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我國修改后的行政復議論文范文

2024-03-14

我國修改后的行政復議論文范文第1篇

歲月如歌,《行政訴訟法》轉眼之間已經實施20周年了??v觀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有其壯烈、偉大的一面,也有其艱辛、悲哀的一面,凸現了中國處于深刻社會轉型時期的社會矛盾,并昭示了中國法治路途之艱難和遙遠。

正如人們所期盼的,20年前該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起步,也標志著我國公民公權利的司法保障制度開始確立,其積極意義不容忽視:該法明顯促進了保護公民權利、抑制權力過度擴張的行政法治理念、理論和意識的樹立和形成,啟動并加快了我國各級政府法治建設的步伐;該法建立了公民與政府可以平等“對簿公堂”的平臺,使司法權可以對行政權有所制約,使我國權力結構模式逐步趨向完善;該法還明顯加快了我國行政立法體系的完善,推動了我國行政法理論體系的建立,可以毫不夸張地說20年來中國行政法學理論方面取得的成就令世人刮目相看。

但《行政訴訟法》和其他任何一部法律一樣,其生命力只能體現在其實施過程中。由于這部法律的特殊性,因此其實施必然遭遇到比其他法律更多的瓶頸和困難。20年,在漫長的中國法治化進程中可以說僅僅是短暫的瞬間,但該法的實施,已經給了我們很多的反思和啟示。

現實與紙上的差距

首先就是要深刻研究《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環境,深刻研究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社會矛盾,尤其是新形勢下官民關系和矛盾的新特點,把《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看作憲法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重要環節來推進。

對于我國法治進程的宣傳,包括對于《行政訴訟法》實施效果的宣傳要實事求是,既要宣傳成績、鼓舞信心,更要挖掘問題,尋找對策。切忌盲目歌功頌德,一片叫好,而漠視客觀問題和困難之存在。借用溫家寶總理最近在回答外國人士時的一句話來表達:“實現公平正義是我們政府的良心”,作為有良心的公法學者和政法部門領導,應該把《行政訴訟法》實施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目標之重要一環、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之重要一環來對待。這樣的紀念才有其真正的價值。

事實上,我國目前處于深刻的社會轉型時期,也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時期,法治建設方面恰恰存在不少問題。而這些問題正是人民最不滿意、最為關注的。就2009年來說,群體性事件、典型大案要案甚多,輿論報道和群眾關注的案件和事件頻繁發生(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一個報告中也承認:“行政案件申訴上訪率高,是長期困惑法院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梢?,目前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社會矛盾的關聯性、敏感性、對抗性明顯增強,而且越來越集中地體現在農村土地征用、城鎮房屋拆遷、勞資糾紛、醫患矛盾、環境污染等敏感事件上,由于官民關系在一些地方惡化,以致發生多起令人震驚的殺害官員的犯罪案件,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胡錦濤總書記在2005年就指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2007年又提出“三個至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憲法法律至上”。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斷發出“人民司法為人民”的強烈口號,以及提出“能動司法”、“司法能動”等使人耳目一新的號召。但是《行政訴訟法》的實際實施效果如何呢?那么多的官民之間的糾紛乃至群體性事件的頻發過程中,行政訴訟制度在預防、消解和解決這些社會矛盾的過程中究竟發揮了多大的實際作用?為什么人民的訴愿、期待和渴望往往得不到應有的回應?無論是從民眾的渴望,還是學者的期待來看,《行政訴訟法》總體實施效果還有待提高,現實中的《行政訴訟法》與紙上的《行政訴訟法》還有不小的差距。大環境更重要

《行政訴訟法》的實施觸動行政權力利益的神經,更牽動著廣大公民,包括利益受損公民敏感的神經。因此,目前《行政訴訟法》實施中的困難,與其說是這部法律有其不成熟、不完善的一面,有立法細節和技術的不完善的方面,還不如說這部法實施的社會環境還存在不理想的方面?!缎姓V訟法》實施所遇到的社會環境濃縮了我國改革過程中政府和市場、社會之間的復雜關系。

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社會發展研究課題組在最近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在我國改革過程中,市場已在逐步從高度集權的總體性體制中分離,但是當前一種以權力重組市場要素、以權力的擴張占領社會領域、企圖以獨大的權力包攬一切的趨勢十分明顯。他們的見解是:“中國迫切需要一種更有效的治理結構。是通過社會的重建,形成政府、市場、社會相互配合的治理結構,還是造就一種更強大的權力來包打天下?我們正處在歷史的十字路口?!惫P者附和這一見解:當前中國實施《行政訴訟法》所遇到的是“強權力、弱市場”的大環境,是“富的愈富,窮的愈窮”的大環境,是某些地方非法管治手段頻出的大環境。

一方面,黨中央廣辟言路。開展網民“直通中南?!钡拿裰鲊L試活動,另一方面,類似某地教育局發布紅頭文件禁止教師“亂說話”等公然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事件不斷發生,這就是中國目前斑駁復雜的法治環境。如果對大環境不了解、對大方向不明確,奢談《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又何其容易。中央領導同志布置2010年政法隊伍的三項重點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筆者認為這三項重點工作正是針對目前我國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提出來的?!缎姓V訟法》的實施與這三項重點工作緊密相關。因此,從文本和規范研究《行政訴訟法》自身存在的問題固然重要,但功夫更在法外,從該法與外部社會環境相適應,特別是從外部法治環境之改善來著手提高《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效果看來更為關鍵。

溫家寶總理在最近召開的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上指出:“在和平建設時期,執政黨的最大危險是腐敗,而孳生腐敗的根本原因是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和制約?!痹谑袌鼋洕鷹l件下。在民主化進程中,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政府,需要多大范圍、多大力度的行政權力,需要對行政權力給予何種合適而有效的監督,是我們首當其沖需要思考的問題;尤其要看到,黨中央提出要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之后,中國公民的維權法律意識空前覺醒,在這樣的形勢下,我們的《行政訴訟法》應該如何與時俱進、適應環境并改造環境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實踐性課題。

多問幾個“為什么”

 最后,《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應該從當前審判實踐中的問題解決人手,要從研究久拖不決的大案、要案、難案人手,從容易導致或者已經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的老大難案件人手,認真研究和處理這些典型性案件、影響性案件,從立法、執法、司法等多角度找到問題的癥結。特別要增強憂患意識和問題意識:為什么20年前就存在的起訴難、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申訴難至今依然沒有很好解決,為什么公民不敢告、政府不愿當被告、法院怕受理行政案件的情況至今依然沒有發生較大改變,為什么行政訴訟案件申訴上訪案件居高不下,為什么一些典型性案件久拖不決或難以執行,為什么一些案件公民不能通過理性的法律途徑解決而非要通過上訪乃至釀成群體性事件方才引起重視,為什么我們的“維穩”工作要付出如此昂貴的代價等等,這些問題都應該引起我們的思考。

目前,違法行政行為表現形形色色,妨礙司法公正的手法也多種多樣。例如,為了規避行政訴訟,有些地方政府部門不斷出臺維護自己的特殊利益、不惜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所謂“規范性文件”,而對于應該出臺或者應該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則按兵不動;有的地方片面強調提高“調解結案率”、“撤訴案件率”,在所謂“大調解”機制下法院和政府聯手做動員原告的“撤訴”工作、“調解”工作,軟硬兼施,不達目的決不罷休;有些秉公執法的官員和法官在系統內部受到排擠,使他們在公正執法時畏首畏尾,躊躇不前;律師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行政訴訟案件的委托代理,特別是當代理原告一方的律師風險大、收入低、麻煩多多。凡此種種,不一而足,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有些經濟發達地區《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環境并不一定比經濟落后地區好。

最近出現一種新現象,那就是在審理行政案件上過度強調“和解文化”、“和解訴訟”,個別地方考核行政審判法官業績時甚至出現裁判結案的案件不計分,只給“協調”結案或“撤訴”案件計分的情況,使人難以置信。筆者的疑問是:“大調解”機制在多大程度上真正適用于行政案件處理,在目前大量行政訴訟撤訴案件背后究竟發生了什么,過于強調“協調”機制在行政訴訟中的作用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等等,都值得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反思。筆者認為:《行政訴訟法》的精髓是監督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來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現在某些地方的做法離這一精髓漸行漸遠。

我國修改后的行政復議論文范文第2篇

--"創先爭優"主題演講

尊敬的評委老師、各位領導、同志們:

我是一名教師,因此,我懂得"一切為了孩子"的真諦;同時,我也是一名黨員,所以,我多了一層生命信仰的洗禮,修改后的演講稿。

在職業的行走與信仰的洗禮中,我越來越覺得:黨員就應該在自己的職業生涯中保持"先進性";而在新時期"創先爭優"的組織歷練中,我的成長體驗更是清晰地告訴我:"先進"在于執著行動,而"優秀"在于理想的追求。

十五年前,我第一次參加市級課堂教學比賽,僅僅獲得第十三名!這令人失望的成績,讓年輕的剛剛入黨的我幾乎掉進了無底的深淵。我真想找個地洞鉆進去,然后痛痛快快地哭一場??摄@進去你還得出來,哭完后你又該怎么辦?那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我白天強打精神,裝作沒事;晚上,便一次次失眠,苦苦地追問著自己:我想變得優秀,贏得尊重,可我真的愛這個清貧的職業并比別人付出的更多嗎?沒有。我想成績突出,一鳴驚人,可我有扎實的專業積淀和厚重的文化底蘊嗎?沒有。我想成為孩子們喜愛的老師,可我對那些調皮搗蛋給我帶來麻煩的孩子有足夠的耐心嗎?沒有,都沒有!還有什么可說的?我應該心平氣和地接受失敗,但,一定要從摔倒的地方爬起來!

于是,我博覽專業書籍,研究名師課堂,注重實踐磨練,講求反思提升。漸漸地,我目中有"人"了:我能感受到孩子們在課間為我揉揉肩捶捶背中傳遞給我的那醉人的愛,我也能讀懂那些調皮的孩子其實無心搗亂,他們是想得到老師更多的關注和愛;漸漸地,我喜歡讀書了:十年課改中兩百多本書的閱讀讓我走近了陶行知,走近了蘇霍姆林斯基,而他們也毫不吝嗇地用他們的文字豐滿著我的教育人生;漸漸地,我主動寫作了,不為發表只為記錄,不為任務只為需要,就這樣,在自己的博客里寫下了40多萬字的心得,表達出我對教育的激情感悟和理性的歸依;漸漸地,我愿意付出了:五年來,我拒絕了所有家教和代課的誘惑,不是我不需要錢--改善住房要錢,兒子上學要錢,贍養父母要錢,生活消費要錢,而是我堅信,我們的教育需要更純粹一點的老師,演講稿《修改后的演講稿》。

天道酬勤,我的努力換來了豐厚的回報:2002年我被破格評為小學高級教師;2004年作為蕪湖課改實驗區的唯一代表赴北京錄課,向全國發行;2008年,我很幸運地被評為全省最年輕的特級教師;2010年又榮獲全國教師素養大賽特等獎。從課改以來,我用50多節公開課呈現了自己樸實的教學風格;用60多場培訓講座贏得了專家同行的高度認可。

是堅持不懈的行動,讓我走在了隊伍的前列;是幸福而高遠的追求,讓我豪情滿懷!

如果我的行動還算是先進、我的追求還算是優秀的話,那我要自豪地說:因為我身后有一個先進的、優秀的集體,那里有太多先進的、優秀的黨員同事。

優秀黨員、校長郁培林十年磨一劍,將人心渙散的附小打造成本地百姓最向往的學校。

退休老黨員吳宗瑤,銀絲飄飄,勤耕不輟,居然成了家長學校學員們最信任的老師。

青年黨員宋玲,用智慧的"班級博客"和溫暖的"愛心銀行"呵護著童年,成長著信念。

我們還有許許多多的黨員老師安于職守,默默無聞,在一摞摞作業本中揮灑汗水,在一片片教導聲里奉獻青春。他們不驚天不動地,卻在每一個平凡的日子里書寫著他們安靜、純潔的魂靈!

什么是"創先爭優"?我可敬可愛的同事們作出了最響亮的回答:是行動,讓人變得先進,因為先進,黨員才更像黨員!是追求,讓人走向優秀,也正因為優秀,我們才無愧于當初的誓言!

"創先爭優"的號角,在建黨90周年到來之前,已經嘹亮地響起。這是歷史留給我們黨,留給所有黨員沉甸甸的拷問:不"先進"如何兌現"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的入黨誓詞?不"優秀"怎能與時俱進?怎能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怎能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又怎能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國修改后的行政復議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我國環境污染損害健康的事件頻發,環境健康問題日趨嚴重,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我國政府向來重視環境健康問題,但是環境健康問題的法律規制仍存在諸多不足,如環境與健康孤立立法、環境健康影響評價的范圍有限、缺乏環境健康標準等。因此,需要加強環境健康立法,確立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原則,完善環境健康影響評價制度,建立環境健康標準體系,確立環境健康信息公開及共享機制,形成有效的環境健康監督管理協作機制,以切實保障人們的環境健康。

關鍵詞:環境污染;健康問題;法律規制

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不斷擴大,大規模地改變著我們生存的環境。人類在享受現代經濟成果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健康損害代價。20世紀30年代開始在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出現的“八大公害事件”無一不是因環境污染造成的在短期內人群大量發病和死亡的事件。近年來,我國環境健康問題日趨嚴重,亟須加強環境健康問題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環境健康問題的現狀及特點

1.我國環境健康問題的現狀

環境健康問題是指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健康損害。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損害健康的事件頻繁發生,例如:2009年7月,湖南瀏陽鎘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2009年8月,江蘇鹽城水源被污染導致20萬人飲水受影響;2009年12月廣東清遠鉛中毒事件;2011年相繼發生了浙江臺州鉛污染事件、云南曲靖鉻渣事件、甘肅徽縣血鎘超標事件;2012年1月廣西龍江河發生特大鎘污染事件,鎘超標最高峰值達80.5倍,波及河段約300公里。媒體報道的因重金屬污染致健康損害的事件只是我國環境健康問題之冰山一角。環保部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重金屬污染事件致使4 035人血鉛超標、182人鎘超標,引發32起群體性事件。中國統計局資料顯示:全國70%的江河水系受到污染,40%基本喪失了使用功能,95%以上流經城市的河流受到嚴重污染;333個大中城市中,一半以上空氣質量不達標,1/3的城市污染非常嚴重;1/3的國土被酸雨覆蓋。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正在侵蝕每個中國人的健康。據專家測算,中國每年因空氣污染導致約1500萬人患支氣管病,2.3萬人患呼吸道疾病,1.3萬人死于心臟病。中國每年200多萬的癌癥死亡者中,70%與環境污染相關。全國20%的兒童有鉛中毒癥狀,城市中1/10的夫婦因污染不能生育或生下畸形兒。據有關組織估算,中國大氣污染造成的環境與健康損失占GDP的7%,2020年將達到13%。

2.我國環境健康問題的特點

(1)環境健康問題實質是生態系統的失調

人是自然環境的產物,屬于生態系統鏈條中重要的構成因素。人與環境之間存在著物質和能量的流動和交換。生態系統的細微變化,都會最終對人體產生影響。在正常情況下,人體與環境之間會保持一種動態平衡的關系,這種平衡的實現是保持人體處于健康狀態的基本條件。如果環境受到污染,致使環境中某些化學元素或物質增多,使有機污染物污染了空氣、水體、土壤和生物,再通過空氣和食物鏈侵入人體,就會破壞人體與自然環境的動態平衡,產生環境健康問題,影響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2)環境健康問題是中國經濟不可持續發展的結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們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時間走完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路程。但是,在以往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下,經濟的高增長是建立在資源高消耗和生活高消費基礎上的。同時,能耗、物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也在快速增長,嚴重超出了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我國單位GDP能耗是日本的7倍、美國的6倍、印度的2.8倍,單位GDP污染物排放量是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十幾倍。中國人均GDP在400~1000美元時,出現了發達國家人均GDP在3000~10000美元期間出現的嚴重污染,也導致本應在不同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短期內集中體現和爆發出來,中國的發展已進入環境高風險時期。

(3)環境健康問題產生的復雜性

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具有多因子、多介質、低劑量、長期性、潛伏性等特點,物理性、化學性及生物性污染物除了使人體產生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外,還對人體有致敏、致畸、致突變、致癌等影響,以及導致其他慢性病的發生。

(4)環境健康問題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目前我國出現的環境污染損害健康的事件,大多是由受害群眾自己最先發現環境健康損害的產生。引起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則大多是順利通過層層審批并且排污監測達標的企業,有些甚至是地方政府的“重點保護單位”。如在2006年發生的甘肅徽縣鉛污染事件中,被原國家環??偩趾透拭C省環保局聯合調查組認定為重要污染源的徽縣有色金屬冶煉有限公司,曾被列入縣“首批重點保護企業”名單。對這些重點保護企業,任何單位、團體或個人,包括環保部門,未經政府特許,不能進入檢查。由于環境信息的不對稱,以及地方政府在處理環境污染事件過程中缺乏有效的干預措施,導致群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往往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2004年環保部門收到的對環境問題的投訴達到了60多萬件,其中相當一部分投訴是關于環境污染造成健康損害的。中國公安部指出,2005年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上升了6.6%,達到了8.7萬件,其中許多社會不安定事件都是公眾對環境污染和環境污染導致的健康威脅感到憤怒的結果。國家核安全局總工程師楊朝飛指出,當前環保問題排在全國群體性事件十大原因的第九位,因環境污染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的增長速度排在第七位,其年增長率為29.8%。

二、我國環境健康問題法律規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盡管環境健康問題產生并且日趨嚴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環境健康法律規制的不足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須審慎檢視現行立法,以便及時完善對環境健康問題的法律規制。

1.我國環境健康問題法律規制的現狀

(1)應對環境健康問題是我國的重要政策

中國政府向來非常重視環境健康問題,1994年3月25日,經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第9章第2部分規定了減少因環境污染和公害引起的健康危害。2003年非典發生后,我國決定將“環境衛生體系”建設納入長遠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目標,以促進健康一環境一發展的協調統一。2005年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指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006年4月,溫家寶總理在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上提出“全面推進、重點突破,著力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2007年11月5日,國家衛生部、原國家環??偩趾蛧野l改委等18個部門聯合啟動《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這是中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制訂的我國環境與健康領域的第一個綱領性文件,它指出了我國環境健康事業的發展方向和主要任務,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對推進我國環境與健康工作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2012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中國絕不靠犧牲生態環境和人民健康來換取經濟增長”。

(2)保障人體健康是我國環境立法的目的

我國環境保護立法非常重視環境污染和破壞對人體健康的損害,如《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都把保障人體健康在第1條的立法目的之中予以明確規定。

(3)建立了有關環境健康的具體法律制度

一是實行環境健康影響評價制度。2001年,為規范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評價工作,科學、公正地評價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造成的影響,維護公民健康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衛生部組織制定了《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評價規范(試行)》。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在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將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作為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內容。

二是將人體健康作為環境管理的依據。如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把危險類新化學物質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學物質,列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在新化學物質的申報登記程序中,有關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風險都是評審和申報登記的重要內容。

(4)確立了多部門監管的體制

我國的環境與健康管理工作早期是由各級衛生防疫站具體負責的,由專職人員從事環境衛生的檢測和預防性的衛生監督工作。20世紀70年代后期成立的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環境的檢測和環境的保護工作。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環境與健康管理中的職能有:制定與環境衛生相關的法規;開展環境因素對人體健康影響和環境相關疾病的檢測、研究,提出防治策略和控制措施;收集并向社會提供相關的環境衛生信息、預防保健咨詢,參與社區環境衛生健康工作。隨著環保事業的快速發展,環保部門加大了在環境健康領域的管理和研究力度。2002年開始原國家環??偩趾托l生部共同建設國家環境與健康重點實驗室,并于2004年底在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成立環境污染與健康研究室等。原國家環??偩诌€于2005年成立了環境健康與監測處作為環境健康的專門管理機構。

2.我國環境健康問題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1)環境與健康孤立立法

目前我國在環境與健康方面的立法,條塊分割、部門分割現象明顯。缺乏對環境與健康問題內在聯系的應有考量,環境立法忽視環境問題的健康影響,健康立法忽視健康問題的環境機理因素。我國的環境立法雖然把保障人體健康作為立法目的加以規定,但保障人體健康并不是一個首要的目標,實踐中往往讓位于經濟發展。在具體環境法律制度的設計上也沒有明確地把環境污染與健康聯系起來,長期著眼于環境問題的逐個解決,圍繞相對單一的環境因素進行規制。污染的防治主要是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忽視防治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往往形成為防治而防治,導致保障人體健康立法目的實際落空。

(2)環境健康影響評價的范圍有限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從源頭防止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只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涉及對人群健康影響的評價?,F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沒有規定健康影響評價的內容,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也沒有與健康影響結合起來。衛生部2001年頒布的《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評價規范(試行)》第1條規定:“為科學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價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造成的損害,制定本規范?!痹撘幏兜?條規定:“本規范適用于環境污染造成人群健康危害或構成健康威脅的健康影響評價?!笨梢钥闯?,該規范規定的健康影響評價是針對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的健康影響評價,實際上屬于一種末端評價,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健康影響評價。要真正發揮環境健康影響評價的作用,評價的對象必須是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活動,并且是在該影響環境的項目處于可行性研究階段時實施評價。

(3)缺乏環境健康標準

環境標準是制定環境政策法律、進行環境管理與環境執法的依據。截至2007年,我國已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共1007項。由于我國環境標準的制定是以保證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為前提,不以保障人體健康的限定條件為依據。因而現有的環境標準沒有專門涉及人體健康的內容,沒有充分反映環境與健康之間的內在關系,往往“排污達標,健康超標”,起不到保障人體健康的目的。缺乏專門的環境健康標準,就不能依據特定的技術指標和規范,科學地對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可能給人體健康造成的風險與危害進行分析與評價。

(4)缺乏有效的環境健康信息公開機制

環境健康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環境健康工作的前提,有利于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健康信息知情權,監督企業的排污行為,及早采取預防措施,避免環境健康損害的擴大,也有助于污染受害者獲得相關證據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環境信息公開,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7年2月8日通過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在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上沒有環境健康信息,也沒有明確規定應公開的污染物種類,信息公開的載體和途徑單一,不利于公眾便利地獲取環境信息。在制度保障方面,盡管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日發布的《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缺乏具體的訴訟救濟配套措施以及缺乏其他有效的救濟途徑,使得環境信息公開的實施效果不理想。

(5)環境健康監督管理職責不明、體制不順

目前,我國環保、衛生、農業、質檢、工商、藥監、科技等10多個領域的幾十個部門都參與環境質量與健康的管理,然而具體監督管理的職責卻不明確。由于部門利益的存在,政府的每個行政部門都有自己的關于環境健康方面的各種重大計劃、重點項目,常冠以時髦的標題、好記的數字和上口的名稱,形成政出多門的現象。同時,由于缺乏跨部門的協調機制,對環境健康問題無法真正實施有效的管理。此外,在環境健康的監督管理方面還會遇到地方保護主義的阻礙。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的數字增長,在決策中降低環保門檻,引入大量高污染、高風險的項目,甚至為污染企業充當保護傘,干擾環保部門的執法。由于地方環保部門隸屬于地方政府,往往只能按照地方政府的旨意行事,為污染企業放行。因此產生了所謂“企業不怕環境監察、不怕行政處罰、不怕給老百姓造成損害的‘三不怕”’和“老百姓不上訪不查、媒體不揭露不查、高層領導不批示不查的‘三不查’”的現象。

三、完善環境健康問題法律

規制的建議

1.加強環境健康立法

首先,在立法的路徑選擇上可以是環境健康的專門立法,亦可以通過修改完善已有的環境保護立法。不論是采取何種模式,都需要進行環境與健康綜合立法,把對人體健康的考量融入具體的環境法律制度的設計中,充分反映環境與健康之間的內在關聯,加快制定和完善涉及環境與健康的法律法規,形成內在協調統一的環境健康法律規范體系。

其次,以保障人體健康為環境立法的首要目的和最終目的。我國《環境保護法》第1條雖然把“保障人體健康”規定為立法目的,但在實踐中,環境保護往往讓位于經濟發展,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老路。在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則陷入為保護而保護、為防治而防治,實質上還是為經濟發展服務,脫離了保障人體健康的目的。無論是經濟發展優先還是環境保護優先,抑或是生態利益優先,最終的評價標準仍應該是人體的健康,沒有人體的健康,無論是經濟發展、環境保護,還是生態中心主義所主張的生態利益都是空的。因而在環境立法中應該回歸理性,必須明確以保障人體健康為首要目的和最終目的。

2.確立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原則

環境健康問題一旦產生,不僅后果嚴重,而且造成的損害很難消除,因而需要確立環境健康風險預防的原則。1992年《里約宣言》明確提出了風險預防原則:“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备鶕L險預防原則,即使缺乏明確的或壓倒性的對環境造成損害的科學證據,仍應規制或禁止可能危害環境的活動和物質。我國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體現了風險預防原則。該條例第2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①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者范圍不能作出科學判斷的;②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并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痹谖覈h境保護其他法律制度中,也應該充分認識到環境健康風險的嚴重性,確立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原則。

3.完善環境健康影響評價制度

建議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把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健康影響作為分析、預測和評估的法定內容,并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健康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以及進行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跟蹤和監測。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健康的理解越來越全面。健康不僅僅是生理上的無疾病,還應包括具有良好的心理狀態和社會關系。因此,環境污染的健康損害還應包括對人們心理的損害,評價環境健康影響的范圍也應涵蓋對心理健康的影響。

4.建立環境健康標準體系

應加快制定各類環境健康標準,建立全面的環境健康標準體系,為制定環境健康的政策和法律,以及進行環境健康的管理與執法提供明確的依據?!秶噎h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提出:“當前急需制訂以下方面的標準:環境污染健康損害評價與判定;環境污染健康影響監測;環境健康影響評價與風險評估;飲用水、室內空氣及電磁輻射等衛生學評價;土壤生物性污染;環境污染物與健康影響指標檢測;突發環境污染公共事件應急處置?!?/p>

5.確立環境健康信息公開及共享機制

一方面,要加強環境健康的科學研究和環境監測,為環境健康信息的公開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來源。由于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具有多因子、多介質、低劑量、長期性、潛伏性等特點,因而需要加強環境健康的病理學、發生學等方面的研究,為發現和提供有效的環境健康信息給予科學支持。在建立國家環境與健康監測網絡的同時,根據中央和地方在環境污染和健康監測方面的分工,分別建立國家和地方環境污染動態監測數據庫、健康影響動態監測數據庫。另一方面,要構建有效的環境健康信息公開和共享的平臺和途徑。明確政府和企業公開環境健康信息的責任,通過網絡、報刊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環境健康信息。我國目前的環境、健康信息管理分屬在不同部門,由于行政體制所造成的條塊分割,使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封鎖,大量的環境與健康的信息資源封閉在各部門內部。因而應建立各部門環境健康信息共享的機制和途徑,加快實施環境健康信息系統的標準化和規范化,統一環境健康信息分類標準和編碼,使不同系統的信息能夠銜接和兼容。

6.形成有效的環境健康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環境健康問題影響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應該成為政府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環境健康問題的復雜性,要創新我國環境健康監督管理的體制,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落實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制定多部門協調決策和監督管理的機制,從政策、執法、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多個層面著眼,設定共同目標,才能形成有效的監管。此外,應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健康的管理,并為公眾參與提供有效的途徑和保障。民間社會團體參與處理環境健康問題具有很多優勢,它們不僅僅是環境健康的倡導者,而且可以作為環境健康服務的提供者,可以有效地動員民眾和社區,提高對環境健康的認識,制定有效的解決方案和實施計劃。

總之,我國環境健康問題嚴重的原因盡管有全球環境變化和我國經濟發展長期以來實施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的大背景,但是環境健康法律規制的不足是我們面對環境健康問題無法作出及時反應的重要原因。為有效應對環境健康問題,切實保障人體健康,需要完善相關立法,建立一整套預防、預警、治理的法律機制。

(責任編輯:王薇)

我國修改后的行政復議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示范特征十分明顯,不僅影響著海南自貿試驗區(港)的制度安排,而且為海南自貿港建設留下諸多啟示,使海南自貿港制度創新案例特色紛呈。當然,破除海南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推動海南自貿港事業蓬勃開展,譜寫海南自由貿易港新政成績大單,不僅需要制度創新,更需要制度集成創新。

關鍵詞:制度集成創新;上海自貿試驗區;海南自貿港

隨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于2020年6月1日發布,海南建設自由貿易港正式拉開了序幕。海南如何由自貿試驗區的“制度試驗者”加強升級為自由貿易港的“制度集成創新者”,就成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關鍵。借鑒先行先試的上海自貿試驗區的成功經驗與做法,無疑是一條快捷高效之道。

一、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示范效應顯著

(一)制度創新定位:突出“引領”兼顧“服務”“特色”相統一

上海自貿試驗區是中國首個自貿試驗區。自2013年9月29日掛牌以來,堅持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在政府職能轉變、投資管理制度、貿易便利化、金融開放等領域,形成了328項在全國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不斷引領推高中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充分發揮了改革開放“試驗田”和自貿試驗區領頭羊的作用。其制度創新對各自貿試驗區加快貿易投資便利化、國際化、法治化的示范效應十分明顯。

與此同時,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戰略定位還兼顧國家戰略與地方特色的制度統一。一方面,上海自貿區則以服務長三角一體化、對接“一帶一路”為己任。另一方面,上海對各自貿片區的功能布局與特色發展各有安排,如綜合保稅區重點集聚總部經濟、平臺經濟、“四新”經濟;外高橋保稅區以國際貿易服務、金融服務、專業服務工程為主;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突出國際航空服務;陸家嘴金融片區重點打造國際金融中心;金橋開發區以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生態工業為目標;張江高科技園區努力培育國家科技中心、新經濟科技創新公共平臺;臨港新片區致力打造產城融合、開放創新、智慧生態、宜居宜業的新區域??梢?,兼顧區域特色發展與國家一體化發展戰略是自貿試驗區制度安排的應有之義。

(二)制度創新內容:以負面清單管理倒逼貿易便利與監管改革

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先后推出的328項制度創新成果中,涉及投資貿易方面的成果就達127項??梢娰Q易便利化是自貿試驗區的靈魂,創新貿易便利制度是上海自貿試驗區改革的主線。在投資管理領域,上海自貿試驗區在全國率先開展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倒逼貿易便利與監管改革,如注冊資本“認繳制” “先照后證” “多證合一” “一址多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等改革;在貿易監管領域,先后推出了“先進區、后申報”、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貨物狀態分類監管、“一區注冊、四地經營” “十檢十放”等口岸監管服務模式;在金融開放領域,自由貿易賬戶、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愿結匯、拓展完善金融交易平臺等數十項改革創新十分矚目;在政府職能轉變領域,“證照分離” “一業一證” “六個雙”政府監管機制、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等一大批改革試點經驗陸續形成。

(三)制度推廣途徑:堅持政府主導和三個層面甄選推廣

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和制度創新管理體現了政府主導和三個層面甄選推廣路徑,即“省市級-地市級-自貿片區”三級政府的管理方式,“自貿片區-全省-全國”三個層面甄選推廣的方式。從制度創新成果的復制推廣部門和方式來看,既有國務院自貿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集中復制推廣,也有地方政府部門自主復制推廣。如以上海為代表的各自貿試驗區在2019年7月前推出的202項制度創新成果中, “改革試點經驗”有106項由國家集中復制推廣,有53項由商務部等部委自主復制推廣,“最佳實踐案例”中有43項是由商務部分三批次印發供各地借鑒。

(四)制度創新效應:為經濟提升助力為創新指數賦分

近年來,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釋放的制度紅利,使僅占上海1/50的土地面積的上海自貿試驗區,創造了上海近1/4的生產總值。在全國21個自貿試驗區(共計52個片區)中,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制度創新總體排名年年居于榜首。據中山大學自貿區綜合研究院2020年7月發布的《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藍皮書(2019-2020)》關于“中國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指數”綜合評估,上海自貿試驗區以87.14的創新指數排在第一,比居于第二名的廣東自貿試驗區高了3.28,比排名第三的天津自貿試驗區高了5.01,比片區排名在第17位的海南自貿試驗區(港)高了10.66。

二、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帶給海南自貿港建設的啟示

(一)遵循漸進開放規律,確保國家開放戰略與區域發展有機統一

從上海自貿試驗區總體方案的1.0版、深化方案的2.0版、全面深化方案的3.0版和臨港新片區建設的4.0版的演進過程來看,其制度創新不僅符合漸進開放規律,充分體現自由貿易屬性,而且兼顧服務國家一體化戰略,彰顯本地發展特色。對此,海南要圍繞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這個建設目標,積極對接“海上絲綢之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要大力推進海南與“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的深度融合,打造海南-湛江經濟特別合作區,打造“瓊-粵港澳大灣區”自由貿易港群,促進海南成為“泛南海經濟合作圈”和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戰略支點,成為輻射太平洋和印度洋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貿易高地。

(二)關注市場主體活力,形成由自由貿易制度領銜發展的市場格局

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實踐證明,破解市場主體活力不足離不開自由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對此,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制度建設首要任務是要加快形成自由貿易制度領銜發展的市場格局。一是要以稅收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全面落實《海南自貿港建設總體方案》的稅收激勵與優惠政策,提振企業在海南市場發展的信心。二是大力營造競爭中性環境和自由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不斷改善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生產經營場景以及準入許可。三是加強營商環境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在不危害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實現投資自由化,逐步縮減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數目,允許外資在生物醫療醫藥經營、飛機船舶租賃等業務方面擁有與中資平等的控股資格。

(三)銜接國際經貿運行最新規則,促進生產要素充分自由流動

上海自貿試驗區作為中國對接國際最新經貿規則的排頭兵,制度創新創造了許多全國第一。對此,海南建設自由貿易港要實現貨物、服務、資金、人員、數據等要素充分自由流動,就必須銜接國際經貿運行最新標準。一是不斷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二是盡可能普遍實行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三是健全跨境資金自由流動管理制度,促進海南國際服務消費自由兌付形成。擴大金融服務開放制度,以支持股權、產權、國際能源等交易場所運營;圍繞投資、貿易便利化,發展國際結算中心;基于現有資金貿易賬戶,建立專屬海南對外開放的功能交易平臺。四是對境外多數自由人旅行入境海南,實行落地簽、免簽策略;放寬外籍專業服務型人才的執業許可,持續更新境外優秀人才來瓊工作的優惠政策。

(四)圍繞海南發展戰略定位,聚焦重點領域與優勢產業培育

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建設經驗告訴我們,準確的發展戰略定位是制度創新的依據與方向。對此,海南自貿港建設必須緊緊圍繞“三區一中心”的戰略定位,聚焦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等優勢產業,以制度創新激發內生潛力。一是全方位促進海南旅游業轉型升級。根據海南豐富多樣的海洋資源,從科學開發海洋旅游,出臺新政鼓勵海洋經濟、海島經濟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如讓海南漁業、海洋牧場與郵輪游艇旅游實現共同轉型升級。二是優先發展離岸貿易、國際化物流等現代服務業等高附加值產業。三是以洋浦經濟開發區、博鰲樂城醫療服務先行區等11個重點園區為載體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以南繁育種基地、國家熱帶農業基地、熱帶風情小鎮等為載體,通過科技興農,做強、做優、做精熱帶特色高效農業;以文昌航天發射基地和三亞深海研究所等為科研載體,培育現代航天產業和新興海洋產業。

(五)防止政策碎片化,聚焦制度系統集成與執行高效協同

上海自貿試驗區近七年的制度創新探索,成果固然耀眼,但有的成果因單領域、單部門制定帶來的政策碎片化、非系統性,也是不容忽視的。對此,海南自由貿易港在制度創新過程中,有必要把制度集成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堅持刀刃向內開展制度創新集成。一是海南要與中央相關部門密切聯系,以表達海南主張,釋放海南潛能。二是海南要加強同其他發達地區的經驗交流,力爭將其先進經驗轉化為海南創新實踐的生動范例。三是要大膽吸收境外典型自由貿易港的制度創新成果,為海南所用。四是要加強自身建設成果的總結,尤其是在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制度創新案例的遴選與優化,做好復制與推廣工作。五是按照“全省一盤棋、全島同城化”的理念推進平臺建設,統籌海南全省資源要素和政策措施,加大系統集成,形成制度合力。

三、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制度創新案例特色紛呈

(一)獎項唯一:設立全國首個省級改革和制度創新獎

在上海等先行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啟示與影響下,海南以制度創新為重點不斷破解體制機制障礙,推動海南自貿試驗區(港)建設蓬勃開展。為表彰已取得的制度創新成果,激發更大的創新活力,中央批準海南設立 “海南省改革和制度創新獎”。這是全國改革和制度創新領域唯一的省部級評選表彰獎項。2020年8月31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創一流營商環境動員大會上,海南省委、省政府通過該獎項表彰了 18項改革與制度創新案例單位,樹立和釋放鼓勵改革、激勵創新的鮮明導向和強烈信號。

(二)推廣及時:十批次發布103項制度創新典型案例

截至2020年12月,海南自貿港工委辦按照“首創性、已實施、效果好、可復制”的原則,并經第三方權威機構評估確認,報國務院審批,已累計推出十批103項制度創新成果,其中涉及營商環境優化的制度創新案例有85項,見表1。其推廣的及時性遠超上海自貿試驗區7年六批次發布的頻率。

(三)制度特色:既有推陳出新又有全國首例+海南特色

分析海南制度創新案例特色,既有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基礎上推陳出新,如商事登記“全省通辦”、簡化簡易商事主體注銷公告程序、國際投資“單一窗口”等10多個案例,又有全國首例+“海南特色”。居于全國首例的制度創新有:全國首單知識產權證券化、全國首創設立“候鳥”人才工作站、在全國率先實現BIM技術在招投標領域應用、成功發行全國首單省級人才租賃住房REITs產品、在全國率先實現全省督查“一張網”、在全國率先將通信基站建設事前審批改為一次性告知承諾和不見面審批、出臺全國首張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正面清單等40多個案例。具有“海南特色”的制度創新有:天然橡膠價格(收入)保險、國際熱帶農產品交易中心、博鰲超級醫院構建了 “一個共享醫院(平臺)+若干個??婆R床醫學中心”的全新共享醫院模式、 “一站式”公共服務平臺——椰城市民云、率先建立帆船運動旅游管理專項制度、離島免稅進口化妝品抽樣即放行、創設便捷高效的國際船舶登記程序、南繁基地植物檢疫聯巡聯檢等近50項案例。

(四)新政績效:立竿見影可圈可點

一是離島免稅被視為目前實施效果最為明顯的新政。2019年下半年實施離島免稅新政至去年12月31日,創造了日均銷售額超1.2億元紀錄,2020年,實際銷售額超320億元。二是實施“企業和個人兩個15%所得稅”政策,2020年在海南設立外資企業的國家和地區比前年增加40多個。下半年,全省共引進人才11萬多人,同口徑增長1730%。三是啟動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試點,全口徑跨境融資杠桿率提高至2.5倍。全省離岸新型國際貿易結算量是上年度的9倍。四是隨著原輔料“零關稅”政策、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發布實施,2020年貿易進出口總額和產值分別增長1.3倍和1.96倍。五是便利化營商環境改善明顯。與2019年同期相比出口整體通關時間下降40.5%。國際船舶登記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間壓縮60%和86%。營商環境得分77.9,其中,企業開辦排名上升到第7位,登記財產排名上升到第22位。此外,航運、航空新政和法治建設均邁上了新臺階。

(五)展望未來:制度集成創新將會更加出彩

如果說單部門、單領域、單兵突進的制度創新是以往海南制度創新案例的不足,那么,未來海南自由貿易港將會努力克服,全力推進制度的集成創新,也就是跨部門、跨領域的系統性和集成性的創新。首先,全面落實《海南省制度集成創新行動方案(2020-2022年)》提出的18項行動、60項任務清單,形成一批含金量高、影響力大、輻射面廣的制度集成創新案例。其次,聚焦高質量集成創新,切實提升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體驗感、獲得感。在借鑒的基礎上,對重點領域進行特色打造,推動形成更多海南范例、海南經驗、海南方案。

再者,聚焦常態化績效評估,使已發布的制度創新案例真正落地見效。最后,努力營造一種敢闖敢試、容錯糾錯的改革創新氛圍。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務部等18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其他自貿試驗區施行政策的通知》[EB/OL].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911/2019 1102914491.shtml[2019-11- 19].

[2]張昭昭.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產業特色與發展保障[J].對外經貿實務,2020(3):95-98.

[3]周誠君.關于我國銀行賬戶體系的若干思考——兼論FT賬戶和海南自貿港(港)賬戶選擇問題[J].上海金融,2018(11):1-6.

[4]曹曉路,王崇敏.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路徑研究——以應對全球數字服務貿易規則變化趨勢為視角[J].經濟體制改革,2020(4):58-64.

[5]丁宏.新一輪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趨勢與路徑研究[J].江蘇社會科學,2020(4):121-127+ 243- 244.

[6]盧迪.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的演進過程與推進機制[J].當代經濟研究,2018(2):81-87.

[7]王曼.海南自貿港建設進入加速推進期[N].中國貿易報,2021-01- 14.

[基金項目]本文系2020年海南省高等學??茖W研究重點課題“自貿港建設背景下海南營商環境負面清單管理研究(編號Hnky2020ZD-25)”。

[作者簡介]劉萍(1966—),女,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海南自由貿易港研究中心研究人員;研究方向:自貿區港建設、海南旅游消費。何耀明(1965—),男,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教授、海南自由貿易港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研究方向:自貿區港建設、法治經濟。

我國修改后的行政復議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在理念上和制度上具有較多的創新之處,確立了一系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制度,如擴大環境監管權限制度、明確政府環境責任、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制裁等等,這些都對我國環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探討了《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取得成功的原因和啟示,并對該條例的具體實施問題進行了分析。

關 鍵 詞:《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地方環境立法;政府環境責任

收稿日期:2013-06-18

作者簡介:鄧可祝(1966—),男,安徽當涂人,安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環境法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節能減排背景下政府環境責任實現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YJA820012。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條例》)制定于1994年,2000年針對個別條款進行了第一次修改。為適應環保新形勢的要求,200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工作列入立法計劃,并于2009年7月21日通過了新《條例》。[1]這部環境立法具有鮮明的特點,對于我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和其他地方環境立法也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條例》的創新

《條例》是深圳特區環境保護的綜合性基本法規,是深圳特區環境管理和環保執法工作的依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不僅重視《條例》修改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而且還重視《條例》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作用,強調其實效性。與一般的環境立法相比,《條例》具有較多的創新之處。

(一)《條例》的理念創新

理念是立法的靈魂,環境立法需要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這在許多國家的環境基本法都已得到證明,如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將國家環境政策所追求的總目標定位為:“創造和保持人類與自然得以在建設性的和諧中生存的各種條件,滿足當代美國人及其子孫后代對于社會、經濟和其他方面的要求?!盵2]這樣的理念,指導了整個國家特別是行政機關的環境行為,對美國環境法制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深圳特區的《條例》也十分重視立法理念,強調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⒈環境優先理念。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是環境立法需要處理的基本關系,也是最難以處理的問題。我國《環境保護法》處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關系的理念是將環境立法作為促進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的一種方法,[3](p48)這一理念對于各地政府處理經濟與環境的關系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但國外和我國的一些地方環境立法中已經體現了環境優先的思想。如1967年日本的《公害對策基本法》和《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在我國,江蘇省第一個明確提出了環境優先原則,即2004年江蘇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4]這些理念對于立法起到了良好指引作用?!稐l例》對于城市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加以明確,即“城市發展應當遵循環境優先原則”(第3條)。明確了環境優先,對于今后的環境保護無疑會起到良好的指導作用。雖然《條例》只規定了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而不是整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⒉環境友好理念。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已經逐漸成為我國的共識,但這種共識尚停留在黨和政府文件的層面,還沒有得到立法的確認?!稐l例》認識到環境友好型社會在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規定了“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促進清潔生產和綠色消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第4條)。反映了立法對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態度,有利于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并且在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清潔生產方面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⒊公眾參與理念。公眾參與在環境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受到國際公約和各國立法實踐的重視。如《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第10條規定:“環境議題是最好得到有關各方公民的參與:每一個人都應能適當地獲得關于環境的資料,或是由公共部門,包括自己的社區的有害材料和運動的信息,并有機會參與環境議題的決策過程;各國應促進和鼓勵公眾認識和參與決策?!笨梢哉f,公眾參與是環境法中最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稐l例》特別強調了公眾參與,不僅在總則部分規定了“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第2條),而且用了整整一章(第6章)的篇幅對于公眾參與加以明確,體現了對于公眾參與的重視,這在我國的立法中是十分罕見的。

⒋環境責任理念。環境治理非常復雜,涉及到不同的主體,而且各主體在環境影響行為中存在著不同的利益和需求,如何設定不同主體的責任關系到環境法的實效?!稐l例》重視了責任的規定,并針對不同主體在環境治理中的影響而規定了切實有效的責任。首先是對政府責任的重視。環境是一種公共物品,政府負有向社會提供良好環境的責任。政府的環境治理責任在環境法制中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2002年在南非召開的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上通過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執行計劃》第4條和第163條都強調了一國政府在可持續發展上的作用。我國學者也認為:“應加強政府的環境保護公共責任。在推行責任社會化的同時,不能忽略政府的公共責任?!盵5]但由于我國過去對這一點認識不足,加上立法的偏差,對于政府責任的規定沒有到位。出現了“重企業環境義務和追究企業環境責任,輕政府環境義務和追究政府環境責任”、“重政府環境權力,輕政府環境義務”的現象。[6]政府責任在立法中的弱化,不利于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加上實踐中不重視環境保護在政府考核中的作用,導致了環境保護弱化。我國的環境在短短的幾十年里急劇惡化,環境問題已嚴重威脅了公眾的健康,也給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的隱患。直至我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中(以下簡稱“十一五規劃”)將節能減排作為約束性的指標納入到了各級政府考核制度中,才出現了政府必須履行環境責任的趨勢。而《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的環境責任,體現了政府環境責任的剛性,對于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是對企業責任的強化。我國法律中關于企業的環境責任規定得較輕,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沒有威懾力,造成了環境法的軟化,出現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實際上是鼓勵了企業違法,導致許多企業寧可違法受到處罰,也不愿遵守環境法律?!稐l例》通過一系列條款強化了企業的環境責任。此外,《條例》還對個人在消費過程中的環境責任予以明確,為其他單行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據。

(二)《條例》的制度創新

⒈擴大了監管部門權限。環境執法在環境保護中無疑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現行法律授予環保部門的權限較少,不利于環保機關的有效執法?!稐l例》則擴大了環保部門的權限,如制定了暫停審批制度(第23條);責令排污者限期治理制度(第27條);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制度(第33條);按日處罰制度(第70條)等。當然,《條例》在擴大監督管理權限的同時,也對行使權力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如第34條對于違法查處的程序和時限的要求非常明確,減少了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因為行政程序被認為是制約行政濫用自由裁量權最有效的方法。[7]

⒉明確了政府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在政府責任方面:一是規定了政府的環境考核制度。市政府對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區政府對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環境保護實績實施年度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己私Y果應當作為被考核人任職以及對其獎懲的重要依據(第9條)。我國雖然在《環境保護法》第16條也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這種責任的性質及責任如何承擔等并沒有規定,以至出現了虛化的情形。在“十一五規劃”中,明確將“行政問責制”運用于節能減排工作中,其實就是實施政府環境責任的措施,但這是一種行政責任,并且僅僅限于節能減排,對于其他環境保護責任如何實行責任制并沒有規定?!稐l例》則明確規定了政府的環境考核制度,體現了重視政府環境責任的理念。二是規定了政府環境質量報告制度。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分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責任目標、任務、年度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第8條)。這也是一種具有特色的制度。如前所述,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只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責任負責,但如何負責沒有規定。在《條例》中,考核制是一種行政系統內部的機制,嚴格地說是一種行政責任,但人民政府的責任還有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第8條就是針對政治責任而言的。在我國,人大是權力機關,人民政府是同級人大的執行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應向人大負責,對人大匯報工作。因而,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做的工作,應向人大負責和匯報,接受人大的審議和監督?!稐l例》的相關規定,可以發揮人大對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作用。三是規定了政府及職能部門制定環境保護行政規則的責任?!氨緱l例規定應當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市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第83條)?!边@是關于政府及職能部門在制定環境規則中的責任,最有特色的就是《條例》規定了行政機關制定環境規則的期限。因為我國的環境法律往往比較原則化,因而需要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辦法,但由于沒有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的期限,導致許多環境法律需要制定的細則或辦法長期處于空缺狀態,從而使環境法律的規定無法實施。有學者指出,截至2010年,“《循環經濟法》需要有關部門制定十多個配套的規章,但現在一個也沒有出臺。再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1996年頒布,該法規定了‘危險廢物許可經營權’,即危險廢物的儲存、收集等需要許可證才能經營,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10年后才出臺?!盵8]這一狀況極大地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的進程,也對法律的權威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如何應對行政機關在立法和制定規則方面的不作為,《條例》借鑒了國外的做法。如美國環境法律中就有所謂“死線”(deadline,也稱為“最后期限”——引者注)制度來防止行政機關在制定立法或者規則上的遲延。所謂“死線”,指的是國會在環境立法時,需要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規則的方式來加以實施,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在制定規則時的遲延,就在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規則時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在特定的期日前實施特定的行為(規則制定等)。[9](p43)通過這樣的做法,議會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為加以有效的制約,防止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稐l例》將行政機關行為的期限加以規定,這對于防止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立法中也是一種制度創新。

⒊確立了嚴厲的制裁制度。我國環境法律制度對于違法行為所規定的制裁力度是較小的,還沒有形成對環境違法足夠的威懾力量,甚至出現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10](p282)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于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數額的規定。如我國對于環境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數額是100萬元,這對于污染的處罰力度是非常小的;二是對于多次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要求遵守一事不再罰原則,這本來是沒有問題的,但對于什么是“一事”的認定不適應查處環境違法的需要。如將持續的環境違法行為按一次違法進行處罰,這明顯不適合環境保護的需要,對環境違法也是一種變相的縱容?!稐l例》在這方面有了突破,明確了“按日處罰”制度(第69條、第70條),這樣的規定,適應了現代環境法制的需求,有利于環境執法和環境保護。[11]

另外,對環境污染事故也加大了處罰力度。根據污染事故的等級而確立了不同的處罰幅度,按照直接損失來進行處罰。如“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處以罰款;直接損失難以核算的,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處100萬元罰款,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可處300萬元罰款(第80條)”。雖然這一條是在《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的框架下制定的,但對于給環境造成的直接損失難以核算的情形,比《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更加明確,也可以更有力地制裁污染行為。

⒋其他制度。除了規定以上制度外,《條例》還規定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等等??偭靠刂浦贫仍诃h境保護中十分必要,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中尤其如此。沒有總量控制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就不能實現其保護環境的目的。[12]因而,各國環境法律中都非常重視總量控制制度?!稐l例》規定,市環保部門編制重點污染物和其他未列入國家和廣東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其他污染物,要制定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第22條)。而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也沒有規定,雖然一些地方已經開始了實踐,但《條例》則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也使這一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據(第38條)。

二、《條例》成功的原因

(一)正確處理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作為地方性的環境保護立法,立法機關對于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態度是至關重要的。深圳市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環境問題的困擾,在如何處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上,“深圳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2007年市委一號文件《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建設生態市的決定》為標志,確立了‘生態立市’的城市發展戰略。深圳市將環境保護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把環境保護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盵13]在這一背景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能夠重視環境保護,在《條例》中以先進的理念為先導,制定出了科學有效的制度,從而促進了整個環境法制的轉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發展。

(二)注意吸收理論研究成果

近年來,我國環境法學得到迅速發展,一些學者對我國環境法制存在的問題也進行了大量分析,產生了卓有成效的成果,提出了許多完善環境立法和執法建議。深圳市人大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吸收了一些環境法學界的研究成果,同時聘請了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的學者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提出參考意見。同時,《條例》還借鑒了大量的國外環境法制中成熟有效的規定,從而保證了《條例》的科學性、有效性。

(三)結合了地方實踐

深圳特區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前哨,也是改革開放的先鋒。一方面,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非常成熟,法治水平和執法能力也很高;另一方面,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之間的矛盾也在加劇,如何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之間的矛盾關系到深圳特區的可持續發展。在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發生沖突時,如何進行優先選擇是一個十分艱難的決定?!稐l例》在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上采取了“環境優先”的做法,這是現代許多國家環境立法的選擇?!稐l例》的相關規定充分考慮了深圳特殊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現狀:第一,深圳具有雄厚的經濟基礎?!稐l例》對于環境保護規定了較多的有效手段,特別是在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上能夠做到“環境優先”,這也是與深圳市的經濟發展緊密相連的。一是深圳市是我國的經濟特區,改革開放的前線,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屬于我國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面臨著經濟轉型,需要發展具有高附加值的產業,對環境影響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需要加以限制,因而《條例》能夠采取比較嚴格的措施來保護環境;二是隨著經濟發展,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增強了,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全社會更加重視環境保護;三是符合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即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呈現出倒U型函數關系。[14](p29)雖然這一曲線并不能完全說明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現狀,但從深圳的發展來看,還是存在相關性的。第二,深圳市的環境執法能力較強。深圳特區經濟基礎雄厚,政府的經費保障充分,因而環境執法能力較強,這使環境法律上的一系列制度也有了執行的物質基礎。而良好的執法能力,可以保證法律實施的有效性,為《條例》的有關規定奠定了基礎。

三、進一步的思考

(一)處罰額設定的問題

⒈關于按日處罰的問題。按日處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違法者從違法活動中受益,也可以減少行政機關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成本。因而,按日處罰的數額應與違法行為可能獲得的收益或者是環境損害的程度相適應,而不能僅僅規定1萬元的固定額,這可以暗示違法者,如一天處罰1萬元,一個月也就是30萬元,這對于一些企業來說還是低于其守法成本的。因而,可以設立一個彈性的數額,如5000-20000元,這對于違法者就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懾作用。當然,為了防止其負面作用,也可以設定一個上限,但其上限的數額應足夠大才能切實有效。同時,也要在實踐中重視對行政機關裁量權的控制。

⒉其他的處罰數額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币蚨?,《條例》在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上并沒有多大的設定空間。但對于法律、行政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條例》還是可以加以規定的。

⒊對于環境損害的賠償問題。我國環境法律中,只規定了環境的“直接損害”問題,對于環境本身的損害并沒有規定。關于環境的“直接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是“公私財產損失”,即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這一解釋并不包括給環境造成損害的損失,沒有考慮到環境的價值,造成環境損害的人承擔的責任就相對較輕。而根據國際環境立法經驗,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才有利于環境損害的恢復,并對侵權行為人產生一定的威懾。如美國1990年《石油污染法》規定的損害賠償分為三部分:⑴修復、恢復、替代或獲取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⑵自然資源在修復期間價值的減少;⑶評估這些損害賠償的費用。[15]通過對比可知,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比直接損害要大。但《條例》在這一方面沒有規定,表明《條例》在規定環境損害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應增加環境損害方面的規定,明確損害賠償責任。

(二)環境公益訴訟問題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在環境法中有著重要作用的一項制度,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法律中都有規定。如美國和印度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本國的環境保護中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據我國學者研究,目前美國有19部聯邦環境法律中有“公民訴訟條款”。[16]距今較近且具有重大影響的是馬薩諸塞州等訴聯邦環保局案。該案中,馬薩諸塞州等原告要求聯邦環保局對汽車二氧化碳排放進行規制,而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二氧化碳屬于溫室氣體,聯邦環保局應該予以規制。[17]這對于應對全球氣候變暖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梢?,環境公益訴訟是一種有效的環境法的實施機制,可以促進環境法律的遵守。目前,我國學術界對環境公益訴訟非常重視,也出現了一些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例。作為特區立法,《條例》如果能在這方面加以規定則具有重要意義。

(三)《條例》實施的效果問題

一部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能否得到實施則更重要。應該說,我國的環境立法數量較多,且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環境法律體系,但一些學者仍然指出我國的環境法制是失敗的,因為我國的環境立法許多都沒有得到遵守,成為了紙面上的法,而不是行動中的法。[18]《條例》的理念和制度規定都比較先進,但是否能得到實現值得認真考量。一是關于政府向人大報告環境質量制度。政府向人大報告環境質量,對于加強人大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無疑是必要的,可以發揮人大的監督作用,但也存在以下的問題,如人大有沒有能力對政府的環境質量報告提出意見、如果人大對政府環境質量報告不滿意怎么辦等等。在現有的制度下,人大對政府的監督是一種弱勢監督,沒有人大強有力的監督,政府環境質量報告制度的效果就值得懷疑。二是關于政府環境考核制度。政府環境考核制度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責任制度,政府是否會堅持進行環境考核、如何考核,環境考核的剛性如何得到保證,如何保證責任考核制度的公開透明等等都應得到重視。三是如何預防各級人民政府對于環境執法的干預。在我國,大量的環境法得不到有效實施與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環保部門執法行為的干預有關。在我國的現行體制下,如何防止對各級人民政府基于經濟發展的考慮而非法干預環境執法,是保證環境法律實施的重要條件。四是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問題。雖然《條例》對于公眾參與非常重視,且專門用一章的篇幅加以規定,但公眾參與的具體制度并沒有規定。如何保證公眾參與的剛性、代表性及科學性等都需要在實踐中加以強化。五是政府機關制定規則的期限問題。雖然這一規定可以解決政府機關的不當遲延,但也會出現政府機關盡力去制定規則,可是受現實條件制約,不能按時制定規則時如何處理,是否要法院來強制行政機關制定規則,這種強制的效果如何等問題。在美國,已經出現了大量的這方面的案例,但我國現在法院還沒有審理過相關案例,如何處理此類案例也是值得認真研究的。

總之,深圳的《條例》本身是非常先進的,反映了現代環境法的發展趨勢。但還要重視其實效性,這就要求一方面應要加強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督,如權力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監督;另一方面也要加強社會監督,提倡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只有通過有效的監督,才能保證《條例》得到切實的實施。

【參考文獻】

[1]陳偉元.不斷完善環保法規體系[N].中國環境報,2010-01-01(6).

[2]王曦.論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對完善我國環境法制的啟示[J].現代法學,2009,(04).

[3]汪勁.環境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4]吳衛星.從協調發展到環境優先[J].河海大學學報,2008,(03).

[5]李啟家.環境資源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與創新[J].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9471.

[6]蔡守秋.論政府環境責任的缺陷與健全[J].河北法學,2008,(03).

[7]姜明安.行政程序:對傳統控權機制的超越[J].行政法學研究,2005,(04).

[8]王燦發.中國環境執法困境及破解[J].世界環境,2010,(02).

[9]黑川哲志.環境行政的法理與方法[M].肖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10]齊曄,董紅衛.守法的困境:企業為什么選擇環境違法[A].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13輯)[C].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11]汪勁,嚴厚福.構建我國環境立法中的按日連續處罰制[J].法學,2007,(12).

[12]鄧可祝.中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實現條件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1,(07).

[13]劉晶.以環境優先保障生態宜居[N].中國環境報,2009-12-31(2).

[14]齊曄等著.中國環境監管體制研究[M].上海三聯書店,2008.

[15]王樹義,劉靜.美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制度探析[J].法學評論,2009,(01).

[16]陳冬.環境公益訴訟的限制性因素考察——以美國聯邦環境法的公民訴訟為主線[J].河北法學,2009,(08).

[17]李艷芳.從“馬薩諸塞州等訴環保局”案看美國環境法的新進展[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7,(06).

[18]汪勁.中國環境法治三十年:回顧與反思[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2009,(05).

(責任編輯:王秀艷)

我國修改后的行政復議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學前教育是教育體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兒童早期智力開發、健康心理培養、良好行為習慣養成等有著重要作用。學前教育既是家庭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既是民生問題,又事關未來國民素質的提升。文章從湖南省永州市學前教育發展面臨的歷史機遇以及如何利用督導評估手段在促進學前教育發展等方面做了一些思考和探索,為推進學前教育從“有園上”向 “上好園”的跨越奠定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督導評估;學前教育;統籌協調

作者簡介:屈和平(1974—),男,湖南永州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教育局股長,一級教師,本科,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李 杰(1975—),男,湖南永州人,湖南省永州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干部,高級教師,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長期以來,學前教育事業底子比較薄、歷史欠賬比較多,再加上近幾年越來越大的入園需求,實際的教育資源供給,特別是普惠的、具有較高質量的教育資源不足與百姓對入園的需求之間形成較大的反差,成為整個教育體系中相對薄弱的環節之一。為了更好地促進學前教育規范發展,加強對幼兒園的科學督導評估成為必然的選擇。下面我就如何讓教育督導評估促進學前教育快速健康發展談談自己幾點不成熟的看法。

一、認清形勢,搶抓永州市學前教育發展面臨的歷史機遇期

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學前教育,先后出臺了《永州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永州市學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年)》,學前教育事業得到快速發展。據統計,目前永州市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兒童占比達到71.85%,學前教育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4.1%,入園難和入園貴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但也存在公辦幼兒園相對不足、幼兒園布局不盡合理、條件相對簡陋、管理水平不高、保教保育質量不高而民辦幼兒園普遍以經營性為主公益性不足、市場化為主和公共服務不足等問題,與永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與經濟和教育發達地區相比較有很大差距,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質學前教育資源的需求等。壓力也是動力,挑戰也是機遇。2017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門出臺了《關于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廣覆蓋、?;?、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管體系基本形成,辦園行為普遍規范,“小學化”現象基本消除的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推動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辦好學前教育,努力讓每個學生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的目標。湖南省政府和永州市人民政府的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即將出臺,這為永州市學前教育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永州市學前教育迎來了發展的春天。我們一定要用改革的思路和方法來解決學前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快構建一個適應現代化教育、支持人力資源強市建設、惠及廣大適齡孩子的學前教育。

二、創新督導評估方式,推動學前教育事業快速健康發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部門特別是教育督導部門一定要充分發揮作用,把學前教育作為督導工作的重點,創新督導評估方式,合力推動學前教育的快速健康發展,提升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滿意度。

1.提前介入,加強對幼兒園審批環節的監督

按照管理權限,市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全市學前教育發展性督導評估的統籌,推動全市學前教育的整體協調發展??h(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幼兒園辦園的考察以及審批工作。在工作實踐中,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大膽創新,探索完善由基礎教育和民辦教育管理部門牽頭,督導室等相關部門參加,同時聘請專業人士組建幼兒園專業人士教育督導評估小組,全程參與幼兒園的評估和審批工作,改變教育督導部門事后監督的格局,確保幼兒園建設初期就達到較高標準。事后,各級教育督導部門還要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加大對學前教育審批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跟蹤問責力度,避免人情審批和審批腐敗,確保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2.完善制度,加強教育督導評估體系建設

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是一項系統化的工作,也是一項隨著教育改革與發展不斷發展、增加工作內容的工作。一是完善督導工作制度。學前教育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本在于推進依法治教。教育部近日印發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建立了學前教育的督導評估制度和健全工作機制,并要求地方各?。▍^、市)結合本市實際,制訂實施方案。永州市要根據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廳的有關要求,積極爭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出臺相關政策性文件,將學前教育工作納入政府、人大、政協對教育督查的內容。二是構建科學、有效、靈活的督導評估制度。市、縣兩級特別是縣級教育行政和督導部門要按照“以校為本,發展特色”的理念,以教育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本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重點工作任務,充分考慮不同區域、不同類別的幼兒園之間的差異性和發展的不同需求,加強分類定級管理,并按不同級別幼兒園的特點建立和逐步完善科學規范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機制,促進幼兒園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3.創新工作機制,切實發揮督導評估正能量

一是加強完善幼兒園自查自評工作的指導。筆者參加過省示范性高中督導評估、義務教育合格學校督導評估、農村公辦幼兒園督導評估等多項評估,發現各地各校的自查報告講成績多,講問題都是一筆帶過,而且泛泛而談,很含糊,沒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幼兒園的自查自評報告大都也如此。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大對幼兒園指導和幫助的力度,不斷完善自查自評報告,并將自查自評結果的真實程度作為督導評估結論的重要依據,強化幼兒園發動自我約束機制,激發相關幼兒園的自我修復機能。因為學前教育內涵發展是一個動態的前行過程,需要城鄉各幼兒園發動自主意識和能力,督導評估要以促進幼兒園自主發展為目的,符合時代與幼兒園自身發展的需要,因此,只有從上往下的督導評估和自下往上的自查自糾的雙向軌道保持暢通,才能與當前學前教育發展的階段特征和需求相適應。

二是完善學前教育督導方式。教育督導部門要堅持教育日常督導、隨機督導、專項督導和重點問題督導等督導有機結合起來,始終將幼兒園的教育工作置于教育督導部門的經常性監管之下,同時要結合正在推進的督學責任區建設,將本地學前教育的發展納入督學責任區督學的一項重要內容來落實,實現全面覆蓋。

三是完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機制。幼兒園每年要將自查自評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縣級教育督導機構,縣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校督導評估的有關情況和工作總結及時報送縣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進一步補充完善督導報告工作機制。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要及時對縣(區)教育督導機構報送的情況進行深入分析,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h級教育督導部門要認真研究學校督導評估結果公開的具體方式和基本程序,逐步完善學校督導評估結果的通報和報告制度,加強社會監督,規范幼兒園辦園行為,同時教育督導機構還要針對幼兒園存在的突出問題,下發限期整改意見書;對涉及政府行為的問題,要積極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幫助和支持幼兒園發展。市政府督導室要通過專項督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加強對全市幼兒教育工作的督查,發現問題要及時通知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并限期整改到位,還要大力完善督導評估結果的運用機制??h級教育督導部門和行政部門要重視和正確運用督導評估結果,并將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分配和調整教育資源、獎評幼兒園、考核園長、招生規模、年檢年審、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4.擴大督導的輻射范圍,規范辦園行為

當前永州市學前教育督導主要對象為省市示范性幼兒園,在督導工作的有序開展下,“以規范求發展、以質量求生存”的意識在省市示范性幼兒園中逐步得到認同與遵守。

但是從督導工作和參與教育部門對學前教育年檢中接收到的反饋信息來看,一些幼兒園的辦學行為亟待規范,特別是部分民辦園對學前教育普惠性的認識不足,設施設備老化陳舊;或者只注重外部硬件設施的改善,忽視教育教學、師資的正常投入;校車超載接送幼兒;反復練習識字書寫等低成本運行。上述辦園行為既違背了幼兒生理、心理發展規律,也存在各種隱患,同時擾亂了學前教育發展的正常秩序和家長對學前教育的正確認識,對周邊規范辦園的幼兒園存在“劣幣驅良幣”的效應,使得部分設施齊全、師資優良的幼兒園生源受到削減,浪費公共資源,還加大了可持續性發展的難度,對地區學前教育的整體進程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永州市要擴大學前教育督導的輻射范圍,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力度,嚴格規范所有幼兒園的辦園行為,及時將各級學前教育的有關方針、政策、要求傳達到轄區各類幼兒園,幫助其建立管理制度,監管日常教育教學過程中的持續投入和合理運用,落實“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的要求,科學合理地組織活動,把一日作息時間安排從紙上、墻面上真正實施到幼兒的一日學習生活中,保障日?;顒拥恼S行蜷_展,同時做好幼兒常規護理、飲食管理、衛生防疫和家園信息溝通工作,提高規范辦園的管理實效。在凈化學前教育整體生態環境的基礎上,達到進一步提升城鄉幼兒園內涵發展的目標,讓師資整體素質緊跟學前教育發展步伐,保持本地區保教隊伍的活力與生機,真正讓學前教育督導工作為本地區所有幼兒的身心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三、加強統籌協調,加強督導隊伍建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強化國家教育督導”,意味著黨對教育督導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督導事業要發展,督導隊伍建設是關鍵。審視我國現有的督導機制,縣級督導機構直接面對學校和幼兒園,承擔著我國整個教育督導系統的基礎性工作,縣級督導機構工作成效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整個教育督導系統工作質量。但從永州市的教育督導隊伍整體來看,督學隊伍的專業培訓相對不足、專職督學年齡結構不盡合理等問題,使其無法以專業的視角看待學校各項教育工作,對學校和幼兒園的指導也是從平視的角度進行,難以達到對各類教育予以監督、指導的高度。

一是確定配置標準,科學安排督導人員。要根據轄區內學生人數與督學人數的合理比例,分別確定專、兼職配置的人數,合理編排督導人員。同時,注重老、中、青年齡結構的合理配置,發揮老督學經驗豐富的優勢,發揮青年督學有干勁、有沖勁的特點,發揮中年督學成熟、穩定主力軍的特點,在教育督導專業領域上互補長短,相互提攜,打造一支有活力、有激情、有眼光、有遠謀、高專精的督導隊伍。

二是開展多層次培訓,建立督學隊伍專業化學習長效機制。要把縣(區)域督導培訓納入教師培訓體系,落實培訓經費,利用高等院?;蚱渌嘤枡C構為入職以后的人員提供教育督導專業的崗前培訓,內容可包括政策理論學習、評估指標解讀、評估技能、督導流程等;要搭建交流平臺,在本區域交流基礎上還可以和其他縣(區)督學隊伍進行深度交流,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建立教育督導合作圈,搭建協作互動平臺,通過縣(區)的督導實踐、互動、經驗交流、主題研修等多種活動,有效促進教育督導圈的整體督導水平;要邀請國家、省市級各類專家開展交流、講座等活動,通過專家學者開闊的視野、高深的理論素養,澄清督學們的模糊認識,提升督學們指導學校的教育教學的能力,促進督學們把握新知識、新動態,促使督學們思考理論與實踐的關系,注重實踐經驗的提煉,乃至形成自身的特色專長。

三是倡導人文督導。督導者要改變“欽差大臣”角色,不以上級自居,準確審視自己的角色和定位,要與被督導評估者平等相處、相互配合,戒避話語霸權,切忌高高在上、盛氣凌人;要主動進行換位思考,多為幼兒園著想,由找問題向重指導轉變,做學前教育及管理的行家里手,增強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幼兒園管理及保教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業務支持,積極營造人性化的督導氛圍。

實踐證明,科學系統的督導對于促進幼兒園全面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學前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辦園方向,加強幼兒園管理及全面提高保教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必須強化教育督導隊伍專業化建設,不斷更新教育督導理念,不斷提升督學的專業素養,才能在新的時期,在這場教育變革中有自己的作為,為促進學前教育健康快速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韓立福.論我國學校教育督導評估范式的轉型策略[J].教育理論與實踐,2006(5):25-28.

[2]秦旭芳,丁春宇.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問題審視、問責與逾越[J].現代教育管理,2017(1):74-78.

上一篇:金融市場投資環境管理論文范文下一篇:我國投資連結保險研究論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