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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收籌劃論文范文

2023-03-20

增值稅稅收籌劃論文范文第1篇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解讀

“通知”將軟件產品劃分為嵌入式、計算機與信息系統三類, 實際上也可以簡單劃分為嵌入式與非嵌入式兩類。在此基礎上, “通知”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進行了范圍劃定, 簡單來說就是具有相關資質的軟件產品才能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而具體的優惠政策內容則主要體現在三點。第一點是對實際稅負超出3%進行即征即退。這一點的優惠項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優惠幅度上, 將原本的6%下調到了3%, 對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有著重要意義。第二點則是本地改造后的進口軟件產品同樣享受第一點的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不過本地改造并不是指簡單的漢字化處理, 而是對產內核進行更改。第三點則是指出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與受托方共有的軟件產品, 不征收增值稅, 同時轉讓著作權及所有權的軟件產品也不征收增值稅。另外, “通知”還對非嵌入式及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進行了規定, 從而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有效參考。

二、嵌入式軟件產品的稅收籌劃策略

在稅務籌劃方面, 軟件上市公司一般大企業的基本特征相同, 軟件上市公司也具有市場或行業壟斷的傾向性。在“通知”中, 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有著明確規定, 也就是利用當期應納稅額減去當期銷售額的3%所得的值。而當期應納稅額則是等于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所得, 當期銷項稅額又等于當期產品銷售額的17% (暫不考慮增值稅率16%的調整) 。因此, 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實際上就等于13%的當期銷售額減去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與此同時, “通知”也對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方法進行了明確規定, 其當期銷售額應當由當期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減去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得到。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然, “通知”也對硬件或設備銷售額的3種確定方法進行了規定, 并規范了其選擇順序??梢钥闯? “通知”對嵌入式軟件產品的退稅計算是建立在軟件產品銷售額基礎之上的, 這也就需要對硬件或設備銷售額進行有效計算。根據“通知”中規定的硬件或設備銷售額的計算方法, 納稅人可以從這方面展開納稅籌劃。在同時考慮嵌入式軟件產品硬件或設備銷售額確定方法與節稅的前提下進行納稅籌劃, 能夠幫助納稅人在合法的情況下取得節稅的經濟效益。要是在硬件或設備銷售額的確定方法上只能選擇組成計稅價格, 那么納稅人應當盡量壓低硬件或設備成本來達到節稅目的。而從可抵扣進項稅額方面展開稅收籌劃的話, 則可以對共同的進項稅進行劃分, 并選擇其中進行稅額較小的方式進行納稅。

三、非嵌入式軟件產品的稅收籌劃策略

在“通知”中, 并沒有專門指明非嵌入式軟件產品這一名詞, 而是將軟件產品劃分為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與嵌入式軟件產品三種, 實際上計算機軟件產品與信息系統也就是非嵌入式軟件產品, 在“通知”中所說的軟件產品實際上就包含了非嵌入式軟件產品。在“通知”的第六條明確指出, 如果軟件產品與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行同時銷售, 那么需要對其中不能劃分的進項稅額按照成本或收入的比例進行分攤, 從而確定軟件產品分攤的進項稅額。也就是說, “通知”在非嵌入式軟件產品的進項稅額確定方面留出了一定的操作空間, 從而讓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 選擇是按照成本確定軟件產品分攤的進項稅額還是按照銷售收入確定軟件產品分攤的進項稅額。不過, 為了防止納稅人鉆空子, “通知”也指出用于軟件開發生產的設備或工具的進項稅不得分攤, 同時專用于其他貨物的進項稅也不能進行分攤。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 不可通過以上兩種方式來減少軟件產品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可以享受退增值稅的軟件企業而言, 籌劃方法是在保證同樣質量的前提下, 應盡可能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外購材料。

另外, 軟件產品增值稅的稅收籌劃還可以從適當提高軟件價格, 同時降低其它產品及服務的價格的方式, 來實現多退稅款。當然, 減少銷售環節可以大幅度減少銷售過程中的利潤損耗, 從而能夠有效提升企業利潤, 從而達到多退增值稅的目的??傊? 軟件企業的增值稅籌劃方案主要是在合理安排生產經營的情況下, 依法做到軟件產品增值稅進項減少, 銷項增加, 盡可能增加增值稅的退稅金額, 然后用退回的增值稅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管怎么說, 軟件產品增值稅的稅收籌劃都應當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展開, 不能為了提高退稅額而觸犯法律, 否則反而會造成更為嚴重的經濟損失。

四、結語

2011年公布的《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為軟件產品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提供了有效參考, 納稅人應當以此為基礎研究稅收籌劃策略。本文結合該“通知”內容, 從嵌入式軟件產品與非嵌入式軟件產品兩個方面, 對軟件產品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策略進行了簡單研究, 希望能幫助到各軟件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

摘要: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發展, 軟件產品已經成為人們生活與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產品, 同時也是現代市場的主要商品。然而當前軟件產品大多是依靠互聯網進行買賣、授權、使用等, 與原本以光盤等實體物為載體的軟件交易形式有著極大區別, 因此如何對其進行增值稅稅收操作與處理, 就成了一個重要問題。本文結合國家的相關文件, 對軟件產品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策略進行簡單探討。

關鍵詞: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1] 牛學喜.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籌劃實務操作[J].會計師, 2014 (1) .

[2] 王冬生.軟件產品增值稅的納稅籌劃[N].海峽財經導報, 2012 (20) .

增值稅稅收籌劃論文范文第2篇

1.企業身份選擇籌劃

企業剛設立時會計處理是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是值得企業認真計算和衡量的一件事。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非盡然。假定一工業企業平均每月的銷售額為X,可抵扣的購進額為Y,則在一般納稅人情況下每月繳納增值稅為(X-Y)*17%,在小規模納稅人情況下每月繳納增值稅6%X,稅負相等時(X-Y)17%=6%X,求得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Y=64.7%X。由此可知,當工業企業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64.7%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一般納稅人合算;如果該企業銷項稅額遠大于進項稅額,也就是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較少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則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合算。

2.企業投資方向及地點的籌劃

我國現行稅法對投資方向不同的企業制定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如現行稅法規定:對糧食,食用植物油等適用13%的低稅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墻體材料產品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

投資者選擇地點時,也應該充分利用國家對某些特定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保稅區內的生產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產品出口的,可按保稅區海關出具的出境備案清單,以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抵、退。

二、企業采購活動的增值稅籌劃

1.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

通常企業采購應以原材料供應及時為原則,所以采購時間往往不確定,但市場是變化的,企業采購所支付的價格受到供求關系的影響,因此,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對企業的納稅籌劃有很大幫助?;I劃時首先必須注意適應市場的供求關系,作為買方應該充分利用市場的供求關系為自身謀利益,在不耽誤正常生產條件下選擇供大于求的時候購貨,因為在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容易使企業自身實現逆轉型稅負轉嫁,即壓低產品的價格來轉嫁稅負。另外,在確定購貨時間時還應注意物價上漲指數,如果市場上出現通貨膨脹現象,而且無法在短時間內得以恢復,那么盡早購進才是上策。

2.合理選擇購貨對象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講,不實行抵扣制,購貨對象的選擇比較容易。因為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進貨中所含的稅額肯定高于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比較劃算。

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講,購貨對象有以下三種選擇:第一,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第二,從可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第三,從不可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如果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價格相同,應該選擇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稅額大。但是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價格比一般納稅人低,就需要企業進行計算選擇。

三、企業銷售活動的增值稅籌劃

1.選擇恰當的銷售方式

根據稅法規定,不同的銷售方式有不同的計征增值稅的規定。采用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后的余額為計稅金額,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么無論企業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除;采用銷售折扣方式,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采用銷售折讓方式,折讓額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采用以舊換新和還本銷售方式,都應以全額為計稅金額;此外還有現銷和賒銷。在產品的銷售過程中,企業對銷售有自主選擇權,這為利用不同銷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銷售方式的籌劃可以與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的籌劃來結合起來,因為產品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屏蔽、減輕稅負提供了籌劃機會。

2.巧妙處理兼營和混合銷售

兼營是指納稅人除主營業務外,還從事其他各項業務。一種是同一稅種但稅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稅的應稅項目,既包括適用17%稅率的貨物,同時又兼營13%低稅率的貨物;另一種是不同稅種且稅率不同,如增值稅納稅人不僅從事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還從事屬于征收營業稅的各項勞務?!对鲋刀悤盒袟l例》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記賬,并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即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做出的,二者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旌箱N售是面向同一購買者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是合并定價,二者不可能分開核算。對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辦法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根據我國稅法有關規定,這里所指“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不同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一定條件,納稅人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目的。

增值稅稅收籌劃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 國內外關于增值稅收入按照生產地原則劃分還是消費地原則劃分的討論中尚缺乏結合“營改增”的研究?;谵D移指數的增值稅省際轉移事實和區域間投入產出表分析“營改增”前后生產地原則下和消費地原則下地方財力不均等問題的結果表明,生產地原則下帶來的增值稅跨區域流動利好于發達省份,表現出一定的親富特征,加劇地方財力不均等;且通過比較發現,“營改增”后生產地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現象比“營改增”前更加突出,相對而言,消費地原則下對地方財力均等的影響則更為溫和。緩解地方財力不均等進而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應切實控制地方財力不均等問題,打好經濟政策和稅收政策兩張牌。

〔關鍵詞〕 “營改增”;財力不均;生產地原則;消費地原則;省際轉移;公共服務均等化;基尼分解

〔基金項目〕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山東海洋新興產業創業合成機制與路徑演化研究”(18CGLJ41)

〔作者簡介〕侯 藝,中共山東省委黨校經濟學教研部講師,山東濟南 250103;

常 皓,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碩士研究生,山東濟南 250100;

何青松,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山東威海 264209。

一、引言

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概念最早源自Buchanan(1950)提出的財政剩余均等思想。他認為,只有讓情況相似的個體獲得盡量相等的財政剩余才能保證橫向公平。為了實現財政公平,應將財政富足地區居民貢獻的稅收以補助的形式補貼給財政匱乏地區的居民。從財政剩余均等思想來看,他認為經濟發展差異是造成地區間公共服務非均等化的根本原因。無獨有偶,周黎安(2008)在《轉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員激勵與治理》一書中從政治學視角提出了中國區域間公共服務非均等化的“經濟發展差異假說”,認為經濟落后地區工商業欠發達,造成企業的就業環境缺乏吸引力,年輕人為了獲得輕松穩定的工作,傾向于“奔向體制內”,成為財政供養人口,這種不合理的趨勢造成政府部門冗員嚴重,政府只好借助行政性收費和罰款供養超編人員,從而拉低經濟落后地區的政府公共服務水平。所以從經濟發展角度,公共服務支出的不均等首先來自地方政府收入的不均等。

針對中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公平性問題的研究現階段主要圍繞貨勞稅的累退性質進行(如劉怡和聶海峰,2009;聶海峰和劉怡,2010等),其主要研究焦點在于個人公平,沒有涉及區域公平層面?!?〕黃夏嵐和劉怡(2012)認為增值稅的實際承擔者主要是生產者不是消費者,而我們通常將增值稅按照生產者所在地區進行分類,造成地區稅收收入與實際稅收負擔之間的不公平?!盃I改增”后增值稅范圍擴大,成為國內當之無愧的第一大稅種,增值稅分配則進一步向消費者所在地靠攏,這種地區間收入與稅負的差異造成稅收收入的跨地區轉移,進而影響兩地的財力分配格局?!?〕曾經歐盟也出現過此類情況,為緩解這一現象,歐盟在2014年底頒布新規,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增值稅采用“消費地征稅原則”,即無論電子商務公司是否在歐盟成員國境內成立,必須向消費者所在國按該國稅率繳納增值稅,這一新規有利于歐盟內部實現公平的稅收權益分配,同時,那些經常利用低增值稅國家進行避稅的跨國公司,如亞馬遜、蘋果和谷歌,也會受到沉重打擊。

黃夏嵐和劉怡(2012)、謝貞發和李夢佳(2012)等是國內最早從原理上闡釋關于“生產地原則”帶來的區域間財政收入轉移問題的學者?!?〕王蓓和李芳芳(2015)結合實證分析認為當前以增值稅為主的流轉稅體系利好于經濟發達地區,表現出一定的親富性特征?!?〕劉怡和張寧川(2016)分析認為,生產地原則會產生對地方政府的扭曲效應,讓地方政府更多地為生產者及其企業服務,忽視對社會民眾的公共服務,只有進行消費地原則改革,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將服務重點由企業轉向居民,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龔振中和孫文峰(2017)的觀點與之類似,并進一步提出了精確的改革路徑,即先建立增值稅橫向轉移機制,待時機成熟再推出專門的零售稅?!?〕盡管國內學者的研究較為豐富,但仍然有以下幾個關鍵問題尚待回答:一是相比國外普遍實行的“消費地原則”,我國現在實行的“生產地原則”對地方財力不均等問題會產生何種影響?二是隨著“營改增”的完成,這種影響在方向和程度上是否會發生變化?這正是本文研究的出發點。

本文的思路是首先從省際貿易角度入手,通過統計數據分析生產地原則帶來的增值稅跨省流動利好于發達省份,及由此體現的親富性特征,進而利用區域間投入產出表,模擬測算“營改增”前后生產地原則和消費地原則兩種不同原則下的地方財政收入。

二、基于轉移指數的增值稅省際轉移事實

國內外關于增值稅收入按照生產地原則劃分還是消費地原則劃分的討論較為豐富,但結合“營改增”的研究依然匱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金稅工程”發票交叉稽核系統的統計信息,本文從中選取2008-2011年的數據,計算各省在此時間段每個季度的增值稅收入轉移指數。因該數據為國家稅務總局內部數據,由稅友集團基于大數據計算得到,且只更新至“營改增”的前一年即2011年,故本文選取此時段數據計算演示。

還需要說明的是省外銷項稅額表示本省向外省出售貨物或服務時,增值稅稅收負擔的對外轉嫁,即省外承擔了本省的增值稅;省外進項稅額表示購進外省的貨物或服務時,增值稅稅收負擔的被轉嫁,即本省承擔了省外的增值稅。在此兩種情況下本省分別充當了財政的受益者和受損者,所以,通過二者的比值,可以判斷一個地區的增值稅是流入還是流出。收入轉移指數為省外銷項稅額與省外進項稅額的比值,即:

增值稅收入轉移指數=省外銷項稅額省外進項稅額

當增值稅轉移指數大于1時,表示增值稅的凈流入;小于1時,表示增值稅的凈流出。

表1為各省在2008-2011年每個季度的增值稅收入轉移指數。

根據表1,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哪些地方增值稅凈流出,哪些地方增值稅凈流入。在2008-2011年各季度中,安徽、北京、甘肅、海南、河北、黑龍江、吉林、江蘇、江西、內蒙古、青海、山東、山西、陜西、上海、天津、新疆、云南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入地區;福建、廣東、湖南、四川、西藏、浙江、重慶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出地區;廣西、河南、寧夏由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入地區向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出地區過渡;貴州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出地區向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入地區過渡的省份;湖北、遼寧則在流量均衡附近上下波動。值得注意的是,廣東、福建、浙江歷來都是出口大省,經濟的外向型特征明顯,造成省外銷項稅額相比省外進項稅額不相匹配的問題,除了這3個省份之外,東部地區的其他7個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山東、海南)無一例外均為增值稅凈流入地區,而經濟相對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各省份則缺乏如此整齊劃一的規律性,除了甘肅、內蒙古等少數省份以外,大多數省份都或多或少在某些年份處于增值稅凈流出狀態。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生產地原則下的親富性特征。

為了進一步展示不同地區省際貿易規模的差異性,在對2007年的投入產出表進行數據計算基礎上統計了各省市區省內貿易量和省際貿易量,如表2所示。

從表2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經濟越發達的省份省級貿易量規模越大,越可能在省際貿易中占據輸出角色(銷售者角色),故而能夠將增值稅負擔轉嫁出去,即相當于獲得來自其他省份的增值稅流入。因此,發達省份在生產地原則下占盡優勢,而相對落后的省份,不僅本地區生產力落后,還在省際貿易中充當輸入角色(購買者角色),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不僅本地區產業增值稅稅收較少,還負擔了部分貿易輸入省份的增值稅。例如,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上海、江蘇、浙江三地省際貿易達到371713089萬元、798576929萬元、618386157萬元,伴隨這些對外貿易的往往是稅負的轉移,從而增加本地的增值稅收入,繼而擁有更多的公共財政資金,為本地區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而像廣西、貴州、云南等相對落后地區,省際貿易只有145605347萬元、72445623萬元、34757514萬元,還要承擔發達省份的增值稅負擔,使得這些本就不富裕的地區更加缺少公共財政資金。

三、“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的流轉稅收入測算

盡管第二部分利用金稅工程內部統計數據和省際貿易統計數據演示了生產地原則下增值稅跨區域流動的基本事實,但這兩種數據在統計上均不夠精細,無法為本文進一步展開“營改增”前后生產地原則和消費地原則兩種原則下的稅收規模提供研究基礎。蘇慶義(2016)關于《中國省級出口的增加值分解及其應用》〔7〕給了本文啟發,我們通過申請得到了該文所使用的區域間投入產出表(非競爭型)數據,于是據此進行“營改增”后的稅收模擬測算。區域間投入產出表雖然有缺陷,數據更新緩慢,至今只能獲得2007年的數據,但其所涵蓋的各省份之間所有行業的省際貿易數據,能夠為本文測算兩種原則下流轉稅收入規模提供數據支撐;此外,我們也同時利用投入產出表中各地區各行業的投入產出數據,并采用“營改增”前后不同的計征方法計算流轉稅,以合理比較“營改增”前后的稅收變化,所以此結果顯示的規律應該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性。

其中“營改增”前,按照增值稅25%歸地方、營業稅100%歸地方計算;“營改增”后,按照增值稅50%歸地方計算,從而得到各省份流轉稅收入(包括增值稅和營業稅,不包括消費稅)。增值稅符合生產地原則,營業稅符合消費地原則。繳納營業稅的地方即是實際負擔營業稅的地方;而增值稅則不然,繳納增值稅的地方不一定是最終負擔增值稅的地方,因為可以通過跨省銷售轉嫁給最終消費地。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找出各個省份對應行業的營業稅稅率,按照“本地區最終使用對應行業稅率”計算營業稅。根據國家規定,“營改增”之前,我國建筑業的稅率為3%,交通運輸及倉儲業的稅率為3%,住宿餐飲業的稅率為5%,租賃和商業服務業的稅率為5%,研究與試驗發展業的稅率為5%,其他服務業的稅率為5%。

2.消費地原則下的增值稅收入按照“本地區最終使用對應行業稅率”計算,最終使用包括農村居民消費支出、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政府消費支出、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存貨增加五部分,對前三項之和除以(1+增值稅稅率)還原為不含稅金額再乘以增值稅稅率,對后兩項之和直接乘以增值稅稅率,兩個增值稅稅額相加即得到消費地原則下的增值稅。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及其他礦采選業、燃氣及水生產與供應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3%。農林牧漁業、食品制造及煙草加工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皮革羽絨及其制品業、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業、造紙印刷及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化學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金屬制品業、通用、專用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批發零售業及其他制造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7%?!盃I改增”涉及的建筑業、交通運輸及倉儲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1%。住宿餐飲業、租賃和商業服務業、研究與試驗發展業和其他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為6%。

3.生產地原則下的增值稅收入按照“本地區總銷項稅額-本地區總進項稅額”計算,本地區總銷項稅額按照“本地區總產出對應行業稅率”計算,其中總產出中剔除了出口部分,并對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部分先對應行業稅率還原為不含稅金額再乘以增值稅稅率,本地區總進項稅額按照“本地區中間投入對應行業稅率”計算,其中中間投入剔除了進口部分,并對住宿餐飲業、其他服務業不予抵扣(設置對應行業可抵扣稅率為0%)。

表3為各省市區流轉稅在生產地和消費地原則下“營改增”前后的數據計算結果。表中“營改增”前和“營改增”后(2017年全面實行“營改增”)分別表示對2007年的投入產出表采用“營改增”前的計稅方法獲得的流轉稅數據和采用“營改增”后的計稅方法獲得的流轉稅數據。根據這一結果,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營改增”后,在新的地方稅劃分機制下,歸屬于地方政府的流轉稅收入變得更多。雖然每個省份的增值稅是增長還是減少各不相同,幅度的多少也不一樣,但在平均值上,在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在“營改增”之后比“營改增”之前平均減少了70511萬元;而在消費地原則下,流轉稅在“營改增”之后,比“營改增”之前平均增加了902789萬元。由此可見,在分成共享機制下,“營改增”對省際財力的影響會由于征稅地原則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同時根據這一數據判斷,“營改增”后,在消費地原則下稅收收入水平的變化對地方政府財力規模的影響明顯大于生產地原則下稅收收入水平的變化對地方財力造成的影響,而這種對不同地方的政府財力形成的不同影響主要是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性質的不同。

首先,營業稅和增值稅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配不同。營業稅往往遵從交易發生的屬地原則征收稅款,稅收收入也100%歸地方所有;增值稅則存在生產地征收和消費地征收的區別,按分成比例歸地方。其次,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征稅原則不同。營業稅是根據消費地原則進行征稅,而增值稅則有消費地和生產地原則之分,征稅原則的不同勢必通過省際貿易量的多少對不同地方的政府財力造成不同的影響。鑒于我國目前增值稅實行生產地原則及由此造成的事實,“營改增”后,之前消費地原則下的營業稅由生產地原則下的增值稅代替,即以一種按照生產地分成共享的稅種代替一種按照消費地全部歸于地方的稅種,必然會導致生產地和消費地地方稅收收入差距的擴大,其影響無疑利好于中央,而非地方,造成地方分到的稅收利益收縮。所以,“營改增”之后,稅種按照地方分成的比例對促進省際橫向公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解決隨著貿易擴大而產生的省際財力不公問題。

四、“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的財力不均等程度分解

從表3可以看到,兩種原則下“營改增”后地方財力增長的幅度并不均勻,如天津、安徽、陜西等地區增長的幅度比較大,而廣西、海南、重慶等地區增長的幅度比較小。接下來,我們再利用基尼分解方法精確衡量“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財力不均等的程度。

根據前文對增值稅在?。ㄊ袇^)之間的轉移稅額分析,實際上增值稅是一個地區的消費者購買另一個地區的商品時同時承擔其稅負。此稅負在一國之內的總數是不變的,即國家財力總額不變,只是發達地區“占有”了不發達地區相當一部分的增值稅收入,使欠發達地區承擔了與其居民支付不相匹配的稅負,加劇了地方財力的不均等。同時,我們在比較中發現,“營改增”后,生產地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現象比消費地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現象更突出。在第二部分中,我們測算了各省在2008-2011年每個季度的增值稅收入轉移指數,分析了各省份哪些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入地區,哪些又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出地區,發現增值稅的省際流動表現出一定的親富特征,但由于我們測算此數據使用的是金稅工程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系統的數據,考慮存在小規模納稅人情形,交叉稽核系統數據不能涵蓋所有的跨省交易,簡單的表象分析也不能精確反映個中事實,因此,我們在這一部分將利用表3中的數據,結合分省份一般預算公共財政收入數據,對“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程度進行基尼分解,以衡量不同原則下“營改增”前后地方流轉稅收入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貢獻率。

對比“營改增”前后的分解結果發現,無論是在生產地原則下還是在消費地原則下,“營改增”后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均有所提高,而非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都有所降低。在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由“營改增”之前的62.97%上升到“營改增”之后的68.70%;非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由“營改增”之前的37.03%下降到“營改增”之后的31.30%。在消費地原則下,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由“營改增”之前的62.11%上升到“營改增”之后的65.69%;非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由“營改增”之前的37.81%下降到“營改增”之后的34.31%。

對比兩種原則下的分解結果表明生產地原則下地方財力不均等的問題更加明顯。在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的虛擬基尼系數由“營改增”之前的0.2674上升為“營改增”之后的0.3699;在消費地原則下,流轉稅的虛擬基尼系數則由“營改增”之前的0.3036下降為“營改增”之后的0.2739。相比消費地原則,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貢獻率無論是在“營改增”前還是“營改增”后都始終更高一些,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表明,當前實行的生產地原則更加不利于地方財力均等化,而且這種不利因素在“營改增”后有所加劇。本文由于使用的是基尼分解這一基本方法,沒有其他替換性方法可以取代,故不需要進行穩健性檢驗。

另外,我們也計算了兩種原則下基尼分解的邊際效應,即流轉稅或者非流轉稅收入規模每提高1%帶來的總體基尼系數變動幅度。邊際效應計算結果顯示,在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的邊際效應由“營改增”之前的負效應變為正效應,即從-0.0917 %變為0.0017%,意味著“營改增”后每提高1%的流轉稅,對總體財力不均等程度的邊際影響由“營改增”前的負效應變為正效應,即生產地原則不僅對地方財力不均等有總量擴大效應,還表現出邊際擴大效應。未來隨著“營改增”后征管水平的提高,增值稅規模增長或將拉大地方財力不均等。而在消費地原則下則不然,流轉稅的邊際效應從-0.0564%變為-0.0893%,始終保持負影響,意味著消費地原則不僅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總量擴大效應偏小,且表現出較強的邊際收縮效應,每提高1%的流轉稅規模,都將有助于縮小總體地方財力不均等程度。如果實行消費地原則,那么隨著未來增值稅規模的增長,將有助于縮小地方財力不均等。

通過基尼分解我們發現:生產地原則下在“營改增”后擴大了地方財力差距,相比而言,消費地原則下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擴大效應并不顯著。本文這一研究結果對未來緩解地方財力不均等進而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五、結論和啟示

本文對比了“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的地方財政收入,得出如下基本結論:生產地原則下增值稅在省區之間的轉移很容易讓發達地區“占有”欠發達地區的增值稅收入,使欠發達地區征收的增值稅遜于其實際承擔的增值稅稅額,進而加劇地方財力不均等問題。同時,通過比較發現,“營改增”后,生產地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現象比“營改增”前更加突出。因此可以判斷,生產地原則下在“營改增”后擴大了地方財力差距,相比而言,消費地原則下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擴大效應并不顯著,不僅總量擴大效應小于生產地原則,還表現出良好的邊際收縮效應?;诖?,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控制地方財力不均等情況。未來有必要加大地方財力與地區消費水平的相關性,做到財力與財源相匹配,收入與負擔相協調,以保證地方財力均等化,進而推動區域間公共服務均等化,讓來自本地區居民消費的稅收最終服務于本地區居民。

2.打好經濟政策和財稅政策兩張牌。一是經濟政策上,注重均等提升各地區的消費水平,做到發展成果由各地區人民共享;二是稅收政策上,研究如何將稅收收入與地區消費水平掛鉤,如開征零售稅和改變增值稅的分成機制都能夠讓增值稅地方分成更多地體現本地區居民的消費水平;三是財政政策上,應研究如何通過對口轉移支付制度,主動干預,對沖增值稅收入的跨區域轉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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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蘇慶義.中國省級出口的增加值分解及其應用〔J〕.經濟研究,2016(1):84-98.

(責任編輯:張 琦)

增值稅稅收籌劃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基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及籌劃的研究,首先,闡述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強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及籌劃工作,具有減輕稅收負擔、減少稅負風險的重要作用。然后,分析前期準備工作、工作人員能力是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因素。最后,為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更好發展,針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給出加強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加強項目建設階段籌劃工作等有效措施。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籌劃

在如今我國快速發展背景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我國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也成為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關鍵與重點。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會涉及不同的稅種種類,其中土地增值稅在其中占據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斷發展,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面臨一定的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風險的產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的正常發展?;诖?,為增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社會市場當中的競爭地位,需要及時做好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與籌劃工作。

1  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強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及籌劃的重要作用

1.1  減輕稅收負擔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稅種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近幾年我國的發展中不難看出,房價處于上漲趨勢,同時政府供應土地的價格也在不斷上漲。但是土地價格上漲的幅度落后于房價上漲的幅度,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土地增值稅不斷增加。同時我國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活動的宏觀調控,限購政策紛紛落地,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創造的利潤正在不斷下降。為增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社會市場當中的競爭地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及時做好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盡最大可能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

1.2減少稅負風險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企業當中展開財務管理工作時,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杜絕偷稅逃稅等行為的發生。盡管我國從宏觀角度出發,在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價格上漲等問題,出臺相應的政策或者規定,能夠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監督與管理。但是受到開發企業當地地域環境的影響。房地產企業在實際運營當中會遇到各式各樣的疑難問題。因此,需要未雨綢繆,提前做好相關土增的稅收籌劃安排。

2、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因素

2.1前期準備工作影響

前期準備工作是影響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當中得到更好發展,需要及時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只有這樣才能針對各方面土地增值稅內容有明確掌握,從而不斷降低自身風險的產生[2]。但是,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展中不難看出,在其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也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受到影響,面臨一定的稅收風險,這一問題的出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發展產生嚴重制約。

2.2工作人員能力影響因素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當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尤其是經歷了營改增時代稅務制度的變革,土地成本由原來的全額扣除變為增值稅時代的扣額法,由此帶來計算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的變化,財務人員由于理論水平制約,造成接受能力有差異,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稅收風險。另外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階段,預繳稅金計算方法與原來營業稅時代,造成的差異也會給企業帶來少交稅金的風險,甚至直接影響企業的信用評級,也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發展。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

3.1加強項目項目準備工作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當中,針對土地增值稅工作,會制定相應的稅務管理體系,同時有關部門需要針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機制,這樣稅收籌劃的管理目標以及管控要點,能夠得到穩定,使稅收籌劃工作效果得到保障。其中最為主要的是,針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充分利用,從而針對稅收籌劃工作實行多元化的監督與管理工作[3]。特別需要加強對項目前期的準備工作,比如,針對在項目的前期土地增值稅籌劃工作中,針對規劃地區所處的環境進行及時分析與了解,同時根據土地增值稅以及稅收優化政策的實際情況,對稅收籌劃工作進行調整,從而明確項目外包工作,從承包方式角度考慮稅收籌劃。如果屬于合作建房,那么要充分利用政策與條例,在項目建成后,根據一定的比例,展開相應的分配工作,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納稅義務最小化。在這一過程中,針對稅務部門以及工商部門,需要及時做好溝通與管理工作,從而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能夠順利展開。除此之外,還需要對前期的合同簽訂問題進行充分考慮,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需要保證房地產企業當中的專業財稅工作人員以及律師等參與到其中。針對合同當中條款進行明確分析與掌握,及時發現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處,從而給出有效解決措施,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合同條件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3.2提升工作人員能力

為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內的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能夠順利展開,同時不斷提升稅收籌劃工作水平,需要保證企業內的各個工作人員,針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有著正確認識,加強對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視程度。能夠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發展情況,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制定明確目標,從而使得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能夠得到更好落實。在加強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視程度中,可以從以下幾點展開:

第1,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內的會計制度需要進行完善,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制度作為切入點,保證房地產開發企業當中的會計核算各個工作各環節,能夠實現集中的管理與監督,不斷提升核算項目水平與能力。與此同時,結合市場運營發展情況,構建完善的經濟運營管理規劃與策略等。

第2,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內的財務工作人員以及稅務籌劃工作人員,需要保證能夠擁有較強的專業素養與能力。針對工作人員,需要定期做好教育培訓工作,不僅需要加強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同時還需要培訓工作人員相關的土地增值稅知識,針對教育培訓工作,需要及時進行考核,這樣才能了解工作人員對有關土地增值稅知識以及工作的了解程度,保證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展開。

3.3加強項目建設階段籌劃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想要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管理項目進行夯實,那么需要在企業當中,將管理機制以及控制機制進行落實與完善,針對項目成本及時做好稅務籌劃監督工作,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清算工作的真實性與合理性,達到減稅效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獲得某塊土地的使用權之前,需要及時支付相應的費用以及資金,比如,支付出讓金、契稅、耕地占用稅等。在這一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內的財務工作人員需要肩負起自身責任,針對其中的憑證展開集中監督與管理。將不同項目的花費與支出,需要及時記錄在項目當中,保證管理工作有序進行[4]。根據負債方式,加強合理性資金籌集工作,不斷提升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偠灾?,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階段的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需要加強監督與管理,保證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稅收風險問題的產生。

結論:

綜上所述,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稅種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當中,經常會面臨不同的風險,風險的產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發展造成一定影響?;诖?,相關工作人員需要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風險進行分析與研究,針對風險給出有效措施與籌劃方案,從而實現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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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收籌劃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2016年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金融業、房地產業以及生活服務業納入到“營改增”范圍之內,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實施“營改增”可以被視為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營改增”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另一方面也是間接鞭策房地產業積極調整自身發展方向,如果不與時俱進將會被淘汰。本文從房地產企業稅負角度出發進行論述,不僅討論了“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而且還提出了幾點“營改增”大環境下的稅務籌劃建議,以促進房地產企業在“營改增”的浪潮中平穩發展。

關鍵詞:“營改增” 房地產企業 稅負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步伐不斷加快,近些年我國進入了經濟發展新常態,各行各業競爭日益激烈。房地產企業也不例外,經營管理壓力日益增加,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房地產企業銷售利潤增速較往年相比明顯下降。同時,政府為了能夠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調控,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的收緊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房地產企業的運營壓力。據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20家房地產企業稅務相關數據顯示,“營改增”全面推行之后這些房地產企業中的九成稅負不降反升,而且接近四成的企業認為稅負會明顯上升。對此,房地產企業必須審時度勢積極進行稅收籌劃,合理避稅,為企業穩健發展提供保障。

一、“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

(一)上游企業稅負轉嫁的影響

全面實施“營改增”之后,不僅是房地產企業,其他相關行業也會受到一定影響,與房地產企業聯系緊密的一些企業,諸如建筑業、金融業、服務業等上游企業為了能夠減輕自身稅負勢必會采取一定措施將稅負轉嫁給處于下游的房地產企業,難免會給房地產企業帶來一定的沖擊。尤其是建筑業相對于其他行業來說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大,并且建筑業與房地產業密不可分,直接會給房地產企業造成巨大影響。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實施之后,建筑行業的新舊項目就會出現一道分水嶺,對于一些“營改增”實施之前的老項目,相關部門允許建筑企業采取簡易計稅方法進行稅務核算,對于這些項目企業稅負會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減輕;而“營改增”實施之后的項目則不可以運用以上方式進行稅務核算、申報,必須先選用11%的增值稅稅率核算銷項額,再減去可抵扣的進項額進而核算出實際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但是,建筑行業在開展項目過程中一部分人工費、管理費用等很難獲取相應的發票,無法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這樣一來有可能造成一部分建筑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升的情況。一些建筑企業為了能夠保護自身利潤不得不將稅負轉嫁給下游的房地產企業。

(二)對房地產企業建設材料采購造成的影響

房地產企業在開展項目過程中建設費用支出金額非常巨大,在各種支出費用中鋼筋、水泥以及各類小型材料等建設材料費用占有很大的比重,從一些企業財務所披露的財務報表中可以看出,材料成本約占建筑業工程結算成本的60%。房地產企業在采購建設材料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工程項目質量,而且還要考慮自身利潤,對于一些大型建筑材料的選擇通常較為謹慎,一般都會選擇一些規模較大、資質較好的材料供應商,這類供應商通常能夠為房地產企業通過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一部分房地產企業在輔助材料的選擇上為了能夠降低成本則選擇一些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和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為其提供材料,這些材料供應商在銷售材料過程中銷售價格相對低廉,但是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來說,水泥、鋼筋的增值稅率是17%,沙、土、石料的增值稅率為3%,混凝土的增值稅率為6%,木材的增值稅率是13%,如果材料無法抵扣的話,“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需要繳納11%的增值稅額,直接導致房地產企業稅負增加。

(三)對房地產企業建筑勞務成本的影響

房地產企業建設成本除了材料成本之外還有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那就是勞務成本。從一些企業所披露的財務信息數據中可以看出,一個工程項目勞務成本能夠占到總成本的30%,而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通常為勞務公司派遣人員和農村的農民工。勞務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沒有進項稅抵扣其所產生的銷項稅,只能將稅負轉嫁給房地產企業。同時,農民工由于處于零散狀態更不可能為房地產企業提供進項稅,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房地產企業稅負增加。

(四)對其他費用抵扣的影響

政府行政性事業收費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以及抵扣幅度都直接影響著房地產企業的稅負。雖然一部分管理費用以及銷售費用可以抵扣,但是抵扣金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諸如交際應酬費、差旅費等都是抵扣不了的。同時,諸如資金利息拆遷補償費等規費也是不能抵扣的,所以房地產企業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就不會太大。特別是一些一二線大城市,由于這些城市的房價相對較高,而且費用抵扣也存在局限性,根本不能起到降低稅負的作用,“營改增”在房地產業全面實施之后房地產企業稅負出現不降反升的情況。

雖然全面實施“營改增”對房地產行業造成一定消極影響,但是也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稅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企業稅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使以往企業重復征稅情況大幅度減少,促進房地產企業市場行為更加規范,有利于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

二、“營改增”下的稅務籌劃建議

(一)房地產企業應加強對“營改增”的重視程度

房地產企業要想在這個競爭激烈的大環境下脫穎而出穩健運營必須緊跟國家稅制改革步伐,重視“營改增”這一政策。首先,房地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營改增”的宣傳力度,不僅要使財務部門了解和認識到“營改增”與企業發展的關聯性,而且還要通過各種宣傳方式促進各個部門配合財務部門的工作,為財務部門反饋更加準確、全面的信息數據,為企業稅務籌劃工作奠定堅實基礎;其次,房地產企業要重視稅務籌劃的崗位設置,安排專人負責稅務籌劃工作,合理選擇計稅方法,對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項目進行認真的測算,確定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同時,財務人員還要對自身業務流程進行梳理整合,確認和分析房地產企業運營中各個環節的稅收支出,及時反饋給領導層,共同商議稅收籌劃對策進行合理避稅,進而達到降低企業稅負,提升企業利潤空間,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的目的。

(二)完善對進項稅額抵扣的管理,加大進項稅額的抵扣

全面實施“營改增”之后能夠從根本上降低房地產企業稅負的方法還是進項稅額抵扣。對此,房地產企業必須完善對進項稅額抵扣的管理,加大進項稅額抵扣力度。首先,房地產企業應當采取一定措施控制上游企業稅負轉嫁情況的方式,企業在提出此問題時難免會引起上游企業的不滿。這時企業應當加強與上游企業之間的溝通交流,雙方共同研討能夠平衡上游企業的稅收負擔和開發商的利益的方案,盡可能地獲取更多的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其次,企業在“營改增”大環境下應當合理選擇建設材料供應商,不僅要嚴格要求大型建筑材料供應商的資質,而且還要重視五金電器等輔助材料供應商的資質,摸清供應商的性質,到底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在能夠保證材料質量的基礎上盡量選擇一些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進行合作,實現企業進項稅抵扣,減輕企業稅負。再次,房地產企業與其他行業存在著一定不同,其項目不僅成本巨大,而且開發時間過長。對此,房地產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實施期間對工程建設成本進行合理分攤處理,保持稅負平穩,將所發生的增值稅均勻的分攤到各個會計期間中去。這樣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更好地控制和防范財務風險的發生,有利于企業穩健發展;最后,房地產企業還應當重視勞務成本的合理籌劃,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與一些能夠繳納勞務支出稅款的正規勞務公司進行合作,盡可能地降低建設支出。

(三)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提高財務人員的工作能力

“營改增”全面實施之后,房地產企業要想合理納稅必須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工作,而稅收籌劃工作是否能夠順利進行與財務人員的工作能力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房地產企業應當重視對財務人員的選聘工作,不僅要在學歷上對其進行嚴格要求,而且還要通過筆試、面試等方式對其實務能力進行考核,盡可能地選擇一些理論知識和實務能力都較強的人員擔任相應職務;其次,房地產企業應當積極完善財務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明確權責,一旦出現問題能夠落實到個人,并將財務人員工作情況與其績效相掛鉤,對于一些稅收籌劃工作完成出色人員要給予一定獎勵,對于一些工作上經常出錯的人員要給予一些懲罰,督促其重視此項工作;最后,房地產企業應當加強對財務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力度,邀請一些權威人士到企業中來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及時糾正企業財務人員工作不當之處。同時,企業還可以組織一些繼續教育培訓課程,提高財務人員對“營改增”最新法律法規的了解和認識,間接提升企業稅收籌劃工作質量,為企業能夠合理避稅提供一定保障。

三、結束語

“營改增”的全面實施對房地產業造成了一些積極和消極影響,企業不僅要合理利用有利于自身發展的政策內容,而且還要不斷完善自身稅收籌劃工作來消除對企業發展的不利影響,充分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保證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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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長沙縣星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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