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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筑工作總結范文

2023-10-06

違法建筑工作總結范文第1篇

和拆違辦根據拆違工作的要求和時間緊、任務重等特點,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深入貫徹市人民政府有關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區的實際情況,精心部署,扎實工作,較好地完成了上級交給的首期拆違工作任務,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F將我們的調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違法建筑的現狀與形成的主要原因

調查中我們發現,市城區(包括近郊)的各種違法建筑五花八門,即損害公眾利益,又影響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長遠規劃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條件與生活質量的提高,并已成為城市建設中的一塊毒瘤。其具體表現如下:

1、非法轉讓宅基地。近些年來,由于近郊農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擴展的同時,他們有的一戶就占用了多個宅基地,在常德城區的房屋地基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有些農戶便開始將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轉讓,并私下里與買方協商,高價出售,進行違法買賣交易。這是造成違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經批準建私房。調查中我們了解到,我區已拆除的748戶和暫緩拆除的8000余戶,都屬于手續不全或根本沒有辦理任何準建手續的建房戶,主要是過去有些部門職能不全、監管不力,建房戶也存在著建好后“找關系補辦,出點錢罰辦,運動一過不辦”的僥幸心理。這是造成違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亂搭亂建到處有。一是膽子大的在集體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賺錢的在規劃的道路上建商鋪;三是不守法的將私房建在馬路上和公用綠化帶上;四是硬違規的不按規劃要求超標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補的在溝渠旁、馬路邊、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種工棚、簡易房等。這些亂搭亂建一方面有關單位監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戶沒有規劃等法律意識。這是造成違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黨員干部帶頭建。通過調查,我區已拆除和暫未拆除的違法建筑中,有共產黨員,有村組干部,有國家公務員,甚至還有規劃部門的干部,由于有黨員干部的違法修建,群眾的違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膽,導致常德城區(城郊)的違法建筑愈演愈烈。這是造成違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聽勸阻還上訪。有些違建戶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驅使,他們采取軟拖硬抗,你來我停,你走我建的辦法,不聽職能部門的勸阻,硬是將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來了,當依法執行強拆時,他們又攀關系、走后門、找靠山等,并在有些親友的慫恿下,多次上市、進省、赴京上訪,給停建、拆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力,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這是造成違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違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體制原因,上級制定的有關政策部分出臺過早,下面無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臺太晚,跟不上形勢,加之武陵區的體制不順,職能部門的職能不全,在一段時期內形成了違法建筑的混亂局面。

二、拆違工作的展開與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從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對城區要求開展拆違工作以來,區委、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并積極開展工作,馬上進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區的拆違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開。

1、領導高度重視。一是成立了區拆違工作領導小組,區人民政府區長羅少挾親自任組長,并指派了兩名區級領導專門負責此項工作;二是抽調了專門拆違工作人員,在全區相關單位和部門抽調了20多名精兵強將,集中在區政府掛牌辦公;三是各鄉街也相應的成立專門機構,明確了拆違工作任務;四是制定了《武陵區拆違工作考核細則》、《武陵區折違工作進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違工作納入了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議事日程,并把它納入了全年鄉街及部門的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六是在落實工作任務的同時,區人民政府還對人員、經費等給予保障和逐一落實,使整個拆違工作依法有序、順利展開。

違法建筑工作總結范文第2篇

【關鍵詞】依法行政 違法建筑 私有財產權 公法效力 私法效力

黨的十七大報告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高度提出“推進依法行政”,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梢哉f,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當務之急就是要推進依法行政。筆者認為,依法行政的核心在于牢固樹立公民的合法私有權利意識。本文以對違法建筑所有權的法理分析為出發點,論述尊重私有財產權原則是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違法建筑的所有權歸屬之爭

違法建筑,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違法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建筑,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物。①目前,關于違法建筑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其權利歸屬。對此,學說觀點有如下三種:一、否定說:此說認為違法建筑因違法而應受否定性評價,從而不能取得所有權,而只能依據占有的事實進行保護。②其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二、肯定說。此說認為違法建筑由建造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權。③此說是臺灣地區通說,認為違法建筑物已符合不動產定著物的要件,系獨立于土地外之不動產,由原始建筑人取得其所有權。④三、動產所有權說。此說認為違法建筑作為不動產,因其違法性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但建筑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動產應受法律保護。⑤

筆者認為:肯定說更符合法理,違法建筑應由其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權。其一,即便是違法建筑,甚至是違禁品,其在客觀上都不是無主物,都應該有一個所有權主體。其二,違法建筑行為的瑕疵并不影響建筑物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事實。即,建筑行為的違法性并不能影響建筑物與建造者之間的歸屬關系。尚未沒收或者限期拆除的建筑物事實上由建造人占有,這時限制建造人享有所有權的事由只能是私法上的否定性評價。而私法領域貫徹“法無明文禁止即有效”的理念,因此,僅違反公法的建筑物仍會受到私法上的肯定性評價,違法建造人與合法建造人將平等地受到私法的保護,均可基于建筑這一法律事實而原始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其三,所有權是一種自然權利,剝奪所有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否則,即為公權力之濫用。所謂自然權利,因其自然性及其內在的絕對性先于實證法而存在,這在西方理論中又被稱為天賦權利,譬如生命權、健康權;因此,此類權利并非依據法律而生,反倒是這些權利所代表的一些普遍性的價值觀促成了實證法的制定和實施?;诖?行政權力重點關注的不應是所有權的產生是否合法,而應是所有權的剝奪是否有據。

財產權(所有權)的起源:財產權為什么是自然權利

關于財產權的起源,主要有兩種學說。其一,勞動說。17世紀的英國思想家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所有的物品都呈現出原有的、自然的、公共的狀態,但當人的勞動加入之后,就改變了物品原先的自然狀態,就成為加入了那種勞動的個人所有。洛克說:“既然是由他來使這件東西脫離了自然所安排給它的一般狀態,那么在這上面就由他的勞動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⑥第二種學說則是占有說。它認為,對財產的排他性占有的發生起源于原始社會時期或者更遠的時期人類對土地、野生動物、居住的洞口、石頭、樹木,乃至一片片野草的先占。⑦就是說,財產權最初的產生是起源于當時人們對自己生活周圍的無主物的先占;此后,當人們對物的事實上的占有關系,即私的排他的占有關系受到法律的確認后,這種關系也就具有了權利的性質;也就是說,占有人對物的占有變成了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財產權)。

這兩種關于財產權起源的學說共同說明了同一個觀點:財產權是自然權利,它先于國家和法律而產生和存在。因此,法律的任務只是確認和保護財產權利,并在必要時對其進行限制和剝奪,但卻不能也沒有資格阻止財產權利的產生。具體到上述違法建筑的權屬問題,否定說即與財產權的自然權利屬性相悖,而唯有肯定說能夠得出符合法理的結論。

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如何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產權

依法行政理念與私有財產權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自現代意義上的民主精神在西方社會產生以來,財產權就居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權利最后都被歸結為財產權。財產權概念構成了西方社會個人主義權利觀的價值基礎。私人財產權的形成和演變在西方社會依法行政理念的形成過程中起著特殊的作用:私有財產權劃定了個人自由的范圍與國家權力的界限,依法行政則進一步規定了人民權利與政府權力的范圍。

筆者認為,要在實踐中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必須在牢固樹立私有財產權作為一項自然權利不可侵犯理念的同時,在技術上時刻注重嚴格劃分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的界限:行政權力只能依據公法才能限制和剝奪私有財產權,行政權力依據公法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和剝奪不影響針對此項私有財產所進行的私法交易的效力。下文以違法建筑的相關問題為例對此展開論述。

其一,關于違法建筑所有權的實證分析?!段餀喾ā返谌畻l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據此,似乎應當得出違法建筑不能產生所有權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即便是違法建筑,其也只是違反了作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而并不違反據以確認其所有權的私法,所以僅能引起公法上的否定性評價,如拘留、罰款、限期拆除等屬于公法對所有權進行限制的法律后果;其在私法上還是應該有所有權,只不過是基于行政目的禁止私人繼續占有;因此,在它沒有成為沒收或者拆除對象之前,其所有權應受到保護。據此自然法理,在依法行政時就應該對上述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合理合法的解釋:不能對其進行反面解釋并進而得出違法建筑沒有所有權的錯誤結論;對違法建筑所有權問題應依據上述法理通過法律解釋的手段進行解決;其所謂“合法”與否的認定是依公法進行,而作為私有財產的建筑物,即便其是違法建筑,也應依私法來判斷是否應確認其所有權并進而給予保護。

其二,關于超層建筑能否進行所有權登記的實證分析。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一些開發商為賺取更多利潤,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加建樓層,由此造成包括原本被許可建筑層在內的所有業主無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地以違法建筑為由一概予以否認,而是仍應運用上述嚴格劃分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界限的法理進行理性分析。對于開發商的違法建設行為,應嚴格依據《城市規劃法》及《行政處罰法》等公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對于該違法建筑,如果其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或存在安全隱患,則必須限期拆除或者沒收;但對于未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不需要限期拆除或者沒收的違法建筑,在同樣要對開發商進行嚴厲行政處罰的同時,就存在一個是否應對其進行所有權登記的問題。應該認識到,即便是違法建筑,其作為私法上的一個“物”,也不能因為開發商的違法行為而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也就是說,依據公法對開發商進行處罰的公法效力應該和依據私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私法效力嚴格區分。對于超層建筑,規劃行政部門要查處的只是開發商的違法行為,而不應該影響未超層部分購買人的利益。此外,對于超層部分的業主要求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申請,依據前述違法建筑權屬理論,房管登記管理部門同樣不能拒絕。

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是依法行政的出發點和目標歸宿。只有堅持尊重私有財產權的原則,堅持嚴格劃分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界限的方法,才能夠實現依法行政,達到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服務型政府”的高度,進而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治國方略。(作者單位:九江學院政法學院)

注釋

①陳昨丞:“違法建筑若干法律問題分析”,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8151.

②史以賢:“違法建筑利用中的若干法律問題分析”,《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09年第12期,第21頁。

③王澤鑒:《民法物權(一)通則·所有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16~118頁。

④謝在全:《民法物權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3頁。

⑤王利明,王軼:“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現代法學》,1997年第5期,第8頁。

⑥洛克:《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19頁。

⑦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頁。

違法建筑工作總結范文第3篇

二○一四年十二月

為順利推進雅安市經開區**片區征地拆遷工作,維護經開區**片區城鄉建設秩序,及時有效查處違法建設現象,切實遏制私搭亂建行為,根據經開區管委會關于當前規劃區內不同程度發生私搭亂建行為的整治工作會議要求,**鎮人民政府與你村(社區)特簽訂違法建筑整治工作責任書,內容如下:

1、各村支部書記是本村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中化城村、瓦窯村村主任為第一責任人,也是直接責任人);村委會主任和村兩委干部為各村直接責任人,充分發揮村兩委干部的先鋒模范作用,從自身做起,動員親戚朋友,力爭做到帶頭糾正違法建筑行為。

2、負責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傳、發動與調查、上報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發生違法建設行為的統計上報,之后每發現一起上報一起)。各村根據實際采取切實有效的方式進行動員和部署,張貼公告及宣傳標語,加強群眾對土地、規劃、

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深入開展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和說服動員工作。

3、配合經開區城管分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和糾正違法建筑行為等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已發生違法建筑行為的農戶發放整改通知書),當事人不在場、拒不接受調查或者不自行糾正違法建筑行為的,當事人所在村兩委干部應當予以協助、勸導,并協助做好相關強制拆除等工作。

4、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實行包戶責任制,動員違法建筑戶自行拆除。對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違法建筑戶,由經開區城管分局組織工作人員幫助拆除,力爭自行拆除率達100%。

5、加強對群眾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千方百計保證在強制拆除過程中,不出現暴力抗法和聚眾鬧事等行為。

6、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向各村征地拆遷工作組上報違法建筑整治工作進度及相關工作信息。

7、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干部的執行力及各方面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將作為年終目標考核的依據和指標之一。對工作開展較好的干部將予以加分獎勵,對于在這次違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工作態度不端正、徇私情、不作為,不落實違法建筑整治工作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將由鎮紀委嚴格問責。

8、完成本次違法建筑專項行動工作組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鎮政府及責任村(社區)各持一份。

**鎮人民政府(蓋章)

村(社區)(蓋章)

法人代表:

責任人(村<社區>書記或主任): 二0一四年

違法建筑工作總結范文第4篇

在處置違法建筑過程中, 如果違法建筑主體不配合, 一般會采取強制拆除的措施。但強制拆除面臨許多不足,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種問題, 甚至發生了一些極端惡性事件。因此, 必須要從理論上厘清違法建筑的概念與內涵, 明確違法建筑的主體認定及強拆主體和強拆程序, 這樣才能確保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合法性, 有效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一、違法建筑的概念及分類

在目前我國立法層面上, 還沒有“違法建筑”這一名詞術語, 對其概念的界定也尚未有統一的認知。關于“違法建筑”的概念, 在法律界被認同的通俗說法是, 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建筑物進行加建、改建以及擴建的時候, 沒有經過主管機關 (比如規劃機構、土地部門) 比準, 也沒有取得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以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在法理上, 違法建筑有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兩種, 具體分類如下:第一, 城鎮與農村違法建筑, 這兩類建筑是根據, 違法建筑所在的位置, 進行區分的;第二, 國有與集體土地上存在的違法建筑, 這兩類建筑是根據, 違法建筑使用的土地性質, 進行區分的;第三, 從執法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發現的時間來看, 可分為已成事實的違法建筑和正在筑造中的違法建筑;第四, 從視覺衡量角度而言, 可分為全部是違法建筑和部分是違法建筑;第五, 政策遺留與違法行為產生的建筑, 這兩類建筑是根據, 建成后距離規劃法頒布時間的遠近, 進行區分的;第六, 根據違法建筑的各項行政手續是否齊全, 能否按照規定補齊, 可分為可補辦手續建筑和不可補辦手續的違法建筑。

二、違法建筑的認定及強制拆除程序

(一) 違法建筑的認定主體

在我國, 各類建設行為均需要事前申請行政許可并取得許可證, 如果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 建筑就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從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來看, 認定違法建筑的主體主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鄉及鎮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二) 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主體

作為行政強制的一般法, 《行政強制法》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和程序, 但其不能成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唯一依據, 必須要結合《城鄉規劃法》來對拆除主體進行認證。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行政機關在進行違法建筑拆除過程中, 無須申請法院實施強制拆除措施。

(三) 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程序

第一, 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之前, 作出并送達責令限期拆除處決定書, 明確當事人承擔的義務;第二, 限期拆除處決定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除非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第三, 履行催告和公告程序;第四, 履行內部報告和責成程序;第五, 制作并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 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滿之后, 當事人仍不履行拆除義務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送達當事人;第六, 實施強制執行措施。

三、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及處置對策

(一)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拆遷問題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的房屋, 在征收過程中已針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了認定, 如果是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 該條例第28條規定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明確了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的房屋強制拆除的唯一主體是法院, 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二) 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 不宜再適用《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一, 責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第二, 國務院法制辦在2012年, 對陜西省政府法制辦的《關于“責令限期拆除”是否屬于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 進行了相關答復: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 “在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處理時, 應該對違反法律的機構或個人的行為, 進行責令改正, 或者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正”的相關規定, 對違反法律的機構或個人的行為, 進行行政處罰, 與責令改正, 或者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正的行政行為, 是不一樣的;第三, 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復議辦法》第九條, 明確了“限期拆除”是行政強制行為。

(三) 違法建筑的查處時效問題

對于違法建筑查處, 在時效問題上, 《行政處罰法》有相關的規定, 該法第29條:“違反法律的行為, 如若在兩年的時間內, 沒有被發現, 將不會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除了法律特別的規定以外。”但是筆者認為, 在違法行為中, 違法建筑的狀態應該屬于一直持續。所以, 違法建筑只要存在, 對其的處罰時效, 就沒有超過《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四) 關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理解

第一, 筆者認為應從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之日開始計算為宜, 因為, 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時, 不但給當事人一個自行拆除的機會同時也告知了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義務。

第二, 對于《行政強制法》中第44條:“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 當事人對違法建筑, 沒有進行行政復議的申請, 也沒有進行行政訴訟, 且不按規定拆除的, 行政機關, 可以依據法律, 對違法建筑強行拆除”, 筆者認為該規定中的, 法定期限, 不可以被理解成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 以及進行行政訴訟的期限, 而是應該理解為, 限行時間內, 將違法建筑進行拆除的期限。

四、結語

綜上所述, 相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以及立法水平的不斷提高, 對違法建筑自身的內容、法律屬性、法律權利義務和相配套的程序法的研究會更加深入, 違法建筑的認定、處置也會更加規范和有序。

摘要:隨著城市的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的不斷推進, 違法建筑的數量越來越多, 違法建筑治理也成為政府管理社會的焦點和難點。違法建筑的大量存在, 不僅嚴重擠壓城鄉居民的生存空間, 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城鄉的可持續發展。本文主要探討了違法建筑的認定, 并對其處置對策進行了研究, 以供參考。

關鍵詞:違法建筑,限期拆除,行政強制,處置對策

參考文獻

[1] 陳群輝.城市違法建筑的危害及處理對策分析[J].門窗, 2018 (02) :55.

[2] 方君紫.違法建筑行政強制拆除的法律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 2017 (35) :204.

違法建筑工作總結范文第5篇

公告程序在《行政強制法》出臺之前已為一些地方在違法建筑強制拆除中予以運用。例如:《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17條要求在強制拆除時應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 《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第11條也有類似的要求。但是, 在《行政強制法》出臺以后, 公告已經成為第44條專門設定的一項法定程序。第44條與一般程序重疊適用的焦點問題是:公告程序如何合理地“嵌入”到一般程序當中?也即:第44條為什么要專門設立公告程序?行政機關對什么行為進行公告?公告與催告是什么關系?關于這些變量, 理論界和實務界至少持有三種理解和制度設計。下面分述之。

一、模式一: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即可公告

在違法建筑強制拆除中,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一般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 其性質屬于一般程序中的行政決定。按照這種路徑,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后同時予以公告, 公告的內容就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同時予以公告, 既有利于讓當事人預知將來面臨的強制拆除后果, 又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人認為:拆違條款中的公告是對行政決定而不是對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進行公告;催告程序也是強制拆違的必經程序, 催告與公告之間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公告程序在前, 催告程序在后。在實務中,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于2012年公布的《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程序規定》就設置了這種程序:1.執法人員在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的同時發布《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2.在法定的限期內, 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 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或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裁定應當拆除的, 且當事人未履行自行拆除的, 依法下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事先催告書》;3.聽取陳述、申辯;4.作出強制拆除決定;5.實施強制拆除。

這種解釋的優點是符合《行政強制法》第44條“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 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的表述。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中本身包含了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的內容, 那么公告程序的內容也就是將該行政命令公之于眾。但是, 其缺點是與第44條設置的“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這一公告條件之間不無齟齬:既然行政機關目前只是做出限期拆除決定, 該決定的理想結果應當是當事人自行拆除, 在限期拆除決定剛剛作出的時候, 行政機關憑什么來推斷當事人嗣后將不會自行拆除, 而事先就臆斷“需要強制拆除”從而作出公告呢?歸根結底, 公告程序是為強制執行程序而設, 不應當依附于其基礎行為———限期拆除決定。

二、模式二:行政機關將公告程序與催告程序并列

這種模式的實質是將公告的性質等同于催告, 認為公告是催告的形式之一, 是一種廣而告之的催告。公告與催告程序相并列模式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向當事人送達催告書的同時, 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內容向社會公告;另一種是公告后接著再催告。有學者指出: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時, 行政機關應當將公告與催告相結合, 在強制執行前公告, 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 在正式強制拆除前還應當催告。寧波市城管局于2011年12月發布的《城市規劃管理強制拆除程序》即采取了先公告再催告的模式:1.城管執法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2.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期間過后, 向本級政府報告;3.本級政府發布公告, 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4.公告期滿后, 本級政府書面催告當事人自行拆除;5.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本文認為, 將公告與催告等同, 也即在催告時同時公告, 這種做法會架空《行政強制法》第44條專門設置公告程序的意義。催告書本身需要送達給當事人, 包括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那么, 如果催告的同時還需要公告, 這種新增程序的實際效果無非就是擴大催告書的受眾面, 便于公眾對違法建筑拆除的監督。

相對來說, 公告后接著再催告的模式更符合《行政強制法》第44條和相關條文的文義。如前所述, 第44條強調適用公告的條件是“需要強制拆除”, 而第44條又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拆除的,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據此, 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期間 (即三個月) 過后, 行政機關便可以推定該違法建筑“需要強制拆除”, 因此可以作出公告。另一方面, 公告的內容和目的與催告還是有區別的:催告程序中包含有履行義務的期限、陳述申辯、送達等要求, 具有比公告程序更為嚴格的法定性, 公告不能代替催告。在公告程序再進行催告, 可以保證強制拆除程序既符合公告特別程序的要求, 又符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但是, 這種模式在實際運用中的缺點是繁瑣和重復, 行政機關連續出具的公告書和催告書先后兩次賦予當事人自行拆除的寬限期, 在客觀上增強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義務的懈怠和觀望心態, 并有損于行政決定的確定力和執行力, 破壞行政決定的嚴肅性。

三、模式三: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后予以公告

這種模式將公告模式置于整個強制執行程序的最后階段。例如有人根據《行政強制法》設計了這樣的操作程序:1.作出催告書;2.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3.作出強制執行決定;4.公告;5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 依法強制執行。其理由是公告是強制行為公開、公正及透明的體現。荊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于2012年5月公開發布的《荊州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17條第 (四) 項規定:“執行主體必須依法將強制拆除決定送達當事人, 并在違法建設場地醒目位置及其周邊張貼拆除公告, 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公示, 限期當事人自收到強制拆除決定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在個案中, 也有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同時發出公告的情況。

將公告程序列于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后, 與第44條關于“需要強制拆除”的文義相吻合, 因為某違法建筑究竟是否需要強制拆除, 最終要依據正式的強制執行決定。先催告, 后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再進行公告的順序將會避免破壞強制執行程序的完整性。但是, 這種模式的缺點是公告的內容與強制執行決定相互矛盾, 行政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中必須載明強制執行的時間, 而之后公告又要求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這兩種期限該如何協調?因此, 上述荊州市征求意見稿第17條第 (五) 項又規定:當事人公告期滿后不自行拆除的, 執行主體必須在2個工作日確定實施強制拆除的日期。但這一規定又似乎與《行政強制法》第37條關于強制執行決定載明事項的規定抵觸。

四、結論

對于《行政強制法》第44條中公告程序的定位和順序問題的理解, 除了上述三種主要的模式以外, 理論界和實務界還有其他的主張, 不一而足, 茲不贅述??梢哉f, 上述各種理解都是基于對《行政強制法》的文義解釋, 都有各自的道理。無論如何, 一個法條的解釋引起這么多的分歧以及實務操作上的困惑, 其根源在于《行政強制法》第44條在立法設計上的疏漏?!缎姓娭品ā返?4條這一特設規則在制定過程中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 前后歷經多次修改, 在客觀上導致其存在立法意圖不明和內在規則沖突的弊端。各地在此之后先后出臺的地方實施性規則也因此呈現了五花八門、南轅北轍的“亂象”, 反而加重了違法建筑行政管理方面為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亂”。從總體上看, 《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規定”從第34條至第43條具有嚴密的體系性, 而第44條的出現則打破了這種完整性。第44條的真實和正確涵義究竟是什么, 行政執法機關究竟應當按照何種程序進行操作, 亟待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統一而明確的解釋, 以正視聽, 消除沖突。

在目前缺乏權威解釋的情況下, 綜合上述三種模式各自的優劣, 本文相對傾向于上述第二種模式中的先公告后催告程序, 主要理由見上文。催告程序與公告程序兩者之間如何協調, 關鍵在于如何確定和發揮它們各自的功能?!缎姓娭品ā吩谖覈姓ㄖ惺状未_立了催告程序, 催告程序的價值在于它既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啟動程序, 同時又是行政相對人介入到行政行為中的環節, 具有聯結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的功能, 因此其具有獨立的程序價值。相比較而言, 《行政強制法》對于設置公告程序的意圖語焉不詳, 它并沒有像催告程序一樣要求公告必須載明的內容和送達當事人, 而且也沒有明確公告的效力。公告程序的目的除了和催告程序一樣是督促當事人自行履行拆違義務以外, 同時也是向社會宣示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的態度, 用以警示他人。因此, 從行政程序法意義看, 公告程序與催告程序相比, 是一個相對寬松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要進行區分的話, 在違法建筑拆除過程中, 公告程序強調限期當事人自行履行義務, 并產生公示的效果;而催告程序則是為之后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而設定前置性程序。

當然, 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 在實務操作中, 公告程序只要出現在強制執行決定作出之前, 其在總程序中“嵌入”的時點可以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例如:杭州市下城區在2012年3月發布的《關于明確違法建設案件實施強制執行過程中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公告發出的時間點放在當事人自行履行期屆滿之后, 復議訴訟期屆滿之前;而催告程序放在提起復議訴訟期屆滿之后, 這又與上述第二種模式相同。另外, 從限制拆除決定作出到實施強制拆除的總時間來看, 第一種模式中南昌市的做法與先公告后催告程序沒有實質差別, 區別在于公告的時間提前到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作出之時。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看, 兩種模式的實質性效果沒有本質差異, 實務操作中也可以考慮采納。對于行政執法部門來說, 在實際操作中, 應注意全面理解《行政強制法》特別是其第44條的立法宗旨及其與上下文的聯系, 厘清法條的正確涵義, 嚴格遵循新法甫定的法定程序, 確保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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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曉華.強制拆除違法建筑行為定性與規范——基于對《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解讀.法學.2012.10

[3].吳偉 凌冰 姚愛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實施中的問題與思考.規劃師.2011.12

違法建筑工作總結范文第6篇

及下半年工作計劃

(2018年6月8日)

上半年,XX縣違建治理指揮部在前期治理成果的基礎上,按照省、市、縣各級黨委政府要求,堅定信心,下定決心,細化治理方案,以堅強的意志、過硬的作風、良好的狀態,不斷打響、打好、打贏我縣違法建設治理攻堅戰,徹底改變XX縣城市建設落后局面,扎實推進宜業宜居宜游宜學新XX建設。

一、上半年工作開展情況

(一)輿論引導,宣傳先行??h違建治理指揮部始終把宣傳引導工作放在首位,通過印發《致全縣廣大群眾的一封信》、懸掛標語、開辟專欄、發布微信等多種形式廣泛造勢。上半年,共懸掛宣傳橫幅100余幅;印發《致全縣廣大市民的一封信》2000余份;在微觀XX、《今日XX》、電視臺上分別開辟了專欄,已制作專題節目3期;出動宣傳車2輛計200余車次;在網站和微信上每天都發布違建治理信息。

(二)迎難而上,拆除存量。打頭陣、當先鋒、做表率??h違建治理指揮部在拆違控違工作中始終沖鋒在第一線,上半年,通過聯合相關鎮街、城管、國土、公安等部門,共組織兩次集中拆除行動,出動執法人員600余人次,動用挖掘機、推土機等50余臺次。上半年縣城區共拆除存量違建6600㎡,進度達到了71.67%。

(三)嚴管嚴控,遏制新增。為嚴格控制新增違建,縣違建治理指揮部要求城管局所屬各執法大隊嚴格落實24小時全天候巡查管控制度,對新增違建絕不手軟,堅持“零容忍”,一經發現,即查即拆,始終保持對新增違建的高壓態勢,堅決將違法建設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上半年共拆除新增違建xxx㎡,截至目前,共拆除縣城區新增違建xxx萬㎡,新增違建基本得到控制。

(四)堅決拆除嚴重違法圖斑。上半年,縣城市管理局按照《XX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衛星遙感違法圖斑處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XX縣違法圖斑拆除工作方案》,并迅速安排執行。通過登門入戶做工作,講政策法規,講利害關系,強力推進圖斑治理進度。截止目前,位于xxx北側的“2014-028”和南側的“2014-033”圖斑已經全部拆除,共計2800㎡。另外,其他圖斑拆除和整改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中。同時,對需要調整規劃、完善手續的,正在按照程序由縣規劃局予以完善。

二、面臨的矛盾和困難

一是歷史遺留問題復雜。許多違章建筑的建造年代久遠,存在大量歷史遺留問題且情況錯綜復雜,土地建設的規劃編制體系不健全,村居宅基地的劃分不清等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影響了工作推進。

二是部分群眾法制觀念淡薄。違建者對自身違法行為認識不足,又因涉及自身利益,抵觸情緒強烈,另外部分片區

2 住著不少年齡較大的老年人,又或者是家庭困難者,他們對違章建設不以為然。只能通過入戶做工作,加大法律法規宣傳來動員,但多數人依然置法律法規于不顧,拒絕配合,拆違阻力較大。

三是拆違法律程序時限太長。對于違章建筑的拆除,在一般程序上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60日內向上級部門申請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使得拆除一樁違章建筑曠日持久,遙遙無期。。

三、下半年工作計劃

為確保完成年內拆除存量違建100%的目標任務,使我縣不被約談問責,縣違建治理指揮部必須倒排拆除工期,加快處置力度,全力推進治理進度,確保提前完成拆違工作目標。

(一)加大督考力度。開展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是中央和省、市、縣的重大決策部署,全縣各級務必要再統一思想,再提高認識,再完善措施。建議縣里要嚴格按照《XX縣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考核辦法》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強對鎮、街、村違建治理工作的組織、督導、檢查和考核,確保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扎實穩定推進。

(二)加大治理力度??h里和相關部門以及鎮街務必要按照省、市、縣有關要求,加大日??剡`拆違力度,對新增違法建設堅持“零容忍”,做到即查即拆,決不允許出現突擊搶建現象;對存量違法建設,要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具體

3 實際,做好分類處置,實現有序治理,要在原有治理規劃和治理計劃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月度工作計劃,確保圓滿完成既定目標任務。要以違法圖斑拆除為契機,結合全縣拆違工作,組織精干力量,按照輕重緩急,明確治理順序。對需要拆除的,由縣里組織屬地政府、規劃、城管、公安等部門實施拆除;需要調整規劃、完善手續的,按照程序上報縣規劃局予以完善。

(三)加大宣傳引導力度。要進一步拓寬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提高社會關注度和群眾知曉率,使市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參與、支持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強有力的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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