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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取暖補貼辦法范文

2023-09-21

提高取暖補貼辦法范文第1篇

一、發放的原則

(一)堅持以提高企業效益為中心的原則;

(二)堅持按勞分配,向責任重、技能高的崗位傾斜的原則;

(三)堅持按崗定酬、崗變薪變的原則;

(四)堅持質量、效率、服務水平決定收入水平的原則;

(五)堅持崗位職責與業績考評結果相結合的原則。

二、發放范圍

場屬機關各部門、局委和場供事業單位的職工,凡與所在單位已簽訂《勞動合同》且現在崗發放工資的人員,均屬發放補貼范圍。

三、發放辦法

(一)場部機關各部門、局委、場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勤、勤雜人員,均以現崗位確定套入附表

(一)標準;場部機關、局委及場供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均以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套入附表

(二)標準;雙重職務者就高套入。

(二)崗位補貼實行易崗易薪、崗變薪變。中層副職以上管理人員,以場任職文件為依據;專業技術人員以場重新核定的職數及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為依據,崗位變動時,從到崗的下月起執行新的崗位補貼。其它職工崗位變動后,由單位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崗位補貼的變動手續,由場勞動保障辦負責審核。

(三)本項補貼隨工資逐月發放。月最低工作時間為21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崗位補貼

(一)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借用的人員,無崗人員;

(二)自動離職、自謀職業及掛靠的人員;

(三)受刑事拘留、行政審查未做結論的人員;

(四)違犯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

(五)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者;

(六)因其它過失,經場研究決定取消補貼的人員。

五、下列情況應減發、停發補貼

(一)事假、病假、婚喪假、探親假,除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外,應按實際休假天數扣減補貼。

(二)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凡一月內累計遲到或早退3次者,應在當月扣減1天的崗位補貼;曠工者按實際曠工天數的3倍扣減補貼,連續曠工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對拒不服從工作調動或工作安排的,從正式通知到本人的次日起停發補貼。

(四)長期(6個月以上)帶職學習的人員,學習期間不享受崗位補貼。

六、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教育系統按在崗在職公辦教師(不含代課教師)人數人均補貼80元/月。

(二)小車班司機的定額工資增加20%;計量工資另行制定。

(三)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經場批準的內退人員,可按原崗位比照《場管理、專業技術崗位上退休人員加發綜合補貼的通知》(場字〔2004〕號160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本辦法暫定從2005年元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限視總場經濟效益狀況及經濟承受能力而定。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支付。

(五)本辦法由黨委工作部、勞動保障辦公室負責解釋。

一、公益性崗位的范圍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投資開發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務崗位。具體范圍包括:

(一)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等社區管理服務崗位(不含物業管理公司崗位,下同); (二)公共安全保衛; (三)公共衛生保潔; (四)公共環境綠化; (五)停車場管理; (六)公用設施維護;

(七)社區文化、教育、體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務; (八)其他公益性勞動崗位。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對象

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對象是,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且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大齡下崗失業人員。本辦法所稱大齡下崗失業人員是指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

三、公益性崗位補貼的標準

公益性崗位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鼓勵就業、適度補助”的原則,月工資低于500元的,補助標準為 150元,月工資高于500元的,補貼標準為公益性崗位工資收入的30%。

四、公益性崗位補貼的資金來源

公益性崗位補貼由各級財政籌集的再就業資金負擔。省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補貼由省再就業資金負擔。市、縣、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街道、社區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工資補貼,由市縣再就業資金負擔。

五、公益性崗位的認定與管理

省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由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共同審核認定。市、縣、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街道、社區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由市縣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縣財政部門共同審核認定,并報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備案。

提供崗位單位向同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由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的《海南省公益性崗位認定申請表》,同時報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勞動項目的基本內容(工種、勞動技能和勞動強度、工作環境和勞動保護)、可提供的就業崗位數及前景預測、勞動報酬估算、崗位補貼申

請數額。人事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崗位聯合簽發《海南省公益性崗位認定書》。

公益性崗位實行屬地化管理,用人單位委托所在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歸口管理,未設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的,由相應的人事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并接受市、縣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補貼資金的申請與撥付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填寫《公益性崗位補貼申報表》,于安置次月5日前報同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并提交下列材料:《公益性崗位人員變化明細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崗位設置表》、《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 (第一次申報時提交)、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就業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第一次申報時提交)、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第一次申報時提交);從事公益性崗位勞動收入憑證復印(工資發放表)。

人事勞動保障部門于當月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分類,其中屬于市縣、街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填寫《市縣、街開發公益性崗位補貼申報匯總表》,屬于省級開發的崗位,填寫《省開發公益性崗位補貼申報匯總表》,連同《公益性崗位人員變化明細表》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

同級財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撥付資金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就業服務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就業服務機構)要認真做好補貼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補貼發放臺帳。

七、監督與檢查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就業服務機構)要認真做好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的申請和發放工作,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服務費用。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做好有關資料的審查審核和申報資料的把關工作,對弄虛作假、冒領、挪用、騙取資金的,除追繳全部資金外,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各級財政部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有權對各用人單位的用人情況,工資支付及財務情況進行檢查。每年一季度,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對公益性崗位進行年度審查。

各區縣財政局、勞動和保障局、各有關局、集團(總公司)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06]3號),規范公益性崗位管理,依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我們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崗位補貼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2006年3月31日前認定的公益性崗位工資補貼,從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渠道和補貼標準執行,各區縣財政部門應足額安排預算,確保公益性崗位工資補貼按時足額發放。在此期間,為確保公益性崗位補貼新老政策平穩銜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認定的對無明確收入來源的公益性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的工資補貼,市財政按照原工資補貼標準,對區縣轉移支付。各區縣應區分崗位的性質,符合協管員崗位條件的,應于2006年6月30前,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和本辦法規定,認定為協管員崗位,并從認定之日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2006年7月1日起,市財政對區縣財政按照實際支付協管員崗位工資補貼的50%,給予轉移支付;未認定為協管員崗位的,從2006年7月1日起,統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公益性再就業公司對待,享受本辦法規定相關政策,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補貼,市財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資的30%,對區縣轉移支付。

二、2006年3月31日前認定的未納入公益性再就業公司管理的社區公益性崗位,應于2006

年6月30日前,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全部整合納入公益性公司管理,從納入公益性再就業公司管理之日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資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從2006年7月1日以后,市就業再就業資金不再對未納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社區公益性崗位支付工資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補貼,市財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資的30%,對區縣轉移支付。

三、2006年3月31日前認定的公益性再就業公司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補貼,市財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資的30%,對區縣轉移支付。

四、從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本辦法下發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騙取國家政策補貼的,要予以查處,并將檢查結果于2006年7月30日前分別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特此通知。

為促進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新黨發[2002 29號)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企業大齡下崗失業人員崗位補貼辦法》(暫行)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崗位補貼范圍

由政府和社區開發的便民利民、社會化服務、社會治安、交通協勤、托老托幼、保潔、保安、保綠、公共設施養護等涉及社區居民公共利益、非營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務的公益性崗位。

二、崗位補貼對象

崗位補貼對象必須是經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具體包括:

(一) 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以上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

(二)城鎮大齡失業人員(男30歲以上,女25歲以上)且已在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進行了求職登記,一年內介紹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能就業的失業人員;

(三)夫妻雙方無一人就業又無一子女就業的困難家庭失業人員;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失業人員;

(五)因病或肢體殘缺又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級的失業人員。

三、崗位補貼標準

(一)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人員補貼后的崗位工資除個人按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所得實際工資每月不得低于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對實行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可實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時工資等辦法。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其周、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按以下辦法折算: l.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2.最低日工資標準。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xs小時; 3.最低周工資標準。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X4O小時;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可根據從事的崗位不同,從市級再就業經費中給予每人每月240元至350元的崗位補貼,其中,從事社區治安聯防、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等公益性崗位的,每人每月崗位補貼350元;從事社區保潔、保綠、保安、公共設施養護等公益性崗位的,每人每月補貼260元;從事社區開發的便民利民、社會化服務、托老托幼等社區公益性崗位每人每月補貼240元。公益性崗位補貼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差額部分,用人單位有經營收人的由用人單位給予補足;用人單位沒有經營收入的從區(縣)再就業經費中給予補足。

四、崗位補貼要求

(一)由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4050人員,用人單位或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必須依法與公益性崗位再就業人員簽訂3年以上(含3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

(二)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必須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抵扣,要以書面形式記錄所支付的工資數額及支付時間、領取者姓名,領取工資要由本人簽字。

五、崗位補貼撥付程序

(一)由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向所在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證書》、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安置花名冊、公益性勞動就業組織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書、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等資料,并填寫(烏魯木齊市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審批表),報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審核。

(二)每月5日前,由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將審批表報街道勞動保障所簽署意見后,送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三)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由市財政局核撥后,市職工再就業管理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將崗位補貼按月撥至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月將崗位補貼撥至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應在收到崗位補貼后以貨幣形式發放至符合條件的從業人員手中,并由從業人員本人在工資發放表上簽字。

六、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

市政府購買的公益性崗位實行總量控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購買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復查,符合崗位補貼條件的,其崗位補貼繼續由再就業經費按規定支付,不符合崗位補貼條件的要及時清理。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發生增減變動時,產生空缺的崗位由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及時會同用人單位通過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采取公開招聘的辦法,及時錄取符合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補充到公益性崗位。

提高取暖補貼辦法范文第2篇

員工日常餐費補貼管理辦法

為了解決員工日常餐飲,提高工作效率,,針對公司員工用餐補貼問題,特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員工。

二、補貼內容

為在職在崗員工提供12元/天餐補或提供免費一餐工作餐。

三、餐補管理

1、公司為員工提供12元/天餐補,餐補原則根據員工實際出勤天數隨工資同時發放(休假、請假日不給于餐補,加班給予餐補)。

2、公司食堂為員工提供午/晚餐(根據崗位工作時間制安排)后,不再發放餐補,只提供1天/餐免費用餐,如員工自行需要在公司食堂用餐,則按12元/餐收取。

提高取暖補貼辦法范文第3篇

一、范圍條件

(一)單位范圍

駐區高校、科研院所,注冊在本區范圍內為本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符合嘉定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現代農業組織、社會組織等其他單位。

(二)個人條件

申請購房補貼對象為上述單位中的正式員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及以上,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并符合學歷職稱條件之一的: 1.基本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及有效積分; (2)與工作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且離合同終止日期6個月以上,并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本市職工社保和個稅;

(3)申請購房補貼對象必須在嘉定區域內首次購房,且購房時間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2.學歷職稱條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聘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且同時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1 (3)上海“千人計劃”人才、上海市領軍人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浦江人才”計劃入選者、入選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上海市“首席技師”、嘉定區杰出人才獎獲得者、嘉定區領軍人才、嘉定區高層次創新創業和急需緊缺人才,且同時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4)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其中企業性質人員年薪酬標準必須不低于稅前35萬元。

(三)加強對區內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對在嘉定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在科技創新、創業發展、科研成果轉化、城市建設和管理、社會治理、現代農業等方面取得全市領先或國內一流業績的單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條件限制,提交相關部門一事一議。

二、補貼標準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區域內已有住房,此次在嘉定購買的是第二套房,且符合學歷職稱條件(1)-(3)的人才購房補貼金額為60萬元,符合學歷職稱條件(4)的人才購房補貼金額為45萬。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區域內無住房,此次在嘉定購買的是首套房,且符合學歷職稱條件(1)-(3)的人才購房補貼金額為70萬元,符合學歷職稱條件(4)的人才購房補貼金額為55萬元。

如本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價出現較大變化,補貼標準可做適當調整。

“千人計劃”引進人才按照《關于進一步吸引與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辦法》執行。中央千人團隊骨干成員、嘉定

2 高層次創新創業和急需緊缺人才按照本辦法執行。

三、額度管理

購房補貼實行額度管理,每年初公布當額度分配方案,若申請人數超過當補貼額度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貢獻大小、工作年限等因素進行排序,實行輪候制度。

四、辦理程序

(一)發布信息。各單位獲得分配的補貼額度后,在本單位內公開。

(二)個人申請。申請購房補貼的優秀人才事先簽署《申請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承諾授權書》,填寫《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申請表》,準備好相關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申請。

(三)初審。所在單位首先審核申請人個人條件,并核實購房情況后,按照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排序。符合條件人數超過當單位所分配到額度的,實行輪候。確定本次購房補貼申請人選后,在本單位進行公示。

(四)審核。所在單位公示無異議的,報送區相關部門審核。 高校、科研院所報送區科委審核。企業報送區經委審核。區屬國有、集體企業提交所在集團公司審查后,再報送區國資委審核。區屬事業單位、現代農業組織、社會組織等其他單位提交主管部門審查后,分別報送區人社局、區農委、區民政局審核;千人計劃及嘉定高層次創新創業和急需緊缺人才等報送區人社局審核。

(五)復審。審核后的材料報送區人才服務中心(區優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住房中心”)進行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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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批。經相關部門審批確定該批次補貼人員名單。

(七)公示。擬補貼人選名單通過嘉定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向區監察局或相關部門反映。

(八)簽訂相關協議。區人才住房中心與取得購房補貼資格的人才簽訂《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協議》。

(九)辦理補貼發放手續。購房補貼資格自審批通過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取得購房補貼資格的人才,憑在嘉定區域內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申請補貼,經相關部門審核后發放至個人賬戶。

(十)發放購房補貼。購房補貼采用“1+1”形式發放,即首次申請當發放購房補貼總額的60%,首次資助滿5年,經申請再次發放購房補貼總額的40%。

五、申請補貼資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承諾授權書》,申請購房補貼的人才簽名并由所在單位蓋章。

(二)《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申請表》。

(三)單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結果,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四)申請人及參加申請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及參加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復印件(需戶口簿首頁)。

(六)非上海戶籍的申請人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證和積分通知單復印件。

(七)學歷學位復印件及驗證件(上海市學歷驗證機構或者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提供的驗證件)。

(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資格證書相關證件的復印件(證件的封面、內頁均需復印),同時提供單位聘用專業技術職務的相關材料。

(九)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十)申請人連續六個月以上本單位的上海市社保繳費記錄和納稅記錄。

(十一)企業人員需提供年薪不低于35萬元的收入證明及相關銀行流水。

(十二)申請人的個人簡介(簡述申請人的學歷、職稱、個人業績表現等,字數在200字左右)。

(十三)申請人的業績、獲獎及能力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十四)檔案管理部門或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工作經歷證明材料(原件)。

(十五)申請人所購房源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十六)已婚的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

(十七)若申請人此次購買的是上海區域內的非首套房需提供其名下已有的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相關情況說明;若申請人此次在嘉定購買的是上海區域內的首套房則需提供相關承諾書(承諾申請補貼的住房為申請人在上海區域內的首套房)。

六、申請發放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購房補貼資格時所提供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權利人必須含申請人姓名)。

(二)《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發放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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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協議》。

(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申請人連續六個月以上本單位的上海市社保繳費記錄和納稅記錄。

(六)申請人需提前辦理興業銀行的個人借記卡,且銀行卡必須與申請人姓名一致。

(七)滿5年后再次申請補貼兌現時需在當6月底之前提供單位對該人才業績、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評價書面材料和連續六個月以上本單位的上海市社保繳費記錄和納稅記錄,由相關部門受理核實,經審核同意后在當10月底前發放至個人賬戶。

七、相關事項

(一)申請人購買的房源必須是在嘉定區域內首次購買的商品住房且購房時間必須是2015年1月1日以后(以購房時網上簽約的日期為準)。申請購房補貼資格時需憑購房合同,權利人必須含申請人姓名。

(二)購買二手房的申請人申請購房補貼需提供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二手房資金監管平臺證明材料、銀行交易流水、水、電、煤戶主證明以及該住址的戶口簿或由派出所出具的戶口簿空白無人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同時符合申報條件的只能一人申請,且只能享受本政策一次。

(四)凡在本政策實施前,已購買過本區人才公寓、享受過本區引進人才購房補貼、享受過本區人才配售房政策的人員不得再次

6 提出申請。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過本區租房補貼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提出申請,同一人不可同時享受兩項政策優惠。

(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自2008年6月19日起在嘉定地區無房產交易、贈與記錄。

(六)申請人自獲得購房補貼資格起在嘉定的約定工作期限為10年。

(七)人才在獲得購房補貼資格后未滿10年因人才流動等原因離開原申請單位:若新入職單位在嘉定區域范圍內(注冊經營、稅收繳納地),經相關部門同意后可繼續享受購房補貼;若新入職單位不在嘉定區域范圍內的(注冊經營、稅收繳納地),經相關部門同意后離開嘉定之日起不再享有購房補貼資格且在嘉定工作未滿5年的需退還實際所得購房補貼款。

(八)申請購房補貼的商品住房自申請人獲得購房補貼資格起的10年內限制交易。若該房源在10年內確需交易,需個人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上報相關部門一事一議。

(九)購房貨幣化補貼每年集中受理審批一次,補貼資格自審批通過之日起三年內有效。獲得補貼資格逾期不來辦理相關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資格。在本批次有效期滿后的三年內,本人及其同時申請的家庭成員不得依據本政策重新申請。原獲得配售房享受資格的放棄人員,自放棄當后的第四年起,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者可依據本政策重新申請。

(十)購房補貼如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由人才個人承擔。

八、其他規定

(一)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以及離

7 開嘉定未履行約定的人員,一經查實,由相關部門按照《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法追繳其所得,且該申請人不再列入享受政策范圍。

(二)對出具虛假證明、隱瞞真實情況,或在審核時把關不嚴、后續管理中未盡責任的用人單位,一經查實,計入單位誠信檔案且三年內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單位范圍。

(三)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向嘉定區監察局檢舉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以及組織、個人。

(四)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上海市嘉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區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嘉定區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嘉定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嘉定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

上海市嘉定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上

上海市嘉定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提高取暖補貼辦法范文第4篇

根據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為改善員工生活,提高福利待遇,規范伙食費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勞務派遣員工。 3.伙食標準

3.1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員工按正常工作日伙食費標準為20元/人/天,其中早餐4元、中餐8元、晚餐8元。

3.2員工加班、值班當天在食堂用餐金額小于20元時,按實際消費予以補貼,用餐金額大于等于20元時,按20元整予以補貼。 3.3請假上午半天,扣除早餐、中餐補貼12元,請假下午半天,扣除晚餐補貼8元 4.伙食核算

4.1公司伙食補貼發放采取預付方式:員工當月伙食補貼=(當月預計正常出勤天數-上月出差天數)*20+上月加班、值班餐費(參照3.2執行)-上月請假上午天數*12-上月請假下午天數*8(參照3.3執行) 4.2人力資源部根據考勤記錄、加班申請表、請假申請表核算員工上月加班、請假情況。

4.3曠工、無故不刷考勤卡等按照請假扣除相應伙食補貼。 4.4人力資源部每月25日前將各部門員工伙食補貼情況送各部門核對,如有異議各部門考勤員及時與人力資源部溝通聯系。

4.4新入職員工如果在伙食補貼核算完畢之前確認入職時間的,根據入職后當月出勤天數核算伙食補貼。未確認入職時間的,當月的伙食補貼在下一個月伙食補貼里補發。

4.5已申請離職的員工,當月伙食補貼根據當月出勤天數與當月工資一起核算發放。 5.伙食發放

5.1公司人力資源部每月30日前撥付員工下月伙食補貼,當款項匯入食堂承包商賬戶后,員工即可到工地食堂進行飯卡充值。

5.2當月伙食補貼員工需在當月到食堂進行充值,過期則視為員工放棄當月伙食補貼。如有特殊情況可到人力資源部進行說明備案可延期充值。

5.3員工飯卡里的余額可以在每月月底由員工自由支取,食堂根據資金情況給予員工提現。 6.附則

提高取暖補貼辦法范文第5篇

一、補貼對象及范圍

1、公司正式員工(不包括試用期、實習、兼職的員工);

2、研發部員工;

3、家不在北京地區,自己在外租房住宿的員工;

4、租房住所離公司步行路程在15分鐘以內的;

二、補貼標準及方式

1、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幣。

2、發放方式,同工資一起發放。

三、申請方式及流程

1、員工轉正之后填寫《租房補貼申請表》,由研發總監審批簽字后,交往人事部,未經審批的,視為無效。

2、申請人需提供租房合同原件或者復印件交往人事部復核,復合通過后確立標準,當月發放。

3、租房補貼每半年復核一次。

四、其他相關規定

所有補貼人員都應做到誠信,當本人已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時,應及時主動到人事部辦理消除補貼申請的手續,如隱瞞家庭房產情況或提供不真實材料,一經查實,將追繳全部補貼金額,并予以全公司通報批評。

提高取暖補貼辦法范文第6篇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發〔2012〕3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 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

—1— 結果公平公正,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的分配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包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租賃補貼分配和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包括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分配。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應當遵循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公平分配、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層級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將分配過程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的綜合協調和管理,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的審查認定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申請人收入情況的審查認定工作。市(州)和省級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社會保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的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核準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由各市

—2— 或縣級政府根據當地財政狀況、保障能力和實際保障需求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近期內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確定;住房困難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40%確定,原則上不宜超過13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收入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有穩定職業的進城務工農民工、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及企事業單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原則上不受收入標準限制。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具體保障方式由申請人根據以下原則,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自行選擇:

(一)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順序為低保無房家庭、低收入無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堅持保障對象自愿申請的原則,重點面向有一定經濟條件的保障家庭,保障順序為低保無房家庭、低收入無房家庭。原有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和在待改造棚戶區居住的保障家庭,可以用原有住房按面積置換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部分產權,原有住房交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處置。

(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重點保障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按本辦法規定,經審查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在申請實物配租輪候期間,應當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采取實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鎮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有穩定職業的新就業無房職工、進城務工農民工和引進的專業人才,并逐步為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提供保障。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3—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申報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申報材料及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依據有關規定優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申請人需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后,相關部門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查和核準:

(一)街道辦事處(社區)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需對申請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

(二)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7日后,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上述材料的要件進行復核、匯總后分批次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并反饋給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居住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的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示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即可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統一登記,參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輪候或領取租賃補貼,實施保障的情況應當在部門網站長期向社會公開;

(六)經審查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查

—4— 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由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社區)轉交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辦法,由地方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和程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十四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申報材料或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申報材料;

(四)勞動用工合同及社保繳費證明材料;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申請人需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應當通過財政、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社會保險等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信息比對,按規定程序認定,提出審查意見。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居住情況時,應當通過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等部門就申請人住房等情況進行信息比對,查詢核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請之前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重點核查,在核查工作完成前,暫按有房家庭處理。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不應享受住房保障。

(一)購買過公有住房的;

(二)曾經繼承、贈與、受贈、購買或建設自有住房的;

(三)將原居住房屋(包括有產權、無產權的公產房或私產房)出售的;

—5—

(四)按照房改政策,購買過住房或享受過貨幣分配的;

(五)正在實施房屋征收(拆遷)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戶區改造等政策,已經享受過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等安置補償政策的。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主要采取抽簽、搖號或綜合打分等方式,具體方式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但應當保證分配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在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前,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房源和經審查核準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數量,確定參與該次分配的保障對象具體條件和保障對象數量。其中,采取抽簽、搖號方式的,參與分配的保障對象數量以房源數量的1.5倍左右為宜。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九條 分配原則確定后,各地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應當明確如下內容:

(一)房源情況。包括房源數量、戶型面積、所在地點等信息。

(二)參與分配條件。包括參與分配的保障對象相關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性條件。

(三)分配價格。包括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私有產權部分的出售價格及產權比例等。

(四)分配方式。明確住房分配所采取的具體方式,如抽簽、搖號或者綜合打分等;

(五)分配程序。明確分配過程的相關程序與基本規則。

(六)相關要求。

多層樓房的房源底層應當優先面向行走不便的殘疾人等保障對象分配,但要嚴格把握分配標準。

—6—

第二十條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具備該次分配方案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確定參與分配資格。具體申請、審查程序和辦法由各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當將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方案、審查合格的保障對象名單及相關分配信息適時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街道辦事處(社區)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各方面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由當地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分配過程應當公開進行,由公證機關在抽簽、搖號或綜合打分環節進行公證,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申請人代表及新聞媒體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結果應當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示,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公示期滿3日內,向獲得配租的保障對象發放實物配租通知書。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同時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本次分配未能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繼續實行輪候,進入下一輪實物配租分配。一般情況下,經過3次抽簽(搖號)或歷經3年仍未獲得實物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保障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發放協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獲得實物配租分配的保障對象由于住房地點、環境、樓層、戶型等原因,1個月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得參與實物配租分配,但可以繼續享受租賃補貼保障。

第二十七條 租賃補貼一般按月或季度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情況、住房狀況等因素確定,實行差別化動態管理。租賃補貼應當于當年的11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

—7— 以實際發放到保障對象銀行卡(折)中為準。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對實施保障的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一)日常檢查。由當地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對保障對象的住房和收入情況,履行合同和協議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會同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實施保障的對象每年申報一次家庭人口、實際收入和住房等的變動情況。在組織檢查和申報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相關部門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檢查結果等信息。

(二)定期核查。各地住房保障、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要結合實際,對保障對象是否符合保障條件、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分配等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核查。核查時間由各地自行安排,完成時間不得超過當年的9月末。核查結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二十九條 經過檢查或核查,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收回或回購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無合理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四)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8—

(五)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

(七)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訴后30日內做出復查決定。

第三十一條 享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當事人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回住房;對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對過渡期滿仍不騰退的,應責令其15日內退出保障性住房。

當事人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或應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而拒不退還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市、縣級政府要加強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組織對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負責定期召集聯席會議,通報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相關信息,研究有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保障、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 對以提供虛假信息、欺詐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或個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責令其退出實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場價格補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該家庭或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9—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分配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以及存在非法收取報名費、中介費等行為的,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地要盡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臺,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將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的相關信息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建立家庭收入和住房信息比對平臺,并整合公共資源,逐步實現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相關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級政府要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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