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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范文

2023-10-05

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范文第1篇

4.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并為以后歷代法典濫觴的封建法典是( C ) A.《大府之憲》 B.《憲令》 C.《法經》 D.竹刑

5.依秦律,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則構成( B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誹謗政治罪 6.增設加役流作為死罪的減刑的是( B ) A.《開皇律》 B.《貞觀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檢無主田收歸國有的法律,稱為( D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現存關于遺囑繼承的最早的法規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C ) A.《戶令·應分條》 B.《戶絕法》 C.《喪葬令》 D.《戶絕條貫》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動中,被《新元史· 刑法志》稱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B ) A.《大札撒》 B.《條畫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為( B ) A.絞、斬二等 B.斬、陵遲二等

C.絞、斬、陵遲三等 D.絞、斬、梟首、陵遲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編制的一部法律匯編是( A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經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D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統治者為加重對官吏貪贓受賄罪的處刑,在明律中特設“受贓”一卷于( A ) A.《吏律》 B.《刑律》 C.《禮律》 D.《名例律》 14.文學評論家金圣嘆死于( B ) A.科場案 B.哭廟案 C.明史案 D.字貫案

15.太平天國后期的綱領性文件是( C ) A.《天朝田畝制度》 B.《太平刑律》 C.《資政新篇》 D.《太平條規》

16.將死罪按是否秋后處決分為斬立決、斬監候、絞立決、絞監候始于( C ) A.唐朝 B.宋朝 C.明朝 D.清朝

17.以下哪項不是《大清新刑律》中規定的刑種( B ) A.罰金 B.遣刑 C.拘役 D.無期徒刑

18.清末設立的咨議局,依其章程規定,其性質是( B ) A.地方議會 B.各省采取輿論之所 C.地方行政管理機構 D.中央咨詢機構

19.以根本法的形式徹底否定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所規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凱的個人獨裁制度的是( B ) A.《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B.《中華民國約法》 C.《中華民國憲法》 D.《訓政時期約法》 20.南京國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實行( A ) A.三級三審終審制 B.三級二審終審制 C.四級三審終審制 D.四級四審終審制 21.中國古代法制的雛形形成于( A ) A.夏 B.商 C.周 D.秦 22.商朝已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C )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斷手、刖、劓、宮、大辟

C.墨、劓、刖、宮、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23.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 A ) A.質劑 B.傅別 C.合同 D.券書 24.春秋時期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就是各諸侯國公布了成文法,這些成文法的中心內容是 ( A ) A.保護私有財產 B.保護公有財產 C.保護工商業 D.保護周王的土地所有權

25.商鞅變法時期,為改變秦國父子無別、同室而居的舊習俗,頒布了( C ) A.《墾草令》 B.《為田開阡陌令》 C.《分戶令》 D.連坐法 26.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C ) A.律、令、比、式 B.律、令、科、比 C.律、令、式、課、程 D.律、令、格、式

27.漢《九章律》是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和( D ) A.《具律》 B.《盜律》 C.《雜律》 D.《廄律》 28.曹丕稱帝時,以書中監、令為長官,始設( B ) A.尚書省 B.中書省 C.門下省 D.尚書臺 29.《晉律》頒行后,張斐、杜預兩大律學家為之作注,經朝廷批準頒行天下,稱為( D ) A.《法律答問》 B.《大杜律》 C.《小杜律》 D.《張杜律》

30.將《新律》之《刑名》篇分為《刑名》與《法例》兩篇的律典是( B ) A.《九章律》 B.《晉律》

C.《北魏律》 D.《北齊律》

31.南朝規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動是( C ) A.宋對律、令、科的修撰 B.齊對律、令、科的修撰 C.梁對律、令、科的修撰 D.陳對律、令、科的修撰 32.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而著稱的律典是( C ) A.《新律》 B.《泰始律》 C.《北齊律》 D.《大律》

33.首創流刑五等之制,并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C ) A.《新律》 B.《泰始律》 C.《大律》 D.《北魏律》 34.隋朝的律有《開皇律》和( D ) A.《大律》 B.《泰始律》 C.《武德律》 D.《大業律》

35.唐律中大致相當于現今刑法總則篇的是( A )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36.宋代頒行的條法事類流傳至今的是( C ) A.《淳熙條法事類》殘本 B.《淳礻右條法事類》殘本 C.《慶元條法事類》殘本 D.《淳化條法事類》殘本 37.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編制的一部法律匯編是( D ) 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 C.《經世大典》 D.《元典章》 38.為防止臣下結黨營私,明律專門設立( B ) A.“謀叛”罪名 B.“奸黨”罪名

C.“盜賊窩主”罪名 D.“謀反”罪名 39.中國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為名的法典為( C ) A.《武德令》 B.《開皇令》 C.《大明令》 D.《大清令》

40.清朝絕大多數文字獄判刑且都是比照( C ) A.謀反 B.謀叛 C.謀大逆 D.內亂 41.在清朝,地位進一步上升種類繁多、實用性強,成為主要法律形式的是( B ) A.律 B.例 C.會典 D.誥 42.太平天國的刑罰簡單而殘酷,包括( D ) A.笞、杖、死刑 B.廷杖、死刑 C.發遣、充軍、死刑 D.枷、杖、死刑 43.《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公布于( D ) A.1908年 B.1909年 C.1910年 D.1911年 44.《大清民律草案》仿照的是( B ) A.法國式民法 B.德國式民法 C.英國式民法 D.美國式民法

45.南京臨時政府在總統之下設法制局,負責起草重要法令,其主持人是( A ) A.宋教仁 B.孫潤宇 D.雷奮 D.馬君武 46.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 A ) A.《暫行新刑律》 B.《暫行刑律》

C.《中華民國刑法》 D.《暫行現行刑律》

47.在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系中,所占比重很大、地位極隆的是( D ) A.民法 B.刑法 C.訴訟法 D.行政法 48.《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頒布于( D ) A.1927年 B.1929年 C.1930年 D.1931年 49.抗日民主政權邊區、縣的最高權力機關是( D ) A.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 B.參議院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D.參議會

50.《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專門審理違抗、破壞土地改革案件的機構是( B ) A.人民法院 B.人民法庭 C.農民法庭 D.農民代表大會

二、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至五個正確的答案,并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分別填在題后的括號內,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每小題1分,共10分) 1.西周禮的最高原則是( AB ) A.親親 B.尊尊 C.長長 D.男女有別 E.禮不下庶人 2.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 A.律 B.令 C.式 D.廷行事 E.課

3.北宋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有( ) A.經官給據 B.先問親鄰 C.輸錢印契 D.過割賦稅 E.原主離業

4.《大清現行刑律》與《大清律例》不同之處有( ) A.取消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總目 B.改變了律例合編體例

C.刪改了若干“因時事推移”已不適施用的條款 D.確認了近代刑罰制度 E.規定了訴訟時效及執行時效

5.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社會改革方面的法令有( ) A.禁煙法令 B.禁止買賣人口令 C.剪辮法令 D.改革稱呼舊制法令 E.禁賭法令

6.古人經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戰爭,刑起于兵說的是( ) A.刑與戰爭分不開 B.兵刑同制

C.刑與戰爭無關 D.司法與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 E.兵起于刑

7.春秋時期,晉國制定法律的活動有( ) A.趙盾制定《常法》 B.范宣子制定刑書 C.晉文公稱霰時作“被廬之法” D.鄧析作“竹刑” E.趙鞅、荀寅“鑄刑鼎

8.漢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有( ) A.按年齡確定刑事責任 B.親親得相首匿 C.貴族官員有罪先請 D.先自告除其罪 E.準五服以制罪

9.太平天國實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在中央除天王為最高裁判者外,還有( ) A.各王 B.侯

C.丞相 D.檢點 E.推官

10.抗日戰爭時期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規定出租人必須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收回土地 ( ) A.契約期滿

B.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而一年不耕種、不交租 C.承租人轉佃土地給他人,從中取利 D.承租人在減租后,有能力交租而故意不交 E.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三、名詞解釋(每小題2分,共16分) 1. 親親得相首匿 2. 折杖法

3.“秋審”制

4.“禮法之爭” 5. 六禮 6. 封守(秦律) 7. 大宗正府 8.“天壇憲草”

四、簡答題(每小題2分,共8分) 1.簡述漢朝的抑商政策。 2.簡述“八議”入律。

3.簡述外國對華領事裁判權的主要內容。 4.簡述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系。

五、論述題(每小題4分,共16分)

1.試論唐律的歷史地位。

2.試述解放戰爭時期人民民主政權的司法制度的發展。 3.試述唐朝《貞觀律》的主要變化。

4.試述南京國民政府民事訴訟法的主要內容特點。

中國法制史期末考試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50分) 1.B 2 C 3 C 4 C 5 B 6 B 7 D 8 C 9 B 10 B 11A 12 D 13A 14 B 15C 16C 17B 18B 19B 20A 21.A 22.C 23.A 24.A 25.C 26.C 27.D 28.B 29.D 30.B

31.C 32.C 33.C 34.D 35.A 36.C 37.D 38.B 39.C 40.C 41.B 42.D 43.D 44.B 45.A 46.A 47.D 48.D 49.D 50.B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10分) 1.AB 2.ABCDE 3.BCDE 4.AC 5.ACDE 6.ABD 7.ABCE 8.ABCD 9.ABCD 10.ABCDE

三、名詞解釋(每小題2分,共16分) 1. (1)漢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項原則。

(2)指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且減免刑罰。

2.(1)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所創。

(2)是把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減輕刑量或折抵為杖刑的制度。 (3)是宋代統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罰制度上的體現。

3.(1)清朝的會審制度之一。

(2)由中央各部院長官會同復審各省上報斬、絞監候案件的審判制度。

規定由各省先對斬、絞監候案件提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

等處理意見,然后上報刑部,由中央各部院長官會同復審,再報皇帝批準。 4.(1)指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和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之間兩種不

同立法思想的交鋒。

(2)雖以“法理派”的失敗而告終,但這場爭論客觀上對傳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論上起到

了一定積極作用。

5.(1)西周婚姻成立的條件。

(2)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6.(1)封,指查封財產。 (2)守,指看守家屬。

(3)封守要詳細記錄財產的情況,并輪流看守家屬。 7.(1)元朝類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審判機關。 (2)元世祖二年設置。

(3)審理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色目人與漢人相犯的案件。 8.(1)1913年10月31日(僅答“北洋政府時期”亦可)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體現了國民黨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2)因委員會的地點設在北京天壇祈年殿,故這部憲法草案又稱“天壇憲草”。

(3)1913年11月袁世凱下令解散國會,故“天壇憲草”并未頒布。

四、簡答題(每小題2分,共8分) 1.(1)不許商人穿絲綢衣服,不許乘車或騎馬

(2)不許商人”名田”,即購買土地,凡土地和奴婢超越法定數額則沒入官府

(3)不許商人及其子孫到官府去做官 (4)商人所納算賦要比一般老百姓要增加一倍 (5)遷徙商人到邊遠地區戍守

(6)頒布”告緡令”,即鼓勵人們告發商人對其財產稅隱瞞不報或報而不實,告發者可獲被告財產的一半

2. (1)魏《新律》將《周禮》中的“八辟”,改為“八議”,首次入律。

(2)“八議”指作八類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減刑的規定。 (3)指“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

勤”、“議賓”

3. (1)華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均依被告主

義原則適用法律和實行司法管轄

(2)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之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訴訟案件,由所屬國領事法庭

審理,中國官員一律不得過問

(3)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訴訟案件,一般均適用被告主義原

則,由被告一方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4)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與不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的國民間的訴訟案件,如

前者是被告,適用被告主義原則,如后者是被告,由中國法院管轄

4.(1)包括成文法和例兩大部分

(2)成文法通常概括為六法,其匯編稱為《六法全書》,包括憲法、民法、民事訴

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及相關法規 (3)例包括判例和解釋例,是成文法的重要補充

五、論述題(每小題4分,共16分)

1.(1)唐律集歷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對于保障和促進唐初社會經濟的發展,鞏固封

建統治,起了重要作用

(2)對后世封建法典有極大影響,宋朝唯一的律《宋刑統》幾乎是唐律的翻版; 元朝在司法實踐中,也“每引唐律為據”;明清律雖然與唐律不同,但內容 及原則基本因襲唐律

(3)對東亞鄰國的法律也有深遠影響,如日本761年制定的《大寶律令》其十 一篇的名目與次序一如唐律,內容也多相似,而且明治六年以前,唐律的精 神實質和基本內容始終鮮明地反映在日本法律中,此外,朝鮮、越南、琉球 和西域的古代法典無不或多或少受唐律影響

(4)唐律中的規定與唐朝法制的實際狀況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回事,不能混同

2.(1)完善人民法院體制。各行政大區一般都建立了大區、省(行署)、縣三級審

判體制,審判機構一律改稱人民法院,推事改稱審判員,各級人民法院 一般設有院長及審判委員會。

(2)確定各級公安機構職責。規定對于漢奸、特務、內亂、反革命案件,必須

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并根據情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于 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有權采取緊急必要措施,然后將案犯、材料移 交人民法院處理。

(3)設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專門審理違抗、破壞土地改革的案件。 (4)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

3.(1)增設加役流作為死罪的減刑。貞觀初,確定用加役流作為寬恕死刑的刑罰。

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減刑較現實的辦法。

(2)區分兩類反逆罪,縮小緣坐處死的范圍。唐太宗認為反逆有兩類:一是“興

師動眾”;一是“惡言犯法”,兩者情節輕重不同,處理應有區別。確定“反 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以及類推、斷罪失出入、死刑三復

奏、五復奏等斷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4.(1)實行“不干涉原則”,又稱“不干涉審理主義”或“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可

稱為“絕對的處分原則”。

(2)特定案件的法院調解制度。①調解事件。一是強制調解事件;二是任意調解

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范文第2篇

第一章

中國法的起源與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中國法的起源與夏朝的法律制度

[單選]氏族社會晚期,應運而生了經常性的威懾、處罰和鎮壓的暴力手段,即刑。

[單選]夏朝中央最高司法長官為大理。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是夏。

[多選]“奴隸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臏刑、宮刑大辟。

[簡答]簡述中國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夏朝建立后,原始社會的習慣轉變為奴隸社會的法律,使得中國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

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緣為紐帶;

第二,法律內容上以刑事法制為主;

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簡答]簡述《禹刑》。

《左傳·昭公六年》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將《禹刑》作為夏朝法律的總稱。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繼者為紀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該法是繼承大禹時期的有關規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遠,《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無定論,其具體內容現也無法詳考。根據一些史料記載,大體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隸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商朝的法律制度

[單選]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商。

[單選]在商代的繼承制度上,繼承的對象主要是爵位。

[多選]夏商時期的監獄稱為圜huán土、夏臺、牖yǒu里、羑yǒu里。

[名詞解釋]內服、外服:商朝實行“內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稱為“內服”,由商王直接管轄;“外服”為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們在各自的封地內,有一定的自主權。

[簡答]簡述商朝的刑罰制度。

- 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西周的法制指導思想

[單選]周禮的核心原則是親親、尊尊。

[多選]周禮中“五禮”包括吉禮、兇禮、賓禮、軍禮、嘉禮。

[簡答]禮與刑的關系。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互為表里,它們的關系體現為三方面:

(1)作用上,禮“禁于將然”,刑“禁于已然”。“禮”側重于從積極層面進行規范,告訴人們行為的準則,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惡于未然;“刑”側重于從消極層面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通過刑罰鎮壓的方法,糾正違法行為。

(2)地位上,禮外無法,出禮入刑。一方面,制定和執行“刑”的依據在于“禮”,即禮外無法,禮是刑的指導;另一方面,“禮”需要以“刑”作為保障,違反了“禮”,就納入到“刑”的制裁范圍,刑是禮的保障和必須補充。

(3)適用對象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謂“禮不下庶人”,并不是說禮的規范對庶人沒有約束力,應該是說老百姓忙于生產勞動,又不具備貴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種禮所需要的物質條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貴族的禮儀行事,但作為社會最基本準則的“親親”、“尊尊”之類的禮,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謂“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說大夫以上的貴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某些特權。

[論述]試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

(1)西周統治者深刻地體會到,天命是會轉移的,天不會永遠眷顧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規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天總是選擇能夠為民做主的統治者,從夏、商相繼滅亡的經驗教訓來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總是歸屬于有“德”者。

(2)西周的統治者認為“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須“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現于社會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統治者尊敬上天,同時要時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標準的德嚴格要求自己,要“懷保小民”。標榜“敬天”,最終落實到“保民”上。“德”表現于法律上即為“明德慎罰”。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罰的指導思想和保證。所謂慎罰,就是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適用原則,即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慎重從事,制定法規,任用法官,審理案件,施用刑罰,不可輕率。與商朝末年的濫用酷刑相比,慎罰的提出無疑具有極大的進步性。這一思想對后世影響極大。

第二節西周的法制概況

[單選]西周穆王時期,命呂侯重修刑書,史稱《呂刑》。

- 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簡答]簡述西周時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禮。按其先后順序分別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論述]試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級行政管理組織建立的最突出特點便是行政組織與宗法組織相結合,通過分封制,將政治、經濟的組織套在血緣系統之上,以血緣為基礎,封邦建國,構建起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宗法制通過分封,在行政組織上體現為國家行政組織的構建,在經濟上體現為土地所有權的劃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國最大的族長,稱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長子繼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將其余土地分賜給自己的兄弟和親屬,稱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樣的方式將土地進行分賜,受封者為“士”。士是貴族的最低層,西周還通過分封異性諸侯和與異姓聯姻等方法,使天下為一家,整個國家形成以周王為中心,下領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結構。

(3)通過分封構建起全國的統治秩序的同時,各級行政管理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也確立起來,其原則是“小宗”服從“大宗”。周王是國家政治權力的最高統治者,是全國的大宗,其他領主是小宗;在諸侯國中,諸侯王是大宗,對自己領地范圍內的事務有相對獨立自主權。

(4)在這種政治與血緣緊密結合的統治模式中,官吏的選拔完全采用“任人唯親”、“世卿世祿”的原則,按照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確定地位與職位的高低,父死子繼,世代相傳,保證奪取政權的家庭對全社會進行家族式的專制統治,實現了“家天下”。這樣一來,禮制的“親親”、“尊尊”原則不僅在一個家族之內,在整個國家內部也得到了體現。

第四節西周的司法制度

[單選]西周時期的刑事訴訟稱為獄。

[單選]西周時期全面負責中央司法事務的是大司寇。

[多選]西周時期的審理方法“五聽”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 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三章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

[單選]春秋末期,晉國“鑄刑鼎”的人是趙鞅。

[單選]春秋末期,撰寫“竹刑”的是鄧析。

[單選]中國歷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產。

[單選]春秋時期提出“國將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選]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諸侯國有晉國和鄭國。

[多選]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為潮流。對此持反對態度的是叔向、孔子。

[名詞解釋]竹刑:(1)春秋時期鄭國鄧析作。

(2)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故稱竹刑。

(3)原為私人所作,后為國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簡答]簡述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義。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開成為歷史潮流,從此以后,秘密法再也無法延續。同時,秘密法時代的結束也標志著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漸打開,以刑統罪宣告結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禮治”的傳統,“法治”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受到限制,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此外,中國法學也伴隨著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帶來的爭論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興起。

第二節戰國時期的變法

[單選]《法經》中類似于近代刑法典總則的篇目是《具法》。

[單選]戰國時期提出“盡地力之教”的是李悝。

[單選]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法家的主張成為戰國時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多選]《法經》共有六篇,除《盜法》外,還有《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簡答]簡述《法經》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 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3)輕罪重罰。法家主張適用刑罰時采用輕罪重罰的重刑主義。商鞅認為:對輕罪適用重刑,那么輕罪就不致產生,輕罪沒有了,重罪也就無從出現了,這種觀點也被稱為“以刑去刑”。商鞅的這一觀點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義。

在社會動蕩的戰國時期,法家的“法治”主張非常適合于當時社會的需要,所謂“治亂世用重典”,這使得法家在戰國時期逐步成為最主流的思想。

- 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5)廷行事。是一種成例,是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先例,它可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第三節秦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秦律規定,偷偷移動田界標志的行為構成盜徙封罪。

[單選]秦律中區分故意和過失,其中稱故意為端。

[單選]秦規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須系簽標明價格的是《金布律》。

[單選]秦朝負責皇宮內廷的安全警衛的是郎中令。

[多選]秦朝選任官吏的方式有薦舉、征召、任子。

[多選]秦朝中央設置的“三公”中有太尉、御史大夫、丞相。

[多選]秦律中破壞經濟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戶罪、盜徙封罪。

[名詞解釋]以古非今罪:即以過去之事非議或指責當朝政策和制度。

[簡答]簡述秦定罪量刑的原則。

(1)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

(3)區分故意與過失。

(4)共犯加重處罰。

(5)自首減刑。

(6)誣告反坐。

(7)犯罪連坐。

[簡答]簡述秦朝有關勞役刑的規定。

勞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強制其從事勞役的刑罰。當時的勞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輕的勞役刑體系:

(1)城旦舂,是勞役刑的一種,即強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為筑城等勞役;舂,指女犯為舂米等勞役。

- 1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五章

漢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漢朝法制指導思想的發展和演變,可分為兩個時期:第一,漢高祖至漢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間,黃老“無為而治”思想居統治地位,輔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漢武帝起,強化中央集權,以儒家思想為主,禮法并用。

(1)黃老“無為而治”。

黃老學派是戰國時期興起的假托黃帝、老子為其創始人的學派,道、法兼容,排斥儒術,但至漢初黃老學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結合的特點,認為最高規則是“天道”,法律的權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內容就是“無為而治”,即順應自然和社會規律實行統治。貫徹黃老“清靜無為”思想,漢初統治者施行輕徭薄賦,減輕民眾負擔。約法省刑,使法律內容應盡可能簡單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2)以儒為主,禮法并用。

①經過六十多年的發展,至漢武帝在位時,中央政權日益鞏固,社會趨于穩定,整個中國逐漸形成大一統的局面。漢初奉行的“清靜無為”思想無法適應西漢中期出現的社會局面。董仲舒應時改造儒家理論,宣揚法自君出、維護君權的至高無上性,符合漢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進一步鞏固中央集權統治,并實現意識形態方面的大一統。為此,在思想上,漢武帝認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針。

②德主刑輔、禮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學基礎上,吸收各家學說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為特色的一種新的思想體系。即“德主刑輔”、禮法并用的思想被漢武帝采納,并以此為核心,形成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影響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設。

第二節漢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漢初主持制定《九章律》的是蕭何。

[單選]漢高祖劉邦攻克咸陽后,為贏得民心頒布的法令是“約法三章”。

[多選]《九章律》是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

[簡答]簡述漢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漢朝基本法律形式,經過一定立法程序修訂后頒布的,具有相對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律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以至朝賀禮制等內容。因此,漢朝的律比較齊備,不過漢律是各代君主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進行增損逐漸發展而來的,沒有經過全面而系統的整理修訂,各律之間存在重復矛盾,內容相當繁雜。

- 1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1)除特殊犯罪和誣告及殺傷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體刑罰上給予寬宥。

(3)監禁期間免戴刑具的優待。

(4)女徒顧山。為女徒犯規定專門的贖罪辦法。

[簡答]簡述漢中央行政機關及其發展特點。

第一,繼續沿用皇帝的稱號,進一步將皇權神秘化、制度化。在“君權神授”說的支配下,宣揚皇帝是溝通天與人的中介,皇帝對臣民的統治是天意所為,而且將皇權神圣地位法律化。

第二,實行“三公九卿”。“三公”仍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輔佐天子總理國政,職權甚重;太尉掌管軍事;御史大夫以副相之職,掌管監察。三公之下為“九卿”,即太常、光祿勛、衛尉、太仆、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分管禮儀祭祀、宮廷禁衛、皇室服務、司法審判、財政賦稅、外交等事務。

第三,尚書臺的形成與發展。自漢武帝時起,為加強皇權,與國家行政機構相抗衡的皇帝侍從機構開始參政,原本只在內廷掌管圖書、奏章的尚書逐漸被委以處理軍國大事的重任,由尚書、中書、侍中等組成的“中朝”決策國家大事。隨后建立尚書臺,擴充組織。東漢光武帝時,尚書臺組織日益龐大,成為“出納王命、敷奏萬機”的主要行政機構,三公形同虛設。

漢朝中央機構的發展具有以下的特點:一是以皇帝為最高權威,以三公為中央行政中樞,以九卿分領中央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結構體系基本確立,并成為后來中央集權政治的基本模式;二是皇權的強化,導致宮廷組織對中央行政機構權力的侵蝕,掌握實際的決策權,由此演變為外戚和宦官的交相專權。

[論述]試述文景時期刑制改革的內容與意義。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廢除肉刑,以笞、徒、死刑來取代原有的刑罰。具體為:把黥刑改為髡kūn鉗城旦舂,劓yì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chī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但文帝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將原來的斬右趾上升為死刑,由輕改重;二是斬左趾和劓刑分別改為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數過多,難?;蠲?,往往是笞未畢人已死。

漢景帝執政之后,進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內容。一方面,兩次減少笞的數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劉舍和御史大夫衛綰制定《菙令》,具體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規模,行刑時中途不得更換人。至此杖刑開始規范化,“自是笞者得全”。

漢文景帝廢除殘人肢體、刻人肌膚的肉刑,具有進步歷史意義,不僅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歷史發展趨勢,而且還使中國刑罰制度擺脫原始形態,由野蠻殘酷走向更為人道文明的道路。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為后世以身體刑、勞役刑為主體的“五刑”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 1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1)三國時期:“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三國時期,戰亂不止,統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會秩序,樹立自己的權威。因此,三國統治者在肯定禮治對法制具有指導作用的同時,格外強調法律在治理亂世、撥亂反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張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執法從嚴,依法行賞罰,務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2)兩晉時期:納禮入律。建立晉朝的司馬氏集團,是東漢末年發展起來的世家大族,他們以精通儒學而在社會中占有特殊地位。掌握了最高政治權力后,封建綱常思想、以禮治國和禮律“相須為用”等思想倍受他們的青睞,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所主張的禮律合一在晉朝有了長足的發展,為隋唐法律“一準乎禮”奠定了基礎。

(3)南北朝時期,禮律進一步融合。南北朝時,南朝繼承兩晉的法制,在法制指導思想上,亦是如此。而北朝的統治者作為異族入主中原后,基于中原文化在當時的先進性,他們十分熱衷于“漢化”,也注意到引禮入法對統治的重大意義,更加注重禮與律的融合,法律思想的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輔。北方少數民族在吸收漢文化,改造自己文化傳統的同時,也為漢文化注入了新鮮血液。在禮律融合思想的指導下,他們創建出許多新的法律制度,促使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并為后世立法所繼承。因此,南北朝時期,北朝法制是中國法制儒家化的重要階段,所以程樹德曾說:“中原律學,衰于南而盛于北。”

第二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將《刑名》、《法例》合為《名例》篇并置于律首的是《北齊律》。

[單選]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而著稱的律典是《北齊律》。

[多選]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格、式。

[簡答]簡述北齊《北齊律》的內容及影響。

在篇數上,《北齊律》將法典的篇數簡化為十二篇。被贊譽為“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在體例上,《北齊律》取《泰始律》中《刑名》的“名”字、《法例》中的“例”字,合為《名例律》,從此確定下來,相當于今天的刑法總則。在內容上,《北齊律》總結并繼承前代的經驗和成果,加以改革創新,確立了以死、流、徒、杖、鞭為基礎的五刑,成為新的封建制五刑的基礎;又將對封建國家危害最重的十種犯罪行為列為“重罪十條”,嚴加處罰,成為后世“十惡”的雛形?!侗饼R律》上承漢魏律之精神,下開隋唐律之先河,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簡答]簡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律學的發展。

- 1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2)運用五種喪服所體現出來的親疏遠近關系來定罪量刑是指: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反之,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相對變重;以卑犯尊,處罰相對減輕。

(3)“準五服以制罪”原則的確立,是儒家禮治與法律結合的重要標志,由于它適用于社會上的一切人,具有最廣泛的普遍適用性,因此,人們把記載有該原則的《泰始律》稱為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準五服以制罪”原則從《泰始律》確立以后,一直延續至明清。

第四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實施用挨餓的方法迫使囚犯招供的“測罰”之刑的是南梁。

[單選]中央司法機關設律博士始于曹魏。

[多選]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央司法機關的稱謂有廷尉、大理、秋官大司寇、大理寺。

[名詞解釋]死刑復奏制:對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決定權應屬于皇帝,行刑前請皇帝再次核準,待核準后,再下達死刑執行的命令。

[簡答]簡述直訴制度的形成。

西晉時出現了允許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訴訟級別的限制,將冤屈直接訴于皇帝或者欽差大臣的直訴制度。晉武帝時,在朝堂外設置登聞鼓,允許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審級限制,擊鼓向皇帝直訴。直訴制度的設立,有利于最高統治者掌握獄情,自上而下進行司法監督,加強對司法權的控制。

- 1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三節唐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統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

[單選]“加役流”作為死刑的減刑始于《貞觀律》。

[單選]我國現存第一部內容最完整的最具社會影響的法典是《永徽律疏》。

[多選]唐律的特點有禮法結合、首創“疏議”、律條簡約、立法技術完善。

[多選]唐朝法律的形式有律、令、格、式、典。

[簡答]簡述唐朝各種法律形式之間的關系。

(1)律與令、格、式有明確的分工和明顯的區別。律以刑法為內容,令、格和式則以國家制度、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為內容,各有自己調整的范圍,各不相同。從其作用來看,也各有異,律更偏重于消極地懲治犯罪,令、格和式則側重于積極地規范人們的行為。

(2)違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況下,司法官須按照律對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3)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會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律又無法適應這種變化,同時又不能隨意修改,所以格敕這些能及時反映當朝皇帝意志和適時性較強的法律形式地位漸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成為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

[簡答]簡述唐律的特點

(1)禮法結合:禮是立法的依據,法是維護禮的武器。

(2)首創“疏議”:唐律首創“疏議”,把對律文的解釋和補充形式推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3)律條簡要。

(4)立法技術完善。

第四節唐律的主要內容

[單選]在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對化外人相犯適用法律作出明確規定的是唐律。

[單選]唐律12篇中旨在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財產制度等方面的違法犯罪是《賊盜律》。

[單選]犯罪已被發現或已在服勞役的期間再重新犯罪的行為稱更犯。

[單選]官吏收受所管轄人員財物的犯罪,唐律謂之受所監臨。

- 2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4)自首原則。

(5)共犯的處理原則。

(6)兩罪從重處罰原則。

(7)同居相為隱原則。

(8)化外人相犯的處理原則。

(9)類推原則。

[論述]試述“十惡”的內容。

(1)謀反。是一種圖謀、參加推翻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犯罪行為。

(2)謀大逆。是一種圖謀、毀壞皇帝的宗廟、陵墓和宮殿的犯罪行為。

(3)謀叛。是一種圖謀、背叛國家,投靠敵方的犯罪行為。 (4)惡逆。是一種毆打、謀殺尊親屬等的犯罪行為。

(5)不道。是一種殺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蠱毒物傷殺人、以邪術詛咒人等的犯罪行為。

(6)大不敬。是一種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嚴的犯罪行為。

(7)不孝。是一種子孫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為。

(8)不睦。是一種親族之間互相侵害的犯罪行為。

(9)不義。是一種侵犯長官和夫權等的犯罪行為。

(10)內亂。是一種親族之間犯奸的犯罪行為。

第五節唐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法律明文規定法官回避制度始于唐。

[單選]唐朝的死刑復奏一般是三復奏。

[多選]唐朝直訴的形式有撾zhuā登聞鼓、邀車駕、上表、立肺石。

[名詞解釋]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的長官一起會同審

- 2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八章

五代十國與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五代十國的法律制度

[單選]五代十國時期制訂的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大周刑統》。

[單選]我國現存最早的案例匯編是《疑獄集》。

[多選]五代十國時期,刑罰空前酷烈,其表現有:杖刑的演變;流刑的演變;凌遲的出現。

第二節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唐朝的滅亡以及五代十國時期的戰亂使宋朝統治者深深憂思國家長治久安之道,他們認為“君弱臣強”是變亂的根源,強化中央集權應是保證政權長治久安的關鍵,并將這一思想貫徹到法律制度的構建上??傊?,加強中央集權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務之一,而利用法制,通過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加強官吏的相互牽制則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是宋朝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來,王風微,三綱不立,社會無序而混亂,宋朝統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傳統文化中“興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變成為尊儒重文之君,后來的宋朝統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導儒學。

(3)強調慎法,法貴力行。宋朝在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同時,十分強調慎法。不僅重視法律規范,而且他們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夠付諸實施才能取得實效。

(4)義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社會形勢發生變化,傳統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受到沖擊,加上宋朝所實行的內外政策使其內冗外耗,財政危機相當嚴重,這導致宋朝急需從經濟的發展中獲得更多財富,并且這一時期,在士大夫階層已形成一股沖擊秦漢以來的賤商抑末思想,它們不再把民事訴訟視為民間細故,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調整歷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視加強對司法實踐中民事權利的保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做出規定,使宋朝成為中國古代民商事及經濟立法最為活躍的朝代。

第三節宋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統》。

[單選]宋朝最經常性的立法活動是編敕。

[單選]宋代的一種與判例性質類似的法律形式,稱為編例。

[名詞解釋]條法事類:指的是以公事性質為標準,把統編的敕令格式分門編纂的法規大全。

- 2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名詞解釋]風聞彈人:即不一定要有實據,即可奏彈官吏。

[名詞解釋]立繼子、命繼子根據收養關系成立的時間區分,養子可分為立繼子與命繼子兩種。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時收養的叫“立繼子”,夫婦雙亡后由近親屬指定的養子叫“命繼子”。

[簡答]簡述《名公書判清明集》及其歷史地位。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胡穎等人所編著的一部宋代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匯編。“名公”指這些判詞均出自顯赫當時的名士之手,“書判”是一種文體,在當時主要是訴訟判決書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帶有清正廉明的價值取向。這部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實踐的“實判”著作,真實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據事實、參照法律、運用自由裁量權解決訴訟糾紛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罰,重教化及強調法律適用?!睹珪星迕骷肥乾F存唯一的宋代判詞專集,代表了中國古代判詞發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適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規范、古代司法文書寫作等重大課題的珍貴史料。

第五節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選]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三個法定機關是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

[名詞解釋]鞫讞yàn分司制:即審與判分離,分別由不同的官員擔當的訴訟審判制度。

[名詞解釋]翻異別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時應該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的制度。翻異,指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別勘,又稱“別推”、“別鞫”、“移推”,指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

[名詞解釋]理雪制度:是指當判決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屬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級進行申訴的制度。

[簡答]簡述審刑院的設置及職權。

為了加強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宋初又設立了審刑院,作為審判復核機關。審刑院又叫“宮中審刑院”,本來大理寺斷案后只由刑部詳復的案件,置審刑院后,還要經過審刑院詳議,實際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級復審機關,審刑院向皇帝負責,是宋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

[簡答]簡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權收歸中央的同時,也收回地方對刑事案件的判決權,恢復了死刑復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還規定了大量必須“奏裁”的案件。據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審刑院的復核斷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復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應地,對地方審判機關的量刑權限也作了具體規定,這一制度既能彰顯慎刑,又加強了皇權對審判的控制。

- 2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3)延續蒙古舊制,實行民族分治。元朝在立法過程中,開始效仿遼、金等因俗而治的做法,在許多地方實行民族分治,以蒙古舊制或者習慣治蒙古人,以漢法治南人(即漢人)。這些措施一方面體現了統治者尊重民族習慣、實行民族分治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們維護等級特權的真實意圖。

第三節元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元代笞、杖刑的尾數為7。

[單選]公開宣布、承認收繼婚合法化的是元朝。

[單選]元朝將全體國民分為四等,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

[多選]元朝的流刑分為三等,分別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多選]元朝不動產買賣和典當必須經過的程序有:經官給據、先問親鄰、簽押文契、印契稅契、過割賦稅。

[名詞解釋]收繼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婦為妻。

[名詞解釋]贅婿:即男子到女家成婚,成為女家中的一員。

第四節元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元代的地方監察機關是行御史臺。

[單選]訴訟代理制度最早出現于元朝。

[單選]元朝各行省設置的專掌刑獄的機關是理問所。

[多選]元朝設置達魯花赤作為監臨官的行政機構有路、府、州、縣。

[簡答]簡述元朝的中央司法機關。

元朝中央司法機關主要有刑部、大宗正府、御史臺和宣政院,這些機構的長官都由蒙古族人擔任。

(1)刑部是仿照唐宋制度建立的機構,職責是掌管全國“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假、錯案的復審和死刑的復核、錄囚等。

(2)大宗正府是從蒙古初期掌管刑政的“札魯忽赤”演變而來的機構,與中樞省、樞密院并列,專門負責審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不受御史臺監察,是蒙古王公貴族壟斷的特權審判機構。

- 2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及其對明朝立法的影響。

明初統治者吸取元朝綱紀廢弛、吏治腐敗而導致滅亡的歷史教訓,在立國之初就非常重視法制建設,提出“重典治國”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導思想,這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均有著深刻影響。

(1)重典治國。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審時度勢,提出“重典治國”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國”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個方面。“重典治吏”,指以嚴厲手段維護統治集團內部秩序。“重典治民”則是嚴厲鎮壓民間一切犯上作亂行為,以維護皇權為核心的社會統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統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國”思想的同時,繼承傳統“德主刑輔”原則,并根據時代變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說,進一步推崇“禮法并用”的思想。將倫理道德的預防犯罪職能與法律的鎮壓犯罪職能相結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禮儀對民眾予以教化作為先導,從而穩定社會秩序,實現明王朝的長治久安。為此,明太祖創設了一些制度,力圖對普通百姓進行教化,并將教化落實到社會基層。第一,明太祖設立“大誥”、“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強調法制宣傳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設專人定期講讀“大誥”內容。這種結合立法與法制宣傳的思想及實踐,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對穩定明朝社會秩序發揮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國城鄉設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還效仿儒家經典記載的西周“鄉飲酒禮”,在民間大為推行。

(3)法貴簡嚴。明初統治者認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過于復雜,司法官員無法掌握,百姓無法知悉,致使貪官污吏舞弊弄法。為此,明太祖確立立法原則,即“法貴簡嚴”,法律簡單,官吏無從作弊;法律嚴厲,百姓不敢輕易犯法。

第二節明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為名的法典是大明令。

[單選]在明朝最為普及的法典是《大誥》。

[單選]明代與宋代“敕”相近的法律形式是條例。

[多選]明太祖創制的《大誥》包括《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編》、《御制大誥三編》、《大誥武臣》等四編。

[多選]《大明會典》匯集了明朝的重要典章法令,主要包括《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洪武禮制》、《諸司執掌》等內容。

[名詞解釋]教民榜文:也稱榜文,由皇帝發布,主要包括皇帝的諭旨或經皇帝批準的官府

- 3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一條鞭法”是將各種類型的賦役并為統一的貨幣稅予以征收的賦稅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各州縣的田賦、雜稅和差役合并,統一征收;二是田賦除部分地區征收米糧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銀;三是各項雜稅和差役等統一折算成白銀,平攤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四是征收賦稅實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負責征收和解運。因此,“一條鞭法”的實行是古代賦稅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簡化了賦役的征收項目和手續,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實行賦役合一,以繳納銀錢代替力役,使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進一步削弱;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擴大貨幣的流通范圍,推動明中葉以后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

第四節明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明朝在省級設置掌司法與監察的機構是提刑按察使司。

[單選]明朝在州縣以下設申明亭,雖非正式的政權機構,但依法具有調停民間糾紛的職能。

[單選]明朝在暑熱季節來臨前對在押未決囚犯進行清理發落的制度稱為熱審。

[單選]明代設立的擁有巡查緝捕之權的軍事特務機關是錦衣衛。

[多選]明朝中央司法機關號稱“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名詞解釋]大審: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與朝廷高級官員會審在押罪囚的制度。

[簡答]簡述明朝會審制度特點。

明朝會審制度是傳統審判制度日趨完善的一種表現,其特點有:第一,參加會審的均為朝廷高官,主要針對的是疑難案件或大案;第二,監察機構在會審中占據重要地位;第三,會審主要是眾多官員會同審理,為皇帝的最后裁決提供意見。因此,會審制度是中國傳統審判制度“慎刑”的體現,對于清理積案、監督各級司法機關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是中國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現,體現了在司法領域內君主專制集權的加強。

- 3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4)《大清律例》。

[多選]《大清會典》是我國古代最為完備的行政法典,內容包括:

(1)《康熙會典》;

(2)《雍正會典》;

(3)《乾隆會典》;

(4)《嘉慶會典》;

(5)《光緒會典》。

[簡答]如何理解例是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種類包括條例、則例與事例等。

(1)社會生活的復雜性與法律的抽象性、穩定性之間的矛盾,是例產生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實踐中每遇法律條文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就須奏請皇帝裁決,由此產生事例,并指導以后類似案件的處理。

(2)條例是單行刑事法規。清朝條例是從典型案例中概括出來的,一般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某個或某類案件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過皇帝批準,指導以后類似案件的審判;有時皇帝也可直接指示將某一案件的處理辦法著為定例。

(3)則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門就本部門行政事務編制,交由皇帝批準生效的單行法規,分為兩大類,即部門則例和關于特定事務的則例。

(4)事例是朝廷處理各類政務的先例,包括皇帝發布的上諭及批準的大臣奏議等。它包括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內容。事例經過修訂,或編制為條例附于律后,或成為獨立的單行法規——則例。

第三節清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清朝特別創立的刑罰是發遣刑。

[單選]清朝前期盡管在沿海設立若干海關,但乾隆時正式規定“一口通商”的海關是廣州。

[單選]清律規定,旗人將田產典給漢民的回贖期限為20年。

[單選]清朝對在京職官的考績稱為京察。

- 3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制海外貿易,不僅制約私人海外貿易的發展,也不利于國內商品經濟的發展。

第四節清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清朝在中央設置的處理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少數民族聚居區事務的機構是理藩院。

[單選]清代負責受理京畿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訴訟案件的司法機關是步軍統領衙門。

[單選]清代秋審中罪行屬實,但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或為家中獨子,經皇帝批準后,可以免死改為杖責、枷號等刑,然后釋放的案件稱為留養承祀。

[多選]清朝會審制度更為系統、完備,主要包括熱審、秋審、朝審。

[多選]清朝中央司法機關設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

[論述]試述清朝胥吏與幕友能夠參與、干預司法的原因。

胥吏與幕友參與、甚至干預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

(1)胥吏,又稱書吏、書差或書役等,是各級衙門中從事文書工作的人員。清朝地方衙門實行的是長官負責制,僚屬佐貳人員嚴重缺額或不普遍設置,新任地方官又多是科舉出身,對政務不熟悉,許多事務只能委于書吏。而且,書吏多是從本地招募,不僅熟悉衙門的故事陋規,而且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因此,衙門的實際操作多是掌握在書吏之手。雖然清朝統治者制定了相關的防范法規,但無法改變書吏對衙門事務的把持。

(2)幕友,又稱幕賓、西賓等,俗稱師爺,是明清時代官員私人聘請的行政、司法事務顧問。幕友一般是受過一定的教育但未能通過科舉出仕的讀書人,經過專門訓練,熟悉某些政務。其行為對幕主負責,有時也代主官查核胥吏,起著“代官出治”的作用。

幕友“作為一個集團出現是職能需要的產物,只有放在中國傳統教育和官僚體制的架構中才好理解”??婆e出身的官員精通儒家經典、擅長文章辭賦,但對于行政管理實務卻不甚了解。而當時官僚體制實行的是長官負責制,地方正印官對轄區內的稅收、治安、司法、教育、倉儲、社會福利、宗教、禮儀等一切事務均負有責任,倘有疏忽,輕者罰俸、降職、革職,重者處死。即使官員熟悉各類政務,因個人精力所限,也無法親理上述所有事務。而其他佐貳人員、胥吏等,無法得到官員信任。因此,經過專門訓練、以官員私屬親信身份出現的幕友就成為必然,在衙門運行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3)與科舉出身的官員相比,胥吏與幕友更具有系統的律例知識,在參與處理司法事務的過程中,更有利于正確適用法律。但是官員對幕友的倚重,導致幕友對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縱,而胥吏又往往內外勾結、營私舞弊、貪贓枉法,加劇司法腐敗。

- 3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三節太平天國法制的主要內容

[多選]太平天國的刑罰簡單而殘酷,包括杖刑、枷刑、死刑。

[多選]太平天國所規定的死刑執行的方式主要有斬首、點天燈、五馬分尸、剝皮等。

[簡答]簡述太平天國刑事法制的制定及其基本特點。

制定。金田起義之后,太平天國制定有《十款天條》、《太平條規》等既屬于教規,又包含著一定刑事方面內容的法律文獻。定都南京后,天王所頒布的若干詔書和命令也包含了一些刑事方面的內容。

基本特點:(1)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2)大力推行拜上帝會教義。(3)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4)刑罰簡單而嚴酷。

[簡答]簡述太平天國婚姻家庭法制的制定、基本原則。

(1)制定。太平天國在其統治時期,并未制定單行的婚姻法規,婚姻立法主要體現在《天朝田畝制度》和一些教規、教義之中,因而顯得較為雜亂。太平天國的婚姻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儒家禮教的影響,并在一定范圍內廢除了封建婚姻的制度,構建起了太平天國極富特色的婚姻制度。

(2)基本原則。①一夫一妻。這是太平天國婚姻制度中的基本原則。②男女平等。③反對買賣婚姻。

在承認上述進步性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指出太平天國所實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針對平民百姓而言,事實上天王等統治者則一如封建帝王過著多妻的生活。

第四節太平天國的司法制度

[單選]太平天國審判活動中,具有最高裁判權的是天王。

[多選]太平天國訴訟審判制度的特點有程序繁瑣、天王專斷、神明裁判、注重結果

- 3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單選]中國歷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清朝末期。

[單選]《大清現行刑律》設置的刑罰體系是罰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單選]中國法制近代化過程中的標志性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單選]首次引進陪審制和律師制度的法典是《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

[多選]《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其五編包括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

[多選]在修律過程中的“禮法之爭”的“禮教派”的代表人物有張之洞、勞乃宣。

[簡答]簡述晚清修律的指導思想。

(1)西法與中法相結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則和理念,又要保護傳統綱常倫理,還要減少現實推行過程中的各種阻力,做到引進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顛覆根深蒂固的傳統禮法原則,最終實現新法規緩慢推行。

(2)修律與促進法制文明相結合。清末修律過程中,沈家本等人通過刪除酷刑、禁止買賣人口和蓄養奴婢、改良監獄等措施,逐步改變了清朝法律落后與野蠻的現狀,促進了法制文明,為中國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礎。

(3)修律與傳播法律新思想相結合。沈家本對西方法律文化有相當的了解,充分認識到法理學的昌明與法制建設的關系,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審,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不窮其理”。從變法修律的需要出發,組織翻譯大量西方法學著作,探討西方法理學,用以指導改革舊律,建立新律,同時傳播新思想,培養新式法律人才。

[簡答]簡述晚清修律的意義和影響。

晚清修律雖然迫于內憂外患,主觀上是一次被動的法律改革,但是在客觀上卻引發了系列反映,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中國法制近代化的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修律直接導致了傳統法律體系的解體。修律過程中制定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草案,無論從體例上還是從內容上,無論從原則上還是從表達術語上,都突破了中華法系的框架,大量沿用西方近代的法律術語、法律原則和制度,且逐步傳播并為中國人慢慢接受。

其次,修律為中國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清末修律前后持續了近十年時間,在這十年中,修訂法律館吸收了近代資本主義的法律精神和原則,參照日本、德國、法國等西方國家的成文法體系,根據中國國情初步設計了一套近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制度和法律雖然實施時間較短,有些甚至還沒來得及實施,但是它們在客觀上卻成為后來南京臨時政府和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礎,為中國法律從封閉的傳統體系走向開放的近代法制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是中國法制近代化必不可少的步驟。

- 4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十四章

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南京臨時政府的制憲活動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法律文件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單選]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的文件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多選]孫中山指出,要把中國建成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全民政治”的國家,人民應該掌握四種權利,即選舉法、創制權、復決權、罷免權。

[多選]“五權憲法”中的“五權”是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簡答]簡述“三民主義”的革命綱領。

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是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的總稱。它是孫中山根據中國當時面臨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會改革三大歷史任務而提出的革命綱領和政治主張,也是革命黨人進行法制活動的指導思想。

(1)民族主義是指“驅除靼虜,恢復中華”,其基本要求是驅除一部分腐朽的滿洲貴州統治階級,建立獨立自主的國家,主要解決民族解放的問題,矛頭直指清政府,并以推翻這一政府作為奮斗目標。

(2)民權主義以“天賦人權”為基本理念,主張人人生而平等,沒有尊卑貴賤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當作奴隸,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主要解決民主革命問題。

(3)民生主義是“三民主義”中最有特色的部分,它的主要內容是提倡社會改革,基本要求著眼于解決人民的經濟生活等問題,包括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和群眾的生命等。

[論述]試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頒布、內容、地位、歷史意義和歷史局限性。

為鞏固革命成果,確保革命果實不被掠奪,資產階級革命派抓緊時間制定約法,試圖以此限制袁世凱的權力。1912年2月至3月,在孫中山的主持下,經過兩次起草、參議院三次審議。3月8日,臨時政府正式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質的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共有7章56條,包括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附則等,具體內容為:

(1)明確了中華民國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杜R時約法》的規定,正式宣告了資產階級在國家政權中處于領導地位,肯定了主權在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徹底否定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以及部分立憲知識分子宣傳的“開明專制”、“君主立憲”,確立了新國家是一個“主權在

- 4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首先,面對當時中國社會面臨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講民主共和,沒有正面地反對帝國主義和徹底的反對封建主義的論述。

其次,它沒有對封建土地制度進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條款,沒有解決全國最廣大民眾最關心也最迫切的土地問題。

再次,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規定帶有因人而設的痕跡,對責任內閣的規定雖然有,但是還不夠徹底,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人民真正實現自己的民主權利。

第二節南京臨時政府的革命法令

[單選]臨時政府發布鼓勵農墾、開發荒地農灘的法令是《慎重農事令》。

[多選]南京臨時政府頒布了許多法令法規,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風氣、司法改革等方面。

第三節南京臨時政府的司法制度

[單選]南京臨時政府建立后擔任司法總長的是伍廷芳。

[簡答]簡述臨時政府進行訴訟審判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禁止刑訊。

(2)禁止體罰。

(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4)實行審判公開和陪審制。

(5)反對株連。

- 4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論述]試述《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主要內容和特點。

(1)制定。1923年10月5日曹錕通過賄選當上總統后,匆忙地將《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稍做修改加以公布,定名為《中華民國憲法》。

(2)主要內容?!吨腥A民國憲法》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憲法,共計國體、國土、主權、國民、國權、國會、大總統、國務院、法院、法律、會計、地方制度、憲法之修正解釋及效力等13章,141條,其章節和條文數亦為近代中國所制定的憲法性文件之最,從結構本身講也更加合理。盡管該憲法是在軍閥當政時期所公布的,但就條文和精神而言則基本上脫胎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它依據主權在民、民主共和、分權制衡、法治等原則,與軍閥集權政治并不一致。

①該憲法第1條在國體方面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體為民主共和國。

②該憲法在文本上,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下堅持了議會制、責任內閣制和司法獨立制度。

③該憲法新增加了“國權”和“地方制度”兩章,在明確國家實行單一制體制的前提下對中央與地方的權力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④該憲法規定了人民的平等權,各項自由權、訴訟、請愿、陳訴權、選舉被選舉權、從事公職權等,憲法規定的義務有納稅、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⑤該憲法還對憲法的解釋與修改做了規定。

(3)特點。如果僅就文本而言,與此前所制定的憲法相比,該憲法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是最為完善的一部,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北洋軍閥欲蓋彌彰的用心,該憲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錕系通過賄選當的總統,從而使其一直被人們所指責,并被一些史家稱為“賄選憲法”。該憲法公布后并未實施。

第三節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單選]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暫行新刑律》。

[單選]北洋政府時,制定過的一些單行刑事特別法中最為重要的是《懲治盜匪法》。

[多選]北洋政府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有:繼承有余、創新不足、法律制度相對完備、實施情況較差。

[多選]北洋政府時期,文官的任用分為四等,即特任、簡任、薦任、委任。

第四節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單選]北洋政府的最高審判機關是大理院。

- 4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十六章

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概況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活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宣稱,立法的最高原則是三權分立。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憲法是《中華民國憲法》。

[多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立法特點有:

(1)立法權由國民黨直接控制;

(2)法律制定的速度較快;

(3)數量較多;

(4)內部協調較差。

[多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實際掌握立法權的是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黨中央政治會議。

[簡答]簡述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指導思想。

(1)從總體上講,南京國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或基本原則。

(2)需要指出的是,南京國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義為指導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種姿態,一種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慮,在實際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離了這一原則,三民主義對于南京國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個招牌。

第二節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和行政法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下實施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性文件是《訓政時期約法》。

[單選]標榜“民有、民治、民享”,實際實行個人獨裁的是《中華民國憲法》。

[多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所制定的《工會法》的立法宗旨是:

(1)維持與改善工人的勞動條件;

(2)維持與改善工人的生活條件;

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范文第3篇

第一章

中國法的起源與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中國法的起源與夏朝的法律制度

[單選]氏族社會晚期,應運而生了經常性的威懾、處罰和鎮壓的暴力手段,即刑。

[單選]夏朝中央最高司法長官為大理。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是夏。

[多選]“奴隸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臏刑、宮刑大辟。

[簡答]簡述中國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夏朝建立后,原始社會的習慣轉變為奴隸社會的法律,使得中國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

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緣為紐帶;

第二,法律內容上以刑事法制為主;

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簡答]簡述《禹刑》。

《左傳·昭公六年》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將《禹刑》作為夏朝法律的總稱。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繼者為紀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該法是繼承大禹時期的有關規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遠,《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無定論,其具體內容現也無法詳考。根據一些史料記載,大體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隸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商朝的法律制度

[單選]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商。

[單選]在商代的繼承制度上,繼承的對象主要是爵位。

[多選]夏商時期的監獄稱為圜huán土、夏臺、牖yǒu里、羑yǒu里。

[名詞解釋]內服、外服:商朝實行“內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稱為“內服”,由商王直接管轄;“外服”為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們在各自的封地內,有一定的自主權。

[簡答]簡述商朝的刑罰制度。

- 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西周的法制指導思想

[單選]周禮的核心原則是親親、尊尊。

[多選]周禮中“五禮”包括吉禮、兇禮、賓禮、軍禮、嘉禮。

[簡答]禮與刑的關系。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互為表里,它們的關系體現為三方面:

(1)作用上,禮“禁于將然”,刑“禁于已然”。“禮”側重于從積極層面進行規范,告訴人們行為的準則,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惡于未然;“刑”側重于從消極層面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通過刑罰鎮壓的方法,糾正違法行為。

(2)地位上,禮外無法,出禮入刑。一方面,制定和執行“刑”的依據在于“禮”,即禮外無法,禮是刑的指導;另一方面,“禮”需要以“刑”作為保障,違反了“禮”,就納入到“刑”的制裁范圍,刑是禮的保障和必須補充。

(3)適用對象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謂“禮不下庶人”,并不是說禮的規范對庶人沒有約束力,應該是說老百姓忙于生產勞動,又不具備貴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種禮所需要的物質條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貴族的禮儀行事,但作為社會最基本準則的“親親”、“尊尊”之類的禮,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謂“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說大夫以上的貴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某些特權。

[論述]試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

(1)西周統治者深刻地體會到,天命是會轉移的,天不會永遠眷顧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規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天總是選擇能夠為民做主的統治者,從夏、商相繼滅亡的經驗教訓來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總是歸屬于有“德”者。

(2)西周的統治者認為“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須“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現于社會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統治者尊敬上天,同時要時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標準的德嚴格要求自己,要“懷保小民”。標榜“敬天”,最終落實到“保民”上。“德”表現于法律上即為“明德慎罰”。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罰的指導思想和保證。所謂慎罰,就是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適用原則,即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慎重從事,制定法規,任用法官,審理案件,施用刑罰,不可輕率。與商朝末年的濫用酷刑相比,慎罰的提出無疑具有極大的進步性。這一思想對后世影響極大。

第二節西周的法制概況

[單選]西周穆王時期,命呂侯重修刑書,史稱《呂刑》。

- 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簡答]簡述西周時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禮。按其先后順序分別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論述]試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級行政管理組織建立的最突出特點便是行政組織與宗法組織相結合,通過分封制,將政治、經濟的組織套在血緣系統之上,以血緣為基礎,封邦建國,構建起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宗法制通過分封,在行政組織上體現為國家行政組織的構建,在經濟上體現為土地所有權的劃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國最大的族長,稱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長子繼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將其余土地分賜給自己的兄弟和親屬,稱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樣的方式將土地進行分賜,受封者為“士”。士是貴族的最低層,西周還通過分封異性諸侯和與異姓聯姻等方法,使天下為一家,整個國家形成以周王為中心,下領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結構。

(3)通過分封構建起全國的統治秩序的同時,各級行政管理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也確立起來,其原則是“小宗”服從“大宗”。周王是國家政治權力的最高統治者,是全國的大宗,其他領主是小宗;在諸侯國中,諸侯王是大宗,對自己領地范圍內的事務有相對獨立自主權。

(4)在這種政治與血緣緊密結合的統治模式中,官吏的選拔完全采用“任人唯親”、“世卿世祿”的原則,按照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確定地位與職位的高低,父死子繼,世代相傳,保證奪取政權的家庭對全社會進行家族式的專制統治,實現了“家天下”。這樣一來,禮制的“親親”、“尊尊”原則不僅在一個家族之內,在整個國家內部也得到了體現。

第四節西周的司法制度

[單選]西周時期的刑事訴訟稱為獄。

[單選]西周時期全面負責中央司法事務的是大司寇。

[多選]西周時期的審理方法“五聽”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 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三章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

[單選]春秋末期,晉國“鑄刑鼎”的人是趙鞅。

[單選]春秋末期,撰寫“竹刑”的是鄧析。

[單選]中國歷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產。

[單選]春秋時期提出“國將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選]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諸侯國有晉國和鄭國。

[多選]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為潮流。對此持反對態度的是叔向、孔子。

[名詞解釋]竹刑:(1)春秋時期鄭國鄧析作。

(2)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故稱竹刑。

(3)原為私人所作,后為國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簡答]簡述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義。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開成為歷史潮流,從此以后,秘密法再也無法延續。同時,秘密法時代的結束也標志著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漸打開,以刑統罪宣告結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禮治”的傳統,“法治”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受到限制,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此外,中國法學也伴隨著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帶來的爭論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興起。

第二節戰國時期的變法

[單選]《法經》中類似于近代刑法典總則的篇目是《具法》。

[單選]戰國時期提出“盡地力之教”的是李悝。

[單選]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法家的主張成為戰國時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多選]《法經》共有六篇,除《盜法》外,還有《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簡答]簡述《法經》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 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3)輕罪重罰。法家主張適用刑罰時采用輕罪重罰的重刑主義。商鞅認為:對輕罪適用重刑,那么輕罪就不致產生,輕罪沒有了,重罪也就無從出現了,這種觀點也被稱為“以刑去刑”。商鞅的這一觀點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義。

在社會動蕩的戰國時期,法家的“法治”主張非常適合于當時社會的需要,所謂“治亂世用重典”,這使得法家在戰國時期逐步成為最主流的思想。

- 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5)廷行事。是一種成例,是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先例,它可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第三節秦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秦律規定,偷偷移動田界標志的行為構成盜徙封罪。

[單選]秦律中區分故意和過失,其中稱故意為端。

[單選]秦規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須系簽標明價格的是《金布律》。

[單選]秦朝負責皇宮內廷的安全警衛的是郎中令。

[多選]秦朝選任官吏的方式有薦舉、征召、任子。

[多選]秦朝中央設置的“三公”中有太尉、御史大夫、丞相。

[多選]秦律中破壞經濟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戶罪、盜徙封罪。

[名詞解釋]以古非今罪:即以過去之事非議或指責當朝政策和制度。

[簡答]簡述秦定罪量刑的原則。

(1)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

(3)區分故意與過失。

(4)共犯加重處罰。

(5)自首減刑。

(6)誣告反坐。

(7)犯罪連坐。

[簡答]簡述秦朝有關勞役刑的規定。

勞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強制其從事勞役的刑罰。當時的勞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輕的勞役刑體系:

(1)城旦舂,是勞役刑的一種,即強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為筑城等勞役;舂,指女犯為舂米等勞役。

- 1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五章

漢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漢朝法制指導思想的發展和演變,可分為兩個時期:第一,漢高祖至漢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間,黃老“無為而治”思想居統治地位,輔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漢武帝起,強化中央集權,以儒家思想為主,禮法并用。

(1)黃老“無為而治”。

黃老學派是戰國時期興起的假托黃帝、老子為其創始人的學派,道、法兼容,排斥儒術,但至漢初黃老學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結合的特點,認為最高規則是“天道”,法律的權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內容就是“無為而治”,即順應自然和社會規律實行統治。貫徹黃老“清靜無為”思想,漢初統治者施行輕徭薄賦,減輕民眾負擔。約法省刑,使法律內容應盡可能簡單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2)以儒為主,禮法并用。

①經過六十多年的發展,至漢武帝在位時,中央政權日益鞏固,社會趨于穩定,整個中國逐漸形成大一統的局面。漢初奉行的“清靜無為”思想無法適應西漢中期出現的社會局面。董仲舒應時改造儒家理論,宣揚法自君出、維護君權的至高無上性,符合漢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進一步鞏固中央集權統治,并實現意識形態方面的大一統。為此,在思想上,漢武帝認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針。

②德主刑輔、禮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學基礎上,吸收各家學說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為特色的一種新的思想體系。即“德主刑輔”、禮法并用的思想被漢武帝采納,并以此為核心,形成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影響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設。

第二節漢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漢初主持制定《九章律》的是蕭何。

[單選]漢高祖劉邦攻克咸陽后,為贏得民心頒布的法令是“約法三章”。

[多選]《九章律》是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

[簡答]簡述漢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漢朝基本法律形式,經過一定立法程序修訂后頒布的,具有相對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律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以至朝賀禮制等內容。因此,漢朝的律比較齊備,不過漢律是各代君主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進行增損逐漸發展而來的,沒有經過全面而系統的整理修訂,各律之間存在重復矛盾,內容相當繁雜。

- 1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1)除特殊犯罪和誣告及殺傷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體刑罰上給予寬宥。

(3)監禁期間免戴刑具的優待。

(4)女徒顧山。為女徒犯規定專門的贖罪辦法。

[簡答]簡述漢中央行政機關及其發展特點。

第一,繼續沿用皇帝的稱號,進一步將皇權神秘化、制度化。在“君權神授”說的支配下,宣揚皇帝是溝通天與人的中介,皇帝對臣民的統治是天意所為,而且將皇權神圣地位法律化。

第二,實行“三公九卿”。“三公”仍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輔佐天子總理國政,職權甚重;太尉掌管軍事;御史大夫以副相之職,掌管監察。三公之下為“九卿”,即太常、光祿勛、衛尉、太仆、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分管禮儀祭祀、宮廷禁衛、皇室服務、司法審判、財政賦稅、外交等事務。

第三,尚書臺的形成與發展。自漢武帝時起,為加強皇權,與國家行政機構相抗衡的皇帝侍從機構開始參政,原本只在內廷掌管圖書、奏章的尚書逐漸被委以處理軍國大事的重任,由尚書、中書、侍中等組成的“中朝”決策國家大事。隨后建立尚書臺,擴充組織。東漢光武帝時,尚書臺組織日益龐大,成為“出納王命、敷奏萬機”的主要行政機構,三公形同虛設。

漢朝中央機構的發展具有以下的特點:一是以皇帝為最高權威,以三公為中央行政中樞,以九卿分領中央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結構體系基本確立,并成為后來中央集權政治的基本模式;二是皇權的強化,導致宮廷組織對中央行政機構權力的侵蝕,掌握實際的決策權,由此演變為外戚和宦官的交相專權。

[論述]試述文景時期刑制改革的內容與意義。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廢除肉刑,以笞、徒、死刑來取代原有的刑罰。具體為:把黥刑改為髡kūn鉗城旦舂,劓yì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chī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但文帝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將原來的斬右趾上升為死刑,由輕改重;二是斬左趾和劓刑分別改為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數過多,難?;蠲?,往往是笞未畢人已死。

漢景帝執政之后,進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內容。一方面,兩次減少笞的數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劉舍和御史大夫衛綰制定《菙令》,具體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規模,行刑時中途不得更換人。至此杖刑開始規范化,“自是笞者得全”。

漢文景帝廢除殘人肢體、刻人肌膚的肉刑,具有進步歷史意義,不僅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歷史發展趨勢,而且還使中國刑罰制度擺脫原始形態,由野蠻殘酷走向更為人道文明的道路。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為后世以身體刑、勞役刑為主體的“五刑”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 1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1)三國時期:“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三國時期,戰亂不止,統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會秩序,樹立自己的權威。因此,三國統治者在肯定禮治對法制具有指導作用的同時,格外強調法律在治理亂世、撥亂反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張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執法從嚴,依法行賞罰,務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2)兩晉時期:納禮入律。建立晉朝的司馬氏集團,是東漢末年發展起來的世家大族,他們以精通儒學而在社會中占有特殊地位。掌握了最高政治權力后,封建綱常思想、以禮治國和禮律“相須為用”等思想倍受他們的青睞,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所主張的禮律合一在晉朝有了長足的發展,為隋唐法律“一準乎禮”奠定了基礎。

(3)南北朝時期,禮律進一步融合。南北朝時,南朝繼承兩晉的法制,在法制指導思想上,亦是如此。而北朝的統治者作為異族入主中原后,基于中原文化在當時的先進性,他們十分熱衷于“漢化”,也注意到引禮入法對統治的重大意義,更加注重禮與律的融合,法律思想的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輔。北方少數民族在吸收漢文化,改造自己文化傳統的同時,也為漢文化注入了新鮮血液。在禮律融合思想的指導下,他們創建出許多新的法律制度,促使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并為后世立法所繼承。因此,南北朝時期,北朝法制是中國法制儒家化的重要階段,所以程樹德曾說:“中原律學,衰于南而盛于北。”

第二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將《刑名》、《法例》合為《名例》篇并置于律首的是《北齊律》。

[單選]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而著稱的律典是《北齊律》。

[多選]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格、式。

[簡答]簡述北齊《北齊律》的內容及影響。

在篇數上,《北齊律》將法典的篇數簡化為十二篇。被贊譽為“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在體例上,《北齊律》取《泰始律》中《刑名》的“名”字、《法例》中的“例”字,合為《名例律》,從此確定下來,相當于今天的刑法總則。在內容上,《北齊律》總結并繼承前代的經驗和成果,加以改革創新,確立了以死、流、徒、杖、鞭為基礎的五刑,成為新的封建制五刑的基礎;又將對封建國家危害最重的十種犯罪行為列為“重罪十條”,嚴加處罰,成為后世“十惡”的雛形?!侗饼R律》上承漢魏律之精神,下開隋唐律之先河,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簡答]簡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律學的發展。

- 1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2)運用五種喪服所體現出來的親疏遠近關系來定罪量刑是指: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反之,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相對變重;以卑犯尊,處罰相對減輕。

(3)“準五服以制罪”原則的確立,是儒家禮治與法律結合的重要標志,由于它適用于社會上的一切人,具有最廣泛的普遍適用性,因此,人們把記載有該原則的《泰始律》稱為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準五服以制罪”原則從《泰始律》確立以后,一直延續至明清。

第四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實施用挨餓的方法迫使囚犯招供的“測罰”之刑的是南梁。

[單選]中央司法機關設律博士始于曹魏。

[多選]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央司法機關的稱謂有廷尉、大理、秋官大司寇、大理寺。

[名詞解釋]死刑復奏制:對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決定權應屬于皇帝,行刑前請皇帝再次核準,待核準后,再下達死刑執行的命令。

[簡答]簡述直訴制度的形成。

西晉時出現了允許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訴訟級別的限制,將冤屈直接訴于皇帝或者欽差大臣的直訴制度。晉武帝時,在朝堂外設置登聞鼓,允許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審級限制,擊鼓向皇帝直訴。直訴制度的設立,有利于最高統治者掌握獄情,自上而下進行司法監督,加強對司法權的控制。

- 1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三節唐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統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

[單選]“加役流”作為死刑的減刑始于《貞觀律》。

[單選]我國現存第一部內容最完整的最具社會影響的法典是《永徽律疏》。

[多選]唐律的特點有禮法結合、首創“疏議”、律條簡約、立法技術完善。

[多選]唐朝法律的形式有律、令、格、式、典。

[簡答]簡述唐朝各種法律形式之間的關系。

(1)律與令、格、式有明確的分工和明顯的區別。律以刑法為內容,令、格和式則以國家制度、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為內容,各有自己調整的范圍,各不相同。從其作用來看,也各有異,律更偏重于消極地懲治犯罪,令、格和式則側重于積極地規范人們的行為。

(2)違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況下,司法官須按照律對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3)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會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律又無法適應這種變化,同時又不能隨意修改,所以格敕這些能及時反映當朝皇帝意志和適時性較強的法律形式地位漸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成為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

[簡答]簡述唐律的特點

(1)禮法結合:禮是立法的依據,法是維護禮的武器。

(2)首創“疏議”:唐律首創“疏議”,把對律文的解釋和補充形式推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3)律條簡要。

(4)立法技術完善。

第四節唐律的主要內容

[單選]在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對化外人相犯適用法律作出明確規定的是唐律。

[單選]唐律12篇中旨在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財產制度等方面的違法犯罪是《賊盜律》。

[單選]犯罪已被發現或已在服勞役的期間再重新犯罪的行為稱更犯。

[單選]官吏收受所管轄人員財物的犯罪,唐律謂之受所監臨。

- 2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4)自首原則。

(5)共犯的處理原則。

(6)兩罪從重處罰原則。

(7)同居相為隱原則。

(8)化外人相犯的處理原則。

(9)類推原則。

[論述]試述“十惡”的內容。

(1)謀反。是一種圖謀、參加推翻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犯罪行為。

(2)謀大逆。是一種圖謀、毀壞皇帝的宗廟、陵墓和宮殿的犯罪行為。

(3)謀叛。是一種圖謀、背叛國家,投靠敵方的犯罪行為。 (4)惡逆。是一種毆打、謀殺尊親屬等的犯罪行為。

(5)不道。是一種殺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蠱毒物傷殺人、以邪術詛咒人等的犯罪行為。

(6)大不敬。是一種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嚴的犯罪行為。

(7)不孝。是一種子孫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為。

(8)不睦。是一種親族之間互相侵害的犯罪行為。

(9)不義。是一種侵犯長官和夫權等的犯罪行為。

(10)內亂。是一種親族之間犯奸的犯罪行為。

第五節唐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法律明文規定法官回避制度始于唐。

[單選]唐朝的死刑復奏一般是三復奏。

[多選]唐朝直訴的形式有撾zhuā登聞鼓、邀車駕、上表、立肺石。

[名詞解釋]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的長官一起會同審

- 2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八章

五代十國與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五代十國的法律制度

[單選]五代十國時期制訂的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大周刑統》。

[單選]我國現存最早的案例匯編是《疑獄集》。

[多選]五代十國時期,刑罰空前酷烈,其表現有:杖刑的演變;流刑的演變;凌遲的出現。

第二節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唐朝的滅亡以及五代十國時期的戰亂使宋朝統治者深深憂思國家長治久安之道,他們認為“君弱臣強”是變亂的根源,強化中央集權應是保證政權長治久安的關鍵,并將這一思想貫徹到法律制度的構建上??傊?,加強中央集權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務之一,而利用法制,通過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加強官吏的相互牽制則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是宋朝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來,王風微,三綱不立,社會無序而混亂,宋朝統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傳統文化中“興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變成為尊儒重文之君,后來的宋朝統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導儒學。

(3)強調慎法,法貴力行。宋朝在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同時,十分強調慎法。不僅重視法律規范,而且他們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夠付諸實施才能取得實效。

(4)義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社會形勢發生變化,傳統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受到沖擊,加上宋朝所實行的內外政策使其內冗外耗,財政危機相當嚴重,這導致宋朝急需從經濟的發展中獲得更多財富,并且這一時期,在士大夫階層已形成一股沖擊秦漢以來的賤商抑末思想,它們不再把民事訴訟視為民間細故,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調整歷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視加強對司法實踐中民事權利的保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做出規定,使宋朝成為中國古代民商事及經濟立法最為活躍的朝代。

第三節宋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統》。

[單選]宋朝最經常性的立法活動是編敕。

[單選]宋代的一種與判例性質類似的法律形式,稱為編例。

[名詞解釋]條法事類:指的是以公事性質為標準,把統編的敕令格式分門編纂的法規大全。

- 2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名詞解釋]風聞彈人:即不一定要有實據,即可奏彈官吏。

[名詞解釋]立繼子、命繼子根據收養關系成立的時間區分,養子可分為立繼子與命繼子兩種。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時收養的叫“立繼子”,夫婦雙亡后由近親屬指定的養子叫“命繼子”。

[簡答]簡述《名公書判清明集》及其歷史地位。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胡穎等人所編著的一部宋代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匯編。“名公”指這些判詞均出自顯赫當時的名士之手,“書判”是一種文體,在當時主要是訴訟判決書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帶有清正廉明的價值取向。這部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實踐的“實判”著作,真實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據事實、參照法律、運用自由裁量權解決訴訟糾紛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罰,重教化及強調法律適用?!睹珪星迕骷肥乾F存唯一的宋代判詞專集,代表了中國古代判詞發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適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規范、古代司法文書寫作等重大課題的珍貴史料。

第五節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選]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三個法定機關是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

[名詞解釋]鞫讞yàn分司制:即審與判分離,分別由不同的官員擔當的訴訟審判制度。

[名詞解釋]翻異別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時應該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的制度。翻異,指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別勘,又稱“別推”、“別鞫”、“移推”,指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

[名詞解釋]理雪制度:是指當判決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屬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級進行申訴的制度。

[簡答]簡述審刑院的設置及職權。

為了加強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宋初又設立了審刑院,作為審判復核機關。審刑院又叫“宮中審刑院”,本來大理寺斷案后只由刑部詳復的案件,置審刑院后,還要經過審刑院詳議,實際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級復審機關,審刑院向皇帝負責,是宋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

[簡答]簡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權收歸中央的同時,也收回地方對刑事案件的判決權,恢復了死刑復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還規定了大量必須“奏裁”的案件。據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審刑院的復核斷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復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應地,對地方審判機關的量刑權限也作了具體規定,這一制度既能彰顯慎刑,又加強了皇權對審判的控制。

- 2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3)延續蒙古舊制,實行民族分治。元朝在立法過程中,開始效仿遼、金等因俗而治的做法,在許多地方實行民族分治,以蒙古舊制或者習慣治蒙古人,以漢法治南人(即漢人)。這些措施一方面體現了統治者尊重民族習慣、實行民族分治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們維護等級特權的真實意圖。

第三節元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元代笞、杖刑的尾數為7。

[單選]公開宣布、承認收繼婚合法化的是元朝。

[單選]元朝將全體國民分為四等,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

[多選]元朝的流刑分為三等,分別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多選]元朝不動產買賣和典當必須經過的程序有:經官給據、先問親鄰、簽押文契、印契稅契、過割賦稅。

[名詞解釋]收繼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婦為妻。

[名詞解釋]贅婿:即男子到女家成婚,成為女家中的一員。

第四節元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元代的地方監察機關是行御史臺。

[單選]訴訟代理制度最早出現于元朝。

[單選]元朝各行省設置的專掌刑獄的機關是理問所。

[多選]元朝設置達魯花赤作為監臨官的行政機構有路、府、州、縣。

[簡答]簡述元朝的中央司法機關。

元朝中央司法機關主要有刑部、大宗正府、御史臺和宣政院,這些機構的長官都由蒙古族人擔任。

(1)刑部是仿照唐宋制度建立的機構,職責是掌管全國“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假、錯案的復審和死刑的復核、錄囚等。

(2)大宗正府是從蒙古初期掌管刑政的“札魯忽赤”演變而來的機構,與中樞省、樞密院并列,專門負責審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不受御史臺監察,是蒙古王公貴族壟斷的特權審判機構。

- 2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及其對明朝立法的影響。

明初統治者吸取元朝綱紀廢弛、吏治腐敗而導致滅亡的歷史教訓,在立國之初就非常重視法制建設,提出“重典治國”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導思想,這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均有著深刻影響。

(1)重典治國。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審時度勢,提出“重典治國”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國”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個方面。“重典治吏”,指以嚴厲手段維護統治集團內部秩序。“重典治民”則是嚴厲鎮壓民間一切犯上作亂行為,以維護皇權為核心的社會統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統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國”思想的同時,繼承傳統“德主刑輔”原則,并根據時代變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說,進一步推崇“禮法并用”的思想。將倫理道德的預防犯罪職能與法律的鎮壓犯罪職能相結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禮儀對民眾予以教化作為先導,從而穩定社會秩序,實現明王朝的長治久安。為此,明太祖創設了一些制度,力圖對普通百姓進行教化,并將教化落實到社會基層。第一,明太祖設立“大誥”、“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強調法制宣傳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設專人定期講讀“大誥”內容。這種結合立法與法制宣傳的思想及實踐,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對穩定明朝社會秩序發揮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國城鄉設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還效仿儒家經典記載的西周“鄉飲酒禮”,在民間大為推行。

(3)法貴簡嚴。明初統治者認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過于復雜,司法官員無法掌握,百姓無法知悉,致使貪官污吏舞弊弄法。為此,明太祖確立立法原則,即“法貴簡嚴”,法律簡單,官吏無從作弊;法律嚴厲,百姓不敢輕易犯法。

第二節明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為名的法典是大明令。

[單選]在明朝最為普及的法典是《大誥》。

[單選]明代與宋代“敕”相近的法律形式是條例。

[多選]明太祖創制的《大誥》包括《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編》、《御制大誥三編》、《大誥武臣》等四編。

[多選]《大明會典》匯集了明朝的重要典章法令,主要包括《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洪武禮制》、《諸司執掌》等內容。

[名詞解釋]教民榜文:也稱榜文,由皇帝發布,主要包括皇帝的諭旨或經皇帝批準的官府

- 3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一條鞭法”是將各種類型的賦役并為統一的貨幣稅予以征收的賦稅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各州縣的田賦、雜稅和差役合并,統一征收;二是田賦除部分地區征收米糧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銀;三是各項雜稅和差役等統一折算成白銀,平攤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四是征收賦稅實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負責征收和解運。因此,“一條鞭法”的實行是古代賦稅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簡化了賦役的征收項目和手續,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實行賦役合一,以繳納銀錢代替力役,使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進一步削弱;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擴大貨幣的流通范圍,推動明中葉以后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

第四節明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明朝在省級設置掌司法與監察的機構是提刑按察使司。

[單選]明朝在州縣以下設申明亭,雖非正式的政權機構,但依法具有調停民間糾紛的職能。

[單選]明朝在暑熱季節來臨前對在押未決囚犯進行清理發落的制度稱為熱審。

[單選]明代設立的擁有巡查緝捕之權的軍事特務機關是錦衣衛。

[多選]明朝中央司法機關號稱“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名詞解釋]大審: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與朝廷高級官員會審在押罪囚的制度。

[簡答]簡述明朝會審制度特點。

明朝會審制度是傳統審判制度日趨完善的一種表現,其特點有:第一,參加會審的均為朝廷高官,主要針對的是疑難案件或大案;第二,監察機構在會審中占據重要地位;第三,會審主要是眾多官員會同審理,為皇帝的最后裁決提供意見。因此,會審制度是中國傳統審判制度“慎刑”的體現,對于清理積案、監督各級司法機關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是中國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現,體現了在司法領域內君主專制集權的加強。

- 3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4)《大清律例》。

[多選]《大清會典》是我國古代最為完備的行政法典,內容包括:

(1)《康熙會典》;

(2)《雍正會典》;

(3)《乾隆會典》;

(4)《嘉慶會典》;

(5)《光緒會典》。

[簡答]如何理解例是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種類包括條例、則例與事例等。

(1)社會生活的復雜性與法律的抽象性、穩定性之間的矛盾,是例產生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實踐中每遇法律條文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就須奏請皇帝裁決,由此產生事例,并指導以后類似案件的處理。

(2)條例是單行刑事法規。清朝條例是從典型案例中概括出來的,一般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某個或某類案件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過皇帝批準,指導以后類似案件的審判;有時皇帝也可直接指示將某一案件的處理辦法著為定例。

(3)則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門就本部門行政事務編制,交由皇帝批準生效的單行法規,分為兩大類,即部門則例和關于特定事務的則例。

(4)事例是朝廷處理各類政務的先例,包括皇帝發布的上諭及批準的大臣奏議等。它包括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內容。事例經過修訂,或編制為條例附于律后,或成為獨立的單行法規——則例。

第三節清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清朝特別創立的刑罰是發遣刑。

[單選]清朝前期盡管在沿海設立若干海關,但乾隆時正式規定“一口通商”的海關是廣州。

[單選]清律規定,旗人將田產典給漢民的回贖期限為20年。

[單選]清朝對在京職官的考績稱為京察。

- 3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制海外貿易,不僅制約私人海外貿易的發展,也不利于國內商品經濟的發展。

第四節清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清朝在中央設置的處理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少數民族聚居區事務的機構是理藩院。

[單選]清代負責受理京畿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訴訟案件的司法機關是步軍統領衙門。

[單選]清代秋審中罪行屬實,但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或為家中獨子,經皇帝批準后,可以免死改為杖責、枷號等刑,然后釋放的案件稱為留養承祀。

[多選]清朝會審制度更為系統、完備,主要包括熱審、秋審、朝審。

[多選]清朝中央司法機關設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

[論述]試述清朝胥吏與幕友能夠參與、干預司法的原因。

胥吏與幕友參與、甚至干預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

(1)胥吏,又稱書吏、書差或書役等,是各級衙門中從事文書工作的人員。清朝地方衙門實行的是長官負責制,僚屬佐貳人員嚴重缺額或不普遍設置,新任地方官又多是科舉出身,對政務不熟悉,許多事務只能委于書吏。而且,書吏多是從本地招募,不僅熟悉衙門的故事陋規,而且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因此,衙門的實際操作多是掌握在書吏之手。雖然清朝統治者制定了相關的防范法規,但無法改變書吏對衙門事務的把持。

(2)幕友,又稱幕賓、西賓等,俗稱師爺,是明清時代官員私人聘請的行政、司法事務顧問。幕友一般是受過一定的教育但未能通過科舉出仕的讀書人,經過專門訓練,熟悉某些政務。其行為對幕主負責,有時也代主官查核胥吏,起著“代官出治”的作用。

幕友“作為一個集團出現是職能需要的產物,只有放在中國傳統教育和官僚體制的架構中才好理解”??婆e出身的官員精通儒家經典、擅長文章辭賦,但對于行政管理實務卻不甚了解。而當時官僚體制實行的是長官負責制,地方正印官對轄區內的稅收、治安、司法、教育、倉儲、社會福利、宗教、禮儀等一切事務均負有責任,倘有疏忽,輕者罰俸、降職、革職,重者處死。即使官員熟悉各類政務,因個人精力所限,也無法親理上述所有事務。而其他佐貳人員、胥吏等,無法得到官員信任。因此,經過專門訓練、以官員私屬親信身份出現的幕友就成為必然,在衙門運行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3)與科舉出身的官員相比,胥吏與幕友更具有系統的律例知識,在參與處理司法事務的過程中,更有利于正確適用法律。但是官員對幕友的倚重,導致幕友對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縱,而胥吏又往往內外勾結、營私舞弊、貪贓枉法,加劇司法腐敗。

- 3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三節太平天國法制的主要內容

[多選]太平天國的刑罰簡單而殘酷,包括杖刑、枷刑、死刑。

[多選]太平天國所規定的死刑執行的方式主要有斬首、點天燈、五馬分尸、剝皮等。

[簡答]簡述太平天國刑事法制的制定及其基本特點。

制定。金田起義之后,太平天國制定有《十款天條》、《太平條規》等既屬于教規,又包含著一定刑事方面內容的法律文獻。定都南京后,天王所頒布的若干詔書和命令也包含了一些刑事方面的內容。

基本特點:(1)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2)大力推行拜上帝會教義。(3)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4)刑罰簡單而嚴酷。

[簡答]簡述太平天國婚姻家庭法制的制定、基本原則。

(1)制定。太平天國在其統治時期,并未制定單行的婚姻法規,婚姻立法主要體現在《天朝田畝制度》和一些教規、教義之中,因而顯得較為雜亂。太平天國的婚姻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儒家禮教的影響,并在一定范圍內廢除了封建婚姻的制度,構建起了太平天國極富特色的婚姻制度。

(2)基本原則。①一夫一妻。這是太平天國婚姻制度中的基本原則。②男女平等。③反對買賣婚姻。

在承認上述進步性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指出太平天國所實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針對平民百姓而言,事實上天王等統治者則一如封建帝王過著多妻的生活。

第四節太平天國的司法制度

[單選]太平天國審判活動中,具有最高裁判權的是天王。

[多選]太平天國訴訟審判制度的特點有程序繁瑣、天王專斷、神明裁判、注重結果

- 3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單選]中國歷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清朝末期。

[單選]《大清現行刑律》設置的刑罰體系是罰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單選]中國法制近代化過程中的標志性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單選]首次引進陪審制和律師制度的法典是《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

[多選]《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其五編包括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

[多選]在修律過程中的“禮法之爭”的“禮教派”的代表人物有張之洞、勞乃宣。

[簡答]簡述晚清修律的指導思想。

(1)西法與中法相結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則和理念,又要保護傳統綱常倫理,還要減少現實推行過程中的各種阻力,做到引進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顛覆根深蒂固的傳統禮法原則,最終實現新法規緩慢推行。

(2)修律與促進法制文明相結合。清末修律過程中,沈家本等人通過刪除酷刑、禁止買賣人口和蓄養奴婢、改良監獄等措施,逐步改變了清朝法律落后與野蠻的現狀,促進了法制文明,為中國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礎。

(3)修律與傳播法律新思想相結合。沈家本對西方法律文化有相當的了解,充分認識到法理學的昌明與法制建設的關系,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審,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不窮其理”。從變法修律的需要出發,組織翻譯大量西方法學著作,探討西方法理學,用以指導改革舊律,建立新律,同時傳播新思想,培養新式法律人才。

[簡答]簡述晚清修律的意義和影響。

晚清修律雖然迫于內憂外患,主觀上是一次被動的法律改革,但是在客觀上卻引發了系列反映,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中國法制近代化的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修律直接導致了傳統法律體系的解體。修律過程中制定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草案,無論從體例上還是從內容上,無論從原則上還是從表達術語上,都突破了中華法系的框架,大量沿用西方近代的法律術語、法律原則和制度,且逐步傳播并為中國人慢慢接受。

其次,修律為中國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清末修律前后持續了近十年時間,在這十年中,修訂法律館吸收了近代資本主義的法律精神和原則,參照日本、德國、法國等西方國家的成文法體系,根據中國國情初步設計了一套近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制度和法律雖然實施時間較短,有些甚至還沒來得及實施,但是它們在客觀上卻成為后來南京臨時政府和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礎,為中國法律從封閉的傳統體系走向開放的近代法制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是中國法制近代化必不可少的步驟。

- 4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十四章

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南京臨時政府的制憲活動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法律文件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單選]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的文件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多選]孫中山指出,要把中國建成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全民政治”的國家,人民應該掌握四種權利,即選舉法、創制權、復決權、罷免權。

[多選]“五權憲法”中的“五權”是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簡答]簡述“三民主義”的革命綱領。

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是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的總稱。它是孫中山根據中國當時面臨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會改革三大歷史任務而提出的革命綱領和政治主張,也是革命黨人進行法制活動的指導思想。

(1)民族主義是指“驅除靼虜,恢復中華”,其基本要求是驅除一部分腐朽的滿洲貴州統治階級,建立獨立自主的國家,主要解決民族解放的問題,矛頭直指清政府,并以推翻這一政府作為奮斗目標。

(2)民權主義以“天賦人權”為基本理念,主張人人生而平等,沒有尊卑貴賤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當作奴隸,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主要解決民主革命問題。

(3)民生主義是“三民主義”中最有特色的部分,它的主要內容是提倡社會改革,基本要求著眼于解決人民的經濟生活等問題,包括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和群眾的生命等。

[論述]試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頒布、內容、地位、歷史意義和歷史局限性。

為鞏固革命成果,確保革命果實不被掠奪,資產階級革命派抓緊時間制定約法,試圖以此限制袁世凱的權力。1912年2月至3月,在孫中山的主持下,經過兩次起草、參議院三次審議。3月8日,臨時政府正式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質的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共有7章56條,包括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附則等,具體內容為:

(1)明確了中華民國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杜R時約法》的規定,正式宣告了資產階級在國家政權中處于領導地位,肯定了主權在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徹底否定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以及部分立憲知識分子宣傳的“開明專制”、“君主立憲”,確立了新國家是一個“主權在

- 4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首先,面對當時中國社會面臨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講民主共和,沒有正面地反對帝國主義和徹底的反對封建主義的論述。

其次,它沒有對封建土地制度進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條款,沒有解決全國最廣大民眾最關心也最迫切的土地問題。

再次,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規定帶有因人而設的痕跡,對責任內閣的規定雖然有,但是還不夠徹底,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人民真正實現自己的民主權利。

第二節南京臨時政府的革命法令

[單選]臨時政府發布鼓勵農墾、開發荒地農灘的法令是《慎重農事令》。

[多選]南京臨時政府頒布了許多法令法規,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風氣、司法改革等方面。

第三節南京臨時政府的司法制度

[單選]南京臨時政府建立后擔任司法總長的是伍廷芳。

[簡答]簡述臨時政府進行訴訟審判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禁止刑訊。

(2)禁止體罰。

(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4)實行審判公開和陪審制。

(5)反對株連。

- 4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論述]試述《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主要內容和特點。

(1)制定。1923年10月5日曹錕通過賄選當上總統后,匆忙地將《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稍做修改加以公布,定名為《中華民國憲法》。

(2)主要內容?!吨腥A民國憲法》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憲法,共計國體、國土、主權、國民、國權、國會、大總統、國務院、法院、法律、會計、地方制度、憲法之修正解釋及效力等13章,141條,其章節和條文數亦為近代中國所制定的憲法性文件之最,從結構本身講也更加合理。盡管該憲法是在軍閥當政時期所公布的,但就條文和精神而言則基本上脫胎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它依據主權在民、民主共和、分權制衡、法治等原則,與軍閥集權政治并不一致。

①該憲法第1條在國體方面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體為民主共和國。

②該憲法在文本上,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下堅持了議會制、責任內閣制和司法獨立制度。

③該憲法新增加了“國權”和“地方制度”兩章,在明確國家實行單一制體制的前提下對中央與地方的權力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④該憲法規定了人民的平等權,各項自由權、訴訟、請愿、陳訴權、選舉被選舉權、從事公職權等,憲法規定的義務有納稅、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⑤該憲法還對憲法的解釋與修改做了規定。

(3)特點。如果僅就文本而言,與此前所制定的憲法相比,該憲法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是最為完善的一部,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北洋軍閥欲蓋彌彰的用心,該憲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錕系通過賄選當的總統,從而使其一直被人們所指責,并被一些史家稱為“賄選憲法”。該憲法公布后并未實施。

第三節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單選]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暫行新刑律》。

[單選]北洋政府時,制定過的一些單行刑事特別法中最為重要的是《懲治盜匪法》。

[多選]北洋政府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有:繼承有余、創新不足、法律制度相對完備、實施情況較差。

[多選]北洋政府時期,文官的任用分為四等,即特任、簡任、薦任、委任。

第四節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單選]北洋政府的最高審判機關是大理院。

- 4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十六章

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概況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活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宣稱,立法的最高原則是三權分立。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憲法是《中華民國憲法》。

[多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立法特點有:

(1)立法權由國民黨直接控制;

(2)法律制定的速度較快;

(3)數量較多;

(4)內部協調較差。

[多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實際掌握立法權的是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黨中央政治會議。

[簡答]簡述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指導思想。

(1)從總體上講,南京國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或基本原則。

(2)需要指出的是,南京國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義為指導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種姿態,一種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慮,在實際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離了這一原則,三民主義對于南京國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個招牌。

第二節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和行政法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下實施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性文件是《訓政時期約法》。

[單選]標榜“民有、民治、民享”,實際實行個人獨裁的是《中華民國憲法》。

[多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所制定的《工會法》的立法宗旨是:

(1)維持與改善工人的勞動條件;

(2)維持與改善工人的生活條件;

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范文第4篇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掌握中國法制史的概念,了解中國法制發生、發展的基本線索,以及中華法系的概念和基本特點;掌握本課程的學習方法及其意義。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各種類型主要法制的實質、基本內容、主要特點。難點在其發展規律的探

索。

知識結構:中國法制發生、發展的基本線索,各種類型主要法制基本內容、主要特點。 創新精神的培養:掌握法制方面的中國國情與歷史經驗教訓,從中領悟社會主義系統工程法制文化建設的重要作用。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一、概述

(一)中國法制史的概念

中國法制史是研究中國法律的起源與歷史上各種類型和各個階段的法律制度的實質、特點、作用及其發展演變過程和規律的科學。

(二)中國法制史內容概述

從中國法制史發展階段來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時期:

1、夏商周三代時期,這一階段屬于奴隸制度的歷史類型時期,是中國法制的最早雛形;

2、戰國至秦漢時期,這一階段是中國封建法制的奠基時期;

3、魏晉南北朝時期,這階段是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時期;

4、隋唐時期,這是中國封建法制的完備成熟階段;

5、宋元明清時期,這是中國法制進一步發展并趨于解體的階段;

6、近現代化法制時期,這主要包括清末的法制,中華民國的法制,以及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制。

二、中華法系及其主要特征

1、中華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建立在同一歷史傳統文化以及相同法律體制基礎之上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國法律群體。中華法系,指一個發展于夏商至于清,以唐律為代表,以禮法結合為根本特征,其影響及于東亞諸國的法律體系。

2、中華法系的主要特征

以儒家學說作為法制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引禮入法,社法結合;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及審判官;以刑為主,諸法合體;融合了以漢民族為主體的各民族法律文化;重視成文法的制定。

3、中華法系的成因

外界因素及地理因素;經濟因素;國情及政治因素。

三、中國法制史的學習方法和學習意義

(一)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方法

以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指導;注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理論知識;著重法律制度與社會土壤的關系的思索,掌握相關學科知識;掌握一定的古漢語知識。

(二)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意義

1、有利于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2、加深對于法學基本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為學習部門法學提供必要的歷史知識。 思考題

1、何謂中華法系?中華法系有哪些主要特征?

2、學習中國法制史有什么重要意義? 學習文獻

《九朝律考》程樹德撰

商務印書館 1925年版 《歷代刑法志》

群眾出版社 1988年版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瞿同祖著

中華書局 1981年版 《中國法律發展史》楊鴻烈著

上海商務印書館 1975年版 《中國官僚政治研究》王亞南著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1年版 《中華法系》(上)李鐘聲著

臺灣華欣文化事業中心 1985年版 《大陸法系》[美]約翰·亨利·梅利曼著

知識出版社1984年版 《中國刑法史》蔡樞衡著

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古代法》[英]梅因著

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與要求:理解中國法的起源及其依據;了解夏朝與商朝法律制度的特點。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中國國家和法起源及其依據;夏商的神權法及其思想,夏商刑法的主要內容。難點主要在于中國國家和法起源的理解。

知識結構:國家與法起源的一般理論;中國國家和法起源的理論依據;中國法起源的數種觀點;夏代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思索國家與法起源的一般規律;理解奴隸制法的共同特征,在夏商神權法知識的基礎上,為認識西周法制思想的變化作準備。

教學方法:講授,討論輔之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中國法的起源

一、國家與法起源的一般理論

二、中國國家和法起源及理論依據

三、中國法起源的數種觀點

(一)法源于天說

(二)刑起于兵說

(三)法源于苗民說

(四)皋陶造律說

(五)法源于定分止爭說

(六)法源于習慣說 第二節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奉“天”罰罪的神權法思想

二、《禹刑》

(一)《禹刑》的由來

(二)《禹刑》的主要內容

三、夏朝的軍法

四、夏朝的監獄

第三節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發展

(一)“率民以事神”

(二)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二、《湯刑》及商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朝的立法概況

1、《湯刑》

2、《湯之官刑》

3、“棄灰之法”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顛越不恭

3、暫遇奸究

4、不孝

5、巫風

6、棄灰于公道

(二)刑名

1、文獻記載所見商代的刑罰

2、甲骨文所見商代的刑罰

四、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與審判活動

(二)監獄 思考題

1、簡述中國國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據。

2、夏代刑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3、簡述商代刑法的主要內容。 [學習文獻]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國法制史》第一章

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第一章

葉孝信主編中國通史有關部分,版本自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導思想;主要的法律形式,禮的性質、作用和禮與刑的關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內容及司法制度;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對后世的影響。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導思想;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禮的性質、作用及禮與刑的關系。西周刑法的主要內容;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內容。西周的司法制度;難點主要在于禮的性質、作用的認識,以及禮與刑關系的理解。

知識結構:周初法制的指導思想;西周主要法律的形式;西周禮的淵源、性與作用;西周的刑法制度,西周的民法制度,西周的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使學生充分認識周初統治者的法制指導思想以及據此制定的主要原則、制度。培養學生認識周初的禮制,對于西周法制的確立和發展具有的重大意義,以及對后世封建法制的深遠影響。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周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罰”

二、“親親”、“尊尊” 第二節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況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閱”

2、《九刑》

3、《呂刑》

4、周公制“禮”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禮

2、刑

3、誓

4、誥

5、命 第三節

西周的禮與刑

一、禮的淵源、性質與作用

二、禮與刑的關系 第四節

西周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的刑罰制度

(一)五刑

(二)“五罰”

(三)“五過”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一)不孝不發罪

(二)寇攘奸究罪

(三)殺人越貨罪

(四)群飲罪

(五)“賊”“藏”“盜”“奸”罪

(六)誹謗罪

(七)不從王命罪

(八)違背誓言罪

三、西周主要刑法原則

(一)區分過失與故意,慣犯與偶犯

(二)嚴禁錯殺無辜

(三)罪疑從輕

(四)同罪異罰

(五)寬嚴適中

第五節

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所有權關系

(二)契約關系

二、西周的婚姻繼承制度

(一)婚姻關系的締結

(二)同性不婚的原則

(三)“六禮”

(四)“七出”“三不去”

(五)繼承

第五節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一)起訴

(二)審理

(三)判決

三、監獄制度 思考題

1、簡述西周立法的指導思想。

2、簡析禮與刑的作用和關系。

3、簡述西周的刑法原則。

4、簡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內容。

5、簡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二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二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三章

春秋戰國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與要求:了解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爭論及意義,戰國時期法制的指導思想;商鞅變法及各國變法,掌握這一時期法制改革的意義。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春秋時期鄭國和晉國“鑄刑書(鼎)”事件及其所引起的爭論;《法經》的結構、主要內容及其歷史意義;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化及其原因;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難點在于這一時期法律變革的背景把握以及商鞅“改法為律”法律形式的變化發展。

知識結構:春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及意義;儒法學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各國立法概況,戰國時期封建法律制度的發展及《法經》的制定,商鞅在秦國的法制改革。

創新精神的培養: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認識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遷,與其緊密聯系的法律制度也必將發生重大變革,從而進一步認識我國改革開放中,法律制度變革的重大意義。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社會變遷與儒、法學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會變遷及其影響

(一)經濟上的變遷;政治上的變遷;思想、文化、意識形態上的變遷;

(二)影響

二、儒家學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點

三、法家學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主要法律思想

(二)法家的主要流派

第二節

成文法的公布及各國立法概況

一、各國成文法立法概況

(一)鄭國成文法立法

(二)晉國成文法立法

(三)楚國成文法立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

(一)叔向的主要觀點

(二)孔子的主要觀點

三、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意義

第三節

戰國時期封建法律制度的發展及《法經》的制定

一、戰國時期法制發展概況

(一)戰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

(二)各諸侯國法律制度的轉型

法律性質的轉變

法律內容的變化

司法組織及其變化

一、《法經》的制定

(一)《法經》的體例與主要內容

(二)《法經》的歷史地位 第四節

商鞅在秦國的立法制改革

一、商鞅變法及其主要內容

二、商鞅變法的歷史價值 思考題

1、簡述儒、法兩家學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2、試述《法經》的結構、主要內容及其歷史意義。

3、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發生了什么變化?為什么?

4、簡述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 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三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三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版本自選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秦朝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內容,以及秦朝經濟法規的主要內容和司法制度。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秦朝的行政法規范,秦朝的刑法原則與刑罰體系,秦朝經濟法規的主要內容,難點在于秦朝法制主要特點的理解。

知識結構: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秦朝的行政法律規范,秦朝的刑事法律,秦朝的民事,經濟法律規范,秦朝的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在掌握秦朝法律內容及法律制度特點的基礎上,充分理解“無德帷刑”的治國模式:即暴秦速亡的哲理。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刑賞兼備,重刑輕罪

(二)法令由一統

二、云夢秦簡與法律形式

(一)云夢秦簡

(二)法律形式

律、令

廷行事

法律答向 第二節

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概況

二、行政法律的主要內容

國家機構及官吏的設置

官吏的條件

官吏的責任 官吏的考核

行政強制

行政處罰 第三節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則

(一)關于責任年齡

秦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三寸成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

二、區分有無犯罪意識

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對有犯罪意識的行為從重處罰,對無犯罪意識的行為可免予處罰。

三、區分故意與過失

泰律中稱故意為“端”,過失稱為“不端”。故意從重,過失從輕。

四、自首從輕

自首,秦律中稱為“自發”,在秦律中,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

五、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兩個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根據秦簡《法律答問》,秦律以五人以上共同犯罪

為重大犯罪。

六、并合論罪

所謂并合論罪,是指數罪并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并在一起處刑的原則。

七、誣告反坐

誣告,秦律稱為“誣人”,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端告,即故意捏故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于罪,或使輕者入于重罪。

二、刑罰體制

(一)死刑制度

具五刑

族誅

梟首

棄市

(二)內刑制度

所謂“肉刑”,是摧殘人的肉體的刑罰。秦代繼續沿用奴隸制時期的墨(黥)、劓、非、宮、笞肉刑,并且把勞役刑結合起來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三)勞役刑

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罰作、復作。

(四)財產刑

財產刑是剝奪犯罪財產的刑罰,秦代的財產刑主要是貲、贖、沒和收等幾種。

(五)身份刑

身份刑是剝奪犯法者的爵位、官職等政治身份的刑罰,其刑名有“寺爵”、“廢”等。

(六)流放刑

流放刑是判處犯人去指定地區服役的刑罰。流放刑的刑名在秦代叫“遷”。

(七)恥辱刑

恥辱刑是一種帶有侮辱性質的刑罰,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罰。

三、主要罪名

(一)不敬皇帝罪

(二)誹謗妖言罪

(三)盜竊罪

(四)賊殺傷罪

(五)以古非今罪

(六)非所立言罪

(七)妄言罪

第四節

秦代的民事、經濟法律規定

一、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權

婚姻與家庭關系

二、主要經濟法律規范

農業生產管理的規定

官營手工業管理的規定 市場貿易管理的規定

自然資源保護的規定 第五節

秦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關

地方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訴訟形式

訴訟程序

審判程序

思考題

1、簡述秦代法制的指導思想。

2、試述秦代行政法的內容。

3、試述秦代的刑法原則。

4、秦代是如何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的? 學習文獻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秦律通論》,粟勁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四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四章

葉孝信主編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五章

漢代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5 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漢代初年法制指導思想的轉變;了解漢代法律形式,法律的主要內容及特點,掌握文景帝刑期改革的內容及其意義,了解漢代“春秋決獄”的審判特色。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漢代法律思想的演變及其法律的儒家化,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漢代刑法的基本內容及其刑法原則的發展,漢代的司法制度;難點在于漢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解。

知識結構:漢代法制的指導思想,漢代的法律形式,漢代的行政法律,漢代的刑事法律及刑罰改革,漢代民事、經濟法律規范,漢代的司法制度。

教學方法:講授為主,討論為輔。

教學過程與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立法的指導思想

黃老“無為而治”的思想

獨尊儒術的思想

二、立法的活動

漢律六十篇的制定

西漢武帝及西漢中期的立法 東漢時期的立法

三、法律形式

比 第二節

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體制

中央行政管理體制

職官管理制度 第三節

刑事法律

一、法律原則

上請原則

恤刑原則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二、刑罰體制

漢初的刑罰制度

漢中期文景帝的刑罰改革

改革后的刑罰制度

三、主要罪名

侵犯皇帝權力安全與尊嚴方面的犯罪 危害專制集權方面的犯罪 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各類犯罪 懲治官吏瀆職犯罪 第四節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傅籍制度

所有權制度

債權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二、商事法律

農業管理方面立法

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 市場交易與商事立法

金融財政立法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二、訴訟審判制度

訴訟制度

審判制度

《春秋》決獄

三、監獄制度

監獄設置

監督管理

錄囚制度 思考題

1、試述漢初立法思想的轉變。

2、漢初主要的立法活動有哪些?

3、試述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4、試述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5、試析漢代的刑罰原則

6、漢代的行政、民事和經濟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7、簡述漢代的司法制度。 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五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五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動及成果,認識這一時期法制的形式體例,內容的演變,以及對于后世法制的影響。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各王朝主要的立法活動,法律形式及封建律學的發展,“八議”制度、重罪十條、“五服制罪”以及封建刑罰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掌握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發展變化。

知識結構:各王朝主要的立法概況、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司法制度。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與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三國的立法

曹魏立法

蜀漢立法

東吳立漢

二、西晉立法

《泰始律》

“張杜律”與晉代律學

三、東晉南朝立法

東晉及宋、齊循西晉舊制

梁、陳立法無新建樹

四、北朝立法

北魏《魏律》

《北齊律》

北周《大律》 第二節

法律內容

一、行政法律

中樞機構的演變

地方行政機構

九品中正制

二、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則

“八議”、“官當”、重罪十條、“準五服以制罪”

(二)刑罰制度

曹魏的刑罰制度

晉代的刑罰制度

南朝的刑罰制度

北朝初定封建“五刑”制

(三)主要罪名

侵犯君主及危害封建統治秩序的犯罪

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

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權

契約

婚姻家庭

(二)經濟法律

土地立法

賦稅制度

手工業管理 第三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魏晉南北朝的司法機構

北朝的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的發展

死刑奏報制度的建立

刑訊制度的發展 “登聞鼓”直訴制度的建立 思考題

1、概述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主要法典。

2、論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禮與律進一步融合的表現。

3、評述從“具律”到“名例律”的演變。

4、《北齊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5、論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制度的逐步完善。

6、試論南北朝法律,“北優于南”。 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六章

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第六章

葉孝信主編中國通史有關部分版本自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5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隋唐時期的法制概況,隋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和隋《開皇律》及其歷史地位,唐初法制的指導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內容及特點,《唐律疏議》的歷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隋代的法制概況,《開皇律》及其歷史地位,唐初立法的指導思想。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動及其成果,唐代的法律形式,《唐律疏議》的主要內容、基本特點以及歷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難點在于唐律的特點,主要是“一準乎禮”的理解。

知識結構:隋代法制概況,唐代的立法概況,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司法制度。 教學方法:講授為主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隋代的法制概況

一、隋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取適于時,留意寬簡

注重司法實踐,銳意改革 “既為天下,事須割情”

二、隋朝的立法概況

開皇律的制定

大業律的制定 第二節

唐代的立法概況

一、唐初立法的指導思想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立法寬簡,劃一,穩定

強調執法嚴明

二、唐代的立法活動

《武德律》的制定

《貞觀律》的制定

《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六典》的編纂

《大中刑律統類》

三、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律

式 第三節

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規的主要形式與行政立法

二、主要內容

官吏的選拔

官吏的任用

官吏的考課 官吏的獎懲

官吏的監督

官吏的休致 第四節

刑事法律

一、以《唐律》為核心的刑法體系

唐律的十二篇

二、主要內容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八議等特權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及矜老憐幼原則 區分故意與過失的原則

共同犯罪區分首、從原則 劃分公罪私罪的原則

累犯加重的原則

數罪并罰的原則

自首的原則 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原則

類推原則 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二)刑罰制度

封建五刑制度的確立

唐中后期的刑罰制度

(三)主要罪名

十惡

侵犯皇權罪

迷信綱常名教罪

違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官私財產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職務上的犯罪 第五節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權

契約

家庭與婚姻

二、經濟法律

土地制度

賦役制度

手工業立法

商業立法 第六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

告訴程序與責任

告訴的限制

三、審判制度

司法官的責任

上訴復審及死刑復奏

四、監獄管理

第七節

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點

一準乎禮

用刑持平

立法完善

二、歷史地位

對后世封建法律的影響

對東亞諸國的影響 思考題

1、簡答隋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2、《開皇律》的主要內容及歷史意義。

3、簡述唐初立法的指導思想。

4、簡答唐律四種主要法律形式的內容。

5、論述《唐律疏議》中規定的主要刑法適用原則。

6、簡論唐代以法治官的行政法和主要內容。

7、試論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8、“十惡與“重罪十條”有何不同點?為什么?

9、唐律是如何維護貴族官僚等級特權的?

10、如何理解唐律“一準乎禮”的特點?

11、論述唐律的歷史地位。 學習文獻

《唐律疏議》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

中華書局1983年版 《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陳寅恪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年版

《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楊鴻烈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1975年版 《唐律初探》楊延福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七章

曾憲文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七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八章

宋遼金元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兩宋法制的指導思想,宋遼金元立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以及宋元司法制度的特點。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兩宋的法律思想,宋遼金元立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宋刑統》與《元典章》的結構特點,宋元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宋代《盜賊重法》與《重法地法》的作用與影響,宋代民商事法律規范的發展。元代的四等人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體現,宋元司法制度的特點、難點在于宋代法律的發展變化以及元代法律內容特點的理解。

知識結構:宋代的立法概況,宋代的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及司法制度,遼金的立法概況及特點,元代的立法概況,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元代的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有宋一代,是胡適先生稱為“中古的革新世紀”,在西方和日本學者中,也有不少人主張宋代是中古歷史上文藝復興和經濟革命的時代,通過宋代這一主要內容的學習,掌握宋代法律的發展變化,特別是敕律之變化發展,從而使我們掌握宋代法律的發展變化中的經驗與教訓。

教學方法

講授中討論

教學內容與過程

第一節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立法思想

立法概況

二、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體制

職官管理制度

行政監察制度

三、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則 “止水思源”,綜合治本的原則

“嚴法禁”,綜合為治的原則 重典治“賊盜”的原則

(二)刑罰制度

折杖法

配役

凌遲

管置

(三)主要罪名

謀反大逆罪

“造妖書妖言”罪

貪墨罪 強盜罪

竊盜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權

債與契約

婚姻法

繼承法

禁榷律法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二、訴訟審判制度

(一)訴訟制度

(二)審判制度

法官責任

證據制度

審判制度 第二節

遼金法制概況

一、遼代的立法概況及特點

二、金代的立法概況及特點 第三節

元代法律制度

一、元代的立法概況

(一)主要法律

《至元新格》

《風憲宏綱》

《大元通制》 《元典章》

《至正條格》

(二)法律的基本形式 條格

斷例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內容特點

(一)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的民族差別

(三)維護僧侶特權和農業人制殘余

(四)特殊的刑罰制度

三、元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的特點 思考題

1、簡答宋代的立法思想。

2、宋代“以敕代律”、“引例破法”的原因及后果。

3、簡述折杖法的主要內容。

4、略論宋代的法官選拔。

5、簡述宋代的“翻異別勘”制度。

6、略論《元典章》。 學習文獻

《宋刑統》竇儀等撰

吳產翊如點校

中華書局1984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明朝初年法制的指導思想,明朝的立法活動及其沿革,明代刑罰制度,民商立法的發展變化,明代的司法制度特點。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明初的立法思想及大明律的修訂,《明大誥》與《明會典》的結構特點,明代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明代民商立法的發展變化,明代司法機構的變化與“廠衛”和“會審”制度。難點在于明朝法制對于前朝法律的繼承與發展所表現出來的聯系與比較上。

知識結構:明代的立法概況,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司法制度。

創新能力的培養:明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后期封建社會繼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朝代,通過明代法律制度的內容,以了解明朝法制對于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影響。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內容與過程

第一節

明代的立法概況

一、立法思想

禮法結合

明刑弼教

刑亂國用重典

二、立法概況與法律形式

《大明律》

《大明令》

《大誥》

《問刑條例》

《大明會典》 第二節

行政法律

一、內閣與六部

內閣及其權限

六部機構設置

二、通政使司和廷議制度 通政使司

廷議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縣制度 省

四、官吏的管理

科舉與選官

考核與致仕 第三節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則

等級不平等原則

法定罪刑與有限類推并存原則 連帶責任原則

二、刑罰制度的變化

凌遲

充軍

遷徙

枷號

刺字

廷杖

三、主要罪名

侵犯皇權罪

危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財產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職務上的犯罪 第四節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規

土地所有權的形成

土地買賣形式和租佃制 土有所有權的變更

婚姻與繼承

二、經濟法規

賦役制度

專賣制度

礦冶制度

海外貿易制度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廠”“衛”特務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嚴厲制裁誣告行為

嚴禁越訴

軍官軍人訴訟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機構管轄

三、審判制度

逐級復審制度

會審制度 思考題

1、簡述明初立法的指導思想。

2、簡述《大明律》和《明大浩》的主要內容。

3、試述明太祖朱元璋對贓吏的懲治。

地域管轄強調

以民間半官方組織調解“息訟”

4、論明律“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

5、簡述明代的司法機構。 學習文獻

《唐明律合編》薛允升撰

上海商務印書館1922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掌握清朝法制的發展概況和主要內容:了解清朝法制的時代特點,以及清朝統治者法制指導思想的時代特性。

重點難點:重點主要掌握清代“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大清律例》的制定與清代主要立法,清代的律例關系,清代的少數民族地區立法,清代法律內容的發展,清律對旗人特權的法律保護,以及清代的司法機構與會審制度的發展,難點在于清朝法制的朝代特點的把握上。

知識結構:明代的立法概況,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清朝是中國傳統法制走向解體的時期,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使學生認識清朝法制的時代特點,進而認識固步自封,因循守舊必然落后,只有不斷革新圖強,才能趕上世界浩浩蕩蕩潮流的道理。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清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參漢酌金”的立法思想

“詳譯明律,參與國制”的指導思想

二、立法概況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從《刑部現行則例》到《大清律例》 清朝的律例關系

《大清會典》的制定

少數民族法規的制定 第二節

行政法律

一、行政組織的法律制度

內閣

軍機處

總理衙門

六部、寺、院、監、府等機構

二、職守管理的法律制度

官吏的選拔

官吏的考核

官吏的監督 第三節

刑事法律

一、刑罰制度

除“五刑”以外,仍存在多種刑罰方法。遷徙、充軍、發遣、梟首、凌遲、刺字、枷號、戮尸暫監候與絞監候。

二、主要罪名

侵犯皇權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

侵犯人身權的罪名

侵犯財產權的罪名 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罪名

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

第四節

民事法律

一、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二、債權的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與繼承的法律制度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機關

中央三法司

地方司法機構

特別司法機構

二、清代會審制度的發展 九卿會審

秋審和朝審

熱審 思考題

1、簡述清代立法的指導思想。

2、簡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其特點。

3、簡答清朝職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4、說明清朝少數民族立法及其意義。

5、試述清朝會審制度的發展。 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葉孝信主編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學習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末“預備立憲”的性質及過程;了解清末新政時期修訂法律活動的內容,了解領事裁判權及司法制度的變化。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清末法律變遷的社會背景,預備立憲法活動及憲法文件,各部門法的修訂,修律的特點和影響,以及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難點于清末法律制度變革的社會背景的理解。

知識結構:清末法制變革概況,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

創新能力的培養:使學生通過清末變法修律內容、實質的學習,認識中國近代法律制度極不平坦的道路,更加珍惜改革開放以來不易的法律制度環境。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第一節

清末法律變革概況

一、清末變法的社會背景

二、變法修律的立法活動

三、變法的指導思想及主要特點

變法的指導思想、變法修律的特點

變法修律的影響 第二節

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一、清末的“預備立憲”與憲法文件

主要活動

《欽定憲法大綱》與《十九信條》

二、“官制改革”與行政法的制定 官制改革

行政法的制定

三、清末刑律的修訂

《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關于“禮法之爭”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訂

《大清民律草案》

清末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

一、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標志 領事裁判權

會審公廨

二、司法機關的調整與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司法機構的調整

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思考題

1、簡述清末變法修律的社會背景。

2、簡評清末預備立憲的主要活動及憲法文件。

3、簡述清末修律的指導思想。

4、清末修律中的禮法之爭簡評。

5、評述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

6、評述清末司法改革。

關于“暫行章程”

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和立法思想與主要立法活動及其內容,以及臨時政府的司法制度。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孫中山“三民主義”立法思想和“五權憲法”理論,《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主要內容和特點,《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基本內容和歷史地位,以及臨時政府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難點在于孫中山五權憲法性質及其權能分治理論的理解。

知識結構:臨時政府的立法概況,臨時政府的司法制度。

創新能力的培養: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等法令的學習,認識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制度的進步性及局限性,從而總結出有益的經驗及教訓。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主要的立法思想

“三民主義”的立法指導思想

“五權憲法”與“權能分治”理論

二、主要立法活動

憲法性文件

其他法律法規 第二節

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

普通司法機關

軍事司法機關

一、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禁止刑訊、體罰

審判公開及陪審制 司法獨立

律師與法官考試制度 思考題

1、簡述南京臨時政府主要的立法思想。

2、《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3、試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性質、基本內容和歷史地位。

4、試述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學習文獻

《辛亥革命資料》中國史學會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會1957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十二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十四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會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十三章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 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北洋政府制憲活動的內容與特點,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點。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北洋政府憲政立法的性質和主要內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點,北洋政府的司法機構和特點。難點在于北洋政府法制性質的掌握。

知識結構:立法概況及立法的主要內容,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培養學生認識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封建性,買辦性的特點,使學生深刻理解當代民主制度的真正理念。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和立法的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想及原則

沿襲清末立法

粉飾專制獨裁統治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二、主要內容

(一)憲法性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約法》

(二)部門法律的修訂

法律原則與特點

行政法律的修訂 刑事法律的修訂

民商法律的修訂 訴訟法律的修訂

軍事刑法與軍人訴訟 第二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普通法院組織

兼理司法法院 特別法院

平政院

二、訴訟審判制度

運用判例和解釋例

四級三審制

縣知事兼理司法 軍事審判取代普通審制

思考題

1、簡述北洋政府“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的主要特點。

2、簡評“袁記法法”。

3、簡述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4、簡述北洋政府的司法機構。 學習文獻

《中華法制史》

第十三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

第十五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十四章

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體制及原則,掌握“六法全書”的法律體系及其主要內容;了解南京國民政府司法機構的組織。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體制與“六法全書”體系,《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要內容與特點,行政法律的基本內容,民商法及其編制特色,刑事立法的基本內容,司法機構及司法活動的特點。難點在立法體制的理解。

知識結構:

立法概況

主要法律內容

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培養學生進行深入分析這一時期的法律內容在什么方面大量吸取西方國家的立法精神,哪些地方則又保留許多封建的法律傳統。

教學方法:講授及提示性教學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立法概況

立法體制

立法體系

立法階段 第二節

主要法律內容

一、憲法

《訓政綱領》

《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

二、行政法

《國民政府組織法》

單行法規

三、民法

編制體例

民法結構及內容

四、刑法及其關系法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新刑法》

特別刑事法規

五、民事訴訟法

立法概況

內容特點

六、刑事訴訟法 立法概況

內容特點 第三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普通法院系統

特種刑事法庭 兼理軍法司法院

二、普通法院訴訟審判制度

三級三審制

公開審判制

陪審與辯護制 審檢分署制

三、特務機構及其活動 主要組織

活動特點 思考題

1、簡述國民黨的立法體制。

2、何謂“六法全書”?

3、簡述《中華民國憲法》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4、簡述南京國民政府的民法內容。

5、簡述南京國民政府刑事法律的內容及其特點。

6、簡述南京國民政府普通法院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內容。 學習文獻

《近代中國法制演變研究》

羅志淵著

正中華書局

《中國法制史》第十四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十六章

葉孝信主編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義時期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人民民主革命各歷史時期人民民主政權法制和發展概況;認識革命根據地法治的經驗教訓及重要歷史意義。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內容、特點及意義,《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與《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的主要內容,根據地時期的婚姻、繼承立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意義。根據地時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意義,“五四指示”和《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根據地時期司法機構的發展變化與訴訟,調解制度的主要內容,難點主要表現在這一時期各方面政策的發展變化上。

創新精神的培養:通過掌握革命根據地法制的發展概況,總結經驗,深刻認識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曲折性,培養學生建立起為現代法制建設而努力奮斗的信念。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與內容

第一節

工農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一、憲法性文件和政權組織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蘇區的政權組織

二、土地法規的制定

土地法的三個發展階段主要內容和意義

三、刑事立法法

立法概況與立法原則

犯罪種類

刑罰制度

四、勞動立法

五、婚姻立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的制定

婚姻的主要內容

婚姻法的意義

六、司法制度

司法體制

審判原則

審級制度 第二節

抗日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一、憲法性文件和政權組織

《施政綱領》和《人權條例》的制定及意義

二、土地立法

主要土地法規

主要內容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則的發展

刑法主要內容

四、婚姻立法

主要婚姻立法

主要內容

五、勞動立法

主要法規

主要內容

六、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

訴訟與審判制度

第三節

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法律制度

一、憲法性文件和民主政權的建設 憲法性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的成立

二、“五四指示”和《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分開“五四指示”的指定 《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

三、刑事立法

犯罪種類

主要任務及原則

刑罰制度的變化

四、經濟立法

五、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的建立

法制原則 思考題

1、《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內容、特點及意義。

2、《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與《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的主要內容。

3、根據地時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意義。

4、《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

5、馬錫王審判方式與人民調解制度的主要內容。 學習文獻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

韓延龍,常兆儒編

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1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十五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十七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范文第5篇

管理能力,領導能力,授權能力,駕馭全局能力;對研究的深刻理解;與他人合作和協作能力;對流程與組織系統的關注;引進資源的能力;兒科臨床經驗與技能,做事認真踏實;對人友好;行事果斷。 一名優秀的兒科醫生應該具備哪些素質:

1、首先要細心,兒童交流方式不同于成人,尤其是新生兒,更多信息需要通過觀察來捕捉;

2、要有耐心,最好穩重、安靜的性格,外向型人格不適合做兒科,即便做了也很難優秀;

3、要有恒心,做兒科是項高尚的職業,也比較有發展前途,關鍵是能否忍受得住時間和氛圍的煎熬;

4、要淡泊名利,兒科不同于其他??朴绕涫峭饪?,在收入上很難短時間內達到預期,因此學生期間長期擔任班級、學校職務者最好不要考慮。 具備了兒科研究中心主任醫師應具備的重要素質人可以去做兒科研究中心的主任。

具備一名優秀的兒科醫生應該具備素質的人,可以去做兒科醫生。

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范文第6篇

對外開放格局(沿海、沿江、沿邊和內陸地區相結合的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

(1)1992年以前:第一階段(開放格局:“點”——“線”——“面” )

率先開放五個經濟特區;繼而開放14個沿海港口城市;隨之開放3個三角洲和2個半島

(2)1992年以后(開放格局:全方位 )

開放陸地邊境城市;開放沿江和內陸省會城市;西部大開發和西部地區的對外開放。

對外貿易依存度(對外開放度):一個國家或地區在某時期內其對外貿易額和該國的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值。

WTO基本原則:自由貿易、公平貿易、政策統一性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優惠原則

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含義:各成員國在國際貿易多邊談判中要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相互開放市場和減讓關稅,推動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和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復關原則:以恢復方式重返而非加入;中政府以關稅減讓為承諾條件;中以發展中國家身份恢復在GATT中的締約方地位。

入世原則:中以發展中國家地位加入;以“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為基礎;承擔與自己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義務。

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在該國國民經濟總體發展戰略的指導下,在一個比較長的歷史時期內,有關對外貿易發展的全局性決策和長期性規劃。(全局性、整體性、穩定性)

制定上述戰略原則思想:.原則:增強國家綜合國力;考慮國情;科學性嚴肅性。思想:堅持對外開放政策;堅持自力更生方針;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既符合國情又國際貿易規范。

大經貿戰略:含義:實行以進出口貿易為基礎,商品、資金、技術、服務相互滲透、協調發展,外經貿、生產、科技、金融等部門共同參與的經貿發展戰略。內容:擴大開放、加快融合、轉變功能。目標:適度超前增長;集約化發展;實行市場多元化;地區分工合理化;促進融合,實現良性循環。政策措施: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樹立“大經貿”意識 ;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完善外貿宏觀調控體系;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創造更好的外部環境;貿、工、農、技、銀密切結合,加快技術進步和出口產業升級步伐,增強主導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中國貨物進出口商品結構:出:1986年紡織品和服裝取代石油成為中第一出口產品,標志中擺脫以資源為主出口結構。1995年機電產品超過紡織品服裝成為最大類出口產品,標志出口商品結構又一次升級。進:初級資源性商品進口逐年增加;以信息、通信類產品為主的高新技術產品進口高速增長;2004年中從農產品凈出口國變為凈進口國。

貨物貿易出口戰略措施:為了達到預期的發展目標與規劃,必須采取的重要戰略措施,即出口商品戰略、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以質取勝出口戰略。

出口商品戰略:指一國為達到預定的出口戰略目標,根據本國的國情、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和國際市場的需要,對出口商品的構成所做的戰略性安排。

市場多元化戰略:以亞太市場為重點,以周邊國家為支撐,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市場合理分布的戰略。具:繼續鞏固發展西方發達國家、港澳臺地區、特亞非拉第三世界國家市場;發展與轉型經濟和周邊國家的出口市場。目標:努力改變我國進出口貿易過于集中在少數國家和地區局面、開拓新銷售渠道、以貨物貿易帶動服務與技術出口。措施:政府加強引導和調控、積極組建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以開拓新市場、利用對外直接投資的形式帶動對新市場的出口、運用靈活的貿易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以質取勝:提高出口商品的質量和信譽、不斷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推行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質量管理體系、努力開發名牌出口產品。(使外貿走高質量、多品種、高效益、高創匯道路)

科技興貿戰略: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創新為動力,加強政府的服務保障作用,建立和完善企業,提高產品出口競爭力的政策環境,提高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持續發展能力和傳統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增強國際競爭力。

服務貿易壁壘:一國政府制定并采取的阻礙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的措施,包括政策和法律。

形式:(產品、資本、人員、信息)移動壁壘,經營權限的限制。

發展服貿對國民經濟意義:提升中產業國際競爭力;解決國內就業;為外資創更好環境。 中服務市場開放原則:堅持以中國的現實國情為出發點、逐步開放原則。

技術引進形式:許可證貿易:指技術的許可方將其交易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許可協議或合同的形式轉讓給技術的被許可方,并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報酬的貿易方式。(許可貿易標的: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版權、計算機軟件。)工程承包。顧問咨詢。合作生產。技術服務與協助。BOT方式:即建設--經營--轉讓,指項目承包公司、咨詢公司、金融機構、制造商、建筑公司等聯合與東道國政府簽訂特許協議,建設某個項目,并在項目竣工后經營一定時期,通常為15-20年,期限屆滿將該項目轉讓給東道國。

我國技術引進基本方針:引進適用軟件技術、進口關鍵設備、避免重復引進、引進后要加以消化、吸收和創新。

我國技術引進意義:有利于 國民經濟快速發展,提高我國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培養現代化人才,繁榮國內市場。

我國技術出口特點:發展速度快、技術含量不斷提高、成套設備出口向大型化發展,市場多元化發展。意義: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進一步促進技術開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和商品化,帶動成套設備、產品和服務的出口,推動國內產業結構升級,為發展中國家技術升級做出了貢獻。

外債規模取決于一國有效地吸收外資的能力和償還本息的能力,即首先要考慮清償能力。 外債規模指標:外債清償比率(償還能力)本因借用外債而還本付息的總額與本商品及勞務出口收匯之比。(15%;20%;25%)。負債率(償債潛力)在一定時期內外債余額占該時期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20%)債務率(對外債總余額的承受能力)指年末外債余額與當年外匯收入之比。(100%)其它:外債規模與一國總投資之比,不超過5-10%;外債增長速度與國民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小于1;短期債務在全部外債中所占比率不超過25%。

我國利用外資基本政策:積極合理有效,主要包括在外資結構、投向,外債規模,投資環境,經濟效益方面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我國利用國外直接投資方式: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開發。 我國利用國外間接投資方式:借用國外貸款、發行境外債券和股票。

外商其他投資:國際金融租賃+補償貿易+對外加工裝配。

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狀況和特點:(在規模、行業結構、區位結構等缺乏整體上的戰略考慮)對外直接投資總體規模偏小,投資項目的技術含量不高,企業對外投資地區結構不盡合理,企業對外投資的效益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利用外資意義:彌補我國經濟建設資金的不足,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生產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和擴大勞動就業;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有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

中國對外貿易行政管理演變:計劃經濟時期的國家統制貿易管理(1949-1978);以市場經濟為取向的對外貿易管理(1979-2000);加入WTO后按國際貿易規則的對外貿易管理(2001--)。 我國的行政管理手段:對外貿易計劃管理、配額許可證管理、外貿經營權許可管理、對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對出口商品商標的協調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原產地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

中國對外貿易管理主要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杠桿、行政干預。

加強對外貿易管理必要性 :保證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配合對外貿易體制改革、協調和發展國家經貿關系、合理調節進出口商品結構、提高對外貿易經濟效益。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一證一關、一批一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目錄項下的商品進出口,必須從國家制定的機關領取進出口許可證,沒有許可證一律不準進口或者出口。

實行許可證制度商品范圍:進:實行指定進口產品,保護國內幼稚工業產品,保護知識產權產品,遵守國際公約,保護人類安全的產品;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出:與有關國家政府達成數量限制協議的、為保證國內市場需要而實行計劃配額的、為對某些國家維持有序出口而制定主動配額、重要商品、特殊商品。

匯率:即匯價,指兩國貨幣之間的交換比率或比價,也就是用一國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另一國貨幣單位的價格。(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

匯率制度:官定匯率、市場匯率和混合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演變:

改革開放以前:1949—1952年,單一官定浮動匯率,鼓勵出口,兼顧進口,照顧僑匯;1953—1972年,固定匯率制;1973—1980年,盯住一籃子貨幣的計值方法或根據管理需要進行不定期的調整,但仍堅持人民幣匯價水平基本穩定的方針。

改革開放初期:1981—1984年 采取人民幣官方匯率與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的雙重匯率;1985—1993年,官方平價外匯和調劑市場議價外匯并存的人民幣匯率雙軌制;1994—1997 進行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7—2005 實際上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2005---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海關:國家進出口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通過法律、法規對進出口國境的貨物、運輸工具、貨幣、金銀、證券及旅客行李進行監督檢查、征收關稅并執行查禁走私任務。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海關基本職責(方針:依法行政,為國把關,從嚴治關)貨運監管:原則:所有進出境貨物和運輸工具必須在設關地進出境;程序:申報、查驗、征稅、放行。征收關稅。查禁走私。編制海關統計。保護知識產權。

關稅種類:正常關稅:根據進出口稅則征收的關稅.進口稅 、出口稅、過境稅。 關稅征收方法:從價稅、從量稅 、 混合稅 、選擇稅

保稅區(一般保稅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我國借鑒國際自由貿易區做法,設立在過境以內、關境以外,實行封閉式隔離管理的對外開放的特殊經濟區;外商的轉口貨物進入這一地區可以暫時不繳納關稅,可以儲存、分類、包裝;進出口自由、貿易自由、外匯兌換自由、人員進出自由。

出口加工區:經國家批準設立,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必須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和有效的監控系統;海關在加工區內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并依照相關法律對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進行24小時監管制度。全封閉、卡口管理

中國古代貿易與絲綢之路:

從西漢張騫通西域到鴉片戰爭前的封建社會階段:

始于秦漢:絲綢之路;興于唐宋:陸路貿易、海路貿易;終于明清:鄭和下西洋 秦漢時期(出口阿拉伯帝國、朝鮮、印度、日本)

西漢--古羅馬帝國(大秦)--印度--(海路)西漢

唐 陸上絲綢之路:陸路(為主)絲綢之路:驛館,“過所制度”;海路:兩條航線 絲織品。陸路:安西、北庭都護府;海路:市舶使。伊朗、阿拉伯等

宋絲織品、瓷器等市舶司(專職機構):頒發“公憑”、征實物稅、處置舶貨 。 日本、朝鮮、南洋各國、印度、阿拉伯帝國、波斯等50多個國家

明:增設云南“市舶司”, 鄭和下西洋、36國, 最大的海上貿易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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