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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仲裁員制度范文

2024-01-28

我國仲裁員制度范文第1篇

(一)《仲裁法》第20條規定了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優先權。這是與仲裁最基本的原則—當事人自愿原則相違背的。雙方當事人基于自愿選擇仲裁機構裁定糾紛,已經間接排斥了法院的管轄。對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當然首推其選擇的仲裁機構。而由法院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似有“越俎代庖”之嫌,仲裁機構也喪失了獨立性,失去了其最基本的存在基礎,成為受制于法院的二級機構。

(二)《仲裁法》第28條第2款及第46條規定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管轄法院,分別由財產所在地和證據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仲裁與訴訟不同,不存在法定管轄的問題。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可以約定由任一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仲裁機構完全可能與財產所在地和證據所在地不同,而法院也不如仲裁庭了解當事人爭議的具體情況,在執行的過程中難免有所疏忽延誤,使得仲裁高效、快捷的特性無法突現。

(三)《仲裁法》第

58、6

3、70、71條規定了法院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仲裁離不開法院的支持和監督,同時法院應在法律范圍內對仲裁行使司法監督權。整體而言,我國仲裁員的業務水平及各方面素質普遍要比法官好,從兩者選任的條件就可看出??筛鶕F行的司法監督制度,法院做出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之前,完全在審查和聽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提出的意見基礎上做出裁定,將仲裁庭排斥在外?!吨俨梅ā吩谠敿氁幎ǚㄔ撼蜂N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的同時,卻不賦予仲裁員陳述意見的權力。一旦仲裁裁決被錯誤的撤銷或不與執行,勢必影響仲裁這種解決方式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和在解決糾紛體系中的地位,造成訴訟的擴張和仲裁的萎縮。

(四)《仲裁法》第58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撤銷裁決申請和執行裁決時,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范圍既包括對程序的審查,又包括對認定事實和使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實體方面的審查,而對涉外仲裁只就程序問題進行司法監督,形成了雙重監督標準。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過于嚴苛,不僅使同是仲裁當事人卻因一方又涉外因素而受到特殊待遇,與《仲裁法》確定的當事人法律地位相同原則背道而馳,而且也與國際上弱化法院對仲裁干預的發展趨勢相違背。

在找出完善《仲裁法》司法監督制度的辦法之前,我們必須首先認識到下面客觀的事實:

(一)必須充分肯定《仲裁法》確立的我國的仲裁監督體制。由于當時立法技術、法律適用和社會背景的限制,《仲裁法》規定的司法監督制度與國際通行仲裁原則還有矛盾之處,其部分條文之間的規定也不統一。但它畢竟是我國第一部完整系統的仲裁法典,吸取了各國仲裁法及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的長處和精華,在司法監督方面的規定基本符合國際通行的仲裁原則。結束了我國仲裁立法不統一,仲裁制度不一致的混亂局面。

(二)必須承認某些程序性問題與實體性問題的重疊性。按照一般法律規定,法院對裁決的審查分為程序上的審查和實體上的審查。程序性問題主要發生在仲裁程序的過程中,對裁決的結果或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直接的影響,而實體問題主要發生在裁決作出時,對裁決的結果或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的作用。但是對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的分類并不是絕對的。例如《仲裁法》第58條中規定的后三種情形即是如此,這三種情形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這三種情形既含有程序因素,又含有實體因素,體現出某些程序性問題與實體性問題的重疊性。

(三)順應國際上仲裁司法監督方面立法的趨勢。各國仲裁立法中大多規定了法院有權對裁決進行實體審查,但僅限于兩個方面,一是出于“公共秩序保留”的事項,二是兼具程序性的實體事項。此類國家的典型代表英國和美國對仲裁制度進行了許多重大改革而逐步縮小了法院對裁決的審查范圍。英國在其1979

年仲裁法第3條中規定法院不再對事實認定進行審查。在國際立法方面,《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和1985年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都承認仲裁裁決的終局性,法院在執行裁決時,只審查程序上的自然正義問題,而不對裁決的是非曲直進行司法復審。所以從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來看,法院對仲裁的干預趨向減少。

針對國家既要對仲裁實行司法控制,又要使這種司法控制在仲裁的保密性、快捷性和終局性與廣泛的公共利益之間達成平衡的兩難境地,筆者認為“適度性”是較好的辦法。“適度性”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承認仲裁裁決的終局性;

二、法院原則上不審查或者嚴格限制審查裁決中的實體內容,只審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三、在仲裁程序中,法院的監督以支持或協助仲裁為主,且法院介入仲裁的范圍以當事人或仲裁庭的申請事由為限,不得擅自擴大監督范圍。在當事人與仲裁庭不需要法院協助時,法院采取“不干涉主義”;

四、法院監督仲裁應當堅持以促進仲裁發展為原則。

在“適度性”方法的指導下,筆者認為對仲裁的司法監督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考慮,以圖完善:

(一)由仲裁機構裁定仲裁協議的效力?,F代國際仲裁立法的趨勢是,由仲裁庭作為最終判斷仲裁協議效力和自身仲裁管轄權的機構。由仲裁機構作為仲裁協議效力的裁判者,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相一致,有利于仲裁機構的獨立性

(二)授權仲裁機構直接對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申請進行裁定。由于仲裁庭比法院了解當事人爭議的具體情況,由仲裁機構直接對保全申請進行裁定,不但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及時解決糾紛,而且還可以減少保全錯誤的發生,避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三)明確規定仲裁員參加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活動,并有權陳述意見。法院對仲裁行使司法監督權的活動與整個仲裁制度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中國加入WTO后,采用仲裁制度處理大量涉外經濟糾紛更為必要。為避免審判人員因欠缺仲裁經驗而做出錯誤裁定,建議法院在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時和做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時,聽取仲裁員的意見,讓仲裁員參加司法監督活動,做到兼聽則明,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四)取消法院有關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規定。法院通過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兩種方式進行司法監督。但從《仲裁法》第58條有關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60條關于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來看,除了對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司法監督的區別之外,兩者并無實質性的差別。當事人在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未果時,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這樣的二次司法救濟將可能造成授予故意拖延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以合法依據的惡果。為此我們可以借鑒外國仲裁立法,以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方式吸收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方式,使撤銷仲裁裁決成為仲裁司法監督的唯一救濟手段。

(五)統一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載的司法監督范圍?!吨俨梅ā分幸幎ǖ姆ㄔ簩鴥戎俨煤蜕嫱庵俨脤彶榈?ldquo;雙軌制”不僅不符合世界各國仲裁立法的趨勢,而且與其規定的仲裁當事人地位一律平等相矛盾。為了使我國的司法監督制度是國內與涉外并軌,建議取消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實體審查規定。至于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的界定,建議通過實施細則進行細化。

我國仲裁員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國構建證券仲裁制度的可能性,并結合發達國家的實踐確定了我國證券仲裁應采用的模式,并設計了專門的證券仲裁程序。

關鍵詞:中國證券仲裁制度;構建;模式;規則

一、建立證券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是否應當建立證券仲裁機制,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論調。2001年1 1月,中國證監會前副主席高西慶在清華大學就投資者保護的法律環境明確指出:“行政監管部門力量、經驗不足,監管力度不夠而形成大量糾紛無法解決的狀態,加上仲裁、調解等司法前置程序的缺乏,導致大量糾紛擁向司法部門”。高的講話間接地表達了建立證券仲裁制度的觀點。其后,證監會法律部的負責人則直接肯定了建立證券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計劃法制系列研究指出,積極探索和構建低成本、高效率的證券糾紛的解決機制,對于建設規范穩定的證券市場和發展國民經濟將發揮有益的作用。課題認為,仲裁作為解決證券糾紛的一種方式,因其自身的特點及優點,在美國等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獲得了廣泛的應用,應當在我國大力推廣。仲裁機構也對證券仲裁制度的建立表現出積極的態度。根據《財經時報》消息,2002年,有關人士及相關仲裁機構已經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采用仲裁機制解決證券糾紛。從那時起,該機構便開始與證監會進行協商和接洽。但有人認為證券仲裁遇到了兩個難題,首先當事人之間事前通常是很難達成仲裁協議的,事后更是難以達成協議,而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將使仲裁缺乏依據;其次,如果仲裁機構裁決以后一方不服可以繼續提起訴訟,這將違背仲裁的基本規則。他進一步指出,設置證券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專門成立一個調解證券交易糾紛的機構,所有的證券糾紛案件必須經過該機構的調解然后才能訴諸法院,調解的規則可以采用仲裁的一些規則,調解員由證券管理機構確定,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員名錄中選定調解員,調解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在調解書經雙方簽字生效后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對調解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就可以極大地緩解法院的工作壓力。

不可否認,建立證券仲裁機制存在障礙。這主要在于仲裁作為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在我國的發展還很不理想,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廣大民眾對仲裁制度缺乏了解。仲裁面臨的障礙直接影響著仲裁制度的影響力,也一定程度上抵損了仲裁所具有的優勢。證券仲裁機制不可避免地會遭遇同樣的困難。但是從發展的眼光看,仲裁在我國必將大有用武之地。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對仲裁的支持態度保證了這一趨勢的實現。目前,證券糾紛當事人之間事前的確很難達成仲裁協議,我國券商采用的開戶協議中也沒有標準仲裁條款。證券糾紛當事人之間事后也少有達成仲裁協議。但究其原因,并非仲裁制度固有的缺陷,而主要在于證券仲裁制度還沒有足夠的影響力。由于投資者、券商、中介機構對仲裁的特點沒有清醒的認識,他們當然不會在事前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美國司法實踐最終肯定經紀商事前擬訂的標準仲裁條款的法律效力,投資者多數能夠接受標準仲裁條款的約束,在于仲裁作為解決證券爭議的一種方式體現了其優勢。如果我們能建立證券仲裁機制,讓券商、投資者能夠感受到仲裁的存在,當事人就可能在事后甚至事前達成仲裁協議。機構投資者及其他非個人單位與券商具有事實上的平等地位,存在達成真實的仲裁協議的可能。個人投資者雖與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相比,仍處于弱勢地位。但我國與美國不同,法律不允許融資融券行為,而且從市場現實狀況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仍是券商爭取的資源,個人投資者還是有機會與券商討價還價的。因此,我認為證券爭議雙方難以達成仲裁協議并不能成為建立證券仲裁機制的阻力,而應成為建立證券仲裁制度的動力。非法院主持下的調解在我國并沒有法律效力。調解人員雖也擺事實講道理,但最終結果取決于雙方當事人,證券爭議由于情節復雜多數情況下雙方很難達成一致。即使達成一致,由于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很可能再次訴訟。這也會大大減小非法院調解的影響力??梢哉J為,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下,調解不可能成為主要的替代性的證券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從法律制度看,我國仲裁法也不禁止通過仲裁解決證券民事爭議。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第79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實踐中,1994年9月,北京兩家證券公司因股票發行過程中承銷團成員之間承銷費用的劃分問題上同另一證券公司發生爭議,上述兩家證券公司遂提起仲裁,成為我國證券仲裁史上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但總體看來,證券仲裁的發展還非常不夠,目前還沒有出現有影響的仲裁投資者與券商等中介機構間爭議的案件。有人認為當事人不愿將證券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原因有以下幾點:仲裁缺乏簡易程序不利于證券爭議的快速解決;仲裁不適于解決法律難點問題;仲裁意味著相互妥協;仲裁員不懂金融。應該說,在我國法律建立完備的證券民事責任制度之前,不但仲裁員解決法律問題有困難,法院也會在法律問題上一籌莫展,所以不能將這一問題歸結于仲裁員的法律水平。在我國仲裁法要求仲裁庭依照法律進行仲裁的前提下,認為仲裁意味著妥協也有失偏頗,有先入為主之嫌。而仲裁缺乏簡易程序,仲裁員缺乏金融證券知識,則說明了建立證券仲裁機制的必要性。

二、證券仲裁模式的選擇

認可證券爭議可仲裁性的國家的證券仲裁機制有兩種模式。一種以美國為代表。美國建立有專門的證券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或附屬于證券自律組織如NASD或屬于證券交易所如NYSE。這些仲裁機構都制定了專門的證券仲裁規則。根據仲裁規則,這些專門的證券仲裁機構既可以仲裁券商之間的證券爭議,也可仲裁投資者與券商之間的證券爭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擁有廣泛監督仲裁機構仲裁證券爭議的權力。韓國也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設立仲裁機構,裁決證券公司在證券買賣或其他交易中發生的爭端,或者交易成員在證券市場交易中發生的爭端,并把證券交易詳細區分為買賣或其他交易(例如證券公開發行、證券私人配售等)。這一模式的優點是:能充分體現證券專業特征,有利于解決證券爭議的事實問題;由券商承擔仲裁機構的費用,可以減輕投資者的負擔;在官方機構SEC的控制下,可以解決投資者與券商事實上地位不平等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如證據的開示、裁決的執行等。其缺點是由于自律組織或交易所與券商無法割舍的關系,在仲裁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證券爭議時,容易產生不公正的印象。另一種模式則是由一般的商事仲裁機構仲裁證券爭議。有的仲裁

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有專門的證券仲裁規則。美國仲裁協會(AAA)并非專門的證券仲裁機構,但曾經有專門的證券仲裁規則。有的仲裁機構,如我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則是在沒有專門的證券仲裁規則的情況下受理了證券爭議案件。這一模式的優點是能給投資者公正的印象。其缺點是無法充分體現證券業務的專業特征。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證券仲裁規則》,以及AAA以前的證券仲裁規則而言,它們與一般的商事仲裁規則相比并不顯得更適于解決證券爭議。

現實表明CIETAC在仲裁證券爭議方面并沒有取得成功。有觀點認為缺乏專門的證券仲裁規則是主要的原因:作為審理證券爭議的指定仲裁機構——CIETAC,由于其他案件任務太重,或是思想上并未足夠重視,至今仍無適應證券爭議特點的證券仲裁規則出臺。這就造成了這幾年來證券仲裁寥若晨星的局面。證券市場呼喚有適合其特點的證券仲裁規則,貿仲如能及時推出適宜的證券仲裁規則,相信眾多的證券爭議將選擇仲裁方式解決。貿仲將出臺什么樣的證券仲裁規則,我們不得而知,但我們認為僅僅依靠專門的仲裁規則并不能解決證券民事爭端可能出現的一些重要的現實問題。首先,不能一勞永逸的約定券商之間的證券爭議仲裁解決。其次,貿仲受理的爭議范圍很廣,人力資源有限,可能無法保證證券仲裁中的行政性事務高效運轉。第三,貿仲的經費來自于行政撥款和案件收費,由于撥款數量非常有限,所以案件受理費用比較高。第四,無法對券商在證據提供、裁決的執行等方面進行約束。而建立附屬于證券行業自律組織或證券交易所的專門證券仲裁機構可以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首先,可以在自律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或交易所的章程里規定券商之間的證券爭議必須仲裁解決的條款。事實上,我國有類似的“強制”仲裁的規定?!豆善卑l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第80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準設立或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1994年8月27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背條款》第163條規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應當將下列內容載入公司章程:公司外資股東與公司之間,外資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外資股東與內資股東之間,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解決。第二,專門性的證券仲裁機構只受理證券爭議,人力資源相對集中,應更加具有效率。第三,無論是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證券交易所都有會員的會費收入。它們有能力為專門的證券仲裁機構提供經費,這可以降低案件受理費。第四,中國證券業協會與證券交易所都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券商提供證據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義務。而且《證券法》第164條第(七)款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的權力。重要的是,中國證監會也對建立專業性證券仲裁機構持肯定態度。因此,我們認為應建立附屬于證券業協會或證券交易所的專門證券仲裁機構,與中國貿仲等商事仲裁機構一起形成完備的證券仲裁機制。

設立專業的證券仲裁機構必然會面臨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問題。首先,必須探討設立專業證券仲裁機構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我國《仲裁法》第10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根據本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只能在設區的市設立。依法可以設立仲裁委員會的市只能組建一個統一的仲裁委員會,不得按照不同專業設立專業仲裁委員會或者專業仲裁庭。因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目的,是要改革以往按專業在部門內設仲裁機構的做法,以精減機構,減少仲裁的行政色彩,保證仲裁的公正性、及時性。設立多個專業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是不符合仲裁的基本原則的,也與本法的立法精神不相一致。從法律語言和立法精神看,仲裁法的規定只是針對行政機關內部的專業仲裁機構,它并不禁止所有的專業仲裁機構。否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將沒有存在的法律基礎。第二,規則的本身也不盡合理。1994年制定仲裁法時,仲裁有與法院分庭抗禮之勢,其實質是行政機關試圖擺脫司法之監控,所以仲裁法選擇了建立統一仲裁機構?,F在看來這一選擇屬于矯旺過正。從各國的實踐看,一般準許多種仲裁機構并存。因此,我認為專業性仲裁機構有其特點和優勢,適合解決行業內部的爭議,應該有其存在的空間。其次,必須考慮證券仲裁機構的公正性。雖然多數專業性仲裁規則“強制”會員仲裁行業爭議。但是這種強制是以成員同意的章程為基礎的,可以說這只是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而已。證券商必須將它們之間的爭議交由證券仲裁機構仲裁,也是以其同意的章程為基礎的。雙方當事人都屬于會員成員具有同等的地位,而且加入行業協會對其必然利大于弊,并且仲裁處于法院的司法監督之下,所以也就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形。如果允許附屬于自律組織或交易所的證券仲裁機構受理券商和投資者之間的證券爭議,則必須以雙方的仲裁協議為基礎。問題是會不會出現美國事實上強制投資者仲裁證券爭議的情形。雖然美國司法實踐和投資者已接受這種事實上的強制,我認為必須對可能出現的標準證券仲裁條款進行規范。如果券商在其開戶協議或其他的標準合同中包含仲裁條款。這些條款必須是選擇性的,投資者必須有機會選擇在專門的證券仲裁機構或其他商事仲裁機構仲裁,或不選擇仲裁。如果投資者沒有選擇,就應表示雙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仲裁條款必須位于當事人簽字欄之前,必須用突出的字體提示投資者:如果選擇仲裁,他將喪失在法院的訴權,裁決是終局性的沒有上訴的機會。證監會強制性的規定這些內容,可以杜絕事實上的強制仲裁的出現。另外,仲裁機構雖附屬于自律組織或交易所,并且券商與之也存在各種各樣的聯系,但這并不能成為該仲裁機構不公正的證據。證券業協會是我國券商的自律組織,其有為券商服務的職責,但主要職能是監督和教育。雖然其經費來源于券商,但這是法定的義務,所以從制度上看,它不可能偏向券商。在我國,交易所并不像美國大量存在,只有上海、深圳兩家。雖然兩家也存在競爭關系,但在國內大量企業排隊上市和由證監會核準的情況下,這種競爭并沒有達到通過偏袒券商來吸引客戶的程度。而且,現在深交所已停止發行股票,可能轉換為二板市場,這種競爭也就不存在了。而且,進行仲裁的并非仲裁機構而是由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所以仲裁員的公正性才是關鍵。因此,公正性也不能成為妨礙建立附屬自律組織或交易所的證券仲裁機構的理由。

三、證券仲裁規則的設計

1.管轄。有人認為仲裁只適于解決證券合同爭議,而不適于解決證券侵權糾紛。因為侵權糾紛不可能在爭議發生之前達成仲裁協議,侵權事件發生之后也由于人數眾多難以達成仲裁協議。應該說這種觀點非常片面。首先,商事仲裁并不僅限于合同爭議。其次,證券業務發生爭議的事因常常是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競合,當事人可以對可能要發生的侵權行為的爭議方式進行約定。第三,的確,一些證券侵權行為涉及人數眾多很難統一約定仲裁協議。但這并不能排除部分投資者與侵權行為人簽定仲裁協議。因此,我們認為既可仲裁證券合同爭議也可仲裁侵權爭端。

一般商事仲裁機構可以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因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或交易而發生的爭議可協議約定由本仲裁機構仲裁。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與證券發行人或投資者之間以及證券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可以協議約定仲裁因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或交易而引起的合同和非合同爭議;投資者和證券咨詢機構可以約定仲裁由于證券咨詢事務而產生的爭議;但證券經營參與者與證監會或證管辦之間的糾紛除外。中國證券業協會所屬的證券仲裁機構的規則可以規定:在一方當事人的要求下,證券經營機構之間、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因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或交易而發生的爭議應交由本仲裁機構仲裁;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與證券發行人或投資者之間以及證券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可以協議約定仲裁因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或交易而引起的合同和非合同爭議;投資者和證券咨詢機構可以約定仲裁由于證券咨詢事務而產生的爭議;但證券經營參與者與證監會或證管辦之間的糾紛除外。附屬于證券交易所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定:在一方當事人的要求下,證券經營機構之間、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因在本交易所上市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或交易而發生的爭議應交由本仲裁機構仲裁;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發行人或投資者之間以及證券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可以協議約定仲裁因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或交易而引起的合同和非合同爭議;投資者和證券咨詢機構可以約定仲裁由于證券咨詢事務而產生的爭議;但證券經營參與者與證監會或證管辦之間的糾紛除外。

2.仲裁庭的組成。證券仲裁制度專業性的特征很大程度體現在吸收具有證券專業知識的人員進入仲裁庭參與案件的審理。美國NASD和NYSE的仲裁機構都強調仲裁員的證券專業背景,仲裁規則將仲裁員分為公眾仲裁員與行業仲裁員兩類,并明確了行業仲裁員的范圍。所謂的行業仲裁員就是來自證券行業或與之有一定關聯的仲裁員。對于不涉及投資者的行業間的爭議,仲裁庭由行業仲裁員組成,但NASD仲裁規則允許當事人雙方另行約定。如果爭議一方是投資者,則仲裁庭由行業仲裁員與公眾仲裁員組成,但多數仲裁員不得是行業仲裁員。NASD由當事人雙方選擇仲裁員,但選擇方法與一般的商事仲裁規則有所不同。NYSE則由仲裁主任任命仲裁員。美國證券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強調包含來自于證券行業的仲裁員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但無論如何,其強調仲裁庭的證券專業特征值得我們借鑒。如果我們不保證仲裁庭具有一定的專業背景,那么建立證券仲裁制度的意義將大打折扣。

事實上,我國各仲裁機構大都有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有的仲裁機構,如貿仲,還擁有證券仲裁員,從而能夠保證證券仲裁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但目前還沒有一支適應證券仲裁的專業證券仲裁員隊伍。因此,貿仲等一般商事仲裁機構和將要建立的專門證券仲裁機構都應建立證券仲裁員名冊。證券仲裁員應從證券從業人員和交易所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專業人員中選任。證券仲裁員名冊應披露仲裁員近三年的證券從業經歷。對于不涉及投資者的行業間或證券商與上市公司的爭議應由證券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投資者為一方當事人的爭議則應由證券仲裁員和一般的商事仲裁員組成,如果仲裁庭非獨任仲裁庭,則多數仲裁員不能是證券仲裁員。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那么仲裁員應是證券仲裁員。非投資者之間的證券爭議,由當事人從證券仲裁員名冊中各選擇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任命。對于涉及投資者的證券爭議,則由雙方各選擇一名非證券仲裁員,雙方共同選擇一名證券仲裁員,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任命一名證券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獨任仲裁員由雙方共同從證券仲裁員名冊中選任,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任命。

3.審理。證券爭議仲裁應體現更加快捷、效率的特征,因為證券市場價格時間性很強,資本的運轉也特別強調效率。迅速的解決爭議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在審理方式上應堅持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但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應允許書面審理。其次,對審理時間進行明確規定,一般的證券糾紛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重大的疑難案件最遲不超過6個月結案。第三,建立簡單審理程序。簡單審理程序應由一名證券仲裁員獨任審理,并且答辯、選擇仲裁員、結案的時間應比普通程序短。非投資者當事人間的證券爭議,如爭議金額低于100萬元,或爭議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如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應適用簡單程序。對于投資者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證券爭議,如爭議金額低于10萬元,或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如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應適用簡單程序。

審理地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如果審理地點距離投資者過遠將增加投資者的負擔,并可能損害證券仲裁制度的發展。美國附屬:Pile券自律組織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如仲裁協議沒有約定審理的地點,則由仲裁主任決定。仲裁主任決定審理地點一般會考慮當事人與證人的住所、當事人到特定地點的困難和可獲得的仲裁員的情況。貿仲的仲裁規則規定仲裁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如沒有約定則在北京或分會所在地深圳或上海進行,經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審理。由于證券投資者分布在全國各地,為數不少的投資者遠離北京、上海,所以無論是參照美國的體例還是遵循貿仲現有的規定都無法解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參加審理程序的困難。因此,仲裁規則應規定:仲裁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如沒有約定則在仲裁機構所在地進行,經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審理。投資者有權選擇其住所地作為審理地點。

4.涉及眾多當事人仲裁的特別規定。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市等證券爭議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涉及的人數眾多。為解決這一問題,美國建立了集團訴訟制度,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我國沒有相對應的制度,只有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訴訟制度。雖然這一制度不可能替代集團訴訟,但隨著最高院建立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確定了侵權行為的市場規則,這一制度將發揮較大的作用。因此仲裁規則必須存在與這一訴訟機制相協調的規定。而且,仲裁也必然會面臨不同當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實對同一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情形,為提高效率,避免重復勞動,也應存在相應的機制。

如果我國最終建立了集團訴訟,或出現法院征集權利人參加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仲裁規則應規定:如果某人參加了集團訴訟或在法院進行了權利登記,他就不能再次就同一請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即使他們與對方當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但如果當事人能證明他沒有參加集團或進行登記,或由于條件不具備沒有能夠參加集團訴訟或進行權利登記的除外。對方當事人不能以雙方存在仲裁協議為由,要求參加集團訴訟或代表人訴訟的當事人仲裁爭議。當事人參加集團訴訟或代表人訴訟不能視為放棄仲裁的權利。對于眾多當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實對同一當事人提出仲裁請求的情況,仲裁規則應規定:在眾多申請人就同一法律事實對同一被申請人或同一申請人就同一法律事實對不同被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在多方當事人一方對仲裁員人選和審理地點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主任可以決定合并仲裁審理。在合并仲裁中,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勿需對其他申請人的請求主張權利或對針對其他被申請人的請求進行抗辯。仲裁裁決應針對不同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分別作出。

證券仲裁制度的建立,證券仲裁規則的制定并不能解決證券仲裁面臨的困難。首先,必須具有良好的法律、司法環境。應改變現行法律中不適合仲裁制度發展的規定,真正實現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其次,應建立證券監管機關對專門證券仲裁機構的仲裁進行監督。并且制定或授權自律組織制定規則對券商等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進行約束,對他們不按仲裁庭的要求提供證據或不履行仲裁裁決的行為進行懲罰。第三,應加強宣傳,提高仲裁質量,讓證券市場的主體真正感受到仲裁制度的優勢。路漫漫其修遠兮,要真正使仲裁成為解決證券爭議的替代性手段還需長時間的努力。

責任編輯 張國強

注:“本文中所涉及的注解、表格、公式等請以PDF格式閱讀原文。”

我國仲裁員制度范文第3篇

( 一) 體育仲裁機構

國際上的體育仲裁機構是國際體育仲裁院, 簡稱CAS。CAS由兩個實體構成, 即國際體育仲裁委員會 ( ICAS ) 和CAS本身。此外, 一些體育事業比較發達的國家建立了自己的體育仲裁機構, 專門處理國內體育糾紛及國際比賽選拔中產生的體育糾紛, 如加拿大體育與法律中心、比利時體育仲裁委員會等。同時, 一些大的體育行會內部也設立了體育仲裁機構專門解決體育行會內部的體育糾紛。

( 二) 國際體育仲裁協議的要素

國際體育仲裁協議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要素, 即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第二、主題要素, 主題即仲裁事項, 主要表現為商事性與處罰性體育糾紛, 主題要素首先范圍要明確, 其次還必須有體育法上的可仲裁性。第三、場所要素, 即對仲裁地的要求。第四、規則要素, 主要指實體法律適用和程序法律適用。第五、場效要素, 即一裁終局且具有強制執行力。

( 三) 國際體育仲裁裁決的效力

體育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分為形式上的效力和實質上的效力。形式效力主要體現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后不得任意變更與廢棄仲裁裁決與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因對該裁決有異議而上訴。實質效力主要包括既判力和執行力。既判力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對生效仲裁裁決確認的事實或法律關系, 不容許在其他糾紛解決程序中再次進行爭執或重新核定。第二、對于仲裁裁決所解決的事項, 當事人不得重新提請裁決或訴訟。

二、外國體育仲裁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體育仲裁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存在兩個方面的“法律阻礙”, 第一、《紐約公約》中的商事保留問題。我國是《紐約公約》成員國, 在加入該公約時做了“商事保留”, 即只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認定為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的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才適用該公約。第二、體育糾紛的可仲裁性問題。我國尚未建立專門、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 體育仲裁制度在我國也尚未形成。同時, 依據《仲裁法》第二條, 可以仲裁解決的糾紛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即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且爭議糾紛必須是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

一般而言體育仲裁裁決可以分為三類: 體育商事型裁決、體育管理型裁決、體育紀律處罰型裁決。體育管理和體育紀律處罰糾紛的爭議, 當事人一般都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身份, 即體育管理機構和體育活動的參加者, 他們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由此看出, 外國的體育商事型裁決在我國一般可以得到承認與執行, 但體育管理型裁決和體育紀律處罰型裁決卻很難得到認可和執行。

三、從比較法看體育仲裁制度

( 一) 美國的體育仲裁制度

在美國體育仲裁可以大致分成兩類, 即各體育協會內的仲裁制度和獨立的普通仲裁制, 美國仲裁協會受理體育仲裁案件。美國體育仲裁協會解決體育爭端的根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 體育協會內部的規定。第二, 當事人簽訂合同自愿提交美國仲裁協會解決爭端。第三, 美國業余運動法和美國奧委會章程均規定由美國仲裁協會仲裁解決爭端。

美國法院對體育行會和仲裁協會做出的體育裁決一般不輕易進行司法審查。法院在處理體育案件時會遵循“承認當事人自愿放棄司法救濟”以及“司法救濟以用盡體育行會內部救濟措施為限”的原則, 因此, 法院推翻體育協會所作出裁決的非常罕見。

( 二) 日本體育仲裁制度

日本設立了專門的體育仲裁機構 ( Japan Sports Arbitration Agency, 簡稱JSAA) 。日本的體育仲裁措施主要分為緊急仲裁措施和臨時仲裁措施。JSAA在認為事態緊急及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質有必要迅速地解決糾紛時, 適用緊急仲裁程序。緊急仲裁程序與一般仲裁程序相比具有簡便易行的顯著特點。此外, 仲裁庭根據申請人的申請, 有特別需要時, 可以采取臨時措施, 即程序中旨在維持限制的措施、使仲裁程序順利進行的措施、確保案件實體問題的仲裁裁決將來得以執行的措施。

四、構建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議

( 一) 立法方面

我國可在《仲裁法》的基礎上頒布獨立的體育仲裁法律, 構建完善的體育仲裁法律體系, 這為我國建立體育仲裁制度提供立法層面的保障, 使得在進行體育仲裁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 二) 仲裁機構方面

由于體育仲裁的專業性和不可替代, 因而需要設立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 可參照國際體育仲裁院, 在我國設立體育仲裁機構, 同時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

( 三) 仲裁協議方面

依據上文提到的國際體育仲裁協議的要素, 應對我國的體育仲裁協議進行細致化規定, 如從主體要素、主題要素、場效要素、規則要素、場所要素等方面進行規定, 這樣對當事人就有更明確的指引作用。

摘要:國際體育仲裁時沖裁程序中一種特殊的仲裁程序, 本文對國際體育仲裁機構、國際體育仲裁協議、國際體育仲裁裁決等方面對國際體育仲裁程序進行了概述, 分析了域外法中的體育仲裁制度, 并提出了構建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國際體育仲裁制度,體育仲裁裁決,體育仲裁程序

參考文獻

[1] 劉想樹.國際體育仲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39.

[2] 沈黎勇, 費蘭蘭.國外體育仲裁制度借鑒與啟示[J].體育文化導刊, 2005, 7:60.

我國仲裁員制度范文第4篇

我國目前存在的仲裁前調解主要有: 金融消費者協會下設金融仲裁 ( 如黑龍江金融仲裁調解中心) 以及在仲裁機構內設調解職能這兩種方式。湘潭仲裁委員會2013 年通過的《調解規則》規定不論雙方當事人是否簽訂仲裁協議或者調解協議, 湘潭仲裁委員會調解組織受理仲裁申請之前的調解。

仲裁程序包括舉證、質證、辯論環節, 而仲裁前調解卻省去了仲裁程序中諸多環節, 相對仲裁而言在程序上實現了更高的效率, 有利于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早日解決, 早日實現資金流向回報率最大化的投資渠道, 為金融市場注入活力。即使案件不能夠達成調解, 但是通過調解可以縮小雙方爭議范圍, 也是有助于仲裁程序的加速進行的。

二、調解員設置

為了避免調解失敗后, 調解員把帽子一換變身仲裁員, 導致仲裁員未正確把握程序而使當事人利益受損的情形, 或者當事人知道調解、仲裁人員是相同人員而不愿意在調解階段就攤牌, 導致調解失敗率加大, 有必要在仲裁庭設立獨立的調解部門, 將調解和仲裁程序獨立起來, 分別配置調解人員和仲裁人員, 各司其職。

三、調解效力設置

賦予仲裁機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法律效力。印度的《仲裁和調解法》規定, 仲裁機構作出的和解協議, 無論是否請求仲裁庭依據協議內容作出裁決書, 都具有與裁決書同樣的效力。韓國商事仲裁院《商事仲裁規則》也明確規定調解書對當事人具有裁決一樣的約束力。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仲裁機構的調解和仲裁裁決具有同樣的效力, 只有達成和解協議后的雙方當事人請求確認和解協議法律效力時, 仲裁庭才會依據和解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或裁決書, 以當事人申請的方式賦予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賦予經仲裁機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法律上效力, 會大大提高仲裁前調解的成功率, 我國相關法律有必要明確仲裁前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具備和仲裁裁決書同等效力。

四、仲裁前調解的原則、規則設置

明確仲裁前調解的規則, 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權利義務平等原則、調解程序便捷原則、遵循在“法律的陰影下”談判的原則, 即調解結果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 不與法律或者法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設立金融機構內部處理前置程序, 只有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雙方做出和解努力仍不能解決糾紛情況下, 調解組織才受理。

五、費用設置

( 一) 利用外部資金力量解決資金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1995 年8 月1 日印發的《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 規定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市政府參照有關事業單位解決仲裁委員會“成立初期”的編制、經費、用房等。新設調解機構初期運營資金可以依靠市政府資助, 但是僅僅靠政府資助不足以保證金融仲裁下設調解機構的正常運行, 有必要利用外部資金力量解決調解經費問題??梢詮娭平鹑跈C構必須加入仲裁機構成為會員, 由金融機構交一定的會費。至于如何避免會員制導致的不公正問題的存在, 可以設立信用標志, 設立信用等級制度, 仲裁機構發生違規情形時采取撤銷信用標志降低信用等級的措施。

( 二) 具體的費用設置

為了避免高昂的費用成為金融消費者的“攔路虎”, 保護處于經濟弱勢地位的金融消費者訴權, 筆者建議在仲裁前調解階段不收取金融消費者費用, 只向金融機構單方面收取會費。但是同時為了避免金融消費者濫訴, 在仲裁程序中收取金融消費者合理仲裁費用。這樣既有利于促進金融消費者積極在調解階段解決糾紛, 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資源。

六、數據共享制度

仲裁具有保密性特點, 這是為什么很多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簽訂的合同里一般有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金融糾紛的格式條款的原因之一, 但是私密性不應與公共利益相沖突, 如何在保密性和透明度之間取得平衡, 需要不斷地探索。筆者建議經仲裁前調解程序達成和解的案子, 不予公開, 但是經仲裁機構調解不成而進入仲裁程序的案子部分公開, 由仲裁機構選擇一些典型的案子在仲裁機構官網向公眾公開, 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利于金融機構在調解階段就積極做出真誠和解的努力, 使得調解更有成效。其次, 數據共享也有利于避免各仲裁機構相類似案件卻做出的差別過大的仲裁裁決, 而導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仲裁失去信心。第三, 金融消費者通過分析仲裁機構公布的案例, 有助于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理性判斷是否走仲裁程序。第四, 公布經典案例特別是金融機構欺騙金融消費者的案例, 可以很大程度減少金融消費者受欺騙概率。

摘要: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下, 金融產品層出不窮, 在為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 金融侵權現象也越來越多, 金融糾紛向更加復雜化趨勢發展。金融法律滯后導致金融侵權在司法途徑的救濟遭遇困境, 而我國金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 導致金融消費者維權之路艱辛。我國金融ADR解決制度有待完善和改進, 本文提出金融仲裁前調解制度的構建設想, 以期對我國金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所幫助。

關鍵詞:仲裁前調解,構建設想

參考文獻

[1] 曾星.國際商事仲裁前調解制度研究[D].浙江工商大學, 2013.12.

[2] 沈四寶.美國證券仲裁及其啟示[J].證券市場導, 2003.1.

[3] 趙振華, 彭瑤.論金融消費者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J].中國礦業大學學報, 2013.9.

我國仲裁員制度范文第5篇

1.1 引言

以1998年1月1日起全面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為標志,表明我國預算會計已擺脫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模式,走上了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具有中國特色、科學規范的預算會計模式的道路[1]。近幾年,隨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按照公共財政理論設計的預算管理模式已開始建立,預算編制、執行等環節的管理制度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預算會計的客體運行環境又發生了變化,因此,現行預算會計又面臨著新的問題與不足,需要進一步改革和發展。

1.2 預算會計改革后現狀

在中國,預算會計是會計學在政府預算與行政事業單位中的運用。在1998 年實行新預算會計制度之前,中國預算會計體系主要由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即總預算會計和單位預算會計兩部分組成。1998年實行新預算會計制度后,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一拆為二: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將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一拆為二的主要原因,是因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從總體來說,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在單位性質、經濟業務內容、財務管理要求、對市場的依賴程度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需要區別對待其各自的會計政策和核算方法。目前,中國預算會計體系主要由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三部分組成[2]。一方面,行政單位會計與事業單位會計的分離,以及目前不少事業單位日益走向市場,在資金上與財政逐漸脫勾,實行自負盈虧,另一方面,行政單位與財政的關系日益密切,而與其附屬單位逐漸脫勾,這一現實使人們有理由相信,行政單位會計與事業單位會計的差距將進一步擴大。與此同時,這一現實也已使越來越多的人對事業單位會計是否仍應歸屬于預算會計體系產生了懷疑。從1998 年底起,中國財政部將事業單位的會計管理工作從原來的預算司(歷來負責預算會計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 轉入了會計司(歷來負責管理企業會計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 ,與此同時,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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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我國預算會計制度的思考

理工作依然留在預算司。這一現實更引起了不少人對中國事業單位會計的歸屬問題作進一步的思考,并由此展開了一場關于中國預算會計體系問題的討論。

與此同時,預算會計體系內的各主要會計制度也面臨新的問題。1998年實行新預算會計制度后,我國預算會計體系就其廣義而言,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三大會計主體以及執行政府總預算出納保管業務的國庫會計、執行政府總預算收入業務的收入征解會計、執行政府總預算的基本建設支出業務的基建撥款會計三大關系會計。其中,行政會計包括部隊會計、社會團體會計等;事業單位會計包括非經營性事業單位會計、經營性事業單位會計以及兼有經營性業務和非經營性業務的事業單位會計??梢?,現行預算會計體系形式上是包羅萬象的,而事實上有名無實,習慣上把預算會計分為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和事業單位預算會計三部分,而國庫會計、收入征解會計等又自成體系。

目前,預算會計體系構建中爭論的焦點在于:事業單位會計的歸屬問題,關于事業單位會計的歸屬問題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事業單位會計仍應歸屬于預算會計體系,與行政單位會計一起合稱“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第二,事業單位會計不應歸屬于預算會計體系,而應與企業會計合稱“企事業單位會計”;第三,事業單位會計既不應歸屬于預算會計體系,也不應歸屬于企業會計體系,而應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體系,即企業會計、預算會計、事業單位會計成三足鼎立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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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我國預算會計制度的思考

第2章 對預算會計體系調整是改進預算會計制度前提

2.1 改進預算會計體系的意義

全國預算會計研究會為進一步完善中國預算會計制度體系,已將擬定《預算會計基本準則》作為預算會計重點科研課題的首要課題。擬制定的《預算會計基本準則》,其內容準備涵蓋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中國財政部在1994 年成立預算會計改革常務工作組時,也曾想制定一個內容能同時涵蓋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的統一的《預算會計準則》[3]。但由于預算會計的情況比較復雜,特別是事業單位會計的情況比較復雜,因此,終究沒有能夠制定成功,只是分別情況制定了《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以及《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 》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應當認為,中國目前要想制定一個內容能同時涵蓋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的《預算會計基本準則》,依然存在著相當的難度。合理界定預算會計體系,有利于擬定《預算會計基本準則》及其他相應的會計制度,從而進一步完善中國預算會計制度體系。

2.2 對中國預算會計體系改革的設想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公共財政框架的構筑以及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預算會計的弊端和不足越發顯現,必須對現行預算會計進行改革,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參照發達國家預算會計實踐的成功經驗,發展更為全面的預算會計。

現行的預算會計體系(狹義)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事業單位會計。但隨著預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國預算會計體系將向“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會計”發展。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對企業會計和非企業會計的劃分方法,即按照單位活動的目的(而不是組織類別)的不同進行分類。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企業會計則可以按照其核算重點的不同進一步劃分為政府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應對我國現行預算會計從整體框架上進行全面改革,研究制定我國政府會計、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會計報告制度。預算會計體系在近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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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我國預算會計制度的思考

由政府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構成,在遠期應是政府會計體系,其中政府會計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是總和分的關系;事業單位會計在近期應納入非營利組織會計,在遠期應向企業會計靠攏[4]。把政府作為會計與財務報告主體,引入“債權制”和“受托責任”概念。我國政府財務報告應當提供全面反映政府業績和財務受托責任的財務及非財務信息,披露預算情況、國有資產、政府采購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等方面的信息。

需要說明的是, 通過分析并比較非營利組織會計與事業單位會計的異同,就不難看出將事業單位會計劃入非營利組織會計的原因,具體表現在:非營利組織會計包括了現在的事業單位會計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在我國所謂的非營利組織,是指那些有服務公眾的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所得不為任何人牟取私利,組織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稅資格和提供捐贈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為社會公益或成員互益服務的獨立部門。它有三個基本特征:第一,舉辦者的經營動機或創業目的不是為了獲得利潤;第二,資金提供者并不因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也不因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分配收支結余的權利;第三,該類組織一旦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同類事業。而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個能夠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滿足國家公共服務需要、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現代化組織體系。事業單位的改革有三條出路:其一,目前已承擔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轉制為政府單位;其二,公益性事務較少,且有市場前途的事業單位,或者目前已從事大量市場經營活動,企業色彩較濃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其三,既非政府、又非企業,符合非營利組織基本特征,并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轉為非營利組織。[5]

2.3 西方國家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可借鑒之處

中國的預算會計大致相當于西方國家的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目前,西方國家非營利組織會計情況復雜性也同樣存在。美國將諸如高等院校、醫院、福利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區分成政府舉辦或公立、民間舉辦或私立兩大類。公立非營利組織(為方便說明,以下公立非營利組織僅指美國州和地方政府舉辦的非營利組織) 會計歸屬于政府會計體系,其會計準則由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即GASB)負責制定;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于私立企業會計體系,其會計準則由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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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 即FASB) 負責制定[6]。但盡管如此, 至今為止,GASB 的主要精力依然集中在為美國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會計準則上,沒有專門針對公立非營利組織制定一套符合其實際情況的會計準則。同樣,FASB 的主要精力也依然集中在私立企業制定會計準則上,也沒有專門針對私立非營利組織制定一套符合其實際情況的會計準則。這樣,在美國,不用說沒有一套可以適用于全部非營利組織的統一的會計準則,即便是公立或者私立非營利組織的統一的會計準則也幾乎成了一塊空白地。目前,美國在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方面,除了明確區分公立和私立外,行業特征比較明顯。例如,對于公立高等院校,GASB 發布的會計準則公告、全國高等院校管理官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Business Officers) 印發的《高等教育財務會計和報告手冊》(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Manual for Higher Education) 以及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s ,即AICPA) 發布的行業審計指南具有權威性。再如,對于公立醫院和健康機構,GASB 發布的會計準則公告、AICPA 發布的行業審計指南以及美國醫院協會(American Hospital Association) 和健康財務管理協會(Healthcare Financi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發布的會計與財務報告原則具有權威性。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盡管原則上執行FASB 發布的會計準則公告,但由于FASB 至今并未為其制定一套符合其實際情況的會計準則,因此,私立非營利組織為了其會計信息與公立營利組織具有一定的行業可比性,在組織會計核算時,往往也會借鑒公立非營利組織的有關做法。例如,有些私立非營利組織也會模仿公立非營利組織設立相應的基金,將基金作為會計主體,組織會計核算。這樣,在美國,盡管政府會計與企業或者確切地說是私立企業會計顯然分屬于兩大類會計體系,但非營利組織會計應當歸屬于哪個會計體系或者是否應當獨立成為一個會計體系也成了一個問題。目前在美國,由于公立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于政府會計體系,因此,其財務報表并入政府財務報告。但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由于不歸屬于政府會計體系,因此,其財務報表也不并入政府財務報表。這一點,在一定程度上可供我國借鑒,即歸屬于政府會計體系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其財務報表應當并入政府財務報表,否則,則不予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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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我國預算會計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預算會計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從預算會計的適用范圍看,相當于國外的政府會計。自1998年實施新的預算會計制度以來,我國的預算會計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國以加強和規范財政管理為中心,在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編制部門預算、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等。改革的實施使預算會計制度在核算內容上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原來的核算內容及核算方法已不能適應新的變化,迫切需要對預算會計制度進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國預算會計仍采用收付實現制,與國際通行做法存在較大差異,在執行中也暴露中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也需改進。

3.1 不能完整地核算出現的新業務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使財政資金的流向發生了重大變化,如預算單位用于發放工資、購建固定資產、購買材料及服務等所需要的財政資金不再由財政通過主管部門撥入用款單位,而是由財政部門從單一賬戶或采購專戶按規定程序直接撥入職工工資賬戶或直接撥付給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商,行政、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資金不再表現為貨幣資金,而是一方面表現為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現為費用的增加(如工資支出等)或非貨幣性資產的增加(如存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這就需要對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內容進行相應的修改[7]。同樣,在財政總預算會計中,也要核算和反映這一資金流向的變化。盡管財政部已針對改革試點情況在預算會計制度中作了一些相應的修改,并制定了試點核算辦法,但是,該辦法僅適用于中央試點單位,不適用于地方財政和所屬預算單位,目前,各地區均在開展財政支出方面的改革試點,如“集中核算”、“集中支付”等形式,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全國統一的會計制度,而試點辦法又沒有兼顧地方做法,不利于各地開展會計核算。另外,由于尚未突破收付實現制基礎,試點辦法也不盡完善,例如,在采購材料物資過程中,可能出現不同的情況,有的材料物資已到,但發票賬單未到;有的發票賬單已到,但材料物資未到;有的可能采取一次付款方式;有的可能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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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在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上遇到的問題是何時確認購入的資產?購入資產按什么金額入賬?在總預算會計上遇到的問題是何時確認財政支出?支出按什么金額入賬?在收付實現制下,行政、事業單位只能在實際收到撥款單據時按撥款金額確認和計量購入的材料物資,如果采購過程跨,則不能完整反映該項經濟業務活動;在收付實現制下,總預算會計只能在實際撥款時按撥款金額確認和計量財政支出,如果在年末時,采購已基本完成,但款項尚未付清,或按照采購合同須扣留部分保證金,則在年末會形成財政資金結余,這種會計處理不能真實反映預算執行情況。

3.2 不能為編制部門預算提供相關的會計信息

從表面上看,編制部門預算似乎與預算會計沒有大的關系,但從實質上看,預算會計信息是編制部門預算時的一個重要依據,是編制部門預算的基礎。我國的預算編制正在以“零基法”取代“基數法”。在傳統的“基數法”下,按照基期年的支出基數簡單地加上一個增長比例確定各部門的支出指標,因而,在決策時不需要過多的會計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會計核算基礎存在的弊端也沒有顯現出來。但在“零基法”下,一切從“零”開始,主要根據各部門的職責、占用的經濟資源、人員配備等客觀因素來確定資金使用額度,因此,編制“零基預算”,除了有核定編制、制定標準定額等相關配套制度外,摸清各部門的“家底”、充分了解各部門資源占用和使用情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可靠的會計信息,就無法編制“零基預算” [8]。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長期以來在使用預算資金、開展公務活動中形成并擁有大量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許多事業單位如科研、高校、醫院等單位還擁有相當數量的股權投資。由于我國的預算會計主要側重于財政資金的收支核算,對各單位占用的大量長期資產關注不夠,固定資產的建造和使用在管理上脫節,先由建設單位完成基建任務,項目竣工后再由建設單位移交資產使用單位。固定資產的建造并不在行政、事業單位的賬簿中登記和反映,只有辦理竣工驗收交接手續后方可予以登記。在實際工作中,行政、事業單位因基建形成的固定資產存在登記不及時、甚至不入賬等情況;即使已入賬的固定資產,按現行制度規定不計提折舊,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虛增了資產價值。行政、事業單位長期資產的核算存在賬目不實、資產虛增等問題,不能真實、完整反映各單位占用的經濟資源及使用情況,難以為編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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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預算提供清楚的“家底”。

3.3 不能完整地揭示政府債務的真實信息

近年來,我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發行了大量的國債,我國還從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借入了相當數量的外債,這些債務均為政府的現實負債,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反映。但是,現行預算會計不能提供這方面的完整信息。由于現行預算會計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財政支出中只反映當期實際的還本付息數,但不能計提利息支出,政府的負債只反映當期本金數,沒有反映應由本期負擔、以后償付的利息數。在我國的一些西部地區,地方政府欠發工資問題并沒有根本解決,這些應付未付的工資也沒有在預算會計報表中反映出來。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為企業提供擔保等事項時有發生,這些或有事項形成的或有負債也沒有予以充分披露。在收付實現制下,政府的這些債務被“隱藏”了,不能真實地反映政府的財務狀況,夸大了政府可支配的財政資源,造成虛假平衡現象,不利于政府有效監控財政風險、評估財政狀況,對財政經濟的持續、健康運行帶來隱患。

3.4 不能提供透明的政府會計信息

自1998年以來,全國人大加大了對財政的監督,審計署連續公布1999--2004的財政審計報告,政府預算及相關信息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社會公眾對政府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提出了新要求。雖然我國的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各有一套會計報表,并提供匯總的會計報表,但各套報表自成體系、分別編報,無法通過匯總生成政府整體的合并資產負債表,沒有一套能夠完整地反映各級政府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全貌的合并會計報表[9]?,F行預算會計雖然提供關于政府整體的預算報告(包括未來財政的預算收支報告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但由于許多類別的財政交易(例如政府基金和預算外交易)并未包括進來,這些報告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政府整體的預算報告。另外,長期以來,我們只強調預算會計為預算管理服務,預算會計是預算管理的工具,因而造成預算會計僅側重預算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的核算,財政每年向人大提交的財政預決算報告也主要是針對財政收支及預算執行情況,對于使用財政資金所形成的龐大的固定資產及其使用情況、政府舉借的債務以及還本付息情況、或有負債、稅式支出、預算資金的使用效果等缺乏有關的信息披露,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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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難以進行監督,財政部門自己也缺少了宏觀決策所需的重要信息。

3.5 不能適應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

近年來,我國財政投融資體制的市場化進程不斷推進,政府投融資主體多元化,隨著私人部門介入公共領域,對政府部門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實現與政府部門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門提供充分的信息來對成本進行計價、核算和比較。

3.6 不能適應WTO及國際競爭的要求

中國的入世關鍵是政府的入世,經濟全球化使政府變成了企業或使政府企業化,既然是企業,當然就要按企業規則辦事,這樣才能生存和發展,而企業會計核算確認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因此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的現行預算會計不能較好適應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不能實現以績效為導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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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改進我國預算會計制度的思考

4.1 預算會計規范模式的選擇

建立和完善我國預算會計規范體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綜觀世界各國的會計規范模式,主要有會計準則規范模式和會計制度規范模式。各國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會計規范模式,是因為各國具有不同的會計環境。會計規范的制定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會計規范也有“生命周期”。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會計規范中不適合環境變化的規定要不斷修訂和淘汰,形成新的會計規范體系。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是會計規范的形式,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關鍵是看是否適應本國經濟的發展。但考慮會計是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而會計規范作用為這種特殊“語言”的語法,也在國際上形成一定的通用形式,那就是會計準則。因此,從我國預算會計發展的趨勢看,預算會計規范模式必將從會計制度模式逐步向會計準則模式轉變。但從目前我國預算會計環境出發,建立以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為核心的預算會計規范體系是一種現實選擇。

4.2 預算會計準則理論結構

在國外,許多國家均先后建立了會計準則理論結構。會計準則理論結構,又稱為概念結構、理論框架,它是會計理論的組成部分,但不是會計準則,而是為制定、理解和應用會計準則提供理論基礎。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由于沒有制定會計準則理論結構,導致企業會計準則發生概念不統

一、首尾不一致,因此,構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理論結構的呼聲越來越高。作為預算會計準則理論結構的建立,要吸取企業會計準則制定的教訓,借鑒國外政府會計準則理論結構的作法,先制定預算會計準則理論結構,然后再制定具體的預算會計準則。預算會計準則理論結構是在一定會計環境下,基于會計目標、會計假設、會計原則、會計程序和方法而構筑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預算會計目標;預算會計假設;預算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預算會計要素;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預算會計準則制定和實施的模式與方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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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預算會計準則的確定

縱觀世界各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由民間會計機構或組織制定、頒布;二是由會計職業團體組織機構制定,然后由官方機構批準頒布;三是由政府機構制定、頒布。從我國會計環境出發,依據《會計法》的規定,預算會計準則應由政府機構財政部制定、頒布。為保證預算會計準則的質量,建議在財政部組建預算會計準則委員會或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專門負責預算會計準則的規劃、研究、制定等工作,最后由財政部頒布實施。在預算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注意企業會計規范和預算會計規范的協調;設立預算會計準則咨詢機構,發揮預算會計研究會和高校會計專家的作用,加強預算會計準則制定的理論研究,嚴格履行準則制定的程序。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實用性的高質量的預算會計準則。預算會計準則的具體內容可包括三個部分:一是會計要素準則,主要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信息的披露作出具體規定。包括資產會計準則、負債會計準則、基金會計準則或凈資產會計準則、收支業務會計準則、成本會計準則。二是會計報表準則,主要對報表反映的內容、格式和項目的排列作出規定。包括資產負債表準則、收支情況表準則、現金流量表準則以及基金增減變動表準則。三是特殊行業會計準則,主要對某些特殊行業和業務進行會計核算作出規定。包括預算與決策報告會計準則、國庫會計準則和捐贈會計準則。必須說明的是,非國有事業單位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以及已全面走向市場并與財政脫鉤的事業單位的會計規范,不納入預算會計準則規范中,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制定單獨的非國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這符合國際慣例。

4.4 預算會計記帳基礎的轉變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收入只有在政府提供服務時才加以確認,而且在政府接受服務以后,就應該將相應的義務確認為當期費用,并將其作為債務列入資產負債表,這樣,政府的財務報告就可以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財政狀況和運行成果;同樣,權責發生制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所有的經濟資源,如新西蘭將高速公路和其他基礎設施確認為資產,并確認了其折舊費用,這樣就會使政府更加注意其對有關資產的管理和維護,更好地認識未來的短期債務、更好地管理基礎設施、更有效地重新分配預算。我國預算會計會計基礎應是漸進式轉變,先事業單位會計后政府會計,先報告系統后預算系統,先個體后整體,先地方后中央。在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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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改革的初期,我們可以考慮借鑒德法模式的修訂的收付實現制,即首先確認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實現收入和支出在各個期間的平衡,明確政府當期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在引入權責發生制,只有 有機的結合,才能夠較全面地反映政府單位的資產和負債,更好地幫助政府進行經濟決策. [11]

4.5 政府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制定

4.5.1 預算會計結構體系的規范

預算會計制度的結構是由預算會計結構體系決定的。我國預算會計結構體系由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事業單位會計和參與預算執行的國庫會計、收入征解會計和基建撥款會計等共同構成。1998 年的預算會計制度改革,就是按照這一結構體系分別制定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按其行業又分別制定了醫院會計制度、高校會計制度、科研單位會計制度等。通過近幾年的實施,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體系基本符合我國的實際,對規范預算會計實務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公共財政框架的建立,預算會計改革的不斷深入,預算會計結構體系將由政府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組成,必將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政府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這是預算會計改革的必然趨勢[12]。

4.5.2 新公共管理模式下的政府會計制度

按照現代政府公共管理理論,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供了一個“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性建議,概括地說它應該包括五個方面的主要要素原則,即透明度、負責任、靈活性、前瞻性、法律和正直,其宗旨是倡導建立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公共管理,最大限度地重視國家資源的使用效率[10]。在這種模式下的預算會計制度應圍繞社會公共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反映并報告社會公眾要求與政府職責之間的受托責任。因此,客觀上要求把現行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合并拓展為政府會計制度。這種拓展決不是簡單的稱謂變化,它所提供的財務數據,能客觀的反映公共部門是否正確執行了預算計劃,報告其效績情況及受托責任信息。

4.5.3 預算管理制度改革下的政府會計制度

預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A.編制部門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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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預算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預算編制方法,是一個涵蓋部門所有公共資源的完整預算。編制部門預算,要求將各類不同性質的財政資金統一編制到使用這些資金的部門,部門所有單位的各項資金,統一作為部門和單位的預算收入,統一由財政核定支出需求。凡是直接與財政發生經費領撥關系的一級預算會計單位均作為預算管理的直接對象。行政單位,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主管某一專業的行政業務,其作為政府的延伸,政府預算中理應包含行政單位預算。因此,隨著部門預算的編制,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的改革逐漸趨向于以一級政府為中心,編制一級政府的收支情況表,核算整個政府的財務狀況,這就客觀上要求將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歸為一體,成為政府會計。

B.推行國庫單一帳戶制度

推行國庫單一帳戶,是部門預算制作用得以充分發揮的有效方法。建立我國單一帳戶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政府預算級次,由政府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國庫單一帳戶,所有的財政性資金逐步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統一管理,財政收入直接交入國庫或財政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單一帳戶,取消所有的過度帳戶;財政性支出均從國庫單一帳戶直接撥付到商品或勞務供應者。推行國庫單一帳戶后,由于各行政單位都是政府的組成部分,其所有的資金都是財政資金,都要通過國庫單一帳戶收付,其資金活動已通過總預算會計反映,因此,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相當于總括和明細的關系,二者必將合為一體,構成政府會計。

C.政府采購制度實行

政府采購制度的實行,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價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務,實現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標,另一方面使預算資金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節約公共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對于行政單位專項支出經費,政府部門不再簡單的按照預算下撥經費給行政單位,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和采購活動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貨款。財政總預算會計可以根據這部分支出數直接辦理決算。而行政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付款憑證進行資金核算,根據采購品入庫情況入帳。這筆業務實際上是一級政府下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梢?政府采購制度的推行也需要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合為一體,成為政府會計。

4.6 預算會計報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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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會計信息是一種“公共產品”。預算會計的基本目標就是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F行預算會計信息的披露,不論是信息的內容,還是披露的方式,都很難達到預算會計目標的要求。因此,為實現預算會計的目標,適應預算會計報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據《會計法》的基本規定,認真總結我國預算會計報告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并借鑒國際通行的作法,建議盡快制定《預算會計報告條例》,將預算會計報表改為預算會計報告,補充和完善預算會計財務報告體系。預算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13]。確保真實全面地將會計核算結果反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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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結論

預算會計是國家預算管理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在建國后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應地采用了中央集權統收統支的預算分配格局,因而在預算會計管理上,結合我國的國情形成了以計劃經濟體制為基礎,服務于供給型財政管理模式的預算會計核算體系。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國際交往的增加,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已不利于發揮預算會計的職能作用,不能充分適應預算管理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改革,建立新的會計管理體制、新的會計核算方法。預算會計改革應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同時又符合中國國情。我國公共財政框架逐步建立,必然給預算會計帶來變革,這也預示著新一輪預算會計改革序幕已經拉開。因此,我們應該認真總結幾十年來我國預算會計工作的經驗,并大膽地借鑒西方政府會計及國際公共部門會計的有益做法,加強預算會計理論研究,以建立前后一致、邏輯嚴密,符合中國國情的預算會計理論與實務體系。實踐證明,會計環境的變化,預算會計就必須改革,只有改革,預算會計才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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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仲裁員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定價機制的發展對股票市場的運行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從股票發行定價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歷史出發,深入分析了詢價制實行的意義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改進定價機制的具體建議。

關鍵詞股票發行定價詢價制問題對策

引言:近年來,中國股票市場迅速發展,同時,政府也在也在分步推進股票發行市場化的改革,股票發行的定價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金融熱點。

我國的股票發行定價制度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在指在1998年年底《證券法》頒布前8年時間內,固定價格發行是主要的定價制度。第二個階段是1998年至2005年的嘗試階段,在這個階段,我國嘗試了多種定價制度,比如上網發行和法人配售相結合、上網定價發行和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相結合、放開市盈率限制的上網定價發行、網上累計投標發行等,但都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第三個階段從2005年1月1日起,我國證券發行一改過去按前三年或預測的15~20倍市盈率固定定價的做法,采用和國際標準接軌的詢價定價制度。主要流程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行人應公告招股意向書,開始進行推介和詢價。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初步詢價確定價格區間,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不可否認的是,詢價制度的實行是我國定價市場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在此種發行定價方式下,新股的發行價格和發行數量不是由政府制定,而是通過在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建立充分溝通的機制,然后再通過潛在投資者的需求信息來確定的。這樣一來,溝通機制的存在首先降低了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同時由市場的需求確定的發行價格減少了發行定價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也更能反映股票的內在價值。詢價制還有助于提升保薦機構和機構投資者的專業水平,打造中國更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但是,目前在中國實行的詢價制度不是完全性的市場化,與歐美國家完善的詢價制度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我認為,目前我國的詢價制度存在以下四大問題。

問題一:機構投資者受利益驅動有意愿并且有能力操縱股票定價。按照《通知》規定,公開發行股數在4億股以下的,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應不少于20家,配售數量不少于20%。顯而易見,機構投資者有足夠的能力來操縱市價。詢價機構為了壓低價格,在初步詢價階段出價很低,在累計投標詢價時以高價參與申購。在目前的股票市場上,擁有詢價和配售資格的少數機構只是發行價格的決定者,不是維護者。

問題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實保護。在中國的股票市場上,一直以中小投資者居多。在詢價制中,詢價制實行網下配售,網上發行以資金為主,機構投資者既可參與網下配售,又可進行網上申購,而中小投資者不能參加股票發行的詢價和配售,只能參與網上申購,再加上其他限制,中小投資者就只能通過二級市場購買股票。機構投資者能夠通過操縱定價,利用市場上存在的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在二級市場上高價售出股票,賺的盆滿缽滿,而中小投資者卻是苦不堪言。

問題三:新股發行價格確定的有效性不高。造成有效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詢價對象的確定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狹隘的詢價對象不能完全代表整個市場的投資者,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詢價結果的有效性。另一個原因就是詢價制規定,詢價對象如果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提交有效報價,將不得參與網下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這樣,有些詢價對象為了提交有效報價,參與網下配售,往往會做出不真實的、扭曲的報價。

問題四:我國尚未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我國現行的詢價制度是參照歐美等國的經驗建立的,而在美國等其他國家,投資銀行憑借自身的優勢進行證券定價、承銷和投資。而在中國投資銀行還沒有真正成立,類似投行的證券公司也只是只承不投。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覺得有以下幾個對策:

一、堅持定價市場化的改革發展方向。從世界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股票的定價市場化是必然趨勢。在中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必然讓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要求參與市場定價,而定價的市場化也有助于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加大對股票市場的監管力度,完善約束機制。首先,股票市場的良好運行依賴于完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缺少法律的約束,股票市場的運行主體會產生道德風險及其他損害其他主體利益、危害市場健康運行的行為。同時,中國證監會等自律性組織要肩負起監管和指導責任。我認為對股票市場的監管應當不僅僅局限于政府、證監會等專業機構,普通的投資者更應該參與到市場監管當中來,因為普通投資者是切實的利益相關人,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對完善市場監管有重大意義。政府可以為普通投資者參與監管提供多元化的渠道,比如召開聽證會、建立完善的投訴機制,對提出真知灼見的投資者進行獎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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