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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目的解釋之提倡

2022-11-05

傳統的刑法解釋理論包括主觀解釋和客觀解釋。主觀解釋又稱立法原意說, 它認為法律的解釋應當探求歷史上立法者真實的意思; 客觀解釋卻認為, 法律從頒布時起, 就脫離了立法者, 成為了一個獨立存在的物, 解釋者應探求的是文本的客觀含義。[1]盡管兩者對于刑法的解釋都發揮著一定的作用, 但現實社會紛繁復雜, 尤其是近來發生的許霆案、劉涌案, 對于如何正確界定法律文本的含義, 主觀解釋和客觀解釋都存在缺陷。為了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疑難, 本文試圖通過討論傳統解釋理論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存在的缺陷, 提出一條解釋的新路徑———目的解釋。

一、刑法解釋范式的迷霧: 客觀解釋抑或主觀解釋

( 一) 主觀解釋理論的探討

主觀解釋認為, 解釋者尋求的就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時的真實目的或者意圖。首先, 立法者之所以要通過嚴格的程序來制定刑法, 是因為立法者希望通過刑法條文把自己的真實想法表達出來, 那么解釋者就應該尋求這最初的立法意圖。其次, 解釋者通過查閱立法時的文獻資料來探求立法者當時的真實意圖也是可能的。最后, 根據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立法者制定刑法, 司法者在適用刑法時就必須遵守立法者的本來意思, 而不能根據自己的立場來解釋刑法, 否則就違背了權力制約的機制, 司法者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 容易導致刑法被濫用。[2]

盡管刑法的主觀解釋對于我們正確理解立法者的意圖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但卻忽視了解釋者在解釋刑法時, 是理性與非理性、主觀與客觀的統一體。解釋者盡管克服自己的主觀偏見, 但也不可避免地在解釋時帶有自己的主觀思想。而且對于不同的解釋主體, 由于各自的經驗、知識、背景等的不同, 導致了解釋者滲透進去的思想觀念也會有所差別。這就正如哲學上的辯證法一樣, 任何事物都是相對統一的, 沒有絕對的。所以, 解釋者不可能完全拋開自己的主觀意思來客觀中立地探尋立法者的意圖, 這就是主觀解釋面臨的最大難關。

( 二) 客觀解釋理論的探討

客觀解釋認為, 刑法從頒布時起, 就脫離了立法者成為獨立的、客觀存在的物。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 都是立法者之間意志相互協調、妥協的產物。歷史上真正的獨立的立法者是不存在的, 那么對立法意圖的探究也是沒有意義。[3]客觀解釋理論追求刑法的解釋應該從法律文本自身出發, 根據客觀現實去探求刑法文本的意思。

客觀解釋賦予了解釋者可以根據社會實際去解釋刑法, 其實就是間接賦予了解釋者“變相立法權”, 使得解釋者也可以借解釋刑法來變相立法。這不僅違反了三權分立理論, 而且也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孟德斯鳩曾經說過: “一切有權利者都容易濫用權力直到邊界為止”。除此之外, 客觀解釋理論也沒有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解釋標準, 由于解釋者各自的立場, 對刑法解釋的結論又會發生變化。比如“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就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

二、目的解釋的價值

刑法作為有關犯罪、刑事責任以及刑罰的法律, 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法律條文本身并不能起到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 只有經過司法者、執法者在具體的案件中實施后, 刑法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刑法不可能把社會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一切案例都詳盡地表述出來, 而且立法者的思維理性也是有限的, 所以立法者只能制定出高度抽象的法律條文。當司法者適用刑法時, 就需要對刑法進行解釋, 通常表現在司法判決或裁定的理由論述中。此時, 解釋也就成了刑法條文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媒介。[4]一般的刑法條文, 司法者只需進行文義解釋就能得到公正, 合乎法理、情理的結論。然而, 對于復雜、抽象的刑法條文時, 文義解釋發揮的作用就有限了, 如果進行前文論述的主客觀解釋, 或許能發揮一定的作用, 但要徹底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類似情形, 還需提倡目的解釋的適用。

目的解釋中的“目的”, 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所欲實現的客觀意圖, 而不是主觀解釋理論中立法者制定刑法時的原意, 也不是客觀解釋理論中刑法文本所表述的含義。社會是發展變化的, 語言文字的含義不是一層不變的, 這時就需要司法者在適用刑法時, 根據具體時期, 做出符合法律基本價值、取向、功能的解釋。這也說明, 刑法目的解釋中的“目的”, 它不是靜止不變的, 它會因為各個時期的價值取向、國家的刑事政策、語義的發展等而變化。“以具體的妥當性為主導, 始合乎公平正義”。[5]對于如何確定刑法目的解釋中的“目的”, 還需符合法治社會的價值取向/普通公眾的正義標準, 這樣得出的解釋結論才會有理有據。

三、目的解釋之提倡———以搶劫罪為例

一般認為, 搶劫罪的客體要件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人身權。對于客體要件中人身權很好理解, 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就出現了爭議。在市場經濟日益發達的當代社會, 為了更加高效、快捷的進行財物交往, “財產性利益”如債權, 知識產權, 票據等出現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 如果針對這些“財產性利益”搶劫, 是否屬于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范疇。理論界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 “財產性利益”不屬于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范疇。他們認為, 搶劫罪中的公私財物, 是一個有形的物, 是我們能感受到的, 客觀存在的物。“財產性利益”是一種電子化、抽象化的債權債務關系, 如果允許它成為搶劫罪的對象, 無疑肆意擴大了搶劫罪的客體范圍, 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6]另一種觀點則大相徑庭, 認為“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他們認為, 刑法之所以設置搶劫罪, 就是為了打擊懲罰日常生活中存在的非法剝奪他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這一立法目的, “財產性利益”等同于他人的財物所有權, 對“財產性利益”的搶劫, 同樣應該納入搶劫罪的范疇。筆者也贊同將“財產性利益”納入搶劫罪的對象范疇。在日常生活中, 經常出現吃“霸王餐”、“欠錢不還”或者“打的不付費”等情況, 行為人通常就是采取暴力, 脅迫或者其他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方式來要求被害人免去他的債權, 從而使自己成功地逃避債務。這里的債權債務, 其實就屬于“財產性利益”, 是具體的公私財物的抽象化。它只是在形式上表現為債權債務, 實質上仍然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如果不允許“財產性利益”納入搶劫罪的對象范疇, 這實質上就是助長實踐中出現的類似情形。根據民法理論, 財物與“財產性利益”其實都是屬于民法上財產權范疇。[7]因此, 把搶劫“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定性為搶劫罪并不是肆意類推解釋, 而是尊重法學理論, 符合客觀實際。

四、結語

正如前文論述的一樣, 刑法的適用需要解釋, 那么刑法功能的實現, 也是需要司法者做出符合普通公眾價值判斷標準的解釋。而傳統的主觀解釋理論側重從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出發, 忽視了立法原意本身就是一個抽象的假設; 客觀解釋理論主張從客觀實際出發來解釋刑法條文, 但它未能提出一個可適用的標準, 也忽視了刑法條文自身存在的意義。經過對主客觀解釋理論利弊的探討后, 筆者希冀能夠借助目的解釋理論, 來彌補主客觀解釋理論的缺陷。同時, 也呼吁司法者不要拘泥于條文自身的含義, 應該從整個立法目的, 社會公眾的認識度出發, 去挖掘立法者制定刑法時所期望達到的目標。

摘要:刑法作為一部基本法律, 具有高度抽象性、穩定性、滯后性, 這就決定了刑法的適用離不開解釋。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 各種新型犯罪行為廣泛興起, 利用傳統的主客觀解釋理論已經不能順利地推進刑法的實施。因而有必要探究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做出一個符合社會整體價值判斷標準的解釋。

關鍵詞:目的解釋,單位犯罪,罪刑法定

參考文獻

[1] 陳興良.本體刑法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1.

[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549.

[3] 梁治平.法律解釋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4] 馮軍.論刑法解釋的邊界和路徑[J].法學家, 2012 (1) .

[5] 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冊[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1:340.

[6]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157-159.

[7] 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34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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