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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范文

2023-05-06

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一、農產品收購發票增值稅抵扣中存在的問題

在票據方面主要存在這樣一些問題:如收購企業是否嚴格按稅法規定領購、保管及填開收購發票;是否存在購進非農產品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稅款的行為;是否存在向非農業生產者收購農產品或盜用農民身份開具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行為(特別是其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是否存在故意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代之以自開農產品的情況);是否存在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情況;是否存在未在收購地當場開具收購發票的情況;是否存在將農產品收購發票攜帶到外省或外縣(市)使用的情況;是否存在虛抬收購價格、虛增收購數量的開票情況等。企業在實際抵扣時出現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擴大農產品收購對象。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呈多樣化,主要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的農民與免稅農業生產者的現有政策存在執行和界定上的困難:有的是自產不自銷。目前不少從事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的農民出于方便或其他原因,往往會將一些自產農產品交由他人代為銷售,相應一些農業生產者除了銷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也會代銷農產品或對外收購農產品銷售。例如從醬類加工廠購進各種醬菜,從禽業有限公司購進畜牧產品,象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要求供貨商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按買價的13%扣除率抵扣稅額。然而,企業沒有索要普通發票,自行填開農產品收購憑證進行抵扣。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區分自產自銷與自產委托代銷或收購銷售都是相當困難的;農業生產者與收購加工企業之間很少有直接的買賣關系。如何確定銷售者是不是真正農業生產者已成為征管的一大難題。

(二)擴大農產品抵扣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里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如各種熟食品、烤鴨油炸食品,面包糕點的應稅稅率為17%,而企業開具了農產品收購發票按13%稅率給自己抵扣稅。

(三)收購對象雖有農村身份證但沒有提供村委會自產自銷的情況證明,且存在一個供應商提供多個身份證的現象,在這個問題上企業很容易作假。

(四)收購憑證開具的時間不規范、項目填寫混亂。收購憑證的開具基本上為一個月一次。而且集中在同一天開具,付款時間與憑證開具時間不一致。開具收購憑證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即按支付款項的時間為開具收購憑證的時間。收購憑證上基本沒有填寫地址及電話號碼,有些憑證上沒填收款人身份證號碼、開票日期、以及商品名稱等。記賬憑證上沒有反映供應商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村委會證明,開票簡單籠統,沒有入庫單,僅有結算單。

(五)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金額與結算資金不符。企業實際支付供貨商的資金不是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金額,而是結算資金扣除5%作為手續費來開給供應商。例如,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金額為100萬元,抵扣稅金為100×13%=13萬元,企業支副給供應商的款為95萬元,而企業實際銷售為110萬元,企業的銷項稅金為110÷(1+13%)×13%=12.65萬元。企業實現的毛利率為(110-95)÷110×100%=13.6%。企業增值不但不需要交稅還出現了倒掛現象,抵扣稅金13萬元反而大于銷項稅金12.65萬元。

(六)農產品收購發票自開自抵的辦法不利于稅收管理。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使用和收購對象的特殊性,也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那樣有一套完善的防偽稅控開具、認證、稽核、比對系統進行管理,收購發票的監管自然難以到位。其次,農產品收購發票由收購方自行開具,所收購的農產品涉及全國各地的產品,稅務機關對供貨方的身份難以確定,且收購金額偏高,與供應商身份不匹配。有些種植戶及養殖戶己達到了大型農場規模,遠遠超出了單個農業生產者能力,應該開具增值稅發票而不是由企業自行開具農副產品專項收購發票。

二、此類問題的治理對策

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是一種由企業自開自抵,沒有任何認證制度約束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特殊票據,為防范稅收執法風險,加強對該類憑證的管理對于提高增值稅稅負率,嚴肅增值稅稅種的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首先要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培訓。在計算進項稅金時對收購資金除以1.13進行價稅分離。且擅自擴大收購發票抵扣范圍,擴大使用對象,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稅收政策,也是由于法制觀念不強、稅收政策掌握不嚴造成的。因此,加強對納稅人,特別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事前和事后的政策宜傳、培訓、輔導,讓納稅人及時了解稅收政策,準確理解稅法提高納稅遵從度,進行日常征納雙方的溝通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隨著金稅工程的全面實施,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工作日臻科學與完善,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同屬扣稅憑證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因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管措施,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弊端日益凸顯。建立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尤為重要,在使用收購發票的企業要求在嚴格執行《江西省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完善建賬立制。按農副產品規格品種設置“銷售收入明細賬”“庫存商品(原材料)”明細賬,收購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均應通過銀行轉賬及附轉賬憑證復印件。進一步嚴格內部控制制度,農產品驗收、過磅、開票、付款、入庫、領料等環節有專人負責,帳、錢、物分離,交接手續清楚,相關憑證齊全,并完善收購生鮮產品的購銷合同和內部控制制度。企業每月申報農產品收購憑證抵扣稅,管理員嚴格把關審核后才予以抵扣,確保使用收購發票資格的審批不流于形式。同時要加強日常的管理和檢查工作,對賬簿不齊全,會計核算不健全,特別是庫存農產品的原始資料不記錄或記錄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領購和使用收購發票,已領購使用的,停止供應并收回收購發票。

(三)修改并細化《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管理辦法》?!督魇∞r副產品收購憑證管理辦法》于2002年起施行,隨著經濟發展方式,商家經營模式的變更,出現了一些新的變通方式,特別是二道販子經營農產品,其具有一定隱蔽性,其具有農村戶口,村委會又能出具證明的特征,而事實上卻又不是農業生產者。因此,為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修改并細化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四)降低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版本?!督魇∞r副產品收購憑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發票統一規定為百元版、千元版、萬元版,為有效控制向“非農民”收購農產品使用收購發票,結合農業生產者的生產經營規模,建議取消萬元版、千元版收購發票,保留百元版收購發票。

(五)嚴格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要求

(1)項目填寫齊全

①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須在收購憑證上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整份留存備查;

②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付出金額相符;

③全部聯次一次填寫,上下聯內容和金額一致;

④各欄目應逐項填寫、不得缺項,嚴禁超面額開具,特別是身份證號碼不得漏填;

(2)開具時間的要求

收購發票的開具時限為收購農產品、支付完收購款的當天,不得按月累計開具。

(3)匯總開具的要求

每筆收購業務應單獨開票,原則上不能匯總填寫,但對單筆收購金額較小(100元以下)、且收購數量大的,經縣級國稅局局長批準后,可以按日匯總填寫。

(六)加強對企業收購農產品數量及進出倉的檢查與管理。由于現行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影響到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多少。為了少繳稅款,一部分農業產品收購企業,就利用提前或滯后以及虛構收購數量開具收購憑證的方式調整當期的應納稅額。為核實企業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制約企業據實填開收購數量,應積極推行收購數量報審制度,分行業、分規模地對不同企業核定不同的收購數量報備底限,對一次性購入數量較大的應及時下戶核實,特別是對臨近月末時頻繁的收購業務進行確認,以防收購單位借機虛開、多開收購業務專用發票,調整當月應納稅款對不報備的收購業務,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三、結束語

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1、大家好,下面由我來對增值稅發票及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相關知識進行簡要介紹,希望通過今天的介紹能讓大家對增值稅發票和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對大家以后處理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2、今天介紹的內容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增值稅發票,第二部分是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首先我們來學習一下關于增值稅發票的相關內容。

3、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兩種發票類型,一種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種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些基本知識。 第5張:(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6張:(2)再給大家講解一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面規格及印色規則?,F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240毫米乘以140毫米的規格,票面呈長方形,按每份發票的聯次數量進行劃分,主要有三聯票和六聯票兩種,我們以六聯票為例,來了解一下增值稅專用發票每聯的印色。

增值稅發票的印色主要由票面的表格顏色、發票代碼顏色、監制章顏色、發票號碼顏色四個要素組成,每聯次的印色存在一些差異。

增值稅專用發票每聯印色的差異主要體現在票面的表格顏色上,以六聯票為例,第一聯記賬聯的表格顏色為黑色,第二聯抵扣聯的表格顏色為綠色,第三聯發票聯的表格顏色為棕色,第四聯、第五聯、第六聯為自由聯,表格顏色分別為紅色、灰色、紫色;發票票面上的第二個顏色要素是發票代碼的顏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所有聯次發票代碼顏色統一為深灰色,第三個顏色要素是監制章的顏色,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上,也就是前三聯:第一聯記賬聯、第二聯抵扣聯、第三聯發票聯上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監制章的顏色均為紅色,專用發票的三張自由聯,也就是六聯票的第

四、

五、六三聯沒有印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第四個顏色要素是發票號碼顏色,專用發票各個聯次的號碼顏色均為深藍色。

第7張:剛才講到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面規格及印色規則,我們再來介紹一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相關內容。

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使用的普通發票統稱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規格也為240毫米乘以140毫米的長方形規格,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致,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格式、字體、欄次、內容也與專用發票一致,增值稅普通發票與專用發票在使用功能上的區別主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具有抵扣功能,不能作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它承擔的主要是記賬憑證的功能,所以在聯次的設置上,專用發票是三聯票和六聯票兩種,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專用發票的聯次基礎上少設置了一張抵扣聯,主要有二聯票和五聯票兩種,我們以五聯票為例,來了解一下增值稅普通發票每聯的印色規則。

(1)我們剛才介紹了,增值稅發票的印色主要由票面的表格顏色、發票代碼顏色、監制章顏色、發票號碼顏色四個要素組成。

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增值稅普通發票每聯印色的不同也主要體現在票面的表格顏色上,以五聯票為例,第一聯記賬聯的表格顏色為藍色,第二聯發票聯的表格顏色為橙色,第

三、

四、五聯為自由聯,表格顏色分別為綠藍色、黃綠色和紫紅色;

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顏色在所有聯次上統一印制為灰色。 票面上第三個顏色要素是監制章的顏色,在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基本聯,也就是前兩聯:第一聯記賬聯、第二聯發票聯上的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顏色統一印制為紅色;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三張自由聯,也就是五聯票的第

三、

四、五三聯沒有印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票面上第四個顏色要素是發票號碼顏色,增值稅普通發票各個聯次的號碼顏色統一印制

為深藍色。 第10張: 以上是兩種增值稅發票的規格及印色規則介紹。我們在其中提及了增值稅發票的聯次構成,下面我們再來系統的梳理一下增值稅發票的聯次是如何設置的。我們剛才已經介紹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三聯票和六聯票兩種,從聯次設置上來說,主要由基本聯和自由聯組成。三聯票由三個聯次組成,第一聯記賬聯、第二聯抵扣聯、第三聯發票聯,這三聯均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六聯票除具有三聯票的三張基本聯次外,還多了三張自由聯,即第

四、

五、六3聯,這三張自由聯由企業自行安排使用。

增值稅普通發票因不具有抵扣憑證的功能,所以在聯次設置上沒有專用發票的抵扣聯,每種聯版的發票均比專用發票少了一聯,分別是二聯票和五聯票。二聯票由第一聯記賬聯、第二聯發票聯這兩個基本聯次組成,五聯票的前兩聯與二聯票相同,后三聯為自由聯,由納稅人選擇使用。

增值稅發票的三個基本聯次,記賬聯、抵扣聯、發票聯分別有什么作用呢?記賬聯是銷售方銷售的記賬憑證,抵扣聯是購買方抵扣進項稅款的憑證;發票聯是購買方的付款記賬憑證。

第11-12張:介紹完了以上內容,我們再來了解一下增值稅發票的票面內容是如何構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的票面內容是一致的,這里我們以專用發票為例來進行講解。

增值稅發票的票面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票頭、票體、票尾和其他部分。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增值稅發票的票頭部分。增值稅發票的票頭主要由發票代碼、發票名稱、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發票號碼和開票日期等內容組成。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端左側為10位發票代碼(由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中間的位置印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名稱(即**地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江蘇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名稱就是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

票頭的中間位置還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當然,我們剛才已經介紹了,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僅限記賬聯、抵扣聯和發票聯,其他聯次上是沒有的;

增值稅發票票頭的右側為8位發票號碼(由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票頭右側下方為“開票日期”欄。

第13張: 我們再來詳細了解一下發票票頭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內容,增值稅發票代碼。 增值稅發票代碼由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4位代表各省,與行政區劃代碼相對應,例如江蘇是“3200”,河南是“4100”;第5-6位代表制版例如2008年印制,第5-6位即為08,2016年印制,第5-6位即為16;發票代碼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發票種類,例如專用發票用“1”來表示,普通發票用“6”來表示。第9位代表該種發票為幾聯版,例如:專用發票三聯版用“3”表示,專用發票六聯版用“6”表示,普通發票二聯版用“2”表示,普通發票五聯版用“5”來表示。

第14張:增值稅發票票頭中另一個比較重要的內容是發票號碼,增值稅發票號碼為8位阿拉伯數字,發票號碼是按、分批次編制,每年分四批,每批都按自然順序號進行編制。

增值稅發票號碼與發票代碼相組合,就確保該份發票在全國的唯一性。

第15-16張: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下增值稅發票的第二個組成部分,票體部分。票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核心部分,它以表格形式規定了增值稅發票所需反映的經濟業務有關內容。

票體左上端為購貨單位欄,包括購貨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票體右上端為密碼區欄;票體中間部分為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及稅額欄,價稅合計欄;票體左下端為銷貨單位欄,包括銷貨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票體右下端為備注欄。

第17-18張:接下來是增值稅發票的第三個組成部分,票尾部分。增值稅發票下端設有“收款人”、“復核”、“開票人”和“銷貨單位簽章”欄。這些內容構成了發票的票尾部分。 第19-20張:另外,增值稅發票票面上還有除票頭、票體、票尾部分外的其他部分,在票體

的左邊豎向印有批準印制該批次增值稅發票的文號和印制單位; 在票體的右邊豎向印有發票的聯次和用途。

以上介紹的四大部分,就構成了一張完整的增值稅發票。

第21張:另外,我們再來了解一下增值稅發票各欄次在開具時的一些小規則。增值稅發票上的名稱、地址、開戶行三項可分別輸入100個字符或50個漢字(含空格);

發票上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項目為必填項,不可為空,可輸入1-92個字符;如果是全數字格式的,最多可以輸入74個數字;如果是全漢字格式,最多可以輸入46個漢字。發票上的規格型號欄次最多可錄入40個字符或20個漢字;單位一欄可輸入0-22個字符,全字符格式的話,最多可以錄入18個字符;全漢字格式的話,最多可以錄入10個漢字。 發票備注欄最多可輸入230個字符或115個純漢字。

第22張: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增值稅發票管理上的一些要求。

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稅款的功能,主要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如果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不含稅銷售額月超過3萬元或季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稅銷售額月不超過3萬元或季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要求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也可以申請領用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23張:另外,申請領用增值稅發票,實行月領用限量管理;

(1)依據(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十五條規定: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

再有,申請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

第24張: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情況進行審批,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

第25張:以上是第一部分增值稅發票的相關內容,下面我們來介紹第二部分,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第26張: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又名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是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稽核系統以及稅務數字證書系統等進行整合升級完善。

實現納稅人經過稅務數字證書安全認證、加密開具的發票數據,通過互聯網實時上傳稅務機關,生成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作為納稅申報、發票數據查驗以及稅源管理、數據分析利用的依據。

第27張: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硬件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兩部分組成。專用設備包括金稅盤或稅控盤,以及特定納稅人使用的報稅盤。通用設備主要包括計算機和針式打印機。 第28張: 通用設備中的計算機主要用于安裝和運行稅控發票開票軟件,針式打印機用于打印各種發票和各種報表。 第29張:專用設備中的金稅盤或稅控盤連接在計算機的USB端口,是稅控系統的核心部件,用于開具、存貯發票等。報稅盤也是連接在計算機的USB端口,主要用于抄報稅和購票、退票。

第30張: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嚴格核定稅控盤系列產品價格。根據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升級換代狀況和生產成本費用情況,暫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報稅盤為每個230元;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TCG-02報稅盤為每個230元”

第31張: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第32張: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嚴格核定技術服務費標準。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的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對使用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戶,按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術維護費;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費”。

第33張: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34張: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加強技術維護服務及收費行為管理。有關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時,要與用戶簽署服務協議,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職責和服務內容,否則不得收取費用;各技術服務單位應按規定的技術維護服務內容提供及時、優質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提供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未經企業要求上門提供具體技術維護服務的,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供貨和技術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戶強行推銷、搭售掃描儀、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否則以亂收費查處”。

第35張: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稅控軟件的工作原理。第一部分,工作流程。

第36張: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日常使用,主要由領用發票、讀入發票、填開發票、抄稅報稅四個工作流程組成。

領用發票,是指企業持金稅盤、稅控盤或報稅盤到稅務機關領用增值稅發票,現已實現網上領用發票的功能,足不出戶即可進行增值稅發票領用申請。

讀入發票,是將稅控專用設備中的領票信息讀入開票系統中;

填開發票,是指在開票系統中填開打印發票并適時發送給開票系統的稅務局端

抄稅報稅,是指使用稅控專用設備通過網絡上報或到辦稅廳上門抄報增值稅發票開票數據。

第37-38張: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日常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各項工作流程具體是如何操作的。

首先是領用發票,納稅人可持金稅盤、稅控盤或報稅盤到主管稅務機關領用發票,稅務機關通過發票發售子系統將發票號寫入納稅人的專用設備,然后納稅人將發票號讀入稅控發票開票軟件,完成領用發票的操作。

第39-43張:第二項是開具發票,納稅人通過稅控發票開票軟件開具發票,開票軟件有金稅盤版和稅控盤版兩種,由稅控服務單位在納稅人領購稅控專用設備后為開票用戶安裝。 第44張:填開發票時有一些基本要求,例如:票面各項要素要依次填列齊全及按發票號碼依次填開發票等。 第46張: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一般為在線開具發票,實時上傳數據,新系統也具有離線開具的功能,但需預先設置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 離線開票時限:是指自第一份離線發票開具時間起開始計算可離線開具的最長時限。(江蘇省暫定為360小時,即15天)。 離線開票總金額:是指可開具離線發票的累計不含稅總金額,離線開票總金額按不同票種分別計算。(我省暫按月領購限量乘以最高開票限額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單張最高開票限額的30倍。)

第47張:目前,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新增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功能,能對納稅人開出的發票品名進行賦碼。

商品編碼以統計部門的產品代碼為基礎;是依據現行增值稅管理要求編制,并且兼顧現行有關增值稅、消費稅的相關政策:包括適用稅率、簡易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消費稅和其他特殊管理政策。

商品編碼與海關代碼、統計部門的產品代碼及行業代碼等掛鉤,具有比對和統計分析的功能;

第48張: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共分5大類:按貨物、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歸類;共分4140項:其中包括3487個明細開票項,653個匯總項;編碼含829個增值稅優惠政策及特殊管理要求、76個消費稅管理政策;編碼分別對應2.8萬個統計局的產品和勞務 。

第49-51張: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具有防偽與計稅功能。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將發票的票面信息,如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銷雙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信息通過金稅盤或稅控盤加密處理產生電子密碼,打印于票面,同時將發票數據在打印時計入金稅盤或稅控盤,由此實現發票的防偽與計稅功能。目前,新系統已經可以實現全票面信息采集,增值稅發票票面上的各類信息均可以通過網絡實時上傳稅務端。

第52-53張: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還具有認證識偽功能。認證識偽功能的實現需經過發票掃描、解密比對和認證通過三個步驟。

發票掃描,是使用掃描儀將發票圖像掃入計算機,用識別軟件進行處理,恢復出明文和密文

解密比對,是通過識別軟件對密文進行解密,恢復出參與加密的發票要素,與發票上打印的明文進行比對;

認證通過,是指恢復出參與加密的發票要素與發票上打印的明文比對一致,則認證通過;恢復出的發票要素與打印明文比對不一致的,認證不通過。

第54張: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從2016年3月1日起,對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

前提是:銷售方也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發票。

第55-58張:A級納稅人取得符合公告要求的發票時,可不再進行紙質發票掃描認證,可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仍可進行紙質發票掃描認證

納稅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方法保持不變。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票數據仍填報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資料

(二)》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對應欄次中。

第59張:最后是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抄報稅功能,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實現了在線

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一是對接技術實施困難,電子設備系統可能不穩定。我國現有的電子發票開票系統的數據接口規范分為兩種:第一種適用于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電子發票的納稅人,包含發票開具接口。第二種適用于開票量大、使用稅控開票服務器的納稅人,包含等級信息查詢、發票庫存查詢、發票開具和發票查詢四個接口。但是目前這種對接技術尚不成熟,很多企業都沒有能力使用這種對接技術進行開票,也沒有太多的資金投入到對接及維護成本中去。另外,電子發票的全面推行及實施還需要依靠網絡,而作為電子產品,技術尚不成熟,設備也不夠先進,系統也不夠完善,會發生發票串號、系統癱瘓等各種問題。一旦出現系統癱瘓、網絡不穩定等問題,企業可能無法完成開票,甚至可能造成數據丟失,引起嚴重的后果。

二是推廣到其他發票存在一定的困難。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提出要全面推行電子發票,推廣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健全發票管理制度,2016年實現所有發票的網絡化運行,推行發票電子底賬,逐一實時采集、存儲、查驗、比對發票全要素信息。目前增值稅普通發票已經實行了電子發票,但是要將電子發票推廣到其他發票還存在一定的困難。第一,目前我國發票的種類、樣式很多,特別是運輸發票,僅2005年1月1日后通過地稅局發行的新版運輸發票的版本就有15種(包括手寫發票和機打發票),如果要實現所有發票的網絡化,需要對發票的樣式、內容進行統一,但這是一個大規模過程,可能會引起諸多問題。第二,不同的企業業務量不一樣,對設備功能的要求也可能不一樣,就需要不同的開票設備。而目前設備資金投入量大,很多小企業可能沒有能力購買這種設備,不使用電子發票,阻礙了電子發票的全面推行。

三是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第一,目前只有少部分企業使用了電子發票,還有大量的企業仍然使用紙質發票,若本單位使用的是紙質發票,而開票方開出的是電子發票,會計人員就需要自己打印電子發票的版式文件,這將造成電子發票、紙質發票同時運行,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第二,部分“營改增”未完成的企業,存在既交營業稅,又交增值稅,若營業稅發票使用紙質發票,增值稅發票使用電子發票,兩種發票同時運行,也會增加財務人員工作的復雜度,增大發票管理難度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難度。第三,對于使用電子發票的企業,要接收電子發票試點單位開具的電子發票,開展電子發票查詢比對、電子發票接收、審核驗證、會計核算、記賬、電子發票歸檔保存、電子發票調閱等工作,同時推進企業與銀行直聯,應用電子銀行回單,形成完整的電子會計檔案,這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對財務人員工作能力的要求也較高。

基于此,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提出對策建議:

首先,提升對接技術水平,完善開票系統,降低維護成本。不斷提升對接技術水平,做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與稅控收款機的平穩對接以及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與會計核算系統的對接。不斷完善開票系統以及開票設備的功能,減少系統出現問題的可能,同時降低設備的購買成本,讓中小企業有能力購買設備并完成發票系統的對接。另外,要及時做好電子發票、電子會計檔案的存儲和備份,避免因系統出現問題而造成數據丟失。

其次,統一發票樣式、內容,完善開票設備,降低設備成本。對各種發票的樣式、內容要進行統一,對每一種發票都規定一個統一的樣式、內容,逐步實現所有發票的網絡化運行,幫助稅務部門和企業實現工作自動化、網絡化,逐步將電子發票推廣到其他發票中去;對開票設備進行規范,降低設備成本,提高設備性能,設計不同的開票設備以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要求企業采用規范的開票設備進行開票,禁止使用不規范的設備進行開票,實現開票設備的統一、規范,同時對企業購買開票設備實行減免或者補貼政策,幫助小企業實現電子發票的使用,最終實現電子發票的全面推廣。

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刑法》第205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為了懲治因稅制改革而泛濫起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來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但對于已經認定了20多年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卻在司法機關和稅務機關之間形成了不同的認識。對于刑事標準和行政標準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存在著司法與稅務的雙重標準, 這本不應具有爭議, 一個是刑事定罪量刑范疇, 一個是行政處罰范疇, 但是在司法與稅務的銜接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的問題。這不僅會增加機關協作的成本, 還使得機關之間在認定虛開行為時難以應對現有發生的事情, 公權力機關的分歧往往會導致社會大眾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難以形成正確、統一的認識。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增值稅的改制, 不論是從稅務角度還是從司法角度, 形成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統一認識是有必要的。為此, 需要通過從司法機關與稅務機關的認定標準之間的關系上來梳理下現有的問題并在已有框架下對稅務機關的認定標準進行重新認識。

2 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認定“虛開”行為的關系

2.1“三流一致”的具體標準和問題

國稅總局于1995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192號) (下文簡稱《通知》) 中第一條第三款明確了“三流一致”的內容, 也稱為“三流形式一致”, 其具體是指資金、發票、貨物或服務的流動須直接的一致。從其表現形式上為資金由購買方流向銷售方, 發票由銷售方開具給購買方, 貨物或服務由銷售方提供給購買方;從行為主體的上要求收款方、開票方和銷售方應當是同一市場主體, 付款方、受票方和購買方也應當是同一市場主體。實踐中, 稅務機關將“三流”是否“一致”作為行為人有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直接依據。除國稅總局2014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以下簡稱國稅39號文件) 中認定的三種不是虛開的行為外, (1) 其他只要不符合“三流一致”標準的行為, 都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995出臺的《通知》在經過20多年發展的市場面前, 在適用上存在諸多問題, 對于需要開票方和受票方在市場交易主體上一致的要求, 不符合現今市場交易的需求。根據《合同法》的制度設計, 其中存在的行紀制度、委托制度都可以表現為三方主體、兩個資金流向和一個物的流向。在此舉例委托行為, 《合同法》中第403條規定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權間接的承認了隱名代理, 即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建立合同關系, 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的存在, 當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委托人利益受到損害時,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存在, 而使委托人可以直接代替受托人地位參與到原先由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關系中去。但是在考慮到介入權行使時間時, 可能會出現合同已經履行了一部分, 于是會產生三流當中一部分在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流動, 一部分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流動以及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流動的情況。從形式上看, 這樣的行為難以用“三流形式一致”的標準來規制, 如果直接適用該標準規制, 結果無疑是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界限不明??梢? 稅務機關適用的“三流一致”標準難以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

需要說明的是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國稅39號文件再次重申了只要貨物流、發票流、資金流相一致的情況下不認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國稅39號文件是為了能夠適應現代交易方式的需要, 規定了不認為是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但應該認定其是一種封閉式的規定, 有效范圍僅僅是文件內羅列的行為, 并不能將其進行擴大解釋, 仍舊不符合市場上的多樣化的交易形式, 不能解決市場交易方式改革所帶來的問題。

2.2 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認定標準的不一致

“虛開”這一概念的內涵, 在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上的理解和認定標準不一。有時稅務機關認定的“虛開”行為, 司法機關卻并不認為是“虛開”;而對于司法機關認定的“虛開”行為, 稅務機關卻持否定態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標準不一, 會產生各機關對案件事實理解的不同。如四川劉漢、劉維案, 對于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最后司法機關是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司法機關認定本罪的依據是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且對各要件的認定都必須考量社會危害性;稅務機關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依據“三流一致”, 從現行文件上可以看出, 稅務機關更多的是從客觀行為層面去判斷是否違法, 而不涉及行為人的主觀層面。二者是完全不相同的標準, 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 行政中行為的認定標準是行政責任承擔的依據, 但在實務中, 正是沒有理解二者本質的不同, 才會導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行政與司法之間的銜接不當, 結果不僅僅是犧牲成本和效率, 更會使得社會公眾難以樹立起對司法、行政的認可, 對法律的權威的認可。為此也有觀點指出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 甚至是普通公眾對“虛開”的理解應當都是相同的, 在此基礎上對“虛開”進行統一化的認識和界定。誠然這樣的解釋可以解決在行政與司法相互協作上因差異性帶來的困難。但是也應指出, 這樣的理解是以犧牲整個法律體系的協調性為代價的, 并且這不能完全解決實務操作中一些既存的問題, 甚至可能會引發更多的問題。如果按照統一化的理解, 在稅務機關認定行為構成“虛開”時, 也就不再需要司法機關的進一步認定了, 因為二者的標準是一致的, 如此一來便會導致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越位。當然也會有人說, 二者承擔的責任不同, 所以還是需要司法機關的認定。如果是依據責任不同的理由, 統一化的基礎也就不存在了, 因為無論是行政法還是刑法都確認了責罰相當原則, 刑法作為法律的最后防線, 刑事責任具有其他法律責任不可比擬的嚴厲性, 既然責任不同, 那么行為認定的標準也不可能一樣。不僅是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如果機關之間行為認定標準是相同的, 但是責任承擔輕重卻不同, 這會導致濫用法律責任, 加重行為人的負擔, 違背責罰相當原則。

3 現有制度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構

3.1 司法與稅務間關于“虛開”行為的關系

如上文所述, 有觀點認為司法機關與稅務機關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行為的標準應當是一致的。不可否認, 該種處理方法既方便快捷, 又十分經濟, 為檢察院、法院省去了不少調查取證的成本。但是這種做法不僅造成了刑法與行政法體系與功能上的紊亂, 同時對于法律合理有效防范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也是極其不利的。

第一, 刑法與行政法在規制“虛開”行為的作用及功能上遞進與互補的關系決定了兩者所要達到的目的或者保護的法益是不盡相同的。行政法是一部國家管理法, 是國家為了達到一定的行政目的, 而進行的除司法活動以外的活動。這也就決定了行政機關對于違反行政規范的違法行為, 都要做出行政處理??梢哉f, 行政法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因此, 稅務機關在處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時, 是將防范國家稅款流失和發票管理秩序作為其處罰的出發點。即使行為未致使國家稅款流失, 而只是危害發票管理秩序的行為, 行政機關也應當對其做出相應的處罰, 從而維護整個稅收管理秩序的穩定, 保障國家稅收活動的正常運行。而刑法是一部懲罰法, 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最嚴厲的處罰手段。刑法作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線, 只把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才規定為犯罪。因此, 只有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達到足以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流失的程度時, 才值得我們動用刑法這張底牌。所以,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以國家稅收征管制度為主要客體的, 不能不加區分的認為只要是侵害了發票管理秩序的行為都要招致刑事制裁, 否則將會違背刑法的謙抑性。故此, 我們應嚴格區分《刑法》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虛開”行為的認定標準, 并充分利用兩者在功能上的遞進與互補關系, 保障整個國家稅收活動的穩定運行。

第二, 運用稅法的標準來認定刑法中的“虛開”行為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極大破壞。罪行法定原則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應當嚴格按照刑法的規定, 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去分析, 該侵害行為是否已經滿足了刑法所要求的全部構成要素。如果簡單地運用稅法的標準來認定犯罪行為, 而將犯罪構成要件置之于不顧, 一方面將會造成本罪的犯罪對象范圍的擴大化;另一方面因為稅法認定標準缺乏刑法構成要件認定標準的精密性與嚴謹性, 從而可能會造成該罪錯案的亂象出現。

因此二者的“虛開”行為是具有不同的含義的。刑法中的虛開需要符合基本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要求, 即行為侵害了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客觀行為達到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主體符合構成犯罪的基本要求以及主觀上達到了刑法應當懲罰的惡性。而對于稅務機關的“虛開”行為, 目前的依據是“三流一致”的標準, 對此標準的適當性和合理性則需要重新定位。

3.2 稅務機關認定“虛開”標準完善的建議

稅務機關在認定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沒有將國家稅收流失作為唯一的標準, 這是符合行政管理要求的。但在認定具體虛開行為時, 現行標準沒有能嚴格區分因市場的多元化的交易方式而帶來的不符合三流形式一致的行為。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過一些文件, 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等區別不符合三流一致的合法交易行為, 但多采取的是封閉式的列舉方式, 這樣不僅會阻礙市場的交易方式的進步, 更多的將導致社會大眾對自身行為的可預期性下降。這是有違法制統一的要求的。

稅務機關改變單一的標準, 應將“三流形式一致”改為“三流實質一致”, 即只要在實質上符合“貨”“錢”“票”在歸屬上的一致即可, 而不是機械的從形式上的認定?,F有排除不符合“三流一致”但仍屬于合法行為的文件均具有一定的滯后性, 在采取規章制定模式時應盡量采取開放式的標準規定, 即在規定虛開標準時采用抽象式的否定, 這樣有利于隨著社會變遷而帶來的釋法要求, 同時也有利于之后對一些符合市場發展的交易行為的重新規制, 并且不會引起法律法規體系的混亂。行政機關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法規, 在大數據的時代背景下, 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使得稅務機關能夠第一時間的接觸更多的信息, 為此稅務檢查時應當轉變稅收檢查依賴發票的思想, 更加尊重市場的實質交易。

摘要:學術界與實務界對《刑法》第205條、國稅總局1995年發布的192號文件以及各地方司法機關的文件中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要件都難以形成共同的認識, 這使得司法機關內部認定標準不一致, 出現了司法機關與稅務機關標準混同的亂象。應當明晰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標準是不同體系的標準, 公法中法律責任的謙抑性程度不同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最大的區別, 因此二者不能做統一化的認識。隨著市場發展、交易手段更新, 稅務機關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標準也面臨著過于形式化的問題, 為此應當修改形式認定標準為實質認定標準。

關鍵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行為,認定標準

參考文獻

[1] 朱長勝.也談“三流一致”和“虛開”[J].財務與會計, 2016 (21) .

[2] 劉漢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開行等46億元貸[N].第一財經日報, 2014-02-27.

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虛開,雙重客體,目的犯,抽象危險犯

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 刑法理論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有目的犯、行為犯、折中說、抽象危險犯等說, 不一而足, 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擾。

一、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認定的幾種學說

1.目前以陳興良教授為首的大多學者持目的犯之說, 認為刑法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為犯罪, 主要是為了懲治那些為自己或為他人偷逃、騙取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對于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目的, 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該學說在2004年最高法組織召開的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部分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綜述》中得到了司法實踐的支持。該綜述認為該罪為目的犯。

2.另一學說將該罪歸類為行為犯, 這是傳統觀點。該說認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 并未將行為人具有偷、逃稅目的作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 因此, 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并達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為, 至于行為人有無偷逃稅的目的, 以及行為人有無實際騙取、抵扣稅款, 并不影響犯罪的認定。該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仍為主流觀點, 被絕大多數法院的判決所支持和采納。

3.第三種學說認為, 該罪既屬于行為犯也屬于目的犯。行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種既遂形態, 屬于犯罪停止形態理論范疇體系, 而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種類型, 屬于罪過形式理論范疇體系, 因此, 行為犯和目的犯屬于交叉概念, 兩者并行不悖。該學說系對目的犯、行為犯觀點的一大修正, 雖然對犯罪性質的認識有異, 但同樣認為虛開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目的, 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虛開行為, 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

4.第四種學說認為, 該罪系抽象危險犯, 司法機關應以一般的經濟運行方式為根據, 判斷是否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危險 (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危險) 從而決定是否構成犯罪。如果虛開、代開增值稅等發票的行為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危險, 則不宜認定為該罪。這種主張以張明楷教授為代表, 他認為, 應當從客觀方面判斷虛開行為是否具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危險, 相應地也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這種危險,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只有在具有國家稅款流失的危險時才能認定及其理由

筆者同意第四種觀點, 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在具有國家稅款流失的危險時, 才能認定, 具體理由如下。

1.應當采用體系解釋的方法對該條文進行闡釋, 可以明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必須同時危害國家稅收征管制度。一方面, 從我國刑法的立法體例來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規定于該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這一類罪里。該類罪一共有十二個罪名——其中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稅款罪、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另外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七個罪名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作為一個承前啟后的罪名, 其刑期遠遠重于其他罪名, 可見其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 一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管理秩序, 二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且國家稅收征管制度是該罪的主要客體, 這一點毋庸置疑。

2.相對于虛開普通發票的犯罪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沒有“情節嚴重”的表述, 確實體現了1997年立法時立法者對該類犯罪從重處罰的意愿, 但現今市場經濟經過了十多年的發展, 各種經濟體叢生, 經濟活動頻繁, 出于各種不同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日益復雜, 表現形式也各不相同, 其中包括許多只有虛開行為而未造成稅款實際流失的情況, 致使在理論和實踐中對該罪構成要件的認識和理解發生了重大分歧。自97年之后, 現行刑法加強了經濟犯罪、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補充了一些罪名和行政法規, 有些經濟行為完全可以通過其他罪名或是行政處罰進行規制。

例如, 行為人在取得貨物后, 由于銷售方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便讓與自己無實際貨物交易的他人為自己代開與實際貨物相對應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種行為固然因為開票者與用票者之間沒有實際貨物交易而具有行政違法性, 但卻因為用票者與第三方具有實際貨物交易而在實質上不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違法性。如果以代開行為違反行政法律為由而從形式上一律評價其為刑事違法行為, 必然偏離刑事立法設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宗旨。

另外, 根據抽象危險犯理論來判斷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 比目的犯理論更加容易證明, 更加適應司法實踐。危險犯與侵害犯是根據法益的侵害、危害的形態對犯罪做出的區分, 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通說, 這種區分只要證明行為的客觀方面, 比證明主觀故意的方法更加直觀。具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 容易判斷出該罪應當屬于危險犯, 具體到危險犯中的形態應屬于抽象危險犯, 即不需要司法上的具體判斷, 只需要以一般的社會經驗法則為根據, 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通過對稅款是否具有實際流失的危險對行為進行實質判斷, 比較收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方面的證據更加客觀且容易達到, 是司法實踐中更容易掌握的方法。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 (第四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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