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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匯率制度研究論文范文

2024-02-03

我國匯率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金磚國家雖然都是新興經濟體國家中的佼佼者,各國在經濟金融發展以及貿易發展上有一定相似之處,而且各國在選擇匯率制度上都有一定相同的地方。通過比較金磚國家之間匯率制度選擇的不同,以及實施新匯率制度之后的表現不同。我們可以發現匯率制度的選擇充分說明了匯率制度不存在優劣之分,只有適合與否之別。

【關鍵詞】金磚國家 匯率制度 比較

引言

新興經濟體中表現最為突出的五個國家——中國、俄羅斯、印度、巴西、南非,被英國《經濟學家》分為新興經濟體中的第一梯隊。前四個國家是傳統意義上的“金磚四國”(BRIC),分別引用了這些國家的英文首字母。南非加入后,其英文簡稱變為了“BRICS”并改稱為“金磚國家”。金磚國家在近幾年中的經濟發展是有目共睹的。作為新興經濟體中的佼佼者,在許多方面都有相似情況的金磚國家在匯率制度的演變過程上是否有相同點?或者是不同點?而這些共性與個性又能給我國今后的匯率制度的改革帶來何種經驗與教訓呢?我們又能得到那些啟示與思考呢?

一、金磚國家匯率制度的演變過程

俄羅斯匯率制度演變過程大致可以總結為,1992年,俄羅斯政府通過了《俄羅斯聯邦經濟政策備忘錄》,自此俄羅斯經歷了三個階段的匯率改革之路。第一階段:1992年到1994年,自由浮動匯率制。第二階段:1995年到1998年,匯率目標區制度——“外匯走廊”。第三階段:1998年至今——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印度匯率制度演變過程大致可以總結為,1950年-1973年,印度政府實行的是釘住英鎊的匯率制度。直至1983年,印度政府將匯率制度再次變換為釘住一籃子貨幣。于1994年8月,印度方面接受IMF的第八條款,盧比正是在經常項目上能夠自由兌換。2008年,印度將匯率制度從原先的獨立浮動更改為浮動。

巴西匯率制度演變過程大致可以總結為,自1967到1990年以來,巴西采用的是爬行釘住美元的小幅貶值匯率制度。巴西政府于1994年開始實行新的雷亞爾對美元釘住的匯率制度。2008年,巴西政府將匯率制度從獨立浮動更改為浮動。

南非匯率制度演變過程大致可以總結為,1961年2月,南非貨幣單位改為南非蘭特,新貨幣單位兌黃金的平價定為原南非英鎊的50%。1993年3月南非廢除“金融蘭特”,同時也用單一匯率取代了1984年建立的雙重匯率系統。

中國匯率制度演變過程大致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重要階段:第一,1979~1994年從爬行釘住制向管理浮動制的轉換;第二,1994~2005年從管理浮動制向實質上的釘住制的轉換;第三,2005年至今的管理浮動制。

二、金磚國家匯率制度相同點分析

金磚國家在匯率制度的變遷過程上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旧厦總€國家經歷了由釘住一種貨幣的匯率政策改變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我認為金磚國家之所以會有較為相似的匯率制度演變過程是有三個原因。其一,國家內部需要。金磚國家作為新興經濟體國家中發展最為迅猛的幾個國家,其內部經濟發展需要有更加靈活,更加符合市場規律的匯率來保駕護航。無論是企業的進出口業務,還是國家外匯儲備管理項目都需要一種更為貼近市場的匯率制度來管理國家的匯率變化。因此,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能夠很好地起到從單一的釘住某種貨幣的匯率制度到自由浮動匯率制度發展中的橋梁作用。其二,國際經濟形勢需要。拿我國匯率制度變化的原因舉例子。我國在05年之前都是實行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因此,匯率在這段時間內變化并不明顯,而過低的匯率使得我國出口不斷增長。但是,對如美國一些一直與我國有外貿交易的國家卻比較不利。因此,美國會一直質疑我國在操縱匯率以擴大貿易。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正好解決了這一問題。更加靈活的匯率變化使得操縱匯率一說并不能站住腳跟。其三,這也是金融全球化的需要。匯率制度的變更在一定程度上是隨著世界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而變化的?,F如今世界金融已不斷地在實現全球化,而一個更加貼近市場需要的匯率是全球化所需要的。而作為新興經濟體國家中的表率,金磚國家在匯率制度問題需要走在前列。因此,從單一的釘住某種貨幣的匯率制度轉變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是必然的。

三、金磚國家匯率制度不同點分析

金磚國家在匯率制度的選擇上也有不同之處。第一,匯率制度轉換時的背景和動機有所不同。俄羅斯和中國都是由于內部經濟失衡,需要謀求更加合理的匯率制度體系;印度則是因為國內嚴重的財政赤字而需要開放資本賬戶;巴西則是因為面臨著嚴重的通貨膨脹危機;而南非則是因為內部政治因素。第二,金磚國家匯率制度的一些具體內容不盡相同。從大的方面來說,巴西是選擇完全自由的浮動匯率制度,而其他四個國家均是采用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雖然,其他四個國家的匯率制度都是一樣的,但是細分到一些細節則也是不相同的。印度采取通脹目標制,主要控制國內通貨膨脹;中國則主要是維持與美元匯率的穩定。第三,金磚國家在匯率更改之后的表現也各不相同。金磚國家在更改匯率制度的主動性上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被迫型的,如俄羅斯,巴西和南非。另一類則是中國,印度這種,主動改變型的。

四、結論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簡單得出以下結論。首先,金磚國家雖然都是新興經濟體國家中的佼佼者,各國在經濟金融發展以及貿易發展上有一定相似之處,而且各國在選擇匯率制度上都有一定相同的地方。但是,經過分析之后不難發現,金磚國家雖然在匯率政策的決定與實施上有相同點,而不同之處也是非常明顯的。因此,一國的匯率制度的選擇、變更、實施是要具體根據,第一,國家的經濟結構特征;第二,國家的貿易結構;第三,國際環境以及國家內部政策。因此,通過比較金磚國家之間匯率制度選擇的不同,以及實施新匯率制度之后的表現不同。我們可以發現匯率制度的選擇充分說明了匯率制度不存在優劣之分,只有適合與否之別,一國要結合實際經濟情況選擇合意的匯率制度。

綜上所述,通過對金磚國家匯率制度的演變過程的比較,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在匯率制度改革上的經驗與教訓,從而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國的匯率制度。一方面,我國今后匯率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更加自由化,更加貼近市場。在人民幣國際化的過程中,匯率的市場化是必不可少的步驟。另一方面,央行對人民幣匯率的干預力度與頻率需要得到有效的控制。對匯率的適度干預必須保證,但過大幅度或是過于頻繁的干預都會導致匯率發生更大幅度的變動。人民幣匯率波動具有杠桿性和長期影響性,因此每一次實施的匯率干預都會產生較為深遠的影響,必須謹慎為之。

作者簡介:強超廷(1989-),男,漢族,上海人,現就讀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金融管理學院,研究方向:金融學。

我國匯率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內容提要:匯率制度安排對國內經濟發展和國際間貿易收支具有重要影響作用。本文從社會福利效應的角度出發,基于損失函數構建匯率制度選擇模型,根據不同的政策目標對我國中短期的匯率制度選擇進行判定。研究發現:當政策目標為產出穩定時,浮動匯率制度與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相比較,釘住匯率制度可信并且可以持續的情況下,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可以減少國內產出的波動,與單一釘住美元相比,釘住貨幣籃子的匯率制度可以更大程度地減少國內產出的波動;當政策目標為匯率穩定時,最優的匯率制度是單一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結合我國目前貿易和金融市場的狀況,適合維持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

關鍵詞:人民幣匯率制度;政策目標;福利;損失函數

匯率制度的選擇是實現內外均衡及經濟發展目標的重要影響因素,隨著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崛起和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的進一步推進,特別是將人民幣納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特別提款權籃子的歷史性事件,人民幣匯率制度選擇問題越來越受到理論研究的關注。

Frankel(1999)曾說過“沒有任何一種匯率制度適合所有國家或一個國家的所有時期,制度的選擇應該取決于各國具體的特征”。對于匯率制度來說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不同國家不同時期不同經濟情況都會影響匯率制度的選擇。目前我國的匯率制度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一個國家的匯率制度是動態、不斷變化的,關于我國最適宜匯率制度的討論一直持續,主要觀點有以下三種: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參考一籃子匯率制度和完全浮動的匯率制度。

從社會福利效應的視角,一個國家最優的匯率制度就是在特定的政策目標下,使社會福利損失最小。由于傳統的研究框架難以將居民的福利因素考慮在內,并且需要相對復雜的理論模型,因此這方面的研究文獻較少。本文借助吉野、加特和鈴木(Yoshino,Kaji,Suzuki)2004年的理論模型,對不同的政策目標下的不同匯率制度的損失函數進行比較,即在國內產出穩定和匯率穩定的政策目標下,通過各類匯率制度對應的損失函數的大小比較,找出適合我國的匯率制度。

一、制度選擇模型

假設模型中共有三個國家,中國(不含港、澳、臺市場)、美國、日本;中國的經濟波動無法對美國和日本經濟產生影響,美元兌日元的匯率對中國來說是外生變量;國內有五個市場和三個部門,五個市場分別是國內貨幣市場、國內債券市場、美元資產市場、日元資產市場和國內商品及服務市場,三個部門分別是政府部門、私人部門和貿易部門;為了方便計量,所有變量(除利率外)均為原始變量的自然對數形式;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日元對美元匯率及人民幣對日元匯率可以表示為e2=e1+e3;假設日元資產與美元資產之間可以完全替代,人民幣資產與美元資產以及人民幣資產和日元資產之間均不能完全替代。如此假設之后,市場上會存在以下幾個均衡條件。

1.國內貨幣市場均衡條件

m-p=-ε1r-ε2(r1+e1*-e1)-ε3(r2+e2*-e2)+ε4y+ε5(w-p)(1)

等式左邊代表貨幣供給,右邊代表貨幣需求。貨幣需求取決于國內利率r,美元資產收益的本幣預期值(r1+e1*-e1)和日元資產收益的本幣預期值(r2+e2*-e2),國內產出y和實際資產(w-p)。

由于美元資產和日元資產是完全替代的,利率平價條件r1=(r2+e3*-e3),將其帶入國內貨幣市場均衡條件可得:

m-p=-ε1r-(ε2+ε3)(r1+e1*-e1)+ε4y+ε5(w-p)(2)

2.國內債券市場均衡條件

bg-p=bc+β1r-β2(r1+e1*-e1)-β3(r2+e2*-e2)+β4y+β5(w-p)+β6△e1+β7△e2(3)

等式左邊表示國內債券的實際供給,等式右邊表示國內債券的實際需求①。國內債券需求僅由中央銀行持有的本國債券、本國利率、美元資產和日元資產的利率、國內產出、實際資產存量以及持有美元資產和日元資產的匯率風險決定。將利率平價條件代人上式可得國內債券市場的最終均衡條件:

bg-p=bc+β1r-(β2+β3)(r1+e1*-e1)+β4y+β5(w-p)+β6△e1+β7△e2(4)

3.國外債券市場均衡條件

$f+¥f=$g-η1r+η2(r1+e1*-e1)-η3(r2+e2*-e2)-η4△e1+¥g-j1r-j2(r1+e1*-e1)+j3(r2+e2*-e2)-j4△e2+y(η5+j5)+(η6+j6)(w-p)(5)

等式左邊表示美元資產和日元資產的供給,等式右邊表示對美元資產和日元資產的需求。美元和日元資產的需求取決于政府部門持有的美元資產和日元資產、持有美元資產和日元資產的收益、匯率風險、國內利率、國內產出和實際資產存量等。將利率平價條件代入式(5)可得出國外債券市場的均衡條件:

$f+¥f=$g-η1r+η2+η3(r1+e1*-e1)-η4△e1+¥g-j1r-(j2-j3)(r1+e1*-e1)-j4△e2+y(η5+j5)+(η6+j6)(w-p)(6)

4.商品和服務市場均衡條件

y=γ1y-γ2r+γ3g+γ4(e1+p1-p)+γ5y1-γ6y+γ7△e1+(r1+e1+$f)+γ8(e2+p2-p)+γ9y2-γ10y+γ11△e2+(r2+e2+¥f)(7)

商品和服務市場均衡即IS曲線,國內消費取決于國內產出y,投資決于利率r。凈出口取決于人民幣兌美元的實際匯率(e1+p1-p),人民幣對日元實際匯率(e2+p2-p),美國的國內產出y1,日本的國內產出y2,本國的產出y,匯率風險△e1、△e2和政府支出g。(r1+e1+$f)和(r2+e2+¥f)是用人民幣表示的美元債券和日元債券的利息收入。方程(2)、(4)和(6)中出現的國內私人部門持有的資產定義為:

w=hp+bp+α1e1+$p+α2e2+¥p(8)

方程(8)表示的是資產市場的瓦爾拉斯法則,以上均衡方程是兩兩獨立。為了以上模型簡化,將國內貨幣市場均衡的條件省略,其他方程組中包含三個變量,國內產出y和國內利率r是內生變量,第三個變量則取決于所處的匯率制度。

浮動匯率制度下,第三個變量為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e1;在釘住美元或是釘住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下,第三個變量為以美元計價的外匯儲備②,即國內貨幣供給m。在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下,央行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以保持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保持在一個固定的水平,根據美元對日元匯率,可確定人民幣對日元匯率;在釘住貨幣籃子的匯率制度下,央行干預外匯市場的目的是為了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日元對美元匯率為外生變量時,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日元匯率同比例變動,此時央行需要根據日元對美元變動對人民幣對美元匯率進行干預,以保證人民幣對貨幣籃子的匯率相對穩定。

二、模型的簡化形式

1.浮動匯率制度下的模型

如果中國實行浮動的匯率制度,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e1對于模型來說為內生變量,貨幣當局持有的美元存量就是外生變量,此時,三個內生變量e1,y,r的簡化型為:

(1-γ1+γ6+γ10)γ2-(γ4+γ8+2)β4β1(β2+β3+2β5)η5+j5-(η1+j1)(-η2+j2)+(-j3+η3)+2(η6+j6)(y-)(r-)(e1-e2)

=1γ7(1+γ8)0-β6(-β3-β5)0η4(-η3+j3)-(η6+j6)000β210(-η2+j2)0-1γ11-β7j4(g-)(△e1-△1)(e3-3)(e1*-1*)(bg-g)($g-$-g)(△e2-△2)(9)

其中,,表示長期均衡值。為了簡化分析方程可將(9)進一步表示為:

YyYrYe1ByBrBe1FyFrFe1(y-)(r-)(e1-e2)=YgY△e1Ye30B△e1Be30F△e1Fe3000Be1*11Fe1*0-1Y△e2B△e2F△e2(g-)(△e1-△1)(e3-3)(e1*-1*)(bg-g)($g-$-g)(△e2-△2)(10)

式(10)等號左邊系數矩陣行列式的值為Me,Me<0。

2.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的模型

在單一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以保證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穩定。中央銀行持有的外匯儲備成為內生變量,外匯儲備根據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而變化。此時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成為外生變量。單一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模型如下:

YyYr0ByBr0FyFr1(y-)(r-)($g-$-g)=YgY△e1Ye30B△e1Be30F△e1Fe300Ye1Be1*1Be1Fe1*0Fe1Y△e2B△e2F△e2(g-)(△e1-△1)(e3-3)(e1*-1*)(bg-g)(e1-1)(△e2-△2)(11)

令方程(11)等號左邊系數矩陣行列式值為M$,M$>0。

3.釘住貨幣籃子匯率制度下的模型

在釘住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匯率是籃子中各貨幣兌人民幣匯率的加權平均,貨幣籃子的值可以表示為:

α=ve1+(1-v)e2,0v1(12)

并且根據e2=e1+e3,可得出以下關系:

e1=α-(1-v)e3;e2=α+ve3

當貨幣籃子的值保持α不變時,方程(12)的含義為: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人民幣對日元匯率以及日元對美元匯率有一一對應的關系,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人民幣對日元匯率變動方向相反,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人民幣對日元匯率都是內生變量,是由日元對美元匯率的變化決定的。

中央銀行的政策目標是在日元對美元匯率這這一外生的條件變化時保持貨幣籃子值α的穩定。如果日元對美元匯率固定,那么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人民幣對日元匯率也必須保持固定;如果日元對美元匯率發生變動,那么中央銀行行使干預手段,對人民幣對美元或人民幣對日元匯率進行干預,使得貨幣籃子的值保持穩定。顯然,在釘住貨幣籃子的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仍然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這和單一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的情況類似,在釘住貨幣籃子的匯率制度下,外匯儲備是也內生變量。釘住貨幣籃子匯率制度下模型的簡化型為:

YyYr0ByBr0FyFr1(y-)(r-)($g-$-g)=YgY△e1Ye3-(1-v)0B△e1Be3-(1-v)0F△e1Fe3-(1-v)Ye100Be1Be1*1Fe1Fe1*0Y△e2B△e2F△e2(g-)(△e1-△1)(e3-3)(e1*-1*)(bg-g)(e1-1)(△e2-△2)(13)

令方程等號左邊系數矩陣行列式值為M$,M$>0。

三、基于損失函數的最優制度選擇

一國政府在制定匯率制度時要根據不同的政策目標做出決策,通常是以經濟發展和匯率的相對穩定為目標;不同的政策目標下,能夠使社會損失函數最小化的匯率制度為最優匯率制度。以上部分我們分別討論了浮動匯率制度、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和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方程式,下面將比較在不同的政策目標之下,不同的匯率制度所對應的損失函數的大小,以此來判定制度的選擇。

(一)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

在分析損失函數之前,應先對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來源做出判斷,一般來說,匯率波動對國內產出的影響大致有以下幾種:

A.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直接效應;

B.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匯率風險增加的間接效應;

C.人民幣對日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匯率風險增加的間接效應;

D.由于外匯儲備的減少所引的人民幣對美元的貶值預期增加效應。

以上效應在特定的不同的匯率制度下有不同的呈現:當政府的政策目標為國內產出穩定、促進經濟增長時,政府的損失函數為:Lg=(y-)2,假設日元兌美元匯率從3變動到3。

1.浮動匯率制度

A.由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的直接效應導致的政府損失方程為:

Lg(1,F,A)=(y-)2=Ye3YrYeBe3BrBeFe3FrFe2Me2(3-3)2(14)

B.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匯率風險增加的間接效應為:

(e1-1)2=YyYrYe3ByBrBe3FyFrFe32Me2(3-3)2(15)

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會引起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波動,給外匯市場中交易參與者帶來匯率風險,假設外匯市場的風險增加來自于△1和△1,對國內生產造成的影響,引起的政府損失可表示為:

Lg(1,F,B)=(y-)2=Y△e1YrYeB△e1BrBeF△e1FrFe2Me2(△1-1)2(16)

C.人民幣對日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匯率風險增加的間接效應:由e2=e1+e3,可知人民幣對日元匯率變動可以表示為:e2-2=(e1-1)+(e3-3),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引起人民幣對日元匯率的波動,從而將增加外匯市場參與者的匯率風險,假設外匯市場風險的增加來自于△2和△2,則對國內產出產生影響并造成的政府損失方程為:

Lg(1,F,C)=(y-)2=Y△e2YrYeB△e2BrBeF△e2FrFe2Me2(△2-2)2(17)

D.由于外匯儲備的減少所引的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貶值預期增加效應。在浮動匯率制度下,不存在外匯儲備減少引起的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貶值預期增加。

因此以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的,實行浮動匯率制度時,政府的損失函數等與以上三種效應A、B、C引起政府損失函數的平方和:

Lg(1,F)=(y-)2=Ye3(3-3)+Y△e1(△1-△1)+Y△e2(△1-△1)YrYeBe3(3-3)+B△e1(△1-△1)+B△e2(△1-△1)BrBeFe3(3-3)+F△e1(△1-△1)+F△e2(△1-△1)FrFe2Me2(18)

在浮動匯率制度下,可將貨幣政策作為調節工具,此時,政府利用貨幣政策使政府的福利損失降低,使損失函數最小時的貨幣政策為:

bc-c=-Y^BrFe1-Y^FrBe1+B^FrBe1-B^YrFe1+F^YrBe1-F^BrYe1FrYe1-YrFe1(19)

其中:

Y^=Ye3(3-3)+Y△e1(△1-△1)+Y△e2(△1-△1)(20)

B^=Be3(3-3)+B△e1(△1-△1)+B△e2(△1-△1)(21)

F^=Fe3(3-3)+F△e1(△1-△1)+F△e2(△1-△)(22)

此類情況下,政府損失函數最?。?/p>

L*g(1,F)=(y-)2=Ye3(3-3)+Y△e1(△1-△1)+Y△e2(△1-△1)YrYeBe3(3-3)+B△e1(△1-△1)+B△e2(△1-△1)+(bc-c)BrBeFe3(3-3)+F△e1(△1-△1)+F△e2(△1-△1)FrFe2Me2(23)

2.釘住美元匯率制度

A.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直接效應:

Lg(1,D,A)=(y-)2=Ye3Yr0Be3Br0Fe3Fr12M$2(3-3)2(24)

B.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匯率風險增加的間接效應:單一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下,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引起的匯率風險增加的間接效應不存在。

C.人民幣對日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匯率風險增加的間接效應:在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變動長期匯率變動為e1-1=0,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的影響完全可以轉換為人民幣對日元匯率變動,即(e2-2)2=(e3-3)2,對國內產出的影響為:

Lg(1,D,C)=(y-)2=Y△e2Yr0B△e2Br0F△e2Fr12M$2(△2-△2)2(25)

D.由于外匯儲備的減少所引的人民幣對美元的貶值預期增加效應:當美元對日元升值外匯儲備減少的量為:

$g-$-g=YyYrYe3ByBrBe3FyFrFe32M$3-3>0(26)

由于外匯儲備的減少,導致人民幣兌美元的貶值預期增加,此時對國內產出的影響為:

Lg(1,D,D)=(y-)2=0Yr0Be1*Br0Fe1*Fr12M$2(△1-△1)2(27)

在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將以上三種效應造成的損失求平方和可得到總的損失函數:

Lg(1,D)=(y-)2=Ye3(3-3)+Y△e2(△1-△1)Yr0Be3(3-3)+B△e2(△2-△2)+Be1*(1*-1*)Br0Fe3(3-3)+F△e2(△2-△2)+Fe1*(1*-1*)Fr12M$2(28)

3.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

A.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直接效應:

Lg(1,B,A)=(y-)2=Ye3-(1-v)Ye1Yr0Be3-(1-v)Be1Br0Fe3-(1-v)Fe1Fr12M$2(3-3)2(29)

B.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匯率風險增加的間接效應:日元兌美元匯率的波動會引起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按照(e1-1)=(1-v)(e3-3)變動,假設外匯市場風險的增加來自△1和△1,則對國內產出影響為:

Lg(1,B,B)=(y-)2=Y△e1Yr0B△e1Br0F△e1Fr12M$2(△1-△1)2(30)

C.人民幣對日元匯率變動所引起的匯率風險增加的間接效應: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的結果是,人民幣對日元匯率變動為(e1-1)=(1-v)(e3-3),這將增加外匯市場風險,對國內產出的影響為:

Lg(1,B,C)=(y-)2=Y△e2Yr0B△e2Br0F△e2Fr12M$2(△2-△2)2(31)

將以上三種效應引起損失函數平法和,得到了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總的損失函數為:

Lg(1,B)=(y-)2

=Ye3-(1-v)Ye1(3-3)+Y△e2(△1-△1)+Y△e1*(△1*-△1*)Yr0Be3-(1-v)Be1(3-3)+B△e2(△2-△2)+B△e1*(△1*-△1*)Br0Fe3-(1-v)Fe1(3-3)+F△e2(△2-△2)+F△e1*(△1*-△1*)Fr12M$2(32)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在浮動匯率制度下,前三種效應存在;在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如果市場對釘住匯率制度有信心,認為該制度是可以持續的,則第二種和第四種效應不存在,此時匯率的風險效應越大,釘住美元匯率制度與浮動匯率制度相比,國內產出的波動越小。當外匯儲備流失時,市場認為釘住匯率制度不可持續時,就會出現第四種效應。一旦釘住匯率制度崩潰,則第二種效應發生。

由于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日元匯率反向變動,當中國與美國和日本的貿易以對方國家貨幣結算時,人民幣匯率的變動會對中國和美日兩國的出口額產生截然相反的影響。假設中國對美國和日本的貿易以對方國家貨幣結算,如果中國希望從貿易往來中獲益,必須要實行釘住籃子的匯率制度,并多元化使用貨幣籃子中的貨幣。釘住貨幣籃子時,外匯儲備的減少導致的預期貶值增加的效應將比釘住單一貨幣時變小,因為貨幣籃子中兩種貨幣的匯率反向變動。實際上,如果兩種貨幣匯率變動的加權平均之和等于零的話,就不需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

浮動匯率制度與釘住美元匯率制度比較,如果釘住匯率制度可持續,則會減少國內產出的波動;在釘住貨幣籃子的匯率制度下,匯率波動對國內產出的影響主要由前三種效應組成,與浮動匯率制度相同,與單一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相比,釘住貨幣籃子制度下,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的直接效應比單一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小,因為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日元對美元匯率的全部變動均通過人民幣對日元匯率的波動表現,而釘住貨幣籃子時人民幣對美元匯率部分的吸收了日元對美元匯率的變動。

(二)匯率穩定為政策目標

1.浮動匯率制度下

當日元對美元匯率發生變動,由3變動到3時,損失函數的值為:

Lg(2,F)=(e1-1)2=1MeYyYrYeByBrBeFyFrFe(3-3)2(33)

使該損失函數最小的貨幣政策為:

bc-c=-YyBrFe3-YrFrBe3+ByFrBe3-ByYrFe3+FyYrBe3-FyBrYe3FrYy-YrFy(34)

2.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

單一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固定,此時的損失函數為:

Lg(2,D)=(e1-1)2=0(35)

3.釘住一籃子匯率制度下

由于e1=α-(1-v)e3,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變動為:e1-1=-(1-v)e3-3,此時的損失函數為:

Lg(2,B)=(e1-1)2=-(1-v)2(3-3)2(36)

當v=1時損失函數最小,表明了當政策目標為匯率穩定時,最優的匯率制度為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固定匯率制度)。

綜上所述,最優匯率制度取決于政策目標的選擇,貨幣籃子中的最優權重也取決于政策目標。當政策目標為國內產出穩定時,浮動匯率制度與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相比較,如果釘住匯率制度可信并且可以持續的情況下,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可以減少國內產出的波動;與單一釘住美元相比,釘住貨幣籃子時日元對美元匯率變動的直接效應比單一釘住美元時小,釘住貨幣籃子的匯率制度可以減少國內產出的波動。當政策目標為匯率穩定時,最優的匯率制度是單一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結合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當前適合選擇釘住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

四、結論

我國匯率制度改革以來,靈活性越來越大,導致人民幣的升值較為明顯。雖然我國在推進匯率制度改革時,考慮了國內、國際各方面的均衡利益關系,試圖實現穩步協調升值,但是在人民幣匯率升值與否和時間等問題上,面臨著多方壓力,國際上要求我國實行更加靈活的匯率制度的呼聲高亢。雖然我國經濟整體的發展處于良好的態勢,但是在微觀經濟方面的還存在許多弊端。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代價是產業結構失衡,金融市場混亂,并且在高速發展的宏觀經濟背景下,我國的通貨膨脹和失業等問題也不容忽視。因此,選擇適合我國經濟基本面發展情況的匯率制度對我國持續性的、穩定高速發展是至關重要。

本文基于匯率制度選擇理論框架,分析了不同政策目標下,不同匯率制度對國民福利造成的損失,并結合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和金融市場的成熟度,得出在中短時間內,釘?。▍⒖迹┗@子貨幣的匯率制度是最優的選擇。我國央行采取參考一籃子貨幣,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這與本文的分析基本一致。目前來看,我國短期內還要維持參考一籃子貨幣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度,但中長期,隨著我國資本市場逐步開放,完全浮動的匯率制度將是最優選擇。

注釋:

①假設外國居民沒有持有本國債券。

②假設貨幣籃子由美元和日元組成,并且美元是唯一的外匯儲備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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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匯率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1.1 匯率風險的概念

不同國家的貨幣不同, 在雙方進行商品或勞務交換時就要對這兩種貨幣的價格進行換算, 而二者之間的換算比率即為匯率。匯率又稱“匯價”, 是用一國貨幣表示另外一國貨幣的相對價格。常見標價方法有:直接標價法、間接標價法和美元標價法。

1.2 匯率風險的類別

匯率風險一般按照風險發生的時間階段分為交易風險、折算風險和經濟風險。

交易風險是指經濟主體在從事以外幣計價的經濟交易過程中因使用的不同貨幣到匯率波動的影響進而使交易者蒙受實際經濟損失的可能性。折算風險又稱“會計風險”, 是由于過去的交易所形成的風險。經濟風險又稱經營風險, 是指經濟主體在長期從事循環往復的國際經濟活動中由于意外的匯率變動所引起的未來一定時期內其營運能力與現金流量變化的可能性風險。經濟風險與前兩種風險相比更為錯綜復雜。

2. 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匯率風險

隨著我國匯率體制改革的深入, 匯率波動的加劇使匯率風險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愈益廣泛、深遠。

2.1 匯率風險對商業銀行資本金的影響

資本金是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基礎和防范風險的根本保障, 我國商業銀行外匯資本金的數量日益龐大, 匯率的輕微變動就會引起很大的變動。由于銀行的資本金未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審批不得私自結匯或轉換幣種, 因此商業銀行所持資本金勢必會受人民幣不斷升值的影響而縮水。商業銀行即使想要降低匯率風險, 但考慮到經營的安全性一般也只能選取保值的國家債券等方式進行投資。然而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數量過于龐大, 保值的債券投資方式也難以抵御匯率的變動危險, 所以我國商業銀行的外匯資本金受目前人民幣匯率大幅升值的影響勢必嚴重縮水從而使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受到影響。

2.2 匯率風險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的影響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各項交易賬戶也會受匯率變動的影響進而危及到銀行的盈利能力。銀行的負債項目主要有各項存款 (儲蓄存款、企業存款) 、長短期借款等等。隨著匯率的波動尤其是人民幣的不斷升值, 企業和居民都逐漸認識到了升值帶來的不利影響, 從而不再愿意保留外幣, 甚至將原持有的外匯存款結匯為人民幣以減少匯率變動帶來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 商業銀行的外匯存款規模不斷縮減。

2.3 匯率風險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影響

結售匯業務是商業銀行最為典型的一項外匯中間業務。由于近年來人民幣的持續升值, 對公和對私客戶為避免匯率損失在銀行辦理的結匯業務量逐漸增加, 將其面臨的匯率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商業銀行的外匯頭寸也因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而發生增減變化, 從而吃進不少外匯敞口。但由于我們不具備國外發達的金融市場, 沒有豐富的金融衍生品, 創新能力較弱, 缺乏流動性, 在外匯市場上沒有有效的對沖風險的渠道, 從而使商業銀行的外匯敞口頭寸難以平盤。

3. 我國商業銀行匯率風險管理中的問題

我國的金融市場在匯改之前一直處于較穩定的匯率環境中, 且由于大多數商業銀行的外匯業務近10年來才剛剛有所發展, 所以銀行缺少對匯率風險的重視, 更缺乏對匯率風險的管理經驗。

3.1 我國商業銀行缺乏完善的匯率風險管理體系

我國商業銀行由于長期處于匯率較穩定的市場環境中, 銀行的領導管理層, 尤其是像董事會、行領導這樣的高級管理層, 都主要關心本幣業務的發展而對行內的外匯業務關心較少。直至近年來隨著匯率的不斷波動, 商業銀行才認識到外匯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但其風險管理體系仍很落后。

3.2 我國商業銀行缺乏有效的匯率風險內控機制

我國多數商業銀行由于缺乏專業風險管理人才, 也沒有設立專門的、獨立于外匯業務經營部門之外的匯率風險管理部門, 所以難以為銀行制定出清晰、細致、有效、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 從而難以完全滿足銀行防范和對沖匯率風險的需求, 更難以適應銀行審慎經營及銀行業監管的需求。商業銀行內部通常都設有風險控制部門, 但該部門是綜合管理銀行的各種風險并主要負責人民幣資金類和貸款項下的風險管理。另外, 多數商業銀行在機構、崗位設置上也缺乏嚴密性、科學性及系統性。

4. 我國商業銀行匯率風險管理的對策

4.1 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匯率風險管理體系

商業銀行要建立高效的匯率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充分借鑒國外銀行的先進經驗, 并結合本行經營的實際情況盡快建立起由董事會—高級領導層—具體外匯營業部門、外匯風險控制部門以及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構成的從上至下的風險管理結構;同時提高銀行領導層對匯率風險的管理水平, 董事會和高級領導層就要掌握相關的外匯風險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不僅要制定出適合本行的匯率風險管理政策、戰略和操作流程, 還要充分發揮其在監督高級領導層實施各項匯率風險管理措施上的職能;再次, 加強商業銀行內控機制建設, 將內部審計部門應獨立于外匯業務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之外, 加強銀行內控機制建設, 進一步加大對匯率風險的內部審計力度, 提高內控能力、增加內部審計的頻率, 以使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逐步實現細致化、清晰化, 并為銀行能夠按照銀監會和國家外管局的要求實現合規經營提供及時、有效、全面、獨立和審慎的內部控制機制。

4.2 優化我國商業銀行匯率風險的外部環境

4.2.1 加強我國外匯管理局及銀監會對匯率風險的監督力度

匯率制度改革以后, 我國加快了外匯衍生市場的建設, 遠期衍生產品和人民幣對外匯掉期交易相繼出臺, 因而就需要銀行的外部監管部門針對外匯市場上不同的衍生產品制定出具體的指導性文件和相關的監督措施。雖然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監會只是各自制定各自的政策, 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換機制, 從而使出臺的政策缺乏關聯性、完整性和統一性。甚至同一監管機構內的不同部門間對政策的解讀和執法尺度也存在著差異, 從而給外匯銀行在執行中造成困惑。

4.2.2 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外部監管部門的自身建設

匯率風險的加大, 使商業銀行在匯率風險管理上的難度增加, 這就要求外部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自身管理體制的建設, 不斷提升自身的監督管理水平。外匯監管部門應建立多層次的監督管理架構, 規范現場檢查的程序、健全非現場監管體系, 不斷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 并加強各監管機構間的合作與溝通, 運用科學技術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提高外部監管合力, 對匯率風險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4.3 加強外匯市場工具在我國商業銀行匯率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目前, 我國金融衍生市場還處于發展階段, 雖然已在匯改后陸續推出了遠期外匯交易、人民幣對外匯掉期交易以及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 但與海外成熟的衍生市場相比, 可以用來抵御風險的衍生產品仍然顯得單一, 風險對沖手段明顯不足, 難以滿足商業銀行對沖匯率風險的要求。因此要大力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市場, 并加大對金融衍生品的開發力度。與此同時, 積極利用外匯市場工具化解匯率風險, 商業銀行可以為想要避免風險并將其轉移給愿意承擔風險的人提供一種有效地風險分配機制。通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將匯率風險進行有效的分解, 實現最小化管理。同時, 還要注意金融衍生品“雙刃”性中不利的一面。

最后, 商業銀行要注重培養外匯市場工具的操作專業人才, 建立合理的人才管理機制, 通過引入外資銀行的經驗管理人員, 加強對本行員工外匯知識的普及、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匯率風險管理知識和技能的專業培訓、不斷完善人員激勵考核體系等措施來實現對人才的有效管理, 避免操作風險, 以適應金融衍生市場的快速發展。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化, 金融全球化和銀行國際化成為了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在這一發展過程中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業務也得以迅速成長, 并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的騰飛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同時, 作為市場金融媒介和企業交易中介的銀行受我國匯改政策和金融危機的影響匯率波動幅度較大, 匯率劇烈波動及其走勢的不可預期, 匯率風險已成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而加深對匯率風險的認識, 發現其在商業銀行管理中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對策研究變得尤為重要。

我國匯率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隨著我國外部環境的變化, 人民幣匯率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在這些外部的沖擊愈發強大的情況下, 我們就要考慮, 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對我國的金融發展有哪些影響;它能否沖擊我國目前的金融發展狀況;它又是如何影響我國的金融發展的?想要解答這些問題, 我們就要能夠分析出匯率浮動影響我國金融發展的機制。分析這些問題, 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金融發展, 并有效地防范金融發展中存在的風險。

2 匯率對金融發展的影響

想要了解我國的金融發展水平, 研究我國的社會融資規模是一個十分有效的方法。從近十年來的統計數據來看, 我國的社會融資規模變化在2007年、2008年與人民幣匯率的波動有著相當強的一致性。2007年, 國家放寬了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區間, 因此這一年人民幣的匯率波動水平達到了一個高峰, 長期維持在6%到8%的波動幅度。與此同時, 中國人民銀行連續多次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的基準利率, 但與預期效果相反的是, 社會融資規模持續增加。盡管社會融資規模增速不快, 但還是在2008年年初突破了一萬億大關。這一年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同比增長57%, 環比增長153%。但也是在這一年, 由美國的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風暴波及全球。有關部門開始不斷下調人民幣存款、貸款的基準利率, 但這一年我國的社會融資規模還是不可避免地持續走低。從這個例子中, 我們可以看出, 如果人民幣匯率波動幅度過大, 對于利率政策而言, 其有效性便會大打折扣。也就是說, 人民幣大幅波動, 不利于國家通過調整利率政策來調整社會融資規模, 也就不利于我國金融的發展。

在2009年到2010年上半年的時間里, 人民幣匯率波動和社會融資規模出現了非對稱的變化。在這段時間, 我國重啟了將人民幣與美元掛鉤的制度。在這一制度的影響下, 人民幣在這段時間的匯率波動極小, 而我國的社會融資規模卻在高速增長。這種經濟勢頭一直持續到了2010年的上半年。此時中國人民銀行做出承諾:要增強人民幣交易的靈活性。在此之后, 我國在實際上結束了人民幣與美元的瓜掛鉤, 重啟了有管理的浮動的匯率制度。從央行的舉措可以看出, 人民幣匯率過于穩定, 盡管可以在經濟危機時期刺激社會融資規??焖僭鲩L, 但缺點在于這種機制無法長期持續, 從長遠來看依然應該讓人民幣匯率保持浮動。

從2010年以來, 人民幣的匯率波動相對穩定, 基本保持在浮動率4%以下。我國社會融資水平也保持了相對的穩定, 在萬億級水平上下浮動。而從近年的經驗來看, 人民幣匯率波動與社會融資水平的變化依然有著如下的特點:首先, 在人民幣匯率波動水平較高時, 匯率波動與融資規模浮動基本保持一致;其次, 若人民幣匯率長期處于波動較小的狀態, 此時社會融資水平便會出現大幅度的增長。

總而言之, 我們可以通過對近年來的經濟發展情況的觀察, 總結出人民幣匯率波動與我國金融體系之間的關系:若人民幣匯率波動較大, 金融發展隨著人民幣匯率的變化而變化;若人民幣匯率波動較小, 可以在短時間內刺激經濟快速發展;過于穩定的匯率不能長久促進金融發展, 只是適用于國家在經濟危機時期促進經濟發展, 維持社會穩定。

3 如何規避匯率波動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影響

3.1 識別造成人民幣匯率波動的主要因素

匯率波動,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為了準確把握金融市場變化的規律, 規避匯率給中國經濟體系帶來的影響, 促進經濟發展, 有關部門就需要在許多影響匯率的因素中, 找到各個時期的主要影響因素。隨著政策的變化, 在經濟新常態下, 我國的外匯儲備開始逐步減少。因此, 國際資本由大規模單向流入轉變為雙向流動, 可能會導致人民幣更大的波動和貶值。這對于央行維持匯率穩定的能力來說, 是一個很大的考驗。為了降低維持匯率穩定的難度, 我國應逐步將金融市場放開, 將利率的市場化提上日程。我國需要建立一個能夠吸收資本流動的貨幣市場。在這些手段的調控下, 我國的匯率才能長期保持穩定, 我國的經濟體系也就能長期保持穩定。

3.2 完善我國目前的匯率制度, 適度放寬匯率波動區間

我國的與匯率有關的政策還不夠完善, 央行應當盡快出臺新規, 以促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改革。適當放寬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區間, 是為了加大人民幣匯率的彈性, 來促進人民幣在各方之間的流動。與此同時, 央行應當逐步放寬乃至完全放開商業銀行強制結售頭寸限額。另外, 由于外匯市場在形成人民幣匯率上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我國應當加強在外匯市場中的投入, 對外匯市場進行不斷的完善和豐富, 同時也要不斷增強我國的貨幣自主性, 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以上的這些方法, 都是維護人民幣匯率穩定、促進金融發展的良策。

4 結語

人民幣匯率穩定關系到國家經濟發展、金融市場發展, 乃至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相關部門應當不斷提高維持匯率穩定的意識, 才能使我國的金融體系自主性不斷增強, 免于受到外來的經濟沖擊, 保持經濟體系的長期穩定。

摘要:近年來, 人們對人民幣匯率方浮動方面的研究, 隨著人民幣匯率波動范圍的擴大而擴大?,F在世界多個主要的經濟體都開始逐漸推行量化的貨幣寬松政策, 這也使得近年來人民幣匯率的波動愈發復雜, 也愈發頻繁。在金融改革領域有關人民幣匯率浮動的研究, 對于適應時代發展, 深化我國的金融改革, 大力發展我國的金融體系, 發揮金融的中介功能, 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對于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解決, 以及幫助企業向創新方向發展, 對升級新技術、新產品能起到巨大推動作用。

關鍵詞:匯率波動,金融體系,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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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匯率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2.1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的人民幣匯率制度

改革開放前的人民幣匯率安排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的管理浮動和盯住美元再到盯住一籃子貨幣。

2.1.1管理浮動制階段(1949—1952年)

人民幣誕生初期,計劃經濟體制尚未建立,人民政府宣布人民幣不以黃金為基礎,在實際操作中實行的是管理浮動制。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根據人民幣對美元的出口商品比價,進口商品比價和華僑日用生活費比價三者加權平均來確定;這段時期,人民幣匯率確定的依據是物價,其作用實際上是調節對外貿易,照顧僑匯收入。

2.1.2從盯住美元到盯住一籃子貨幣

由于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匯率已失去調節進出口貿易的作用,為了有利于內部核算和編制計劃,人民幣匯率堅持穩定的方針。1955年3月,新幣代替舊幣,直到1971年11月,人民幣匯率在近16年時間里基本保持為1美元=2.4618人民幣。國際上布雷頓森林體系處于鼎盛時期,主要西方貨幣之間的匯率大體穩定,人民幣對西方主要貨幣也相應穩定。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人民幣匯率的確定是選擇我國在對外經貿往來中經常使用的若干種貨幣,按其重要程度和政策上的需要等,確定權重,根據這些貨幣在國際上的升降幅度,加權計算出人民幣匯率。實質上是盯住了一籃子貨幣。這種盯住籃子貨幣的匯率安排,操作簡便,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抵御或減少國際匯率波動對我國貨幣的影響,從而保持了人民幣匯率的相對穩定,有利于對外貿易企業的成本核算,利潤預測及減少匯兌風險。從1973年到1979年間,人民幣貨幣籃子的權重,只有為數幾次的調整。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人民幣的主要功能只是起一種輔助性的計算單位的作用。它的變動,對我國外貿進出口的名義利潤有較大影響;但由于外匯當局的調節,人民幣匯率的變動對外貿部門的實際利潤并不起作用。

2.2改革開放后的匯率制度

改革開放后,人民幣匯率制度為更好的適應經濟的發展,經歷了計劃內部雙軌制和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兩個階段。

2.2.1計劃內部的雙軌制(1979—1993年)

1979年起我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為促進外貿的發展,實現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官方匯率并存的雙重匯率,一種是使用非貿易外匯收支的對外公布的匯率(1美元等于1.5人民幣作用,官方匯率),實際是按一籃子貨幣加權平均計算。另一種使用于外匯收支結算的貿易內部結算價(1美元等于2.8人民幣,匯率),實際上按全國平均換匯成本加上一定利潤算出的。因此,本階段我國人民幣匯率事實上實行的是計劃內部的雙軌制。內部結算價旨在糾正人民幣匯率被高估的問題,發揮了匯率作為價格杠桿刺激貿易出口的作用,是當時改革開放后人民幣匯率機制反映人民幣匯率市場化方向的一種進步。

2.2.2盯住美元的管理浮動匯率制(1985—1993年)

在人民幣實行雙軌制的同時,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一直在進行。1985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內部結算價,恢復單一匯率,人民幣匯率進入“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并存時期。1986年,我國實行盯住美元的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這種管理浮動的匯

率歸屬于較高彈性的匯率制度。此后,人民幣匯率經過了幾次大幅度下調,到1992年3月,人民幣匯率已下調至1美元=5.74元人民幣。這一時期,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主要按供求決定,但整個市場處于國家管理之中,必要時國家可采取行政手段對市場匯率進行干預。

2.2.3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1994—至今)

1994年1月1日起,人民幣實現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并軌.并軌后的匯率向市場匯率靠攏,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制。1996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宣布中國自12月1日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亞洲金融危機后,鑒于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人民幣成為了實際上的“盯住美元匯率制”,事實證明了這種匯率安排是合理有效的。至此,人民幣匯率明確了進一步走向市場化,使十幾年來的人民幣匯率改革得到進一步深化,并取得了重大突破。

我國匯率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 本文主要從稅法設計的法律基礎,稅法起草的準備工作,以及稅法的解釋角度對我過的稅法體系的現狀進行了探討,對我國的稅法體系的改革和發展提出了建議和看法。

[關鍵詞] 稅制改革 稅法解釋 稅收立法

自我國1994年稅收制度改革以來已經十來年了,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都有了長足的進步,而相應的稅法體系也在不斷的完善和改進中。而稅法體系的完善工作在目前國家法制體系完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僅僅因為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重要作用,更因為我國現階段稅法體系的現狀不容樂觀。

我國目前具有法律級次效應的稅收法律僅有三部,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約30多件,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制定的涉稅部門規章約120余件, 其他規范性涉稅文件1100余件。甚至占我國稅收收入60%以上的增值稅也只是作為暫行條例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涉稅法律規章制度的法律級次是相當低的。而要改變目前這種狀況,首先需要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稅收相關法律的設計。本文僅就下列三個方面進行簡單的探討。

一、稅法設計的法律基礎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的構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只能由法律明定;沒有法律依據,國家不能征稅,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作為現代稅法理論基本原則之一,為世界各國稅收立法、行政過程中所吸納。

它起源于13世紀的英國。在1215年著名的《大憲章》中,英國議會迫使國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 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許課稅?!贝思礊椤盁o承諾不課稅”原則,進一步限制了國王的征稅權。

具體到我國的涉稅事項包括稅收立法、行政等,也存在以下一些基本問題:如如何確定某項稅收法律的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等;同樣,立法需要立法權,那么立法權屬于哪個部門、需要哪些部門配合、由哪個部門最終審核批準、哪個部門執行、解釋權在哪個部門。根據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這些問題都需要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基礎,立法、施法過程才能正常、有條不紊的進行。

而我國憲法既未對財稅制度作專門規定,也未對稅收立法權作專門規定,僅是在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該說法明顯不能作為解決以上問題的依據。

因此,為了解決依法設計稅法的問題,必須在我國稅收立法及執法中確立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將之寫入憲法,從根本源頭上確定稅收立法的原則。同時,制定《稅收基本法》或者《稅法通則》對稅收立法執法的基本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其要點應該包括:稅收立法應該依法進行、征稅要按照和法制定的法律依法征收、公平使用稅收、征納雙方的監督等。

這些就是稅收立法的基本制度要求和準則。有了這些稅收立法才有了依法立法及合法的依據。

二、稅法起草準備工作

在我國包括許多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律起草過程中,各部門法律起草經常是由部門內的個人來起草。而英美法系國家的稅收法規多是由專長于利法起草方面的律師進行起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由財政稅務部門牽頭,其他部門相關人員,特別是有律師、民間機構、涉稅團體、外籍顧問的參與組成稅法起草小組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第三輪的稅制改革,而國家的經濟發展又處于極端的關鍵時刻。因此,這個進程的稅法改革更應該謹慎行事。在稅收政策設計和實施過程中,更需要不同專業背景和專業技能的工作小組的參與。如在財政部稅務局統一領導下,分為不同的小組,包括宏觀經濟學家、稅收政策專家、律師、行政管理人員、納稅人代表等。這些來自各個不同領域的技術援助顧問對工作的展開可謂至關重要。他們熟悉本國相關稅法及其他規章和稅收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問題;又能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稅收法律改革的經驗教訓。

這樣設計出來的稅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吻合現階段我國各項宏觀經濟制度和發展方向,同時讓各方面人員不同程度的加入稅法設計過程,使得稅法出臺后的貫徹實施也變得相對簡單,稅收遵從成本降低,從而有效地避免忽視和誤解新法。

以上討論限于人員專家的配備方面,在稅收法律設計中,理論研究等工作上也需要有一定的準備基礎,以對準備起草的法案有清醒的認識。這應該包括:實際調查:社會現實是否需要新的稅收法律;現行法律需要怎樣的改革和變化,通過調查才會對此認識清楚。這種調查不僅讓稅收法律制定者了解以前制定的稅法的效果,從中總結得失;同時讓納稅人有了發言權,與稅法制定者進行交流表達愿望;比較研究:研究其他國家的稅收法律設計及其實施效果可以獲得很多的相關經驗知識,為本國稅法改革提出不同的思路和方向,避開一些潛在的可能考慮不周的問題。同時在涉及國際稅收關系方面,還能幫助反映出外國的制度與本國稅法對跨國企業和跨國貿易產生的影響。

三、稅法的解釋

作為法律級次的稅收法律,只是一般的法律描述,無法適用于現實中所有的情形,所以稅法公布實施后的解釋(有時甚至是修改)就顯得非常重要。比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其法律內容僅僅十四條、1500余字。這顯然對于繁雜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納是不夠的,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及相關部門對該法的解釋修改經時20余年涉及幾十萬字。

我國稅法解釋制度的現狀是行政解釋在稅法解釋中處于完全壟斷地位。一方面,大部分法規、規章、制度由行政部門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在制定這些規章制度的同時,行政機關理所當然地對其制定的大量的條例、規章擁有解釋權;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行政機關對稅收解釋有迫切需要時,往往在自己制定的法律中,授權行政機關通過制定“實施條例”、“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等對其進行解釋;或者以“通知”、“決定”、“命令”、“批復”命名的行政解釋的強制效力遍及納稅人。

實際上,稅法解釋是由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稅法做出的解釋,具體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三種。其中,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做出的稅法解釋;司法解釋由法院和檢察院在適用稅法過程中做出;而由上級行政機關就稅法的適用執行向下級機關發布的命令、指導中有關稅法的解釋稱為行政解釋,這在我國主要就是指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稅法所作的解釋,以及海關總署依法在其職權內對有關關稅的法律規范所做的解釋。

根據以上所述結合實際可以看出,除了行政解釋在稅法解釋中處于壟斷地位外,其他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基本上處于缺位狀態。那么是不是表示這兩項在稅法解釋中不重要呢?

恰恰相反,立法解釋在稅法解釋制度中一般處于主導性地位,它在三種解釋中的關系中,能嚴格限制行政解釋的范圍,加強司法解釋的監督功能。首先,立法機關作為稅法的制定者,其做出的解釋將最符合立法意愿,最能體現立法本意。這種解釋將為以后稅法的實施確定一個標準,也為稅法的解釋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參照。如立法主體在我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不會像行政解釋主體一樣有為了達到行政效率而濫用解釋權力的傾向,也不會像司法解釋主體一樣有為了實現個案公平的需要,它所做出的解釋將只針對稅法立法本身,如實反映立法意圖。

司法解釋在國外的稅法解釋體系中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對維護納稅人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作用。通過進行法律解釋,達到實現個案的實質公平的目的;其區別于行政解釋,無需著眼于行政效率,而僅注重納稅人個體合法權利是否得到實現。故司法解釋在國外常常扮演維護納稅人權利的重要角色。

反而世界各國的稅法解釋制度,一般很少由行政機關對稅法進行解釋,各國均將行政解釋視為三個稅法解釋環節中最不值得信任的一環,將其嚴格限制在很小的范圍內。這是因為稅收機關身兼“國庫主義”和“納稅指標”的重擔,在進行稅法解釋時傾向于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維護自身的利益,容易導致尋租和創租行為。

因此,在我國今后的稅法設計中,也要充分考慮解決有關解釋權的問題。一方面,確立立法解釋在稅法解釋中的主導作用。在提高我國稅法法律級次的同時,確定由稅法設計單位在稅法設計中配套對稅法實施解釋;減少行政解釋,規范行政機關在稅收中的征管作用而非解釋或者指定職能;恢復司法解釋的功能,司法機關應將稅法解釋融入到對具體個案的裁判過程中,即納稅人通過司法機關對行政解釋的不正當性進行修正,以維護自身權利。

鑒于目前我國現行稅法中存在的問題比較繁多,以上提出的將在稅法修改設計中得到一步步的體現。當然,針對新實施或者設計的稅法,則需要從嚴要求,這將使得新的稅法占據一個較高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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