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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范文

2023-12-22

責任保險范文第1篇

摘 要:隨著我國社會的飛速發展,近些年以來,醫療責任保險已經在我國不同區域的各級醫院之中廣泛開展,并取得了不錯的成效,在緩解醫患矛盾、降低醫療風險方面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從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現狀來說,其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在運行過程之中,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與弊端?;诖?,本文對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并對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關建議,旨在推動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完善,促進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現狀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現狀及其問題

要分析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現狀,難以從單一的角度進行切入,須從醫療機構、保險公司、患者及其家屬多個方面進行探析思考。

(一)醫療結構與醫務人員

首先從醫療結構以及醫務人員的角度進行分析,要談到的醫療責任保險限額賠償的問題。隨著我國醫療糾紛數量呈逐年上升的態勢,但其中被定性為醫療事故的案例并不多,而經由法院裁決的事故更是少之又少,大多數醫療糾紛均是以調解方式進行處理。由于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大多數保險公司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對醫療糾紛賠償數額進行了限制,也就是說當發生大額賠償問題時,仍需醫療機構承擔賠償額以外的部分,這就難以有效保障醫療責任風險。

其次,醫療結構無法徹底擺脫醫療糾紛的問題。在醫療責任保險普及之后,醫療結構希望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而非與醫療機構進行糾纏,干擾正常的醫療秩序。但從實際情況上來說,只有少部分患者具有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意識,大多數患者仍會選擇向醫院討要說法。

(二)保險公司

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由于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正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當下所掌握的數據內容難以支撐保險公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精算的基本需求,故而保險公司在開發此類產品的同時,往往只能憑借經驗或是國外數據,使得醫療責任保險缺乏足夠的適應性,無法有效反應區域內的醫療風險情況,阻礙了醫療責任保險的有效展開。

其次,由于醫療責任保險的技術含量較高,故而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具備醫療、法律以及風險控制等綜合知識。然后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缺乏此類人才,難以滿足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需求,也無法為醫患雙方提供優質有效的服務。

(三)患者及其家屬

對于患者及其家屬而言,第一點問題就是醫療責任保險難以完全滿足其需求。

出于對醫療特征的考慮,當發生醫療糾紛之后,患方對于解決糾紛的賠償需求不盡相同,而醫療責任保險僅僅能滿足患方在經濟賠償上的需求,這也使得患方對于醫療責任保險存在一定的偏見。

其次,則是賠償額過低的問題。如上文所述,保險公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賠償金額有著嚴格的限制,多數情況下,賠償額相較于患者所提出的要求根本就是杯水車薪,無法切實保證患方的基本權益。

二、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現狀成因分析

造成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呈現上述狀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是大多數參與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難以有效擺脫醫療糾紛的問題;其次,高額保費但過低賠償額的問題,使得醫療機構對于投保存在著一定的疑慮與抵觸情緒,影響其投保的信心以及熱情;再者,在醫療責任保險的合同條款之中,對于保險公司的約束性內容太少,難以切實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最后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性質,致使其無法在醫療責任保險之中發揮自身的優勢與作用。

三、完善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強化醫療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上文所述的問題,為提高醫療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就必須從法律的途徑入手,強化醫療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借助法律推進解決醫療責任保險之中尚存的幾點問題。此外,針對保險公司的特征,采取適當的管理措施,對醫療責任保險中對于保險公司約束性太弱的問題予以法律角度的糾正。合理的醫療責任保險應當能站在醫患雙方的角度,同時顧及雙方的利益,在維持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同時,確?;挤降幕?要求能夠得到有效滿足。

(二)健全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系統

互助型醫療責任保險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主要保險模式,能夠有效緩解醫患關系,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從這個模式上進行考慮,我們可以將醫療責任保險視作基礎,同時添置商業保險作為保障,以謀求建立一個和諧的醫患關系,全方位保障患者的利益。

(三)建立多樣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我國醫療機構可劃分為盈利性醫療機構以及非盈利性醫療機構,兩者均具備一定的社會性,其主旨在于為人民提供醫療服務。從這個角度進行分析,在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時,在保險率與理賠標準上對上述兩者進行區分,同時建立集綜合型與互助型并存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確保醫患雙方的利益,有效緩和兩者矛盾,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目前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雖仍處于發展階段,且存在著各種不同的問題,然后我們也必須清晰的認識到醫療責任保險在降低醫療風險,緩和護患關系以及保護患者基本權益方面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對當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完善,其必將在我國的醫療事業之中扮演著更為重要的角色,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同時,有效推動我國醫療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寧浩然.關于建構中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思考——以美國醫療責任保險政策轉向為視角[J].商業經濟,2018(09):165-168.

[2]楊立,常云峰,蔡繼峰,蔡芳潔.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因分析——以醫院、患者及社會為視角[J].中國司法鑒定,2018(04):32-36.

[3]向春玲.運用市場機制治理醫患矛盾——寧波市醫療責任保險實踐的啟示[J].中國領導科學,2018(04):65-68.

責任保險范文第2篇

一、英美責任保險發展簡況

(一)英國責任保險市場

早在19世紀中期,英國就出現了責任保險。1855年英國鐵路乘客公司就曾提供過承運人責任險,1875年出現的馬車第三者責任險,開創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先河。目前在英國保險市場,保險企業經營的責任保險有五個主要的險種: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D&O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D&O保險,即董事和高管責任保險)。其中,強制性的險種主要是雇主責任險,而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D&O保險四個險種雖非強制,但由于投保人需要承擔高額的侵權賠償責任,絕大多數投保人都會選擇購買。其責任保險單通常采用單獨保單、組合保單、一攬子保單的形式,對于大企業或專業風險保障,保險經紀人通常會根據客戶的需求而量身定做保險條款。保險費采取兩種定費方式:分類定費和經驗定費。分類定費是將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標的放在同一個群組中,然后確定一個相同的費率;經驗定費是根據投保人過去索賠經驗確定保費的一種定費方式,它對大多數小型的風險標的是不適用的。保險人通常將這兩種定費法結合使用。

據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統計數據,2008年英國責任險總保費達到117億美元,約合人民幣811.98億元,而我國2008年責任險保費收入為82億元,為其十分之一。在責任險保費收入構成中,保險公司占75%,勞合社占21%。英國保險市場上有專業經紀公司從事責任保險業務,保險需求簡單的小公司使用當地的小經紀公司,保險需求復雜的大公司則使用國際再保險經紀公司,有專業需求的公司則使用專業經紀公司,其中介費在7.5%-15%之間。

(二)美國責任保險市場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其責任險保費占比超過40%。2008年美國責任保險實現保費收入772億美元,同期我國責任險保費收入僅有12億美元,不及其1%。美國責任保險產品采用標準化設計,在ACORD(美國國際保險信息化標準協會)的單證中,責任保險產品種類主要有個人責任險和商業責任險。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和家主責任的個人保險,被列入機動車保險單和家主綜合保險單中;商業責任險主要有商業普通責任、商業機動車責任、職業責任、雇主和勞工補償責任、董事和高管人員責任。其中商業普通責任險采用組合式保險單,承保場所、產品、完工、個人傷害、廣告傷害責任(不包括雇主、機動車、職業、D&O責任)。保險服務事務所(ISO)、 美國保險服務協會(AAIS)等作為各州保險監督官的統計代理人,匯總并提供保險公司及行業的財產險純損失率和賠付數據,用于評價各州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是否充分與公平。

二、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簡況

我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絕對規模小,發展速度緩慢。截至2011年,我國責任保險實現保費收入148億元,在財產保險中的占比為3.21%。而全球責任保險占總財產險業務的平均比例已達到15%以上,美國這一比例更是高達40%。

就保險產品而言,我國目前開辦的責任保險有四大類: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職業責任險。其中強制性保險主要有:旅行社責任保險、船舶油污責任保險;而校園方責任保險、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職業責任險(醫療、會計師、律師職業責任)等險種在部分省市被列為強制險??偟膩砜?,我國責任保險產品種類相對單一,而且目前使用的常規性責任險產品都已經沿用了幾十年,在原理、實務、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之處。在產品開發上,我國責任險新險種發展緩慢,缺乏E&O(Errors & Omissions Insurance,錯誤與遺漏保險)、EP(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urance,環境保護保險)等新險種,離社會的要求相差甚遠。

從投保情況來看,公眾責任險大多是外資企業投保,國內企業大多投保其衍生產品(如安全生產責任)。以雇主責任險為例,外資企業通常都會選擇投保雇主責任險,內資企業由于有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在投保了工傷保險后也就較少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國外的勞工補償和雇主責任是在同一張保單下由商業保險人承保,而國內工傷保險由社保局承保,雇主責任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兩份保單未能很好地契合,有時還出現保障重復現象。

由此可見,與發展成熟的英美責任保險市場相比,我國不僅在業務份額上與其有差距,而且在險種數量、質量以及在企業的投保意愿上,也有很大差距。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法律環境不夠完善

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同法律的健全、完善密不可分。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社會生活的一些領域還沒有相關立法,這造成實際生活中很多損害責任無法可依,導致某些責任保險的開展尚不具備必要的法制條件。諸如近年來頻發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溝油等侵權事件,雖然我國陸續出臺了《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構建了我國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這些法律要么僅作出原則性規定,要么相互沖突重疊、銜接不暢,很難發揮實際效應。

(二)企業違法成本低、缺乏投保意愿

雖然近幾年我國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侵權事件頻繁發生,但是通過保險方式將面臨的侵權責任風險轉移出去的企業卻為數不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業的違法成本低,事故發生后,企業的賠償額不高,起不到相應的威懾作用;賠償額高,則企業一走了之,由地方政府收拾“爛攤子”,扭曲與錯位讓企業看不到參加保險的好處。相比而言,美國大多數州的產品責任險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發生消費者財產損壞或者人身傷害就說明產品有缺陷,制造商或銷售商就要負責賠償,而且不能引用銷售合同下的免責條款。所以美國的制造商在沒有投保產品責任險或相關信用保險的情況下,絕不敢把生產的產品投放到市場上。在英國,雖然法律并不強制要求企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但顧客通常將產品責任保險作為簽訂購銷合同的前提條件。某些行業的產品(如醫藥行業)風險巨大,必須通過保險轉嫁。

(三)公眾維權意識不強、維權成本過高

一方面,由于文化背景差異,中國老百姓法律意識淡薄,潛意識中存在息事寧人、忍氣吞聲的消極態度,與市場經濟法制環境不協調。另一方面,在法律訴訟中,中國民眾與企業的法律主體地位是不對等的,個人通過法院向企業索賠,在舉證等方面面臨很多的困難,不容易得到賠償。即使贏得官司得到的補償也是有限的,維權成本過高。這些都影響了責任保險的深入發展。

四、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借鑒英國和美國責任保險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發展我國責任保險應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侵權法體系,健全我國責任保險制度

責任保險是保險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會出現的產物,是法律制度完善和保險業對社會影響進一步加深的結果。世界上責任保險最發達的歐美國家,也是法律制度相對較完善的國家。侵權法是責任保險的基礎,責任保險不可能超越侵權法現有的責任體系而獨立存在。因此責任保險要發展,必須構建和完善我國的侵權法體系,對于侵權企業加大法律懲處力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進而增強企業的投保意愿。

(二)加大對責任險業務的投入,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一方面,在責任險的開發上,保險企業應修改其現有的責任險條款,使其更加標準化,同時加大對責任險的投入,加快新險種的開發步伐,開發創新產品,如E&O、EP、醫療責任、媒體責任、版權責任等,做好產品儲備,要做領跑者而不是跟隨者。另一方面,應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銷售人員責任險業務水平。由于責任險引入國內市場時間不長,各保險公司在數據積累、精算技術、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基礎比較薄弱,因此應努力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技術,增強服務意識,為投保人提供各種風險管理方面的咨詢服務。

(三)加強責任保險的宣傳,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

針對企業投保意愿不強、民眾維權意識不高的問題,有關部門可以加強責任保險宣傳,結合法律法規和典型的責任險案例,通過網絡、報紙、電視、微信等各種媒介進行宣傳,使公眾認識責任風險,促進其維權意識和企業轉嫁風險意識的提高,為責任險的持續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另外,在公眾對責任保險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制度形式,在一些責任風險事故頻發、損害大、影響大的領域或行業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強制企業或行業投保,一旦發生大的災難事故,可以通過保險來分散損失,這既增加了企業的賠償能力,也有效地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四)尋求再保險市場的支持

責任保險具有涉及面廣、運作復雜、風險大等特點。根據發達國家發展責任保險的經驗,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健全,以及民眾索賠意識的不斷增強,責任保險的需求也會激增。保險公司為了協調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和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目的,可能會承保一些高風險責任保險。對此,可以探索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分保體系,或者與國際一流的再保險公司建立分保渠道,在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不斷完善分保機制,有效化解責任保險的經營風險,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以確保責任保險的穩健發展。

(作者單位:陜西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責任編輯:代建明

責任保險范文第3篇

關 鍵 詞: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范圍;賠償標準;除外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從法律角度看它是一種合同關系,投保人投保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對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從承包產品的角度來看,產品責任保險不承保產品質量問題,只是承保產品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責任保險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產品的質量、銷量、產品的種類、產品的使用期限等問題;從責任角度來看,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是第三方責任。產品責任保險與法律息息相關,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產品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必要基礎。保險最終的索賠涉及到責任的具體分配和賠償金額的確定,往往需要通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才能確定。

一、產品責任保險的歷史演進

產品責任保險與法律息息相關,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產品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必要基礎。它的發展是隨著美國侵權法的發展而不斷演進的。

(一)產品責任保險得到肯定階段

在19世紀中晚期,美國的侵權法依據的是英國早期“令狀”制度,早期“令狀”制度不考慮過錯系絕對責任,與“有損害必有救濟”的古老而樸素的法律理念相聯系,產品的責任保險還沒有得到認可,因過錯要求承擔責任還被作為違背公序良俗而判決。直到1909年美國密蘇里州Breeden v. Frankford Marine Accident Glass Insurance Company一案中,“做出的‘過失責任保險合同在法律上并無不當’的裁決, 保險責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才得到了肯定”(殷夢亞,2012)。

20世紀初,為了規避企業風險,加上保險業的發展支持,產品責任險迅速發展,承保的范圍日益擴大。早期的承保內容主要是與人體健康有關的產品,如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到大工業化發展時期,產品責任險的承保范圍擴大到了各種機械、石油、輕紡等工業產品,甚至于大型的飛機、輪船、成套設備都被納入。到現在,產品的范圍擴大到了各行各業,保險業承保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

(二)產品責任保險由快速發展到陷入困境

20世紀70年代后, 美國確立了產品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理論是在1965年的《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402A條中闡明的,規定如下:(1) 任何出售對于使用者或消費者或對他們的財產具有不合理危險的缺陷產品的人, 要對由此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承擔責任,并且如果:a)該出賣人專門從事銷售該產品;b) 該產品預期和實際達到消費者或使用者的手中時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2)上述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仍適用:a) 出賣人在準備和出售其產品時,已盡可能地注意義務;b)產品使用者或消費者與出賣人之間無合同關系存在。 ①嚴格責任比傳統的過失或者擔保責任更能滿足消費者的期望。

雖然保險業得到了全面快速的發展,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環境支持,保險的發展一度陷入困境。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于因產品缺陷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負有絕對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訴訟的數量有了巨大增長,原告的勝訴率也逐漸增大,賠償額也發生了擴張。美國法院采取的是無上限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這樣的結果就使賠償金額不確定,并且可能無限度地被提高。再加上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審理產品責任訴訟案件并做出判決,陪審團往往具有天生的憐慈性,“往往傾向于受害者,對產品制造商或銷售商判定的賠償金額相當高”(鄭京橋,2006)。訴訟律師按照判定的賠償金額獲取報酬,訴訟的結果和經濟利益直接相關,這樣的激勵導致律師在從事服務中,鼓勵受害者提出訴訟,大大增加了產品責任的起訴率。當時美國的醫療保險和工人救濟金的覆蓋率低,社會保障的不足使得受害者不能從社會獲得幫助,只能自己訴諸法院,請求司法來解決自己的問題,這些沒有社會保障的人往往期待通過訴訟獲取高額的經濟賠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力量大,在美國消費者運動浪潮中,消費者的索賠意識往往被社會認同”(Gerriant Howells,1993),消費者可以在自己受到損害時,起訴在商事流通環節中的任何相關人,并且起訴獲得的賠償是可以重復的,因此造成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增大。

責任保險作為私人保險受被保險人投保能力的影響,同時作為商業保險又需要維持一定的保險價格以求盈利,“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導致保險人通過提高保費的做法來維持自身的運營”(華倩等,2007)。上世紀70年代中期,許多制造商的保費增加到了原來的2~3倍,再加上保險商大幅度削減了可保險品種的范圍,制造商沒有合適的保險分擔風險后,將風險轉移到消費者的身上,這樣的“深口袋”風險阻礙了市場競爭。責任保險市場畸形發展,消費者自我保護濫用,巨額不合理的保險賠付不僅導致保險公司面臨嚴峻的考驗,也直接影響著生產者、銷售者的正常生產和經營。據統計,在上世紀70年代,賠付能力不足的財產保險公司占66%, 到了80年代有200多家保險公司宣告破產,責任保險一度面臨毀滅性的災難。

(三)產品責任保險的飛速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初, 產品責任法開始改革,目的在于反對并限制嚴格產品責任訴訟, 減輕制造商的責任壓力, 以防止過度的賠償額阻礙技術的進步。比如限制或者廢除“消費者期望標準”,加重原告的舉證責任,對經濟損害進行封頂。鼓勵企業建立將責任預防與保險成本相聯系的風險管理機制。在《第三次侵權法重述》中,制定了更多有利于制造商集團的條款,削弱了《第二次侵權法重述》402A嚴格責任條款的影響。 這些措施的目的還是在于矯正過于苛刻的嚴格責任帶來的交易成本增加和訴訟成本增加。從此,產品責任保險走上了飛速發展的道路,進入了所謂的“黃金時代”。

二、 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險的比較分析

由于產品責任險與產品質量險都與產品直接相關,風險承擔者都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人們極易將兩者相混淆。 但二者屬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有本質的區別。

1. 風險性質不同。 產品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保險,而產品質量保險是一種保證保險,后者是生產者等商事流通環節的參與者對消費者的默示擔保義務,是一種品質保證責任。產品質量是由各種要素所組成的, 這些要素亦被稱為產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其總和便構成了產品質量的內涵。 產品質量要求反映了產品的特性和特性滿足顧客和其他相關方要求的能力。顧客和其他質量要求往往隨時間而變化, 與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有著密切的關系。 這些質量要求可以轉化成具有具體指標的特征和特性, 通常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維修性、經濟性和環境等幾個方面。 產品責任的基礎是產品具有瑕疵,在1998年《第三次侵權法重述:產品責任》中,將產品的缺陷明確界定為制造缺陷、 設計缺陷和警示或者指示缺陷。一個產品在被生產者制造出來時,就可能帶有這樣的缺陷,這種制造缺陷是“對產品預期設計的一種自然偏離”。制造者能否在這個環節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對后來的責任分擔是有影響的。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 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 而產品質量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 并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

2. 責任的具體承擔者不同。在產品責任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可能是產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費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甚至是承運者。這些商事流通環節的參與人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受損方可以任擇其一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時向多方提出賠償請求,各方按照份額承擔責任。在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僅限于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一方,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受損人只能向合同的違約方提出請求。

3. 承擔責任的方式與標準不同。 產品責任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第111條(B)款損害賠償的分攤中,第4款規定:“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裁決確定每個索賠人應獲得的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并做出判決,為本法第113條的責任分攤之目的,法院應該依照當事人各自的責任比例確定,并在判決中載明各責任方應對每個索賠人承擔的公平責任份額。”即在產品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經濟賠償責任,這種經濟賠償的標準不受產品本身實際價值的制約。如《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一般不會超過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

4. 訴訟的管轄權不同。 產品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產品責任事故,因產品責任提起訴訟的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產品質量保險違約責任的案件由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產品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險,是一種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的保險。由于這兩者的本質差異,在歐美國家的產品保險市場上,“被保險人一般同時承擔產品責任保險和質量保險,以此達到控制風險和避免糾紛的目的”(趙曉旭,2010),因此產品責任險是一種加強的保護。

三、產品責任保險的基本范疇

(一)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按照保險的標的分類,我國產品責任險是為了減輕合同一方對第三人的責任,產品責任險屬于一種責任險; 美國則把產品責任險歸屬于綜合責任保險。這有點類似于我國的公眾責任保險,我國公眾責任保險可以具體分為場所責任保險、 綜合公共責任保險、承保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其中,綜合公共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在任何場所由于非故意行為或活動而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

我國產品責任保險的范圍包括如下兩項:(1)在保險的有效期限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供應、 保養或修理的產品在承保范圍內發生意外或者偶然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2)被保險人為產品責任事故而支付的必要的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取證)等及其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支付的合理費用。 保險責任的范圍是按照此種責任險的特點訂立的, 保險公司為了最大盈利, 一般都會對保險條件做出如下限制:(1)以產品存在缺陷為前提,這種缺陷是在產品離開生產者、銷售者的控制前就已經存在的。(2)造成損害的事故必須具有意外、偶然的性質,產品的責任發生在所有權已經轉移到用戶手中后, 且按照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 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和延伸。 如果某個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范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成近因。要求保險人所承保的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存在最直接的因果關系。(3)賠償的數額以實際損失為限, 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通過損失賠償獲得更大的利益。保險只在于補償實際損失,不能因為保險而獲利,如果獲利會導致道德風險的產生。

從本質上來講, 產品責任保險范圍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格式規定, 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可以相互協商具體的承保范圍, 除了絕對不承擔責任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產品責任險的范圍進行限定。在美國產品責任中一切能由產品缺陷引起的損害都可以通過保險來減少風險的分擔。 產品責任保險建立在事故發生基礎之上, 事故發生的基礎險是指只是由于這個事故造成的損失才賠償。 按照侵權法理論, 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包括因缺陷產品造成的精神痛苦、肢體痛苦和純經濟損失等任何損害。但是事故險只是由于事故的發生而產生的保險責任,這個范圍相比侵權法理論上的涉及面有所縮小,事故引發的責任一般只能是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在實踐中, 美國對于事故險的條款一般是這樣規定的:(1)一般性綜合和產品險各為200萬美元,每一個事故的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而且保單必須從公司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這說明美國的保險有強制性的規定,必須在一定的限額內,同時也說明當事人雙方是可以自己協商具體的金額,具有一定的彈性。(2)證書必須闡明這是事故保險,不接受索賠保險。這表明美國的責任保險賦予了保險人抗辯權利,在投保的時候,必須說明責任險的具體種類,產品責任險的具體內容包括什么,除了責任外,還有哪些項目歸于賠償的范圍內。

在提出索賠的時候,幾乎把流通領域的所有人都納入了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并且法律還規定了訴訟的理由:侵權行為中的責任、過失,違法明示或者默示擔保,過失或無過失地違反警示或者指示義務,過失或者無過失地進行虛假陳述,隱瞞或者不披露,其他實體法律理論。按照侵權法的損害賠償原則,保險賠償主要是金錢給付,金錢給付完成后,會產生一個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對因為過錯而造成了事故發生應負有責任的人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產品責任保險的賠償標準

賠償標準以保險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確定的賠償限額為最高額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標準,也可以累計的賠償限額為標準。在此,生產、銷售、分配的同批產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均被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并且適用于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布萊特曾指出:“補償是‘掌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法所應用的每一規則的真正基礎是:火險或者水險保單內所包含的保險合同是一種補償合同,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個與之不同的觀點,也就是說,他要么阻礙被保險人獲得足額補償,要么給予被保險人超過其應獲得的全部金額的補償。這種觀點肯定是錯誤的。”按照保險的“損害賠償原則”,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被保險人不應當從保險中獲得超額的利益。因為每次事故的發生,并不能帶來利益,產品責任保險中的事故,會造成財產的損失、人身的損失、精神損害等結果。

一旦發生產品責任事故后,受害者通常都會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在以往判決中,法院規定的產品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賠償內容包括:一是使用者更換或者修理有質量缺陷的產品所蒙受的損失和費用; 二是賠償使用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使用標準而喪失使用價值的損失和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 三是被保險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者政府當局的命令,收回、 更換或修理已投放市場存在缺陷的產品所承受的損失和費用。 產品責任保險的期限因不同產品的性能、用途而異。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鼓勵所有的被告方就合理賠償問題進行磋商, 協調各自的分攤責任比例。為了得到有效保護,凡涉及到產品設計生產銷售等環節的所有方, 通常事先會簽訂一個書面協議,這個協議就是為了在以后的訴訟中,各方合理地分擔損失。 這樣的措施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及時的救濟,減少法院審理過程中的舉證時間,保險責任可以讓各個環節的參與者得到一個合理的預期, 從而可以令他們各自以合理的謹慎態度來采取預防措施,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險人為之前的訴訟所賠付的錢,并不意味放棄了保險人的權利,那就是在未來五年里提出同樣的訴訟中,主張不擔保義務。但是在不相關的意外事故發生時, 當被保險人沒有拒絕就是同意給予了保險人這一權利。

(三)產品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金支付的情形, 它是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的限制性規定。 除外責任一般應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明,除外責任包括:(1)不可保的危險,比如世界大戰、核戰爭等不能人為控制的危險;(2)道德風險,《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3) 由專門的特別附加保險承保的危險,這種危險是一般險種的除外責任,由特別的保險內容來排除, 尤其是海商法中的各種附加險需要雙方在訂立這種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 美國的商業普通責任保單在對第三方提供廣泛保障的同時, 也包括了數個一致的除外責任, 責任保險進一步依賴于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責任是否屬于保單所承保的意外事件或者意外事故。

我國產品責任險的除外責任共8項, 其中包括絕對責任的免除, 這種絕對的責任是保險人不能承擔的風險。比如:不合格的產品在生產銷售場所造成的損害索賠必須是在保險單規定的保險期限內第一次以書面形式向被保險人提出, 否則除外; 造成意外事故的產品, 必須是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由被保險人生產、銷售的產品,否則除外;免賠額及超過賠償限額的費用,間接損失或費用;產品責任險以外的責任事故。

此外,在綜合責任險中,還存在產品召回責任的除外。適用召回除外責任的產品責任險,除了從市場上召回或者撤回產品的成本外,也適用于由于召回或者撤回有缺陷產品而由第三者提出來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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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艷茹;校對:李丹)

責任保險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提出了加快發展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對策,具體包括:宏觀層面的制度設計,即經營模式、承保模式、補償機制;微觀層面的產品設計,諸如承保范圍的確定,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的設定、保險費率的厘定和險種設計等方面的建議。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經營模式

一、實行強制保險與任意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

環境責任保險,根據法律是否規定必須投保為標準,可采取為強制險和任意險兩種模式,進而分別產生了對環境責任保險的強制需求和自發需求。一般來說,決定某種風險是采取強制性保險還是采取任意性保險,取決于該種風險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以及在正常商業環境下承保該種風險的贏利程度。

企業面臨的環境風險主要有五類:刑事責任和罰款;清理費用,即清除污染物質、恢復污染地原貌而支付的費用;因污染而造成的對第三者身體的傷害和財產的損失所致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污染而造成的本企業停工的損失;因污染而對本企業名譽和公共關系的損害,顯然,其中的第二和第三項關系到人與自然的和諧,以及社會的穩定。當面臨高環境風險的企業發生環境事故時,若污染企業沒有能力內部消化,又沒有通過其他比如保險的方式轉嫁出去,則很可能會面臨破產。另外,面臨高環境風險的企業通常屬于大型的原材料、資源或者重工行業,比如石油化工行業。因此,一旦因巨額環境污染賠償致使企業破產,將對某個產品市場甚至整個經濟系統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

此外,經營模式的選擇除應考慮到現實性外,還必須具有前瞻性。根據對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開展的比較分析和經驗總結,強制性責任保險是大勢所趨。但基于目前我國經濟發展重點,各企業的繳費能力以及環境責任保險的認可程度,本人認為應采取對高污染性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和對低污染行業實行任意保險制度相結合的經營模式。

在具體的實施中,強制保險的適用對象主要是涉及危險物質和環境敏感區域。根據我國環境污染的實際狀況,在初期階段可以選擇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對象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一是使用危險物質作為生產原料的企業;二是排放有毒污染物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企業;三是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四是位于環境敏感區的排污企業;五是生產具有劇毒特性的危險化學品(如砒霜)的企業;六是民用核設施的經營單位。另外,在城市建設、公用事業和商業等污染較輕的行業則可實行任意責任保險。

二、以指定式和自由式相結合的承保模式

目前,國際上環境責任保險承保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美國式的專門保險機構,即其于1988年成立的環境保護公司;二是法國式的聯保集團,即1977年由外國保險公司和法國保險公司組成的污染再保險聯營(GARPOL);三是英國式的非特殊承保機構,其環境責任保險由現有的財產保險公司自愿承保。

總結而言,商業保險能夠有效利用其原有的機構網點、管理人員和資金優勢,但其贏利性要求較強。相比于商業保險公司,專門性的保險公司專業性和政策性會較強,但因為需重新設立專門機構,管理成本高,經營風險單一、不具備風險多元化和資金規?;膬瀯?,因此較適用于規模較小的險種。本人認為采取何種承保模式,可以借鑒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經驗,規定強制責任保險由現有指定的幾家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承保,待時機成熟后,再由專門的環境保險機構承保;而對于任意責任保險則由現有財產保險公司自由開展。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對于保險公司,雖然環境責任保險市場是個可待開發的贏利機會,但面對運行風險及費用高,經驗少,技術難度大等難題,參與的積極性是有限的。依據前述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市場供求的理論和現實分析,總結國外環境責任保險開展的成功經驗,以及我國環境責任保險試點的兩階段運行實踐可知,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開展需要政府通過積極的傾斜性政策來保障環境責任保險的供求,以此促進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

(一)政府的財政補貼

對供給的補貼:財政補貼包括環境行政收費轉移和稅收減免等,如對環境罰款、企業征收的排污費在上繳國庫后再按一定比例轉移給環境責任保險的經營者。另外,國家還可以注資專門的環境責任保險公司,對保險公司經營環境責任保險的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給予開展環境責任保險業務的企業以優惠貸款等。

(二)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在某種層面上,有用廣大納稅人的稅金來為污染企業的污染行為埋單之嫌,但如果稅收體系中環境稅種開展積極有效的配合,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減少財富從低風險企業向高污染企業轉移的交叉補貼的負面影響。具體的措施包括:,

1、供給方面:針對經營環境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財稅部門將其環境責任保險準備金在財務政策和制度上予以確認,并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另外,應對環境責任保險這一險種進行獨立建賬,減免營業稅及公司所得稅等稅種。

2、需求方面:可以對投保企業實行保費稅收優惠,以及以較松的財稅政策支持投保環境責任保險企業在某些特定項目上的投資。具體措施包括,對開辦環境責任保險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減免有關稅收,允許高危行業企業在稅前列支環境責任保險保費等費用。

總地來說,關鍵還在于要把握好政府補償的方式及力度,既要有效提高環境責任保險的供給與需求,起到促進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發展的作用,又要保證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以及企業之間的資源優化配置,減少環境責任保險開展的運行成本,激發企業和保險公司加強對環境風險的預防與控制。

四、加強環境專門機構和社會其他機構的積極配合

首先,要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法規體系,明確該項保險制度建設的強制性方向以及過渡性措施。加大現行法律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賠償范圍,并提高賠付數額,與此同時加強環境部門的執法力度,從而強化污染企業的環境責任風險意識。

其次,由環境保護部門制定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業(產品)目錄,將目錄內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情況與其獲取信貸的資質掛鉤;并協助保險公司對環境責任保險的險種設計,承保時企業環境風險的評估,費率的厘定,承保后對企業環境風險的預防和監控,理賠時損失的鑒定等業務開展的一系列環節提供專業的環境技術支持。

最后,政府也應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努力做好環保意識、環境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設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超賠部分以及墊付應急處理費用等。

五、具體操作措施

(一)采用分類法和逐一法相結合的差別費率制

費率厘定,實質是就是保險定價的過程,費率厘定中需要考慮保險人的成本?,F行的財產責任險定價中,主要有精算定價(精算定價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最傳統最普遍的保險定價方法),風險效用定價和金融定價(比如CAPM模型和B-S期權定價模型)三種定價方法。在前面理論分析中提到,環境責任保險的風險異質性突出,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的特殊企業,分類法難以準確定價。因此,如果費率過低則導致保險公司承受巨大的定價風險,如果過高將致使逆選擇問題凸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要求所有建設項目都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這對我國暫時缺乏環境技術專業人才儲備以及環境責任保險賠償數據的保險公司而言,無疑為其采用逐一法進行風險評估提供了大量持續的技術和信息支持。

分類法是基于污染企業的風險分級,對處于同一分類的企業進行定價,從而實施“獎優懲劣”的差別費率制,實現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解決環境污染中的“費率杠桿”效應。因此,問題的重點落在分類標準的選擇上。借鑒國外環境責任保險開展的成功經驗,分類時可以行業為基礎,綜合考慮企業生產規模,廢棄物處理技術及以往事故發生情況等指標,從而對企業進行風險分級,確定其適用的費率。

風險分級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如果損失數據充分,可以通過多元相關性分析,確定分級因素;而在數據不夠的情形下,往往更多地從一些宏觀的角度,進行風險分級。具體到環境責任保險風險分級的研究,限于數據的限制,往往更多地采取第二種方法。如一般將企業所屬行業、所在區域以及生產規模作為環境責任風險分級的因素。

當環境責任保險實施一定階段,有了一定的經營經驗和數據積累,可以以過去的污染損失經驗和賠付數據為基礎,對企業進行分類,采取分類法進行定價。另外,同一行業內的規模相似、風險差異性不高、環評數據不完備的企業,也可以采用分類法進行定價。例如,旅游行業和大量的規模較小的企業,如果采用逐一法就需要投入大量技術人員對其進行環境評估,然后確定費率,這種方法浪費時間、財力和物力,針對這些企業采用分類法是較為合理的。

綜上所述,在我國環境責任保險開展期初實行以逐一法為主的定價方法,即針對風險異質性較突出的企業實行逐一法定價,主要是實施強制險的那部分污染企業,而實施任意險的那部分企業可以采用分類法;隨著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逐步完善,再慢慢過渡到以分類法為主,輔以逐一法的定價方式。

(二)責任限額與免賠額設定

環境責任保險承保的是沒有實體標的的各種民事賠償責任風險,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只能采用賠償限額的方式進行確定。在國外,有相關立法對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做相應的規定。高責任限額代表較大的賠償責任和高保險費率,并易使一些保險公司出于償付能力的考慮而產生保險人逆向選擇問題,結合前述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供求分析,建議在環境責任保險實施初期不宜將責任限額定得太高,待市場逐步完善后再提高責任限額,從而保障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具體實踐中,可根據分類法確定的風險等級來確定保險金額的等級。確定每一風險等級的責任限額時,都要根據本等級行業特點、企業規模和污染損害大小來確定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可以按每次或按總額計算,也可以同時使用每次和總額責任限額法,只是此時被保險人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視每一筆環境責任保險業務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

此外,通過免賠條款和其他要求投保人負擔部分損失的規定來限制保障范圍,有利于增強投保人的安全防范意識、控制損失概率、杜絕故意行為的發生,從而降低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保險對投保人減損動機的影響)。具體操作中,可由保險公司根據前述確定的責任限額,來確定最低的免賠額(即基本免賠額),而企業則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綜合考慮其財務自由度,環保措施等因素,在給定的最低免賠額之上確定一個自留額(準確地來說,企業的風險自留額包括環境責任風險中免賠額之內以及責任限額以外的兩部分),即免賠額。例如,對于化學原料及化工制品制造業中生產規模在500萬以上的企業,若確定的保險金額為200萬,則基于企業投保能力和促進其投保積極性的的考慮,確定基本免賠額為10萬,企業也可根據自身情況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整。

(三)采取多樣化個性化的險種設計

總結西方國家環境責任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可知,根據本國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需求進行個性化設計,險種數量會隨著新風險源的出現不斷增多,即靈活的險種設計是環境責任保險大受推廣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保險公司在環境責任保險具體險種設計上應予以完善,可以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靈活地設計多樣化個性化險種。

目前,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還主要限于天然氣勘探、開發方面,海洋油污污染等方面,承保范圍過窄。面對現實中廣泛的污染事故,這些保險已經不能滿足企業規避環境責任風險的需要,因此,我們有必要從公司面臨的環境責任風險出發,豐富環境責任保險的險種。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在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的經濟狀況、人們的環保、環境維權意識等一系列大環境下,用保險的可保性條件進行衡量,來開發新險種。

目前通常有:核事故風險責任險,水污染責任險,聲震污染險,海洋環境責任險以及上述風險所產生的施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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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

責任保險范文第5篇

摘 要:行政主導模式的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運行實踐中各種問題不斷凸現,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滯后是最為重要的原因。醫療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亟需醫療責任保險立法。醫療責任保險立法的構建應該遵循法定原則、公益性原則和強制保險原則。在這三個立法原則的指導下,還應該關注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二是醫療責任保險應該包括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和醫師責任保險。

關鍵詞: 醫療損害;醫療責任保險;立法主導模式

為了解決醫療行為不確定性帶來的諸多風險,多數發達國家建立了醫療責任保險立法制度,較完善的立法制度為醫療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我國的醫患糾紛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驟增,醫患關系趨于緊張,傷醫事件頻頻發生。為了緩解醫患矛盾,我國從1989年開始在一些地方試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并在全國推廣,行政主導模式的醫療責任保險經過三十余年的實踐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績,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醫患矛盾。隨著醫療責任保險的深入發展,阻礙和制約其發展的問題不斷凸顯,行政主導模式解決這些問題的效果卻不斷衰減。急需醫療責任保險立法來保障和促進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實現醫患和諧。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投保人積極性不高,投保數量相當低。我國各地醫療責任保險在運行初期采用的是自愿投保,投保人是否投保完全取決于其意愿。在這種投保方式下,投保人積極性普遍不高,投保數量很低,效果甚微。為了增加投保數量,各地先后將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保險由自愿投保改為強制投保。即便實施醫療責任強制保險,醫療機構參保意愿仍不強烈,參保率處于較低水平,如湖北省2015年參保的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有253家,占64.38%;2014年海南省各類醫療機構的參保率為33%。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最主要的目的是分散風險,較高的保費和較低的賠付率使投保機構認為投保還不如自己賠付,因此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投保率一直較低[1]。

2.保險公司盈利難,分散風險困難。保險公司在醫療責任保險的實際運行中很難盈利,甚至虧損經營。以南京市為例,“從賠付率數據看,南京市2008-2010年保單年度的已決賠付率均在100%左右,精算賠付率則更高。共保體每年實際賠付率均超過100%”[2],導致連續虧損經營,如果再加上保險公司的綜合運營成本,情況會更加糟糕。保險公司承保的規模越大,能夠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而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運行模式是省內各個地市的集中投保,承保的規模較小,保險公司很難通過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支持來分散風險。保險公司盈利難、分散風險困難導致一些保險公司退出醫療責任保險市場;沒有退出市場的保險公司也只能通過抬高保險費用來維持經營。

3.對受害患者保護的覆蓋面較小,患者權利保障受限。作為一個人口大國,我國的三級、二級醫院數量相對有限,至2020年,全國共有三級醫院2548家,二級醫院9017家。因為經濟、地域、時間等方面的原因,不少患者會選擇公立基層醫療機構或者非公立醫療機構就診。2018年我國各類醫院診療人次數為35.77億,民營醫院為5.26億人次(14.71%);基層醫療機構診療人次為44.06億人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診療人次為7.99億人次(18.13%),村衛生室診療人次為16.72億人次(37.95%)[3]。由于我國行政干預下的醫療責任保險針對的主體主要是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公立基層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的比例整體低下,在這些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權利能否實現只能依靠醫療機構自身的財力。而這些醫療機構特別是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自身財力十分薄弱,在這些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權利保障受限。

(二)原因分析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存在上述問題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認知缺失、立法滯后和醫療責任保險費率大數據缺乏是三個重要的原因。

1.投保人和患者對醫療責任保險認知缺失。我國民眾保險方面的文化先天缺失。由于我國古代重農抑商,導致當時的商品經濟極不發達,雖然出現了一些帶有保險性質的組織,但這和西方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有本質不同?,F代意義的保險在19世紀初傳入我國,當時英國商人為了防范戰爭、海盜等風險,在廣州成立了諫當保安行。從19世紀開始,保險業在我國逐漸得到了發展,但我國民眾有關保險方面的文化仍十分缺失[4]。相較一般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民眾對醫療責任保險更為陌生。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對醫療責任保險文化的認知直接決定著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投保率。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沒有統一的立法,醫務人員獲取醫療責任保險相關信息的主要途徑是醫療機構下發的文件和保險公司的宣傳,獲取途徑十分有限。醫務人員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知主要取決于其工作的科室、工齡等,不同科室、不同工齡的醫務人員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知差異較大。兒科、婦產科的醫療事故多于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的醫務人員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知更深刻,需求也更高;工齡較長的醫務人員由于在工作中經歷的突發情況較多,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可度也更高。但總體而言,醫務人員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知程度不高。作為投保人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知有限,再加上自古以來風險自擔的文化傳統是他們不愿意投保的主觀原因。

患者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的認知缺失。只有很少一部分患者對醫療責任保險有較為清楚的認識;有些患者知道醫療責任保險,但認為醫療責任保險是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的事情,和自己沒有太大關系;更有些患者甚至沒有聽說過醫療責任保險,也不知道醫療責任保險有什么作用。由于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知缺失導致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習慣于直接找醫療機構,甚至通過醫鬧等極端方式解決醫療損害,只有極少數患者會通過醫療責任保險來解決。

2.醫療責任保險的立法相對滯后。雖然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已經實施了三十余年,但至今沒有關于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律或行政法規,醫療責任保險的實施只能依據通知、指導意見或者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等。由于依據的法律文件效力層級較低,投保人投保只能靠行政強制,參保數量和各地行政強制的力度直接相關,行政強制力度較大時,參保數量上升,行政強制稍有不足,參保數量就下降;由于地方性法規只能規范本地區的醫療責任保險,保險人經營醫療責任保險的運行模式是在一定區域內投保,保險人承保規模過小,不能充分發揮大數法則的作用,導致保險人經營困難。醫療責任保險立法的滯后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

3.醫療責任保險費率的大數據缺乏。醫療責任保險費率直接決定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用。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缺乏保險費率的大數據,保險公司主要依據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數量、注冊床位數、門診和住院人數來確定保險費率,這種確定保險費率的方法不能準確地反映醫療行為的風險。以湖北省中山醫院為例,其在2013年繳納的保險費用是保險公司依據醫院等級、病床數和利用率、門診和住院人數以及醫務人員數量等確定保險費率后核算出來的。實踐證明湖北省中山醫院的保險費用過高,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對于醫護人員進行計算時,沒有依據醫療行為的風險性進行區分,看似保障了全部醫務人員,實質上掩蓋了醫療行為的真實風險系數。因為科室不同,醫療風險、發生醫療損害的概率和賠償的金額也不相同。湖北省中山醫院的情況是我國醫療責任保險費率的一個縮影。由于缺乏保險費率的大數據導致保險費過高,扼殺了投保人的積極性,致使投保率較低。

二、醫療責任保險立法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責任保險法律的客觀要求

建立健全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國保險法的重要任務。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是填補責任保險法律空白的重要舉措,也是強化責任保險法律保障受害患者權益的關鍵措施。

1.完善責任保險立法。良好的經濟發展水平是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前提,責任保險是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水平的產物[5]。20世紀末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與責任保險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配套的責任保險法律很不完善?,F行的責任保險法律立法層次較低,以規范法或管理法居多,遠遠不能滿足責任保險健康發展的需要。我國保險實踐中的強制責任保險有外部性十分明顯的職業責任保險、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保險等多種險,在我國通常采取一般立法和特別立法配合模式規定強制責任保險?!侗kU法》第65條規定了責任保險的一般情況,《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分別對各自領域中的責任保險作了專門規定[6]。醫療責任保險作為職業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因醫療行為產生的風險負外部性突出,需要立法強制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立法作為責任保險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完善責任保險立法,為醫療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2.強化醫療責任保險受害患者的權益保障。醫生在早期的醫患關系模式中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患者處在被動地位,幾乎沒有任何權利,19世紀以前的法國社會一直存在“法律不入醫界”的理念。這種醫患關系模式在二戰后隨著對患者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發生了改變,法律開始滲透到醫療界,醫療過失、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責任保險出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法律中。而我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規范文件、規章側重于對醫療機構的規范和管理,保障受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規定寥寥無幾,對受害患者的權益保護只能依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早期的保險法中沒有關于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2009年保險法修訂時對受害人直接請求權進行了明文規定,2015年保險法修訂時保留了此條。按照此條的規定,醫療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只能在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怠于請求”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直接請求權。但法律對“怠于請求”的規定過于模糊,沒有列出具體包括哪些情形,不利于司法實務的操作。另外此條沒有區分任意責任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不利于醫療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實施。由于任意責任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各有側重,任意責任保險更傾向于保護被保險人,受害人是否享有直接請求權需要基于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特別約定。強制責任保險由于社會公益性和對受害人的強制保護,應該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7]。醫療活動的潛在受害人是社會大多數人,具有社會公益性,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應該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具有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從而能夠強化醫療責任保險受害患者的權益保障。

(二)醫療責任保險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

我國沒有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立法,醫療責任保險是由各地分別制定文件指導實施的。大部分省市為了改善醫療責任保險投保率低的狀態,先后出臺了相關條例強制公立醫療機構投保,由于各地關于醫療責任保險需要強制的表述不統一,造成的結果就是各級政府強制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行為法律依據不足,且行政強制的程度也不相同。依法行政的基礎是有法可依,只有制定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應當借鑒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的立法經驗,立法明文規定所有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具體規定醫療責任保險的立法原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醫療責任的范圍等內容。只有制定醫療責任保險立法,各級政府才能依據立法制定行政法規強制所有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從而讓各級政府在對醫療責任保險的監管中有法可依,并且強制程度和強制效果一致。

(三)醫療責任保險健康運行的客觀要求

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的萌芽階段,時間從1989年到2002年。這一時期北京、上海、深圳等一些地方開始嘗試實施任意性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醫療事故較少,無論投保還是賠付數量、金額都很少。第二階段是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的初步發展階段,時間從2002年至今。這個階段的特點是隨著醫療診療量的大幅增長,醫療損害糾紛量也在增加,如我國各級法院受理的醫療損害案件2014年為19944件,2016年為21480件[8],各地開始對二級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在行政強制下的投保數量有所增加,賠付數量和金額也大幅增加,但由于行政強制的不穩定性,投保率仍不穩定。醫療責任保險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規范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律主要是國務院的政策性文件、部委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政策等,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導致法律調節與市場調節不協調、法律環境與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要求不符。醫療責任保險健康運行迫切需要醫療責任保險立法。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在健全的法治下讓醫療責任保險走市場化的道路。把適合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模式和具體內容通過立法方式固定下來,才能更穩定、更長久地為醫療責任保險的健康運行發揮作用。

三、醫療責任保險立法的可行性

(一)醫療責任保險的實踐與立法探索取得諸多成績

2007年衛生、保險主管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這一通知是指導我國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重要文件。2014 年國家衛生、財政等五個主管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而我國地方醫療責任保險的實踐與立法一直在不斷探索和改進中,2013年廣東、2014年天津、2014年江西等省份出臺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中對醫療責任保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各省的規定雖然不盡相同,但都規定了醫療機構的投保義務和保險人的理賠義務。這些具體條款為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江蘇省2017年通過的《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章專章規定了醫療風險分擔,其中第49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風險互助金制度。這一條在審議時爭議較大,有的委員建議規定醫療責任強制保險,有的委員建議刪除風險互助金制度,最后條例仍規定了這兩個制度,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不能由地方性法規來規定。地方醫療責任保險的實踐與立法探索中的有益經驗都可以為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所用。

(二)國外醫療責任保險立法可資借鑒

大多數發達國家為了解決醫療行為帶來的風險都通過立法方式規定了醫療責任保險。這些國家的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有許多方面,尤其是組織模式和實施模式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醫療責任保險的組織模式主要有商業保險模式、互助保險模式和社會保險模式三種,這三種組織模式各有利弊。美國在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早期主要采用商業保險模式,商業保險人順應市場需求,提供了幾十種多樣化的保險產品。在美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危機和完善過程中,互助保險模式開始出現并不斷壯大。英國醫療責任保險主要以醫生維權聯合會、醫生保護協會和醫療訴訟委員會提供的互助責任保險為主,商業責任保險為補充。澳大利亞與英國的組織模式相似,主要以醫療辯護組織(MDOs)提供互助保險為主,以商業保險為補充。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主要采用商業保險模式。日本以互助保險模式為主,以商業保險為輔。在日本提供互助保險業務的是非商業化的日本醫師會,保險費來自會員的會費。由此可見,兩大法系代表性國家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模式總的趨勢是以一種保險模式為主,另一種保險模式為輔??紤]到我國在實踐中一直是商業保險模式,在立法中應該加入互助保險模式,從而實現商業保險模式和互助保險模式相結合。而醫療責任保險的實施模式主要有自愿保險模式和強制保險模式。美國大部分州的醫療責任保險都被賦予了強制保險的性質。英國最初采用的是自愿保險模式,后來醫學委員會和牙醫委員會在執業守則里對投保作出了強制保險的規定。德國法律規定在德國執業的醫師必須參與醫療事故保險和醫師責任保險[9]。日本法律雖然沒有規定醫師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但實際上大多數醫生都參加了日本醫師協會的醫療責任保險,其他醫生也購買了商業醫療責任保險。由此可見,兩大法系的代表性國家大都通過立法或者行業協會的方式規定了強制保險。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應該基于醫療責任保險需要強制的特性,順應國際立法趨勢,采取強制保險模式。

四、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構建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立法原則

立法原則是醫療責任保險立法的關鍵和核心,直接決定醫療責任保險立法的導向。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立法的原則應該包括法定原則、公益性原則和強制保險原則。

1.法定原則。醫療責任保險作為一項制度可以通過法律規定,也可以通過政策建立。作為法治國家,我國應該通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醫療責任保險進行規定。法定原則指醫療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以法律或行政法規方式進行規定。按照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規定強制保險,否則就是對有關主體權利的限制。我國現行醫療責任保險的推行依據多為通知、指導意見、部門規章等效力層級較低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在醫療機構投保率不足的情況下采取強制方式投保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在缺乏立法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性推廣措施由于不具有法律規定的強制性,實施效果較差。尤其是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機構,行政方式下的鼓勵投保模式收效甚微。立法先行是域外發達國家發展醫療責任保險的主流做法。我國也應當以立法方式確立醫療責任保險,行政法規的名稱可以稱為《醫療責任保險條例》,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投保和承保、保險賠償、保險監管和法律責任等。

2.公益性原則。由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工作對象特殊,醫療行為的目的都是確保和促進人們的生命健康,救死扶傷。醫療行為相比其他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較強的公益性[10]。醫療責任保險的性質是由醫療衛生事業的性質所決定的,醫療衛生事業在我國是公益性事業,醫療責任保險也因此具有公益性。因此,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醫療責任保險的公益性體現在這一保險能夠保障受害患者賠償金的來源,維護受害患者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公益性原則決定醫療責任保險的經營原則應該是保本微利。

3.強制保險原則。無論國外醫療責任保險的立法經驗,還是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實踐,均表明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立法有必要采取強制保險模式。關于強制的范圍,有觀點認為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強的公立醫療機構不需要強制投保;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相對弱的鄉村醫療、個體診所等規模小的機構應是強制保險的重點對象。也有學者認為應該對特殊的病種和特殊的病人設立強制責任保險[11],但如何確定特殊的病種和特殊的病人是個難題。筆者認為我國的強制保險應該是全部強制而非部分強制,即無論是資金雄厚的大醫療機構還是民營醫療機構、基層醫療機構都應該強制投保。強制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強制投保、強制承保和保險費率范圍法定。

(二)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立法建議

醫療責任保險應該采用強制保險模式,強制保險區別于任意保險的一個重要立法目標是保護第三人的權益?!兜聡kU合同法》第115條明確規定在強制責任保險中第三人具有直接請求權[12]。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有兩種實現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對2015年保險法第65條進行修改,對于任意性責任保險,細化“怠于請求”的具體情況;對于強制責任保險,建議規定受害人直接享有請求權。第二種方式是在醫療責任保險立法中規定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方式。首先,明確規定第三人的概念及范圍。醫療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指遭受被保險人的醫療損害、依法享有保險金支付請求權的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責任保險第三人的范圍包括三類,即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后的繼承人和間接受害人。作為第三人的專屬權利,受害患者的其他債權人不屬于直接請求人的范疇[13]。其次在保險人、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中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協助義務,同時對保險人抗辯權進行適當限制。最后,設立第三人保險金賠償優先權,全方位保障直接請求權實現。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無力償債或者破產時,其他債權人都請求實現債權,第三人請求權無法實現的問題,大多數國家通過立法確立了第三人對保險金賠償的優先權,《意大利民法典》《日本保險法》《法國民法典》等都對第三人保險金賠償優先權進行了明確規定?;鶎俞t療機構可能出現無力償債的情況;私立醫療機構存在無力償債或者破產的可能性,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有必要設置保險金賠償優先權[14]。

(三)醫療責任保險包括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和醫師責任保險

對于醫療責任保險包括醫療機構責任保險,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沒有爭議;但對于醫療責任保險是否包括醫師責任保險一直都有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醫療責任保險應該包括醫師責任保險;不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師自愿購買醫師責任保險,多點執業、個人診所等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師強制購買醫師責任保險。

1.不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師自愿購買醫師責任保險。我國的醫師以是否需要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為標準分為不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師和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師。依據我國侵權法的規定,在醫療機構工作的醫師造成醫療損害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醫療損害責任是替代責任,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有過錯的醫師進行追償[15]。不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師可以通過自愿購買醫師責任保險來解決追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2.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師強制購買醫師責任保險。 醫師責任保險相比醫療機構責任保險最大的優勢在于無論醫師外地執業還是工作變動,醫師責任保險都依然有效,有利于醫療人才流動和實現醫療資源再分配。中國醫師協會會長張雁靈指出醫師多點執業的全面推進以及鼓勵社會資源辦醫都需要配套相應的醫師風險保障措施。在個體診所及多點執業等情況下,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師需要強制購買醫師責任保險。

我國醫療機構按照民事主體的法律性質可以分為法人、個人合伙和個體工商戶三種類型。我國廣大農村和城鎮的醫療機構的性質要比城市復雜得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醫師開辦的個體診所大量存在,這些個體診所在基層醫療服務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些個體診所不具備法人的條件,按照民事主體法律性質劃分只能歸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對于個體工商戶性質的個體診所,在診療行為中發生了醫療損害,如果是醫師個人經營的由醫師個人財產承擔責任;如果是家庭共同經營的,由家庭財產共同承擔責任。對于個人合伙性質的個體診所,在診療行為中發生了醫療損害,由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在個體診所內發生的醫療損害賠償應該分兩種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個體診所的執業醫師在執業時發生了醫療損害,應該由執業醫師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個體診所中雇傭醫師在執業時發生了醫療損害,參照法人性質的醫療機構,由個人診所的執業醫師來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性質的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應該購買醫師責任保險[16]。

醫師多點執業能夠打破我國大城市醫療資源集中、小城鎮醫療資源匱乏、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的現狀,解決長久以來存在的看病難問題。2009年我國開始鼓勵醫師多點執業,2011年我國將多點執業的試點地區擴展至全國所有省份,同時將申請資格進一步放寬,由副高級以上放寬為中級以上[17]。自2014年多部委共同下發了有關醫師多點執業的意見后,一些省份和地區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特點出臺了相應的政策措施,開始了醫師多點執業的大膽嘗試。例如深圳市制定了更為寬松的政策,采用全面放開的模式,在醫師的級別上取消限制,即使執業助理醫師也可以進行多點執業。但從醫師多點執業的實踐看結果并不理想,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醫師異地執業發生醫療損害是由醫師自己承擔責任還是執業地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醫師多點執業需要醫師責任保險作為保障措施,只有醫師自己購買醫療責任保險,醫師多點執業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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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鐵 青)

Key words:medical injury;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legislation-led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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