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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范文

2023-09-17

增值稅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 會計準則 稅法 差異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差異的原因

1、會計準則與稅法制定的目的不同

會計準則和稅法兩者的制定機構不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由財政部制定并公布實施,屬于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會計準則注重會計核算行為規范,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稅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所涉及的問題是基本的、全局性的稅收問題,并在全國范圍內施行。稅法規范征稅行為和納稅行為,體現社會財富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

由于兩者的制定機構不同,其制定的目的也不相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政府部門等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的可能性,其所提供的會計資料也是納稅的主要依據。稅法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和及時的取得稅收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

此外,《企業會計準則》加快了與國際準則的接軌,具有國際化特點;而稅法的制定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國國情,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求出發,具有國家特色。

2、會計準則與稅法遵循的原則不同

會計原則是企業核算的基本規范,是對企業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及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新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共8條,分別是:客觀性、相關性、明晰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原則。本文所述的所得稅基本原則,是指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稅前扣除的確認原則主要包括相關性、配比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會計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據以進行經濟決策所需的信息。企業經營活動具有風險和不確定性,對于某些交易或事項,會計準則允許在會計上作出一些必要的職業判斷和主觀估計。而稅法則傾向于法的確定性和嚴肅性,不能帶有主觀因素和不確定性,不認同會計上的職業判斷和估計。

(1)謹慎性原則。會計上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提取資產的減值準備。稅法規定不得預先對未來的損失或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除一定額度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之外,不得提取其他資產的減值準備。

(2)重要性原則。會計上可以根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對重要性不同的交易或事項作出不同的處理,這與稅法的嚴肅性、確定性存在著一定的矛盾。比如會計差錯更正,會計上根據重要性原則將前期會計差錯分為重大和非重大兩類,并按不同的方法處理;稅法上則對于涉及損益的前期會計差錯全部并入差錯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會計上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基礎,而稅法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既要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和稅務機關有征收當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征收管理方便,即稅法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在某些收入及銷項稅額的確認上,稅法認同會計上的權責發生制;而對于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稅法上是嚴格遵守收付實現制的。

3、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計量屬性不同

會計準則規定了五種計量屬性,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會計在歷史成本計量的基礎上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與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在某些情況下不能真實地反映資產等要素的價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強。因此,稅法仍以歷史成本為主要計價方式,強調企業資產不能背離歷史成本。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會影響到企業資產、負債的確認與計量,進而影響到損益,影響與之相關的稅收。稅法上對于根據市場變化等會計準則確定的減值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納入當期所得稅的計算中,而是根據未來期間資產處理時的實際情況來繳納所得稅。

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對納稅人和稅務部門均產生一定的影響。就納稅人而言,納稅人一方面要執行會計規范,一方面要嚴格依法納稅,其財務核算成本增高和納稅調整事項增加。就稅務部門而言,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增加了征稅人監管的難度,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過程中需要鑒別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差異的具體表現

1、固定資產的確認與計量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的規定基本相同。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為了與新會計準則協調一致,取消了資產價值在2000 元以上的限制。固定資產的確認沒有了量化的價值標準,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方便,也可能導致稅務人員濫用稅法,產生不必要的納稅爭議。因此,統一確認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將其與一次抵扣的低值易耗品區別開來,可以減少計算稅款時的職業判斷和爭議。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與稅法也存在差異,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減值的確定以及后續資本化支出的計量。

2、收入類差異

(1)稅法上作為收入處理,但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廣告、樣品、集資、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并繳納所得稅。

(2)會計上確認收入,但稅法上不屬于應納稅所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稅。國家為了鼓勵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保設備、節能節水設備、安全生產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且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納稅人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及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項目免征或減征所得稅。

3、成本費用類差異

(1)稅法上作為費用,但會計上不作為費用處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會計上確認費用,但稅法上僅允許部分扣除或不能扣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對于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所得稅法規定了扣除標準,實際發生數在扣除標準內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贊助支出等規定不得扣除。

4、資產減值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對可能發生的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資產處置、出售以及對外投資等情況除外。稅法規定未實現的未經核定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

5、內部研發無形資產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區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支出費用化,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才能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應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未形成無形資產而計入當期損益的,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協調

1、加強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的研究

新形勢下,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陸續修訂并頒布實施,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兩者之間的差異擴大。我們亟需重視和加強會計與稅法協調的目標、原則、模式和方法等的理論研究,為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協調提供深厚的理論基礎。正確認識兩者的區別和聯系,對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稅法進行審視,找出相互不適應的方面,加以研究,以便協調。在協調的過程中,要把握好尺度,避免單純滿足某一方面的需要。同時,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制定者和稅法的制定者應加強溝通與合作,通過適度協調,將納稅調整事項降至合適的限度。

2、改進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和會計核算形式

第一,通過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應的會計業務處理程序,使會計和稅法差異對企業涉稅業務的影響得到事先、事中、事后的控制。第二,對會計和稅法之間的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納稅人通過必要的輔助手段,序時記錄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企業對差異的會計處理以賬外調整為主,在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無法與日常的會計記錄相銜接,也不利于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流。為了完整系統地反映差異的形成及納稅調整情況,企業應當增設必要的明細賬和備查賬,規范賬簿記錄。

3、增加會計涉稅信息披露

目前,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在財務報表中的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得出的。稅務人員在核查納稅申報表中涉及納稅調整事項的數據時,需要從大量會計資料中找出相應的原始憑證,費時又費力。另外,會計準則中要求企業披露的涉稅信息比較少,一方面使得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繳及監管發生困難,另一方面因納稅申報表不對外公開,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也無法全面知悉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在相關會計準則中增加納稅調整信息披露條款,可以增強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比如,可在利潤表的“利潤總額”與“所得稅”項目之間增列“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三個項目,其調整金額根據有關明細賬和備查賬的記錄分析計算填列,全面反映差異調整的情況。

4、提高稅務部門征管質量

在稅收征管制度建設上,應結合納稅評估工作,對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制度的內容、納稅信息報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使稅務部門采集的納稅信息能夠剔除會計與稅法差異后,反映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準確信息。

對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進行協調是十分必要的。在協調的過程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可以彼此借鑒、取長避短,將兩者的差異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在保證會計準則獨立性和企業所得稅法的高度權威性和嚴肅性的前提下,運用所得稅會計來尋求協調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的政策、方法,為投資者、債權人等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實有用的信息,同時也有利于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實現會計核算和稅收征管的雙贏。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

[3] 趙宜一: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J].現代商業,2010(11).

[4] 王奎貞: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研究[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0(33).

[5] 周京梅:我國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及協調關系[J].商場現代化,2011(2).

增值稅法范文第2篇

今年4月是全國第21個稅收宣傳月,雖然學生不是納稅人,但是生活中卻處處與稅收打交道。為了培養學生依法納稅的法律意識,提高學生的納稅觀念,使同學們長大后能夠依法納稅,做文明守法的公民,我校在4月中旬開展了一系列稅法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稅法宣傳知識講座

4月16日來我校特邀請地稅局的工作人員來開展了以“稅收、發展、民生”為主題的知識講座。在講座中地稅局的工作人員結合生活中的實例,用通俗易懂的話,對什么是“稅”、生活中的稅收、為什么要依法納稅以及稅收的去向等知識進行講解。講座中穿插知識問答,搶答等活動,讓學生在輕松愉快的氣氛中認識“稅”,了解“稅”,感受到依法納稅的重要性。

二、稅法知識手抄報、征文比賽

為了讓學生進一步了解“稅收”,我校在二—九年級開展“稅法知識手抄報、征文比賽”的活動,讓學生以文字、兒童畫和漫畫的形式,宏揚協稅、護稅的真、善、美,鞭撻違反稅法的假、惡、丑,以及對祖國的熱愛和對未來的美好憧憬。此次活動還在手抄報和征文中各設置特等獎1名,一等獎2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4名,各班學生積極投稿,表現出了對了解稅法知識的高度熱情。

增值稅法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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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

每年一度的注會考試學習,有的考生會說稅法很難,有的卻認為很簡單。筆者認為,稅法在注會中是一門相當有趣味的科目。相對于會計的基礎和系統、經濟法的法條記憶以及審計的實務執業,稅法既有法條,又有實際應用;既有記憶,也有計算??梢哉f,稅法是一門相當不枯燥的科目。說稅法簡單的人,大多是經過了不間斷的學習之后,熟悉稅法的人;說它難的人,大致是剛開始學習者,面對著茫茫多的知識點,感覺無從下手,學了后面會忘了前面,從頭再來吧,又會忘了后面。

如何解決這種的問題呢?這對于一個初學者或者一個學習過稅法卻仍然找不到頭緒的人,是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常常會對一些物品進行整理收納,哪個蘿卜該放哪個筐不用多想就能做到,因為,每個人把自己的盒子、物品放進哪個抽屜里,早就已經做過很多遍了,也就是說,大家都有放置自己的盒子的習性,對于個人來說,這是一個熟能生巧的過程。

說了這么多,大家可能會說:“學習稅法和你把哪個盒子放進哪個抽屜有什么關系啊?愛放哪兒放哪兒„„”先別急,先來看看我對稅法學習的理解。我們學習稅法知識,相當于把稅法的諸多知識點裝進自己的腦袋里。和收納盒子到抽屜里面其實是一樣的道理,就看你是怎么把這些盒子放進去了,是一股腦的不加分類的堆進去呢?還是把不同的盒子整理分類分別放置呢?相信兩種做法的人都會有,因為生活中會有很多隨性的人會用第一種辦法。但是,請大家注意,注會考試是一個相當嚴謹的考試,我的建議是,即使你生活可以隨性一點,但進行注會學習考試,一定要嚴謹治學。實際上,把你的盒子放進抽屜比喻的是將稅法的知識點分類整理裝進腦子里,達到加強記憶理解的目的。

我學習稅法的心得是,把眾多的知識點重點分成五個部分,也就是說,把盒子放進五個抽屜。

第一個抽屜:增值稅法。我的這個抽屜里有三個大盒子。①一般納稅人的計算。這個盒子里面有三塊東西——銷項、進項和稅率。區分實務中什么業務是銷項,什么是進項、進項抵扣。每個業務適用的稅率是什么。然后就可以進行一般納稅人的計算了。②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算。這個盒子里東西不多,主要是保持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敏感程度,不要在做題時都按一般納稅人計算了。③進口征稅和出口退免稅的計算。這個盒子主要是出口退免稅的兩種類型,要熟悉“免抵退”的計算步驟。

第二個抽屜:消費稅法。這個抽屜相當的腐化,主要就是“煙盒”和“酒盒”,貌似咱們人人都是有權利的人,什么好煙好酒啊都扔這個抽屜里了。實際上,這兩樣東西可夠我們頭疼的,因為學習這章的難點就在于此?;旧线@兩個稅目的計算題都做通曉了,別的稅目也就不是問題了。

第三個抽屜:營業稅法。這個抽屜的盒子相對較多。交建文郵、服轉銷金加娛樂,九個標簽九個盒子,稅率易記,但每個盒子里具體業務的營業額的判斷才是關鍵所在。

第四個抽屜:企業所得稅法。這個抽屜里面的系統性相當的強。重點把握居民企業這個大盒子,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虧損等都是這個大盒子中的內容,這些項目最后形成應納稅所得,再配合稅率和稅收優惠這個盒子里面的內容,就能計算出企業所得應納稅額。

第五個抽屜:個人所得稅法。和營業稅這個抽屜類似,盒子也很多。十一個稅目,但相對于營業稅來說,個人所得稅每個稅目的知識點都很系統,沒有那么零碎。個人所得稅容易忘記的地方就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一些稅目費用的扣除,不同的稅目有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感覺學習這章的時候要細。

以上五個抽屜是我對稅法的分類歸納,在備考的時候,這五個章節的知識點看了又看,題目做了又做,遇上不理解的地方就去聽聽課件、看看講義,或者在論壇上求助高手。論壇上有好多高手有的甚至考完了注稅,有的是有大量的實務經驗,他們的回答會讓你覺得受益匪淺。話說回來,做題的時候,尤其是做企業所得稅這章題的時候,會遇上其他一些小稅種,這時順便就把這些小稅種復習了。當然,每個人在學習的時候對書本的理解都會不一樣,記憶的方法也不一樣,但不管怎樣,在腦子里形成一套自己學習的脈絡,有重點的學習,再加上大量的做題,堅持下去,就會體會到其中學習的樂趣的。

五個抽屜都說完了,可能會有高手說,你這個比喻太土了,我們有更好的辦法;或者,更有些學習的天才,根本就不用什么象形化的比喻來幫助記憶,他們天生就有很好的邏輯思維,知識點到這些人的腦子里都是自動分類的。But,Stupid is as stupid does. 我這個帖是為了說出自己學習的心得,可以對一些人的學習有點幫助。希望大家可以互相交流,從而提高自身的學習能力。我也走在CPA的道路上,很想跟大家多學習。

增值稅法范文第4篇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屬于《稅法(Ⅰ)》中的小稅種章,本章不僅可命制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也可以與增值稅、消費稅混合在一起命制計算題或綜合分析題。 近三年本章平均分值4分。

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第一節 關稅概述

一、關稅的起源和發展 海關的產生有三個條件: 政治條件

經濟條件 地理條件

二、關稅的概念

關稅是由海關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以進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

關稅是對有形貨品征稅,對無形貨品不征稅。

三、關稅的特點

征收的對象是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 關稅是單一環節的價外稅; 有較強的涉外性。

【例題•單選題】關于關稅特點的說法,正確的是( )。(2010年) A.關稅的高低對進口國的生產影響較大,對國際貿易影響不大 B.關稅是多環節價內稅

C.關稅是單一環節的價外稅

D.關稅不僅對進出境的貨物征稅,還對進出境的勞務征稅 【答案】C

四、關稅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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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1•多選題】差別關稅實際上是保護主義政策的產物,是保護一國產業所采取的特別手段。差別關稅主要分為( )。(2006年)

A.加重關稅 B.優惠關稅 C.反補貼關稅 D.報復關稅 E.反傾銷關稅 【答案】ACDE 【例題2•多選題】以下關于關稅分類相關的說法正確的有( )。 A.按征稅標準分類,關稅可分為普通關稅、優惠關稅和差別關稅 B.按征稅對象分類,可將關稅分為進口稅、出口稅和過境稅

C.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報復關稅、緊急進口稅等等都屬于進口關稅的附加稅 D.普惠制的三條基本原則是普遍原則、非歧視原則和互惠原則

E.最惠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的關稅待遇,它只是一種非歧視性的關稅待遇 【答案】BCE 【例題3•單選題】在關稅稅則中,預先按產品的價格高低分檔制定若干不同的稅率,根據進出口商品價格的變動而增減進出口稅率的關稅是( )。(2012年)

A.選擇稅 B.滑動稅 C.復合稅 D.差別稅 【答案】B

第二節 納稅人及征稅對象

一、關稅的納稅人

二、關稅的征稅對象

關稅的征稅對象是準許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貨物是指貿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物品、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進境的個人物品。 【提示】(1)關稅是對有形貨品征稅,對無形貨品不征稅。(2)貨物和物品在計征關稅時有不同的計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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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稅率的適用

一、進口關稅稅率(熟悉)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國進口稅則設有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形式。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相關鏈接】上述進口稅率的選擇適用是根據貨物的不同原產地而確定的。 P307,進境物品稅率——并非關稅的稅率。

二、出口關稅稅率(了解)

我國出口稅則為一欄稅率,我國征收出口關稅的貨物項目很少,目前僅20種商品出口征稅,采用的都是從價定率征稅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內可實行暫定稅率。

三、關稅稅率的運用(熟悉)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進出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特例情況根據關稅條例規定如下: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符合關稅稅率有關規定的是( )。

A.特定減免稅貨物轉讓或改變成不免稅用途的,按照原進口之日的稅率計稅 B.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經批準轉為內銷的,應按申報轉內銷之日的稅率計稅 C.進出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增值稅法范文第5篇

[摘要] 本文主要從稅法設計的法律基礎,稅法起草的準備工作,以及稅法的解釋角度對我過的稅法體系的現狀進行了探討,對我國的稅法體系的改革和發展提出了建議和看法。

[關鍵詞] 稅制改革 稅法解釋 稅收立法

自我國1994年稅收制度改革以來已經十來年了,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都有了長足的進步,而相應的稅法體系也在不斷的完善和改進中。而稅法體系的完善工作在目前國家法制體系完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僅僅因為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重要作用,更因為我國現階段稅法體系的現狀不容樂觀。

我國目前具有法律級次效應的稅收法律僅有三部,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約30多件,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制定的涉稅部門規章約120余件, 其他規范性涉稅文件1100余件。甚至占我國稅收收入60%以上的增值稅也只是作為暫行條例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涉稅法律規章制度的法律級次是相當低的。而要改變目前這種狀況,首先需要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稅收相關法律的設計。本文僅就下列三個方面進行簡單的探討。

一、稅法設計的法律基礎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的構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只能由法律明定;沒有法律依據,國家不能征稅,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作為現代稅法理論基本原則之一,為世界各國稅收立法、行政過程中所吸納。

它起源于13世紀的英國。在1215年著名的《大憲章》中,英國議會迫使國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 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許課稅?!贝思礊椤盁o承諾不課稅”原則,進一步限制了國王的征稅權。

具體到我國的涉稅事項包括稅收立法、行政等,也存在以下一些基本問題:如如何確定某項稅收法律的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等;同樣,立法需要立法權,那么立法權屬于哪個部門、需要哪些部門配合、由哪個部門最終審核批準、哪個部門執行、解釋權在哪個部門。根據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這些問題都需要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基礎,立法、施法過程才能正常、有條不紊的進行。

而我國憲法既未對財稅制度作專門規定,也未對稅收立法權作專門規定,僅是在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該說法明顯不能作為解決以上問題的依據。

因此,為了解決依法設計稅法的問題,必須在我國稅收立法及執法中確立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將之寫入憲法,從根本源頭上確定稅收立法的原則。同時,制定《稅收基本法》或者《稅法通則》對稅收立法執法的基本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其要點應該包括:稅收立法應該依法進行、征稅要按照和法制定的法律依法征收、公平使用稅收、征納雙方的監督等。

這些就是稅收立法的基本制度要求和準則。有了這些稅收立法才有了依法立法及合法的依據。

二、稅法起草準備工作

在我國包括許多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律起草過程中,各部門法律起草經常是由部門內的個人來起草。而英美法系國家的稅收法規多是由專長于利法起草方面的律師進行起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由財政稅務部門牽頭,其他部門相關人員,特別是有律師、民間機構、涉稅團體、外籍顧問的參與組成稅法起草小組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第三輪的稅制改革,而國家的經濟發展又處于極端的關鍵時刻。因此,這個進程的稅法改革更應該謹慎行事。在稅收政策設計和實施過程中,更需要不同專業背景和專業技能的工作小組的參與。如在財政部稅務局統一領導下,分為不同的小組,包括宏觀經濟學家、稅收政策專家、律師、行政管理人員、納稅人代表等。這些來自各個不同領域的技術援助顧問對工作的展開可謂至關重要。他們熟悉本國相關稅法及其他規章和稅收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問題;又能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稅收法律改革的經驗教訓。

這樣設計出來的稅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吻合現階段我國各項宏觀經濟制度和發展方向,同時讓各方面人員不同程度的加入稅法設計過程,使得稅法出臺后的貫徹實施也變得相對簡單,稅收遵從成本降低,從而有效地避免忽視和誤解新法。

以上討論限于人員專家的配備方面,在稅收法律設計中,理論研究等工作上也需要有一定的準備基礎,以對準備起草的法案有清醒的認識。這應該包括:實際調查:社會現實是否需要新的稅收法律;現行法律需要怎樣的改革和變化,通過調查才會對此認識清楚。這種調查不僅讓稅收法律制定者了解以前制定的稅法的效果,從中總結得失;同時讓納稅人有了發言權,與稅法制定者進行交流表達愿望;比較研究:研究其他國家的稅收法律設計及其實施效果可以獲得很多的相關經驗知識,為本國稅法改革提出不同的思路和方向,避開一些潛在的可能考慮不周的問題。同時在涉及國際稅收關系方面,還能幫助反映出外國的制度與本國稅法對跨國企業和跨國貿易產生的影響。

三、稅法的解釋

作為法律級次的稅收法律,只是一般的法律描述,無法適用于現實中所有的情形,所以稅法公布實施后的解釋(有時甚至是修改)就顯得非常重要。比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其法律內容僅僅十四條、1500余字。這顯然對于繁雜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納是不夠的,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及相關部門對該法的解釋修改經時20余年涉及幾十萬字。

我國稅法解釋制度的現狀是行政解釋在稅法解釋中處于完全壟斷地位。一方面,大部分法規、規章、制度由行政部門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在制定這些規章制度的同時,行政機關理所當然地對其制定的大量的條例、規章擁有解釋權;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行政機關對稅收解釋有迫切需要時,往往在自己制定的法律中,授權行政機關通過制定“實施條例”、“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等對其進行解釋;或者以“通知”、“決定”、“命令”、“批復”命名的行政解釋的強制效力遍及納稅人。

實際上,稅法解釋是由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稅法做出的解釋,具體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三種。其中,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做出的稅法解釋;司法解釋由法院和檢察院在適用稅法過程中做出;而由上級行政機關就稅法的適用執行向下級機關發布的命令、指導中有關稅法的解釋稱為行政解釋,這在我國主要就是指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稅法所作的解釋,以及海關總署依法在其職權內對有關關稅的法律規范所做的解釋。

根據以上所述結合實際可以看出,除了行政解釋在稅法解釋中處于壟斷地位外,其他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基本上處于缺位狀態。那么是不是表示這兩項在稅法解釋中不重要呢?

恰恰相反,立法解釋在稅法解釋制度中一般處于主導性地位,它在三種解釋中的關系中,能嚴格限制行政解釋的范圍,加強司法解釋的監督功能。首先,立法機關作為稅法的制定者,其做出的解釋將最符合立法意愿,最能體現立法本意。這種解釋將為以后稅法的實施確定一個標準,也為稅法的解釋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參照。如立法主體在我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不會像行政解釋主體一樣有為了達到行政效率而濫用解釋權力的傾向,也不會像司法解釋主體一樣有為了實現個案公平的需要,它所做出的解釋將只針對稅法立法本身,如實反映立法意圖。

司法解釋在國外的稅法解釋體系中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對維護納稅人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作用。通過進行法律解釋,達到實現個案的實質公平的目的;其區別于行政解釋,無需著眼于行政效率,而僅注重納稅人個體合法權利是否得到實現。故司法解釋在國外常常扮演維護納稅人權利的重要角色。

反而世界各國的稅法解釋制度,一般很少由行政機關對稅法進行解釋,各國均將行政解釋視為三個稅法解釋環節中最不值得信任的一環,將其嚴格限制在很小的范圍內。這是因為稅收機關身兼“國庫主義”和“納稅指標”的重擔,在進行稅法解釋時傾向于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維護自身的利益,容易導致尋租和創租行為。

因此,在我國今后的稅法設計中,也要充分考慮解決有關解釋權的問題。一方面,確立立法解釋在稅法解釋中的主導作用。在提高我國稅法法律級次的同時,確定由稅法設計單位在稅法設計中配套對稅法實施解釋;減少行政解釋,規范行政機關在稅收中的征管作用而非解釋或者指定職能;恢復司法解釋的功能,司法機關應將稅法解釋融入到對具體個案的裁判過程中,即納稅人通過司法機關對行政解釋的不正當性進行修正,以維護自身權利。

鑒于目前我國現行稅法中存在的問題比較繁多,以上提出的將在稅法修改設計中得到一步步的體現。當然,針對新實施或者設計的稅法,則需要從嚴要求,這將使得新的稅法占據一個較高的起點。

參考文獻:

[1]v.圖若尼主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譯:《稅法的起草與設計》.中國稅務出版社

[2]劉劍文:《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周旺生主編:《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6

[4]龔劍:《從稅收法定主義談我國稅收法制的完善》.湖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6.2

[5]涂龍力涂京聯:《稅收立法若干基本問題探討》.《稅務研究》,2006.3

增值稅法范文第6篇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收入分配;分類稅制

自2006年個稅改革以來,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眾的消費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也逐漸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如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結構較為復雜,低檔稅率級距較短造成中低工資、薪金收入者稅負累進過快;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偏低給居民基本生活帶來一定影響;生產經營所得稅率的各檔級距均較短,與工資、薪金所得相比稅負偏重等。隨著這些問題的日益突出,個稅改革勢在必行。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人民幣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為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同時相應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此次修訂還將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稅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長為15天。

此次個稅的修改對廣大工薪階層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但是此次個稅修改的意義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預期的作用,還有什么不足與改善方向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一、個稅改革意義分析

雖然我國2001年到2010年個人所得稅征繳總額只占總稅收收入的6.7%左右,遠低于發達國家50%和發展中國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個稅修改的意義也是很重大深遠的,是我國從重視“經濟增長”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標志。

(一)減輕稅收負擔,調節收入分配

此次個稅免征額和稅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調節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大幅度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負擔。一方面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納稅人的負擔普遍減輕,體現了國家對因物價上漲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補償,工薪收入者的納稅面由目前的約28%下降到約7.7%,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這意味著經過此次調整,只剩下約2400萬人繼續繳稅。另外一方面,通過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使絕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納稅人進一步減輕稅負。通過稅率級距的調整,使中低收入的納稅群體進一步獲得減稅。

第二,稅率的修改在減輕中低收入者負擔的同時也適當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此次個稅修改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范圍,同時調整了高收入者的稅率級次和級距,使月薪達到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適當地多納稅。這樣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促使經濟平衡、協調、有序發展。

第三,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個稅修改使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以下的納稅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約40%,最大的降幅是57%,這有利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發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費

個稅修改直接影響居民的收入,雖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費信心。

首先,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王建凡表示,修訂后個稅收入全年減少1600億元左右,其中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和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級次級距帶來的減收大約為1440億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的46%。從這些數字我們可以直接看出稅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稅率又對稅前收入有影響。例如,美國有關研究發現低稅率可以提高納稅人收入,因為稅收降低可以促使勞動力供給上升,在職勞動力的積極性會提高,生產率上升,從而支撐工資上漲。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費也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據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報告顯示,低收入家庭消費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費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調整的主要針對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納稅總人數中占較大比重,稅收的減少極可能促使消費的增長。

(三)刺激創業,促進經濟發展

1.個稅改革刺激創業。一個經濟體中創業型人力資本與職業型人力資本的比率決定該經濟體的長期增長路徑。國際勞動辦公室統計結果表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該比率不斷下降。對于中等收入國家,創業型人力資本更為重要,更低的就職人數/創業人數比率能夠帶來更高的穩態技術水平,從而促進經濟發展。修改后的個稅方案中,減稅額度隨著收入增長呈現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減稅最大,達到488元,這一收入是當前中國創業者的一個瓶頸收入,減稅越多對創業的激勵越大。所以,此次修改顯然增加了創業激勵。

2.個稅修改促進了經濟的發展。首先,無論此次個稅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無疑問的是,個稅改革的推進讓中低收入者獲得了真正的實惠。提高個稅免征額并不意味著國家財稅收入必然減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轉化為社會消費,在商品和服務交易中轉化為新的稅收,有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其次,個稅的修訂還促進了社會的公平,維持社會穩定健康發展,并刺激創業,為經濟的穩定發展帶來了原動力。

二、個稅改革任重道遠

雖然修訂后的個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們的負擔,但是在很多方面還存在一定問題,在個稅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遠。

(一)個稅負擔相對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單身青年年收入17.8萬,只需繳稅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熱議。香港單身人士薪俸稅的免稅額是108000元,超過部分屬應課稅收入,實行累進稅率征稅。所以,這名年收入17.8萬元的青年,應課稅收入為7萬元。首4萬元稅率為2%,計800元。剩余的3萬元適用7%稅率,計2100元??傆?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對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稅有75%的稅收寬減,最終,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繳納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數據基本屬實。這樣看來我國的個稅負擔在修改之后雖然減輕了,但與香港相比其免稅政策還是比較少的,稅收負擔還是相對頗重。

(二)個稅修改沒有考慮地區和家庭的差異

在法國,家庭人數對納稅多少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是用家庭“商數”去除家庭總收入,得出應稅收入。一人家庭“商數”是1,夫婦無孩子家庭“商數”是2,有1個孩子家庭“商數”是2.5,以此類推,也就是說,納稅人撫養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稅額度越大。

而中國作為一個收入差距和家庭差異多樣化的國家,對于免征額的一刀切和免除項目的統一規定都沒有考慮到地區和家庭的差異,這也必將損害部分群體的利益,導致個稅帶來的不公平現象。

(三)分類稅制影響縱向公平

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國家之一,這種稅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型的所得,分別扣除費用,又按照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這種差別待遇的征稅方式,沒有全面考慮納稅者真實的承受能力,極易導致那些所得來源渠道多樣、綜合收入較高的人逃脫稅收,從而造成稅負的縱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相結合”早就被確認為個稅改革的目標模式,但是這次的修改對其卻繞開不提,沒有真正改善這種不公平制度。

三、個稅改革再起步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新稅法離人民滿意的程度還有一定距離,在個稅改革的道路上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國個稅改革還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進一步促進結構性減稅,將地區、家庭差異列入考慮范圍

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各個地區差異明顯,針對這一因素可以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范圍讓各地區省政府針對不同地區自身特點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這樣可以將地區差異列入考慮范圍。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將撫養人口、教育、醫療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稅范圍之中。并且可以設置個人或家庭為單位申報兩種模式的選擇而逐漸過度到以家庭為單位的模式上,從而減少家庭支出不同帶來的不公平。這樣可以從實際上減輕人民的稅收負擔、實現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進“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相結合”稅制的改革

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吸收了分類稅制和綜合稅制的優點,可以比較好地兼顧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負擔等情況,既對納稅人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課征,體現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又將所列舉的特定項目按特定辦法和稅率課征,體現了對某些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的原則。我們應加快推進“綜合與分類稅制相結合”稅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稅收征管制度,增強人民監督

要實現個稅改革的目的,僅靠稅制本身是不夠的,還要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質量,建立收入監控體系,做到應收盡收,促進公平,推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強化申報審核,加強稅收監管。

同時,要增強人民的監督作用,廣泛利用社會輿論力量和示范影響,加強個稅宣傳,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的管理、培訓。并真實、及時地通告和普及稅收征收和使用的數據、項目,加大對人民公共事業和社會保障項目的投資,從而切實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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