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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安全手冊免費范文

2023-10-09

員工安全手冊免費范文第1篇

說明

本手冊旨在杜絕產生不安全的隱患和行為

人是社會的財富,人身及財產安全對于每個公司、個人和

家庭都舉足輕重,影響極其深遠,因此每個人都應關注培養良

好的工作習慣和態度。

本手冊通俗易懂,規定了基本的安全條例,提醒所有員工

防范可能的風險,以免對自已或他人造成傷害。

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請認真閱讀本安全手冊,并在實際

工作、生活中遵守安全規則。

如果您對本手冊有好的建議,請與公司安全部門聯系,我們將不定期對此手冊給予增補修訂。注意保存此手冊,離職時請交回。

附:緊急電話火警119

急救120

匪警110

公司聯系人

********公司年月

安全守則

以下是有關的員工行為的注意事項,更多細節性的工作安全指引和管理規定將由您的主管與您共同學習掌握,這是您做好本職工作的內容之一。

工作前

·思考和確認本班次中的操作注意事項,回顧類似操作過程中曾經發生過的錯誤和事故,并避免再次發生; ·按生產區域要求穿著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 ·如有疑問,請向主管咨詢;

·嚴禁攜帶手機、火種進入消防控制線以內生產區域;

·了解將要進行的工作中所接觸的危險化學品的情況和設備狀況。·在進入特定操作崗位或進行特定操作前準備好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工作中

·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

·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裝備(如防毒口罩、防護眼罩、耐酸手套、等);

·專心工作,嚴禁睡崗和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志等; ·嚴禁野蠻操作; ·按工藝要求逐步操作;

·檢查和確認曾經出現過錯誤操作步驟和發生過事故的同類設備;·向主管匯報不安全狀況和行為; ·應注意生產區域中的各類警示標牌;

·在使用設備前,最好對所使用的設備進行一次試運行,以確認其性能良好。

結束工作

·確認關閉不使用的設備不會對其他崗位或部門產生影響后,關

閉不使用的設備,并切斷電源;

·將使用過的工具放回指定的位置;

·清潔工作區域,將生產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存放到指定位置; ·封閉各類容器,關閉暫停使用的物料管道; ·將用剩的原料退回或存放在指定位置;

·做好交接班工作,使接班人員明了生產進程和設備狀態等。

設備操作

·除非受過培訓并由主管授權進行操作,否則不得單獨操作任何設備,包括閥門在內;

·未經主管許可,非維修人員不得進入設備內部;

·如無法確認設備是否可以開啟,在啟動任何設備前,啟動者應詢問設備周邊的同事是否可以啟 動,在無任何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方可啟動;

·所有設備(包括管道、容器等)不得超負荷運行;

·如果沒有關閘和釋放殘余,決不能開啟各類觀察孔、物料孔、人孔;

·設備孔螺栓應全部擰緊;

·嚴禁在設備運行的情況下拆除或堵塞保護裝置;

·嚴禁在帶有攪拌、旋轉、搖擺的設備未停穩的情況下進行理料或做清潔;

·開啟和關閉任何閥門前,應確定是否對其他崗位或部門會產生影響;

·開啟或關閉任何閥門時,禁止野蠻操作,特別是長期沒使用的和固定不牢管道上的閥門;

·操作設備時不得打鬧嬉戲或心不在焉;

·不得穿帶鐵釘的鞋子進入防爆區,在防爆生產區域內不得使用硬質金屬工具(如鋼管、扳手等)敲打設備和地面,不得隨意擲物;

·不得敲擊壓力容器和亂動壓力容器上的安全保護裝置; ·配戴勞動保護用品(如防毒口罩、防護眼罩、耐酸手套); ·在旋轉的設備旁,應注意工衣的下擺要扎緊或扎入工褲內; ·不得超負荷吊裝,吊裝前應檢查吊鉤、鋼絲繩等是否完好有效,吊裝中切莫將肢體伸入井道內;

·危險化學品泄漏,應及時報告情況,并采取正確的措施清理; ·及時報告需要維修的項目; ·所有事故必須報告;

·遇見任何不安全或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時,應立即制止,如果無效,應立即向部門安全負責人報告。

進行維修

·除非受過培訓并獲得主管授權,否則不能進行機電設備維修; ·替換保護設施或安全裝置時,應注意型號須相同; ·維修操作須遵守有關的檢修管理規定; ·配戴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進入設備下方或容器內,以及在操作不可見的情形下進行維修時,必須關閉設備電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應,釋放殘余能量,并醒目地懸掛各種警示標識;

·進入容器、下水道、狹窄夾層和通風不良的場所進行維修工作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同意后方可進行工作;

·使用刀具時,注意刀鋒遠離自己的身體; ·禁止拋擲工具。

動火作業

·在工廠規定的區域內使用非防爆電器和進行明火作業前,應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并按辦理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做好清場工作,取得動火許可證才能作業;

·始終在工作地點旁放置一個完好有效的滅火器、消防水帶; ·應及時清除和冷卻動火產生的高溫殘渣; ·在封閉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注意通風;

·當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出現在動火現場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應采取措施以減輕動火作業對周邊的影響; ·嚴禁無證動火。

危險化學品安全

·所有進入消防控制線內的機動車必須安裝防火罩,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采取較妥當的方法,防止裝卸過程中發生意外;

·開桶取料后應立即恢復密封,開桶操作應緩慢輕柔,禁止敲擊;·搬運危險化學品應使用專用工具,禁止在地上滾動搬運; ·在進行任何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操作時,應佩戴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化學品不慎濺到身上時,應立即到應急淋浴或其他水源處

沖洗;

·不得私自攜帶危險化學品出廠,不得隨意將危險化學品存放在指定區域以外;

·所有具有易燃、毒害、腐蝕性的危險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

防止火災

·嚴禁亂動和破壞消防設施; ·嚴禁在應急疏散通道中堆放物品; ·嚴禁將安全出口鎖住; ·嚴禁吸煙。

事故應急處理

·工作中發生的所有事故必須即時向直接主管報告;

·有效控制危險化學品泄漏,并采取措施驅散、稀釋可燃、有毒氣體;

·就近使用身邊的滅火器撲滅初起火滅,及時啟動手動報警裝置和向上級報告;

·采取各種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從最近的安全出口撤離危險區;

·撤離時遇濃煙或異味氣體,應用濕布掩住口、鼻迅速離開現場;·事故發生后,首先應救助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防止二次災害,并保護事故現場;

·發生工傷不能上班時,應立即向主管匯報。

電氣安全

·嚴禁濕手接觸開關、電器設備; ·嚴禁無證維修電氣;

·嚴禁操作掛有警示牌的電氣開關; ·發現電線電纜發熱,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未經授權,不得操作配電開關; ·工作場所內不得私自接拉電源;

·在切斷電源進行維修時,應在開關處懸掛警示牌,必要時須掛保險鎖;

·電氣維修完畢后,只能拆除自己設置的警示牌和保險鎖。

搬運物品安全

·從地板或低處提取物件時,應彎屈膝關節,使用腿部力量而不是背部力量提取物體;

·盡量使用專用搬運工具,搬運重物時,應尋求他人協助,并注意協調配合;

員工安全手冊免費范文第2篇

1、安全文化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要緊緊圍繞“一個中心”(突出“以人為本”這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安全理念滲透和安全行為養成),內化思想,外化行為,不斷提高廣大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責任,把安全第一變為每個員工的自覺行為。由于安全理念決定安全意識,安全意識決定安全行為。因此必須在抓好員工安全理念滲透和安全行為養成上下功夫。要使廣大員工不僅對安全理念熟讀、熟記,入腦入心,全員認知,而且要內化到心靈深處,轉化為安全行為,升華為員工的自覺行動。企業可以通過搞好站場班組安全文化建設來實施,如根據各時期安全工作特點,懸掛安全橫幅、張貼標語、宣傳畫、制作宣傳墻報、出版通訊、發放宣傳資料、播放宣傳片、廣播安全知識,在班組園地和各科室張貼安全職責、操作規程,還可在班組安全學習會上,不斷向員工灌輸安全知識,將安全文化變成員工的自覺行動。

2、安全法制

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必須堅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領導和員工的安全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產法制秩序。堅持“以法治安”,必須“立法”、“懂法”、“守法”、“執法”。“立法”,一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訂、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為強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懂法”,要實現安全生產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礎。只有使全體干部、員工學法、懂法、知法,才能為“以法治安”打好基礎。“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實到安全管理全過程,必須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到生產管理全過程。全體干部、員工都必須自覺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為目標,才能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執法”,要堅持“以法治安”,離不開監督檢查和嚴格執法。為此,要依法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監督,維護安全法規的權威性。

3、安全責任

必須層級落實安全責任。企業應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責任書要有具體的責任、措施、獎罰辦法。對完成責任書各項考核指標、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對沒有完成考核指標或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單位,應對該單位領導和安全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4、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產的基本保障。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才投入,二是資金投入。對于安全生產所需的設備、設施、宣傳等資金投入必須充足。同時,企業應創造機會讓安全工作人員參加專業培訓,組織安全工作人員到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參觀、學習、取經;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招聘安全管理專業人才,提高公司安全管理隊伍的素質,為實現公司安全和諧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5、安全科技

員工安全手冊免費范文第3篇

致新員工:

員工朋友,當你坐在這參加入職培訓的時候您已經是一名公司名人了,公司名人應時刻銘記自已的形象就是公司的形象,并以此守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指南,嚴格要求自己、審視自己;永遠帶著身為公司名人的榮譽感和主人翁意識開展工作、樂觀生活;永遠帶著身為公司名人的自豪感和緊迫感,不斷充實自己,為人處事對公司負責;永遠帶著服從大局的忘我精神,端正態度、注意細節,將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員工朋友們公司名的今天是你們的,未來同樣是你們的,公司名因為有你們而更精彩,攜起手來,讓我們的青春在崗位上閃光,讓企業在我們共同的努力下成長!

---------- 郝董事長

企業文化: 文化核心:

干正事,走正道,傳遞正能量; 講誠信,樹威信,宏揚真品格!

企業愿景:打造京津冀一體化標桿環保企業,豎立固廢綜合利用行業典范! 經營理念:以新產品為導向,以新技術為依托,創新服務、合作共好! 品質理念:品質立命!

管理理念:實事求是地為企業發展服務!

共好理念:愿為自己的成功吶喊,更愿為客戶的成功歡呼!

發展理念:客戶的需求是我們永恒的方向;變廢為寶是我們永恒的責任。 公司名人核心價值觀:讓青春在崗位上閃光,共同鑄就環保事業的輝煌。 企業精神:忠誠、敬業、勤奮、進取 。 企業宗旨:專注環境服務,創新價值分享。

企業愿景:打造行業領先 國際一流的循環經濟產業集團。

員工風貌:“當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對待工作,要有嚴格的要求,嚴密的組織,嚴肅的態度,嚴明的紀律;黑天和白天一個樣;壞天氣和好天氣一個樣;領導不在場和領導在場一個樣;沒有人檢查和有人檢查一個樣。”我們要將這傳頌于大慶的格言----三老、四嚴、四個一樣牢記心中,用其約束我們的行為,并使之成為每個員工的精神風貌。

公司名人格言: 把自身工作當作事業去做,埋頭苦干,莫問前程。

員工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員工權利義務,規范員工工作行為,促進保障企業正常運營,實現公司與員工隊伍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手冊,此手冊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本手冊專有名稱注釋如下:

一、公司:公司名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經營管理者:主管級以上管理人員;

三、員工:由公司雇用,與公司發生工作關系,并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領有工資者;

四、工作: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而應履行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五、職務行為:以公司員工身份所為的經營管理行為;

六、工資:依據薪酬管理辦法,員工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得到的酬金;

七、懲罰:因違反本手冊或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依據相關標準應當受到的經濟或行政處理。

八、獎勵:針對員工特殊貢獻,由公司高層管理者決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的精神或物質獎;

九、申戒、警告:公司員工因過錯而受到的各種戒免或警告;

十、小過、大過:公司員工因過錯而受到的記過處分; 第三條 管理原則

一、 經營管理者依現行管理規定,以安全、高效、實是求是為原則,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員工工作;

二、 員工對于相應條線各級管理者安排的有利于公司且不違反安全管理原則的各種工作、任務均有義務按要求完成;

三、 員工違反公司各管理制度或本手冊,其主管領導應嚴肅地根據情節對其違規行為給出第一處理意見;

四、 經營管理者為公司管理代表人,有義務模范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有義務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義務恪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五、員工對公司作出的各類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或處罰有向公司相關部門申訴的權利,相關部門應當受理并給出意見。 第二章 員工聘用 第四條

嚴格地執行公司按編制、按業務需要聘用員工,按員工招聘管理流程進行員工招聘。 第五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用;已經錄用的予以解聘:

一、 未達到法定年齡者(未滿18歲的男女青年);

二、 經體檢檢查不合格;

三、 曾在本公司任職但被開除或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

四、 經查真實學歷或工作履歷與所填報的資料不符;

五、 聘用后被認定不適合擔任其所應聘的職務又不能轉崗的;

六、 其他應當不予錄用的情形由用人單位在面試階段提出。 第六條

員工入職流程:

一、 應聘人員面試時由人事行政部指導填寫《應聘人員資料表》;

二、 向人事行政部提交有效身份、學歷、體檢、技能、上崗證等證件;

三、 參加崗位設定筆試、測驗或操作考核;

四、 經人事部門初試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門主管復試;

五、 管理層人員應當通過公司設定的測評且成績合格;

六、 按入職管理流程逐級簽批后錄用;

七、 資料以一人一檔原則在人事行政部建檔備案。 第七條

應聘人員經簽批錄用,應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時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根據個人情況向人事行政部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一、 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

二、 有效的學歷證明正本;

三、 有效的職稱等級證(有職稱者);

四、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五、 入職體檢證明(校園招聘或在校實習不必提交);

六、 最近三個月內免冠1寸照片四張;

七、 其他根據崗位性質不同由公司決定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

公司雇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核準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在試用期間應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九十天至一百八十天,含受訓期間,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請假天數自動扣除。

員工入職時由人事行政部填寫《報到通知單》,入職人員需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部門報到。

員工試用期間,由所在部門指定傳幫帶人員安排新員工接受培訓或在職培訓。傳幫帶人員有義務將新員工所在崗位需首要注意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告知;并將其涉及的任何相關工作的內容及操作規程進行詳細講解:如確定工作崗位、機器(設備)使用、勞動紀律等;新員工必須認真配合相關培訓。 第九條

試用期間,新員工可根據《員工入離職管理辦法》提出辭職,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同樣,試用期內公司認為員工不能達到崗位要求時將終止試用。

試用期內,新員工表現突出,轉正理由充分且得到部門負責人認可,試用部門可申請其提前轉正。

試用期滿,試用部門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并填寫《轉正晉級申請表》,一并送交人事行政部,經考核合格者,且逐級簽批后轉正,未能通過考核或其他原因轉正未被批準的,人事行政部應當安排延長試用期或終止試用,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條

特種崗位、中高層管理崗位或其他公司認為應當提供擔保人的崗位員工入職時,應向公司提供擔保人信息,其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 有固定處所和正式職業,20歲以上的中國公民;

二、 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可擔任擔保人。

第十一條

被擔保人任職本公司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帶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

一、 侵占或虧空公款(物)者;

二、 惡意毀損公物者;

三、 惡意毀損、拷貝、轉移電腦軟件或數據資料者;

四、 不依公司規定擅自越權處理業務并造成損失的;

五、 離職時工作交接不清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 其他為公司造成損失,應當由擔保人負連帶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

人事行政部接到擔保證明書應立即予以對保,如有不合格者,應立即應聘人員更換擔保人。 第十三條

被保證人正常離職交接完畢三個月后,公司發還原擔保證明書,解除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 人事管理

公司有權依業務工作需要安排員工的工作部門、委任、調遷、獎勵、懲罰、解雇及考核等事項。 第十五條 工作調動

一、員工有義務服從公司因工作需要所做的調動安排;

二、員工若借故拒絕派遣服務地點時,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關系。 第三章 考勤 第十六條 出勤時間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

二、各系統出勤及作息時間依實際需要由公司制定; 第十七條 簽到管理

一、員工每日上下班時,應按公司《考勤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簽到;

二、所有違反考勤管理制度的均按相關管理辦法處理,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考勤紀律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八條 忘記簽到

一、除按相關管理辦法處理外,必須于次日下班前補全證明手續。

二、經查管理人員對員工考勤做假的,記大過一次,并根據情節輕重決定部門負責人連帶責任。

三、造成其他后果的按相關管理制度另行處理。 第十九條 遲到、早退、曠工

一、遲到:員工無請假、出差等記錄,在規定上班時間后10分鐘內(含10分鐘)到崗者視為遲到,每次罰款10元;遲到10分鐘以上1小時(含)之內罰款20元,超過1小時按缺勤半天處理。

二、早退:員工無請假、出差等記錄,在規定下班時間前10分鐘內(含10分鐘)離崗者視為早退,每次罰款10元;早退10分鐘以上1小時(含)之內罰款20元,超過1小時按缺勤半天處理。所有違反考勤的規定的均扣除出勤獎。

三、曠工:在正常工作日內無故未出勤者為曠工,曠工1天按日崗位工資的3倍進行處罰,一個月內連續曠工3天或半年累計曠工5天但事后正常出勤的,公司視其悔過表現作罰款或降薪處理。

四、各部門經理要對所轄的員工進行嚴格管理,部門自檢時,對簽到后有脫崗、串崗、睡崗等給公司運行造成隱患的,其直接上級負連帶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以上檢查及夜間值班檢查中發現上述情況的除對相關人員處罰外,對其所在部門經理進行連帶處罰;公司總經理以上領導在檢查中發現上述情況的,除對相關人員處罰外對該部門主管副總進行連帶處罰。

五、特殊的不可抗力情況由公司領導給出處理意見酌情處理;所有違反考勤的規定的均扣除出勤獎;

出勤獎于2015年8月份變更為滿勤獎,員工出勤天數不滿應出勤天數的不造發滿勤獎。 第二十條 出差

員工出差的由人事行政部按其經理簽批的出差條進行出差登記,月終匯總考勤時按出勤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出

員工因公外出需由部門負責人或人事行政部告知當班保安,進行出廠時間詳細登記后保安放行;相關因公外出按出勤記,相關記錄由保安員交人事行政部留存。

第二十二條 假日與公休

一、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以及法律法規臨時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二、按《考勤管理辦法》規定,因工作需要,員工在法定假日不能正常休息的由部門安排調休或支付法定薪資。

三、本公司員工請假及給假規定說明如下:

1、年休假:

A、執行標準:員工司齡累計工作滿18個月不滿三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三年不滿五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五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假日、法定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但不能與年休假連休;

B、年休假以每年12月31日為止休節點,不得越時休假,與次年年休假間隔期不少于6個月;

C、年休假申請手續:

1) 年休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將休假申請交人事行政部呈總經理簽批后有效。

2) 部門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年休假除總經理簽批外呈總裁簽批后有效;

3) 年體假享有人必須于休假前妥善安排所轄工作;

D、員工年休假期間按出勤計發薪資但不享有其他在崗津貼;

E、年休假期間,遇公司緊急情況需要上班時,休假員工不得推諉,未完假期需在年度內調休完畢;

F、為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結合休假人本人意愿,公司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G、在未得到有效簽批的情況下, 任何人不得以年休假為理由離開工作崗位。 H、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h.1 除正常公休外,請事假累計30天以上的; h.2 憑地區三甲醫院證明,請病假累計60天以上的; h.3 其他人事行政部認為不應當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

2、工傷治療與休養:

A、員工工傷治療期間按法律規定造發其本工資,不享有其他各種津貼。因公傷休養的,按《考勤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B、 員工工傷傷愈復發,經指定醫院、勞動局等相關部門鑒定,確認為舊傷復發的,可按工傷對待。

3、事假:

A、因個人私事需請假的視為事假(未滿公休天數按公休計算),薪資結算視為缺勤,每月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

B、一般員工請假一天內,由主管核準。3天(含3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核準,超過3天需由總經理或其指定的副總經理審批,主管以上干部請假均需由總經理審批;

C、 事假不滿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D、 事假工資按薪酬管理辦法計發。

4、病假:

員工因疾病、非因工負傷需要休假或療養、非因工致殘需要停止工作的視為病假;由當事人按事假審批權限設置請假。病假時限不得超過30天,超過30天的按待崗處理,辦理相關待崗手續。

試用期員工的病假按事假處理,超過30天的終止試用,辦理離職手續。

5、婚假:

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假為3天(超過法定年齡屬晚婚的婚假15天),婚假若與法定節假日重疊不予累加,可以和單月公休天數累加,試用期員工婚假視為事假,轉正員工婚假視為出勤?;榧傩璩鼍呓Y婚證書,自結婚登記日起兩個月內有效。

6、喪假:

因本人或配偶方直系親屬去世(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岳祖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員工可請假3天,試用期員工視為事假,轉正員工視同出勤。三代內旁系親屬去世(叔舅姑姨及配偶、侄甥男女、表堂兄弟姐妹等),員工可請假2天。

7、產假、計劃生育假:

女員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女24周歲)另加10天。

8、考試假:

員工參加自學考試、職稱考試等可持準考證到人事行政部備案后在考試期間享受帶薪假。

9、異地員工休假:

員工經常居住地距公司300公里以上,需要定期探親的,公司安排休假;除享受法定假日、周單休外,每兩個月(隔月)享有帶薪假7天(含在途兩天),未享有路途補貼的,由公司按相關崗位出差標準報銷往返車票,食宿費用由休假人自理;因工作需要需延遲休假的按每延遲一個月累加3天計算,上限不超過15天;需要取消休假的由公司按加班計發工資;遇法定假日與探親假重疊的情形可根據公司休息安排累休,但最長不超過15天。 第四章 工資與給付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手冊所稱工資系指員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包括基本薪資、崗位津貼、績效工資等,并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給付。 第二十四條 工資結構

一、 基本薪資:根據不能職系確定的各職系基本薪資;

二、 崗位津貼:根據不同崗位性制確定的各崗位津貼;

三、 績效工資:根據績效考核制度及辦法核定的工資;

四、 其他津貼:因特殊狀況臨時造發的各種津貼。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月的26日,支付上一月度的員工工資,節假日順延。

在如下情況下發生調整:

一、工資常規調整:每年根據經營業績情況、物價水平變動、國家政策性調整,而相應調整員工工資。

二、定期根據員工的績效考核進行正激勵為主,負激勵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個人薪資調整。

三、員工在績效考核期間,被所在部門認為工作績效連續三個月低于平均水平,將降低工資標準至崗位最低職級。

四、員工崗位異動,定崗后執行新崗位薪資標準。 第二十六條 試用期內員工離職情況的工資給付規定:

1、試用期內離職的生產系以外的員工,實際工作不滿7天而自行辭職的,工資抵培訓費用,不予支付。

2、試用期內離職的生產系員工,實際工作不滿3天而自行辭職的,工資抵培訓費用,不予給付。 第五章 員工權利

第二十七條 全體員工有對公司運營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全體員工依法享有勞動安全與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有按本手冊及公司相關管理規定休息與休假的權利。 第三十條

依法享有民主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有對公司管理層選拔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二條 有獲得操作技能、管理知識等培訓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等不規范指令。

第三十四條 有權對公司行為向國家機關或管理單位提出訴訟或申訴。 第三十五條 有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法定權利。 第六章 員工職責

第三十六條 員工行為規范

1、遵紀守法,恪守社會公德,努力將自己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合格員工。

2、倡導守法、廉潔、誠實、敬業的職業道德,全體員工應領會禮儀內涵,隨時隨地審視自己,舉止得體、大方。

3、不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不說有損公司信譽的話,不發生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4、上班時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嚴禁打撲克、下棋、打架斗毆、非業務上網、睡崗、酒后上崗等嚴重違紀行為發生。

5、 專心工作、團結同事,發揚團隊精神,為公司發展貢獻力量。

6、不留怪異發型,不留長指甲,不化濃妝,不穿過于暴露的服裝和拖鞋上班;嚴格按要求著裝上崗。

7、 共同維護廠區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垃圾廢物。

8、 不造謠生事,不傳小道消息,不詆毀誹謗別人,講誠信,守良知。

9、 公共場所不大聲喧嘩,語言得體,行為大方。

10進入公司時主動出示上工作證,認真做好相關登記,不在大門口滯留,不影響他人通行,相互禮讓不搶行。

11、進入公司不騎行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等交通公具,汽車在廠區內行使不超過10邁。

12、員工車輛應上好鎖,在指定區域停放, 擺放整齊,距離適中,做到既方便通行又不浪費空間。

13、不在禁煙區吸煙,不亂扔煙頭、火種。

14、工作時間內離開公司時主動提交相關證明,配合做好登記工作。

15、養成恢復原狀、未及勿動的好習慣。

16、不浪費公司資源,養成隨手關燈、關水的好習慣,愛護公物及公共設施,對所轄勞動工具認真維護、定期保養,損壞的照價賠償。

17、注意安全,做到危險的地方不去,危險的行為不做,兩人以上配合工作時要溝通后再執行,不違章操作,不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公司工作流程。

18、不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班,嚴格遵守危險品管理規定。

19、服從公司領導批揮,認真完成臨時任務,對工作成果負責。

20、認真負責地履行傳幫帶義務,按傳幫帶要求,毫不保留地傳授勞動技術、技能。

21、打飯時應按先后順序排隊等候,不敲打餐具,提前準備好飯卡,選擇座位時盡量不背對其面向自己正在用餐的同事,用餐后將剩菜等固體倒入垃圾桶,洗凈餐具后按公司要求整齊擺放在批定位置。

22、文明入住公司分配的宿舍,嚴格遵守宿舍管理相關規定,保持室內及公共區域整潔,不故意破壞宿舍設施;宿舍禁止留宿非公司人員,對發現的不合理現象及時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反映情況,減少安全隱患。

23、積極檢舉違規違法行為,保證自己和同事安全;保護公司財產安全;堅決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返勞動紀律)行為。

24、員工除本職工作外,未經公司授權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表意見、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第三十七條

員工離職必須將工作交接清楚,耐用辦公用品悉數交回,丟失或損壞、不能正常交回的需照價賠償。 第三十八條

未經公司許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從事可能影響本職工作或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條

從事各種作業,必須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

員工務必妥善地維護及保養其工作器具與設備。 第七章 禮儀與儀表 第四十一條 電話禮儀:

(1) 接打電話時無特殊原因不使用免提。

(2) 電話鈴聲響起兩聲后再接起,盡量避免過早或長時間不接聽。

(3) 撥打電話前應對所溝通的復雜工作進行整理,制作詢問與注意點,以節省時間而不至于將重點遺漏。

(4) 接打電話語調溫和,不以問代答,對難以說明的事項應舉例說明。 (5) 接電話時應先問好,然后告知所在部門,接長途電話還應告知公司簡稱,對熟知的業務往來電話同樣問好。

(6) 接領導、外部行政管理部門、公司客戶電話應多用“您”稱呼對方,在對方未掛斷電話前不可先行掛斷。

(7) 接公司內線電話應先問好再告知部門名稱,打公司內線電話應先問好再溝通工作。 第四十二條 接待禮儀:

(1) 接待重要來賓應由接待人到辦公樓下迎接,主動握手,熱情打招呼,讓客人先走前面,主動為客人開門,請座并安排工作人員倒水,夏季應倒冰水,冬季應放少許茶葉??腿穗x開時應送至樓下,臨別時應主動握手,歡迎下次再來,待客人離開廠區后再返回辦公區。

(2) 接待第一次來公司應聘的人員或其他非業務往來人員應先請座再溝通,切不可讓來客長時間站立,客人離開時應起立道別。

(3) 保安應在提前知曉的、公司領導送至樓下的重要來賓車輛進出廠區時敬禮。

(4) 會務接待與其他重要接待應由公司召開專門會規劃接待細節,并明確分工,由各部門按會務安排進行。

(5) 發揚首問負責精神,對接待的來客有耐心,不借口推諉。

第四十三條 商務禮儀:

(1) 與上級、職能部門領導、往來客戶握手應主動大方,雙手輕握,面帶微笑。 (2) 乘車時應請最重要的客人坐在副駕駛后面的座位,并主動為其打開車門,作為陪同人員應在副駕駛位側向左前方,在行車中與客人交談,長途乘車時應爭求客人意見播放音樂,客人在接打電話時應將音量調低,到達目的地時應盡量為客人開車門,雨天主動為客人撐傘。

(3) 用餐時應先請客人先入主座,為客人倒水至水杯8分滿,請客人先點菜,主動詢問客人口味,上菜時先請客人動筷,切不可為客人夾菜;酒倒9分滿,敬酒先起杯,不要求客人用酒量;不可當客人面埋單,不要讓客人等待埋單;用餐中客人接打電話時不應大聲說話;離開用餐場時應讓客人走在前面。

(4) 上樓(乘梯)、上山等登高時應讓客人走在前面,陪同同級客人時應以女士優先為原則,下樓(乘梯)或下山時相反。

(5) 工作與生活中打招呼應稱呼姓氏與職位,不可直呼姓名,對下屬可不加職位稱呼但盡量不直呼全名。 第九章 培訓與發展

培訓是企業提供給員工最好的福利,全體員工必須按照公司《培訓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各類培訓,并按要求達到培訓目標,完成培訓任務。 第十章 績效考核

一、公司根據企業運營情況,提取和確定各階段績效考核指標,以KPI形式對各個崗位進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由人事行政部主導,人事行政部及各部門負責人對考核結果負責。

三、全體員工必須接受并認真配合《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等考核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十一章 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公司以勞動合同確定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五條 合同簽定、續訂、變更和解除:

一、簽訂:新入職的員工,公司將在員工入職后與其簽定勞動合同。

二、續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三、經協商同意,公司與員工均可以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發生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經人事行政部了解影響極壞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其他崗位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4、公司經營困難發生經濟性裁員的;

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應當提前30天,管理崗位外的其他正式工應當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隸屬部門及人事行政部。如未能提前通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試用期人員離職應提前7天提出申請,根據實際情況經總經理批準可以提前離職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職管理

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前均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者,公司將按曠工處理或扣發全部未發工資。離職手續包括:

1、 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2、 按《離職申請表》及《調離職人員交接清單》設置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3、 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4、 在公司住宿的員工應按原樣退還公司宿舍公物,并辦理退宿手續。

5、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

離職人員在公司有借款未清,將自其未發工資中扣款,不足部門由離職員工補交。

6、 員工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7、 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約定辦理。

8、 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第四十七條 離職面談

人事行政部負責與離職員工進行面談,聽取員工意見并在離職表格中記錄,需要向上匯報的情況由人事行政部以書面形式上報。 第十四章 勞動保險與勞動保護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險:

一、公司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二、公司根據需要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 第四十九條 勞動保護

一、特殊崗位工有權按時取得勞動保護器具且必須遵守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二、特殊崗位工在工作期間應按要求配戴安全保護、及防護裝備;

三、不得在禁煙區吸煙或引火;

、公司每年為特殊崗位員工辦理職業病健康檢查; 第十五章 終止勞資雇用關系 第五十條 終止勞資聘用關系區分

一、員工自請辭職;

二、公司終止聘用關系(解聘);

三、因法律關系而停職;

四、因法律裁決而解聘;

五、因年邁而終止勞資聘用關系。 第五十一條 自請辭職

一、員工在合同期內自請辭職應按離職規定正式提出申請,公司不發補償金;

二、員工無正當理由曠工,或經常性遲到經勸導仍不能改正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二條 公司方面決定終止聘用關系(解聘)

一、 本公司將依勞動仲裁委員會核準或經勞資雙方之同意而終止聘用關系;

二、 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違反公司規定的情形將終止任用;

三、 員工生病逾醫療期未痊愈或患惡性傳染病者,公司有權終止聘用;

四、 公司為裁減冗員而解聘;

五、 員工解犯法法律經的公司即予解聘;

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員工在錄用時蒙弊公司,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證件的;

2、 犯有偷竊、舞弊或其他行為,而使公司無法對其信任的;

3、 對上級主管及其家屬或同事進行威脅、虐待、毆打或同事互毆的;

4、 誘惑、慫恿主管及其家屬或同事進行違規、違法行為的;

5、 員工在公司或工作場所進行賭博的;

6、 在廠區內發生行為不檢嚴重影響公司風氣的;

7、 攜帶槍彈利器或其他違禁品、毒品、危險品進入工作場所的;

8、 故意公告、泄露或散播公司秘密者或盜用印信,偽造不實工作記錄、文件、單據、意圖侵占公司財務的;

9、 在工作場所內策劃、支持、參與或企圖偷竊、侵吞、破壞等類似行為經查屬實的;

10、 具有嚴重不良習慣可能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

11、 收受賄賂、欺詐、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公司無法對之信任的;

12、 故意造成危險,導致危害公司利益的;

13、 泄露業務機密的;

14、 以任何形式使公司秩序混亂的;

15、 在禁煙區域隨處吸煙或動火的;

16、 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工作指令的;

17、 品行不端影響公司或職工利益的;

18、 煽動或組織員工罷工、休工的;

19、 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工作的;

20、 年度內被記兩次大過的;

21、 違反安全管理規則導致重大意外事件發生的;

22、 提供虛假發票憑證企圖報銷騙取公司費用的; 第五十三條 因法律關系而停職

一、 本條規定是按勞資雙方不須任何步驟或有關方面的核準而自行終止聘用;

二、 因法律規定而終止聘用關系,是基于下列情形:

1、 試用期滿經轉正考核不合格的;

2、 合同期滿沒有再續簽合同的;

3、 員工本人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基于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關系;

第五十四條 晉升制度

公司人力行政部門應當注重員工職業生涯規劃,按相關制度發現和培養人才,對符合標準和條件的員工晉升、晉級等工作應當主動進行。優先考慮在崗員工對新職位、或空缺崗位的選擇權。晉升或晉級員工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

(2)工作績效顯著;

(3)個人工作能力優秀;

(4)年度考核成績處于部門上等水平;

(5)對所晉升的職務有興趣、有資格、有思路;

(6)具備其它與職務要求相關的綜合能力和培養潛能;

(7)已參加過晉職、晉級須接受的系列培訓,成績合格;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員工手冊》經集團人事行政部批準后修正、實施。 第五十六條

全體員工務必了解本手冊一切內容,并不得以未悉為由而免除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員工在公司發生的各類情況的針對性不到位,或表達未及的情況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執行。

注:

1、《員工手冊》解釋權歸公司名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所有;

2、《員工手冊》屬內部資料,請注意妥善保存;

3、《員工手冊》如若不慎遺失,請及時向人事行政部申報、補領并補交相應的工本費;

4、員工在離職時,請將本《員工手冊》交還人事行政部;

5、《員工手冊》根據勞動法及公司規定作正確理解,本手冊條款亦構成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對本手冊內容,如有不甚詳盡或有使員工感到疑惑之處,請隨時向行政部咨詢,以確保理解無誤;

6、《員工手冊》如需修正,公司將向員工提供最新修正本,并回收舊手冊以防混淆。 第五十八條

敬請認真閱讀此《員工手冊》全部內容。

公司名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安全手冊免費范文第4篇

溝通流暢 煤 業 化 工 永 不 止 步

學習創新 自我超越

目錄

前 言 企業文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原 則

第三章 員工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錄 用 第五章 保 證

第六章 任用及調配、晉升 第七章 員工基本守則 第八章 辦公行為規范 第九章 工作時間 第十章 待 遇 第十一章 福 利 第十二章 休 假 第十三章 請 假 第十四章 獎 懲 第十五章 建議制度 第十六章 加 班 第十七章 出 差 第十八章 培 訓 第十九章 保 險 第二十章 撫 恤 第二十一章 辭 退 第二十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二章 離 職

企業文化 企業理念:用戶是我們的衣食父母,質量是我們的立業之本,服務是我們的永恒主題。 企業精神:

溝通流暢 學習創新 自我超越 企業宗旨:

對用戶:真誠相待,高度負責; 對伙伴:控制風險,創造價值; 對員工:學習培訓,成就自我; 對社會:注重環保,承擔責任。

煤業化工集團人的價值觀(員工行為規范):

工作主動,勇于擔責;忠于公司,遵章守紀;準確細致,精于業務;勤儉辦事,講求自律;勤于溝通,創造和諧;實現價值,超越自我。

煤業化工集團人的工作觀:

沒有完美的個人,只有完美的團隊。 煤業化工集團人的生活觀:

以創造和諧社會的態度和行動,去理解、去珍惜、去感恩身邊的每一個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公司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手冊。依據本手冊制定、細化、完善的各項規章制度,與本手冊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原 則

第二條 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堅持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結合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建立公司規范合理的工資分配制度。

第四條 以員工崗位責任、工作態度、勞動技能等指標綜合考核員工報酬,適當向經營風險大、責任重大、技術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標的崗位傾斜。

第五條 構造適當工資檔次落差,調動公司員工積極性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 員工義務和權利

第六條 人力資源管理不只是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而且是全體管理者的職責,各部門負責人有責任記錄、指導、支持、激勵與合理評價下屬人員的工作,負有幫助下屬成長的責任,下屬人員才干的發揮與對優秀人才的舉薦,是對管理者實施考核的重要方面。

第七條 我們鼓勵員工發揮主人翁責任感,爭當公司的主人。每個員工都應當通過干好本職工作,為公司作貢獻,都應當努力擴大職務視野,深入領會公司目標對自己的要求,都應當養成為他人作貢獻的思維,提高協作的水平。員工間應遵守崗位之間的制約關系,避免越俎代庖,按照程序解決因職責不清掩蓋的管理漏洞。同時,鼓勵員工在緊急突發事件發生時主動應變,并及時向有關上級匯報。

第八條 每個員工都擁有以下權利,即咨詢權、建議權、申訴權與保留意見權。員工在確保工作或業務順利開展的前提下,有權利向上司提出咨詢,上司有責任作出合理的解釋與說明。員工在擁有知情權的同時,必須保守公司的秘密。

第四章 錄 用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試用人員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試用未滿十日被辭退者,不給工資。對待轉正人員的考核參照《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員工轉正考核辦法》,一旦考核通過轉為正式員工,如該員工在日常工作當中出現違紀或造成公司損失的,由部門經理和主管該部門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承擔連帶責任,具體事宜參照《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干部問責制度》。

第十條

試用人員于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門繳驗下列文件:

1、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及復印件。

2、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3、保證書。

4、人事資料表。

5、相片三張。

6、體檢證明。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復權者。

2、受通緝尚未結案者。

3、吸毒者。

4、虧欠公款者。

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6、品性惡劣,經公、私機關開除者。

第五章 保 證

第十二條 本公司重要崗位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其保證手續及保證責任均以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定立,用人部門半年對保一次,如發現有另覓保人的必要,即令被保人另辦保證手續。(由各部門經理主持對保)

第十三條 保證人的資格必須是具有獨立經濟能力的成年公民。 第十四條 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能擔任保人。

第十五條 被保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繳的責任:

1、營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2、虧欠公款者。

3、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務者。

第十六條 保證人如欲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證人員找到保證人,辦妥新保證手續后,才能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七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刻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

1、保證人死亡或犯罪者。

2、保證人宣告破產者。

3、財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法保證者。

第十八條 被保人離職三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虧欠公款等情況,即向保人發還保證書。

第六章 任用及調配、晉升

第十九條 組織與人員編制的核定:本公司組織與人員編制由人力資源部門擬訂,經組織討論后通過。

第二十條 新進人員的增補: 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必須增補人員時,用人部門需提出人力資源需

求報告上報人力資源部審批,通過審批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配備。

第二十一條 調配與升遷:因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職務或至關聯部門或其他公司工作,其工齡合并計算。除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復議外,均不得借故推諉。員工升職、降職參照《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干部管理條例》、《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績效考核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條 移交: 員工接到離職書或調任的通知后,應于規定的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移交手續:

1、公司員工凡負責下述各項業務者,于調職或離職時應就職務范圍內的業務及所負責財務詳列清冊一式三分,辦理移交手續:

一、現金、有價證券、帳表憑證等。

二、資金財產、成品、設備、工具。

三、印信戳記。

四、圖書、規章、文字、圖表、技術檔案。

五、檔案。

六、重要經營資料。

2、本公司員工因傷,病故或有失蹤、潛逃等行為、事項時,其直接領導應于五日內指定該人員辦理移交手續,但所有責任仍由原經辦人負責。

3、接任人員對于移交事項及款項、財務等檢查凡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立即與前任人員、監交人(該職務直接領導或指定人)及會計人員共同核對。與核對后三日內補辦清楚。前任人員如有應該補交事項,應在限期內補交,不得拖延。移交清冊經核對無誤后,由交接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章;一份存人力資源部,一份交移交人,一份交接交人。

第二十四條 對未辦理移交人員的懲處:

逾期不辦移交者,監交人員應依本規定報請懲處,案情重大者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離職人員逾期不移交或未辦理離職手續者停發未領工資及其他可領款項。如有舞弊事件,由保證人負責賠償,監交人知情不報或失察同受處分。

第七章 員工基本守則

第二十五條 員工基本守則:

1、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從事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商業活動。

3、不得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4、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5、不得利用職權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6、不得私自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業務無關的物品進入公司。

7、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包括業務資料及復印本)出公司。

8、接洽業務,態度謙和,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9、相互團結,不得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擾亂秩序。

10、上班時間不得接見親友,如經特準,應在指定地點會客。

11、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帶領親友進入樣品室、辦公室。

12、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13、公司所有員工移動電話必須保證二十四小時開機。(基層員工23點至早6點不做要求),上班時,中層及其以上人員手機關機或聯系不上而影響工作時,罰款100元,基層員工手機關機或聯系不上影響工作時罰款50元;下班時,中層及其以上人員手機關機或聯系不上而影響工作時,罰款50元,基層員工手機關機或聯系不上影響工作時罰款30元。未影響工作的,第一次給予警告,達三次者給予記過處分。

14、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場合內必須講普通話。

第八章 辦公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 儀表與舉止

1、著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應按公司規定正確著工裝,佩戴領帶,做到整潔、大方、得體。禁止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穿拖鞋(監控室人員工作時需穿拖鞋)。

2、上崗標識。員工工作期間,正確佩戴胸牌、胸章。工程部安裝工程師出差安裝設備時,左前胸佩戴胸章,在公司辦公人員正前胸佩戴胸牌。

3、修飾。男士應修面,女士應化淡妝,做到優雅、靚麗。工作期間佩戴首飾不得超過一條項鏈、一只戒指和一副耳環。不得留怪異發型。

4、語言。員工應做到談吐文明,用語正確、規范,嚴謹,充滿智慧,語氣溫和,音量、節奏適中,禁止低級、粗俗語言,不許大聲喧嘩。

5、舉止。員工應精神飽滿,舉止端正,正確使用肢體語言,站姿、行姿、坐姿等文明、規范。禁止勾肩搭背,交臂摟腰,拉拉扯扯,翹腿抖腳。

6.接待。遇有客人進入公司應禮貌接待,服務熱情、周到,做到來有迎聲,去有送聲。

7、微笑服務。在待客、或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場合,應注視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發生爭執或冒犯對方。

8、電話接聽。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應做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過長。

第二十七條 辦公行為

1、遵守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打鬧、干私活、爭論,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2、員工間的工作交流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走廊、會議室、接待室、總經理室等)或通過公司內線電話、網絡聯系,如需在個人工作區域內進行談話的,時間不應過長,辦完事應盡快離開。

3、員工應在工作開始前和結束后做好個人工作區內的文件資料整理、衛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桌面清潔。

4、部、室專用的設備由部、室指定專人定期清潔,公司公共設施則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組織定期的清潔保養工作。電梯門口對面公司牌匾、設施的保潔工作由各部門輪流負責。

5、發現辦公設備(包括通訊、照明、影音、電腦等)損壞或發生故障時,員工應向有關部門報修,以便及時解決。

6、員工應按公司要求和行政人事部值班安排做好衛生值日工作。

7、員工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不準外出吃飯(特殊情況例外)。

8、員工應在指定吸煙位置吸煙。

9、員工攜帶公用物資出公司,必須持有相關手續、證明。

10、處理部門間關系行為(橫向溝通)

11、部門之間應團結協作,友愛相處,互相尊重,以禮相待,不諷刺、不歧視、不挖苦。

12、遇到未劃清職責的工作時,各部門應主動向前一步,不推諉,先完成工作再理清職責。

13、部門間應虛心學習,取人之長,不論他人長短,不搬弄是非。

14、對本部門工作負全責,不攬功諉過,不怨天尤人,不推卸責任。

15、處理上下級、部門內部關系行為(縱向溝通)

16、對于上級布置的工作必須堅決執行,按時復命。如認為上級布置的工作有不妥時,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但當領導未改變決定或調整決策時,仍要堅決執行。

17、下級應工作主動、細致,創造性的開展工作。禁止背后議論或當面頂撞上級。

18、上級應以身作則。要求下級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

19、上級要做到秉公辦事,對待下屬要平等、公平、公正。

20、上級要勇于擔責,屬于自己工作或管理的問題,不要推給下屬。

21、各級干部、員工都要各負其責,各盡其能,做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要嚴格按管理職

責和工作流程辦事,既不能代替下級、也不能代替同級的工作。自己的工作,該管的,一定要管好;發現其他人的問題,要通過正式渠道反映。

第二十八條 常用禮節和文明行為

1、“請”的運用

(1)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或協助本部門的工作時。

(2)檢查、抽查有關員工的證件、工作日志、表格等文本資料時。 (3)尋求別人提供幫助或服務時。

2、“對不起”的運用 (1)撥錯電話時。 (2)做錯事情時。

(3)傷害或可能傷害到別人時。

3、“不客氣”的運用。當你為別人提供幫助和服務別人致謝時。

4、“再見”的運用。當送別客戶或客人時。

5、遞名片或接名片。恭敬站立,雙手遞上,小心接過,仔細看好,記住姓名。

6、握手。需要握手時,上級先對下級伸手,年長者先對年輕者伸手,女士先對男士伸手。男士與女士握手時,不要完全握住,不要時間過長。握手要用右手。目視對方致以問候。用力要適度。

7、問候。見面問候時,下級先問候上級,男士先問候女士,主人先問候客人。問候語為“你好”、“早上好”、“中午好”、“晚上好”等。

8、致謝。別人為你提供幫助或服務時要致謝。致謝語為“謝謝”。

9、乘車、乘坐電梯、打卡等要禮讓三先,為人服務,不插隊,盡量少說話。 第二十九條 會議行為

1、做好會議準備。

2、按時參加會議。

3、發言言簡意賅,條理清晰。

4、做好會議記錄。

5、不隨意打斷別人發言,不隨意辯解、不發牢騷。

6、會議期間,手機調至振動或關機。 第三十條 守法與安全行為

1、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和員工集體利益。

2、不搞封建迷信。

3、不滋生是非,不誣陷他人,不造謠惑眾,不聚眾鬧事。

4、增強安全意識,時刻注意做好防盜、防火、交通安全等安全工作。

第九章 工作時間

第三十一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但因特殊情形或基于生產業務需要可延長工作時間。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第三十二條 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簽到),不得托人或受托簽到,否則雙方均以曠工1日論處。

第三十三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行為,依下列規定處分:

1、員工均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到職者為遲到;市場等特殊部門視情況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結束前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曠工論。

4、上班超過15分鐘時,除因公外出經部門經理批準者外,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至少以半天計)。

5、遲到15分鐘以內的,按每人次5元處罰;遲到15分鐘以上不足1小時或早退30分鐘以內累計次數在3次以內的,每次按20元處罰;超過3次的每次按曠工半日處罰。

6、員工曠工時,按日基本工資的雙倍處罰。

第十章 待 遇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 薪金構成:

1、員工待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各項津貼。

2、基本工資:

(1)最低工資:1200元/人月。

(2) 崗位工資視工作人員的學歷、經驗、能力、體格及其工作性質、責任大小、職務繁簡而定。 (3) 員工的工資調整方案由各部門經理擬定,呈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核定后調整。

(4)員工職務工資的變更:根據變崗變薪的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職務在上半月變更的,職務工資從當月起調整,下半月變更的,職務工資從崗位變動的次月起調整。

3、工齡工資:

(1)按員工為企業服務年限長短確定,鼓勵員工長期、穩定的為企業工作。 (2)工齡是指本公司工齡。

(3)員工一年內實際出勤不滿半年的,不計當年工齡,不計發當年工齡工資。 (4)工齡計算從試用期起。

4、績效工資:按公司《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績效考核管理方案》執行。

5、津貼:

(1)包括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值班津貼、通訊津貼、有害補助。

第三十六條 全勤獎。公司根據員工出勤情況必要時發放全勤獎,標準為:

1、全月未請假且無遲到、早退者,發給全勤獎金。 第三十七條 年終獎金:

1、 視員工本整體表現和公司效益情況而定。

2、獎金的核定程序參照《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績效獎金發放辦法進行。 第三十八條 員工待遇,采用月工資制,每月發放一次,于次月15號發給(如遇假日提前發給),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次月發給;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三十九條 臨時性、特定性等工作人員之待遇:

1、各類假期依據公司請假管理辦法,決定工資的扣除。

2、各類培訓教育依據公司培訓教育管理辦法,決定工資的扣除。

3、員工加班、值班費用,按月統計,計入工資總額。

4、各類補貼、津貼依據公司各類補貼管理辦法,計入工資總額。

5、被公司聘為中、高級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可向上浮動1—2級。

6、在工作中表現杰出、成績卓著的特殊貢獻者,因故未能晉升職務的,可提高其工資待遇,晉升崗位工資等級。

7、工資均為含稅工資,根據國家稅法,由公司統一按個人所得稅標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章 福 利

第四十條 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設立員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有關福利事宜。

第四十一條 員工婚喪、住院慰問均視情況給予一定的慰問金。 第四十二條 員工因病醫療,視病情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各種節日公司視經濟效益發放過節福利。

第四十四條 凡在職正式員工在職其間,通過學習深造,畢業并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公司將報銷其學費。

第四十五條 員工工裝,參照《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工裝管理辦法》

第十二章 休 假

第四十六條 國家法定節假日員工依法休假(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其補假應依政府之規定辦理):

1、元旦(1月1日)1天。

2、春節(農歷除夕、初

一、初二)3天

3、婦女節(3月8日)女性半天。

4、清明節(農歷清明節氣)1天

5、勞動節(5月1日)1天。

6、青年節(5月4日)28周歲以下青年半天。

7、端午節(農歷五月初五)1天。

8、中秋節(農歷八月十五)1天。

9、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3天。

第四十七條 本公司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四十八條 帶薪年假

1、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者可享有5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以后每滿一年增加兩天,最高可享有15天有薪年假。

2、一年內病,事假,流產假累計20天及以上或休過產假的員工不再享有當年的年假。

3、年假休假期如包含在例假日內,其年假休假日數應合并計算,而不另給假期。

4、員工休帶薪年假應在不妨礙生產或業務的原則下按請假程序辦理。至少公休半天。

5、員工如合乎帶薪年假休假規定而不愿意休假者,增發該假期內的基本工資。 第四十九條 調休假

1、員工在節假日(婦女節、青年節等)上班或休息日因工作急需加班的,原則上安排調休。

2、員工調休時,應按請假程序辦理。

第十三章 請 假

第五十條 員工請假分為事、病、婚、喪、工傷、公等假。 第五十一條 員工請假,應先填寫《請假單》,照下列規定辦妥后方得離開,否則以曠工論。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郵件或其他方法迅速報告。

1、請假一天(含)以內時,報請部門經理核準。

2、請假二天(含)以上,報請主管轉呈副總經理核準。

3、請假批準后,應將擔任之工作交給代理人。按公司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未事先請假者,需于上班時補辦證明等手續。

5、員工請假時未按照請假流程、審批僅限辦理的,視情況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6、請假審批人越權審批或審批錯誤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7、中層人員休假時不再履行其職責,其下屬的請銷假等事宜由分管該部門的副總經理負責。 第五十二條 請假未滿一日者,以小時計算,累計滿8小時為一日。不夠一小時的按半天計算,依次類推。

第五十三條 病假:

1、因病需治療或修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每月不得超過3天,如因確實需要較長時間修養治療者,可請較長時間病假。但不能超過年病假的總天數。

2、病假逾期者,可以事假抵充(抵充期為7天),再逾期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如果事假已超過20天,則無法以事假抵充,應當即辦理離職手續。病假應當出具醫院出具的證明,由部門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方可。

第五十四條 事假: 因私事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每月不得超過3天。 第五十五條 婚假:

1、經試用合格為正式員工結婚者,可請下列婚假的一種,工資照付(基本工資)。

2、一般婚假五天(女未滿二十五周歲,男未滿二十六周歲)。

3、晚婚假十天(女滿二十六周歲,男滿二十七周歲)。

4、請婚假需附結婚證明或結婚證。

第五十六條 分娩假:

1、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三個月。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給假10天,四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20天,工資照付(基本工資)。

2、 分娩假包含:人工流產假、引產假、結扎假。

3、哺乳期的女性員工享有喂奶權,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性員工,在每天的工作時間內享有兩次喂乳時間(相當于“喂奶假”),每次四十分鐘,且哺乳時間也算工作時間。

第五十七條 公假:

因參加公司指定的資格考試(不以另就業為前提)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以實際情況而定。

第五十八條 工傷假: 因公受傷可請工傷假,假期及待遇以實際情況而定。

第五十九條 喪假:員工父母、子女、配偶喪亡者,給假六天,工資照付(基本工資)。

第六十條 公司員工請公假其全勤獎不受影響,請公假、婚假、喪假、分娩假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

第十四章 獎 懲

第六十一條 員工之獎勵分下列4類:

1、嘉獎:每次當月加發相當于一日基本工資的獎金。

2、記功:每次當月加發相當于三日基本工資的獎金。

3、大功:每次當月加發相當于十日基本工資的獎金。

4、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2、熱心服務于同事之間,有具體事實者。

3、月度考績特優者。

4、有其他功績者。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記功:

1、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富有成效者。

2、節約物資,經利用有成效者。

3、遇到災難勇于負責,處置適當者。

4、檢舉違規者或檢舉損害公司利益者。

5、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減少損害者。

2、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3、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獎金:

1、開發新客戶、對公司確有貢獻、使公司利潤增加者。

2、服務滿五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有記過以上處分者。

3、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公司同仁表率者。

4、曾記大功三次者。

5、有其他特殊功績者。

第六十六條 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1、申誡:每次減發當月一日的基本工資

2、記過:每次減發三日基本工資。

3、大過:每次減發十日基本工資。

4、罰款。

5、開除。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予以警戒并處罰金:

1、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者。

2、委托他人考勤的或代替他人考勤的。

3、因個人過失導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工作秩序,情節輕微者。

5、初次不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6、擅離職守或相互串崗聊閑天者

7、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兒者。

8、浪費公司財物者,情節較輕微。

9、未經批準上班接打私人電話者。(3分鐘)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窗、鎖門、并清理個人責任區衛生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并處罰金: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任務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工作者。

2、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3、在公司內酗酒滋事影響公司秩序者。

4、攜帶危險品進入公司者。

5、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擅離職守致公司業務遭受重大損失者。

2、損毀、涂改公共文件或公物者。

3、玩忽職守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業務遭重大損失者。

4、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5、私自帶出本公司樣品。

6、造謠生事使公司勞動利益遭受較大損失者。

7、再次工作時間內制造私人物件或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主管連帶處分)。

8、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使部署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開除:

1、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2、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3、在公司內賭博者。

4、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者。

5、無故損壞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涂改公共文件、損壞公物者。

6、未經許可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7、在公司工作期期間搬弄是非受處分者。

8、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機密者。

9、未經公司領導書面同意,私自把公司的內部文件及帳冊帳本借給他人的。

10、對待客戶態度不端正,無論有無客戶投訴,查證屬實者,當月工資及所有收入一律扣除,出現同類問題第二次者,即刻開除。

11、記大過滿三次者。

12、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六日者。

13、利用公司財物辦理私事者。

14、同事之間遇婚、喪、病、傷等特殊情況,送收現金超過50元者,禮品價值超過100元者。即刻辭退(雙方)。

15、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16、部門或員工之間不通力合作,互相拆臺或搬弄是非者,查證屬實,當月工資、獎金一律按100%扣除,出現同等問題第二次者,即刻辭退。

第十五章 建議制度

第七十一條 本公司為協助同仁解決困難,定期溝通上下意見起見,特設立“建議制度”。 第七十二條 意見和建議的主要范圍和內容:

本公司總經理室門口設有意見箱。員工對于工作上的困難,無法由直屬主管或同一部門同仁協助解決,必須由上級主管或其他部門人員協助者;或對公司某項措施未能滿意提出申訴者;或發現有營私舞弊等不便口述且有證據擬于檢舉者;或根據平時服務經驗、學識及研究心得,對公司經營、管理等提供建設性建議者,均可以以書面列舉理由、事實、內容等投入意見箱;亦可以公開呈報上級主管轉呈高級主管核閱。如因文字表達困難或其他原因不便以書面說明,而必須口頭報告者,可先以簡略報告陳述理由,投入意見箱內,待高級主管人員拆閱后再定期約見。

第七十三條 提供意見人必須簽署真實姓名,填明服務部門,否則不予受理。如屬檢舉性質事件,檢舉人應負法律責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實,惡意中傷誣告者,除被害人可申訴外,公司將依據本制度第五十八條第十六款對誣告者進行嚴厲的懲處。

第七十四條 公司對提供意見經采納實施后,可視其對公司貢獻價值分別嘉獎。如屬檢舉事件,經查明屬實者,除對檢舉人酌情給予獎勵外,并為其永遠保守秘密。

第十六章 加 班

第七十五條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可在辦公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被指定的員工,除因特殊事故經主管核準外不得拒絕,違者以不服從主管人員領導論處。

第七十六條 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依工作中擅離職守論處。

第七十七條 公司員工在節假日上班而未享受補休的,公司按當日基本工資的3倍發給。 第七十八條 公司女職員有五個月以上妊娠者不得值班,有未滿一周歲的嬰兒者,不得值班。

第十七章 出 差

第七十九條 員工出差分“長途出差”與“短途出差”二種。凡當天能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稱為“長途出差”。

第八十條 長途出差

1、出差人員在奉準出差時可以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向財務部預借差旅費,費用額度由部門主管與主管副總經理共同核定。

2、出差人員公務完畢返回公司三天內,應填寫《出差差旅費報銷單》連同單據送單位主管簽證后呈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核定,再交會計核銷。

第八十一條 短程出差:

1、出差人員在出差前應向部門經理報告。

2、出差人員公務完畢返回公司,應按實際支出費用由部門經理簽字并經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批準,憑票報銷。

注:凡出差人員必先提出《出差申請表》,經部門經理及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方可出差。 第八十二條 出差人員按出差計劃表到達每一預定出差地點時,應與公司聯絡,并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第十八章 培 訓

第八十三條 本公司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素質及工作效率,舉辦各種教育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第八十四條 員工培訓按公司《員工培訓管理辦法》執行,主要方式為:

1、職前培訓:新進人員應實施職前培訓,由行政人事部統籌安排,培訓內容為: (1) 公司簡介及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2) 公司業務特點的介紹。

(3)作業規定及工作要求的說明及有經驗的專業人員的技術輔導(包括實做)。

2、在職培訓:員工應充分利用各類培訓機會,不斷研究學習,提高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能。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應當隨機施教,以求精進。

3、外培:視業務需要,挑選優秀員工到各職業培訓機構接受專業訓練,回公司后將學習內容如何應用到工作上提出書面報告并開課講授,使本公司同事共享其利。

4、內訓:邀請專家、學者或培訓師來公司做系列專題演講,以增進其素質、技能,促進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十九章 保 險

第八十五條 員工應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員工入職后由行政部辦理。

第八十六條 員工參加保險后,除依法享受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的賠償或補助。

第二十章 撫 恤

第八十七條 員工因公而致殘或死亡時,依保險條例向保險機構申請給付。

第二十一章 辭 退

第八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予辭退:

1、本公司及所屬部門因業務緊縮,全部或局部歇業者。

2、因不可抗力停業在一個月以上者。 第八十九條 辭退員工先后順序:

1、連續三個月平均考績為差者。

2、曾受懲誡者較未受懲誡者為先。

3、工作效率低者為先。

第九十條 辭退員工,須于十五日前通知。

第九十一條 員工接到前條通知后,為另謀工作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一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按半日發放。如未能依照前條規定通知而即時終止雇用者,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第九十二條 員工因受懲罰而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以解雇論,不發經濟補償金。 第九十三條 辭退員工,依下列規定發放經濟補償金:

1、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者,發放在職最后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基本工資)。

2、依前款計算的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二十二章 離 職

第九十四條 員工不能繼續工作時,須填具“離職申請書”,呈由單位主管核轉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手續清楚始得離職,并視員工需要開具“離職證明書”。

第九十五條 員工辭職,應于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未依上述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手續者,扣除其一個月工資作為對公司的補償。

第二十三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手冊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修正公布。 第九十七條 本手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條 本手冊為員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九條 本手冊由公司企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根據國家法規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對本手冊適時進行修定、補充、完善。

員工安全手冊免費范文第5篇

二〇一六年九月

為實現公司的科學發展和安全生產,不斷增強各級管理人員和崗位員工的安全生產觀念,提高安全生產業務素質和安全技能,特編制《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手冊》。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手冊》的編制是遵照“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理念,以提升安全文化軟實力管人為宗旨,體現了公司對廣大員工安全的關心。它是管理人員的必備手冊,是生產一線員工增長安全生產知識的得力助手。相信各級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員工都能從中有所裨益。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手冊》內容盡管分了四個部分,但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除對本身應掌握部分的知識要掌握之外,還應對其余部分知識有所掌握,不應絕對將其區分開來。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手冊》適用于公司系統員工安全學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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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用部分

第一節 法律、法規、條例 第二節 標準規范 第三節 辦法、規定及其他 第四節 祁連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 第五節 祁連山員工十大安全行為規范 第六節 祁連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二章 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第二節 公司對各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節 其他要求

第三章 中層管理人員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第二節 標準規范

第三節 公司對各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第二節 標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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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公司對子公司員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節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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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識手冊

第一章 通用部分

第一節 法律、法規、條例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安全生產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5.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6.工會的安全生產職責是:

1)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2)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3)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由全體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4)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5)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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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合同。

8.企業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有: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修改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10.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11.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1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14.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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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16.《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7.《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18.《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9.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0.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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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22.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3.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24.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 經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5)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6)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7)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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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上崗作業的。

25.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3)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 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6.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7.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28.《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有: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 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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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9.《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3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32.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33.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34.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5.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6.《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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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37.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8.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9.《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40.《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41.《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未制定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2.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4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4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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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4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6.《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47.《消防法》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48.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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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9.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50.按照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事故預警共分為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分別代表為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

51.《兩高發布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1)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2)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3)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4)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52.《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時,應當執行國家及行業關于危險作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1)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2)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3)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4)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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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標準規范

1.《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評定,并形成正式的評定報告。發生死亡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

2.《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要求,創建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標準化評定得分必須≧90分,考核年度內未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含相關方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3.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4.直爬梯的護籠底部距離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100—3000mm,水平籠箍垂直間距為1000mm。

5.危險場所和其他特定場所,照明器材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按其危險等級選用相應的照明器材;

2)有酸堿腐蝕的場所,應選用耐酸堿的照明器材; 3)潮濕地區,應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煙塵但不屬于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選用防塵型照明器材。

6.《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2003) 規定:管道內介質是水的管道應該用艷綠色標識 ,是壓縮空氣的應該用淺灰色標識,消防水應該用大紅色標識。

7.水泥企業需要設防火滅火裝置或自動報警裝置的重點部位有:煤堆場、煤粉制備系統、油庫、倉庫、稀油站、脫硝站房和配電室等。 8.檢維修作業使用氧氣乙炔時應注意: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氣瓶與明火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0m,氣瓶應有防傾倒裝置和防震圈,乙炔瓶應裝有回火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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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吊車應設有下列安全裝置:

1)吊車之間防碰撞裝置;

2)大、小行車端頭緩沖和防沖撞裝置; 3)過載保護裝置;

4)主、副卷揚限位、報警裝置; 5)登吊車信號裝置及門聯鎖裝置; 6)露天作業的防風裝置;

7)電動警報器或大型電鈴以及警報指示燈。

10.主要通道、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總降、電力室、中控室等工作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

11.在破碎機、提升機、球磨機、空壓機、通風機和電動機等高噪聲的設備附近作業的人員應佩戴護耳器。

12.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13.運載給料設備(板鏈提升機、板鏈斗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空 氣輸送斜槽、斗式提升機等)的急停裝置按鈕或拉扯拉繩開關,應滿足保證運輸線緊急停機的要求,不得自動恢復,必須采取手動恢復。 14.上鎖掛牌作業中的上鎖、解鎖原則是:

1)上鎖時,原則上應按照“先電氣 后工藝”和“先高壓 后低壓”的順序進行

2)解鎖時,原則上應按照“先工藝 后電氣”和“先低壓 后高 壓”的順序進行

3)操作人員在上鎖程序中最先上鎖,最后解鎖。 4)作業人員在上鎖程序中最后上鎖,最先解鎖。

15.進入水泥窯、篦冷機開展檢查作業前應做到: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辦理設備停電和危險作業申請,與中控保持聯系,確認預熱器各級旋風筒內無堵料,鎖緊預熱器翻板閥,禁止轉窯,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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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合閘”警示牌;必須使用安全照明,同時現場設專人監護。 16.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氧含量濃度應在19.5-23.5%之間,一氧化碳濃度不得大于0.0024%,硫化氫氣體濃度不得大于0.00066%。 17.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做到:

1)手持電動工具根據使用的環境不同選擇相應的絕緣等級; 2)手持電動工具至少每3個月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檢測,且記錄完整有效;

3)手持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板及手柄應完好,無破損,無變形,不松動;

4)電源線中間不允許有接頭和破損;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18.固定式低壓電氣線路穿墻、樓板或地埋敷設時,都應穿管或采取其他保護;穿金屬管時管口應裝絕緣護套;室外埋設,上面應有保護層;電纜溝應有防火、排水設施。

19.觸電危險性大或作業環境差的生產車間、鍋爐房等場所,應采用密閉式動力照明箱、柜。

20.煤粉制備系統或危險品儲庫,必須采用密閉式防爆型電氣設施。 21.清理原煤、煤粉儲存庫時每次入庫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22.皮帶傳動機構離地面2m以下,應設防護罩,但在下列3種情況下,即使在2m以上也應加防護罩:皮帶輪中心距之間距離在3m以上;皮帶寬度在15cm以上;皮帶回轉速度在9m/min以上。

23.脫硝系統發生氨水火災事故時應采用霧狀水、二氧化碳和砂土進行滅火。

24.水泥窯頭臨時點火柴油罐區應該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有:

1)儲量 5m3 以下的窯頭臨時點火柴油罐, 非點火期間嚴禁存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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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罐區上方嚴禁架設電氣線路;

3)罐區附近應設置“嚴禁煙火”警示標志; 4)罐體應有效接地;

5)裝卸油過程中應采取靜電消散措施; 6)柴油罐應設置滅火器及消防應急沙池。

25.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底座、傳動裝置、金屬電線管、配電盤以及配電裝置的金屬構件、遮欄和電纜線的金屬外包皮等,均應采用保護接地或接零。

26.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

27.安全檢查的方式有: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和日常檢查等。

28.我國規定了紅、藍、黃、綠四種顏色為安全色,其含義和用途為:

1)紅色的含義為禁止、停止,主要用于禁止標志、停止信號,如機器、車輛上的緊急停止手柄或按鈕以及禁止人們觸動的部位。紅色也表示防火。

2)藍色的含義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于指令標志,如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具、道路指引車輛和行人行走方向的指令。

3)黃色的含義為警告注意,主要用于警告標志、警戒標志,如廠內危險機器和坑池周圍的警戒線、行車道中線、機械齒輪箱的部位等。

4)綠色的含義為提示安全狀態通行,主要用于提示標志,車間內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車輛通行標志、消防設備和其他安全防護裝置的位置。

29.《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中將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共分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大類。 30.《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安全規程》規定,水泥庫清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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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廠應成立清庫工作小組,制定清庫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批準方可作業。

31.《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規定:職業危害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 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2.常見安全標志可分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四類。

33.GB/T3608-2008將高處作業分為2m-5m,5m-15m,15m-30m和30m 以上四個級別。

34.《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安全規程》規定:在原煤、煤粉儲存庫清庫前和清庫中,應測量庫內一氧化碳和硫化氫氣體濃度。當庫內空氣中一氧化碳氣體濃度高于0.0024%或硫化氫氣體濃度高于0.00066%時,禁止清庫作業。清庫人員每次入庫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0min。

35.煤磨作業現場必須設置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安裝防靜電裝置;動火作業前必須申請同意,動火現場必須備好滅火器。

36.入窯檢查必須做到: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辦理設備停電和危險作業申請,與中控保持聯系,確認預熱器各級旋風筒內無堵料,鎖緊翻板閥,并禁止轉窯,掛好“禁止合閘”警示牌;進入窯筒體內必須使用安全照明,檢查窯內溫度及耐火磚、窯皮有無松垮、窯磚有無突出現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同時現場設專人監護。

37.運行中的鍋爐必須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年度檢驗證三證齊全。

38.手持電動工具電源線長度限制在6m以內,中間不許有接頭和破 損。工具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檢測。 39.需要進行許可審批的危險作業包括:

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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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處作業; 4)大型吊裝作業; 5)預熱器清堵作業; 6)篦冷機清大塊作業: 7)水泥生產筒型庫清庫作業; 8)交叉作業; 9)高溫作業; 10)其他危險作業。

40.水泥清庫作業入庫前基本要求是:清庫作業必須成立清庫工作小 組,制定清庫方案和應急預案;必須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批準;清庫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禁止在夜間和大風、雨、雪天等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應在清庫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必須關閉庫頂所有進料設備及閘板,將庫內料位放至最低限度;必須關閉庫底卸料口及充氣設備,禁止進料和放料;清庫前必須切斷空氣炮氣源、關閉所有氣閥,并將空氣炮供氣罐內壓縮空氣排空;清庫人員每次入庫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41.電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m,電源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 42.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主要表現在:

1)在沒有排除故障的情況下操作,沒有做好防護或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設備或不安全地使用設備; 4)處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地操作姿勢; 5)工作在運行中或又危險的設備上。

43.《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鄰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

44.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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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在設備內進行作業時,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 器內作業,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12V,所用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 防潮、防爆安全要求。

46.《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預警系統技術標準》企業安全生產預警狀態應劃分為安全、注意、警告、危險等4個等級,分別用綠色、橙色、黃色和紅色表示。

47.等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預警系統技術標準》中規定:企業選取的安全生產預警指標應至少包含:事故隱患、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及生產安全事故等4項預警指標。

48.道的基本識別色標識,應從以下五種方法中選擇: 1)管道全長上標識;

2)管道上以寬為150mm的色環標識; 3)管道上以長方形的識別色標牌標識;

4)管道上以帶箭頭的長方形識別色標牌標識;

5)管道上以系掛的識別色標牌標識。

49.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 50.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 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51.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進行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檢測,其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

52.動力照明箱(柜、板)的各類電氣元件、儀表、開關和線路排列應整齊,安裝牢固,操作方便,內外無積塵、積水和雜物,無裸露線頭。

53.對電焊機的存放及使用環境要求是:電焊機應安放在通風、干燥、無碰撞、無劇烈震動、無高溫、無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環境下使用,應采取防護措施保證其正常使用;使用場所應清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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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粉塵。

54.不能用水撲滅的火災主要包括:

1)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體的火災,如汽油、柴油等; 2)遇水產生燃燒物的火災,如:金屬鉀、鈉等火災,必須用砂 土火。

3)硫酸、鹽酸和硝酸引發的火災;

4)電氣火災未切斷電源前不能用水撲救,因為水是良導體,容易造成觸電。

55.干粉滅火器主要用于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和帶電設備的火災撲救工作。

56.滅火器上的壓力表用紅、黃、綠三色表示滅火器的壓力情況。當指針指在黃色區域,表示壓力偏高,超壓。綠色為正常。紅色為壓力過低,需要重新灌裝。

57.企業應禁止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應劃出非崗位操作人員行走的安全路線,其寬度一般不小于1.5m。

58.礦山需要進行安全確認的作業工序有:爆破作業、穿孔作業、挖裝作業、運輸作業、破碎系統運行、檢維修作業、有限空間作業、井巷及硐室開挖作業等。

59.礦山道路的急灣、陡坡、危險地段應設置安全警示標。 60.礦山山坡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應設置擋車墻等。

第三節 辦法、規定及其他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規定:加工、制造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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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中規定:車間(工段、區)級崗前 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5.《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 49號)規定: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滿足以下條件,期滿后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1)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2)建立并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一級企業應達到一 類水平,二級企業應達到二類及以上水平,三級企業應達到三類及以 上水平,實施自查自改自報;

3)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含相關方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4)安全監管部門在周期性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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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5)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種類型。其中綜合應急預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 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 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 工作方案。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9.《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10.《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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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 擅自作業的;

3)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1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中規定工貿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2)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3)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4)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5)未教育和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本規定正確佩戴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6)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的。

12.《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規定: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13.《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內容是:

(一)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 不合格作業。

(三)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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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四)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 崗作業。

(五)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1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要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管理制度,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要進行安全交底,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對作業安全負主體責任。

16.《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發包單位除審查 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外,還應當審查承包單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設備設施、安全教育培訓和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17.《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中規定: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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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18.《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總局第74號令)的主要內容是:

一、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二、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四、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五、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并定期組織考核。

六、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并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七、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

八、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并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九、必須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19.《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中明確規定:必須按規范使用防 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 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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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通知) 1)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3)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1.201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要經常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22.《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規定企業安全承諾應包括安全價值觀、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標等幾項內容。

23.《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中將生產過程中防護缺陷分為:無防護、防護裝置設施缺陷、防護不當、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夠和其他防護缺陷幾個方面。

24.在上鎖掛牌解鎖操作中會出現非正常拆鎖現象,即上鎖者本人不在場或沒有解鎖鑰匙時,且其警示標牌或安全鎖需要移去時的解鎖。拆鎖程序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與鎖的所有人聯系并取得其允許;

2) 經操作單位和作業單位雙方主管確認下述內容后方可拆鎖: a)確知上鎖的理由; b)確知目前工作狀況; c)檢查過相關設備;

d)確知解除該鎖及標牌是安全的; e)在該員工回到崗位,告知其本人。

25.高危作業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受工作性質、工藝流程、地理環境、工作環境等客觀因素的限制,所從事的作業比較復雜,易發生觸電或中毒,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安全監護的特殊作業。 26.“四不傷害”的主要內容是: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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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27.工作服著裝必須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三緊”。 28.安全帶使用原則是“高掛低用”。 29.電動葫蘆在使用中必須嚴守以下操作規定:

1)開動前應認真檢查設備的機械、電氣、鋼絲繩、吊鉤、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2)不得超負荷起吊。起吊時,手不準握在繩索與物件之間。吊物上升時嚴防撞頂。

3)起吊物件時,必須遵守掛鉤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捆扎時應牢固,在物體的尖角缺口處應設襯墊保護。

4)使用拖掛線電氣開關起動,絕緣必須良好。正確按動電鈕,操作時注意站立的位置。

5)電動葫蘆在軌道轉彎處或接近軌道盡頭時,必須減速運行。 6)作業結束后,應將操作手柄放進鎖控箱。

30.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生產最基本的制度,其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31.安全生產工作的“五同時”是指:企業領導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2.造成安全事故人的原因主要有:違章操作;休息不好,精力不集中;經驗不足,僥幸心理;生理缺陷;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等。 33.發生火災時,通常采用的滅火方法有冷卻法,隔離法,窒息法,抑制法四種。

34.常用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方法有直觀經驗分析法和系統安全分析法兩種。直觀經驗分析法又分為對照經驗法和類比法,其中對照經驗法是對照有關標準、法規、檢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經驗和判斷能力對評價對象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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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35.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 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兩類。

36.處理事故時應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四不放過”是指1)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2)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3)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4)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37.砂輪機操作時應戴好護目鏡,站在砂輪機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禁止側面磨削。

38.常見鍋爐缺水的主要原因有:操作人員疏忽大意,對水位監視不嚴未及時調整水位;水位計故障,造成假水位;給水自動裝置失靈或調整閥故障或給水管路故障,無法給水;排污閥、水冷壁管等損壞、漏水;操作人員忘關排污閥。

39.我國根據環境條件不同,將安全電壓規定為五個等級:6V、12V、24V、36V、42V。

40.具有雙重絕緣和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屬于Ⅱ類設備,Ⅱ類設備最明顯的標志是“回”

41.安全工作中經常說的“三寶”是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42.粉塵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就會發生爆炸:粉塵本身具有可燃性;粉塵懸浮在空氣中并達到一定的濃度;有足以引起粉塵爆炸的起始能量。

43.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是危害人體的決定因素,含量越高危害越大。游離二氧化硅是引起矽肺病的主要因素。

44.燃燒和火災發生必須同時具備氧化劑、可燃物和點火源三要素,在火災防治中,阻斷三要素的任何一個要素就可以撲滅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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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滅火器使用方法:操作者站在火源上風口,離火源3-5m迅速拉下安全環,手握噴嘴對準火點,壓下手柄,側身對準火源根部由近及遠掃射滅活,在干粉噴完前迅速撤離火場,火未熄滅應繼續更換操作。 46.引起觸電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使用有缺陷的電氣設備,觸及帶電的破舊電線,觸及未接地的電 氣設備及裸露線,開關、保險絲等;

2)無保護性的地線或地線質量不良; 3)非電氣工作人員進行電器維修; 4)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便攜式燈具; 5)缺少電氣危險警告警示標志。 47.識別危險源時要考慮以下內容:

1)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狀態; 2)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3)七個方面內容:人、機、物、料、環、建筑、管理。 48.不能用水撲滅的火災主要包括:

1)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體的火災,如汽油、柴油等; 2)遇水產生燃燒物的火災,如:金屬鉀、鈉等火災,必須用砂土滅火;

3)硫酸、鹽酸和硝酸引發的火災;

4)電氣火災未切斷電源前不能用水撲救,因為水是良導體,容易造成觸電;

49.變配電站的重要部位應設有“止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識。 50.安全防護設施要做到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有輪必有罩、有軸必有套 “四有四必有”。

51.反“三違”是為了防范事故的發生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

52.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表是鍋爐安全運行的三大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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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承包商等相關方進行統一管理,與承包商依法簽訂工程合同、簽訂安全協議,并收取安全風險保證金,保證金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5%。

54.安全生產原則是指在生產管理的基礎上,指導安全生產活動的通用規則,它包含系統原理、人本原理、預防原理、強制原理幾個方面的內容。

55.危險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疾病、 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它損失的根源或狀態。

56.《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

(三)隱患排查與治理;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

(五)事故應急救援;

(六)安全檢查與考評;

(七)違約責任。

57.工作平臺臨空部分應設置安全護欄,護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臺高度為15m及以上時,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2m。 2)平臺高度低于15m時,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05m。 3)預熱器塔架的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2m。

58.進行危險源識別要求考慮:企業常規的和非常規活動;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作業場所內的一切設施。

59.按照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有關管理制度,企業應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所產生的風險和隱患進行重新辨識、評估和控制。

60.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采用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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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儀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預警指數系統,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61.總降配電間應做好防潮、防塵、防小動物、通風“三防”一通工作。

62.為生產而設置的深﹥0.2m、寬﹥0.1m的坑、壕、池應有可靠的防 護欄或蓋板。

63.鍋爐發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6各方面的原因:超壓運行;超溫運行;缺水、滿水事故;水質管理不善;水循環被破壞;違章操作。 64.造成起重機械起升繩斷裂的主要原因是:超載起吊拉斷鋼絲繩;起升限位開關失靈造成過卷拉斷鋼絲繩;斜吊、斜拉造成亂繩擠傷切斷鋼絲繩;鋼絲繩缺乏維護保養疲勞變形、磨損損傷;鋼絲繩達到或超過報廢標準仍在使用。

65.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的內容是: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 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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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爆破器材儲存管理應做到:

1)爆破器材要儲存在專用爆破器材庫,其他臨時庫房及場所不得儲存;

2)爆破器材應碼放整齊、穩固,不得傾斜; 3)進入庫區不得帶煙火及其他引火物;

4)進入庫區不應穿帶釘鞋和易產生靜電衣服,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5)庫區的消防、通信設備、警報和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 67.《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六條規定》的內容是:

1)必須在企業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設置告知卡,分別標明本企業、本崗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

2)必須在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明顯標志,標明風險內容、危險程度、安全距離、防控辦法、應急措施等內容。

3)必須在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較大危險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標志,標明治理責任、期限及應急措施。

4)必須在工作崗位標明安全操作要點。

5)必須及時向員工公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和整改結果。

6)必須及時更新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內容,建立檔案。 68.對卷揚機安全使用的要求是:安裝位置要符合有關要求;卷揚機司機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最少要保留3-5圈;鋼絲繩要定期涂油并要放在專用的槽道里以防碾壓傾扎,破壞鋼絲繩的強度。

69.起重作業“十不吊”的內容是: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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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負荷不吊; 3)工件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7)歪拉斜拽不吊;

8)吊物邊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或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10)六級以上強風無防護措施不吊。

第四節 祁連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

《祁連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的主要內容是:

(一)生命高于一切,安全是最大效益。

(二)一切事故皆可預防,一切事故皆可避免。

(三)有了安全不等于有了一切,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

(四)安全是領導者的責任與承諾,是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五)人身不受傷害就是對家庭最好的承諾。

(六)各級主管必須親自進行安全檢查,各類隱患必須得到及時整改。

(七)沒有安全技能和意識的員工,是不合格的員工。

(八)安全只相信逐級確認,不相信口頭承諾。

(九)員工的直接參與是安全的關鍵。

(十)管理風險,控制危險,消除隱患,預防事故。

第五節 祁連山員工十大安全行為規范

《祁連山員工十大安全行為規范》主要內容是:

(一)必須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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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備檢修必須辦理停電作業票。

(三)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四)設備開機前,中控必須與現場巡檢人員進行確認。

(五)高危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六)設備檢修和開機前必須辦理簽字確認審批手續。

(七)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八)無證照嚴禁操作特種設備和機動車輛。

(九)嚴禁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轉動/移動的設備或物件。

(十)任何人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第六節 祁連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1.《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相關方現場負責人必須參加所在單位組織召開的安委會、安全例

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專題會議,落實會議要求。”

2. 《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業務主管部門對相關方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對相關方的安全資質、安全資格進行審查并備案。 2)負責與合格的相關方簽訂業務合同或協議,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告知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相應的控制措施,通知相關方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并保存告知記錄。

3)負責審核相關方施工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檢查交底情況。

4)負責對相關方作業進行協調管理。 5)負責對相關方進行安全績效評價。

3.《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規定:檢修作業實行領導帶班制度,大修作業由總經理帶班,中修作業由副總經理帶班,日常檢修作業由部門領導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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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檢修主管部門要制訂停機、檢修、開機方案,對具體檢修活動進行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應 的風險控制措施。重大高危項目的檢修方案、安全措施,要召開專題 會議討論,總經理批準后嚴格執行。

5.《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檢修前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3)個體勞動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6.《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進入水泥窯、預熱器、篦冷機、管磨機、破碎機、選粉機、增濕塔、收塵器、鍋爐、儲氣罐、各類儲庫、料倉、熟料輸送地坑、爐膛、煙道、水井、循環水池、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和商砼攪拌機等各類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高危作業審批。

7.《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電氣設備檢修,要嚴格執行《電業安全作業規程》,辦理停電工作票,一個工作點辦理一張工作票,禁止一張工作票停多條線路。

8.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事故發生車間(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向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及主管領導報告,子公司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在接到報告后根據中材集團的有關規定,應在1小時內上報中材集團安全環保部,該事故信息在逐級上報過程中每一層級之間的傳遞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9.公司《2013年第二次安委會會議紀要》規定: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寧可犧牲運轉指標也要按程序、按制度辦事,真正將“安全第一”的思想貫徹到具體行動中,切實從重運行指標轉到重安全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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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山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5.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停止供電執法行動時(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除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6.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7.《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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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8.《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 的罰款:

1)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2)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5)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9.《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的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必須落實“黨政同責”要求,董事長、黨組織書記、總經理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承擔領導責任。

(二)必須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職責。

(三)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主任。

(四)必須落實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安全管理人員。

(五)必須落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業績考核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并向社會公示。

(六)必須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 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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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司對各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1.《2013年第二次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規定:子公司總經理直接分管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管理部門,副總經理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對總經理負責。

2.《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大中型檢修項目,必須成立檢修指揮部,大修指揮部的負責人由總經理擔任,中修指揮部的負責人由分管副總經理擔任。” 3.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發生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責任事故,對子公司總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給予降職處理。

第三節 其他要求

1.習近平2013年11月在青島黃島經濟開發區考察輸油管線泄漏引發爆燃事故搶險工作中講到:所有企業都必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要加大隱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務必見到成效。

2.安全生產的“三必須”是指: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3.《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指出企業安全承諾應具有以下特點:

1)切合企業特點和實際,反映共同安全志向;

2)明確安全問題在組織內部具有最高優先權:

3)聲明所有與企業安全有關的重要活動都追求卓越;

4)含義清晰明了,并被全體員工和相關方所知曉和理解。

第三章 中層管理人員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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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法律法規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規 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 員。

3.《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用人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用人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7.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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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8.《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節 標準規范

1.安全生產投入費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評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安全標志及標識;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活動。

2.水泥生產企業應建立回轉窯專項檢查制度,要規定回轉窯檢查內容、檢查頻次,并定期檢查、做好相關運行記錄。

3.氧氣瓶、乙炔瓶應分庫存放??掌?、實瓶也應分開放置,應保持1.5m以上距離,且有明顯標記。

4.壓力表每半年檢測一次,安全閥和起重機械每年檢測一次。 5.生產現場使用表壓超過0.1MPa的液體和氣體的設備和管路,應 安裝壓力表,必要時還應安裝安全閥和逆止閥等安全裝置。 6.變配電系統門、窗、自然通風的孔洞都應該采用金屬網和建筑材料封閉,金屬網孔應小于10毫米×10毫米。

7.鋼絲繩編接長度應大于15倍繩徑,且不小于300mm,卡接繩卡間距應不小于6倍繩徑,壓板在主繩一側。

8.汽輪機油站應有事故放油池,油箱事故放油閥門,并距離油箱有 一定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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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導電粉塵及產生易燃易爆氣體的危險作業環境,必須采用密閉式或防爆式配電箱的電氣設施。

10.含有大量煙塵但不屬于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選用防塵型照 明器材。

11.運載給料設備(板鏈提升機、板鏈斗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空 氣輸送斜槽、斗式提升機等)的每個操作工位、升降段、轉彎處必須 設置急停裝置,同時保證每30米范圍內應不少于1個急停裝置。 12.破碎、配料、粉磨、物料輸送、煅燒、選粉、裝運等主要產塵點應設置有效收塵設施。

13.安全帽、絕緣手套、呼吸器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到期強制報廢。 14.《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規定:產生職 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場所入口處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或設備附近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其中,產生粉塵的場所應設置“注意粉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置“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15.防治礦山邊坡滑坡的措施有:合理確定臺階高度和平臺寬度,正確選擇臺階坡面角和最終邊坡角參數;選擇合理的開采順序、推進方向,合理進行爆破作業;制定嚴格的邊坡管理制度。

第三節 公司對各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1.《2013年第二次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規定:檢修前安全員和檢修負責人要共同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逐項進行檢查并簽字確認,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實施檢修作業;檢修結束開機前由安全員、設備技術人員、檢修負責人要對人員與工具、現場清理情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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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設施恢復情況、檢修質量等工作進行逐項檢查驗收并簽字確認后,主管領導方能批準實施試車與開機工作。

2.在檢修維作業前,檢修指揮部要召開檢修前的協調會議,對參加檢修的所有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技術交底與安全教育,做到思想落實、組織落實、手續落實、安全措施落實。

第四章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1.《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義務有: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 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 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 以處理。

2.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 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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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節 標準規范

1.給料或轉運料斗及料槽開口位置應設防護裝置,在無安全措施的條件下嚴禁人工疏通,嚴禁輸送設施設備運行時進行維護調整、人體接近或觸摸運轉的部位。

2.人工進入篦冷機內清理作業前必須停下窯、冷卻機、破碎機、空氣炮等與篦冷機有關的所有設備,并將預熱器翻板閥鎖死,對相應的開關、閥門上鎖并掛警示牌。

3.電焊機使用時嚴禁用廠房金屬結構、管道、軌道等作為焊接二次回路。

4.起重機械設備吊運物行走的安全路線,不應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崗位或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且不應隨意越過主體設備。

5.預熱器清堵作業必須遵循由下而上的原則,嚴禁多孔上下同時清料;用高壓氣體清料時,必須保證清料管穿透料層,防止噴料,專人控制高壓氣體閥門;清堵作業人員應站在上風口,應側身對著清料孔,防止垮料、噴料造成人員燙傷。

6.高壓氣體(壓縮空氣、空氣炮)使用應遵守相應的安全作業規程,非現場指定操作人員禁止使用空氣炮,施放空氣炮前必須確認現場安全,禁止用壓縮空氣清潔設備,禁止對人體部分進行吹氣。 7.檢修完工后,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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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8.起重機具至電壓線路導線間距的最小距離,線路電壓在1kv及1kv以下不應小于1.5m,10kv者不應小于2m。

9.叉車作業時,嚴禁貨叉上站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10.閘閥和截止閥之類的閥門,關閉或開啟到頭,要回轉1/4-1/2圈,以利于檢查閥門開關狀態,避免開、關過緊,損壞閥件。

11.清理皮帶機底部及滾筒積料,必須辦理皮帶機停電工作票并掛牌上鎖。

12.爆破裝藥作業過程中,應用木、竹質炮棍搗裝炸藥。

13. 60、推土機作業最大允許坡度,上坡25°,下坡30°,橫坡6°。 14.挖掘機裝載時,鏟斗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汽車司機不應停留在司機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

15.《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要求,企業的員工應充分理解和接受企業的安全承諾,并結合崗位工作任務實踐這種安全承諾。每個員工應:

1)在本職工作上始終采取安全的方法; 2)對任何與安全相關的工作保持質疑的態度; 3)對任何安全異常和事件保持警覺并主動報告; 4)接受培訓,在崗位工作中具有改進安全績效的能力; 5)與管理者和其他員工進行必要的溝通。

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規定: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三節 公司對子公司員工安全管理規定

1.《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檢修人員必須服從指揮,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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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施工”:即檢修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施工、起重設備工具不合格不施工、高空作業和多層次交叉作業無防護措施不施工、沒有明確檢修任務不施工。

2.《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檢修工作中,現場作業人員要認真做到“七想七不干”,即:想安全禁令,不遵守不干;想安全風險,不清楚不干;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想安全環境,不合格不干;想安全技能,不具備不干;想安全用品,不配齊不干;想安全確認,不落實不干。

3.《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管理制度,嚴禁同一開 關控制2臺及以上用電設備。

4.在水泥磨機內檢維修作業未執行停電、掛牌、上鎖制度,容易發生機械傷害和高處墜落事故,為防止事故發生,應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進入磨機時,應停機停電、掛牌、上鎖;

2)應設有專人監護; 3)應采用安全照明; 4)應保持通風良好。

第四節 其他要求

1.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是: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 作業,并勸阻他人的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 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 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 現場,作好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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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生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護作業現場清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 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2.上班工作前要做好以下“五查”工作:

1)查工作現場是否整齊,清潔; 2)查生產環境有無造成事故的隱患; 3)查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牢固可靠; 4)查工、器具有無缺陷和損壞現象; 5)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佩帶齊全。

3.作業人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方面應該做到“三會”即: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4.電弧焊的主要危險因素有:觸電;金屬煙塵;有毒氣體;弧光輻射;火災、爆炸。

5.對電收塵系統進行檢查維修時要做到:必須確認接地裝置完好; 放電、驗電合格后方可進行;現場必須要有監護人員。

6.汽輪機故障停機時,應遵照以下原則處理: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性質、范圍作出判斷;迅速解除對人身和設備的危險;在保證設備不受損失的前提下,盡快恢復供電;嚴格執行運行操作規程,嚴禁誤操作。 7.脫硝系統氨水儲罐無專人管理,未設置氨氣濃度報警系統、防泄漏裝置和防靜電系統,容易發生中毒和窒息、灼燙、爆炸等事故,需 要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應對脫硫脫硝的原料嚴格管理,采取專人看護,單獨儲存。

2)應設置氨氣濃度報警系統、 防泄漏裝置和防靜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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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配置緊急噴淋裝置和應急藥品等應急物品。

4)采用封閉廠房儲存還原劑時,電氣設備應采用防腐、防爆型。 8.攪拌機清罐作業時應做到:

1)切斷攪拌機主電機電源,并通知控制室,同時將控制柜的鑰匙交由進入罐體內的作業人員保管;

2)將攪拌機自帶安全按鈕開關斷開,并取下鑰匙由進入罐體內的作業人員保管;

3)打開檢修門,保證上蓋安全開關處于斷開狀態; 4)確認攪拌機無法啟動,方可進入攪拌機工作;

5)作業完畢后,確認攪拌機罐內無人或其他異物(如工具、零配件等)后,方可接通主機電源。

9.物料控制分析作業過程中,在電熱干燥箱里烘干水分時要使用絕緣的長柄鉗取放樣品,防止燙傷、觸電,嚴禁直接用手直接取放樣品。 10.化驗人員進行強酸強堿操作時,應穿好防酸堿工作服,戴好防毒面具和防酸堿手套;配制強酸強堿或其它溶液時(如濃硫酸、固體堿、氨水、阻垢劑),應將酸堿溶液或固體堿少量多次的融入水中并不斷攪拌,防止濺出傷人。

11.眼睛或皮膚被酸灼傷時,應立即用水和2%的碳酸氫鈉沖洗,被堿灼傷時,應立即用水和2%的醋酸沖洗。

12.配制硝酸、鹽酸、硫酸、氫氟酸等強酸、強堿溶液時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必須戴橡膠手套,以免灼傷和腐蝕;開啟易揮發的試劑,必須蓋上濕布再打開;稀釋濃硫酸溶液時應在攪拌下將硫酸倒入水中。

13.藥品配置過程中,產生有毒氣體的操作必須在通風廚內進行。 14.化驗藥品管理過程中應該遵守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五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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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露天邊坡滑坡事故形成的原因主要有:露天邊坡角度設計偏大,或臺階沒按設計施工;邊坡有大的結構弱面;自然災害,如地震、山體滑移等;濫采亂挖等。

員工安全手冊免費范文第6篇

二〇一六年九月

為實現公司的科學發展和安全生產,不斷增強各級管理人員和崗位員工的安全生產觀念,提高安全生產業務素質和安全技能,特編制《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手冊》。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手冊》的編制是遵照“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理念,以提升安全文化軟實力管人為宗旨,體現了公司對廣大員工安全的關心。它是管理人員的必備手冊,是生產一線員工增長安全生產知識的得力助手。相信各級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員工都能從中有所裨益。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手冊》內容盡管分了四個部分,但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除對本身應掌握部分的知識要掌握之外,還應對其余部分知識有所掌握,不應絕對將其區分開來。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手冊》適用于公司系統員工安全學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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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用部分

第一節 法律、法規、條例 第二節 標準規范 第三節 辦法、規定及其他 第四節 祁連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 第五節 祁連山員工十大安全行為規范 第六節 祁連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二章 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第二節 公司對各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節 其他要求

第三章 中層管理人員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第二節 標準規范

第三節 公司對各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第二節 標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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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公司對子公司員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節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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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用部分

第一節 法律、法規、條例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安全生產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5.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6.工會的安全生產職責是:

1)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2)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3)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由全體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4)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5)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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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合同。

8.企業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有: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修改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10.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11.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1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14.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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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16.《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7.《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18.《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9.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0.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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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22.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3.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24.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 經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5)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6)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7)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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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上崗作業的。

25.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3)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 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6.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7.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28.《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有: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 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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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9.《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3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32.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33.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34.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5.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6.《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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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37.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8.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9.《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40.《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41.《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未制定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2.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4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4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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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4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6.《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47.《消防法》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48.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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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9.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50.按照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事故預警共分為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分別代表為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

51.《兩高發布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1)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2)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3)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4)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52.《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時,應當執行國家及行業關于危險作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1)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2)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3)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4)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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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標準規范

1.《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評定,并形成正式的評定報告。發生死亡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

2.《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要求,創建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標準化評定得分必須≧90分,考核年度內未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含相關方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3.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4.直爬梯的護籠底部距離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100—3000mm,水平籠箍垂直間距為1000mm。

5.危險場所和其他特定場所,照明器材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按其危險等級選用相應的照明器材;

2)有酸堿腐蝕的場所,應選用耐酸堿的照明器材; 3)潮濕地區,應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煙塵但不屬于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選用防塵型照明器材。

6.《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2003) 規定:管道內介質是水的管道應該用艷綠色標識 ,是壓縮空氣的應該用淺灰色標識,消防水應該用大紅色標識。

7.水泥企業需要設防火滅火裝置或自動報警裝置的重點部位有:煤堆場、煤粉制備系統、油庫、倉庫、稀油站、脫硝站房和配電室等。 8.檢維修作業使用氧氣乙炔時應注意: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氣瓶與明火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0m,氣瓶應有防傾倒裝置和防震圈,乙炔瓶應裝有回火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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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吊車應設有下列安全裝置:

1)吊車之間防碰撞裝置;

2)大、小行車端頭緩沖和防沖撞裝置; 3)過載保護裝置;

4)主、副卷揚限位、報警裝置; 5)登吊車信號裝置及門聯鎖裝置; 6)露天作業的防風裝置;

7)電動警報器或大型電鈴以及警報指示燈。

10.主要通道、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總降、電力室、中控室等工作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

11.在破碎機、提升機、球磨機、空壓機、通風機和電動機等高噪聲的設備附近作業的人員應佩戴護耳器。

12.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13.運載給料設備(板鏈提升機、板鏈斗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空 氣輸送斜槽、斗式提升機等)的急停裝置按鈕或拉扯拉繩開關,應滿足保證運輸線緊急停機的要求,不得自動恢復,必須采取手動恢復。 14.上鎖掛牌作業中的上鎖、解鎖原則是:

1)上鎖時,原則上應按照“先電氣 后工藝”和“先高壓 后低壓”的順序進行

2)解鎖時,原則上應按照“先工藝 后電氣”和“先低壓 后高 壓”的順序進行

3)操作人員在上鎖程序中最先上鎖,最后解鎖。 4)作業人員在上鎖程序中最后上鎖,最先解鎖。

15.進入水泥窯、篦冷機開展檢查作業前應做到: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辦理設備停電和危險作業申請,與中控保持聯系,確認預熱器各級旋風筒內無堵料,鎖緊預熱器翻板閥,禁止轉窯,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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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合閘”警示牌;必須使用安全照明,同時現場設專人監護。 16.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氧含量濃度應在19.5-23.5%之間,一氧化碳濃度不得大于0.0024%,硫化氫氣體濃度不得大于0.00066%。 17.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做到:

1)手持電動工具根據使用的環境不同選擇相應的絕緣等級; 2)手持電動工具至少每3個月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檢測,且記錄完整有效;

3)手持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板及手柄應完好,無破損,無變形,不松動;

4)電源線中間不允許有接頭和破損;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18.固定式低壓電氣線路穿墻、樓板或地埋敷設時,都應穿管或采取其他保護;穿金屬管時管口應裝絕緣護套;室外埋設,上面應有保護層;電纜溝應有防火、排水設施。

19.觸電危險性大或作業環境差的生產車間、鍋爐房等場所,應采用密閉式動力照明箱、柜。

20.煤粉制備系統或危險品儲庫,必須采用密閉式防爆型電氣設施。 21.清理原煤、煤粉儲存庫時每次入庫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22.皮帶傳動機構離地面2m以下,應設防護罩,但在下列3種情況下,即使在2m以上也應加防護罩:皮帶輪中心距之間距離在3m以上;皮帶寬度在15cm以上;皮帶回轉速度在9m/min以上。

23.脫硝系統發生氨水火災事故時應采用霧狀水、二氧化碳和砂土進行滅火。

24.水泥窯頭臨時點火柴油罐區應該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有:

1)儲量 5m3 以下的窯頭臨時點火柴油罐, 非點火期間嚴禁存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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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罐區上方嚴禁架設電氣線路;

3)罐區附近應設置“嚴禁煙火”警示標志; 4)罐體應有效接地;

5)裝卸油過程中應采取靜電消散措施; 6)柴油罐應設置滅火器及消防應急沙池。

25.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底座、傳動裝置、金屬電線管、配電盤以及配電裝置的金屬構件、遮欄和電纜線的金屬外包皮等,均應采用保護接地或接零。

26.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

27.安全檢查的方式有: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和日常檢查等。

28.我國規定了紅、藍、黃、綠四種顏色為安全色,其含義和用途為:

1)紅色的含義為禁止、停止,主要用于禁止標志、停止信號,如機器、車輛上的緊急停止手柄或按鈕以及禁止人們觸動的部位。紅色也表示防火。

2)藍色的含義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于指令標志,如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具、道路指引車輛和行人行走方向的指令。

3)黃色的含義為警告注意,主要用于警告標志、警戒標志,如廠內危險機器和坑池周圍的警戒線、行車道中線、機械齒輪箱的部位等。

4)綠色的含義為提示安全狀態通行,主要用于提示標志,車間內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車輛通行標志、消防設備和其他安全防護裝置的位置。

29.《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中將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共分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大類。 30.《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安全規程》規定,水泥庫清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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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廠應成立清庫工作小組,制定清庫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批準方可作業。

31.《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規定:職業危害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 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2.常見安全標志可分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四類。

33.GB/T3608-2008將高處作業分為2m-5m,5m-15m,15m-30m和30m 以上四個級別。

34.《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安全規程》規定:在原煤、煤粉儲存庫清庫前和清庫中,應測量庫內一氧化碳和硫化氫氣體濃度。當庫內空氣中一氧化碳氣體濃度高于0.0024%或硫化氫氣體濃度高于0.00066%時,禁止清庫作業。清庫人員每次入庫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0min。

35.煤磨作業現場必須設置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安裝防靜電裝置;動火作業前必須申請同意,動火現場必須備好滅火器。

36.入窯檢查必須做到: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辦理設備停電和危險作業申請,與中控保持聯系,確認預熱器各級旋風筒內無堵料,鎖緊翻板閥,并禁止轉窯,掛好“禁止合閘”警示牌;進入窯筒體內必須使用安全照明,檢查窯內溫度及耐火磚、窯皮有無松垮、窯磚有無突出現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同時現場設專人監護。

37.運行中的鍋爐必須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年度檢驗證三證齊全。

38.手持電動工具電源線長度限制在6m以內,中間不許有接頭和破 損。工具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檢測。 39.需要進行許可審批的危險作業包括:

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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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處作業; 4)大型吊裝作業; 5)預熱器清堵作業; 6)篦冷機清大塊作業: 7)水泥生產筒型庫清庫作業; 8)交叉作業; 9)高溫作業; 10)其他危險作業。

40.水泥清庫作業入庫前基本要求是:清庫作業必須成立清庫工作小 組,制定清庫方案和應急預案;必須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批準;清庫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禁止在夜間和大風、雨、雪天等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應在清庫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必須關閉庫頂所有進料設備及閘板,將庫內料位放至最低限度;必須關閉庫底卸料口及充氣設備,禁止進料和放料;清庫前必須切斷空氣炮氣源、關閉所有氣閥,并將空氣炮供氣罐內壓縮空氣排空;清庫人員每次入庫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41.電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m,電源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 42.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主要表現在:

1)在沒有排除故障的情況下操作,沒有做好防護或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設備或不安全地使用設備; 4)處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地操作姿勢; 5)工作在運行中或又危險的設備上。

43.《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鄰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

44.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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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在設備內進行作業時,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 器內作業,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12V,所用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 防潮、防爆安全要求。

46.《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預警系統技術標準》企業安全生產預警狀態應劃分為安全、注意、警告、危險等4個等級,分別用綠色、橙色、黃色和紅色表示。

47.等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預警系統技術標準》中規定:企業選取的安全生產預警指標應至少包含:事故隱患、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及生產安全事故等4項預警指標。

48.道的基本識別色標識,應從以下五種方法中選擇: 1)管道全長上標識;

2)管道上以寬為150mm的色環標識; 3)管道上以長方形的識別色標牌標識;

4)管道上以帶箭頭的長方形識別色標牌標識;

5)管道上以系掛的識別色標牌標識。

49.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 50.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 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51.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進行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檢測,其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

52.動力照明箱(柜、板)的各類電氣元件、儀表、開關和線路排列應整齊,安裝牢固,操作方便,內外無積塵、積水和雜物,無裸露線頭。

53.對電焊機的存放及使用環境要求是:電焊機應安放在通風、干燥、無碰撞、無劇烈震動、無高溫、無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環境下使用,應采取防護措施保證其正常使用;使用場所應清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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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粉塵。

54.不能用水撲滅的火災主要包括:

1)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體的火災,如汽油、柴油等; 2)遇水產生燃燒物的火災,如:金屬鉀、鈉等火災,必須用砂 土火。

3)硫酸、鹽酸和硝酸引發的火災;

4)電氣火災未切斷電源前不能用水撲救,因為水是良導體,容易造成觸電。

55.干粉滅火器主要用于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和帶電設備的火災撲救工作。

56.滅火器上的壓力表用紅、黃、綠三色表示滅火器的壓力情況。當指針指在黃色區域,表示壓力偏高,超壓。綠色為正常。紅色為壓力過低,需要重新灌裝。

57.企業應禁止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應劃出非崗位操作人員行走的安全路線,其寬度一般不小于1.5m。

58.礦山需要進行安全確認的作業工序有:爆破作業、穿孔作業、挖裝作業、運輸作業、破碎系統運行、檢維修作業、有限空間作業、井巷及硐室開挖作業等。

59.礦山道路的急灣、陡坡、危險地段應設置安全警示標。 60.礦山山坡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應設置擋車墻等。

第三節 辦法、規定及其他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規定:加工、制造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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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中規定:車間(工段、區)級崗前 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5.《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 49號)規定: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滿足以下條件,期滿后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1)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2)建立并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一級企業應達到一 類水平,二級企業應達到二類及以上水平,三級企業應達到三類及以 上水平,實施自查自改自報;

3)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含相關方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4)安全監管部門在周期性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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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5)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種類型。其中綜合應急預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 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 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 工作方案。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9.《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10.《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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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 擅自作業的;

3)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1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中規定工貿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2)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3)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4)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5)未教育和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本規定正確佩戴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6)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的。

12.《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規定: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13.《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內容是:

(一)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 不合格作業。

(三)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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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四)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 崗作業。

(五)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1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要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管理制度,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要進行安全交底,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對作業安全負主體責任。

16.《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發包單位除審查 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外,還應當審查承包單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設備設施、安全教育培訓和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17.《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中規定: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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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18.《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總局第74號令)的主要內容是:

一、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二、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四、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五、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并定期組織考核。

六、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并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七、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

八、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并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九、必須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19.《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中明確規定:必須按規范使用防 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 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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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通知) 1)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3)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1.201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要經常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22.《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規定企業安全承諾應包括安全價值觀、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標等幾項內容。

23.《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中將生產過程中防護缺陷分為:無防護、防護裝置設施缺陷、防護不當、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夠和其他防護缺陷幾個方面。

24.在上鎖掛牌解鎖操作中會出現非正常拆鎖現象,即上鎖者本人不在場或沒有解鎖鑰匙時,且其警示標牌或安全鎖需要移去時的解鎖。拆鎖程序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與鎖的所有人聯系并取得其允許;

2) 經操作單位和作業單位雙方主管確認下述內容后方可拆鎖: a)確知上鎖的理由; b)確知目前工作狀況; c)檢查過相關設備;

d)確知解除該鎖及標牌是安全的; e)在該員工回到崗位,告知其本人。

25.高危作業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受工作性質、工藝流程、地理環境、工作環境等客觀因素的限制,所從事的作業比較復雜,易發生觸電或中毒,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安全監護的特殊作業。 26.“四不傷害”的主要內容是: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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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27.工作服著裝必須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三緊”。 28.安全帶使用原則是“高掛低用”。 29.電動葫蘆在使用中必須嚴守以下操作規定:

1)開動前應認真檢查設備的機械、電氣、鋼絲繩、吊鉤、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2)不得超負荷起吊。起吊時,手不準握在繩索與物件之間。吊物上升時嚴防撞頂。

3)起吊物件時,必須遵守掛鉤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捆扎時應牢固,在物體的尖角缺口處應設襯墊保護。

4)使用拖掛線電氣開關起動,絕緣必須良好。正確按動電鈕,操作時注意站立的位置。

5)電動葫蘆在軌道轉彎處或接近軌道盡頭時,必須減速運行。 6)作業結束后,應將操作手柄放進鎖控箱。

30.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生產最基本的制度,其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31.安全生產工作的“五同時”是指:企業領導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2.造成安全事故人的原因主要有:違章操作;休息不好,精力不集中;經驗不足,僥幸心理;生理缺陷;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等。 33.發生火災時,通常采用的滅火方法有冷卻法,隔離法,窒息法,抑制法四種。

34.常用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方法有直觀經驗分析法和系統安全分析法兩種。直觀經驗分析法又分為對照經驗法和類比法,其中對照經驗法是對照有關標準、法規、檢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經驗和判斷能力對評價對象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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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35.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 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兩類。

36.處理事故時應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四不放過”是指1)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2)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3)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4)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37.砂輪機操作時應戴好護目鏡,站在砂輪機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禁止側面磨削。

38.常見鍋爐缺水的主要原因有:操作人員疏忽大意,對水位監視不嚴未及時調整水位;水位計故障,造成假水位;給水自動裝置失靈或調整閥故障或給水管路故障,無法給水;排污閥、水冷壁管等損壞、漏水;操作人員忘關排污閥。

39.我國根據環境條件不同,將安全電壓規定為五個等級:6V、12V、24V、36V、42V。

40.具有雙重絕緣和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屬于Ⅱ類設備,Ⅱ類設備最明顯的標志是“回”

41.安全工作中經常說的“三寶”是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42.粉塵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就會發生爆炸:粉塵本身具有可燃性;粉塵懸浮在空氣中并達到一定的濃度;有足以引起粉塵爆炸的起始能量。

43.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是危害人體的決定因素,含量越高危害越大。游離二氧化硅是引起矽肺病的主要因素。

44.燃燒和火災發生必須同時具備氧化劑、可燃物和點火源三要素,在火災防治中,阻斷三要素的任何一個要素就可以撲滅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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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滅火器使用方法:操作者站在火源上風口,離火源3-5m迅速拉下安全環,手握噴嘴對準火點,壓下手柄,側身對準火源根部由近及遠掃射滅活,在干粉噴完前迅速撤離火場,火未熄滅應繼續更換操作。 46.引起觸電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使用有缺陷的電氣設備,觸及帶電的破舊電線,觸及未接地的電 氣設備及裸露線,開關、保險絲等;

2)無保護性的地線或地線質量不良; 3)非電氣工作人員進行電器維修; 4)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便攜式燈具; 5)缺少電氣危險警告警示標志。 47.識別危險源時要考慮以下內容:

1)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狀態; 2)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3)七個方面內容:人、機、物、料、環、建筑、管理。 48.不能用水撲滅的火災主要包括:

1)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體的火災,如汽油、柴油等; 2)遇水產生燃燒物的火災,如:金屬鉀、鈉等火災,必須用砂土滅火;

3)硫酸、鹽酸和硝酸引發的火災;

4)電氣火災未切斷電源前不能用水撲救,因為水是良導體,容易造成觸電;

49.變配電站的重要部位應設有“止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識。 50.安全防護設施要做到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有輪必有罩、有軸必有套 “四有四必有”。

51.反“三違”是為了防范事故的發生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

52.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表是鍋爐安全運行的三大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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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承包商等相關方進行統一管理,與承包商依法簽訂工程合同、簽訂安全協議,并收取安全風險保證金,保證金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5%。

54.安全生產原則是指在生產管理的基礎上,指導安全生產活動的通用規則,它包含系統原理、人本原理、預防原理、強制原理幾個方面的內容。

55.危險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疾病、 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它損失的根源或狀態。

56.《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

(三)隱患排查與治理;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

(五)事故應急救援;

(六)安全檢查與考評;

(七)違約責任。

57.工作平臺臨空部分應設置安全護欄,護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臺高度為15m及以上時,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2m。 2)平臺高度低于15m時,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05m。 3)預熱器塔架的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2m。

58.進行危險源識別要求考慮:企業常規的和非常規活動;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作業場所內的一切設施。

59.按照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有關管理制度,企業應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所產生的風險和隱患進行重新辨識、評估和控制。

60.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采用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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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儀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預警指數系統,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61.總降配電間應做好防潮、防塵、防小動物、通風“三防”一通工作。

62.為生產而設置的深﹥0.2m、寬﹥0.1m的坑、壕、池應有可靠的防 護欄或蓋板。

63.鍋爐發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6各方面的原因:超壓運行;超溫運行;缺水、滿水事故;水質管理不善;水循環被破壞;違章操作。 64.造成起重機械起升繩斷裂的主要原因是:超載起吊拉斷鋼絲繩;起升限位開關失靈造成過卷拉斷鋼絲繩;斜吊、斜拉造成亂繩擠傷切斷鋼絲繩;鋼絲繩缺乏維護保養疲勞變形、磨損損傷;鋼絲繩達到或超過報廢標準仍在使用。

65.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的內容是: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 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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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爆破器材儲存管理應做到:

1)爆破器材要儲存在專用爆破器材庫,其他臨時庫房及場所不得儲存;

2)爆破器材應碼放整齊、穩固,不得傾斜; 3)進入庫區不得帶煙火及其他引火物;

4)進入庫區不應穿帶釘鞋和易產生靜電衣服,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5)庫區的消防、通信設備、警報和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 67.《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六條規定》的內容是:

1)必須在企業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設置告知卡,分別標明本企業、本崗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

2)必須在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明顯標志,標明風險內容、危險程度、安全距離、防控辦法、應急措施等內容。

3)必須在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較大危險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標志,標明治理責任、期限及應急措施。

4)必須在工作崗位標明安全操作要點。

5)必須及時向員工公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和整改結果。

6)必須及時更新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內容,建立檔案。 68.對卷揚機安全使用的要求是:安裝位置要符合有關要求;卷揚機司機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最少要保留3-5圈;鋼絲繩要定期涂油并要放在專用的槽道里以防碾壓傾扎,破壞鋼絲繩的強度。

69.起重作業“十不吊”的內容是: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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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負荷不吊; 3)工件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7)歪拉斜拽不吊;

8)吊物邊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或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10)六級以上強風無防護措施不吊。

第四節 祁連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

《祁連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的主要內容是:

(一)生命高于一切,安全是最大效益。

(二)一切事故皆可預防,一切事故皆可避免。

(三)有了安全不等于有了一切,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

(四)安全是領導者的責任與承諾,是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五)人身不受傷害就是對家庭最好的承諾。

(六)各級主管必須親自進行安全檢查,各類隱患必須得到及時整改。

(七)沒有安全技能和意識的員工,是不合格的員工。

(八)安全只相信逐級確認,不相信口頭承諾。

(九)員工的直接參與是安全的關鍵。

(十)管理風險,控制危險,消除隱患,預防事故。

第五節 祁連山員工十大安全行為規范

《祁連山員工十大安全行為規范》主要內容是:

(一)必須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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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備檢修必須辦理停電作業票。

(三)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四)設備開機前,中控必須與現場巡檢人員進行確認。

(五)高危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六)設備檢修和開機前必須辦理簽字確認審批手續。

(七)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八)無證照嚴禁操作特種設備和機動車輛。

(九)嚴禁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轉動/移動的設備或物件。

(十)任何人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第六節 祁連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1.《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相關方現場負責人必須參加所在單位組織召開的安委會、安全例

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專題會議,落實會議要求。”

2. 《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業務主管部門對相關方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對相關方的安全資質、安全資格進行審查并備案。 2)負責與合格的相關方簽訂業務合同或協議,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告知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相應的控制措施,通知相關方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并保存告知記錄。

3)負責審核相關方施工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檢查交底情況。

4)負責對相關方作業進行協調管理。 5)負責對相關方進行安全績效評價。

3.《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規定:檢修作業實行領導帶班制度,大修作業由總經理帶班,中修作業由副總經理帶班,日常檢修作業由部門領導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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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檢修主管部門要制訂停機、檢修、開機方案,對具體檢修活動進行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應 的風險控制措施。重大高危項目的檢修方案、安全措施,要召開專題 會議討論,總經理批準后嚴格執行。

5.《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檢修前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3)個體勞動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6.《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進入水泥窯、預熱器、篦冷機、管磨機、破碎機、選粉機、增濕塔、收塵器、鍋爐、儲氣罐、各類儲庫、料倉、熟料輸送地坑、爐膛、煙道、水井、循環水池、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和商砼攪拌機等各類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高危作業審批。

7.《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電氣設備檢修,要嚴格執行《電業安全作業規程》,辦理停電工作票,一個工作點辦理一張工作票,禁止一張工作票停多條線路。

8.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事故發生車間(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向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及主管領導報告,子公司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在接到報告后根據中材集團的有關規定,應在1小時內上報中材集團安全環保部,該事故信息在逐級上報過程中每一層級之間的傳遞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9.公司《2013年第二次安委會會議紀要》規定: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寧可犧牲運轉指標也要按程序、按制度辦事,真正將“安全第一”的思想貫徹到具體行動中,切實從重運行指標轉到重安全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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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山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5.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停止供電執法行動時(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除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6.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7.《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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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8.《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 的罰款:

1)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2)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5)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9.《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的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必須落實“黨政同責”要求,董事長、黨組織書記、總經理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承擔領導責任。

(二)必須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職責。

(三)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主任。

(四)必須落實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安全管理人員。

(五)必須落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業績考核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并向社會公示。

(六)必須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 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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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司對各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1.《2013年第二次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規定:子公司總經理直接分管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管理部門,副總經理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對總經理負責。

2.《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大中型檢修項目,必須成立檢修指揮部,大修指揮部的負責人由總經理擔任,中修指揮部的負責人由分管副總經理擔任。” 3.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發生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責任事故,對子公司總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給予降職處理。

第三節 其他要求

1.習近平2013年11月在青島黃島經濟開發區考察輸油管線泄漏引發爆燃事故搶險工作中講到:所有企業都必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要加大隱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務必見到成效。

2.安全生產的“三必須”是指: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3.《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指出企業安全承諾應具有以下特點:

1)切合企業特點和實際,反映共同安全志向;

2)明確安全問題在組織內部具有最高優先權:

3)聲明所有與企業安全有關的重要活動都追求卓越;

4)含義清晰明了,并被全體員工和相關方所知曉和理解。

第三章 中層管理人員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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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法律法規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規 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 員。

3.《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用人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用人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7.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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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8.《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節 標準規范

1.安全生產投入費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評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安全標志及標識;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活動。

2.水泥生產企業應建立回轉窯專項檢查制度,要規定回轉窯檢查內容、檢查頻次,并定期檢查、做好相關運行記錄。

3.氧氣瓶、乙炔瓶應分庫存放??掌?、實瓶也應分開放置,應保持1.5m以上距離,且有明顯標記。

4.壓力表每半年檢測一次,安全閥和起重機械每年檢測一次。 5.生產現場使用表壓超過0.1MPa的液體和氣體的設備和管路,應 安裝壓力表,必要時還應安裝安全閥和逆止閥等安全裝置。 6.變配電系統門、窗、自然通風的孔洞都應該采用金屬網和建筑材料封閉,金屬網孔應小于10毫米×10毫米。

7.鋼絲繩編接長度應大于15倍繩徑,且不小于300mm,卡接繩卡間距應不小于6倍繩徑,壓板在主繩一側。

8.汽輪機油站應有事故放油池,油箱事故放油閥門,并距離油箱有 一定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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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導電粉塵及產生易燃易爆氣體的危險作業環境,必須采用密閉式或防爆式配電箱的電氣設施。

10.含有大量煙塵但不屬于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選用防塵型照 明器材。

11.運載給料設備(板鏈提升機、板鏈斗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空 氣輸送斜槽、斗式提升機等)的每個操作工位、升降段、轉彎處必須 設置急停裝置,同時保證每30米范圍內應不少于1個急停裝置。 12.破碎、配料、粉磨、物料輸送、煅燒、選粉、裝運等主要產塵點應設置有效收塵設施。

13.安全帽、絕緣手套、呼吸器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到期強制報廢。 14.《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規定:產生職 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場所入口處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或設備附近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其中,產生粉塵的場所應設置“注意粉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置“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15.防治礦山邊坡滑坡的措施有:合理確定臺階高度和平臺寬度,正確選擇臺階坡面角和最終邊坡角參數;選擇合理的開采順序、推進方向,合理進行爆破作業;制定嚴格的邊坡管理制度。

第三節 公司對各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1.《2013年第二次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規定:檢修前安全員和檢修負責人要共同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逐項進行檢查并簽字確認,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實施檢修作業;檢修結束開機前由安全員、設備技術人員、檢修負責人要對人員與工具、現場清理情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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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設施恢復情況、檢修質量等工作進行逐項檢查驗收并簽字確認后,主管領導方能批準實施試車與開機工作。

2.在檢修維作業前,檢修指揮部要召開檢修前的協調會議,對參加檢修的所有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技術交底與安全教育,做到思想落實、組織落實、手續落實、安全措施落實。

第四章 員工安全知識應知應會

第一節 法律法規

1.《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義務有: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 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 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 以處理。

2.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 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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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節 標準規范

1.給料或轉運料斗及料槽開口位置應設防護裝置,在無安全措施的條件下嚴禁人工疏通,嚴禁輸送設施設備運行時進行維護調整、人體接近或觸摸運轉的部位。

2.人工進入篦冷機內清理作業前必須停下窯、冷卻機、破碎機、空氣炮等與篦冷機有關的所有設備,并將預熱器翻板閥鎖死,對相應的開關、閥門上鎖并掛警示牌。

3.電焊機使用時嚴禁用廠房金屬結構、管道、軌道等作為焊接二次回路。

4.起重機械設備吊運物行走的安全路線,不應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崗位或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且不應隨意越過主體設備。

5.預熱器清堵作業必須遵循由下而上的原則,嚴禁多孔上下同時清料;用高壓氣體清料時,必須保證清料管穿透料層,防止噴料,專人控制高壓氣體閥門;清堵作業人員應站在上風口,應側身對著清料孔,防止垮料、噴料造成人員燙傷。

6.高壓氣體(壓縮空氣、空氣炮)使用應遵守相應的安全作業規程,非現場指定操作人員禁止使用空氣炮,施放空氣炮前必須確認現場安全,禁止用壓縮空氣清潔設備,禁止對人體部分進行吹氣。 7.檢修完工后,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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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8.起重機具至電壓線路導線間距的最小距離,線路電壓在1kv及1kv以下不應小于1.5m,10kv者不應小于2m。

9.叉車作業時,嚴禁貨叉上站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10.閘閥和截止閥之類的閥門,關閉或開啟到頭,要回轉1/4-1/2圈,以利于檢查閥門開關狀態,避免開、關過緊,損壞閥件。

11.清理皮帶機底部及滾筒積料,必須辦理皮帶機停電工作票并掛牌上鎖。

12.爆破裝藥作業過程中,應用木、竹質炮棍搗裝炸藥。

13. 60、推土機作業最大允許坡度,上坡25°,下坡30°,橫坡6°。 14.挖掘機裝載時,鏟斗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汽車司機不應停留在司機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

15.《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要求,企業的員工應充分理解和接受企業的安全承諾,并結合崗位工作任務實踐這種安全承諾。每個員工應:

1)在本職工作上始終采取安全的方法; 2)對任何與安全相關的工作保持質疑的態度; 3)對任何安全異常和事件保持警覺并主動報告; 4)接受培訓,在崗位工作中具有改進安全績效的能力; 5)與管理者和其他員工進行必要的溝通。

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規定: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三節 公司對子公司員工安全管理規定

1.《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檢修人員必須服從指揮,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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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施工”:即檢修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施工、起重設備工具不合格不施工、高空作業和多層次交叉作業無防護措施不施工、沒有明確檢修任務不施工。

2.《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檢修工作中,現場作業人員要認真做到“七想七不干”,即:想安全禁令,不遵守不干;想安全風險,不清楚不干;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想安全環境,不合格不干;想安全技能,不具備不干;想安全用品,不配齊不干;想安全確認,不落實不干。

3.《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管理制度,嚴禁同一開 關控制2臺及以上用電設備。

4.在水泥磨機內檢維修作業未執行停電、掛牌、上鎖制度,容易發生機械傷害和高處墜落事故,為防止事故發生,應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進入磨機時,應停機停電、掛牌、上鎖;

2)應設有專人監護; 3)應采用安全照明; 4)應保持通風良好。

第四節 其他要求

1.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是: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 作業,并勸阻他人的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 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 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 現場,作好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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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生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護作業現場清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 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2.上班工作前要做好以下“五查”工作:

1)查工作現場是否整齊,清潔; 2)查生產環境有無造成事故的隱患; 3)查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牢固可靠; 4)查工、器具有無缺陷和損壞現象; 5)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佩帶齊全。

3.作業人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方面應該做到“三會”即: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4.電弧焊的主要危險因素有:觸電;金屬煙塵;有毒氣體;弧光輻射;火災、爆炸。

5.對電收塵系統進行檢查維修時要做到:必須確認接地裝置完好; 放電、驗電合格后方可進行;現場必須要有監護人員。

6.汽輪機故障停機時,應遵照以下原則處理: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性質、范圍作出判斷;迅速解除對人身和設備的危險;在保證設備不受損失的前提下,盡快恢復供電;嚴格執行運行操作規程,嚴禁誤操作。 7.脫硝系統氨水儲罐無專人管理,未設置氨氣濃度報警系統、防泄漏裝置和防靜電系統,容易發生中毒和窒息、灼燙、爆炸等事故,需 要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應對脫硫脫硝的原料嚴格管理,采取專人看護,單獨儲存。

2)應設置氨氣濃度報警系統、 防泄漏裝置和防靜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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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配置緊急噴淋裝置和應急藥品等應急物品。

4)采用封閉廠房儲存還原劑時,電氣設備應采用防腐、防爆型。 8.攪拌機清罐作業時應做到:

1)切斷攪拌機主電機電源,并通知控制室,同時將控制柜的鑰匙交由進入罐體內的作業人員保管;

2)將攪拌機自帶安全按鈕開關斷開,并取下鑰匙由進入罐體內的作業人員保管;

3)打開檢修門,保證上蓋安全開關處于斷開狀態; 4)確認攪拌機無法啟動,方可進入攪拌機工作;

5)作業完畢后,確認攪拌機罐內無人或其他異物(如工具、零配件等)后,方可接通主機電源。

9.物料控制分析作業過程中,在電熱干燥箱里烘干水分時要使用絕緣的長柄鉗取放樣品,防止燙傷、觸電,嚴禁直接用手直接取放樣品。 10.化驗人員進行強酸強堿操作時,應穿好防酸堿工作服,戴好防毒面具和防酸堿手套;配制強酸強堿或其它溶液時(如濃硫酸、固體堿、氨水、阻垢劑),應將酸堿溶液或固體堿少量多次的融入水中并不斷攪拌,防止濺出傷人。

11.眼睛或皮膚被酸灼傷時,應立即用水和2%的碳酸氫鈉沖洗,被堿灼傷時,應立即用水和2%的醋酸沖洗。

12.配制硝酸、鹽酸、硫酸、氫氟酸等強酸、強堿溶液時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必須戴橡膠手套,以免灼傷和腐蝕;開啟易揮發的試劑,必須蓋上濕布再打開;稀釋濃硫酸溶液時應在攪拌下將硫酸倒入水中。

13.藥品配置過程中,產生有毒氣體的操作必須在通風廚內進行。 14.化驗藥品管理過程中應該遵守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五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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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露天邊坡滑坡事故形成的原因主要有:露天邊坡角度設計偏大,或臺階沒按設計施工;邊坡有大的結構弱面;自然災害,如地震、山體滑移等;濫采亂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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