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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調整說明

2022-12-06

第一篇:增值稅稅率調整說明

調整增值稅稅率開票問題梳理

1、如何確定開票稅率? 答:兩個基本原則:

第一,省局明確,確定開票稅率就是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率的適用是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完全一致的。

第二,開票的稅率和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稅率必須保持一致。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條和第十九條

2、轉登記納稅人如何開票?

答:轉登記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在轉登記之前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在轉登記之前尚未開具發票的,還應按照轉登記之前的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和第七條

3、轉登記納稅人的開票系統需不需要更換?

答: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經領用稅控裝置并進行了票種核定的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后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不受稅務總局目前已經推行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限制。也不用更換開票系統。 政策依據:

《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

4、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后,發生轉登記日之前的退貨、折讓或者銷售行為,該如何開票?

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換開發票、補開發票的,一律按照原來適用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開具。 政策依據:

《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

5、5月1日以后開具17%、11%的發票,怎么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從6月份申報期開始,如果要申報17%、11%的應稅項目,可以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的附列資料

(一)的16%項目、10%項目的相關欄次內。 政策依據:

《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第一條

6、我們是超市,跟供應商簽訂的合同約定:4月供貨,5月1-10號對賬,10-20號開票,我們收到專票認證后再付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么時候?5月開票應該按什么稅率開具?

答:這種銷售模式,屬于直接收款方式,并且合同約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約定供貨方開具發票,購貨方認證后再付款。所以,開具發票時間早于收款時間。因此在5月開具發票時,納稅義務才發生。所以,應按照新的稅率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7、公司4月10號貨物已經發貨,約定付款日期是發貨后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對方還未支付款項。5月1日以后他們付款,我們開票時用什么稅率開?

答:這種銷售模式也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照合同的約定,發貨后7天收取款項。在發貨后7天期滿,盡管對方沒有按照規定支付款項,但是納稅義務也已經實現了。所以,按照稅法規定,應在所屬期4月份申報納稅并開票。如果4月未開發票,可以將該筆收入以“未開票收入”申報納稅。等以后期間實際開票時再沖減“未開票收入”金額。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8、企業在4月30之前收到預收款,4月發出商品,并且4月客戶收貨確認。如果該銷售在5月開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4月還是5月?按照什么稅率開票?

答:這屬于以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4月款項已經收取,商品已經發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所以5月開票時應按照原稅率17%開票。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

9、企業在4月30之前收到預收款,4月發出商品但客戶5月收貨確認。如果該銷售在5月開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4月,還是5月?按照什么稅率開票? 答:這屬于以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4月款項已經收取,商品已經發出,雖然客戶在5月收貨確認,但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依然在4月。所以5月開票時應按照原稅率17%開票。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

10、如果5月1日以后,用老稅率開票,是不是意味著在5月1日以前有應稅行為沒有及時開票?這里面有稅收風險嗎?

答:理解正確。除了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如果在5月1日以后開具老稅率發票,首先要看這項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份的業務,是否在4月份已經確認收入并申報納稅。如果未在4月份及時確認收入,就是錯誤的。會被稅務機關處罰并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的。 政策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六十二條

11、公司是裝備制造企業,合同履行時間一般在12個月以上,并且都是先按照合同分期預收款項,然后按照合同要求,生產制造設備并發貨,待全部工程項目完工再結算。請問,我們4月份收到的預收款,在5月開票,應按照什么稅率?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所以,在收到預收款的時候,納稅義務就已經實現,應按照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并按照17%的稅率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13、公司委托鐵路公司運輸,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簽訂,但實際業務已經發生,款項已經支付。請問,5月份我們取得的稅票稅率是11%,還是10%? 答:雖然合同尚未簽訂,但是實際運輸服務已經提供,款項也已經收付,所以4月份,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所以即使發票在5月開具,也應當按照11%來開具。并且運輸公司也應當在4月份確認收入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14、房地產開發商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銀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收到的這兩筆錢,是否按照兩個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房。在收到預收款項時,納稅義務并未發生,但是應該按照收到的預收款來計算應預繳稅款,這是一項預繳稅款義務。(收到預收款時,可以開具不征稅發票)

所以在房屋實際交付業主之前,都應該按照預繳稅款的規定,計算應預繳的稅款。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這里的適用稅率的選擇原則是:如果預收款在4月30 之前,按照11%;如果預收款在5月1日以后,按照10%。在房屋交付業主時,納稅義務發生,應按照適用稅率或征收率計算應納稅款。但是,如果您的開票時間早于交房時間,應按照開票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計算應納稅額時,如果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30 日之前,適用11%稅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適用10%稅率。 政策依據:《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一條

15、建筑安裝企業,4月收到一筆預收款,但是項目還未開工。如果5月項目開工,我們給甲方開票,是按照11%?還是10%?

答:建筑安裝企業收到工程項目預收款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的規定,計算預繳稅款。(收到預收款時可以開具不征稅發票)

①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②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如果工程項目的預收賬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預繳稅款應選擇11%來計算;如果項目的預收賬款在5月1日之后收取,預繳稅款應選擇10%來計算。但是,該項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在4月30 日之前,適用11%稅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適用10%稅率。 政策依據:《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第五條

《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第二條

16、我們是超市預付卡方式銷售,4月發售的預付卡,5月銷售的商品,應按照什么稅率開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售預付卡的納稅人,在收到預付卡的預收款項時,可以開具“不征稅發票”。在開票系統選擇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并且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選擇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選擇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當持卡人在5月份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新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新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號 )》第三條和第九條

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

(三)項至第

(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抓住一條,就是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就抓住了關鍵,那么其他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二篇:《增值稅進項稅額累算調整表》填表說明

1、表中各月的第

1、

2、

4、

5、

7、9欄:根據當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

1、

5、

7、

8、

12、14欄內容填寫。

2、表中各月的第6欄=對應月份(第3欄+第5欄)/(第1欄+第3欄+第4欄+第5欄);

3、表中各月的第8欄填寫對應月份能準確劃分予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如:同時用于應稅與免稅項目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能準確劃分只用于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等。

4、表中各月的第10欄填寫對應月份能準確劃分轉出的進項稅額,如能準確劃分只用于免稅項目轉出的進項稅額、紅字發票轉出進項稅額、納稅檢查調減進項稅額等。

5、表中各月的第11欄:根據當月《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填寫。

6、表中各月的第12欄按以下公式計算填列:

每月取得無法準確劃分按比例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當月取得的無法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當月申報免稅銷售額+當月申報進料加工視同內銷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當月申報按適用稅率銷售額+當月申報免稅銷售額+當月申報“免、抵、退”銷售額+當月申報進料加工視同內銷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

當月取得無法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能準確劃分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能準確劃分轉出的進項稅額;

即12欄=(第7欄-第8欄-第10欄)*第6欄。

在填寫本表時,如企業未按上述公式計算當月按比例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的,或計算轉出額有誤的,應以各月實際已申報的按比例計算進項轉出額填寫。

7、“本年合計”的第6欄=(“本年合計”的第3欄+第5欄)/(“本年合計”的第1欄+第3欄+第4欄+第5欄)。

8、“本年累算按比例抵扣應轉出進項稅額”=(“本年合計”的第7欄-第8欄-第10欄)*“本年合計”的第6欄。

10、“全年應調整進項稅額轉出額”=“本年累算按比例抵扣應轉出進項稅額”-“本年合計”的第12欄。

第三篇:物業營改增稅率-物業費增值稅稅率

稅負增一倍物流業協會建議增值稅率減半

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啟動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收效似乎并不樂觀。物流行業人士判斷,相比增值稅擴圍改革以前,物流業稅負幾乎增加一倍。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3月21日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試點2個月以來,物流企業特別是運輸型物流企業普遍反映稅負大幅增加。

調查報告統計顯示,2016年1月份,67%的試點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稅負5萬元。換算成營業稅體制,57%的企業稅負增

加超過5萬元,24%的企業稅負增加超過10萬元,個別大型物流企業集團稅負增加超過100萬元。

對此,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副會長賀登才3月21日表示,“如果能采用最低檔的稅率,這就很好了。”

根據試點方案,上海交通運輸業采用11%的增值稅稅率,代替了過去營業稅3%的稅率;而倉儲、配送和貨運代理則采用6%的增值稅稅率,代替過去營業稅5%的稅率。

運輸型物流企業認為,由于企業實際可抵扣項目較少,11%的增值稅稅率導致交通運輸業的稅負不減反增;相對而言,實行6%增值稅稅率的倉儲、配送和貨運代理行業在改革后稅負相對穩定。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就曾公開表示,改革試點后,運輸業和金融租賃業兩個行業的稅賦是加重的,要在相關行業探索加大進項抵扣范圍等創新辦法,“比如運輸企業,汽油能不能開增值稅發票,作為增值稅抵

扣的內容;運輸企業的過路費,能不能進入進項抵扣的范圍,這需要企業和政府共同研究”。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建議,將“貨物運輸服務”從“交通運輸服務”中剝離,納入“物流輔助服務”,采用6%的增值稅稅率。

另一個建議是,增加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項目。比如過路過橋費、保險費,以及房屋租金等。對存量資產(非不動產)采取過渡性抵扣政策,允許物流企業現有的運輸工具及設備依據一定比例納入進項稅額抵扣。

目前,只允許對企業上一年購買的設備等進行抵扣,此前幾年的則不行。物流行業人士指出,上述兩個建議,都可以使得物流運輸業的稅負回到稅改前水平。其中,使用較低檔稅率要簡單些。而后一項增加進項稅抵扣項目,操作起來難度稍大。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建議,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革進一步推廣時,最好

按行業推開,而不是按地區推進,以避免引發地區間的不平衡。

據悉,目前繼上海后,江蘇、浙江、安徽等地已經提出了類似上海的物流業稅改方案。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認為,像物流業這樣全國網絡化經營的行業,不宜因試點政策的不同,造成新的地區分割。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區別】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區別】

一、概念:

1、增值稅: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2、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3、營業稅: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4、企業所得稅:對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和

其他組織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5、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二、征稅對象: 1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 進口貨物應繳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①不征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

②應征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

2、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稅目:煙、 酒及酒精、 化妝品、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汽車輪胎、

摩托車、 小汽車、 高爾夫球及球具、 高檔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

子、 實木地板

稅率: ①單一比例稅率:除適用單一定額稅率和復合稅率之外的各種應稅消費品

② 單一定額稅率:黃酒、啤酒、 成品油

③復合稅率:卷煙、白酒

計算方法 :①從價定率計征: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②從量定額計征:應納稅額=銷售數量×稅率

③復合計征: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銷售數量×稅率

4、企業所得稅: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稅法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

5、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在

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三、納稅人義務發生時間:

1、增值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

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的納稅義

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具體規定:

1、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預收貨款方式: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代銷方式: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憑據的當天

7、視同銷售行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消費稅:①銷售應稅消費品:銷售時

②進口應稅消費品:報關進口環節納稅

③首飾應稅消費品:零售環節納稅

3、營業稅: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四、納稅期限:

五、納稅地點:

1、增值稅:①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②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③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④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⑤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2、消費稅:

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①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②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③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①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以機構、場所所在

地為納稅地點。②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

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4、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納稅人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該在戶籍

所在地稅務機關或指定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企業稅負率計算

增值稅企業稅負率計算

從理論上講,增值稅的稅負率=銷售毛利×17%除以銷售收入。 實際稅負率:實際上交稅款除以銷售收入。

增值稅稅負率:是指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當期應納增值稅占當期應稅銷售收入的比例。

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率就是法定的征收率3%。

但對一般納稅人來說,由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稅負率絕不是名義上的17%或13%,而是遠遠低于名義稅率17%和13%,具體計算如下:

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率=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當期應稅銷售收入。

增值稅稅負率={〔銷項稅額合計+免抵退貨物銷售額×應稅貨物實用稅率-〕÷〔應稅貨物或勞務銷售額+免抵退貨物銷售額〕}×100%。

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實際抵扣進項稅額。

實際抵扣進項稅額=期初留抵進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進項轉出-出口退稅-期末留抵進項稅額。企業增值稅稅負率只有00

1、 企業增值稅稅負率只有00%.

是因為1-6月份的材料發票全部認證進去00;今年公司的業務量比往年大幅度減少,且部分所生產的產品因業務不能保證而尚未完工,6月份之前作為在制品登記在帳面庫存00;造成1-6月份稅負率偏低,這部分產品于7-8月份已經開票,7-8月份銷售00;消項00;進項300;其中00進項是固定資產購入的,扣除這部分,目前稅負率已經是00%,已經彌補了前面稅負率過低的現象。

2、

3、 自查情況報告:

接到國稅局關于納稅自查的通知以后,我公司財務認真對公司自生產到銷售進行了全面的檢查,在檢查中未發現有違反稅法規定的事項。對于貴局提醒函上所提出的關于稅負率、單位電耗與銷售毛利率偏低的疑問,主要是因為我公司的合作伙伴上海合作公司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導致我廠業務減少,今年只生產一些零星小配件,去年1-6月份銷售有 稅負率達到%今年只銷售相比之下今年銷售下降95%

左右.,且部分所生產的產品因業務不能保證而尚未完工,6月份之前作為在制品登記在帳面庫存,也因1-6月份的材料進項全認證進去, 所以導致稅負率偏低了點,。這部分產品于7-8月份已經開票,7-8月份銷售;消項;進項;其中進項是固定資產購入的,扣除這部分,目前稅負率已經是

%,已經彌補了前面稅負率過低的現象。本單位確認:納稅人納稅提醒回復函反映的情況完整、真實,無隱瞞、編造情形,并

對本次自查依法承擔責任。本單位承諾對提醒事項始終依法執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總結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總結

征收對象

【增值稅】銷售貨物、提供加工維修修配勞務、進口貨物

【消費稅】從事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

【營業稅】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限資產、銷售不動產

【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計稅依據

【增值稅】按貨物/勞務金額

【消費稅】按消費流轉額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額

稅目

【消費稅】煙、酒與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珠寶玉石、高檔手表、鞭炮、煙火、成品油、汽車輪胎、小汽車、摩托車、游艇、高爾夫球及球具、木質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營業稅】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郵電通信業、娛樂業、服務員、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應納稅額

【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營業稅】全部價款+價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收人總額—不征稅收人—免稅收人—各項準許扣除—前虧損,剩下的余額

納稅的發生時間和期限

【增值稅】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當天,期限分別為1,3,5,10,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營業稅】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進口~于報關進口環節納稅,金銀首飾鉆石在零售環節納稅,期限和增值稅期限一樣

【營業稅】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人款項憑據的當天,

期限分別為5,10,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季度預繳,多退少補,納稅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地點

【增值稅】①固定業戶→其機構所在地②開具證明的→其機構所在地③未

開具證明的→銷售地或勞務發生的④非固定業戶→銷售地或者勞務所在地⑤進口貨物→報關地海關

【消費稅】①銷售及自產自用→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②委托加工→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居住地③進口應稅消費品→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

【營業稅】①提供應稅勞務→其機構所在地/居住地②轉讓無形資產→其機構所在地/居住地③銷售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特殊④提供建筑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稅勞務所在地⑤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在地

【企業所得稅】①居民企業→企業登記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②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所在地③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所在地物業營改增稅率

押金、保證金

特別說明:

裝修押金、物管費押金、投標保證

金、履約保證金等 0%

1、門禁卡銷售/安全管理費,屬于物業安全服務從屬業務,應為混合銷售,適用主營業務的6%稅率。裝修垃圾清運費亦屬于裝修管理從屬業務,屬于混合銷售,適用6%稅率。

2、滅火器租賃,業主可租可不租,非從屬業務,不屬于混合銷售,屬于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稅率。物業公司需調整價格。

3、入戶維修/商鋪、寫字樓消防/強弱電改造收費,屬于提供修理修配修配勞務,適用17%稅率。物業公司需調整價格。

4、關于水電代收,我們認為不應交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可以滿足上

述條件:

物業公司接受水電公司委托收取水電費,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加價,不屬于轉售,屬于代收。

? ?

物業不向小業主開發票,小業主如需發票,可以請委托方開具發票。這條滿足上述“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開發票而已。

? ?

所收的款項都是給了水電公司,物業公司不截留一分錢,符合上面所說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 ?

但是記得:想不交稅的前提是不加價不開發票以及處處體現是委托代收。

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與代收水電費同理。

6、上述“11%或5%”,如果小區在2016年5月1日前交付,則由物業公司

自行選擇11%還是5%。如果小區在5月1日后交付,則全部按照11%。但對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因為沒有產權,在稅務局申請簡易征收較困難甚至無法申請到,還需要等待政策明朗。

7、電梯轎廂、電梯等候處、滅繩燈箱廣告位提供業務,建議將合同修訂為“廣告代理服務”,這樣可以適用現代服務中的廣告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則很簡單,上述不為0%的需要交稅的內容,除了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外,全部適用3%的征收率。對于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一律按照5%征收率,無論什么時候取得不動產。

第四篇:稅率調整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

檔案號:************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鑒于:

(一)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已生效;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工程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

(三)甲、乙雙方已就稅率調整事宜進行了友好協商,并且達成一致意見。

甲、乙雙方共同約定: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對于原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在原不含稅金額不變的基礎上,按照新稅率進行重新計算含稅價,并且繼續履行。

二、原合同中不含稅價不因國家稅收政策變化而變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間,遇國家稅收政策繼續調整,則稅價合計金額相應調整。

三、除本補充協議明確約定的條款和內容外,原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均無變更,本補充協議和原合同沖突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審核人: 審核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第五篇:增值稅該如何簡并稅率

201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落實和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今年由四檔稅率簡并至三檔,營造簡潔透明、更加公平的稅收環境,進一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由此,引發了社會對于簡并稅率的關注。 為什么需要簡并稅率

增值稅是一種中性的稅收,對比世界各國,開征增值稅的國家大多數僅設置兩檔稅率,一檔為標準稅率,另一檔為低稅率,通常適用于一些社會的公共品,如基本生活必需品,住院和醫療服務、食物和水的供應、公共交通、郵政服務、公共電視、慈善服務、文化和體育活動等。目前,我國的增值稅率已涉及多檔稅率,包括17%、13%、11%、6%,此外還涉及簡易征收率3%、5%及4%減半征收。 造成增值稅多檔稅率并存有歷史的原因,如我國從1994年開始對銷售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但是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是從2012年開始的,目前,增值稅的暫行條例依然有效,但是營改增的法規體系相對獨立,這兩者之間雖然有共通之處,又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在稅率上存在差異。

增值稅稅率存在多檔也有行業訴求的原因,許多行業希望獲得增值稅低稅率來實現對行業稅的扶持,為滿足一些特定行業的政策訴求,稅率逐漸發展成為多檔。此外,過渡性也是造成多檔稅率的原因之一,在營業稅稅制下,按不同的行業設置多檔稅率,改為增值稅后,納稅人一方面會比較增值稅稅率與營業稅稅率的差額,如果過大則很難接受,當然在此有計算方法的差異,但普通的納稅人通常對于稅負的直觀感受是從稅率開始的,因此,為了便于過渡,則設置接近原營業稅稅率的增值稅稅率,造成稅率差異。

但是,多檔稅率并存,顯然會扭曲增值稅的中性,造成抵扣鏈條的斷裂,目前在執行中相關問題已經顯現。

例如,筆者在調研中發現,一家公共交通運輸企業,由于車票的價格是限定的,收費過低,因此企業長期虧損,主要依靠財政補貼來持續經營。但是,頻繁地使用車輛會加速車輛的報廢,因此,新增購進的車輛數額并不少,由于企業銷項與進項之間的差額很小,運輸業的銷項稅率為11%,而進項購買汽車等的稅率為17%,所以該企業假設采用一般計稅法,會長期存在留抵額。大量的留抵額存在,一方面會占用企業的資金成本,另一方面也會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因為一個長期經營但沒有稅金產生的企業,很容易讓人懷疑是否偷稅漏稅,而事實上產生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稅率的差異。

而假設該企業采用簡易計稅法,表面上似乎解決了留抵額的問題,事實上該企業的進項稅額由于無法抵扣直接進入企業的成本,增加了企業的負擔。 因此,簡并稅率是對各行各業均有利的事情,其不會造成增值稅鏈條的斷裂。 四檔稅率如何簡并至三檔

關于增值稅的四檔稅率如何簡并至三檔,有不同的假設。 一種假設為取消13%的稅率,從影響程度看其為較優的選擇,因為,13%稅率的應稅范圍較少,主要包括糧食、自來水、天然氣、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產品等。但是,取消了13%稅率以后,17%、11%及6%三檔稅率依然存在較大的差異,無法解決一些企業由于購銷項稅率差異而導致進項倒掛的問題。 一種假設為取消6%的稅率,其最大的優點在于減少了稅率的差距,剩余17%、13%及11%三檔稅率更為接近,再經過下一輪的改革,進一步簡并成為17%及11%兩檔稅率,和國際較為接軌。6%的稅率主要涉及我國的現代服務業,包括金融、技術、現代服務等,給其設計較低稅率一方面是考慮到現代服務業人工成本占比較高,沒有足夠的進項稅額抵扣;另一方面原因在于這些行業均為我國扶持的行業,需要政策傾斜。如果將金融行業等的6%稅率取消,最直接的影響不在于稅收成本,而在于遵從成本,因為要變換稅率,整個金融機構的結算系統、合同系統、報價系統等均需隨之發生調整,這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

另一種假設是將17%稅率并到13%的稅率,或者將11%的稅率并到6%。將17%稅率并到13%的稅率,則剩余13%、11%和6%;將11%的稅率并到6%,則剩余17%、13%和6%。顯然后者會拉開貨物與勞務在稅率上的差距,直接影響到混合銷售及兼營,一些貨物與勞務的混合銷售只能選擇拆分合同而成為兼營,分別計稅,否則按貨物的混合銷售會對勞務征收高達17%或13%的稅。

因此,將17%稅率并到13%稅率的方案,對于企業而言是更優的選擇。然而17%的稅率涉及幾乎所有的貨物,這是一檔影響面廣的稅率,若將其下降至13%,意味著整個社會貨物的增加值會減少4%的增值稅,可以設想這將對財政收入產生巨大壓力。我國的赤字規模并沒有大幅上升的趨勢,那么在赤字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假設支出規模無法下降,收入規模急劇下降必然會突破赤字的預期。 總體而言,稅制改革已進入了深水區,每改一步均牽一發而動全身。 標準稅率不宜定得過高

對比世界上征收增值稅的國家,17%的標準稅率并非最高的。根據OECD(經合組織)消費課稅趨勢的報告,增值稅稅率的演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5年~2000年),許多國家不斷提高增值稅標準稅率。1995年,在使用增值稅的31個國家中,有20個國家自實施之日起至少提高了一次標準稅率。1975年到2000年,OECD成員國的平均標準稅率從15.6%提高到18%。 第二階段(2000年~2009年),大多數國家的增值稅標準稅率保持平穩,33個國家中的22個國家稅率保持在15%~22%。截至2009年1月1日,只有5個國家的稅率高于22%(丹麥、芬蘭、冰島、挪威和瑞典)。2000年到2009年,OECD成員國平均標準稅率略有下降,從18%下降到17.6%。

第三階段(2009年~2014年),為化解經濟金融危機帶來的鞏固財政的壓力,許多國家的增值稅標準稅率大幅提高。在這個短時期內,21個國家至少有一次提高了增值稅標準稅率,包括捷克、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荷蘭、波蘭、葡萄牙、西班牙、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英國、冰島、以色列、日本、墨西哥、新西蘭和瑞士。這導致未加權的OECD平均增值稅稅率從2009年1月的17.6%提高到了2014年1月的19.1%。2009年,只有4個國家的增值稅標準稅率高于22%,但到2014年已經有10個之多。

但OECD成員國已經發現,通過提高增值稅標準稅率來增加財政收入存在一些不良影響,會造成稅基的侵蝕,以及避稅問題的產生。VRR(增值稅收入比率)指標顯示,在OECD成員國中,未加權的VRR只有0.55,意味著45%的潛在增值稅收入沒有收回。因此,我國在簡并稅率改革中,應該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并非稅率定得越高,財政收入就會越多。作為一種中性的稅收,我們應該基于低稅率、寬稅基去做總體的設計。 簡易征收率是否應該取消

關于簡易征收率,面臨一個兩難抉擇,從稅制本身看,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并存會導致增值稅的扭曲,原則上應該在增值稅立法時取消簡易計稅。但筆者的調研發現,中國的現實情況是許多的進項依然由于市場、法制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制約無法取得進項發票,如果取消了簡易計稅,對于中小企業影響較大。 此外,關于簡易計稅的門檻也應進行相應修訂,例如銷售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生產企業50萬元以下,其他企業為80萬元以下。顯然,發展至今這個標準已經過低了,例如一個利潤不高的家具銷售企業,其銷售一套家具的價格已經超過80萬元,但利潤卻很低,并且購買的木材由于市場不規范、無法取得進項發票,在這樣的背景下,按一般計稅法無法抵扣進項,但按簡易計稅法其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所以,應該將銷售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提高到與“營改增”的500萬元相一致。

筆者認為,我國的增值稅稅率應最終改革為僅設置兩檔,一檔是普遍適用于所有的貨物及應稅勞務的標準稅率,另一檔是適用于政策性需要扶持的特殊物品或服務的低稅率,主要是公共品的低稅率,不應再按行業去設置不同的稅率。 并且,增值稅分步改革的管理成本太高,每一次稅率的調整,企業均需調整信息系統,稅務機關也需調整信息系統,納稅人需要培訓及熟悉相應的業務,合同也需要調整。

因此,在增值稅立法時應爭取一步到位實現改革的目標。此外,稅制的改革走向深水區,除了稅制自身的科學性以外,還需要社會其他方方面面的配合及跟進,否則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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