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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范文

2023-03-31

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范文第1篇

一、所作的工作

20xx年上半年責任審計科在認真完成本科室審計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完成了辦事處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本科室主要開展了兩項專項審計,第一項是1月10日至15日開展的對徐秋麗等2位支行副行長進行的非現場責任審計;第二項是4月9日至15日協助豫南審計協作區開展的對周偉等13位支行行長和副行長進行的責任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責任審計的實施,為組織部門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了可靠依據,對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存在的問題

1、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不相適應,審計質量難保證。在大部分情況下,部分同志因專業水平限制而無法獨擋一面的承擔審

計工作任務,憑經驗憑感覺進行審計,把審計檢查作為例行公事,走過場,“腳踏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

2、未能更多關注支行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整改流于形式。審計提出的意見、落實到位的少。

3、工作交叉重復,在不必要的工作上,耗費了大量精力和人力,降低了審計效率。

4、審計成果運用不夠。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做好對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專項責任審計。進一步深化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審計內容,逐步推行任中審計。將審計關口前移,大力推行先審后任、先審后離,克服先離任后審計的現象發生,力戒審計走過場。

2、配合上級行主動開展工作,服從于審計大局。全面實施好上級行安排的授權審計項目;完成好辦事處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四、對辦事處工作的建議

1、建立評比制度。對全年業務資料進行整理歸檔,考核總結全年工作時,對全年審計項目進行綜合考核,評出優秀審計項目和最差審計項目,并獎優罰劣。

2、開展“提高素質,合格審計”的專項活動。以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為前提,加大員工學習、培訓力度,目的是提高審計人員審計項目的質量,每半年組織一次審計考試,每半年開展

一次審計人員工作學習匯報。

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醫改;醫院內部審計;現狀;工作思路

一、引言

隨著管理理念的不斷完善,有越來越多醫院都在內部審計工作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一些醫院也逐步建立獨立的審計制度。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醫院的內部審計工作開展依舊顯得較為乏力。制度缺失、機構不健全等問題隨著新的醫院內部審計規定的實施被不斷暴露出來,醫院內部審計的應有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對醫院的管理和未來發展都產生了一定的阻礙。隨著新的一輪醫療改革不斷深入,醫院必須高度重視內部審計工作,充分按照國家出臺的相關規定轉變工作模式,切實增強醫院內部審計的工作實效。

二、醫院內部審計存在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

醫院在落實醫療體制改革相關政策的時候,內部審計制度建設成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然而有些醫院受到改革前一些弊端的阻滯,遲遲不能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在從事內部審計相關的工作時,工作人員采取的工作方式往往只能依靠過往的經驗,沒有合理的制度作為約束和規范,導致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效果十分低下。

(二)沒有科學的內部審計方法

由于沒有完善的內部審計體系,在開展醫院內部審計工作時不能采取科學合理的內部審計方法,一些傳統的方法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落后的方法嚴重影響了醫院內部審計的穩定性。

(三)沒有專業的內部審計團隊

當前,從事醫院內部審計的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綜合素質都有待進一步提升,隨著新的內部審計相關規定的出臺和落實,對內部審計工作有了更高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要求。從事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一方面要掌握熟練的專業技能,還需要較高的綜合素質,專業知識方面除了要掌握審計相關知識,還需要對管理、經濟、市場等方面的基礎知識進行熟練掌握。

(四)對內部審計工作不夠重視

在部分地區,一些單位和醫院對內部審計工作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對于醫院內部審計對醫院管理工作所發揮出來的作用沒有足夠的認識,甚至有個別的醫院管理層認為內部審計工作對醫院的自主經營權受到限制。這些錯誤的認識都嚴重阻礙了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未來工作思路

(一)健全規章制度

在醫改的背景下,醫院要取得長足的發展必須在內部審計方面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效能,確保醫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健康、運行平穩,從而促進醫院整體業務實現正常運行,為整個醫院的向前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動力。因此,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體系,明確合理劃分相關職責,將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

(二)加強管理監督

醫院應加強對內部運行的監控管理力度,建立一套完善、系統、完整的內部監督機制,使每個崗位和部門的職能職責得到明晰,內部審計部門應該聯合財務、管理等對醫院的各項運行和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的隨機抽查。同時,還要不斷提升內部審計的手段和能力,在法律范圍內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建設,使內部審計工作取得實效。

(三)重視人才建設

要使醫院內部審計工作順利開展,必須注重提升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一方面不斷引進專業人才,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培養內部工作人員。同時要嚴格落實獎懲措施,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激勵獎懲制度,將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充分的調動起來,運用各種手段提升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新一輪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醫療機構從管理到經營等多方面都發生了審核的變化,這些變化無一不是讓醫療機構內部審計工作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國家出臺了新的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對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準則。這些規定涉及到醫院內部審計的方方面面,因此醫院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時候必須將相關規定和準則吃透,深刻領會國家出臺相關政策的深遠意義,并與平時的相關工作相結合,為醫院內部審計等相關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升,完善相關工作的規章制度并切實落實到位,確保醫院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作為,促進醫院健康平穩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佩文.新醫改背景下公立醫院內部審計工作提質增效的探討[J].辦公室業務,2017(19):42-42.

[2]胡小君.新醫改下探討公立醫院內部審計創新性——從降低醫療費用角度談內部審計工作[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7(1):79-80.

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范文第3篇

(2005年10月18日校務會研究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學校內部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獨立監督和評價學校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第三條 內部審計堅持 “一審二幫三促進”的工作原則,通過審計監督達到為學校教育改革和發展服務的目的。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 學校設立審計處,在校長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學校根據現有規模及未來發展的需要,為審計處配備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年齡結構與內審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審計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臨時抽調校內有關部門人員協助工作。

第六條 學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處的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檢查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執行。

第七條 審計處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學校財務預算并予以保證。

第八條 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于職責,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具備與其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審計處職責和權限

第十一條 審計處對學校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 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二) 財務計劃或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三) 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 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

(五) 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 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七) 對外投資項目;

(八) 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風險管理;

(九) 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十) 有關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十一) 國家財經法規、上級部門和學校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

(十二) 重要經濟合同、內部承包及收益分配辦法的合規性、合法性;

(十三) 校長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簽:

(一) 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及決算報告;

(二) 各種專項經費結算和決算的上報;

(三) 校辦產業、后勤實體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報表、納稅申報表及減免稅申請報告;

(四) 校長決定需要審簽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處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十四條 審計處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審機構對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十五條 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或在難以保證獨立性情況下,經校長批準,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處的主要權限:

(一) 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 審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算和決算等,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財務軟件及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實物;

(四) 參與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五) 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六)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七) 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校長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八) 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領導和上級審計主管部門反映;

(九) 監督檢查經校長批準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要求被審計單位向審計處反饋執行結果;

(十) 提出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人員提出給予表彰的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第十七條 學校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內部審計的審計結果經校長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審計處根據學校的中心任務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部署,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校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確定審計事項后,審計處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接到通知后,應按要求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并積極配合審計處工作,提供全部有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可選擇送達審計、就地審計和委托審計等方式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審計處長對審計報告審核后,報校長審批。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和結果,及時向校長匯報。

第二十五條 審計處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審計處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校長予以處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 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四)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 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七) 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員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秘密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范文第4篇

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工作手冊

目 錄

序言 第一部分 內部審計辦法

第二部分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1 號──審計方案編制規范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2 號──審計通知書規范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3 號──審計證據規范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4 號──審計工作底稿規范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5 號──審計事項評價規范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6 號──審計報告編審規范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7 號──審計復核工作規范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8 號──審計文書處理規范 附表一:財務審計部發文字號登記目錄表 附表二:上行文件登記表 附表三:下行文件登記表 附表四:收文登記表 附表五:財務審計部發文征求意見反饋統計表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 號──審計檔案工作規范 附件:審計檔案密級及保存期限表 第三部分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 號──商貿業務及財務審計指南 附件一:商貿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要點指引 附件二:商貿業務內部控制調查問卷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 號──工程預、決算審計指南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3 號──內部控制制度評價指南 附件:各類交易業務錯弊指引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 號──貨幣資金收支結存審計指南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5 號──結算業務審計指南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6 號──固定資產審計指南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7 號──成本費用審計指南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8 號——經濟效益審計評價指南 附件:經濟效益評價指標體系 第四部分 附錄

附錄一:審計工作一般流程圖 附錄二: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流程圖 附錄三:經濟效益審計工作流程圖 附錄四:離任審計工作流程圖

內部獨立審計工作規范手冊

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序 言

本序言旨在說明財務審計部內部獨立審計工作規范手冊(以下簡稱“審計手冊”)的目標、體系、制定與發布程序,并對其規范內容、約束力及適用范圍進行解釋。 本序言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

一、 審計手冊的制定依據與目標

1. 審計手冊依據《內部審計辦法》制定。 2. 制定審計手冊的目標:

2.1 建立執行內部獨立審計工作的權威性標準,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行為,促使內部審 計人員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有效地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服務作用。 2.2 促使各審計人員按照統一的工作標準行使內部獨立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提高 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2.3 明確審計人員責任,維護公司利益,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益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集團發展。

二、 審計手冊的體系

1. 審計手冊是內部審計人員工作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 審計手冊由以下三個層次組成: 2.1 內部審計辦法。

內部審計辦法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基本大綱,是對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審計行為的基本規范,是制定內部審計具體規范和內部審計指南的基本依據。 2.2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是依據內部審計辦法制定的,是對內部審計人員實施一般審計業務、出具 審計報告的具體規范。 2.3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是依據內部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具體規范制定的,為內部審計人員依據 內部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具體規范實施審計工作時,對一般審計和特殊目的、特殊性質的審計工 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意見。

三、 審計手冊的約束力

1. 內部審計辦法、審計具體規范是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的基本要 求,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應當遵照執行。

2. 實務指南是對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工作的具體指導,除非有適當的證據證明有更合適的 程序指導某一特定事項的審計,審計人員應當參照執行。

四、 審計手冊的適用范圍

1. 審計手冊僅適用于集團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的全過程。

2.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部門)進行獨立審計時,不論該單位(部門)是否以營利為 目的,也不論其規模大小和組織關系如何,只要是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都應遵循審計手冊。 3. 在特定情況或特別授權下,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應用內部審計手冊或采取獨立態度執行 其他有關獨立工作任務。

五、 審計手冊的制定、發布與修訂程序

1. 選定項目。財務審計部提出審計手冊制定計劃方案,經征求總辦成員意見后,由執行總裁審批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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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擬訂初稿。財務審計部根據確定的計劃方案,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初稿。 3. 征求意見。財務審計部向有關部門發布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

4. 修改送審定稿。財務審計部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征求意見稿,呈送總裁辦成員審核,根據審核意見定稿。 5. 發布??偛没驁绦锌偛门鷾拾l布審計手冊之各項目。

6. 修訂。審計手冊由財務審計部負責修訂,集團總辦批準發布。

集團內部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集團內部的管理和監督,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根據國家頒發的有關內部審計管理條例,結合本集團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審計部是在集團公司董事會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規、 本集團及各下屬公司章程、財會制度及有關文件規定,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的財務收支 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地審查、核實、評價和監督。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三條 集團公司設財務審計部,由財務審計部主任和審計員組成,具體負責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的各項審計工作。財務審計部直屬集團董事會領導,業務上受深圳市國家審計機構指導和監督。財務審計部主任由總裁或執行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對總裁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財務審計部依照法律、政策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參與正常的經濟業務,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第五條 審計人員要努力學習和掌握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熟悉相關的理論和專業知識,精通審計業務。

第六條 審計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范,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一)依法審計;

(二)廉潔奉公;

(三)忠于職守;

(四)堅持原則;

(五)客觀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七條 按照集團審計制度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是審計中心的審計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財務審計部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第八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九條 財務審計部根據審計工作的特殊需要,經總裁或執行總裁批準,可以聘請或召集臨時專業人員,對審計中某些專門事項協同審查與鑒定。

第三章 審計職責

第十條 財務審計部對下列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一) 集團公司內部各部門;

(二) 集團所屬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包括在境外和內地省份所設立的企業、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十一條 財務審計部的主要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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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編制、執行和控制本中心工作計劃,報集團執行總裁核準;

(二) 主持編制本中心預算方案,報集團執行總裁審議、核準;

(三) 監督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財經法律、法規、制度和財經紀律;

(四) 監督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經營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計劃和預算的落實及執行情況;

(五) 對內部財會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應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 對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資金、財產、權益的安全完整進行審計監督;

(七)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經濟核算和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審計;

(八) 總結與研究集團各部門及下屬企業的財務狀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與整改措施;

(九) 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對集團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專項審計,并

將審計報告及時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

(十) 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對集團基建、技術改造、重大維修工程項目預算的執行、

工程成本的真實性和經濟效益進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

(十一)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對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有關重大經營方針、資金調配方案、經濟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

(一) 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負責對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和任期目標完成情況的審計工作,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

(二) 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對承包、租賃經營的經濟責任和負責人離任的經濟責任情況,對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情況,以及以集團資產抵押貸款或對外提供擔保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及時將審計報告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

(三) 負責建立和健全審計制度、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等,認真做好審計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四) 參加省市統一組織的審計活動;

(五) 負責辦理總裁或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審計職權

第十二條 財務審計部有權要求集團內各部門、各企業按時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決算、會計報表以及財務審計部認為與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經濟合同等一切文件資料, 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十三條 財務審計部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及其他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財務審計部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財務審計部工作,如實向財務審計部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財務審計部有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集團利益,違反財經法規和集團各項規章制度及釀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等,提請總裁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第十六條 對阻撓拖延、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被審計單位,經總裁批準,可以采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和凍結資金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七條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公司董事會有關決議的單位和個人,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總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財務審計部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建議和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確定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財務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

第十九條 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向總裁如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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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編制審計工作計劃。

財務審計部在年初應根據董事會的要求和本集團公司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審計工作計劃,經執行總裁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項目審計方案。

財務審計部根據批準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指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 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范圍和審計方式等,經財務審計部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發出審計通知書。

除突擊審計外,財務審計部根據批準的項目審計方案,成立審計組并在項目審計開始三天 前,將審計的時間、范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三條 搜集審計證據。

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根據審計工作具體要求,科學、嚴密地搜集并分析審計證據, 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獲取有價值的審計證據,并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 時向有關企業、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四條 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建議。

財務審計部在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寫出審計報告初稿,征求被審計 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自接到審計報告五

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當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有不同意見時,首先對事實和數據是否確切可以提出補充意見,經審計組查明后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法規依據,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財務審計部可以采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

財務審計部在征求補充被審計單位意見后,提出正式審計報告,報送總裁審定批示,由總 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作出審計決定或由財務審計部作出審計意見書,抄送被審計單位并通知其執 行;若需其他有關單位或部門協助執行的,應當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 月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財務審計部。

財務審計部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財務審計部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總 裁裁決。

第二十六條 復審。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總裁提 出書面復審申請,總裁對是否有必要復審作出決定。

復審小組人員由總裁直接指定(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當事人回避),在總裁作出復審決 定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審。

在復審中如發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復審小組應重新作出審計結論。在申請復審和 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應照常執行。

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立審計檔案。

財務審計部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都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審計結論和決定后一個月內建立審 計檔案,并妥善保管,以備考查。

審計檔案未經總裁批準不得銷毀,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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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工作成績顯著的審計人員和對 揭發檢舉違反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的有功人員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并對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財務審計部可報請執 行總裁批準,視其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依法 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帳冊、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以各種手段阻撓、破壞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偽證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舉報人的。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總裁批準后,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通 報批評、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專業過失,給集團造成較大損失的;

(四)泄露集團秘密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頒發的審計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頒發的審計法規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可由財務審計部報總裁批準后補充修訂,其解釋權屬財務審計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審議批準之日起執行,修訂時亦同。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1 號 ——審計方案編制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方案的編制,及時、有序、高效地執行審計業務,保證審計工作質 量,根據集團《內部審計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方案,是指財務審計部為了使審計組能夠順利完成項目審計業務, 達到預期審計目的,在執行審計程序之前編制的具體審計項目工作計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方案編制,是指審計方案的編寫、修訂、審核、批準和調整。 第四條 財務審計部實施審計時,應當根據審計項目計劃或指令和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及 預計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決定是否編制審計方案。

預計審計時間短、審計目標單

一、情況簡單的審計項目,可以不編制審計方案。 第五條 審計方案由審計組編寫,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

第六條 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時,應當考慮項目審計的要求、審計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 并對審計重要性、財會及經營活動的風險程度進行適當評估。

第七條 審計人員可以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就審計方案的某些要點和某些審計程序

進行討論,使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配合審計程序的執行及有關協調工作,但獨立編制審計方案仍 是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前,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并要求被審計單 位提供有關資料:

(一)業務性質、經營規模與特點及管理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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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情況與經營風險;

(三)合同、協議、章程、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貸款證等法律性文件;

(四)計劃審計期間的各種經濟活動合同和分析性資料、各項預算及執行情況;

(五)銀行帳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的會計資料;

(六)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情況;

(七)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八)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

(九)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

(十)有關行業和財經政策及宏觀經濟形勢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

(十一)其他與編制審計方案相關的重要情況。

第九條 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時,應當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審計組對曾經審計的單位,應當注意利用原有的審計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審計策略;

(四)重要財會及經濟活動問題及重點審計區域;

(五)審計工作進度及時間預算;

(六)審計組組成及人員分工;

(七)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及風險的評估;

(八)需被審計單位配合支持的事項;

(九)編制審計方案的日期;

(十)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二條 審計方案應當由財務審計部主任審核和批準。 第十三條 對審計方案,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

(一)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重點審計領域的確定是否恰當;

(二)時間預算是否合理;

(三)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四)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信賴程度是否恰當;

(五)對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及風險的評估是否恰當;

(六)審計程序能否達到審計目標;

(七)審計程序是否適合各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一條 審計方案應當在具體實施前下達至審計小組的全體成員。

第十五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審計方案不適應實際需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 況按照規定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 審計組調整審計方案,應當向財務審計部主任說明調整的理由,書面提出調整建 議,報經財務審計部主任同意后實施。

第十七條 審計組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前條規定辦理調整審計方案簽批手續的,可以口頭

請示財務審計部主任同意后,調整并實施審計方案。項目審計結束時,審計組應當及時補辦簽批手續。 第十八條 審計組應當將編制審計方案形成的資料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九條 審計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檢查、考核項目審計質量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本規范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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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2 號 ──審計通知書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通知書的編發,明確審計通知書的內容,根據集團《內部審計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財務審計部在實施審計或要求企業、部門自查前向被 審計單位通知有關實施審計、自查的范圍、內容、時間等事項的書面文書。

第三條 審計通知書由財務審計部主任依據計劃工作任務與目標或總裁、執行總裁臨時交辦 的書面指令審計任務簽發。

第四條 采取突擊審計時,由審計人員至現場向被審單位負責人出示審計通知書;其他普 通審計,財務審計部必須在實施審計三天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五條 審計通知書可以采取電子郵件、傳真、郵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達,收文單位 必須辦理簽收手續。

第六條 審計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被審計單位名稱;

(三)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預計時間;

(四)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五)審計人員名單;

(六)財務審計部印章、主任簽名及簽發日期;

(七)財務審計部認為應當寫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應當明確對被審計單位的以下要求:

(一)及時提供審計人員所要求的全部資料;

(二)為審計人員的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

(三)審計費用的承擔方式;

(四)其他要求事項。

第八條 財務審計部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3 號 ——審計證據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與 合法性,根據集團《內部審計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 第三條 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

(二)以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

(三)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或其他介質材料;

(四)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言證材料;

(五)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六)其他證據。

第四條 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客觀性;

(二)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審計證據具有與審計目標相關聯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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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以證明審計事項的真相,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充分性;

(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合法性。 第五條 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通??蓞⒄障率鰳藴蕘砼袛啵?/p>

(一)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

(二)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

(三)審計人員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

(四)內部控制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較差時的內部證據可靠;

(五)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

第六條 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檢查、監督盤點、觀察、查詢、函證以及錄音、錄像、拍照、 復印、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

第七條 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門機構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 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取得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

第八條 審計人員現場收集的審計證據,應當經過審計組組長復核后,視情況需要,交 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簽名作實或由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第九條 審計人員調查取得的其他審計證據,應當注明來源,并由提供者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

在審計證據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原因不影響事 實存在的,該證據仍可以作為審計證據。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當進行核實,對確 有錯誤和偏差的,應當重新取證。

第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對收據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歸納、分類、分析和評價,作成 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應的審計結論。

第十三條 審計組應當在編寫審計報告前,對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客觀性、相關性、充

分性和合法性進行鑒定。經過鑒定,發現審計證據不夠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項,審計人員 應當進一步收集審計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審計證據應當編入審計工作底稿,并按照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 號──審計 檔案工作規范的規定,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五條 本規范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4 號 ——審計工作底稿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及管理,根據集團《內部審計 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 第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綜合類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

綜合類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階段,為規劃、控制和總結整個審計工作,并發表審計意見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階段執行具體審計程序,逐項逐事編制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備查類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對審計工作僅具有備查作用的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名稱;

(三)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反映的時點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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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五)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

(六)索引號及頁次;

(七)審計過程記錄;

(八)審計評價及/或審計結論;

(九)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一)實施具體審計程序的記錄及資料;

(二)審計測試評價的記錄;

(三)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審計組討論的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

(五)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六)查證過程標識及簡略符號。 第六條 常用審計工作底稿包括:

(一)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 書、鑒定資料等的原件、復制件或摘錄件;

(二)被審計單位的未審計會計報表或業務報告及審計差異調整表;

(三)實施具體審計程序的記錄和資料;

(四)審計報告或審計建議書底稿;

(五)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七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重點突出,如實反映被審計單位的 財務收支情況,以及審計方案編制和實施的情況。審計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刪減或修改。 第八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字跡清晰,格式規 范、標識一致;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 果關系必須準確無誤、前后一致;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有矛盾,應當予以鑒別和說明。

第九條 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當具有清晰的勾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財務審計部主任在審計實施中、審計報告形成前期、審計報告 提交總裁或執行總裁前進行復核。

第一條 必要時,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復核意見對審計工作底稿予以補充、修改,或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未經財務審計部主任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必須歸類整理,納入項目審計檔案。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5 號 ──審計事項評價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事項評價行為,保證審計事項評價質量,根據集團《內部審計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事項評價,是指財務審計部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或業務資料所 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效率)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財務審計部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集團的各項規章制度對 審計事項進行評價。

第四條 財務審計部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對審計事項真實性的評價:

(一)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或經濟活動業務資料等會計與業務記錄或業務處理與 財務審計部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務收支的規定或其他法規、制度及集團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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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進行審計后認定的數據或事實相符的,可視為帳務或業務處理符合有關會計準 則(列出相關會計準則的名稱)或有關法規的要求,會計資料或業務資料真實地反 映了有關期間財務收支情況及或經濟活動狀況;

(二)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或經濟活動業務資料等會計與業務記錄與財務審計部依 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務收支的規定或其他法規、制度及集團規章制度進行審 計后認定的數據或事實有較大差距的,應當指出存在的問題,并視為會計資料或業 務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有關期間財務收支情況及或經濟活動狀況。 第六條 對____審計事項合法性的評價:

(一)凡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等方面未發現違規事實的,可認定為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等 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二)凡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等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視違規行為的情 節輕重程度,認定其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等方面存在的違規事實,財務審計部應當責令其予以糾正。 第七條 財務審計部在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從下列內容中對審計事項的效益 (效率)性進行評價:

(一)以經濟效益(經濟效果、經營效率)實績與當期計劃(目標指標)比較;

(二)與歷史同期水平進行比較;

(三)與同業先進水平進行比較。

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時,應當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結合上述各項因素比較結果,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八條 對與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

(一)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情況,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

(二)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 第九條 對財務收支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

(一)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二)稅款繳納情況;

(三)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與執行情況;

(四)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條 對建設(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

(一)投資計劃、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二)建設規模、標準的執行和概(預)算決算編制、審核情況;

(三)財務收支情況及投資效果。

第十一條 對專項資金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專項資金的審批、來源、使用、管理,以 及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情況。

第十二條 財務審計部對下列事項不作評價:

(一)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

(二)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

第十三條 財務審計部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在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中反映。 第十四條 本規范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6 號 ──審計報告編審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報告編審行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集團《內部審計辦法》,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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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報告,是指財務審計部對審計事項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審

計工作情況和審計結果向集團董事會或主管領導及或被審單位提出的具有內部約束力的正式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被審計單位,是指根據集團執行總裁指令或經核準的審計工作計劃中 確定的集團內部各部門、各下屬企業、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審計對象。

第四條 凡集團執行總裁、總裁、總裁辦公會議、董事會批準的審計事項,財務審計部實施 審計后,都應當提出審計報告。

第五條 財務審計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財務審計部主任和財務審計部簽章后,徑送集團董 事會或主管領導,無需經其他單位審定。 第六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報告字號;

(二)標題,即“審計報告”;

(三)主送部門,即集團董事會/總裁辦公會議/總裁/執行總裁;

(四)審計報告的內容;

(五)財務審計部主任簽名;

(六)財務審計部印章;

(七)報告日期;

(八)抄送部門等。

第七條 審計報告應根據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撰寫。不同的審計目標、審計 種類和不同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審計報告的內容不盡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二)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三)審計依據,即集團《內部審計辦法》和與審計范圍、內容相關的各種管理制度;

(四)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

(五)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或基本評價;

(六)存在問題,詳細列出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揭示違反集團規定的財務收支或經營活 動情況,分析這些問題造成的影響及危害等;

(七)審計意見,對已審計的財務收支或經營活動及相關資料的概括表述,結合審計方案 確定的重點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圍繞財務收支和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 合規性、效益性,及被審計單位應負的經濟責任等作出評價性意見;

(八)審計處理建議,對違反集團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或經營活動進行定性,提出處理、 處罰建議及其依據等;

(九)改進建議,對經營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的措施等;

(十)審計附件,如原始記錄、調查記錄等在審計中發現的有關重大證據,如屬必要,則 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

第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當,用字表述準確,段落結構合 理,層次清晰,文字符合規范。

第九條 審計人員撰寫審計報告的過程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匯總情況。審計人員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將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進行 匯總,并對有關的問題進行重點說明。

(二)分析、整理和篩選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對所掌握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整理和篩選, 剔除不真實的和次要的審計證據,保留重要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和審計報告的質量。

(三)確定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重要的內容應當寫入審計報告,次要的內容可以通過其 他適當的形式向被審計單位轉達。

(四)分析原因和擬出建議。根據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各種問題,分析問題的原因和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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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擬訂改進這些問題的建議。

(五)撰寫初稿。財務審計部根據工作底稿的復核,認為需要修改和調整審計報告的,應當 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調整。

(六)定稿和報送。財務審計部主任對審計報告進行審定,作出修改定稿,按規定報送集團 董事會/總裁辦公會議/總裁/執行總裁。

(七)審計報告存檔、調用等依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 號──審計檔案工作規范及集團檔 案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條 財務審計部主任審定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是否正確;

(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四)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是否合法、合規、恰當。

財務審計部主任在審核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時,若屬必要,應當征詢法律中心的專業意見。 第十一條 財務審計部主管部門或主管領導依據審計報告作出的審計決定,依照集團公文文 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范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修改。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7 號 ──審計復核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復核工作,強化財務審計部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嚴格依法審計,保 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集團《內部審計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復核,是指財務審計部主任在財務審計部審定審計報告和作出審計意 見書、審計決定前,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代擬稿進行審查,并 提出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財務審計部主任在復核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提出復核意見;

(二)了解、研究審計復核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指導下級審計人員改 進審計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財務審計部主任根據審計組認定的審計事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 束力的決定、命令,復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

第五條 財務審計部主任應當對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的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是否正確;

(四)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五)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是否適當;

(六)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審計員應當向財務審計部主任提交下列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草稿;

(二)審計工作底稿及證明材料;

(三)財務審計部主任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財務審計部主任在復核過程中,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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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中的主要審計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應當通知審計員限期補正。

第八條 財務審計部主任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復核后,分別 提出以下復核意見:

(一)審計程序符合規定、主要審計事項事實清楚,證明主要事實的證據確鑿,定性意見

準確,處理、處罰意見適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審計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意見恰當,內容完整,用詞準確的,提出肯定性意見;

(二)經過補正,主要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仍不充分的,提出否定性意見;

(三)定性、處理、處罰意見無法律依據的,提出否定性意見;

(四)定性意見不準確,處理、處罰意見不恰當,審計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意見不恰當,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內容不完整,用詞不 準確的,提出修改意見;

(五)審計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提出糾正意見和改進建議。

第九條 財務審計部主任應當自收到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復核 材料之日起分別在3 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復核期間遇有節假日的,節假日期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

遇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時,補正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 第十條 本辦法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與修改。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8 號 ──審計文書處理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務審計部的文書處理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辦事效率,根據集 團內部審計辦法并參照本集團文書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財務審計部文書,是指財務審計部在審計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集團內部效力 和規范格式的書面文件,包括:

(一)向執行總裁、總裁、總裁辦、董事會、市審計局及其他上級部門呈報的各種上行文書;

(二)向集團內各中心、部門、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投資聯營公司及其他關聯企業下 發的各種下行文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文書處理,是指文書的擬制、辦理、管理、立卷歸檔等工作。

第四條 集團秘書部是文書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中心及集團其他部門、單位的文書處理工作。 第五條 財務審計部文書按其性質分為行政性文件和業務性文件,并依不同性質編制文件字號。 第六條 文書一般由發文部門、秘密等級、份數序號、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 題、主送部門、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注、抄送部門等部分組成。

第七條 文書文稿由財務審計部經辦人擬訂后,必須經中心主任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集團有關規定,文字表述、文種使用、 文書格式是否符合規定。未經財務審計部主任審核的文稿,不得呈送上級簽發或核準簽發。 第八條 財務審計部文件依文件級別及重要程度,經批準后,分別由集團董事會、總裁辦、

集團公司、總裁、執行總裁、財務審計部、財務審計部主任等名義簽發,并加具有關印章或親筆簽名。 簽發文書,主批人應當在簽發欄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簽發日期。

第九條 文書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傳遞、簽收、登記、承辦、查辦、 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審批、簽發、繕印、用印、登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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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序。

財務審計部收發文書時,必須分別記入收文登記表、上行文件登記表或下行文件登記表,注 明文件名稱、文號、文件去向及簽收人等。

第十條 對已簽發的文書文稿,不得擅自改動。如發現有疑義,必須做改動的,提出改動 意見和說明,經原簽發部門領導人同意,并在原稿改動處加蓋校正印章。

第十一條 財務審計部的秘密文件,除絕密和注明不準翻印的文件必須經總裁或執行總裁批

準翻印外,其余文件經財務審計部主任批準,可以翻印。所有文件在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部門、單位、時間、份數和印發范圍。

第十二條 財務審計部文件應按本規范第五條所列十三類文件分年分別順序編號,并錄入電 腦載入發文字號目錄登記表內。所有文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 號─ ─審計檔案工作規范》立卷歸檔。發文字號目錄登記表每半年向秘書部備案存檔,而秘級原件則 即時交秘書部存檔。

第十三條 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文書,經過鑒定和主管領導人批準,由秘書部統一組織,在指定地點監銷。 第十四條 本規范沒有規定的其他事項依集團文書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范由財務審計部或秘書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財務審計部發文字號登記目錄表 附表二:上行文件登記表 附表三:下行文件登記表 附表四:收文登記表

附表五:財務審計部發文征求意見反饋統計表

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 號 ——審計檔案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檔案工作,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審計檔案的作用, 根據集團《內部審計辦法》、《檔案管理規定》和保密管理規定及有關電腦文件資料管理規 定等,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檔案,是指財務審計部在進行審計監督或審計調查活動中直接形 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以書面或電子介質表達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審計檔案工作,是指財務審計部對審計檔案進行的搜集、整理、保管、 利用、統計、鑒定和移交。

第四條 財務審計部檔案管理員的職責是: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集團關于檔案管理工作和保密管理工作的法規、規定,依法 建立本中心的審計檔案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 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做好審計檔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統計工作,為審 計工作服務;定期對本中心庫存審計檔案進行鑒定,如期移交存入應由集團秘書 部保管的審計檔案;

第五條 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采取按 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六條 應當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 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代擬稿)、審計報告、審計建議書等審計公文;

(二) 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

(三) 審計工作方案、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檢查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或建議書執行情況的記錄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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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關審計項目的請示、報告、批示、詢證函、復函等文件材料;

(五) 與具體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有關的員工來信等舉報材料;

(六) 其他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 第七條 不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 與具體審計項目無關的行政文書及審計綜合管理文書;

(二) 未用作審計依據,或未經核實的證明性材料;

(三) 審計所依據的法規、政策文件中的無關條款及其他參考材料;

(四) 其他不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條 審計文件材料按項目立卷,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幾個卷,一般不得將幾

個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為一個卷。每一審計項目在簽發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后一個月內立 卷,跨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立卷。 第九條 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一)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 批示在前,報告在后;

(四)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五) 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條 審計項目一經實施,立卷責任人即應及時搜集本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終結時, 立卷責任人應對本審計項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進行整理、鑒別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辦法和規則 進行組卷,經財務審計部主任復查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案卷的編目和裝訂。 第十一條 審計檔案的鑒定,應當依據有關審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進行。審計檔案的

保管期限應當按照項目審計案卷的保存價值確定,分為永久(20 年以上)、長期(5 至20 年)和短期(5 年及其以下)三種。

第十二條 審計檔案在劃定保管期限的基礎上,可以采用“加組織機構”的組合方 法排列和編目。審計案卷排列方法應當統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變動。

第十三條 審計檔案的密級及其保存期限,按卷內文件的最高密級確定,并按有關規定作出標識。 第十四條 積極開展審計檔案的利用工作,根據需要編制適用的檢索工具和參考材料, 做到迅速、準確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十五條 查閱審計檔案,一般應當限定在財務審計部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中

心或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應經財務審計部主任或集團總裁審批。調閱存于秘書部的審計檔案,須經總裁審批。

第十六條 本規范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 號

——商貿業務及財務審計指南

第一條 為規范商貿業務的財務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集團《內部審計辦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商貿業務財務審計,是指財務審計部對集團及各下屬企業、控股公司和聯 營公司等獨立企業或集團內部各相對獨立的成本中心、利潤中心所從事的商品物資(不包括固定 資產)的采購、儲運、驗收、入庫和銷售、發運、收付款、帳務處理等各個控制環節和控制功能、 程序、記錄等各控制手段的有效性、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影響財會控制的事項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 商貿業務審計的目的是:

(一) 監督審查期內所有貨物的采購、運輸、驗收入庫、儲存、調撥、出庫發運、銷售各環節活動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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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法性,確保經營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以及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促進加強購銷存管理;

(二) 檢查采購與銷貨預算計劃和采購資金、庫存資金、銷貨資金及營業現金流量預算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 查實采購、銷貨、庫存貨物的品種、質量、數量及金額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四) 監督審查購銷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令、財經法紀和集團的預算制度及履約情況;

(五) 揭發和防止購銷過程中出現的投機倒把、營私舞弊、貪污盜竊及各種損失浪費等錯弊現象。 第四條 采購業務內部控制系統的審查

(一) 采購內部控制制度主要相關內容包括: 1. 計劃預算管理制度; 2. 采購制度; 3. 采購與驗收制度; 4. 發貨制度; 5. 儲存保管制度;

6. 進貨憑證和付款管理制度; 7. 調撥與退料制度;

8. 貨物收、發、結存設帳控制制度;

9. 貨物收發憑證連續編號、復寫紙套寫以及填制傳遞管理制度; 10. 消防安全及保險制度;

11. 采購管理報告及采購分析制度等。 主要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要點參見附錄。

(二) 審查的重點內容

1. 檢查采購計劃預算編制、審批及其執行情況; 2. 檢查、評價采購合同的簽訂及其執行情況;

3. 檢查、評價采購所涉及的業務部門和業務環節的職責分工情況;

4. 檢查、評價采購業務過程的手續制度,主要包括請購、訂購、驗收、付款和記錄等各環節; 5. 檢查、評價貨物購進會計核算控制,查明是否經常進行帳簿登記和核對。

(三) 審查的方式

對上述貨物購進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審查、評價,可用兩種方式同時或選用一種進行: 6. 邏輯評價,就是以貨物采購業務的某種標準控制系統、模式與企業實際制訂 的相應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比較、評價,找出其邏輯缺陷;

7. 符合性測試,可選用帳務追索和實務追索兩種方法。前者是按貨物購進業務

的帳務處理系統,檢查、評價貨物采購業務內部控制系統的實際缺陷,詳見第4 號指南;后者是順著企業正在進行的采購業務,跟蹤采購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實行,從而發現其實際缺陷。 第五條 采購預算(計劃)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

1. 了解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制、編制預算的資料來源、內容是否確實可靠; 2. 核查采購預算是否與銷貨預算相配合,銷貨預算變更后,是否調整采購預算; 3. 采購預算是否確實執行,差異原因是否查明。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獲取請購單、采購預算表、銷貨預算表和購銷存計劃表作如下審查: 1. 預算編制審查

(1) 采購預算的編制是否與銷貨(需用)預算相配合銜接。采購預算是否考慮存貨政策和采購政策,是否考慮存量管制,并制定安全存量、最低最高存量及請購點、經濟批量等因素; (2) 預算編制是否分類分品種規格列明數量、金額、單位及供應商等資料。

2. 實際請購是否與采購預算相配合,并嚴格控制;是否機動配合銷貨和管理使用及庫存而作出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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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實際采購與預算產生的量差和價差有無查明原因,并作出適當的記錄和調整。 第六條 請購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

1. 了解請購業務是否依規定辦理;

2. 審核請購是否與預算符合,并依授權權限核準; 3. 請購內容是否作出良好的臺帳登記控制。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獲取請購單、安全存量控制表等,作如下審查:

1. 各種類別商品(貨物)是否由負責請購的部門和專人開立請購單,并依授權核準后辦理采購事宜; 2. 請購單是否連續編號,空白和作廢的請購單是否妥善保存; 3. 請購單內容填報是否詳實,并經授權主管人員簽批;

4. 請購單上的貨品規格、數量、質量等如有變更,是否經授權主管領導批準; 5. 緊急采購是否經常發生,其原因是否充分適當;

6. 請購數量是否有預算,是否配合庫存需要或售賣需要或自用需要。 第七條 貨物采購合同簽約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

以國家《合同法》和集團《合同管理辦法》等為依據,檢查評價采購合同的適用 性、合法性和執行情況。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1. 審查合同內訂購的商品貨物及其品種、規格、數量、質量、交貨期及價格是否符 合采購預算計劃的要求和銷售、使用部門的請購需要,并適合銷售或使用進度安排; 2. 審查訂購貨物的價格是否合理,交貨方式和結算方式是否適當;

3. 審查、評價合同是否依據經濟合同法簽訂,主要包括供貨單位經濟性質與信譽、 手續是否完備、有無經雙方主要領導審查批準,副本有無交財會部門備查; 4. 審查采購人員有無與外單位不法分子相勾結,簽訂假合同、騙取貨款進行私分或 在物品采購過程中存在索賄、受賄的情況。 第八條 采購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

1. 審查采購詢價、招標、議價、比價等方式的決定是否合理,并依規定程序辦理; 2. 評估采購業務手續或程序是否合理。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獲取請購單、采購合同、文件呈批表、供應商資料卡等資料,作如下檢查: 1. 審查采購人員是否選擇最有利的采購方式辦理采購,以節省采購資金和成本; 2. 各種貨物的采購手續與程序是否都于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若限期變更,有無依 規定通知倉庫、財務等有關部門;

3. 各項貨物的供應商是否貨比三家,對各供應商是否均建立了供應商資料卡,并逐期更新有關信息; 4. 調閱采購檔案,審查其中詢價報價單、訂購單或合同等是否辦理齊全,前后一貫,是否依采購程序規定辦理;

5. 訂購單(請購單)或采購合同的內容,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 價、金額、交貨期、裝卸地點、包裝、運輸方法、運費、付款結算辦法、驗收、 保險等是否規定完備,內容是否符合相關合同法規定; 6. 是否保存完整的市場調查資料,每次詢價是否均有記錄。 第九條 驗收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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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了解驗收業務的驗收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效、合理; 2. 查明是否存在如下現象:

(1) 貨物已經到達而長期未驗收入庫,使貨物沒有實物負責人進行管理; (2) 貨物已驗收入庫,而仍然保留在采購帳戶上;

(3) 由于驗收把關不嚴,使實際購入貨物的品種、質量、數量和規格、單價與合同不符,或者不符合經營管理需要,導致長期積壓;

(4) 由于驗收把關不嚴,使實際購入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單價與發 貨票不符,導致帳實不符、虛假長余或短缺。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獲取請購單、驗收單、送貨單、發票等作如下檢查:

1. 采購部門是否會同需用或銷售部門、驗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或專人共同驗收; 2. 有關技術部分是否指派有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測試驗收;

3. 是否遵守短交以補足為原則,超交以退回為原則,并及時辦理往來文件;

4. 檢驗不符標準但尚可使用或售賣,是否予以扣款,無法使用或售賣的有無退回供應商,并辦理相關文件; 5. 分批收取的有無收足,如遇短缺,瑕疵破損或品質不達要求有無報告并辦理相關文件立即處理; 6. 有關商品貨物進貨是否設立控制商品貨物進貨的登記事項和記錄;

7. 商品貨物檢驗人員是否依據送貨發票上之品名、貨號、數量、單價逐一點驗和或 計量,并將正確之商品貨物實收數填列于實收欄內;

8. 商品貨物檢驗人員對于驗收時遇有商品貨物不符、標簽不合的情形是否做適當處理; 9. 對于送貨商品貨物有退出事項的,是否按規定開立放行單交檢驗人員檢視其品名、 數量是否一致,其不符處是否采取對策措施; 10.查驗貨物實際運達期與合同交貨期是否相符;

11.查驗收貨單是否及時登記庫存實物帳,并與財會部門會計記錄核對相符。 第十條 采購成本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

采購成本構成項目的合規性、采購費用分配比例的合理性、采購價格的合法性和采購成本計算方法的科學性。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1. 貨物采購成本項目中包括一些不應列入的項目記入采購成本,如將包裝物押金、 采購人員獎金和生活困難補助、供貨單位應負擔的運雜費,不能及時支付貨款的 罰金和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等。相反,也可能將應列入的項目未列入。如購入貨 物的外地運雜費、合理損耗及入庫前整理、挑選等費用。

2. 貨物采購成本未按適當標準或比例攤入各種貨物,而是任意進行分配等;

3. 貨物采購價格偏離訂價和市場價格,它可能意味采購人員故意抬高進價,從供貨方索賄受賄等; 4. 貨物采購成本計算不正確,如企業或者少列貨物成本,或者多列貨物成本。 第十一條 在途貨物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確保在途貨物安全、完整、正確。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1. 供貨單位未及時發貨,或貨不對路,或發錯了收貨地; 2. 貨物在運輸途中被盜竊、丟失、挪用,造成貨物損失;

3. 貨物運達后,長期未驗收入庫,造成貨物質量損失,如霉爛變質等。 第十二條 不履行合約或罰款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

10. 查核不履行合約的原因及扣款的執行情形;

11. 核算不履行合約對公司銷售(經營或管理)所產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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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查核罰款計算的正確性。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獲取采購合同、交貨異常報告單、索賠處理單等,作如下審查: 1. 查明延期交貨的購貨是否按合約規定罰款;

2. 所交貨物品質、規格與合約不符,但可使用或售賣,如因急需,免予驗收使用, 有否經有關主管事前認可,是否按扣款或減價處理;

3. 如因檢驗不合退回更換,或因故申請延期交貨,有否事先報請公司有關主管同意, 并依合約確定逾期罰款或其他處理辦法;

4. 因供應商違約另行采購,而超出原采購價損失部分,其差額如按合約應由原訂合 約供應商負責,如未付款是否辦理扣款或處理文件;

5. 供應商發生違約或索賠案件,是否將此情形錄入供應商資料卡,以避免此類事件重復發生; 6. 逾期已久而尚未交貨的合約,應逐一查核其原因;

7. 違約扣款是否列入跟催,會計是否列帳,有無變價相抵銷其他科目。 第十三條 倉儲管理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審查商品的收發、儲存、結報等手續是否依規定辦理,其正確性、適 時性與安全性如何。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獲取驗收單、領發貨單、商品(貨物)管制卡、安全檢查日報表等,作如下審查: 1. 商品(貨物)的儲存,是否依類別分存各庫(罐)或分檔保存,各庫(檔)是否

分設,各倉(檔)是否設分區貨架并分格編號,編號是否清晰有系統規則,收貨及發貨是否便捷。 2. 庫房(油罐)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例如庫房(油罐)承載量是否經過勘察而無安全顧慮,庫房是否加鎖,消防配備是否足夠,庫房溫度濕度是否調節,易燃、易爆的危險性貨物,是否與其他貨物隔離并作警示性標語,有無辦妥足夠的保險。

3. 供應商交運商品貨物時,應該對送貨單、發票、裝箱單等單據,與請購單內容核對無誤后辦理收驗貨手續。 4. 交貨入庫數量超過或未達訂購量部分,是否作妥當處理。

5. 供應商送貨時是否均適時開立驗收單實施品質檢驗,以確保貨物品質。 6. 所有領貨,是否均根據經正式核準的領貨單辦理。

7. 領貨量異常時,有否查明原因,對于已領貨未辦手續的,或已辦手續未提領的,有無追蹤控制。 第十四條 付款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審查采購付款業務是否按規定辦理。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獲取請購單、驗收單、供應商發票、傳票(記帳憑證)、應付帳款明細帳(表)等,作如下審查: 1. 財會部門是否依內部稽核規定,詳細審查商品貨物采購付款所有的憑證。

2. 國內采購是否于辦妥驗收手續,備齊有關憑證送會計部門審核后,編制傳票(記帳憑證)后再付款。 3. 國外進口采購是否根據報關資料辦理結匯手續。

4. 交貨期延誤或品質、數量不符的采購,是否按合約規定執行扣款或罰款手續。 5. 出納付款是否根據會計部門填制的傳票(記帳憑證)簽發支票,簽發支票是否劃 線,并在發票人簽章處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6. 預付購貨款部分,應核對傳票(記帳憑證)與原始憑證、請購單、合同書、進口報單等是否相符。 7. 有關銀行結匯、海關報關、支付保險公司、船運公司等預付款項與規定標準及合約是否相符,制定標準是否適當,計費方式是否合理。對于無支付標準的各種相關費用,是否依責權事先報準支付。 8. 預付貨款和預付費用入帳、轉銷、收回及調整時所應附的原始憑證是否經核準,

內容是否正常。懸列較久,或轉銷金額與原列金額不符,留存尾數尚未沖銷的,應查明原因。 9. 依據應付帳款明細表核對明細帳、總帳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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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據應付帳款明細表觀察本期沖銷情形,如有久欠未還,或性質不明的,應查明原因。 11.調閱原始文件、合約、憑證,查證應付帳款余額是否正確。必要時發函向賣方查證積欠金額。

12.查閱有否已收料,并經檢驗合格已發領用部門使用或售賣而仍未列帳及付款等情形,如有應查明原因。 13.查閱有關付款支出及法律文書,檢查采購違約罰款支出的原因和數額是否真實正確。

14.查驗退貨與折讓記錄同驗收入庫記錄單據核對,檢查退貨與折讓的原因是否真實,進貨退出和折讓的收回記錄和回單是否相符,相關會計處理是否正確,退貨與折讓款是否已經收妥,特別注意審查有無隱匿賠款、罰金、退款等情況。

第十五條 貨物售賣、領用、發出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領用審查。首先檢查發料憑證與帳簿發貨記錄是否相符;其次,查核成本結轉, 有無錯漏;再次,查核其實際用量,有無多余貨退回,如有多余貨退回,應作調整。

(二) 委托外部加工貨物的審查。重點應審查對雙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發出加工 貨物的品種、質量和數量,發貨與收貨記錄,加工費的支付,多余貨的退回。

(三) 貨物出售審查。審查出售憑證,并與發貨記錄核對是否相符。審查重點應放在有無套購販賣、投機牟利、營私舞弊等情況。審查程序是先審查出售的貨物是緊俏稀缺,還是多余積壓;其次,了解購進單位的經營業務和用途;再次,檢查其出售價格,是否低于或超過規定同類貨物的價格,如削價出售,有無經主管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 存貨的財務審計

(一) 審計目標 1. 確定存貨是否存在;

2. 確定存貨是否歸被審計單位所有; 3. 確定存貨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

4. 確定存貨的品質狀況,存貨跌價的計提是否合理; 5. 確定存貨的計價方法是否恰當; 6. 確定存貨年末余額是否正確;

7. 確定存貨在會計報表上的披露是否恰當。

(二) 審計程序

1. 核對各存貨項目明細帳與總帳的余額是否相符。 2. 檢查審計期間資產負債表結算日存貨的實際存在: (1)參與存貨盤點的事前規劃,或向其索取存貨盤點計劃;

(2)審計人員親臨現場觀察存貨盤點,監督盤點計劃的執行,并作適當抽點; (3)盤點結束后索取盤點明細表、匯總表副本進行復核,并選擇數額較大、收發 頻繁的存貨項目與倉庫部門和財會部門的永續盤存記錄進行核對。

3. 如未參與資產負債表結算日盤點,應在審計外勤工作時對存貨進行抽盤:

(1)獲取并檢查期末存貨盤點計劃及存貨盤點明細表、匯總表,評價盤點的可信程度; (2)根據存貨盤點的可信程度,選擇重點的存貨項目進行抽查盤點或全面盤點, 并倒推計算出資產負債表結算日的存貨數量。

4. 在監盤或抽盤存貨時,要檢查有無代他人保存和來料加工的存貨,有無未作帳務 處理而置于(或寄存)他處的存貨,這些存貨是否正確列示于存貨盤點表中。 5. 在監盤或抽盤存貨時,要注意觀察存貨的品質狀況,要征詢技術人員、財務人員、

倉庫管理人員的意見,以了解和確定存貨中屬于殘次、毀損、滯銷積壓的存貨及其對當年損益的影響。 6. 獲取存貨盤點盈虧調整和損失處理記錄,檢查重大存貨盤盈盤虧和損失的原因有

無充分合理的解釋,重大存貨盤盈盤虧和損失的會計處理是否已經授權審批,是否正確及時地入帳。 7. 檢查存貨跌價損失準備狀況及其計提和結轉的依據、方法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是否經授權批準,前后期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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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查閱資產負債表結算日前后若干天的存貨增減變動的有關帳簿記錄和原始憑證, 檢查有無存貨跨期記錄現象。如有,應作出記錄,必要時作適當調整。

9. 根據存貨計價方法,按ABC 分類法抽查期末結存量比較大的存貨的計價是否正確。

10.抽查采購帳戶,對大額的采購業務,追查自訂貨至到貨驗收、入庫全過程的合同、憑證、帳簿記錄,以確定其是否完整、正確,抽查有無購貨折讓、購貨退回、損壞賠償、調換等事項,抽查若干在途貨物項目,追查至相關購貨合同及購貨發票,并復核采購成本的正確性。

不設“材料或商品采購”科目的,上述檢查方法適用于對在途貨物和原材料、 外購商品、備品配件、辦公用品、包裝物等貨物購進的檢查。

11.抽查存貨發出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計價是否正確。

12.抽查委托外部加工貨物發出收回的合同、憑證,核對其計費、計價是否正確,會 計處理是否及時、正確;有無長期未收回的委托外部加工貨物,必要時對委托外 部加工貨物的實際存在進行函證或現場調查。

13.抽查大額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原始憑證及相關協議、合同,確定其是否按約定時 間收回貨款,如有逾期或其他異常事項,由被審計單位作出合理解釋,必要時進行函證。 14.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的劃分是否合理,其攤銷方法及攤銷金額的確定是否正確。

15.對業已進帳并納入資產負債表內的受托代銷商品或代保管貨物,可參照存貨的檢查方法進行檢查;對未進帳、列于資產負債表外的受托代銷商品或代保管貨物的檢查,可依據“受托代銷商品備查簿”等類似登記簿進行實物盤點,與“備查簿”及相關記錄核對一致。如有差異,查明原因作出記錄。 16.抽查庫存商品的發出憑證,核對其品種、數量和實際成本與商品銷售成本是否相符。 17.了解存貨的保險情況和存貨防護措施的完善程度,并作出相應記錄。 18.驗明存貨是否已在資產負債表上恰當披露。 第十七條 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的審查

(一) 審計目標

4. 確定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的發生是否真實、轉銷是否合理; 5. 確定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發生和轉銷的記錄是否完整; 6. 確定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的年末余額是否正確;

7. 確定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在會計報表上的披露是否恰當。

(二) 審計重點與程序

獲取流動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明細表,作如下審查: 1. 復核加計是否正確,并與明細帳、總帳金額核對相符。 2. 查明損溢原因,審查轉銷時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3. 檢查有無應予處理而未處理,長期掛帳的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如有應作記錄,必要時作適當調整。 4. 檢查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5. 驗明列示是否恰當。

第十八條 銷貨業務內部控制系統的審查

(一) 銷貨內部控制制度主要相關內容包括: 1. 市場及銷貨預測制度 2. 銷售預算計劃管理制度 3. 客戶信用評估制度

4. 銷貨合同和訂貨記錄制度(臺帳制度) 5. 銷貨發票和結算制度 6. 發貨記錄和送貨回單制度 7. 銷貨退回和折讓制度

8. 積極推銷處理呆滯積壓貨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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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銷貨管理報告及銷貨分析制度 主要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要點參見附錄。

(二) 審查的重點內容

1. 檢查銷貨計劃預算編制、審批及其執行情況; 2. 檢查、評價銷貨合同的簽訂及其執行情況;

3. 檢查、評價銷貨所涉及的業務部門和業務環節的職責分工情況;

4. 檢查、評價銷貨業務過程的手續制度,主要包括報價、簽約、出庫發貨、收款和記帳等各環節; 5. 檢查、評價銷貨會計核算控制,查明是否經常進行帳簿登記和核對。

(三) 審查的方式

對上述銷貨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審查、評價,可用兩種方式同時或選用一種進行: 1. 邏輯評價,就是以銷貨業務的某種標準控制系統、模式與企業實際制訂的相應內 部控制系統進行比較、評價,找出其邏輯缺陷;

2. 符合性測試,它可選用帳務追索和實務追索兩種方法。前者是按銷貨業務的帳務處理系統,檢查、評價銷貨業務內部控制系統的實際缺陷,詳見第4 號指南;后者是順著企業正在進行的銷貨業務,跟蹤銷貨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實行,從而發現其實際缺陷。 第十九條 銷售預算(計劃)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

1. 了解銷售預算(計劃)的編制、編制預算的資料來源、內容是否確實可靠;

2. 核查銷售預算是否與市場需求和供貨能力相配合,市場需求變化后,是否調整銷售預算; 3. 銷售預算是否確實執行,差異原因是否查明。

(二) 審查重點與程序

獲取上同期銷售明細表、銷售預算表、有關市場需求動態等資料作如下審查: 1. 預算編制審查

(1) 銷售預算的編制是否與市場需求相配合銜接。銷售預算是否考慮公司現有市 場占有率和目標市場占有率,是否考慮供貨能力等因素;

(2) 銷售預算編制是否分類分品種規格列明數量、金額、單位及主要客戶等資料。 2. 實際銷售是否與銷售預算相配合,是否機動配合市場需求和供貨能力而作出適當調整。 3. 實際銷售與預算產生的量差和價差有無查明原因,并作出適當的記錄和調整。 第二十條 客戶信用限額評估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

1. 審查賒銷客戶信用是否確實; 2. 審查賒銷客戶是否辦理保證與抵押。

(二) 審查重點及程序

獲取客戶資料卡、客戶信用申請表、客戶辦理不動產(資產)抵押及或擔保資料等,作如下審查: 1. 客戶信用資料是否建卡,是否填注財務及信用狀況; 2. 是否設卡登記有關賒帳情形,是否有超過授信額度情況; 3. 客戶信用總額的擬定,是否考慮信用、擔保與抵押額度;

4. 對于信用不良或曾遭退票等不良記錄的客戶或擔保人,是否變更交易形式或變更信用額度; 5. 抵押權設定,是否取得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資料并辦理有關法定手續;

6. 賒銷客戶是否填妥擔保契約書,是否至少每年重新辦理對保工作,并由第三者每半年對保一次。 第二十一條 定價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查核售價的訂定是否合理,是否依規定程序經過核決。

(二) 審查重點及程序

獲取價目表、訂貨單(合同)、應收帳款對帳單等資料作如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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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底價的訂定是否考慮成本及市價或同業公布的參考價; 2. 底價下跌是否合理;

3. 售價低于底價是否獲授權核準; 4. 售價低于底價的理由是否充分;

5. 核對業務部門定期報準的銷售價目表與實際收款的單價是否相符;

6. 應收帳款對帳單所載收款內容是否異常,有差異時,其差異原因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條 發票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審查發票是否依規定開具,開具時間是否正確及時,是否有溢開或漏開情形。

(二) 審查重點及程序

獲取發票、作廢發票、出貨單等資料作如下審查: 2. 審查已出貨的出貨單是否均已開具發票;

3. 出貨單未開發票的,是否于預收貨款時即已開立;

4. 發票開具的品名、數量與定單(合約)、出貨單內容是否相符; 5. 發票存根聯與客戶收執聯是否一致;

6. 審查是否有預開發票(未收款)而虛列銷貨收入的情形; 7. 檢查發票作廢的理由是否適當。 第二十三條 客戶投訴處理業務處理的審查

(三) 審查目的:了解客戶投訴發生的原因,及其處理是否適當。

(四) 審查重點及程序

獲取客戶投訴問題處理報告等資料作如下審查:

2. 客戶投訴案件發生時,業務部門有否填寫“客戶投訴問題處理報告”,并知會 相關部門辦理調查、勘察工作,以確定責任的歸屬; 3. 客戶投訴案件是否按規定期限處理完畢;

4. 客戶投訴責任確定后,是否依規定作行政處分或罰扣獎金;

5. 對客戶申訴案件,是否迅速處理答復,客戶所提意見,是否分類統計并分析檢討,以作為今后改進的參考。

第二十四條 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業務處理的審查

(一) 審查目的:審查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是否均依規定權限核準處理,金額是否合理。

(二) 審查重點及程序

獲取退貨單、銷貨折讓申請表、銷貨折讓(退回)證明書、客戶投訴問題處理報告等資料作如下檢查: 2. 核對文件(事項)簽呈表、銷貨折讓申請單、發票復印件、客戶投訴問題處理 報告、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等是否與帳載金額相符;

3. 收款通知單所載折讓、折扣是否屬實,是否經授權的相關主管核準; 4. 審查何類客戶退貨較多,有無特殊原因; 5. 退貨是否按規定記帳,是否按規定扣績效獎金;

6. 審查退貨原因,理賠是否合理,有無核準程序,對于退貨理賠案件,有否檢討改進。 第二十五條 銷貨收入與應收帳款業務處理的審查

(三) 審查目的:

2. 審查帳列營業收入是否確屬本期,包括項目是否正確;

3. 查核營業收入有關的憑證、單據、記錄等內部控制及內部流程中控制功能是否良好; 4. 確定銷貨與應收帳款的內部控制確實被遵循; 5. 查證帳列應收帳款的正確性。

(四) 審查重點及程序

獲取銷貨日報表、應收帳款明細帳、銷貨發票、出貨單、客戶對帳單等資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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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審查:

1. 核對各月份發票所載營業收入額與帳簿記錄數是否相符; 2. 現銷與現金日記帳核對、賒銷與應收帳款明細帳核對是否相符;

3. 出貨單、銷貨發票是否連續編號控制;更改、涂銷有無經授權核準;出貨單與統一發票內容是否一致; 4. 獲取或編制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并將超過規定期限尚未收現的,列明債務人、金額及原因加以追查; 5. 核對應收帳款明細帳、總分類帳及有關憑證是否相符;

6. 呆帳沖銷是否事先經授權的主管核準照辦。沖銷的金額及事實是否查證屬實,已沖銷呆帳是否記錄于備查簿并指定專人追查;

7. 因銷貨退回及折讓所發生的應收帳款減少,是否經授權主管核準,并分析退貨及折讓的發生原因。 第二十六條 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

(一) 審計目標

1. 確定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利潤的記錄是否完整;

2. 確定商品銷售退回、銷售折讓是否經授權批準,并及時入帳; 3. 確定商品銷售收入發生額是否正確; 4. 確定其他業務利潤的計算是否正確;

5. 確定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利潤在會計報表上的披露是否恰當。

(二) 審計程序

1. 獲取或編制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支明細表,復核其加計是否準確,并與 相關明細帳和總帳的余額核對相符;

2. 將審計期間的銷售收入與同期銷售收入預算和上同期間的銷售收入進行 比較,分析商品銷售的結構和價格變動是否正常,并分析異常變動的原因; 3. 比較審計期間各月各種商品銷售收入的波動情況,分析其變動趨勢是否正確, 并查明異?,F象和重大波動的原因;

4. 抽查銷售業務的原始憑證(發票、運貨單據),并追查至記帳憑證及明細帳, 確定銷售收入是否真實,銷售記錄是否完整;

5. 抽查大額其他業務收支項目,檢查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有無授權批準,會計期間劃分是否恰當,其他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支出是否配比,有關稅金的計算是否正確,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6. 對異常的其他業務收支項目,應追查其入帳依據及有關法律性文件是否充分; 7. 實施截止日測試,抽查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的銷售收入與退貨記錄,檢查銷售業 務的會計處理有無跨現象,對跨的重大銷售項目應予以調整;

8. 結合對資產負債表日應收帳款的函證程序,查明有無未經認可的大額銷售; 9. 檢查銷售退回與折讓手續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會計處理; 1. 檢查以外幣結算的商品銷售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確; 2. 驗明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利潤是否在損益表上適當披露。 第一條 本指南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修改。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 號之附件一 ——商貿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要點指引

一、 銷貨預測內部控制要點指引

1. 業務經營部門書面評估未來兩、三年內影響銷貨的有關因素及變化,主要包括: (1) 商品貨物供應渠道(地區、商戶、品種、數量、價格等); (2) 消費及使用者對商品貨物(品種、牌子等)的偏好; (3) 行業前景(政治、經濟、文化等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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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潛在競爭者;

(5) 銷售渠道(地區、客商、品種、數量、價格等) (6) 其他因素。

2. 擬定未來拓展方向,并考慮: (1) 自身優勢和劣勢; (2) 外界機會和威脅; (3) 自身資源的限制與措施。

二、 銷貨預算計劃控制制度要點指引

1. 根據銷貨預測、經營策略和經營及管理判斷作為銷貨預算的基礎; 2. 銷貨計劃書內容應包括: (1) 市場展望;

(2) 商品貨物拓展方案;

(3) 銷貨地區和新客戶的開發、老客戶的維持、不良客戶的淘汰方案; (4) 廣告及其他增加銷貨量的行銷措施方案; (5) 訂價政策;

(6) 信用額度評估厘定及跟催帳款政策; (7) 經營費用的限制;

(8) 本可能遭遇的困難和克服對象。

3. 利用銷售計劃書,確定各種具體化的數量指標,編制銷售預算。 4. 預算與實績差異的分析評估報告。

三、 合約(定單)內部控制要點指引

1. 接受定單或簽署合約的授權批準、蓋章手續必須齊全; 2. 定單或合約條款涂改、更正應有蓋章或注記;

3. 業務人員報價應依規定程序并經授權辦理,售價應考慮預計成本的正確性,并加計合理的利潤; 4. 核準售價及或金額不能超過權限;

5. 業務人員與客戶談妥交易應經客戶確認,對于交貨期進度應列入控制臺帳; 6. 單價、總額等計算必須正確; 7. 優惠條件與公司規定應相符;

8. 應注意品質要求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或公司規定;

9. 合約變更時應即時處理并知會客戶、財會部門和法律部門。

四、 賒銷信用額度評估(“授信”)控制制度要點指引

1. 若客戶并非即時付現而采用信用賒銷的銷貨,業務人員應先調閱往來顧客資料,有無過去交易往來記錄; 2. 若為新客戶,則由業務部門填妥客戶資料,送財務部信用評估人進行授信審核。注:資料至 少應包括客戶登記卡、以往交易情況、財務及信用狀況。

3. 信用評估部門(財務部)接獲業務部門資料后,應配合業務部門再深入調查客戶資料; 4. 授信單位將搜集資料整理分析評估后,決定授信額度上限,注:客戶授信總額的擬定,應考 慮對方的資本額、營業狀況、開業期間、信用、保證及抵押額度等內容。

5. 若授信部門經評估后,認為此客戶信用不佳,可與業務部門聯系,討論是否接受此定單或合約。 6. 若雖信用評估不佳,但仍須接此定單或合約,則由總經理轉呈執行董事或董事長決定是否要 求現金付款或擔保抵押。

7. 若接受擔?;虮WC條款時,由業務部門追蹤至初審客戶設定擔?;虮WC的各項手續。 注:必須辦妥保證書并經法律中心審核,同時至少每年重新辦理對保工作并由第三者每半年 對保一次。

8. 若采用抵押保證,經初步辦理妥當后,將有關資料送財務部授信人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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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通過則由授信部門評估后給予信用額度,若未通過則由授信部門決定是否再增加擔保品或 保證,或是要求款到交貨。

1. 客戶合約或定單金額未超過信用額度,則接受此定單或簽約,并出貨,對于未辦妥手續或超 過授信總額的出貨,應經個案報依授權人限額規定特批核準。

2. 若合約金額超過信用額度,則再交由授信部門審核信用,是否增加額度。額度的任何變更, 仍需經由授信部門再次評估審定。

3. 客戶簽約時,若累計的應收帳款及未兌現票據(支票、匯票等)已超過原訂授信額度時,應 停止出貨或超過額度部分以現金或不可撤銷信用證方式交易,并由授信部門及業務部門人員 于三天內重新評估授信額度,依裁決權限呈準后,方可出貨。注:對新增客戶或轉向其他公 司購貨的,必須分析其變更原因,并檢討改進。

4. 授信部門在接獲退票通知,或得知某客戶已停業、財務危機等信息時,經初步查明證實,應 立即通知油庫(倉管部門)停止出貨,俟危機解除后方可恢復正常出貨。

5. 授信部門應當視情節需要,隨時機動陪同業務部人員前往可能有問題的客戶進行狀況了解, 以決定擬采取的措施。

五、 出庫交貨業務內部控制要點指引

1. 業務部門應每周定期以與客戶談妥的合約或定單列出出貨日或裝船日為交貨期基準管理的 進度控制表或臺帳,交油庫和財務部門,并組織準時出貨,如有逾期,應檢討逾期未交原因, 提出改善對策。

2. 油庫應與業務部門協調,對庫存量必須及時反映業務部門處理。 3. 業務部門在交運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著手準備各種文件和出貨手續。

4. 業務部門應按交貨日期填寫銷貨通知單,通知油庫、財務部門出貨開票收款,油庫和財務部 門應開立出貨單和發票。出貨單和發票應相互交叉填寫出貨單和發票號碼。

5. 出庫時,油庫應按實際出貨將品名、規格、數量等登入庫存明細帳。交貨種類、數量應與合 約、發票的內容相一致。

六、 開票業務內部控制要點指引

1. 出貨確認銷售收入時,應即開出發票。開立發票時須符合增值稅管理有關規定。 2. 發票內容須與出貨內容相符合,并將發票號碼填于出貨單上。

3. 收回原發票,須填寫發票作廢申請,并由客戶簽章。發票作廢申請理由僅限于: (1) 發票內容開錯;

(2) 發票所載數量與客戶簽收數量不符且超過規定差異比例; (3) 因故遭受退貨;

(4) 符合國稅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4. 原發票取回,若為當月開出發票,則直接訂于存根聯上加蓋作廢印章才可開出新發票。 5. 于原出庫單存根和作廢發票上注明重新開立的發票號碼。

6. 若為已申報增值稅的發票,或原開立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因故不能收回時,應與稅務機關

協調妥善處理稅務事項。財務部門應俟原發票聯和抵扣聯收到后,才將發票作廢并重新開立正確的發票,同時將有關單據予以另卷保存,以便檢查核對作廢原因。

七、 應收帳款帳務處理內部控制要點指引

1. 財會人員應根據出庫單會計聯、發票編制記帳憑證經復核核準后過入客戶別應收帳款明細 帳。應收帳款明細帳余額與未收款的客戶簽收的出庫單金額必須相符。 2. 出庫單及或運單經客戶簽收后交由財務人員按時收款。

3. 每月結帳一次,由會計人員提供業務員—客戶別應收帳款明細表,由業務部經理核對欠款客 戶簽收聯與應收帳款明細表二者是否相符,不符應立即追查原因。

4. 財務人員收到客戶款項,填寫收款通知單,經出納人員簽收無誤后交由會計人員沖帳,銷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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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細表應與收款通知單相符。

5. 每月編制應收帳款帳嶺分析表,并將超過六十天尚未收現的,列表注明債務人、金額及原因并加以查明。 6. 財會部門每月核對應收帳款明細帳、總分類帳、暨有關憑證是否相符。 7. 財會部門每月定期向債務人函證應收帳款余額予以對帳確認。

8. 確定呆帳準備的評估提列是否適當足夠,已確定的壞帳是否已列損失。 9. 呆帳沖銷應收帳款,須經授權主管核準,并作備查記錄。

1. 因銷貨退回及折讓所發生的應收帳款減少,須經授權主管核準,并扣抵應收帳款。

八、 收款業務內部控制要點指引

1. 出貨單及或運單經客戶簽收退回后,由業務部門交財會人員按時收款。收到客戶款項時,應 由收款人員填寫收款通知單,于收款當日連同收取的款項一并送交出納處。

2. 會計部門每月結帳后,編制客戶別應收帳款明細表,由業務部門主管核對尚未收款的出貨單簽收聯兩者是否相符;另編制每月對帳單與客戶核對本月銷貨金額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追查原因。 3. 會計部門每月編制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將超過規定期限尚未收現的,列表通知業務部跟催 收款,及通知信用部門評估核準人采取必要行動。 4. 如所收受為票據時應注意檢查下列項目: (1) 到期日;

(2) 出票人簽章、帳號; (3) 支票金額大寫是否錯誤; (4) 涂改部分應有出票人簽章;

(5) 若客戶使用期票,應請其承兌背書。

5. 出納收到款項及票據時,應立即繳存銀行,每日并應編制現金及銀行存款日報表,連同銀行 存款日記簿或存折呈送財務部經理審核。

6. 如收到遠期票據,亦應送請銀行托收,托收后將托收登記簿呈財務部經理審核。送存票據到 期時,應查核是否已入帳。

7. 每月底應由不擔任出納或應收帳款帳務工作的人員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注明帳載與銀行記 錄不符理由,呈報財務部經理復核。

8. 票據更換或延兌應向財務總監報告,注明理由,報經核準并記錄其延后兌現情形,通知信用 評估核準人。如有蓄意拖延或換票的情形,應特別列入記錄客戶登記卡。

9. 經退票的票據先轉入催收帳款,再予追收,另填寫退票處理報告,將退票交與收款人員處理, 并將處理情形記入處理報告中,通知信用評估人和業務部門追蹤處理。

1. 附有抵押品的票據,應加盤點,并確定其價值。附息票據應計算利息收入及應收利息。 2. 注意事項:

(1) 收款業務的控制重點應注重發貨、開具發票及按期收款等有關手續之間的密切聯系,不致 產生脫節或疏漏現象。

(2) 應收帳款的認真稽核及按期勤于催收極為重要。呆帳發生情況及增減變動原因應即時查 明,迅速采取必要行動以期改進。

(3) 收款通知單存根聯應連續編號,不可跳號;如有作廢,應收回收款通知單業務聯并蓋作廢章。 (4) 非銷貨客戶的應收票據,應留意取得原因;其帳務處理上應與銷貨的應收票據分別處理。 因背書轉讓取得的,應另行列示。

(5) 原始或背書轉讓的票據,應注意追索時效。 (6) 列為呆帳沖銷的票據,應注意是否經主管核準。

(7) 每月底核對銀行對帳單及送存銀行托收的票據時,公司帳載應與銀行記錄相符合。如有不 符是否有編制調節表,列明不符原因。調節表應由出納及應收帳款登錄員以外的第三人負責編制。

九、 異常帳款處理業務內部控制要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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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異常帳款發生后,業務人員應于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據實填寫異常帳款報告并檢討相關資料 呈請業務部經理簽注意見后,轉呈財務總監專案處理。

2. 財務總監于收到異常帳款報告后三日內與經辦人員及業務部經理會商,并由負責經辦人員依 實際情況研擬多項書面處理方案,應依規定的授權權限呈請核定后專案處理。 3. 經核定后的異常帳款報告書應各復印一份通知會計、出納。

4. 異常帳款發生原因必須詳細予以分析檢討,并采取各種防范改進措施。

十、 客戶投訴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1. 業務人員于收到客戶申訴案件時,應即分類統計并分析檢討申訴內容,明確責任歸屬,如屬 公司責任但非為質量異常的,由業務人員前往客戶處深入了解原因,并依公司有關規定迅速 協助客戶解決問題。

2. 申訴案件如屬公司貨物質量異常時,由業務人員會同供貨單位深入了解原因,協助客戶解決 問題,必要時得取回樣本,有技術單位作質量分析與鑒定。

3. 業務人員于客訴案件初步處理后,應立即填寫客戶投訴問題處理報告,寫明客戶名稱、貨品 品名、數量、批號、交運日期、客戶要求及合理的理賠金額等資料,送請單位主管。

4. 客戶投訴問題處理報告經呈部門主管核閱,并轉送相關單位進行異常原因分析及質量鑒定與 測試,并提出異常原因與改善意見后,呈總經理核簽。

5. 若客戶同意上述處理方式,達成共識,則視規定為換貨或理賠。

6. 若最后判定原因非為公司責任時,應通知客戶,告知其原因及公司不理賠的理由。向顧客溝 通、解說時應和顏悅色。

7. 若屬賠償、退貨、折讓的案件,由業務部門將擬議的處理情形填入客戶投訴問題處理報告, 呈總經理批示后,據以處理。發生該類案件,應按規定扣減績效獎金,退貨應按規定折價登帳。 8. 退貨時,由業務部門收回出售貨品退回倉庫。另依退回貨品狀況、退貨管理辦法或處理意見 決定退貨價格、數量,并填寫退(換)貨報告。若需理賠,依“客戶投訴處理辦法”計算索 賠或折讓金額。

9. 將上述銷售事故由發生到理賠,依事件別,記錄整理分析,為未來處理同類案件等作參考。 對于理賠案件,必須詳加檢討并采取適當的改進措施,對于銷售事故需獎懲的,亦應確實執行。 1. 退貨的原發票必須即時收回,每筆退貨均交由會計及倉庫登帳,對退換的貨品應依規定調整內容。

十一、 銷貨折讓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1. 銷貨折讓必須經權責主管核準后辦理,并在發票和收款通知單中注明,且須取得客戶簽章折讓證明單。 2. 折價后實際售價的核決權限須符合授權規定。 3. 折讓金額的核決權限須符合授權規定。

4. 銷售特案的折讓應注明所屬特案條件,經授權核準無誤后,始可予以折讓。

十二、 銷貨報告及差異分析控制指引

1. 就下列項目分別比較實際與預算差異的金額,以分析商品別售價、成本、毛利,檢討商品別經營價值。 (1) 各主要品種、規格貨物的單位平均售價、銷量、銷貨收入。 (2) 銷貨折扣及折讓;

(3) 各種主要品種、規格貨物的單位平均銷貨成本、總銷貨成本; (4) 銷貨單位毛利和總毛利;

(5) 單位平均經營費用和總經營費用;

(6) 業務人員平均銷貨額和毛利額,全體人員平均銷售額和毛利額。

2. 比較商品別、客戶別及地區別的實際與目標的差距,找出差異原因并改善。

3. 分析營業收入的消長,利用前后多期趨勢變化,分析數量、單價、營業額增減與市場景氣、銷路拓展情形。

4. 若原因不明,則針對造成差異影響最大的科目詳加分析,并列出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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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就差異原因,找出各種改善對策,同時對銷售目標的差異就各業務人員應負的差異責任,應列入考評記錄。

6. 依不同商品別編制銷貨毛利分析表,比較各批商品對公司凈利的貢獻。 7. 注意點:

(1) 核對銷貨成本的計算、表達、費用分攤應力求正確。

(2) 各項經營成本的歸屬必須正確,有關支付的發票、收據亦須正確。 (3) 銷貨成本的計算應依公司規定及會計制度確實執行。

(4) 編制商品別的銷貨毛利分析表時,應考慮各項不同交易條件,如F.O.B 或C&F,而在同一 基礎上相互比較;又比較分析時應計入直接的經營費用,如運費、保險費、傭金等。 (5) 計算方法的變更,影響損益等因素應作一比較,并作必要的充分表述。 (6) 有關調整項目對成本或盤盈(虧)的影響列入本期應經核準,金額力求合理。 (7) 檢查貨品交運日期、入帳日期、收款日期、結匯日期,應無參差拖延異常事項。 (8) 銷貨折讓或退回,有無經過核準,并檢討原因。 (9) 比較不同客戶的售價、傭金率的差異情形。 (10) 比較同一客戶,不同期間傭金率的變動情形。

(11) 運費必須合理,依規定費率支付,是否有裝運方式不合理,致運費增加情形。 (12) 油單領用登記必須詳實,同時詳細統計每一車輛(機組)用油的合理性。

十三、 請購采購業務控制要點指引

1. 采購系依銷售預算或實際需用進度,由業務部門或使用部門經辦人員填具請購單,經授權人 核準后再辦理,并將請購核準記錄填入請購單內。請購單必須詳細注明參考廠商、規格型號 及需用日期、數量、預估單價、金額等內容,如申請物品需采用特別運送及保存方式的,應 標注注意事項。

2. 請購單必須經倉管人員先作庫存審核余缺,并簽注意見,核準時應遵照核決權限辦理。 3. 緊急采購不應經常發生,事后應補開請購單,原因是否為不可抗力,有無改善計劃。 4. 應定期檢討請購單有無延遲采購情形,請購數量應符合經濟采購量要求。

5. 請購單經相關權責主管核準后,依規定辦理采購。采購承辦人員接獲請購單后,應備妥有關 資料及預計采購廠商、數量等,呈單位授權主管核準后辦理。

6. 采購方式應視貨物性質、金額大小,是否經常使用(應分為常用品、常備品和非常備品), 及市場競爭情況等因素加以考慮,然后選定訪價采購、議價采購、比價采購、合約采購、招 標采購和緊急采購等采購方式。

7. 采購部門應建立完整的采購資料記錄,亦即每次辦理采購業務后,即將不同采購方式的訂購 及詢價資料,分類填入供應商資料卡,以供日后參考。 8. 合同和訂購單的訂立:

采購單位依核準的請購單,填制采購合同或訂購單,除一聯自存,一聯寄交供應商外, 副聯并同請購單送倉管驗收部門(數量欄空白,由倉管人員于驗收時填具),日后據以辦理驗 收,另一副聯送交財會部門,憑以審核并辦理付款事宜。 9. 注意事項:

(1) 詢價資料平日應注意收集,力求詳實完備,并保持最新時效,供應商資料亦應隨時更新,保持正確記錄。

(2) 請購單必須經主管核準后,方得辦理采購。

(3) 辦理比價、議價、招標等業務應符合公司規定。外購進度亦依預定采購程序加以控制追蹤。 (4) 大量采購以合約采購為原則,并應保持二家同時供貨,以免受到供貨質量等的限制。 (5) 重要采購合約簽訂前須由法律中心專家審核。

(6) 為提高進貨品質,降低進貨成本及便于管理,應建立可完全配合的協作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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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遇到市場上有關各項商品的供應將大幅變化時,須通知有關部門,以便事先聯系,報告呈核后,采取應變措施。

十四、 驗收業務內控要點指引

1. 采購部門于確定日期后應通知油庫等倉儲部門預作倉位安排及作卸貨準備。

2. 供應商交貨時,公司倉管人員應就供應商檢附的送貨單(運單)、發票(收執聯與抵扣聯) 與訂購單核對無誤后,由其指示卸貨地點,并依指定的方式卸貨。 3. 屬計重的貨物入庫時,應辦理過重計量。

4. 卸貨完畢后,倉儲人員應依計量單核對其重量(容積),或依計數的方式核對數量。點收無 誤后,倉儲人員應開立驗收單。

5. 采購的貨品,如屬經常使用的商品、備件或規格特殊的機械設備,倉儲人員于收妥后,依檢 驗規范或買賣合約辦理取樣檢驗,并開立檢驗報告,連同樣品送檢驗部門或請購部門辦理檢驗。 6. 貨物檢驗規范應包括: (1) 取樣樣品數。

(2) 依該貨物性質的重要性列出檢驗項目。

(3) 各檢驗項目的品質標準或可接受范圍。品質標準應采數值表示為原則。

7. 檢驗部門(單位)檢驗結果評定樣品系正?;虍惓?,并就檢驗情形加以書面說明,以供收用與否的參考。 8. 倉儲部門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檢驗合格,應即正式驗收并登入商品實物帳進貨欄內,辦理入庫 并于備注欄注明驗收單的編號,以便查考。

9. 倉儲部門辦妥驗收入庫后,應將檢驗報告、發票等加蓋驗收戳記并由主管人簽章連同驗收單 送采購部門辦理請款。

1. 若檢驗不合格,則依采購部門批示意見辦理退貨、更換、扣款或索賠。延期交貨或逾期未交 貨的應依合約規定罰款或沒收保證金。 2. 注意事項:

(1) 油品驗收業務應依照油品檢驗規范規定辦理。

(2) 取得發票的貨物名稱、規格、數量、金額與送貨單及或驗收單必須相符。 (3) 貨物驗收,必須會同驗收部門與采購部門辦理。

(4) 如已分批收貨時,倉儲人員應在訂購單上注明分批收貨日期、數量,以復印件送采購人員。 (5) 不合格的貨物應通知采購部門退回或扣款。

十五、 與采購合約不符業務內控要點

1. 倉儲人員及采購人員應定期每周核對已發出的采購合約或訂購單,如發現有逾期未交貨情 況,應與供應商聯系,請其盡快依約送貨。

2. 采購承辦人員根據驗收單上實收數量,與訂購單或采購合約核對,若發現逾期未交貨或已交 貨而逾期,且合約上訂有罰款規定的,應與供應商聯系,請其改善并依合約規定執行罰款。 3. 若供應商愿意接受罰款,承辦人員可直接在請款單上金額內直接扣除,并應備注說明扣款原 因,供上級領導參考。

4. 若供應商所交的貨品,品質未符合要求但可使用或售賣,如因緊急需求不能等待更換,改以 貨款中扣減的,承辦人員應以書面簽呈先取得上級領導核準,再通知倉儲人員收貨。

5. 逾期原因如因非人力所能抵抗的災害,供應商申請免罰的,承辦人員應先行以簽呈核準,并 于請款時粘貼于請款單之后。

6. 采購部門對于貨款已支付,經售貨或使用部門發現質量不符合規定時,應處罰失職人員,并 應計算公司損失金額,與供應商取得聯系,依照合約催討規定的罰款,必要時會同法律中心 人員依法律途徑解決。

7. 供應商違約逾期已久尚未交貨,因而另行采購,其超出原訂購的貨款的,差額應由原訂約廠 商負擔。其對于銷貨逾期所產生的損失,一并由原訂約供應商負擔。上述情況采購人員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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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時,應先列明于合約上。

8. 采購人員收回的罰款,應于當天繳至出納入帳,不得與其他貨款相抵。 9. 注意要點

(1) 各項違約案件應依法律中心及合約的規定作適當處理。

(2) 所交貨物如因檢驗不合格退回更換的,則其交貨日期應以調換補送貨物到達日期為準。 (3) 所交貨物的質量、規格與合約不符,但可使用或售賣,如因急需免予驗收使用,有否經有 關授權主管事前認可,按規定扣款或減價處理。

(4) 如因檢驗不合格退回更換,或因故申請延期交貨,必須事前報請公司有關授權主管同意, 并確定逾期罰款或其他處理辦理。

(5) 如因非人力所能抗拒的災害而申請逾期免罰的,必須事后立即出具認可證件。 (6) 因事實無法依采購合約所訂裁決的,其違約案件處理方式,必須經有權人員批準。

第一條 付款業務內控要點

1. 倉儲人員于辦理收貨手續完畢并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應即將各項驗收單或入庫單、裝運 單等單據及統一發票(抵扣、收執二聯)轉送采購部門請款。

2. 采購部門收到倉儲部門轉來的請款憑證,查核無誤后,即將收貨情況注記于驗收單上,并按 供應商分別保存,備供應商請款時據以查考。請款憑證經授權主管核準后轉財會部門審核。 3. 財會部門收到自采購部門轉來的請款文件(采購單、驗收單、統一發票、供應商請款單等) 依內部稽核辦法規定審核無誤后,制作傳票(記帳憑證),記入應付帳款分類帳內。

4. 財會部門經上述審核程序后,若有不合規定或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經辦部門和上級領導反映。 5. 公司購貨付款以每月一次為原則。請款時,采購部門經辦人員應先核對驗收記錄后,填寫付 款申請單,并附有關原始單據經主管核準后,送財會部門開出支票。財會部門對于已付款的 原始憑證應加蓋“已付訖”戳印。

6. 為求一般小額零星采購在采購及請款業務上方便,采購部門可視實際需要設置定額的采購零 用金。其數額依公司核決權限和財務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7. 注意要點:

(1) 出納付款時,應嚴格核對支付憑證上的金額數目及領款人身份證與印鑒必須相符,如有疑 問,應于查詢后始能支付。

(2) 支付款項,除有特殊理由須以現金支付外,其余一律開立抬頭劃線支票;如受款人堅持免 予劃線或抬頭時,應即聯絡采購或經辦人員,并呈報財務總監及執行總裁核準,準予免填。 (3) 出納人員對各項貨款及費用的支付,其支票或現款均應交與受款人或供應商,公司人員不 得代領;如因特殊原因必須代領的,必須經授權主管核準。

(4) 支付手續應俟支付單據經審核完畢并經會計人員編制傳票(記帳憑證)后才進行。 (5) 請購案交貨延期罰款暨質量不良罰扣的列計,必應經過詳細核對,確認合理。 (6) 已屆法定或約定支付期限,尚未付款的,應追查其原因并由經辦人員呈報催辦情形。 (7) 支票送蓋印鑒時應在支出傳票(記帳憑證)上注明銀行戶頭、支票號碼及日期。

(8) 已付款原始憑證應蓋“付訖”章,支付傳票(記帳憑證)背后應有領款人簽章,以免重復 付款或冒領事情發生。

(9) 領款日期與列帳日期相隔甚久的,應查明其原因。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 號之附件二 ——商貿業務內部控制調查問卷

一、 采購業務

1. 采購中的“現貨供應”項目占多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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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購中現貨供應的計劃比例是多少?

3. 采用何種控制程序來調查供應商的經營情況和索賠權利? 4. 在與供應商業務洽談中采用何種程序和手續? 5. 哪些采購洽談已經轉派給其它企業組織? 6. 采用何種手段跟蹤供應商的交貨情況?

7. 采購經辦人有什么權利花費額外資金以促使超期供貨的支付? 8. 采購部門為跟蹤活動發布了何種定期報告? 9. 采購部門如何判定供應商業務處理的質量? 1. 制訂了哪些衡量標準?

2. 采取了哪些步驟針對單一供應渠道的開發和首選渠道?

3. 建立了哪些控制措施以保證企業能對供方的裝運短缺、拒收的貨物等獲得退款? 4. 對采購定單的憑證(合約)制訂了哪些程序? 5. 發放采購單(合約)之前需要哪些批準手續? 6. 是否與某些供應商簽有互惠協定? 7. 如果有,是哪些供應商? 8. 協定的內容是什么?

9. 采用哪些程序控制供應商的超量裝運?

10. 如何處理發票與采購定單(合約)的價值不一致? 11. 如何處理供應商的提前發貨?

12. 如何保持價格和貨源檔案能反映最新情況? 13. 為取消定單(合約)制訂了何種精心的安排?

14. 為發送給各供應商的定單(合約)金額編制何種報告? 15. 如何保持采購部門的工作手冊使之反映最新情況?

16. 在過去3 年里,采購部門雇員占整個企業員工的比率是多少? 17. 在過去3 年里,采購部門雇員的人均采購量是多少? 18. 現行采購部門實際執行了什么培訓計劃?

19. 采取什么政策來鼓勵采購人員參加業務技術研究和討論會?

20. 采購部門在多大程度上與供應商進行合作,以使其推進他們自己的成本降低活動和計劃? 21. 按采購部門經理的觀點,企業面臨哪三個最重要的問題? 22. 從公司總部得到了哪種形式的幫助? 23. 部門還希望得到什么形式的幫助?

二、 銷售業務

24. 是否把主要的已售貨物和大致的市場占有份額編列成表? 25. 表述銷售經理對各種貨物的銷售前景的看法。 26. 企業有哪些主要客戶?

27. 對各主要客戶銷售哪幾類商品?

28. 企業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商人、代理商和推銷商? 29. 在企業的主要貨物系列中,誰是最有力的競爭對手?

30. 按重要銷售地區和客戶反映的過去3 年間銷售和利潤呈何種趨勢?

31. 銷售部門是否系統地、定期地比較銷售預測、預算和銷售實績,并力圖確定產生差異的原因?

32. 銷售部門編制哪幾類定期和當期報告,以反映各種已售項目的實際銷售額、實際利潤和預算結果的比較? 33. 目前正在采用哪些市場分析功能?

34. 哪一種貨物系列最需要強化銷售力量?為什么?

35. 為改善獲利能力,對疲軟貨物投入了多少強化銷售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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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廣告計劃如何與其它促銷力量相結合?

37. 全面廣告計劃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上?以控制為總獲利能力達到最大而支出的費用,方能對實 際和預算支出進行月度比較?

38. 如何保持企業商品目錄能及時反映最新動態? 39. 銷售部門正在實行何種培訓計劃? 40. 企業商品如何定價?

41. 銷售員在確定價格時有多少自由度? 42. 如何衡量銷售員的績效?

43. 多少時間發布一次定期銷售報告?發布對象是誰? 44. 如何分析銷貨退回并確定原因?

45. 已發運但未開發票貨物項目的數量和價值大約有多少? 46. 采用什么銷售程序來審核過剩和過時的銷售庫存? 47. 在過去3 年里,因過剩和過時而銷帳的存貨總額是多少? 48. 銷售員是否制訂交貨日程計劃表?編制基礎是什么? 49. 銷售手冊的分發對象是誰?

50. 按什么程序可發現銷售手冊是否能保持反映最新動態? 51. 對企業內部的業務活動推行何種書面程序? 52. 變更銷售方針和程序需要誰的批準?

53. 按銷售經理的觀點,企業面臨哪兩個或三個最重要的問題? 54. 銷售部門從公司總部得到哪種形式的銷售幫助? 55. 還希望得到其它什么幫助?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 號 ──工程預、決算審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務審計部執行工程預、決算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審計質量, 根據國家審計署、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建設部制定的《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暫行辦

法》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試行辦法》、集團《內部審計辦法》,結合本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工程預、決算審核,是指財務審計部依據工作任務或總裁指令,對被審 核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技改技措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維修工程等的預算、結算、決算及其相 關資料的真實、合法、合規進行審查、核實、評價和監督,并出具審核報告。

本指南所稱被審核單位,是指負責編制工程預、決算文件并接受財務審計部審核的項目法人 單位或其他單位,一般包括投資開發部、工程部、行政部、財務部、下屬企業及其相應部門。 本指南所稱工程預算,是指根據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施工圖紙、預算定額、預算單 價及有關取費標準,計算工程項目價格的文件。

本指南所稱工程結算,是指根據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超出原施工合同范圍的工程 變更情況,包括對于影響造價的設備、材料價差及設計變更等,應按合同規定的調整范圍及調價 方法,對工程合同的施工圖預算價格或合同價格進行必要的修正或調整,確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最 終結算價格的文件。

本指南所稱工程決算,亦稱工程竣工決算,是指在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完工時編制的,綜 合反映建設時間、建設成果和財務狀況的文件。工程決算財務文件一般反映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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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投產全過程的全部實際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費用、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工器具購置費和工程間 接費用等。

第三條 財務審計部執行工程的其他審核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指南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出具工程預、決算審核報告,并保證審核報告的真實性、合法

性,是財務審計部的審核責任;保證預、決算及相關資料的合法、公允、完整,合理編制并充分披 露工程預、決算是被審核單位的責任。

第五條 財務審計部進行工程預、決算審核的目的,是對被審核單位工程預、決算所依據的 定額標準、選用的取費標準及工程量計算規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 映了工程建設成果進行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

第六條 工程預算、結算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不能避免主觀判斷,財務審計部不應對預算 結果的可實現程度作出保證。

第七條 由于工程預、決算需要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的特殊性,財務審計部在實施預、決算 審核時應當考慮自身能力。必要時,應當聘請專家協助工作。

第八條 財務審計部應當將工程預、決算審核業務的實施過程及其結果記錄于審核工作底 稿,并進行必要的復核。

第三章 審核計劃

第九條 在下達審計通知或實施審核前,財務審計部應當與被審核單位就工程預、決算審核 的目的與具體范圍,雙方的責任、義務等交換意見,并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 估風險,以確定審核程序。

第十條 財務審計部在實施審核之前應當了解被審單位以下情況:

(一)工程項目性質、承建方式等建設情況;

(二)應提供給財務審計部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三)建設工程所用材料中,由被審核單位提供部分的比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部分的比重;

(四)工程價款的財務結算概況;

(五)審核驗證的工程項目是否經其他機構審查驗證過,其他機構的審查驗證意見、處理情況;

(六)施工現場的水文地質條件、氣候條件、場地條件、水電供應條件、交通條件;

(七)除核實工程價格外,工程有無其他要求,有無涉及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審核。 第十一條 工程預、決算審核的范圍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及工程實際情況確定。 財務審計部在確定審核范圍時,應當向被審核單位了解工程情況及影響建設成果的以下關鍵 因素:

(一)編制工程預、決算的經驗與能力;

(二)編制工程預、決算的程序;

(三)工程預、決算的目的與范圍;

(四)工程建設時間的長短。

第十二條 財務審計部實施工程預、決算審核業務,應當在充分了解被審核單位有關情況的

基礎上,制定審核計劃,對審核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根據審核過程中的情況變化,予以修改或補充。 第十三條 財務審計部應當獲取被審核單位工程預、決算的書面文件和編制預、決算所依據 的下列有關資料:

(一)施工圖;

(二)概算資料;

(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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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物工程量計算書;

(五)材料費用資料;

(六)付款資料;

(七)取費資料;

(八)有關證照;

(九)施工組織設計;

(十)招投標工程的有關文件;

(十一)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財務審計部應當于必要時召集被審核單位和施工單位參加審前會商,并將會商情 況記錄于審核工作底稿。

第四章 審核實施

第十五條 工程預、決算審核的目標與內容:

(一)工程量: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真實,計算方法是否符合規則;

(二)定額:定額的套用和基價的換算是否符合規定及正確;

(三)費用:工程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其他費用的計算是否符合規定及正確;

(四)材料差價:系數、材料價差等的計算是否符合規定,單項價差的材料價格是否符合 規定,購料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及真實,是否與當時市場實際價格相吻合;

(五)資料:所提供的等級證明、營業執照、洽談單、清工記錄、工程變更表、竣工驗收 單等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及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 工程預、決算審核的依據:

(一)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制訂的統一定額標準;

(二)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制訂、頒布的有關建設政策、規定;

(三)國家有關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標準圖及其技術要求;

(四)經集團財務審計部認可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有關證件、憑證,如施工組織設計、等級 證明、設計變更表、現場洽談單等;

(五)設計圖紙交底會審的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 工程預、決算審核的程序為:

工程簽約前編制的工程預算書,經集團工程部或企業主管工程的業務部門審核后,連同施

工圖和承建單位等級證明、營業執照等有關資料送集團財務審計部。財務審計部對上述資料進行審核, 最后確定工程預算總造價。在財務審計部確定工程預算總造價后,有關企業和總部有關部門才能簽 訂合同據以組織施工與分期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時編制的工程決算書,經集團工程部或企業主管工程的業務部門審核后,連同工

程竣工驗收單、項目洽談單、清工記錄和工程變更資料(補充協議或合同)等,送集團財務審計部 審計后方可依據審計結論進行財務決算,并根據審計確定的工程決算總造價和合同條款支付工程余款。 第十八條 工程預、決算審計辦法,一般應采取全面審計,條件暫不具備的,可采取抽審 法,但對每一項抽審工程的預、決算具體項目需采用詳查法。

第十九條 財務審計部在實施工程預、結算審核時,應當重點檢查以下事項:

(一)單項工程預、結算編制是否確實以有關資料為依據,包括:

1、工程直接費計算是否以國家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定額為依據;

2、工程間接費是否按工程的性質、類別、承包方式及施工企業級別等具體條件執行相應 計算基數和費率標準計算確定;

3、利潤、稅金和管理費的計算基數、利潤率、稅率是否符合規定;

4、工程價格是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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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工程和費用是否屬于該項工程;

(三)多個單項工程構成一個建設項目時,審查建設項目是否包含各個分項工程,費用內容是否正確;

(四)預備費計算所使用的計算基數和費率是否正確,回收金額的計算是否與有關要求一致。 第二十條 財務審計部在實施工程決算審核時,應當重點檢查以下事項:

(一)本指南第十九條規定的預、結算檢查項目;

(二)工程資金來源、資金結余及工程支出等財務情況;

(三)工期和工程質量情況;

(四)其他。

第二十一條 財務審計部實施工程決算審核時,除重點檢查本指南第二十條規定內容外,還 應當檢查以下事項:

(一)被審核單位是否有預算外工程項目,有無自行擴大投資規模的情況;

(二)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將應當計入生產經營成本的費用擠入工程成本或將工 程支出擠入生產經營成本;

(三)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可靠,有無多報、虛報完成工程量及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工 程基建資金等情況;

(四)歷年的各項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正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 筑和原有房屋及建筑物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及銷售盤虧是否 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五)報廢工程是否經主管機關審批;

(六)竣工投產時間是否符合國家計劃規定期限;

(七)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交財政部門的各項收入;

(八)尾項工程的建設情況;

(九)其他。

第二十二條 財務審計部在實施工程決算審核過程中,應當會同被審核單位、施工單位,對 下列事項進行現場查勘核實:

(一)分項工程;

(二)實際施工用料與預、結算不一致的;

(三)變更設計的工程項目;

(四)必須丈量的工程項目。

第二十三條 財務審計部在實施預、決算審核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時,應當取得適當的證據:

(一)變更工程設計的;

(二)被審核單位直接提供未曾計價材料的;

(三)施工中使用建筑材料超出預、決算規定價格的;

(四)變更施工企業資質的。

第二十四條 財務審計部在實施工程預、決算審核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時,應當取得被審核 單位、施工單位雙方的簽證證據:

(一)預、結算與圖紙不符,或者施工情況與圖紙不符的;

(二)經丈量工程項目的實物工程量與原預、結算計算的數據不符的;

(三)施工用料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五條 財務審計部在判斷工程預、決算是否運用了不合理定額和取費標準時,應當特 別關注以下事項:

(一)對預、決算結果有重大影響的;

(二)特別容易受關鍵因素變動影響的;

(三)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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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財務審計部在審核過程中沒有責任專門就工程預、決算中的定額標準、取費標 準發表意見,也不宜評價超越其專長范圍的定額、取費。

第二十七條 財務審計部執行工程預、決算審核業務,應當取得被審核單位有關工程預、決 算的管理聲明書。

第二十八條 財務審計部應當就審核后的初審意見與集團董事會或總裁辦、被審核單位和施 工單位會審,并考慮初審意見的簽證結果對追加審核程序和審核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如工程預、決算已經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審核過,財務審計部可在提出初審意 見前,就審核驗證的差異部分與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交換意見。

第五章 審核報告

第三十條 財務審計部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證據為依據,形成審核 意見,出具審核報告。

第三十一條 審核報告應當依照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六號的基本內容執行。 第三十二條 審核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工程預或決算審核報告”。 第三十三條 審核報告的范圍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一)審核范圍,包括已審核工程預、決算的名稱、建設時間及被審核單位、施工單位和 設計單位名稱;

(二)工程預、決算的編制責任和財務審計部的審核責任;

(三)審核依據,即內部審計辦法和本指南;

(四)已實施的主要審核程序與方法。

第三十四條 審核報告的意見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一)審核后的工程預、決算金額、核增(減)金額;

(二)工程預、決算編制是否符合規定的定額標準、取費標準和工程量的計算規則;

(三)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工程建設成果。

財務審計部與被審核單位在上述方面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時,或財務審計部認為必要時, 應當在意見段之后增列說明段予以說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南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3 號

——內部控制制度評價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工作中研究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評估管理風險,提高工作 效率,保證審計質量,根據集團《內部審計辦法》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 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失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 政策、制度與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管理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重大經營與管理失誤或舞弊的各種 機會,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內部監督、檢查風險。

第四條 審計人員執行會計報表一般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亦應當 參照本指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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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五條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業務交易資料的真實、合法、完 整,是被審計單位的管理責任。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應當貫徹實施其內部控制,防止發生、及時 發現并糾正失誤與舞弊等管理風險。

第六條 審計人員應當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據以確定對實質性測試的性

質、時間和范圍的影響。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時, 并不能保證發現所有失誤或舞弊等管理風險。

第七條 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的審計并非專為發現失誤或舞弊等管理風險。如果要求對可能 存在的失誤或舞弊等管理風險進行專門審計,審計人員應當考慮自身能力和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

謹慎,合理應用專業判斷,對管理風險進行評估,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以發現和降低管理風險。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將研究、評估內部控制和評估管理風險的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章 內部控制

第九條 健全的內部控制一般應當實現以下目標:

一、保證業務交易活動按照適當的授權進行;

二、保證所有業務交易和事項以正確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于適 當的帳戶,使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會計準則和內部管理的相關要求;

三、保證對資產和記錄的接觸、處理均經過適當的授權;

四、保證帳面資產與實存資產定期核對相符。

第十條 審計人員在確定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關 注內部控制的以下固有限制:

一. 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受制于成本與效益原則; 二. 內部控制一般僅針對常規業務活動而設計;

三. 即使是設計完善的內部控制,也可能因執行人員有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斷失 誤以及對指令的誤解而失效;

四. 內部控制可能因有關人員相互勾結、內外串通而失效; 五. 內部控制可能因執行人員濫用職權或屈從于外部壓力而失效; 六. 內部控制可能因經營環境、業務性質的改變而削弱或失效。

第十一條 在編制審計方案時,審計人員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

在確定了解內部控制所應當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審計人員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被審計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

二、 被審計單位數據處理系統類型及復雜程度;

三、 會計與審計的重要性;

四、 相關內部控制類型;

五、 相關內部控制的記錄方式;

六、 固有風險的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了解內部控制時,應當合理利用以往的專業經驗。對于重要的內部控制, 通常還可實施以下程序:

一、 詢問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并查閱相關內部控制文件;

二、 檢查內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記錄;

三、 觀察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

四、 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符合測試。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控制環境,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及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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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的態度、認識和措施。影響控制環境的主要因素有:

一、 經營管理的觀念、方式和風格;

二、 組織結構和權利、職責的劃分方法;

三、 控制系統。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會計系統,以識別和理解:

一、 被審計單位交易和事項的主要類別;

二、 各類主要交易和事項的發生過程;

三、 重要的會計憑證、帳簿記錄以及會計報表項目;

四、 重大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過程。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以下主要控制程序,以合理確定相關審計程序:

一、 交易授權;

二、 職責劃分;

三、 憑證與記錄控制;

四、 資產接觸與記錄使用;

五、 獨立稽核或檢查。

第十六條 內部獨立的管理稽核或檢查是被審計單位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員應當 考慮下列因素,對內部管理稽核工作質量進行研究和評價,以確定是否利用其工作結果:

一、 內部管理稽核人員的獨立性;

二、 內部管理稽核人員的經驗和能力;

三、 內部管理稽核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四、 內部管理稽核人員所獲取的稽核憑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五、 管理階層對內部稽核工作的重視程度。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可采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核對表、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 解和評價,并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將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階 層。必要時,可出具審計建議書。

第一章 對失誤與舞弊的審計關注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在編制和實施審計方案時,應當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導致經營管理的嚴 重失誤與舞弊。

一、失誤主要包括:

1、原始記錄和會計數據的計算、抄寫錯誤;

2、對事實的疏忽和誤解;

3、對經營管理方針、政策和會計政策的誤用。

二、舞弊主要包括:

1、偽造、變造原始記錄或憑證;

2、侵占資產;

3、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

4、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

5、蓄意使用不當的經營管理方針政策和會計政策。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導致經營管理嚴重失誤與舞弊存在的 可能性。除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況會增加失誤與舞弊的可能性:

一、 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品行或能力存在問題;

二、 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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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審計單位存在異常交易;

四、 審計人員難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向審計單位管理階層了解已發現的、可能導致經營管理的嚴重失 誤與舞弊,并根據其嚴重程度和處理結果,在編制和實施審計方案時予以特別關注。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計劃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失誤與舞弊 可能存在的跡象。

第二章 經營管理風險

第二十三條 在編制審計方案時,審計人員應當對會計報表或被審計資料整體的固有風險進 行評估。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帳戶或交易類別或事項單獨或連同其他 帳戶、交易類別或事項發生重大錯報或漏報或失誤的可能性。審計人員應當考慮固有風險的評估

對各重要帳戶或交易類別或審計事項的認定所產生的影響,或者直接假定這種認定的固有風險為高水平。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專業判斷,考慮下列事項,評估固有風險:

一、 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

二、 管理人員特別是財務人員或經辦人員的變動情況;

三、 管理人員遭受的異常壓力;

四、 業務性質;

五、 影響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環境因素;

六、 容易產生錯報的會計報表項目;

七、 需要利用非審計專業人員之專家工作結果予以佐證的重要交易和事項的復雜程度;

八、 確定相關金額時,需要運用估計和判斷的程度;

九、 容易受損失或被挪用的資產;

十、 會計期間內,尤其是臨近會計期末發生的異常及復雜程度; 十

一、 在正常的會計或業務處理程序中容易被漏記的交易和事項。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了解內部控制并評估固有風險后,應當對各重要帳戶或交易類別或事 項的相關認定所涉及的控制風險作出初步評估??刂骑L險是指某一帳戶或交易類別或事項單獨或 連同其他帳戶、交易類別或事項產生失誤或漏報,而未能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的可能性。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審計人員應當將重要帳戶或交易類別或事項的部分或全 部認定的控制風險評估為高水平:

一、 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失效;

二、 審計人員難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評估;

三、 審計人員不擬進行符合性測試。

第二十七條 審計人員對某一會計報表或交易或事項認定的控制風險進行初步評估時,如果 同時出現下列情況,不應將控制風險評估為高水平:

一、 相關的內部控制可能防止、發現或糾正重大錯報或漏報或失誤。

二、 審計人員擬進行符合性測試。

第二十八條 審計人員如擬信賴內部控制,應當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以評估控制風險。初 步評估的控制風險水平越低,審計人員就應獲取越多的關于內部控制設計合理和運行有效的證據。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可實施以下符合性測試程序:

一、 檢查交易和事項的憑證資料;

二、 詢問并實地觀察未留下審計軌跡的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

三、 重新實施相關內部控制程序。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審計人員可不進行符合性測試,而直接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

一、 相關內部控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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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關內部控制雖然存在,但審計人員通過了解發現并未有效運行;

三、 符合性測試的工作量可能大于進行符合性測試所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 第三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根據符合性測試結果,評估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是否與控制風 險初步評估結論相一致。如果存在偏差,應當修正對控制風險的評估,并據以修改實質性測試程 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三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了解內部控制在所審計會計期間的運用是否一貫。如發生顯著變 動,應當考慮分別進行測試。

第三十三條 終結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實質性測試的結果和其他審計證據,對控制 風險進行最終評估,并檢查其是否與控制風險初步評估結論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考慮是否追 加相應的審計程序。

第三十四條 由于控制風險與固有風險相互聯系,審計人員應當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進行 綜合評估,并據以作為檢查風險評估基礎。檢查風險是指某一帳戶或交易類別或事項單獨或連同 其他帳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或失誤,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固有風險 及控制風險的評估對檢查風險有直接影響,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水平越高,審計人員就應實施 越詳細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并著重考慮其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五條 不論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如何,審計人員均應對各重要帳戶或交易 類別或事項進行實質性測試。如果經實施有關審計程序仍認為某一重要帳戶或交易類別或事項認 定的檢查風險不能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應當向總裁匯報相關意見。

第三章 對失誤或舞弊的審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失誤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跡象時,應當對其重要性進 行評估,并確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

第三十七條 審計人員在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時,應當考慮有跡象存在的失誤或舞弊的類 型、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對會計報表或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的影響程度。

第三十八條 審計人員實施修改或追加的審計程序后,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 證實失誤或舞弊是否存在。如果失誤或舞弊確實存在,審計人員應當確定其對會計報表或經營管 理等相關事項的影響,并提請被審計單位管理階層或總裁進行適當處理。

第三十九條 如果失誤或舞弊未能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審計人員應當考慮重新評 估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必要時,應當修改或追加相關實質性測試程序。 第四十條 對于涉及失誤或舞弊人員,審計人員應當重新考慮其所作陳述的可靠性。 第四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以適當方式向被審計單位管理階層或總裁告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 重大失誤及所有舞弊,并詳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條 對于涉嫌重大失誤或舞弊的人員,審計人員應當向被審計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或 總裁報告。當懷疑最高層管理人員涉及舞弊時,審計人員應當向總裁建議考慮采取適當的措施。

第七章 主要業務內部控制關鍵點符合性測試常規程序指引

第四十三條 銷售與收款循環測試

一、抽取銷售發票,作如下檢查:

1、 核對銷售發票、銷售合同、銷售訂單所載明的品名、規格、數量、價格是否一致;

2、檢查銷售合同、賒銷是否經授權核準;

3、核對相應的運貨單或提貨單(出庫單)副本,檢查銷售發票日期與運貨或提貨日期是否一致;

4、檢查銷售發票中所列商品的單價并與商品價目表或合同價核對;

5、復核銷售發票中列示的數量、單價和金額;

6、從銷售發票追查至銷售記帳憑證或銷售記帳憑證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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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從銷售記帳憑證或銷售記帳憑證匯總表追查至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

十、 抽取一定時期內的銷售發票,檢查其是否連續編號、有否缺號,作廢發票的處理是否正確。 十

一、 抽取運貨單,并與相關的銷售發票核對,檢查已發出的商品是否均已向顧客開出發票。

四、檢查銷售退回、折讓、折扣的核準:

1、 檢查銷售退回和折讓是否附有按順序編號并經授權主管人員核準的貸項通知單;

2、檢查所退回的商品是否具有倉庫簽發的退貨驗收報告;

3、銷售退回與折讓的批準與貸項通知單的簽發職責是否分離;

4、現金折扣是否經過適當授權,授權人與收款人的職責是否分離。

五、抽取收款憑證,作如下檢查:

1、是否將記錄收款與保管現金的職責分離;

2、收到貨款是否開具收款收據;

3、是否定期核對記帳、過帳和送存銀行的金額;

4、是否定期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其編制人是否與出納保持職責分離;

5、是否定期與顧客對帳。

第四十四條 購置與付款循環測試:

一、抽取購貨合同(或其他憑證),對購貨合同及請購單的下列內容進行核對:

1、貨物名稱、規格、型號、請購量;

11、 授權批準、批準采購量、采購限價;

12、 單價、合計金額等。

二、審核與所抽取購貨合同有關的供應商發票、驗收報告、入庫單、付款結 算憑證、記帳憑證,并追查至相關的明細帳與總帳。

三、 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內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測試:

1、抽查新增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項目有無預算,是否經過授權批準;

2、抽查已完工在建工程轉入的固定資產是否辦理竣工驗收和移交使用手續;

3、抽查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率是否符合規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4、抽查固定資產的毀損、報廢、清理是否經過技術鑒定和授權批準;

5、抽查固定資產定期盤點制度是否得到遵循。

四、 付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測試。抽取付款憑據,作如下檢查:

1、檢查是否實行費用預算控制,是否明確款項支付權限;

2、編制付款憑證時,是否與訂購合同、預(決)算計劃、驗收單和發票相核對;

10、 檢查支付貨款的付款憑證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有關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的記錄是否明確;

11、 核對檢查記入有關明細帳戶的原始憑證,如訂貨單、驗收單、購買發票的正 確性、合法性及其金額是否與相關明細帳一致,有關憑證是否經過批準;

12、 款項支付憑證是否及時入帳,貨款支出與記帳的職責是否分離。 第四十五條 倉儲與存貨循環測試:

一、倉儲與存貨業務循環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測試:

1、大額的存貨采購是否簽訂購貨合同,有無審批制度;

2、存貨的入庫是否嚴格履行驗收手續,對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和 價格等是否逐項核對,并及時入帳;

1、 存貨的發出手續是否按規定辦理,是否及時登記倉庫帳并與會計記錄核對;

2、 存貨的采購、驗收、保管、運輸、付款等職責是否嚴格分離;

3、 存貨的分檢、堆放、倉儲條件等是否良好;

4、 是否建立定期盤點制度,發生的盤盈、盤虧、盤損、報廢是否及時按規定審批處理。

二、 銷售成本計價方法是否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發生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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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工薪與人事循環測試

一、工資及應付工資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測試:

1、工資標準的制定及變動是否經授權批準;

2、計時、計件工資的原始記錄是否齊全。

二、選擇若干時期的工資匯總表,檢查:

1、工資匯總表的計算是否正確;

2、應付工資總額與人工費用分配匯總表中合計數是否相符;

3、代扣款項的帳務處理是否正確。

三、抽查工資單,從中選取不同類型員工,檢查:

1、員工工資卡或人事檔案,以確定工資發放依據;

2、員工工資標準及實發工資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3、實際工時統計記錄(或產量統計報告)與員工個人鐘點卡(或產量記錄)是否相符;

4、員工加班加點記錄與主管人員簽證的月度加班匯總表是否相符。

四、人工成本測試:

1、 對于采用計時工資制的,抽取實際工時統計記錄、員工工資分類表及人 工費用分配匯總表等;

(1) 選樣核對人工成本與人工費用分配匯總表中相應的實際工資費用是否相符; (2) 核對實際工時統計記錄與人工費用分配匯總表中相應的實際工時是否相符; (3) 抽取并核對相關部門若干期間的工時臺帳、打鐘卡與實際工時統計記錄是否相符; (4) 當沒有實際工時統計記錄時,根據員工工資分類表,計算復合人工費用 分配匯總表中相應的人工費用是否合理。

2、 對于采用計件工資制的,抽取產量統計報告、個人(小組)產量記錄和經批 準的單位工資標準或計件工資制度:

(1) 核對按統計的考核工作量和單位工資標準計算的人工費用與相關帳戶中人工成本是否相符; (2) 抽取若干人工(小組)的工作記錄,檢查是否被匯總計入工作量統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 融資與投資循環測試

一、融資業務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測試:

1、檢查融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況,并做出相應記錄;

2、公司債券和股票交易是否均經董事會授權的人員辦理,屬巨額交易的,是 否對被授權者規定明確的限額,超過限額是否獲得董事會的批準;

3、 融資借款是否均簽訂借款合同,抵押擔保是否獲得授權批準;

4、 利息支出是否按期入帳,是否劃清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5、 實收資本是否經過注冊會計師驗證并作會計處理。

二、 投資業務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測試:

1、投資項目是否均經授權批準,投資金額是否及時入帳;

2、是否與被投資單位簽訂投資合同、協議,是否獲得被投資單位出具的投資證明;

1、 長期投資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相關的投資收益會 計處理是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

2、 有價證券的買賣是否經適當授權,是否妥善保管并定期盤點核對。 第四十八條 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符合性測試

一、 由于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分散于各個業務循環,且其記錄錯誤有時 難以通過上述業務循環的符合性測試發現,因此,一般應單獨對現金和 銀行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

一、 檢查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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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項的收支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

2、是否存在與本單位經營無關的款項收支情況;

3、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銀行帳戶的情況;

4、出納與會計的職責是否嚴格分離;

3、 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定期盤點、核對;

4、 撥付所屬資金、公司撥入資金的核算內容是否與內部往來混淆。

二、 抽取收款憑證:

1、核對收款憑證與存入銀行帳戶的日期和金額是否相符;

2、核對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的收入金額是否正確;

3、核對收款憑證與銀行對帳單是否相符;

4、核對收款憑證與應收款項明細帳的有關記錄是否相符;

5、核對實收金額與銷售發票是否一致。

三、 抽取付款憑證:

1、檢查付款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2、核對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的付出金額是否正確;

3、核對付款憑證與銀行對帳單是否相符;

4、核對付款憑證與應付款項明細帳的記錄是否一致;

5、核對實付金額與購貨發票是否相符。

四、 抽取一定期間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與總帳核對。

五、 抽取一定期間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查驗其是否按月正確編制并經復核, 重大差異是否調整。

六、 檢查外幣資金的折算方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與上一致。

第四十九條 審計人員在對各業務循環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之后,根據搜集的審 計證據,可以對各個業務循環的內部控制制度做出評價,確定其可靠程度以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 缺點,最終確定在實質性測試中對哪些環節適當減少審計程序,哪些環節應增加審計程序,作重 點審查,以減少經營管理風險。

第一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指南由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3 號之附件 ——各類交易業務錯弊指引

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依照集團《內部審計辦法》進

行審計,并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錯誤與舞弊。為了使審計人員在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時,充分關 注各類交易業務可能存在的一般性而非針對性的錯誤與舞弊,特制定本指引。

一、 現金交易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企業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白條)頂替庫存現金; 2.直接從銷售收入中“坐支”現金; 3.建立帳外“小金庫”,公款私存; 4.利用本單位帳戶為其他單位套取現金; 5.擴大現金開支范圍,為職工濫發獎金實物; 6.個人長期借用企業現金,不予歸還。

二、 銀行存款交易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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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收款不入帳,套取轉移企業資金,即將收到的支票存入銀行,財務不登記入帳,同時開 出一張同收入款等額的支票將資金轉移,財務也不入帳,空中飛。其目的多屬貪污、建帳外 小金庫、為他人套取現金等。

2. 直接虛列維修費、勞務費等無實物購入的支出,從銀行提取資金,化公為私。

3. 利用銀行存款帳帳、帳單(銀行對帳單)長期不符的混亂情況,轉移資金、公款私存。 4. 出借帳戶、支票、付款委托書等。

5. 不執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逃匯、套匯、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 以及私自借貸外匯、私自境外存款。

6. 外匯核銷、匯兌不準確、不規范,不符合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匯兌損益計算不準、 分配不對,折合匯率標準的選擇不符合有關規定或經常變動、不固定,違反一致性原則。

三、 其他貨幣資金交易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違反原規定用途被挪作他用。

2. 剩余款項不及時收回清算,長期掛帳。 3. 轉移資金的一種手段。

四、 短期投資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投資資金來源不當。如用變賣固定資產收入投資,用應上交款項進行投資等等。

2. 對外投資是假,轉移資金是真。企業以對外投資名義轉移資金,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向個體、 私營企業轉借資金。

3. 用公款進行私人投資活動,收益被私分。

4. 短期投資計價方法、入帳時間不對,收益確認不準確、帳務處理不正確。

5. 投資收益不入帳,形成帳外資金、“小金庫”,期末未并入“本年利潤”之中。

五、 應收帳款及預付帳款交易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利用應收帳款項目虛增銷售額。企業為了完成與國家或上級單位承諾的經濟指標或簽定的經 濟合同,采用虛列應收項目方法,虛增銷售,隱瞞虧損?;蚴前l生的銷售退貨、銷售折讓與 折扣不及時調整應收帳款。

2. 轉移已經收回的應收帳款,挪作他用。

3. 計提壞帳準備的計算標準、方法、帳務處理不準確、不適當,或有意利用壞帳準備計提或虛 設壞帳損失調節企業期間費用。

4. 將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長期掛帳,使企業債權虛增;已核定的、并沖減應收帳款的壞帳損失 又收回后,沒有在“應收帳款”上反映,從而轉移資金、形成帳外“小金庫”等;將部分發 生壞帳損失的應收帳款項目的全部金額列為壞帳損失處理,虛減企業債權。

5. 利用預付帳款方式轉移企業資金、挪作他用,弄虛作假,形成帳外資金或為個人貪污。 6. 預付帳款合理并有合同依據,但實際預付數額大于約定數額,在所購貨物收到、清算貨款時 又未予以相應扣除多預付部分。

六、 待攤費用交易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將應計入“遞延資產”的待攤費用歸入“待攤費用”科目核算。

2. 待攤費用項目不合理,違反了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及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如企業將應上交 國家的稅金通過待攤費用計入成本,罰沒款計入待攤費用等等。

3. 分攤期與實際受益期不一致,如保險費受益期跨年,而企業反在本年內幾個月即待攤完畢。 4. 分攤金額和比例計算不正確,造成多攤或少攤,或攤銷帳務處理不正確。 5. 將應計入待攤費用的項目沒有計入待攤而是一次計入成本或掛帳。 6. 利用待攤費用人為調節成本,隱瞞利潤或虛增盈利。

七、 存貨交易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由于存貨占流動資產比重較大,且種類、品種、規格等形式又繁多,既是管理核算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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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點,又是不法分子攫取的主要目標,因此存貨的各種錯弊表現也不勝枚舉。以下是常見的主要 錯弊形式:

1. 由于企業貨物入庫管理不嚴,缺乏必要的稽核手續,由此采購人員很容易利用缺斤少兩、實 際數少于報帳數的方法,轉移企業資金,貨物歸個人所有。如有的采購員與供貨單位串通, 使企業付100 公斤貨物的貨款實際卻收到90 公斤。另外10 公斤的貨款被采購員與供貨單位 私分。易于出現這類問題的貨物大多是不太容易計量的物資。

2. 企業貨款早已付清,可貨物較長時間未收到,其實已被挪作他用?;蜇浳镫m已入庫,但采購 人員沒有交回發票單據,企業只好長期過帳。

3. 將工程、職工生活福利設施建設等用貨物計入生產經營管理用貨物,造成企業經營成本不實。 4. 為調節企業盈余,完成承包、考核指標或隱瞞盈利,利用多攤或少攤發貨成本調節成本,或 直接將已銷或耗用貨物掛帳,不計入成本。

5. 貨物等保管不善,給企業帶來大量損失浪費,造成變形損壞、丟失等。

6. 利用委托加工貨物方式,向委托加工單位多付貨物、加工費,個人從中漁利,貪污公款。 7. 對周轉使用的包裝容器失控,造成包裝容器大量丟失、毀損。

8. 出租、出借包裝容器的押金、租金不入帳,形成帳外“小金庫”,倉庫的“小錢柜”。 9. 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劃分不正確,一般企業易將應歸固定資產的財產誤列入低值易耗品, 特別是那些形狀小、但價值大的物品。如手提電話等現代電子辦公、通信用品等。 10. 財務核算方面易出現的錯弊: (1) 貨物成本結轉不正確。

(2) 購貨折扣沒有相應沖減采購成本,以全價計價從而轉移折扣資金,形成帳外“小金庫“。 (3) 核算銷售過程領用包裝容器,沒有區分單獨計價和不單獨計價,而是一概將包裝物成本計入 銷售費用或其他業務支出。

(4) 企業收回包裝容器及再領出使用沒有在“包裝物——庫存已入包裝物“中反映?;虿捎靡淮?或分次攤銷法攤銷包裝物成本的企業,沒有建立收回及在用包裝物的備查記錄。

(5) 采用分次攤銷低值易耗品時,沒有區分應歸入一年內攤銷的“待攤費用“和一年以上攤銷完 畢的”遞延資產“,而是一律記入”待攤費用“中。

11. 以采購存貨的名義,利用“預付帳款“方式轉移企業資金財產,挪作他用。

12. 將參加展銷的貨物轉移未入庫、銷售退貨不入帳、殘值收入不入帳,形成帳外物資、資金, 為個人貪污提供了便利條件。

八、 長期投資交易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長期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對。如企業用變賣固定資產收入、長期借款、工程用款等資金從事投 資活動。

2. 以長期投資方式轉移企業資金,使企業資產出現“體外“循環,不被企業控制,長期為企業” 地下經濟“服務。特別是外埠聯營方式長期投資,資金一旦投出即不受企業財務控制,長期 沒有投資收益,而實際收益留存外埠聯營單位,供企業人員去外埠花用。這種長期投資實質 是企業帳外”銀行“。

3. 長期投資計價不正確?;驔]有包括投資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支付,或將已含的宣告發放但尚 未支付的股利或應計利息計入投資成本,待實際收取這部分利息或股利時轉作他用或被私分。 4. 在股票投資中混淆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方式;根據完成承包或考核指標需要,用投資收益調 節盈余。

5. 混淆長短期投資界限,將應屬于長期投資項目列入短期投資核算,虛增企業流動資產?;蛳?反,將短期投資列入長期投資人為削弱企業償債能力。

6. 債券折價和溢價攤銷不正確。將折價購進債券的帳面價值按債券面值記錄,而將折價部分轉 移、挪用或私分;或將溢價部分直接計入生產成本、期間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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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業購買債券的應計利息核算不正確。特別是企業所購債券的發行日或付息日與會計不 一致時,企業年終沒有調整應計利息,從而沒有正確反映各會計期間的收益情況。如企業10 月1 日購入債券,付息日為第二年3 月1 日,企業在購債券年年終應預計該年最后三個月的 應計利息,但企業沒有預計,使年終投資收益不實。

8. 長期投資收回時核算及帳務處理不正確,或有意隱瞞收益或虧損,或收回投資被挪用,特別 是收回的現金和有形資產部分。

九、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在無形資產取得、計價方面常見的主要錯弊形式:

(1) 將不能確指為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全部計入無形資產價值。

(2) 將購買無形資產時有關部門收取的相關費用沒有計入無形資產價值,而是直接計入期間費用。 (3) 自創無形資產失敗后,將費用從生產成本中轉出作無形資產核算,而沒有計入當期損益。 (4) 將商標宣傳的廣告費計入無形資產。

(5)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在沒有經過法定評估機構評估情況下,擅自資本化并列入無形資產。 (6) 將土地使用費計入無形資產核算。

(7) 有意利用虛設無形資產來調節企業期間費用,使企業經營成果不實。 2. 無形資產轉讓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形式:

(1) 混淆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和所有權轉讓,出讓方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后,不再進行 無形資產攤銷或繼續攤銷無形資產;受讓方誤將購入的無形資產使用權作資產所有權,虛設 無形資產,或購入無形資產所有權后,將資產價值一次計入期間費用,沒有實行攤銷。

(2) 轉讓無形資產帳務處理不正確,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如轉讓收入沒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而是沖減生產成本,或取得無形資產的支出沒有計入無形資產(取得所有權)、管理費用、產 品銷售費用等,而是計入其他資產或成本價值等。特別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沒有將補交的 土地出讓金計入無形資產、留給出讓單位的土地出讓收益金沒有計入營業外收入等等。 (3) 借無形資產轉讓而轉移企業資金,化公為私或挪作他用。 3. 無形資產投資、攤銷常見的主要錯弊形式:

(1) 用無形資產所有權進行投資,沒有相應減少無形資產,增加相應對外投資,而是帳面繼續保 留無形資產并攤銷其價值。

(2) 將用無形資產使用權進行對外投資的無形資產虛減,虛增對外投資。

(3) 接受投資方取得無形資產使用權后沒有相應增加“無形資產”、“實收資本”,或誤將取得無形資產使用權計作“無形資產”。

(4) 無形資產攤銷不均勻,按受益期限均攤或攤銷帳務處理不正確;或由于虛增無形資產而使攤 銷不實。

4. 遞延資產中,誤將安裝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上的可以移動的獨立設備如暖氣設備、通風設備 等,計入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5. 將一年內的待攤費用按遞延資產核算,虛增會計收益。

6. 利用遞延資產、無形資產有意調節企業盈虧、轉移資產、資金及隱瞞企業不合理開支。

十、 固定資產交易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固定資產折舊范圍不正確,或擴大或縮小。最常見的是:將已提維簡費、復置金、管網基金 等固定資產同時計提折舊,或已提足折舊而仍繼續攤提,或對租借固定資產照提折舊,或對 已使用并辦理結算手續后入帳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以保完成承包或考核指標。

2. 任意改變折舊方法。如有的企業將全年折舊集中在半年或10 個月內攤提,余半年或兩個月 不提折舊;或轉出固定資產照提折舊等等。

3. 借委托外單位加工、搞聯營之機,向外單位多轉移固定資產,個人從中謀私利。

4. 將應列入固定資產的設備、器材等列入低值易耗品。如將價值在2000 元以上的BP 機、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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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等體積小固定資產,誤計入低值易耗品中核算。 5.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不入帳,長期形成帳外財產。

6. 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利息、手續費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而沒有計入財務費用。 7. 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沒有計入在建工程中核算,而是直接增加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

8. 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固定資產價值時,將不屬于固定資產專項工程的其他支出也計入固定 資產價值,虛增固定資產計價。

9. 企業籌建期間或“在建工程”完工期限與借款利息、匯兌損益關系劃分不清,多計或少計固 定資產價值。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借款利息或匯兌損益,沒有將其中應由固定資產負擔部 分計入固定資產?;蛱幱谠诮ㄖ械墓潭ㄙY產,在其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 決算手續之前發生的利息和匯兌損益,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而沒有計入,造成虛減固定資產

十一、 流動負債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利用“應付帳款”虛構債務,將已實現的銷售收入、材料盤盈款等轉入應付帳款。 2. 利用“應付帳款”轉移企業收入,為其他單位套購物資,而后從中隱匿收入,貪污受賄。

3. 企業已取得的銷售折扣,通過“應付帳款”從企業轉出,被個人私分或挪作他用,或增加成本費用等。

4. 應付帳款長期掛帳,使企業負債不實。

5. 利用“預收帳款”為其他單位轉移資金、貪污分子貪污公款提供方便,然后個人從中收受賄賂。

6. 利用預收帳款轉移企業收入或隱瞞企業銷售收入。 7. 企業因非商品交易而采用商業票據結算方式。

8. 將因無資金支付到期的應付票據而銀行給予的罰息,計入成本費用。

9. 企業用改變短期借款用途,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股票、債券交易等投資活動中。

1. 用短期借款彌補虧損、充抵收入,隱瞞企業經營真相。

2. 利用應付工資中應計入生產成本等項目工資和應計入“在建工程”項目中工資的互相擠占,調節當期損益,隱瞞真實情況。

3. 將應在營業外支出和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入帳科目不適當。

4.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沒有在“在建工程”中核算,而是計入生產成本。 5. 企業代扣代繳的稅金拖欠不上交,或將代扣代繳稅金轉移,挪作他用。

6. 在“應付利潤”中將應付給其他單位利潤部分長期掛帳,為其他單位建立帳外“銀行”。 7. 在權益法核算下,企業沒有根據應付利潤數額如實轉增投資人投資,或用現金、銀行存款支付應付投資人收益后,又錯誤地同時虛增投資人“實收資本”。

8. 在“應付福利費”計提過程中,擅自提高比例,或將應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福利費,在成本費用中計提,虛增成本。

9. 企業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福利費,如用于獎金發放等。

10. 利用“預提費用”調節企業成本。如將根本不屬于本期應付未付的費用,在本期進行預提。

11. 其他暫收和應付款長期掛帳,挪用暫收資金或被私分貪污;利用“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交款”等掛列收入,隱瞞利潤等等。 十

二、 長期負債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企業改變長期借款用途。如用基建專項借款搞債券投資、計劃外工程項目等。

2. 利用長期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在固定資產價值和當期損益間的分配,調節企業成本費用,隱瞞企業經營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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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意拖欠長期借款本息不予歸還,或因借款投資決策失誤,造成企業無力還本付息。 4. 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發行債券,或以集資名義發行企業內部債券,為職工謀非法利益。

5. 債券溢價收益不入帳,轉移收益資金挪作他用,或將折價損失計入生產成本。

6. 折價和溢價發行債券沒有在債券到期前的利息支出中分攤,而是當時全部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或損益之中。

7. 發行債券利息支出帳務處理不正確,用來調節生產成本,或將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利息支出計入成本、費用;或將屬于生產成本、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計入固定資產籌建工程。

8. 債券發行超出國家規定范圍,違反國家批準規定的利率,擅自變動利率發行。

9.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利息和手續費,沒有在安裝、組建期間與交付使用期間正確劃分,或將支付的利息、手續費從一開始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全部歸入固定資產價值中,造成企業經營成果不實,固定資產價值確定不準確。

1. 在采用補償貿易方式償還引進設備款的核算中,企業將在經銷產品與返銷還款產品、以及正常勞務收入與來料加工收入相混淆,隱瞞企業營業收入。 十

三、 成本費用業務常見的主要錯弊

1. 將非經營部門發生的費用計入經營費用成本,或把經營費用在營業外支出和在建工程項目中列支。

2. 部門領用備品配件過多,沒有及時退庫而大量積壓在使用單位,成本核算時將多領維修配件計入成本。

3. 待攤費用未按受益對象分攤,攤銷期限不合理,各期分配標準不統一;預提費用項目余額年

終未沖減成本。

4. 職工福利經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等未按規定比例計列,或提取基數不實,實際開支亂列。

5. 亂擠亂攤成本。將不應計入成本費用的支出計入成本。如將贊助費、協會會費等計入經營費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等。

6. 虛減商品成本。將應計入成本的費用不計入成本,如將進口費用等掛帳,以虛增利潤,完成承包考核指標。

7. 將經營人員工資與非經營人員工資混淆,將成本費用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相混淆,將成本費用與期間費用混淆。

8.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經常變動,違反一致性原則。

9. 由于其他會計核算不正確造成企業成本不實,如固定資產不入帳,少提折舊等。 十

四、 所有者權益項目常見的主要錯弊

1. 投資資本計價不準,造成實收資本不實。在貨幣資金中,企業實際還未收到投入貨幣資金,就以合同規定金額、日期增記實收資本,造成實收資本虛增。

2. 企業在籌建期間,實收資本等于注冊所需資本,待正常營業后,又將投資資本抽回,使“實收資本”名存實亡。

3. 企業誤計或有意利用匯率調節以外幣投資的實收資本,如將外幣以當日最低價折算人民幣,登記實收資本。

4. 以實物投資時,其實際價值實際遠小于投入資本登記價值,虛增投資人權益。

5. 無形資產投資作價不準確,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審批、評估,且非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并非中國所必須,不適應中國現實條件。

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和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結合我廠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內部審計工作必須同經濟改革相結合,為經濟改革服務。我廠設立的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監督履行財務責任性,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改革健康發展。

第三條遵照審計法規,我廠審計機構在廠長的直接領導下,對全廠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的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四條我廠審計機構和人員本著首先維護國家利益,同時維護本廠合法經濟權益的原則,公允地證實本廠財務履行情況。

第五條我廠的審計業務受總公司審計室領導,同時受地方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向廠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審計工作的任務

第六條監督檢查我廠財務、運銷、物資、勞資、計劃等經營管理部門及各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令和財經制度的情況,以促進部門、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紀,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第七條監督、檢查和評價我廠內部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有執行情 1

況,著重監督檢查廠內所屬部門和單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1、明確劃分權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購、產、銷、賬、錢、物分管的原則。

2、所有原始憑證必須連續編號,順序控制使用,領用空白憑證必須辦理簽證手續并予核對。

3、所有實物財產,要有專人負責保管、保養、維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財物安全。

4、所有業務處理必須程序化、制度化。

5、建立一套適合于企業生產特點的成本會計制度。

6、審計人員調動或輪訓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并作出交接記錄,簽證備查,實行監交制度。

7、根據廠內經濟責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績和效果的標準。

第八條參與生產經營計劃、財務收支計劃的制訂,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成本決策進行審計,審計終結后簽字蓋章,寫出審計報告。

第九條根據國家和總公司規定的審計制度、專業核算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經濟活動、會計核算程序和財務收支、財務處理的正確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對侵占國家資財、行賄受賄、營私舞弊、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投機倒把等重大經濟案件以及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案審計。

第十一條參加本廠研究經營方針和改進經營管理工作的會議,參與

研究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二條向廠部領導和總公司審計室編報工作計劃,報送報表和工作報告。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工作制度和檔案制度。

三、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編制、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報送廠領導和總公司審計室。

第十四條審計前的準備工作;確定審計對象(或被審單位),制定審計方案,指定項目負責人和參加審計的人員名單。審計方案經廠領導批準后下達“審計通知書”,通知被審單位。被審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審計過程中,必須編寫工作底稿、作好審計記錄,收集審計證據。

第十六條審計終結階段,應對審計事項和結果提出審計報告。報告應附有經過被調查人或有關單位簽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說明材料。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人或有關單位簽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說明材料。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審計報告報送廠領導審定,重大事項審計報告須經上級審計部門審計審定。審定后將報告副本和決定通知被審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結論和通知下達后,審計部門應督促被審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應按審計結論和決定,針對問題及時作出處理、

處理的結果應報告廠領導和審計部門。如對結論和決定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審計部門申請復審。上級審計部門的復審結論和決定作出最終結論。復審期間,原審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

四、審計機構的職權

第二十條檢查本廠所屬部門和單位的計劃、賬目、報表、憑證、業務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檢查資金、財產和物資管理情況;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有關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提拒絕、隱匿和銷毀。

第二十一條參加被審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查詢、召開調查會、索取證明材料。被審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認真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二條對拖延、推諉、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提請領導批準,采取封存賬冊和凍結資產等臨時措施,并追究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或報告本廠重大事項的情況和問題。

五、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十四條廠審計室,是廠長直接領導下的一個職能部門,負責全廠內部審計工作。

獨立核算的單位審計機構的設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有專人負責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要選配或聘任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并具有審計專業、財務專業和管理知識的業務水平和政策水平較

高的人員擔任,其中應有適當數量的會計師、經濟師和工程師等業務骨干。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 第二十七條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計劃、財務、技術、勞資等部門的有關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人員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二十八條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任何人不準打擊報復。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適用于廠內,并報總公司審計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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