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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論文范文

2023-03-17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第1篇

一、英美責任保險發展簡況

(一)英國責任保險市場

早在19世紀中期,英國就出現了責任保險。1855年英國鐵路乘客公司就曾提供過承運人責任險,1875年出現的馬車第三者責任險,開創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先河。目前在英國保險市場,保險企業經營的責任保險有五個主要的險種: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D&O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D&O保險,即董事和高管責任保險)。其中,強制性的險種主要是雇主責任險,而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D&O保險四個險種雖非強制,但由于投保人需要承擔高額的侵權賠償責任,絕大多數投保人都會選擇購買。其責任保險單通常采用單獨保單、組合保單、一攬子保單的形式,對于大企業或專業風險保障,保險經紀人通常會根據客戶的需求而量身定做保險條款。保險費采取兩種定費方式:分類定費和經驗定費。分類定費是將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標的放在同一個群組中,然后確定一個相同的費率;經驗定費是根據投保人過去索賠經驗確定保費的一種定費方式,它對大多數小型的風險標的是不適用的。保險人通常將這兩種定費法結合使用。

據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統計數據,2008年英國責任險總保費達到117億美元,約合人民幣811.98億元,而我國2008年責任險保費收入為82億元,為其十分之一。在責任險保費收入構成中,保險公司占75%,勞合社占21%。英國保險市場上有專業經紀公司從事責任保險業務,保險需求簡單的小公司使用當地的小經紀公司,保險需求復雜的大公司則使用國際再保險經紀公司,有專業需求的公司則使用專業經紀公司,其中介費在7.5%-15%之間。

(二)美國責任保險市場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其責任險保費占比超過40%。2008年美國責任保險實現保費收入772億美元,同期我國責任險保費收入僅有12億美元,不及其1%。美國責任保險產品采用標準化設計,在ACORD(美國國際保險信息化標準協會)的單證中,責任保險產品種類主要有個人責任險和商業責任險。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和家主責任的個人保險,被列入機動車保險單和家主綜合保險單中;商業責任險主要有商業普通責任、商業機動車責任、職業責任、雇主和勞工補償責任、董事和高管人員責任。其中商業普通責任險采用組合式保險單,承保場所、產品、完工、個人傷害、廣告傷害責任(不包括雇主、機動車、職業、D&O責任)。保險服務事務所(ISO)、 美國保險服務協會(AAIS)等作為各州保險監督官的統計代理人,匯總并提供保險公司及行業的財產險純損失率和賠付數據,用于評價各州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是否充分與公平。

二、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簡況

我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絕對規模小,發展速度緩慢。截至2011年,我國責任保險實現保費收入148億元,在財產保險中的占比為3.21%。而全球責任保險占總財產險業務的平均比例已達到15%以上,美國這一比例更是高達40%。

就保險產品而言,我國目前開辦的責任保險有四大類: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職業責任險。其中強制性保險主要有:旅行社責任保險、船舶油污責任保險;而校園方責任保險、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職業責任險(醫療、會計師、律師職業責任)等險種在部分省市被列為強制險??偟膩砜?,我國責任保險產品種類相對單一,而且目前使用的常規性責任險產品都已經沿用了幾十年,在原理、實務、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之處。在產品開發上,我國責任險新險種發展緩慢,缺乏E&O(Errors & Omissions Insurance,錯誤與遺漏保險)、EP(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urance,環境保護保險)等新險種,離社會的要求相差甚遠。

從投保情況來看,公眾責任險大多是外資企業投保,國內企業大多投保其衍生產品(如安全生產責任)。以雇主責任險為例,外資企業通常都會選擇投保雇主責任險,內資企業由于有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在投保了工傷保險后也就較少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國外的勞工補償和雇主責任是在同一張保單下由商業保險人承保,而國內工傷保險由社保局承保,雇主責任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兩份保單未能很好地契合,有時還出現保障重復現象。

由此可見,與發展成熟的英美責任保險市場相比,我國不僅在業務份額上與其有差距,而且在險種數量、質量以及在企業的投保意愿上,也有很大差距。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法律環境不夠完善

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同法律的健全、完善密不可分。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社會生活的一些領域還沒有相關立法,這造成實際生活中很多損害責任無法可依,導致某些責任保險的開展尚不具備必要的法制條件。諸如近年來頻發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溝油等侵權事件,雖然我國陸續出臺了《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構建了我國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這些法律要么僅作出原則性規定,要么相互沖突重疊、銜接不暢,很難發揮實際效應。

(二)企業違法成本低、缺乏投保意愿

雖然近幾年我國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侵權事件頻繁發生,但是通過保險方式將面臨的侵權責任風險轉移出去的企業卻為數不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業的違法成本低,事故發生后,企業的賠償額不高,起不到相應的威懾作用;賠償額高,則企業一走了之,由地方政府收拾“爛攤子”,扭曲與錯位讓企業看不到參加保險的好處。相比而言,美國大多數州的產品責任險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發生消費者財產損壞或者人身傷害就說明產品有缺陷,制造商或銷售商就要負責賠償,而且不能引用銷售合同下的免責條款。所以美國的制造商在沒有投保產品責任險或相關信用保險的情況下,絕不敢把生產的產品投放到市場上。在英國,雖然法律并不強制要求企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但顧客通常將產品責任保險作為簽訂購銷合同的前提條件。某些行業的產品(如醫藥行業)風險巨大,必須通過保險轉嫁。

(三)公眾維權意識不強、維權成本過高

一方面,由于文化背景差異,中國老百姓法律意識淡薄,潛意識中存在息事寧人、忍氣吞聲的消極態度,與市場經濟法制環境不協調。另一方面,在法律訴訟中,中國民眾與企業的法律主體地位是不對等的,個人通過法院向企業索賠,在舉證等方面面臨很多的困難,不容易得到賠償。即使贏得官司得到的補償也是有限的,維權成本過高。這些都影響了責任保險的深入發展。

四、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借鑒英國和美國責任保險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發展我國責任保險應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侵權法體系,健全我國責任保險制度

責任保險是保險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會出現的產物,是法律制度完善和保險業對社會影響進一步加深的結果。世界上責任保險最發達的歐美國家,也是法律制度相對較完善的國家。侵權法是責任保險的基礎,責任保險不可能超越侵權法現有的責任體系而獨立存在。因此責任保險要發展,必須構建和完善我國的侵權法體系,對于侵權企業加大法律懲處力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進而增強企業的投保意愿。

(二)加大對責任險業務的投入,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一方面,在責任險的開發上,保險企業應修改其現有的責任險條款,使其更加標準化,同時加大對責任險的投入,加快新險種的開發步伐,開發創新產品,如E&O、EP、醫療責任、媒體責任、版權責任等,做好產品儲備,要做領跑者而不是跟隨者。另一方面,應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銷售人員責任險業務水平。由于責任險引入國內市場時間不長,各保險公司在數據積累、精算技術、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基礎比較薄弱,因此應努力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技術,增強服務意識,為投保人提供各種風險管理方面的咨詢服務。

(三)加強責任保險的宣傳,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

針對企業投保意愿不強、民眾維權意識不高的問題,有關部門可以加強責任保險宣傳,結合法律法規和典型的責任險案例,通過網絡、報紙、電視、微信等各種媒介進行宣傳,使公眾認識責任風險,促進其維權意識和企業轉嫁風險意識的提高,為責任險的持續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另外,在公眾對責任保險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制度形式,在一些責任風險事故頻發、損害大、影響大的領域或行業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強制企業或行業投保,一旦發生大的災難事故,可以通過保險來分散損失,這既增加了企業的賠償能力,也有效地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四)尋求再保險市場的支持

責任保險具有涉及面廣、運作復雜、風險大等特點。根據發達國家發展責任保險的經驗,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健全,以及民眾索賠意識的不斷增強,責任保險的需求也會激增。保險公司為了協調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和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目的,可能會承保一些高風險責任保險。對此,可以探索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分保體系,或者與國際一流的再保險公司建立分保渠道,在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不斷完善分保機制,有效化解責任保險的經營風險,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以確保責任保險的穩健發展。

(作者單位:陜西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責任編輯:代建明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第2篇

關 鍵 詞: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范圍;賠償標準;除外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從法律角度看它是一種合同關系,投保人投保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對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從承包產品的角度來看,產品責任保險不承保產品質量問題,只是承保產品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責任保險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產品的質量、銷量、產品的種類、產品的使用期限等問題;從責任角度來看,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是第三方責任。產品責任保險與法律息息相關,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產品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必要基礎。保險最終的索賠涉及到責任的具體分配和賠償金額的確定,往往需要通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才能確定。

一、產品責任保險的歷史演進

產品責任保險與法律息息相關,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產品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必要基礎。它的發展是隨著美國侵權法的發展而不斷演進的。

(一)產品責任保險得到肯定階段

在19世紀中晚期,美國的侵權法依據的是英國早期“令狀”制度,早期“令狀”制度不考慮過錯系絕對責任,與“有損害必有救濟”的古老而樸素的法律理念相聯系,產品的責任保險還沒有得到認可,因過錯要求承擔責任還被作為違背公序良俗而判決。直到1909年美國密蘇里州Breeden v. Frankford Marine Accident Glass Insurance Company一案中,“做出的‘過失責任保險合同在法律上并無不當’的裁決, 保險責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才得到了肯定”(殷夢亞,2012)。

20世紀初,為了規避企業風險,加上保險業的發展支持,產品責任險迅速發展,承保的范圍日益擴大。早期的承保內容主要是與人體健康有關的產品,如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到大工業化發展時期,產品責任險的承保范圍擴大到了各種機械、石油、輕紡等工業產品,甚至于大型的飛機、輪船、成套設備都被納入。到現在,產品的范圍擴大到了各行各業,保險業承保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

(二)產品責任保險由快速發展到陷入困境

20世紀70年代后, 美國確立了產品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理論是在1965年的《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402A條中闡明的,規定如下:(1) 任何出售對于使用者或消費者或對他們的財產具有不合理危險的缺陷產品的人, 要對由此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承擔責任,并且如果:a)該出賣人專門從事銷售該產品;b) 該產品預期和實際達到消費者或使用者的手中時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2)上述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仍適用:a) 出賣人在準備和出售其產品時,已盡可能地注意義務;b)產品使用者或消費者與出賣人之間無合同關系存在。 ①嚴格責任比傳統的過失或者擔保責任更能滿足消費者的期望。

雖然保險業得到了全面快速的發展,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環境支持,保險的發展一度陷入困境。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于因產品缺陷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負有絕對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訴訟的數量有了巨大增長,原告的勝訴率也逐漸增大,賠償額也發生了擴張。美國法院采取的是無上限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這樣的結果就使賠償金額不確定,并且可能無限度地被提高。再加上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審理產品責任訴訟案件并做出判決,陪審團往往具有天生的憐慈性,“往往傾向于受害者,對產品制造商或銷售商判定的賠償金額相當高”(鄭京橋,2006)。訴訟律師按照判定的賠償金額獲取報酬,訴訟的結果和經濟利益直接相關,這樣的激勵導致律師在從事服務中,鼓勵受害者提出訴訟,大大增加了產品責任的起訴率。當時美國的醫療保險和工人救濟金的覆蓋率低,社會保障的不足使得受害者不能從社會獲得幫助,只能自己訴諸法院,請求司法來解決自己的問題,這些沒有社會保障的人往往期待通過訴訟獲取高額的經濟賠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力量大,在美國消費者運動浪潮中,消費者的索賠意識往往被社會認同”(Gerriant Howells,1993),消費者可以在自己受到損害時,起訴在商事流通環節中的任何相關人,并且起訴獲得的賠償是可以重復的,因此造成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增大。

責任保險作為私人保險受被保險人投保能力的影響,同時作為商業保險又需要維持一定的保險價格以求盈利,“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導致保險人通過提高保費的做法來維持自身的運營”(華倩等,2007)。上世紀70年代中期,許多制造商的保費增加到了原來的2~3倍,再加上保險商大幅度削減了可保險品種的范圍,制造商沒有合適的保險分擔風險后,將風險轉移到消費者的身上,這樣的“深口袋”風險阻礙了市場競爭。責任保險市場畸形發展,消費者自我保護濫用,巨額不合理的保險賠付不僅導致保險公司面臨嚴峻的考驗,也直接影響著生產者、銷售者的正常生產和經營。據統計,在上世紀70年代,賠付能力不足的財產保險公司占66%, 到了80年代有200多家保險公司宣告破產,責任保險一度面臨毀滅性的災難。

(三)產品責任保險的飛速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初, 產品責任法開始改革,目的在于反對并限制嚴格產品責任訴訟, 減輕制造商的責任壓力, 以防止過度的賠償額阻礙技術的進步。比如限制或者廢除“消費者期望標準”,加重原告的舉證責任,對經濟損害進行封頂。鼓勵企業建立將責任預防與保險成本相聯系的風險管理機制。在《第三次侵權法重述》中,制定了更多有利于制造商集團的條款,削弱了《第二次侵權法重述》402A嚴格責任條款的影響。 這些措施的目的還是在于矯正過于苛刻的嚴格責任帶來的交易成本增加和訴訟成本增加。從此,產品責任保險走上了飛速發展的道路,進入了所謂的“黃金時代”。

二、 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險的比較分析

由于產品責任險與產品質量險都與產品直接相關,風險承擔者都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人們極易將兩者相混淆。 但二者屬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有本質的區別。

1. 風險性質不同。 產品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保險,而產品質量保險是一種保證保險,后者是生產者等商事流通環節的參與者對消費者的默示擔保義務,是一種品質保證責任。產品質量是由各種要素所組成的, 這些要素亦被稱為產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其總和便構成了產品質量的內涵。 產品質量要求反映了產品的特性和特性滿足顧客和其他相關方要求的能力。顧客和其他質量要求往往隨時間而變化, 與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有著密切的關系。 這些質量要求可以轉化成具有具體指標的特征和特性, 通常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維修性、經濟性和環境等幾個方面。 產品責任的基礎是產品具有瑕疵,在1998年《第三次侵權法重述:產品責任》中,將產品的缺陷明確界定為制造缺陷、 設計缺陷和警示或者指示缺陷。一個產品在被生產者制造出來時,就可能帶有這樣的缺陷,這種制造缺陷是“對產品預期設計的一種自然偏離”。制造者能否在這個環節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對后來的責任分擔是有影響的。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 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 而產品質量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 并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

2. 責任的具體承擔者不同。在產品責任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可能是產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費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甚至是承運者。這些商事流通環節的參與人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受損方可以任擇其一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時向多方提出賠償請求,各方按照份額承擔責任。在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僅限于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一方,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受損人只能向合同的違約方提出請求。

3. 承擔責任的方式與標準不同。 產品責任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第111條(B)款損害賠償的分攤中,第4款規定:“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裁決確定每個索賠人應獲得的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并做出判決,為本法第113條的責任分攤之目的,法院應該依照當事人各自的責任比例確定,并在判決中載明各責任方應對每個索賠人承擔的公平責任份額。”即在產品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經濟賠償責任,這種經濟賠償的標準不受產品本身實際價值的制約。如《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一般不會超過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

4. 訴訟的管轄權不同。 產品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產品責任事故,因產品責任提起訴訟的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產品質量保險違約責任的案件由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產品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險,是一種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的保險。由于這兩者的本質差異,在歐美國家的產品保險市場上,“被保險人一般同時承擔產品責任保險和質量保險,以此達到控制風險和避免糾紛的目的”(趙曉旭,2010),因此產品責任險是一種加強的保護。

三、產品責任保險的基本范疇

(一)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按照保險的標的分類,我國產品責任險是為了減輕合同一方對第三人的責任,產品責任險屬于一種責任險; 美國則把產品責任險歸屬于綜合責任保險。這有點類似于我國的公眾責任保險,我國公眾責任保險可以具體分為場所責任保險、 綜合公共責任保險、承保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其中,綜合公共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在任何場所由于非故意行為或活動而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

我國產品責任保險的范圍包括如下兩項:(1)在保險的有效期限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供應、 保養或修理的產品在承保范圍內發生意外或者偶然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2)被保險人為產品責任事故而支付的必要的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取證)等及其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支付的合理費用。 保險責任的范圍是按照此種責任險的特點訂立的, 保險公司為了最大盈利, 一般都會對保險條件做出如下限制:(1)以產品存在缺陷為前提,這種缺陷是在產品離開生產者、銷售者的控制前就已經存在的。(2)造成損害的事故必須具有意外、偶然的性質,產品的責任發生在所有權已經轉移到用戶手中后, 且按照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 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和延伸。 如果某個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范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成近因。要求保險人所承保的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存在最直接的因果關系。(3)賠償的數額以實際損失為限, 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通過損失賠償獲得更大的利益。保險只在于補償實際損失,不能因為保險而獲利,如果獲利會導致道德風險的產生。

從本質上來講, 產品責任保險范圍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格式規定, 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可以相互協商具體的承保范圍, 除了絕對不承擔責任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產品責任險的范圍進行限定。在美國產品責任中一切能由產品缺陷引起的損害都可以通過保險來減少風險的分擔。 產品責任保險建立在事故發生基礎之上, 事故發生的基礎險是指只是由于這個事故造成的損失才賠償。 按照侵權法理論, 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包括因缺陷產品造成的精神痛苦、肢體痛苦和純經濟損失等任何損害。但是事故險只是由于事故的發生而產生的保險責任,這個范圍相比侵權法理論上的涉及面有所縮小,事故引發的責任一般只能是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在實踐中, 美國對于事故險的條款一般是這樣規定的:(1)一般性綜合和產品險各為200萬美元,每一個事故的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而且保單必須從公司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這說明美國的保險有強制性的規定,必須在一定的限額內,同時也說明當事人雙方是可以自己協商具體的金額,具有一定的彈性。(2)證書必須闡明這是事故保險,不接受索賠保險。這表明美國的責任保險賦予了保險人抗辯權利,在投保的時候,必須說明責任險的具體種類,產品責任險的具體內容包括什么,除了責任外,還有哪些項目歸于賠償的范圍內。

在提出索賠的時候,幾乎把流通領域的所有人都納入了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并且法律還規定了訴訟的理由:侵權行為中的責任、過失,違法明示或者默示擔保,過失或無過失地違反警示或者指示義務,過失或者無過失地進行虛假陳述,隱瞞或者不披露,其他實體法律理論。按照侵權法的損害賠償原則,保險賠償主要是金錢給付,金錢給付完成后,會產生一個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對因為過錯而造成了事故發生應負有責任的人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產品責任保險的賠償標準

賠償標準以保險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確定的賠償限額為最高額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標準,也可以累計的賠償限額為標準。在此,生產、銷售、分配的同批產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均被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并且適用于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布萊特曾指出:“補償是‘掌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法所應用的每一規則的真正基礎是:火險或者水險保單內所包含的保險合同是一種補償合同,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個與之不同的觀點,也就是說,他要么阻礙被保險人獲得足額補償,要么給予被保險人超過其應獲得的全部金額的補償。這種觀點肯定是錯誤的。”按照保險的“損害賠償原則”,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被保險人不應當從保險中獲得超額的利益。因為每次事故的發生,并不能帶來利益,產品責任保險中的事故,會造成財產的損失、人身的損失、精神損害等結果。

一旦發生產品責任事故后,受害者通常都會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在以往判決中,法院規定的產品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賠償內容包括:一是使用者更換或者修理有質量缺陷的產品所蒙受的損失和費用; 二是賠償使用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使用標準而喪失使用價值的損失和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 三是被保險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者政府當局的命令,收回、 更換或修理已投放市場存在缺陷的產品所承受的損失和費用。 產品責任保險的期限因不同產品的性能、用途而異。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鼓勵所有的被告方就合理賠償問題進行磋商, 協調各自的分攤責任比例。為了得到有效保護,凡涉及到產品設計生產銷售等環節的所有方, 通常事先會簽訂一個書面協議,這個協議就是為了在以后的訴訟中,各方合理地分擔損失。 這樣的措施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及時的救濟,減少法院審理過程中的舉證時間,保險責任可以讓各個環節的參與者得到一個合理的預期, 從而可以令他們各自以合理的謹慎態度來采取預防措施,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險人為之前的訴訟所賠付的錢,并不意味放棄了保險人的權利,那就是在未來五年里提出同樣的訴訟中,主張不擔保義務。但是在不相關的意外事故發生時, 當被保險人沒有拒絕就是同意給予了保險人這一權利。

(三)產品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金支付的情形, 它是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的限制性規定。 除外責任一般應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明,除外責任包括:(1)不可保的危險,比如世界大戰、核戰爭等不能人為控制的危險;(2)道德風險,《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3) 由專門的特別附加保險承保的危險,這種危險是一般險種的除外責任,由特別的保險內容來排除, 尤其是海商法中的各種附加險需要雙方在訂立這種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 美國的商業普通責任保單在對第三方提供廣泛保障的同時, 也包括了數個一致的除外責任, 責任保險進一步依賴于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責任是否屬于保單所承保的意外事件或者意外事故。

我國產品責任險的除外責任共8項, 其中包括絕對責任的免除, 這種絕對的責任是保險人不能承擔的風險。比如:不合格的產品在生產銷售場所造成的損害索賠必須是在保險單規定的保險期限內第一次以書面形式向被保險人提出, 否則除外; 造成意外事故的產品, 必須是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由被保險人生產、銷售的產品,否則除外;免賠額及超過賠償限額的費用,間接損失或費用;產品責任險以外的責任事故。

此外,在綜合責任險中,還存在產品召回責任的除外。適用召回除外責任的產品責任險,除了從市場上召回或者撤回產品的成本外,也適用于由于召回或者撤回有缺陷產品而由第三者提出來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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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艷茹;校對:李丹)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隨著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規模擴張,大學生在校內、校外實訓實習基地、假期返鄉及外出期間出現的意外及侵權傷亡事件及由此帶來的高校和受害家庭之間的大額賠償糾紛越來越多,并日益引發社會公眾和媒體的極大關注,成為困擾高校管理的一個難題。本文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對我國大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現狀進行了梳理,并對我國大學生意外風險保障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意外風險;校方責任險;學平險

近年頻發的大學生人身意外傷害和校園侵權事故愈來愈受到政府、輿論和社會的廣泛關注?,F代風險管理理論告訴我們,保險是一種最傳統的風險轉移手段。在我國,涵蓋大學生意外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主要有學生平安綜合險(以下簡稱學平險)和校方責任險這兩個險種。然而實踐中,學平險和校方責任險在高校中的開展并沒有起到預想中保障大學生享有足夠額度的意外傷殘或身故保障以及緩和高校和家長因補償問題而產生的矛盾的作用。

一、我國大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現狀

(一)學平險在我國的發展

1.學平險的產生

按照權威解釋,學平險是國家專門為在校的大、中、小學生、研究生和幼兒園學生安排設計的、在政策上實行傾斜優待的一個集健康險、壽險和意外傷害險為一體的綜合性險種。1986年,學平險在我國首次以商業保險運作的方式向沈陽市100萬學生群體推出之后迅速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推廣,為大中小學生撐起了“安全保護傘”。 在我國學生無任何醫療保障的年代,學平險曾對穩定教學秩序、分散校園風險、保障學生安康、安定校生關系發揮過積極作用。該險種自開辦以來一貫堅持低保費、寬責任、高賠付的特點,僅面向學生群體推行,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

2.學平險營銷制度由團險向個險的變革

可避免部分風險意識低的家長不給孩子投保也為了使參保學生享受到更多的優惠,最初各類學校在投保學平險時大多采用了團險的模式,當然團險營銷過程中也出現了“強制投?!?、“回扣”、“上級規定”、“向學生家長宣傳解釋不足”等不合規的問題,理賠環節中保險雙方因條款理解爭議訴諸法律的報道屢見不鮮。為此,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1和第八條2的規定精神,于2003年發出了《關于加強學平險業務規范經營的通知》,其中第一條“學生及學生家長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學平險”和第二條“學生及學生家長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學平險”對學平險的銷售及購買行為進行了規范。該規定實質上明確了自此之后學平險的投保人由學校變成了學生或其監護人,這說明學平險已由原來的團險轉變為個險了。

3.學平險的投?,F狀

2004年以前,我國的學平險投保率高達90%以上,有的學校甚至達100%;之后,受保監會2003年新規影響投保率大大降低,如2008年廣東省投保率不足30%;全民醫保實施后不少家長對學平險的保障范圍不了解認為沒必要購買導致投保率進一步降低。

盡管2003年教育部和保監會的通知是用于規范未成年學生投保學平險行為的,并不是針對已成年的大學生的,但目前包括高校在內的各類學校為避嫌均不愿參與到學平險的投保事宜中。大學生參加全民醫保的政策實施后有的高校為撇清敏感的“回扣”等問題甚至都不再做與學平險有關的系列工作了,實踐中主要是高校要求學生家長自愿選擇保險公司并購買學平險產品。但也不乏資金充裕的高校會在不增加大學生自擔保費的情況下或明或暗地對自愿參加學校統一確定的學平險的大學生進行保費補貼(一般補貼保費的1/3到1/2)以進一步提高其所享保障水平的情況,更有上海、深圳等部分發達城市的教育局從其財政收入中列出一部分資金對當地高校中自愿參加當地統一招標的學平險的大學生保費進行補貼的情況。

(二)校方責任險在我國的發展

1.校方責任險的產生

校方責任險是指學生在學校實施的校內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因校方的疏忽或者過失而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均為投保的學校,險種歸屬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校方責任險是基于校園內的基礎風險保障,它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學校與學生間的經濟糾紛,將學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學生的素質教育上。

2000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了我國的“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并開始進行推廣宣傳。2001年9月起實施的《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地方性法規,它明確規定了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后校方與受傷害學生、家長之間的責任與權利。2001年8月我國校方責任險第一單在上海誕生,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率先與上海市政府合作設立了面向經上海市教委認定并正式批準的3000所公辦和民辦中小學校、由市政府統一出資購買的校方責任險,打破了我國長期以來沒有設立校園傷害責任保險的局面。此后,武漢、北京、大連、深圳、蕪湖、海南、浙江、青海、廈門、鄭州、江蘇、四川等省市紛紛頒布地方性政策法規跟進并推行該險種,但直到2008年,我國才逐步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了模式統一的校方責任險,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2.校方責任險的發展歷程

(1)中小學校是學校責任保險的先行者

隨著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的首先發布及校方責任險在上海市的先行先試,教育部以此為參考發布了《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9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第31條規定“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這首次為我國學校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了直接依據,鼓勵態度也使中小學校成為整個教育系統學校責任保險的先行者。

(2)政府購買的方法保證了校方責任險在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全面推行

2007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明確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推行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的方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財政部、保監會、教育部研究制定”,2008年4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教體藝[2008]2號)規定“建立和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決定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都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這些規定進一步表明了我國相關部門對中小學校責任保險推行的重視。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基本效仿深圳的做法采取了政府全額資助當地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的方式,利用商業保險有效轉移了學生在?;騾⒓訉W校組織的活動或實習期間應由校方承擔的意外或侵權責任風險,大大地減輕了學校在傷害事故賠償中的經濟負擔、社會壓力和矛盾。這種由國家和地方財政出資為學生購買校園校方責任險的方式,加速了該險種在全國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全面推行。

(3)國家對校方責任險的認識逐步深化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教職成[2009]13號)精神,教育部在總結兩年多試行經驗的基礎上,2012年4月由教育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實施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的通知》,這進一步彰顯了國家對校方責任險認識的深化。

(4)高校校方責任保險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

與全國范圍內廣泛推行的中小學校責任保險相比,高校責任保險不但起步晚而且進展慢。高校責任保險制度始于2006年深圳、廈門、浙江、北京、江西、山東、重慶、上海等地區學校責任保險制度在中小學校穩步推進基礎上向幼兒園和高校的擴面嘗試。2006年4月深圳市成為我國首個政府出資為包括民辦學校和高校在內的所有學校和幼兒園購買學校責任保險的城市,此后陸續由政府出資為高校購買校方責任險的還有江蘇省、上海市、天津市等。但與責任保險發達的英美等國相比,因保險事故范圍偏窄、免責事由過多非常不利于高校有效防范責任風險,因此我國的高校校方責任保險還處于起步階段。

綜上所述,校方責任險與學平險的風險保障范圍既有交叉,又有不能互相替代的部分。實踐中,只有兩者組合才能起到全面的人身意外傷害風險的保障作用。

二、我國大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校方責任險中高校責任的認定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首先,實踐中除《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條款基本是涉及未成年學生的責任認定)等法律規定外,社會法中的《未成年人保險護法》可作為中小學校、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校方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但作為成年人的大學生在高校發生意外事故的責任劃分、賠償原則和賠償標準則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其次,當前國內關于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法規仍舊空白。盡管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方頒布了關于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地方性法規,但是由于各類學校對其所管理的學生因其成年人與否所付的義務也不同,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地方性法規顯然已不適合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

(二)高校責任險的全面推行仍然缺乏強有力的推行政策和保險產品

首先,現階段仍然缺乏全國性的高校校方責任險強有力的推行政策,使得我國目前高校校方責任險政府出資投保只是某些省市的個別行為,且高校的實際自愿參保率極低。這主要集中在“非強制”和“存在資金缺口”這兩個問題上。一方面,高校非強制的參保原則,使高校既缺乏動力又難以從緊張的財政撥款中每年擠出近二十萬的保費投保從而轉移該類風險損失;而根據風險集中理論,只有參保的高校足夠多才能起到有效分散風險和互相分擔較大損失的效果。另一方面,在風險自留的情況下,由于高校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務、非營利的性質使其很難有相應的風險儲備資金積累,因此高校在面臨學生意外侵權責任時也難以從經濟上對致害學生進行合理的補償。

其次,當前各地將基礎教育校方責任險在高校中推廣不能彰顯高校的個性需求。由于大學生作為成年人與處于中小學?;蛑械嚷殬I學校及幼兒園的未成年人對意外傷害風險的認知、其后果的預料、出現傷殘時家長的經濟賠償訴求、學校在侵權事故中的承擔的責任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而且成年人的賠償標準也不同于未成年人,因此不適宜將基礎教育階段適合未成年人的保險條款、保險事故范圍、保險責任限額及保險費標準簡單推廣應用到高校的大學生身上,當前急需保險公司針對高校校方責任的保障訴求及特點開發出合適的新產品。

(三)大學生及高校主動利用保險轉移風險的意識較差

受傳統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的影響,我國絕大部分大學生及高校的風險管理和保險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不熟悉保險的功能、作用和運行機制,不善于運用學平險和校方責任險來轉移和分散自身面臨的安全及責任風險,出事靠政府救濟、靠家庭互助的傳統思維根深蒂固。同時由于較強的僥幸心理,往往表現為對自身面臨的風險及其特點、風險損失可能的嚴重后果、風險管理的策略、相關的保險產品均認識不足。

(四)高校對大學生意外傷亡賠償責任的逐年擴大已突破校方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基于保護受害方權益的需要,侵權責任認定原則已由過錯責任逐漸向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共存的方向發展,而高校的承擔的無過錯責任主要體現為精神損害賠償。因校方責任或連帶責任造成的失子學生家庭的經濟和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斷上漲(精神損害賠償占比越來越大,已有突破百萬的先例),且精神損害賠償無固定參考標準往往屬校方責任險除外責任,也是造成高校投保積極性不高的一大原因。

(五)擴招以來高校生師比嚴重失衡造成意外風險管理壓力巨大

伴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培養的重心由精英教育向學歷普及的轉變,近十幾年高校在校生規模不斷創出新高,16年間增長了約7.5倍。然而具有占比絕對優勢的公辦高校受編制及上級劃撥的教育經費所限,其教學及學生管理隊伍并沒有實現與學生規模的同步增長,生師比不斷放大造成教學及學生安全管理難度逐年加大。面對適當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高校無疑承擔著巨大的壓力。

(六)風險教育及管理機制缺位導致保險普及率很低

當前,國內高校幾乎沒有建立風險教育的先例,絕大多數高校也未建立起風險管理機制。風險教育是識別、估算風險,認識并合理選擇預防、自留、轉移、控制、回避等風險管理的經濟和技術方法,建立主動的風險防范意識,科學處理風險的重要前提條件和以點帶面地推廣現代風險管理知識的有效手段,也是高??刂茖W生意外傷害風險的重要途徑之一。高校風險管理機制包括校方侵權意外傷害風險管理制度、學生風險教育宣傳制度、學生日常生活、學習中的系列安全及健康管理制度等。但遺憾的 ,目前國內很多高?;咎幱谟酗L險管理需求,但不知如何下手管理,抓不住管理重點的局面。

注釋:

1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愿原則。

2 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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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廳軟科學項目(省級)《和諧社會視角下河南在校大學生安康保障體系研究》(立項編號132400410182)暨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學校青年骨干教師資助項目(省級)《和諧社會視角下完善河南高校學生醫療保障體系研究》(立項編號2010GGJS—242)聯合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王艷紅(1975--),女,河南鄭州人,副教授,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主要從事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保險業的主要責任是擔風險,其主要功能是組織經濟補償,因此保險業要圍繞經濟和社會事業的方方面面開展風險管理和保險服務,真真成為社會的“穩定器”和“安全閥”,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進步的“推進器”。

關鍵詞:保險業;擔風險;經濟補償;路徑

2013年3月21日,中國保監會在京召開發布會,正式發布保險監管核心價值理念和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是“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其中擔風險是保險的本質屬性,是對保險行業功能最好詮釋和高度概括。當前及今后認真學習和全面落實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特別是擔風險理念,對于保險業、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人員來說,意義深遠和責任重大。

一、保險業服務經濟和民生的路徑

1.保險業要積極參與政府對經濟和社會的宏觀調控。各個行業,風險不同,特別是那些高風險行業,由于其不穩定性,資源流入受阻,社會總資源在各個行業的配置也因此呈現不合理的狀況。借助保險,各行業的風險可以較少的代價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有限的社會資源可以按照社會的需要作出合理的配置,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2.保險業要積極參與到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中,保險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設計不同的保險產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提高社會綜合保障水平,特別是全民的養老和醫療保障水平,讓全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

3.保險業要積極參與“三農”保險?!叭r”問題始終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農業豐則基礎強,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保險業一定要順應這種發展需要,在支持、服務和保障“三農”的發展方面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作用,

4.保險業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經濟運行。針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積極開發、設計險種,增強企業防災防損的能力,降低企業運營成本。通過提供責任保險等產品,保障商品的正常生產和銷售,以減少因過失而造成的損害。通過提供信用保險等產品,提高企業信用度,增強企業競爭力,鼓勵大膽開拓市場。

5.保險業要積極參與國民的生產和生活中去。個人通過購買保險產品,以較小的保費成本換取對未來的保障。保險產品充分保障了個人的生命和身體,使得個人的健康和勞動能力得以延續,體現了社會文明,這也是社會管理的直接目的。保險可以保障個人的消費能力,人們在免除了對未來的擔憂之后,可以大大減少個人對未來不確定事件而作的資金儲備,保證了個人的生活質量。當個人在資金出現緊張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寬期限條款、保單質押貸款條款等方式獲得一定的資金融資,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因之而得到了促進。

6.保險業要積極參與社會公共管理。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減少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其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工作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由于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上具有利害關系,保險公司就會監督被保險人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避免由于被保險人自身的過失行為導致風險增加,從而約束了被保險人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社會風險。保險介入社會公共管理,可以減少社會糾紛,維護合理有序的公共秩序。

二、保險業服務經濟和民生的主要險種

1.農業保險保險

(1)從世界各國的經驗和我國農業保險實際情況看,農業保險必須實行“政府主導、財政補貼、商業運作”的模式推進,保險業要從承擔社會責任的角度,積極參與到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中去。

(2)要增加農業保險產品險種和覆蓋率。要在水稻、小麥、油菜和能繁母豬等險種的基礎上,開辦玉米、大豆、蔬菜、花卉、水果、生豬、奶牛、養魚,養鴨和養雞等保險,確保農民增產增收。

2.大病醫療保險

當前大病病人特別是農村大病病人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問題十分突出,僅僅靠醫保、大病救助和群眾捐款解決不了根本性的問題,保險業要推動地方政府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委下發的《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通過商業保險的方式對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費用在社保和新農合支付和報銷以外的自付費用部分實施補貼,國家要求補貼不低于自付部分的50%。同時國家明確大病醫療保險的資金從社保和新農合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不夠部分由地方政府財政補貼。從試點地區了解到一般每年每人從職工醫?;鹬刑崛?0元左右,從城鎮居民醫保和農民新農合中基金中提取20元左右。

3.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險種,主要有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公眾(火災)責任保險責任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險、環境污染責任險、醫療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險種。責任保險適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的各種單位、家庭或個人。

(1)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兜缆方煌ò踩ā泛蛧鴦赵骸稒C動車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都明確規定機動車輛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交強險)為強制保險險種,不投保的機動車輛不能上路和年檢。但交強險的保額僅僅只有11.2萬元,不能滿足交通事故風險保障的需要,建議車主還要投保50萬元保額的商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2)公眾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是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進行承保的一種責任保險。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辦公樓、飯店、工廠、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等都可以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來轉嫁這方面風險。公眾責任保險的險種很多,主要有火災公眾責任險、綜合責任險、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和特種設備責任險等。其中國務院和公安部先后發文要求大力推廣火災公眾責任險,從而改變大火后由地方政府買單的局面。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保監會于2009年下發《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責任保險的通知》,要求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產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等高危行業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檢查落實,保險公司具體承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在綜合分析研究工傷社會保險、各種商業保險利弊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一些國家通行的做法和經驗,提出來的一種帶有一定公益性質、采取政府推動、立法強制實施、由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運營的新的保險險種和制度。它的特點是強調各方主動參與事故預防,積極發揮保險機構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管理功能,運用行業的差別費率和企業的浮動費率以及預防費用機制,實現安全與保險的良性互動。

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醫療責任險等職業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一大批責任保險的險種。

保險業要充分發揮政府推動這只“有形之手”與市場運作這只“無形之手”的作用,將政府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專業機構、企業和市民四方有機組織起來,多管齊下、協調運用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政府、監管部門要發揮組織優勢,做好政策引導,整合社會資源優勢,不斷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提高行業透明度,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保險市場運作環境。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責任保險是一種以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作為標的的一種保險,責任保險具有自身獨特特點。本文分析了責任保險的基本特征,對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和公益性進行了分析,并探討了兩者之間的關系。本文認為具有社會公益性是強制責任保險確立的基礎,而強制性則進一步鞏固和完善了社會公益性。

關鍵詞:責任保險;強制性;公益性

一、責任保險及其特征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承保標的的一類保險。[1]它屬于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于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身獨特的內容和經營特點。責任保險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基礎的特征

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不僅需要各種民事法律風險的客觀存在與生產力達到一定水平,而且還需要人類社會的進步所帶來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與完善成為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最為直接的基礎。[2]只有存在對某種行為以法律形式確認應負經濟上的賠償責任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才會想到通過保險來轉嫁此風險,責任保險的必要性才被人們所認識和接受。只有規定對各種責任事故中致害人進行嚴格處罰的法律原則,即從契約責任經過疏忽責任到絕對責任原則,才會促使可能發生民事責任事故的有關各方自覺得參加各種責任保險。

(二)責任保險補償對象的特征

責任保險的直接補償對象雖然是被保險人,實際上是對遭受被保險人侵害的第三方受害人的賠償,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失首先表現為因被保險人的行為導致第三方的利益損失為基礎。責任保險是由保險人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間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種雙重保障機制。

(三)責任保險標的特征

一般財產保險的承保標的為實體的各種財產物質,人身保險承保的則是自然人的身體或者壽命,兩者均可以在承保時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作為最高的賠償限度。而責任保險的標的為無形的責任風險,不存在保險金額的問題,需要確定的是賠償限額。

(四)責任保險賠償處理的特征

與一般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相比,責任保險的賠償要復雜。一是責任保險賠案的出現,必須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二是責任保險的賠償以法律制度的規范為基礎,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必須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相關執法機關的裁決為依據。三是賠償并非歸被保險人所有,而實際上是支付給了受害的第三方。

二、強制保險與責任保險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一致,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一是強制保險屬于商業性保險。[3]盡管絕大多數強制保險都是政策性的業務,但仍然由商業性保險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開辦,因此是商業性的險種。二是強制保險中投保人是為第三方投保的,即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外的,由于被保險人的過失或無過失侵權而受到經濟損害的第三方可以從保險公司直接得到賠付。因此原則上強制保險均為責任保險(我國意外傷害保險由于特殊原因也是強制保險的一種)。

所以,從強制保險的定義和特點來看,基本上都是責任保險,而且仍然由商業保險機構來,通常情況下都是可以盈利的。在我國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其采用無利潤無損失的經營原則,很多學者對于該原則在我國是否適用提出過質疑。在很多國家,交強險都是允許盈利的。

當然,責任保險并非都是強制保險,哪些責任保險需要通過立法確定為強制保險必須根據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法規制度、社會經濟的狀況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等因素來決定。責任保險一旦被確定為強制保險,便受到法律的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投保范圍,就必須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投保。

強制責任保險的強制性來源自法律強制性規則的制定,這種強制性一般表現為強制投保和強制承保兩個方面,即: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投保人必須投保;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保險人必須承保。與社會保險相區別的是,強制責任保險并非自動發生效力的責任保險,其法律關系并不是依據法律規定自動產生,恰恰相反,強制責任保險法律關系的發生需要當事締約保險合同,并以保險合同來最終確定保險人、投保的費率、賠償限額等主要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責任保險的社會公益性

投保人投保責任保險可以將責任風險進行分散,屬于直接保障被保險人,間接保障受害的第三方的利益。從社會的角度來講,責任保險的產生,分散了風險,保障了社會利益,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其所具有的社會公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權責任社會化,減輕被保險人經濟賠償負擔

傳統的侵權法認為,誰侵權,誰承擔責任,責任由侵權者承擔。在實行責任保險后,投保人只要向保險公司交付很少的保險費,一旦出現責任事故,就由相應的保險公司負責。這樣,侵權責任就不是由侵權的被保險人獨自承擔,而是通過保險公司轉嫁給社會承擔。即是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損失,在同種危險制造者之間進行社會性的分散,一定意義上說就是損害責任的社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致害人因經濟能力有限不能賠償的情況出現。

(二)責任保險促進了無過失責任的產生與發展,保護了受侵害的第三方

責任保險促進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產生。[4]傳統的侵權法認為,侵權責任的承擔以侵權人的過失為要件。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高度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日益發達,在給人類物質生活帶來繁榮的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災害。對于這些災害致的損失,如仍貫徹過失責任原則就違背過失責任原則的宗旨。因此,無過失責任作為過失責任原則的修正逐漸成為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無過失責任使得致害人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進一步保護了受害的第三方的利益。

(三)責任保險可轉嫁職業風險,減輕企業財務負擔

這對于促進新科技的發展,新工藝的采用有積極意義。很多行業在沒有責任保險的情況下,行業、企業、個人不太敢應用新科技、新手段來解決社會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整個社會由于害怕補償責任而產生了消極應用新科技、新工藝的局面。當出現責任保險以后,這種局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觀。責任保險在廣泛的范圍內進行了風險的分散,同時使每個造成事故的被保險人至少在經濟上不會承受過大的壓力,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其財務困難,不至于因重大過失造成的責任事故而停工停產,從對整個社會的角度看也是有利的。

(四)責任保險可以降低解決責任事故的成本,增加社會效率

在沒有責任保險的時候,一旦出現責任事故協商不能解決時,就要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而訴訟的時間和成本都很高。責任保險的便利之處在于由保險公司對肇事者的賠償責任進行承擔,對受害者進行補償,而不再針對賠償問題爭論不休。這樣就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節約社會成本,增進社會效率。

四、強制性與公益性的關系分析

并非所有的責任保險都是強制的,規定強制責任保險必須從該種責任保險是否有助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考慮。一方面,基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是設立強制責任保險的前提與基礎;另一方面,通過立法確立強制責任保險又進一步加強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一)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確立強制責任保險的前提

從立法的目的來看,保障第三者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是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出發點。與一般的責任保險相比,強制責任保險更加偏重的是一種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種保險制度,以確保在特定情況下的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5]例如在交強險背后的立法目的是保護那些在機動車輛事故中無辜的受害人。通過法律規則的設置,強制保險規定某些危險行業的特定群體負有投保責任保險的義務,使得責任保險的特點上具有制度上的保障,凸顯了對第三方的受害人的利益保護,維護了社會的公共利益。

(二)強制責任保險強化了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責任保險雖然對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風險能起到很好的分散,但是由于人們的法律和保險意識不高,往往忽視責任保險,或者存在僥幸的心理。通過立法,強制性要求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投保責任保險,既可以使面臨風險的個人和單位既可以使同類風險得到很好的分散,也能避免因未投保責任保險而發生事故使致害人經濟上無法承擔的情況發生?,F代保險最為基本的職能是經濟補償和分散風險,其中經濟補償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一點在責任保險中體現的很充分:致害人和受害人面對一起責任事故,在很多情況下致害人沒有經濟能力來補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盡管致害者仍然要根據自己所犯的錯誤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隨著強制責任保險的引入,可以貫徹以人為本的人本主義思想,不管致害人是否在經濟上可以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責任保險公司都可以在第一時間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避免受害人因為受到的傷害而影響到正常生活的經濟來源。強制責任保險進一步加強了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參考文獻:

[1]鄒海林.責任保險[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2]烏躍良.論責任保險的特征[J].財經問題研究,2000,(6).

[3]胡海濱.逐步擴大強制保險范圍的必要性探討[J].保險研究,2007,(3).

[4]江生忠,邵全權.完善我國責任保險制度的幾點理論思考[J].南開經濟研究,2004,(4).

[5]郭鋒,胡曉珂.強制責任保險研究[J].法制雜志,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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