進行揭露和反映,引發群體響應,進而升級為群體性的訴求表達甚至對抗性沖突事件。

眾多專門環境審判機構臨危受命,成為應對和緩解環境問題的重要力量。截至2012年11月,中國已成立環保法庭95家[2],具體表現為環保審判庭、環保巡回法庭、環保合議庭以及獨立建制的環保法庭四種模式,主要分布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貴陽、???、無錫、昆明等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貴州、江西、山東、重慶等地的多家基層人民法院之中。環境司法作為化解環境問題的最后一道防線因而被寄予厚望。一方面,為環境受害者提供了一條以國家司法強制力保證的救濟渠道,使污染和破壞者面臨嚴厲的法律威懾,有效緩解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另一方面,跨地域管轄、統一尺度的專門性環境司法為環境執法提供了一種更為權威、規范的效力保證,減少地方政府的干預,敦促環境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環保職責。此外,因應社會分工發展的現實,在專業司法領域對環境糾紛解決機制進行試點探索,實質上推動了中國司法改革的進程。

(二)環境事件頻發與環境訴訟受案數的現實矛盾

但是,與環境問題的現實演變不盡一致的是,作為正義最后防線的司法審判,近年來受理的環境訴訟案件并不多見,一些地方的基層法院甚至還沒有受理過環境案件[3]。很多地方試點建立的環保法庭面臨著“無米下鍋”、無案可審的局面,這在國家有關機關發布的權威數據中得到印證。例如,2002-2006年,有關環境問題的舉報平均增長率約為87%,但是,環境訴訟案件數量并未出現相應的增長。2004年審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4 453件,2005年只有1 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僅有2 146件[4]。學者整理的統計數據也表明,環境類案件在各地法院每年受理案件中所占比例始終在低位徘徊,“以海南省為例,2003年環境類案件占案件總數的0.06%,2004年為0.008%,2005年為0.05%,2006年為0.06%,2003年至2007年環境類案件總數所占的比例為0.04%” [5]。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以后,這種狀況也沒有發生根本轉變。例如,已成立近五年的昆明中院環保庭,一直處于“無案可審”的尷尬位置,而此種情況是全國環保法庭的共同處境[6]。由于真正通過訴訟程序處理的環境案件并未與環境事件同步增長,環境糾紛案件數量和環境污染事件之間形成強烈反差,揭示了環境司法領域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問題,表現為一系列矛盾,“一方面是中國當前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與沖突的高發,另一方面是法院受理的環境案件極少;一方面是案件的類型單一,另一方面是一些基本的環境司法規則沒有得到良好運用;一方面是經過司法裁判的案件少,另一方面卻是進入申訴程序的案件多”[7]。

(三)環境司法專門化實踐運行中的失范表現

在環保法庭幾乎無案可審的同時,其他傳統類型案件卻是逐年攀升,“人案”矛盾十分突出。從資源配置角度看,如果環保法庭到了無案可審的地步,要么將其撤銷,要么就去審理其他案件。實際上這種狀態已經偏離了制度設計初衷,主要表現如下:其一,被迫審理非環境類案件。在其他類型案件多、法院辦案壓力大的現實情況下,環保法庭不可能因為環保案源不足而閑著。為了均衡法院內部各個業務審判庭的工作量,環保法庭只得承辦一些與環境糾紛毫無關聯的、傳統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類案件,許多環保法庭逐漸異化為非專業性的審判機構。其二,成為司法改革政績工程。一些環保法庭在設立之前對當地環境問題缺乏充分調研,其隱含目的可能是主要解決法院內部中層領導職數等“實際問題”。一旦環保法庭成立后,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只能采取各種方式開拓案源,甚至違規鼓勵當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并主動爭取基金資助,造成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其三,超越現行立法盲目試點。一些地方的環保法庭試點過于創新和超前,甚至不惜突破司法的中立與被動性原則,比如在環境糾紛受理之前提前介入、積極幫助原告方運用證據保全方法提前取證等。過分的“司法能動”可能超越司法可為的界限,不僅與現行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相違背,還可能導致司法權的濫用。

二、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機制運行中面臨的現實難題

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制度預期在于,針對環境糾紛頻發的客觀現實,通過專門化司法機構及其配套制度設計,形成一種常態的、高效的司法應對機制。環境司法的“不對稱性”矛盾以及運行中的諸多失范,反映了實踐層面對制度預期的偏離,更暴露了一些深層的機制性難題,成為影響環境司法專門化向更大范圍、更高層次的全國性與普遍性機制縱深發展的現實障礙。

(一)訴訟啟動難

環境污染嚴重后果的現實存在并未帶來環境司法程序的如期啟動。在許多環境事件中,受害者連自己何時受污染、受何種污染、需準備何種證據等一概不知,不敢或不愿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而更多的是選擇投訴解決,環保法庭的作用幾乎被架空。訴訟程序啟動難固然與受害主體的訴訟能力欠缺以及環境污染本身的潛伏周期長、損害不確定等特點有關,但也反映出中國環境保護立法和司法的不足。一方面,現行司法體制下許多環境訴訟的啟動依然遵循利害關系原則,原告必須證明自己存在損害的基本事實方可進入案件的立案受理程序,否則無法立案;另一方面,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資格與地位尚不明確,而且訴訟與鑒定費用過高也影響了潛在的原告們是否作出提起訴訟的決定。

(二)糾紛調解難

調解率是評價法院處理民事案件效果的重要指標。2007-2009年間,相關學者以近10年來近千份環境裁判文書為樣本進行的調查顯示,環境糾紛案件調解文書僅占同期該類民事類裁判文書的4.99%[7]。而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08年全國法院的民事案件調解率卻高達58.86%??梢?,同一時期環境糾紛的調解難度遠遠大于普通民事案件,其矛盾更為尖銳與突出,更難于協調與平衡。其主要原因在于,環境權益具有公益屬性,有其自身特點,導致環境糾紛具有明顯的群體性,受害方的眾多個體訴求往往不同,彼此間的對比、參照、觀望心理較強,運用傳統調解程序和方法往往很難奏效。為此,一些地方在處理環境糾紛時嘗試探索公益訴訟的做法,“但最多只能起到一個示范的作用,不能達到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運行的目的”[8]。環境司法專門化機制運行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

(三)事實認定難

環境案件事實認定的主要困難集中在證據規則的具體運用上,比如舉證責任、司法鑒定以及行政機關各類文書的效力問題。以環境侵權訴訟為例,需要認定的關鍵事實應當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損害后果,二是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這里,首先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罢l主張,誰舉證”是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但是,中國《侵權責任法》又規定,在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充分考慮了原告舉證能力的有限性,尤其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因為涉及公益,對科學技術手段取證要求更高,原告的舉證能力就更低。同樣,被告也面臨著專業技術不足而難以舉證的問題,不得不依賴于鑒定機構的作用。但是,在目前中國司法鑒定體系中,尚未建立起專門的環境損害鑒定機構,不僅當事人面臨著舉證難題,法院在認定案件關鍵事實時往往也感到難以抉擇。此外,對于環境保護行政機關文書效力的認定也存在障礙。按照現行訴訟程序規定,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結論是否作為證據采用應當進行審查,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通常不具有穩定性,容易發生變更,這就容易導致法院對同一事實認定存在矛盾,必然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

(四)法律適用難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繁多,但真正可作為裁判規則予以援用的“有用”規則卻并不多。而且,法律適用過程還呈現出程序法多于實體法、司法解釋多于法律法規、地方性規范多于全國性規范、地方標準多于國家標準的獨特現象。事實上,實踐中法官更青睞于一些地方性規范而對國家法律法規“熟視無睹”。例如,某省法院在處理采光權糾紛案件時,幾乎全部援引了該省高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采光糾紛案件的幾點意見(試行)的通知》作為裁判規則[7]。此外,法官處理環境糾紛經驗不足、受地方性影響等因素也容易導致環境司法的效果不佳。而環境法律與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之間的紊亂等都會影響到環境法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實際上造成環境法實施的不平衡性[9]。由于法官適用法律時往往感到很多規定“不好用”甚至“不能用”,自然愿意援用一些操作性、地方性更強的指導性意見。

三、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機制障礙的成因分析

盡管中國專門化的環境審判機構在數量上已有一定規模,但社會公眾對司法保護環境的實際效用卻產生了質疑,學界也開始反思:環境審判機構是否就是環境司法專門化唯一的路徑表現?如果是,其邏輯基礎是什么?若轉換其邏輯前提,應具體從哪些方面入手、朝什么方向努力?我們認為,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正面臨從專門機構普遍建立到專門機制配套完善的邏輯轉換瓶頸期。影響其發展的原因在于,客觀方面制度供給與程序規范不足,主觀方面環保意識不強、考核激勵不夠等機制性障礙因素共同制約與阻卻的結果。

(一)規則供給缺口

大量環境糾紛未能進入司法程序,很大程度在于現行環境司法領域裁判規則的供給不足。首先,環境保護實體法的建設未及時跟進,與社會現實多有脫節,并且以行政管理性質的法律規范為主,很難為發展中的環境司法實踐提供更多可以適用的有效規則。其次,傳統的法律規范直接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調整對象是部門法劃分的重要依據,但是環境糾紛在相當程度上卻表現為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盡管這種關系實質上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由于眾多部門法規則無法突破傳統的法律調整對象的表達范式限制,難以作為環境案件的裁判規則。第三,環境糾紛對于訴訟程序具有更高的規范要求,但是地方性規則大行其道,各地法院對同類案件的裁判結果多有不同,影響了環境司法的公信力。據調查,在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將會選擇什么途徑來救濟自己的權利時,“選擇向政府投訴的受訪者人數占第一位,其次是向媒體反映。選擇向法院起訴的僅排在救濟途徑選擇的第三位”[3]??梢?,司法并未成為受害人維護權利的首選方式,其效用在社會公眾心中的地位甚至還不如媒體。第四,裁判規則供給環節的缺失造成訴訟預期的不確定性,并因此增加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從訴訟成本角度考慮,無論審判如何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人們也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希望[10]。

(二)訴訟程序障礙

在環境司法領域,三大訴訟類型的劃分不一定絕對形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種形式,而是更多地表現出某種復合特性,在個案中形成類型交叉。由于不同法官認識問題的角度與思維方式有所不同,適用證據規則、裁判標準、審理期限存在差異,以及彼此之間溝通機制的缺乏,極可能造成環境糾紛“在民事行政裁判與刑事裁判中產生沖突或矛盾,從而出現司法標準不統一的結果” [11]。因此,對于環保法庭的受理范圍必須予以明確。目前中國環保法庭受理環境案件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只受理某一類環境案件,如湖南省茶陵縣法院就只受理涉環保問題的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二是有選擇地將資源類案件納入環境案件,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法院將涉資源的民事、行政案件納入其受案范圍;三是集中受理涉環境、資源和生態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也就是“三審合一”的模式,貴陽市中級法院以及清鎮市環保法庭就屬于此種模式。應當說,“三審合一”模式將是未來環境糾紛專業化審判機制發展的方向。但是,目前只是解決了案件受理后的分案問題,即受理后應當歸口由哪個具體審判業務庭審理,在訴訟程序保障方面仍有諸多欠缺。例如,在訴訟程序啟動上,起訴條件中仍然要求原告具有直接利害關系,這就將許多原告拒于法院大門之外。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環境利益代表主體身份的獲得即訴訟權利究竟應當由誰來行使也是亟需解決的難題。此外,司法鑒定作為證據的直接來源途徑,盡管獨立于訴訟程序,但其作用依然有限。在環境案件鑒定過程中,普遍存在鑒定機構資質與程序混亂等問題,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現象屢見不鮮。鑒定意見互相矛盾,不僅影響到案件的事實認定,甚至給環境司法留下被“合理懷疑”的硬傷。

(三)環保理念缺位

事實上,環境司法專門化能否得到推廣,也取決于環境保護的優先地位能否得到確立。當前中國的司法功能主要定位為服務中心工作,即對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服務與保障作用。與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相比,環境保護依然居于次要地位。在目前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中,GDP仍然占據了較大權重,在這種政績觀導向下,一些地方不惜犧牲環境以換取短期的經濟利益,實際上所造成的“政府失靈”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環境問題進入司法救濟程序[12]。環境司法設置的初衷在于保護環境資源,但在與地方發展利益之間進行取舍時,司法的抉擇顯然容易陷入兩難。甚至導致“環境案件迫于政府或者社會輿論的壓力,通過非訴訟途徑而以政治化的思維和處理方式加以解決”[13],司法的作用因而被架空。因此,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環保法庭的設置,而是除了堅持久違的司法獨立之外,地方政府能否抵擋住經濟發展的誘惑而真正致力于環境保護。如果缺乏主動性的行政權力支持,環境審判庭的設立將僅僅成為一種象征性的努力而難以真正發揮環保效用。

(四)考核激勵不足

以結案率、調解率等指標為主的法官績效考核方式難以形成有效激勵,反而會挫傷環境糾紛法官的辦案積極性。一方面,由于環境糾紛案件本身具有專業要求高、審理周期長、矛盾糾紛大等特點,審理環境糾紛案件的法官經常會感到壓力過大、疲于應對。另一方面,在以結案率、調解率等為重要指標的現行審判績效考核體系下,與其他傳統類型案件相比,對環境糾紛案件的考核方法并無多大差別,對于法官個人績效的貢獻度并不因為案件本身的難度或者社會矛盾的性質與大小而有很大差別,容易造成一種“吃力不討好”的消極心理。另外,從司法的被動性看,環境糾紛案源的多寡并非由法院決定,更不可能人為拓展。但是,法院卻有可能為了規避處理環境糾紛案件的麻煩以及可能對考核績效造成“拖后腿”現象,而以立法未明確規定等為由拒絕受理環境訴訟案件。外部考核與內在動機相結合,容易降低法官審理環境糾紛案件的積極性。

四、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機制發展的應然路向

盡管當前中國環境司法效用的發揮不盡如人意,但是仍然應當充分肯定環境司法專門化在保護環境資源與維護環境權益方面所具有的積極意義。事實上,實行環境司法專門化,不僅僅是司法機關設置上的變化,也必然帶來訴訟理念和訴訟機制的變化。我們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應當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與突破,可從宏觀理念塑造、中觀程序規范和微觀機制構建三個層面轉換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發展路向,以推動其健康發展。

(一)宏觀層面:樹立公益理念,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實踐發展

中國法制的完善體現了環境保護現實和理念不斷更新發展的要求。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采取列舉方式對環境和消費領域的公益訴訟作出了規定,原則上賦予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

,這項規則為中國深入探索公益訴訟制度打開了大門。隨著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環境法庭案源不足問題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緩解。環境公益訴訟機制的探索,必然也會對社會公眾的權利觀念造成一定影響。因為環境資源作為公共財產,在保護環境的同時必然會與公民個體的私權產生沖突。為此,有學者認為“把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基礎建立在公民對環境公共財產的權利這一基礎之上在邏輯上是無法自圓其說的”[14]。

但是,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與基于自由權利而生的私益訴訟有著本質區別。公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如果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利益,就不能被劃入公益訴訟之列,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將其分流作為私權糾紛來處理。因此,在設計環境公益訴訟具體機制時,應當將環境公益置于其首要價值的高度,妥善界定公益與私益之間的區分標準。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未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作出詳盡規定、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各地依然有很大的探索空間。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借鑒美國、德國公益訴訟原告起訴規則,采取擴展與限制并舉的模式,對原告主體資格的范圍進行擴展,但是對于原告起訴資格的標準、程序進行適當限制。建立多元化的起訴主體,明確起訴順位,建立確立原告的標準與程序,還要采取措施避免起訴權的濫用,從而保證環境訴訟的公益性,積極推動國家層面的環境公益訴訟規范盡早出臺。

(二)中觀層面:加強程序規范,協調司法的專業化和民主化需求

一方面,應當建立專門化程度更高的環境司法規范。無論從糾紛的特點還是性質看,環境司法的技術性要求都很高,由專業化水準更高的環境司法機構來主導會更有效率?!盁o論從司法公正還是從效率的角度來看,實現法官職業化,由掌握這項專門技術的‘熟練工人’來滿足解決社會糾紛和回復/建構法律秩序的需求,都已成為不可逆轉的理性選擇”[15]。另一方面,要在訴訟程序中保證社會公眾的民主參與。作為一件關涉大多數人環境權益的公共事件,環境糾紛的處理無疑將引發社會公眾和媒體的廣泛關注。從環境公眾參與機制構建角度考慮,環境糾紛審理程序的規范也必然需要民眾的參與和監督。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兩方面的現實需求,妥善處理好司法的專業性與社會公眾民主參與和意見表達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彌補因司法的專業性過強在環境問題處理方面的專業能力不足。具體而言,可以采取專家陪審制和專家意見兩種司法參與進路:一是由具有相應環境專業背景和從業經歷的學者、環境行政機關或公益組織的專業人員作為專家陪審員參加到環境糾紛審理的合議庭之中;二是在有關裁判結論作出前還可以采取學術研討、理論論證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專家意見,科學、民主地作出司法決策,更加契合公眾對環境司法的關切。

(三)微觀層面:明確職責范圍,優化內部考核和強化外部聯動

從國內外的環境司法專門化實踐看,不外乎設立專門的環境法院或者環境法庭。首先應是環境審判機構的變革,比如設立專門的環境審判法庭,有學者甚至提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設立專門的環境審判法院。我們認為,盡管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并未否定設立專門環境法院的可能,但出于中國當前環境司法案件數量的現實考慮,專門環境法院的設立無疑更加超前于社會現實,難以實現既定的司法目標。因此,唯有依托現行法律框架,在環境司法建制內尋求專門化機制的更加完善。比如,重慶法院系統就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善的三級聯動環境司法機制:一方面,經過充分調研,分別在環境事件相對高發區域的兩個基層法院中設置了環境審判庭,跨區域集中受理規定區域范圍內發生的環境糾紛案件;另一方面,在兩家基層法院對應的中級法院設置環保合議庭,負責審理環境糾紛的上訴案件,同時在市高級法院中也建立了類似中級法院的環保合議庭。這樣就在整個重慶市范圍內形成了一個三級聯動的環境案件審判機制。

我們認為,重慶法院系統對環境司法專門化審判職責與權限配置體系的探索確有可借鑒之處,但是環境司法聯動機制不應局限于法院系統之內。因為從整個環境保護工作看,環境保護并不單單是法院一家應當承擔的職責。從司法的政治功能考慮,各地法院履行職責必須圍繞地方與國家發展大局,因而實際上很難阻隔地方權力對環境司法的干預和影響,與其被動接受還不如積極參與地方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決策的協調、商討,適時提出建議,從而將地方決策引至國家環境法制軌道。除了要加強自身審判機制建設外,法院還應積極與地方公安、檢察、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等單位進行日常的溝通聯系,共享環保案件信息,從而擴大環境糾紛案件正常進入司法程序的渠道。

五、結語

司法專門化是現代法治和司法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客觀要求。盡管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發展路向以環境司法機構的普遍建立為其表征,但是對于環境司法程序和價值理念的深層探索,卻不會因為設置數量可觀的環保法庭就此停滯。這是環境司法專門化機制發展的價值邏輯和前景所在,也是作為環境司法主體的法院職責所系。正如黑格爾所言,“在特殊場合這樣地認識和實現法,而且不帶有對特殊利益的主觀感情,系屬一種公共權力即法院的事”[16]。環境司法作為國家保護環境資源、保障公民環境權益的一個強制手段,自然不應對任何特殊利益帶有主觀情感。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最終發展,無論是以環境法庭還是環境法院的形式得到立法的肯定,都應當以保護環境資源和維護環境權益為其使命,通過不斷完善環境司法機制和訴訟程序,真正達致環境的正義與公平的理想。參考文獻:

[1] 〖ZK(#〗梁江濤.司法解決環境糾紛不足1%折射了什么[J].環境教育,2012(11):15.

[2] 郄建榮.全國已建立環保法庭95個[N].法制日報,2012-11-20(6).

[3] 趙立新.環境侵害司法救濟的缺口分析[J].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44-49.

[4] 宗邊.建議設立環境審判庭[N].中國環境報,2008-03-10(1).

[5] 劉超.環保法庭在突破環境侵權訴訟困局中的掙扎與困境[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4):60-66.

[6] 吳學安.環保法庭“無案可審”倒逼訴訟主體多元化[N].中國貿易報,2013-08-22(H01).

[7] 呂忠梅,張忠民,熊曉青.中國環境司法現狀調查:以千份環境裁判文書為樣本[J].法學,2011(4):82-93.

[8] 廖萬軍.環保法庭“門可羅雀”在訴說什么[J].環境保護,2011(9):20-21.

[9] 黃錫生,何雪梅.中國環境資源法律實施的障礙及對策[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5):89-94.

[10]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M].王亞新,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66.

[11] 沈躍東.論環境法庭的裁判程序[J].東南學術,2010(5):128-135.

[12] 張璐.我國環境司法的障礙及其克服[J].中州學刊,2010(3):103-105.

[13] 張晏.中國環境司法的現狀與未來[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5):22-27.

[14] 劉衛先.從“環境權”的司法實踐看環境法的義務本位——以“菲律賓兒童案”為例[J].浙江社會科學,2011(4):60-65.

[15] 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與結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376.

[16]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229.

Mechanism Obstacle and Direction Transforma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n China

SONG Zongyu1,CHEN Dan2

(1. School of Law,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4,P.R.China;

2.Chongqing Shapingba District People’s Court,Chongqing 400048,P.R.China)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n China is still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development,which is showing that environmental courts have been set up across the country and assumes a surface phenomenon of excessive quantitative. B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security with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s comparatively backward. The system op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began to deviate from the original purpose,faced the obvious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Therefore,the value and func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s difficult to implementation. Under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and environmental disputes number growing up,we should face and think the present mechanism obstacle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and insist on the logical principle to protect environment resources and maintenance people’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breaking through and improving the macro concept,medium program and micro responsibility system,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will be actually promoted.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mechanism obstacle; direction transformation

環境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公路 環境 影響 評價

中固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歷來十分重視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工作,特別是在公路選線、確定橋梁位置、綜合排水、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消除和減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從設計階段開始重視環境保護工作。近年來,我國公路總里程不斷增長,汽車保有量持續增加,公路在國民經濟綜合運輸體系中的位置愈來愈重要。伴隨著公路的高速發展,公路污染、公路對周邊環境影響等問題也大量凸現出來。如何面對公路建設產生的環境問題,如何按照現階段我國實際情況,分析評價公路建設各階段對環境的作用與影響,采取何種措施減少或杜絕公路環境污染、恢復路域生態損失。這是擺在我們廣大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一、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概述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必須在主體工程設計的同時進行環境保護設計,有特殊要求的公路是指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林區等區域內經過的公路,因對自然景觀與生態環境保護等有特殊要求,故應根據所經地帶的特征和要求進行環境保護設計。公路環境保護設計應以防為主,在工程設計開始即從主觀上考慮環境保護問題,通過設計上的努力,達到避免引起環境破壞、污染進而保護環境的目的。以防為主是主觀活動,也是最經濟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公路環境保護設施主要指為降低交通噪聲而設置的聲屏障,管理、服務區中污水處理池,隧道通風、除塵設施等,其設計應根據預測交通量分析確定。隨著交通量的增長及公路使用時間的推移,公路改建或設施的維修更新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公路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年限應與公路遠景設計年限一致。公路工程線長面廣,對環境的影響自然不可忽視。但工程設計應妥善處理好主體工程與環保措施間的關系,盡可能從路線方案、指標的運用上合理取舍,而不過多地依賴環境保護設施來彌補。當公路工程對局部環境造成較大影響時,應進行主體工程方案與采取環保措施間的多方案比選。公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投資劃分原則系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制定。公路設計主體工程設施(如橋涵等)、防護工程設施(如擋土墻等)等多兼有環境保護功能,與環境保護要求一致,但從我國公路設計的實際情況出發,均計入主體工程投資中。

二、公路環境保護的內容及任務

公路環境保護是基于生態可持續發展原則調節與控制“公路工程與路域環境”對立統一關系的發生與發展。公路環境保護由兩項基本工作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對環境產生的各種影響及其影響的程度和范圍,根據需要采取專門的環境保護措施,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設計、施工及運營管理過程中,注意凸顯公路各組成部分的環保功能,使公路在運輸功能發揮的同時,對沿線環境的負影響最小。

公路建設中環境保護任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生態破壞;2.防治環境污染。具體的講,就是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理論和方法,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止對各種自然資源和生態的破壞,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公路建設與環境協調的可持續發展。

三、公路環保措施

公路建設的不同階段,環境問題的產生與環保工作的重點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須具有針對性。

1,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階段:進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為進行環境保護設計和采取環保措施提供依據:2.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進行環境保護設計;3.招投標階段:在合同書中納入環境保護條款;4.施工階段:進行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及監理;5.竣工和交付使用階段: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環境后評價;6.營運期:進行環保設施維護及處理環境問題投訴。

四、公路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它是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一種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由于公路是大型的基礎性公共設施,所以修建公路對區域環境的影響將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評價擬建公路可能對區域環境質量產生的影響、影響的程度和采取的對策。

(一)公路環境影響評價需抓住的一些特點

1.環境評價工作有完整的法規體系指導,這樣評價內容和程序都有法可依;2.環境評價從可行性研究一直延續到設計階段,周期要較長,時間要充裕,需有效地保證針對各個設計階段評價深度的不斷進展,為工程的環境設計提供參考意見;3.環境部門負責人的意見要能充分體現在設計中,使公路工程環境設計內容豐富,針對性強;必須有充足的資金保證環境評價建議和環境工程設計能得到落實:4.要定期寫環境評價報告書,并向社會公布,征求各種意見;5.評價內容方面,要突出重點,對公路的自然生態影響評價事無巨細,環境噪聲評價也要細致入微地考慮進去。

(二)公路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內容及方法

公路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是通過對公路建設項目活動可能帶來的各種環境影響進行定性定量分析,預測并評價其未來影響范圍和程度,為合理選線提供依據:通過損益分析,提出可行的環保措施并反饋于設計,以減輕和補償公路建設項目活動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為公路建設項目的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提供依據,為路域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環保規劃提供依據,為決策者提供協調環境與發展關系的科學依據。它主要包括社會經濟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噪聲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的內容。

根據公路建設項目線長面廣的特點,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一般采用點線結合,以點帶線,突出環境敏感點、敏感區域的評價方法,對大氣、噪聲環境采用模式計算和類比分析法,對生態環境、水環境、社會經濟環境則采用調查分析法。

五、結束語

公路建設在一方面滿足了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另一方面對環境造成了破壞,可通過嚴謹設計、改進施工工藝、合理安排建設工期、采用新材料、開發新工藝、綠化公路等措施來改善。此外,這還是一項系統性、全球性工程,應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一方面可以正確、合理量化各影響因素的影響程度,從而可以通過法律、法規有效的約束和禁止,以達到公路建設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

為實現交通部“十五”交通環境保護發展要求的目標,我們必須加大公路環境保護工作的力度,從宣傳教育方面入手,切實提高公路從業者的環保意識,加強對公路環境問題的深入研究,使我國公路建設、公路環境治理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環境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眾所周知,環境治理較為復雜且專業,而環境監測是保證環境治理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基礎。因此,需要加強對環境監測的重視程度,發揮出環境監測對環境治理的促進性作用,從而提高環境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學性?;诖?,本文主要是闡述了環境監測對環境治理的促進性作用,為環境治理工作提供基礎參考。

關鍵詞:環境監測;環境治理;促進性;作用

一般而言,環境監測主要是針對影響環境發展以及環境質量等相關因素的監測性工作,其目的在于及時把握和控制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各類因素。對于環境治理而言,環境監測能夠為其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并提高環境治理決策的可行性和科學性,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重要目標。因此,需要提高環境監測的力度,發揮出環境監測對環境治理的促進性作用,推動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1 環境監測相關概述

1.1環境監測工作形式

對于環境監測而言,其工作具備一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特點,需要通過有效的監測手段和工作形式,提升環境監測的有效性和科學性。因此,要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形式的分析和掌握,從而體現出環境監測的重要作用。首先,監視性監測是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監視性監測主要是針對排污企業進行的監測方式,并通過取樣分析,對污染物種進行分析并明確,提高污染治理工作的高效性和針對性。其次,定點性的監測形式主要是在污染發生之后,對污染區域進行監測,以獲取的相關數據作為基礎,實現對污染危害等的評定工作,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針對措施,有效處理污染問題。而定點性監測是一種事后監測的手段,也是環境監測中較為常用的監測形式。最后,研究性監測主要是為了以科學研究為主要目標,從而進行的樣本采集以及分析。在研究性監測工作中,對每個監測步驟及環節等有著非常高的標準和要求。

1.2環境監測的特點分析

在環境監測中,研究性和監督性是其主要的特點。對于研究性來說,環境監測主要是針對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分析和研究,并為環境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專業的數據支持,提高環境治理的科學有效性。在進行環境污染工作的過程中,需要掌握環境污染中的各類基本信息,尤其是污染源以及污染程度等,從俄開展分析與研究工作,達到環境治理的主要目標。環境監測的監督性主要是對污染物的排放等進行有效監督,并對相關環節進行綜合性管理。環境監測的監督性主要是通過對長期固定污染源的監測的形式,獲取綜合性的分析結果。

2 環境監測的重要意義

環境監測對于環境保護以及治理等工作的開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環境監測作為一項專業性的工作,能夠實現對環境科學的監督與管理,并分析環境質量,及時發現環境發展中的問題和不足,為后續環境治理工作提供基礎內容。同時,在環境監測過程中,可以對環境中的污染物等進行分析,并結合相關數據,對污染源進一步明確,為環境監督提供技術支持,并有效處理好當前環境中的問題,使得環境問題及污染問題得到改善。另外,環境監測是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前提。就環境監測工作來分析,是一項經濟建設與環境管理的綜合性工作,實現對環境問題中污染物的控制與管理,在最大程度上提升能源及資源的利用率,促進社會的健康與穩定發展。

3 環境監測對環境治理的促進性作用

3.1環境監測為環境治理提供基礎準備

環境監測對于環境治理來說,有一定的促進性作用。在開展環境治理工作之前,需要根據環境質量監測情況以及相關數據等作為基礎依據,從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環境治理方案。因此,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能夠為環境治理提供有效的依據,并幫助環境治理做好前期的準備工作。為了能夠充分反映出環境質量以及環境治理的真實情況,需要有科學完整的數據支持。而在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的過程中,對于數據的監測和分析是整個工作中的重點環節。對于數據的監測與分析能夠對當前區域內環境污染問題進行預測和分析,并推動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通常來說,準確的環境監測數據能夠從根本上提升環境評價的有效性,也對環境治理方案治理以及決策制定等產生直接影響。為了進一步推動環境治理工作,需要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關注和重視,并及時把握住環境監測中的細節,嚴格控制和管理環境監測環節及流程,提高環境監測的精細化水平。因此,在環境治理中,需要全面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并綜合評估環境質量,發揮出環境監測重要的促進作用,從而對環境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方向與指導,并落實環境治理的前期準備工作。

3.2環境監測提高了環境治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現階段的環境污染問題相對嚴重,其中主要包括了水污染、大氣污染等多種污染問題。為保證環境治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需要就環境污染問題中的有害物質以及污染物的類型等進行分析和研究。同時,要根據區域特點,保證環境治理方案的有效性。而環境監測工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環境治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并結合具體的污染物類型,明確環境治理的方向和治理目標。另外,在開展環境治理工作的過程中,通過監測工作能夠實現對區域內環境問題的了解??偠灾?,環境監測工作能夠推動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并提高環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3.3環境監測和環境治理相互促進

實際上,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能夠為環境治理提供專業依據,而環境治理工作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環境監測工作的落實。在環境監測過程中,需要根據環境污染的實際情況,并結合工作要求,及時改進環境監測工作方式,并采用先進有效的環境監測技術手段,提高環境監測工作整體效率。另外,隨著環境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對于環境監測的要求和標準也在不斷提升。正因為如此,環境監測工作才能夠獲取更為長遠的發展和進步,并凸顯出環境監測的重要作用。因此,就環境監測與環境治理而言,二者之間還存在一定的相互促進、相互進步的作用,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3.4環境監測對環境治理及時反饋

在環境治理工作中,環境監測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在環境監測工作中,能夠將當前環境問題真實地反映出來,并對所獲取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和研究,從而實現對環境問題中污染物的控制,避免污染物進一步擴散,降低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因此,環境監測能夠對環境治理作出及時反饋,提高環境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學性。

3.5進一步維持區域生態平衡

環境監測工作作為專業性較強的工作,需要對污染環境因子進行監測,也要對生態環境進行監測。同時,在進行環境評估的過程中,通過對生態環境的監測能夠對污染情況進行預警和分析,并實時掌握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的平衡性和穩定性。

4結束語

總而言之,需要提高對環境治理工作的重視,并有序做好環境監測工作,展現出環境監測對環境治理工作的促進性作用,并為環境治理工作提供專業性的數據參考,積極推動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我國環境保護水平。

參考文獻:

[1]曲淑巖 . 環境監測工作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性[J]. 科技風,2020(21):98.

[2]郭喜偉 . 環境監測對環境治理的促進作用研究[J]. 綠色環保建材,2020(5):56-57.

[3]王津津 . 環境監測對環境工程建設的促進作用分析[J]. 資源節約與環保,2020(4):49.

[4]蔡歡,徐珂迪,邱必云 . 環境監測對環境治理的促進作用[J]. 區域治理,2020(4):90-92.

[5]王利霞 .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預防措施[C].2020年 5 月建筑科技與管理學術交流會論文集[C],2020.

作者簡介:

王文(1988-),女,羌族,四川茂縣人,本科,助理工程師,主要從事環境監測工作。

環境論文范文第4篇

環境教育通過提升人們的環境意識,豐富其環境保護知識與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與態度,進而積極投身于解決當前環境問題、防止新的環境問題產生的活動中,引導人們從根本上關心人類長久的生存與幸福,走向“環境—人—社會”的和諧、持續發展。

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氣候變化、環境惡化、能源危機、資源浪費等環境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在這種背景下,環境教育應運而生。歷經四十多年的發展,人類對人與自然的關系、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等問題有了科學的認識。環境教育的關注點由單純對自然環境的保護轉向對現代工業文明的理性審視、對人類社會發展模式的深度反思以及對當代人和后代生存方式的深層次思考。

一、對環境教育的典型理解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環境教育在全球的廣泛開展,學者們對其內涵、本質進行了不懈探索。綜觀國內外對環境教育的典型理解,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觀點。

1.作為過程的環境教育

1970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美國內華達州召開了題為“學校課程中的環境教育”的會議,會議認為:環境教育是“人們為了解和認識人類、文化與環境的相互關系而必須接受的技能和認識方面的教育”,是“一項確認價值和澄清概念的過程,旨在發展態度和技能,并能了解和欣賞人與其文化和自然環境的相互關系”。類似地,美國1970年通過的《環境教育法》也將環境教育定義為一種教育過程:“它要使學生環繞著人類周圍的自然環境與人為環境同人類的關系,認識人口、污染、資源的分配與枯竭、自然保護,以及運輸、技術、城鄉的開發計劃等等,對于人類環境有著怎樣的關系和影響”。

這是一種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對環境教育的理解,主要是從自然環境保護的角度來闡釋環境教育的概念,代表了20世紀90年代以前人們對環境教育概念的理解。把環境教育理解為一種過程,描述了環境教育的演進歷程,但對環境的理解仍然是靜態的、孤立的,沒有揭示環境教育中人與環境的動態生成關系,也就難以揭示環境教育的內涵。

2.作為手段的環境教育

《中國大百科全書·環境科學》認為,環境教育是“借助于教育手段使人們認識環境,了解環境問題,獲得治理環境污染和防止新的環境問題產生的知識和技能,并在人與環境的關系上樹立正確的態度,以便通過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保護人類環境”[1]。1974年,芬蘭國家委員會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委托召開環境教育研討會,將環境教育定義為“環境教育是達到環境保護目的的一種途徑”。[2]

這種理解比較清晰地表明了環境教育所要達到的基本目標,即認識、治理環境問題與保護自然環境,這無疑是環境教育的主旨之一,也容易使人們理解和接受。但是,作為手段的環境教育仍然秉持“人類中心主義”的基本觀點,將人與環境的關系對立起來,無法回答環境教育的宗旨,難以揭示環境教育的本質。

3.作為學科的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是“運用廣泛的教育手段將環境科學的知識和技能傳授給廣大的受教育者,使之改變傳統的有害于環境的價值觀,牢固樹立起可持續發展觀,并掌握有效參與的技能,從而采取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行動的新興教育學科”[3]?;蛘哒f,環境教育是“以跨學科活動為特征,以喚起受教育者的環境意識,使他們理解人類與環境的關系,發展解決環境問題的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與態度的一門教育科學”[4]。

這種理解從環境教育的學科屬性出發,把“環境教育”看作是一門教育學科。但是,作為一門學科,必須回答構成該學科的研究對象、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等基本理論問題,環境教育顯然還不能回答這些問題,還有賴于“環境教育學”的發展。

4.作為活動的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是“關于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及其相互關系和作用的一種教育活動”[5]。就其外延而論,它包含環境意識和觀點的培養,研究環境發展與社會、經濟以及人的發展之間的關系,傳授生態平衡、綜合利用自然資源、環境污染治理方法的知識和相應的實踐技能等多項內容。

環境教育是“一種旨在提高人處理其與環境關系的能力的教育活動”[6]。具體而言,環境教育以人與環境的關系為著眼點,通過喚起受教育者的環境意識,培養解決環境問題的知識和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與倫理觀,為實現“環境—人—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人才、精神支持。

環境教育是“以生物物理環境中的持續體驗以及改進人類/自然體驗中的社會和文化方面為基礎,通過學習必要的技能并產生與環境相關的行為和行為變化,最終創造出健康環境的活動”[7]。

教育是一種有目的地培養人的社會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基于活動的角度闡釋環境教育的內涵,體現了環境教育的本質,即環境教育首先是一種教育活動。環境教育通過提升人們的環境意識,豐富其環境保護知識與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與態度,進而積極投身于解決當前環境問題、防止新的環境問題產生的活動中,引導人們從根本上關心人類長久的生存與幸福,走向“環境—人—社會”的和諧、持續發展。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環境教育不是一個靜態的、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不斷發展、逐步完善的動態性、開放性的概念。這反映了環境教育的復雜性、整體性和全球性,也反映出人們對環境教育的認識與理解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

二、環境教育的種種迷思

上述對環境教育的典型理解為深入理解環境教育的內涵與本質提供了多維視角,有利于深化對環境教育的認識。但是,在環境教育發展的過程中,“環保教育”“環境生態教育”“可持續發展教育”“生態教育”“生態文明教育”“綠色教育”等與“環境教育”相似或交叉的概念相繼出現,導致人們對環境教育的認識存在著以下種種迷思。

1.環境教育即環保教育

在對環境教育的理解中,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簡單化、片面化的認識:環境教育僅僅被理解為環境保護教育,注重與環境相關的科學知識、問題和技術;而環境保護也僅僅被理解為廢氣、廢水和固體廢棄物等的治理或再利用?;谶@種認識,環境教育被認為是:普及環境科學的基礎知識,培育學生的環境意識、環境道德觀,以及利用、改造、調控、美化和優化環境能力的教育。

環境教育的研究也主要偏向環保教育研究,以環境污染、環境保護和環境改善為主題的研究較多。而學校環境教育大多也以環境維度為主要內容,對于環境教育的文化和社會維度,如環境公正和平等、環境保護的社會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推進等,則關注較少。

關于環境教育的實踐,《中小學環境教育實施指南》指出問題所在:“過于注重環境知識的傳授,而忽略了相應的價值觀與技能的培養,在培養未來公民正確的環境倫理觀和社會責任感,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等方面尤顯薄弱”。

2.環境教育即可持續發展教育

隨著世界范圍內環境教育的廣泛開展,“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與環境教育逐漸結合起來。環境教育必須考慮與環境問題密切相關的人口、資源、經濟、社會等諸多要素,必須面向可持續發展,進而出現了“可持續發展教育”。

美國北伊利諾斯大學環境教育學教授Bora Simmons認為,“可持續發展教育是試圖明確和實現一種特殊視野的環境教育”,因此主張沒有必要再提出可持續發展教育。[8]日本的一些學者也認為,可持續發展教育只是環境教育在新時代的代稱。

這些觀點,大多基于這樣的認識:環境教育的核心內容是環境科學知識、環境法律法規知識和環境道德倫理知識,而這也是可持續發展教育的主要內容。

3.環境教育即生態教育

隨著人們對生態危機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認識不斷深入,環境教育不再僅僅停留在對人類周圍環境的認識、保護與改善層面。環境教育必須以生態哲學觀為基礎,把人培養成為自覺、主動、富有創新精神的批判者,使其能夠承擔起個性發展和社會發展的責任,并積極融入社會、政治改革之中。[9]

基于上述認識,國外有學者認為,環境教育應建立在生態哲學基礎之上,以改善人與自然的關系為目的。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途徑是我們的世界觀進行根本變革。[10]國內有學者也認為,環境教育亦稱生態教育,是指“將生態學知識、生態環境的知識引入到教育活動中來,使其成為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并且通過加強對生態學、生態環境知識的學習和教育,培育起學生正確的環境觀念,并樹立起較好的環境保護意識”[11]。

上述對環境教育認識的種種迷思,反映了人們在環境教育發展的不同階段對環境教育內涵的不懈探索,試圖科學把握環境教育的本質。隨著新的環境問題不斷涌現,人們對環境的認識日益深入,環境教育的內容也在不斷擴大。為進一步豐富環境教育的理論研究和深入推進環境教育實踐,有必要基于環境科學、教育科學等多學科的視野,對環境教育的種種迷思進行理性廓清。

三、環境教育的理性廓清

隨著環境教育的發展,其內涵和外延已有了新的拓展。環境教育既培養人們的環保意識,促進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又促進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最終實現人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即尊重其天性,順應其發展規律,激發其創造性。質言之,環境教育應該也可以涵蓋環保教育、可持續發展教育、生態教育的基本內涵或要旨。為此,需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保護:環境教育的基本要義

從環境教育的起源可以看出,環境教育旨在解決由資源耗費、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等引發的環境問題。追溯國際環境教育的發展軌跡,國際社會掀起了兩次著名的環境保護運動,分別以美國海洋生物學家雷切爾·卡森的著作《寂靜的春天》出版,以及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正式發表為標志,引發各國紛紛關注并加入環境保護的行列。綜觀中國環境教育的發展歷程,環境保護意識、環境科學知識和環境保護法規等方面的宣傳教育貫穿始終,而且經歷了環境保護部門主導、新聞媒體參與、公眾參與三種形式的環境宣傳教育。

環境保護,教育為本。環境教育是針對人類周圍環境的認識、保護、改善而進行的教育活動,并且始終把環境保護教育作為首要任務。在開展環境教育的過程中,要求基于自然系統、經濟系統、社會系統、政治系統等四個維度,達成《第比利斯宣言》所提出的環境教育的五項目標,即:意識(幫助社會群體與個人獲取關于整個人類環境及其相關問題的意識與敏感性)、知識(幫助社會群體與個人獲取與環境及環境問題相關的直接經驗與基本知識)、態度(幫助社會群體與個人獲取針對環境的系列態度與感情,學會關切環境,并培養積極參與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態度)、技能(幫助社會群體與個人獲取發現與解決環境問題的技能)和參與(幫助社會群體與個人獲取在不同層面積極參與解決環境問題的機會)。

2.可持續發展:環境教育的核心理念

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指出,“教育是促進可持續發展和提高人們解決環境和發展問題能力的關鍵,也是培養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環境與倫理意識、價值觀、態度、技能和行為的關鍵”。

1994年,《為了可持續發展的教育:行動議程》頒布,提出了“為了可持續發展的教育”這一概念,強調“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猶如人權和社會公正之于可持續發展一樣重要”。

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希臘的塞薩洛尼召開了“環境與社會國際會議”,會議發表的《塞薩洛尼宣言》指出環境教育是“為了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教育”。自此,為了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教育理念逐漸受到人們的關注。

由此可見,可持續發展教育是環境教育的一部分,環境教育應該“更加努力地確保環境教育中融合并推進可持續發展教育”[12];可持續發展教育是陳述和實施環境教育的一種手段,環境教育是一個更大、更廣泛的概念,而可持續發展教育是環境教育在可持續發展思想之下的一個新的組成部分。[13]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引導下,環境教育不僅關注環境層面和經濟層面,更加關注環境保護的社會參與、環境公平、環境公正、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文化和社會層面。因此,可持續發展是環境教育的核心理念。

3.生態公民培養:環境教育的終極旨歸

隨著環境教育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教育在提供必要的知識和實用技術的同時,還應“鼓勵形成構成自我約束基礎并與保護和改善環境相協調的那些道德的、經濟的和美學的價值觀念”[14]。這些價值觀念是環境教育要著力培育的核心價值觀,即生態意識、生態道德與生態審美。[15]換言之,環境教育必須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生態意識,形成尊重自然、敬畏生命的生態道德規范,成為全面發展的審美的人,達成真、善、美的統一。

基于此,環境教育是“幫助公民成為具有環境知識、擁有技能、具有獻身精神的公民。這樣的公民,無論是個人或集體,都志愿為獲得維持生活質量與環境質量的動態平衡而努力工作”[16]。我國《中小學環境教育實施指南》也明確指出:“環境教育旨在引導人們關注家庭、社區、國家和全球面臨的環境問題,正確認識個人、社會和自然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幫助人們獲得人與環境和諧相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養成有益于環境的情感、態度和價值觀;鼓勵人們積極參與面向可持續發展的決策與行動,成為有社會實踐能力和責任感的公民?!睆倪@個意義上講,環境教育的終極旨歸是培養具有環境人權意識、良好美德和責任意識、世界主義理念以及生態意識的公民。[17]

參考文獻:

[1]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環境科學》編輯委員會.中國大百科全書·環境科學[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3:184.

[2]冉圣宏,文宏為,田良.環境教育[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99:3.

[3]鈕琦壁.環境教育理論初探[A].環境教育:21世紀之展望[C].廣州:國際環境教育研討會論文集,1994:8.

[4]徐輝,祝懷新.國際環境教育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3.

[5]柳若芍,劉世峰.環境教育:當前我國課程改革的重大課題[J].教育研究,1995(7):37-42.

[6]閆守軒.環境教育:涵義、緣起與演進[J].寧波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8(2):16-20.

[7]Joe E.Heimlich.重新定義環境教育[J].環境教育,2016(9):78-79.

[8]王民.可持續發展教育概論[M].北京:地質出版社,2005:15.

[9]Fien,J.Advancing Sustainability in Higher Education:Issu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Research[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ustainability in Higher Education,2002,15(3):143-152.

[10]Pivnick,J.Against the Current:Ecological Education in a Modern World[D].Canada:University of Calgary,2001.

[11]黃宇,田青,郭玉峰.學校中的環境教育——計劃與實施[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3:8.

[12]王民,蔚東英,霍志玲.論環境教育與可持續發展教育[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3):131-135.

[13]McKeown,R.&Hopkins,C.EE and ESD:Two Paradigms,One Crucial Goal[J].Applie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Communication,2005,4(3):221-224.

[14]曹秋平.第比利斯國際環境教育大會——簡況及大會建議[J].外國教育資料,1980(2):35-44.

[15]周笑冰.環境教育的核心理念及目標[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3):118-122.

[16]Palmer,J.A.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 the 21 Century:Theory,Practice,Progress and Promise[M].London:Routledge,1998:40-41.

[17]楊通進.生態公民:生態文明的主體基礎[N].光明日報,2008-11-11(11).

【田友誼,華中師范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任編輯︱何 蕊

環境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國環境監測中存在的問題對環境監測工作產生一定影響,提出了一些加強措施。

【關鍵詞】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作用;措施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時期,各種環境因素是否滿足環境建設項目要求,則必須由環境質量結果來表明,環境評價體系中環境要素是否可以滿足建設項目必須由環境監測結果來支撐,因此環境監測在環境評價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作用

環境影響評價以建設項目的環境監測分析數據為基礎,只有運用有效的環境監測手段,根據建設項目擬建地具體的環境情況做出合理的調查和分析,才有可能獲得第一手真實的建設項目周圍環境質量情況基礎數據,才能夠對其做出較為正確的、客觀的環境質量評價。

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是對建設項目中污染因素的基本特點、濃度、污染等級、分布概況等做出監測和分析,進一步評估和預計這些污染因素的變化趨勢,最終為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數據和依據。有了建設項目周圍環境因素的監測數據,再根據項目自身氣象和水文等資料,構建、驗證并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和預測模型,形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為建設項目的布局和環境監測計劃提供重要依據。

環境監測分析數據最終體現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成為該項目制定環境保護措施的主要參考依據,同時也是地方環境管理部門核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重要依據。通過制定合理的環境監測計劃,并將其在建設項目中得到執行,就可以實現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有效預防,進一步改善環境保護措施,成為環境質量控制和保護的有效預警手段。

在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階段實施環境監測,可以確定建設項目周圍環境質量是否達到了地方環境管理部門要求的標準。同時,也是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的質量指標作出進一步驗證,可以體現出環境評價單位的技術水平。

2.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監測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環境監測中,由于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干擾限制,致使監測頻率低、監測點位不全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使獲得的監測數據不具代表性,某些監測數據結果不能準確地反映環境的實際狀況。同時,由于時間和經費的原因,環境評價單位對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的一些監測工作進行壓縮或省略,為了趕進度,監測單位對于某些監測項目的分析未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操作,如固體廢物或土壤的監測分析本應在磨碎后自然狀況下進行風干,但為了省時間而采用烘干。此外,在生態環境監測方面,由于方法、技術及數據表述形式等方面的不足,造成該工作目前處于空白狀態或無實際運用價值,大多數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只是走形式。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監測數據準確性不高,不能及時、準確地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從而影響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質量。

在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指標的監測方面,可能受到設備、技術及數據統計方法等的局限和不足,致使該監測工作仍處于空白狀態,沒有實際的運用價值,這造成了很多建設項目在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中只是為了走形式而設置,根本就不去進行監測。

在環境監測中,由于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干擾限制,致使監測頻率低、監測點位不全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使獲得的監測數據不具代表性,某些監測數據結果不能準確地反映環境的實際狀況。同時,由于時間和經費的原因,環境評價單位對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的一些監測工作進行壓縮或省略,為了趕進度,監測單位對于某些監測項目的分析未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操作,如固體廢物或土壤的監測分析本應在磨碎后自然狀況下進行風干,但為了省時間而采用烘干。此外,在生態環境監測方面,由于方法、技術及數據表述形式等方面的不足,造成該工作目前處于空白狀態或無實際運用價值,大多數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只是走形式。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監測數據準確性不高,不能及時、準確地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從而影響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質量。

3.環境監測在環境評價體系中的影響與分析

3.1環境監測是環境評價的基礎

當每一個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首先要對該項目建設地環境要素分析,項目擬建地是否具有環境容量主要指大氣環境、水環境、噪聲環境以及生態等要素的環境容量);當項目建設后是否帶來新的環境影響和變化;項目擬建設地是否具有環境可載力。為了說明這一系列問題必須有環境現狀監測數據來表明,該地域的環境質量具有可行性,大氣環境中污染物濃度小于區域質量標準,水環境質量滿足功能區要求,噪聲現狀達到功能區要求。只有具有準確的環境監測基礎數據,才能表明該地域具有環境容量,方可建設。

3.2 環境監測在環境評價中的監督功能

對環境評價體系有多種方法對環境評價進行監督,但環境監測是一種最基本的監督方法之一。項目建設后,對環境的影響結果是否具有環境可行性,是否可以滿足區域環境區劃要求,就必須有科學的數據來證明,可靠的科學數據來源于環境監測數據,項目建成后大氣環境是改善還是惡化、水環境是好轉還是逆轉、噪聲環境是否改變區域環境、生態環境是否產生時問和空間變更,這都要由環境監測數據來表達、證明。

3.3環境監測貫穿于整個環境評價體系中

項目方委托環境評價后,評價單位必須先委托對項目擬建地進行環境本底監測,對本底監測數據評價,在環境本底可行的情況下進行項目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同時疊加環境本底后具有環境可行性。在項目建成后并試運行3個月后對項目進行驗收,也是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最主要的環境要素預測評價和監督,建成后對環境影響是否超越了預測結果,必須進行環境監測。通過對廢氣污染源達標排放、廠區下風向污染物監測、環境大氣敏感區監測,說明大氣環境未改變環境現狀;產生的廢水達標排放,不改變原有水環境功能;噪聲環境達標等由環境監測數據來支持。在項目運行一段時間后,進行回顧性評價時還需要監測數據來說明建設項目建成后未改變環境現狀,具有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評價中的評價初期、建設期、運行期及后評價期,均由環境監測數據來支撐結果,因此,環境監測貫穿于整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之中。

4.加強環境監測的措施

4.1加強環境評價單位和監測

單位對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監測工作的認識,從思想上認識環境監測對于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性,尤其是加強對環境本底值的監測,為擬建項目的環保審批提供數據,確保對擬建項目在環保審批上的嚴格把關。

4.2完善環境評價報告書評審責任規范制度

在環境評價報告書和環境評價大綱審查時,要求環境監測技術專家參加,評審監測內容。

4.3建立并落實環境評價時間、難度和經費的制約機制

項目環境評價等級應與其評價時間、工作量及經費相關,評價時間進度應作為一個評審條件,杜絕速戰速決、急功近利的不良行為。根據環境監測方案計劃時間和預算相應的經費,確保環境監測工作順利進行,充分發揮其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作用。

5.結束語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其能為環境監察、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據環境監測依據對比分析可查找出當前環境存在的問題,并根據環境問題制定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按環境監測可實時監控環境污染問題,提前做好環境質量保護預防措施,為了更好的保證環保低碳生活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更好的服務。

【參考文獻】

[1]王曉紅. 試析環境監測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作用[J].能源與環境科學,2013

[2]肖麗紅. 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監測的作用探討[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

上一篇:信息科學論文下一篇:環保論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