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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工作總結范文

2023-09-23

保理工作總結范文第1篇

首屆醫藥行業保理服務研討會圓滿成功

本站消息 由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中國醫藥企業家協會、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主辦,保理通(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承辦的首屆中國醫藥行業保理服務研討會于2014年4月25日再蘇州在水一方大酒店圓滿落下帷幕。本次會議由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副秘書長劉衛戰主持,在大會開幕式上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吳清功副會長做了精彩致辭,商業保理專委會韓家平主任做了重要的講話。

平安商業保理、厚樸商業保理、渤海國際保理、優玖醫藥、中信、浙江大道、亞洲(深圳)保理、深圳前海信泰、中星、新疆多贏、嘉和匯通等幾十家商業保理公司,同時還有浙江珍誠醫藥在線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安特實業有限公司等近百家醫藥企業代表參加本次大會。深入分析中國醫藥企業融資需求特點及渠道,探討我國醫藥企業與保理(金融機構)如何創新業務合作模式,尋求中國醫藥行業商業保理發展的最佳實踐路徑,促進行業健康持續有序發展,以便更好地服務于醫藥企業。

保理工作總結范文第2篇

上傳時間:2006-1-13 0:0

一、保理業務簡介

保理業務(又稱福費庭,即FORFAITING),是指銀行(保理商)與賣方企業(供應商)之間簽署協議,賣方企業(供應商)將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企業(購貨商)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保理商),由銀行為其提供與此相關的包括應收賬款回收,銷售分賬管理,貿易融資,信用風險控制以及壞賬擔保等單項或多項服務。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使用比例的下降,賒銷比例的不斷上升為保理業務在國際貿易中發揮作用創造了條件,而且進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擔保,可以使出口商在賒銷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對進口國催收賬款的法律和實務缺乏理解帶來的困難和風險。保理業務為以賒銷方式進行銷售的企業設計了一種綜合性金融服務,它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流

動資金的需求。

保理業務對于我國來說,尚屬新興的金融服務品種。目前,國內銀行已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等數家銀行加入了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能夠開展該業務。

二、保理業務的基本分類

在現實運作中,保理業務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種類型。按照風險和責任的原則,

保理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一)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權來劃分,保理可以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指供應商將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供應商向保理商融通貨幣資金后,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如購貨商破產或無力支付,只要有關款項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權”。我國許多商業銀行在選擇保理業務時特別謹慎,大都選擇有追索權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指供應商將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供應商向保理商融通貨幣資金后,當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時,保理商放棄對供應商追索的權力,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

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供貨商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給買方來劃分,保理業務可以分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債權一經轉讓,供貨商立即將保理商參入保理的情況通知給購貨商,并通知購貨商將應付賬款直接付給保理商。我國《合同法》規定供應商在有應收賬款轉讓時,要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購貨商,所以我國的保理業務必須是明保理。

而暗保理則是供貨商為了避免讓他人知道自己流動資金不足而轉讓應收賬款,并不將保理商參入保理的情況通知購貨商。暗保理的特點就是供應商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的情況不通知給購貨商,購貨商的貨款到期時仍由供貨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交給保理商的一種

經濟行為。

(三)融資保理和到期保理

融資保理又稱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能夠為供貨商提供預付款融資。在融資保理形式中,只要供貨商將發票交給保理商,并且應收賬款在信用銷售額度內的已被核準,保理商應立即支付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貨幣資金,余額等待保理商向購貨商全部收回應收賬款以

后,保理商再向供應商結清。

到期保理則是保理商在賒銷業務發生時,不須提供預付賬款融資,而是在應收賬款到期時才進行支付。比如一些小商人,他們越來越需要保理商提供應收賬款管理及壞賬擔保的服務,采用到期保理這種形式,屆時(買方約定付款期或預期付款期)不管貨款是否能夠收到,

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三、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有追索權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應收債權出售時與之相應的壞賬風險并沒有轉移,根據相關規定及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相當于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其會計處理為:

1.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按協議企業從銀行實際取得的款項)

財務費用(保理手續費)

貸:短期借款

盡管該筆應收賬款己保理融資,但風險沒有轉移,所以不沖減應收賬款。同時企業應設置備查簿,詳細記錄此項應收債權的賬面金額、收款期限及回款情況。

2.發生銷售退回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財務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3.經營保理業務的銀行收回的應收賬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給企業的部分。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等于原借給企業的部分,可以直接對沖“短期借款”和“應收賬款”賬戶。如果收回賬款高于原借給企業的部分,企業通過“銀行存款”賬戶轉回銀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貸款低于原借給企業的部分,銀行會將此筆資金直接從企業賬戶扣除,則企業做賬時: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賬款

銀行存款

到期銀行收不回貸款,企業有義務按照保理協議約定金額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二)無追索權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1.保理時,根據協議企業可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按協議企業從銀行實際取得的款項)

其他應收款——銀行(協議中預計將發牛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現金折扣)

壞賬準備(保理業務中應收債權已經提取的壞賬準備)

財務費用(支付的保理手續費)

營業外支出——保理融資損失(售出應收賬款金額與上述四個科目如為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某單位(企業不再擁有收款權)

或營業外收入——保理融資收益(售出應收賬款金額與上述借方前四個科目如為貸方差額)

2.簽署協議時該筆應收賬款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現金折扣可能會與協議中預計的不同,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等于協議中預計的金額,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銷售退回及折讓)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退回企業按規定出具的紅字發票)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沖減協議中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折讓、現金折扣)

第二種是大于協議中預計的金額,這時企業應將實際發生的折扣、銷售退回等高于協議中的部分在補償給銀行:

(1)借:主營業務收入

財務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等,高于原預計金額)

(2)借:其他應收款——銀行(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等金額高于原預計金額部分)

貸:銀行存款

第三種是小于協議中預計金額,保理銀行應將多收回的部分還給企業:

(1)借:主營業務收入

財務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等,小于原預計金額)

(2)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

(三)明保理的會計處理

明保理與暗保理的賬務處理與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的賬務處理相同。這里不再贅述。

(四)融資保理的會計處理

(1)供應商將應收賬款憑證交給保理商獲得發票金額80%的現款時,

借: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80%的現款)、

財務費用(實際收到80%的現款低于應收賬款賬面價值80%的差額)、壞賬準備(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

(2)余下的20%應收賬款等待保理商向購貨商全部收回應收賬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應商結清應收賬款保理資產,會計分錄同上。

(3)若購貨商到期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時可按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作賬務處理。

(五)到期保理的會計處理

供應商的會計處理

借:現金、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貨幣資金)

財務費用(實際收到的貨幣資金與應收賬款價值的差額)、壞賬準備(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保理工作總結范文第3篇

有追索權的保理相當于是將應收賬款質押給了銀行,從而獲取融資。銀行有追索權,因此企業并沒有將相應的風險進行轉移。

轉讓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按實際收到的款項)

財務費用(按辦理保理業務時繳納的手續費)

貸:短期借款

如果企業銷售的這批貨物發生了退回,則記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到期時,如果購貨商能完全支付掉貨款,則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賬款

若到期銀行收不回貨款,由于銀行附有追索權,則企業就有義務償還相應的費用。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如開戶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保理業務實際未支付現金,而是為公司出具銀行承兌匯票,收到以本公司公司作為出票人銀行承兌匯票時,將按辦理保理業務時繳納的手續費作為財務費用處理,并按票據記載

事項進行備查登記,會計處理:

借 財務費用

貸 銀行存款

將票據交給收款人時:

借 應付賬款(或物資采購等)

貸 應付票據

銀行收到應收款項時,會計處理:

借 銀行存款

貸 應收賬款 票據到期時:

借 應付票據

保理工作總結范文第4篇

保理業務流程:

①賣方向銀行提交本公司相關資料,提交公司和個人查詢信用記錄授權書,在銀行開立一般戶,向銀行申請信用額度,同時向擔保公司提交相關資料。 ②銀行對賣方進行信用評估并核準信用額度;

③賣方在與買方完成發貨、驗貨,形成有效的無瑕疵債權后,與銀行簽署保理業務要件(包括借款申請書、保理合同、應收賬款轉讓清單、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委托支付協議、擔保函、下游企業確認應付賬款及期限的函、承諾函等);提供與下游企業的銷貨合同、提貨單,銷貨方增值稅發票,下游企業確認應付賬款及期限的函,下游企業的營業執照年報、月報,入庫單等。同時賣方、反擔保人與擔保公司簽署擔保要件(包括擔保申請書、聯保承諾函、企業股東會決議、擔保協議書、反擔保合同)

④擔保公司審核通過后,與銀行簽訂擔保要件。

⑤銀行審核通過,同意放款,賣方將銀行保證金、擔保公司貨押保證金匯入指定賬號,同時繳納保理費,擔保費,財務顧問費。

⑥銀行放款給賣方,賣方將款項支付給賣方的上游企業。

⑦賣方在獲得融資后,按時支付利息,按照承諾函的約定,做好走賬及月末存款等工作,同時根據銀行要求,提供下游企業的報表等資料。

保理工作總結范文第5篇

有追索權的保理相當于是將應收賬款質押給了銀行,從而獲取融資。銀行有追索權,因此企業并沒有將相應的風險進行轉移。

轉讓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按實際收到的款項)

財務費用(按辦理保理業務時繳納的手續費)

貸:短期借款

如果企業銷售的這批貨物發生了退回,則記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到期時,如果購貨商能完全支付掉貨款,則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賬款

若到期銀行收不回貨款,由于銀行附有追索權,則企業就有義務償還相應的費用。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如開戶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保理業務實際未支付現金,而是為公司出具銀行承兌匯票,收到以本公司公司作為出票人銀行承兌匯票時,將按辦理保理業務時繳納的手續費作為財務費用處理,并按票據記載

事項進行備查登記,會計處理:

借 財務費用

貸 銀行存款

將票據交給收款人時:

借 應付賬款(或物資采購等)

貸 應付票據

銀行收到應收款項時,會計處理:

借 銀行存款

貸 應收賬款 票據到期時:

借 應付票據

保理工作總結范文第6篇

國內保理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XX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貸業務發展,規范公司國內保理業務管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以及公司《綜合授信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內保理業務是指賣方(債權人)將其向境內買方(債務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其他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公司,由公司為賣方提供應收賬款融資及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應收賬款是指賣方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買方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以及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銷售產生的賬款,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等;出租產生的賬款,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提供服務產生的賬款。

第四條 根據公司是否保留對賣方的追索權,國內保理業務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回購型)保理是指公司向賣方提供保理項下

1 融資后,若買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賬款,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賣方追索未償融資款。

無追索權(買斷型)保理是指公司向賣方提供保理項下融資后,若買方因財務或資信原因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賬款,公司無權向賣方追索未償融資款。

公開保理是指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及時通知買方的保理業務。

隱蔽保理是指根據賣方與公司的約定,不向買方通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但在賣方與公司約定的條件發生或公司認為必要時,向買方通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的保理業務。

第五條 保理業務的申請人、買方均應為集團及成員單位。

第六條 辦理保理業務必須以真實、合法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七條 國內保理業務的申請人納入公司統一授信管理,在授信額度范圍內給予辦理國內保理業務。

第二章 應收賬款的范圍和條件

第八條 可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范圍:

(一)賣方因向企業法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而形成的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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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認定的其他可以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 第九條 應收賬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收賬款基于正常、真實、合法的交易產生,原則上要求申請人已履行了對應交易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或服務,并能夠提供商業發票、發貨單等相應證明材料;

(二)應收賬款權屬清楚,沒有瑕疵,賣方未將其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為任何第三人設定任何質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

(三)賣方與買方在交易合同中未約定應收賬款不得轉讓的條款;

第十條 以下應收賬款不得辦理保理業務:

(一)已到期的應收賬款;

(二)涉及特許經營、專利、商標、知識產權等市場不易定價的產權交易而形成的應收賬款;

(三)賣方計劃提供或約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預計將于未來產生的應收賬款;

(四)具有保證金性質的應收賬款;

(五)雙方存有經濟糾紛或債權債務關系涉及第三方的應收賬款;

(六)公司認定的其他不宜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 第十一條 辦理保理業務一般無須另行提供擔保。但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3 第三章 融資金額、期限、利息

第十二條 保理融資金額應綜合考慮買賣雙方資信狀況、應收賬款質量、結構、期限、付款進度安排及前提條件、預期壞賬比率、交易合同約定義務的履行情況、違約事項及違約金等因素合理確定。單筆保理融資金額最高不超過發票實有金額

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是指發票金額扣除銷售方已回籠貨款后的余額。

第十三條 保理融資期限應根據應收賬款還款期限、合理在途時間等因素確定,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保理融資到期后必須收回,不得辦理展期和再融資。

第十五條 保理融資可采取預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對預扣利息的,參照公司票據貼現,采取預扣利息的方式。

保理利息=保理融資金額×融資期限(天)×(融資利率/360)

實際放款金額=保理融資金額-保理利息

融資利率可參照公司貼現利率或者貸款利率執行。

(二)對后收利息的,在公司規定的同期限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合理確定融資利率。

如融資提前收回或賣方以自有資金提前償還融資的,公司應將多收的利息及時退還賣方。

4

第四章 職責劃分

第十六條 信貸管理部負責受理國內保理業務;與賣方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向賣方移交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資金計劃部負責參照公司規定對國內保理業務測評合理的融資利率;

第十八條 結算部負責國內保理業務的有關款項收付; 第十九條 風險管理部負責國內保理業務的審查和風險控制等。

第五章 保理業務申請

第二十條 辦理國內保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賣方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1、集團內成員單位;

2、在公司開立一般結算賬戶;

3、在公司信用評級達到B級(含)以上;

4、在公司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買方經營管理規范,現金流量充足,償債能力較強;無惡意拖欠賣方貨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人資格要求

經公司認可的具有較強代償能力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的以下單位可以接受為擔保人:

1、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

5

2、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 公司不接受下列單位作為擔保人:

1、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科學院、圖書館等;

3、社會團體;

4、無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或者超出企業法人書面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5、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四)抵、質押物要求:

抵(質)押物除必須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抵押物堅固耐用、不易毀損,價值可評估且穩定;

2、質押物通用性強,容易變現,價值易評估且穩定。 第二十一條 賣方提出保理業務申請,必須填寫公司《信貸業務申請書》,說明企業的基本情況、保理融資金額、期限、擔保(或反擔保)條件等內容,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信貸管理部負責業務受理。業務受理一般包括以下環節:

1、信貸管理部對賣方授信額度情況進行初步核查;

2、信貸管理部接到賣方業務申請后,先對申請資料、

6 買賣雙方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賣方在公司的授信額度核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有授信額度;

(二)綜合授信額度情況;

(三)授信有效期情況;

(四)有無重大不利情況發生。

第二十三條 對于在公司未有授信額度、或已有授信額度但可用額度不符、過期或已發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賣方,必須按照公司《綜合授信管理辦法》對其進行授信。對于已有授信額度但授信條件未落實的,必須在授信條件落實后才能進行申報和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于綜合授信額度符合條件的申請,信貸部應對照賣方綜合授信額度,合理確定本次保理融資額度。

第二十五條 對賣方需在公司頻繁辦理保理業務的且雙方存在長期穩定買賣關系,在賣方的綜合授信額度和授信有效期內,可為賣方核定保理循環額度,在額度有效期內循環使用,有效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保理循環額度的核定按照保理融資額度的核定方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于符合有效授信額度的賣方,必須按照公司要求進行資格審查并要求賣方提交齊全保理業務申請應備的資料,具體見《保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附件一)。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加蓋公章。加蓋的公章必須清晰,且與營業執照、貸款卡上的企業名稱三者一致,若不一

7 致,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登記公告”進行核對。

第二十七條 資格審查,是對買賣雙資格、擔保人資格以及抵質押物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信貸管理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查,并進行審查復核。重點調查分析以下內容:

(一)應收賬款及買賣雙方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買賣雙方資信狀況,有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買賣雙方的交易關系是否良好穩定,買賣雙方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判斷買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

(四)買方是否確實收妥貨物,并確認債務;交易合同、應收賬款發票和買方驗貨證明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必要時還應索取出庫單、發貨單、提貨單等單據,判斷本筆交易和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五)應收賬款發票所對應款項的已回籠情況,核實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

(六)對交易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付款進度安排及前提條件)、違約事項以及違約金等進行審查分析,判斷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及時足額回籠的可能性;

(七)應收賬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質、轉讓或異議

8 登記等情形,判斷賣方是否重復融資;

(八)為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辦理保理業務時,要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合理性和定價的公允性,并要關注最終能否真正實現現金回籠;

(九)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辦理保理業務的,還應對其交易的真實性、定價的合理性等從嚴審查。

第六章 保理業務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信貸管理部經辦人員應填報《信貸業務審批表》,信貸管理部復核人員進行復核后經部門負責人審核送資金計劃部和風險管理部分別會簽。資金計劃部就公司的資金調配情況進行審查,并對融資利率提出參考意見,由資金業務經辦及其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風險管理部就客戶的授信條件落實情況和額度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由風險審查員及其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資金計劃部和風險管理部審查后,報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根據公司授權管理制度報有權審批人進行審批。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對貸款審查委員會的審議決定有一

9 票否決權。

第七章 合同簽署

第三十三條有權審批人批準同意放款后,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附件二),同時雙方簽訂《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附件三),并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買方。

第三十四條 國內保理業務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來源、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同時對保理業務合同中《應收賬款轉讓清單》(附件四)各項要素進行核對。

第三十五條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在保理業務合同上載明與公司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公司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則依法辦理登記以及公證手續。

第八章 款項發放

第三十六條

保理合同生效后,信貸管理部需落實相關放款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買方反饋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確認書》(附件五)。

第三十七條 賣方須在公司電子結算業務系統中申請

10 開立保理專戶并履行授權公司扣款等相關手續,此專戶用于保理融資發放、保理融資本息扣劃、相關費用的收取。

第三十八條 賣方在轉讓應收賬款時須填寫公司的保理借款憑證(附件

六、七),并加蓋公司預留印鑒。信貸管理部根據保理合同檢查借款憑證上的合同號、金額、期限、利率、借款人、印章、賬戶等要素是否填寫準確。核對無誤后,交結算管理部復核并按照公司電子結算業務相關操作流程辦理放款手續。

第三十九條保理融資發放后,信貸管理部要對加蓋賣方公章的發票復印件及應收賬款轉讓清單等相關資料進行歸檔管理,并及時進行登記,一是要憑保理合同、應收賬款轉讓清單及借款憑證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征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征信信息;二是要憑保理合同、應收賬款轉讓清單及借款憑證及時登記臺賬。

第四十條 保理融資發放后,按照公司《貸后管理辦法》進行貸后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XX財務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11 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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