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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烏魯木齊范文

2023-09-23

物業管理條例烏魯木齊范文第1篇

1 灌溉

水分是園林植物存活的命脈。灌溉就是根據園林植物的生物學特性, 通過多種技術措施和管理手段來滿足植株對水分的合理需求, 尤其是烏魯木齊市這種干旱少雨地區, 灌溉是園林綠地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關鍵問題。

1.1 灌溉時期

1.1.1 休眠期灌溉。

休眠期灌水主要在早春和秋冬進行, 烏魯木齊市冬春嚴寒干旱, 降水量少, 休眠期灌溉水十分必要。早春灌溉有利于新芽新葉的生長和植株的開花坐果;秋末冬初灌溉可以提高植株越冬的安全性和預防早春干旱, 特別是對越冬困難的植株和幼齡植株等。

1.1.2 生長期灌溉。

生長期灌溉水可分為花前灌水、花后灌水2個階段。烏魯木齊地區容易出現早春干旱和多風少雨的天氣, 及時補充土壤中的水分是促進植株生長的有效措施。烏魯木齊土壤偏堿性, 中耕宜在早春灌水之后進行, 這樣能夠改善土壤的酸堿性;早春的地面蒸發量大, 如果沒有灌溉條件的區域, 應及時采取蓋沙、蓋草等措施。

1.2 灌水量

灌水量受多個因素的影響, 對于不同的樹種、植株大小、土壤濕度和生長發育時期, 灌水量也有所不同, 耐旱不耐水濕的植物應控制灌溉量;不耐旱的陰生濕生植物應適當增加灌溉量。每次灌溉水滲入土層的深度:生理成熟的喬木應達到80~100cm, 一般花灌木應達到45cm, 一二生草本花卉、草坪應達到30~35cm。

1.3 灌溉注意事項

(1) 要適時適量灌溉, 注意保持水分的適宜狀態, 遵循“灌飽灌透”的原則。 (2) 在土壤水分不足的條件下, 追肥后應及時灌溉, 否則會旱情加重。 (3) 灌溉宜在早晨或傍晚進行, 切記在氣溫很高的中午進行灌溉, 也不能用水溫很低的水源灌溉, 影響根系的吸收能力。 (4) 灌溉時應注意水質, 如果水質含有害金屬元素, 應經處理后再利用, 否則影響植株的生長。

2 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是統一于園林植物栽培目的之中的有效技術措施, 不僅能調節樹勢, 甚至可以滿足特殊的栽培要求, 構成獨具特色的園林風景;還可以解決城市街道綠化中地上電纜和地下管道之間的矛盾[4,5]。

2.1 喬木的整形修剪

(1) 喬木的修剪一般從下往上剪, 由粗剪到細剪的順序進行。修剪時要對樹仔細觀察, 因樹制宜, 合理修剪, 即根據植株的生長狀況及冠形的特點進行修剪。 (2) 對于道路兩旁的喬木, 在架空線路多的道路旁采用規則式的冠形, 修剪成倒卵形、杯狀形等幾何形狀, 在無機動車通行的狹窄道路旁可采用自然式的樹冠。 (3) 修剪時應使用相當鋒利的工具, 修剪病枝后的工具要進行消毒, 以免交叉感染, 修剪時不宜用手折斷樹枝, 以免影響樹體的生長, 修剪掉的枝條應及時收集處理。除此之外, 對作業區應設置警示牌。

2.2 灌木、綠籬及色帶的整形修剪

(1) 首先觀察植株生長的周圍環境、植物類群、光照條件及其在園林中所起的作用, 然后再進行修剪, 灌木的修剪應外形美觀、符合植株的生長習性。 (2) 落葉花灌木可分為冬季修剪和夏季修剪, 冬季修剪一般在冬眠期進行, 夏季修剪在花落后進行, 宜早不宜遲, 主要是保證來年開花, 增加花枝的數量。 (3) 烏魯木齊地區的花灌木多為先花后葉的品種, 如春季開花的榆葉梅、山桃、連翹等, 應在花殘之后葉芽開始膨大尚未萌發時進行;夏季開花的珍珠梅、紫薇、木槿等應在休眠期進行修剪。

2.3 花卉和草坪的修剪

(1) 對于二年生花卉應在開花后進行適當修剪, 易倒伏宿根花卉應適時修剪。 (3) 開花后對不具有觀果價值的枝條和殘花、殘果, 應及時修剪處理, 并加強水肥管理;對于一年生花卉, 當失去觀賞價值時應按原品種及時更換。 (3) 草坪的修剪高度應根據草坪的習性和觀賞效果定期進行修剪, 一般要保持高度一致和邊緣整齊, 每次修剪的高度宜控制在草坪高度的1/3左右。

3 施肥及土壤改良

俗話說“地憑肥養, 苗憑肥長”, 園林植物的營養管理實際上是對其合理施肥。此外, 城市綠地的土壤人為踐踏嚴重, 土壤密實度大, 加之水分矛盾突出, 因此需要合理施肥。施肥還具有改良土壤的性質, 特別是有機肥料能提高土壤通氣性, 有利于植株的生長。

3.1 喬、灌、藤木的施肥

(1) 施肥的具體時間應根據季節和植株的生長情況而定。秋分前后施肥的效果最好, 如果早春施基肥, 則有機質不宜被分解, 到生長后期才發揮肥效, 往往造成新梢的二次生長。 (2) 嚴格根據各生長期的特點進行追肥, 抽梢時追肥是必不可少的, 初栽2~3年的花灌木、行道樹等觀賞樹種, 每年在生長期需進行1~2次的追肥。 (3) 基肥的肥效發揮較慢, 宜深施;追肥的肥效較快, 宜淺施。氮肥宜淺施;鉀肥和磷肥宜深施至根系的最深處。

3.2 花卉及草坪的施肥

(1) 花卉施肥在春夏季旺盛時可多施, 入秋之后宜少施, 立春到立秋期間, 每隔1~2周可施肥1次, 立秋之后每隔2~3周可施肥1次。 (2) 施肥時間宜在晚上進行, 還應根據花卉品種的不同所選的肥料也不同, 對宿根花卉應及時注意葉面施肥或者追肥。 (3) 植草坪時以基肥為主, 再根據其生長狀況適當進行追肥, 追肥的前后應注意松土。 (4) 草坪的施肥季節以春、秋為宜, 以氮肥、鉀肥為主;夏季以鉀肥為主, 盡量少施氮肥。

4 松土除草

疏松表土, 可以提高土壤的綜合環境, 有利于植株的生長發育。對于城市綠地來說, 土壤被踩踏的頻率較高, 土壤容易板結, 使土壤肥力大大降低, 因此松土是增強土壤肥力的有效途徑之一。除草應遵循“除小、除早、除了”的原則, 除草和松土可同時進行。

4.1 喬灌木的松土除草

(1) 松土以不影響植株根系生長的前提下, 喬木深度一般在10~20cm, 灌木在5cm左右, 松土時應注意清除石塊、枝條、垃圾等。 (2) 松土可在晴天進行, 亦可在下雨過后1~2天進行, 土壤不宜過于潮濕, 否則土壤宜形成板塊。 (3)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松土的次數, 喬木和大灌木每年進行1次松土;小灌木和綠籬可每年多次;主景區也可一年多次。

4.2 花卉草坪的松土除草

(1) 花卉、草坪在栽種之前, 需要深耕細耙, 一般在5cm左右, 土壤表面的落葉、石塊等雜物用注意清理干凈, 除草之后的草坪應平整。 (2) 草坪可通過打孔、疏草等方法進行更新復壯;要保持草坪的純度和整齊度就應定期清除雜草。

5 綠化養護等級技術參考

基于在河灘路調研發現, 目前烏魯木齊市綠地養護管理的質量整體偏低。因此, 為了進一步提高烏魯木齊市園林綠地建設和養護管理技術的水平, 將綠地進行分級養護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 將養護管理按人均養護管理面積的大小分為4個等級 (見表1) 。

6 結語

烏魯木齊市河灘路在進行綠地養護管理時, 根據不同區域的經濟條件、綠化等情況, 選擇合適的標準等級來實施養護管理。將灌溉、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除草5項技術指標按照3個綠地等級表示出, 總結出適合烏魯木齊市河灘路養護管理的參考表, 便于養護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參考一些技術標準, 旨在為烏魯木齊市在制定養護管理制度時提供參考依據。

摘要:針對烏魯木齊市河灘路綠地生態系統的現狀, 提出相應的養護管理措施, 科學制定出適用于烏魯木齊市河灘路園林綠地養護管理的統一標準。根據綠地規模、植物配置及綠地環境的不同, 可劃分為4個等級的綠地養護標準, 為今后烏魯木齊市養護管理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出臺提供參考依據。

關鍵詞:綠地,養護管理,技術措施,標準,河灘路

參考文獻

[1]陳動, 祝燕.上海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模式-兼談世博園區綠地養護[J].建設科技, 2010 (19) :58-61.

[2]昝少平, 朱穎.烏魯木齊市園林綠地系統現狀分析[J].園林科技信息, 2005, 04:24-31+44.

[3]烏魯木齊統計局.烏魯木齊統計年鑒[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 2013.

[4]張春艷, 高九思.城市園林植物的整形修剪[J].現代農業科技, 2010, 18:209-210.

物業管理條例烏魯木齊范文第2篇

隨著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各項管理要求網格化、精細化, 包括燃氣應急管理及突發事件 (燃氣事故) 處置在內的部分市級燃氣管理工作下放到了各區縣。因此, 建立一套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反應迅速, 屬地管理為主的燃氣應急管理體系就顯得愈發重要。

1 建立和完善屬地燃氣應急專項預案, 并納入區縣應急管理工作中

現行的烏魯木齊市燃氣應急預案是根據烏魯木齊市總體應急預案, 由市級燃氣管理部門制定。預案實際運行是市級燃氣管理部門按照事故級別啟動燃氣行業專項應急預案, 指揮燃氣企業應急搶修隊伍開展燃氣突發事件處置。處置的突發事件多為任務單一、影響范圍小、級別較低事件, 可以認為是專項或單項應急處置, 與各屬地政府和各其它部門幾乎不發生聯系, 不適合復雜的、群發的、影響范圍大的、有次生災害的燃氣應急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是應急管理的重要基礎, 是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首要工作。目前, 各區縣已編制了屬地應急總體預案, 未編制屬地燃氣應急專項預案, 也未將燃氣應急專項預案納入屬地政府應急管理工作中。因此, 權限下放后, 各區縣應結合屬地實際, 由區縣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屬地相關部門編制和完善與屬地總體預案相匹配的燃氣應急專項預案, 建立統一指揮、上下聯動、部門協作的燃氣專項應急預案和子預案, 并組織屬地各相關單位、部門修改或審核其在燃氣專項應急預案中的具體任務和步驟, 加強各部門在應急處置的聯動和銜接, 避免部門橫向之間的銜接和協調上存在的問題。

2 理順屬地政府和市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在燃氣應急管理中的關系

烏魯木齊市現行燃氣突事件處置仍然沿用權限下放前的運行模式, 各類燃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傳遞到市級燃氣管理部門, 市級燃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并啟動燃氣行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組織和指揮燃氣企業現場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突發事件較嚴重時, 市級行業管理部門才通知屬地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到現場配合。整個突發事件處置中, 市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成了應急管理的組織者和指揮領導者, 而屬地政府和屬地部門成了參與者。我市的燃氣應急突發事件不符合國家對應急和處置公共突發事件的要求, 在應急機制、組織領導、處置程序和步驟方面還不完整、不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的有關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分類管理, 綜合協調, 確立區縣人民政府的應急管理職能。因此, 屬地燃氣應急管理工作也應納入屬地政府應急管理工作中, 按照“一案三制” (應急預案、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 的要求, 制定屬地燃氣應急專項預案, 建立屬地燃氣應急體制、機制, 理順屬地燃氣應急管理流程, 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燃氣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

在屬地應急管理和處置中, 市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是指導屬地燃氣管理部門開展應急處置, 并利用全市燃氣行業應急資源協助區縣政府開展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屬地應急資源是由屬地政府指揮和調動, 而不是市級行業部門代替屬地政府指揮和調動。因此, 需要理順區縣政府與市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在燃氣應急管理中的關系, 確立以屬地政府牽頭, 統一領導指揮屬地相關部門開展燃氣應急管理和處置, 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參與、指導、配合屬地政府共同開展屬地燃氣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

3 整合應急資源, 建立全市綜合應急管理信息平臺, 夯實屬地燃氣應急基礎

應急資源是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的基礎。整合應急資源, 不是缺少資源, 而是在于管理應急資源, 提高應急資源的使用效率。如何充分挖掘并合理高效地配置現有資源貫穿于應急管理的全過程, 以資源整合帶動屬地燃氣應急管理建設, 是當前推進屬地應急管理的現實選擇。應急資源的整合包括對組織機構、信息渠道、協調網絡、救援隊伍、專家服務和后勤保障等因素的整合, 以便做到高度統一、有效指揮、緊密配合、快速反應, 最終形成應對突發事件的整體合力?,F階段, 消防、緊急醫療、交通安全、礦山救援等力量成為處置突發事件的主要力量。這些部門長期以來形成運作相對獨立、分散管理、各自應對的狀態, 發生應急突發事件后, 各機構相互間無法進行很好的配合與協調, 也就不能形成統一的指揮協調、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機制。

烏魯木齊市現行的應急管理主要是以行政部門或行業為主的應急管理方式, 應急處置一直處于分散管理、各自應對的狀態。發生應急突發事件后, 各單位、部門相互間無法很好的進行配合與協調, 未形成有效統一的指揮協調、資源、信息共享的綜合應急管理體系和機制。

結合我市及區縣應急管理實際, 應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設以區縣應急管理為主的城市綜合應急管理信息平臺, 整合全市乃至自治區內可以使用的應急資源, 向烏魯木齊市和屬地政府提供權威、及時、透明、全面的應急資源, 成為政府快速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有力支撐。屬地政府可運用該平臺快速、及時下發應急指令, 調度協調應急資源, 有效的開展燃氣及其它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屬地燃氣應急管理在這樣的應急管理平臺上, 可以有序、及時、科學的進行應急管理和處置, 夯實燃氣應急救援基礎。

4 強化屬地燃氣 (事故) 應急綜合培訓演練, 提高屬地燃氣應急救援能力和效率

應急演練是將編制好的各類應急預案向預案執行單位進行演練的培訓過程。從規模上可分為綜合演練、單項演練或功能演練, 從方式上可分為現場演練和桌面推演。

現行的各類應急預案都是按照綜合、全面的原則編制, 預案中已寫明了各成員的職責、任務、處置方法和步驟, 但在實際開展應急管理處置中, 往往又變成單項的、功能性的應急處置, 相關應急資源調配、成員單位之間配合缺乏組織協調, 甚至脫接 (未通知成員單位趕到現場) 。究其原因, 是部門或行業啟動了行業應急預案, 而不是屬地政府啟動的應急專項預案。因此, 在發生應急突發事件后, 區縣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啟動屬地應急機制和應急預案, 指揮其領導下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代表屬地政府統一組織應急指揮和現場處置。

同樣, 屬地燃氣應急管理也存在上述問題, 需要屬地政府強化屬地燃氣應急管理和應急預案的綜合培訓和演練, 使從事或參與應急管理的人員了解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的法規、原則, 熟練掌握各自在應急預案中所擔負責任和具體工作, 訓練與其它成員單位進行及時、有效的配合, 提高屬地應急管理的領導協調, 增加屬地燃氣應急處置能力和救援效率。同時, 在培訓演練與實踐相結合中, 將不同學科背景、不同領域中的應急人才整合形成多學科、專業化強的屬地應急管理隊伍, 推動屬地應急管理走向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道路。

5開展應急文化建設, 培育屬地燃氣應急觀念和意識

應急文化是一定區域內突發事件與應急管理的相互作用在意識形態和行為規律方面的綜合反映, 主導著政府、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思維觀念與行為方式。應急文化建設是提升應急能力和整體應急水平的基礎, 屬“軟”實力, 但具有“硬”功能。良好的應急文化有助于提高政府和社會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在發達國家, 應對高頻次、大規模的突發事件, 建設成熟的應急文化、提高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應急意識和能力是危機管理的一項基礎工程。在我國公眾和社會組織普遍缺乏應急觀念和應對危機的意識, 存在著公共危機意識淡薄、社會規范體系欠缺、教育培訓演練不足、社會參與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如何盡快提升應急意識顯得更為突出。

政府不僅要通過經濟和科技手段來增強應對危機和應急的能力, 還要培育危機意識, 樹立正確的危機和應急文化觀念。我們應正視應急文化建設存在的不足, 立足屬地實際, 堅持文化自覺、自信、自省、認同, 發掘、弘揚先進文化, 主動適應和融匯先進的應急文化精華, 創新應急理念、方式、制度、環境等建立政府主導、媒體推動、民眾參與的屬地應急文化建設新格局, 推動城市應急文化建設。

同時, 結合燃氣安全應急文化具體情況, 應抓小、抓早、抓預防的思路, 圍繞學校、政府、公眾三個主體, 適度開展包括學校應急教育、政府危機管理、社會公共危機意識 (燃氣安全進學校、進政府、進社區、進廣場、進商場) 的應急文化教育體系, 讓人們正視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危機, 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來化解和管理危機, 提高危機中應急管理和應對能力。摒棄非理性的危機意識和救援行動, 改變應急工作中重治理, 輕預防的理念, 推進構建屬地政府主導、部門參與、流程驅動、機制保障的應急管理新模式。

摘要:隨著烏魯木齊城鎮燃氣事業的快速發展, 全市的燃氣安全問題也被廣泛關注。燃氣行業面臨高壓力, 這也對人員操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筆者選取自己工作多年, 正面臨巨大挑戰的烏魯木齊市燃氣行業進行分析, 從政府監管角度, 對烏魯木齊燃氣監管所面臨的問題進行梳理, 探求烏魯木齊市區縣燃氣應急管理的對策。

關鍵詞:燃氣應急管理,燃氣事故,屬地原則

參考文獻

[1]仇保興, 王俊毫等著:《中國市政公用事業監管體制研究》, 2006版,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周小梅:“對城市管道燃氣產業管制政策的分析”, 載《工業技術經濟》, 2006年, 第1期。

物業管理條例烏魯木齊范文第3篇

目前, 新疆烏魯木齊市各區 (縣)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以下簡稱兩項基金) 征收工作已全面開展, 即將進入專項基金返還階段。根據2015年烏魯木齊市級管理權限下放業務培訓工作計劃, 為確保下放的兩項基金征收返還工作“下得去、接得住、干得好”, 8月24日至8月27日, 烏市散墻辦黨支部書記陸江濤帶領散辦、墻改辦的相關人員赴各區 (縣) 開展培訓指導工作。

烏市散墻辦工作人員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提問和座談交流等多種方式進行指導。通過培訓指導, 各區 (縣) 工作人員對加強兩項基金管理重要性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提高, 增強了做好兩項基金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進一步理順了兩項基金的業務流程, 明確了兩項基金業務工作的重點和各環節應注意的問題。

烏市散墻辦還將在兩項基金返還階段進一步加強現場指導, 并通過網絡平臺加強與各區 (縣) 的業務溝通交流, 確保下放的兩項基金工作“下得去、接得住、干得好”。

物業管理條例烏魯木齊范文第4篇

為更好地促進烏魯木齊市預拌混凝土行業規范健康的發展, 進一步提高企業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生產管理能力, 烏魯木齊建材行業協會利用企業冬閑, 于2013年12月5~7日舉辦了預拌混凝土企業管理技術專業培訓班。全市33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經理、站長、總工、實驗室主任等300人次參加了培訓。本次培訓邀請了業內知名專家清華大學廉慧珍教授、天津西麥斯混凝土公司馬志華總經理、北京鼎軟科技有限公司曾華林總經理作為主講。

培訓中, 廉慧珍教授分別從如何正確使用摻合料和當代混凝土配合比設計選擇兩方面對學員進行授課, 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工程實例, 并專門抽出半天時間與學員采用一問一答的形式進行了交流, 解決企業生產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馬志華總經理基于其豐富的管理和實踐經驗, 以預拌混凝土企業成本控制為主題, 細致全面地講解了攪拌站成本構成、成本控制點及成本控制的未來。曾華林總經理從不同類型企業的信息化發展過程出發, 講授了預拌混凝土企業如何進行信息化管理。

本次培訓理論結合實際, 效果顯著, 對我市預拌混凝土關鍵崗位人員素質的提高、行業先進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持續提升、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物業管理條例烏魯木齊范文第5篇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

(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燃氣工程建設 第三章 燃氣生產與供應

第四章 燃氣器具的安裝與維修 第五章 燃氣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燃氣工程建設,燃氣經營與使用,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的開采和城市門站以外的管道輸送,液化石油氣的生產、槽車(船)運輸,燃氣器具的生產和沼氣及其燃燒器具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環境保護、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措施,扶持燃氣事業發展,推廣應用先進的燃氣生產、供應、使用工藝和技術裝備。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燃氣工程建設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燃氣專業規劃。

同一城市的燃氣管網應當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必須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燃氣專業規劃范圍以外的十層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須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 第七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技術專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依法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辈?、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消防、安全生產、抗震、防雷、防洪、環境保護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審查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其安全等設施依法報經有關部門驗收。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興建與燃氣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確需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在作業日七日前通知燃氣企業,共同協商采取確保燃氣設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氣企業的監護下作業。采取安全措施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

燃氣企業應當對有關燃氣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禁止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禁止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除滅火救援和燃氣嚴重泄漏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的公共閥門。 第三章 燃氣生產與供應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燃氣銷售網點由燃氣企業設立,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燃氣專業規劃的固定站點設施;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四)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制度。

燃氣機動車加氣站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燃氣儲存、充裝等設備。

第十四條 不具備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燃氣生產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對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生產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計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須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負責。

燃氣氣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內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檢驗機構檢驗一次。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質量和瓶裝燃氣的充裝量、殘液量符合國家標準,并保證持續穩定安全供氣;

(二)因燃氣設施計劃檢修或者用戶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提前二日發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戶;因緊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氣時,應當及時搶修,同時發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戶,并報告燃氣主管部門;

(三)執行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四)瓶裝燃氣應當標明充裝單位;

(五)不得用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不得倒灌瓶裝燃氣,不得向未經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的或者殘液量超過規定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不得將漏氣氣瓶運出儲灌站或者銷售網點;

(六)不得違法向用戶收取費用;

(七)指導、督促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告知報修電話。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實行政府定價,瓶裝燃氣實行政府指導價。燃氣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按照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章 燃氣器具的安裝與維修

第十九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資金;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中從事安裝、維修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燃氣適配性檢測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檢測符合本省各地燃氣使用要求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向社會公布。燃氣器具安裝企業不得為用戶安裝與當地燃氣不相適配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

第二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者必須在銷售地設立產品售后服務機構或者委托具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向用戶提供產品售后服務。 第二十二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約定的時間內亮證為用戶提供安裝、維修服務;

(二)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道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后向管道燃氣企業申請驗收,安裝不合格的,免費重新安裝;

(三)設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裝保修期;

(四)不得擅自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

(五)作業前向用戶出示收費標準。 第五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依法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供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中應當明確燃氣設施的維修責任。

第二十四條 需要使用管道燃氣或者擴大管道燃氣使用范圍、變更管道燃氣使用地點以及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的用戶,應當向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提出申請;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答復。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燃氣費。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氣供應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氣。

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在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后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用氣量以燃氣計量表具顯示的數據為準。 管道燃氣供用氣當事人發生計量爭議時,可以書面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表具進行檢定。經檢定合格的,由申請人承擔檢驗費;經檢定計量表具誤差超過國家規定范圍的,由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承擔檢驗費,申請檢定之日起前二個月的用氣量,按照檢定認定的用氣量計費。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安全使用燃氣;

(二)管道燃氣用戶應當使用與當地燃氣相適配的燃氣燃燒器具;

(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有合法證件的燃氣工作人員入戶進行燃氣使用安全檢查及正常業務活動;

(四)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或者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

(五)不得加熱、摔砸、倒臥、曝曬氣瓶和改換氣瓶檢驗標記;

(六)不得倒灌瓶裝燃氣、傾倒瓶裝燃氣殘液;

(七)不得盜用管道燃氣;

(八)不得轉賣燃氣。

第二十八條 用戶有權就燃氣、燃氣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的質量、收費等事項向有關企業提出查詢,有關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和答復。對不予處理或者對處理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燃氣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時,對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燃氣企業、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燃氣銷售網點、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由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相應條件的,由有關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用燃氣設施的;

(三)擅自關閉或者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

第三十二條 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的;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供氣的。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記的;

(二)倒灌瓶裝燃氣的;

(三)擅自傾倒瓶裝燃氣殘液的;

(四)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氣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企業是指從事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企業。

(三)燃氣銷售網點是指瓶裝燃氣供應站、庭院(樓棟)管道燃氣供應站、燃氣機動車加氣站等站點。

(四)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五)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燃燒器具、燃氣計量器具、氣瓶、調壓器等;燃氣燃燒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等。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烏魯木齊范文第6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系統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權利,保護和調動廣大金融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實現企事業與職工互利雙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融系統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金融系統各級企業、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包括職工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和指導。

第六條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對本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和方案,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依法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單位負責人工作報告;審議單位改革方案以及改制、破產實施方案;審議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報告和實行行(司)務公開、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的報告;審議單位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報告、章程草案等事項,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單位改制、破產實施過程中裁員和職工安置方案,處罰、處分職工的規章制度,勞動用工方案,薪酬支付辦法,職工培訓計劃,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企業年金方案,獎金分配、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行(司)務公開實施細則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

(三)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單位中高級管理人員,向有關部門提出任免及獎懲建議。

(四)依法選舉、罷免、更換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以及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各項方案,對單位及全體職工均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不得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法定程序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重新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正常在崗的職工。

(二)關心單位發展,顧全大局、堅持原則、辦事公道、遵紀守法,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

(三)熱心為職工辦事,能夠真實、準確、全面、理性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職工擁護。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二)選舉應當有選舉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與方為有效,被選代表獲得全體參選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一般管理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3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占適當比例。

(四)工會委員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專門小組負責制定職工代表選舉方案和選舉辦法,按公平原則分配代表名額;負責對代表條件、產生程序、結構比例等進行審查,并將職工代表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對企業、事業單位涉及職工權益相關事項的知情權和建議權;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權;對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評議和質詢權。

(三)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經企業、事業單位同意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三)密切聯系職工群眾,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對本選舉單位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特邀或列席代表:

為擴大民主,可以根據需要,由工會提名,設立少量職工代表大會特邀或列席代表。

特邀或列席代表一般為未當選職工代表的本單位中高級管理人員、工會工作人員。特邀或列席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以發表意見,但不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但可以被選為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成員。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的管理: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按行(司)、車間班組或機關部室組成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組),參與民主管理活動。

工會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名冊,并隨時掌握職工代表的情況,在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及時進行補選。

職工代表退休或與企業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職工代表因內退、一年以上病假、調動工作等原因脫離崗位,無法正常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不再保留代表資格。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和罷免本單位的職工代表。罷免程序由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保護: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力,任何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對其進行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長至任期期滿。除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八條 100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實行職工大會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0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00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人數應當不少于30人;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職工代表人數按職工人數的10%至20%確定,但不少于40人;1000人以上的,職工代表人數按職工人數的10%至20%確定,但不超過400人。職工代表人數應當在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中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在50人以下的,職工代表大會由工會主席主持;職工代表大會在50人以上的,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人數不超過職工代表人數的10%。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決定的重要問題,可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由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對聯席會議通過的事項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職工代表通報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案。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或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表決時,應當分別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建立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開展日常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所在單位行政經費列支。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組織選舉職工代表。

(二)向上一級工會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

(三)征集職工代表提案,與有關各方協商,提出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和會議組織工作。

(四)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組織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和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監督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

(五)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和閉會期間提案落實情況;動員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六)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和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七)建立與職工代表的聯系制度,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提案,維護職工代表合法權益。

(八)提名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和參加集體協商職工代表的候選人。

(九)承擔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15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一級工會有權促其整改和糾正:

(一)不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二)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三)阻撓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力的;

(四)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的;

(五)打擊報復職工代表,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違反第

(五)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2日中國金融工會全國委員會下發的《全國金融系統基層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實施細則》(金工全字[1993]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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