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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合同范文

2023-03-16

責任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研修人員)

甲方與乙方就派遣乙方赴_______研修一事,經友好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派遣國家、地區、企業名稱

一、派遣國家: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派遣地區: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接收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研修內容(從事工作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派遣時間合同期為_____年,自乙方離開____之日起。?

第四條 乙方待遇?

一、在_______期間,乙方每月應得研修津貼____萬日元,其中____萬日元 由日方企業直接付給乙方,余額和加班費則由日方企業存入乙方銀行帳戶,歸國前一次性發放。?

二、乙方赴_______企業的國際間旅費由甲方承擔,圓滿完成合同后回國旅費由____承擔。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提前回國,回國路費由乙方負擔。?

三、由日方企業按照其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向乙方無償提供勞動保護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條件。

四、由日方企業依其本國政府的規定為乙方辦理研修生綜合保險(慢性牙病治療費、妊娠治療費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負擔,休息期間無工資),稅金、上下班交通費均由日方或甲方負擔。 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作致殘、亡所發生的醫療費、補償費、回國的國際旅費、喪葬費及撫恤金由日方企業依保險合同的規定及_______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辦理,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并負責將因工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連同賠償金或撫恤金一并付給乙方家屬。乙方非因工所致殘、亡,如在承保范圍內,由保險公司依保險科目賠付醫療費、賠償金;如不在承保范圍內,其醫療費等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并負責將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交付乙方家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其家屬支付。如因個人原因致?殘,乙方需提前回國,其旅費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在合同期內,若發生自傷、自殺,保險公司(含日方企業)不予賠付時,由此發生的醫療費、提前回國旅費、喪葬費、運費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屬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如甲方為協助乙方和外國有關方面先行墊付了上述有關費用,甲方有權通過日方從乙方的研修津貼中直接抵扣。)?

第五條 各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負責對外簽訂勞務合同,并向乙方如實介紹勞務項目的有關情況。?

2.辦理乙方出國前的培訓和各項出國手續。?

3.落實日方接收企業,在乙方抵達_______時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負責乙方在國外期間的管理工作,隨時與日方企業聯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權益。?

5.處理乙方在國外期間傷亡的善后事宜。?

6.負責乙方行為擔保交付的房屋產權證或繳納的行為保證金的管理和返還。如乙方圓滿完成研修任務,甲方應在一周內將行為保證金本息全額返還 給乙方。?

二、乙方責任?

1.出國前

(1)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個人簡歷、政審材料及與所在工作單位簽署的合同。

(2)到指定部門進行出國前體檢,費用自負。

(3)向甲方交付辦理出國護照、簽證手續費、培訓費及其它甲方為乙方出國先行墊付的費用,此費包含在25%的管理費中。

(4)向甲方繳納行為保證金1萬元人民幣或提供履約抵押保證有效的房屋 產權證。

(5)負擔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費。?

2.出國后

(1)遵守外事紀律,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領導和管理,嚴格遵守外派人員守則,維護國家聲譽。

(2)遵守_______國的法律、法令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服從日方企業對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導,按日方企業的要求認真完成自己承擔的工作,遵守日方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對個別人員因勞動態度惡劣、違法違紀,日方有權做好記錄,終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國,乙方需 向甲方和日方企業賠償經濟損失。

(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為任何目的聚眾鬧事、參加罷工等政治活動、工人運動及宗教活動。

(5)合同期滿或需提前回國時,乙方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準時回國,不得前往第三國或在當地滯留不歸?;貒?日內將護照交還甲方,甲方返還護照押金,否則超期一天,罰扣押金金額的____%(按市外辦和財政局的要求辦理)。?

第六條 違約與索賠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乙方違約。根據甲方與日方所簽合同規定,除乙方須負擔其往返國際旅費外,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向乙方索賠損失。

一、故意隱瞞或虛報自己的勞動技能及健康狀況,導致不能勝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滿前回國者。?

二、不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嚴重侵犯當地的風俗和宗教習慣者;不遵守外事紀律,造成嚴重后果者;打架斗毆,酗酒鬧事,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者;參與、組織、煽動罷工、示威等政治活動或宗教活動者。?

三、不服從日方企業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聽從日方企業的工作安排和指導者;擅自在業余時間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內私自出走, 或合同期滿不按時回國者。?

四、拒不服從甲方的管理,威脅、恐嚇、騷擾甲方管理人員者。?

五、因個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懷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損害或不良影響者。

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向甲方索賠損失。?

(一)甲方與日方所簽合同有損于研修人員合法權益。?

(二)甲方向乙方變相超標準收取費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書中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的相關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和我國與派駐國家關系惡化及兩國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派駐國家治安及經濟情況嚴重惡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同意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仲裁如在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產生異議或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將未能協商解決的異議或糾紛提交合同履行地大連市的有關司法機關裁決,適應法律為中國法律。?

責任合同范文第2篇

其他違約責任和補充條款

一、施工合同專合條款第35.2條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承包人違反下列約定,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進行處罰,每月發生的罰金在當月申報工程進度款前必須支付給發包人,否則發包人不審批當月進度款。承包人一旦違反下列規定,經監理、發包人核實后書面通知承包人,至通知之時起生效,承包人若有異議,必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提出。

1、承包人應按規定全額交納民工工資保證金和繳納辦理施工許可證所需的費用及己方人員應辦理的保險費用等,及時提交辦理施工許可證所需的資料。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施工許可證,發包人暫不支付進度款,工程不得繼續施工,工期不予順延。

2、若承包人未按國家規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施工,每次罰款500元,累計達三次以上發包人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用。

3、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施工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換,且必須常駐施工現場,每周出勤天數不得少于5天,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

4、因承包人原因每月工程施工進度達不到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發包人有權暫不支付當月工程進度款,并每延誤1天罰款200~500元。

5、承包人所采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須經監理檢查,并按規定在監理的見證下送樣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未經檢查或試驗便擅自用于工程的,每次罰款500元,累計達三次以上發包人有權扣罰30%的履約保證金。

6、上一工序或上階段工程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或下階段工程施工。未經驗收便進入下道工序或下階段工程施工,未造成質量安全問題的,每次罰款1500元,造成質量安全問題每次罰款2000~5000元,累計達三次以上,發包人有權扣罰50%的履約保證金。

7、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發生四級以下質量安全事故,發包人有權扣罰0.5%~10%履約保證金,發生四級以上的質量安全事故,發包人有權扣罰15%~100%的履約保證金,并由承

包人向發包人賠償相關損失。

8、因承包人原因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承包人不積極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發包人有權處罰合同價的0.5~10%的罰金,直至承包人妥善解決為止。

9、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質量低劣,或發生嚴格安全事故,或嚴重無故托延工期,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承包人從收到發包人要求撤離現場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必須無條件撤離現場(包括所有未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合同解除后,此部分發包人不支付任何費用),并自行承擔撤離現場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同時發包人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二、補充條款中增加的約定

1、施工現場計量簽證資料必須當場簽證,否則不予認可。

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月足額支付人工工資、工程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否則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應得工程款中代扣,予以支付,同時取消該單位今后參加園區工程投標的資格,并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情況。

3、做好園區已建設施的保護工作并承擔費用,若有損壞,由承包人無條件修復并承擔相關損失和責任。

4、安全文明施工:按照國家現行安全文明施工有關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類人身傷亡等事故,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5、承包人提交竣工圖時必須同時提交竣工圖光盤,光盤內容必須與竣工圖相符。

工程部

責任合同范文第3篇

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并舉是合同的補償原則的要求,也是世界合同法發展的一個趨勢。正如法諺所說“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 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的要求,才謂之公平"如果像《德國民法典》那樣采取選擇主義,將難以保障守約方的利益,使得違約方因違約而得利,這顯然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不符,因而我國立法上市采取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并舉的。筆者將從法理與法條兩方面進行論述。

一、法理依據。

(一)、因債務不履行導致的違約責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已經客觀存在,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法國、日本、意大利民法采納此種觀點?!斗▏穹ǖ洹返?184 條規定,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債務時,應視為有解除條件的約定。在此情況下,合同并不當然解除,債權人有權選擇或者如有可能履行時,要求他方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而追究違約責任。雖然這個觀點簡潔明了,但并不能解釋根本問題。損害賠償確實存在,但存在的依據是什么,違反了哪些義務?是解除合同中的義務嗎,如果是的話,那么又回到了根本那個問題。即合同解除表示合同權利義務已經消滅,追究違約責任的理由是什么。這個觀點只是從很大的視角里談,即違約責任在合同解除前已經存在,那么就得進行救濟,但救濟的根源還是沒說清楚。因此這個理由只是看似合理,雖然在實踐中有一定價值。筆者認為合同解除并未消滅從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可根據從權利義務來追究這個觀點更為恰當。王澤鑒教授在《債法原理》一書中的觀點就是狹義之債雖然消滅了,但廣義之債還存在,可以依據廣義之債追究違約責任。同理,主權利義務雖然消滅了,但從權利義務還存在,可以根據從權利義務而采取相關救濟手段,包括合同解除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等。在違約解除的情況下,解除的標的為非違約方的履行義務和違約方請求非違約方履行之權利;作為救濟,非違約方請求違約賠償以實現合同目的的權利仍在。這個很好的解決“解除合同就不能要求違約賠償,違約賠償是違約責任,合同已經消滅,就不能適用違約金條款。’’這一邏輯矛盾。

(二)、從合同溯及力的角度分析,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針對交易雙方交付狀況的恢復,使合同雙方交付效力自始無效,但并不針對違約行為,因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能因為合同解除而自始無效。合同解除在沒有溯及力的場合,違約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保留,只解除違約后的合同關系,此時合同并未回復到未簽約狀態,邏輯悖論自然并不存在;在有溯及力的場合,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的只是原始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違約而派生的救濟權利義務關系并未消滅,如前所述,損害賠償乃至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仍能“獨善其身"。

二、法條依據

從法條上分析,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運用整體解釋,合同因違約解除時,應當適用違約責任的規定。

(一)、我國立法上也采取兩立主義,在違約導致解除的情形,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時要求違約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也承認了兩者可以并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

償損失。"而《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可見,我國立法認可合同解除不影響損害賠償,在違約導致解除的情形,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時要求賠償損失,而且只要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就能夠成立的違約責任?!逗贤ā返?8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違約責任條款屬于“結算和清理條款",也給出了規定。

(二)、違約責任作為單獨一章出現在《合同法》中意味著其可以獨立地發揮作用,不必依賴于其他制度。

(三)、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盡可能周到的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使當事人擺脫合同僅僅是手段,違約解除實質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它側重保護的是守約方的利益,使其不必行使合同中規定的義務,盡量減少其經濟損失。如果守約方只能選擇解除合同,而不能選擇解除合同之后配套救濟機制,這樣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完整的。

責任合同范文第4篇

一、合同的違約和違約行為的分類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說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體表現。任何合同義務的不履行,都是對合同規定的違反,都將構成違約。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可作如下分類:按照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違約行為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不履行是指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不履行進一步可分為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約不能屬于債務人客觀上無法履行義務,拒絕履行屬于債務人能夠履行義務而主觀上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進一步可分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是否造成侵權損害,違約行為可分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價值或效用減少或喪失;加害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不僅有瑕疵,而且瑕疵還導致債權人的其他權益受到損害。按照遲延履行的主體,違約行為可分為債務人給付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行為的后果直接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為發生前提,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屬性?!逗贤ā芬試栏褙熑巫鳛槌袚`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可以采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于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還可采取其他一些補救措施,包括:防止損失擴大、暫時中止合同、要求適當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擔保債權等。根據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應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程建設,發包人應當及時檢查驗收并支付工程價款。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將構成違約行為。針對不同性質的違約行為,債權人有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要求違約的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一)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在建設工程中,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向勘察人、設計人提供開展工作所需的基礎資料和技術要求,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第二,為勘察人、設計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第三,按照合同規定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第四,維護勘察人、設計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人重復使用。

2、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針對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行為提出了三種具體方式,即發包人變更計劃、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發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這三種違約行為都將導致勘察人、設計人支出額外的工作量,從而造成勘察、設計費用的不合理增加。為此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

責任,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逗贤ā返?85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在這里發包人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標準和期限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10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發包人遲延支付勘察、設計費的,除應支付勘察、設計費外,還應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逾期利息等。由于發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成果而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應當承擔責任;發包人擅自將勘察設計成果轉移給第三人使用,發包人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規定,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復制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二)施工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施工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在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第二,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條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第四,在不妨礙施工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第五,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第六,組織竣工驗收,支付竣工結算款。

2、施工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如果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存在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建筑材料和設備、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人無法正常作業等情況,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緩建,及時通知發包人并向發包人索賠損失。為此《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這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隱蔽工程隱蔽后,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需要重新開挖,除去覆蓋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費。因此施工人在隱蔽之前,首先應進行自檢,然后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進行隱蔽施工。在隱蔽前檢查隱蔽工程,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如果發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時檢查,施工人就無法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逗贤ā返?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施工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建設后,取得發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權益。為此《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針對工程價款為施工人設立的優先受償權。通過這一法律設計,強化了對施工人合法權益的優先救濟和保護,為解決久治不愈的業主拖欠工程款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四、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一)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在建設工程中,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按照勘察、設計合同規定的進度和質量要求向發包人提交勘察、設計成果;第二,配合施工,進行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修改,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2.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勘察、設計的質量是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如果勘察、設計的質量存在缺陷,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也就失去了保障??辈?、設計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符合勘察、設計技術規范,符合勘察、設計合同的要求。如果勘察人、設計人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質量要求,將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如果勘察人、設計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將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逗贤ā返?80條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

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在這里勘察人、設計人通過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在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作好施工準備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第三,在不影響正常作業的前提下,隨時接受發包人對進度、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四,按照合同規定,按質如期完成工程,參加竣工驗收,進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規定的保修期內,針對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無償負責維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施工的質量是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否則施工人對施工質量應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不得延誤工期,否則將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為此《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里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表現為繼續履行,同時還要承擔逾期交付引起的違約責任,發包人可從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行使擔保債權等方式中選擇適當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

責任合同范文第5篇

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摘要:《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逗贤ā穼`約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

關鍵詞:合同法;違約責任;形態

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義務往往是以違約責任的強制力為后盾。它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通過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保障交易安全。

一、違約責任的形態

違約責任的形態一般可以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和預期違約三種。前兩種早已確定并被立法承認。關于預期違約一直存在爭議,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認,是立法上的進步。

1.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到來之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義務?!逗贤ā返?0條對實際履行作出了三項例外規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即違約責任違約行為已使合同喪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經沒有意義或必要;二是債務的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的 ;三是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因為這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債權人有權決定采取何種救濟措施,如果債權人不選擇實際履行的就可以選擇別的救濟方式。

2.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等?!逗贤ā芬幎?合同履行原則為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期限、地點、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此種形態大多表現為買賣合同中的質量糾紛。針對此種狀況,《合同法》第111條專門對不符合約定的補救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二是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依合同有關條款,即訂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習慣確定;三是上述措施仍無法解決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大小,合理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3.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法行為。它最早起源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訴戴.納.陶爾案。這是一項避免減少守約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從國際慣例上看,因為預期違約降低了守約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因此對守約方造成了損害。很多國家都采用了這種制度。我國早期的《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并未確立這一制度,新《合同法》正式確立這一制度?!逗贤ā返?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它具有如下特征:違約行為發生在人的違約行為外加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三是四要件說即除了上述三個要件外還要加上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中的責任制度

現行的《合同法》在盡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基礎之上,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

1.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經驗。首先在違約形態方面確定了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種形態,承襲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規定;其次在歸責方面確立

了嚴格責任原則,這秉承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歸責原則,反映了國際上合同法發展的趨勢。除以上兩個方面外,新《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責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吸取了以往立法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法律的繼承性和連續性。

2.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首先,《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使我國《合同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同時更好地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在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方面,對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作了更為合理的規定,其一補充了因明示毀約而解除合同的規定,其二完善了因遲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規定;最后,確立了責任競合制度?!逗贤ā返?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本法要求其承擔責任或依其他法律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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