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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進入保險中介市場范文

2023-09-27

外資進入保險中介市場范文第1篇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 中國保險業開放, 外國保險公司被獲準在我國設立代表處。1992年中國試點性允許在指定的城市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在制定險種上與中國組建合資企業。當時外資保險公司 (含合資) 共28家, 大多位于廣州和上海, 業務范圍主要是給在華外資企業提供保險服務、外國人個險業務等。

我國加入WTO后, 外資保險呈現井噴式增長。我國逐步減少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限制, 向很多外資非壽險公司頒發了經營許可證, 使非壽險市場分散化。雖然對非壽險公司取消了地域限制, 但大多數仍只分布在我國東部。在壽險市場上, 中資壽險公司仍具有絕對優勢地位, 外資壽險公司市場份額相對較低。外資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迅速增加, 其對保險市場的控制力也有所上升。壽險領域大多外資保險以合資形式進入, 而在財險領域則更多地選擇在中國設立分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 外資保險公司在選擇合資伙伴時, 傾向于非保險企業尤其是以事業經營為主的中資大型企業。這些企業多大有雄厚的財力, 良好的商譽和國資背景, 這樣可以規避較多的風險, 并為自身發展尋找到了強大支撐。這體現了外資保險公司的強烈的市場導向。雖然按照監管部門的標準, 外資持股超過25%的保險公司才算是外資保險機構, 但事實上境外保險機構除了設立“外資保險機構”外還通過參股我國現有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且部分外國公司參股份額十分接近25%, 例如美國安達集團成功收購華泰財產保險公司22.13%的股份。所以, 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保險市場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已經遠遠超過5%。

2 外資保險領域的問題

雖然, 中國加入WTO為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的發展提供了更廣的空間和條件, 但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 外資保險業作為經濟體系的一部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市場失靈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市場壟斷:與我國保險也相比, 部分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經驗和資產規模上有明顯的優勢。其模式經濟的特點也容易使外資保險公司的自由競爭發展成高度的集中壟斷。并且, 為了獲得巨額利潤, 少數保險公司有可能控制保險市場。這就導致了保費的上漲和保險資源優化配置的扭曲, 而使保險資源配置無效率, 保險交易的效率也會下降。

(2) 負的外部性效應:“多米諾骨牌”效應簡單來說就是一家外資保險公司倒閉產生的連鎖反應會引起保險業的恐慌和保險秩序的破壞。公眾對保險公司的信心受到較大影響, 進而危及保險市場甚至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

(3) 信息不完備, 不對稱:東道國的投保人對異國保險公司了解不多, 保險業務中的信息不對稱會給交易帶來障礙, 增加交易成本, 也降低了保險資源配置效率。那么, 即使一些外資保險公司主觀上愿意進行穩健經營, 也可能因此陷入困境。

除了作為經濟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固有的性質外, 還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影響著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比如其中包括:

其一, 合資的保險公司雙方難以實現長期合作。正如前文提到的, 與外資保險公司合作的中方股東大多是在某些領域有市場支配力的大集團, 如海爾集團, 中糧集團等, 但他們缺乏在保險業的經營經驗。由于股權雙方的利益不一致, 市場和技術上的差異等原因, 他們在經歷合作的鼎盛期后開始出現下滑趨勢, 甚至出現外資撤資現象。其二, 難以實現本土化經營。外資保險公司同樣難免面臨文化差異問題, 套用本土經營模式就可能會導致“水土不服”。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其三, 目前二三線城市的覆蓋面仍然很有限, 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公司業績。此外, 產品缺乏個性化, 人才制約等問題同樣會影響其發展。

3 外資保險公司進入的影響

總體而言, 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改革, 對整個保險業的的競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產生了積極影響。但也帶來了一些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

3.1 積極影響

(1) 促進了我國保險競爭機制的形成。一些進入中國的外國保險公司有百年的歷史與我國的保險公司相比有更先進的技術和相對更成熟的經營經驗。他們的進入使保險市場的競爭變得更激烈。這就鞭策國內保險公司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提高服務來提高競爭力。保險業向壟斷競爭的市場格局轉變, 市場力量發揮更多的作用。

(2) 外資進入促進了我國保險市場向多元化, 高效率的方向發展。外資保險公司重視差異化經營和市場細化。他們的進入豐富了產品的銷售模式和形態, 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的利潤增加和保險市場的多元化。

(3) 優化保險資源配置, 促進資本積累。外資保險進入程度高意味著東道國外資吸引得多, 可以利用外來資本發揮本國資源配置的潛能, 外資保險的多方面溢出效應在我國市場上得到釋放。

(4) 促進我國監管水平提高。外資保險的進入要求我國提高監管水平和能力, 外資保險的進入對我國保險市場在人力資源乘數效應, 信息透明度改進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3.2 負面影響

(1) 對中資保險公司形成一定沖擊。對于小規模的公司而言, 外資的進入打破原有競爭格局會增加這部分公司的壓力。并且外資保險公司在全球內配置資源, 其他分支的經濟危機或動蕩可能傳染到我國。這也加大了東道國金融的不穩定性。

(2) 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引起中資保險公司客戶源流失。外資的進入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優質客戶資源減少。

此外, 一些學者認為還涉及安全問題, 如果涉及政治上敏感的問題也是很大的挑戰;同時, 對監管體制的挑戰也是不容忽視的。

整體來看, 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保險市場上仍會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我們期待看到一個健全健康的中國保險市場。

摘要:外資保險在中國加入世界經濟貿易之后幾年有了蓬勃的發展。我國入世為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創造了有利條件。外資保險進入中國, 推動了我國保險公司的發展。同時, 其自身和我國保險業也面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挑戰。

關鍵詞:外資保險,發展狀況,影響

參考文獻

[1] 劉璐.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的效應分析與政策選擇[J].區域金融研究, 2009 (5) .

[2] 盛楓.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 2005.

[3] 魏希霆.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的發展[J].中國金融, 2011

外資進入保險中介市場范文第2篇

摘要:保險市場是一個嚴重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從國外的運行狀況來看,保險中介的加入優化了保險市場的資源配置,提高了市場效率,減少了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但是,由于我國市場的特殊性,中介人的加入似乎并未使市場得以優化,本文分析了財產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國國情,從產險中介法人化、區域選擇針對化等角度提出了構建和諧保險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保險中介人;生產力;生產關系

據《2008年中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末,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445家,其中,保險代理機構1882家,保險經紀機構350家,保險公估機構273家;兼業代理機構136634家,營銷員2560532人。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8043.50億元,同比增長38.84%,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2.21%。①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呈現強勁勢頭,但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

一、目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同質競爭普遍,行業發展滯后

我國保險業發展處于向市場化經營機制轉化進程中,市場化經營理念有待深入,集約化的經營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保險市場發展還未能擺脫原有機制的慣性。數據顯示,2008年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依然占我國產險的絕大部分比例,其中代理業務收取保費占比分別達到7.78%、9.05%和2.29%。②大而全、小而全的成長模式導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銷售保險產品的功能與保險中介機構的功能重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市場合作互補、相互依存的專業分工體系的建立。

另外,雖然近年來我國保險中介自身業務增長速度較快,但整體上經營管理水平不齊,不具備完善的服務標準,在保險市場中發揮的廣度和深度都還不夠。以保險公估市場為例,大多數保險公估機構不能針對不同行業投保人的需要和不同險種公估業務的要求制定公估流程,且估損方法缺乏科學性、客觀性,對不同狀況的資產缺乏科學、合理的定損標準,并缺乏對重大案件進行理賠查勘和準確定損的能力,造成公估質量的差別較大,不能滿足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不能保證客戶得到統一、規范的服務。

(二)人員素質偏低,專業人才匱乏

盡管我國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考試制度,部分從業人員也取得了基本的執業資格證書,但持證人數占比偏低,人員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單從人員學歷結構方面來看,2008年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代理人占我國保險代理人總數的12.80%;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經紀人占我國保險經紀人人總數的58.28%;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公估人占我國公估人總數的37.39%。③高素質的保險中介人才嚴重匱乏。

眾所周知,保險經紀屬于知識密集型行業,在中介市場中對人員素質的要求最高,保險經紀人往往代表了保險業較高水平,而且熟悉風險規避和管理方式以及核保和索賠程序,具有廣泛的人脈關系。但我國本科以上的經紀人僅占了58.28%,且同時具有從業資格認證又具有高業務水平的專業保險經紀人才十分匱乏,不少保險經紀公司只能靠“挖人”維持經營。④

(三)隊伍迅速膨脹,潛在風險積聚

保險中介人在整個保險運行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投保人買保險需要中介人,發生損失請求賠償也離不開中介人,中介市場本身規范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保險運行的完整性和通暢性。而長期以來,我國僅有一個中介形式即保險代理人獲得了大規模的發展,而保險經紀人和公估人的發展相對滯后,從而形成了代理人單一的保險中介市場主體。

據統計,2002年末我國保險營銷員達118萬人,隨后以年均12%的速度增長,截止至2008年末已達256萬人。①急劇的隊伍擴張使得營銷員嚴重脫落流失,展業短期化行為普遍存在。數據顯示,我國保險營銷員13個月的平均留存率大約只有30%,兩年留存率不足15%,遠低于其他國家和地區水平。②頻繁流動的營銷人員受教育程度偏低,加之現在大多數保險公司的保險營銷員都不屬于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底薪微薄,無“三險一金”保障,他們唯一的收入來源就是保單提成。純粹的金錢關系使得營銷員對公司沒有歸屬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常常會出現利己主義動機。而信息不對稱將會加劇其機會主義行為,使機會主義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銷售誤導、孤兒保單現象普遍存在,由此導致的潛在風險嚴重積聚[1]。

(四)區域差異較大,抗風險能力不足

在地域分布上,除了西藏以外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有保險中介機構,但其分布不均勻,絕大多數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區。截止2008年12月31日,東部沿海地區中介機構占比持續增加,其中代理機構1191家,占全國該類機構總量65%;經紀機構287家,占全國該類機構總數82%;公估機構192家,占該類機構總數70.33%。③東高西低的分配狀況與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高度相關,經濟發達的地區,保險市場也較為發達,保險業專業化分工程度高,保險專業人才相對集中,保險專業機構數量也相對較多。保險中介的存在能節約交易成本、集中和分散風險、減少配對和搜尋成本、抑制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促使買賣雙方做出可信的承諾。而中西部及東北部地區的保險中介發展滯后于行業的整體步伐,不利于保險市場的和諧發展[2]。

值得關注的是,盡管保險中介機構大部分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區,但市場上大多數公司業務規模較小,盈利能力較差。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在全球蔓延,我國金融業及實體經濟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和影響,許多資產規模較小、市場定位不準確的保險中介機構表現出較差的抗風險能力,業務下滑、公司虧損現象頻頻發生。

二、制約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和諧發展的原因分析

黨在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和諧社會”一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黨執政的一個重要方面,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不僅順應民意,也完全符合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要求。和諧保險的構建是和諧社會持續發展的堅實后盾,本文認為制約保險中介市場不和諧發展的原因主要有三點。

(一)源于產險市場的特殊性

與人身保險相比較,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保險賠償等更為復雜。在我國財產保險包含企業財產險、家庭財產險、機動車輛險、船舶險、貨物運輸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多種保險類別,各險種下承保的標的及相關利益有明顯的差異性,對技術知識要求頗高。對于保險中介而言,在為保險公司代理銷售產品、為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為合同當事人雙方進行承保及災后標的價值評估時,不僅僅需要了解保險條款的具體事宜,也應懂得被保險標的物質結構、自身特性等,這樣才能為保險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二)源于保險當事人與保險中介之間的不協調發展

從保險公司方面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占據我國保險公司市場的絕大份額,盡管股份制的新型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相繼出現,但壟斷局面依然存在,留給保險中介機構的空間十分有限。加之目前法律上對中外合資、外資保險公司的諸多限制,阻礙了保險中介業的發展。

從投保人方面看,保險中介機構是促使、推動保險雙方完成交易的橋梁。在保險費率和保障條款同等、保險機構網點和內部理賠人員眾多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直接通過保險公司買到同樣的保險產品,得到及時的賠付,這時投保人就不一定去找保險中介機構。再者,我國國民的保險意識薄弱,對保險需求層次不高,這也決定了投保人對保險中介的需求有限。

從保險中介方面看,一方面,中介機構往往采用人海戰術,盲目擴張保險隊伍,忽視人員素質水平的培養;另一方面,當預期利潤無法彌補前期投入成本時,在利益驅動下,保險中介機構將會退出市場,哄抬手續費、埋單、撕單的現象頻頻出現,使得保險市場良好的公眾形象難以樹立[3]。

(三)源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間的矛盾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研究生產關系的目的在于通過生產關系的研究,揭示生產關系發展的客觀規律,從而建立起符合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生產關系,并根據生產力發展的要求適時地對生產關系進行調整和改革,以更好地符合和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險營銷模式于1992年被友邦帶入我國,計劃經濟下形成的勞動力就業模式受到嚴重沖擊,保險營銷制度體現的多勞多得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代理關系迅速提升了我國保險業的生產力,證明了生產關系可以變革和發展生產力的論斷。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和進步,保險營銷制度代表的生產關系始終不能使保險營銷人員獲得與保險公司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障、平等的發展空間、基本的政治權利,這與我國特有的國情和以人為本的精神是相矛盾的[1]。落后的生產關系難以形成先進生產力所要求的高素質勞動者,在個人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誤導和欺騙等現象自然頻繁發生。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對策措施

我國現有的中介模式基本上是生硬嫁接別國模式,既有英國的無所不保的經紀人模式,又有東亞盛行的個人代理人模式,還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公司代理模式。一味復制而沒有考慮本土因素的中介模式必然使得生產關系難以適應生產力的發展,保險中介資源的重復配置和保險中介機構的超規模建設的頻頻出現必然影響保險市場的和諧發展。本文認為,應從產險中介法人化、區域選擇針對化等角度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改革,揚長避短,不斷完善我國保險中介市場。

(一)產險中介法人化

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高,保險標的種類多,風險差異大,技術復雜,個人代理人、個人經紀人無法適應其要求(家庭財產保險除外)。因此,產險中介人以法人形式出現應是最優選擇。

首先,在該法人公司下,允許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公估人同時存在。對于代理人而言,允許專業代理人和兼業代理人兩種形式并存。一方面,專業代理人更能適應財產保險涉及面廣、技術操作難度大的要求,而且產險市場上保源的分布比較集中,專業代理能充分發揮規模展業的優勢。另一方面,兼業代理人可作為特殊險種的展業代理,如機動車輛險、貨物運輸險等;對于經紀人而言,利用其不受保險險種限制的特點,彌補產險代理人對投保人利益保護的不充分,滿足投保人需求的多樣化;對于公估人而言,可以利用其專業優勢協同經紀人、代理人為保險公司及投保人提供最為優質的服務。

其次,各類中介人員應是該法人公司下的正式注冊員工。公司不僅要改變以往“以保費論英雄”的錯誤理念,努力加強職工的社會保障、發展空間及基本的政治權利建設,滿足其歸屬感的心理需求,還應對其進行專門的訓練,以提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積極落實保險中介行業服務規范標準的實行。

最后,產險中介法人應利用自身貼近客戶、信息靈通、專業技術強的優勢,在風險管理中發揮作用,為客戶提供保險價值鏈中的多種增值服務,打破僅靠賺取中介費用的傳統經營模式。長期以來,我國的保險企業習慣于“一條龍”服務,經營效率低下,產險中介法人化的出現可以使保險人致力于保險商品的開發、防災防損以及理賠等環節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

(二)區域選擇針對化

法人化的產險中介可以抓住不同地區發展的特點著力發展公司的某項業務,形成“單項業務為核心,多項業務共同發展”的經營模式。在東部保險業發展程度比較高的地區,人們保險意識較強,人們并不僅僅滿足于傳統保險產品,他們有更加多樣化、個性化的保險需求,需要保險經紀人為其量身定做保險計劃和理財計劃,保險經紀業務會有很大的發展空間。而在中西部保險業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保險普及程度不高,人們保險意識不強,因此,這些地區適合于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保險代理業務的蓬勃開展有利于引導當地居民的保險需求,促進當地保險業的發展。

綜上所述,按照又快又好、建設創新型行業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我國保險中介制度必須進行改革,產險中介法人化、區域選擇針對化將成為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最優選擇,只有變革與保險業發展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才能提升保險行業的生產力,才能真正奠定保險業和諧發展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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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呂宙.我國保險中介若干問題的思考與建議[J],保險研究,2007(5):11-17.

外資進入保險中介市場范文第3篇

保險公估人是從事保險標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專業公司。保險公估人的存在使得保險標的的價值有了一個客觀的依據, 客戶不用再擔心保險公司低估受損標的的價值而減少賠款??陀^公正是保險公估人的立身之本。

一、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發展不平衡。這種失衡主要表現在專業中介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的數量上。一方面是兼業的保險中介機構自上個世紀80年代就開始在保險銷售渠道上占有一定的比重, 而今以銀行代理保險為龍頭的兼業代理更是如火如荼;另一方面, 專業的中介機構長期缺位, 嚴重滯后于保險市場的發展, 無論在起步時間、還是在現有的機構數量以及經營狀況上都與蓬勃發展的中國保險業不相吻合。

2、行業鏈各環節關系失調。保險中介是保險行業鏈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應該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但是, 目前國內保險公司普遍還不能與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建立良好的信任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穩定業務合作關系, 甚至個別地方出現保險公司聯手打壓中介公司的現象。

3、保險代理人普遍出現誠信危機。保險代理人的誠信度之所以不夠高, 主要原因體現在三個方面:一, 過高的流失率使得保險代理人隊伍極為不穩定。他們大多“且戰且走”, 無法與客戶建立起長期可靠的關系。二, 保險代理人隊伍的素質普遍不高, 在大量的代理人招聘過程中, 看重的不是專業的知識和真誠的品格, 而是交際能力。更可怕的是, 對代理人的文化水平要求越來越低, 大批的高中生充斥著現在的保險代理人隊伍。三, 導致保險代理人誠信度不高的根本原因是由其自身的利益決定的。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 職責是推銷保單, 保險代理人的薪酬體系更使得他們急功近利。

二、保險經紀人的優勢和特點

1、投保人的代理人?!侗kU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 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可以看出, 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的。因為壽險保險合同是屬于附和合同, 保險條款的設計都很專業化, 使不熟悉保險的投保人不能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以得到保險保障, 使投保存在盲目性。保險經紀的參與將使這種情況得到改觀, 因為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是保險方面的專家, 經過一定的專業訓練, 有著豐富的專業知識, 精通各保險人的保險條款, 以及了解各家保險公司的信譽、實力、專業化程度, 根據投保人的具體情況與保險人進行諸如條款、費率方面的談判和磋商, 以期使投保人花費最少的保費獲取最大的保障。

2、為被保險人提供理賠服務。有部分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有誤導、欺詐客戶及縮小或夸大保險功能的行為, 相對于保險人, 被保險人屬弱勢群體, 很難有確鑿證據證明代理人有誤導和欺詐行為, 一旦發生索賠, 往往被保險人拒賠。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風險性及保障水平人利益的代表者, 他們深厚的專業知識與豐富的從業經驗能夠有效地分析和識別保險產品的風險性及保障水平, 由保險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處理理賠事宜可以有效地減少保險糾紛, 對保險代理人違規經營的行為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3、促進保險市場的完善與發展。保險經紀人是完善的保險市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 作為保險人來說, 向投保人說明責任免除等條款是其基本義務。保險人通過保險經紀人展業, 這些告知義務就可以由保險經紀人承擔, 可以減輕保險人的工作和手續。同時, 保險經紀人可以幫助保險人及時了解市場供需情況, 糾正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制定、保險理賠等環節中的傾向性和片面性, 促進保險人提高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

4、改變被保險人弱勢群體的地位。保險過程中被保險人的弱勢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保險商品買賣的過程中, 保險商品價格的內含信息, 保險保障程度、功能等信息, 保險人的服務質量與信譽, 保險人比投保人更清楚。這是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表現之一;二是在投保后, 在糾紛的處理過程中, 由于保險人擁有保單條款的解釋權, 有保險專業知識的優勢, 擁有與司法機關溝通的便利性, 而被保險人受其自身素質專業知識的限制, 無法獲得與保險人對等的談判地位, 其權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

保險經紀人的介入能有效的改變被保險人的弱勢地位。一方面, 保險經紀人能有效的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 科學準確的進行各種風險管理和風險查勘。不但可以幫助被保險人分析各種保險條款, 還能為被保險人量身打造一張符合其自身利益的保單。

三、綜述

規范的市場需要各種力量達到均衡, 從而形成互相制約的態勢。長期以來, 活躍在保險市場上的是形形色色的保險代理人。而保險經紀人等為客戶利益服務的重要市場主體嚴重的角色缺失。規范的保險中介市場需要保險經紀人。這不但是市場力量的選擇, 也是現實的需要。

摘要:近來年, 保險經紀人這個職業悄然興起, 給保險中介市場發展注入了強大的活力。保險經紀人以投保的利益為出發點, 為投保人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提供訂立保險合同的中介服務。然而, 當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存在諸多問題, 急需發揮保險經紀人獨特優勢和特點加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

外資進入保險中介市場范文第4篇

一、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 隨著經濟的發展, 我國保險行業總體保費收入持續高速增長, 并且已經進入穩步增長時期。自2006年至2011年, 保費收入從5641億元增加到14339億元, 年平均增長35.1%, 遠遠高于同期國內生產總值9.7%的增長速度;2007年保費收入為7035.76億元, 增長率為14.5%, 高于國內生產總值的8%。

我國保險行業總體發展呈現穩步上升趨勢, 發展事態良好。與此同時, 隨之產生的保險中介市場也有了一定的進步。我國保險中介市場態勢增長強勁, 對保險業發展的作用逐步顯現, 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有所增強。但就現實情況, 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達程度不夠, 甚至是處于起步階段, 由此, 保險中介市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隨著一系列的問題出現。

二、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經營方式粗放, 盈利能力低下

我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處于發展初期, 與西方已經成熟的保險中介市場相比, 差距巨大, 特別是經營方式還處于市場擴展期?!耙磺袨榱耸袌觥钡慕洜I模式, 導致管理弱化, 市場競爭力薄弱。保險中介 (代理) 公司的生存存在重大考驗, 過低的利潤率無法實現資本的原始積累, 難以保證保險中介行業的發展。

目前, 我國保險中介行業的發展時間短、規模小、力量弱、發展資源極端稀缺。專業保險機構規模小, 資本實力偏弱, 經驗成本較高, 盈利能力差, 已成為我國保險中介行業的主要特點。

(二) 保險中介機構發展失衡, 行業鏈各環節銜接失調

保險中介行業的結構存在較為明顯的失衡現象, 即專業機構發展較為緩慢, 而營銷員渠道和兼業代理機構等飛專業機構占據了主導地位 (如表1-3、1-4) 。與發達國家相比, 我國專業中介機構的占比較低, 導致了保險中介行業專業能力供給不足, 勢必成為影響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的隱患。

(三) 保險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普遍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問題嚴重, 是保險市場秩序混亂的根源。從監督機構對保險中介業務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 當前保險中介業務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 盲目追求業務開拓, 存在違規異地展業、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擅自任命高管等違規行為。

(2) 存在暗中或賬外向投保人、經辦人給予錢財的商業賄賂行為, 利用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開展業務等不正當交易。

(3) 涉嫌妨礙或干擾保險監管人員的執法檢查, 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甚至提供虛假資料。

(4) 進行虛假宣傳, 誤導投保人, 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

(四) 保險中介行業專業人才短缺

據數據顯示, 保險中介行業人數總量較低, 特別中經紀公司和公估公司。保險中介行業是一個技術性較強的行業, 由于出現時間較短, 人才短缺, 員工大多是從其他行業轉型。專業人才有限, 各公司為招攬人才, 不顧自身承受能力, 高薪覓才, 相互挖人, 造成整個保險中介行業形成人才流動過頻、人才嚴重短缺、人力成本奇高的現象。

(五) 誠信意識淡薄, 道德風險加深

當前保險中介行業存在著嚴重的誠信意識不強的現象。主要原因有三點:

(1) 從業人員為了個人利益, 出賣所在單位信息, 導致商業競爭對手牟取不法利益。

(2) 業務弄虛作假, 直接業務掛中介業務。保險中介公司通過虛開發票、虛假業務套取不正當利益、向投保人支付額外利益、虛假批退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資金等手段為保險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方便。

(3) 營業成本因中介業務違規操作而居高不下, 侵蝕企業利潤。保險中介公司虛列成本, 造成利潤不實, 設立賬外賬, 進行會計造假。

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加深, 市場競爭會隨之加重。處于發展初期的保險中介行業, 若想在經濟進程中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 無疑要針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 提出并實施有效的解決措施。

三、促進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發展的對策

(一) 加強經營方式合理化, 提高機構盈利能力

我們不能將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中介模式簡單移植, 而應以我國中介環境為基礎, 充分借鑒西方國家中介模式的合理部分, 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保險中介制度模式。并在此基礎上, 鼓勵保險中介機構采取合理化經營, 加大資本投入。針對保險中介行業實行政策鼓勵, 加強其市場競爭力與市場發展力, 提高盈利水平, 達到規模經濟。

(二) 加強行業鏈之間的銜接, 保持機構發展均衡

樹立保險中介產業觀, 將保險中介業發展計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中。實行積極地財政稅收政策, 減輕保險中介公司負擔, 鼓勵并支持企業及個人通過保險中介服務來提高風險保障水平。實現保險中介業余保險市場的協調發展。

(三) 加大監管力度, 促進保險中介市場的規范化、合法化

完善保險立法及監督機制, 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相關法則和政策的完善。通過保險中介法規的完善, 實現市場準入監管, 防止潛在風險;加大業務運營監管, 督促已獲準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 維護市場秩序, 防范經營風險;強化市場退出監管, 監督經營不善或嚴懲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序盡快退出市場, 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 降低損失, 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四) 培養保險專業人才, 刺激行業發展

一切經濟競爭歸根到底屬人才的競爭, 保險中介業的發展需要人才, 保險中介制度的創新更需要具有遠見卓識的創新型人才。

一個行業的蓬勃發展離不開專業技術過硬的人才, 只有擁有出色的專業人員, 一個企業、一個行業才能給得以踏上更新、更高的臺階。鼓勵保險中介專業人才的發掘和培養, 要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保險中介隊伍, 形成一種明顯的保險中介人的職業特征, 有一套嚴格的執業和品行規范。要用保險中介人的職業特征、職業水準、職業紀律、職業操守和職業形象贏得投保人、保險人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認知和認可。

(五) 建立保險中介市場的誠信制度

任何經濟社會, 誠信都是買賣雙方交易的基礎, 可以說, 不誠信就得不到良好的信譽, 就不會有保險中介業的持久發展。當保險中介行業的誠信缺失演變成信譽危機時, 保險中介市場就會缺少牢固的交易基礎, 從而無法正常運行, 更不要說保險中介制度的創新發展。因此, 加強中介市場的誠信環境建設極其重要。誠信風氣的形成, 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構建保險中介企業的誠信文化。企業文化是企業的靈魂, 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文化中含有誠信這一重要品質, 更可以形成優良的企業氛圍, 進而影響市場朝著誠信化方向發展。

(2) 建立保險中介信用管理體系。合理的管理體系的建立, 更有助于市場發展總體規范化、制度化, 使誠信不在只是道德上的約束, 而是成為了制度上的控制。

保險中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市場細分的結果。它的出現既使保險人擺脫了展業、驗險等繁重工作, 能夠致力于險種研發、保險資金運用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又解決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因保險知識匱乏而無法合理安排保險計劃、無法合理有效索賠等問題。保險中介的存在推動了保險市場的發展, 使保險資源能夠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因此, 解決目前我國保險中介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刺激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 對保險業、國家經濟的發展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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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奕.淺談誠信對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性[J].北京:經濟技術協作信息.2012.20 (11) :39

外資進入保險中介市場范文第5篇

關鍵詞:保險,保險中介,保險中介市場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 我國保險業發展迅速, 相比之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緩慢。保險市場規范、成熟的標志是保險業集約化經營的程度, 而集約化經營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公司之間的業務分工。保險中介市場是由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評估公司等形成一個有機的保險中介運行機制, 三者之間互相聯系, 互為依存, 是保險市場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一個發達、成熟的保險市場必須有一個充分發展和高度完善的保險中介市場。

截至2004年6月30日, 保監會已批設專業保險中介機構1258家, 其中已批準開業990家, 批準籌建268家, 保險中介市場已初具規模。但同我國快速發展的保險業對它的需求相比還遠遠不夠, 保險中介人在整個保險環節中缺位, 已成為當前制約我國保險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重要障礙。因此, 必須大力培育、扶持、引導、規范中介行業的發展。

一、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功能分析

完善和發展保險中介市場, 就是要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公司獨特的功能, 主要體現在專業技術服務、保險信息溝通、風險管理咨詢方面。所謂專業技術服務功能:一是專業技術。在保險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獨特的專家或技術人員, 能夠彌補保險公司存在的人員與技術不足的問題。二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一種專業性較強的經濟合同, 非一般社會公眾所能了解, 在保險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 由保險中介人出面, 不僅能解決專業術語和條款上的疑難問題, 而且容易緩解雙方之間的緊張關系。三是協商洽談。保險合同雙方在保險的全過程中存在著利益矛盾, 意見分歧在所難免。由于保險中介公司的介入, 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的資證, 供保險雙方或法院裁決時參考, 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所謂保險信息溝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保險市場中, 建立保險中介制度, 并利用其專業優勢, 為保險合同雙方提供信息服務, 加強合同雙方的信息溝通, 協調保險合同雙方的關系, 促進保險經濟關系良性發展。所謂風險管理咨詢功能, 是指保險中介公司憑借其專業技術和專家網絡優勢, 為社會提供風險評估、防災防損等風險管理咨詢服務。這種特殊的專業技術優勢, 使保險中介公司在保險市場中處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二、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缺陷分析

1.保險中介與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主要是指提供保險商品的保險人與需求商品的被保險人各自對對方的保險服務與保險標的相關信息了解的差異。首先, 信息不對稱將會加劇保險中介的機會主義行為。機會主義行為是指人們借助于不正當手段謀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傾向, 保險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使中介介入的機會主義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一特點會助長這一行為的發生。其次, 信息不對稱使中介人為了自身利益進行“逆向選擇”, 從而增加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風險, 進而對市場造成損害。再次, 道德風險是保險中介市場最為普遍的現象。它是指由于信息不對稱、監督不力, 代理人得到的收益遠大于他所付出的努力的“搭便車”偷懶、機會主義行為等問題。我國保險市場中介介入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隱瞞和欺詐, 它對保險市場的損害后果是極為嚴重的。最后, 信息不對稱增加保險中介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是指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交易過程產生的費用, 包括談判、簽約、監管執行和維護等費用。保險中介市場的交易成本包括代理、經紀或評估過程中的各項信息費用。保險市場信息不完全、不對稱性使內部化的外部收益趨小, 必然導致交易費用不合理增大。

2.保險中介市場的結構凸顯不對稱。

然而, 如果從保險中介主體結構上看, 與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中介市場相比, 我國保險中介凸顯出結構的不合理。目前, 全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102957家, 保險營銷員149萬人, 保險營銷員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占有絕對優勢, 二者實現的保費收入占總保險收入的63.62%;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占比很小, 僅占總保費收入的2.37%。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地位的失衡, 使投保人的利益經常得不到很好的保護, 出現了太多的糾紛, 極大地損害了保險行業的聲譽。因此, 能否實現保險中介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結構調整, 實現保險中介產業的快速增長, 進而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 從很大程度上講, 取決于我國保險中介制度較高層次的市場均衡。

3.保險中介市場的制度建設尚不健全。

(1) 現行的資格考試制度太容易以及無差別的手續費制度造成社會公眾對保險代理人信任度下降以及加劇中介市場混亂等問題不利于保險中介人的發展。 (2) 現代制度中對保險中介人的行為控制存在較大漏洞, 監控力度較差。并且對中介人行為損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利益時的損害賠償沒有具體規定。 (3) 保險中介模式選擇——以個人為主體的保險代理模式不僅使保險中介監管難以落實, 又與社會文化傳統相抵觸, 從而影響制度效率。 (4) 保險中介制度由于我國體制變革的復雜性及相關利益集團的博奕而變遷頻繁, 缺乏正確的目標引導和適度的超前性。

4.保險中介市場的實施機制有待完善。

(1) 監管當局對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管效力不高, 保險中介制度規則無法貫徹執行。具體表現為:保險代理合同執行不規范;對中介機構的管理規定實施不力;中介人的行為不規范以及農村保險中介的管理真空狀態等。 (2) 保險協會對保險中介的管理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突出表現就是中介介入的自律性管理幾乎是空白。 (3) 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的管理有待加強。一方面, 保險公司自身對代理人管理的機構不健全, 只重業務量而忽視人員管理;另一方面, 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監管執行不力, 造成代理業務管理混亂。

三、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進一步完善

保險中介在世界上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 而在我國卻仍然是一個幼稚產業。從國外的情況來看, 保險中介對于保險業的規范和發展作用巨大。在英國, 保險公司雖然只有800多家, 但保險中介機構卻有3200多家, 超過60%的業務是通過中介實現的。因此, 面對入世后已經或將要到來的外資保險中介, 迫切任務是發展和壯大我國保險中介市場, 進一步完善保險中介制度。

1.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策略選擇。

(1) 準確的市場定位是保險中介發展的前提。在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和復雜的今天, 專業化、職業化是企業的核心價值, 企業的專業化是與社會分工的細化密切相關的, 中介機構存在的意義不是使保險經營活動中多了一個參與利益分配的主體, 而是使保險的社會分工更加合理、服務更加周到、效率更加快捷、交易成本更加低廉, 是社會分工中難以缺少的組成部分, 沒有這樣一個定位, 中介機構的發展就失去了空間。保險中介市場也難以健康、持久發展, 這是保險業發展的內在規律所決定的。 (2) 特色經營是保險中介發展的關鍵。特色是一事物區別另一事物的本質特征。企業的經營特色是市場競爭過程中所展示出來的獨特風格和生存方式。發達國家保險市場上普遍采用經紀人或代理人辦理承保等事項, 將承保前的標的風險評價和出險后的損失鑒定交由評估人來完成的做法是基于這些市場分工的細化和各個中介公司的專業化程度, 他們從業務領域和服務手段上各有側重、各有所長, 深受社會的認可, 保險人與他們的合作既是分工的需要, 同時也是利益的需要。 (3) 人才是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的根本。目前我國中介市場發展存在的最大問題是人才問題。一是中介市場人才總量少, 由于我國中介市場發育晚, 熟悉中介業務的專業人員很少, 許多中介市場主體是以是否做過保險作為衡量資質的標準, 準入門檻低, 日后行為中留有明顯的舊有習慣。二是對中介經營者存有偏見, 認為一流的人才應在保險公司發展, 只有在保險公司難有更大發展的人員才會選擇中介機構作為發展平臺。加之社會認知程度和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差距, 優秀的保險管理者和經營從業者一般不愿向中介市場流動。三是現階段的經營狀況也不利于專業人才成長。在這種經營環境下, 不僅優秀的人才吸引不來, 而且好的人才也培養不出來。 (4) 注重吸收國外保險中介制度的精華。隨著入世后我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和發展, 我國保險中介制度所處的環境正日趨良性, 因此, 我們要大興“拿來主義”, 積極借鑒國外保險中介制度的部分精華為我所用:一是根據不同的制度環境和業務性質選擇不同的保險中介模式;二是建立科學的資格等級、差別傭金和職業培訓制度, 以提高保險中介人的道德水準和業務素質;三是健全保險中介的行為規范, 包括擔保制度、反不正當營業行為制度、客戶投訴制度等。四是建立高效的制度實施機制, 包括規范的政府監管, 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以及以媒體為主的外部監督機制。

2.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具體措施。

(1) 完善保險中介市場準入、退出制度, 對保險中介機構準入應實行許可證制度, 對其退出制定合理的強制性退出與自動退出條件, 而對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準入應由《公司法》、《保險法》以及相關中介管理條例從嚴控制并堅決貫徹執行, 其退出制度則可由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依法規做出并制定出終身禁入條件, 加大其違規成本。 (2) 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保險中介人行為規則。應由監管部門和中介協會及保險公司共同來進一步完善包括中介人的業務范圍、執業規則和行為準則在內的各種行為規范并嚴格執行。 (3) 建立和完善保險中介人報酬支付規則及懲罰規則, 應盡快實行差別傭金制, 界定傭金管理權限及支付方式。懲罰方式應包括罰款、停止執業、永久取消中介人資格、民事賠償,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4) 健全保險中介制度實施機制。應該說近年來我國保險中介制度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 但在現實中仍出現的許多問題究其原因在于制度實施不力。因此, 應進一步增加保險監管機構, 加強保險中介協會的自律管理;建立保險中介人網絡信息檔案, 接受客戶投訴和社會公眾的查詢。 (5) 建立保險中介機構資信評級制度, 對保險中介機構的資信評級, 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業進行。評估的重點應圍繞企業信譽, 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 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 履約情況, 業務量, 市場占有率, 道德品質, 被處罰情況等來進行, 以別于一般企業。

總之, 我國保險中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不僅是應對入世后外資保險中介激烈競爭的需要, 更是發展壯大我國保險市場的需要。要抓住機遇, 不斷克服制度缺陷以及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利影響, 進一步加快保險中介行業發展, 建立起一個結構合理、功能互補、誠實信用、品質優良的專業化保險中介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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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立新.信息不對稱與我國保險中介制度的完善[J]經濟界, 2002 (5)

外資進入保險中介市場范文第6篇

一、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現狀

1. 社會認可度不夠。

在我國, 保險經紀作為一個新興行業, 社會對其的職能和作用知之甚少, 保險經紀公司的社會公眾認可度仍然不高, 被保險人買保險只知道找保險公司, 不去找專業的保險經紀人;不少保險公司對保險經紀公司的職能和作用也不大了解, 總覺得專業保險經紀公司和自己是競爭對手, 從而對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開拓工作設置重重阻力和障礙。也有的保險公司雖能與保險經紀公司有一定的配合, 但只限于保險公司尚未拓展的新業務。

2. 保險經紀人執業水平普遍較低。

目前, 我國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的執業水平普遍較低。由于我國保險經紀人業務量較少, 加上從業時間短, 經紀人實際運作經驗積累不足, 應對特殊情況的能力較弱。特別是缺乏熟悉工程、機械等行業核心技術的全方位綜合型的保險經紀人才。此外,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開放, 國外大公司的進入, 使得人才流失現象嚴重。這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再次, 雖然保險經紀市場潛力巨大, 但保險經紀人才教育卻十分滯后, 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培養平臺。

3. 法律配套措施缺失, 監管力度弱。

國外保險經紀人發展較快, 保險經紀人的數量、業務范圍及影響程度都今非昔比。除了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外, 成立保險經紀人的同業組織進行行業自律也是一個鮮明特色。保險經紀人的同業組織主要通過建立經紀協會等形式, 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它的有效管理能夠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而在我國當前的保險經紀市場, 還尚未建立一套科學、高效的保險經紀人監督管理體制。

4.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未形成共贏關系。

保險公司大多已建立其營銷網絡, 機構大而全, 經紀人的介入不能明顯節約其展業成本, 使保險公司認為通過經紀人展業不經濟, 不大愿意與經紀人合作。另一方面, 多數經紀人市場定位模糊, 片面追求業務量, 傾向于手續費和傭金高的業務, 樂意與出價高的保險公司合作, 往往成為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的延伸。有的經紀人甚至還為保險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如通過虛開發票、虛假批退為保險公司套取資金作為回報, 保險經紀人則獲得一定數量的手續費。這嚴重地干擾了保險經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完善和發展方向

1. 規范經營, 進行科學的市場定位。

市場營銷學告訴我們, 科學的市場定位是一個行業發展的基礎, 保險經紀業要發展, 首先要使自身具有獨特的市場職能和地位, 這樣才能依托自身的優勢有的放矢。未來一段時間, 保險經紀人首先要明確自身的市場定位, 通過合理的業務空間拓展, 充分發揮保險經紀的作用, 挖掘保險資源, 提高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 促進保險市場的良性循環。

2. 提高保險經紀人的業務水平和能力, 提升企業的凝聚力。

我國保險業發展迅速, 但專業技術人員極度匱乏, 所以, 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加快提高我國保險經紀業的從業人員素質十分重要。這項工作可以由保監會引導培訓, 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培訓, 有保險培訓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或院校協辦培訓, 保險中介企業自行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高素質、高能力, 也才能為投保人提供專業化、技術含量高的服務, 贏得客戶信任。

3. 加強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公司的戰略合作。

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雙方的合作是一種互惠互利的選擇。保險經紀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顧問和風險管理專家, 代表被保險人的利益采購保險產品。因此, 保險經紀公司更應主動加強與保險公司多層次、全方位的合作, 抓住保險公司調整業務的機會, 理順同保險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 形成同保險公司專業化分工的關系, 在促進保險公司經營機制和增長方式的轉變的同時, 加快自身發展, 提高經濟效益。

4. 嚴格監管措施, 加強保險經紀業法制建設。

市場經濟離不開法制建設, 就目前的情況看, 行業主管部門應盡快出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保險經紀人的行為準則和保險經紀公司財務及會計管理辦法, 另外對現行2002年版保險法的諸多市場行為監管內容也應作補充調整, 使保險經紀人的各項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與此同時, 通過借鑒發達國家保險經紀行業法律、法規的先進之處, 結合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 進一步完善保險經紀的相關法規。通過立法, 拓展市場領域, 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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