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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教學設計范文

2023-10-04

模擬法庭教學設計范文第1篇

一、模擬法庭在教學中的作用

(一) 對審判程序操作和實體法律知識運用的示范作用

實體法律知識和程序法律知識是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日常的課堂教學中所必須首先掌握的。法學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 學生學習法律, 最大的目的就是能夠運用法律知識來對相應的法律事實進行評價以實現社會正義。模擬法庭恰好能夠提供這樣的實踐性訓練平臺。

(二) 對學生所學的程序和實體法知識進行檢測

課堂教學中, 學生們學到了一定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知識, 但是學生對所學程序法和實體法知識是否掌握, 就需要檢測, 模擬法庭教學就是一種最佳的檢測方法。

(三) 鍛煉學生關于法律實踐的一些基本技巧和創造性思維

在模擬法庭的過程中, 起訴書、答辯狀、代理詞、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寫作不可缺少, 學生在撰寫的過程中寫作能力自然會得到提高。庭審過程中, 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都涉及到語言的運用和表達, 這樣鍛煉學生的語言技能。模擬法庭需要調查證據和事實, 這能鍛煉學生調查和閱卷的技能。在模擬法庭活動中, 學生們要仔細的辨別真偽, 學會稱述和辯論, 找出可以解決事實糾紛的法律依據, 啟動學生的法律思維模式, 指導老師引導學生大膽進行創新法律思維, 嘗試用更多、更好、更快的法律方法解決當事人的糾紛。在這個活動中, 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創造性法律思維能力會得到極大的提升。

二、模擬法庭教學的意義

(一) 學生成為課堂教學的主體

傳統的法學教學, 學生多數情況下都是被動的接受課堂的理論知識, 但是在模擬審判活動中, 學生自己選法律擇案例, 學生自己承擔法律文書的寫作, 學生已經成為法學教學活動的主體。模擬審判活動, 從尋找合適的案例開始, 一切活動都由學生獨立完成, 這種教學模式的參與度高, 學習興趣濃厚, 學生個人的口語表達和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會得到提升, 學生個人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會被激發出來, 學生自然成為了教學課堂的主體, 同時鍛煉學生的團隊意識、組織協調能力, 使學生真正成為課堂教學的主體。

(二) 學生成為模擬審判的主體

在模擬審判的活動中, 從選擇案例開始, 到最終的法庭判決, 全部的庭審活動都由學生自己完成。首先, 學生要選擇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的法律案例, 其次, 要分配角色, 最后, 學生根據案例情和角色的分配完成整個的庭審活動。在“庭審”活動中, 學生一遍遍去熟悉審判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 學生真正成為“審判”的主體。

(三) 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提高

模擬法庭的實踐, 本身就是具有極強操作性的教學活動, 有利于于提高學生的動手和動腦能力, 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模擬法庭教學法將繁瑣的法律條文通過模擬審判方式展現給學生, 模擬庭審時學生的動手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將得到鍛煉。一個真實的案例在庭審的過程中涉及法律文書寫作、法庭調查的展開、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諸多的環節, 學生要著手完成這些項目其邏輯思維能力一定會得到極大的提升。

三、模擬法庭教學活動在實施過程中的不足

模擬法庭活動在高校的法學實踐教學中已經得到充分的運用, 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上來說, 還存在一些不足:

(一) 模擬法庭教學只重視形式

模擬法庭教學普遍認為是訴訟法課程的教學任務。由于沒有獨立的教學安排, 教師和學生常常認為模擬法庭就是走走審判的流程, 不需要太多課時, 通常在訴訟法有限的課時中擠出個別課時開展模擬法庭教學活動, 因為課時量沒有保障, 開展的模擬法庭過于簡單, 整個模擬審判活動沒有激烈的控辯對抗、沒有精彩的法庭論辯, 學生們也只是走走過場, 模擬演練的真諦并沒有得到真實的體現。

(二) 案例選擇過于簡單, 沒有典型性

模擬法庭教學由教師自己組織、開展, 由于課時量的問題, 教師和學生只關注審判程序, 訴訟理論是否得到貫徹, 學生如何組織模擬審活動, 實體法如何得到運用, 并沒有得到有效的關注, 模擬審判活動使學生熟練的掌握訴訟程序, 但學生的語言表達和語言組織能力, 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及邏輯思維能力是否得到有效的訓練和提高, 沒有得到有效的關注。

(三) 教學環節缺乏總結

教師和學生將注意力重點放在模擬法庭活動本身, 對庭前的準備工作和開庭后的總結工作較為忽視。學生模擬審判活動結束后, 針對庭審中的種種表現沒有進行有效的總結, 這樣, 學生并不知道哪里做得好哪里做的不好, 下一次再進行模擬審判活動時極有可能將錯誤的審判程序再次重復, 模擬法庭教學活動的效果沒有得到真實的體現。

(四) 教師主導地位和積極性不夠

在模擬法庭活動的操作環節, 指導教師的作用還發揮的不夠, 指導教師指導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有的指導教師更注重理論課堂的教學活動, 想方設法提高理論課堂的教學質量, 對模擬庭審活動大放手, 全部交給學生自己去完成;有的指導教師認為學生在學校只需要將實體法掌握、學好就行, “審判”技能在以后進入工作崗位上自然會掌握, 導致對模擬審判活動走過場;還有的指導教師認為模擬審判活動就是學生表演“審判”活動, 照貓畫虎, 按照事前的臺詞, 把臺詞背下來就好。這樣做起步不到模擬審判的鍛煉效果。

四、模擬審判教學活動的完善措施

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學實踐教學活動, 在模擬法庭教學中要著做好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 專人指導模擬法庭活動

為了實現法學實踐教學的重要功能, 模擬法庭實踐活動一定要列入教學計劃中, 并給予一定的課時配置。同時, 安排專業教師指導學生開展模擬法庭活動。指導教師最好是從事程序法教學活動的, 此外, 還可以聘請職業律師和一線的法官來學校進行指導。這樣, 無論從實體上還是從程序上, 學生開展的模擬法庭活動就會更加逼真、更加專業, 同時更能鍛煉學生的法律操作能力。

(二) 注重學生的綜合能力培養

對模擬法庭教學的指導, 也要講究方法和技巧, 專業的指導教師會在恰當的時候對學生的模擬審判活動進行點評和糾正, 或者在恰當的時候給予學生更多的法律意見的選擇, 又或者在恰當的時候, 給予學生肯定和鼓勵, 無論哪種指導對學生的幫助都是事半功倍的。

第一, 由學生選擇適合模擬審判活動的案例, 指導教師給予評價。案例的選擇對庭審活動來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典型的案例對學生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有極強的鍛煉效果, 能體現模擬審判活動的真實意義。

第二, 學生分配模擬法庭角色, 分別完成各自的任務, 開庭前, 指導教師與同學見面, 對學生們比較關注但又拿不準的法律問題進行回復, 給出專業的法律意見, 此時學生在法理方面的困惑在得到解決后對學生的幫助一定是最大的。學生在準備活動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資料查找不全、法律解釋不能領會其含義的問題都可以與指導教師溝通, 最終獲得有效的答復。

第三, 因為學生還是在校的學生, 他們的理解法律的能力、司法實踐經驗和法律、法規的儲備都很有限, 甚至不足, 準備模擬法庭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諸多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問題和困惑, 此時指導教師要根據學生在庭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 指導教師要盡量做到學生有疑問第一時間解答, 指導教師的解答能夠幫助學生解決模擬審判中的法律困惑, 使學生順利完成模擬審判活動。

(三) 庭審結束及時總結

有效的模擬審判活動一定要有好的總結, 這樣才能使實踐更多地變成知識和經驗。模擬法庭的總結應當分為三種形式, 參與模擬審判學生總結、指導教師總結和參加旁聽同學的總結, 應采用以學生先自行總結, 然后指導教師在進行總結的方式, 這樣有利于通過實踐高效解決課堂疑問, 且避免實踐時間的過多過濫。

在實踐中, 總結的形式可以多樣化, 讓它成為模擬法庭審判的最后環節, 學生的總結注重參與的體驗, 通過參與模擬庭審活動找出活動中的不足, 總結經驗分析不足, 并為以后的活動積累有效的體驗。參加旁聽的同學也要進行總結, 旁聽同學雖然沒有參與模擬審判活動, 但是更能能看清楚庭審程序活動中的不足或缺陷, 旁聽學生的總結對自己在以后的庭審活動中盡量避免程序的不足能起到積極作用。最后是指導教師的總結, 指導教師能夠從全局和更加專業的角度對模擬庭審活動進行總結, 這對學生以后參與模擬審判也有積極作用。

摘要:法學教育的目的是通過理論化、系統化的專業教育培養法律專業人才。扎實的理論知識對法學學生來說固然重要, 但是重視理論教育而忽視實踐則會導致學生的實務能力較弱。模擬法庭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法學教學模式, 其具備的生動的案件事實、控辯雙方的激烈對抗等特點, 極大的提高了學生參與的熱情, 同時鞏固學生原有的理論知識、鍛煉了學生的實踐能力、讓學生學到了新知識。

關鍵詞:模擬法庭教學模式,法學教學,探析

參考文獻

[1] 董雷.模擬法庭實用教材[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 2016:08.

[2] 董累.模擬法庭實驗教材[M].浙江大學出版社, 2016:08.

模擬法庭教學設計范文第2篇

一、模擬法庭的概念

模擬法庭指在法律課堂教學中, 經引入一些比較典型的案例, 積極組織大學生參與且扮演不同角色, 如律師、證人、原告、訴訟人及被告等。經于法律教學過程中, 仔細分析不同案件發生的具體原因, 并收集具有法律依據的證據, 以幫助大學生深入理解及掌握所學的法律知識?,F階段在大多數高校的法律教學過程中, 模擬法庭屬于比較常見且應用較為廣泛的教學方法之一, 此種方法的實踐性非常強, 在高校教學中所引入的案件主要有刑事、民事及刑事等案件, 包括角色劃分、文書準備、案件預演、開庭等環節。

二、模擬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學中的作用

模擬法庭最大的特點是現場感、直觀感非常強, 將其應用于高校法律教學過程中, 可使大學生了解法律知識及司法程序, 具有作用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 能夠多途徑地傳遞相應的法律信息

高校法律教學中, 老師在向大學生傳遞實體法或是程序法等知識, 都需借助相應的媒體進行傳遞, 且該過程實質上也是對法律知識、法律技能等相關信息的傳遞[1]。將模擬法庭應用于高校法律教學中, 此種教學方法充分應用非言語系統及言語系統等媒體, 其中, 非言語系統媒體主要指整個模擬法庭中相關的實物布置, 如審判席、原告、被告就座席、旁聽席、證人席及著裝非常規范的律師、法官、當事人、法警等, 均向大學生傳遞很多實質性的信息, 常常會給人一種威嚴、莊嚴的感覺, 從而為大學生展現出更一種規范、嚴謹的法庭審判效果。

(二) 能夠豐富高校法律的理論教學內容

在高校法律教學過程中, 將模擬法庭的教學方法引用在其中, 能夠為傳統的高校法律理論、實踐等教學提供一個較好的發展平臺, 從而大大豐富法律理論教學內容。主要因以往的法律理論知識教學過程較為枯燥, 通過不同學院采用不同的教學模式所培養的大學生, 對于社會需求及變化很難適應, 但是經模擬飯廳教學方法應用的法律案件, 不是從法院判決書內摘抄并記錄相應的法律事實, 大學生需接手真是的法律案件進行模擬學習[2]。

例如, 大學生在拿到一個真實案件的時候, 要先將相關的實施材料做分析、整理、歸納及篩選, 以形成一個比較完成的法律事實, 以便向法庭進行陳述。該種事實有一些不可從老師的法律教學理念或是書本中找出, 或說成書本理論能否符合實踐教學需求, 這就需模擬法庭做相關檢驗。此種法庭模擬教學方法長時間應用于法律教學中, 對于以往法律理論教學提供更加有效的發展平臺, 進而豐富了法律理論教學內容。

(三) 能夠培養大學生的創造性思維

在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環境下, 很多法律方面的難題層出不窮, 如今社會瞬息萬變, 這就對高校大學生能力的要求越來越高, 因此, 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學過程中, 有效培養大學生的創造性思維能力非常關鍵[3]。

例如, 高校在開展模擬法庭教學的過程中, 把從司法實踐當中所獲取的真實案例安排給大學生, 使大學生根據模擬法庭的具體要求, 針對案件中出現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并分析, 以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 從而激發大學生對于法律學習的積極性, 進一步調動其發散思維, 且在該學習基礎之上, 根據大學生自己對案件的理解歸納、總結出解決方案, 之后做相關的聚合思維訓練, 以較好地完成模擬法庭需要的各種材料, 并安排好各種角色。上述過程即是對大學生創造性思維能力培養的訓練, 老師特別關注大學生于討論期間, 對于問題的陳述及解決方案設計等方便, 之后對大學生案件處理情況做深入分析, 待大學生將案件處理過程演示完畢之后, 做相應的評價, 積極鼓勵大學生多進行實踐練習, 進而培養其思維能力。

三、結語

綜上所述, 本文主要從模擬法庭的概念展開分析, 深入探究模擬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學中的作用, 主要表現為:能夠多途徑地傳遞相應的法律信息、能夠培養大學生的創造性思維、能夠豐富高校法律的理論教學內容等。經對本文進行闡述, 重點凸顯模擬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學中所表現出的優勢, 這對于之后進一步提升高校法律教學質量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參考文獻

[1]楊愛珍.高職法律職業教育中模擬法庭教學的合理應用探析[J].中國校外教育 (下旬刊) , 2014 (1) :133.

[2]葉秀.基于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模擬法庭”實踐教學課程改革[J].中國校外教育 (下旬刊) , 2014, 30 (1) :111.

模擬法庭教學設計范文第3篇

模擬法庭最早出現在14世紀英國著名的四大律師學院。當時模擬法庭的主要作用在于決定哪些學徒可以成為英國律師協會的正式成員,并可以獲得出席正式法庭辯護的資格。二十世紀初,模擬法庭教學方法作為一種法律職業訓練手段引入中國。當時的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已經擁有了組織完整的模擬法庭,并把“模擬法庭”的訴訟實習作為學生最后一年的必修課程。 [2]隨著中國高等教育對實踐教育環節的重視,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專門將模擬法庭作為一項“實踐性教學環節”進行了規定。 目前, 中國各高校已經廣泛采用了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方式, 推動了全國法學實踐教學的發展。

一、模擬法庭實驗教學的現狀及其問題

近年來, 模擬法庭的實驗教學方法受到越來越多高校法學院系的重視。由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僅將模擬法庭規定為一種實踐教學環節, 各高校根據自身情況, 通過不同的方式將模擬法庭教學法運用到法學教學過程中。歸納而言,目前模擬法庭的開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獨立課程模式。該模式將模擬法庭設置成一門獨立的課程, 作為法學課程的必修課或選修課。如北方工業大學將模擬法庭作為專業必修課在第4學年開設, 共計15學時,占0. 5學分。后者如華南師范大學在第3學年將模擬法庭作為選修課開設,占2學分。 (2)輔助性教學環節模式。該模式將模擬法庭作為部門法如訴訟法課程或者其他理論課程的輔助教學內容, 由任課教師在教學課時內安排模擬法庭訓練。 (3) 專業實習環節模式。許多法學院把模擬法庭作為專業實習的一種形式,沒有獨立的學分。 (4)隱形課程模式。在該模式中, 模擬法庭沒有被列入法學院的教學計劃, 類似于第二課堂活動, 不設學分。模擬法庭往往由學生自發組織,不定期舉行,沒有固定教師指導。

由于受到大陸法系重視理論教學的傳統影響, 中國高校針對模擬法庭實驗教學的優化途徑仍在探索之中。因此, 形式多樣化的模擬法庭呈現出一些共同的問題。一項針對在湖北、河南等地7所高校600名參加過模擬法庭實驗課程學習的本科生的問卷調查表明, 認為模擬法庭實驗教學效果好的占11. 2% , 較好的47. 7% ,一般的占36. 5% ,不合格的占4. 5% 。[3]模擬法庭教學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在于, 目前各高校開展的模擬法庭過于注重表演性和觀賞性。一項通過對模擬法庭的觀看人群的調查表明, 約90% 的人認為“我們來看的就是表演”。 [4]

這種“表演型”模擬法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以劇本為依托。表演型模擬法庭的庭前準備主要集中在對劇本的記憶上, 基本依照預先準備的“劇本”來推進模擬法庭的開展。第二,教師是導演, 學生是演員。雖然表演型模擬法庭仍然以學生為主, 但學生的主要任務是按照事先安排好的臺詞進行表演。第三,重程序、輕實體。模擬法庭過多地關注庭審程序的流暢, 而忽視實體法的正確和具體的適用,從而使模擬法庭淪為程序化的表演。第四,重辯論、輕調查。在模擬法庭的審判中往往忽略了庭審調查階段,過于重視法庭辯論,使模擬法庭變成了變相的“大學生辯論賽”。第五,輕庭前準備和庭后評價工作。表演型模擬法庭過于重視法庭開庭過程, 忽略了庭前訴訟材料的寫作、證據的采集等環節。表演型模擬法庭同時 也欠缺在開庭 之后專業性 和系統性的 評價體系。

二、以當代教育理論為視角評價“表演型”模擬法庭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 -2020年)》強調教育改革要以學生為主體, 以教師為主導, 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 并應當以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為重。綱要把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作為重點,并強調知識結構的優化、著重社會實踐、強化能力的提高?!氨硌菪汀蹦M法庭過分強調對表達能力以及表演技能的培養, 忽略了其他綜合能力的培養。更為重要的是“表演型”模擬法庭違背了當代教育理念,輕視了學生在教育過程中的主體性地位。

(一)“新三中心論”

美國教育學家約翰·杜威針對傳統教育所強調的“課堂中心、教材中心、教師中心”提出了“新三中心論”,即:“兒童(學生)中心、活動中心、經驗中心”。在杜威看來, 傳統教育使得學校的重心不在學生的活動之中。在傳統教育模式中, 教科書作為舊的學問和智慧的主要載體, 而教師起到有效聯接學生和教材的作用, 教師是傳授知識和技能以及實施行為準則的代言人。因而,傳統教育的弊病是將知識“粗暴”地灌輸給學生。由于在傳統教育模式中, 教師和教科書是教育的“重心”,學生的本能和活動處于次要地位。因而,學生只能受到“訓練”、“指導和控制”以及 “殘暴的專制壓制”。因此,杜威把學生比喻為“太陽”,而教育的一切措施則圍繞著他們轉動。 [5]杜威的教育理論強調以學生為教育的中心, 教育體系應當有利于學生從活動與經驗中學習知識。

然而, “表演型”模擬法庭以“劇本”為中心, 學生只是復制臺詞的“演員”。雖然有的學校在開設模擬法庭課程時采用了統一的教材, 但這些教材里的知識主要是針對模擬法庭的理論性問題進行探討, 并在教材中添加大篇幅的案件庭審的劇本。 [6]因此, 劇本變成了模擬法庭的靈魂, 學生撰寫法律文書的能力、采集證據的能力顯得無足輕重。在表演型模擬法庭中, 案件的判決結果一開始就已經確定, 學生可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空間非常有限。在這種情形下, 模擬法庭變為一場穿上法官袍、律師袍的表演。教師作為導演只能對學生的演技進行評分。因此, 模擬法庭作為法學理論知識的實驗場所功能大大減弱, 學生在法學實踐教學環節中主動地探索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也不能到實質性的提高。

(二)建構主義

建構主義教學法以及學習理論源于瑞士著名心理學家皮亞杰 ( Jean Piajet) 的“發生認識論”。該理論認為, 人類的活動不同于動物對世界的本能反應, 人類是在與周圍環境的相互作用過程中逐步建構起對于外部世界的認知。建構主義強調以學生為中心, 認為學習是一個積極主動的建構過程, 從而使學生從知識的被動接受者和被灌輸對象變為加工知識的主體以及主動構建者。根據該理論,學生作為認知的主體,教師只對學生的知識意義建構起幫助和促進作用。建構主義的教學方法多種多樣, 其共性則是在教學環節中都包含有情境創設和協作學習, 并在此基礎上由學習者最終實現自身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建構主義的教學理論要求教師由知識的傳授者、灌輸者轉變為學生主動構建意義的幫助者、促進者。 [7]

現行表演型模擬法庭受傳統的灌輸式教育的影響。傳統式法律教育認為教育的中心是教師, 重在“教”。在傳統式法律教育看來,“教師教授法律的資格不在于他從律師的工作中獲取的經驗, 不在于他與人打交道的經驗, 不在于他在法庭中和為案件辯護的經驗,簡言之,不在于運用法律的經驗,而在于他的法律治學的經驗……在于他作為羅馬式法學家的經驗?!盵 8 ]因此, 受到傳統式法律教育的影響, 教師是表演型模擬法庭的策劃者,由教師編寫好教材,選取案例,撰寫案件的臺詞; 事先審查整個案件的表演流程, 以保證模擬法庭的過程流暢。此種模擬法庭的模式仍然是把學生看作是被動接受知識和信息的對象, 并不符合當代教育理論中將學生視為知識體系的建構者的地位,并將老師僅僅視為輔助者和幫助者的地位。因此,從建構主義視角看, 表演型模擬法庭的模式無疑與以學生為中心, 發揮學生主觀能動性的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三、從情境學習理論構建實戰型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通過學生扮演審判人員、公訴人、書記員、當事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角色, 并通過審理案件的整個過程, 為法學教育提供一種實踐性的教學手段。模擬法庭通過模擬和再現法庭審理的情境, 為學生提供一種體驗訴訟角色的心理感知, 實現教與學的互動。模擬法庭作為一種模擬現實情景的教學手段,本質上與“情境學習理論”是相契合的。然而,從法學實踐教學的現實可知,表演型模擬法庭使模擬法庭的教學功能與“情境學習理論”相齟齬。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由布朗·柯林斯等學者提出的“情境學習理論” (Theories of Situational Learning) ,認為學習的過程是在特定情境中與他人及事物相互作用時獲得能力的提高。該理論認為真正、完整的知識是在真實的學習情境中獲得的。在非真實或者模擬的學習情境中, 技能和知識的學習與專家和實踐者在真實生活中對技能和知識的運用完全不同。因此, 知識只能是個人與知識產生的情境相互作用的產物, 顯然與應試教育中“靜態”的知識不同。情境學習的特征有如下幾方面:“(1)提供知識運用的真實環境;(2)提供真實的活動; (3) 提供接近專家作業和過程模式化的通路; (4) 提供多樣化的角色和前景; (5) 支持知識的合作建構;(6)在臨界時刻為學生提供指導和支撐;(7) 促進反思, 以便形成抽象知識體系; (8) 促進清晰表述,以便默會知識成為清晰的知識;(9)在完成任務時,提供對學習的整體評價?!盵9]

模擬法庭作為一種連接理論知識、實踐技能和真實知識的橋梁, 本質上為教與學提供了一種真實的情境學習渠道。然而, 表演型模擬法庭使該實踐性教學方式不可避免地帶有了傳統教育模式中形式化的特征。因此,為了發揮模擬法庭這種本身具有的“情境學習”的優勢,并符合“情境學習理論”的要求,應當對現有的表演型模擬法庭進行改革, 以符合情境學習模式內在的特質。這就需要建立與表演型模擬法庭截然不同的實戰型模擬法庭。只有實戰型模擬法庭才能實現更接近真實的案件審理的教學情境, 為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提供一種獲取真實知識的情境。

法學被稱為人文社會科學中的工程學科, 其實踐性要求法律專業人才須具備較強的綜合能力。這些綜合能力涉及到閱讀案卷的能力、證據的收集能力、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 法庭審理的掌控能力、庭審抗辯能力、法律語言的表達能力等多維度能力。因此,實戰型模擬法庭應該以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為宗旨, 以“情境學習理論”為基石, 以從各個環節體現情境教育的特點。

(一)重視課程的開設

目前, 雖然高校開展模擬法庭實踐教學存在著多樣化的形式, 但傳統的輔助性教學方式僅將模擬法庭作為程序法的輔助性內容, 在教學方面缺乏規范化管理, 并且導致模擬法庭偏重于程序法的運用, 忽略對實體法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另外, 模擬法庭無論是以專業實習環節還是以第二課堂等形式, 都無法在課時數量方面以及學生參與的廣度方面發揮模擬法庭作為實踐教學環節的重要性。目前, 采取獨立課程模式開展模擬法庭,在我國法學院系中屬少數。 [10]在長期重視法學實踐教學的美國, 各大學法學院日益重視模擬法庭的開展,并把它作為專門的課程開設。 [11]美國的獨立開設模擬法庭課程的模式值得我國高校法學院借鑒和參考。

將模擬法庭設置成一門獨立的課程, 并且以必修課的形式開設, 能避免學生參與實踐教學環節的隨意性, 并在課時方便充分保障每一位參與的同學都能親歷模擬法庭實踐教學環節。模擬法庭作為一門獨立的課程開設, 將模擬法庭課程寫入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將模擬法庭的教學目標從服務于訴訟法教學的一元目標, 發展為培養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綜合能力的多元目標。也可以保障模擬法庭課程管理的規范化。同時, 通過教學大綱、教案、教學日歷、教師評價制度與學生測評體系的建設與管理, 使模擬法庭課程成為一門系統性的、科學性的教學實踐環節。建議模擬法庭開始在5 - 6學期。模擬法庭開始的時間不能太早,應在學生修完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三大訴訟法之后開設, 同時也應滿足法學院學生已經參與了有關司法文書寫作的課程。

(二)重視庭審前的準備工作

表演型模擬法庭僅僅注重開庭審理階段的表演,忽略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公訴人和律師都非常重視庭前的準備工作, 不打無準備之仗。法庭審理建立在大量的庭前工作的基礎上,如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適用和援引、法律理論的研究以及訴訟文書的寫作。對大量的案件(比如離婚案件)庭審前的調解工作的重要性是不容忽略的。因此, 為了讓學生感受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 具備閱卷的知識與技能、“找法”的知識與技能、訴訟文書的寫作等知識與技能, 雖然無法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直接體現, 但對于每個法律實踐工作者來說仍然至關重要。因此,實戰型模擬法庭必須對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系統規劃, 并把對庭審前的準備工作作為模擬法庭的評價標準之一。

(三)重視模擬法庭的真實性

實戰型模擬法庭的真實性是相對表演性而言的,其真實性要求案件的審理結果在未宣判之前應當保持未知性和保密性。為了實現模擬法庭的實戰性和真實性, 需要雙方當事人完全按照程序法規定的證據規則以及提交訴訟文書的期限的要求, 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提供相關訴訟資料和證據。雖然由學生擔任的法官可以就涉及案件的法學理論和法律適用向相關專家和老師咨詢, 合議庭對案件審理的結果仍應保持獨立的判斷能力。同時, 法官不能向當事人和律師等模擬法庭參與者透露案件審理的意見, 遵守保密義務,保持公正的態度。審理的結果嚴格按照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規則產生。也可以說, 模擬法庭的真實性是程序正義的重要保障。

實戰型模擬法庭無須“劇本”,指導老師也不是模擬法庭的導演, 僅僅是輔助學生參與實踐教學的輔助者和最終評價者。因此, 實戰型模擬法庭排除了事先的演練,排除了預知審判結果的可能性。但是,考慮到模擬法庭仍然是一種實踐教學手段, 雖然目標是近似真實的法庭審理, 仍然和現實中的真實審判有一定的距離。如在司法實踐中,某些法庭為了節省審判時間,往往省略了一些諸如宣讀法庭紀律的程序。然而, 模擬法庭除了要對學生進行教育, 也應起到一定的法制宣傳的作用。因此, 對能夠起到法制教育和宣傳的庭審環節可以予以適當保留, 并可以通過多媒體的方式向同學和觀眾展示, 以起到更好的實踐教育效果。在筆者所任教的法學院, 模擬法庭在基礎設施和著裝方面基本符合真實法庭的要求, 但在法庭陳設方面仍有一些細節需要完善和改進。如為了滿足模擬法庭的觀賞性, 原告和被告席位呈八字形排列, 與真實審判過程中相對擺放不相符合。雖然只是桌椅擺放的方向的錯誤, 但是卻強調了模擬法庭的表演性, 而忽略了真實法庭審理內在的對抗性。

在案件的選擇方面, 應當確保案件具有一定的爭議點,證據種類多,并且有一定的難度。案件以教師代理過的案件, 或指導法官親自審理的案件為最佳選擇。在確保案件的真實性的前提下, 應當避免在模擬法庭開始前與進行過程中透露案件審理的結果, 以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在證據的收集和制作方面, 是否要完全符合案件真實性要求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允許學生在提供證據方面發揮一定的創造性, 只要符合證據規則以及證據的法律特征, 應該可以考慮放寬真實性要求。

(四)重視法庭調查階段

以往的模擬法庭為了增加模擬法庭的觀賞性, 尤其重視法庭辯論環節。參加模擬法庭的學生往往是學校辯論隊的學生, 因此在法庭辯論過程中, 竟然出現以“對方辯友”稱呼的現象,顯然與真實的法庭審理不相符合。過于強調辯論環節也是表演型模擬法庭的不可避免的特征, 也與模擬法庭培養綜合性法律人才的目標相左。開庭審理過程中, 因為過于重視法庭辯論環節, 也忽略了法庭調查環節。在一場由筆者所在的法學院主辦的幾所高校參與的模擬法庭比賽中, 學生竟然完全省略了法庭調查環節, 直接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因此,缺乏舉證、質證、認證等環節,直接對法律實體問題進行辯論, 違背了以事實為基礎的原則, 也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綜上所述, 實戰型模擬法庭應當注重法庭調查階段, 符合司法實踐中對事實的調查的重視, 而非僅僅將法庭審理的中心放在觀賞性較強的法庭辯論階段。

(五)重視實體法的運用

因為傳統的模擬法庭依附于程序法課程開設, 以及通常由指導老師制作好“劇本”,程序的流暢成了模擬法庭追求的重要目標。表演型模擬法庭除了展現學生的表演技能和表達能力, 也在實踐程序法方面有一定的作用。同時,也產生了重程序、輕實體的現象。模擬法庭除了有利于學生學習程序法知識外, 也不可忽略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在司法實踐中, 程序和實體公正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內容。因此, 實踐型模擬法庭應該打破僅重視程序法適用的單一目標, 既強調法庭運作程序的規范性, 庭審和辯論技巧的適用, 又要注重實體法律的正確適用, 實現模擬法庭教學的雙重目標。

(六)重視庭審后的總結和評價階段

模擬法庭教學設計范文第4篇

1 實踐性教學在醫事法律專業教學模式中地位舉足輕重

醫學與法學是兩個相互交融的學科, 不僅是方法上的不謀而和, 例如醫學的診斷與治療疾病的方法和思維理念與法學的方法和思維方式就是存在驚人的一致性, 而且更重要的是應用中的相互體現。正是由于在醫學活動中存在著很多獨特的法律現象及相關問題, 特別是醫療糾紛日益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大問題, 以醫事法律規范為研究對象的醫事法律專業在全國各高校的專業設置中應勢出現并蓬勃發展。

醫事法律專業在成立之際, 就將醫事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為“旨在培養系統掌握法學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及相應技能, 注重法、醫結合, 能夠在司法機關、衛生行政機關、醫療機構、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等從事法律工作的復合型、應用型、創新型法律人才”, 該專業的設置初衷就是要改變在各級各類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服務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 懂得醫學、會管理、精通法律的復合型人才都極為缺乏的現狀, 改善醫患矛盾不可調和的局面, 培養出兼具醫學基礎知識與法律理論功底的人才, 發揮其在緩和醫患矛盾中的獨特作用。醫事法律專業的確立可以充分發揮學科優勢, 更好地培養出具有創新能力和素質的實用型人才, 以適應社會人才市場需求。

醫事法律專業在設置之處就將其定位為“以培養實踐技能為目標”, 所謂的復合型人才, 應該既是在專門領域里有專門研究和獨到見解的理論人才, 又是能對法律實務有專門研究, 能夠迅速適應工作崗位的應用人才, 這要求醫事法律專業在本科教學階段應進一步明確培養目標為通識人才, 即在本科學習時間里, 要培養一大批掌握基本的醫事法律專業理論知識, 有較熟練的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有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和應變能力的法律通識性、應用性人才。這迫切的需要將醫事法律專業的教學模式從傳統法學的理論型教學向實踐性教學轉變。

2 模擬法庭在醫事法律專業實踐性教學模式中價值獨特

隨著教學改革的深入, 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中引入了很多的實踐性教學方法, 如案例教學法、觀看實踐教學法、旁聽法庭審判教學法、法律診所教學法、法律咨詢教學法、專業實習教學法, 等等。其中模擬法庭教學法由于其自身具有的極強的實踐性與廣泛的參與性優勢顯示了其在實踐性教學模式中價值獨特。

2.1 模擬法庭的內在價值

所謂模擬法庭教學法, 是把主體與客體、解決問題與系統學習、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充分地結合起來, 使學生在教師指導下, 根據精選的典型案例分別擔任不同的法庭角色, 以法庭審判為參照來模擬審判的教學活動, 促進學生綜合運用實體法、程序法, 培養文書制作、辯論技巧以及相關知識解決個案的實踐能力, 是融實踐、理論與思想于一體的教學方法[1]。作為一種實踐性的教學方法, 模擬法庭可以將審判程序、證據規則和具體審判制度在學生自己模擬庭審程序的過程中得以生動的再現;可以為學生提供一個集中的模擬法律實踐機會, 讓學生走出格式化法律條文和理論知識圈, 促進理論化書本知識轉化為具有實用性、操作性的本領, 也使書本中的理論在實踐工作中得到應用和檢驗;可以使學生在未進入社會從事法律職業之前, 培養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思維模式, 掌握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方法, 縮短法學教學與法律工作實踐的距離。

2.2 模擬法庭的基本機制

2.2.1 運行機制

模擬法庭教學一般要經過確定案例;角色選拔與分派, 小組討論;庭前訴訟文書的準備、證據資料的準備、庭前演練和正式開庭等程序才可以最后完成。具體說來, 模擬法庭的運行要經過如下的程序:模擬法庭運行的首要工作就是要確定一個案例。擬用的案例, 可以從法院、律師事務所等單位收集借閱已審結的案例, 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聯網選擇。其次要選拔角色分派任務。在角色選拔時, 在根據學生的意愿的同時, 也要考慮學生的綜合能力, 適合和能夠勝任的訴訟角色, 要特別注意審判組中審判長角色的選任, 因為這是法庭開庭程序的主持者, 對整個模擬法庭的正常進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般要選擇專業知識扎實、心理素質穩定、有較強判斷能力和控場能力的學生擔任。之后, 根據案情將學生分為審判組、控訴組 (原告組) 、辯護組 (被告組) , 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可插入各組, 各組人員小組討論案情, 擬定審判方案。在正式開庭前, 學生還要準備好相應的訴訟文書和證據資料, 如起訴書、公訴詞、證據目錄和說明、辯護詞等, 還要尋找己方的證人。并需要經過反復演練, 從中探究符合法定程序的庭審程序。最后, 正式開庭。從發布開庭公告、進行開庭準備到作出判決均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整個開庭過程中, 所有的參與人員可以感受到一種真實感、責任感和使命感, 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 均是在維護法律的神圣與尊嚴, 維護國家、個人的合法利益。

2.2.2 測評機制

一個案例經過上述完整程序后, 形成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和總結材料, 這既是對學生進行評價的一個重要方面, 也為今后模擬法庭教學的開展積累資料和經驗。教師在全面、具體、客觀、公正的學生能力評價體系和整體教學效果評價體系的基礎上, 組織測評。評價從程序合法性、操作規范性、法律運用準確性、說理透徹性、語言表達流暢性和臨場應變能力以及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等幾個方面進行。采用的評價方式主要是庭后允許訴訟各方相互提問, 對其他同學所涉法庭角色和法律文書評價, 同時指導教師在充分聽取學生的自我評價和相互評價后, 對整個模擬法庭進行過程進行全面評價, 對個體學生的表現作出具體評價。

2.2.3 物質保障機制

模擬法庭的實施與開展需要配備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和相應設施。按照正規法庭建設的模擬法庭實驗室是保障模擬法庭運行的硬件條件。模擬法實驗室應分為審判區和旁聽區兩大部分。審判區配有法官審判席、當事人坐席等設施, 審判庭的桌椅樣式及擺放、法庭國徽、參訴人員標牌及服裝、法槌等均應符合《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要求, 同時應配有齊全的多媒體系統, 旁聽區設有足夠座位, 以便學生進行旁聽。這些物質條件的保障可以使模擬法庭活動更規范、更富嚴肅性, 對培養學生對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職業感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2.3 模擬法庭課程設置模式

由于模擬法庭在我國的發展尚不夠成熟, 課程設置模式也各不相同, 在各高校的課程設置中存在獨立課程模式、輔助性教學環節模式、專業實習模式、課余活動模式四種模式[2]。

2.3.1 獨立課程模式

采用此種模式的北京工業大學規定模擬法庭作為一門專業必修課在第4學年開設, 共計15學時, 占0.5學分。而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把模擬法庭和其他社會實踐合為一門法律實務課列為法學本科的選修課, 這種課程設置在傳統法學專業課程設置的基礎上進行了大膽的改革, 把模擬法庭列入教學計劃, 具有相應的學分, 與理論教學相結合并互相促進, 在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加深對所學理論知識理解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2.3.2 輔助性教學環節模式

這種模式是將模擬法庭設置為理論教學課程的輔助性教學環節。這類課程不單獨設學分, 只是在相關專業課程的講授過程中, 由教師專門安排進行。實質上是依附于訴訟法等課程設立, 只是這些課程的輔助性教學活動。這種模式由于課時限制等原因, 模擬法庭演練中的一些環節有可能被淡化, 這就使得模擬法庭的教學效果大大減弱。

2.3.3 專業實習模式

許多法學院把模擬法庭作為專業實習的一種形式, 有相應的學分, 而且是必修的實踐環節。雖然這樣的模式給與充分的時間安排, 但是在操作的過程中卻由于沒有專業指導與規范化監督機制, 無法定期舉行, 影響教學效果。

2.3.4 課余活動模式

此種模式下, 模擬法庭不列入教學計劃, 不設學分, 類似于第二課堂活動, 甚至有時由學生自己活動, 老師偶爾指導。這種形式的模擬法庭由于缺乏計劃和組織, 隨機性強, 僅一部分同學能夠參加, 雖然也起了一定實踐作用, 但由于模擬法庭不再是硬性任務, 學生和教師的積極性都不高, 時間也難以協調和保障, 因此教學質量無法保證。

3 醫事法律專業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的具體設計

醫事法律人才的培養重點就是要重視實踐性、應用性, 因此對于醫事法律專業的模擬法庭教學模式的改革更加迫切, “在人才培養計劃中體現出來, 作為一門獨立的課程設計, 安排確定的學時、進度, 這樣才能保證模擬法庭教學的實際落實, 避免實踐中可有可無、可多可少、可上可不上的尷尬境地”[3]。

應當將模擬法庭作為一門每個學生必修的課程單獨設置, 具體課程設計可以根據實踐需要, 將模擬法庭課分為兩個階段, 即民事模擬法庭課程和刑事模擬法庭課程。民事模擬法庭安排在第5學期, 設置54個學時, 學分3分, 刑事模擬法庭課程安排在第6學期, 設置36個學時, 學分2分, 這樣的安排主要基于法學課程的設置一般是先民法后刑法的考慮, 第二或三學期開設民法和刑法課程, 第四個學期開始設置民事訴訟法課程, 第五個學期開設刑事訴訟法課程, 在實體法和程序法課程之后, 專門安排專門的模擬法庭實踐課程是合理和科學的。首先, 主要的實體法、程序法均已上過;其次, 以往的法庭庭審旁聽和已經過的階段專業實習已使他們對真實的法律工作的有了初步了解;第三, 兩年的大學生活也使他們具備了一定的綜合素質。而且這時的模擬法庭課程的設置也為他們第八學期進行畢業實習打下堅實基礎。

模擬法庭課程可以采用文書寫作能力與實踐環節表現相結合的考試形式, 由老師對其綜合評定。按照這種課時安排, 可以將每個班的學生分成3個小組, 每個小組在3名專業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完成一個完整的模擬法庭的庭審過程, 模擬法庭模擬庭審的案例應當是圍繞醫事訴訟相關案例, 包括醫療侵權、醫療合同糾紛、醫療事故罪等。開庭之后可以邀請低年級的同學旁聽評比總結, 并可以當場提問。這樣不僅使每位同學都融入到模擬法庭的活動中, 而且使他們在課堂學到的理論知識得到活學活用, 有利于知識的理解和吸收, 分別由不同的老師指導, 最后在一起開庭, 可以班級內部形成競爭心理與學習的積極性, 同時也可以達到相互學習借鑒的效果。

“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 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 還必須教導他們象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 “還應當向學生展示通過充分認識與這一職業相關的知識方能達致的最為寬泛的視界”[4], 博登海默的這段話說明了將法學理論與實踐技能相結合是大學法學教育的目標之一, 法律思維與職業能力的培養具有重要的意義。而醫事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性學科, 理論聯系實際既是學習醫事法律的出發點也是歸宿, 模擬法庭作為重要的實踐教學手段。應該成為醫事法律專業一門獨立的課程。只有這樣, 才能充分體現模擬法庭教學應有的地位, 成為專業特色和教學中的亮點。

參考文獻

[1]韓東.訴訟法教學應用模擬法庭之探析[J].社科縱橫, 2007, (11) 81.

[2]于曉麗, 高云鵬.“模擬法庭”課程設置分析[J].青島大學師范學院學報, 2008, (4) 89.

[3]許步國, 王鳳民.關于模擬法庭實踐教學的探索與研究[J].綏化學院學報, 2005, (6) 140.

模擬法庭教學設計范文第5篇

一、師簡述本次活動目的 :

通過“親身、親歷”參與模擬法庭活動,使學生熟悉司法審判的實際程序、過程;利用身邊的人和事的案例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增強學生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同時也鍛煉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提高他們分析判斷、辨別是非的能力;讓更多的學生去關注法律、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個真正的法制公民。

二、活動過程

主持人:

各位領導、老師,各位同學大家好!我是主持人 (),歡迎走進莎車一小()班模擬法庭。

法律是用來保護每一位正直、善良公民的利劍。我們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和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為了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及辨別是非的能力,正確應對社會上種種不良現象的誘惑,遠離犯罪,健康成長,今天我們在這里舉辦模擬法庭,希望大家認真聽,認真記,并仔細思考。下面隨我一起走進模擬法庭現場。

主持人:下面請各位演員作自我介紹。

主持人:2014年()班模擬法庭現在開始。

(

一、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今天不公開審理莎車縣第一小學李浩偷竊一案,原告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當庭?

原告公訴人:已到庭。

被告辯護人:已到庭。

原告人:已到庭。

被告法定代理人:已到庭。

書記員:請原告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入座。

下面宣布法庭紀律 :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就座。)

[審判長]:大家請坐。

[書記員]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審:莎車縣第一小學四(1)班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李浩到庭。(法警帶被告人李浩到被告席。)

審: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李浩。 2006年3月11日、男、漢。新疆喀什莎車縣。在讀小學四年級。家住花園小區1棟樓2單元202號。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被:沒有。

審:這次何時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審:何時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審:莎車縣第一小學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莎車縣第一小學少年法庭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莎車縣第一小學李浩偷竊一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的,可以請求換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站)

莎車縣第一小學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李浩,男,2006年3月11日出生,漢族,在讀莎車縣第一小學四年級,新疆人。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浩伙同其他班學生張三(已另案處理),于2013年10月8日下午5時許在羅芳小學快樂園地處,趁原告李四不注意,將其放在地上的書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鋼筆一支和人民幣現金50元后,將書包扔到三樓廁所內,攜贓物逃離。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浩處,已追繳現金50元和鋼筆(均暫存本院)。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浩伙同他人,采用偷盜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為嚴肅法紀,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審:本庭現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審:被告人李浩,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明白了沒有?

答:聽明白了。

審:是否修改陳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時間到學??鞓穲@地的?

被:放學后,大概4點50分。

公:來干什么?

被 :玩。

公:到快樂園地后怎么想起來去偷錢?

被:因為看到地上的書包旁邊沒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東西,并沒想要偷。 公:誰想起去把書包里的錢和鋼筆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沒想好。

公:那張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邊看著是否有人來。

公:你們偷到了什么?

被:現金50元和一支鋼筆。

公:誰拿錢物的?

被:我。

公: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向被告辯護律師問道。) 辯:有。

審:辯護人,你現在可以向被告訊問了。

辨:你是否平時放學后按時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沒有私自拿過別人東西的行為?

被:從來沒有。

辨:你平時學習成績如何?

被:平均成績B+。

辨:你經常去網吧玩嗎?

被:從來沒有。

辨:訊問完畢。

審:原、被告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原、被:沒有。

審: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王婷到庭。

審:本庭準許傳證人王婷到庭。(法警帶證人到證人席。)

審:你叫什么名字?

證:王婷。

審:年齡?

證:9歲。

審:班級?

證:四年級1班。

審: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王婷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陪審員一拿出保證書讓證人簽字。)

審: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你能否把當時的情況再陳述一遍。

證: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20分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看見兩個人身上都背著書包,卻突然從地上抓其另一個書包飛快地跑向教學樓。我一直跟他們到了三樓廁所,躲在一旁,看見他們把書包里的東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筆和一張錢就跑了。

公:你當時看到的兩個人,有沒有在現場?

證:有。就是他。(證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發問完畢。

審: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證人王婷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宣讀原告證言:(湯英原告宣讀)

原告證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準備離開時,才發現我的書包不見了。我馬上報告了大隊部,經大隊部的搜查,在三樓廁所內發現了散落一地的書,經我一清點,發現丟了一只鋼筆和50元錢。

原告人:湯英

2000年11月20日

審: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

辯:沒有.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現在向法庭提交追繳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閉在塑料袋內的鋼筆和50元人民幣。)

審:被告人、辯護人對該物證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公訴人有無其他證據提交法庭?

公:舉證完畢。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作為公訴人,就李浩偷竊一案提起公訴,本案證據確鑿,案情清晰。被告人還很年輕,理應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獲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圖不勞而獲,走上犯罪道路。為教育犯人,為嚴肅法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最后要求陪審團給以被告人處罰40小時學校義務勞動服務,并打掃本班教室衛生兩周。

被辯: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是希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接受李浩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開庭前,本辯護人通過與被告人的見面,基本了解案情,剛才又聽了法庭對案件

的調查,對案情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首先,對于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但我有幾點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當事人在學校,他的表現一向良好,學習成績比較優異; 第二,他從來沒有偷竊的行為;

第三,他誠實善良,孝順父母,從來不去網吧;

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過學校嘉獎。

第五,我的當事人目前只是小學生,所受的法制紀律教育還比較少,法制觀念比較淡薄。

但我并不是說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結果可能不是這樣。我的當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機關交待態度良好,且無犯罪前科。請法庭基于以上各點考慮,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師的意思是不是說,不懂得法律,就不應該給以法律制裁。 被辯:當然不是這個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請求法庭在量刑時能考慮到這一點。

原辨:我們的確對被告人懷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們認為只有對被告人予以嚴懲,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偷竊行為在青少年中時有發生,虛榮心、貪小便宜、社會不良影響、家庭管教不嚴都會使他們沾染上不良惡習,如不及時予以教育糾正,會使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這次不對被告加以嚴懲,那么,將會有更多的被告名出現!

被辨:處理學生偷竊事件,不能簡單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辦法解決。對有偷竊行為的學生,應從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誘,因勢利導,使其認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給予改錯的機會,自我糾正。只要其主動退贓,都應給予從輕量刑。

原辨:校園中的偷竊問題日趨嚴重,呈上升趨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偷竊行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會,如不及時發現制止,今日校園中的小偷就可能成為明日社會上的大盜!

被辨:原告律師說得很對。但是,關鍵是偷竊事件發生后,我們采取什么樣的態度處理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如上面這個案例,設想案件發生以后,如果我們簡單省事,那么結果是當事人就會因觸犯法律而被校方開除,那么這個同學就可能被推向社會,淪為社會青年而無法繼續讀書。所以我們應該采取一種“攻心”的處理方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學心靈上受到震撼,感到內疚,主動退出贓物,交還失主。這樣,就給了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使他繼續完成學業,以后一樣會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才。

原辨:(沉默,無語)

審:(問原辨)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解?

原辨: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我當時只是想去快樂園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東西的。后來發現地上有個書包比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過去看看。這時,(同伙)張三說干脆把書包拿走。我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危害。我請求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后當庭宣判。

(審判長左右分別跟兩個陪審員商議一會兒)

審:現在繼續開庭?,F在進行宣判: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浩偷竊他人財物,已構成偷竊罪。被告人李浩犯偷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畢竟還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單純,有時受虛榮心或利益驅動,難免會有貪心,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們教育方法得當,是可以挽救的。鑒于被告人李浩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故本院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書記員] :請全體起立。(站)

審:

一、被告人韓流犯偷竊罪,判罰30小時學校義務勞動服務,并打掃本班教室衛生一周,當庭退還偷竊物品。

模擬法庭教學設計范文第6篇

一、庭前準備

書: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入庭。

書: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

(書:查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到庭情況,核對證件的。)

書: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準。另外可以特別提示:全體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響。書:全體起立,請審、審判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書:報告審,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證人XX,XX外候傳。庭前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二、開庭審理

審:(先敲擊法槌,然后莊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審:現在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陳述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被告向法庭陳述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審:原告對被告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

審:被告對原告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

審:經審查,原、被告出庭人員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與本案庭審活動。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現在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XX訴被告XY離婚糾紛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本案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書記員擔任本案記錄。

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庭前已以書面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原、被告對訴訟權利、義務是否清楚?

原:

審:原告是否申請回避?

原:

審: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被:

審: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的,法庭將休庭評議后進行宣判。各方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揮,確保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

三、法庭調查

審: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重點是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以及本合議庭認為應當調查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也應當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

審:原告或委托代理人陳述訴訟請求及案件的簡要事實和理由。

原:

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對案件有無補充?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審:原告是否收到本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那些證據?

原告:收到。共提供()份證據,具體是:

1、

2、

3、

審: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案件的簡要事實進行答辯。

被:

審:被告是否收到本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那些證據?

被告:收到。共提供()份證據,具體是:

審: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雙方當事人庭前提供證據(交換證據)的情況,本庭歸納該案的爭議焦點為:

審:原告,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及補充?

原:

審:被告,有無異議及補充?

被:

審:雙方當事人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均無異議,本庭予以確認。下面請雙方當事人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舉證,并指出每份證據的來源及要證明的問題。具體舉證順序為,首先由原告結合第一個焦點舉證,由被告質證,然后對下一個焦點舉證、質證,依次進行。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的證據,本庭不組織質證,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下面首先請原告向法庭出示證據。

(原告舉證)

審:被告,對該證據有無異議?

被:

審: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有無異議?

原:

審:原告,對事實部分還有無補充?

原:

審:被告,對事實部分還有無補充?

被:

審: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

四、法庭辯論

審:現在進行法庭辯論,雙方圍繞本庭歸納的焦點發表對本案性質、法律關系、法律適用、責任承擔等方面的意見。

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原:

審:被告發表辯論意見?

被:

審:原、被告是否有新的辯論意見?

原:

被:

五、當事人最后陳述

審:現在,由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陳述。 原:

被:

六、 法庭調解

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由本庭主持調解。意調解?

原:不同意

審:被告是否同意調解?

被:

審:(調解不成)法庭調解結束。

七、評議、宣判 〈當庭宣判〉

(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調解或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成)。

審:現休庭X分鐘,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書:全體起立,請審判員退庭

書:全體起立,請審判員入庭

審:下面宣判!

現在閉庭。

書:全體起立,請審判員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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