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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范文

2023-03-16

勞動合同范文第1篇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易產生偏差。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概念不同

(一)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委托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議草案》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對此,梁彗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則是規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基準。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彗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 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三)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這種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逗贤ā返诹臈l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接受人是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勞務合同的第三人。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或雇傭合同中,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雇傭人應當向受雇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雇傭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托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二、三類合同的比較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

2、二者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

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4、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二)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

通過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雇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2、勞動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系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

3、當事人數量不同。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

(三)“勞務合同”一詞在不同時候的意義。

“勞務合同”一詞在現實生活中的用法是相當混亂的,在不同的時候表達不同的意義。,“勞務合同” 有時表示的是“勞動合同”,有時表示的是“雇傭合同”,有時表示的是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有人認為,“勞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由于勞動合同發端于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從勞務合同中分離出來,因此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點。” 根據本文的相關論述可以知道,這里所說的“勞務合同”就是雇傭合同。王利明教授說,“在雇傭、勞務等合同中,債務人因病不能提供勞務,不論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應被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不能考慮造成履行不能應可歸責于誰”。在這里,患病者是債務人,是自然人,同時,把勞務合同和雇傭合同并列,因此,此處的“勞務合同”就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范文第2篇

發包方全稱: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力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甲方將吉首市經濟開發區公租房二期及配套設施項目工程的土建以及勞務清包形式發包給乙方施工,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以下協議,并共同準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吉首經開區產業園公共租賃房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二標段 工程地點: 吉首市乾州東區市經濟開發產業園區內

工程內容: 框架、磚混結構,地下室兩層,建筑面積15800㎡,地上四棟,各六層建筑面積17300㎡,最終以實際面積結算為準。

第二條、承包形式

采用甲方負責項目管理,提供工程主要材料;乙方組織相應管理人員,提供承建勞務隊伍包工、包臨時水電安裝、包架料、包模板材料、包輔材、包所有需要的機械設備、工程用具、餐具、包質量、包工期、包臨邊邊安全防護、包臨時設施搭拆、包材料運輸裝卸、包安全文明施工的大清包方式。

第三條、工程承包范圍

1、本工程從樁基承臺底至屋面構架的所有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明溝散水、混凝土工程、墻體工程(地下室設備裝拆),內外腳手架工程、內外裝飾工程、圖紙設計范圍內的外墻貼磚,自身施工需要的預埋件制作,預埋、預留工程。

2、基礎開挖、回填所需的挖機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配合機械修整土方,砌、粉基坑承臺,基槽的土方機械開挖有不到位的地方由乙方負責。

3、施工范圍周邊場地的硬化、給排水設施和水泵都乙方負責。

4、土方開挖、大型回填、消防、水電、通信、弱電設施安裝、燃氣、門窗、柔性防水、不銹鋼欄桿扶手、保溫、資料及實驗費,輕質隔墻、大理石、花崗石、玻璃幕墻、綠化、亮化等工程不在乙方承包范圍之內。

5、所有二級以下的配電箱及電線、電纜燈具由乙方負責,周邊道路、場地、地下室排水及本工程土建部分的所有硬化,臨建的勞務設施(主材由甲方提供),乙方不應另外計費。

6、民工食堂、廁所、澡堂、活動板房的平整及硬化等全部由乙方負責,生活區及項目周邊的衛生由乙方負責打掃。

7、臨時用水用電部分:每單元、每層留設接水口(甲方負責),每單元兩層一個三級配電箱(由甲方負責安裝),塔吊上固定大燈及其他的移動照明燈具等由乙方負責,但整個工程所有用水用電費用由甲方負責。

8、木工:模板制作、安裝、拆除、預留、預埋、扣件、螺桿、螺帽、塑料套、材料卸車、碼堆、清渣、刷脫模機、鐵釘、鐵絲、步步緊、跑模脹模的錘鑿、電動工具(如圖紙變更造成的返工,由甲方負責),扳手、電纜、清掃衛生、膠帶等以及文明施工。

9、鋼筋工:原材料取樣、下車、鋼筋下料、制作、綁扎、水平焊、電渣壓力焊,止水帶的焊接,墻體拉結筋安裝(植筋下料、鉆孔、吹灰洗孔、植筋化學膠),指揮材料卸車搬運、場內轉運、擺料劃線、綁扎放置保護層墊塊、澆搗混凝土時的鋼筋維護、預埋件;扎絲、焊條、電渣、手動工具、電動機械;切斷機、彎曲機、調試下料機等一切機械電纜、所有機械設備帶證操作。

10、泥工:混凝土澆筑、承臺砌筑粉刷、砂漿調配、材料運輸,現場垃圾清掃等工作,步料機與輸送泵管拆裝、清洗,做砼試件,找平搓光、砼表面保護措施,包括夏季、雨季、冬季覆蓋保護膜、養護、防凍、清洗余漿砼渣。工具、電動工具,振動器、振動棒、斗車、施工人員的安全帽及雨衣、手套等用品。內外裝飾:內外墻粉刷、地面找平壓光、樓梯間踏步粉刷、室內公共區域、外墻面的貼磚或墻漆。明溝散水、臺階在乙方承包范圍之內等,乙方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和圖紙變更及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在確保安全、質量的前提下,不能超用和浪費材料,如有浪費者按材料用量及進價的三倍進行處罰。

11、機械設備、塔吊、施工電梯、輸送泵、攪拌機等大型設備都需要帶證專業人員操作,所有輔材(如鋼管、扣件、安全網必須達到規范要求,按規范刷油漆,腳手架嚴格按規范進行施工,確保工人安全)。 第四條、施工工期

1、本工程工期(不包括樁基礎工程)從開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_ 月 日止,合同工期

天,含節假日,具體開工日期以甲方的開工通知

單為準。

2、工期延誤,因重大設計變更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以及省、市、縣政府通知的停工,甲方不承擔因此造成的巖延期竣工和延期交付使用的違約責任,但工期相應順延。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每推遲一天,乙方需按1000元/天向甲方繳納延期違約金,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獎勵乙方1000元/,按日歷累計天數計算,如工地停水、停電超過三天的甲方應補乙方所有人員每人每天200元/天的損失及生活費用。如發生重大停工事件,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五條、質量等級

1、本工程為合格工程。

2、乙方的施工質量以現行的國家施工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查標準和設計圖紙評定,施工說明和設計變更等技術文件為依據,乙方所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確保一次性驗收評定合格。

3、乙方在施工中應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自檢、互檢、隨時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監理單位、設計院、業主單位和質安監管部門的隨時檢查、檢驗,并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4、如工程質量不能達到合格驗收標準時,乙方無條件返工,必須達到合格要求,返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承擔甲方的材料費用,甲方提出整改還未及時進行整改到位,甲方有權另請其他施工隊伍進行整改,所產生的的費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條、工程承包價格

1、本合同的承包價格按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428元結算(不含稅費)。

2、建筑面積計算標準以實際結算為準。

3、施工前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另外計費,施工當中或施工后變更按實際發生工作量并及時補給乙方。工程竣工后,甲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

第七條、付款周期

1、正負零層混凝土澆筑完成后,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付給乙方完成的建筑面積乘以合同總價的60%的工程進度款。

2、二次付款待乙方完成到三層屋頂砼澆筑完成時,甲方按實際完成建筑面

積乘以合同總價的60%工程進度款支付給乙方。

3、裝飾裝修款支付、外墻抹灰完成后,甲方按工程總建筑面積乘以合同價的70%支付乙方工程款。

4、外腳手架拆除完成后甲方支付給乙方按建筑面積乘以合同總價的80%支付給乙方工程款,待明溝散水完成以后甲方按照工程總建筑面積乘以合同總價的90%付款給乙方。

5、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完成工程決算并由甲方支付工程總建筑面積成合同價的98% 支付給乙方,留質量保修金2% ,一年內由甲方把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扣除之后,將剩下保修金退一次性退還給乙方。(如需維修,甲方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在三天之內,乙方若沒派人維修,甲方可另找隊伍維修,所發生的的費用在乙方保修金中雙倍扣除)。 第八條、安全及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目標:杜絕安全質量事故發生,做到零工傷。為確保目標,甲乙雙方在施工中需做以下工作: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的安全技術資料,對乙方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監督和指導,協助乙方做好安全、質量事故工作的調查、處理和事故隱患的整改,并向乙方傳達國家、省、州市和甲方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其他文件。

2、按照業主及當地要求和公司企業文化的規定、規劃,整個工程文明施工、編制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并下發乙方。

3、甲方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對施工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使停工整改,經濟處罰等權利。

4、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在施工期間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甲方安監部門匯報安全工作情況,乙方必須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員,并報甲方備案。

5、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如電焊工、電工、塔吊司機、外架工、機械操作工、、機修工等)要持有效證件上崗,并做到認證相符。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以及不適合高空作業者,乙方必須立即予以辭退,否則甲方按照1000元/人對乙方進行罰款。

6、乙方在施工中,如有不聽甲方指揮,故意為難甲方,在工地打架斗毆、鬧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等均由乙方承擔,并每次罰款5000元/次。

7、甲方指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生活區管理等相關制度及處罰條例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必須遵守。

8、本工程項目施工人員的勞動保障及意外工傷安全保障費用由甲方購買保費,保單的免保部分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70%,乙方負責承擔30%。

第九條、工程材料、設施供應

1、甲方提供主材,如(鋼筋、水泥、磚砌體、砂、石、混凝土)以及挖機、混凝土澆筑天送泵機械設備、主體材料、裝飾裝修材料等,所有安裝在建筑上的一切材料都由甲方負責,及時供應以免影響乙方施工。

2、乙方有責任按設計圖紙和工程實際進度提前向甲方提供所需材料計劃,其中混凝土的計劃提前24小時報給甲方。

3、乙方負責提供的材料、需要送檢的由乙方采集,甲方、監理方共同見證取樣,乙方應制定嚴格的材料領料和用料制度,嚴格控制材料的使用,杜絕浪費。

4、剪力墻的止水鋼板、止水螺桿由甲方提供,乙方負責止水帶焊接的人工工資及輔材等費用。在施工中若甲方、監理方發現乙方人員有浪費、占用、專用的按材料實際價值翻倍進行處罰,有偷盜行為的按材料實價的十倍進行處罰,若偷盜情節嚴重的,直接移送當地執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

1、開工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定位標高、水準和坐標控制點,并派專業測量人員對本工程標高、軸線全程控制并承擔責任。

2、在開工前提供四套施工圖紙給乙方,超過四份的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在開工前組織設計單位、業主、質監部門進行施工現場范圍內的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并做好各方簽署的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做好各方簽署的技術交底會議紀要,分發到有關單位,修改部分首先以甲方的補充說明,其次以修改圖紙為依據。

3、甲方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出意見并督促實施,檢查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驗收分部分項的工程。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的規格質量,負責本項目的所有試驗費用及檢查費用。

4、如是甲方原因(缺少材料和進度款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等情況)造成的乙方無法施工或停工,為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其他后果都由甲方負責。 乙方:

1、乙方委派專業施工技術員和專業安全員為本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文明施工等負責,乙方施工負責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職責。每月25號向甲方提供月進度款撥付報表和下月的工程進度計劃表。

2、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說明及國家規定的技術操作規程、規范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如期完成,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和相關規定,盡力配合第三方做好其他附屬工程的施工。如第三方需要相關材料、機械設備,乙方可按實際收取適當的費用。為了使工程能順利進行,乙方不得故意制造條件和局面來影響施工進度和質量,如因第三方影響乙方正常施工進度,則造成的損失由甲方在第三方工程款中扣除并賠付給乙方。

3、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資料員現場的資料收集、整理,并負責配合原材料取樣?,F場民工食堂、宿舍、浴室、衛生間由甲方提供場地,生活用具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系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

2、技術交底、檢驗費用及所有稅費由甲方承擔,乙方勞務合同的里的總造價不承擔稅費。

3、施工合同外所簽證用工按200元/天工日進行計算由甲方補給乙方,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總工程師的工作,所有勞務班組的勞務合同必須通過甲方工程師簽字認可。

4、甲方規定的施工現場文明公約和規章制度,乙方須嚴格貫徹落實并加以遵守和維護,發現乙方有不按規定違反文明公約的現象,甲方有權按規定給與處罰。

5、乙方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 叁拾萬元整,主體封頂后合同履約保證金一次性退還給乙方,本合同未交履約金的視為無效。 第十二條、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三份,承建公司、甲、乙方各執壹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完工及所有勞務工程款付清后合同終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

年月

日期

勞 務 承

勞動合同范文第3篇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能申請強制執行嗎?

問: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勞動監察部門作出了相應處理決定,單位卻拒絕執行,職工該如何處理?某飯店以是否錄用沒確定為由,長時間雇用郝某等8個女孩,卻不與她們簽訂勞動合同。用工近一年,一直給她們開試用的工資,郝某等人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部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等規定,作出了責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按約定給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理決定。決定作出后,過了履行期限,飯店仍不理不睬不予執行。對此,郝某等準備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0條、第11條、條18條的規定,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舉報、投訴,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職責。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的相應行政處理決定,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關于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的答復,對用人單位不服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

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郝某等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訴,可申請執行勞動部門的處理決定。

是以職工工資為基數計算傷殘補助金嗎?

問:梁某于2009年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在工作中受傷,同年12月被認定工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2011年3月,梁某回公司繼續上班,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給梁某6個月的工資7200元作為傷殘補助金,梁某認為,他的實際月工資是3500元,應該按照他的實際工資為基數計算傷殘補助金,要求公司補足差額,卻遭到拒絕。梁某不服,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問,計算傷殘補助金應以職工工資為基數嗎?

勞動合同范文第4篇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通知

甘肅國香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部員工訂

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 □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故您的勞動合同將至年月日終止,屆時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您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勞動合同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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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7年3月28日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承攬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四種不同合同,其中只有勞動合同和承攬合同在《勞動法》和《合同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相對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即便是有,也是在相關司法文件中寥寥數語,以致于在司法實踐中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往往對這四類合同的認定產生混亂。本文將對這四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四種合同有一個清晰的理解。

一、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目前尚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廣義的勞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活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勞務合同涵蓋的內容很多,只要是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均可納入此類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給另一方勞務側重的不同,可以把廣義的勞務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的合同,具體有:委托、行紀、居間、保管、倉儲、運輸、旅游、演出、雇傭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另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該類勞務合同遵循傳統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整,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這時勞務合同就是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定作人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給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鑒于承攬是獨立的合同行為,承攬人是獨立的契約人,各國法律一般規定,承攬人的侵權行為均由其自行負責,定作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聯系及法律特征

從以上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廣義的勞動合同包含雇傭合同和承攬合同,雇傭合同的標的是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的勞務合同,而承攬合同是側重于勞動成果的勞務合同。狹義的勞務合同就是指雇傭合同,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中也就是采用了這個狹義的定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法發〔2000〕26號)中第139個案由規定為勞務(雇傭)合同糾紛,可見在這個規定中勞務和雇傭是指同一個概念。在傳統民法理論中是沒有勞動合同這個概念的,勞動合同是隨著社會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源于傳統民法中的雇傭合同,自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以后,作為集體的資本主義企業日益發展,作為個體的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日益明顯,為了保護個體的勞動者,使經濟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勞動者得到較多的保護,使合同的平等性得到真正的實現,勞動合同就成為各國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先是少數工業化國家在民法中承認了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時頒布勞動合同法開始,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頒布了勞動合同法,并在勞動法中規定了專門的勞動合同法或在勞動法典中列有勞動合同的專章,具體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以及訂立、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F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已有了勞動合同的立法,把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確定了下來,勞動合同逐漸從民事的雇傭合同中分離開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確定了下來。發展到今天的勞動合同已不再由民法來調整,而是由勞動法來調整。

正是由于這四種合同有這樣和那樣的關聯,才使它們難以區分,所以說正確的把握它們的關聯和特征是區分這四個合同的關鍵。

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為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勞務合同作為其他三個合同的上位概念,當它作狹義的解釋時與雇傭合同有同樣的法律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勞務合

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承攬合同屬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提供工作成果為目的,定作人所關注的并非是承攬人的工作過程,而是最終實現的工作成果。承攬人只有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取得定作人給付的報酬。也就是說,定作人給付的報酬并非是對承攬人提供勞務的對價,而是對承攬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對價。

2、承攬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一方面,它既不是一般的財產,也不是單純的勞務,而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是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這一工作成果能否實現在訂立合同時還尚不確定。

3、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并承擔風險。承攬合同具有人身信任性質。一般地,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條件親自、獨立地完成工作,并承擔完成工作的風險,對工作成果負全部責任。定作人不得干預、妨礙承攬人的工作。

4、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由定作方向其支付報酬,雙方互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體現了雙務、有償特點。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一般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的具體形式。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范調整。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從雇傭合同發展而來,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極為相近。主要區別是:

1、二者的歷史不同。雇傭合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系中就開始有了雇傭關系,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而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

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而雇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合同。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目前,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勞務,其標的在于勞動本身;承攬合同則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雖然涉及到勞務,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勞動本身,而在于勞動成果,勞動本身僅為獲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勞動合同中,無論勞動有無成果,均能獲得報酬;而承攬合同如無成果時,則不能獲得報酬。

3、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供勞務,需服從相對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種從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4、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其責任通常是先由單位先行承擔,如勞動者有過錯,其后按照其過錯大小承擔責任;而承攬人在承攬過程中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由直接承攬人承擔。

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1、給付勞務側重不同。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僅為一定的目的而勞動,即在一定時間內服勞務而已,側重勞務給付的過程;承攬合同則是承攬人需為一定勞務給付,并且服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權之轉移為合同主要內容,勞務給付與工作成果之間有不可分之關系,側重勞務給付的結果。

2、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點不同。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選任雇員時,是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雇傭合同的;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合同的。

3、報酬確定與給付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而且,承攬方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同時,一般而言,雇傭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資系計時工資,承攬人之報酬系計件報酬。

4、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雇傭合同原則之負債標的為種類合同;雇傭合同的雇員可以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承攬合同則為特定勞務,承攬方不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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