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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報

2023-06-16

第一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報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填報說明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填表說明

尊敬的納稅人: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填表說明如下

(一)“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二)第1至12欄“

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分別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1.第1欄“

(一)認證相符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納稅人取得的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況。該欄應等于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與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數據之和。

2.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況。本欄是第1欄的其中數,本欄只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 3.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反映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況。輔導期納稅人依據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本欄。本欄是第1欄的其中數,只填寫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

4.第4欄“

(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除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的情況。具體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含農產品核定扣除的進項稅額)、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該欄應等于第5至8欄之和。

5.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情況。按規定執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的,納稅人需依據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填寫本欄。

6.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的情況。執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填寫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填寫“份數”、“金額”。

7.第7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填寫本期按規定準予抵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8.第8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反映按規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交通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情況。

9.第11欄“

(三)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填寫本期申報抵扣的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列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0.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反映本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第13至23欄“

二、進項稅額轉出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明細情況。

1.第13欄“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反映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第14欄“免稅項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3.第15欄“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用”:反映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4.第16欄“非正常損失”:反映納稅人發生非正常損失,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5.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反映用于按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稅服務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當期應由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也填入本欄。

6.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反映按照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由于征稅稅率與退稅稅率存在稅率差,在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7.第19欄“納稅檢查調減進項稅額”:反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后而調減的進項稅額。

8.第20欄“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填寫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等注明的在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9.第21欄“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的數額。

10.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額。 11.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進項稅額轉出情形外,其他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四)第24至34欄“

三、待抵扣進項稅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取得,但按稅法規定不符合抵扣條件,暫不予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及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

1.第24至28欄均包括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況。

2.第25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反映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結存至本期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期初情況。

3.第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但按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4.第27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定仍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截至本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期末情況。

5.第28欄“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6.第29欄“

(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除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具體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該欄應等于第30至33欄之和。

7.第30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情況,包括納稅人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情況。

8.第31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情況。

9.第32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情況。

10.第33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情況。

(五)第35至36欄“

四、其他”各欄

1.第35欄“本期認證相符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本期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況。 2.第36欄“代扣代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扣繳的應稅勞務增值稅額與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扣繳的應稅服務增值稅額之和。

第二篇: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辦法

(一)內外銷售收入填報銷售額(主表)和銷售情況明細(表一)

生產企業銷售貨物應區別內外銷收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附表)不同的欄次:

1、內銷貨物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屬于一般貿易出口方式的應稅收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欄,并區別情況將應稅收入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

1、

3、4欄;

《通知》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的應稅收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5欄,并區別情況將應稅收入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8-11欄;

2、當期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的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稅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7欄,“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中;包括本出口發生退運并已在稅務機關取得《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銷售額負數。對《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辦理退稅出口銷售額并且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銷售額。

注意:不包括以前出口發生退運且本已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銷售額

3、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的銷售收入和取得《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及其他出口免稅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

8、

9、10欄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三部分“免征增值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明細”的相關欄次。

(二)進項稅額明細(表二)

1、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生產企業購進內外銷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規定的時限進行認證,并在認證的當月將申報抵扣的數據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2欄;取得的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按規定時限采集,并區別情況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5-10欄。

2、進項稅額轉出

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第18欄)按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計算填報,有進料加工業務的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扣稅額抵減額”;當“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小于“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時,“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

3、《通知》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和退運并已補稅的銷售收入,生產企業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填報負數在其他欄21欄次(需征收管理部門確認)。

4、本出口貨物退運未補稅并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沖減當期免抵退銷售額和免抵退稅額的,按照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第15欄A計算結果,填報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第18欄)。

5、以前出口貨物退運并已補稅,補交的稅款,應按照《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和稅收繳款書列明的金額填報負數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第21欄)(需征收管理部門確認)。

6、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的銷售收入和取得《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及其他出口免稅銷售額的業務,按照規定計算出進項稅額轉出,填報免稅貨物用(第14欄)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稅款計算

“免抵退稅貨物應退稅額”(第15欄)按照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當期應退稅額”欄填報。注意:對出口企業按《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免抵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

(四)若本期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累計申報數”與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應項目的累計數不一致,企業應在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欄內的數據對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數據進行調整。

第三篇:外貿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填報指南

一、外貿出口企業外購貨物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相關規定要 求和時限進行認證和申報。

二、外貿出口企業的內、外銷必須分開核算。

三、外貿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和內銷貨物所對應的進項發票應分別取得、核算和申報。其中內銷貨物對應的進項發票允許抵扣,外銷貨物對應的進項發票計入待抵扣稅額;如取得的同一份進項發票既有用于外銷的貨物也有用于內銷的貨物,則應采取換票方式進行處理;出口貨物中屬于不予退(免)稅貨物的,其對應的進項發票準予抵扣。對購進的貨物不能區分是否用于出口和內銷的,一律暫視同出口貨物處理,對應的進項發票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

四、財務核算上,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

外貿企業退稅實行的是"免、退稅"政策,即免出口環節的增值稅,退購進環節的進項增值稅,進項退稅是“先征后退”。

一、外貿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需要填寫的項目如下:

1)主表:銷售額(人民幣)填寫主表第9欄(免稅貨物銷售額)后,第8欄(免稅銷售額)的數字自動生成;附表一第16欄(開具普通發票;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也填寫此銷售額人民幣,并且等于你的損益表的當月銷售收入欄。主表第7欄閱讀審核

1 / 18 2016-06-09 (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生產企業填寫,外貿企業不填。 2)附表一:只需填寫第17和第18欄的免稅貨物銷售額,并且等于當月的銷售收入額。

3)附表二:進項稅額(在認證后申報時)填寫在附表二第24欄(認證相符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25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與前一申報期附表二第27欄相銜接)及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其中: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欄中(也即28欄),它的數字等于你當月去稅務局認證的發票的合計數。

補充:出口貨物銷售額應填寫在主表第8欄“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第9欄“免稅貨物銷售額”中,購進供出口的貨物進項稅額填寫在附表2第24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中,主表中無需體現。 收到退稅在納稅表也不用做處理。 4)附表三和附表四只需填空表即可。

5)外貿企業內銷貨物和出口視同內銷貨物(一般貿易出口方式)的應稅收入(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欄(應稅貨物銷售額),并區別情況將應稅收入(銷售額)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欄(開具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3欄(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4欄(開具其他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其對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以“負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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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的應稅收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5欄(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并區別情況將應稅收入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8-11欄。

進項稅額按照出口轉內銷證明所列的“可抵扣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處。

二、外貿企業發生出口業務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步驟:

首先,外貿企業拿到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都應及時通過進項發票認證,區分用于出口而采購貨物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內銷而采購貨物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前者是屬于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

其次,認真做好月初的申報工作。

1. 外貿企業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報關后)應填寫在主表的第9欄(免稅貨物銷售額)里,第8欄(免稅銷售額)自動生成。附表一的第十六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開具普通發票]也必需填寫此筆銷售額。注:銷售額都是人民幣表示。

2. 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取得進項票,認證并申報時),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26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第27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及第28欄“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欄中。25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25欄數據與上一期申報表附表二第27欄相銜接。此項數據主表中無需體現, 收到退稅在納閱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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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稅表也不用做處理。相應數據不得填入“主表”的第12欄及“附表二”的第二項“進項稅額轉出額”的各欄中。

3. 主表第七欄(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是生產型出口企業填寫的,外貿企業不需要填寫。

4. 純出口外貿企業,沒有內銷業務,銷售額(報關后)一般填寫在主表

8、

9、10三欄和附表一的第16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項稅額填寫在附表二的

24、

25、26欄,具體的按照欄次的漢字要求填寫,這些數額是累計的,辦理退稅的時候也不需要減掉,也不需要做進項轉出。

5. 購進貨物發生了內銷或視同內銷的(其相應的

23、

24、25欄數據不作調整),使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或《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予以抵扣,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列在主表第12欄“進項稅額”,以及附表二第11欄“稅額”中。

6.按規定需征稅的出口貨物計提的銷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一、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明細”部分中第4欄“開具其他發票”一欄中。其對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以“負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欄中。

7. 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以及進項金額乘以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轉成本部分只進行賬務處理,不在“主表”、“附表一”及“附表二”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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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8.商貿型外貿企業(有內銷和外銷)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2項進項稅額是指? (寧波國稅回答)

主表第12項“進項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該數據一般情況下應與“應交稅金 — 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進項稅額”專欄本期發生數一致。

9.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4項進項稅額轉出是指?

主表第14項“進項稅額轉出”欄數據,填寫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稅法規定應作進項稅轉出的進項稅額總數。該數據應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貸方“進項稅額轉出”專欄本期發生數一致。如發生的業務是內銷,獲取的進項可以作為進項抵扣稅金,如發生的業務是外銷則需作進項轉出。 10. 如何填寫附表

(二)中的內容?

1、內銷貨物

(1)外貿企業購進內銷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規定的時

限進行認證,并在認證的當月將申報抵扣的數據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2欄;取得的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按規定時限采集,并區別情況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5-8欄。

(2)第35欄“本期認證相符的全部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本期全部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含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包含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閱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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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輸業服務,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2、外銷貨物

(1)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規定的時限進行認證,并在認證的當月將申報抵扣的數據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2欄;取得的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按規定時限采集,并區別情況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5-8欄。同時在 (2)同時將上述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在第

13、14欄填報,作進項轉出。

(3)第35欄“本期認證相符的全部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本期全部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含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包含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11. 外貿公司增值稅表二25欄和27欄是累計數嗎?

第25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 填寫為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結存至本期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輔導期納稅人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月初余額數。該項應與上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欄數據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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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第27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填寫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定仍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條件的也在此填寫。

三、外貿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錯誤如何更改?

外貿企業如因(混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用途、混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概念、混淆“免、抵、退”辦法退稅)錯誤申報形成了上期留抵稅額(內銷貨物取得專用發票形成的除外),應先統一采用進項稅額轉出方法一次性沖減糾正,辦法是在“附表二”的第18欄填寫因錯誤申報形成的上期留抵稅額,以確保以后增值稅申報的上期留抵稅額正確,提高外貿企業的申報質量。

外貿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及賬務處理

外貿企業外銷貨物的進貨發票當月進行認證處理(但當月不進行出口退稅申報及確認收入處理),次月報稅時是否需要將這筆進項稅額選擇為“外貿出口退稅”,這筆進項票是否需要在當月做進項稅額轉出,如需要當月轉出,轉出的賬務處理是如何處理?

答:外貿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業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待抵扣進項稅額-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閱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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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處,應為本年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的數據。

賬務處理:《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9條第3項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金額,如購進貨物當時不能確定用于出口或內銷,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購進出口貨物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貨物出口后,根據增值稅征稅率與退稅率的差率乘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購進金額(不含進項),計算征退稅差額,轉入主營業務成本;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購進金額(不含進項)乘以增值稅出口退稅率計算應收出口退增值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征退稅差額)

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收到出口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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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外貿企業出口增值稅減免申報表的填寫?

外貿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即主表的第8欄。同時需要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二、“免稅項目”“出 口免稅”第8欄次。

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某外貿公司2013年10月5日以銀行存款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7萬元。2013年11月10日將該批貨物出口,出口收入按FOB價折合人民幣120萬元。該貨物征稅率17%,退稅率13%。2014年7月6日該批貨物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稅法規定須視同內銷處理。

購進貨物時,

2013年10月5日,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下同)

借:庫存商品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外銷)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注: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

如購進貨物當時不能確定用于出口或內銷,一律記入出口庫 存賬,內銷時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稅務處理:該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認證,對應的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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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項稅額170,000元要單獨設賬核算,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也不得申報為當期進項稅額,要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8欄“

三、待抵扣進項稅額-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中,不得與內銷商品進項稅額混淆。

貨物出口時,

2013年11月10日,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銷 1,2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外銷

1,0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外銷40,000

(注:170,000-1,000,000*13%=4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外銷)40,000

稅務處理:在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該出口收入

1200,000 元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 情況明細)》第18欄“

四、免稅——貨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勞務”的第3列“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中。

因故按內銷處理,

2014年7月6日,會計處如下:

借:以前損益調整

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1,025,6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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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視同內銷)174,358.97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

1,000,000

貸:以前損益調整

1,000,000

借:以前損益調整

40,000(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外銷)40000(紅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出口視同內銷)17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外銷)

170000。

稅務處理:某外貿公司應在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

內銷證明,并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 納稅申報期內(8月的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 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進項稅額170000元填在《增 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1 欄“

(三)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此批貨物視同內銷應納增值稅=174358.97-170000=4358.97(元)。視同內銷的銷售額1025641.03元、銷項稅額174358.97元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欄“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征稅項目-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開具其他發票”處的第3列和第4列處。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閱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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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

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 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增值稅申報表填寫規范及財務處理要求

1、取得用于出口退(免)稅貨物的進項發票,納稅申報時進項相關內容按下列要求處理:

抵扣明細表應選擇“外貿出口退稅”,附表二填在“待抵扣進項稅額”相應欄次(報表自動跳轉,請注意核對)。 進項稅額的財務處理: (1)取得進項發票時:

借:庫存商品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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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8 2016-06-09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等科目 (2)申報退稅時:

借:應收出口退稅(購進貨物不含稅金額×退稅率)

主營業務成本(外銷)等科目(購進貨物不含稅金額×(征稅率-退稅率))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2、可退(免)稅貨物報關出口后,向征稅機關納稅申報時,出口貨物免稅銷售收入按下列要求處理:

出口銷售填在主表“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及相應明細欄次及附表一“免稅增值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明細”。 出口銷售收入的財務處理:

借:應收外匯帳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銷)等科目

3、對按政策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不包括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出口貨物),需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的,則應按內銷貨物相關要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即出口貨物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和附表一“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明細”相應欄次;取得的相應進項發票在抵扣明細表中應選擇“專用發票抵扣”,附表二填在“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相應欄次(報表自動跳轉,請注意核對)。

相關財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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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進貨時:

借: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等科目 貨物報關出口時: 借: 應收外匯帳款等科目

貸: 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對出口貨物(不包括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出口貨物)前期已按退(免)稅貨物進行申報,后按政策規定需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規范: ⑴如按日常正常申報方式申報的:

出口貨物銷售額應先紅沖相應已申報的免稅銷售額,再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和附表一“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明細”相應欄次;需視同內銷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列示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填寫在附表二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欄。 ⑵如按補充申報方式申報的:

應對視同內銷計提的銷項稅額補充申報,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列示的閱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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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進項稅額于次月正常申報時填寫在附表二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欄。

上述涉及的進項稅額如已按待抵扣稅額申報,且征退稅率差部分已轉入了成本,按下列要求進行財務處理,并從待抵扣進項稅額或應收出口退稅、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轉入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的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外銷)等科目(購進貨物不含稅金額×征退稅率差)

應收出口退稅(購進貨物不含稅金額×退稅率)或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的處理: 借:應收外匯帳款等科目(紅字沖回)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銷)等科目(紅字沖回) 借: 應收外匯帳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對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出口貨物需視同內銷補稅的,根據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注:上述公式現行征收率為3%。

暫通過“稅票錄入”方式征收增值稅,企業做補充申報時銷售額填寫閱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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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 相應財務處理:

(1)如原已申報免稅銷售收入:

借:應收外匯帳款等科目(紅字沖回)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銷)等科目(紅字沖回)

借: 應收外匯帳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如尚未申報免稅銷售收入:

借: 應收外匯帳款等科目

貸: 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6、下列情形,在貨物內銷時,其內銷部分可按現行相關規定向退稅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憑《出口轉內銷證明》申報進項稅額抵扣,并按內銷貨物相關規定處理:

(1) 已申報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后又轉為內銷的; (2) 對原已按出口貨物處理的購進貨物,如部分已出口且已申報辦理退稅,部分進行內銷的; 上述進項稅額的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出口轉內銷證明》注明的稅額) 常州市國家稅務局貨物與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二0一 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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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8 2016-06-09 外貿企業增值稅票抵扣混淆的情況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貿流通企業(簡稱外貿企業)由于自身經營業務的特殊性,其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其他企業也有所區別,因不理解政策,造成申報錯誤的情況主要表現在:

1、混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用途。外貿企業為出口而采購貨

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退稅憑證,而非抵扣憑證,屬于稅法規定的不能抵扣的情況,應計入申報表“附表二”的第26欄“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許多企業在申報時將其誤記入進項稅額參與抵扣。

2、混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概念。處于輔導期的外貿企業未區分內銷和出口貨物取得專用發票情況,籠統認為外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稅額都要延遲一個月抵扣,其實,外貿企業用于出口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屬于不準抵扣范圍,也就不存在延遲一個月抵扣和“先比對、后抵扣”之說。

3、混淆“免、抵、退”辦法退稅。有的外貿企業增值稅申報時,用于出口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經退稅機關審核的退稅額,與從事生產經營企業采用“免、抵、退”辦法取得的退稅額相混淆,錯將外貿企業的退稅額也填入了增值稅申報表的“免抵退貨物應退稅額”欄。 外貿企業如因上述混淆錯誤申報形成了上期留抵稅額(內銷貨物取得專用發票形成的除外),應先統一采用進項稅額轉出方法一次性沖減糾正,辦法是在“附表二”的第18欄填寫因錯誤申報形成的上期留抵閱讀審核

17 / 18 2016-06-09 稅額即可,以確保以后增值稅申報的上期留抵稅額正確,提高外貿企業的申報質量。

閱讀審核 20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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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潮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登記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潮州市城鎮土地使用人稅納稅人申報以及應稅土地情況發生變更時填報。納稅人需根據本表要求完整填寫明細信息。在以后征期中,應稅土地情況沒有發生變化的,僅需填報《潮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應稅土地增加、減少或部分土地的某個或幾個信息項發生變化的,需就發生變化的土地申報明細信息,填報《潮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登記表》。應根據土地變化情況,“登記變更類型”分別選擇新增、減少、其他,并填報變更時間。

二、填報依據

本表按單宗土地明細填列,單宗土地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有關證件載明項目填寫,沒有上述證件的,據實填寫。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表頭項目

1.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2.納稅人編碼:填報稅務機關統一確定的電腦編碼。

3.稅務登記證號碼: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二)表體項目

1.第1列“土地使用權證號”:按單宗土地使用權證書載明的證號填列,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暫不填列。

2.第2列“宗地編號(地籍號)”:按單宗土地使用權證書載明的宗地編號填列,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暫不填列。

3.第3列“土地坐落地址”: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地址填寫,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按土地實際坐落地址填寫。

4.第4列“土地使用權性質”:按工業、商業等性質填列。 5.第5列“土地等級”:填報根據本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劃分規定所確定的具體土地等級。

6.第6列“土地面積”:填報單宗土地使用權證書載明的土地面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據實填寫。

7.第7列“是否為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屬于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獨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的,填列“是”,其他空列。

8.第8列“免稅土地面積”:按單宗土地填報根據稅法規定應免予征稅的土地面積。 9.第10列“單位稅額標準”:按單宗土地依照規定的土地等級對應的單位稅額分別填報。

第五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收入總額項目的填寫

1、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附《銷售(營業)收入明細表》):填寫納稅人的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本行對應附表一《銷售(營業)收入明細表》中第十九行,應先填附表一再填此行。

基本業務收入指的是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與會計報表--《損益表》中第一行的“銷售(營業)收入”相同。一般情況下一個企業只有一項基本業務收入,并且與納稅人的“所屬行業”相對應。匯總納稅企業由于其成員企業眾多,行業不一,可以在不同事項中分別反映。

其他業務收入指的是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收入;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固定資產轉讓收入;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入(含逾期押金);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在此其他業務收入的概念不是會計科目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還包括了部分“營業外收入”(如固定資產轉讓收入等)和視同銷售收入的內容。

2、第二行“銷售退回”:填寫納稅人已在主表第一行確認為“銷售(營業)收入”的銷售收入退回。一般情況下,企業只有取得《企業進貨退回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憑此證明單,銷售方開具紅票沖減的收入填入此欄次,其中不含增值稅的銷項稅金(增值稅為價外稅,沒有在銷售收入中核算)。

3、第三行“折扣與折讓”:填寫納稅人已在主表第一行確認為“銷售(營業)收入”的現金折扣,不包括直接扣減收入的商業折扣與折讓。一般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文件中規定的情況:“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符合規定的納稅人應將銷售額全額列入主表第一行,準予減除的折扣額在此行填列。

4、第四行“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填寫“銷售(營業)收入”減“銷售退回”和“折扣與折讓”之后的金額。本行次是納稅人計算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5、第五行“免稅的銷售(營業)收入”:填寫納稅人單獨核算的免稅收益。免稅收益是指根據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及國家稅務總局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的單項減免稅的優惠項目,如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免稅的治理“三費”收益;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免稅的種植業、養植業、農林產品初加工業所得等。并要求納稅人對此進行單獨核算。

本行是第四行“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其中數,填寫的免稅收入是收入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由于納稅人已將免稅收入計入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并將對應的成本、費用填列在相應欄次。旨在與第七十一行的免稅所得相對應。

6、第六行“特許權使用費收益”:填寫納稅人轉讓各種經營用無形資產“使用權”的凈收益。

納稅人因無形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及收益涉及3個方面,在納稅申報時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納稅人轉讓經營用無形資產“所有權”的收入。此項收入填入主表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中,相應的成本填入主表第十五行“銷售(營業)成本”;

(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凈收益,在本行填寫。注意填寫的數據是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額;

(3)納稅人轉讓投資用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收益,填入主表第八行“投資轉讓凈收益”中。注意填寫的數據是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額。

7、第七行“投資收益”(附《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填寫納稅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和股權投資所得。

本行填寫既較為復雜又非常重要。一是要求納稅人依據稅法的口徑填列,本行數據來源于“投資收益”、“長期投資”“財務費用”三個科目,不是會計科目中的“投資收益”數額。二是本行需要對會計科目中的數據進行分析、計算后填列;三是本行與附表二《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中的持有收益有不完全對應關系,本行中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在附表二中填列;四是本行的投資收益僅指境內部分不包括境外投資收益。

(1)存款利息收入:指納稅人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的應計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證存款、信用卡存款的應計利息收入。其數據來源于“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發生額。

由于金融、保險企業的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不能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的依據,因此納稅申報時金融、保險企業的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要在此行填列,不能計入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中。

(2)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指納稅人各項債權性投資應計的利息收入。

(3)股權投資的股息所得:指納稅人取得股權性投資的股息、分紅、聯營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應計股息性質的全部所得。

本行填寫的股息性所得與會計核算中股息性所得存在的幾點主要區別:

①稅收理論將納稅人分回的股利已納稅款作抵免處理,按稅前利潤確認;會計上對投資分利按稅后所得確認投資收益。新申報表遵循稅法原則,將納稅人取得的股息性所得還原成稅前所得;

②稅法對股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與會計核算的時間不同。會計核算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納稅人于實際收到分配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納稅人在每一會計末,按照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參股比例,依據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來確認投資收益;稅法要求納稅人于被投資企業分配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因此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將被投資企業分配利潤中已做分配的投資收益填寫在新申報表主表的第七行及附表二《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中;

③稅法對投資收益確認的數額與采用權益法所確認的數額有差異。權益法依據被投資企業的累計凈利潤來確認投資收益,沒有剔除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稅法規定的股息性所得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中取得的分配額。

④納稅人短期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會計核算時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納稅申報時應作為投資收益在本行填寫。一方面納稅人的收入中包括了取得的所有股息性收入;另一方面納稅人取得的現金股利也是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納稅申報時應并入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資收益中,還原成稅前所得。

⑤納稅人按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8、第八行“投資轉讓凈收益”(附《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填寫納稅人取得的投資資產轉讓、出售的凈收益。與附表二《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中投資轉讓收益相對應。

本行是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必須是正數,如果出現負數則為投資損失,計入主表第三十一行“投資轉讓凈損失”中。

9、第九行“租賃凈收益”:填寫納稅人取得的租賃收入減除租賃支出的凈收益。本行是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必須是正數,如果出現負數則為租賃凈支出,計入主表第二十四行“租賃凈支出”中。

本行不包括一是已填入主表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中的出租包裝物收入;二是施工企業已做銷售收入核算的設備租賃收入;三是房地產企業已做銷售收入核算的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

10、第十行“匯兌凈收益”:填寫納稅人計入“財務費用”的匯兌收入減匯兌支出的凈額。本行必須是正數,如果出現負數則為“匯兌凈損失”,計入主表第二十三行“匯兌凈損失”中。

11、第十一行“資產盤盈凈收益”:填寫納稅人全部存貨資產、固定資產盤盈減允許在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盤虧、毀損、報廢后的凈收益額。本行必須是正數,如果出現負數則為“資產盤虧、毀損、報損凈損失”,計入主表第三十行“資產盤虧、毀損、報損凈損失”中。

納稅人轉讓的有關資產的收入應計入主表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中。

12、第十二行“補貼收入”:填寫納稅人收到的各種財政補貼收入,包括減免、返還的流轉稅等。即包括有明文規定的免稅補貼收入,也包括不免稅的補貼收入。數據來源于“營業外收入”科目或企業單設的“補貼收入”科目。

13、第十三行“其他收入”:填寫納稅人取得的除了上述收入以外的當期應予確認的其他收入。包括從下屬企業收取的總機構管理費收入,各種價外基金、收費和附加,債務重組收益,罰款收入,從資本公積金中轉入的捐贈資產或資產評估增值,債務人無法支付的債務,收回的已核銷的壞帳,境外投資收益等。其中,總機構管理費不僅指經稅務機關批準收取的,還包括企業自行向下屬企業收取的管理費。

本行數據來源于“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科目,是一個比較主要的行次,其中一些項目為收益額、一些項目為收入額,填寫時應加以區分。

“境外投資收益”在本行填列時應注意:一是將境外投資收益還原為稅前所得;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的暫行辦法》(財稅字[1997]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因此納稅人境內、外所得都盈利時,將境外投資收益填在本行,如果有一方虧損,境外投資收益不在本行反映;三是本行填寫的境外所得是剔除成本、費用后凈收益的概念。

納稅申報時要求納稅人對本行數據另附明細表進行逐項說明。

14、第十四行“收入總額合計”:填寫第四行至第十三行的合計數,其中不包括第五行數。

(二)扣除項目的填定

1、第十五行“銷售(營業)成本”(附《銷售(營業)成本明細表》):填寫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業務及其他業務中耗費的各項成本。包括各項經營業務的直接和間接成本;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成本;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發生的相關成本;技術轉讓發生的直接支出;無形資產轉讓發生的直接支出;固定資產轉讓、清理發生的轉讓和清理費用;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成本;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結轉的相關成本。

本行對應附表三《銷售(營業)成本明細表》中的第八十行。填列時應注意:一是財稅字[1996]97號文件規定:“企業納稅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結轉以后補扣”。因此本行強調當的概念,不包括以前補提補扣的成本;二是要嚴格區分成本與費用,不能相互混淆及重復扣除。

2、第十六行“銷售(營業)稅金及附加”:填寫納稅人在“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第十七行“期間費用合計”:填寫納稅人本期發生的期間費用性質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是第十八行至第四十二行的合計數。第十八行至第四十二行反映的是會計核算的數據,并且對于已計入成本的,不得在期間費用中重復扣除。

4、第十八行“工資薪金”(附《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費用明細表》):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發生或提取的計入期間費用的工資薪金。不包括在制造費用、在建工程、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工資。因此本行只是《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費用明細表》中列入期間費用的工資,與附表四《工

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費用明細表》不完全對應。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各種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誤餐補貼也是工資薪金支出的范圍。因此本行填寫的工資薪金的口徑不同于納稅人工資總額的概念。

一般情況下:主表第十八行=附表四第三列的第四行+第五行

5、第十九行“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附《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費用明細表》):填寫納稅人本期按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提取的全部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減除在制造費用、在建工程中核算的職工福利費后的余額。

本行反映計入期間費用的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與附表四《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費用明細表》不完全對應。

一般情況下:主表第十九行的職工福利費=附表四第四列的第十行-第四列的第

二、

三、六行主表第十八行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附表四第五列的第十行+第六列的第十行

6、第二十行“固定資產折舊”(附《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填寫納稅人本期計入期間費用的有關資產的實際折舊額)

本行與附表五《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不完全對應。

一般情況下:主表第二十行的固定資產折舊額=附表五第12列中固定資產折舊的合計數+第13列中固定資產折舊的合計數

7、第二十一行“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攤銷”(附《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填寫納稅人本期計入期間費用的全部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實際攤銷額)

本行與附表五《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不完全對應。

一般情況下:主表第二十一行的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攤銷額=附表五中第12列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攤銷額的合計數+第13列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攤銷額的合計數

8、第二十二行“研究開發費用”:填寫納稅人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各種技術研究開發支出。適用范圍包括:一是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以及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二是本市的高新技術企業。

9、第二十三行“利息凈支出”:填寫納稅人“財務費用”的借方發生額。利息收入已在第七行“投資收益”中反映。

10、第二十四行“匯兌凈損失”:填寫納稅人“財務費用”中“匯兌損益”的借方余額。本行與第十行“匯兌凈收益”相對應。

下面兩項內容不在本行填寫:一是已資本化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二是籌建期間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相關支出已計入開辦費或固定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

11、第二十五行“租金凈支出”:填寫納稅人實際發生的租賃凈損失。本行與第九行“租賃凈收益”相對應。

12、第二十六行“上繳總機構管理費”:填寫納稅人已提取計入管理費用應上繳的總機構管理費。本行由下屬企業填寫,總機構收取的管理費由總機構計入第十三行“其他收入”中。

13、第二十七行“業務招待費”:填寫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本行數據來源于“管理費用”、“經營費用”科目的相關內容。

14、第二十八行“稅金”:填寫納稅人繳納的計入本期管理費用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該行數據來源于“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內容。

15、第二十九行“壞帳損失”(附《壞帳損失明細表》):填寫納稅人采用直接沖銷法核算的企業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

16、第三十行“增提的壞帳準備金”:填寫納稅人采用備抵法核算在本提取的壞帳準備金。

17、第三十一行“資產盤虧、損毀和報廢凈損失”: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發生的資產盤虧、損毀和報廢凈損失。本行與第十一行“資產盤盈凈收益”相對應。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損毀和報廢凈損失等,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在稅前扣除。因此對已在本行填寫的資產盤虧、損毀和報廢凈損失,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應在第五十九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8、第三十二行“投資轉讓凈損失”:填寫納稅人本期進行投資轉讓實際發生的凈損失。本行與第八行“投資轉讓凈收益”相對應。

一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當年稅前扣除的投資轉讓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二是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文件規定:企業稅前扣除投資轉讓損失,必須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因此對已在本行填寫的投資轉讓凈損失,一是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二是超過當年實現的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的部分,應在第五十九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該行數據來源于“投資收益”科目的相關內容。

19、第三十三行“社會保險繳款”:填寫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實際繳納給社會保障部門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保險繳款。

本行數據來源于“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內容。

20、第三十四行“勞動保護費”:填寫從事特殊工種、特殊行業或在特殊地區的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勞動保護費以及納稅人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發生的支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此項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不能直接發放現金,否則應并入“工資薪金”核算。

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本行數據來源于“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內容。

21、第三十五行“廣告支出”(附《廣告支出明細表》):填寫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具有廣告性質的全部支出。本行與附表七《廣告支出明細表》相對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要求納稅人作為廣告費用的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廣告是通過經工商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是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三是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本行填寫的廣告支出是在期間費用中核算的全部廣告性質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結轉。”隨后,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文件中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結轉”。這兩個文件對廣告支出在稅前扣除的標準加以限定。因此納稅人將超過部分在第四十九行“廣告支出納稅調整額”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2、第三十六行“捐贈支出”(附《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填寫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各種捐贈支出,即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也包括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直接捐贈。本行與附表八《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相對應。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定的資助,在第五十一行調增應稅納所得額。

23、第三十七行“審計、咨詢、訴訟費”:填寫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審計、咨詢、訴訟費用。本行數據來源于“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內容。

24、第三十八行“差旅費”、第三十九行“會議費”:填寫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本行數據來源于“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內容。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這一規定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納稅人對納稅申報負有舉證的責任。當然這種舉證責任在納稅檢查環節,不在納稅申報環節。

25、第四十行“運輸、裝卸、包裝、保險、展覽費等銷售費用”:填寫納稅人本期銷售商品過程中實際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保險、展覽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專設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國稅發[1994]250號文件規定:“企業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與取得應稅所得有關的財產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可在稅前列支”,商業企業還包括進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本行數據來源于“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內容。

納稅申報時要求納稅人對本行數據另附明細表進行逐項說明。

26、第四十一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支付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本行數據來源于“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內容。

27、第四十二行“其他扣除費用項目”:填寫納稅人第十七行至第四十一行以外其他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包括資產評估減值、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非常損失。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項的填寫

1、第四十三行“納稅調整前所得”:填寫第十四行減第十五行減第十六行的計算數。本行如為正數則為納稅人計算稅前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基數。本行與納稅人在“損益表”中核算的“利潤總額”沒有完全對應關系。

2、第四十四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寫納稅人依據會計口徑確認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應納稅所得的合計金額。本行填寫第四十五行至第五十九行的合計數。第四十五行至第五十九行不能填寫負數。由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是一種標準,依據標準計算出的金額是準予扣除限額的概念,不是必須扣除的金額。如果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高于準予扣除限額,按限額扣除;低于準予扣除限額,按實際核算金額扣除。

3、第四十五行“工資薪金納稅調整額”(附表四《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填寫納稅人實際應付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

4、第四十六行“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調整額”(附表四《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填寫納稅人按照職工工資總額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按計稅工資總額提取的部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

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在稅前扣除。

5、第四十七行“利息支出納稅調整額”:填寫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多扣除的利息支出?!镀髽I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數額以內的部分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超過上述規定的標準和范圍,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6、第四十八行“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額”:填寫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多扣除的業務招待費。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標準為“全年銷售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部分要進行納稅調整。

如果納稅人無主營業務收入,則按取得各類收益不超過2%的標準扣除業務招待費。各類收益包括投資收益、期貨收益、代購代銷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

納稅人從事代理進口業務,按其代購代銷收入2%計提的業務招待費,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7、第四十九行“廣告支出納稅調整額”:填寫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多扣除的廣告支出。

廣告支出應該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扣除,超過部分在本行進行納稅調整。

8、第五十行“贊助支出納稅調整額”: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發生的贊助支出。贊助支出既不同于公益性捐贈,也不是廣告支出,非廣告性贊助支出要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9、第五十一行“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發生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以及全部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如果納稅人對非關聯的非營利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資助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在本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第五十二行“折舊、攤銷支出納稅調整額”:填寫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標準扣除的折舊額、攤銷額。

涉及折舊、攤銷問題的幾項主要規定一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二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外購商譽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企業不得自行實行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三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等。納稅人如有稅法規定不準予扣除或超過規定標準多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額,在本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1、第五十三行“壞賬損失納稅調整額”:填寫納稅人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額度扣除的壞帳損失。壞帳損失作為一種財產損失,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后準予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9號)文件規定:“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文件規定,“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本行填寫采用直接沖銷法核算的納稅人調增的壞賬損失。

12、第五十四行“壞賬準備納稅調整額”:填寫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標準多扣除的壞賬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批準可以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

由于稅法規定提取壞賬準備金的基數和比例與會計核算不同,因此本行填寫采用備抵法核算的納稅人調增的壞賬準備金。

稅法為了防范關聯企業的避稅行為,在提取壞賬準備金和扣除壞帳損失方面的特殊規定:一是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壞帳損失,除法院判決債務人破產外不得在稅前扣除;二是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賒銷業務,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

13、第五十五行“罰款、罰金或滯納金”:填寫納稅人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罰款、罰金或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由于銀行的罰息及合同的違約金不是行政性罰款,不在本行反映。

14、第五十六行“本期增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第五十七行“本期增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第五十八行“本期增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填寫納稅人扣除的本期增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出版企業的提成差價屬于準備金性質,不得在稅前扣除。

目前,稅法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有八項:壞賬準備金、商品銷價準備金、金融企業的呆帳準備金、保險企業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本行填寫納稅人已在扣除項目中反映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

15、第五十九行“其他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填寫納稅人除以上調增項目外還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包括超過稅法規定標準多扣除的業務宣傳費、不符合確定性原則在第四十二行中已扣除的預提保修費和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等。

納稅申報時要求納稅人對本行數據另附明細表進行逐項說明。

16、第六十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寫第六十一行與第六十二行的合計數。

17、第六十一行“研究開發費用附加扣除額”:填寫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研究開發費用附加扣除額。

18、第六十二行“其他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寫納稅人其他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包括以前應結轉在本年扣減的項目。例如準予在本年調減的以前的廣告費等。

納稅申報時要求納稅人對本行數據另附明細表進行逐項說明。

19、第六十三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寫第四十三行加第四十四行減第六十行的計算數。

本行如為正數,是納稅人彌補以前虧損以及填寫第六十五行“各項免稅所得”的依據;本行如為負數,是納稅人當期申報可向以后結轉彌補的虧損額。

20、第六十四行“彌補以前虧損”(附《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彌補以前虧損的金額。本行與附表九《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相對應。本行金額不能大于第六十三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彌補以前虧損,要經稅務機關批準。該行數字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填寫的。

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在匯總(合并)納稅的當年其虧損額已與其他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贏虧相抵,因此不能彌補匯總(合并)納稅的虧損額,所以,匯總納稅成員企業不填本行。

21、第六十五行“各項免稅所得”:填寫第六十六行至第七十二行的合計數。

本行金額不能大于第六十三行減第六十四行的余額。

22、第六十六行“國債利息所得”:填寫納稅人免稅的國債利息所得。

京國稅發[2001]124號文件規定,“企業購買(包括從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到期(或分期)兌付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相關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對于已計入第八行的國債轉讓凈收益屬于投資轉讓所得,不屬于免稅的國債利息所得,不得在本行扣減。

23、第六十七行“免稅的補貼收入”:填寫納稅人免稅的各項補貼收入。

財稅字[1995]8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本行反映有關文件明確規定的不計入損益的免稅補貼收入。

24、第六十八行“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填寫納稅人免稅的13項政府性基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養路費鐵路建設基金等13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稅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33號)文件規定: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郵電附加費等13項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

25、第六十九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填寫納稅人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

由于第七行已將應補稅和不需補稅的投資收益全部按還原后的數額并入收入總額,因此本行填寫的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應按還原額減除。

本行填寫的投資收益包括從無稅率差地區分回的投資收益;從享受定期減免稅的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從全資控股的子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等。

京國稅發[2001]124號文件強調:“從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補繳企業所得稅”。

26、第七十行“免稅的技術轉讓收入”:填寫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

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寫經稅務機關批準減免的所得。

27、第七十一行“免稅的治理‘三廢’收益”:填寫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免稅的治理‘三廢’收益。

28、第七十二行“其他免稅所得”:填寫納稅人除上述免稅所得外,按有關文件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單項免稅所得。

納稅申報時要求納稅人對本行數據另附明細表進行逐項說明。

29、第七十三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寫第六十三行減第六十四行減第六十五行的計算數。本行是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

30、第七十四行“適用稅率”:填寫納稅人實際計算繳納稅額的稅率或征收率。

本行與舊申報表的稅率不同,即可以填法定稅率33%,也可以填兩檔優惠稅率27%或18%。并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精神,一些匯總納稅成員企業要按一定比例就地交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就地納稅的成員企業在此行填寫換算后的征收率。

就地納稅成員企業的征收率=適用稅率×就地預交比例

31、第七十五行“應繳所得稅額”:填寫第七十三行×第七十四行的計算數。本行反映納稅人在納稅的納稅申報所屬期累計應繳的所得稅額。

32、第七十六行“期初多繳所得稅額”:填寫上多繳的所得稅額,此行不能為負數。

33、第七十七行“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寫當各期(季、月)實際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

34、第七十八行“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填寫納稅人需補稅的投資收益在當地已繳納的所得稅。

35、第七十九行“應補稅的境外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填寫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在當地已繳納的所得稅。

如果納稅人已在第十三行“其他收入”中填寫了境外投資收益,則在本行填寫境外所得稅款扣除額;如果納稅人境內虧損,“其他收入”中不能填寫境外所得,而將境外所得的應補稅額在本行用負數表示。

36、第八十行“經批準減免的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減免稅額。

37、第八十一行“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寫第八十一行減第七十六至第八十行的計算數。本行是納稅人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額。

《銷售(營業)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銷售(營業)收入明細表》填報銷售(營業)收入的具體構成項目。企業應根據主營(基本)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會計明細科目和業務性質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據本表中第十九行填列主表的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二、附表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工業制造業務收入”:包括直接銷售產品的收入;自設非獨立核算銷售機構的產品銷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銷產品收入;受托加工業務和工業性勞務作業收入。電力、煤氣和水的生產企業的銷售收入和礦產資源開采等采掘業務的收入在本行填報。

2、第3行“商品流通業務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業的國內貿易和進出口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業務收入;儲運業務收入等。

3、第4行“施工業務收入”:包括施工企業的工程價款收入;勞務作業收入;設備租賃收入。

4、第5行“房地產開發業務收入”:包括建設場地(土地)的銷售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務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飲食服務業務收入”:包括旅行社的營業收入;飯店、賓館、旅店的營業收入;酒樓、餐館的業務收入;理發、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務的收入;游樂場、歌舞廳、度假村的收入。

6、企業的運輸業務、郵政通信、金融保險和其他中介服務收入應附說明。

《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附表填報企業的各項投資所得的詳細資料。企業應按投

資性質、投資期限進行歸類。短期投資和債券投資只填報投資成本、投資所得、轉讓成本、投資轉讓價格和投資轉讓收益。企業必須先根據短期投資、長期投資、投資收益、應收利息、應收股息等會計科目的明細帳分析填報本附表,然后據以填報主表的第

7、

8、32行。

存款利息收入不在本表中填列

《銷售(營業)成本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附表填報與銷售(營業)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費用。企業應根據有關會計帳戶的明細科目和成本計算單或匯總成本計算單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據以填報主表第15行。企業必須嚴格區分成本與期間費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復計算申報。其中,企業的運輸業務、郵政通信業務、金融保險業務和中介服務等業務的成本必須附說明。

《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附表填報應計工資總額及其分配、實際發放工資總額,反映企業按實際發放工資總額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第3列第2―9行應根據“應付工資”貸方發生額及工資薪金費用分配匯總表等憑證分析填報。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報“應付工資”貸方發生額合計,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包括提取的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

(三)第3列第10行反映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企業應根據“應付工資”借方發生額的合計填報。第4列的第10行“職工福利費”是指稅前按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四)本附表與主表的邏輯關系為:

第3列的第4+5行=主表的第18行; 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

2、

3、6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職工福利費;

第5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0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第4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4%,第5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2%,第6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5%;

第4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4%,第5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2%,第6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5%;

“非工效掛鉤企業”第3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1行=主表的第45行(如果余額為正數);

“非工效掛鉤企業”(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11行)+(第5列的第10行―第5列的第11行)+(第6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1行)=主表第46行(如果結果為正數);

“工效掛鉤企業”第10行第

3、

4、

5、6列與第11行第

3、

4、

5、6列分別相等; “工效掛鉤企業”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0行=主表第45行“工資薪金納稅調整額”,如為負數,則在主表第62行填報。

《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附表填報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折舊或攤銷額。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分別進行分類統計,統計時可根據稅法規定和企業會計核算情況進行適當歸類。

(二)企業應根據有關會計科目的明細帳分析填報本附表。企業應按資產分類填報合計的折舊、攤銷數額。本附表的邏輯關系式為:第12列的合計數+第13列的合計=主表的第20或21行,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有關資產的折舊、攤銷合計(第9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第14列;企業應根據合計的折舊、攤銷額減除第15列合計允許扣除的折舊、攤銷額,求得折舊支出納稅調整額,如果是納稅調整增加額,應填入主表的第52行,如為納稅調整減少額,應合計填寫列在主表的第62行。

《壞帳損失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附表填報本期壞帳準備提取、沖銷情況。

二、本附表的表頭項目的填報:

1、采取直接沖銷法的企業只需填寫“本期實際發生壞帳損失”欄,收回已核銷壞帳應作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業申報的壞帳損失與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壞帳損失的差額在主表的第53行填報。

2、采取備抵法的企業,表頭各欄的邏輯關系為:

“本期增提的壞帳準備”=期末應收帳款余額×企業實際壞帳準備的提取比例―[期初壞帳準備帳戶余額(保留數)―本期實際發生的壞帳+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如為負數表示減提的壞帳準備。

“本期按稅法規定增提的壞帳準備”=期末應收帳款余額×稅法規定的壞帳準備提取比例―(期初應收帳款余額×稅法規定的壞帳準備提取比例―本期實際發生的壞帳+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壞帳)。

企業會計核算中實際增提的壞帳準備(主表第30行)大于按稅法規定應增提的壞帳準備,或者企業應減提的壞帳準備(主表第30行用負數表示)小于按稅法規定應減提的壞帳準備,均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報的壞帳準備納稅調整額”中用正數填報,并填入主表的第54行。反之,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在“本期申報的壞帳準備納稅調整額”中用負數填報,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納稅調整減少額”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說明。

三、表中實際發生的壞帳、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應填報合計數。

《廣告支出明細表》填報說明

1、本附表填報本期發生的全部廣告支出;

2、本附表可以按不同產品歸類填報;

3、用于做廣告的禮品支出必須逐筆填報支出去向。

《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填報說明

1、 本附表填報本期發生的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的所有公益救濟性捐贈支 出;

2、“用途”欄填報公益、救濟性捐贈用途,可以按用途歸類填報;

3、“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主表第4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3%(金融企業按1.5%計算);

4、“捐贈支出總額”填報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支出;

5、“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附表填報用本期申報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前五年申報的虧損情況。

二、“虧損或所得”分別填報前五年每一納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63行“納

稅調整后所得”數,負數為虧損,正數為所得。

三、“已申請彌補虧損”分別填報前五年每一納稅的虧損已申請彌補的數額。

四、“本申請彌補虧損”填報申請用本主表中第63行“納稅調整后所

得”彌補的前五年每一納稅發生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及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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