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增值稅制度范文

2023-09-20

增值稅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文章立足房地產企業后“營改增”時代稅務管理實務,對增值稅納稅遵從常見風險點進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從風險防范頂層設計入手,探索行業納稅遵從路徑;從組織流程體系完善入手,提升行業納稅遵從質效;從具體業務操作規程入手,降低行業納稅遵從成本等具體應對策略,以期能對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納稅遵從風險管理提供參考。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增值稅;納稅遵從; 風險管理

房地產行業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實施“營改增”以來已有近5年的時間。期間,房地產業“營改增”政策幾經更迭和不斷完善,對消除行業重復征稅、降低行業稅負起到了積極地推動作用,稅收政策紅利釋放效應明顯。然而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國地稅合并的正式啟用和“金稅三期”征管系統的廣泛普及,房地產企業面臨的稅收征管環境越來越智能化和信息化,鑒于增值稅稅制設計的復雜性和監管處罰的嚴厲性,行業稅務風險管理的難度也在不斷加大,這對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納稅遵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某種意義上看,對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的納稅遵從風險管理研究相當必要,它不僅是提升行業涉稅風險應對能力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行業財務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徑。

一、房地產企業納稅遵從風險管理概述

納稅遵從風險是指稅收行政相對人因為主觀故意或者過失,沒有履行法定涉稅義務或者未服從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管理,造成未來損失的可能性[1]。房地產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從上下游產業鏈來看涉及的行業眾多,因其業務經營的特殊性和會計處理模式的繁雜性,歷來是稅務主管部門稅源監管的重點,尤其是在房地產行業“營改增”以后,行業面臨的稅收征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稅款計算方式發生重大變更、稅負影響因素顯著增多,這一系列的變化給行業發展帶來稅收政策利好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稅務管理方面的風險和挑戰?;诖?,在后“營改增”時代,房地產企業有必要持續、深入地研究“營改增”政策對行業的影響,借此構建完善的房地產行業稅收風險管理體系,進一步提升納稅遵從,推動房地產行業向精細化管理轉變,實現行業穩健發展。

二、房地產行業后“營改增”時代,增值稅納稅遵從風險點分析

后“營改增”時代,隨著“金稅三期”大數據應用平臺在稅務主管部門的廣泛應用,房地產行業的經營信息和稅收信息可以輕而易舉被稅務機關獲取,并借此行業大數據關聯比對、分析、識別,預警企業可能存在的納稅遵從風險,讓房地產企業主觀故意或過失逃避法定納稅履行義務的行為無處遁形。因此,為了歸納總結出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納稅遵從主要風險所在,筆者結合工作實務,在充分研讀“營改增”配套稅收政策的基礎上,依據增值稅計稅原理對房地產開發主要涉稅環節進行梳理,將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納稅遵從風險細化為計稅銷售額虛假風險、價外費用未合并計稅風險、土地計稅成本扣除不當風險、特殊業務未作視同銷售風險和擅自擴大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風險等五個層面。

(一)計稅銷售額虛假風險

增值稅價外稅的屬性與營業稅的價內稅屬性顯著不同,應稅銷售額中不包含增值稅本身,所以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合理且正確地確定計稅銷售額的關鍵。房地產行業銷售實行預售制,這種特殊的銷售模式給企業在預售環節隱匿銷售收入或者延遲歸集銷售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機,具體表現為銷售收入不確認或延遲確認。在銷售收入不確認上,房地產企業一般通過預收業主按揭購房款掛賬短期借款,無產權會所或停車位等公共配套設施對外出售賬外循環等方式確認收入;在延遲確認收入上,房地產企業一般通過將預收業主購房款掛賬預收賬款或罰沒客戶違約保證金長期掛賬的方式,在符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時不及時結轉為銷售收入,故意延遲銷售收入確認時間。

(二)價外費用未合并計稅風險

價外費用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除價款之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具體到房地產銷售中,包括認籌金、看房費,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過程中代有關部門向購房者收取的一些費用,如煤氣(天然氣)集資費、暖氣集資費、有線電視初裝費、電話初裝費、辦理產權證費用(房屋交易手續費、產權登記費、他項權利登記費、權證工本費、契稅、商品房購銷合同印花稅、房屋所有權證印花稅、土地使用證印花稅、住房維修基金)等[2]。對認籌金、看房費等性質的收費,房地產企業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區分該類費用是否歸屬于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構成購房款的部分,如果該部分費用的繳納是基于取得優先選房權且最終會沖減購房總價,則構成增值稅的價外費用,需要合并計征增值稅,否則不作為增值稅價外費用計征增值稅;對諸如代有關部門向購房者收取的費用,如果同時滿足代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取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交財政等三個形式要件,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如果房地產企業以自身名義向業主收取且開具房地產企業發票的費用,則歸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并計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在價外費用是否合并計征增值稅問題上,房地產企業易陷入政策適用混同的風險,將原本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價外費用選擇性少計銷售額、少繳納增值稅,進而加大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納稅遵從風險。

(三)土地計稅成本扣除不當風險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3]。在實務工作中,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資、回遷房公租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目的,對房地產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取得的土地繳納的出讓金,會按照一定的優惠政策給予相應比例或額度的返還。在這種情況下,政策允許扣除的地價款應該是財政票據記載的金額扣減返還的土地出讓金的差額,因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不在財政票據列示,很多房地產企業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易忽略該因素的影響,少繳納了稅款,可能導致出現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的風險。

(四)特殊業務未作視同銷售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標政策具體適用,房地產企業同樣存在一些特殊業務情形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一是房地產企業將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非政府單位使用的;二是房地產企業將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單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業使用的;三是房地產企業集團間或關聯方間不屬于統借統還部分的拆解資金利息;四是棚改、拆遷等“拆一還一”方式安置給回遷用戶的等同面積房產;五是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職工福利、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等。這五種情況均屬于房地產企業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然而在具體實務工作中,房地產企業一般對無償移交非政府單位使用的公共配套設施和無償移交政府單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配套設施不確認收入,對頻繁資金往來帶來的利息收入未做增值稅收入納稅申報項,對“拆一還一”方式補償的房產做成本沖減處理不確認收入;對“投、分、送”等房產直接將部分減少的產品沖減開發成本。這些不做視同銷售處理的特殊業務均隱含較大增值稅納稅遵從風險。

(五)擅自擴大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風險

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對增值稅稅負起著重要的決定性作用,在房地產企業稅務管理實務工作中,很多企業出于少繳稅款的目的故意混淆簡易計稅項目和一般計稅項目,將原屬于簡易計征項目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用于一般計稅項目抵扣,或對一般計稅項目中非正常損失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做轉出,依然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擅自擴大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造成不該抵扣的進項稅額做了抵扣,違反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的特殊規定,加劇增值稅納稅遵從風險。

三、后“營改增”時代,房地產行業增值稅納稅遵從風險防范應對

后“營改增”時代房地產企業面臨的稅控監管環境正在逐步收緊,過往稅控風險聚焦在納稅數據核算和納稅申報上的傳統粗放式管理模式,已經不再適應新常態下的監管環境,這就促使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納稅遵從在風險防范頂層設計、組織流程體系完善、具體業務操作規程等方面采取積極應對策略。

(一)從風險防范頂層設計入手,探索行業納稅遵從路徑

增值稅納稅遵從是房地產企業后“營改增”時代稅務實務管理面臨的共性問題,在“金稅三期”大數據信息系統廣泛應用的大環境下,個別企業的稅負在行業整體稅負中的偏離度、個別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的規范性和及時性等都能被大數據充分稽核比對出來,房地產企業面臨的稅控風險越來越顯性化。據此,房地產企業管理層一定要樹立納稅風險意識和納稅遵從理念,做好增值稅納稅遵從頂層設計,以合規經營和嚴防風險為納稅實務管理總體目標,構建納稅風險評估機制,將納稅遵從和企業品牌聲譽緊密聯系起來,全面排查業務鏈條中的每一個環節的涉稅風險點,探索事前風險前置排查、事中風險強化管控、事后風險監督總結的行業納稅遵從管理新路徑。

(二)從組織流程體系完善入手,提升行業納稅遵從質效

房地產企業本身業務流程復雜、專業性極強,這就對行業增值稅納稅遵從提出了更高的質量要求。完善的制度體系建設是應對稅控風險的根基,在納稅遵從管理上,房地產企業可以從組織體系和流程體系的架構完善兩個方面著手。具體來說,一是設置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的組織架構,組建稅控風險管理部門,引進持有稅務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進一步厘清稅務人員崗位職責,加強技術培訓,充分依托人才建設提升納稅遵從技能;二是全面梳理增值稅管控流程,積極與稅務主管部門對接,洞悉掌握最新稅收政策法規和最新稅收征管政策,確保不因政策理解偏差和操作失誤觸發納稅風險,強化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開具流程管理和檔案留存管理,嚴格按照“金稅三期”要求規范涉稅操作,謹防增值稅納稅申報風險,全面提升行業納稅遵從質效。

(三)從具體業務操作規程入手,降低行業納稅遵從成本

針對增值稅價外稅、流轉稅的屬性,按照增值稅征納要求,以有利于增值稅納稅申報和業務經營數據分析為標準,重新調整確定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模式,認真剖析后“營改增”時代增值稅納稅遵從常見的風險點及其成因,從具體業務入手,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借鑒行業成熟的、可指導性的操作規程,對行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行業經濟業務形態一問題一研究、一情況一對策。對重點、難點、疑點等增值稅涉稅業務,通過借力行業專家外腦和尋求外部中介機構幫助的方式尋求應對策略;對有爭議的增值稅涉稅業務,積極征詢稅務主管部門的權威行政解釋,從有效降低增值稅稅負和納稅風險兩個維度,切實降低納稅遵從成本。

主要參考文獻:

[1]解洪濤.稅收征管流程重組、納稅評估與稅收流失:基于2004-2013年的省際面板數據實證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6,(4).

[2]馮秀娟.“營改增”后房地產業增值稅涉稅風險及防范[J].財會月刊,2016,(25).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4]張營周.后“營改增”時代房地產業增值稅納稅遵從風險及防范[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9).

增值稅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背景情況

經國務院批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近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以下簡稱 36 號文件),其中包括《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根據 36 號文件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 15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 18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號)等相關的配套文件。

本次納入營改增范圍的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涉及納稅人戶數多、行業廣、業態復雜,稅收制度設計上,既要考慮遵循規范的增值稅稅理原則,也要兼顧原有營業稅政策的過渡;既要保證所有營改增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又要兼顧不影響財政體制;既要方便納稅人操作遵從,又要便于稅務機關執行。在方方面面兼顧的前提下,稅收制度上就必然安排了許多過渡性政策,同時也有許多制度上的嘗試和創新。

為配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公告,以下簡稱 13 號公告),對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二、公告適用范圍

鑒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3 號公告發布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適用于全國范圍所有增值稅納稅人。

三、申報表調整思路

以實現新舊稅制平穩過渡,順利推進營改增改革為原則,兼顧習慣性和適用性。即,考慮到原增值稅納稅人已形成的申報習慣和征管信息系統的既有框架,保持原申報表基本結構和欄次不變;同時考慮到政策的適用性,通過申報表局部調整和增加附表的方法,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相關政策規定相銜接。

四、納稅申報資料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簡稱主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以下簡稱《附列資料

(一)》)。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以下簡稱《附列資料

(二)》)。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以下簡稱《附列資料

(三)》)。 一般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在確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需填報《附列資料

(三)》。其他情況不填寫該附列資料。

5.《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以下簡稱《附列資料

(四)》)。 6.《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以下簡稱《附列資料

(五)》)。 7.《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以下簡稱《固定資產表》)。 8.《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以下簡稱《進項結構表》)。 9.《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以下簡稱《減免稅明細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以下簡稱小規模申報主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以下簡稱小規模申報附列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服務,在確定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需填報小規模申報附列資料。其他情況不填寫該附列資料。

3.《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三)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包括: 1.已開具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存根聯。

2.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 3.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的復印件。 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稅收完稅憑證及其清單,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 5.已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6.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在確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合法憑證及其清單。

7.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公告規定,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為必報資料。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的報備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公告規定,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按規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的,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第二部分 一般納稅人申報表

全面實施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調整為了1 主表 8 附表,在填寫的整體難度上有所增加。需要注意的是,自 2016 年 6 月份申報期起,從事輪胎、酒精、摩托車等產品生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不需要再報送《部分產品銷售統計表》。

第一節 申報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二)主要變化

表式結構未做調整,僅對表頭部分的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即將原表中“一般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即征即退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的表述,分別改為“一般項目”、“即征即退項目”。具體見下圖:

二、掛

填寫要點

賬留抵稅額的填報是申報表主表填報的主要難點。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大于零,且兼有營改增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納稅人。即在試點實施之日前,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538 號)(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需要進行掛賬處理。

申報表主表中的第 13 欄“上期留抵稅額”、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專用于掛賬留抵稅額的填寫。

【填寫案例一】某市 A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6 年 5 月 1 日前,僅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末留抵稅額 10 萬元。2016 年 5 月,發生 17%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 20 萬元,發生 11%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銷項稅額 30 萬元,本月發生的進項稅額為30 萬元。

2016 年 5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主表填報方法:

注:為方便舉例說明,在填寫案例中只截取了申報表的部分欄次(下同),填寫的數據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況。

1.本月主表第 13 欄“上期留抵稅額”,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填寫“0”;“本年累計”填寫“100000”,即將上期申報表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本月數”,結轉到本欄。

2.主表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在填寫時,需要進行計算,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計算出當期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用第 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計算過程: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500000-300000=200000 第二步:計算出當期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要用到《附列資料

(一)》中數據。

計算過程: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附列資料

(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主表第 11 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100%=200000 ÷500000×100%=40%。 第三步:計算出當期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計算過程:

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200000× 40%=80000 第四步:將“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與“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兩個數據相比較,取二者中小的數據。80000<100000 經過上述計算,主表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應當填寫 80000。

3. 主表第 19 欄“應納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 11 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

即:500000-300000-80000=120000 4.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 “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第 13 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

即:100000-80000=20000。

這 20000 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掛賬留抵稅額,可以結轉至下期繼續在貨物及勞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三)“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四)“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的小類行業填寫。

(五)“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寫納稅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冊地址”:填寫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所注明的詳細地址。

(八)“生產經營地址”:填寫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地的詳細地址。

(九)“開戶銀行及賬號”:填寫納稅人開戶銀行的名稱和納稅人在該銀行的結算賬戶號碼。

(十)“登記注冊類型”:按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的欄目內容填寫。

(十一)“電話號碼”:填寫可聯系到納稅人的常用電話號碼。

(十二)“即征即退項目”列:填寫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征(退)稅數據。

(十三)“一般項目”列:填寫除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征(免)稅數據。

(十四)“本年累計”列:一般填寫本年度內各月“本月數”之和。其中,第

13、20、

25、

32、

36、38 欄及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的“本年累計”分別按本填寫說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條要求填寫。

(十五)第 1 欄“

(一)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包含:在財務上不作銷售但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和價外費用的銷售額;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銷售額;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后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調整的銷售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

【政策鏈接】根據 36 號文件附件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扣除項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臵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4.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6. 額。

7.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臵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

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 9 列第

6、 7 行之和。

(十六)第 2 欄“其中:應稅貨物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的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包含在財務上不作銷售但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和價外費用銷售額,以及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銷售額。

(十七)第 3 欄“應稅勞務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十八)第 4 欄“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并按一般計稅方法在本期計算調整的銷售額。但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經納稅檢查屬于偷稅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項目”列,而應填入“一般項目”列。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十九)第 5 欄“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包含納稅檢查調整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其當期按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也填入本欄。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二十)第 6 欄“其中: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并按簡易計稅方法在本期計算調整的銷售額。但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經納稅檢查屬于偷稅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項目”列,而應填入“一般項目”列。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

(二十一)第 7 欄“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勞務和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 9 列第

16、17 行之和。

(二十二)第 8 欄“免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和適用零稅率的銷售額,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銷售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免稅銷售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 9 列第

18、19 行之和。

(二十三)第 9 欄“其中:免稅貨物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貨物銷售額及適用零稅率的貨物銷售額,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

(二十四)第 10 欄“免稅勞務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勞務銷售額及適用零稅率的勞務銷售額,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勞務的銷售額。

(二十五)第 11 欄“銷項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銷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后的銷項稅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

4、 5 行之和-第 14 列第 7 行);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 (二十六)第 12 欄“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二)》第 12 欄“稅額”。 (二十七)第 13 欄“上期留抵稅額”

【政策鏈接】根據《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538 號)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1.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本欄的“本月數”和“本年累計”。

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大于零,且兼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納稅人(下同)。其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以下稱為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

(1)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報表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填寫。

(2)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反映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按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填寫;以后各期按上期申報表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填寫。

(3)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按上期申報表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填寫。 2.其他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本欄“本月數”和“本年累計”。

其他納稅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之外的納稅人(下同)。

(1)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按上期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填寫。(2)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填寫“0”。(3)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按上期申報表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填寫。

(二十八)第 14 欄“進項稅額轉出”:填寫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稅法規定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二)》第 13 欄“稅額”。

(二十九)第 15 欄“免、抵、退應退稅額”:反映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按照出口貨物、勞務和服務、無形資產免、抵、退辦法審批的增值稅應退稅額。

(三十)第 16 欄“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填寫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資料

(二)》第 19 欄。 (三十一)第 17 欄“應抵扣稅額合計”:填寫納稅人本期應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十二)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

1.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本欄的“本月數”和“本年累計”。 (1)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填寫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實際抵減一般貨物和勞務應納稅額的數額。將“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與“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兩個數據相比較,取二者中小的數據。

其中: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第 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 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第 11 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

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附列資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1 欄“銷項稅額” “一般項目”列“本月數”×100%。

(3)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其他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本欄的“本月數”和“本年累計”: (1)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填寫“0”。

(3)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十三)第 19 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填寫: 1.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 11 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

2.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 11 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

(三十四)第 20 欄“期末留抵稅額”

1.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本欄的“本月數”和“本年累計”:

(1)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反映試點實施以后,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共同形成的留抵稅額。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反映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在試點實施以后抵減一般貨物和勞務應納稅額后的余額。按以下公式計算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第 13 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第 18 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

(3)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其他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本欄“本月數”和“本年累計”: (1)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填寫“0”。

(3)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十五)第 21 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反映納稅人本期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10 列第

8、9a、

10、11 行之和-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列第 9b、

12、13a、13b 行之和-第 14 列第 15 行)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

(一)》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應將預征增值稅額填入本欄。預征增值稅額=應預征增值稅的銷售額×預征率。

(三十六)第 22 欄“按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并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

(三十七)第 23 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含按照規定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

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 19 欄“應納稅額”與第 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 19 欄“應納稅額”與第 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 19欄與第 21 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三十八)第 24 欄“應納稅額合計”:反映納稅人本期應繳增值稅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十九)第 25 欄“期初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本月數”按上一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第 32 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本月數”填寫。“本年累計”按上年度最后一個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第 32 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

“本年累計”填寫。

(四十)第 26 欄“實收出口開具專用繳款書退稅額”: 本欄不填寫。

(四十一)第 27 欄“本期已繳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本期入庫的查補稅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四十二)第 28 欄“①分次預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已繳納的準予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分以下幾種情況填寫:

1.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分支機構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銷售建筑服務并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銷售不動產并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出租不動產并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十三)第 29 欄“②出口開具專用繳款書預繳稅額”: 本欄不填寫。

(四十四)第 30 欄“③本期繳納上期應納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繳納上一稅款所屬期應繳未繳的增值稅額。

(四十五)第 31 欄“④本期繳納欠繳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實際繳納和留抵稅額抵減的增值稅欠稅額,但不包括繳納入庫的查補增值稅額。

(四十六)第 32 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本月數”反映納稅人本期期末應繳未繳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納稅檢查應繳未繳的稅額。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本年累計”與“本月數”相同。

(四十七)第 33 欄“其中:欠繳稅額(≥0)”:反映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已形成欠稅的增值稅額。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四十八)第 34 欄“本期應補(退)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中應補繳或應退回的數額。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四十九)第 35 欄“即征即退實際退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規定,而實際收到的稅務機關退回的增值稅額。

(五十)第 36 欄“期初未繳查補稅額”:“本月數”按上一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第 38 欄“期末未繳查補稅額”“本月數”填寫。“本年累計”按上年度最后一個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第38欄“期末未繳查補稅額”“本年累計”填寫。

(五十一)第 37 欄“本期入庫查補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而實際入庫的增值稅額,包括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并實際繳納的查補增值稅額和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并實際繳納的查補增值稅額。

(五十二)第 38 欄“期末未繳查補稅額”:“本月數”反映納稅人接受納稅檢查后應在本期期末繳納而未繳納的查補增值稅額。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本年累計”與“本月數”相同。

第二節 附列資料

(一)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二)主要變化將原表中有關“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應稅服務”的表述,統一修改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共涉及 6 個欄次。將簡易計稅欄目中的第 9 行拆分為 9a、9b,滿足新增5%征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填報。

二、填寫要點

(一)在填寫各行時,按照稅率或征收率對當期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進行歸集,同一稅率或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要分別填寫在對應欄次。

(二)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試點納稅人,需要將預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寫第 13a 至 13c 行“預征率 %”的對應欄次。其中,第 13a 行“預征率 %”適用于所有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試點納稅人;第 13b、13c 行“預征率 %”適用于部分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鐵路運輸試點納稅人。

第 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實際發生數填寫。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納稅人按“應預征繳納的增值稅=應預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公式計算后據實填寫。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二)各列說明

1.第 1 至 2 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的情況。 2.第 3 至 4 列“開具其他發票”:反映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本期開具的其他發票的情況。 3.第 5 至 6 列“未開具發票”:反映本期未開具發票的銷售情況。

4.第 7 至 8 列“納稅檢查調整”:反映經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并在本期調整的銷售情況。 5.第 9 至 11 列“合計”: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第 1 至 11 列應填寫扣除之前的征(免)稅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和價稅合計額。

6.第 12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按《附列資料

(三)》第 5 列對應各行次數據填寫,其中本列第 5 欄等于《附列資料

(三)》第 5 列第 3 行與第 4 行之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無扣除項目的,本列填寫“0”。其他納稅人不填寫。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當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填入本列第 13 行。

7.第 13 列“扣除后”“含稅(免稅)銷售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本列各行次=第 11 列對應各行次-第 12 列對應各行次。其他納稅人不填寫。

8.第 14 列“扣除后”“銷項(應納)稅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本列,其他納稅人不填寫。

(1)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對應行次稅率)×對應行次稅率 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即征即退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按本列的說明填寫。具體填寫要求見“各行說明”第 2 條第(2)項第③點的說明。

(2)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對應行次征收率)×對應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 13 行“預征率 %”不按本列的說明填寫。具體填寫要求見“各行說明”第 4 條第(2)項。 (3)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實行免抵退稅或免稅的,本列不填寫。

(三)各行說明

1.第 1 至 5 行“

一、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征稅項目”各行:按不同稅率和項目分別填寫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全部征稅項目。有即征即退征稅項目的納稅人,本部分數據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稅項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稅項目。

2.第 6 至 7 行“

一、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其中:即征即退項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項目。按照稅法規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不填寫本行。即征即退項目是全部征稅項目的其中數。

(1)第 6 行“即征即退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本行不包括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內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計”“銷售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不含稅銷售額。該欄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②本行第 10 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項稅額。該欄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2)第 7 行“即征即退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本行不包括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內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計”“銷售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不含稅銷售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填寫。該欄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②本行第 10 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銷項稅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銷項稅額填寫。該欄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實際應計提的銷項稅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銷項稅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無扣除項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寫。該欄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3.第 8 至 12 行“

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征稅項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項目分別填寫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全部征稅項目。有即征即退征稅項目的納稅人,本部分數據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項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稅項目。

4.第 13a 至 13c 行“

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預征率 %”:

反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預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增值稅應納稅額。其中,第 13a 行“預征率 %”適用于所有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試點納稅人;第 13b、13c 行“預征率 %”適用于部分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鐵路運輸試點納稅人。

(1)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實際發生數填寫。

(2)第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納稅人按“應預征繳納的增值稅=應預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公式計算后據實填寫。 5.第 14 至 15 行“

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中:即征即退項目”各行:只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項目。按照稅法規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不填寫本行。即征即退項目是全部征稅項目的其中數。 (1)第 14 行“即征即退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本行不包括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內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計”“銷售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不含稅銷售額。該欄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②本行第 10 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應納稅額。該欄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2)第 15 行“即征即退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本行不包括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內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計”“銷售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不含稅銷售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填寫。該欄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②本行第 10 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應納稅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前的應納稅額填寫。該欄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實際應計提的應納稅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后的應納稅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無扣除項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寫。

6.第 16 行“

三、免抵退稅”“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反映適用免、抵、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7.第 17 行“

三、免抵退稅”“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反映適用免、抵、退稅政策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8.第 18 行“

四、免稅”“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反映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及勞務和適用零稅率的出口貨物及勞務,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及勞務。

9.第 19 行“

四、免稅”“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反映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和適用零稅率的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第三節 附列資料

(二)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二)主要變化

將原表中第

8、33 欄的表述由“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改為“其他”;刪去第 15 欄關于“非應稅項目用”的表述;第20 欄的表述由“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改為“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注明的進項稅額”。啟用原表中未使用的第

9、10 欄。

二、填寫要點

(一)本表第 2 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本欄是第 1 欄的其中數,本欄只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

適用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規定的納稅人,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票數據,也填報在本欄中。

(二)本表第 8 欄“其他”,填寫按規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稅額”欄。

【填寫案例二】原來不允許抵扣的不動產,發生用途變化,用于允許抵扣項目。2016 年 6 月 5 日,某市 A 納稅人購進辦公樓一座,金額 1000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1 張,并已通過認證。該大樓專用于免稅項目,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假定分 10 年計提,無殘值。2017 年 6 月,納稅人將該大樓改變用途,用于允許抵扣項目。

業務分析: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該項不動產的凈值率=„1000 萬元-1000 萬元÷(10× 12)×12?÷1000 萬元=90%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110 萬元×90%=99 萬元

按照政策規定,該 99 萬進項稅額中的 60%于改變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 40%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 13 個月抵扣。在 2017 年 7 月(稅款所屬期)能夠抵扣 99 萬元×60%=59.4萬元。

該項業務在 2017 年 7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

(二)》的填報方法:

(三)本表第 9 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填寫映按規定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并適用分 2 年抵扣規定的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和稅額。購建不動產是指納稅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本欄次包括第 1 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 4 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其他扣稅憑證。 本欄“金額”“稅額”<第 1 欄+第 4 欄且本欄“金額”“稅額”≥0。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稅額”欄。

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

【填寫案例三】2016 年 5 月 10 日,某市 A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辦公大樓一座,該大樓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5 月 20 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1000 萬元,增值稅稅額為 110 萬元。

業務分析:根據本不動產抵扣相關規定,110 萬元進項稅額中的 60%將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 13 個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該項業務在 2016 年 5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

(二)》的填報方法:

(四)本表第 10 欄“

(四)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填寫按規定本期實際申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五)本表第 23 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 填寫除上述進項稅額轉出情形外,其他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 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填寫在本欄。

【填寫案例四】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納稅人購入一批外墻瓷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 30 萬元;因納稅人購進該批瓷磚時未決定是否用于不動產(可能用于銷售),因此在購進的當期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 月 20 日,納稅人將該批瓷磚耗用于新建的綜合辦公大樓在建工程。

業務分析:按照政策規定,該 30 萬元進項稅額在購進的當期可全額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時,該 3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 40%應于改變用途的當期,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于領用當月起第 13 個月,再重新計入抵扣。

當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30 萬元×40%=12 萬元該項業務在 2016 年 11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

(二)》的填報方法: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欄“

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分別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政策鏈接】根據 36 號文件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 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1.第 1 欄“

(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納稅人取得的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該欄應等于第 2 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與第 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數據之和。

2.第 2 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本欄是第 1 欄的其中數,本欄只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 適用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規定的納稅人,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票數據,也填報在本欄中。 【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 A 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 7 號)第三條:納稅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方法保持不變,即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票數據,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二)》第 2 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對應欄次中。

3.第 3 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反映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輔導期納稅人依據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本欄。本欄是第 1 欄的其中數,只填寫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

4.第 4 欄“

(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的情況。具體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含農產品核定扣除的進項稅額)、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和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抵扣憑證。該欄應等于第 5 至 8 欄之和。

5.第 5 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情況。按規定執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的,納稅人需依據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填寫本欄。

6.第 6 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的情況。執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填寫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填寫“份數”“金額”。

7.第 7 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填寫本期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8.第 8 欄“其他”:反映按規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稅額”欄。

【政策鏈接】根據《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9.第 9 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并適用分 2 年抵扣規定的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和稅額。購建不動產是指納稅人 2016 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本欄次包括第 1 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 4 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其他扣稅憑證。

本欄“金額”“稅額”<第 1 欄+第 4 欄且本欄“金額”“稅額”≥0。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稅額”欄。

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

10.第 10 欄“

(四)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反映按規定本期實際申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11.第 11 欄“

(五)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填寫本期申報抵扣的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列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2.第 12 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反映本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第 13 至 23 欄“

二、進項稅額轉出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明細情況。

1.第 13 欄“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反映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第 14 欄“免稅項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3.第 15 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反映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4.第 16 欄“非正常損失”:反映納稅人發生非正常損失,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政策鏈接】根據《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5.第 17 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反映用于按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當期應由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也填入本欄。

6.第 18 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反映按照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由于征稅稅率與退稅稅率存在稅率差,在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7.第 19 欄“納稅檢查調減進項稅額”:反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后而調減的進項稅額。 8.第 20 欄“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注明的進項稅額”:填寫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9.第 21 欄“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的數額。

10.第 22 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額。

11.第 23 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進項稅額轉出情形外,其他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政策鏈接】《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 24 至 34 欄“

三、待抵扣進項稅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取得,但按稅法規定不符合抵扣條件,暫不予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及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

1.第 24 至 28 欄均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2.第 25 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反映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結存至本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期初情況。

3.第 26 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但按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4.第 27 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定仍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截至本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期末情況。

5.第 28 欄“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6.第 29 欄“

(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具體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和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抵扣憑證。該欄應等于第 30 至 33 欄之和。

7.第 30 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情況,包括納稅人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情況。

8.第 31 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情況。

9.第 32 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情況。

10.第 33 欄“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的情況。

(五)第 35 至 36 欄“

四、其他”各欄。

1.第 35 欄“本期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本期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2.第 36 欄“代扣代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扣繳的應稅勞務增值稅額與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扣繳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增值稅額之和。

第四節 附列資料

(三)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二)主要變化

調整了部分欄次的文字表述。在表式中新增了列號。新增了第 4 行“6%稅率的金融商品轉讓項目”。

二、填寫要點

(一)第 1 列“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屬于征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屬于免抵退稅或免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免稅銷售額。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資料

(一)》

第11 列對應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資料

(一)》第 11 列第 5 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資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本表第 3 行和第 4 行與《附列資料

(一)》 第5 行相關欄次進行對應。

(二)第 2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初余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上期期末結存的金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資料

(三)》第 6 列對應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稅率的金融商品轉讓項目”“期初余額”年初首期填報時應填 0。

【填寫案例五】某市 A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 12 月 2 日,買入金融商品 B,買入價 210 萬元,12 月 25日將金融商品 B 賣出,賣出價 200 萬元。A 納稅人 2016 年僅發生了這一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2017 年 1 月 10 日,該納稅人買入金融商品 C,買入價 100 萬元,1 月 28 日將金融商品 C 賣出,賣出價 110 萬元。A 納稅人在 2017 年 1 月僅發生了這一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業務分析:按照政策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A 納稅人在 2016 年 12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

(三)》的填報方法:

A 納稅人在 2017 年 1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

(三)》的填報方法:

.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本表由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有扣除項目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填寫。其他納稅人不填寫。

【政策鏈接】根據《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扣除項目情形有:

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臵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4.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6.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臵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三)第 1 列“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屬于征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屬于免抵退稅或免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免稅銷售額。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資料

(一)》第 11 列對應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資料

(一)》第 11 列第 5 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資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四)第 2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初余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上期期末結存的金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資料

(三)》第 6 列對應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稅率的金融商品轉讓項目”“期初余額”年初首期填報時應填“0”。

(五)第 3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發生額”:填寫本期取得的按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金額。

(六)第 4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金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2列對應各行次+第 3 列對應各行次

(七)第 5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對應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 1 列對應各行次。

(八)第 6 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末余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期末結存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對應各行次-第 5 列對應各行次 第五節 附列資料

(四)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二)主要變化啟用表中原來未使用的

3、

4、5 行。分別用于“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稅款”“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的填寫。

二、填寫要點

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按規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的,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填寫對應欄次。

三、填寫說明詳解

本表第 1 行由發生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的納稅人填寫,反映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按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情況。

本表第 2 行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填寫,反映其分支機構預征繳納稅款抵減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本表第 3 行由銷售建筑服務并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銷售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政策鏈接】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17 號)第四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本表第 4 行由銷售不動產并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政策鏈接】根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號)第三條: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臵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

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臵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 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讓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 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臵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 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 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號)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 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本表第 5 行由出租不動產并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政策鏈接】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6號)第三條: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 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未發生上述業務的納稅人不填寫本表。 第六節 附列資料

(五)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填寫案例六】2016 年 5 月 6 日,某市 W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辦公大樓一座,該大樓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5 月 15 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1000 萬元,增值稅稅額為 110 萬元。該納稅人在 20

16、2017年僅發生這一項購入不動產的業務。

業務分析:根據本不動產抵扣相關規定,110 萬元進項稅額中的 60%將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 13 個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該項業務在 2016 年 5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

(五)》的填報方法:

該項業務在 2017 年 5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

(五)》的填報方法:

(二)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 40%部分,填寫在本表第 4 欄“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本列數≤《附列資料

(二)》第 23 欄“稅額”。

【填寫案例七】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納稅人購入一批外墻瓷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 30 萬元;因納稅人購進該批瓷磚時未決定是否用于不動產(可能用于銷售),因此在購進的當期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 月 20 日,納稅人將該批瓷磚耗用于新建的綜合辦公大樓在建工程。

業務分析:按照政策規定,該 30 萬元進項稅額在購進的當期可全額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時,該 3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 40%應于改變用途的當期,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于領用當月起第 13 個月,再重新計入抵扣。轉出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月轉入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中。

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30 萬元×40%=12萬元

該項業務在 2016 年 11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

(五)》的填報方法:

(三)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情形,需要扣減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填寫在本表第 5 欄“本期轉出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填寫案例八】某市 S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 5 月 8 日,買了一座辦公用樓,金額 1000 萬元,進項稅額 110 萬元。2017 年 4 月,納稅人就將辦公樓改造成員工食堂,用于集體福利,此時不動產的凈值為 800 萬元。

業務分析:按照政策規定,正常情況下,納稅人購入該項不動產,應在 2016 年 5 月抵扣 66 萬元,2017 年 5 月(第13 個月)再抵扣剩余的 44 萬元。由于納稅人在 2017 年 4 月將該項不動產用于集體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2017 年 4 月,該不動產的凈值為 800 萬元,不動產凈值率就是 80%,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 88 萬元,大于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66 萬元,按照政策規定,這時應將已抵扣的 66 萬元進項稅額轉出,并在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88-66=22 萬元。

該項業務在 2017 年 4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

(五)》的填報方法: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填寫。

(二)“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三)第 1 列“期初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四)第 2 列“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填寫本期取得的符合稅法規定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六)第 4 列“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按照稅法規定本期應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本列數≤《附列資料

(二)》第 23 欄“稅額”。

【政策鏈接】《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號)第五條: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 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 13 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第 5 列“本期轉出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按照稅法規定本期應轉出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政策鏈接】《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第七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八)第 6 列“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按表中公式填寫。

第七節 固定資產表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二)主要變化

表式內容未做調整,僅是將附表名稱修改為“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二、填寫要點

本表中數據不包括納稅人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的進項稅額。

三、填寫說明詳解

本表反映納稅人在《附列資料

(二)》“

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本表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分別填寫。

第八節 進項結構表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稅款所屬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金額單位:元至角分項目合計欄次1=2+4+5+11+16+18+27+29+30金額稅額

一、按稅率或征收率歸集(不包括購建不動產、通行費)的進項17%稅率的進項 其中: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13%稅率的進項11%稅率的進項 其中:運輸服務的進項 電信服務的進項 建筑安裝服務的進項 不動產租賃服務的進項 受讓土地使用權的進項6%稅率的進項 其中:電信服務的進項 金融保險服務的進項 生活服務的進項 取得無形資產的進項5%征收率的進項 其中:不動產租賃服務的進項3%征收率的進項 其中: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進項 運輸服務的進項 電信服務的進項 建筑安裝服務的進項 金融保險服務的進項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進項 生活服務的進項 取得無形資產的進項減按1.5%征收率的進項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二、按抵扣項目歸集的進項用于購建不動產并一次性抵扣的進項通行費的進項293031

32二、填寫要點

(一)納稅人應根據當期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按照稅率或征收率對當期進項稅額進行歸集。 本表第 1 欄“稅額”=《附列資料

(二)》第 12 欄“稅額”列

(二)在每個稅率或征收率項下的其中數,應根據實際業務進行歸集。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二)第 1 欄反映本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本欄“稅額”列=《附列資料

(二)》第 12 欄“稅額”列。

(三)第 2 至 17 欄分別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進項稅額。其中,用于購建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按照本期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

(四)第 18 欄反映納稅人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

(五)第 19 欄反映納稅人按照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注明的進項稅額。

(六)本表內各欄間邏輯關系如下: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九節 減免稅明細表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1 欄表內公式為 1=2+4+5+10+13+15+17+18+19; 2 欄≥第 3 欄;

5 欄≥第 6 欄+第 7 欄+第 8 欄+第 9 欄; 10 欄≥第 11 欄+第 12 欄; 13 欄≥第 14 欄; 15 欄≥第 16 欄。

(二)主要變化表中第 9 欄調整為“其中:跨境服務”,用于填寫納稅人當期提供跨境服務的銷售額。

二、填寫要點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填寫。僅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 3 萬元(按季納稅 9 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報本表,即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 12 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和第 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均無數據時,不需填報本表。

(二)“

一、減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享受減征(包含稅額式減征、稅率式減征)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填寫。

(三)“

二、免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僅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寫,即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 12 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無數據時,不需填寫本欄。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填寫。僅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 3 萬元(按季納稅 9 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報本表,即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 12 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和第 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均無數據時,不需填報本表。

(二)“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以下簡稱主表)。

(三)“

一、減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享受減征(包含稅額式減征、稅率式減征)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填寫。

1.“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布的《減免性質及分類表》所列減免性質代碼、項目名稱填寫。同時有多個減征項目的,應分別填寫。

2.第 1 列“期初余額”:填寫應納稅額減征項目上期“期末余額”,為對應項目上期應抵減而不足抵減的余額。

3.第 2 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本期發生的按照規定準予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

4.第 3 列“本期應抵減稅額”:填寫本期應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5.第 4 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本期實際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本列各行≤第 3 列對應各行。

一般納稅人填寫時,第 1 行“合計”本列數=主表第 23行“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 1 行“合計”本列數=主表第16 行“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 6.第 5 列“期末余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四)“

二、免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僅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寫,即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 12 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無數據時,不需填寫本欄。

1.“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布的《減免性質及分類表》所列減免性質代碼、項目名稱填寫。同時有多個免稅項目的,應分別填寫。

2.“出口免稅”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出口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但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出口的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不填寫本欄。

3.第 1 列“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免稅銷售額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填寫時,本列“合計”等于主表第 8 行“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本列“合計”等于主表第 12 行“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 4.第 2 列“免稅銷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

免稅銷售額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據實填寫扣除金額;無扣除項目的,本列填寫“0”。

5.第 3 列“扣除后免稅銷售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6.第 4 列“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本期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不填寫本列,一般納稅人按下列情況填寫:

(1)納稅人兼營應稅和免稅項目的,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填寫;

(2)納稅人本期銷售收入全部為免稅項目,且當期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按當期取得的合法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填寫;

(3)當期未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計算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計算的,本欄次填“0”。

7.第 5 列“免稅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分別按下列公式計算填寫,且本列各行數應大于或等于 0。

一般納稅人公式:第 5 列“免稅額”≤第 3 列“扣除后免稅銷售額”×適用稅率-第 4 列“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公式:第 5 列“免稅額”=第 3 列“扣除后免稅銷售額”×征收率。

第三部分 小規模納稅人申報

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的申報表調整為 1 主表 2 附表,較之前減少了 1 張附表,即《附列資料

(四)》不再填報,有效減輕了小規模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同時,主表為滿足營改增后申報需要,調整較大。小規模納稅人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詳見第二章第九節內容。

第一節 申報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二)主要變化

1.表頭文字表述調整:即將原表中“應稅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表述,分別改為“貨物及勞務”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2. 表式中新增了第 4 欄“

(二)銷售、出租不動產不含稅銷售額”、第 5 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第 6 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二、填寫要點

(一)第 1 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填寫本期銷售貨物及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的不含稅銷售額,不包括銷售、出租不動產、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銷售舊貨的不含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出口免稅銷售額、查補銷售額。

服務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本欄填寫扣除后的不含稅銷售額,與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 8 欄數據一致。

(四)第 4 欄“銷售、出租不動產不含稅銷售額”:填寫銷售、出租不動產的不含稅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5%)。銷售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本欄填寫扣除后的不含稅銷售額。

【填寫案例九】2016 年 7 月 10 日,某市小規模納稅人 A轉讓其購進的一處不動產,取得收入 30.5 萬元,該不動產的購臵原價為 20 萬元,7 月 20 日以 10 萬元購入金融商品 B,并于 7 月 31 日賣出,賣出價 11.03 萬元。該納稅人本月未發生其他增值稅業務。

業務分析:按照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臵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該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不含稅銷售額:(30.5 萬元-20 萬元)/1.05=10 萬元。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的,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該納稅銷售服務的不含稅銷售額:(11.03 萬元-10 萬元)/1.03=1 萬元。 因此,A 納稅人在 2016 年 7 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主表的填報方法如下:

三、填寫說明詳解

本表“貨物及勞務”與“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各項目應分別填寫。

(一)“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三)“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四)第 1 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填寫本期銷售貨物及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的不含稅銷售額,不包括銷售、出租不動產、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銷售舊貨的不含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出口免稅銷售額、查補銷售額。

服務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本欄填寫扣除后的不含稅銷售額,與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 8 欄數據一致。

【政策鏈接】根據《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服務扣除項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臵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4.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五)第 2 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合計。

(六)第 3 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填寫稅控器具開具的貨物及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的普通發票金額換算的不含稅銷售額。

(七)第 4 欄“銷售、出租不動產不含稅銷售額”:填寫銷售、出租不動產的不含稅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5%)。銷售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本欄填寫扣除后的不含稅銷售額。

【政策鏈接】《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號)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臵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五條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八)第 5 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合計。

(九)第 6 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填寫稅控器具開具的銷售、出租不動產的普通發票金額換算的不含稅銷售額。

(十)第 7 欄“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

填寫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下同)和銷售舊貨的不含稅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十一)第 8 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稅控器具開具的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銷售舊貨的普通發票金額換算的不含稅銷售額。

(十二)第 9 欄“免稅銷售額”:填寫銷售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及勞務、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包括出口免稅銷售額。

服務、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填寫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十三)第 10 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填寫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填寫本欄次。

(十四)第 11 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填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未達起征點(含支持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銷售額。本欄次由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填寫。

(十五)第 12 欄“其他免稅銷售額”:填寫銷售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及勞務、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包括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未達起征點政策的免稅銷售額。

(十六)第 13 欄“出口免稅銷售額”:填寫出口免征增值稅貨物及勞務、出口免征增值稅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服務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填寫扣除之前的銷售額。(十七)第 14 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銷售額”:

填寫稅控器具開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稅貨物及勞務、出口免征增值稅服務、無形資產的普通發票銷售額。 (十八)第 15 欄“本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按征收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稅額。

(十九)第 16 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含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購臵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稅額。

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 15 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 15 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 15 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十)第 17 欄“本期免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增值稅免稅額,免稅額根據第 9 欄“免稅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

(二十一)第 18 欄“小微企業免稅額”:填寫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增值稅免稅額,免稅額根據第 10 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

(二十二)第 19 欄“未達起征點免稅額”:填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未達起征點(含支持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增值稅免稅額,免稅額根據第 11 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

(二十三)第 21 欄“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預繳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查補繳納的增值稅額。

【政策鏈接】1.《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以下情形計算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稅款:

(1)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2)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臵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臵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第九條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2.《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號)

第四條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號)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減按 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減按 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二節 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表式及主要變化

(一)表式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應稅行為(3%征收率)扣除額計算期初余額1本期發生額2本期扣除額3(3≤1+2之和,且3≤5)期末余額4=1+2-3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金額單位:元至角分應稅行為(3%征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全部含稅收入(適用3%征收率)5本期扣除額6=3含稅銷售額7=5-6不含稅銷售額8=7÷1.03應稅行為(5%征收率)扣除額計算期初余額9本期發生額10本期扣除額11(11≤9+10之和,且11≤13)期末余額12=9+10-11應稅行為(5%征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全部含稅收入(適用5%征收率)13本期扣除額14=11含稅銷售額15=13-14不含稅銷售額16=15÷1.05

(二)主要變化

將表中“應稅服務扣除額計算”“應稅服務計稅銷售額計算”的文字表述,分別修改為“服務扣除額計算”“ 計稅銷售額計算”。

二、填寫要點

(一)涉及銷售不動產的差額扣除項目,不填寫本表。

(二)第 8 欄“不含稅銷售額”=第 7 欄“含稅銷售額”÷1.03,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 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本期數”“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欄數據一致。

三、填寫說明詳解

本附列資料由銷售服務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填寫,各欄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金額。

(一)“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三)第 1 欄“期初余額”:填寫服務扣除項目上期期末結存的金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

(四)第 2 欄“本期發生額”:填寫本期取得的按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服務扣除項目金額。

(五)第 3 欄“本期扣除額”:填寫服務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的金額。

第 3 欄“本期扣除額”≤第 1 欄“期初余額”+第 2 欄“本期發生額”之和,且第 3 欄“本期扣除額”≤5 欄“全部含稅收入”

(六)第 4 欄“期末余額”:填寫服務扣除項目本期期末結存的金額。

(七)第 5 欄“全部含稅收入”:填寫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數額。

(八)第 6 欄“本期扣除額”:填寫本附列資料第 3 項“本期扣除額”欄數據。

第 6 欄“本期扣除額”=第 3 欄“本期扣除額”

(九)第 7 欄“含稅銷售額”:填寫服務、無形資產的含稅銷售額。

第 7 欄“含稅銷售額”=第 5 欄“全部含稅收入”-第 6欄“本期扣除額”

(十)第 8 欄“不含稅銷售額”:填寫服務、無形資產的不含稅銷售額。 第 8 欄“不含稅銷售額”=第 7 欄“含稅銷售額”÷1.03,

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 1 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本期數”“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欄數據一致。

第四部分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是配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新增加的表,由按政策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向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填寫。

一、表式

二、填寫要點

(一)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按規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的,需填寫本表。

(二)納稅人應區分預繳稅款項目適用的計稅方法,并在表中勾選。

(三)“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服務項目或不動產開發項目,不需要填寫。出租不動產業務無需填寫。

(四)“銷售額”: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填寫提供建筑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本期收取的預收款(含稅),包括在取得預收款當月或主管國稅機關確定的預繳期取得的全部預收價款和價外費用;異地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填寫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五)“扣除金額”: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項目按照規定準予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金額(含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異地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不需填寫。

(六)“預征率”: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和異地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填寫對應的預征率或者征收率;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3%。

(七)“預征額”:都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三、填寫說明詳解

(一)本表適用于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1.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 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3.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二)基礎信息填寫說明:

1.“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預繳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為未辦理過稅務登記證的非企業性單位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3.“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4.“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后的“□”中打“√”,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后的“□”中打“×”。

5.“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服務項目或不動產開發項目,不需要填寫。出租不動產業務無需填寫。

6.“項目名稱”:填寫建筑服務或者房地產項目的名稱。出租不動產業務不需要填寫。 7.“項目地址”:填寫建筑服務項目、房地產項目或出租不動產的具體地址。

(三)具體欄次填表說明:

1.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 1 欄“建筑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 1 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 2 列“扣除金額”: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項目按照規定準予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金額(含稅)。

(3)第 3 列“預征率”: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項目對應的預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政策鏈接】《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 2 欄“銷售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 1 列“銷售額”:填寫本期收取的預收款(含稅),包括在取得預收款當月或主管國稅機關確定的預繳期取得的全部預收價款和價外費用。

(2)第 2 列“扣除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填寫。(3)第 3 列“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征率為 3%。

(4)第 4 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政策鏈接】《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18 號)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 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 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

3.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 3 欄“出租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 1 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 2 列“扣除金額”無需填寫;

(3)第 3 列“預征率”:填寫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適用的預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政策鏈接】《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號)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 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減按 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減按 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預繳稅款的計算(1)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增值稅制度范文第3篇

茲有我單位職工XXX同志,從事財務(專業)相關工作XX年,其主要工作經歷如下: 起止年月 在何崗位 從事何專業工作 獲何專業技術資格

經查,該同志在工作期間,能遵紀守法,無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我單位對本證明真實性負責。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XX人事考試中心:

現有我單位XXX同志來你處參加注冊稅務師考試報名,該同志系財務管理專業(寫畢業證的專業)本科畢業,在我單位財務資產部工作4年,符合報考條件,特此證明! XXXX人力資源部

茲證明XXX,身份證號XXX,自XX年XX月起為我公司員工,現仍在職

公司電話,證明人簽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頭紙 最好用公司的行頭紙

本人特此指出,經[公司名稱]通知,根據貴公司的慣例,僅提供關于在職或前員工的以下情況:(1)雇用日期,(2)工作職責描述,(3)薪金水平。

本人鄭重聲明,自愿請求[公司名稱]對任何因本人求職要求而提出質詢的公司予以答復。并授權[公司名稱]提供認為妥當的本人在職情況,如[公司名稱]對員工在職表現作出的個人評價或評估。

鑒于[公司名稱]同意本人要求提供附加的在職情況,本人也同意放棄對[公司名稱]、接任者、員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賠,債務和其他因提供在職情況引起或相關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訴訟。對于誹謗、中傷、疏忽及合同或專業方面的沖突,該聲明也適用,但并不局限于此。 本人已認真閱讀、充分理解該協議及聲明中的所有規定。在簽署該聲明以前,本人已與律師或其他個人進行了協商。本人自愿簽署該聲明,未受到任何人的強迫。

該聲明涉及[公司名稱]與本人之間的協議的全部內容。并就此指出,除該協議以外,未曾簽署其他書面聲明或作出口頭陳述。 員工簽署: 日期: 在職證明

茲證明XXX,身份證號XXX,自XX年XX月起為我公司員工,現仍在職

公司電話,證明人簽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頭紙 最好用公司的行頭紙 工作職務年限證明

茲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資源部正副負責人及以上職務。

我公司屬于×××行業的中型企業,從業人數達×××,銷售額達×××。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 范本2(持有上海二級證書者開具樣本2) 工作職務年限證明

茲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資源部人事經理及以上職務。

我公司屬于×××行業的大型企業,從業人數達×××,銷售額達×××。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 范本3(沒有上海二級證書者開具樣本) 工作職務年限證明

茲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資源總監及以上職務,且連續從事本職業5年以上。 我公司屬于×××行業的大型企業,從業人數達×××,銷售額達×××。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蓋章) 工作單位證明范本 姓名: 性別: 戶籍地: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本單位工作,情況屬實。工作單位證明范本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單位證明

同志,身份證號 ,現就任于本公司 職位,工作年限已達 年。 特此證明

(簽蓋單位公章) 單位證明 XXXXXXXX:

茲證明,本單位XXX同志自XXXX年—XXXX年期間,在本單位從事XXXXXXXXXXX工作。 特此證明。

領導簽字: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單位公章: 任職證明

增值稅制度范文第4篇

一、我國金融業營業稅制現狀

(一)稅制設計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業承受著相對較重的稅收負擔。金融機構中的一般貸款業務是按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差價征稅,應用這種征收方法的還有金融經紀、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和保險業務。此種方法直接導致金融行業用于再生產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得到扣除,較高的稅收負擔勢必會制約金融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力。(2)金融業營業稅不可實行出口退稅。我國現行的營業稅稅制規定對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屬于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征收營業稅。離岸金融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此項業務的興起,為提高我國金融保險行業的總體盈利水平開辟了新的路徑?;诖祟悩I務經營風險大、發展前景良好的特點,各國在政策上都積極扶持其發展,尤其是在稅收政策上制定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但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對以離岸金融業務為代表的金融創新業務稅收制度比較滯后,在稅率和扣除項目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幾乎沒有,嚴重制約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

(二)計稅依據的非統一性 內外資金融企業中存在兩套稅收機制。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后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匯轉貸業務按差額計稅的規定。新《條例》刪除了這一規定,這樣,轉貸業務結束了按照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歷史,這就為內外資金融企業營造了相對公平的稅收環境。但內資金融企業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金融企業對于這些稅費有豁免權,所以,內資金融企業的稅負還是高于外資金融企業。

(三)稅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稅務機關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協作效率不高,從而導致征稅成本始終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納稅評估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往往出現內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攤的局面。同時,稅務機關信息化體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門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流滯后。稅務征管系統從登記、管理、申報、征收到發票管理和稅務稽查等各個環節都實現了工作的電子化,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隨意性。此外,網絡交易對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造成了沖擊,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網上交易與電子商務活動都是通過網絡以無紙化方式進行,電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使得計稅依據難以準確核定,造成稅收征管的漏洞,且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此外,隨著信息化的加速發展,稅務部門的征管活動對網絡環境的依附性越來越強,稅收管理部門的網絡安全問題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圍金融業增值稅制經驗

(一)不抵扣免稅法 目前,歐洲聯盟27個成員國對金融業已全面征收增值稅,歐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業免稅業務具體規則主要是:信貸和擔保的授予、轉讓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賬戶、支付、轉賬、債務、支票和其他可轉讓票據在內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債;除收藏品以外,銀行作為法定貨幣的紙幣和硬幣的貨幣交易;股票或其他證券的交易;特殊投資基金的管理,其中證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業免稅政策之外。但同時,歐盟也允許成員國授予本國的金融機構一項權利——金融機構可自主決定是否為其金融業務納稅。法國、奧地利、德國、比利時、匈牙利等國家成為了歐盟這一指令的實踐者,但這些成員國內,制定的相關政策卻有所不同。奧地利僅選擇一類金融業務,與其做法最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稅范圍相對狹窄。德國、法國和立陶宛對于大多數的金融業務是征稅的,尤其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確定其價值的金融服務,其作為稅基的表現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費、擔保傭金以及活期賬戶收費等。對于金融保險離岸業務,所有國家都實行零稅率。

通過分析上述關于歐盟國家金融業增值稅制度,可以看出對金融業課稅最廣泛的表現形式是基本免稅但不抵扣進項稅額,雖然可以達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蝕了作為增值稅標志性原則的中性原則,抵扣環節被迫中斷,有可能導致稅收累積,金融企業會以其他方式轉移稅負。

(二)免稅與進項稅額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對金融服務課征商品服務稅 ,課征方式以歐盟的不抵扣免稅法為基礎。為了減輕免稅導致的重疊征稅效應,新加坡允許金融機構依據“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進項稅抵扣法”抵扣進項稅額。運用“特定法”時,對金融機構大部分業務免稅的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將提供給增值稅納稅人的免稅服務和提供給其他客戶的免稅服務區分開來。事實上,運用特定法的最終目的是使企業購買的金融服務享受零稅率。相對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對金融業務免稅的同時,可以按照一個固定的比例對進項稅額進行申報和抵扣,這一比例因金融機構類型的行業標準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稅與進項稅額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稅收政策更加合理,稅務征管更加簡便,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重復課稅,但抵扣比例的制定無法將影響因素全面考慮進去,從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適用性。

(三)零稅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蘭等國對金融服務適用零稅率法。主要是指在對金融服務免稅的同時,允許抵扣金融機構全部進項稅額。零稅率法從根本上消除了重復征稅的因素,金融機構可以獲得全部的進項稅額抵扣,使得金融機構徹底從增值稅稅負解脫出來,從而使得本國的金融業國際競爭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征管成本。但是這種方法不僅會使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務價格不含稅而非金融商品價格含稅,可能會扭曲兩種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價格,易產生替代效應 。

三、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建議

(一)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如果改征增值稅后稅率采用我國現行17%或13%的稅率,那么,金融業流轉稅負在一定程度上會有所加重,這也是金融界對于將營業稅而改征增值稅的觀點不贊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應控制在13%-17%之間,以使納稅人與國家的利益恩能夠夠均衡。此外,對與出口有關的新型金融業務可享受“零稅率”的優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機構通過多種形式利用境外資本,開展與境外機構的深度合作,進而有效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完善外債管理。

(二)金融業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ê瑢幉ㄊ校?、安徽省、福建?。ê瑥B門市)、湖北省、廣東?。ê钲谑校┑?個?。ㄖ陛犑校┑南嚓P行業開展“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形動產融資租賃作為現代服務業的一種被納入試點范圍。因此,本文對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基界定將不考慮融資租賃行業。具體的設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務的購銷雙方與其他應稅貨物與勞務承擔相同的稅負、享受相同的各項稅收待遇的前提下,遵從我國目前金融業務的分類辦法,可對一般貸款業務、外匯轉貸業務、金融商品轉讓和保險業務制定不征稅的政策,而將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列為應稅項目。金融企業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應包括用于提供應稅項目的原材料、機器設備以及購進或者發生應稅勞務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等發生的進項稅額。目前,歸屬于應稅項目(包括零稅率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歸屬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不能明確歸屬的進項稅額則允許不同金融機構按進項稅總額的不同比例申報和抵扣。這一比例的確定應建立在稅務機與相關專家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由于金融業不同行業的資金成本和風險情況都明顯不同,這一比例最少每兩年要調整一次。同時,還要密切追蹤外國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的具體做法,在使我國的稅收利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業的國際競爭地位。

(三)金融業增值稅管轄權屬 在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將金融業的增值稅稅收權利由中央政府統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與地方共享。在我國,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全部歸中央財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業的投資、調控方面占據主導地位。金融行業資金的流動性和交易的電子化、網絡化要比其他行業更加突出,從而使得金融業的流轉稅極易在不同轄區之間轉移。為了防止區域間稅收競爭,應當使其由國稅系統征收,以便將全部或大部分稅款歸屬中央,以節省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效率。此外,目前國稅系統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網監管方面比地稅系統更具備管理優勢。

此外,應摸清稅源,加大監督,對課稅源頭實施有效的監控。對金融納稅人進行分類別管理,按經營規模、納稅誠信度等方面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分類,從而決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專業化的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全方位監控,尤其是對國家稅收貢獻大的金融企業,要實施重點監管。此外,為適應全球化的金融業網絡交易方式,稅務部門要采用先進的征收手段并加強與金融企業的合作。共同開發適用于此類交易的稅收征管系統,以維護雙方的和諧征納關系。稅務機關更應重視自身的網絡安全建設,建立稅務網絡信息管理預警機制,以應對網絡安的突發問題,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網絡化為導向的科學、高效的現代征管體系。

[本文系2012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東北老工業基地發展低碳經濟的稅收對策研究”(編號:12BJY076)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陳少英:《論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法的改革取向》,《政法論叢》2012年第1期。(編輯 園 ?。?/p>

增值稅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發展風力發電產業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是當今世界實施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設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推進工業化、現代化發展進程中占據重要位置。但從當前情況看,影響和制約風力發電的因素還很多?,F階段,從稅收政策研究角度出發,提出調整優化現行稅收政策,推進風電能源產業發展的思路與建議尤為重要。

[關鍵詞]風力發電;產業化發展;稅收政策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中華民族生存發展,必須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憋L能是可再生能源,是技術較為成熟、經濟可行性較高、被世界公認的一種較為理想的發展能源。風力發電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可持續發展的共同選擇,也是世界發展最快的能源產業。目前,風力發電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中增長最快,年增比例達35%。美國、意大利和德國年增長更是高達50%以上。其他各國也在積極開辟市場,已有50多個國家正在積極促進風能事業的發展。我國具有世界級風能資源的獨特優勢,具有風電商業化、規?;l展的巨大潛力。尤其是在我國面臨化石(石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枯竭、水能資源困乏的自然背景下,大力發展風電能源產業更顯得重要和迫切,這不僅是從根本上解決能源危機的需要,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和長遠需要。應當看到,目前困擾我國風力發電的因素還很多,而當務之急就是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架構科學合理的稅收政策體系,推動風力發電能源產業向規?;?、產業化、市場化和最大效益化的方向發展。

一、風電產業發展的廣闊前景

風能屬可再生能源,具有極高的開發和利用價值。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頒布與實施,使人們消除了對風能投資的風險顧慮,各類投資主體看準了風能開發的廣闊前景,紛紛加大對風能開發利用的投入,推動了我國對風電能源的大開發、大利用、大發展。

(一)我國風力資源的分布及特點

我國風能資源豐富,居世界首位。陸地上10m高度風力資源總儲量約為32.26億千瓦,其中可供開發利用的為2.53億千瓦,約占7.8%;海上風能資源儲量遠大于陸地風能儲量,10m高度可利用的資源超過7億千瓦,而且距離電力負荷中心很近。海上風力資源是陸地上的3~5倍,若按3倍計算,我國海上風力資源約為15億千瓦。我國風力資源豐富的地區主要集中在北部、西北和東北的草原、戈壁灘以及東部、東南部的沿海地帶和島嶼上。

黑龍江風力資源豐富,具有分布范圍廣、穩定性高、連續性較好的特點,適合建設大型風電場。目前,可利用風力資源在全國范圍內僅次于新疆、內蒙古,排在第三位。主要分布在東部山區及西部嫩江沖積平原。從2005年開始,黑龍江省投資50億元發展風力發電,三年內全省風電裝機容量達到15萬千瓦。到2010年,黑龍江省風電裝機容量將實現50萬千瓦,成為中國風力發電大省。目前,全省已建成風力發電場位于伊春、穆棱、富裕等市縣。一大批風電場已投入運營或正在緊張施工。哈飛工業有限公司、哈電風能公司等5家大型企業已全面掌握風電裝備集成、整機及關鍵部位的核心技術,形成風電產業的技術優勢,為大力發展風電產業奠定了有力的技術支撐。

(二)我國風電能源開發利用情況

近年來,我國把加快對風電資源的開發利用作為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其速度之快,力度之大,現已進入了可再生能源的大國行列,位居世界第五。目前,我國已裝備風力發電機1300多臺,在22個省(市區)建成了158個風電場,風電裝機能量為600萬千瓦。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預言,2010年后,中國將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風電市場和風能設備制造中心。

(三)可預期的風電能源開發前景

最近,國家發改委提出到2010年全國建設400萬千瓦風電裝機容量的目標。由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主導完成的一份報告也指出,2020年,中國風電年發電量將達800億千瓦時,可滿足8000萬人的用電需求,同時,每年可減少4800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該報告預測,如果上述目標能夠實現,到2020年之后,風電將超過核電,成為中國第三大電力來源。到2050年,我國將形成3-5億千瓦的裝機能力,風電將成為第二大主力來源。目前,在整個電力構成中,火電占77.6%,水電占18.4%,核電、風電各占1.5%,其他占1%。盡管火電占主導地位的狀況近期難以改變,但由于一次能源帶來的環境問題和由于逐年減少將造成能源嚴重短缺以及能源供應緊張等問題,客觀上催生了風電的迅速發展。因此,我們必須認清大勢,居安思危,用戰略的眼光,站在未來發展的高度,通過政府干預和制定實施公共政策,吸引廣泛的社會投資,加速推進風電發展的歷史進程。

二、風電能源產業優勢論證分析

近年來,隨著中國能源供應的持續緊張和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高度重視,科學合理開發利用風能綠色資源已成為大勢所趨和重要課題。雖然風電目前在市場上缺乏競爭力,但隨著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風電技術將會持續進步,日臻成熟,成為建設周期最短、最安全可靠、最有永續發展前景的綠色能源產業。與煤電相比,風電產業有著五大經濟優勢特征。

(一)清潔型經濟

風電生產的過程主要是把自然界的可再生風能轉化機械能,再把機械能轉化為電能的過程。在風電生產的整個過程中,無需任何燃料,不排放任何有害氣體,干凈清潔無污染,同時減少了對化石燃料或核能的依賴,減少了溫室氣體和有害污染物的排放。以49.5兆瓦風電場為例,投產后每年可為電網提供電量約10,000萬度,與同等規模的燃燒煤電廠相比,每年可減少向大氣排放煙塵約520噸,減少溫室效應性氣體(二氧化碳)約7萬噸,減少二氧化硫約610噸,氮氧化物約450噸??梢?大力發展風電能源產業,對于保護環境,減少大氣污染具有積極有效的作用,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是科學發展的象征和環保理念的最充分體現,也是度量一個地區環保指數的最科學的指標,是人類最為理想的清潔型經濟。

(二)節約型經濟

與煤電相比,風力發電有其獨特的比較優勢。一是節約能源。每生產3千度電可以為國家節約標準煤1噸。二是運行成本低。風電機組運行和維護的費用通常相當于總成本的5%。而煤電機組運行和維護的費用通常相當于總成本的7.7%,高出風電2.7%。三是下網電量較低。風力發電只在風力不足供自身用電的情況下才從電網吸收電能。一般來說,風電場的下網電量為發電總量的0.5-7.5%,年均不超過2.5%,而煤電廠每年的廠用電占年發電總量的比例為9.4%,高出風力發電下網電量6.9%。同時,又由于我國能源結構不平衡,西煤東運,并受交通制約,電煤又是劣質煤,勢

必造成發電成本增高。而隨著風力發電技術的不斷發展進步,風力發電機組也將越來越便宜和高效,基礎設施的成本也會相對減少。項目開發的成本和風電機組的平均維護成本也會隨之降低。正是因為人們對風電產業特有的節約型經濟普遍性認識在不斷深化,使得風電這種可再生能源,成為當今世界電力發展的潮流和趨勢。

(三)永續型經濟

風能是世界最有發展潛力的可再生能源,永遠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梢赃@樣說,人們永遠不必為風力資源問題而苦惱,而決定性的因素只能是對風能技術開發和利用的程度和水平。實踐證明,一座風電場就是一架日夜不停的出錢機器。因此,風電產業是一種世界上任何能源無以倫比的可持續發展的永續型經濟產業。與風能資源相比,我國有些資源卻是越用越少,最終會匱乏和枯竭,資源型區域的發展就會陷入經濟衰退的極度困境之中。在原油資源方面,目前大慶每年新探明的可采儲量不足2000萬噸。從1998年開始,大慶油田每年以150萬噸-200萬噸的速度遞減,到2020年,將減少到2000萬噸。在森林資源方面,目前,伊春林區活立木總蓄積由開發初期的4.28億立方米,減少到2億立方米,成熟林蓄積僅剩680萬立方米,比開發初期減少98%,扣除保護區、種子林等,實際已無林可采。在煤炭資源方面,黑龍江省境內的鶴崗、雞西、雙鴨山、七臺河四個年產量1千萬噸級的特大型煤礦,目前已面臨煤炭資源枯竭或大量關井的局面。鶴崗礦區煤田剩余可采儲量僅為8.8億噸,只能開采40年??梢?大力發展風電能源,是人們對自然規律的科學認識和科學運用,不僅可以增加稅收,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而且也會給人們創造友好生存環境。所以,誰認識得早,開發得快,誰就能早收益,早造福于民。

(四)生態型經濟

環境保護是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有效數據表明,我國單位產值的資源和能源消耗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單位產值的廢棄物排放量為世界平均水平的數倍,污染總量增長率也是總產量增長率的數倍。近年來,全國有70%的土地受酸雨污染。長江三角洲等發達地區瀕臨遭遇“電荒”、“油荒”、“地荒”,這說明我國以往建立在資源消耗驅動下造成的資源短缺和經濟增長已是難以為繼,資源高消耗、環境高污染,不僅使生態惡化,影響人類健康,給人類生存帶來嚴重的環境壓力,而且也給國家能源安全和環境生態安全造成極大隱患。風力發電是完全的自然能發電,無氣、無味、無毒、無害,是天然的綠色產業,是環境友好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它可使經濟在低資源消耗的基礎上獲得發展,達到經濟與社會、環境的友好相處及和諧發展。

(五)效益型經濟

風電產業集多種效益于一體,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可行性較高。有權威數據表明,大于6m/s的風速時間全年3,000小時以上即可取得較大經濟效益。能力每增加1倍,成本就下降15%。風電利用不受國內外市場供應、價格因素,甚至自然災害、氣候和戰爭風險的影響,經濟安全度較高。風電環境效益明顯。每裝機10萬千瓦的風電機組每年將減少7萬噸煤炭的燃料,減少18萬噸二氧化碳、大于1500噸二氧化硫和1.75萬噸的灰渣及相應的處理費用。風力發電場又可培育文化資源,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吸引眾多旅游客人游景觀光。風電產業還可為社會提供新的就業機會,為財政增加收入,節約外匯。美國的一項研究顯示,在相同產能的前提下,風力發電帶來的就業機會比煤電多27%,比燃氣聯合循環發電多66%(NWCC1997)。

但是,我們在看到風電產業巨大經濟優勢的同時,也要看到風力發電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風電產業發展面臨的劣勢:一是風力發電本身還存在電量不穩、存儲困難等問題,風電并網問題已經成為風電大規模發展的“瓶頸”;二是風電開發的成本較高,前期投入成本偏大,加之風電設備生產的無序和產能的相對過剩,導致投入產出比相對較低,使風電產業發展規模偏小,發展不夠健康;三是風電產業發展需要大量的土地等資源,需要大量地方財政投入,資金回報率不高,導致各級地方政府發展風電產業的積極性不高,不利于風電這一新興產業的快速發展。這些問題都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并盡快加以解決。

三、制約風電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問題

加快風電產業發展,需要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強有力的支撐。應當看到,目前針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稅收激勵政策已有多項出臺,但這種支持并未形成制度體系。就風電產業而言,現行稅收政策支持有限,表現得乏力且漏洞較多,在支持的范圍和力度上與《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法》等相關法律的要求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理念尚有很大差距,一些應具有的環保功能稅種和潛力沒有被充分挖掘出來,以致使稅收政策在支持風電產業發展上力度很小,在構建稅收優惠體系上缺乏科學的政策設計和制度安排。這些問題集中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政策缺位

一是從參與市場競爭要求上看,風電產業具有市場相對狹小、生產規模較小、初期投資較高等弱勢,在目前市場條件下,不能完全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獲得更好更快發展,需要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促其做強做大。二是從風電價格成本上看,當前風電成本約為煤電的1.5倍,如此高的價格是制約風電產業商業化、規?;l展的最大障礙,甚至還會造成風電產業發展陷入困境。因此,需要通過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風電產業步入商業化、規?;l展的軌道。三是從科技產業化發展要求上看,風電產業開發利用的一個進程和水平,可以通過稅收產業導向激勵風電產業在科技領域獲得重大發展,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的能力。四是從投資需要上看,我國風電產業目前雖有長足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處以落后狀態和初級發展階段,這就尤其需要通過出臺稅收優惠吸引國際國內各類投資主體轉入風電產業投資興業。然而,從以上情況分析看,我國現行稅收政策恰恰存在著政策單一甚而有明顯的缺位問題,需要盡快研究出臺相關支持風電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促進風電產業在更廣泛和更高的水平上獲得更新更大的發展。

(二)稅收政策實用性差

以齊齊哈爾市富裕國華風力發電場為例,該企業于2006年12月動工建場,當年購買國產風電設備總額3.1億元。2008年8—12月實現增值稅446萬元。因該企業屬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外合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當年即一次退增值稅5240萬元,該企業又享受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當年減半征收增值稅223萬元。從2009年1月1日起,國家將風電企業享受的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改為減半征收部分即征即退。這一政策改變后,對國家整體稅收并未產生影響,但對企業來說,卻影響較大。原因在于:按新政策,企業經營產生的增值稅會被續建時購入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全部抵掉。不論風電項目有多大,固定資產投資約占整個投資的85%左右,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至少需5—6年才能抵扣完。這樣,不僅因多次抵扣使企業的凈現值減少,而且增

加了貸款利息支出。以建設5萬千瓦的風電場為例,預計6年累計多付利息1545萬元,度電利潤下降0.019元,總投資內含報酬率下降1.43個百分點。還是以富??h國華風力發電場為例,按原來政策,該企業2008年固定資產投資共計4.6億元,當年共享受退稅和減半征收增值稅5463萬元。實行新政策后,企業因多年實現的增值稅不夠抵扣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形成負增值稅額。這樣,減半增收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對企業來說,就形同虛設,非但未給企業帶來利益實惠,反而使企業發展產生更大壓力。

在所得稅方面,國家對原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免三減三過渡性優惠政策,對新辦風電企業,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益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文件)有關規定: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這兩項政策對風電企業來說,受益均不大。原因有二:一是風電行業屬于前期投入大的行業;二是風電企業投產當年因并網調試及國產風機技術問題,故障相對較多,加之上網電量不穩定,收入不多,折舊和財務費用負擔較重,企業在前3年基本處于虧損或獲利甚少狀態,3年之后才會隨財務費用減少及設備的完善利潤水平漸趨于正常。所以,上述優惠政策并未給企業帶來多大實惠,實用性不強。

(三)稅收政策規定不夠科學合理

就增值稅而言,增值稅轉型后,風電企業由于前期投入大,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需要很多年才能抵扣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源和地方財政收入。特別是對于齊齊哈爾富裕國華風電這類的外資風電企業,購買目錄范圍之內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轉型前,增值稅退稅中央財政負擔92.5%,地方財政(增值稅減半征收部分)負擔7.5%。增值稅退改抵后,中央財政負擔75%,地方財政負擔25%,這樣無疑加重了地方財政負擔。而近年來,許多地方政府為支持風電企業發展,在建設初期對風電場土地使用基本實行“零費用”。同時,在整個建設過程中對風電企業供水、排水、道路建設和環境等方面也給予較大投入??梢哉f,地方政府對風電企業的支持是方方面面的,為風電企業的發展做了大量工作。而增值稅轉型后,雖然國家對風電企業的總體支持不變,但一方面造成企業的財務費用增大;另一方面使地方財政負擔加重,地方政府獲益較低,勢必會挫傷地方政府支持風電企業的積極性,不利于風電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這說明,現行稅收政策對國家、企業和地方三者利益統籌兼顧不科學、不合理。

就所得稅而言,國家給予風電企業的特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受惠對象相對較少,且不平衡。目前,電力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對設在西部地區的內資和外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二是在西部從事交通、電力、水利等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免繳所得稅2年,以后減半繳納3年。這兩條都只適用西部地區,而對于中東部電力企業來說,并沒有得到國家的特別“照顧”。

(四)稅收政策對風電產業導向和杠桿作用發揮不夠風電的產業鏈比較長,涉及的相關領域也很廣。在考慮支持風電企業發展的同時,必須考慮到其息息相關的電網、發電、氣象、技術研發、裝備制造等產業也要得到支持發展。主要應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科學整合,如對大型風電機組研發、采購給予優惠等,降低風電企業投資成本,支持風電產業發展。從目前稅收政策體系看,問題突出表現在僅僅局限于對風電產業一般意義的稅收減免,而忽視了對風電產業整個環節的稅收優惠支持,致使稅收政策對風電產業的支持大打折扣,沒有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產業導向和經濟杠桿作用。此外,在投資退稅、優惠稅率、加速折舊等稅收政策工具使用方面也缺乏合理配置,體現不出稅收優惠政策激勵的功能作用。

四、促進風電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我國循環經濟尤其是風電產業發展的新形勢,迫切要求對現行稅收政策進行深入改革和整體優化。一方面,要對風電產業在投資、研發、生產、銷售等環節實施積極寬松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又要對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煤、油、電等產業提出污染防治和稅收政策限制目錄?;舅悸窞?以支持風電產業化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稅制結構為主線,以兼顧處理好國家、地方和企業利益為宗旨,按照循環經濟發展要求,對不符合風電發展的現行稅收政策進行清理、調整,通過發揮稅收政策激勵功能,推進風電產業在近期內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具體建議在以下幾個方面對現行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和優化:

(一)對風電企業自身應實行的稅收政策優惠

目前,國家對風力發電生產企業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對企業生產的電力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財稅〔2001〕198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文件)。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對風電生產企業來說,體現得單一乏力,應在以下方面實施優惠。

1.所得稅方面

(1)對風力生產電力企業由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改為“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積極鼓勵風力生產電力企業發展,對風力生產電力企業,可參照國家關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規定,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3)個人所得稅方面

對個人投資興辦的風力發電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和紅利)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鼓勵個人投資興業。

2.其它稅種方面

對風力發電企業生產經營所占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稅;興建的生產經營用房可免征房產稅;對為風力發電服務所購置的各種交通工具可暫免征車船使用稅。此外,還應通過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方式,支持風電產業發展。

(二)與風電企業相關產業應實行的稅收優惠

1.對風電設備制造企業的稅收政策優惠為鼓勵風電設備制造企業研發和生產世界領先的高技術含量的風電設備的積極性,應在增值稅和所得稅方面給予特殊的優惠傾斜。

(1)增值稅

對生產制造高新技術(由國家科技信息產業部制定具體標準)的風電設備企業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可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款按一定比例退還的辦法。退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產品的研究開發。

(2)所得稅

對生產制造高新技術的風電設備企業所得稅可比照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實行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對生產風電設備的企業制定讓利銷售的價格標準,以使風力發電企業減少生產成本,提高效益,推進風電產業商業化、產業化進程。

2.對成功研發風電電能儲備高新技術的項目實行最高稅收政策優惠

突破性地研究開發風電電能儲備,是彌補風電弱勢的最關鍵的技術性問題,也是使世界性經濟跨入循環經濟歷史性發展的新的技術革命。因此,對能研制風電電能儲備的項目可實行免征30—50年的稅收優惠。

(三)關于對地方實施的稅收政策優惠

鑒于地方政府在當地風電產業發展中給予的極大支持和利益上的犧牲,應由國家在稅收收入中拿出一定數額的稅收返還給地方政府,適當調整分配利益的格局,以促進地方政府支持風電企業發展的積極性,推動風電產業和地方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四)關于限制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電力生產企業的稅收政策

支持風力發電產業發展,必須以強化環保大理念作支撐。要想真正使風力發電產業步入商業化、產業化、效益化軌道,必須通過稅收政策對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發電產業進行一定程度的政策限制?;谶@一認識,國家應制定出臺開征環保稅、資源利用稅、污染稅等稅收政策限制目錄,以充分體現稅收政策的激勵功能和整體效率。

增值稅制度范文第6篇

[摘 要]為了降低企業稅負,促進經濟發展,我國政府不斷調整增值稅政策。企業財務管理不只是簡單的會計和核算,還包括稅務工作,增值稅改革后財務管理勢必會受到納稅工作的影響。財務管理工作做得如何,決定著企業資源能否做到最合理的分配。筆者認為應當讓企業認識并且重視到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增值稅改革后,基于此每個企業都應當對當前增值稅改革有準確的認識,對企業自身財務管理有客觀認識,然后才能不斷優化財務管理工作。

[關鍵詞]增值稅改革;企業;財務管理;策略

近幾年,我國稅收政策頻繁調整,為的是優化產業結構,降低企業稅負。2016年,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政策,不管是對政府來說還是對企業來說,這都是一個重大進步,“營改增”解決了重復征稅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負。2018年,國務院再次調整增值稅征收政策,通過降低原有增值稅稅率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把原來的17%和11%兩檔增值稅稅率降低1%;為了刺激中小企業的生產效率,制訂了納稅人年收入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把超過500萬元或低于500萬元作為一般納稅人與中小型企業納稅人標準征收稅款;為了體現對研發行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行業的支持,國家對符合標準的企業一次性退還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2019年4月,再次降低了增值稅稅率,將原有的16%和10%分別降低了3%和1%,出口退稅政策也有所調整。增值稅新政策的實施取得了明顯進展的同時也給企業財務管理帶來了一些挑戰。企業為了能夠適應增值稅新政策,會調整財務管理方式,讓企業行為更規范更合法,探究增值稅制度對調整財務管理方式具有指導意義。

1 增值稅改革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概述

增值稅改革后,消費型增值稅的出現,企業在購買原材料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稅抵扣變多稅負就變少了,企業用來發展生產的資金就變多了,還可以用來更新設備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投資等;資金增多讓企業資金安全管理的風險降低了,提高了與其他企業競爭的資本。增值稅改革政策中,除了對各行業稅率有大調整之外,其中還擴大了增值稅抵扣范圍,公布了納稅人旅客運輸服務中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允許抵扣銷項稅額。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火車票、飛機票、汽車票等客票也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了。增值稅改革后,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會低于原有資產價值固定資產的凈值被降低使得周轉效率變高,促進了企業資金流動速度,使投資獲利增加。

2 增值稅改革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面臨的挑戰

2.1 增加企業財務管理和核算難度

增值稅改革后,企業迎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一些新挑戰。特別是轉變固定資產中認定方式和會計核算方面,企業如果沒有科學合理認定固定資產,那么需要納稅金額不會變少。企業財務部門必須對企業資產進行科學、合理地認定,必須建立新的財務管理制度,更新賬目核算方式,改變核算體系,這就給財務部門工作增加了難度。新政策頒布后,企業需要對提前做好的財務報表或納稅方案重新進行核算和審核,確保財務管理工作符合新標準。這就給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還給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稅務工作的員工帶來更大的工作壓力。

2.2 加大了發票管理工作量

發票作為一種納稅憑證,在企業財務管理和核算中占據重要位置,增值稅改革后,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運而生,企業需要管理的發票種類變多了,無疑給財務部門增添了管理難度。如一個地產企業的項目遍布各地,其中有的項目納稅類型屬于中小型納稅人,有的項目納稅類型是一般納稅人,所有項目都有專門負責機器和材料的部門,每次采購都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負責采購的人員沒有經驗的話,很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公司需要對發票進行查驗,認證期間對發票傳遞進行限制,影響了財務管理部門工作。

2.3 缺乏專業的財務管理人才

很多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能力在增值稅改革前的水平是夠用的,但是改革后就顯得能力不足。主要表現在對政策的理解能力差,每到增值稅新政策頒布時,財務管理人員對新政的領悟不到位,所以稅務工作做得還不夠好;還體現在應變能力差,增值稅改革后還繼續使用傳統的工作方式,對政策的執行還不夠堅決,把國家出臺的政策轉化為公司制度的能力差。此外,有些財務管理人員對增值稅政策的認識不到位,認為政策總在變,難以捉摸,其實國家推進增值稅改革總體上對企業是有益的。

3 增值稅改革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應對措施

3.1 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和納稅籌劃體系

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只有得到政策保障才可以有序開展,企業應當加強對增值稅政策的學習、研究,為豐富企業自身的財務管理體系做準備。企業發展戰略中納稅籌劃占據重要位置,納稅籌劃方案不僅影響企業短期利益,而且影響企業的長遠利益。從短期看,企業制訂科學合理的納稅方案可以直接減少企業納稅額,增加企業資金流動,為企業其他工作奠定好的基礎;長期來看,企業每個納稅方案的執行都在為企業形成自己的納稅籌劃體系做鋪墊,一個成熟的納稅籌劃體系會推動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對企業的未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體系構建過程中,企業要結合自身經營和發展的實際情況,積極借鑒其他成功企業財務管理體系,運用科學的方法建立起符合自身發展的財務管理體系,并逐步建立起科學的納稅籌劃體系。

3.2 探索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監督制度

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必須按照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尤其要對企業納稅工作加強管理,避免納稅風險。作為企業,可以探索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監督部門、機構或者配置專門的人員進行財務管理監督,依照科學的制度加強對財務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加強稽查與復核力度,及時發現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時糾正錯誤、彌補不足,降低損失,保障企業平穩運行。

3.3 引進、培養財務管理人才

企業應當投入人力、財力致力于提升員工的業務水平以及綜合素質。其一,企業要培養員工對政策法規的理解能力,對政策有了理解能力,不管國家在多短時間內改變政策,都不會影響企業正常運轉;其二,引進高素質財稅人才,相信通過他們的籌劃,企業利潤一定會有所提高;其三,要提升財務工作人員隨機應變的能力,力爭在國家頒布新政策之后,根據原有的稅收政策對比新政,用最短的時間理解新政策,并且應用到企業稅務工作中。

3.4 結合增值稅新政制定發票管理新辦法

財務管理人員可以根據發票類型、有效時間等特點進行分類,在保管發票時特別注意將補辦復雜困難的發票放到最安全的位置,有可能的話備份重要發票,以防發票意外丟失,要及時交給稅務機關處理。在傳遞、使用增值稅發票時一定要看到它的重要性,千萬不能大意。對于未取得專用發票的企業,抵扣程序如下: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以滴滴打車開出的發票為例,滴滴的出租車電子發票最后稅額如果是53.59元,可以直接采用簡易計稅方式按照票面稅額53.59元進行抵扣。

4 結語

綜上所述,增值稅改革后,企業管理者應當根據新政策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做出相應調整,完善財務管理體系;企業要抓住增值稅改革為企業帶來的機遇,調整經營范圍再加上企業財務科學籌劃,依法納稅、合理避稅,降低稅負,提高效益的同時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實現企業發展目標,推動社會進步。

參考文獻:

[1]張智瑜,周桅佑.增值稅改革背景下的企業財務管理分析[J].商,2016(15).

[2]劉海英.淺析增值稅改革對企業的會計核算與稅負的影響變化[J].納稅, 2018,12(24):41.

[3]王曉穎.增值稅改革背景下的企業財務管理分析[J].中外企業家,2019(6):21.

上一篇:作文話題范文下一篇:導師工作計劃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