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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險條款范文

2023-10-03

人身意外保險條款范文第1篇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附加險為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險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主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進行治療,保險人按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支出的必須且合理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

(一)被保險人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機構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后,按80%的比例進行補償。

(二)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所負補償保險金責任的期限,自保險期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15日為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三)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金給付責任適用“補償原則”。若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包括工作單位、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其他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取得補償,保險人在醫療費用保險金額內僅對剩余部分承擔保險責任。

(四)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補償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附加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主險合同無效或失效;

(二)主險合同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

(三)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治療。

第五條

被保險人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以家庭病床治療、掛床治療等產生的費用;

(二)被保險人用于矯形、潔齒、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驗光配鏡、視力矯正手術及治療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助聽器、裝配假眼、假肢等)的費用;

(三)被保險人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或康復治療產生的費用;

(四)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的費用;

(五)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的費用;

(六)被保險人的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補貼費、護理費、床位費;

(七)不合理的醫療費用;

(八)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六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

(三)被保險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及各種檢查、化驗報告等原始單據;

(五)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必要的證明和材料;

(七)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事項

第七條 被保險人須在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經急救病情穩定之后,必須轉入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

被保險人因醫療條件限制,確需轉院治療,必須有轉出醫院主治醫師及以上級別人員簽署的會診報告及轉院證明,并經保險人同意后方可轉院治療。

人身意外保險條款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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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證明

人身意外保險條款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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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證明

人身意外保險條款范文第4篇

敢問“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路在何方 ——淺析金融危機下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

摘要:農村信社改制為核心的農村金融第一輪改革初見成效,2010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正是基于中國處于經濟戰略轉型的基本現狀,依然就圍繞農村金融發展提出了一系列的重大政策方針,其中特別強調繼續推進農村小額保險的試行,本文闡述了在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的新局勢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的變化情況,以及其進一步推廣小額人身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就保險公司涉足該領域之后卻是舉步維艱等問題提出幾點意見。

關鍵詞: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經濟轉型;發展建議 長期以來,金融服務業尤其是信貸服務的缺乏一直是制約農村經濟市場發展的瓶頸,小額人身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金融扶貧手段,正在日益凸顯著自身的重要性,同時也是我國在金融危機的宏觀環境下的經濟戰略轉型是否成功,“三農”問題是否能進一步推進的關鍵。

一、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理論分析

小額保險(Micro-Insurance),根據國際貧困扶住協商組織(CGAP)的界定,是為低收入人群提供特定風險事件的風險保障,同時低收入人群要按照承保風險事件的發生概率和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支付一定保費的保險服務。從世界上各地區的實踐來看,其要成功發展,產品的設計和服務必須要符合低收入人群的需要,適當的確定保險的保障范圍,可承受度,可獲得性等。

而與一般的商業保險相同,人們對小額人身保險的需求也收到面臨風險大小,個體風險承受能力,個人財富以及保險成本等因素的影響。

最優保險需求模型:

maxI{(1-P1-P2)U(W-(P1+C))+P1U(W-(P1+C)-L1+min(I,L1))

+P2U(W-P1+C)-L2+min(I,L2)}„„① W(-P1+C)>W1„„②

其中,U為投保人的效用函數,W為財富,P1,P2分別為未來損失L1,L2(L1

根據①可知,在不考慮基本生活需求的財富約束時,投保人的最優保險金額是處于兩種可能的損失金額之間,即L1

P(1-P2)U(1W-(P1+C)=P(21-p)U(1W-(P1+C)-L2+I)„„③

但如果考慮到基本生活需求的約束時,對于低收入人群,他們可以承受的保險金額則只能由基本生活需求的約束方程式決定,即受到條件○2的限制:

L*Low(W-W1-C)/P„„④

因此,由以上①至④所列的模型可知,面臨風險的水平越高(包括出險概率越高以及出險之后損失越多),個體的風險承受能力越低,人們的潛在保險需求越大。保險成本越高,收入水平越低,即使潛在的保險需求很高,人們所能承擔的保險金額也就很低??梢钥闯?,低收入人群巨大的潛在保險需求和受到抑制的實際保險需求之間的反差,給小額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合適的空間。小額人身保險則恰恰滿足了農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險需求,同時又為農村消費市場的進一步擴大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使之最終能成為中國經濟戰略轉型的推動力之一。

二、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現狀分析

(一)面臨中國經濟戰略轉型的宏觀經濟環境

全球金融危機對中國實體經濟的影響依然在不斷的加深,中國以往過度依賴出口的經濟增長方式的脆弱性告訴我們,當務之急,中國必須積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由出口導向型轉向內外需并重,以不斷的擴大內在市場——尤其是在其中站決定性作用的農村消費市場來謀求長期的生存,但是,這種經濟的轉型必定要經歷一個漫長而痛苦的過程。

其中最主要的阻力是中國的廣大的農村居民的消費能力不強,相對于消費能力的消費意愿也更加低迷。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中國傳統的高儲蓄習慣,這種儲蓄習慣又源于居民對于未來生活的不確定性和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這種狀況在現在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轉

變。當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漸傳導到中國實體經濟層面——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失業返鄉的時候,這種儲蓄的意愿就會達到一個頂點,相應的,消費的信心和意愿也降到了最低點,這種情況沒有得到根本的轉變之前,可以預見諸如“汽車下鄉之類的下鄉活動雖然在初期由于財政的補貼等會有一些效果,但是仍難以真正的活躍農村消費市場,達到中國經濟戰略轉型的目的。

從根本上來說,農村消費市場的活躍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農民的收入水平真正大幅上升,另一個就是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降低農民的儲蓄需求。前者是一個緩慢的歷史進程,而后者則是需要國家在政策上進行大動作,徹底改變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失的狀況,其根本的立足點又在于建立并且健全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機制,使農民真正的享受到黨在十七大提出的“使全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和諧社會帶來的樂趣,農民們才能真正能夠放心的進行消費而不用儲備大量的現金以防萬一,整個農村消費市場才能夠真正活躍起來,為龐大的“中國制造”提供龐大的市場,改變我國過度依賴于出口的經濟結構,實現國家經濟的戰略轉型。

(二)低收入人群轉移風險,穩定保障需求空間巨大

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城市基本醫療和基本養老體系并沒在現行機制下在廣大農村普及,農村新農合的保障程度依然十分有限,農民人身或是財產損失補償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償,農村保險業務

進程緩慢,根本上的制約了農村社會福利保障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小額人身保險作為一種有著政府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同時有兼有商業保險的高效運作方式的保險措施,極大的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尤其是農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險需求,其能夠在沒有適合農村社會的保險項目的情況之下向農民提供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險保護服務,也能夠在比較完善的情況下向農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商業性質的保險,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

根據《中國全面小康發展報告(2006)》,很大一部分人口集中在城市邊緣——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農民工。作為農村大量流動剩余勞動力的主要出口,農民工的季節性流動,游擊性流動大,使得政府無法采用簡單的城鎮保障方式保障其的風險。然而,年齡在18-50歲的青壯年農民工人口占到農民工人口總數的97%以上,96%以上從事的是工作強度大,風險系數高的第二,第三產業,女性農民工從事生產工作強度大的流水線工作,男農民工則聚集在意外事故風險極高的建筑業,冶金礦產業。這一低收入人群在風險面前非常脆弱,除政府救濟之外,農民工工傷醫療保險缺失嚴重,應對風險的措施也相當有限。小額人身保險能夠較好的滿足他們在工作期間的人身保障需求,有效的轉移其的風險,彌補由于風險管理手段的薄弱和滯后造成的相對貧困。

(三)保險公司涉足農村保險市場動力不足

從試點省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開展情況來看,保險公司涉足農村

保險市場動力不足造成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的供求失衡問題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重要不利因素。雖然保監會出臺了較多優惠政策,但是目前為止也只有不到十家公司申請了小額保險業務。究其原因: ①城市市場相對較完善,農村市場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 ②開展農村小額保險在費率厘定,保費收取,保險理賠等環節也存在困難。

③保險公司很多都以城市為中心,不善于開發適合農村的產品,致使現有的小額保險險種缺乏對農村市場的適應性,難以滿足農民的需求。

三、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發展建議

(一)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小額保險是擴大社會保護的有效工具,很多國家已經將小額人身保險納入綜合的社會保障體系,極大的激發了農民,尤其是農村低收入人群的社會積極性,為社會發展的長治久安提供了切實的保證。國際經驗表明,小額保險可以,并且應當納入社會保障系統,同時,政府也應當給予巨大的扶持。①政府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進入農村小額保險市場,對于開展農村小額保險的公司,實行切實的優惠政策。適當的優惠政策和廣闊的農村市場能夠吸引更多的商業保險公司投身到小額保險之中。②政府對農民進行一定的保費補貼。一方面可以緩解了農民因收入原因而無法購買小額保險情況,一方面有助于擴大小額保險的覆蓋面,推動我國農村小額保險的發展

(二)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

保險是一種引致性的需求,不是自發形成的,這就需要不斷向農民普及保險知識,提高風險意識,啟蒙他們的保險消費意識和消費觀念。一方面,政府以及大型的金融保險機構可以開展小額人身保險教育,幫助低收入人群了解保險,熟悉保險,并且運用保險知識,通過保險知識的普及,激發他們潛在的保險需求,并將其轉化為現實的購買行為,使之參與到現代文明建設的進程當中。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努力塑造自身的良好的形象,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同時又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投資建立農村的民心工程,例如修建希望小學,或是以公司的名義在鄉鎮小學設立獎學金,使農民對保險公司產生一種信賴感,進而使得保險事業真正的深入民心。當然,筆者在此還需指出的是,宣傳的持久性的必要,只有通過“零距離”的貼心宣傳,反復宣傳,才能真正的培養農民的保險意識,促使他們保險消費意識的覺醒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

(三)保證以及優化的保險服務

農村保險市場的脆弱性和原生態的特征,促使政府以及相關的保險公司在保險服務的設置和推廣上,更應該注重服務本身的優質性和合理性,建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基層體系。也就是說,要以村為最小單位,以村委會、村衛生所等村級機關為依托,設立小額保險專員和臨時理賠點等構建基層服務體系。一是在縣級保險公司設立小額保險管理機構,設專人進行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比如參保人數、地區等設立保險專員,由縣一級的保險公司進行管理。二是針對農村小額

保險可能存在集中理賠的問題,可以建立臨時理賠點,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的保險公司派人進行理賠,平時則由保險專員負責理賠。保費收繳可引進高科技產品。進而,力求小額人身保險服務達到一個簡單化,可操作化和可實現化的“三化”標準,贏得廣大農民的信任,幫助農民在受到意外風險后能夠盡快的回復生產和生活,享受到“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切實實惠,從而也將進一步的促進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健康穩定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人身意外保險條款范文第5篇

很多公司基于種種考慮,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是選擇為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試圖在發生工傷時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金抵充公司支出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保險法》修改之前,如果說這一處理方式尚有一定可行性的話,在《保險法》修改以后,試圖以人身傷害意外保險替代工傷保險,完全是死路一條,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修改前的《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因此,用人單位在為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時,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將投保人自己作為受益人。

2009年修改后的《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因此,即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受益人只能是作為被保險人的勞動者本人及其近親屬,用人單位不能作為受益人。用人單位的投保行為純粹屬于給員工的額外福利,無法起到替代工傷保險的功能。

【案情簡介】

A建筑總公司承接了B大廈施工工程,并為包括邵某在內的82名員工在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安邦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人)。保險合同約定按勞動能力等級支付保險金,保險期間至B大廈工程結束。A建筑總公司未到社會保險部門繳納工傷保險。2010年7月3日,邵某在施工時大拇指被鋸離斷,經植活后拇指關節功能喪失。經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七級。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2010年12月8日,保險公司將理賠款8萬元支付給邵某。

2011年4月,邵某委托人身損害賠償專業律師黃雙強將A建筑總公司訴至南京市浦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A建筑總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6萬余元。A建筑總公司認為,用人單位已為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其目的就是減輕企業風險,保險公司支付的8萬元理賠款應予以扣除。

【仲裁裁決】

2011年6月12日,南京市浦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A建筑總公司支付邵某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161785.6元。

【法律評析】

本案是有關工傷保險賠償與意外傷害保險賠償能否并存的問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本案分析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邵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我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義務,一旦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均應當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本案中邵某雖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所在公司仍應當對邵某某承擔工傷賠付責任,邵某公司不能將未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逃避工傷給付責任的理由。再看工傷保險賠償與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是否可以同時并存。從性質來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是強制性、基礎性的社會保障,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是自愿的、補充性的保障,二者是可以并存的,并不存在著相互排斥?!豆kU條例》中,并未規定勞動者在接受了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后,就喪失了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所以,邵某在得到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后,仍有權向A建筑總公司要求工傷保險賠償,A建筑總公司不得以邵某已經得到保險賠償為由拒絕給予邵某工傷保險待遇。

人身意外保險條款范文第6篇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附加險為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險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主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進行治療,保險人按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支出的必須且合理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

(一)被保險人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機構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后,按80%的比例進行補償。

(二)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所負補償保險金責任的期限,自保險期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15日為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三)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金給付責任適用“補償原則”。若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包括工作單位、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其他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取得補償,保險人在醫療費用保險金額內僅對剩余部分承擔保險責任。

(四)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補償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附加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主險合同無效或失效;

(二)主險合同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

(三)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治療。

第五條

被保險人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以家庭病床治療、掛床治療等產生的費用;

(二)被保險人用于矯形、潔齒、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驗光配鏡、視力矯正手術及治療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助聽器、裝配假眼、假肢等)的費用;

(三)被保險人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或康復治療產生的費用;

(四)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的費用;

(五)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的費用;

(六)被保險人的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補貼費、護理費、床位費;

(七)不合理的醫療費用;

(八)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六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

(三)被保險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及各種檢查、化驗報告等原始單據;

(五)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必要的證明和材料;

(七)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事項

第七條 被保險人須在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經急救病情穩定之后,必須轉入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

被保險人因醫療條件限制,確需轉院治療,必須有轉出醫院主治醫師及以上級別人員簽署的會診報告及轉院證明,并經保險人同意后方可轉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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