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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納稅申報制度論文范文

2023-12-31

我國納稅申報制度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 本文主要從稅法設計的法律基礎,稅法起草的準備工作,以及稅法的解釋角度對我過的稅法體系的現狀進行了探討,對我國的稅法體系的改革和發展提出了建議和看法。

[關鍵詞] 稅制改革 稅法解釋 稅收立法

自我國1994年稅收制度改革以來已經十來年了,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都有了長足的進步,而相應的稅法體系也在不斷的完善和改進中。而稅法體系的完善工作在目前國家法制體系完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僅僅因為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重要作用,更因為我國現階段稅法體系的現狀不容樂觀。

我國目前具有法律級次效應的稅收法律僅有三部,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約30多件,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制定的涉稅部門規章約120余件, 其他規范性涉稅文件1100余件。甚至占我國稅收收入60%以上的增值稅也只是作為暫行條例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涉稅法律規章制度的法律級次是相當低的。而要改變目前這種狀況,首先需要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稅收相關法律的設計。本文僅就下列三個方面進行簡單的探討。

一、稅法設計的法律基礎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的構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只能由法律明定;沒有法律依據,國家不能征稅,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作為現代稅法理論基本原則之一,為世界各國稅收立法、行政過程中所吸納。

它起源于13世紀的英國。在1215年著名的《大憲章》中,英國議會迫使國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 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許課稅?!贝思礊椤盁o承諾不課稅”原則,進一步限制了國王的征稅權。

具體到我國的涉稅事項包括稅收立法、行政等,也存在以下一些基本問題:如如何確定某項稅收法律的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等;同樣,立法需要立法權,那么立法權屬于哪個部門、需要哪些部門配合、由哪個部門最終審核批準、哪個部門執行、解釋權在哪個部門。根據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這些問題都需要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基礎,立法、施法過程才能正常、有條不紊的進行。

而我國憲法既未對財稅制度作專門規定,也未對稅收立法權作專門規定,僅是在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該說法明顯不能作為解決以上問題的依據。

因此,為了解決依法設計稅法的問題,必須在我國稅收立法及執法中確立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將之寫入憲法,從根本源頭上確定稅收立法的原則。同時,制定《稅收基本法》或者《稅法通則》對稅收立法執法的基本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其要點應該包括:稅收立法應該依法進行、征稅要按照和法制定的法律依法征收、公平使用稅收、征納雙方的監督等。

這些就是稅收立法的基本制度要求和準則。有了這些稅收立法才有了依法立法及合法的依據。

二、稅法起草準備工作

在我國包括許多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律起草過程中,各部門法律起草經常是由部門內的個人來起草。而英美法系國家的稅收法規多是由專長于利法起草方面的律師進行起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由財政稅務部門牽頭,其他部門相關人員,特別是有律師、民間機構、涉稅團體、外籍顧問的參與組成稅法起草小組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第三輪的稅制改革,而國家的經濟發展又處于極端的關鍵時刻。因此,這個進程的稅法改革更應該謹慎行事。在稅收政策設計和實施過程中,更需要不同專業背景和專業技能的工作小組的參與。如在財政部稅務局統一領導下,分為不同的小組,包括宏觀經濟學家、稅收政策專家、律師、行政管理人員、納稅人代表等。這些來自各個不同領域的技術援助顧問對工作的展開可謂至關重要。他們熟悉本國相關稅法及其他規章和稅收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問題;又能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稅收法律改革的經驗教訓。

這樣設計出來的稅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吻合現階段我國各項宏觀經濟制度和發展方向,同時讓各方面人員不同程度的加入稅法設計過程,使得稅法出臺后的貫徹實施也變得相對簡單,稅收遵從成本降低,從而有效地避免忽視和誤解新法。

以上討論限于人員專家的配備方面,在稅收法律設計中,理論研究等工作上也需要有一定的準備基礎,以對準備起草的法案有清醒的認識。這應該包括:實際調查:社會現實是否需要新的稅收法律;現行法律需要怎樣的改革和變化,通過調查才會對此認識清楚。這種調查不僅讓稅收法律制定者了解以前制定的稅法的效果,從中總結得失;同時讓納稅人有了發言權,與稅法制定者進行交流表達愿望;比較研究:研究其他國家的稅收法律設計及其實施效果可以獲得很多的相關經驗知識,為本國稅法改革提出不同的思路和方向,避開一些潛在的可能考慮不周的問題。同時在涉及國際稅收關系方面,還能幫助反映出外國的制度與本國稅法對跨國企業和跨國貿易產生的影響。

三、稅法的解釋

作為法律級次的稅收法律,只是一般的法律描述,無法適用于現實中所有的情形,所以稅法公布實施后的解釋(有時甚至是修改)就顯得非常重要。比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其法律內容僅僅十四條、1500余字。這顯然對于繁雜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納是不夠的,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及相關部門對該法的解釋修改經時20余年涉及幾十萬字。

我國稅法解釋制度的現狀是行政解釋在稅法解釋中處于完全壟斷地位。一方面,大部分法規、規章、制度由行政部門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在制定這些規章制度的同時,行政機關理所當然地對其制定的大量的條例、規章擁有解釋權;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行政機關對稅收解釋有迫切需要時,往往在自己制定的法律中,授權行政機關通過制定“實施條例”、“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等對其進行解釋;或者以“通知”、“決定”、“命令”、“批復”命名的行政解釋的強制效力遍及納稅人。

實際上,稅法解釋是由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稅法做出的解釋,具體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三種。其中,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做出的稅法解釋;司法解釋由法院和檢察院在適用稅法過程中做出;而由上級行政機關就稅法的適用執行向下級機關發布的命令、指導中有關稅法的解釋稱為行政解釋,這在我國主要就是指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稅法所作的解釋,以及海關總署依法在其職權內對有關關稅的法律規范所做的解釋。

根據以上所述結合實際可以看出,除了行政解釋在稅法解釋中處于壟斷地位外,其他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基本上處于缺位狀態。那么是不是表示這兩項在稅法解釋中不重要呢?

恰恰相反,立法解釋在稅法解釋制度中一般處于主導性地位,它在三種解釋中的關系中,能嚴格限制行政解釋的范圍,加強司法解釋的監督功能。首先,立法機關作為稅法的制定者,其做出的解釋將最符合立法意愿,最能體現立法本意。這種解釋將為以后稅法的實施確定一個標準,也為稅法的解釋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參照。如立法主體在我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不會像行政解釋主體一樣有為了達到行政效率而濫用解釋權力的傾向,也不會像司法解釋主體一樣有為了實現個案公平的需要,它所做出的解釋將只針對稅法立法本身,如實反映立法意圖。

司法解釋在國外的稅法解釋體系中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對維護納稅人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作用。通過進行法律解釋,達到實現個案的實質公平的目的;其區別于行政解釋,無需著眼于行政效率,而僅注重納稅人個體合法權利是否得到實現。故司法解釋在國外常常扮演維護納稅人權利的重要角色。

反而世界各國的稅法解釋制度,一般很少由行政機關對稅法進行解釋,各國均將行政解釋視為三個稅法解釋環節中最不值得信任的一環,將其嚴格限制在很小的范圍內。這是因為稅收機關身兼“國庫主義”和“納稅指標”的重擔,在進行稅法解釋時傾向于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維護自身的利益,容易導致尋租和創租行為。

因此,在我國今后的稅法設計中,也要充分考慮解決有關解釋權的問題。一方面,確立立法解釋在稅法解釋中的主導作用。在提高我國稅法法律級次的同時,確定由稅法設計單位在稅法設計中配套對稅法實施解釋;減少行政解釋,規范行政機關在稅收中的征管作用而非解釋或者指定職能;恢復司法解釋的功能,司法機關應將稅法解釋融入到對具體個案的裁判過程中,即納稅人通過司法機關對行政解釋的不正當性進行修正,以維護自身權利。

鑒于目前我國現行稅法中存在的問題比較繁多,以上提出的將在稅法修改設計中得到一步步的體現。當然,針對新實施或者設計的稅法,則需要從嚴要求,這將使得新的稅法占據一個較高的起點。

參考文獻:

[1]v.圖若尼主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譯:《稅法的起草與設計》.中國稅務出版社

[2]劉劍文:《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周旺生主編:《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6

[4]龔劍:《從稅收法定主義談我國稅收法制的完善》.湖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6.2

[5]涂龍力涂京聯:《稅收立法若干基本問題探討》.《稅務研究》,2006.3

我國納稅申報制度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來我國高校爆發的財務困境已經成為影響高校穩定發展的首要因素。文章揭示了高校爆發財務困境的原因,并展望未來提出了避免爆發財務困境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高校 財務困境 非限定性收入 教育發展支出

我國高校財務困境長期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社科院發布的《2006年中國經濟和社會藍皮書》顯示:2005年我國公辦高校向銀行貸款大致為1500億至2000億元,有的高校貸款已高達10億至20億元,高校的債務使銀行增加了財務風險,將可能最終成為國有銀行新的不良債務。特別是2007年《第一財經日報》一則“吉林大學貸款辦校之困——每年需拿1.7億付利息”的文章將高校財務困境問題推上了風口浪尖,時任吉大黨委書記的張文顯認為:吉大的財經困難已經成為影響學校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因素。我國的“公辦普通高?!笔堑湫偷姆菭I利性組織,辦學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和學費收入。作為嚴格實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預算原則的公辦高校為什么會出現如此眾多的貸款?為什么會出現如此嚴重的群體性財務困境?面對未來,如何去防范和避免高校財務困境的再度發生?

一、高校財務困境辨析及界定

在探究一個未知事物之前,首先要明確我們所探究的事物是什么?才能去確定為什么?進而準確把握怎么做?什么是高校財務困境呢?從相關研究文獻來看,理論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概念,但大多數學者將“凈現金流量不能及時補償到期債務的現象”稱為財務困境。然而,上述定義更適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并不適用于高校。首先,高校存在著大量的限定性的資金,例如:科研經費、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個人住房公積金等,這類資金占高校庫存流動資金的比例相當大,特定時點某些高校限定性資金占庫存流動資金比重高達90%。指定用途的資金是不能用于補償到期債務的,也就是說高校即使是存在大量的凈現金流量,由于大量的限定性的資金存在是不能用于償還到期債務的,凈現金流量金額的大小對緩解高校財務困境作用不大。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笨梢?,高校既不能通過創造財富來歸還貸款,又不能用教學科研的資金來償還貸款,我國高校不具備運用籌資杠桿來發展高等教育的前提條件,債務不是高校發展的必備因素,顯然“凈現金流量不能及時補償到期債務的現象”不適合用于界定“高校財務困境”。

由于高校缺少“利潤”這個重要的會計要素,致使高校在財務管理中缺乏一個統馭性的重要指標,目前“預算控制”在高校財務管理中起著統馭的作用。財政部、教育部2012年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第十二條“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 ‘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也規定“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梢?,“收入”與“支出”才是高校財務管理的兩個重要指標,即“非限定性收入”與“教育發展支出”才是決定高校財務狀況最重要的兩個因素。因此,“高校財務困境”應該界定為非限定性收入不能滿足教育發展支出的狀況。

二、我國公辦高校爆發群體性財務困境的原因

根據我國教育部網站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普通本、??圃谛W生1995年為290萬人,2012年為2391萬人,18年增長了603%,尤其是1998年至2006年普通本、??圃谛W生由341萬人猛增到1739萬人,8年時間增長了410%。

我國高校由于1999年至2006年的跨越式發展,實現了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到大眾化教育的華麗轉身,在讓國人欣喜的同時,也引發了我國公辦高校群體性財務困境。根據我國教育部網站提供的統計數據測算,每增加一名在校大學生要增加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教室宿舍、土地等固定資產投資4.5萬元;增加教師0.056人;運轉經費0.7萬元至1.5萬元等,給高校帶來了巨大的教育發展支出需求,造成了巨大的財務負擔。根據我國教育部網站提供的統計數據,結合高校的具體情況,去除高校貸款資金,測算出我國公辦高校資金缺口走勢圖(圖略)。

從我國高校資金缺口走勢圖,我們可以看出,2005年至2006年是我國高校資金缺口最大的兩年,也正是我國公辦高校財務困境最嚴重的兩年。我國高校經過1999年至2006年連續八年超常規的擴招,致使“非限定性收入”不能滿足“教育發展支出”的矛盾不斷累積,從2000年起我國各公辦高校為了解決嚴重的資金缺口,紛紛選擇向銀行貸款并且大部分是五年以內的短期貸款。這樣一方面增加了貸款的利息支出,另一方面由于還貸高峰期的來臨,使得原本就捉襟見肘的財務狀況雪上加霜。2006年至2007年我國公辦高校群體性出現了“非限定性收入”不能滿足“教育發展支出”的狀況,即爆發了群體性財務困境。

三、我國高校面臨的財務現狀及未來展望

隨著我國高校在校生增長率的逐年下降,由2000年的36.1%下降至2012年的3.6%,我國高校的財務困境得到了很大的緩解,再加上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以及各高校的努力,我國高校的財務困境似乎已經漸漸離我們遠去??墒?,潛在的誘發新一輪高校財務困境的因素正在悄悄向我們走來,我國各高校必須做到未雨綢繆,才能實現高??沙掷m的健康發展。

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1982年定為基本國策,2001年成為了國家的法律,計劃生育已經成為我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根據世界銀行提供的數據顯示:2003至2012年10年間我國的年平均人口增長率為0.54%,顯著低于世界213個國家和地區的年平均人口增長率1.46%,也低于美國0.87%、英國0.7%、法國0.61%等發達國家的年平均人口增長率。從在校生人數角度來看,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小學在校學生人數從1998年開始至2012年連續15年呈現負增長,我國初中在校學生人數從2004年開始呈現負增長,我國高中在校學生人數從2008年也開始出現負增長現象,而我國高校在校學生人數從2007年起就結束了兩位數的高增長, 2007年至2012年雖然還沒有出現負增長,但增長率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從高校生源角度來看,根據中國教育在線發布的《2014年高招調查報告》數據顯示:由于生源不斷縮小,從2012年開始,很多省市出現了招生計劃無法完成的現象,河南省2013年就有7.06萬個招生計劃沒有完成,占整個招生計劃的11.63%,山東省2013年有6.3萬個招生計劃沒有完成,占整個招生計劃的12%,上海市2014年報考人數5.2萬人,比起2006年的11.38萬人,規??s減超過一半。中國教育在線總編輯陳志文表示:“綜合多項統計,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生源危機持續發酵已為高校生存帶來嚴峻挑戰?!笨梢?,若我國公辦高校不及時改變1999年以來擴張性的財務政策,那么還沒有從需求拉動資源不足型財務困境中走出來的各公辦高校,很快將進入需求萎縮資源過剩型的財務困境中。

四、我國公辦高校避免陷入需求萎縮資源過剩型財務困境的建議

(一)實行緊縮性財務政策

目前我國公辦高校財政撥款采用“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模式,并執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原則,當年綜合定額財政撥款=折算在校學生數×生均綜合定額撥款標準??梢?,我國公辦高校財政撥款的多寡嚴重受制于在校學生人數。我國公辦高校學雜費收入的多寡同樣直接受制于在校學生人數,即當年學雜費收入=在校學生數×學雜費標準。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顯示:2002年至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占普通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總額的47.82%,普通高等學校學雜費收入占普通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總額的30.52%,上述兩項合計占普通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總額的78.34%??梢?,如果我國在校大學生出現象中小學在校生一樣逐年遞增的負增長,那么必然會導致高校非限定性收入的逐年遞減。若各高校還像1999年至2006年的擴張性的大發展,勢必重現“非限定性收入”不能滿足“教育發展支出”的狀況,公辦高校再次爆發群體性財務困境。因此,在我國在校大學生即將出現負增長之際,各公辦高校必須實行緊縮性財務政策,合理控制高校規模,在保證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壓縮師資、設備、校舍的數量。同時,改變前些年單純依靠規模擴張的發展方式,改為依靠質量效率的發展方式,將有限的教育資金用于教學、科研、制度建設等方面,不斷提升高校的競爭軟實力。

(二)多渠道籌集資金

從2006年我國公辦高校爆發群體性財務困境以來,各級政府為了緩解教育經費的不足,出臺了許多政策,例如高校貸款政府貼息、對高校實行保稅政策、加大財政撥款力度等。例如:廣東省生均綜合定額撥款標準由2006年的6300元/標準生增加到2014年的8600元/標準生,這些政策對緩解各公辦高校的財務困境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單純依靠財政撥款是難以保證高校不陷入財務困境的,幾乎沒有那個國家的高校辦學資金完全是由國家財政包辦的。因此,各公辦高校在不斷拓寬主渠道的同時必須通過多種渠道來籌集辦學資金。

1.通過對外提供技術服務增加收入。各高校不僅是文化知識傳承的場所,同時也是探究未知世界、現代科技產業化的基地,各高校應該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為政府及企事業單位等提供各項服務,包括承接科研課題、開辦各類培訓班、科研成果轉讓、科技服務等。這樣不僅能夠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提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能夠提高各高校教學科研能力、增加辦學經費。

2.通過聯合辦學引進資金。聯合辦學是不同高校、法人或政府部門通過優化資源配置,達到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教學科研技術水平的行為過程,具體可分為校際聯合、校企聯合、公益組織聯合。尤其是校企聯合,企業能夠發揮自身資金、實踐場地等優勢,各高校發揮科研、人才培養等優勢,雙方進行優勢互補的合作,高校為企業提供咨詢、轉讓科研成果、員工培訓以及輸送人才;企業為高校提供學生實訓場所、科研及辦學經費等。具體包括聯合攻關項目、學生宿舍建設、實訓基地等。

3.通過資產運營盤活資產。高校的有形資產都是有使用年限的,如果閑置不用到了使用年限也將報廢,這對高校來說無疑是一種損失,各高校應該建立資產運營平臺,將各自閑置的資產進行等價置換,或是將閑置資產出租。對于價格昂貴教學科研又急需的資產也可以通過閑置資產互換或融資租賃的方式解決。其次,高校每年有三個月左右的假期,也可以采用辦短期培訓班、出租等方式盤活資產,在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的同時籌集辦學資金。

4.通過廣泛交流積極宣傳爭取捐贈收入。從世界范圍看,捐贈收入是各國高校辦學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朱潔義(2011)的研究,2006年至2007年各國社會捐贈占學校經費的比例:美國(私立)14.4%、美國(公立)4.07%、日本3.00%、英國1.66%、中國0.64%??梢?,我國高校社會捐贈水平的提高還大有潛力。我國各高校應通過與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進行廣泛交流積極宣傳,尤其是要重視校友工作,我們必須通過校友會等渠道,開展各種知校、愛?;顒?,加深大家對學校的感情,形成強烈的歸屬感,建立校友跟蹤制度,最大限度地吸收校友的捐贈。

(三)加強預算控制減少資金浪費

預算控制在高校財務管理中起著統馭的作用,高校預算控制的本質是對教育事業支出的控制,即“有預算的支出可執行,沒有預算的支出不可執行”,也就是對“量入為出、收支平衡”預算原則的貫徹執行??梢?,高校預算控制的嚴格執行是避免高校爆發財務困境的有效措施。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預算執行缺乏約束力,部分高校在使用預算經費時還存在隨意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情況,造成偏離原定的事業發展方向,加重了高校的財務負擔;再加上預算績效缺乏完善的考核、監督、評價體系,節約沒有獎勵,浪費沒有懲罰,造成各系處爭奪資金,加劇了財務困境的程度。各高校必須以預算控制為“韁繩”,在科學編制預算的基礎上嚴格執行預算,完善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制定合理的獎懲措施,充分調動高校各系處在預算控制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實現高校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緩解財務困境、保障各項事業的正常運行。

(四)價值體宏觀總量控制

價值體是現實的不可替代的人類需求。運用價值體理論,建立我國的國民經濟價值體分類體系,從而可以獲得我國的教育價值總量,進而獲得高等教育價值總量,以此可以獲得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的高等教育規模的數據。以此數據為指導可以有效地制約高校的盲目擴張,實現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既能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要,又能避免高校非限定性收入不能滿足教育發展支出狀況的發生,進而避免高校爆發群體性財務困境。

參考文獻:

[1] 陳志堅.高校融資渠道多元化研究.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8(5)

[2] 褚珊,厲洪.淺析高校預算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會計之友,2010(10)

[3] 朱潔義.我國高等教育經費結構現狀與高校社會捐贈.教育學術月刊,2011(1)

[4] 張文昶.以價值體理論為視角透視歐債危機.惠州學院學報,2012(2)

(作者單位:惠州學院 廣東惠州 516007;作者簡介:張文昶,高級會計師,研究方向為財務管理與會計學)

(責編:若佳)

我國納稅申報制度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會計制度改革歷來是我國會計行業的一件大事,它為規范我國會計主體的會計行為,真實、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為加快實現會計的國際接軌奠定良好基礎。建國以來,我國會計制度已經先后有過幾次改革,改革對當時的經濟發展、市場穩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的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我們需要進行新一輪的會計制度改革。

[關鍵詞]會計制度缺陷改革

建國后,我國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的幾次變革,以1993年的改革影響為最大。這次以會計模式轉換、會計框架體系變更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奠定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但是,自1993年以來,我國的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革,經濟體制、社會文化、人們的觀念、生活方式等諸多方面都在以驚人的速度進行變遷,新經濟業務不斷涌現,現行行業會計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需要進行新一輪的會計核算制度改革,實行全國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

一、現行會計制度存在的缺陷

1.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完整性和系統性是現代會計制度應具備的基本特征。所謂“完整性”是指會計制度應包括和覆蓋全部會計實務,使每一會計行為、每一會計事項都有相應的制度予以規范;所謂“系統性”是指現代會計制度應是在會計目標的統一約束下,由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層次的會計制度構成的有機體系。然而,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由國家統一制定,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一是一些現代會計分支尚未納入會計規范體系,二是許多機構缺乏健全、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

2.會計標準制定與發展有待完善。在我國,由于缺乏理論指導,尚不存在完整、系統的會計概念框架,有些零星的規定散見于基本準則中,沒有采用一套系統一致的方法去發展會計標準,在會計標準的建立與發展的過程中表現出一定的盲目性。同時,會計標準建設步伐緩慢,尤其是單獨的會計準則與當前經濟環境需求不符,根本不能體現國家對科技融入生產的重視,因而,從我國的經濟環境出發,我國會計標準制定的力度還很不夠,會計標準內容巫待充實。

3.會計體系的國際化程度低。實踐表明,要促進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就必須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國際交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的快速發展,現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及職能等都發生了一系列變化,尤其在中國加入WTO以后,單位會計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而現行會計制度在很多方面都與國際慣例不盡一致,難以按國際慣例與國外交流,國際化程度低。

二、會計制度改革的重點

1.調整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我國企事業單位種類多、情況復雜,因此在會計制度的適用上,可以根據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對于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授權、或受政府委托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的事業單位,其資金基本屬全額財政撥款,可以參照執行行政單位的會計制度,也便于與財政預算科目的銜接;對于純公益、準公益事業單位,可以繼續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同時允許并鼓勵其中財政撥款較少的單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于自負盈虧、沒有財政撥款的生產經營企業,應要求其執行實行權責發生制,以更為準確反映其資產狀況與經營成果。

2.實現宏觀集中與微觀放權相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微觀經濟發展是在宏觀經濟導向下進行的。宏觀要對全國經濟走向進行有效的指導,必須掌握各行各業相關經濟指標的發展動態。就會計制度而言,就要求各單位必須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且會計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權一律集中在財政部,以保證會計制度集中統一的嚴肅性。同時,在強調集中統一的前提下,又要兼顧到各單位經營的自主權,如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費用的攤銷、資產報廢和損失處理的批準、八項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以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殘值預留和折舊方法的選用等,都由單位自主決定,這也是利于各單位適應市場的不斷變化。

3.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收支管理。要將預算內外資金都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把有限的資金統籌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就必須強化收支管理。對收入的強化管理,要積極鼓勵各部門、各二級單位利用現有條件創收,以彌補財政撥款的不足,并對收入完成情況進行目標責任制考核,以獎懲分明的激勵措施有力地推動收入的開展。支出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這就要發揮內部審計監督職能,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法規制度的同時,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完善為單位基礎管理所必須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增強對自己行為的約束能力,強化支出管理。

4.強化會計制度執行的約束和監督機制。會計主體采取不同的會計處理原則、程序和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業績信息,從而影響到會計主體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因此,會計主體出于增進自身局部利益的考慮,往往會偏離會計制度的規定,選擇執行有利于自身的會計行為。這表明如何強化會計制度執行的約束和監督機制,確保會計制度應有的嚴肅性,是深化會計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5.適時推動會計制度的創新。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思路,制度的選擇受制于基本經濟條件,由此,基本經濟條件的演變要求改變制度的配置。從會計制度看,發展中國家企業制度的建立,市場的成熟,資本市場和銀行機構的不斷發達,在財務信息的需求上,國家的力量會減弱,而銀行、證券公司、個體和機構投資者等的力量會增強。即便是發達國家,經濟國際化也構成了促使會計制度演變和趨同化的強大動力。中國影響會計制度的經濟因素的變化速度是較快的。這些基本條件的變化己經引起了會計體制上的重大變化,包括會計思想的變化,因此加快創新是必然選擇。從長遠的觀點看,國家對會計的管制作用會逐漸削弱,而資本市場和會計職業組織的調節作用會不斷加強。但在中國會計制度的改革應該是漸進式的,其創新必須是適當和適時的。

綜上所述,會計制度的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要求,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但會計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每次改革都有其階段性目標和特點,只有了解和掌握每階段會計改革的目標和特點,才能在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執行會計制度,充分發揮會計控制管理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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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迎靈: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不足與完善[J].經濟師.2004年第7期

我國納稅申報制度論文范文第4篇

內容提要:在加入WTO后,我國的稅收法律體制面臨著新的要求和挑戰,為了進一步適應WTO的原則和法治化要求,適應全球經濟和我國經濟的發展需要,我國應該加快稅收法制的規范化,完善稅收立法,實施依法治稅。但是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結構單一,未能與國際接軌,特別是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關稅等稅種征收的制定上,與WTO的相關原則不符;我國稅收法律立法級次較低,稅收立法呈現出行政化的趨勢,因此要加快立法的進程,完善各種稅收法律;進一步貫徹WTO透明度原則,加大依法治稅的力度,完善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同時轉換法治觀念,大力改革,使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更加適應WTO的要求。

關鍵詞:WTO 透明度原則 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立法體系

WTO經過多年協調和發展,在多邊貿易體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則上達成了國際共識。綜合起來,主要有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關稅減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鼓勵發展原則等。其中,透明度原則提出了各成員國的法治化要求,即法律政策穩定與法律政策公開,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有關法規、條例和決定,其成員所有與投資有關的政策、法規、行政規章應該以迅速、透明的、隨時可以取得的方式加以公布。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前尚未完善,現行的稅收法律體制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此而產生的震動、沖突和摩擦是避免不了的。因此,適應加入WTO的法治化要求,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就成了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應該根據WTO的相關原則,針對目前我國依法治稅環境不佳、稅收法律透明度不夠的現狀,進一步加快稅收法制的規范化,完善稅收立法,實施依法治稅,加強稅收監管,構建一套立法完整、執法嚴格的社會主義稅收法律體系。

一、我國稅收法律體制的現狀

我國稅收法律體制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狹義的稅收法律體制僅指由正式法律構成;廣義的稅收法律體制包括各個層次的規范性稅收文件。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制,是在憲法的規定下,通過稅收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征納關系中所涉及到的稅收財產關系、稅收行政關系、稅收刑事關系的專門調整和規范所形成的相對完整的稅收法律制度的總稱。 這是一個既包括對各具體稅種加以規定的稅收法律,又包括對稅收征收管理加以調整的稅收法律,還包括對涉稅犯罪,稅務行政執法等領域加以規范的系統的稅收法律、法規體系。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了,它是以統一稅制、簡化稅種、降低稅率、合理負擔為原則,以《憲法》為核心,以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主體,規章相配套而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各單行法之間,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界限分明而又相互銜接、協調、統一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收法律體系。

經過多年逐步的改革和完善,我國建立起來的稅收法律制度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證財政收入、加強宏觀調控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近八年來,我國國民經濟連續多年保持了8%左右的穩定增長,綜合國力的世界排名在逐年提升。就改革之初前三年的統計,全國財政收入的年增量都在1000億元以上,有力地實現了稅收聚集財政收入的功能;通過改革,統一了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稅負和稅率,初步實現了公平稅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為入世后與國際慣例接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伴隨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新規則、新變化日益增多,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暴露出許多缺陷和不足,滯后于經濟形勢的發展的要求。因此必然要求稅收法律體制不斷改革、完善,構建符合WTO原則要求的稅收法律體系。

二、加入WTO后我國稅收法律制度需要調整

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與WTO所體現的透明度原則有沖突之處,具體而言主要是改革和調整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關稅等;規范和完善稅法立法體系,完善稅收一般性規范、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加大依法治稅的力度。

(一)改革和調整稅種 。

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實質上是市場經濟規則在世界范圍內的運用和發展。按照WTO的原則,我國以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亟需加以調整、修改。

1.現行企業所得稅的改革和調整。我國現存的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有悖于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必須盡快將兩套所得稅制合并統一。另一方面,加入WTO后,我國企業將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所得稅稅負上的不公平,不利于我國企業同外國企業在同等條件的國際競爭,不利于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所以,加快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改革重點,應盡快按程序通過全國人大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此外,對目前存在著的一些外資企業稅率優惠過多等問題, 也需要按照產業政策的導向進行適當的調整。

2.現行增值稅的改革和調整。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允許抵扣。我國的增值稅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中所含的增值稅稅款。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鼓勵企業投資和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阻礙了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國外生產同類產品的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可以抵扣,它的稅收負擔就小,不利于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當前,消費增值稅已經在我國東北地區進行試點運行,但是增值稅的完善之路還任重而道遠。

3.改變關稅和我國進口環節流轉稅減免的不適當辦法。目前我國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增值稅,如果關稅減免,代征增值稅也要隨著減免,這就背離了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在征收國內稅上要實行同等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按國際慣例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出口退增值稅。而我國進口時是與關稅同步減免,出口退稅卻不徹底、不到位,退稅政策也不統一。其他稅種都不能退稅,因而使國內同樣商品處于不利地位,為此應該實行增值稅全額退稅,同時擴大退稅稅種范圍,增強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4.繼續降低關稅水平,優化關稅結構,擴大稅基,保障關稅收入。我國關稅減免制度過于繁瑣,關稅的優惠政策過多,實際稅負參差不齊,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企業公平競爭。從國內看,企業承擔的進口關稅負擔不平等,地區之間的稅負也有很大差距,導致了資源的不合理流動。這既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同時也不利于國外進口商品的平等競爭。因此,那些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規律的關稅減免稅優惠政策要停止或調整;同時, 要更好地發揮關稅的保護作用,將優惠的重點逐步傾斜到國家重點扶持的支柱產業上來,按照“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注意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在關稅政策上的平等待遇;調整減免稅政策,擴大關稅稅基,保證關稅稅率下降后稅收收入的不減少。

(二)適應加入WTO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稅法立法體系。

我國現行的《憲法》和199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都對我國的稅收立法權有過一系列的闡述,但是這兩部法律在規定中更多只是強調了行政法規的地位與作用。我國行政機關成為稅收立法的主要機關,稅收立法呈現出行政化的趨勢,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稅收立法級次較低的缺憾,出現了“法律倒置”的傾向。目前,除《稅收征管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農業稅條例》等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外,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都是由國務院及各主管部門制定。據不完全統計,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暫行條例30多個,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90多個,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只有4個,造成稅收法律體系的構成嚴重不合理。 我國稅收立法中這種行政主導立法在根本上是與稅收法律主義相違背的,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與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稅收立法有差距。為此,加入WTO之后,要主動地加快我國稅收的法制建設工作,加快推進稅收立法進程。當前,應著重研究解決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1.加緊制定我國的稅收基本法。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稅收基本法,但稅收基本法的制定對于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意義。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國際稅收法律的經驗,加緊建立起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能夠促進稅收實體法的立法進程,規范稅收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提高稅收執法和司法的法律效力的稅收基本法。特別是在加入WTO之后,基本法的出臺將使我國的稅法體系有一個穩定的法律框架,以利于我國稅收基本法與國際的標準相接軌。

2.改進稅法立法工作,提高稅法立法水平。

我國現行的立法程序中,立法準備階段存在著很多問題,稅法起草工作比較倉促,立法的透明度和公開化程度不高,立法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因此,我們必須借鑒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成立專門的立法委員會,引入民主決策機制,立法過程也要經過充分的醞釀。最重要的是要重視對立法技術的研究,提高立法技術含量。

3.明確稅收立法權的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读⒎ǚā返某雠_,明確規定國家的立法機關。但是,對于我國現行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問題,迄今為止尚無一部法律對其做出完整的規定,只是散見于若干稅收法律、法規中,尚有待于建立起稅收基本法做出統一的規定。

4.充實稅收實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二章第一節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主要的稅種都應該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以“稅法”取代“條例”來提高各實體稅法的法律級次,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例如:在我國消費型增值稅改革的過程中,不斷總結增值稅立法的經驗,加強對其立法的研究,這對我國增值稅法的早日頒布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燃油稅的啟動要找到合適的契機;根據稅收生態理論,改革資源稅,著手排污費改稅的工作。

5.完善稅收程序法、健全稅收監督法律體系。

要使《稅收征收管理法》成為名副其實的稅收實體法的程序法,并在此基礎上制定規范的《稅務代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保障稅收工作的正確性。

稅收監督是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具有的引導、組織、管理以及對納稅義務情況所具有的監督制約等內在功能。稅收能夠引導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向著有利本國民經濟整體協調發展的方向發展。因此,加大稅收監督力度,并健全完善稅收監督法律體系,把執法監督貫穿到稅收征管的全過程,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系統、科學的操作規程和制約機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三)貫徹透明度原則,加大依法治稅的力度,完善我國稅收法律體系。

貫徹透明度原則要求一國稅收法律公開,稅收執法公開,雖然我國近年來在稅收法律的透明度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同世貿組織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相比較還有一些差距。

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工作的基本職責、基本出發點、落腳點、基本方針都是依法治稅,最終目標也是依法治稅。即要求稅收工作要建立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貫徹法治原則。我國依法治稅的社會大環境依然不盡理想,地方政府干預稅收執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收“人情稅”、“關系稅”或暗箱操作的問題屢禁不止。稅務機關內部,個別稅務機關和干部法制觀念較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不注重證據的收集,程序違法、行政處罰畸輕畸重等現象時有發生。

因此,貫徹透明度原則,加大依法治稅力度的對策在于:

1.要真正的貫徹新的《稅收征管法》,建立健全嚴密的執法監督機制,強化內外監督。

2.堅持依法行政,誠信征稅,嚴懲涉稅違法行為。

3.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積極穩妥地推進信息化支持下的稅收征管改革,努力實現征管體系現代化,征管手段網絡化,完善稅源監控管理機制。

4.完善稅收立法,加強稅法宣傳,積極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

總之,加入WTO對我國稅收法制的建設,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入世促使我國稅制、稅法與國際接軌,我們必須嚴格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徹底將稅收法治思想從人治、權治向法治的根本轉變。重新審視、調整、修改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使其適應入世的需要,適應我國的國情變化, 市場經濟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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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納稅申報制度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在短時間內經濟的快速提升也付出了環境污染與資源浪費的代價。因此,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我國制定了與綠色金融有關的政策,但實施效果卻并不明顯,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便是綠色金融政策缺乏法律的強制力約束,污染違法成本較低,因此加強綠色金融立法顯得十分必要。

【關鍵詞】綠色金融 立法 制度完善

綠色金融即金融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堅持環保思想,關注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污染治理等領域,通過金融手段引導社會資本和資源的投入,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的雙贏。綠色金融既包括金融業自身要堅持環保理念,形成綠色、節約的金融發展模式,也包括金融業應為相關的環境產業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以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

綠色金融作為一門金融創新與環境保護的交叉學科,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通常也被稱為“可持續性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即環境融資(environmentalfinancing)。它主要指從環保角度重新調整金融業的經營理念、管理政策和業務流程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用于評估環境風險、挖掘環境商機并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我國在21世紀之初開始了有關綠色金融的研究,有的研究者對綠色金融的概念進行梳理和辨析,希望以此引起國內學術界對這一新的研究領域的關注;之后便有學者研究國外的綠色金融理論,并試圖將之與中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以建設中國的綠色金融理論體系;也有研究者探討了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必要性;隨著學術領域的廣泛探討,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關注在我國建設綠色金融的途徑。

2005年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七大提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關于金融業發展的理論研究有了新的突破,綠色金融研究成為金融業發展的研究熱點。2007年,我國開始了綠色金融的實踐,提出了構建“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的綠色金融體系。

綠色金融立法必要性

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我國也出臺了各類綠色金融政策,主要有綠色保險、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幾大類。綠色保險主要是要求存在環境污染可能的企業購買責任險,一旦發生污染事件,能夠承擔起相應責任;綠色信貸則主要是通過信貸手段引導社會資源更加關注環境保護,如對有環境污染的企業收緊信貸政策,而對那些對環境保護作出貢獻的企業則給予一定的信貸優惠政策;綠色證券即在源頭上限制污染企業的融資活動,限制這類企業的擴張,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上述綠色金融政策貫徹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這主要是因為綠色金融立法不足。在綠色金融體系中,綠色金融政策與綠色金融立法應該是相互促進的關系,制定綠色金融政策是進行綠色金融立法的前提,而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又離不開法律的保障,二者在我國的綠色金融建設中缺一不可。

首先,綠色金融立法是綠色金融政策實施的保障。目前有關綠色金融的政策多為指導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強制力,不利于政策的普遍推行。作為法治國家,重大決策的實施需要以法律為依據,綠色金融立法能夠為綠色金融政策的推進提供法律上的正當性,并確立其法律地位。

其次,綠色金融政策實施需要相關法律加以規范。法律具有指引、評價、預測、強制和教育的作用,綠色金融法律同樣也具備這些功能。綠色金融立法能夠為市場主體指明活動方向,引導其行為符合綠色金融相關法律;執法監督部門依據綠色金融法律來評判市場主體的綠色金融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相關組織或個體可以根據綠色金融法律來預測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后果,進而合理安排和規范自身行為;綠色金融法律具備強制性,它能夠對違反犯罪者使用國家暴力,懲罰違反綠色金融法律的行為,如執法機關可以依據綠色金融法律來對那些產生污染的企業進行制裁。綠色金融法律的實施必然能夠影響企業或個體的行為,增強環保意識,推動綠色金融政策的有效實施。

最后,綠色金融法律對綠色金融政策實施具有推動促進作用。綠色金融法律可以通過獎勵性規定來推動企業實施綠色金融政策,這些獎勵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或財政支持手段來鼓勵企業落實綠色金融政策,鼓勵主動實施綠色金融政策的企業;二是銀行針對那些投資生態產業或為環保作出積極貢獻的企業制定較為寬松的貸款政策,如貸款貼息、貸款利率優惠、融資支持等,激發企業投資可持續發展行業的積極性,促進環境保護。通過綠色金融政策和綠色金融法律的相互配合,才能夠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雙贏。

綠色金融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綠色金融法,很多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主要依靠國務院部委制定的一些規范性法律文件來約束。環境經濟政策還處于醞釀和探索階段,地方保護主義、政策執行不力等現象在環保領域還比較普遍,環保信息也還不透明。2008年以來,國家環??偩诌M行的四次環評執法,依靠的全是直接叫停大項目、區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長期效果十分有限。雖然,我國已將節能減排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但在具體領域、具體項目、具體企業,環保政策的實施還不是非常順利。此外,我國對環保違規信息還缺乏完善的發布機制。

第一,2001年6月,由國家經貿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環保產業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應將發展環保產業作為國家鼓勵和扶持的產業,并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等制定相應對策,利用金融手段來促進那些低污染、科技含量高的產業優先發展,如銀行業可以通過建設綠色信貸法律制度來調整產業結構,優先在信貸上支持環保產業發展。

第二,2007年,由國家環??偩?、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共同下發的《關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該通知被行業內認為是綠色信貸政策的開始,它要求銀行在審查貸款的過程中要增加環境風險評估,即用金融手段來控制污染企業的發展。為了落實這一綠色信貸政策,我國還完善了相關監管制度,制定了一些約束和激勵機制,如金融機構的評級需要考察其綠色信貸的落實,評價結果與人員的升遷、金融機構的準入、業務發展等相掛鉤,落實較好的金融機構獲得獎勵,反之,則有相應的懲罰、約束手段。

第三,2007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該文件推動了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落實,被看作是金融部門與環保部門合作范圍不斷擴大的開始。意見提出,要將企業貫徹環保政策的情況納入信貸考察內容,遵循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成為企業獲取貸款的前提。意見還對已建和新建的項目提出了環保、信貸方面應遵循的原則。此次意見的內容具備了一定的操作性,并為地方各級金融部門和環保部分的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據。意見規定,環保部門既要向金融部門提供企業污染情況信息或拒不執行環境行政處罰等負面信息,同時也要提供正面積極的信息,如企業通過環保認證、獲取環?,F金獎勵、達成環?!叭瑫r”要求等信息。無論企業在何地違反環保規定,它在辦理信貸業務時都將受到影響,相反,其對環保作出突出貢獻,也將獲得信貸政策的優惠獎勵。該意見的出臺旨在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降低環保守法成本。

第四,2007年11月,銀監會下發的《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主要針對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業在信貸業務中要加大對高污染、高耗能企業的審查,優化銀行信貸結構。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應強化節能減排意識,并將之作為自己的社會使命和責任,金融機構從業者不僅要具備節能減排意識,還應掌握國家有關節能減排的政策,這樣其在授信工作中才能具備預見性和科學性。

意見規定,對那些依照規定被限制或已經被淘汰的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授信。具體來說,對那些已經淘汰的項目,銀行不得繼續授信,也要回收已經發放的授信;對那些已經被限制但又有一定的生產能力,且允許其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升級的項目,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繼續相應的授信支持。指導意見還鼓勵金融機構要將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看作新的發展機遇,積極進行金融創新,開發綠色金融產品。

我國綠色金融建設起步晚,而且本身理論發展就不完善,這導致我國金融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綠色金融立法落后,尚未形成法律體系。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理念上依然是“末端治理”思想,是一種事后懲治,缺乏事前預防功能。而且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其中的一些規定已經與社會脫節,這導致一些污染企業在排污上肆無忌憚。2015年我國重新修訂了環保法,加大了懲罰力度,并提出“不查不放過”、“不整改不放過”等口號,但從實施效果來看并不明顯,全國公益訴訟案例數量不多,且存在法院不立案、政府不執法等問題,主要因為環保法法律地位不高、缺乏權威性,加之基層執法力量薄弱,使新環保法難以順暢實施。此外,在綠色金融法律方面,我國僅有一些零散的意見、通知等文件,這些文件主要針對環保金融的某一方面,彼此關聯性差,也難以形成體系,很難為我國綠色金融戰略提供系統的法律支持。

其次,綠色金融立法的操作性不強,權威性低。與新環保法一樣,我國有關綠色金融的文件性規定并無強制力,對污染行為主體約束力并不強。除此之外,這些規定難以發揮效用的另一個原因在于可操作性不強,對于獎懲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在《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中,它僅強調金融機構要擔負社會職責,嚴格審查企業貸款,但卻并沒有制定針對違規機構的懲罰舉措,因此執法機構無法依法懲處違規機構,大大削弱了綠色金融政策的執行效力。此外,我國的綠色金融法也沒有明確國家、企業、自然人等主體在綠色金融中的權利與義務,不能給各類社會主體起到指導作用。

最后,綠色金融法律大都傾向污染治理,較少制定針對新能源、環保企業的法律內容。我國在環保治理中依然存在官本位思想,利用市場杠桿來引導企業更多投資環保行業意識不強。在稅收財政政策上,國家支持環保金融的政策也并不完善,缺少針對環保產品和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也正是這些不足之處,為我國綠色金融法律規制的完善留下空間。

完善綠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綠色金融部門法律制度。首先,要健全綠色銀行相關法律制度。目前我國有關綠色銀行的金融立法大都是籠統性的規定,并沒有涵蓋綠色信貸的全部內容,也沒有對其進行具體而詳細的闡述。為此,我國可在已有的《商業銀行法》基礎上制定更多有關綠色信貸的內容,同時將環境風險評估納入《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對貸款人的義務進行細致描述,逐步推動我國綠色信貸法律的完善。我國還應出臺有關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法規,如制定《政策性銀行法》,這可以明確政策性銀行的法律地位,并為其開展綠色金融活動提供法律依據。此外,我國還可以豐富政策性銀行的形式,建設生態銀行,當傳統銀行因為逐利性因素而拒絕為一些環保項目貸款時,生態銀行便可發揮作用,加大綠色貸款力度,確保環保項目能夠及時得到資金支持。

其次,要發展綠色證券法律制度。這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加強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證劵法律與上市公司關系密切,而上市公司往往在業內能夠起到榜樣作用,因此證券法對于企業、公司等有較大影響。加強環境信息披露不僅能夠滿足相關方面對環境信息的知悉權,還能夠推動企業自身的環境風險管理。目前,我國在《公司法》中對企業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規定,但其中很少涉及環境信息披露。為此,我國可出臺專門的《環境信息公開條例》,強化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二是要注重綠色融資法律的完善,要發展綠色金融,證券業應在融資等方面優先支持環保產業,為此我國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加入有關環境基金的運作內容。

最后,要確立綠色保險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但要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并使之得到真正的貫徹,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了環保部門、投保企業、保險公司等多個主體,因此需要從法律上明確各個主體在環境污染責任處理中的責任。各省市、自治區等也應在地方性環保法律法規中加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內容,確保這一措施的層層落實。

完善綠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一方面,要明確綠色金融監管機構,我國目前的金融業主要由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三個機構分別管理。但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很多企業的金融業務呈現混合型狀態,而金融業的三個主要監管機構卻依然保持封閉狀態,這給金融業的全面監管帶來阻礙。因此很多學者建議成立專門性的金融監管局,融合“三會”的監管職能。但從目前來看,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可能,因此未來的綠色金融監管也依然要保持“三會”分業監管的狀態,但應加強三個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

另一方面,要落實綠色金融法律監管。銀監會在的監管立法中只確立了銀行業審慎經營的原則,卻并沒有進行詳細闡述,因此在綠色金融的監管立法中,需要制定詳細的、具備可操作性的經營規則,使之有效防控環境風險。我國在保險業與證券業中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但在保險法與證券法中納入了有關監管的內容,因此在綠色金融監管立法中,也并不需要重新制定新的、專門性的監管法律,而是可以在現有監管法律中進行修訂和完善,加入綠色金融監管內容。

完善綠色金融法律責任制度。目前,我國的金融法律責任制度依然是以刑事責任為主,民事責任處于補充地位。但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已經進行股份制改革,應將其看作是市場的民事主體,因此在綠色金融責任制度上應以民事責任為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作為補充。

具體的法律責任制度建設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對不遵守綠色金融法律的人員應追究責任。如銀行不按照綠色信貸的相關規定來審核貸款企業的各項資料,不對貸款項目進行環境風險評估,那么則要對信貸審核人員以及銀行的管理人員進行追責,如若因此還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銀行還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二是金融監管部門沒有遵守綠色金融監管法規進行監管,也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三是企業違背綠色金融的相關規定不及時披露環境信息,要追究企業的管理人以及項目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于造成環境污染等重大后果的,他們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綠色金融法律構建實際上屬于綠色金融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因此要想不斷完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就需要提升綠色金融的地位?!笆濉币巹潓ⅰ熬G色”作為發展理念之一,確立了總體改善生態環境的目標,將生態文明建設、環境治理、綠色低碳等作為“十三五”時期的重要課題,由此可見,我國對環境保護的重視,這也意味著綠色金融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為此綠色金融法律規制也應盡快完善,以促進我國“十三五”目標的實現。

(作者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士研究生)

責編 /張蕾 韓露(實習)

我國納稅申報制度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我國畢競是第一次嘗試,我們有必要對其運作模式、制度建設、資金保障、組織管理、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做一個理性的探索,為將來在全國建立這項制度做好思想上的準備。該項目的實施,為在中國推行和構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打下扎實的基礎,對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具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值班律師制度;完善;意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是指由政府買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在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等部門值班,免費為當事人即時提供法律咨詢、指導,或者作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幫助被指控人申請延期審理、進行保釋聽證或者處理其他法律事務。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時、專業、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我國畢竟是第一次嘗試,要想建立規范的值班律師制度我們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做進一步的探索。

一、我國值班律師制度試點情況介紹

2006年8月,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我國商務部、司法部共同確定,將河南焦作市修武縣作為在我國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項目的首個試點縣,旨在推動我國法律援助體制與國際接軌,為以后在全國普遍建立這一制度積累經驗。修武縣首期選聘參與試點項目的值班律師共18名,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看守所、城關派出所各設立一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項目自2006年9月正式啟動至2008年3月結束,值班律師共接待咨詢事項1735起、接待來訪人員1953人,其中幫助解答咨詢1161起、引導申請法律援助171起、引導至相關部門267起、其他136起。在此基礎上。河南省擴大試點,焦作市率先實現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全市范圍內全覆蓋,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11個、參與值班律師150名。在省會鄭州,2008年7月也開始在鄭州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值班律師辦公室。

二、對中國法律援助值班制度的探索

我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試點項目實施完畢,獲取了可貴的實踐經驗。但要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建立這種制度還需要做一個理性的探索,為將來在全國建立這項制度做好思想上的準備。

(一)法律上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對于值班律師服務和律師訊問在場權問題沒有規定,使得試點項目在實踐中遇到諸多問題,具體執行和操作過程中困難較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據,試點階段是靠政府協調開展工作,在全國推廣和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沒有穩定的制度保障是不可能的,建議值班律師服務能寫入憲法、法律援助法、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從法律上保障該制度的建設。

(二)人力資源和政府資金的保證

法律援助的資源與需求矛盾是世界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面臨的普遍難題。在人力資源方面,修武縣試點之初,考慮到法律援助專職律師人員少,無力承擔值班工作;而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是社會律師的基本生存手段,政府不能強制要求他們參與項目。修武縣對律師介紹宣傳值班律師項目,結果有98%以上的社會律師都表示要積極參與,而且也實際參加了項目的實施。盡管如此,為克服法律援助資源的不足,還是要認真考慮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審判所主任小查爾斯.J.奧格利特里的建議,參考在資源與律師人數都很相似的南非,建立一種包括律師界和后備律師界、法律專業人士在內的義務性慈善服務作為補充。實際早在2002年12月3日,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務計劃由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共同組織實施,并成立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法律援助志愿者分會。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務計劃是促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社會人力資源開發的一種重要方式,各級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團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政策,鼓勵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律工作者或法律院校師生積極參與。

在政府資金的支持方面,國外值班律師制度運行資金均由政府支付。在我國開展的試點項目下,項目運行經費全部由項目單位支付,現在項目已經實施完畢,如果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首先要考慮解決的應該是資金保障問題。根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是政府為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公民的承諾。因此,值班律師制度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正常運行資金理所當然地應當由國家財政撥付,即由國家出資購買社會律師的服務提供給公民。

(三)組織管理機構的確立

國外律師值班制度管理機構呈現多樣性的特點,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管理機構。我國試點階段是由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聯合管理,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具體的實施管理。我們認為,將來該制度在全國推廣,應該實行雙重管理,即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值班律師的行政管理,法律援助管理機構進行具體業務管理。因為:第一,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而沒有實行行業管理,值班律師工作是律師工作的一部分;司法行政機關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律師職業紀律行為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有權給予懲戒。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值班律師工作實行行政管理有利于該制度的健康發展。第二,值班律師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對值班律師工作實行業務管理是其應該履行的職責。

(四)值班場所的設立

值班場所的設立,決定于值班律師服務對象的確定。試點階段我們主要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和看守所設立,監獄是空白。法院、派出所是矛盾、糾紛的集中地,自然應該設立??词厮欠煞盏拿舾袇^,設立值班律師辦公室很不容易,但經過努力設立了,而且效果很好。監獄在試點階段我們沒有設值班律師辦公室,但很有必要設立。在憲政意義上,罪犯權利的保護程度不僅是一個國家人權保護狀況的衡量標尺,而且還是一個國家是否達至法治狀態的重要標志。我國《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沒有給已決犯設定一個得到專業律師幫助的正當合法救濟渠道,很多法律規定的權利因此而無法實現。值班律師如果能在監獄設立,無疑是填補了監獄法律服務的空白。在值班律師制度建立初期,要量力而行,使現有資源發揮最大作用,不能包攬一切,處處設立值班律師,但應該保證在各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和監獄設立值班律師辦公室,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服務對象的傾斜

國外值班律師服務對象涉及刑事案件多,服務對象的重點是偵查階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證他們能方便快捷地得到值班律師服務。如加拿大,設有24小時、一年365天的值班律師電話服務熱線;英國法律規定律師在場警察的訊問才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聘請律師,值班律師應在接到警察局電話后45分鐘內趕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我國被羈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分為兩大類:一是刑事已決犯被羈押在勞動改造場所即監獄。在監

獄的高墻內沒有一個合法的渠道能讓他們得到律師的專業法律服務。二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羈押在看守所。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在偵察階段很難得到律師服務,律師會見難一直是一個難題,一方面是因為《律師法》第33條和《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有矛盾。另一方面是公安局和檢察院的辦案人員主觀上擔心在偵查階段律師的介入會增加不安定因素,影響案件的偵破,有抵觸情緒。另外,客觀上存在警力不足等問題。但處在偵查完畢的起訴階段的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能力負擔律師費用的可以自行聘請律師得到律師的專業法律服務,會見次數不受限制,沒能力支付律師費用的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可通過申請法律援助得到律師的法律服務。

我們試點項目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設立的值班律師辦公室提供的值班律師咨詢服務沒有經濟和案情審查標準,可以說是全體公民人人均可享受的一種社會福利,但其服務對象都是民事、經濟、治安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在看守所設立的值班律師辦公室,他們向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罪犯人權的直接保護,但因法律規定的沖突以及主觀意識和客觀條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被羈押人員都能得到值班律師的服務,主要對偵查終結的被告人和被羈押的少年犯提供值班服務,這種服務也不是隨時的和便捷的,一個星期有兩天值班時間,值班的兩天也不是全天候地提供服務,要在辦案民警和審訊室都空閑的時候提供服務。對正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試點值班辦公室進行了警察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的嘗試,但得到服務的人數很有限。監獄沒有設值班律師辦公室,服刑人員無法得到值班律師的任何服務??梢?,在我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最需要法律服務,但得到的法律服務卻最少。

從國際人權保護的形勢和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值班律師服務應該向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傾斜,我們有條件也應該為在押的罪犯提供8小時工作日值班律師當面咨詢服務和設立24小時值班律師電話服務熱線,也可以先對那些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值班律師在場訊問服務,積累經驗后逐步全面實施。為保證安全,可以實行電話錄音和訊問全程錄像制度。只有這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監獄服刑人員才能隨時地、真實地感受到值班律師制度的陽光照耀,我們的值班律師制度才能真正起到控辯平衡作用以及對在押罪犯的人權保護。

(六)服務范圍的擴大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服務的職責范圍一般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告訴當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及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2)告訴當事人與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訴訟程序,消除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疑慮;(3)幫助當事人準備和查閱訴訟文書和資料;(4)幫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5)幫助符合條件的被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6)協助當事人申請延期審理;(7)協助當事人參與訴訟和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8)幫助當事人申請上訴;(9)幫助當事人書寫法律文書和其他文書;(10)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幫助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法律援助申請;(11)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又確需法律幫助的當事人,可以告知當事人如何獲得社會律師幫助;(12)對涉法上訪案件當事人進行正確引導和疏導。

(七)律師專業素質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國外要經過嚴格的培訓考試才能有資格成為值班律師。而我國在試點縣由于律師資源十分有限,制約了值班律師的選拔方式,只是經過簡單的培訓就上崗,培訓范圍僅限于法律援助基本知識、接待技巧和值班紀律,根本談不上設置更高的值班律師準入門檻,在資質方面沒有有效的確認方式。在試點實踐中,值班律師遇到的問題是千變萬化、紛繁復雜的,值班工作專業性非常強,沒有法律援助相關工作經驗和較高專業水平的律師就不能很好地適應值班工作的需要。我們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明確值班律師的準入門檻,對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的律師統一進行規范的準入選拔考試,值班律師還要進行系統的定期培訓,以熟悉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培訓范圍應向專業化、專門化方向發展,保證律師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技能。法律援助機構可根據社會律師的專業建立不同業務類型的值班律師檔案名冊,根據其業務特長,登記進入不同業務類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檔案名冊。法律援助機構再根據值班律師檔案名冊,結合實際業務需要,確立值班律師日常值班制度,定期指派檔案名冊上的律師到法律援助值班辦公室輪流值班,滿足當事人專業服務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在制度推廣的過程中。逐步實行值班律師實習制度,確定一定的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采取以老帶新的形式加強新任值班律師的培訓,以保證新任律師的工作質量。

(八)服務便捷性的提高

項目運行過程中,值班律師提供的服務主要是通過現場面對面提供咨詢的方式進行。這種方式受時間的限制比較大,當事人只能在工作日,在律師值班的時間內進行咨詢,這樣就大大縮小了值班律師服務的受援人員數量。另外,在看守所,由于怕影響案件的偵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值班律師法律服務的時間和渠道受到的限制更加嚴重。所以,在以后的運作中,除8小時工作時間保證正常值班外,可考慮借鑒英國、加拿大24小時電話咨詢方式,或建立網絡在線咨詢等方式的服務以彌補現有方式的不足。

(九)長效協調機制的建立

值班律師辦公室設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內。法律援助機構與法院、警察機構之間都建立了非常自然的工作協作關系。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如果離開了法院、公安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就無法真正為需要的當事人服務,因此,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法院、公安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關系,明確相互之間在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是必需的。目前,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溝通主要是通過開協調會的方式展開的,沒有建立起制度化的長效機制。為了使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更好地長期穩定地開展,建立制度化的長效機制非常必要。

(十)觀念上的更新

加強宣傳力度,更新人們的觀念,使人們對該制度有全新的正確的認識是該制度持續運行的一個著力點。對老百姓宣傳值班制度的目的、宗旨和服務范圍,不要讓他們認為值班律師制度什么問題都能解決,對司法、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宣傳該制度的推廣意義,讓他們從觀念和意識上真正接受該制度,為該制度的實施掃清思想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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