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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業健康監護評價

2023-03-21

第一篇:企業職業健康監護評價

職業健康監護評價報告書

受檢單位:

受檢單位:內蒙古億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達拉特分公司

體檢機構:達拉特旗達仁中醫醫院

2011年**月**日

職業健康監護評價報告

體檢時間:2011年**月**日-**月**日 體檢機構:達拉特旗達仁中醫醫院 職業病危害因素:粉塵、高溫 檢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2002年5月1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防治條列》國發第105號、1987 (3)、《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07 (4)、《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GBZ49-2007 (5)、《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第23號令2002 正文:

一、一般情況:應檢人數**人,受檢人數**人,檢查表返回數**份。

二、職業性損害檢查情況:本次未檢出職業病及職業禁忌癥

三、其他異常情況:不同程度的肺功能下降者**人,其它異常項目者**人。

四、建議與說明:

1.工人長期在粉塵作業場所中吸入生產性粉塵,可引起以肺組織纖維化為主要損傷的疾病為稱為塵肺病,是我國發病率較高的一種法定職業病,因是人類生產活動所帶來且病因明確,故是可以預防的; 2.塵肺病是一種慢性進行性發生、發展,以呼吸系統表現為主的不可逆的疾病(目前),隨著病情的發展或機體抵抗力下降時可逐漸累及其他系統及并發癥的出現,故定期的健康隨訪監護、復查極為重要;早期發現病人可及時脫離粉塵崗位,對已患塵肺的病人,及早給予治療、康復對控制病情、減輕癥狀,延長病人壽命,提高生活質量是非常必要的。

3.做好"三級預防"是關鍵,重點采取:革、水、密、風、護、管、教、 查的"八字"綜合治理措施,現結合本次體檢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⑴.一級預防(技術措施) ①.從工藝上控制塵源、防塵降塵,對產塵源進行密閉、安裝通風除塵設備、 濕式作業等; ②.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制度,定期進行粉塵工作場所粉塵濃度監測,維護現場防塵、降塵設施的正常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⑵.二級預防與組織管理措施

①.單位領導要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職業病健康監護制度; ②.重視接塵工人的體檢工作,嚴格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接塵工人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后的職業健康檢查,按公司安環部下發的關于開展職業健康監護體檢工作的通知,積極配合勞研所安排的接塵體檢,派專人負責,計劃組織好體檢工作,以使這項工作順利進行。③.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防護知識培訓,增強工人的防護意識。④.禁止安排有粉塵作業職業禁忌癥及未成年工從事粉塵作業,對診斷的塵肺病人應調離并妥善安排,對于重點觀察對象應嚴格定期復查,做到對疾病的早發現,早治療。

⑶三級預防與個體防護保健措施

①.定期發放并合理使用防護用品如防塵口罩、防塵帽等,尤其是觀察對象,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②.鼓勵職工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加強營養,增強體質,提高機體的免疫力,增強對疾病的抵抗能力;注意個人衛生,勤換工作服,勤洗澡,注意皮膚清潔,使粉塵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③.對已患塵肺的病人,塵肺病患者要加強個體保健和適當的體育活動,增強機體抵抗力,建立良好的生活習慣,不吸煙,預防感冒和呼吸系統感染,減少合并癥的發生,早期發現和治療并發癥,減輕癥狀,以延長壽命,提高生活質量。 ④.觀察對象必須加強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按國家要求對這部分人員應每年檢查一次,連續觀察5年,如果沒有變化,可按一般接塵人員進行體檢每四年一次。

4.其他職業因素危害: ⑴.長期接觸一定強度的噪音,可以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引起多系統損害,為噪聲性耳聾,是法定職業病,如發現聽力異常,則到醫院檢查、確診。防護:利用吸聲材料或吸聲結構來吸收聲能;佩戴耳塞、隔聲間、隔聲屏,將空氣中傳播的噪聲擋住、隔開。

⑵.高溫對人體體溫調節、水鹽代謝等生理功能產生影響的同時,還可導致中暑性疾病,如熱射病、熱痙攣、熱衰竭。防護措施:避免高溫工作環境,盡量遠離高熱源,避開或減少熱輻射;妥善設計工場,改善溫度、濕度、輻射熱、風速或氣流等環境氣候,加強通風設備及散熱方法;適當地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及方式,避免員工長時間從事高溫作業而發生意外;留意氣象預報發出的酷熱天氣警告;經常留意員工的健康狀況,若發覺員工有身體狀況欠佳的征狀,應立即調離高危環境;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各種有關的急救設施,經常派員巡察及指導;為員工提供個人保護裝備如冷卻衣、反射衣、通風服、水冷服、防曬及防熱用品等; ⑶.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可引起窒息性中毒。

報告編制人(簽名): 日期: 報告審核人(簽名); 日期: 報告簽發人(簽名): 日期:

承擔體檢機構公章 報告日期:

第二篇:職業健康監護

通訊員:李憲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國家安監總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司司長高世民在隨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當前中國職業衛生工作形勢嚴峻,職業健康監護覆蓋率低。

那么,職業健康監護是什么?它的目的是什么?意義又有哪些?

健康監護是以預防為目的,通過系統的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和評價有關健康資料,從而連續性地監視疾病的分布和發展趨勢,并及時地將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有關單位和個人,以便及時采取干預措施。職業健康監護是專指對職業病人群開展的與職業暴露有關的健康監護。 健康監護是一個完整的健康資料收集、分析、反饋系統,其基本步驟是:

1、 定期收集健康資料。

2、 評價和解釋健康資料。

3、 報告監護結果并采取干預措施

因此,職業健康監護是由衛生行政人員、企業、職業衛生人員、醫務人員、工程防護人員等多方面參加的系統性項目,一般是由政府衛生部門主管、職業衛生服務單位根據有關法規或規定組織實施。

在職業人群中進行健康監護的目的是:

1、 監視工作相關疾病的發展趨勢,疾病的發病率在不同工業及地區之間隨時間的變化。

2、 掌握對健康危害的程度。

3、 鑒定新的職業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

4、 進行目標干預。

5、 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效果。

6、 為制定職業危害防治對策和衛生政策提供依據。

健康監護的價值決定于參與健康監護的范圍和規模、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科學性,以及資料收集、分析和反饋的及時性。

我吉化公司對于健康監護一直極為重視,總醫院職防所和體檢中心為員工進行崗前和定期體檢,并針對性的提出健康建議。公司員工應正確認識健康監護的重要性,認真對待每一次體檢。以下是體檢前的一些建議:

1、 如實填報體檢材料,尤其是慢性病和家族遺傳病情況應詳細填寫,不瞞報,不漏報。

2、 體檢前一夜應空腹,并保證充足睡眠。

3、 體檢項目要查全,不要因為個別項目排隊時間長而漏檢。

4、 體檢時配合工作人員指示,有問題及時咨詢。

5、 體檢時衣著應簡單,方便采血、彩超及心電圖檢查。

6、 體檢結束后將體檢表交給專職工作人員。

7、 體檢結果將由專業醫務人員進行匯總分析,并將結果通報所在單位。

8、 對于體檢結果有異常者應盡快到醫院進一步檢查治療。對于健康體檢項目有不明白、不

清楚的地方可以到相關科室進行咨詢。

吉化總醫院體檢中心的體檢報告中開頭有這樣一段話:“身體健康是學習和工作的基礎,注重健康是生活的和事業發展的必須。”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的定義:健康是身體上,精神上和社會適應上的完好狀態,而不是僅僅沒有疾病和不虛弱。”通過健康體檢、建和和發現影響健康的有關因素,就成為促進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和保證。為了您的健康,我們真誠地建議公司職工們認真對待健康體檢。

第三篇:職業健康安全監護程序

一、目的:

加強員工職業健康和衛生的管理,保障員工健康。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公司所有員工健康監護的管理

三、定義:

職業衛生監督:指對工作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損害或疾病的監督

預防。

勞動防護用品: 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

害的個人

隨身穿(佩)戴的用品

四、職責:

行政處: 督促各部門職業健康衛生狀況和日常衛生監督執行。

各部門: 負責各自范圍內有害作業崗位員工健康跟蹤及飲食、飲水、藥品

衛生監督宣導工作。

五、內容:

5.1. 職業衛生監督

5.1.1.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監測

行政處每年參考《職業危害因素及目錄》根據現狀對作業場所的職

業危害因素

進行委外檢測。對檢測結果超標的有害作業點, 相關部門應立即策

劃改善。對于因設備或工藝存在的難以克服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

技術問題, 采取防護等級更高的個人防護。各檢測方案及結果應存

檔備查。

檢測內容及檢測週期如下表

5.1.2.健康監護

5.1.2.1 體檢

各部門參考國家公布的職業危害因素分類,進行部門內職業病

危害因素辨識;由行政處參考國家公布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

周期的相關技術標準統籌規劃體檢事宜,并擬定年度體檢計劃,經審批后執行。

體檢結果應進行內部存檔處理并及時告知體檢當事人。

5.1.1.2.健康檔案

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人員建立健康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體檢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1.3 防護用具

使用部門對于作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員或因工作需要者定期發放相關防護用具,教導正確的使用、存儲方式并告知其它相關

要求。(參考附件一,附件二)

使用部門須對已發放的防護用品和儲存備用的防護用品進行分發、領用、歸還相關記錄,以利后續追蹤查詢,并確保分發的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在有效期內。(流程圖如下)

5.1.4.職業病報告及處理

發現職業病時,應立即向區屬安全生產監督局和衛生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傷亡人數、可能發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等。并應進行事故的緊急處理、事故報告及策劃改善工作。(參考《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對經確癥職業病的人員,按法規及相關標準的要求提供治療康復

轉崗等待遇。

5.2.日常衛生監督

5.2.1 體檢

新員工入廠體檢:統一前往公司指定醫院體檢,根據定點醫院的體檢結果, 選聘健康合格的員工。

在崗滿年度員工體檢:組織入職滿年度的員工進行年度健康體檢,并建立人員健康檔案。 5.2.2 餐飲

5.2.2.1.對于提供給員工的膳食應進行食材來源,食材加工,食材

存放,廚房、餐廳環境,服務人員,食材留存備查六方面的管控,制訂相關的日常檢查表并執行日常檢查以確保所提供膳食的衛生及營養。

5.2.2.2.公司膳食提供方式采用外部廠商承包的,需在合約書中明

確以上相關事項的職責(參考附件三)。并參考《廠商安全作業管理辦法》執行相關告知及管理事項。

5.2.3 飲用水

工務課和總務課分別負責廠內直飲水和桶裝水的管控。

直飲水管控包括:設備維護,濾芯更換,管路清洗,每半年進行

水質檢測。

桶裝水管控包括:水質確認,飲水機定期清洗。 5.2.4 消毒、除蟲與防鼠

總務課每季度根據實際需求組織消毒、除蟲與防鼠工作,統一發放和管理藥品藥餌使用工具等, 以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5.2.5 垃圾處理

依公司屬區環境衛生部門規定進行生活垃圾的收集及清運。 設置遠離水源,食物和人員密集處的垃圾統一暫存區域,明確垃圾各階段的處理方式及清運頻率,以盡量將生活垃圾產生的污染

降至最低。

采用外部承包商進行垃圾收集、處理及清運作業的,應在合約中明確上述相關規定職責。 5.2.6 健康與保健

總務課醫務室定期提供常用急救藥品給各部門;進行救護知識和健康保健相關資訊講座和宣導,以提高人員健康意識和自救能力。 每年暑期, 總務課協助做好員工防暑降溫的醫療保健工作, 并提供有效的防暑清涼飲料;各類疫情期間,主導各項預防處理措施的執行。

5.3.女性員工勞動保護

在進行工作崗位定義及分配時,考慮女性員工的勞動范圍,勞動強度等級;在假勤制度執行時,考慮女性員工在生理期、妊娠和哺乳期間需要;以保障女性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

第四篇:職業健康-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

********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十二月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地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公司全體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保證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病診斷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更好地為本公司員工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及《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資料的歸檔范圍

1、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1) 健康監護檔案冊。

(2) 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

(3)健康體檢綜合分析報告。

(4)職業健康體檢復查人員名單及復查結果報告。

(5)職業病觀察對象和職業禁忌癥處理意見書。

(6)叢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2、職業病診斷檔案

生產部應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4)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5)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

二、檔案的借閱

1、各有關部門、單位到生產部查閱檔案資料者,須持單位介紹信或征得生產部經理的同意,并履行登記手續,對所查內容、利用目的作詳細登記。

2、生產部為所需借、調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復印材料。

3、檔案原始材料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的,須經主管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

4、借閱檔案材料必須履行登記、簽字手續,一般情況下,外借期限不超過一周。

5、對借閱的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不得在檔案資料上標記、涂改或撕頁、拆卷等。歸還時檔案人員要進行檢查,保證檔案完整無損。

三、檔案的保管

1、檔案室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2、檔案室嚴禁吸煙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導致火災的危險品。

3、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于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4、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

5、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復制,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6、檔案室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環保部。

*******公司

2010年10月20日

第五篇: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23號

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機構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一條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第十五條 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第十六條 體檢機構應當按統計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九條 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

或者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的;

(四)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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