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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論文范文

2023-09-2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論文范文第1篇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39—90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90)建標字第228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

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F批準《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39—90為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農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39—79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廳負責。本規范的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村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衛農村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村鎮規劃和建筑設計,必須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從實際出發,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村鎮的規劃和生產與民用建筑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花炮廠(庫)。

第1.0.4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與民用建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一、層數和一棟占地面積超過本規范第4.1.1條規定的生產建筑;

二、超過五層的民用建筑;

三、超過800個座位的影劇院、禮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條 村鎮規劃和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構造

第2.0.1條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主要構件材料應符合表2.0.1的規定。

第2.0.2條 防火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墻應從基礎砌起,截斷可燃或難燃屋頂結構,

二、防火墻頂應高出可燃或難燃屋面層50cm,;高出非燃屋面層40cm。當屋頂為混凝土或磚拱時,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磚拱下面。

三、防火墻應突出可燃或難燃墻體40cm。

第2.0.3條 防火墻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防火墻上應安裝甲級防火門窗。

緊靠防火墻兩側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當防火墻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第2.0.4條 觀眾廳與舞臺之間的隔墻,宜采用非燃燒體實體墻。舞臺口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燒體墻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舞臺的燈光控制室應采用非燃燒體墻與可燃物貯藏室隔開。 舞臺的屋頂或側墻上應設便于開啟的排煙氣窗,其面積不宜小于舞臺地面積的5%。

第2.0.5條 電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應采用非燃燒體墻與其它部分隔開。觀察孔和放映孔應設阻火閘門。

第2.0.6條 爐灶不應靠可燃墻壁砌筑。

煙囪內壁至可燃構件的距離,不應小于24cm。煙囪穿過可燃屋頂時,排煙口應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頂至屋面層范圍內應用非燃燒材料砌抹嚴密,如圖2.0.6。

第三章 規劃和建筑布局

第3.0.1條 村鎮的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納入村鎮的總體和建設規劃。

第3.0.2條 村鎮規劃應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區用地宜選擇在生產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向;生產區用地宜選擇在村鎮的一側或邊緣。

第3.0.3條 生產和貯存有爆炸危險物品的甲、乙類廠(庫)

房,應在村鎮邊緣以外單獨布置。

甲、乙、丙類液體貯罐或罐區,應單獨布置在村鎮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及地勢較低的地帶,當采取防止液體流散等安全措施時,也可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

第3.0.4條 打谷場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宜布置在村鎮的邊緣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場的面積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場之間及其與建筑物(看場房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

第3.0.5條 汽車、大型拖拉機車庫宜集中布置,并宜單獨建在村鎮的邊緣。

第3.0.6條 林區的村(鎮)和企、事業單位,距成片林邊緣的防火安全距離,不宜小于300m。

第3.0.7條 村鎮內消防車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60m。消防車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應與其它公路相連通,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3.5m,轉彎半徑不應小于8m。當管架、棧橋等障礙物跨越道路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m。

第3.0.8條 村鎮的農貿市場,不宜布置在影劇院、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場所的主要出入口處和影響消防車通行的地段,并與甲、乙類生產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 廠(庫)房、堆場、貯罐

第一節 廠(庫)房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占地面積

第4.1.1條 廠(庫)房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占地面積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第4.1.2條 貴重的機器、儀器、儀表間和變電所、發電機房應采用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第4.1.3條 汽車、大型拖拉機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但超過20輛的車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二節 防火間距

第4.2.1條 廠(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 廠(庫)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執行。

第4.2.3條 兩座廠(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兩相鄰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實體墻,且無可燃屋檐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宜小于4m。

第4.2.4條 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設備外壁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表4.2.1的規定。

注:室外設備應按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確定。

第4.2.5條

一、

二、三級耐火等級的數棟廠房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4.1.1條規定的一棟建筑允許占地面積時,可

成組布置。組內廠房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宜符合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

第4.2.6條 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6的規定。

第4.2.7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乙類液體桶裝露天堆場,距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邊溝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條 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規定。

第4.2.9條 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類液體貯罐和甲、乙類可燃氣體貯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丙類液體貯罐和乙類助燃氣體貯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條 室外電力變壓器與甲、乙類液體貯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丙類液體貯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節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條 噴漆等易燃、易爆生產部位應設防火墻與其它

部位隔開,并應有直通室外或樓梯間的安全出口。

第4.3.2條 存放超過3臺的汽車庫或大型拖拉機庫,每3臺宜設防火墻分隔。庫房與修理間、值班室相連時,應設防火墻分隔。

庫內不應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條 發電機房宜單獨建造。發電機房不應與甲、乙類廠(庫)房毗連建造,當與其它建筑毗連時,應設防火墻分隔,并宜設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條 糧、棉、麻倉庫宜單獨建造,當與其它建筑毗連或庫房面積超過250m²時,應設防火墻分隔。

第4.3.5條 牲畜棚宜單獨建造。當其建筑面積超過150m²時,應設非燃燒體實體墻分隔。牲畜棚應設直接對外出口,門應向外開啟。鍘草、飼料間及飼養員宿舍與牲畜棚相連時,應設防火墻分隔。

第4.3.6條 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部位,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墻處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墻處。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泄壓面積(m²)與廠房體積(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條 廠房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一、甲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50m²,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二、乙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100m²,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三、丙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200m²,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四、丁、戊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300m²,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但每層面積不超過500m²時,可采用鋼樓梯作為第二個安全出口,其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

第4.3.8條 廠房的疏散樓梯、門各自的總寬度和每層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百人0.8m計算。但樓梯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1.1m;疏散門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凈寬不宜小于1.4m。

第4.3.9條 庫房和每個防火隔間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兩個,但建筑面積不超過80m²的防火隔間,可設一個門;一棟多層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200m²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

庫房的門應向外開啟。甲類物品庫房不應采用推拉門和卷簾門。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5.0.1條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允許占地面積、允許長度,應符合表5.0.1的規定。

第5.0.2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養老院的宿舍應設在

一、二層。

第5.0.3條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三級,三級耐火等級的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建筑的層數不應超過二層。

第5.0.4條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規定。

第5.0.5條 兩棟建筑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應為防火墻或兩相鄰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實體墻,且無外露可燃屋檐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第5.0.6條 數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5.0.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組內建筑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0.4條的規定。

第5.0.7條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一、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m²,且人數不超過50人;

二、除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室內最遠的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m,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可設一個門,其凈寬不應小于1.4m。

三、除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學校教學樓以外的

二、三層公共建筑,當符合表5.0.7規定的條件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其凈寬不應小于1.1m。

第5.0.8條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不應大于表5.0.8的規定。

第5.0.9條 劇院、電影院、禮堂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觀眾廳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每個出口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250人;

二、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6m計算。其走道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1m,邊走道的凈寬,不宜小于0.8m;

三、觀眾廳的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并不應設門檻;緊靠門口處2m內不應設置踏步;疏散門的寬度不應小于1.4m;疏散樓梯的凈寬不應小于1.1m;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每排不宜超過22個。

第5.0.10條 學校、商店、辦公樓等民用建筑的樓梯、底層疏散外門的各自總寬度和每層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表5.0.10的規定計算。但每個疏散樓梯、走道和底層疏散外門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1.1m。

第5.0.11條 封閉式農貿市場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每個疏散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5m。場地面積超過1000m²時,每增加500m²應增設一個疏散出口。

場內主要疏散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3.5m。

第六章 消防給水

第6.0.1條 編制村鎮規劃時應同時規劃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并宜采用消防、生產、生活合一的給水系統。

第6.0.2條 無給水管網的村鎮,其消防給水應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應設置通向水源

地的消防車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設施。利用天然水源時,應保證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第6.0.3條 設有給水管網的村鎮及其工廠、倉庫、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宜設置室外消防給水。村鎮的消防給水管網,其末端最小管徑不應小于100mm。無天然水源或給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宜設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6.0.4條 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計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規定。 第6.0.5條 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宜小于表6.0.5的規定。

第6.0.6條 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間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與房屋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5m,當有困難時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1.5m。

第6.0.7條 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4h,其它建筑不應小于2h。

第6.0.8條 供消防車或消防機動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設計地面的高度不應超過5m。

第6.0.9條 缺水源的村鎮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種形式的滅火設施。

第七章 電氣

第7.0.1條 架空電力線路距下列場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

一、甲、乙類廠(庫)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氣體貯罐;

三、甲、乙類液體貯罐

但丙類液體貯罐可為1.2倍。

第7.0.2條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7.0.3條 1kV以下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建筑物、地面、樹木等的最小垂直距離(最大馳度時)和最小水平距離(最大風偏時),不應小于表7.0.3的規定。

低壓接戶線在最大馳度時與交通道路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m,與人行道不應小于3.5m。

第7.0.4條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第7.0.5條 打谷場的電力、照明線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設,其管材不應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場的每臺電動機應設單獨的操作開關,并應設置在開關箱內。開關箱至電力設備之間的線路,嚴禁采用插頭連接。

打谷場內的照明燈具與可燃物距離不應小于1m。

第7.0.6條 甲、乙類廠(庫)房內的配電線路,應穿水煤氣鋼管敷設,并宜采用銅芯導線。

公共建筑吊頂為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設。 第7.0.7條 爆炸危險場所,應采用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及部件。

可燃物品庫房內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7.0.8條 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及其附屬設備,應設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7.0.9條 有雷擊危險地區的下列建筑應設置防雷保護設施:

一、甲、乙類廠(庫)房,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二、影劇院、體育館等,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三、高度超過15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丙、丁、戊類生產建筑,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過40的地區,當建筑物高度大于和等于20m時,可設置防雷保護設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舉例

附錄三 庫房、堆場、貯罐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舉例

附錄四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論文范文第2篇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39—90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90)建標字第228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

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F批準《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39—90為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農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39—79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廳負責。本規范的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村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衛農村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村鎮規劃和建筑設計,必須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從實際出發,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村鎮的規劃和生產與民用建筑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花炮廠(庫)。

第1.0.4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與民用建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一、層數和一棟占地面積超過本規范第4.1.1條規定的生產建筑;

二、超過五層的民用建筑;

三、超過800個座位的影劇院、禮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條 村鎮規劃和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構造

第2.0.1條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主要構件材料應符合表2.0.1的規定。

第2.0.2條 防火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墻應從基礎砌起,截斷可燃或難燃屋頂結構,

二、防火墻頂應高出可燃或難燃屋面層50cm,;高出非燃屋面層40cm。當屋頂為混凝土或磚拱時,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磚拱下面。

三、防火墻應突出可燃或難燃墻體40cm。

第2.0.3條 防火墻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防火墻上應安裝甲級防火門窗。

緊靠防火墻兩側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當防火墻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第2.0.4條 觀眾廳與舞臺之間的隔墻,宜采用非燃燒體實體墻。舞臺口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燒體墻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舞臺的燈光控制室應采用非燃燒體墻與可燃物貯藏室隔開。 舞臺的屋頂或側墻上應設便于開啟的排煙氣窗,其面積不宜小于舞臺地面積的5%。

第2.0.5條 電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應采用非燃燒體墻與其它部分隔開。觀察孔和放映孔應設阻火閘門。

第2.0.6條 爐灶不應靠可燃墻壁砌筑。

煙囪內壁至可燃構件的距離,不應小于24cm。煙囪穿過可燃屋頂時,排煙口應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頂至屋面層范圍內應用非燃燒材料砌抹嚴密,如圖2.0.6。

第三章 規劃和建筑布局

第3.0.1條 村鎮的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納入村鎮的總體和建設規劃。

第3.0.2條 村鎮規劃應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區用地宜選擇在生產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向;生產區用地宜選擇在村鎮的一側或邊緣。

第3.0.3條 生產和貯存有爆炸危險物品的甲、乙類廠(庫)

房,應在村鎮邊緣以外單獨布置。

甲、乙、丙類液體貯罐或罐區,應單獨布置在村鎮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及地勢較低的地帶,當采取防止液體流散等安全措施時,也可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

第3.0.4條 打谷場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宜布置在村鎮的邊緣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場的面積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場之間及其與建筑物(看場房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

第3.0.5條 汽車、大型拖拉機車庫宜集中布置,并宜單獨建在村鎮的邊緣。

第3.0.6條 林區的村(鎮)和企、事業單位,距成片林邊緣的防火安全距離,不宜小于300m。

第3.0.7條 村鎮內消防車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60m。消防車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應與其它公路相連通,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3.5m,轉彎半徑不應小于8m。當管架、棧橋等障礙物跨越道路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m。

第3.0.8條 村鎮的農貿市場,不宜布置在影劇院、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場所的主要出入口處和影響消防車通行的地段,并與甲、乙類生產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 廠(庫)房、堆場、貯罐

第一節 廠(庫)房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占地面積

第4.1.1條 廠(庫)房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占地面積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第4.1.2條 貴重的機器、儀器、儀表間和變電所、發電機房應采用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第4.1.3條 汽車、大型拖拉機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但超過20輛的車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二節 防火間距

第4.2.1條 廠(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 廠(庫)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執行。

第4.2.3條 兩座廠(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兩相鄰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實體墻,且無可燃屋檐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宜小于4m。

第4.2.4條 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設備外壁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表4.2.1的規定。

注:室外設備應按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確定。

第4.2.5條

一、

二、三級耐火等級的數棟廠房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4.1.1條規定的一棟建筑允許占地面積時,可

成組布置。組內廠房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宜符合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

第4.2.6條 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6的規定。

第4.2.7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乙類液體桶裝露天堆場,距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邊溝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條 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規定。

第4.2.9條 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類液體貯罐和甲、乙類可燃氣體貯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丙類液體貯罐和乙類助燃氣體貯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條 室外電力變壓器與甲、乙類液體貯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丙類液體貯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節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條 噴漆等易燃、易爆生產部位應設防火墻與其它

部位隔開,并應有直通室外或樓梯間的安全出口。

第4.3.2條 存放超過3臺的汽車庫或大型拖拉機庫,每3臺宜設防火墻分隔。庫房與修理間、值班室相連時,應設防火墻分隔。

庫內不應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條 發電機房宜單獨建造。發電機房不應與甲、乙類廠(庫)房毗連建造,當與其它建筑毗連時,應設防火墻分隔,并宜設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條 糧、棉、麻倉庫宜單獨建造,當與其它建筑毗連或庫房面積超過250m²時,應設防火墻分隔。

第4.3.5條 牲畜棚宜單獨建造。當其建筑面積超過150m²時,應設非燃燒體實體墻分隔。牲畜棚應設直接對外出口,門應向外開啟。鍘草、飼料間及飼養員宿舍與牲畜棚相連時,應設防火墻分隔。

第4.3.6條 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部位,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墻處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墻處。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泄壓面積(m²)與廠房體積(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條 廠房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一、甲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50m²,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二、乙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100m²,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三、丙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200m²,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四、丁、戊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300m²,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但每層面積不超過500m²時,可采用鋼樓梯作為第二個安全出口,其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

第4.3.8條 廠房的疏散樓梯、門各自的總寬度和每層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百人0.8m計算。但樓梯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1.1m;疏散門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凈寬不宜小于1.4m。

第4.3.9條 庫房和每個防火隔間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兩個,但建筑面積不超過80m²的防火隔間,可設一個門;一棟多層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200m²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

庫房的門應向外開啟。甲類物品庫房不應采用推拉門和卷簾門。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5.0.1條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允許占地面積、允許長度,應符合表5.0.1的規定。

第5.0.2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養老院的宿舍應設在

一、二層。

第5.0.3條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三級,三級耐火等級的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建筑的層數不應超過二層。

第5.0.4條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規定。

第5.0.5條 兩棟建筑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應為防火墻或兩相鄰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實體墻,且無外露可燃屋檐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第5.0.6條 數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5.0.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組內建筑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0.4條的規定。

第5.0.7條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一、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m²,且人數不超過50人;

二、除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室內最遠的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m,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可設一個門,其凈寬不應小于1.4m。

三、除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學校教學樓以外的

二、三層公共建筑,當符合表5.0.7規定的條件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其凈寬不應小于1.1m。

第5.0.8條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不應大于表5.0.8的規定。

第5.0.9條 劇院、電影院、禮堂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觀眾廳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每個出口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250人;

二、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6m計算。其走道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1m,邊走道的凈寬,不宜小于0.8m;

三、觀眾廳的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并不應設門檻;緊靠門口處2m內不應設置踏步;疏散門的寬度不應小于1.4m;疏散樓梯的凈寬不應小于1.1m;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每排不宜超過22個。

第5.0.10條 學校、商店、辦公樓等民用建筑的樓梯、底層疏散外門的各自總寬度和每層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表5.0.10的規定計算。但每個疏散樓梯、走道和底層疏散外門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1.1m。

第5.0.11條 封閉式農貿市場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每個疏散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5m。場地面積超過1000m²時,每增加500m²應增設一個疏散出口。

場內主要疏散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3.5m。

第六章 消防給水

第6.0.1條 編制村鎮規劃時應同時規劃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并宜采用消防、生產、生活合一的給水系統。

第6.0.2條 無給水管網的村鎮,其消防給水應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應設置通向水源

地的消防車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設施。利用天然水源時,應保證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第6.0.3條 設有給水管網的村鎮及其工廠、倉庫、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宜設置室外消防給水。村鎮的消防給水管網,其末端最小管徑不應小于100mm。無天然水源或給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宜設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6.0.4條 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計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規定。 第6.0.5條 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宜小于表6.0.5的規定。

第6.0.6條 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間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與房屋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5m,當有困難時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1.5m。

第6.0.7條 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4h,其它建筑不應小于2h。

第6.0.8條 供消防車或消防機動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設計地面的高度不應超過5m。

第6.0.9條 缺水源的村鎮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種形式的滅火設施。

第七章 電氣

第7.0.1條 架空電力線路距下列場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

一、甲、乙類廠(庫)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氣體貯罐;

三、甲、乙類液體貯罐

但丙類液體貯罐可為1.2倍。

第7.0.2條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7.0.3條 1kV以下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建筑物、地面、樹木等的最小垂直距離(最大馳度時)和最小水平距離(最大風偏時),不應小于表7.0.3的規定。

低壓接戶線在最大馳度時與交通道路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m,與人行道不應小于3.5m。

第7.0.4條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第7.0.5條 打谷場的電力、照明線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設,其管材不應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場的每臺電動機應設單獨的操作開關,并應設置在開關箱內。開關箱至電力設備之間的線路,嚴禁采用插頭連接。

打谷場內的照明燈具與可燃物距離不應小于1m。

第7.0.6條 甲、乙類廠(庫)房內的配電線路,應穿水煤氣鋼管敷設,并宜采用銅芯導線。

公共建筑吊頂為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設。 第7.0.7條 爆炸危險場所,應采用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及部件。

可燃物品庫房內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7.0.8條 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及其附屬設備,應設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7.0.9條 有雷擊危險地區的下列建筑應設置防雷保護設施:

一、甲、乙類廠(庫)房,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二、影劇院、體育館等,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三、高度超過15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丙、丁、戊類生產建筑,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過40的地區,當建筑物高度大于和等于20m時,可設置防雷保護設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舉例

附錄三 庫房、堆場、貯罐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舉例

附錄四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論文范文第3篇

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吳時晶

福州市建筑設計院林其昌

1 引言

地下汽車庫作為高層建筑的一部分(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愈加普及),其面積很少則一層,多則數層,由于地下汽車庫在高層建筑中處于半封閉狀態,流動或停泊的汽車排出廢氣且帶有可燃物,因此如何解決其通風與排煙問題就顯得十分重要。

2 高規與新汽車庫防火規范主要異同點

高規: 新汽車庫防火規范:

4.1.8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汽車停車庫、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規定(原為 GBJ67-84 現改為GB50067-97)。 1.0.2 本規范適合于新建、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庫防火設計(采文說明中明確規范適用于高層民用建筑所屬的汽車庫)

8.4.1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米的二類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2,且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8.2.1 面積超過2000m2的地下汽車庫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用。

5.1.6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m2。 8.2.2 設有機械排煙系統的汽車庫,其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200m2。

8.4.2 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擔負一個防

煙分區應按不小于60m3/h·m2計算,擔負二個或二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為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不小于120m3/h·m2計算。 8.2.4 排煙風機的排煙量按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h計算確定。

8.4.11 設置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8.2.7 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進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于排風量的50%。

對比知道二規范主要差別在于:地下汽車庫應設排煙系統的條件從200m2放松到2000m2放到2000m2;排煙分區從500m2擴大到2000m2;排煙量從60m3/h·m2減少到6次/h。

3 高層建筑地下汽車庫通風與排煙系統的形式

對排煙系統而言,雖排煙分區擴大了了,但排煙量與平時排風量相差無幾,這樣以前平時排風與火災排煙二合一系統之間存在的不少難以協調的問題已基本解決。

3.1 平時排風和火災排煙均使用一臺風機。

防煙分區內(通常在1000m2以內)設風機一臺,平進排風與火災排煙均運行,系統風量按火災時排風量確定,風機前設一常開,280°C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3.2 平時排風和火災排煙風機分別獨立設置。

在同一防煙分區平時排風與火災排煙分別設置風機,普通風機平時常開,70°C關閉防火閥;高溫風同設70°C開啟,280°C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普通風機平時常開,火災時改為排煙風機運行。

3.3 采用雙速風機,平時排風低速運行,火災排煙高速運行。

這種系統形式主要適用于排風量與排煙量懸殊的車庫(如車庫平面特殊,層高大,汽車出入庫頻度低,每輛汽車占面積特別大),今后出現頻率可能已不太高。

4 新汽車庫防火規范引發的思考和設計中應注意的問題:

4.1 新汽車庫防火規范規定排煙量按換氣次數確定,其值雖與汽車庫排風量相近,但它們目的卻不一樣。前者是為迅速排出煙氣,保證人員車輛安全疏散和控制火災蔓延;而后者是為了控制庫內廢氣濃度,確保人員健康。

4.2 汽車庫的氣流組織

地下汽車庫通風與排煙系統還應重視送風、排風與排煙系統的氣流組織。合理的氣流組織可以迅速地排除汽車庫內廢氣與煙氣。要使氣流組織合理設計者應認真研究、確定送風、排負與排煙系統形式與布置,使疏散方向正好是煙氣與污染濃度降低方向,排風口、排煙口要盡可能均勻,靠近汽車附近,送風口應布置在疏散口的方向。

4.3 擋煙梁的認定

防煙分區劃分高規規定采用檔煙垂壁、檔煙梁或擋煙隔墻等措施,這里檔煙梁高規中指“頂棚下突出不小于500的梁”。新汽車庫防火規范使排煙量明顯減少,筆者認為在新情況下,防煙分區的認定應相對規范、嚴格,即擋煙梁的認定應認真、從嚴。建議以板下大于800梁或主、次梁差大于500的主梁認定為擋煙梁。

4.4 風機的選擇

按新汽車庫防火規范設計的排風與排煙系統,對應管路阻力則相差不大。呼吁有

關廠家應緊跟市場,盡快開發出與普通風機工況相近、動力性能良好、壓頭適中(比普通風機壓頭略高些),高效、噪聲低、平時排風與火災排煙均適合的混流工風機,以滿足市場需求。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論文范文第4篇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GB 50174-93(摘錄)

第四章 建 筑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4.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性能。變形縫和伸縮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第4.1.6條 室內頂棚上安裝的燈具、風口、火災探測器及噴嘴等應協調布置,并應滿足各專業的技術要求。

第4.1.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圍護結構的構造和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等要求。

第三節 防火和疏散

第4.3.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第4.3.2條 當電子計算機機房與其它建筑物合建時,應單獨設防火分區。 第4.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并宜設于機房的兩端。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第4.3.4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及第一類輔助房間的裝飾材料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五章 空 氣 調 節 第四節 系 統 設 計

第5.4.4條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如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墻處設防火閥;穿過變形縫處,應在兩側設防火閥。防火閥應既可手動又能自控。穿過防火墻、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第5.4.5條 空調系統應設消聲裝置。

第七章 給 水 排 水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7.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應采用難燃燒材料保溫。

第八章 消防與安全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8.1.1條 電子計算機主機房、基本工作間應設二氧化碳或鹵代烷滅火系統,并應按現行有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8.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8.1.3條 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應與空調、通風系統聯鎖??照{系統所采用的電加熱器,應設置無風斷電保護。

第8.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設計,除執行本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第8.1.5條 電子計算機用于非常重要的場所或發生災害后造成非常嚴重損失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工程設計中必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節 消 防 設 施

第8.2.1條 凡設置二氧化碳或鹵代烷固定滅火系統及火災探測器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其吊頂的上、下及活動地板下,均應設置探測器和噴嘴。

第8.2.2條 主機房宜采用感煙探測器。當設有固定滅火系統時,應采用感煙、感溫兩種探測器的組合。

第8.2.3條 當主機房內設置空調設備時,應受主機房內電源切斷開關的控制。機房內的電源切斷開關應靠近工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人口。

第三節 安 全 措 施

第8.3.1條 主機房出口應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的門。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打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論文范文第5篇

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石化工業建筑廠房防爆設計中的應用

在石油化工企業發展中常見的設計有氫氣壓縮機廠房、丙烯腈裝置的空壓制冷廠房、石油氣壓縮機房等裝置。這些裝置在使用的過程中會出現火災, 加上石化工業原有建筑建設標準和實際發展體現出更多不相適應的特點, 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石化工業建筑廠房火災發生的可能。

比如以石化工業建筑廠房氫氣壓縮機設計為例,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將氫氣壓縮機廠房設計定為甲類廠房, 耐火等級超過二級, 同時,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石化工業建筑廠房氫氣壓縮機防爆也有著很高的要求。在實際運行中,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氫氣壓縮機的運行以氫為基本介質, 氫氣的質量比空氣輕, 而且還是一種可燃性氣體, 爆炸范圍大。為了避免石化工業建筑廠房氫氣壓縮機出現爆炸的現象, 需要科學設定石化工業建筑廠房氫氣壓縮機的泄壓面積, 介紹主體結構在爆炸時對主體帶來的危害。結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氫氣壓縮機泄壓面積和廠房體積的比例在0.05-0.22之間, 且比值會隨著爆炸介質的提升而提升, 根據實際石化工業建筑廠房氫氣壓縮機廠房建筑必須是封閉式設計, 泄壓面積和廠房體積比值要超過0.15, 且在使用的過程中要確保廠房的通風良好。

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石化工業建筑廠房安全疏散中的應用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安全疏散的基本條件如下所示:第一,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安全疏散操作的時候要嚴格限制使用影響疏散的材料。第二,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安全疏散要擁有安全通道。第三,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安全疏散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疏散路線。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安全疏散設計具體如下:第一, 安全出口的設置在石化工業建筑廠房的每個防火區域和樓層都需要設計邊緣距離在5m以上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區每個樓層安全出口的數量要結合實際來確定, 最少不能小于兩個。第二,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內任何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能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在具體設計操作的時候, 設計人員如果出現不知道參照哪個規范的時候, 需要在符合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基礎上進一步考慮國家對石化工業建筑廠房安全疏散的規定。

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石化工業建筑廠房鋼結構防火保護中的應用

在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石化工業建筑廠房的倉梁、倉柱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即對于石化工業建筑廠房的倉梁、倉柱應用來講, 如果在使用的過程中會受到各類液體或者可燃性氣體干擾, 則是需要相關人員在使用的時候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熱材料進行保護操作。

在石化工業建筑設計中, 甲類生產廠房和液化汽油灌裝站、乙類有防爆要求的生產廠房, 他們的建筑結構耐火等級被確定為一級, 同時, 建筑鋼結構的防火保護要嚴格按照石化企業鋼結構防火保護技術操作規范要求進行設計, 即將甲類生產廠房和液化汽油灌裝站、乙類有防爆要求的生產廠房的耐火等級設定為2h。從實際應用操作情況來看, 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甲類生產廠房和液化汽油灌裝站、乙類有防爆要求的生產廠房的耐火等級設定為3h, 比以往的規定要求更嚴, 這種較高級別的耐火等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石化工業建筑設計的保護程度。

四、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石化工業建筑廠房耐火極限中的應用

耐火極限主要是指在標準耐火試驗操作下,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的建筑結構、建筑配件在火的作用下失去自身穩定性、完整性。根據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耐火極限得到了調整,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 并加強新技術在石化工業建筑廠房耐火極限設計中的應用, 為建筑廠房防火設計提供更多支持, 增強設計的靈活性。

石化工業建筑廠房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倉庫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能比4h低, 在靈活調整的時候也不能比3h低。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 對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級石化工業建筑廠房樓板設計中, 如果應用了預應力和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 樓板的耐火等級不能比0.75h低。石化工業建筑級耐火等級廠房的屋頂承重構件可以應用沒有保護層的金屬構件, 對于甲乙丙液體火焰影響建筑的時候需要相關人員及時采取隔熱操作。石化工業建筑廠房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的耐火等級不能比2h小。石化工業建筑廠房中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部, 如果不得已和廠房臨近的時候需要確保建筑的耐火極限不能低于3h。在丙類廠房中設置休息區、辦公室的時候需要將石化工業建筑廠房耐火極限設置在2.5h以上。石化工業建筑廠房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的耐火極限設定需要在2h以上。石化工業建筑廠房變壓器室之間的耐火極限要在2h以上。

結束語

綜上所述, 在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下我國石化行業得到了進步, 在石化行業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各種類型的建筑形式。為了能夠確保石化工業建筑的合理、安全使用, 需要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使用石化工業建筑, 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應用到石化工業建筑廠房防爆、安全疏散、建筑鋼結構保護、耐火極限設定中, 確保整個石化企業建筑使用安全, 為石化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更多支持。

摘要:在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下, 社會各類建筑結構更加復雜, 石化企業建筑設計深刻影響企業發展成效, 為此, 需要相關人員結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內容具體分析怎樣有效進行石化工業建筑設計, 旨在更好的促進石化工業發展。

關鍵詞: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石化工業,建筑設計,運用

參考文獻

[1] 劉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石化工業建筑設計中的應用[J].建筑知識, 2016, 36 (06) :21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論文范文第6篇

(一) 防火規范的版本更新

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 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二) 項目背景與基本概況

該項目位于大連城市CBD核心區, 集輸變電、線路工區用房、五星級酒店于一體的具有國際性的高端綜合體項目, 提升大連供電公司與酒店品牌形象, 將成為CBD核心區的地標建筑。

⑴規劃總用地面積:13900.00 m2

⑵總建筑面積:124053.00 m2

其中地上建筑面積:87959 m2

地下建筑面積:36094 m2

⑶建設規模與性質:主要包括酒店客房、會所、

綜合服務設施;調度大廳、寫字間、地下車庫及配套設施等;

⑷建筑層數:地上42層 (未含頂部局部2層設備層, 6層裙房) ;地下4層;

⑸建筑高度:220.0m (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點) ;205.0m (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屋面) 。

⑹高層建筑分類:一類;建筑耐火等級:地上一級, 地下一級。

二、消防設計重點

(一) 城市綜合體

作為兩種以上功能的城市綜合體, 在消防設計上注意疏散人數的換算方法不同。按照國家規范的規定, 建筑內不同用途區域的人員數量可按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結合疏散人數換算系數計算?,F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并未詳細列出不同用途場所內 (如辦公、會所區等) 的人員密度。本項目將參考國內同類建筑的人員密度設計。

(二) 超高層建筑

從建筑分類來看, 該項目為高度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建筑, 故應設置避難層。一旦遇到火災, 要將建筑內的人員完全疏散到室外比較困難, 應在建筑物內設置相應的避難區域, 讓人們在該區域安全等待救援。

⑴在避難層的位置設定上, 第一個避難層設置在了第七層, 距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大于50m;第二、三個避難層分別設置在二十二層、三十七層。

⑵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在該層實現轉換, 即為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以二十二層避難層為例, 來自其上方二十三至三十六層酒店客房的人, 自上而下疏散至該避難層等待救援, 樓梯及前室的門應開向避難層;而人們如果繼續向下疏散, 需先經過該避難層轉換后, 再進入下行的疏散樓梯前室, 此時門應開向防煙樓梯間前室。

⑶按5.0人/㎡計算避難層的凈面積, 滿足避難人數的設計要求。仍以二十二層避難層為例, 設計中避難層面積229㎡, 可供229㎡X5.0人/㎡=1145人避難。而二十三至三十六層酒店客房總人數僅有797人, 故避難層凈面積滿足避難人數的使用需求。

⑷避難層兼作設備層, 設備管道集中布置。該項目除地下室 (共四層) 、四十二層及屋頂兩層設備外, 三個避難層同樣承擔了辦公和酒店的大量機房安置任務。

(三) 常規消防設計

⑴總平面消防設計

建筑和周圍現狀建筑均保持13m以上的防火間距?;厮闹茉O置≥4m的環形機動車道, 兼做消防通道, 上空無障礙物;消防車可停泊內部環路, 可以直接到達位于建筑物一層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車道按照4m計算, 中心線轉彎半徑為12m, 符合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救援場地和入口, 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四分之一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滿足消防撲救要求。建筑的南側及北側均布置了大于15m X20m的消防車撲救場地。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 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本建筑外墻設置了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⑵防火分區的劃分

根據《建規》規定, 一類建筑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地上部分為1500m2, 地下部分為500m2, 設備用房為1000m2。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 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增加1.0倍。本項目建筑內將全面設有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 防火分區按照規范要求設定。

⑶安全疏散的計算

本項目用于人員疏散的樓梯間均為防煙樓梯間,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均設乙級防火門, 并向疏散方向開啟, 梯間前室面積不小于6m2, 與消防電梯合用時前室面積不小于10m2, 所有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均設置加壓送風系統。

塔樓主體內設2部寬度為1.35m的疏散樓梯, 樓梯位于核心筒內。人員可通過此樓梯疏散至避難層, 在避難層通過疏散樓梯轉換以疏散至首層, 并經過大堂區域疏散至室外。塔樓上部設有酒店配套餐飲及健身等人員較為集中的功能區域, 根據每百人1m的寬度指標進行疏散樓梯寬度設計, 以確保其疏散寬度滿足規范要求。

裙房另設置2部寬度分別為1.5m及1.6m的剪刀樓梯和一部獨立為宴會廳設置的疏散寬度為1.6m的疏散樓梯。疏散寬度按照每百人1m計算。

⑷消防電梯的設置

消防電梯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 且每個防火分區不少于1臺。為了符合此項補充條款的消防設計要求, 本工程增加了消防電梯, 并適當調整了防火分區。以防火分區最多、使用功能最為復雜的地下一層防火分區平面為例, 來闡述調整的方法。該層建筑面積為9518㎡, 劃分成10個防火分區。在原有F1-F5五臺消防電梯的基礎上, 將O1-O3三臺辦公區的普通電梯調整為消防電梯, 另增加了F6-F9四臺消防電梯。這樣, 地下一層平面共計消防電梯12臺, 分別設置在10個不同的防火分區。

三、結論

防火規范是建筑消防設計的依據, 是消防審批及工程驗收的標準?!督ㄖO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整合了以前多規、高規及其他規范標準不協調的問題, 與舊版規范相比, 更具有邏輯性, 對建筑消防設計的要求更為嚴格。

作為建筑師, 消防安全問題是設計關注的重點。防火規范的不斷更新, 有效的預防了建筑火災, 減少了火災帶來的危害, 有力保障了人身和財產安全。這就是防火規范更新對建筑設計的指導作用, 也是本論文研究的課題意義所在。

摘要:伴隨著城市現代化進程的加快, 超高層建筑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 在世界各個地區描摹出一道道錯落有致的城市天際線。而超高層建筑在表達其精銳外觀和高新技術的同時, 也會帶來一些隱患, 其中防火問題首當其沖。本論文以作者主持的實際項目:大連魯能超高層四季酒店為例, 淺談防火規范更新后我們在圖紙中做出的應對調整, 繼而論述規范理論對實際工程的指導作用, 以期為更多的建筑消防設計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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