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法治思維生態文明論文

2022-04-24

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治思維生態文明論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就是運用法治思維,統籌法治力量,綜合運用法治方式,探索出生態文明建設的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之路。近年來,鎮江市始終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明顯成效:鎮江先后被授予全國首批“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范區”、“國家生態市”和國家低碳試點城市稱號,成為江蘇唯一的生態文明建設綜合改革試點城市。

法治思維生態文明論文 篇1:

領導干部法治思維運用能力的現狀及提升對策

[摘要]十八大報告提出“法治思維”、“法治方式” 的概念, 要求“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法治思維是一種底線思維、規則思維、權利思維、契約思維,具有合法性、民主性、程序性、限權性、透明性的特征。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是法治社會最基本思維模式的必然要求、是改革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在社會治理視角中堅持法治思維需要對領導意志扭曲法律執行、法外利益與糾紛解決、公權力過于強勢、重結果輕程序思維傳統進行反思。提升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運用能力,可采取培養廣大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構建增強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需要的外部環境等對策。

[關鍵詞]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對策

[文獻標識碼]A

在人類歷史長河中,為了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古今中外的執政者、思想家先后提出或運用如神治、德治、禮治、人治、法治等各種各樣的治國方略。近代以來,法治以其獨特的品格備受西方國家青睞。從人治走向法治,是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從清末修憲到民國立法,中國法制建設在艱難推進,然而,新中國建國以來,我黨從制憲到“文革”期間法制曾一度被嚴重踐踏,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才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逐步推進法制國家建設。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立為執政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的十八大明確要求“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盵1]明確了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治國理政中的戰略地位,表明新一屆中央領導班子認識到,不應只將法律視為一種管理的工具,這是我黨在法治觀念上的重大突破。在此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從宏觀到具體對建設法治中國作出部署,并進一步強調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只有用法治遏制失控張揚的權力,使其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腐敗,建構長期穩定的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一、提升領導干部法治思維運用能力的緊迫性和現實性

(一)法治思維的內涵與特征[HT]

1.法治思維的內涵

十八大后,理論界和實務界從價值論、方法論、過程論、行為選擇論等方面對“法治思維”作出各種界定。姜明安認為,所謂“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2] 法治思維的內涵可通過四個維度來呈現。

(1)法治思維是一種底線思維

法治思維是一種底線思維,是以合憲性與合法性為起點、以公平正義為中心的一個邏輯推理過程。這種底線思維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要按照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價值進行合法性判斷。它是法治思維的“魂”;第二,要按照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內容進行合法性判斷,這是法治思維的基本要求;第三, 要按照憲法和法律的基本程序進行合法性判斷,它是法治思維的“用”。

(2)法治思維是一種規則思維

這種規則思維的基本要求是:首先,通過培養規則意識、提升規則思維來提升法治思維;其次,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法律規則,依照法律規則行使權力;再次,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案,應當符合基本的法律規則。

(3)法治思維是一種權利思維

這種權利思維應當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第二,實現權力與權利的平衡;第三,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4)法治思維是一種契約思維

這種契約思維在現代法治的價值取向與制度安排上,具體反映在以下三個層面:第一,宏觀層面上,政府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第二,中觀層面上,政府行使權力的終極價值目標是為人民服務;第三,微觀層面上,政府在權力行使過程中應當遵守契約,講究誠信。

2.法治思維的特征

(1)合法性

法治思維的核心是崇尚法律之治,合法性是法治思維的核心特征。法治思維強調法律的最高權威,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法律的至尊地位主要體現在:(1)在諸種社會規范中,法律規范是最高規范,任何其他規范都不能背離法律。法律手段是社會治理的根本手段,任何其他手段的運用都不能脫離法律的軌道。(2)法律的權威高于任何權力的權威。

法治思維要求政府、企業、團體或公民個人必須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法律,養成依法辦事、努力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的習慣。法治思維尤其強調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政府官員需要做到目的、權限、內容、手段和程序五個方面合法,否則,就是與法治思維的精神相背離。

(2)民主性

民主與法治共生并存,民主性是法治思維的根本特征。法治思維強調法律必須體現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法治思維既崇尚科學立法,也重視民主立法,強調以反映人民意志與利益的良法,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法治思維重視用法律保障多數人的合法權利,強調依法制裁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權。公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有效地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3)程序性

程序性是法治思維的顯著特征。法治思維極其重視程序的價值,特別強調按照制度辦事,強調通過明確規定制度運行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通過嚴格科學規范的程序確保制度運行高度有效,降低制度運行的成本,消除制度運行的不確定性,使各種制度切實地發揮作用。

(4)限權性

法治思維把依法限制權力、有效制約政府官員視為法律的重要任務,限權性是法治思維的突出特征。為從根本上有效限制權力的不正當使用,法治思維強調法律必須能夠制約政府權力,在制度層面根據法律設置互相分立、相互制約的權力,形成權力分立、相互制約的合理權力結構。

(5)透明性

法治思維高度重視公開透明的辦事原則,強調一切權力都必須在陽光下運行,堅決反對暗箱操作。在法治思維的框架下,當權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之一就是公開透明行使權力,他們必須公開辦事的原則、規則和基本程序,及時公開權力運作的目的、內容、過程和結果。

(二)提升領導干部法治思維運用能力的緊迫性和現實性[HT]

當今我國改革已進入深水區,面臨諸多瓶頸,各種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只有全面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才能真正建立法治政府,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和全面實現依法治國。

1.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人類歷經數千年探索和實踐而獲得的治國理政最佳模式。在西方,古希臘的學者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對此早有認識并極為推崇,英國哈林頓首創近代法治理論,提出“以法律為絕對統治體制的法治共和國模式”[3]P37,這種國家治理模式被盧梭、洛克、孟德斯鳩、戴雪所接受、推崇,盧梭認為只有實行法治的國家,“才是公共利益在統治著”,[4]P51戴雪認為法治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美國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如潘恩、杰斐遜、亞當斯、漢密爾頓等更是在獨立宣言和聯邦憲法中載入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使法治從理想成為現實。在我國,十八大首次把法治上升到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這是巨大的歷史進步,是在總結建國以來三十多年尤其是文革的深刻歷史教訓和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經驗得出的結論。中國是一個有著漫長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治國理政主要依靠儒家倫理道德規范和民間習俗,法律始終處于從屬地位,法律工具主義盛行。近代以來,這種模式逐步改變,但儒家文化仍根深蒂固,治國理政更多的還是依據領袖的意志、政策、道德等,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完善、民主的不斷發展,這種治國方式已經越來越難以持續,甚至變得越來越危險。因此,法治必將成為當代中國治國理政的最佳選擇和基本形式。

法治成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歷史進程,基礎前提是社會成員具有與之相適應的思想意識和心理狀態。領導干部是治國理政的執行主體,必須提升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其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將直接決定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進程,對于從根本上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一系列問題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領導干部必須徹底摒棄人治思維,深度掌握法治及其內在價值和規律,盡快形成并提升法治思維運用能力。

2.改革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前我國正處在機遇與挑戰并存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如何深化改革促進發展,需要各行各業凝聚共識、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而法治已成為人民最大的共識,成為推動改革發展的最佳途徑,提升領導干部法治思維運用能力是實現黨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務實途徑。把法治思維確立為基本的思維模式,使我們的思維模式由以行政管理為中心轉變為以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為中心;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農村保障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城鄉一體化改革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改革,均要求領導干部有較高的運用法治思維能力。改革發展迫切要求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要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識、引領改革方向、規范改革進程、保障改革成果。

3.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現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放眼世界,步入現代文明的國家,均摒棄人治而選擇法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的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的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其中主要是法律制度體系,特別強調科學合理配置公共權力,按照法定權限、程序進行治理;國家治理能力則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使之相互協調、共同發展的能力,包括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方面,其中主要是運用法律制度實現有效治理的能力。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運行的法治程度,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和關鍵指標,無論是構建國家治理體系還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都要弘揚法治精神,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處理各種重大和復雜的社會問題,以促進科學發展、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二、對社會治理視角中法治思維問題的反思

樹立以合法性判斷為優先、法律規則為中心、堅持程序正當、限制權力保障權利的法治思維,特別要注意反思當前中國社會治理中以下四個問題。

(一)對領導意志扭曲法律執行的反思[HT]

樹立以規則為中心的法治思維,特別要注意反思某些以領導意志為中心的現象。法治講求理性,具有非專斷性與客觀性的特征,而人治的非理性特征明顯,往往激情、專橫,帶有強烈的主觀意志,兩者明顯相沖突。法治能夠使人們擺脫他人不可預測的率性行為的非理性干預。

現實生活中,由于復雜的歷史原因,以領導意志為中心的現象屢見不鮮且一時難以根除。一些領導干部或是認可紅頭文件比法律重要,任由土政策、潛規則甚囂塵上;或是默許領導意志大于法律意識,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領導的恣意妄為極大損害了黨委政府的公信力和社會團結,也極大地影響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近年頻頻曝光的冤假錯案事件就充分體現了唯領導個人意志思維導致的亂象。蕭山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案就是在領導要求從快從速破案的意志下發生的。因此,必須形成法治思維,以規則作為領導意志行為的標準及邊界,樹立法律至上理念,杜絕領導意志至上的法律工具主義。

(二)對法外利益與糾紛解決的反思[HT]

權利是為法律所確認的具有正當性的利益,在社會糾紛的解決中要樹立合法性判斷優先的法治思維,特別注意法外利益與合法的權利的區別。當前社會管理、糾紛解決當中出現種種亂象,很多矛盾久拖不決、循環往復,原因在于我們的思維僅僅是簡單進行利益考量,沒有以糾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權利為標準進行思維。如一些訪民靠上訪謀生,每到逢年過節兩會等敏感時期便上訪,不斷提出無理違法要求,謀取許多額外利益,造成惡劣影響,引發一些群眾效仿,形成“上了又接,接了又上,循環往復,惡性循環”的怪圈,事實上對守法公民極大不公。因此,應該按照法律權利來衡量信訪問題,行政資源集中回應涉及合法權利受侵害而不涉訴的事件,司法資源集中回應涉法涉訴案件;而只涉及某些法外的利益、卻不涉及法律權利的事件,則不應當進行處理,盡管這些不涉及法律權利的利益,部分仍具有正當性。從實質意義上看這樣的處理似乎有所缺憾,但法治不能總是關于人民希望于政府的任何美好事物。[5]P146這是因為,法治能為人們的行為提供預期從而減少對自由和尊嚴的侵害,不能承擔所有社會福祉的增加,法治在本質上是一種否定性價值,不應任意放大法治的重要性,這是遵守法治的真正價值。當然,法治與社會福祉的增加也相關,法律也應當承擔社會目的的實質要求,如果法治犧牲過多的社會目的就會使法律成為空中樓閣。

(三)對公權力過于強勢的反思[HT]

法治思維要求限制權力保障權利,但在當前公權力過于強勢的情況下,少數黨員領導干部隨意用權、破壞規矩、擾亂秩序,有的憑“長官意志”盲目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有的高高在上、自以為是、頤指氣使,工作方法簡單,作風粗暴,態度生硬,吃拿卡要;有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案鲗褪菒骸?、“你是哪個單位的”、“你在替誰說話”等話語都暴露出某些公權力飛揚跋扈的一面。在這種語境下,我們不難理解法官為妻子維權穿法袍上訪,也聽聞過民警阻止開發商強拆公安局公房遭圍毆?!皺嗔е赂瘮?,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6]P196-199因此,“要把權力關進籠子里”,對公權力加以必要的限制和監督,讓公權力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運行,這是法治的內涵要求,也正如美國法學家哈耶克所說,“公民權利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公共權力法無明文授予即禁止”[7]P342。

當前,中國社會轉型仍未完成,一方面,從政府管理走向社會治理,從全能政法治理模式轉向法治治理模式,是一個艱難的歷史進程,公權力依然占據絕對壓倒性地位,并由此引發社會矛盾糾紛凸顯、群體性事件高發,如看守所各種離奇死亡案件、刑事冤假錯案、征地拆遷引發自焚重傷死人等等;另一方面,中國要實現現代化和法治化,需要重構和強化國家權力。近代以來,世界日益現代化,中國迫切需要強大的國家權力來推動社會發展與秩序重構,但由于國力的衰敗、國家權力的不足,被動發生的戊戌變法失敗帶來深刻的歷史警示與反思。中國的現代化和法治化過程“需要強化國家政權力量”,[8]“國家主義色彩濃厚”是其特征之一,只要處理得當,“國家意志、國家利益和國家目的是更高層次的善,具有不容置疑的優越性”。[9]堅持法治思維治國理政,既要預防國家主義泛濫帶來社會危險,又要預防公權力過弱不利于國家發展的危險,并堅持限制公權力具有更優先的地位這一符合法治要求的價值判斷。

(四)對重結果輕程序思維傳統的反思[HT]

法治的核心意義是限制權力,法治要維護公平、正義,保護自由人權,法治是規則與程序之治等構成法治的基本含義。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實質法治,在治國理政中建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堅持“以形式法治思維方式為主,以實質法治的思維方式為輔”,在現代法治建構中,沒有程序就沒有權利。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義,程序法治實質上是正當程序之治。程序法治有利于民主程序的建立,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有利于促進社會公正;有利于加強權利的保護。在我國,輕視程序的傳統根深蒂固,甚至在學界法治化研究領域都有所體現。20 世紀80和90年代關于人治與法治、權利和人權問題的討論研究,反映出了側重于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方面而忽視程序問題的傾向。法治的形式屬性必然要求堅持程序正義,堅持程序正當的法治思維,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思維傳統。黨政機關及各級領導干部的行為要獲得社會成員的接受,就必須嚴格按照事前制定的法律程序進行,如關系公眾重要利益的事項,一定要真正做到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當前,各級領導干部逆法治的思維方式及領導方式還相當突出。新中國建立以來的歷史經驗教訓證明,必須把社會主義法治化治理上升為執政策略,這也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和制度選擇。黨的十八大第一次提出“提高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這意味著對實現法治方法的探尋和實施法治方略的具體落實,當人們能夠自覺、經常依循法治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最終就會形成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

三、提升領導干部法治思維運用能力的對策

(一)培養領導干部法治素養的幾點舉措[HT]

實踐證明,思維的形成與環境、教育密切相關。環境熏陶和教育重塑是確立理念、改變思維的有效手段。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能否養成決定著法治理念能否形成,法治理念決定著思維方式,思維方式影響著治理方式的選擇。我們這樣一個法治水平有待提高的國家,要實現這一點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

1.提高法治研究水平和成果質量。目前我國學者對西方法律知識的學習下了很大功夫并大量引進,但問題是并沒有形成與中國國情、中國特色有效結合的經典力作。因此,法律人須靜下心用足夠時間克服法律研究的形式主義,把法治的基本精神、原則和我國的國情、近代以來的經驗教訓結合起來,推出能供我們領導干部在遭遇法治困惑時能從中吸取力量的法治經典力作。

2.科學立法。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如此,使廣大人民包括領導干部遵守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從而促進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形成與運用能力的提升。

3.增加法律人在干部隊伍中的比例。所謂法律人就是指法律職業從業者,主要包括立法者、法官、律師、檢察官以及公證員等。歷史證明,法治的發育、發展依賴法律人共同體。提高法律人在干部隊伍中的比例,能大大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因此,一方面,我們要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另一方面要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10]

4.加強法治理念教育。法治理念決定思維方式,思維方式決定治理方式。因此,領導干部法治理念教育至關重要。盡管我國政府伴隨30多年改革開放不斷推進法治建設,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增強,但并未真正樹立憲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因而,當前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培養領導干部的法治心理、法治習慣和法治信仰,樹立法律至上等意識和觀念也就顯得至關重要。通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真正內化于其心、外化于其行,考慮問題時自覺用法治思維,遇到問題、處理問題首先選用法治的方式。領導干部要樹立憲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摒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至上的觀念,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5.加強普法教育管理。長期以來,我國領導干部的普法教育由于缺乏配套的考核機制,往往流于形式,領導干部對法治內涵和要素了解甚少。正所謂,“一個對法治內涵和要素不甚了了的政府官員,不可能有什么法治思維”[11]。因此,要創新培訓機構、形式、內容,強化普法教育考試和考核結果的應用,以助推培養領導干部法治思維。一方面,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推動領導干部法律學習的制度化、常態化。另一方面,改進普法教育的形式,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把重點放在國民教育、職業教育、政治參與、權力維護過程和場景中,使其符合人民群眾創造、爭取和維護合法權益的強烈愿望,進而培養人民群眾的義務意識,以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倒逼領導干部提高法治思維運用能力。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愿者隊伍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提高普法實效。[10]要著手建立領導干部法律教育考試機制,實行教育、考試、考核結果運用三分離制度。組織人事部門管控考核結果,將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和提拔使用管理。

(二)催生和強化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的外部環境構建[HT]

領導干部對法治思維的認知與法治環境緊密相關,法治環境的改善有利于提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構建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需要的外部環境。

1.建立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盵12]P104要將領導干部權力行使通過法律和制度明確下來,法治化和程序化的機制有助于領導干部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可以從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上強化對領導干部權力監督的合力和實效。獨立行使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能讓決策更加科學、執行更有效、監督更加有力。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和權力運行機制勢必倒逼形成對領導干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完整責任機制。

要實現科學決策必須做到: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都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凡是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要問題,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要民主科學集體行使決策權,由人大和政府集體決策,而不是由一把手個人決策。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要更好行使執行權必須做到:分散行使執行權,由相關部門分別行使人權、事權、財權,從而減少一把手的權力。為確保監督權獨立行使,人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等必須對領導干部的權力行使進行獨立監督。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質詢、罷免或撤換等制度。以上這些措施將倒逼領導干部自覺培養法治思維和提升法治能力。

2.建立嚴格問責制度

“問責制”始于20世紀80年代西方歐美國家,是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下,西方政治文明的產物。實行領導干部“問責制”,可以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自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并開始實施以來,領導干部責任心有所增強,然而應當看到,問責制在我國尚處于剛剛起步發展的階段。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關鍵在于制度的銜接,要設置公權力機關的自我糾錯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注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逐步完善追究責任的評價標準,實現追責標準的體系化和規范化。對于凡是可能涉及到責任追究制度的決策、執法、司法等行為,要進行論證分析,凡是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錯范疇的事項,應進行嚴格的問責。通過理性設計責任追究制度,促使公權力機關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之時首先要考慮合法性的問題,使法治要素成為他們行動的重要指南。健全完善問責制,具體要做到:不斷健全質詢、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問責制度,保證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力、有效。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因失職和瀆職導致安全生產、食品藥品質量、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群體事件等責任事故的領導干部問責,采取政府行政問責、黨委問責、人大問責等多元化問責制度,從優化行政問責環境、明確問責主體、拓寬問責適用范圍、嚴格行政問責程序等方面完善以領導干部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嚴格采取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形式追究領導干部的責任。這些措施將助推領導干部養成和提升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

3.通過公務員晉升機制和培訓機制來提升領導干部的法制素養

過去,組織部門主要從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方面考核領導干部,往往忽視對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的考核,客觀上也導致領導干部缺乏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今后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必須充分考察其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方法解決問題的能力,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對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的考核考試辦法包括主觀定性和客觀定量兩方面,主要考察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與此同時,領導干部法律知識培訓要實現制度化和常態化。通過健全公務員晉升機制和培訓機制幫助領導干部提升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

4.建立健全法治建設評估評價體系為主導的政績考核機制

要確立領導干部法治思維,不僅要依靠法治理念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而且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健全科學完備的法治建設評估評價體系,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并使之與政治決策、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及環境保護等活動的各個環節結合起來,作為對各項工作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倒逼地方領導干部不只重視經濟發展,也重視法治建設,重視公平正義,把法治思維置于重要位置,促使領導干部扭轉畸形的唯GDP論政績觀和片面的維穩觀。在設計法治建設評估評價體系的時候,應遵循法治統一、系統性、典型性和動態性原則,把民主完善、法制完備、權力運行規范、公民權利切實保障、法律職業嚴格保護等設計為指標體系的基本內容,而且細化為一系列更具可操作性的指標,從而形成一種外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助推領導干部確立法治思維,使其在追求自身政績的同時也促進了法治的發展。為保證法治評估評價體系有效發揮作用,應建立獨立公正的評價機制,評價主體包括上級黨政機構、社會專業機構和社會公眾,實行三者有機結合??己朔绞揭月毮芸己藶橹鞑⒔Y合社會公眾評價,實行條塊結合的層級考核方式,考核標準設計要注重實效性,分級并設有分值,注重銜接性,實現考核結果資源共享。還可以探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還要視不同情況設計程序,同時要強化評價結果,將其作為黨政部門年度政績考核及領導干部職務任免、職級升降、交流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此外,還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完善審計制度,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只有這樣,才能構建良好外部環境以助推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的提升。

[HJ1.6mm]

[參考文獻]

[1]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N].人民日報,2012-11-08.

[2]姜明安.再論法治——法治思維與法律手段[J].湖南社會科學,2012(4).

[3]〔英〕哈林頓.大洋國[M].何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

[4]〔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

[5]〔美〕塔瑪納哈.論法治——歷史、政治和理論[M].李桂林譯.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

[6]〔英〕拉茲.法律的權威[M].朱峰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6-199.

[7]〔英〕阿克頓.自由與權力[A].阿克頓勛爵論說文集[C].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

[8]蘇力.二十世紀中國的現代化和法治[J].法學研究,1998(1).

[9]張志銘.轉型中國的法律體系構建[J].中國法學,2009(2).

[10]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N].人民日報,2014-10-29.

[11]姜明安.政府官員應具備法治思維[N].人民日報,2012-03-21.

[12]〔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張雁琛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

(責任編輯:胡碩兵)

作者:吳玉英

法治思維生態文明論文 篇2:

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就是運用法治思維,統籌法治力量,綜合運用法治方式,探索出生態文明建設的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之路。近年來,鎮江市始終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明顯成效:鎮江先后被授予全國首批“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范區”、“國家生態市”和國家低碳試點城市稱號,成為江蘇唯一的生態文明建設綜合改革試點城市。

一、鎮江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做法

近年來,鎮江以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綜合改革試點為立足點,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一是筑牢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屏障。2014年5月,鎮江市法制辦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及時出臺了《關于深化法治鎮江建設,促進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的實施意見》。鎮江市檢察院下發《全市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鎮江生態文明建設“四五行動”計劃》,推出20條具體服務舉措。鎮江市法院制定出臺了《保障服務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的十二條意見》。鎮江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環保局等部門聯合制定《鎮江市環境保護執法聯動機制實施辦法》,搭建起政法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聯動執法的新模式。二是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依法治理。鎮江市政府優先審核《鎮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等一批規范性文件,在全省首家建立了生態補償制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等生態文明建設的地方性制度體系。大力實施諫壁片區和西南片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積極開展“一湖九河”水環境綜合治理,實行生態環保重大事故一票否決制。三是依法打擊破壞生態文明的違法犯罪。鎮江市公安局集中開展了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鎮江市法院系統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態環境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環保公益基金和典型環保案例指導制度、資源環境類案件異地集中辦理等制度,設立了“環境保護巡回法庭”。鎮江市檢察院對破壞生態資源的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訴8件11人。四是大力培育全民生態文明理念。鎮江市各有關部門積極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宣傳由單純法律條文灌輸向更加注重生態文明價值觀培育的轉變,使生態文明理念真正進社區、進農村、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提升了生態文明建設的公眾參與度,在全省率先成立“鎮江市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和“鎮江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有效營造了“保護生態,人人有責”的濃厚氛圍。

二、當前影響鎮江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因素

當前鎮江生態文明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角度看,依然存在著一些制約和影響因素:一是生態文明建設法治思維和意識較薄弱。少數黨政領導干部的生態文明法治意識依然較薄弱,對于生態文明保護法律法規制度不夠了解,還習慣于用傳統的思維和行政方式來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部分群眾法治意識淡漠,面對周圍生態污染的現實,缺少主人翁的思想,不了解自己所擁有的生態權的內容,不能積極、主動和勇敢地維護自己的權利。二是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不健全。目前鎮江沒有地方立法權。鎮江探索制定了一些有關生態文明建設地方性的規范性文件和制度,但制度體系不夠健全,缺乏系統性、完善性和權威性,制約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發展。三是生態文明執法公信力有待提高。極少數行政、司法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對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性認識不足、以罰代法、執法不夠規范、自由裁量權過大等程序和實體上的問題,影響了執法公信力,影響了群眾對法治的信仰。四是生態文明糾紛處理不夠及時。公民在受到生態文明環境侵害時,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和救助;部分執法司法人員對新型生態文明犯罪的認識不足和處理水平不高,生態文明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導致由于生態環境破壞而產生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

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思考

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14年9月份,鎮江市委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建立健全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積極探索依法治理生態文明建設的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新路子:一是進一步增強依法執政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圍繞生態文明建設這個主題,建立健全各級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推行領導干部任職法律考試、述職述廉述法等制度;規范政府公務人員生態文明道德;對涉及影響群眾環境權益的重大事項,嚴格執行集體決策、社情民意反映、專家咨詢、公示聽證、環境評價、責任追究等制度;建立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法律顧問制度,成立政府法制專家咨詢委員會;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嚴重后果決策者實行責任終身追究制。二是進一步科學制定相關制度,確保生態文明建設有法可依。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努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規范性文件制定向“生態環境保護優先”、更加關注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轉變,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優先和重點審核涉及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同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建立完善鎮江生態補償制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等生態文明建設的地方性制度體系,確保有章可循;建立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績效考評、責任追究機制,形成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制度體系。三是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為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全面推行權力清單制度,落實重大生態文明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探索建立公眾參與執法監督機制;健全完善落后產能淘汰機制,實施化解產能過剩行動計劃,完善配套政策,減少污染排放,提升產業層次;全面深化國家低碳示范城市創建,努力構建覆蓋全市的智能化碳排放等約束性指標的數據收集、核算分析、發布、監管體系,建立“碳補償”、重點碳排放企業直報制度,對不同區域排污權交易實行梯度價格控制;完善環境問責及糾錯、生態環境矛盾定期排查、重點環境問題督察等制度;加大對重點用能單位執法檢查力度,對嚴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四是進一步強化公正司法,提升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司法公信力。對全市資源環境類案件實行集中審理、交叉管轄,設立“環境保護巡回法庭”;探索資源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先予執行和公益訴訟案件“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報告”制度;向相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幫助有關部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促進加強和改善對資源環境保護的綜合治理制度。檢察機關重點打擊生態環境領域貪污賄賂、監管環節瀆職犯罪;深化環境保護執法司法聯動機制、生態環境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環保公益基金和典型環保案例指導制度;進一步推行資源環境類案件異地集中辦理制度。公安機關加大老舊車、黃標車等高污染車輛淘汰力度,加大對冒黑煙車輛的整治力度;進一步完善汽車尾氣治理,建立健全環保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汽車尾氣監控和聯動處置機制,完善機動車排氣監管信息網絡,實現環保檢測全覆蓋;加快推進油氣回收工作,開展加油站、儲油罐和運油車的油氣回收設施建設。五是進一步促進全民守法,積極培育養成全民生態文明理念。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公眾參與度,規范和完善生態污染聽證制度;綜合運用法治理念傳播、法律知識普及、法律制度引導、法治實踐體驗、法治文化熏陶等途徑,使生態文明理念真正進社區、進農村、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大力建設以生態文明為內容的法治文化陣地,確保市、轄市(區)、鎮(街道)三級法治文化陣地覆蓋率達90%以上,村(社區)法治文化公共設施覆蓋率達到85%以上;充分運用法治電視欄目《法治進行時》、電臺欄目《法制時空》、“雙微”法治傳播等大力宣傳生態文明理念,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維護生態權利,自覺履行生態保護義務的現代公民意識。

責任編輯:黃 杰

作者:中共鎮江市委政法委

法治思維生態文明論文 篇3: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國際視野

摘要:文獻綜述及現狀梳理表明現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理論及實踐尚未具備國際視野。一方面基于國際法治的特殊性,國內層面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無法在國際層面自動適用;另一方面出于在國際層面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現實需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具有拓展其國際視野的必要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拓展國際視野的前提是完善反映國際國內法治連結事項的國內法治;方法是針對國際法治的特殊性作出強調主動參與、形式法治及道德責任的調整;目標是在國際社會中標識中國立場。

關鍵詞: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國際視野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提高領導干部運川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體現。在這一闡述中,法治作為治國理念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基礎,法治思維于思想層面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于操作層面踐行法治思維,二者相輔相成共同建構依法治國的路徑。十八大之后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研究對象的理論研究以及相關理論指導下的社會實踐隨之展開。但是通過文獻綜述,以及中國氣候變化治理現狀來看,現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理論及實踐尚未具備國際視野。

一方面,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作為關鍵詞在中國知網上搜索共得出17篇論文。文章數量較少,且發表時間集中在黨的十八大之后,顯示該表述確為十八大報告的創新。這17篇論文從研究內容上大致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立足于十八大報告的政策解讀類,例如王紫零《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培養和應用——十八大報告的法治解讀》(載于《中共山西省直機關黨校學報》2013年第2期)、陳銀利《淺談對領導干部提高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理解》(載于《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4期)。第二類是重點對“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本身的涵義、基礎理論加以詮釋和論證,例如陳金釗《對“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詮釋》(載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2期),張渝田《試論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載于《天府新論》2013年第3期)。第三類是對如何實現“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以研究和探尋,例如王天云《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實現》(載于《貴陽市委黨校學報》2013年第2期)、徐光超《強化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倒逼機制建設》(載于《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13年第5期)。第四類是嘗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結合特定領域的具體問題加以分析,例如馬長山《我國維穩策略的反思與重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視角》(載于《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3期),孫佑?!锻七M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研究》(載于《中國環境法治》2012年第2期)。以上四類論文在研究內容的廣度上不斷擴展,但是完全沒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國際視野的相關論述。

另一方面,從中國氣候變化治理現狀可以發現中國在國際問題應對上仍以政策為主導,并未充分有效地樹立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方式。全球氣候變化治理是一項包括近200個國家和其他國際關系行為體,并且關聯政治、經濟等多維向度的大多邊進程,中國作為眾多參與國中的“利益攸關方”必然視其為當前所面臨的核心國際問題,因此相關處理及應對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我國在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之外,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與法律應對氣候變化,諸如2006年《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2007年《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7年《中國的能源狀況與政策》白皮書,2008、2009、2010、2011、2012年《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200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2010年《關于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以及新近公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但其中大多為政策而非法律,僅僅《決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質,北大法寶法律信息數據庫在效力級別上將其含糊標明為“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法律和行政法規在中國氣候變化治理問題上尚付闕如。這表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踐行目前主要局限于國內問題應對層面,沒有擴展至國際問題應對層面,尚未具備國際視野。

二、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拓展

國際視野的必要性

(一)國際法治與國內法治存在差異

國際法治是國內法治在全球范圍的延伸,但是在原有基本要素及內涵保持不變的大框架下又具備了以涉及主權的契約為基礎、主體的多元分散型及實施的弱強制性等特殊性。

首先,國際法治主要以涉及主權的契約為基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淵源有所區別,國際法是國家間的法律,其主要淵源是國際法主體本身以協議方式訂立的契約,涉及國家的權力與利益,既不同于國內立法機關依據程序制定的國內法,也不同于國內平等主體之間于私法領域依據意思自治原則確立的契約。

其次,國際法治的主體呈多元分散型結構。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主體有所區別,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是代表不同主權的國家,至于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則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體;不同于國內法主體是同一主權管轄之內的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國際社會是一個橫向的社會結構,國際法主體在形式上處于平等、獨立的地位,既無相互隸屬,也無共同的上下隸屬關系,從而呈現無中心、多元且分散的構型。

最后,國際法治在實施方面表現為弱強制性。國際法與國內法在實施執行方面有所區別,國際法的實施一般主要依靠國家自覺履行或強制性較弱的國際司法、國際仲裁和國際監督制度,至于自衛、反措施、集體制裁甚至訴諸戰爭等特殊方式僅具有間接強制性。不同于國內法具有一套行政執法、司法強制執行的具有直接針對性的完整而權威的實施機制。

正是因為以上國際法治不同于國內法治的特殊性,國內層面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無法在國際層面完全照搬而自動適用,必須在國際視野下作出符合自身特殊性的調適,從而成為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必須拓展國際視野的必要性之一。

(二)國際層面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現實需要

美國學者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在《各國如何行動》一書中指出:在各國關系中,文明的進展可以被認為是從武力到外交,從外交到法律的運動。因此,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國際層面的運用是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就我國目前的同情而言,也是出于加強國際合作應對復雜問題,處理國際關系樹立國際形象,以及形成國際國內法治良性互動的現實需要。

首先,是加強國際合作應對復雜問題的需要。全球化趨勢下,由于資源配置差異以及地域、歷史等原因,每個國家無論強弱都無法孤立于相互交織的國際關系之外,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問題必須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領域達成雙邊、多邊等多層次的國際合作。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程序合理合法表達國內需要并承擔國際義務,即通過公平談判簽訂契約正是國際合作的基本方式。

其次,是處理國際關系樹立國際形象的需要。在當今社會中,內容日益復雜、形式更加多元的國際關系已經成為每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問題,國家形象定位則屬于國際關系處理的基礎范疇。在國際層面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簽訂、履行或參與磋商國際條約積極展現我國的價值觀、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可以有效豐滿國家形象。即通過法治手段塑造的國家形象更容易被國際社會所信服,而國家形象中的法治形象也更容易為國際社會所認可和接納。正如有學者指出:“在國家學說史中,國家形象與國家法治形象兩者相伴而行”。

最后,是形成國際國內法治良性互動的需要。國際法治與國內法治存在一定的互動關系。詹姆斯·羅西瑙(James Rosenau)最早提出“連結政治”(linkage politics)理論,在“國內一國際事務”連結的框架下闡述了要關注國際環境與國內環境互動關系的觀點。國內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生態等因素綜合影響其國際發展戰略,具體表現為是否發起或參與某項國際公約;而依托國際公約建構而成的國際制度又會反作用于國內治理,對國內政策與法律發生影響。例如,中國基于自身生態環境的脆弱現狀,意識到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重要性而加入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并為實現承諾而不斷提高氣候變化政策協調方面的能力以符合國際規范。從而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于國際層面的恰當運用將同國內層面的法治完善形成良性互動。

一言以蔽之,國際國內社會的現實需要成為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拓展國際視野的必要性之二。

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拓展

國際視野的進路

(一)拓展前提: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國內構建

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欠缺國際視野的現狀下,基于上文提及的國際國內法治之間存在的互動關系,必須首先完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國內構建作為拓展其國際視野的前提和基礎。以中國氣候變化治理為例,根據《京都議定書》中的清潔發展機制碳匯可以作為商品用于交易,國際社會隨之形成了碳交易貨幣和碳金融體系并且希望與中國開展合作,尤其是澳大利亞、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但是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尚處于區域試驗階段而無法與國際接軌,其中最突出的瓶頸問題之一即為相關法律制度的欠缺。目前國內碳交易市場是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及各地方“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指導下運行的。相關地方性法規的制訂仍然處于起步階段,例如2013年7月《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草案)》開始征詢公眾意見,8月《廣東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辦法》(送審稿)剛剛完成,遑論中央層面的立法。然而國內碳交易市場的法制建構可以規避政策不確定性的風險,降低無法獲得核準減排認證的風險,以及控制因操作程序不規范和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不合理交易成本,從而提升各方參與碳市場的預期以及從事碳交易的積極性,最終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而與國際碳交易市場順利接軌。因此,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國內碳交易市場將是其未來邁向國際市場的第一步。

然而,作為拓展國際視野前提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國內構建并不同于一般的結構體系較為封閉,考慮因素相對單一的國內法治建設,而是必須充分反映國際國內法治的連結事項。首先,順應國際法治導向有針對性的補足國內法治空缺,使二者之間形成內容對應作為拓展國際視野的前提,因為法治是文明社會所共同接納和認可的,是國內國際溝通的橋梁,唯有如此方能與國際社會擁有共通的話語體系。其次,在國內法治構建中增加國際合作的法律引導作為拓展國際視野的保障。因為僅僅是國內國際法治具有相對應的內容并不必然形成積極順暢的國際合作,還必須通過促進型立法確定國際合作的領域、規則、程序、方式、方法,以及國際合作的直接或間接獎勵性措施對其加以規范和鼓勵。再次,找準本國國情與國際發展的平衡點作為拓展國際視野的根基。因為法治既是全球治理的共通話語體系,也是具備國家立場的上層建筑,如何兼顧自身發展與國際責任是復雜的利益博弈過程,只有在國內法治建構中找準二者之間的平衡點才能具備穩定的政策選擇及價值取向。最后,在憲法性法律的高位階立法中明確國際條約的國內適用作為拓展國際視野的依據。目前國際條約于我國的適用在《憲法》、《立法法》等中尚無統一規定,散見于不同領域的法律規定中,不利于國際國內法治的穩定融通。

(二)拓展方法: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國際調整

要拓展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國際視野,必須在其現有的國內法治模式基礎上針對國際法治的特殊性作出適當的調整。以中國氣候變化治理為例。目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正面臨三大難題:一是有效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必須依賴國際協議,然而涵蓋大多數國家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由于涉及過于復雜的國家利益,只具有象征意義,僅是進一步談判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礎,其實質減排效果差強人意。二是有關實質法治的爭論正在延緩氣候協議的達成。依據不同的法治與正義理論可能得出不同的減排思路,在分配正義的觀點看來,發展中國家的當前總排放量并不比發達國家少,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應當按排放現狀平均分配減排額度;在矯正正義的觀點看來,發達國家對于全球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使其應當對發展中國家作出補償,承擔更多的減排責任。三是氣候協議的減排要求必將在短期內實實在在地限制一國的經濟發展,而其他諸如低碳經濟發展、國家形象提升等都是具有不確定性的遠期收益,因此氣候協議不僅不容易達成,且更不容易實現。中國要克服以上阻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全球氣候變化治理中有所作為就必須針對國際法治的特殊性適當調整。

首先,針對國際法治以契約為基礎的特征,以“去正式化”的思路積極參與國際造法過程,“所謂‘國際造法’(international law-making),是指國家通過條約或習慣等方式,制定、承認、修改和廢止國際法規范的活動?!敝袊鳛槭澜绲谝淮笈欧艊暗诙蠼洕w,應當在氣候協議制定中發揮更大作用,能動推進國際法發展,爭取國際規則制訂話語權。尤其在運用普遍同質規則處理復雜問題較為困難,即多邊條約遭遇瓶頸的現狀下,不必過于受制于“正式化”的約束,重視雙邊或地方條約的突破,在某些方面一致性的基礎上通過個案談判解決具體的利益和權利沖突。

其次,針對國際法治多元分散型的特征,認識到各國際法主體的利益多元性及獨立性,應當在一定程度實質法治的基礎上強調形式法治,即注重法治的形式標準而不過多糾結于法治的實體標準或價值標準。因為如果在實質法治問題上爭論不休而延遲行動,將有損全人類尤其是氣候變化中較為脆弱群體的福祉,反而有違追求法治與正義的初衷。正如有學者指出:在國際社會層面,形式法治概念優于實質法治概念,理由是“實質法治概念所包含的那些實體價值目標(如公正),往往是難于給予精確解釋而又容易引發激烈爭議的宏大而抽象的理想,這容易使法治變成一個沒有實際內涵的空洞口號”。

最后,針對國際法治弱強制性的特征,應當增強道德責任感作為法治的補充,以促進國際協議的達成并實現自覺履行,即不能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狹隘地理解為遠離道德的思維方式,“如果道德關切發揮一定的作用,那么各個國家在道義上可能會同意加入一個對它們不利的但非常正確的協議”。需要全人類共同達成協議的事項往往具有公益性質,例如氣候協議即是這類無法通過國內短期成本——效益校驗達成一致,更無法依賴傳統法治執行機制加以實施,但卻無疑擁有道德合理性的正確協議,此時必須加強道德對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引導。

(三)拓展目標: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標識中國立場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拓展國際視野的目標并不僅僅是被動的適應國際社會,而是主動地參與國際社會并標識中國立場。

一方面,國際法治發源于歐洲,由于歷史原因較少關注亞洲法治文化,以馬爾科姆·肖(Mal-colm Shaw)為代表的大多數國際法學者都承認當今世界所理解的國際法是以西方文化和政治組織為基礎的,從而運用具有地方元素的中國立場來平衡、豐富國際法治極為必要。

另一方面,中國于相關領域尚未作出富有成效的努力。同樣以中國應對氣候變化治理為例,有學者評價目前中國參與國際環境法治的現狀:“法律手段運用不足,很少通過現有國際環境法律機制解決問題.在參與的國際條約、協定中,直接體現中國重大利益的不多”,這使得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標識中國立場成為其拓展國際視野的迫切目標。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標識中國立場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中國立場的形成必須基于準確的自我認以和形勢把握。例如中國近年來積極參與氣候變化治理的態度,既是基于氣候變化面前生態脆弱性的自我認識,也是基于氣候變化已經緊密結合政治、經濟、環境議題成為核心利益的形勢把握。

其次,標以中國立場并不表示以本國利益為絕對中心,而是在國際合作及談判中讓國際社會更為理解中國的現狀與問題,合理考量中國利益,形成具有特別針對性的問題解決方案。例如承認中國雖然是大國但仍然屬于發展中國家的事實,接受氣候協議中“共同但有區別”的法律原則。

最后,標識中國立場是一個表明中國觀點和念度的由內而外的輻射過程。既要注重中國立場的內部營建過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制定整體、穩定且一致的策略和議案是對外標識立場的前提。例如,出臺一系列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法律措施向國際社會宣示中國在相關方面的積極行動及成效。也要注重中國立場的向外傳達方式,必須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這一在國際社會得到普遍認同的途徑,具體表現為善意履行義務、認真對待權利以及和平解決爭端。

作者:程雨燕 肖鋒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企業信用模式管理論文下一篇:貨幣效應地區差別論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