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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衛生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

2024-01-07

我國衛生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內容提要:在加入WTO后,我國的稅收法律體制面臨著新的要求和挑戰,為了進一步適應WTO的原則和法治化要求,適應全球經濟和我國經濟的發展需要,我國應該加快稅收法制的規范化,完善稅收立法,實施依法治稅。但是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結構單一,未能與國際接軌,特別是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關稅等稅種征收的制定上,與WTO的相關原則不符;我國稅收法律立法級次較低,稅收立法呈現出行政化的趨勢,因此要加快立法的進程,完善各種稅收法律;進一步貫徹WTO透明度原則,加大依法治稅的力度,完善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同時轉換法治觀念,大力改革,使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更加適應WTO的要求。

關鍵詞:WTO 透明度原則 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立法體系

WTO經過多年協調和發展,在多邊貿易體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則上達成了國際共識。綜合起來,主要有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關稅減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鼓勵發展原則等。其中,透明度原則提出了各成員國的法治化要求,即法律政策穩定與法律政策公開,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有關法規、條例和決定,其成員所有與投資有關的政策、法規、行政規章應該以迅速、透明的、隨時可以取得的方式加以公布。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前尚未完善,現行的稅收法律體制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此而產生的震動、沖突和摩擦是避免不了的。因此,適應加入WTO的法治化要求,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就成了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應該根據WTO的相關原則,針對目前我國依法治稅環境不佳、稅收法律透明度不夠的現狀,進一步加快稅收法制的規范化,完善稅收立法,實施依法治稅,加強稅收監管,構建一套立法完整、執法嚴格的社會主義稅收法律體系。

一、我國稅收法律體制的現狀

我國稅收法律體制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狹義的稅收法律體制僅指由正式法律構成;廣義的稅收法律體制包括各個層次的規范性稅收文件。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制,是在憲法的規定下,通過稅收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征納關系中所涉及到的稅收財產關系、稅收行政關系、稅收刑事關系的專門調整和規范所形成的相對完整的稅收法律制度的總稱。 這是一個既包括對各具體稅種加以規定的稅收法律,又包括對稅收征收管理加以調整的稅收法律,還包括對涉稅犯罪,稅務行政執法等領域加以規范的系統的稅收法律、法規體系。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了,它是以統一稅制、簡化稅種、降低稅率、合理負擔為原則,以《憲法》為核心,以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主體,規章相配套而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各單行法之間,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界限分明而又相互銜接、協調、統一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收法律體系。

經過多年逐步的改革和完善,我國建立起來的稅收法律制度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證財政收入、加強宏觀調控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近八年來,我國國民經濟連續多年保持了8%左右的穩定增長,綜合國力的世界排名在逐年提升。就改革之初前三年的統計,全國財政收入的年增量都在1000億元以上,有力地實現了稅收聚集財政收入的功能;通過改革,統一了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稅負和稅率,初步實現了公平稅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為入世后與國際慣例接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伴隨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新規則、新變化日益增多,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暴露出許多缺陷和不足,滯后于經濟形勢的發展的要求。因此必然要求稅收法律體制不斷改革、完善,構建符合WTO原則要求的稅收法律體系。

二、加入WTO后我國稅收法律制度需要調整

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與WTO所體現的透明度原則有沖突之處,具體而言主要是改革和調整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關稅等;規范和完善稅法立法體系,完善稅收一般性規范、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加大依法治稅的力度。

(一)改革和調整稅種 。

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實質上是市場經濟規則在世界范圍內的運用和發展。按照WTO的原則,我國以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亟需加以調整、修改。

1.現行企業所得稅的改革和調整。我國現存的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有悖于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必須盡快將兩套所得稅制合并統一。另一方面,加入WTO后,我國企業將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所得稅稅負上的不公平,不利于我國企業同外國企業在同等條件的國際競爭,不利于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所以,加快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改革重點,應盡快按程序通過全國人大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此外,對目前存在著的一些外資企業稅率優惠過多等問題, 也需要按照產業政策的導向進行適當的調整。

2.現行增值稅的改革和調整。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允許抵扣。我國的增值稅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中所含的增值稅稅款。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鼓勵企業投資和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阻礙了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國外生產同類產品的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可以抵扣,它的稅收負擔就小,不利于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當前,消費增值稅已經在我國東北地區進行試點運行,但是增值稅的完善之路還任重而道遠。

3.改變關稅和我國進口環節流轉稅減免的不適當辦法。目前我國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增值稅,如果關稅減免,代征增值稅也要隨著減免,這就背離了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在征收國內稅上要實行同等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按國際慣例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出口退增值稅。而我國進口時是與關稅同步減免,出口退稅卻不徹底、不到位,退稅政策也不統一。其他稅種都不能退稅,因而使國內同樣商品處于不利地位,為此應該實行增值稅全額退稅,同時擴大退稅稅種范圍,增強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4.繼續降低關稅水平,優化關稅結構,擴大稅基,保障關稅收入。我國關稅減免制度過于繁瑣,關稅的優惠政策過多,實際稅負參差不齊,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企業公平競爭。從國內看,企業承擔的進口關稅負擔不平等,地區之間的稅負也有很大差距,導致了資源的不合理流動。這既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同時也不利于國外進口商品的平等競爭。因此,那些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規律的關稅減免稅優惠政策要停止或調整;同時, 要更好地發揮關稅的保護作用,將優惠的重點逐步傾斜到國家重點扶持的支柱產業上來,按照“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注意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在關稅政策上的平等待遇;調整減免稅政策,擴大關稅稅基,保證關稅稅率下降后稅收收入的不減少。

(二)適應加入WTO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稅法立法體系。

我國現行的《憲法》和199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都對我國的稅收立法權有過一系列的闡述,但是這兩部法律在規定中更多只是強調了行政法規的地位與作用。我國行政機關成為稅收立法的主要機關,稅收立法呈現出行政化的趨勢,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稅收立法級次較低的缺憾,出現了“法律倒置”的傾向。目前,除《稅收征管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農業稅條例》等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外,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都是由國務院及各主管部門制定。據不完全統計,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暫行條例30多個,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90多個,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只有4個,造成稅收法律體系的構成嚴重不合理。 我國稅收立法中這種行政主導立法在根本上是與稅收法律主義相違背的,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與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稅收立法有差距。為此,加入WTO之后,要主動地加快我國稅收的法制建設工作,加快推進稅收立法進程。當前,應著重研究解決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1.加緊制定我國的稅收基本法。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稅收基本法,但稅收基本法的制定對于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意義。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國際稅收法律的經驗,加緊建立起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能夠促進稅收實體法的立法進程,規范稅收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提高稅收執法和司法的法律效力的稅收基本法。特別是在加入WTO之后,基本法的出臺將使我國的稅法體系有一個穩定的法律框架,以利于我國稅收基本法與國際的標準相接軌。

2.改進稅法立法工作,提高稅法立法水平。

我國現行的立法程序中,立法準備階段存在著很多問題,稅法起草工作比較倉促,立法的透明度和公開化程度不高,立法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因此,我們必須借鑒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成立專門的立法委員會,引入民主決策機制,立法過程也要經過充分的醞釀。最重要的是要重視對立法技術的研究,提高立法技術含量。

3.明確稅收立法權的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读⒎ǚā返某雠_,明確規定國家的立法機關。但是,對于我國現行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問題,迄今為止尚無一部法律對其做出完整的規定,只是散見于若干稅收法律、法規中,尚有待于建立起稅收基本法做出統一的規定。

4.充實稅收實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二章第一節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主要的稅種都應該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以“稅法”取代“條例”來提高各實體稅法的法律級次,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例如:在我國消費型增值稅改革的過程中,不斷總結增值稅立法的經驗,加強對其立法的研究,這對我國增值稅法的早日頒布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燃油稅的啟動要找到合適的契機;根據稅收生態理論,改革資源稅,著手排污費改稅的工作。

5.完善稅收程序法、健全稅收監督法律體系。

要使《稅收征收管理法》成為名副其實的稅收實體法的程序法,并在此基礎上制定規范的《稅務代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保障稅收工作的正確性。

稅收監督是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具有的引導、組織、管理以及對納稅義務情況所具有的監督制約等內在功能。稅收能夠引導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向著有利本國民經濟整體協調發展的方向發展。因此,加大稅收監督力度,并健全完善稅收監督法律體系,把執法監督貫穿到稅收征管的全過程,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系統、科學的操作規程和制約機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三)貫徹透明度原則,加大依法治稅的力度,完善我國稅收法律體系。

貫徹透明度原則要求一國稅收法律公開,稅收執法公開,雖然我國近年來在稅收法律的透明度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同世貿組織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相比較還有一些差距。

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工作的基本職責、基本出發點、落腳點、基本方針都是依法治稅,最終目標也是依法治稅。即要求稅收工作要建立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貫徹法治原則。我國依法治稅的社會大環境依然不盡理想,地方政府干預稅收執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收“人情稅”、“關系稅”或暗箱操作的問題屢禁不止。稅務機關內部,個別稅務機關和干部法制觀念較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不注重證據的收集,程序違法、行政處罰畸輕畸重等現象時有發生。

因此,貫徹透明度原則,加大依法治稅力度的對策在于:

1.要真正的貫徹新的《稅收征管法》,建立健全嚴密的執法監督機制,強化內外監督。

2.堅持依法行政,誠信征稅,嚴懲涉稅違法行為。

3.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積極穩妥地推進信息化支持下的稅收征管改革,努力實現征管體系現代化,征管手段網絡化,完善稅源監控管理機制。

4.完善稅收立法,加強稅法宣傳,積極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

總之,加入WTO對我國稅收法制的建設,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入世促使我國稅制、稅法與國際接軌,我們必須嚴格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徹底將稅收法治思想從人治、權治向法治的根本轉變。重新審視、調整、修改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使其適應入世的需要,適應我國的國情變化, 市場經濟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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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劍文.財稅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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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龔貢亮.加入WTO與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的調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7]劉永東,胡海強.完善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構想.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版

我國衛生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現實世界的法律制度、網絡上的自我規范機制以及信息科技本身構成了網絡世界規制的基本運作方式。我國網絡規制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今后網絡規制模式選擇主要應該考量內容分級管理制度、政府管理角色、尊重網民自主選擇權、公民理性的培養等幾個方面。

[關鍵詞]網絡規制;網絡社會規范;模式選擇

隨著網絡科技的發展,通過電郵、BBS、博客、微博等,信息的多向傳遞已經是瞬間即可完成,距離不再是人類互相溝通的障礙。但是網絡行為所代表的法律意義,是否和現實世界中相應的行為相同,則是值得我們研究探討的。不顧特有的網絡社群構成和網絡文化,就簡單地把現實世界中的行為控制模式,適用到網絡行為的控制上,其適用性和實際效果是值得質疑的。在我們嘗試將適用于現實世界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原則移植到網絡世界之前,應該考慮兩個世界的異質性,移植的結果是否會“水土不服”。因此了解分析網絡空間的活動,對于現實世界既有的法律制度將造成何種程度的挑戰,是我們探討網絡世界應該如何規范的前提條件。

1 網絡世界規制的三種模式:法律、網絡社會規范及信息科技手段

在互聯網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它的跨越國際性、去中心化的特性,賦予了網民無限的創造性和巨大活動空間。但是除了來自現實世界的法律制度之外,網絡上的自我規范機制,以及信息科技本身都發揮著規范網民網絡行為的功能,這三者構成了網絡世界規制的基本運作方式。

1.1 現實生活中的法律作為網絡世界的規范機制

對于網絡世界該如何規范的問題,“不少學者主張在這個科技改變一切的時代中,我們必須嘗試采取與過去相當不同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面對網絡活動引發的爭議,同樣也有人主張網絡世界本身應該構成一個‘網絡主權’,應通過網絡主權特有的規范解決網絡上所出現的爭議問題?!盵ZW(]具體論述參見劉靜怡:《資訊科技與法律制度的互動:從網路規范模式看臺灣社會面臨的網路言論自由與資訊隱私危機》http://www.ios.sinica.edu.tw/ios/seminar/infotec2/info2-18.htm。[ZW)]然而網絡發展的經驗顯示,網民活躍于網絡虛擬世界的同時,也要在現實活動,如果因為網絡上的行為發生爭議,一般還是需要用在現實世界的法律制度進行規制。特別是國家機關,基于近年網絡發展對現實生活的巨大影響,隨時密切關注著網絡的動向。所以研究網絡規制模式的問題就必須把法院對網絡行為的管轄權如何認定,現實的法律制度如何適用于網絡包括進去。

1.2 網絡社區和網絡文化的形成與發展:網絡世界的自我規范機制

互聯網絡除了IP 地址、域名服務等少數幾個技術層面的問題,是以通過單一組織、以集權化的方式運作以外,網絡本身基本上是按照分權化的哲學進行運作的。就像David Post教授所說,“這個分權化的特色,表現在無數個別的電腦網絡通過網絡通訊協定相互連接這個層面上:在運作上,個別的電腦網絡仍然保持其相當程度的獨立性,并且通常自行制定內部的使用規則?!盵ZW(]轉引自劉靜怡:《資訊科技與法律制度的互動:從網路規范模式看臺灣社會面臨的網路言論自由與資訊隱私危機》http://www.ios.sinica.edu.tw/ios/seminar/infotec2/info2-18.htm。[ZW)]也就是說,在全球化的網絡世界里沒有“政府”的概念。網絡的多樣化則表現在網絡具有各種不同的性質。從學術網絡、政府機關網絡到商業性質的網絡,網絡的性質難以概括全面,而網民的背景則更是錯綜復雜。另外網絡的通訊能力跨越國界,基本上可以說是具有全球化的特性。那么在考慮有關網絡世界規制模式的時候,可能還要考慮任何規范模式都必須同時在不同的國家領域內發展,未來的方向更可能受到各國不同文化價值觀與經濟利益的影響。

但是網絡并不是一種無規則可循的混亂狀態。就像在我們中國的鄉土社會里,更多的是通過非正式法律的習慣或規則以及相應的社會制裁手段來獲得有效的規范效果,不見得就一定要用國家權力為后盾的法律強制工具。同樣地從網絡的發展歷史來看,許多不成文的網絡規范事實上發揮了一定程度的網絡規制效果。

從網絡社區的形成以及其網絡文化的現狀來看,由于網絡社區已經從過去的學術精英社區,只是學術與研究的專用,現在已經過渡到商業化大眾普及階段。大量網民涌入網絡世界導致的結果,雖然并不一定能全盤推翻原有學術精英社區建立的網絡文化,但網絡商業化所造成的網絡文化變遷,很可能就是人們將現實世界中所接受的法律觀念與制度,大量有意無意地移植到網絡上。這些移植的法律觀念,和原有的網絡文化融合的結果,是否成為更多網絡社區形成的基礎,以及更多網絡規范具體形成、實施的起點,還有待于進一步的觀察。

可以肯定的是,網絡世界不是一個完全沒有秩序、雜亂無章的世界。不同的網絡社區都有成員要遵守的網絡慣例與網絡禮儀,也是大多數網民認同的。還有一些比較大的網絡社區、論壇還出臺了一些規則,形成了比較規范的網絡活動機制。比如某個網民不經認可在論壇里發布廣告性質信息,或者散播謠言、淫穢物品,他就可能被版主踢出該論壇,甚至可能受到其他網絡成員的反擊報復,或者大量電子郵件,如flame[ZW(]指在計算機網絡中對(某人)非禮,在因特網上發送侮辱性言語;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炸彈使互聯網用戶的計算機超載崩潰而不能訪問網絡。[ZW)]的攻擊。

但還有不少問題值得探討,比如網絡世界是否可以發展出獨立于真實世界之外的主權和法律制度?目前網絡世界自我規范的運作機制,是否足以達到預期的規范效果,而不必再過多使用現實世界的法律來進行規范呢?

1.3 信息科技作為一種網絡規范機制:電腦軟件的規范功能

從網絡活動的現狀著眼,我們可以發現實電腦軟件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扮演了控制網絡行為的角色。這就意味著以“信息科技”作為規范網絡活動的可能性。設定電腦軟件,可以決定我們在網絡上能夠和“誰”溝通,用“何種方式”溝通,以及能夠取得“哪些”網絡信息;目前網絡上形形色色的密碼制度,用以控制網絡使用者的活動范圍,便是一個相當明顯的例子。例如,如果你想在網絡上閱讀成人色情雜志,通常便會被要求以某種方式設定一個個人密碼或身份證明,從而方能獲得閱讀的權利。目前網絡上幾個比較著名的密碼或身份證明制度,包括Adult Check(成人檢查)、First Pin等,都以驗證使用者的年齡為主要目的。另外,在網絡自我規范機制方面,網絡使用者在面對其不愿接收的信息時,通??梢酝ㄟ^諸如“Kill fill”或者“Cancel moose”此類電腦程序功能的使用,可以阻攔一些沒有用的網絡信息或者電郵。也就是說,通過電腦軟件的幫助,網民可以自主決定他所愿意接收的信息種類與內容。同樣目前在網絡上被普遍用來過濾“兒童不宜”的色情猥褻信息的軟件也具有類似的功能。

在現實世界里,分區使用是否能夠有效執行,或許涉及昂貴的立法與執法成本,而在網絡世界里,使用信息科技所涉及的整體成本,則可能相當低廉。有的學者主張,“這種以電腦軟件作為控制網絡活動的模式,事實上不能杜絕電腦黑客從事非法網絡活動,相反這些軟件的強大控制功能,正是吸引黑客破解這些軟件程序碼的誘因?!盵ZW(]參見劉靜怡:《資訊科技與法律制度的互動:從網路規范模式看臺灣社會面臨的網路言論自由與資訊隱私危機》http://www.ios.sinica.edu.tw/ios/seminar/infotec2/info2-18.htm。[ZW)]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由于這些電腦軟件事實上提高了一般網絡使用者想進入某些網絡禁區的交易成本,等于是以提高交易成本的方式,提高了網絡監管的效果,從而以有效的方式提高規范功能,即使不能達到百分之百的規范效果,但是就實際層面而言,這種規制效率可能已經接近理想狀態了。

其次,信息科技和電腦軟件本身的彈性也具有規范優勢。因為在現有程序碼的控制作用不能滿足需要的時候,我們可以改寫電腦軟件程序碼以達到預期的理想規范效果。這種不斷改造網絡面貌的力量,掌握在人類手中,也不用擔心 “人被科技奴役”。以電腦軟件作為規制主軸的模式,與網絡規范整合后所發揮的規范作用,也許是在現實世界的法律制度之外另一個規制發展的方向。

2 我國網絡規制發展的三個階段

自網絡從軍事用途、學術用途逐步發展進入商業應用時代之后,在商業利益的推波助瀾下,網絡以飛快的速度進入了現代人的生活之中。而或許也因為網絡成長的速度過于快速,社會大眾對于網絡上的失序現象卻又表現出了過度的關心與渲染。于是“報刊、廣播和電視等傳統媒體,過去的十年中從嚴格管制的狀態走向減少、放寬和解除管制(from regulation to de-regulation);而網絡媒體的法律與規范的環境的發展趨勢恰恰與此相反。正在從無管制的狀態日益走向增加管制(from non-regulation to regulation)?!盵ZW(]張西明.從 non-regulation走向regulation網絡時代如何保障言論自由[J].法學,2001(7):47.[ZW)]

有的學者把我國互聯網的管制分為三個階段,1994—1999年為“低度監管”階段,這時期因為互聯網剛剛發展,還沒有顯示出強大威力,政府態度基本是放任的;2000—2003年為 “中度監管”階段,以監管為內容的法規大規模出臺,并成立了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絡新聞管理局作為主管機構,隨后地方上相應設立了對立機構,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體制。從2001年開始,對不良網站的屏蔽和信息過濾技術也明顯提高,通過IP報文關鍵字過濾的技術能夠監測進出互聯網國際入口的絕大部分信息,含有敏感字段的網頁一經發現,就被強制阻止進入客戶端。同時政府開始主導互聯網內容建設行動,從防御被動監管轉為預防和預防的主動攻防。

2004年后,跨入“高度監管”階段。經過十多年的摸索,政府認識到了網絡對國家信息發展的重要作用,同時也對網絡內容的魚龍混雜、謠言叢生、犯罪四起提高了警惕,于是加強在了對網絡內容領域的管理,確立起“‘分類主導’模式,即在互聯網的不同應用領域啟用不同的領導策略:一方面對互聯網的經濟和科技功能強勢扶持;另一方面對互聯網的內容表達和信息傳播則控制引導”,[ZW(]李永剛.我們的防火墻——網絡時代的表達與監管[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126.[ZW)]并且政府已能夠熟練“運用各項傳統的管理技能,調動各種組織和社會資源,形成了多管齊下的監管體系?!盵ZW(]李永剛.我們的防火墻——網絡時代的表達與監管[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119.[ZW)]

3 今后我國網絡規制模式選擇應考量的因素

2010年5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發表《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介紹了我國互聯網的發展現狀,闡述了政府關于互聯網的基本政策以及對相關問題的基本觀點,其中把我國互聯網管理體系的總體表述為“堅持依法管理、科學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聯網,努力完善法律規范、行政監管、行業自律、技術保障、公眾監督和社會教育相結合的互聯網管理體系”,[ZW(DY]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http://www.scio.gov.cnzxbd wz/201006/t660625.htm。[ZW)]并把管理互聯網的基本目標是定位為:“促進互聯網的普遍、無障礙接入和持續健康發展,依法保障公民網上言論自由,規范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推動互聯網積極有效應用,創造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公民權益,保障網絡信息安全和國家安全?!盵ZW(DY]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http://www.scio.gov.cnzxbd wz/201006/t660625.htm。[ZW)]

從目前國際形勢來看,大多數國家都傾向于采取“網絡內容分級制度”與“從業者自律規范”兩項,兼顧網絡發展的特性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我國網絡使用人口已居世界第一,對于網絡的使用環境并不陌生。將來不斷投入資金力量發展網絡是政府必須要推行的目標,所以必須要在開放自由網絡環境與管制網絡內容上進行權衡。綜合世界各國網絡發展趨勢與網絡的特征,我國網絡規范尤其要主要以下幾點:

第一是實施內容分級管理制度?,F在世界各國對網絡內容管理政策,都趨向于對網絡信息制定一套規范標準,采取分級管理的方式。我國也可以試行制定比較清晰容易識別的分級符號,顯示在網頁中,使網民在瀏覽網站以前就可以自行判斷,做好預防準備的工作。

第二是政府要把握好管理角色。政府如果是基于保護未成年的立場對網絡內容進行規范,是可以接受的。但也要注意比例原則以及合理的說明義務。如果限制手段超出了規范的原本目的,就會抑制網絡自由的本質和發展。而政府對一種新興媒介是管制還是支持,會間接影響到新媒介對人們生活改變的程度。當然政府是否應該對科學技術的發展都采取中立的態度還有待進一步商榷。

第三是尊重網民的自主選擇權。一個民主社會總是“試圖通過給人們創造機會,塑造他們的‘作為公民的能力’”[ZW(DY][英]戴維·赫爾德.民主的模式[M].燕繼榮,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318.[ZW)],如果一個國家相信他的民眾不是“愚民”,給予他們鍛煉和糾錯的機會,對于網絡內容選擇的權利,就應該充分信任地交由網民而不是公權力機關或大商業集團來決定,讓網民在網絡上享受信息的多樣性,自由的表達、討論,推動社會文明的創新發展。

第四是公民理性的培養。除了硬件的信息建設要重視,公民理性的培養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讓民眾在網絡空間充分行使網絡權利的時候,能夠保持現實生活的行為禮儀和道德規范,用宣傳引導文明的方式代替粗暴的攔截斷網。人文觀念與科學技術并重的提升,將會是信息教育的重點。

[基金項目]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2012年校級課題“網絡表達自由與法律規制”(課題批準號2012QN2)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梁燕妮(1980—),女,漢族,廣西玉林人,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學。

我國衛生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理論界對行政公益訴訟的定義并未達成共識。有些學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指法律允許與訴訟標的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 針對侵害或者對公共利益有侵害之虞的違法行政行為, 向法院起訴以維護受損利益的訴訟模式。有些學者認為公益行政訴訟實質上就是公民為了維護被侵犯的公共利益, 就與自身無關的權利和不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事項, 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模式。在綜合分析我國學者對行政公益訴訟定義基礎上, 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時, 法律授權特定的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 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維護受損公共利益的訴訟制度。

二、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現狀

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行政公益訴訟法律法規, 因此現階段法院主要依據《行政訴訟法》對相關案件進行審查, 行政公益訴訟有其個性特征, 這使得法院在按照《行政訴訟法》處理這類案件時不可避免的存在司法障礙。

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為基礎, 規定原告只能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 若經審查, 起訴者與訴訟標的無法律上利害關系, 則法院不予受理。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時, 由于一般只對公民產生不利影響, 而無客觀的實際權益損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成為直接利益代表人, 不能通過法律程序申請司法救濟, 致使受損害的公共利益不能被有效維護。

我國法律對法院的受案范圍做了嚴格且明確的規定。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不特定, 涉及范圍廣, 一旦造成破壞, 根據當事人適格理論缺乏適格的原告, 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這一規定使得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從另一角度講, 這也是對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主體的限制。

現階段我國面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公共利益意識增強, 積極運用司法手段維護受損公共利益與行政公益訴訟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運用司法手段救濟受損利益的沖突。

三、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涉及眾多方面, 本文主要對法院受案范圍、原告資格認定、舉證責任分配等制度進行了探討。

( 一) 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法院是否受理訴訟案件, 除了考察訴訟主體是否具有資格之外, 還要考慮訴訟爭議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律受案范圍。因此以立法形式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受案范圍意義重大, 我們要立足于我國實踐, 確定合法有效的行政公益訴訟受案范圍。

第一, 抽象行政行為。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明確將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外, 起訴者只能起訴具體行政行為。但抽象行政行為相較于具體行政行為其涉及范圍更廣, 一旦違法, 對公共利益的損害更嚴重。將抽象行政行為寫入法院司法審查范疇, 除可以救濟受它侵害的利益外, 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事先審查的方式修正違法有害行為, 避免規章之下的規范行政行為實施后產生更大的危害以及損害后的不可救濟。因此有必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法院的受案范圍內, 但其審查范圍應嚴格限定在規章以下的規范性行政行為。

第二, 行政不作為。在我國, 當行政機關不作為, 拖延答復、不予答復或者處理針對行政行為侵犯私人權益的投訴時, 投訴者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但是當行政不作為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時, 由于缺乏明確的利害關系人,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 法院不予受理, 受損利益無法得到救濟。因此, 應該將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促使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職責。

第三, 公益性行政行為。公共服務是政府職能之一。政府在履行職能投資修建公益工程的過程中, 出現了不少違法審批、招標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英國能夠以政府揮霍或者違規使用資金、錯誤決策等為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救濟受損利益, 維護公共利益。

第四, 授益性行政行為。授益性行政行為指為了使行政相對人獲得權益, 行政主體為相對人設定某些權益或者免除其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當行政機關針對某些人的授益行政行為造成其他主體權益受損時, 認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有權就該授益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救濟受損權益。但當授益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時, 行政相對人因獲益自然不起訴, 其他組織和個人則因缺乏授權不能起訴, 導致受損的公共利益無法獲得救濟。因此, 為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應當將行政授益行為寫入法院受案范圍。

第四, 積極行政行為。積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定職責所做的滿足社會主體行政需求的行政行為。這使得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容易借積極行政之名謀求個人私利, 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增加。實踐中表現為行政機關與違法犯罪分子勾結, 披著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為的合法外衣為行政相對人謀求非法利益, 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前,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無法克服這些困難, 因此應將積極行政行為納入法院受理范圍。

( 二) 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解決原告資格問題對構建我國行之有效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至關重要??v觀世界各國, 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基本分為三類: 檢察機關、公民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一, 檢察機關的原告資格。依據公共信托理論, 檢察機關是國家公共利益的代表人, 有權具體行使公民讓渡給國家的公共財產訴權, 同時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其職責所在。因此,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制裁違法行政機關, 救濟被侵害的公共利益理所應當。

第二, 公民的原告資格。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監督權的體現, 而運用法律手段啟動訴訟程序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手段之一, 也是實現權力制約的重要途徑。根據訴的利益擴張理論, 公民個人既便與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其公益訴求也應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原告資格?,F實中并不缺乏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實踐, 與普通公民相比, 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資源豐富、專業程度高、影響力大、經濟實力雄厚, 具有明顯的訴訟能力優勢。賦予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公益原告資格, 使其能通過訴訟手段維護公共利益, 既能減輕檢察機關的訴訟壓力, 又能彌補其他原因導致的監督空白。

( 三) 行政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

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應遵循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從證據視角分析,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本就必須有合法依據, 它所依據的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就是其證據, 顯然行政機關更接近證據, 讓全不知情的公眾提供證據明顯不合理。但是, 因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廣, 涉及不同領域, 原告主體多樣, 在分配舉證責任時, 不應給原告設置太多限制??傮w上, 由被告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 原告則需證明一下事項:

第一, 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被告認為超過起訴期限的由被告證明; 第二, 被訴行政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或具有損害可能性; 第三, 被訴行政行為與公共利益受損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 行政不作為案件中, 證明其已就要求事項向被訴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 對于抽象行政行為, 原告只需證明其與法律法規存在沖突即可。

四、結語

這些舉措是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推進我國現代化法治進程的必經之路。雖然我國行政訴訟發展晚, 現階段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還存在一定困難, 但隨著學術界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實務的發展, 我們總有一天會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摘要:當前我國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屢屢出現, 由于立法缺失, 我國行政公益司法實踐不能有效救濟被侵犯的公共利益。本文試圖在考慮我國實際基礎上, 提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方案, 調整現有行政訴訟模式。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公益訴權,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 田凱.初論探索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供給路徑[J].中國檢察官, 2015 (3) .

[2] 高艷.行政公益訴訟中公民原告資格探究[J].湖北社會科學, 2013 (5) .

我國衛生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在市場經濟發展中, 勞動關系的轉型規律是從個別勞動關系轉向集體勞動關系。但這種轉變并非自然而然形成的, 而是政府、企業、勞動者共同努力的結果。如果政府推動完成了個別勞動關系的市場化轉型, 在這個過程中, 勞動者和企業基本處于被動地位, 那么向集體化轉型的勞動關系, 則是由勞動關系的各個相關方共同推動進行的, 在這個過程中多方利益焦灼, 涉及問題范圍廣, 推進實施狀況百出, 其復雜性可見一斑。

2 我國勞動關系的法律現狀

近年來, 個別勞動關系由行政主導轉向市場主導, 各地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劇增, 各種勞資糾紛不斷上演。在集體勞動關系領域, 勞動者的“勞動三權”缺乏實際程序法規的保障, 處理勞動糾紛的能力明顯不足。針對集體勞動關系領域, 立法機構并沒有出臺行之有效的制度。所以, 作用于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 存在著過度干預和干預不到位兩種情況。換言之, 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選擇性干預是目前我國勞動相關法律存在的主要問題。由于歷史原因, 導致勞動法對個體勞動關系介入過多, 而在有關集體勞動關系的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缺失。

頂層設計有瑕疵, 制度體系不完備。作為調節勞動關系的基本法, 《勞動法》多為原則性規定, 部分條款并不能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互協調, 在執行力、實效性等方面存在重大不足。而保障職工企業主體地位、調整分配關系等急需的專項法律還未納入國家立法體系。勞資合意中處于關鍵位置的集體談判缺乏專門立法, 現行《工會法》等相關法律都是對集體協商做出一些規定, 但對集體談判未有專門闡述, 可操作性不強。

具體來看, 我國《集體合同規定》對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的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 所謂集體合同 (Collective contract) 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業培訓等事項, 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從定義中可以看出我國集體合同是以勞動條件為核心, 但是合意形成的方式是集體協商而不是集體談判。這并不是一種簡單的文字替換, 而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合議制度。

(1) 沒有爭議權的集體協商。集體談判是指勞方集體性地透過工會, 與資方談判雇傭條件, 而資方必須參與, 而談判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夠在一個較平等的情況下訂立雇傭條件, 以保障勞方應有的權益。而集體談判權就是一些國家及地區賦予勞工的一種權利?,F有相關法律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 均未規定勞動者擁有各種形式的爭議權, 因此勞資雙方無法實現力量制衡。從《集體合同規定》第49、50條可見, 集體合同爭議解決的力量保障來自政府, 這表現在:勞動爭議處理必須有當事人報請政府部門處理, 如果當事人沒有報請處理, 政府部門在認定有必要時也可進行處理。從《集體合同規定》看, 集體合同協商過程并沒有爭議權所賦予勞動關系當事人對勞動秩序的均衡影響力來驅動雙方合意并保證合意的實現, 二是依靠政府對勞資爭議的行政干預來解決。

(2) 沒有決定權的集體協商。集體談判是勞資雙方自主決定勞動條件, 在雙方自由、平等的基礎上相互表意并達成一致的過程。但是, 在我國《集體合同規定》所設計的集體協商中集體合同的內容并不能由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從這些規定可見, 集體合同能夠達成合意之生效是政府審查和批準的。因此, 我國集體合同合意的基礎并不是勞資雙方團體意思自治, 而是在政府意志基礎上的非自由合意。

3 完善集體勞動法律是勞動關系集體化轉型的基礎

基于以上分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后, 勞動關系制度的市場化顯得很有必要, 其中集體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應當成為立法的重點。其中, 勞資雙方自有合意過程的集體談判應當成為重點關注對象。集體談判應充分體現和保護勞動者的勞動三權:自由結社權、團級交涉權、團體爭議權, 并明確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責任及懲罰措施。出臺相關制度, 以彌補我國無罷工權立法的不足。

由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關于集體勞動關系的規定過于籠統, 同時兩部法律存在自身的局限性, 脫離勞動關系發展的實際情況, 影響集體合同制度的有效實施。因此立法機關應當根據集體合同的實踐情況, 借鑒外國經驗, 出臺包括《集體合同法》《集體爭議法》《工會組織法》等有利于我國集體勞動關系發展的相關法律制度。

摘要:近年來, 隨著勞動力市場的發展, 我國勞動關系經歷著深刻的變化, 目前我國已進入由個別勞動關系調整向集體勞動關系調整的轉型階段, 在勞動關系集體化轉型過程中, 存在制度體系不完備、立法普法工作滯后等問題。為此, 本文將討論勞動關系集體化轉型特別是集體合同及集體合同的合意過程——集體談判中存在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問題及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及解決出路。

關鍵詞:勞動關系,集體談判,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 常凱.我國勞資集體爭議的法律規制體系建構研究[J].南京大學學報 (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 , 2017 (5) .

[2] 曹燕.和諧勞動關系法律保障機制研究——對我國勞動法律制度功能的反思[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8.

我國衛生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欠缺與不足

從新型農保的建立, 到城鄉養老保險的逐步融合, 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中, 公平與平等的法律理念逐步得到了體現、貫徹與落實。但在制度運行的過程中, 一些問題與缺陷也暴露出來。

(一) 立法存在滯后性與不完善

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規定, 集中體現在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中。盡管立法為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而進行了修訂, 但現有立法存在的缺陷同樣存在。較低的立法層級、并不十分完善的立法規定、過于籠統的立法語言, 都成為現有立法飽受詬病的根源。農村養老保險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事業, 需要完善的立法作為依托, 而立法的滯后與不完善, 勢必會對農民養老保險權益的維護產生不良的影響。

(二) 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強制性及可操作性較差

自愿參保, 是現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精神, 體現了對農民意愿的尊重與維護。但過分強調自愿, 意味著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始終無法充分調動起來, 導致參保的農民大多是年老體弱者, 青壯年參與的熱情尤其要低。這對于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的持續發展顯然是不利的。此外, 對于村集體補貼, 現有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 導致部分村集體在補貼養老保險金時過于隨意, 法律制度在落實上也面臨著障礙與難題。

(三) 養老金面臨貶值風險

要真正實現養老的目的, 養老金的作用發揮是關鍵。但隨著社會的發展, 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 養老金又難免會面臨貶值的風險。如果解決不了這一問題, 在不斷面臨通貨膨脹的背景下, 養老金可能會在養老的問題上“有心無力”, 長遠來看, 也會影響廣大農民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信心與對政府的信任??梢哉f, 養老金的投資運營問題是擺在面前的突出問題。

(四) 政府監管不到位

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金的經費來源單一, 除了個人繳納、村集體繳納及財政支持以外, 并沒有其他社會資金的注入, 資金來源單一必然導致資金數量少。對農村養老金進行利用的過程中, 由于缺乏監管, 也出現了一些腐敗現象, 濫用養老金, 貪污腐敗的問題也較為突出。在城鄉養老保險合并的過程中, 盡管立法規定了相應的監督機制, 但僅限于社會保障部門內部的上下級監督, 外部監督十分有限。缺乏政府的監管與社會力量的監督, 內部暗箱操作的嫌疑很大, 使得部分農民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失去了信心, 最終也會影響制度的發展。

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 完善立法

農村養老的問題將是我國未來一段時間內所面臨的突出的社會問題, 農村養老的長期性、艱巨性, 也意味著必須要將其納入到法治的軌道內, 通過完善的立法來調整這一活動。通過制定一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 對農村養老保險所涉及到的各種問題進行詳細而明確的規定, 使立法與時俱進, 也能進一步提升立法的層級與效力, 使依法治國在養老保險領域也得到貫徹落實。

(二) 增強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及強制性

在廣大農村地區, 為進一步提升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力度, 國家應該對農村養老保險予以適當的扶持與幫助, 同時可以適當采取強制性的措施來保障養老保障金的收取, 避免農民因各種原因排斥養老保險, 從而實現農村養老的目的。

(三) 拓寬農村養老金保值渠道

城鄉居民養老金入市成為近一段時間的熱點話題, 而這也不失為一種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渠道。除了這一方式, 養老金還可以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 比如購置不動產、委托專業機構對外貸款等等。掌握好養老金投資的程度與方式, 才能避免養老金面臨貶值的風險, 才能使養老金流動起來、利用起來, 真正能夠在農民需要的時候發揮其基本的養老作用, 滿足廣大農民的利益需求。

(四) 實現對養老保險金的監督監管

要實現養老保險金的合理利用, 監督監管機制必不可缺。除了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運作過程的全面監督監管, 法律監管以及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監督監管也是十分必要的。司法部門應該加大對各類養老金違規、違法使用行為的查處與懲治, 社會各界也應參與到監管活動中, 通過網絡、新聞媒體等形式來履行監管職責, 確保養老保險金的運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確保養老保險金真正發揮養老的作用, 實現農民權益的維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們每個人都有老去的那天, 作為社會的普通一份子, 關注老人的生活、關系老人的精神世界是我們必須去做的事情。在中國這樣一個大步邁進人口老齡化的發展中國家, 在農村老年人口數量持續增長的背景下, 尋求一種可靠的又適合老年人生活的養老方式, 逐步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才是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根本。

摘要:新的歷史時期, 我國政府為解決農村養老難的問題, 使農民能夠更有尊嚴的活著,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改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但在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運行的過程中, 一些問題與缺陷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來。解決這些問題, 構建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才能真正實現農民養老權益的維護!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 陳國剛.福利權研究[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我國衛生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 防治環境污染與其他環境公害,已成為擺在人類面前有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通過整合衛生立法生態化和公共衛生體系構建的概述,辨析兩個領域的關聯,進而提出衛生立法生態化的原因和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構建存在的問題,以及這兩個領域同時發展的時代意義,對于我國目前衛生立法生態化的研究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有序開展和衛生事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 衛生立法生態化  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構建  環境

在剛剛結束的十八大上,生態文明建設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公共衛生維系人類健康與生態文明在宗旨上具有高度貼合性,衛生立法的生態化趨勢為公共衛生的構建,對環境保護起著指引與保駕作用。

一、衛生立法生態化與公共衛生概述

1、衛生立法生態化

一直以來,中國的法制理念都是“以人為中心”的人本主義,法律是維護少數人權力的工具而已。社會發展,人類社會在享受社會化分工和科技發展帶來的利益同時,不得不忍受生態環境的惡化,需要我們重新審視這種“以人為中心”的法制理念。需要我們構建一種法律的新理念“生態本位”。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的產物,是在環境中和環境一起發展起來的,人與自然應該和諧相處。

生態本位作為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法制理念,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律生態化是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以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為主線對法律做出的一種概括和描述。作為一個法律部門,衛生法對于衛生領域的調控將圍繞著人與環境的關系,人類疾病防治與自然保護而進行。將生態學原則滲透到衛生立法中,用人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最優地處理衛生活動中的各項關系。因此,衛生立法生態化符合法律生態化演變的趨勢,在未來將成為衛生領域的迫切需要。

2、公共衛生與農村公共衛生體系

公共衛生是社會公眾共同的衛生,是面向社會與群體,綜合應用法律、預防醫學技術、宣傳教育等手段,動員社會共同參與消除和控制威脅人類生存環境質量和生命質量的因素,改善衛生狀況,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會衛生活動。自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政府己經對公共衛生引起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但如何構建我國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尚處于探索階段。作為農業大國,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構建關乎我國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方向。構建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是我們國家立足于現階段的基本國情,構建和諧社會,踐行可持續發展觀的內在要求。

二、衛生立法生態化與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構建之辨析

1、衛生立法生態化與農村公共衛生有著共同的宗旨

衛生法學在充分保障和尊重環境的基礎上,衛生立法的基本主旨才能得到充分體現。共同主旨體現在:其一,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構建是實現衛生事業總目標的工具和載體,農村衛生體系的構建,村民健康目標的實現,是以農村衛生事業的建設為載體。其二,農村公共衛生體系代表著我國衛生管理事業中不可或缺的實體。衛生法在對農村衛生的管理活動中所出現的一切聯系,都是和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為組織進行的,保證各項制度在農村公共衛生中的具體實施,需要依靠一個健全的體系予以協作。其三,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是一個社會實體,衛生法作為一個組織網內部協調和控制性的代表著統治階級的意識體現,兩者是一種手段和目的的關系。

2、衛生立法生態化與公共衛生同屬生態文明建設的范疇

按十八大的要求,從生態文化的角度,加強生態文明價值觀教育。需要超越工業文明社會中的“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以及摒棄“自然界沒有價值”的觀點,確立自然界有價值的觀點,堅持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我們保證社會主義各項事業都以生態文明精神為指引,實現衛生立法的生態化,指引我國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的正確方向。

3、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構建需要衛生立法的生態化來指引

衛生法調整對象的廣泛性和多層次性,現階段的衛生立法需要緊跟法律生態化的趨勢,以生態化的視角完善衛生立法的概念、原則、各項制度,確定以追求人類和環境共同利益為目標,才能確保這樣的衛生立法是符合生態化理念的,才能保證我國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和諧發展。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構建是衛生事業最為重要的方面,一旦形成生態化的衛生立法將會對我國農村公共衛生事業形成權威性的指導,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構建將會準確地處理和協調社會關系,提高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實現效率。

三、衛生立法生態化的原因和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構建存在的問題

1、現行衛生立法生態理念的缺失

衛生立法因受制于時代背景、本身具有的滯后性特點,表現為固有模式的人本主義思想,由于衛生領域圍繞著環境保護和人的身體健康,衛生法相比于其他法律部門,需要更多的考慮生態環境。在其他的法律部門如刑法、行政法等都正在修訂法律,新增司法解釋予以確立生態化的對比下,衛生立法的腳步顯得有些落后,主要表現在目前衛生法制建設的任務仍然停留在保護人的生存和健康上,對于影響人類健康的自然環境保護未納入衛生立法的范疇,環境本身的價值沒有得以體現,環境權仍然未予以確認和保護。

2、完善衛生法體系的進程中貼合生態化理論具有緊迫和現實性

改革開放后,以建立市場經濟為改革目標的政策導致醫療衛生事業逐步被推向市場,以經濟增長和市場化的經營理念造成政府怠于管理,市場失去對醫療衛生事業的調控。城鄉差距和階層差距逐漸拉大,疾病預防與公共衛生系統尤其是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絡功能遭到極大沖擊,導致疾病預防體系特別是農村的疾病預防體系功能逐漸削弱??h、鄉、村三級醫療防疫保障網在我國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市場經濟的改革,這一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h級醫療衛生機構在三級衛生防護網中作用進一步減弱,失去了調控的主要作用。

3、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基礎薄弱

世界衛生組織(WHO)2000年對全球191個成員國的衛生總體績效進行了排序,中國被排在188位,非洲最窮的一些國家都要比中國的人均衛生支出水平高出一倍。由此可見我國農村衛生體系之薄弱。目前我國公共衛生最基本的實施主體鄉鎮和社區沒有專門的機構和專業的人員進行管理,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設備簡陋,設施數量有限,不能保證完整的就醫整治流程。衛生技術服務的職責不明確、缺乏相應的法律政策指引。許多地方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弱化政府的監管責任,將治理公共衛生的產品劃分到由市場自由配置,直接導致了我國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弱化和薄弱。

四、衛生立法生態化與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同時構建具有時代意義

衛生立法與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只有把落腳點放在發展生態文化上,才能迎合環境時代的發展趨勢,推進它們在實施生態文明戰略中的實際應用,使我國整體實力和競爭力顯著增強。

作為同時落后與我國經濟增長和其他社會領域發展的衛生立法與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構建是我們國家在發展中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他們在主旨上都是為了維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類健康,同時實現衛生立法的生態化與公共衛生體系構建不僅符合時代主題,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我們國家的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從生態化理論的視角,探討了公共衛生體系與我國衛生立法機制共同發展的可能,達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有序開展和衛生事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1、衛生立法生態化與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構建需要以生態文明為導向

十八大報告第八部分的主題就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胡錦濤在大會上強調了生態文明建設將是一項長久的事業,提出兩個愿景。一是努力建設美麗中國。二是要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边@三大發展;指出四大任務: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全面促進資源節約;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提出五位一體的建設格局:落實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黨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戰略,即生態文明建設深刻融入和全面貫穿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五位一體”的總體戰略。衛生立法與農村公共體系構建都需要以生態文明為導向,從而實現在制度和社會建設方面貫徹黨的戰略部署。

2、衛生立法的生態化促進農村公共衛生體系構建

國無法不立,在法治社會中更是需要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依法治國,前提必須有法可依,將生態學原則滲透到衛生立法中,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根據社會、環境、健康的具體問題,最優地處理衛生活動中的各項關系是當今立法的趨勢。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構建是一個需要從制度和實踐上都抓起的重點工作,公共衛生的體系構建中,政府責任的缺位是無法通過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改革方案替代,具體到各個部門工作的雜亂無章也是導致農村公共衛生久治不愈,影響人民健康水平的癥結所在,所以應當從衛生立法角度進行頂層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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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錦濤: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M].人民出版社,2012.

(責任編輯:諶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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