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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經典案例范文

2024-01-17

物業糾紛經典案例范文第1篇

收費單位可申請支付令

[案例]

收費一直是物業服務企業頭痛的事。某物業收費員趙某反映,一些業主,常以房屋閑置,沒享受或無須接受相關的物業服務等為理由拒絕交費。他們對無正當理由的業主可否采取停水停電的方式督促他們交費?可否向法院起訴申請支付令?

[說法]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費、拒絕交費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宜采取停電停水的辦法,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的,可以申請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業主可行使抗辯權

[案例]

業主齊某連續幾年拒交物業費,他的理由是,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自己保證業主財產安全的承諾,致使自己停放在門前的轎車被盜,自己受到不小的損失,這樣的損失物業又不賠償。

[說法]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的義務,包括服務承諾,業主可以以此為理由,根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提出拒絕交費的抗辯。這里的承諾必須是服務企業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必須清楚明確,經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

退休工人老錢搬兒子處與兒子同住,把自己三室一廳的老屋租給了來此地做買賣的外地人何某。雙方簽訂了為期4年的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每月租金1萬元,一年一交,承租期間承租房屋的物業費、水電費由承租人何某負責。

老錢收了第一年租金后,租金給了兒子。因兒子在外地工作,老錢回家不太方便。第二年、第三年到了交房屋租金的約定時間,房租費都是通過郵局匯款解決的。眼看第四年合同到期了,老錢回老家處理租房一事。當其回家時看到,家門鎖著、房是空著。原來何某租房時提供的是假身份證,第四年的租金1萬元打了水漂。老錢在賣房時發現,4年來的物業費共2.4萬多元,何某1分沒交。

物業服務單位要老錢交出這筆費用時,老錢拿出了與何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那么這一合同能否阻卻物業向老錢收繳物業費呢?

[說法]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明確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糾紛經典案例范文第2篇

在醫學的發展過程中,如果忽視醫學的人文底蘊,忽視了醫學發展的價值理性,病人就只能被看做是“出故障的軀殼”或者“等待修理的生命機器”。然而,醫學研究和作用的對象是作為“權利主體”的人,有生命權、健康權、有人性的尊嚴,是處于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有一定文化背景、受法律保護的人。醫學技術或者醫療行為不能損害人性尊嚴和生命權利。不能造成人類發展的困境。

法律和道德無疑成為規制醫學技術和醫療行為的規范。技術理性的發展客觀上要求價值理性的介入,法律和道德不再是科學技術的旁觀者,它總是積極的介入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之中,法制作為一種價值理性,所蘊含的對人的生存狀態、自由、權利、尊嚴和價值的關懷和尊重,就構成對科學技術的非理性、非人道利益的抑制。它要求醫學不僅要關心人軀體的健康,更應當重視人的生命質量和生命的權利。因而,醫學承載著法律、道德等人文價值因素,如果脫離人的價值和尊嚴造成傷害,這種技術的發展就不能被人類所接受。

“當醫生就意味著一只腳踏進醫院,一只腳踏進法院”

從上個世紀末以來,我國醫患關系發生了劇烈變化,當下醫療糾紛不斷增加,醫患沖突愈演愈烈的,醫生執業環境似乎有持續惡化的趨勢。在醫患關系緊張的當前,許多醫生感到執業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得不到保障。醫生似乎成為一個“高風險”的職業。 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的目標應該是共同的、一致的,都是以治療疾病,恢復健康為目的。醫患雙方為了與疾病抗爭而結成共同的戰友。醫生根據患者的病情,憑借自己的醫術醫治疾病,減輕患者的傷痛,恢復其身體的康健?;颊叩哪繕艘彩侨绱?,因而應信任和配合醫生的醫療,雙方共同追求健康和提升生命質量的目標。

然而,現實中醫患關系卻凸顯了緊張和矛盾、甚至對立沖突釀成血案的事情屢見不鮮。醫療資源的不均衡,看病難、看病貴、掛號難催生了托關系、走后門,送紅包、吃回扣,這都成了公開的秘密,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社會信任的缺失產生醫患溝通障礙,使得在許多患者的眼中純潔的“白衣天使”變成了唯利是圖、見錢眼開、乘人之危、借機敲詐的“白眼狼”?;颊卟恍湃吾t生,醫生戒備患者,導致醫療環境惡化,醫患糾紛頻發。醫患關系由應該鐵板一塊的“目標共同體”似乎演化成了互相猜忌和防范的“冤家對頭”。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實。 醫療主觀的過錯是指醫療主觀上的過失,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過錯。

同意書是一種合同,也可以看成是一種授權書,或者是病歷記錄。同意書主要意義在于醫方向患方履行告知義務

患者知情同意和醫院告知義務向來是討論的熱點。 醫患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醫療行為應尊重患者的意志。

醫方有告知的義務,患者有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通過合理的方式參與有關其醫療的決定,如果沒有病人或者其合法代表基于充分理解和自愿的統一,不能對病人采取任何的診療措施。

醫院應審慎履行告知的義務:

1、必須確?;颊叩闹橥鈾?/p>

2、避免不計后果的發生(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和合適的時機,暫緩告知、委婉的告知、危重情況下先告訴家屬等)

3、注意說話的方式和態度

4、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參考內容

醫患關系的現狀和重要性

目前的醫生和患者之間缺乏良好的溝通?;颊叽蟛糠终J為,醫患之間的溝通一般或基本上沒有溝通;醫護人員大部分認為,醫患之間的溝通一般或基本上沒有溝通。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醫患之間缺乏基本的信任,醫護人員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顧義務,歸結為雙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論是患者還是醫護人員都不同程度的認為醫患關系不和諧。

不太和諧的醫患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患互不信任。不太和諧的醫患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度增加,醫患沖突時有發生,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度增加,醫患沖突時有發生,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二是醫療糾紛以醫療過失為主轉變為非醫療過失為主;糾紛以醫療過失為主轉變為非醫療過失為主;三是糾紛處理難度越來越大,處理方式正以行政裁決為主體轉變為以法律訴訟為主體;來越大,處理方式正以行政裁決為主體轉變為以法律訴訟為主體;四是醫患糾紛處置稍有不慎即可引發較大的社會矛盾,四是醫患糾紛處置稍有不慎即可引發較大的社會矛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會影響,制造不穩定因素

醫患關系的實質是“利益共同體”。因為“醫”和“患”不僅有著“戰勝病魔、早日康復”的共同目標,而且戰勝病魔既要靠醫生精湛的醫術,又要靠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和積極配合。對抗疾病是醫患雙方的共同責任,只有醫患雙方共同配合,積極治療,才能求得比較好的治療效果。醫患雙方在抵御和治療疾病的過程中都處于關鍵位置,患者康復的愿望要通過醫方去實現,醫方也在診療疾病的過程中加深對醫學科學的理解和認識,提升診療技能。在疾病面前,醫患雙方是同盟軍和統一戰線,醫患雙方要相互鼓勵,共同戰勝疾病。 維護醫患這對利益共同體的良好關系,需要醫患雙方的共同努力。一則有趣的民間傳說可作為注腳。唐朝藥王孫思邈外出采藥,遇一只母虎張口攔路,隨從以為虎欲噬人而逃,孫思邈卻看出虎有難言之疾。原來這母虎被一長骨卡住了喉嚨,是來攔路求醫。孫思邈為其將異物取出,虎欣然離去。數日后孫思邈在返程中途經此地,那虎偕虎崽恭候路旁向他致意。這個故事起碼說明了兩個道理:第一,即使是吃人的猛虎患病,醫生也應本著仁義之心為它治療,何況生了病的人呢;第二,即使是吃人的猛虎對于為它解除病痛的醫生也懷有感恩之心,有禮貌地回應。從某種意義上說,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正是醫患關系的最基本特點

影響醫患關系的因素

1.政府方面

政府在衛生經費上的投入不足,政府在衛生經費上的投入不足,經費在國家財政支出所占比例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和世界平均水平,2007年我國政府預算支出占衛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和世界平均水平,2007年我國政府預算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為20.3%,世界平均水平是61.8%,發達國家達到生總費用的比重為2%,世界平均水平是61.8%社會法制不健全,目前維護患者和醫生權利義務和在醫療事73%[3]。社會法制不健全,目前維護患者和醫生權利義務和在醫療事故鑒定和處理辦法上長期缺少權威性法律法規社會衛生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健全、不完善和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體制和社會調節機制相對落后也是政府方面原因一個體現。也是政府方面原因一個體現。

2、醫院方面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少數醫院自身管理不嚴,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少數醫院自身管理不嚴,服務意識淡經濟效益至上,辦院宗旨偏離,于是“開單提成”漠,經濟效益至上,辦院宗旨偏離,于是“開單提成”、“藥品回等怪象屢禁不止,加重了患者負擔,惡化了醫患關系,扣”等怪象屢禁不止,加重了患者負擔,惡化了醫患關系,最終影響整體社會關系的和諧。同時,個別醫務人員醫德醫風、響整體社會關系的和諧。同時,個別醫務人員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思維模式方面的原因,也導致患者對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信任和醫療思維模式方面的原因,度降低,醫患雙方溝通上的缺乏,從而影響醫患關系的良性發展。度降低,醫患雙方溝通上的缺乏,從而影響醫患關系的良性發展。

3.患者方面

隨著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隨著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患者對自身健康狀況的關注度不斷增加,同時對提供服務方————醫院和醫務人員的醫況的關注度不斷增加,同時對提供服務方——醫院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服務水平和醫療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值越來越高。療技術、服務水平和醫療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值越來越高。

患者對醫療活動的認知存在誤區:患者對醫學和疾病規最后,患者對醫療活動的認知存在誤區:律缺少理性認識;患者對醫院性質、收費標準認識不夠。律缺少理性認識;患者對醫院性質、收費標準認識不夠。甚至有患者在產生矛盾后無理取鬧,產生“醫鬧”者在產生矛盾后無理取鬧,產生“醫鬧”這一特殊現象

4.媒體方面

其有個別媒體為制造轟動效應吸引讀者眼球,效應、次,有個別媒體為制造轟動效應、吸引讀者眼球,在報道中有斷章取義、夸大其詞、有意炒作之嫌,取義、夸大其詞、有意炒作之嫌,有時甚至有意無意地把醫患關系變成了一種“對立”關系,對醫患關系的惡化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變成了一種“對立”關系,對醫患關系的惡化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并且在客觀上一定程度的轉移了公眾及輿論對醫療保障缺失的問責。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減少醫患沖突? 醫患雙方很多時候都是由觀念、理解、看法、角度、態度不同而引發的沖突,如果醫患雙方都能夠用下面這些新思維和觀念來指導自己的言行,許多糾紛都不會萌芽。

(1)開放式思維:如果醫生固守舊觀念,不與患者充分對話和交流,由自己決定一切,往往會因為患者對醫療的不了解、不知情而導致沖突。要實現知情同意、自主選擇的倫理學準則,就必須開放地讓患者了解醫療活動的過程,實行醫療技術、醫療活動、醫療收費公開,增進醫患理解、緩和矛盾,也有利于醫患配合。

(2)換位思維:醫患相互不理解是醫患糾紛的導火索,如果通過換位思維加以調節,患方可以理解醫學的風險性、復雜性和個體差異性,讓醫者大膽工作;醫方則要設身處地為患方著想,以患者的心情和渴望來理解他們的要求,并加以最優化地實現。

(3)風險思維:客觀事實和理性都提醒我們要辨證、明智、現實地權衡醫療代價與風險的問題。醫生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對患者進行告知與溝通,讓患者理解在醫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正視風險,醫患共同努力在權衡和預防中避險,或坦然面對難避之險。 (4)循證思維:循證醫學的觀點已經深入人心,臨床醫療實踐中,亦要遵循四大基本倫理準則:知情同意、自主、不傷害、最優化,每個醫療行為都應思考該不該做、怎么做、做了以后怎么對待等一系列問題,不能考慮不周即草率地實施,要循避害就優之法,在評價這些工作時也要循證說話,當前循證思維中最重要的就是循醫德醫風之證、循醫療質量之證、循服務質量之證、循法律法規之證。

(5)法制思維:舊思維中評價一位醫師的標準是醫德、技術、服務等純專業化和倫理化內容,然而如果用新思維來衡量,這僅僅是當代醫師成功的一半,另一半必須用法制觀來評判,每一項具體醫療工作都要貫穿法制思維,否則將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倒置而陷于被動。

(6)醫患利益沖突觀:為什么當下醫患關系矛盾增加、也更難處理?這是醫患利益沖突加劇的反映。我國公費醫療制度的取消、醫改的起步與深化、患者對高質低費醫療的期望、社會各界經濟地位與政治地位及社會地位的不平衡等都是醫患利益沖突加劇的原因。利益包括經濟利益和非經濟利益,如收費糾紛是經濟利益的沖突,健康受到影響是健康權益的沖突,言語不當糾紛是榮譽或人格利益的沖突……可以認為當今的醫療服務過程就是醫、患、國家、集體利益遵循一定法則的調節與平衡過程,現今的新型醫療藝術很大程度上就是醫患利益沖突的調衡藝術。

醫科的學生提升法律素質的意義

醫學生應具備完整、系統的法律知識結構,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具有健康的法律心理,擁有先進的法律文化,做到知法、信法、愛法、守法、用法、護法的完美統一。醫學生是未來的醫生,他們將來的工作對象是病人,醫生和病人之間形成一種特殊的醫患關系:他們既是合作者、配合者,又是對立者、矛盾者。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醫患關系均反映出大量的法律問題,醫療糾紛時有發生。隨著患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加強和提高醫生和醫學生的法律素質已成為當務之急。

作為一名醫學專業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除了接受大量傳統和現代的醫學知識、學習基本的醫療技術操作、掌握一定的科學研究技能、培養良好的醫德情操外,還應該加強自身法律素質,熟悉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如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等與自身職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保護人民身體健康。

作為藥學專業人才,為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增強自我保護,自我醫療意識,合理利用醫療衛生與藥品資源,不但應該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掌握最新的藥學知識和先進的醫藥技術,還必須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醫藥法規、條例,帶頭執行國家對藥品生產、銷售和流通環節的各種具體規定。

物業糾紛經典案例范文第3篇

【摘要】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物業糾紛的數量及復雜程度也伴隨著物業服務的發展而日益增多、日益嚴重。本文側重探討物業服務費管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建議,以期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解決建議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物業糾紛的數量及復雜程度也伴隨著物業服務的發展而日益增多、日益嚴重。本文側重探討物業服務費管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建議,以期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一、物業服務費管理存在的問題

物業服務費管理比較混亂,收費及管理主體的設置有待完善。由于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對于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和管理予以明確規定,盡管在各地立法中均規定物業服務費有物業公司收取并進行管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關于物業服務費的收取以及對于物業服務費的管理卻經常出現種種問題。而同時業主對于物業服務費缺乏相應的監督措施,導致問題逐步惡化,成為業主和物業公司發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一種觀點認為大部分業主對于物業服務費都是持有抵制態度的,其實這種觀點不是十分正確的,如果服務質量好,物業服務費哪怕貴一點,業主們也不會有意見。[1]而物業公司服務質量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在于是否有針對物業公司服務質量的有效監管手段。我建議可以引入網上公示制度,將物業公司的具體情況以及業主對于物業公司的投訴在網上予以公開,實行“陽光物業”。該平臺由相關行政機關建設和維護,任何人可以查詢物業公司對于業主投訴的處理效率、處理結果以及業主的滿意度,這樣來講就可以將各個物業公司置于陽光之下,促進物業公司的優勝劣汰,切實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關于物業費的收取,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會有部分物業公司出于種種目的,對少數業主減免或贈送物業服務費,而這種行為將會導致比較嚴重的后果。一方面由于少收了部分物業服務費,所以容易導致物業服務質量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只是針對少數業主實行特別優惠,容易造成對其他正常繳費業主的不公平,更為嚴重的是一旦其他業主得知內幕消息后也會要求物業公司減免物業服務費,從而導致更加嚴重的惡性循環。綜上,對于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及管理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只有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及管理走上正軌,才能有效預防由于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所引發的種種問題,才能在切實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物業服務費管理的完善建議

關于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及管理主體的進一步完善,我認為應當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的作用,規定業主委員會為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及管理主體。由于物業管理費本是全體業主交付的用于物業管理的資金,其所有權本應屬于全體業主。其收取權及管理權歸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出的,由業主代表組成的,代表全體業主行使各項權益的業主委員會享有比較合理。[2]因為業主對于業主委員會的產生以及日常的運作比較熟悉,同時業主作為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業主委員會中的各項權力,業主可以通過多種手段對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同時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代表組成的,業主代表對于各位業主一方面是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更重要的是經常往來的鄰里關系,所以業主對于業主代表的感情也一般比物業公司親近,理所當然的會比較信任業主代表的工作。綜上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如果由業主委員會進行的話會有利于業主繳納,同時也方便業主進行監督。同時,業主委員會對于物業公司的服務有權進行監督,建立物業服務支出查詢機制,保障業主知情權。通過該項制度,讓業主能夠隨時隨地的查詢到物業公司所支出的各項費用。[3]業主委員會對于物業公司進行切實監督,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較高,符合業主的期望,那么業主委員會應當按期支付物業服務費給物業公司。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是很理想甚至比較差的話,業主委員會也有權暫緩支付物業服務費給物業公司。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通過經濟方式調節經濟主體的行為是比較有效的,業主委員會通過物業服務費的支付調控可以切實有效的監督物業公司的服務,可以及時糾正物業公司的各種不良行為,讓物業公司重視業主的意見,重視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從實際上有力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業主委員會對于物業服務費的收取以及支出必須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建立專用的賬戶,并且應當對于物業服務費的支出進行公開,接受業主的監督,同時業主有權利要求業主委員會對于物業服務費的可疑支出進行說明。另外,我認為可以引入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鑒于審計的服務費用比較大的現實,可以將幾個業主委員會的審計業務打包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從而降低審計費用。對于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個別老舊小區以及分散小區,可以建立一個物業服務費收取及監管聯合平臺,該平臺由各個小區的業主按比例選出負責人,共同組建一個監管機構,共同委托給一個會計師事務所,從而一方面有利于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監管,同時有利于為今后成立正式的業主委員會打好堅實的基礎。綜上,通過業主委員會或聯合平臺對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可以切實督促物業公司重視業主對于物業公司的意見和投訴,使物業公司積極地為業主服好務,切實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綜上,通過分析物業服務費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其發生的原因,結合實際,提出了幾點完善建議。希望本文能夠為完善物業服務費管理制度,提高物業公司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奉獻微薄的力量。

參考文獻:

[1]劉洪湘.物業管理收費糾紛的行業隱患[J].現代物業,2010(1).

[2]張翔.物業管理糾紛有關法律問題研究[J].學術研究,2008(11).

[3]戴語思,陳名峰.業主自治中物業服務的完善—以物業管理糾紛為視角[J].商,2013(17).

物業糾紛經典案例范文第4篇

關于醫療糾紛(事故)防范及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

的工作方案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糾紛,保障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醫療差錯事故。外科全體醫護人員于2010年10月13日認真學習了《韓城市婦幼保健院關于醫療糾紛(事故)防范及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針對我科日常診療工作做了如下預案安排:

防范預案

(一)我科必須按《韓城市婦幼保健院關于醫療糾紛(事故)防范及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的精神,圍繞“醫療質量第

一、醫療安全第一”的宗旨,完善醫療質量保障工作,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二)我科醫護人員在醫療執業活動中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診療護理常規和醫療服務規范。樹立愛崗敬業精神,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經濟的醫療服務。

(三)我科要加強醫護人員“三基”訓練,嚴格操作規程,加強日常檢查及考核,嚴格按規章制度執行并定期進行分析整改。對出現的明顯差錯及事故隱患,要認真處理,不得拖延、阻撓、包庇、弄虛作假。

(四)各種搶救設備要處于良好狀態,保證隨時投入使用。

(五)從維護全局出發,我科應在科室之間、醫護之間、臨床醫技之間應相互配合;嚴禁誹謗他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醫療道德的

- 1

5、手術、麻醉及其他侵襲性操作的實施情況。

6、手術過程中發現與術前診斷不一致的病灶。

7、術中需切除術前未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組織時。

8、危重患者因特殊檢查需進行搬動有可能造成危險時。

9、輸血、氣管切開、化療等。

10、其他需患者或家屬了解的內容。

上述第3--10條均應有文字記載以及患者或委托人簽字。

(九)加強對下列重點患者的關注與溝通:

1、低收入階層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雖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與醫務人員接觸中已有不滿情緒者;

4、預計手術等治療效果不佳者;

5、本人對治療期望值過高者;

6、對交代病情中表示難以理解的;

7、有發生院內感染征兆或已發生院內感染者;

8、病情復雜,各種信息表明可能產生糾紛者;

9、住院預交金不足者;

10、已經產生醫療欠費者;

11、需使用貴重自費藥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諉責任者;

13、患者選醫師診療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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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頁的填寫必須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進行填寫。

2、住院病歷必須在24小時之內完成。

3、主治醫師必須在24小時內對新入院患者進行查房,并在病歷中體現查房意見。

4、急危重患者入院當天第一時間必須有主治醫師醫師查房,必要時要有副主治醫師醫師查房,并在病歷中體現。

5、上級醫師對于終末病歷的簽字必須在患者出院的同時完成。

6、住院醫師對終末病歷的整理必須在患者出院3天之內完成。

7、死亡病歷討論必須在1周之內完成。

8、手術記錄必須在手術后24小時之內完成,必須由手術者親自書寫或第一助手書寫手術者審閱手術記錄并簽名。

9、搶救記錄如未能及時書寫完善,須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10、各種檢驗報告、影像報告及各種簽字單等資料必須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借閱時必須登記備案,及時返還。

11、杜絕患者及親屬未經許可,隨意接觸病歷現象。

12、禁止病房醫師私自借出和復印病歷。

13、保管好住院病歷,防止丟失。 門診病歷:

1、必須包含主訴、病史、體檢、診斷、處理等內容。

2、處方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3、門診病歷應交由患者保管;門診醫護人員不得私自扣留患者病歷,

- 5突發醫療糾紛事件和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突發醫療糾紛事件:

1、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及其家屬不依照法定程序處臵;

2、糾集少數人員擾亂醫院正常醫療、工作秩序;

3、侮辱、威脅、恐嚇醫院工作人員。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

1、患者死亡后,家屬不按規定時間將尸體送至太平間或殯儀館;

2、糾集人員占據醫院機關等,擾亂正常醫療、工作秩序,在醫院內掛橫幅、設靈堂等;

3、故意毀壞公共財物,非法限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4、患者或其家屬有自殺、自殘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二、報告制度

發生一般醫療糾紛,當事醫務人員應當立即向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報告??剖抑魅位蜃o士長應當立即到位,及時了解情況,同時向醫務科(非上班時間和節假日向行政總值班或值班領導)報告;發生重大醫療糾紛,醫務科接到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主管院長匯報,同時趕赴現場組織調查。非上班時間和節假日發生醫療糾紛,行政總值班在接到科室報告后應盡快到位,需值班領導和醫務科協調處理的,應通知值班領導和醫務科人員及時到位。同時,通知保衛科向公安機關報警(情況緊急時,醫務人員或行政總值班直接報警),并在12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三、處臵原則

- 7

4、結合情況,決定是否封存《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所規定的病歷內容。

5、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引起不良后果,在衛生行政部門、職能部門人員、患者或家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立即對實物進行封存,實物由衛生行政部門保管。

6、如患者需轉院治療,經治醫師應讓患者攜帶病歷(在病歷上寫明患者在該院的診治經過及用藥情況)并協助病人轉診。

7、對患方告知的內容: (1)我科受理患者投訴和申請后,應主動配合院方告知患者可以復印病例的內容,允許患方復印客觀病歷,患方未辦理出院的應及時與患方溝通要求其辦理出院手續;

(2)我科應主動配合醫院書面告知患方解決醫療糾紛各種途徑:協商解決、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法院訴訟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雙方對死亡原因存在爭議的,我科配合院方主動向患方提出進行尸體解剖以確定死亡原因的建議,如患方不同意尸體解剖,應要求患方在尸體解剖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4)必要時我科配合院方將與患方進行溝通時的內容以錄音、錄像的形式保存下來作為證據使用。

我科要嚴格貫徹執行醫院韓婦幼發【2010】32號文件精神,積極探索醫療糾紛防范及處臵新機制,通過不斷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重視我科醫務人員人文素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優化醫務人員執業環境和條件,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調動醫務人員改善服務和提高

物業糾紛經典案例范文第5篇

創新物業管理機制 建立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10月18日,菊園新區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正式成立,這標志著今后新區居民遇到物業糾紛處理時有了新的途徑。

據悉,物業糾紛一直是困擾小區物業管理的難題,也讓居民心煩不已。由于居民間、居民與物業公司同處一個小區,因此一旦處理不好就很容易“傷和氣”。為了迅速、簡便、人性化地解決物業糾紛,新區不斷探索推行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方式,發揮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通過成立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方式,讓第三方來溝通、協調解決物業糾紛。新成立的調委會由區房管局菊園辦事處、新區社區管理科、社區居委、物業公司、業委會和菊園司法所選派的人民調解員、執業律師等專業人士共同組成,設于菊園新區生活服務中心內的“老管工作室”,負責各居民區重大、疑難物業管理糾紛的調解工作,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諒解的基礎上,實現將物業服務糾紛化解,力爭做到物業“小事不出社區,大事不出街道”。

據了解,新區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所調解的物業服務糾紛,自收到當事人申請并經審查申請事項屬于調解范圍的,一般會在一個月內調結。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調結,經糾紛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調解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則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并告知當事人通過其它合法途徑解決。經調委會調解的物業服務糾紛,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此外,為了進一步做好調解工作,新區調委會將會定期牽頭召開社區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等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情況及矛盾動態進行排查,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物業管理糾紛預防和調解工作。同時,還將聘請區房管局、區司法局共同指導調委會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定期對調委會成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專題講座、庭審觀摩、案例分析等活動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提高調解質量和水平。

物業糾紛經典案例范文第6篇

案例:安徽實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股權拍賣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權競買人應該正視股權拍賣的特點和規律,只有在轉讓人披露信息不實并構成違約時,才能請求法院支持其減少支付相應轉讓價款的主張,反之則敗訴。

二、臺商投資內地個體醫療診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訴胡月梅股權轉讓糾紛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來,大陸在醫療領域的惠臺措施不斷出臺,臺商紛紛投資大陸醫療機構。但投資醫院的門檻較高,許多臺商大多以隱名投資者身份進入個體診所或門診部。隨著投資項目的增加,糾紛接踵而至。本案是關于轉讓醫療門診部的糾紛,轉讓合同是否因違反投資導向而無效就成為本案爭議焦點。從投資導向角度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簽署后,廈門的地方法規規定臺商可以投資醫療機構。從工商變更登記角度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以變更,醫療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變更,投資權益理應可以轉讓。從隱名投資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外商投資所簽訂的隱名投資協議是有效的,除非違反投資導向、違反效力性強制規范。

三、工商行政機關股東變更登記審慎審查義務的確定

案例:趙國良與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權變更登記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登記過程中,不僅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完備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應以行政法一般原則中的合理行政原則為依據、以登記機關判斷與識別能力為限度、在專業范圍內對申報材料中的簽字蓋章等內容的真實性負審查責任。

四、股東抽逃出資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胡元中與湯敏股權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股東出資是公司賴以存在和運營的基礎,因此,抽逃出資行為,被公司法嚴格禁止并嚴厲懲處。股東出資后,隨即將出資轉走而用于非公司經營,是抽逃出資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資人對公司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如不履行該項出資義務,則不享有基于該項出資而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五、自然人獨資公司轉讓其獨資子公司全部股權的效力判定

案例:趙雙瑞與世紀華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獨資公司轉讓其獨資子公司股權時,應經股東書面同意,但轉股協議是否有效應依據商事外觀主義進行判斷,不得以協議未經股東簽章同意為由否認轉股協議效力。協議上即使已加蓋法人公章,但如有證據證明協議內容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仍應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對價的變更不屬于重大或實質性變更

案例:天津市順通化工機械貿易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津熱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已獲批準后,當事人協議變更股權轉讓對價的,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無須另行報批。

七、分期繳納出資股權轉讓中的幾個問題

案例:上海帝倉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劉寅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16期

裁判要旨: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在規定的期限內出資到位,即應視為履行完成了相應的出資義務,取得股東資格,同時享有股權轉讓的權利。承繼其股權的受讓人應當履行剩余的出資義務,配合公司和出讓股東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如受讓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怠于履行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起訴,要求原出資人補繳出資,在此情況下,受讓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混同,不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資格,而仍應按公司登記機關所記載的事項進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權不應濫用 案例:山東海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謝宜豪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的遲延履行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權。有權通過訴訟解除合同,主張相對方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如不能恢復原狀則應賠償損失。但是合同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在不具約定或法定除斥期間時,當相對人有正當理由信賴解除權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權時,則根據禁止濫用權利原則,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九、執行程序中對瑕疵股權轉讓的處理

案例:江蘇法爾勝新型管業有限公司與河南龍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裁判要旨:被執行公司無財產清償債務,但增資時股東有抽逃出資行為,并將該股權轉讓,此時應當區分瑕疵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時是否善意,并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追加原股東或現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轉讓股權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發行股票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為籌集經營資金,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會公眾轉讓公司股東的股權,部分受讓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門備案,其行為屬于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以擅自發行股票罪定罪處罰。

十一、改制企業職工退股應認定為股權轉讓

案例:雷飛平與重慶市璧山縣百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要點提示:改制企業職工退股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不能被認為是公司抽逃出資的行為。在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作出比公司法更為嚴格的條件規定時,應當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權轉讓旨在促進有效流轉,就股權轉讓的效力認定,應分為股權交付具有當事人間股權變動的效力、公司登記具有對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記僅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個層次。 十

二、外國人繼承內資公司股權糾紛案件的處理

案例:金軍等與上海維克德鋼材有限公司股權繼承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4期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種繼承,無需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根據注冊資本來源地原則,外國人繼承內資公司股權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地,不導致公司的性質變更為外商投資公司,因此,該公司股東的變更無須外資審批機構的審批。在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公司有義務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十三、涉外股權轉讓居間合同效力認定

案例:寧波嘉成拍賣有限公司訴李瑞堂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4期

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權轉讓合同中,居間人或當事人為減少交易稅費,常常簽訂交易金額不同的陰陽合同,虛假交易金額的陽合同已報審批機關批準,真實交易金額的陰合同未報審批機關審批,對該未經審批的陰合同是否有效,以此為基礎的居間合同是否有效,現行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如股權轉讓行為已得到審批機關批準,當事人已經按照真實交易金額的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可認定涉外股權轉讓合同已生效,以此為基礎的居間合同也應認定有效。

十四、股權轉讓中股東身份的司法認定

案例:鶴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與張進喜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2期

裁判要旨:股東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構成公司出資關系,為公司法所承認、以股東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體。其中,構成公司出資性是確定股東最為基礎的要素,也是股東主體身份司法認定的核心因素。

十五、股權變動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案例:徐鋒等與路小生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0期

裁判要旨:對于股權轉讓,應充分尊重轉讓雙方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成全股權交易活動,一方當事人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應當嚴格把握合同無效的構成要件,對于不符合合同無效構成要件的股權轉讓合同,即使在股東變更登記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合法有效。

十六、場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陳敏剛與上海卓越納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份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核準,還必須在國家允許的交易場所內進行。非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應當追究公司及其股東的法律責任。個人從場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東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十七、導致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之法律效力及股權歸宿

案例:曹曉琴與宜昌中交船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4期

裁判要旨:我國法律對于股權轉讓導致一人公司的行為并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在修訂后公司法確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后,根據司法解釋,應認定此前發生的形成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十八、民商事訴訟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及處理

案例:北京然自中醫藥科技發展中心與廣東黃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8期

裁判要旨:擔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該法人的名義,采取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民事合同,從中獲取的財產被該法人占有,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是該自然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同時該法人與他人之間因合同被撤銷而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的規定,將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繼續審理民事糾紛部分。

十九、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及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

案例:北京恒拓遠博高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薛輝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 裁判要旨: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是股權轉讓的重要內容之一,而股權的價值與有形財產不同,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在當事人提舉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就股權轉讓價格達成一致時,人民法院不應依據股東出資額、審計報告、公司凈資產額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同時,未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股權轉讓合同因欠缺必備條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應認定該類合同未成立。

十、內部約定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時的股權份額認定

案例:王德與呂紅等股權確認糾紛上訴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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