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勞動法制論文范文

2024-02-25

勞動法制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市場經濟國家的勞動關系協調,主要包括國家立法規范、勞資雙方自治、社會力量參與勞動關系協調等三種機制。三種機制的作用機理和適用范圍存在差異性和相互關聯性,其作用能否得到充分發揮,成為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的關鍵。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不完善和勞動執法不到位,降低了國家立法規范機制的有效性;勞動關系趨向短期化和工會、雇主組織協調勞資矛盾的作用發揮不充分,限制了勞資雙方自治機制的有效性;社會共同治理勞動關系的體制機制不健全,限制了社會力量參與協調機制的有效性。政府需堅持多元化路徑協同共進,在整體推進中升級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同時因地因企制宜,在差異化推進中完善中國特色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關鍵詞]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整體推進;差異化推進

[文獻標識碼] A

[收稿日期]2014-01-20

[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后基金第54批面上資助項目“和諧勞動關系構建中的政府行為研究”(2013M542429);2013年度江蘇省博士后科研資助計劃第一批資助項目(1301138C)。

[作者簡介]胡磊(1981-),男,湖南南縣人,南京政治學院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研究人員,博士,南京政治學院經濟學教研室講師,研究方向為勞動關系、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

近年來,我國企業勞動關系矛盾多樣多發多變,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變更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數量高位運行,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勞動關系協調難度日益加大。這就要求政府更好發揮作用,促進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提質升級增效。

一、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主要內容及其適用性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勞資雙方看似有平等的契約自由和自主選擇權,但事實上資方在勞動力市場上和勞動過程中通常居于強勢地位,勞資非均衡博弈易使勞動者權益受侵害并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負面影響,需要通過一系列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來推動勞動關系朝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方向發展。

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具體內容和實現方式在不同國家有所差別,在同一國家不同經濟社會發展時期也有所差異。但總的來看,依據實施主體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的勞動關系協調主要包括國家立法規范、勞資雙方自治、社會力量參與勞動關系協調等三種機制。三種機制的作用機理和適用范圍各不相同,其作用能否得到充分發揮,成為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的關鍵。

國家立法規范,主要指國家通過制定和執行勞動標準、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企業職工民主參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勞資博弈力量平衡與利益共生和諧。構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和諧勞動關系,需要勞動關系市場化使其靈活高效,也需要勞動關系法制化使其規范合理、公平有序。國家立法規范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與勞資博弈和爭議處理規則等,合理界定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勞動關系調整具有剛性強制力,對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和規范勞動關系運行秩序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國家立法規制勞動關系的有效性,主要取決于勞動法律法規的合理性與實施績效。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勞動標準具有剛性和強制性,不能過高或過低;標準過高容易制約經濟發展活力乃至難以執行和養懶漢,標準過低則不能有效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和維護經濟社會穩定。

勞資雙方自治,是指勞動者及工會與企業及雇主組織依法就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條件、企業管理制度等問題自主協商解決。它是調節勞資利益分配和權力支配、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促進勞資長期平等合作和互利共贏的關鍵手段,是現代社會民主制度在產業層面的重要體現。企業勞資雙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也存在利益博弈關系,勞動關系的調整和優化,取決于政府規制和引導下的勞資力量博弈。在行業千差萬別、企業動態變化的市場環境中,勞動者主張法律和勞動合同明確的權利可獲法律和行政救濟,但超出法定標準的訴求不宜通過政府直接干預來解決,因為這可能帶有過多主觀意志而不符合市場規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此類利益爭議主要依賴勞資雙方自主協調、找到利益矛盾的平衡點來解決。在資強勞弱的個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只能逆來順受或用腳投票,而通過工會等可與資方集體協商談判。為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盈利,資方會不斷優化企業治理結構、改進內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勞方強化工會、集體協商機制的作用與資方改進企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競爭和替代的關系,有時也表現出相互促進的關系。勞資自治有利于將勞動爭議化解在仲裁和訴訟之前,降低企業損失,有利于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與勞動爭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勞資自治協調勞動關系的有效性,主要取決于協調主體的代表性、公信力和成熟度。如果工會、雇主組織缺失或難以整合和代表內部利益訴求,勞資自治機制失去促進勞資平等對話與合作共贏的組織基礎和制度平臺,其可實施性和有效性會大打折扣。

社會力量參與勞動關系協調,是指非政府組織、消費者、新聞媒體、社會大眾等通過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參與勞動法規和政策制定、監督政府勞動執法等途徑參與勞動關系調整的一種協調機制。企業在開放市場中參與競爭,與勞動者、消費者、供應商和政府等利益相關者發生利害關系。這決定了企業勞動關系有較強的外部性,其利益結構中包括勞資利益,也包括國內外相關行業、群體和地區的利益,包括經濟、政治、社會等多方面的公共利益。社會力量參與勞動關系調整一般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但它有利于充分發揮道德、習俗和聲譽機制對勞資政三方的支持、激勵和約束作用,有利于提高國家立法規范和勞資自治機制的實施績效,有利于營造爭創和諧勞動關系的社會輿論氛圍,有利于分擔政府協調勞動關系的壓力,避免政府干預企業勞動關系過多或過少都可能失敗的悖論。社會力量參與勞動關系協調的有效性,主要取決于國家的社會管理體制、文化習俗、民主法治建設水平和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市場結構等。

二、我國現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不足

(一)勞動法律法規不完善和勞動執法不到位,降低了國家立法規范機制的有效性。

一方面,部分勞動標準設置虛高、勞動關系調整不規范而集體層面和社會層面的勞動關系調整法規不健全?,F實中,一些地區和行業對《勞動法》關于勞動者每月加班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以及同工同酬等規定的遵守比例不高,勞動者的休息休假和同工同酬權益等難以得到保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現行的勞動時間和同工同酬等法規難以適應部分生產經營不確定性較強的企業用工實際需求,現有法規嚴格執行的市場環境和法制環境不完全具備,而許多地方也沒有出臺和實施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細則。一些企業在改制和關停并轉搬的過程中勞動關系調整不規范,存在暗箱操作、違法違規或成本預留不足等問題,導致失業下崗或分流安置職工因補償不合理、就業和生活困難而頻繁上訪維權。同時,勞動關系調整存在立法空區和司法盲點,工資集體協商和勞資糾紛處理等有時有法難循甚至無法可依。例如,對企業不開展集體協商、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處理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實施細則。又如,現實中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罷工等群體性事件往往并非集體合同爭議,地方政府和法院難以依據現有法規直接有效調處;為控制和減少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及其負面影響,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往往按群體性個體勞動爭議的辦法拆分處置。

另一方面,受GDP崇拜、政府自利性行為和官商合謀等因素影響,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績效不夠高。一些政府官員“投鼠忌器”,擔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會影響當地投資環境,擔心嚴格執行勞動法規可能影響當地GDP、財政收入和就業率增長,進而出現選擇性執法和公共性偏離行為。有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時在勞動條件、社保繳納等方面做出讓步,人為降低勞動保障規制水平,在勞動爭議調處時一味壓制工人的正當利益表達和罷工維權行為或治標不治本。有的地方勞動保障監察主要依賴每年幾次運動式大檢查,主動執法的效能發揮受限,監管難以到位。有的官員對和諧勞動關系構建存在認識偏差或“葉公好龍”,輕視勞動執法和司法,對勞資糾紛及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應變力遲鈍。有的官員收了企業尋求庇護性合作的“保護費”,勞動保障監察玩起貓鼠一家的游戲。有的地方街道和社區在房租等方面與企業有利益關聯,在勞動關系協調中存在自利性行為和腐敗行為,失去公正立場;只有在勞資沖突激烈、輿論壓力較大、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受到重要影響時,才積極改善勞動關系。在一些地方,勞動者對法規制度實施狀況的不滿遠多于其對法規制度本身的不滿,不僅反抗企業資方的侵權行為,而且反抗政府調處勞動爭議的不給力和不公正行為,助長了勞動爭議多發頻發群發甚至使勞資矛盾演變為勞政矛盾。

(二)勞動關系趨向短期化和工會、雇主組織的作用發揮不充分,限制了勞資雙方自治機制的有效性。

企業貫徹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能在一定程度上協調勞動關系,但它存在雇主導向的局限,偏重于壓低勞動力成本、加強勞動過程控制來獲得低價、及時等競爭優勢,協調勞動關系的有效性比較有限。而在勞動力供給變動、產業轉移升級和化解產能過剩帶來勞動關系不穩定性增長和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打短工現象凸顯的情況下,對招工難、員工流失率和更替率較高的企業來說,“企業提供雇傭和經濟保障,勞動者提供忠誠和績效”的勞資長期互利合作關系難以建立,內部發展、職位保障和基于資歷的收入分配制度等人力資源管理措施協調勞動關系的作用日漸弱化乃至失效。

工會組建和集體協商覆蓋率的指標化推進和跳躍式發展難掩其質量低下、作用虛化的現實,勞動者體制內利益表達渠道不夠暢通。不少地方的工會和工資集體協商要么缺失,要么流于形式,資方不愿建會和協商、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工難入會和不會協商的問題突出。不少地方的工會對非會員權益維護投入大量資源,而集體合同往往覆蓋企業或行業、地區內所有職工,是否入會對勞動者工資福利沒有顯著影響,使非會員對入會和工資集體協商的積極性不高。許多企業組建工會只是塑造企業形象的儀式性行為,開展集體協商只是回應政府和總工會要求的“應付式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只是企業經營管理者與工會主席內定的“二人協議”,老板工會和花瓶工會屢見不鮮,集體合同內容空洞和缺乏約束力等問題突出。在部分地區已將工會覆蓋率和集體協商覆蓋率納入官員政績考核體系的環境下,有的地方急于完成工會組建和集體合同指標,出現需求冷漠、工人“被入會”、政府“拉郎配”和“唱獨角戲”等現象,結果事與愿違,集體合同得不到企業和勞動者認可。對集體合同是否真正履行及其對緩解勞動關系矛盾的實效,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門和企業不夠關注,先建制后完善的目標并未普遍實現,“只搭臺不唱戲”現象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勞動爭議和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多發頻發,與勞動合同簽訂率、社會保險覆蓋率、工會覆蓋率、集體合同覆蓋率、三方機制建制率等統計數據一片向好形成鮮明對比。

雇主組織代表性不足、職責偏失和公信力缺失的問題也比較突出。部分地區行業性雇主組織不成熟甚至缺失,工會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找不到協商對象。一些雇主組織把主要精力放在搞聯誼和評比、向企業頒證收費、提供咨詢培訓和商貿等服務上,很少研究和協調勞動關系問題。一些行業協會對當地企業沒有較強的代表性和規范性,沒有或無法有效履行雇主組織的職能。一些雇主組織依賴政府財政支持,難以自治和自立。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意志和主張成為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依據,而資方和勞方的真實意愿和訴求均未充分體現。建制率較高的三方機制效率低下或流于形式,民主協商異化為“官主協商”,其協調勞動關系機制的功能和作用遠未充分發揮出來。

(三)社會共同治理勞動關系的體制機制不健全,限制了社會力量參與協調機制的有效性。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企業、職工、政府和各種社會力量需要共同承擔的責任,具有明顯的共治屬性。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社會組織、新興媒體等快速發展,我國勞動關系領域的突出問題引起了國內外企業、媒體、社會組織和廣大民眾的廣泛關注,許多企業勞動關系問題不再僅僅是勞動關系當事人及代表其利益的組織的事情。國外企業、媒體、社會組織和民眾要求本國政府和相關企業對有“血汗工廠”之產品意涵的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制裁,既有借口反對勞工低標準驅逐高標準而進行貿易保護、緩解本國勞資矛盾的目的,也在客觀上具有推動我國勞動者權益保護與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的正面作用。從國內來看,媒體、社會組織和民眾要求企業履行好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社會責任的呼聲也日益高漲。例如,2010年富士康科技集團發生多起員工跳樓事件后,美國蘋果公司在原定代工費的基礎上給富士康增加補貼以支持其提高員工工資和福利,就與國內外社會力量對它們的施壓直接相關。

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對社會組織重管理輕服務,不培育、不支持甚至打壓合法從事勞工權益保護和服務的非政府組織;新聞媒體、非政府組織、供應商、經銷商、企業債權人、企業競爭者和廣大消費者常態化地督促企業切實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監督政府嚴格勞動執法與積極調和勞資矛盾的體制機制尚不健全;勞工服務類非政府組織對勞動者感情、文化、心理等方面需要的關注還不夠;旨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消費者運動和引導勞動者科學理性合法維權、讓勞動違法企業受到懲戒的輿論壓力機制和聲譽機制等,尚未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

三、我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完善與創新路徑

(一)多元化路徑協同共進,在整體推進中升級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三種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有效調節領域和作用機理存在差異性和一定的相互關聯性,既有替代性又有互補性,同時并存和共同作用于企業勞動關系協調。這就要求我們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體制,不可偏廢地整體推進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不斷提高協調機制的完備性、適用性和有效性,暢通勞資雙方的體制內利益表達渠道,提高各級政府、各類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協力防范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的能力和績效。

一是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并提高其實施績效。一方面,完善立法,推進國家立法規范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更加完備、合理和實用。包括:在全面評估實施狀況的基礎上,完善最低工資、工時、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和勞動合同制度;細化集體勞動關系調整法規,促進勞資雙方平等協商和切實履行集體合同;加強對勞動者罷工維權和抗爭行為的立法引導和規制,減少其負面影響;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促進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的分類治理和公正快速調處;等等。另一方面,加強執法,使勞資雙方真實充分地享有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包括:建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約監督機制,提高合同簽訂率和履行質量;適當增強勞動監察力量,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加大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社保繳納情況的檢查和督促;優化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提高勞動違法成本,建立權責統一、公正廉潔高效的勞動保障監察體制和法律救濟機制等。

二是促進工會身份回歸和雇主組織到位,探索符合實際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和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有效運作模式。首先,提高工會吸引力、獨立性和維權服務能力。推動工會資源配置和服務適度向會員傾斜,建立會員優先或專享的差別化服務機制,增強非會員入會動力。探索企業工會主席直選、政府向企業收繳工會專項經費后分撥到企業工會等措施,降低工會對企業的依附程度。踐行黨工共建機制,完善政府與工會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會干部培訓,建立健全項目制專業化服務模式和網絡化扁平化服務網絡。其次,加快培育和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等雇主組織,限期實現其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企業聯合會、工商聯要積極擴大會員覆蓋率,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引導企業落實勞動法規、實施民主管理、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再次,拓寬三方機制的職能,促進三方主體獨立、民主平等與合作對話,依托三方機制及時干預和調處勞動爭議,充分發揮其調處區域性、敏感性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重要作用。

三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和諧勞動關系構建。首先,暢通媒體、學者和非政府組織等有序參與勞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監督的各種渠道,動員和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勞動關系的共同治理并提升其參與能力,防范和糾正勞動關系領域中政府的目標和行為偏差,督促政府提高勞動關系治理的效率和實際成效。其次,引導社會力量推動企業履行保障和改善勞動者權益的社會責任。引導新聞媒體積極宣傳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政策和典型經驗,公開曝光、譴責和排斥那些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企業。引導消費者和社會大眾通過“良心消費運動”和輿論壓力等,促進各類企業遵守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道德公約”。再次,注重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引導和鼓勵他們誠實勞動和理性維權,不做惡意索薪、過度維權的職場碰瓷族或“工鬧”。

(二)因地因企制宜,在差異化推進中完善中國特色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所有制企業都要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這決定了生產和分配過程首先是在企業內部通過市場交換來實現;受雇于資方的勞動者個人勞動首先表現為企業勞動,再隨著企業的市場經營行為表現為社會勞動。由此,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有效性受到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營管理方式和宏觀經濟環境、勞動力市場狀況等因素的影響。而不同地區的工會和雇主組織健全程度和作用發揮程度不同,企業盈利水平不同,推行勞動標準、集體協商機制和三方協調機制的組織基礎和經濟社會環境有所差異。我們應堅持分類指導、問題導向、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將柔性調控與剛性規制措施相結合、共同要求與差異性措施相結合,增強協調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一是梯次推進中國式集體協商機制的發展。要避免“一刀切”、“齊步走”的急躁推進和盲目追求數字政績的政策傾向,政府不能替代勞方直接與企業協商,也不宜在短期內以會員覆蓋率和集體合同覆蓋率作為評估所有地區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程度的關鍵性指標。在工會和雇主組織覆蓋率較低地區,不應急功近利地片面追求勞動關系集體化發展速度,而應“賦予工會更多的資源和手段,讓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使政府更好地發揮‘立規則、搭平臺、造氛圍、促協商、抓監督’的作用”[1](P76),形成規范有效的集體協商機制。推動工會和雇主組織的資源和服務適度向會員傾斜,推行會員優先或專享的差別化服務,增強非會員入會動力。政府要尊重勞資雙方的主體地位,更多通過政策鼓勵、宣傳引導等方式提高其自愿協商、主動協商和“真協商”的積極性。例如,可探索實施“企業經集體協商確定的工人工資定性為合理工資薪金支出,予以稅前列支”、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公報等辦法。要突出集體協商的重點內容、對象和指導員隊伍建設,漸進式推進行業和區域層面的集體協商。在工會和雇主組織覆蓋率較高且企業招工留人較難的地區,政府應因勢利導,大力支持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要約,引導企業和雇主組織主動要約,推動企業開展個性化集體協商,引導女職工較多和職業危害較大的企業進行專項協商。對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推動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共決和正常增長機制。對生產經營比較困難的企業,引導勞資雙方共同協商穩崗增效、工資適度調整等措施,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減輕企業負擔與優化勞動者公共服務并舉。勞動關系協調不能僅局限于改善企業勞動者工資待遇和勞動條件,一部分功夫還要下在企業之外。如果職業技能水平不高,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和企業勞動關系中的弱勢地位就難以改變。農民工缺失的社會保障和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至少要部分地由企業以工資形式支付。而市場競爭力、盈利率較低的企業難以滿足勞動報酬增長訴求,生命周期短,調和勞資利益矛盾的空間很小。為此,各級政府要兼顧企業可持續發展和勞動者具體利益,促進企業提高改善勞動關系的能力與降低勞動者對雇傭關系的依賴性。一方面,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稅費和融資成本,對規模不同、成長階段和盈利水平不同的企業采取不同的扶持和鼓勵政策。探索實施“減稅減費減息促提薪”等措施,擴大企業減少裁員和穩定勞動關系的空間。另一方面,緩解勞動者生活壓力,使勞資矛盾通過“內病外治”得以緩和。面對勞動者高流動給公共產品供給體制與和諧勞動關系構建帶來的變革需求,我國需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技能養成體系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掛鉤機制,健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工共同分擔市民化成本的機制,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三是創新企業民主管理和利潤分享形式。豐富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具體方法,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廠務公開制度和職代會制度,落實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共決權和監督權。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行企業員工持股制度和分紅制度,增強勞動者對企業的管理參與和利潤分享,激發勞動者工作熱情、創造潛能和增強其對企業的認同感、歸屬感和主人翁責任感,使企業生產經營目標成為勞資雙方的共同目標和責任,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

四是發揮國企和主控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示范作用。敦促國企和主控企業消除用工歧視、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依法繳納社保、加強勞動者素質培訓和權益保障,推動其在崗位設置、培訓發展、薪酬管理、安全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制度設計都適應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內在要求。同時,引導國企和主控企業及時發布社會責任履行情況,促進其供應鏈中的企業和其他企業“自制”、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對于被控企業遵守企業社會責任標準,主控企業負有監督和保障的責任或承諾,“我國可利用這種機制對境外主控企業進行反控制,組織消費者運動或以其他方式對境外主控企業施加壓力,促使其為境內被控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供必要條件或與境內被控企業共同承擔責任”[2](P130)。

五是實施企業獲取資源的機會與勞動關系和諧度掛鉤的政策。企業勞動關系能否和諧穩定,主要責任在企業一方。政府可將勞動用工規范、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工會組織健全、建立職代會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等作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評選標準,把勞動關系和諧作為推薦企業經營者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聯執委、青聯委員、企聯常務理事、僑聯常委、科協委員和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優秀企業家的重要條件,引導和鼓勵各類企業優化勞動關系。同時,建立健全企業勞動關系狀況發布機制,制定和實施《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發揮經濟手段和聲譽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將企業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與企業融資、用工、招投標和獲取其他經濟社會資源的機會等相掛鉤,在審查用人單位承接投資和參加政府采購等申請時,將企業近年來的勞動保障違法記錄作為重要參考,讓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得到政府和社會支持,讓非法侵占勞動者權益的企業受到投資經營上的制約和法律的懲戒。

六是健全勞動關系風險預防預警機制。各級政府要密切關注和及時研究國內外經濟形勢、企業經營狀況和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變化對勞動關系的影響,建立健全以亮不同顏色“警示燈”和源頭預防、分級調處的體制機制,積極預防和處理勞資糾紛及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尤其在當前我國著力化解部分行業產能過剩、推動東部沿海地區經濟轉型升級和中西部地區有序承接產業轉移的背景下,一些企業會面臨關停并轉搬、出現員工重新就業安置和技能轉換提升等問題。政府需加強對結構調整中勞動關系處理的指導和規范,充分考慮勞動者對改革的承受能力,給予兼并重組企業一定的穩定崗位補貼。要暢通勞動者表達合理訴求的渠道,嚴格按法規和政策做好勞動者就業幫扶、社保轉移接續和經濟補償等工作,有效預防、及時介入和依法按政策化解勞動爭議和糾紛。

參考文獻:

[1]楊冬梅.集體協商立法中政府作用探析[J].新視野,2014,(2).

[2]王全興,謝天長.我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整體推進論綱[J].法商研究,2012,(3).

責任編輯 劉絳華

勞動法制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法制;教育;系統化;單元化;網絡化

為了配合學校普法工作,加強法制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我就此項工作談幾點看法,恐有不當,僅是拋磚引玉。

一、法制教育系統化

法制教育是德育工作的一部分,要做到有機結合,并持久地、不間斷地開展下去,就需要精心組織,周密設計、做到系統化。法制教育系統化是指:根據學生年齡、心理特征和認知規律,結合德育工作不同時期的重點以及學生的思想傾向等等,使法制教育以日常德育工作為依托,做到細水長流,使法制教育長期性,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因此,學校就要確定如下計劃:

1.開學初,請公安、司法部門的專家、領導,與學校磋商,與班主任座談,了解、掌握學生的實際情況,并有針對性地做“我們為什么要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動員報告。

2.利用節假日前夕,春游、秋游高潮期間,交通擁擠,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借此機會,向學生進行交通法規的學習和輔導活動;利用國家規定的法制宣傳日,如“3.15”、“6.26”、12月法制宣傳月等活動進行各類專項法律的學習和討論,這樣有效地利用好這些教育空間,讓學生自然地記住這些節日,從而也了解了相關的法律。

3.接近期末和畢業班即將畢業時,學生將大批流入社會,此時就要安排《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民法》和《刑法》的學習,使法制教育與學生生活實際掛鉤,與愛國主義掛鉤。以上工作安排,使法制教育做到了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法制教育單元化

如果整個法制教育是一個系列化的鏈條,那么法制教育單元就是鏈條中的一個個環節。在每一個單元中,學校要恰當地使法制教育與德育工作有機結合,使法制教育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教育中。例如,在進行《國旗法》單元教育時,可以利用當地的老紅軍,老干部來給學生作以愛國主義教育為題的革命傳統報告;國慶節時,利用多媒體觀看天安門升旗儀式,將一些國際性的體育盛會上出現的升旗,奏國歌的視頻放給學生觀看。這些活動,使《國旗法》單元教育的內容得到了有力的深化。隨后,各班又以唱“紅歌”為題,舉辦各式各樣的征文比賽、演講比賽,主題班會。其中優秀的作品可選為國旗下的講話材料,或者在校園進行廣播,或者在宣傳欄中展覽。這樣的教育活動構成了一個緊湊、完整的主題——愛國主義教育單元。

三、法制教育網絡化

認得成長在很大程度是哪個受環境的影響,校園是環境的一部分,家庭環境、社會環境也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著學生品格、氣質、情操、能力、智慧,個性發展諸多方面的形成。所以,法制教育必須社會網絡化,必須讓學生始終處于一個良好的環境中。在優化育人環境中,學??梢詮囊韵聨讉€方面入手:①將法制教育滲透到學校各項工作之中,使法制教育深入到課堂、深入到班會、深入到團隊工作,滲透到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教育之中。比如學校專門設立普法宣傳欄,張貼相關的法律條文和圖片,并將學校的校訓、《中學生禮儀標準》、《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名人字畫、名言警句等張貼在走廊、過道及教室的醒目位置;并設立每天校門口的“紀律監督崗”,糾正學生的陋習,樹立學生的形象,展示學生的風貌。還利用班會課開展法律知識競賽、法制案例解析、模擬法庭、“我是小法官”的活動。團委會還可以舉辦“法制之窗”之內的手抄報活動。通過這些活動,既豐富了學生的課余生活,又增強了學生的法制觀念。②建立學校與家庭教育網絡,取得家、校教育的一致性。學校定期召開家長會,一是對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二是使教師和家長及時了解學生的思想動態,把學校與家庭的雙向信息反饋作為家、校雙方的教育重點,使學校、家長“聯手”管理,對學生進行有效教育,繼而形成合力,減少學生違法違紀的誘因,做到防患于未然。③密切配合社會教育網絡,積極創設社會全方位優化育人環境。學??梢酝ㄟ^街道(村)居委會、派出所、公檢法、共青團、婦聯、教育等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學生的思想狀況,并提出具體的教育、防范措施,做到互相配合。如寒暑假期間,學校與街道(村)居委會、派出所、婦聯取得聯系,建立好對學生的檢查、監督、評價機制。假期結束,街道(村)居委會統一填寫假期活動考評表,家長簽字后交班主任作為學生思想品德考評的依據之一。

總之,抓好學生法制教育,塑造學生人格魅力,提高學生道德素養,是每一個教師的首要任務,也是現實生活的當務之急。我們千萬不要因忽略了身邊一點又一點的小事而誤了一代孩子的未來。

勞動法制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從進入到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改革開放進程中以后,整體的綜合國力就得到了明顯的提升,無論是在經濟水平的發展還是科學技術水平的進步方面。這樣的發展對于我國的林業事業也起到了較大的推動作用,尤其是在林業法制建設方面,為了確保其能夠走上一條可持續的發展道路,就必須要對現階段存在的問題進行優化。

關鍵詞:林業法制建設;可持續發展;行政法律監督體系;立法原則;生態平衡

1.前言

國無法而不治,民無法而不立。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為了能夠促進林業事業的可持續性建設,必須要重視對于相關法制建設的落實,一旦脫離法律的監管,整個林業事業就會走上歧途,不僅僅會造成大量森林資源的損耗和浪費,而且也會對人民、社會、國家等帶來損失。因此,研究可持續發展條件下林業法制建設的相關問題并進行解決顯得尤為關鍵。

2.林業法制工作的相關內涵解析

林業法制工作指的是我國林業法律制度的相關總和,主要的內容包括在林業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的合法性原則、制度、程序和過程。整個林業法制工作的建設和落實必須要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實際目標為基礎,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立法體系和高效廉潔的執法隊伍,從而使得所有的林業法制工作都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在社會、民眾、國家等多方共同參與的基礎上來實現有機性的統一。

3.林業法制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首要的問題就是我國的《森林法》法律制度存在著較大的缺陷,主要表現為:①我國在森林資源的消耗上一直是保持著限額控制的相關制度,這就使得我國在遏制對森林的亂砍濫伐上面存在著危機,由于限額控制的數據不準確,對于實際情況的考慮不足就很容易導致伐木者有漏洞可鉆。②過分依賴于國有主體來進行林業產業化的核檢,對于一些非政府行為、以及群眾的集體行為并沒有做到充分的考慮,很容易造成“林權過于集中于國有集體”的消極發展趨勢。其次的問題就是我國在林業法律規范與林業執法資源的配置中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沖突,主要是林業執法體系的建設明顯落后于實際的需求,造成了一定的不均衡現象出現。另外,還存在著林業執法環境與執法質量較差、相應的工作人員綜合素質不高等問題。

4.實現林業法制建設的優化措施

4.1創新原有的立法原則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林業發展走上了一條可持續性發展的道路,這就使得在相應的立法過程中也要對立法原則做出改革更新。第一點是要在實際的林業工作落實過程中做到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相關原則,在充分了解森林生態系統物質、能量的運行規律之后,以一個自然的眼光去尊重自然和生態演替的規律。第二點是要以可持續性的發展導向為原則,建立可持續性的立法指導和法律規范,并且在區域公平的理論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生態管理法律制度。第三點是要突出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相互平衡的原則,真正通過林業法治建設實現環境、社會、經濟三者之間的效益均衡性提升,并借助經學中涉及到的經濟外部性理論來制定相應的森林生態補償。

4.2明確林業行政立法的重點內容

自從在1998年頒布了相應的《森林法》之后,我國的林業行政立法工作得到了明顯的發展和進步,在2000年所頒布的《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又做出了許多適應性的調整,就新的森林法規內容來說也變得更為完善?;诂F階段的發展基礎和已經存在的問題,相關的林業工作者提出在未來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將林業行政立法的重點內容建設圍繞著兩個重要的課題,一個是對林業生態體系的建設,另一個是對林業產業體系的建設,必須要以此為目標,實現生態環境建設的科學化和林業產業的現代化,將林業行政立法的重點內容確定在天然林保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管理和野生動植物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等方面,有效完善了我國林業生態體系的建設。

4.3強化林業行政法律監督體系的完善

為了確保林業機關的權利不僅僅是被局限在森林保護和退耕還林等工作的落實方面,必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學的、從下自上的林業行政法律監督體系。首先要做就是要強化國家立法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將所有的法律法規都進行科學性的建設和落實。其次是要建立相應的“綠色通道”,使得法律的保障貫穿到整體的林業制度建設過程中去,并盡可能優化可能會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無論是對所有的工作人員還是護林人員、亦或者是對從事林業保護的種植者來說,都使得所有的工作具有了保障。最后是需要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對林業法律法規體系服務網絡做好完善,拓展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使得所有參與者和工作者的利益得到維護,保障林業從業人員合法的權利和義務。

5.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進入到一個新時代的時候,將會迎來一個充滿著公平、正義和美好的時代,這時候對于林業法制問題的建設就成為了相關行業人員所面臨的巨大挑戰和機遇。為了能夠構建我國林業事業走上一個穩定的發展道路,必須要通過對林業立法原則和行政法律監督體系的完善來促進林業事業的跨越式發展,維護生態平衡。

參考文獻

[1] 張立昌.依法興林林更興——改革開放30年云南林業法制建設回顧[J].云南林業,2009,30(05):65.

[2] 崔杰.完善林業法制體系 推動生態文明建設[J].中國城市林業,2007(06):37-38+44.

[3] 關小梅.健全林業法制 建設現代林業[J].中國林業,2007(17):34.

[4] 孔凡斌.可持續發展條件下林業法制建設若干問題的思考[J].東北林業大學學報,2003(02):41-45.

勞動法制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從“和諧社會”的政策目標出發,在分析“和諧社會”與法制之關系、傳統文化與法制之關系的基礎上,初步探討應當如何處理傳統文化和法制建設之間的三種關系。

關鍵詞:和諧社會;法制;傳統文化

1“和諧社會”與法制

自十六屆四中全會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社會目標以來,全國各個行業中的各項工作無不以“社會的和諧”作為自己工作的目標。那么,首先要明確的是,什么是“和諧社會”?

在我看來,“和諧”一詞意指一種非沖突狀態;那么“和諧社會”便是指非沖突的社會狀態。如果將這種“非沖突的社會狀態”看作是一種應然之理想的話,那么它的標準在哪里?換句話說,達到它有什么樣的要求?在我看來,一個社會能夠稱得上“和諧”,必須具備如下要件:第一,該社會是一個包容多元價值觀的社會。第二,該社會整體上運轉有序而安定。第三,該社會中人人得以正當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滿足第一個要求,即“包容多元的價值觀”必須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滿足第二個標準則必須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滿足第三個標準則必須注重人權和正義——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權和正義——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內在基本理念!我們完全可以說,良好的法制是“和諧社會”的構成要件,法制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制度保障。

如果說,法律是由“規則——政策——原則”構成的話,那么“和諧社會”這一政策目標的提出,就對法制提出了一種更新的、同時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堅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權、正義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制必須沿著既有的道路深化和發展,并盡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實踐中的那些忽視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寬自己的視野,在運轉——也即司法實踐的過程中,不能僅僅只重視“法律和諧”,也必須將“社會和諧”作為法制行動的目標。也就是說,法律不能再僅僅只以自身的邏輯行動,而必須以社會效果作為目標來行動。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須利用自己“正義的看門狗”的身份,去化解社會的沖突,把社會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保障社會的安定。

簡而言之,“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對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而也就對正在進行中的中國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們的法制建設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條和配套制度;也對法制的運轉范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會生活中更廣泛的發揮其自身的作用。

面對這種種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設必須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須仔細審視自己所身處的社會文化背景以便與社會生活相協調,而傳統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部分。

2傳統文化與法制

美國學者薩皮爾在《文化:真與假》一文中科學的指出,文化一詞有三種用法,進而也就有三種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質和精神的兩方面;其二,指一種確定的、衡量的性價值標準;其三,指有關生活的各種普通態度和觀念。

在我看來,前兩種意思屬于對文化學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概念,對于法律學理探究來說,更重要的是第三種意思上的“文化”。因為法律是以調整人的行為為手段來達到自己所希望的社會關系的,而人的行為,總是基于一定的關于生活的普通態度和觀念來實施的。因此,對于普通生活態度和觀念進行探討,便在是法制建設上具有重要意義的——這種探討是處理“法制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關系”這一問題的一個重要環節。

我國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個舶來品,其內含的對于生活的普通態度與觀點與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關于生活的態度和觀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間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細思考,便會發現二者之間有三種關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東西方社會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價值觀念。例如傳統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事實上便是一種人道原則。這一點,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義是相同的。

而這種相同的狀態,無疑會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因為相對于法律是一種“應然意志”而言,文化總是一種“實然存在”。當實然存在的的某種理念、價值觀和意蘊與我們欲求的法律關系之間有某種共同之處的時候,這些實然存在的文化總會在事實上起作用去促進法制。

其二,相異。例如在西方法制觀念中,將婚姻看作是僅僅關于個人的事務;而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卻將婚姻看作是一種家族事務,并對婚姻的雙方附加了許多家族本位的責任——所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便是從家族延續的本位出發對于夫妻雙方附加的一種生育上的責任。

人們在這些傳統文化的主導下有可能實施一些與法制理念不合的行為,但所造成的結果并不一定就與法律的欲求相違背。例如將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務的觀念,就有可能從責任、義務的角度出發去要求婚姻雙方善良、忠誠行事,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穩定——這也是《婚姻法》的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國傳統文化中有“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說法,這在事實上表現的是一種厭訟的情緒;而主張、甚至鼓勵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徑來解決糾紛卻是西方法制的基礎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這個“其三”,即傳統文化中與法制內核理念相沖突的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討的問題——它可能是法制建設進程中的絆腳石,也很可能阻礙“和諧社會”的達成和實現。

人是歷史性的社會存在,在人的成長過程中,總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和途徑去繼受該社會既往的文化觀念(事實上,當我們在閱讀所謂的“經典”著作的同時,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這些文化觀念進入人的大腦,和個人的現實生活與際遇相結合,相“發酵”來生成個人的主觀精神。換句話說,傳統文化——尤其是那些關于生活的普通態度和觀念——是人的主觀精神的淵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為,是其個體的在主觀精神支配下的所為;而我們法律是以調整人的行為作為自己作用的機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慮和重視傳統文化這種人的主觀精神的構成性要素。

一個社會傳統文化具有堅實的地理基礎、生物基礎、心理基礎和社會基礎,當這種堅實的、牢固的傳統文化發生作用,指引人們實施某些與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為的時候,我們的法制應該如何去做才會、才能達成當下的和諧?才會、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題

我個人認為,用現實消解傳統是唯一可行的辦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傳統文化是一種歷史的、客觀的存在,這種特性決定了我們根本無力對其進行任何作為。因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產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礎、生物基礎、社會基礎和心理基礎之上產生的,而傳統文化是基于其產生當時的地理情況、生物情況、社會情況和心理情況的條件而產生的,面對既往已經客觀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會情況,我們根本無力也沒有任何可能去對其進行改變。這也就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對傳統文化本身有任何作為。

其次,我們能作為的,可能改變的只是我們當下的現實。我們可以大罵秦始皇“焚書坑儒”破壞了文化的多樣性,禁錮了人民的思想,導致了文明的斷裂……。但是“焚書坑儒”這一事實已經過去了幾千年,它已經成為我們永遠無法去改變的事實,我們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繼續承受“焚書坑儒”這一歷史事實給我們帶來的后果;②在已經明白“焚書坑儒”的破壞性后果的情況下,在今天不這么做。

在面對既往已經客觀存在的歷史的時候我們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帶給我們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帶來“教訓”。

綜上所述,我們只能去改變的是“當下的現實”,我們也只能用當下的作為去改變過去的那些“消極因素”。我們已經實現了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乃至“信息社會”的轉變(盡管僅僅是在路上而未達目標),這種轉變給當下的中國帶來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我們繼續沿著這條道路走下去,不應該——事實上也不可能——回頭。那些產生于“農業社會”的傳統文化,如果和我們今天相沖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變它!

并且,在我看來,很多學者是過于夸大了傳統文化和現代法制理念之間的沖突關系。事實上,就像上面第二小節分析的那樣,傳統文化理念和現代法制理念之間存在相同、相異、相反等三種關系?!跋喾础边@種導致沖突的關系只是三種情況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傳統文化理念和現代法制理念之間的沖突事實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極個別的領域中和極個別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沖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會中文化從根本上看都有一種“勸人向善”的內核。很多不同的民諺、學理學說從根本上看都具有這種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達的角度相異,針對現實情景相異,表達的手法相異而已。這種“勸人向善”的基本內核,在我看來會產生良好的后果——只要當前的現實是良好的。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節所說的:文化觀念進入人的大腦,和個人的現實生活與際遇相結合,相“發酵”來生成個人的主觀精神。也就是說,傳統文化并不是單純的自己便成為人的主觀精神的一部分,它總是和人的現實際遇相結合的。人都是“趨利性的”,這種特性也決定了人會主動的去適應現實,進而也主動的去適應現實觀念,并且人也認為這是一種好的趨向——一個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詞是一個貶意詞。當我們的現實為人提供一種能夠使其生活得更好,對其更有利的觀念,那么這種觀念會被他/她主動接受。惟一的問題只是——我們當下厲行的法制是否夠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夠得到一種好的生活。

因此,我認為,落腳到法制建設上的解題思路就是:第一,對理念相同的傳統文化,法律予以承認甚至強化;第二,對于理念相異和相反的傳統文化絕不妥協和退讓。只要我們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們的法制足夠好——能夠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種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應該站出來大聲對那些傳統文化說“不”——我們法制應該有這種勇氣,也有這種責任!

4結 語

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有兩個現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尋求法律。當前出現的大量“私了”現象便充分說明我們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過只是一些訴諸紙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會行動的“活法”。

第二,判決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糾紛的雙方訴諸法院,獲得了判決,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賴的糾紛解決機制”這樣一種認知存在,敗訴的一方也沒有一種道德上的壓力去自覺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這也就是執行難的問題所在。

一個可以對上述事實予以證明的事實是,在我國民間一直流傳的一句民諺“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在今天重新流行起來。如果仔細審視這句話,就可以看到在這句話的背后,事實上包含著這樣一種由思考和邏輯交織而成的對法律的認知——法律不過是金錢和權勢的附庸品,不過是為金錢和權勢的擁有者服務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義和公理的代表。這句民諺產生于封建社會時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對于當時的公權力的失望和對正義的絕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屢屢提及而成為一句流行語,這種“流行”不也正反應了老百姓對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種認知嗎?

如果進一步分析這兩種情況所產生的后果,我們便會發現:①法律被束之高閣,而這必然導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內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權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構成要件。那么這種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導致我們不可能達成和諧社會的目標;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會糾紛——這是因為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尋求其他的途徑解決問題,則糾紛在事實上依然隱性存在,這種隱性的糾紛隨時可能爆發來破壞社會的和諧;③法律本身成為社會沖突的助推器——當事人在尋求其他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必然伴隨大量的涉及錢、權的“灰色交易”,而這種“灰色交易”又是新沖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實上,我們的社會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隨時有可能有新的沖突出現,這無論如何也是不可能達成“社會和諧”的。

上述因素是我們邁向“和諧社會”的“絆腳石”。要真正的邁向“和諧社會”,我們必須搬開這塊“絆腳石”。但是難題在于:這塊“絆腳石”的內部因素之間形成了一個死結——各個因素之間互為因果。這種互為因果的關系使得我們無法破題——解哪一個環節都是必須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為這樣,導致我們無從下手。

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設的困局,更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困局。如果說我們法制應該有這種勇氣,也有這種責任站出來回應傳統文化的挑戰的話,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這種資格?

參考文獻:

[1]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菲爾德伯格.權力與規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勞動法制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改革開放30年的中國能源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反映了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的需要。市場經濟需要能源管理的法制化,而可持續發展賦予了我國能源立法新的內涵。構建中國特色能源法及其法律體系,將為實施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提供法律保障。能源法制建設30年的經驗與啟示是:獨立的負責任的能源管理機構、預則立的方法論以及堅持中國特色的“洋為中用”的制度創新。

關鍵詞:能源法;能源法制;可持續發展

能源法,就其廣義而言,是調整能源領域中各種經濟和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有特定的研究領域、特定的研究對象,并形成了有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理論。我國能源立法的實踐,推動并豐富了能源法的基礎理論研究,而理論的發展和深化也提升了能源立法的質量和實施的功效。作為上層建筑領域的組成部分和統治階級的重要工具之一——能源法,在構建適應中國國情特點的能源法規及其體系的進程中邁出了堅實的步伐。中國改革開放的30年是中國能源法制建設的30年,也是創建中國特色的能源立法30年?;仡欀袊茉戳⒎ǖ?0年,不僅僅是紀念,重要的是在評估和探索中,把中國的能源法理論和立法實踐推進新的階段。

一、轉軌時期:能源體制改革滯后的能源立法只是一種嘗試

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引起了各國能源政策的巨大變化,由廉價石油時代的能源高消耗,轉向了促進能源的節約利用和替代能源的開發。世界主要能源消費國家加快了能源的立法。有些國家在制定單行法規的基礎上編篡能源法規匯編,如日本,通商產業省匯集出版了《能源六法》,日本國會于1979年頒布了《能源使用合理化法案》;而有些國家采用普通法的形式,制定國家能源法,如美國1978年發布了《國家能源政策法》,目的是把對石油的高度依賴,轉向更多地消費煤炭。1974年10月法國制定了《省能法》,英國頒發了《能源法》。

其時,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的初期,經濟總量和能源生產和消費量,處于世界的后位,雖有少量能源的進出口,但我國的能源消費和供應與世界能源市場的關聯度不大,幾乎處于能源系統自循環狀態。但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能源工業的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和指令性的資源配置,導致資源的供應難以滿足經濟增長的要求。電力的持續短缺,以及國內其他能源供應的不足時有顯現,由此引發了人們探討經濟發展與能源的關系,尋求加快能源工業發展、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全面管理之策。在感受到了世界能源立法脈動的同時,也啟動了我國的能源立法工作。水電部和石油部組建了專門的班子,對電業(電力)法和石油法的起草進行調研。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彭真同志,長期領導全國政法工作,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在理論和實踐上做出了重大的貢獻,在20世紀80年代之初,就發出指示要求起草能源法。工作落實由新成立的國家能源委及所屬的能源研究所承擔(筆者有幸擔當了該項研究任務的負責人),進行了能源立法理論的探索。然而,遺憾的是,國家能源法的立法僅僅開始短暫的研究,尚未進入草擬,卻由于綜合性的全國能源管理機構——國家能源委員會的撤消而告停,石油法、電力(業)法以及由國家計委牽頭組織的節約能源法的起草工作也因體制、機構等原因耗時頗長卻不得進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20世紀80年代,我國經濟體制仍然置于計劃經濟為主導的地位,國家辦能源、政企不分和指令性的計劃管理,運行著中國能源生產和消費的龐大系統。所謂的行政性能源法規,明顯帶有部門計劃管理的政令特色,適用范圍窄,不僅不能稱為法律文件,多是政策性的“通知”和“辦法”,但是,對于政企合一的能源工業體制,實施主體和管理者之間的關系相對簡單,因此執行卻是非常有效的。在能源節約、擴大能源投資、建立能源價格管理和節能獎懲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因此,國務院的政令、條例、辦法或者規范性的文件形式頒發,已經足夠了??陀^上對能源管理的法制化并不急需,特別是國家綜合性的能源管理機構的撤消,不僅終結了國家能源法起草的使命,而研究起草的其他幾項重要的能源專門法,也伴隨著政企分開和行政體制的變化,歷經數載也未能提出可行的法律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二、市場化改革:推進了能源法制化的進程

20世紀90年代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全面實施和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增強。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能源總量需求與日俱增,能源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愈益突出。雖然我國經濟體制和市場化改革進程中,能源工業是由計劃性的經濟管理轉向市場經濟的法制化管理的后發領域,但是政企分開、能源的企業化改組和商業化運營,已經成為了能源產業部門體制改革的方向。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要搞市場就要制定市場的法律規范。

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而于1993年撤消的能源部,在探索能源體制改革和市場運行機制以及法制化管理上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由其牽頭組織,委托能源研究所完成的“中國能源法體系的建設”課題,全面規劃了能源法體系各層級的法律和法規,提出了中國能源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國家能源立法計劃和進度安排的建議,對能源單行法及法規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指導和推動作用,盡管1993年能源部因國家行政機構改革,能源管理機構的弱化被撤消,但是90年代中期,我國經濟立法進程明顯加快,《電力法》、《煤炭法》和《節約能源法》分別在1995年、1996年和1997年由人大常委會頒發。但是在能源法體系規劃中設列的國家能源法(能源基本法),卻由于沒有權威機構領命和立法時機不成熟未能提到日程上來。

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3大能源專門法,是90年代我國能源立法的重大突破和能源法理論的進步。首先它提升了能源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改變了短效和缺少法律地位的行政性文件為主的指令性能源管理的方式;二是在能源法制上,反映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即在政企分開的基礎上政府對能源企業的管理,由計劃管理轉為法制化管理,適應了能源投資體制的市場性變革和能源企業經營模式變化的需要。規范了企業的能源開發和經營行為以及市場各類主體間的關系,明確了它們的權利和義務;三是相繼出臺了一些與能源專門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對上位法條款的釋義,以及因法律實施條件的地區差異而由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能源法規,體現了我國能源法規體系各層級的不同適用;四是能源立法規劃的實施和能源專門法的立法實踐,推動了能源法理論的發展。當能源法作為一種法律體系提出時,一些質疑者并不認為這是經濟法中能夠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從屬于礦產資源法的一個分支。但是能源法家族中各法的成功立法,以其明確而又特定的適用范圍,以

及特有的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不同于資源法中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原則和特殊的制度設計,為能源法學奠定了理論基礎。在學術理論上不僅取得了能源法體系的研究成果,還在高校教材中出版了能源法教科書。

但是評估這個時期的能源法規,盡管適當地注意到了立法的前瞻性,但是,囿于當時的立法環境和條件,改革初期的體制糾葛和計劃經濟的烙印仍有所表現,市場化改革的不到位,對市場運作的模式和規律尚不清晰,未能作出完全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制度性安排,法律主體問的關系混亂以致權力和義務不對等。

三、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賦予了我國能源法制新的內涵

20世紀的百年里,人類大部分時間沒有意識到資源的有限性,為了生存得更好無度地開采自己生存的土地,甚至掠奪他人的資源,破壞性使用能源。氣候變化的嚴峻使人類意識到無節制地消費能源不僅資源枯竭,還會毀壞人類賴以生存的空間,需要全球行動限制能源消費在環境允許的范圍內,才能使經濟增長,人類永續??沙掷m發展的理念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世界各國在里約宣言之后,紛紛制定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與方針。我國政府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白皮書,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與社會進步的戰略方針。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是以發展為核心,這種發展不能超越環境和資源的承載能力,以改善和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為健康發展目標。能源與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支點。

20世紀最后10年是我國體制和經濟運行機制變革較大時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我國能源政策的基本點發生了重大變化,注意與國際規則接軌??沙掷m發展,焦點集中在自然資源與生態發展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三個方面。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是我國能源法規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據,但是資源的節約使用和環境保護成為支撐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國策?!熬盼濉逼陂g先后制定實施的《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明確了能源工業與環境發展的相互關系,并且制定了相應的規范。但是,由于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仍處于初發階段,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所以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仍不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

“十五計劃”末期和21世紀初,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基本確立,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進一步增強,充分激發了各類經濟要素的活力,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但是,潛藏在高速經濟增長進程中的制約因素也逐漸地暴露,粗放式的經濟增長和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浪費,加劇了資源供應的短缺;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大潮的接軌與交融,優質能源的大量進口凸現了能源供應的安全問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簽定與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國策,使環境成為能源結構和消費方式必須嚴肅對待的問題。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就是必然的選擇,與時俱進的我國能源立法,及時制定和頒發了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立法原則不僅體現了能源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還對政府和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并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機制和制度創新上取得了突破,標志著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和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我國能源立法步入了新的階段。

2007年10月全國人大公布了經過修訂的《節能法》,不僅擴大了節能法的調整范圍,在規范了對節能主體的管理的同時,重要的是引進了市場機制,把政府的激勵政策、對節能市場的培育與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作出規制。

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我國的能源立法規定了新的任務,豐富了新時期能源法的內涵和制度設計。2005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審時度勢及時做出起草《能源法》(能源基本法)的決策,《能源法》作為能源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對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開拓和充實能源法的理論研究將產生深遠的影響?!赌茉捶ā肥俏覈鴮嵤┠茉纯沙掷m發展戰略的保障。在經濟、能源、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下,要創新制度與規范,確保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使能源結構的優化和調整、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合理利用、能源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政府的監管、能源的節約使用和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能源的替代、能源的安全和儲備、政府財稅激勵和合理能源價格、稅費制度等逐步完善,以及為了人們平等地享用能源資源,需要對弱勢群體的補貼和保護得到規制??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為建設節約型社會和創新型國家,構筑穩定、經濟、清潔安全的能源供應體系,將是我國能源立法面臨的新的課題和任務。目前,煤炭法和電力法都啟動了修訂程序,石油天然氣法、原子能法也進入了起草準備階段。最近幾年煤電油運的全面緊張,能源供應的短缺和環境狀況的惡化,引起舉國上下的關注。為了應對能源供需的嚴峻形勢,完善與加快我國能源立法已經成為了業界和廣大民眾的共識。

四、經驗與啟示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的能源法制建設,經歷了從無法可依到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規的出臺,逐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能源法規體系的框架,并且在改革發展的道路上不斷地完善和充實?;仡?0年的能源立法實踐,給我們留下的經驗和啟示良多,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能源法不同于憲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它屬于專業性強但調整范圍又很寬泛的專門法或稱為行業法/專業法。雖然它的立法過程與別的法律法規一樣,需要經過法案的提出、草擬、立法機構的審議和批準等相同的立法程序。但是根據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的特點,依法行政的政府行業管理機構對一些專門法的提出、研究和草擬負有責任。中國能源法制建設的歷程表明,凡是政府機構中設立了獨立的能源管理部門,能源立法的步伐就會前進一大步,80年代初國家能源委雖然存續時間較短,卻啟動了《能源法》預研究工作,組織起草了改革開放急需的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的重要行政法規,發布了5個節能指令;能源部執政的五年中,組織完成了能源法律體系建設的研究,并依此提出了能源立法規劃;進入21世紀,國家發展改革委內設的能源局,委托能源法研究會再度啟動了新的一輪能源法律體系的研究,探索了中國能源法律法規新的需要和內涵,提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能源法律體系的設想,同時把現行能源單行法的修訂和缺項的單行法提到研究起草的日程;成立了兩年多的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國內外各界的普遍關注下,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勇挑重擔與國家發改委、國家法制辦緊密合作,得到10多個部委的密切配合,組織專家歷時2年許,研究和起草了《能源法》的送審稿。由此可見,在中國目前的政治經濟體制中,獨立的負有能源管理責任的政府能源機構是中國能源立法的強力推進者,是毋庸置疑的。我們有理由相信國家能源局的誕生將為我國的能源法制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二)凡事預則立。能源法涉及的經濟社會關系復雜,調整的范圍寬泛,而且中國仍處于體制變革中,能源法律的立法過程在相當程度上是一個龐雜的系統工程。為此,做好立法規劃和立法前的論證研究是非常重要和必須的。一是能夠保證立法的質量,確保法律實施的效果;二是避免相關法問的沖突和矛盾,也避免出現法律真空;三是通過合理的能源立法規劃,使上下位法律法規的配置合理,各部法規既有分工又各行其則;四是在開門立法、廣納眾言中吸納各類法律關系主體的合理訴求,平衡利益關系,均衡權利與義務。

(三)本著“洋為中用”的原則,大膽借鑒國外能源立法的經驗,但是不能盲目照搬。建設中國特色的能源法制的過程,就是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法制創新,走符合中國國情、政情、社情的能源立法之路。要在比較中西法律體系特點的基礎上,去借鑒去創新??稍偕茉捶ǖ闹贫ê凸澞芊ǖ男抻?,已經開辟了中西融合的立法實踐。

中國的能源法制建設已經走過了可圈可點的30年,業績代表過去,輝煌的未來需要我們更加努力的求索與實踐。

上一篇:兒童文學理論論文下一篇:界面設計論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