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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范文

2023-09-19

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摘要]破產管理人參與破產程序的全過程,具體管理破產程序中的各項事務,是破產程序中一個最重要的組織機構。我國破產法在破產管理人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缺陷。文章結合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認為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應在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任職資格、報酬及責任等方面進行完善,使破產程序的目的得以順利實現。

[關鍵詞]破產管理人;選任;資格;報酬;責任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是整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應該由誰來負責對破產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呢?是法院、債權人還是破產人?在管理和清算破產財產的過程中,既要維護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的利益,又要減輕法院的負擔,就必須在法院、債權人和破產人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這就是設立一個專門管理破產財產的機構,即破產管理人。因此,破產管理人就是指破產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破產法對破產管理人有不同的稱謂。例如,在美國破產法中存在“破產托管人”、“臨時管財人”和“政府破產托管人”的概念和制度。英國破產法中存在“官方接管人”、受托人、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法國商法典中的破產管理人則分為兩種: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德國新近頒布的《支付不能法》稱為支付不能管理人。日本法稱為破產管財人。我國臺灣地區稱其為“破產管理人”。我國舊的《企業破產法(試行)》中沒有使用“破產管理人”這個稱謂,而是采用了“清算組”這樣一個概念。2007年的新《企業破產法》采用了“破產管理人”的稱謂。

一、破產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及我國立法概括

破產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當時,盛行債權人的自力救濟主義,債權人勝訴后,可通過自行執行實現其權利,故破產程序和個別強制執行程序并無區別。并且,債權人可以采取對債務人人身執行的方式清償債務。后來,以委付財產為主要方式的財產執行制度逐漸建立并獲得發展。法官可依照債權人的請求,發給管財命令,允許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管財命令應當公布,其他債權人可參加管理債務人的財產并獲得分配。此種制度即被視為破產制度的起源。但此處的管財命令只相當于現今的破產宣告,至于此后的財產如何保管、變價和分配,以及分配的順位等,均由債權人自行辦理,此即債權人自助主義。同時,法律還規定,宣告債務人財產交債權人占有30日后,債權人可為財產的變價而申請法院就債權人中選任財產管理人,由他充當拍賣財產的特別負責人,且采取總括的拍賣方式。然而,實際上由于法院發布管財令到財產的變價分配之間所需時間較長,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債務人財產,故有時由該財產管理人兼負管理之責。所以,羅馬法的管理人制度,實為破產管理人的開端。羅馬帝制時代以后,改破產財產總括拍賣為個別拍賣,其程序較之總括拍賣更為復雜,所需時間也更長久,更有設置專門的管理人的必要。立法仍規定必須選任財產管理人,即相當于當今的破產管理人。而后,破產案件的處理權限,逐步歸之于法院。但在破產宣告后,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雜沉重,加上大量的法律事務和非法律事務摻雜其間,因而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故仍有成立專門的管理人的必要。此項制度延續、發展至今,便形成了當代的破產管理人制度。

而今,破產管理人制度已經成為西方發達國家破產法中最成熟的一項制度,其產生與發展與市場經濟密切相關。破產管理人的設立是進行破產程序的必然要求,破產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順利地進行與破產管理人有著密切的聯系??梢哉f,整個破產程序是以破產管理人為中心而推進的,破產管理人在整個程序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在1986年的《企業破產法(試行)》把破產管理人稱為“破產清算組”。依據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應當從政府有關部門中指定專業人員成立破產清算組,具體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事宜,并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破產宣告的裁定一旦作出,債務人企業的權力機關即喪失對企業財產的管理、處分權,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和管理事宜轉由破產清算組接管?!镀髽I破產法(試行)》對破產清算組的有關規定,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破產管理人制度,對當時的經濟體制改革與市場經濟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由于這是一部適應當時的國有企業改制情況下的國有企業破產法,其實質更傾向于政策而非法律。不可避免存在很多缺陷。2006年,新的《企業破產法》實施。新《企業破產法》不僅實現了我國破產制度的統一,還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破產管理人制度。這是借鑒發達國家立法經驗,并根據我國審判制度需要而設立的一項全新制度。新《企業破產法》第三章專門規定了管理人制度,其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聯系新《企業破產法》其他與管理人相關的法條,可以看到本法規全面引進了西方成熟的管理人制度,系統地規定了管理人的資格、選任、法律地位、職責、法律責任等內容。為了保證破產管理人制度的順利實行,最高法院還制訂了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和破產案件確立管理人報酬的規定。這兩個司法解釋對管理人指定和管理人的報酬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雖然我國的新《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破產管理人制度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經過兩年的實施證明,現行立法中關于破產管理人的規定仍不很完善。

(一)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

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全面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和處理分配,因此,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是破產管理人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三種立法。一是由法院選任并指定破產管理人。這為日本、西班牙、法國、比利時等國采用。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決定指定何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一般不得干預。但債權人會議對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這一方式最大的優點在于效率高,破產管理人能及時產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債權人的共同意志難以充分體現。二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這以美國、瑞士、加拿大等國為代表。這些國家的企業宣告破產后,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管理人被選任出來前或債權人會議一直未選任出破產管理人兩種情況下,由法院

任命臨時破產管理人負責清算事務。這一方式反映了破產法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基本功能要求,“徹底貫徹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這一方式的不利之處是效率低,可能會出現債權人會議選不出破產管理人的情形。三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和法定權力機關指定破產管理人。這以我國臺灣地區和英國為代表,但這種選任方式可能導致事權不一,因而受到較多的批評。

我國目前是采取第一種方式:法院指定。實踐證明,這種選擇方式沒有取得期望的效果,反而是因為忽視了債權人的利益需要而招致了債權人的不滿。因為我國當前的破產案件處理過程中對于職工的利益過分保護,有時候忽視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另外,法院決定管理人的任免,在我國非常容易造成法院在挑選管理人時的尋租腐敗。破產案件的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和會計師,而如何聘用和聘用何人都由法院決定,于是就出現了類似于破產案件的律師費高達2000萬元的驚人現象。而專門辦理破產案件的律師已經形成一個團結在主審破產案件法官周圍的利益集團。但是,如果推行完全的債權人自治,又可能使債權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使其他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于不顧。這些都是我國在進行制度設計時應結合具體國情充分考慮的問題。

(二)關于指定清算組、社會中介機構作破產管理人

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的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或者是社會中介機構均可被指定擔任管理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的精神,由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是原則,而由清算組來擔任管理人則是作為一種例外。因為我國以前多半是由清算組來負責清算事務;另外,我國管理人隊伍剛剛組建,還沒有一種成熟的經歷;讓管理人完全主導破產事務肯定還有一些不利于社會穩定或不能充分體現各方面利益的情況;所以,我們現在確定了清算組和中介機構同時擔任管理人的情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了清算組作管理人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是破產申請受理前根據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規定的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但實踐中大量存在著在申請破產之前法院和政府溝通,由政府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法院適用上述規定,直接指定清算組的情形,容易造成破產管理人制度形同虛設。另外,第四種情形,即清算組作管理人的兜底條款內容太過寬泛,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太大,也會使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執行力度大打折扣。

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一條規定:“除企業破產法和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管理人應當從管理人名冊中指定?!钡诙畻l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照管理人名冊所列名單采取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指定管理人?!倍渲须S機方式是作為一般企業破產的一種產生方法,也即一般企業破產都是通過隨機方式來確立、指定管理人,以避免暗箱操縱。但是,這種情況也存在一個問題,我國現在破產清償率比較低,同時還存在大量無產可破的企業。尤其是破產法頒布之后,以前大量存在的本來已經具備破產條件的企業現在才提出破產。在這種存在大量無產可破的企業的情況下,采用隨機的方式會極大地影響優秀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是會計師事務所報名參加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積極性。因為,僅僅依靠隨機指定,很有可能出現有一些中介機構拿到的都是無錢可賺的案件,這會影響到破產管理人隊伍的發展。因為對破產案件的收入沒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就不會在學習發展、研究方面去投入更大的精力,也就不會有破產管理人隊伍的維持和壯大。

(三)關于破產管理人的任職資格

對破產管理人資格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是保證破產管理人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品行狀況,保障破產清算程序有效進行的必要措施。新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對于管理人的任職資格的規定,符合破產事務執行人面對的一系列復雜商業運作(比如債權、股權、債務的重組等)、法律事務(比如代表破產企業訴訟,行使撤消權等)、財務管理(比如破產財產的在分配前的保值、增值,財產的處分、財務報表的制作等)、經營管理事務(比如破產受理后,管理人決定破產企業繼續營業對破產企業更有利的經營活動,重整由管理人對債務人執行重整監督或由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等破產事務本身的客觀要求。法院對于破產事務的具體執行沒有全面管理的能力,也沒有必要無謂耗費法院的資源,必須依賴于有專業能力的管理人。另一方面,管理人是由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可保證管理人的獨立地位和公正性,符合破產法立法原則的要求。但新破產法沒有根據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各程序的特點對管理人進行分類規定其任職資格,是立法疏漏之處。

(四)關于破產管理人的報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1)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2)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3)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4)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5)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6)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7)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O,5%以下確定。實踐證明,這種報酬給付標準不足以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因為破產案件跟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工作量非常大,單個民事案件工作量不大但收入可能很可觀,而破產案件工作量非常大,可能耗時幾年,在一個破產案件中會涉及到許多相關的案件,但最后可能并不賺錢甚至虧損,因為破產企業可能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分配。低報酬不能吸引人才,也就無法培養一支優秀的破產管理人隊伍。

(五)關于破產管理人的責任

說起責任類型,不外乎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這三種。各國關于破產管理人責任的規定,主要是民事責任,我國新破產法中規定了管理人的勤勉盡責的義務,強調管理人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一旦確定管理人有重大過失,管理人要負賠償之責。新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怎樣賠償,數額怎么確定,在我國新破產法中未見詳細規定。破產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歸根結底是一個資本市場風險的公平與合理分配的問題,而分配的前提是清晰界定市場風險與各主

體間的關系。對破產利害關系人而言,破產程序的風險來源于債務人本身的商業運作,同時也來源于破產管理人的經營管理行為。因此,如果不區分固有商業風險與破產管理人的執業過失風險,保持破產利害關系人與破產管理人職業之間的利益平衡,會影響到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的實現,不利于破產管理人這一職業的生存和發展。

三、完善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擴展管理人的選擇方式

在擴展管理人的選擇方式上,應該兼顧我國現有破產企業的所有制現狀和現在的破產制度的發展趨勢,采用法院指定和債權人選任相結合的形式。如果債權人認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能盡到義務,不能盡到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職責,那么債權人會議可以推薦出自己選擇的管理人,申請法院替換。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則給予支持,否則予以駁回。

(二)嚴格限制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法定情形,調整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的方式

為避免管理人制度流于形式,要嚴格限制清算組作管理人的情形。建議在適用兜底條款時做以下把握:一是歷史遺留問題多,協調任務重,可以充分利用清算組成員,多為政府官員的身份優勢,與政府部門協調,確保程序進行順暢;二是破產案件敏感度高,政策性強,利益關系眾多,可以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三是無產可破的破產案件,雖然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程序,在有關利害關系人不愿意墊付費用的時候,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算,因為清算組一般由政府相關人員組成,其工資由國家財政發給,不產生其他報酬的問題,清算組擔任管理人可以使破產程序得以進行下去。

在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的方式上,把競爭和隨機方式結合起來,不要一味地隨機指定。在有利益的案件上可考慮參照招投標方式,由法院制訂招標方案,通過競爭來擔任管理人。對無產可破案件,則可采取下列五種模式解決問題。一是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算。因為清算組由政府相關人員組成,其工資由國家財政發給,不產生其他報酬的問題。二是征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愿,是否愿意墊付費用。三是建立基金和國家財政撥付一定的資金。四是分別設立公共管理人,對無產可破的企業破產事務交給公共管理人負責,這樣有利于職工的安置和其他的工作。五是由人民法院綜合平衡管理人報酬,對不同案件實行交叉統編,實行管理人工作量與其報酬的平衡。

(三)對破產管理人任職資格按專業進行分類要求

破產管理人制度最為成熟的是英國。英國的《破產法》將管理人分為五種:破產托管人、清算人、重整管理人、接管人和監督人,英國的做法值得借鑒。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各自的目的和功能都不一樣,管理人在三大程序中的職責也不一樣,因而對管理人專業能力上的要求也會不同。在破產清算中,管理人主要職責是調查破產企業的財產情況,及時發現債務人欺詐或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的行為,采取法律措施維護破產財產。這就要求管理人具備法律、財務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在重整程序中,當重整期間負責營業事務的是管理人時,管理人不僅需要財務方面的知識,尤其需要經營管理方面的特殊才能;即使負責重整期間內營業事務的是債務人,管理人也負有監督職責,有效監督的前提就是管理人具備監督事務所需要的知識和經驗。如果和解與重整涉及到債務債權的一系列重組事項,則管理人對財務和經營方面的能力必須達到專家級水平??梢?,破產管理事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并且程序不同,專業能力的要求也各有偏重,所以,很有必要對管理人任職能力進行較為細致的分類要求。

(四)提高管理人的報酬標準,限制破產管理人承擔的責任

為了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培養一支優秀的管理入隊伍,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一是提高管理人的報酬標準,把管理人的報酬提到很高,使其能在其他破產案件無錢可賺的情形下仍能盈利;二是設立一個基金,使管理人在無法從破產案件中獲得報酬的情況下,可從基金中獲得成本性的費用。同時,由于破產管理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諸多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難度。如果法律無視破產管理人執業風險過高的事實,則有失公平,不利于這一職業的生存和發展。所以,在考慮破產管理職責特點的基礎上限制破產管理人的責任非常有必要。在國外,限制破產管理人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賦予破產管理人一定的責任豁免權,以此作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二是時效限制。破產管理人執業活動頗為復雜,其所造成的損害或明顯易見,或潛伏一段時間,因此,單一的訴訟時效難以全部涵蓋,需要引入可供選擇的長短不一的訴訟時效制度。三是確定最高賠償限額。破產管理人應當對其失職而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從理論上講,破產管理人承擔的民事賠償數額應為破產程序利害關系人應該獲得的清償數額與實際獲得清償的數額之間的差額。但隨著破產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實踐中破產涉及的經濟數額巨大,已遠非一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個人等破產管理人所能承受。如果要求破產管理人就利害關系人的實際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顯然不符合風險收益均衡原則,影響各專業人士從事破產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對破產管理人的賠償額予以限制,使破產管理人的執業風險降至合理程度。至于具體的標準問題,我們可以采用合同法中的預期利益原則。即賠償額不得超過破產管理人實施該行為時可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失職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四是職業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有助于消除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上的損失危險而具有利用價值。破產管理人責任保險制度的確立,從客觀上加強了他們對執業過失損害的賠償能力,轉嫁了部分執業風險,使執業過失賠償控制在可承擔的范圍內,不至于危及這一職業群體的生存與發展。

(五)建立破產管理人的行業協會

由于破產管理人不僅僅是單純的律師工作或者會計師、審計師的工作,還包含了很多綜合能力的考量和對這個行業的行為規范和約束,道德風險跟法院相比更大一些。建立一個行業協會、自律協會,會有利于破產管理人的職責、身份的保障、支持和維護。目前,全國性破產管理人尚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加之民政部明確規定社團法人必須有一個明確掛靠的行政管理部門,從而導致已經存在的破產管理人行業無法形成合法的行業協會組織,無法實現我國的破產管理人制度在世貿組織框架下與國際同類組織接軌,同時也導致我國破產管理人行業在具體運作過程中無法實現統一的行業規范制度,造成目前各管理人機構各自為政的局面。為了正確有效的實施新破產法,為了破產管理人行業的健康發展,盡快規范和完善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盡早建立全國性管理人行業協會就顯得非常必要。

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數量每年呈大幅的上升趨勢,而暴力傷醫事件頻頻發生,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嚴重地干擾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侵害了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阻礙了醫學事業的發展,同時,由于暴力傷醫事件等方面的負面影響,導致醫患關系進一步惡化,社會穩定受到極大的沖擊。因此,為了防范和解決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營造良好的醫療執業環境和就醫安全,有必要從法治、德治、機制等多方面對暴力傷醫事件進行綜合規制,以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關鍵詞:暴力傷醫;法治;德治;機制

當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數量逐年激增,特別是暴力傷醫事件愈發頻繁,性質惡劣,嚴重地危害了公眾醫療環境,挫傷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醫患之間惡性暴力事件的連續發生,使曾經的“白衣天使”演變為當下中國的高危職業之一。2014年3月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李斌在全國兩會記者會上指出,暴力傷醫,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嚴懲。為維護好醫療秩序,確保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要從法治、德治、機制等多方面綜合治理。筆者認為,暴力傷醫、殺醫事件是醫療技術和非醫療技術的社會綜合因素造成的,必須制度上、規則上予以完善。因此,為了有效地防范和解決暴力傷醫事件,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建議立法機關及相關部門應當從法治、德治、機制等方面制定規范,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1 完善立法,依法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

(1)制定《醫療損害責任法》,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定程序處理醫療糾紛?!肚謾嘭熑畏ā穼嵤┖?,統一了醫療損害的概念,統一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該法實施后,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在內容上有很多矛盾之處,導致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存在賠償標準“二元化”、醫療糾紛鑒定“二元化”,因此,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確立醫療損害及醫療損害責任的范圍,明確醫患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對醫療損害的預防、處理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制定統一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規則,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2)制定統一規范的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制度?!肚謾嘭熑畏ā穼嵤┣?,最高人民法院及衛生部均下發通知,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衛生部通知指出:對于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并可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鑒定。據此,醫療損害鑒定的“二元化”模式仍然存在。

由于“二元化”鑒定模式的存在,缺乏統一的醫療損害責任鑒定規范,致使鑒定專家在鑒定過程中因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醫療損害責任孰輕孰重,醫患雙方意見較大;同時,在醫療損害鑒定中,對于醫療行為導致患者傷殘的評定上,又存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及參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的雙重標準,往往鑒定結果不同,無所適從。我們知道,醫療鑒定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技術鑒定,是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審理醫療損害案件的重要證據,因此,國家應制定統一的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制度,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的鑒定標準、規范及程序;在建立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時,可以適當吸收人大、政協、法律人士參加并予以監督;制定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出庭質證、簽字制度,以提高醫療損害鑒定的社會公信力。

(3)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近幾年,我國大部分地方已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意見不具有強制性,且部分醫療糾紛調解機構不屬于真正的第三方機構,仍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患方對其公正性存在質疑。因此,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確定其法律地位,參照商事仲裁或勞動人事仲裁的模式,實行一裁終局制,以便捷、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原則及時化解醫療糾紛,從而避免或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深圳市醫患糾紛仲裁院就是成功的范例。

(4)將醫療機構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公共場所,對暴力傷醫、殺醫案件納入刑法規范。在司法實踐中,對暴力傷醫的行為人,公安機關多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雖然《刑法》規定了擾亂公共秩序罪,但針對暴力傷醫等擾亂醫療機構的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很少適用,因為在現有的《刑法》條款中沒有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因此,建議在《刑法》修正案中將醫療機構認定為公共場所加以保護,對暴力傷醫擾亂醫療機構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按《刑法》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責任;對暴力殺醫行為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從嚴管醫,廣泛宣傳醫學知識,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

客觀地說,出現醫患矛盾惡化、醫患沖突不斷直至暴力傷醫的局面,醫療機構也是有責任的。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及醫學會應當從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醫療服務質量、醫院管理制度、醫療糾紛投訴處置、醫學知識的宣傳普及上建立一系列制度,以期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

(1)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提高醫務人員的執業素養。醫療機構應當進一步落實衛生部《關于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管理規定,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重視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及醫患溝通,取得患者的充分信任,減少醫患矛盾。

(2)提高醫療質量是避免醫療糾紛及暴力傷醫的重要途徑。醫療糾紛或暴力傷醫的原因主要是醫務人員醫療行為存在過失,患者對醫療效果不滿意,或不信任醫生的治療方案以及覺得醫務人員態度不好等因素,因此,醫療機構應當教育醫務人員以救死扶傷為天職,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增進醫患溝通,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

(3)加強醫療機構管理,建立醫療糾紛投訴處置制度。在部分暴力傷醫事件中,由于醫務人員或相關部門態度淡漠、相互扯皮推諉,致使患者求助無門,最終導致“醫鬧”或暴力傷醫、殺醫事件的發生。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常規和規范,加強醫療機構的內部管理,保障醫療安全,通過內部調查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規范醫療行為,積極引導患方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建立醫療糾紛投訴處置制度,及時有效地防范和解決醫療糾紛,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

(4)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客觀公正地對待醫療糾紛。新聞媒體及社會公眾對醫療糾紛及暴力傷醫事件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正面引導的原則,利用媒體及網絡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醫學知識,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

3 推廣醫療責任保險,加強第三方調解機制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1)強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維護社會穩定。2007年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關于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由于醫療責任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運作,醫療機構由于經費不足,認識差異,或基于自身利益,難以接受,幾年來,醫療責任保險的在全國范圍內參保率較低。2014年7月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頒布《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醫療責任保險對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作用,要求公立醫療機構應保盡保。筆者認為,國家應當建立政府、醫療機構、執業醫師三者共同出資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借鑒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模式,以分擔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減輕醫療機構的負擔,維護社會穩定。

(2)建立、健全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體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2010年司法部頒布《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后,我國大部分地區先后成立了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調解機構,通過幾年的運行,第三方調解機構存在多部門、多頭化管理,調解機構經費保障不足,調解員專業知識缺乏,且大部分調解員為退休人員,調解程序混亂,在參加醫療責任險的地區,過分聽從保險公司意見,致使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的結案率低。建議政府在保障第三方調解機構經費的同時,制定地方性法規,擇優錄取醫學、法律及法醫專業知識且具有相關調解經驗的調解員從事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對第三方調解機構進行管理,并給予業務指導,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必要的協助;制定統一的醫療糾紛調解程序規范,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由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委托代理人參與,并通知承保的保險機構列席調解會議,如醫患雙方同意醫療糾紛調解員的調解建議,承保機構應當予以接受,避免久調不決。

(3)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化解暴力傷醫事件。目前,我國推行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覆蓋率較高,但由于醫療機構醫保類用藥管控不嚴,致使醫療保險報銷比例較低,因病返貧現象較為突出,如患者得不到期望的療效,就可能引發醫療糾紛。根據司法實踐,在暴力傷醫事件中,施暴者多為失業人員、下崗人員、偏激性精神障礙及經濟困難人員,因此,建議政府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實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一體化;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完善相關救助制度,幫助困難群體的病患者解決就醫方面的費用,同時,建立嚴格的醫療救助監管機制,加強對困難群體的關注、救助與管理,是化解暴力傷醫事件的重要手段。

(4)建立政府保障機制,合理配置醫療資源。許多地方政府財政對衛生事業經費投入不足,醫療機構修擴建、購設備以及醫務人員工資靠醫療營業收入掙取,往往采取過度醫療,開處方拿提成等方法,人為造成患者看病自付費用比例居高不下,醫患雙方怨聲載道;加之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使醫務人員高技術、高風險、高指標與低薪酬形成強烈反差,導致醫務人員消極浮躁,引發患者看病難、看病貴,且得不到優質的醫療服務,從而引發醫療糾紛或暴力傷醫?;诖朔N弊端,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強化責任,加大衛生投入,鼓勵民營資本興辦醫療機構,合理配置醫療資源,建立雙向轉診和分級診療的城鄉一體化診療服務模式,完善電子健康檔案,共享醫療資源,緩解看病難的局面。 同時,在醫療資源配置方面,注重提高醫務人員的政治和經濟待遇,減輕醫務人員的工作壓力,穩定醫療衛生隊伍。

綜上所述,暴力傷醫事件不僅僅是簡單的醫患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僅靠醫患雙方之間的協商是無法徹底解決或者避免的,因此,暴力傷醫事件的減少或避免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大力宣傳醫學知識,正確看待醫療風險和醫療的局限性,引導公民正確認識醫療行為,理性對待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魏敏.以法律手段抵制暴力傷醫[N].中國中醫藥報,2014-3-7(002).

[2]鄭雪倩,高樹寬,周洪柱,等.解決暴力傷醫事件和醫療糾紛的相關建議[J].中國醫院,2014,(3).

[3]叢梅,仇嘉禾.多重機制預防暴力傷醫[N].中國社會科學報,2014-4-2(A07).

[4]徐芹.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問題及對策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17,(23).

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收購合并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保險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注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第三條 保險公司收購合并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涉及行業準入、經營者集中申報、國有股權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后進行。

第五條 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必須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收購合并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保險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保險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在保險公司收購合并中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二章 收 購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權,且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行為;或者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股權雖不足三分之一,但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且對保險公司實現控制的行為。

收購人包括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

第九條 保險公司收購應由被收購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購申請書;

(二)收購整體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交易結構、實施步驟、資金來源、支付方式、后續安排;

(三)交易價格及定價依據說明,如涉及國有股權轉讓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資產評估報告、主管機構同意其轉讓或投資的證明材料、公開掛牌轉讓的證明材料;

(四)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與本次收購的情況;

(五)經營者集中申報說明或有關批準文件;

(六)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

(七)采取受讓股權方式的,應當提交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八)采取認購增發股權方式的,應當提交《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或《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被收購保險公司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保險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保險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第十一條 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出資協議書或股份認購協議起至相關股權或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收購過渡期。在收購過渡期內,除為挽救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保險公司外,收購人不得提議改選保險公司董事會,被收購保險公司不得進行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除風險處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的轉讓等特殊情形外,收購人應書面承諾自收購完成之日起三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被收購保險公司股權或股份。

第三章 合 并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并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公司合并為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但不得違反《保險法》第九十五條關于分業經營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合并應由擬合并的保險公司共同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申請書;

(二)合并各方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合并協議;

(四)合并整體方案,包括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安排、債權債務安排、資產分配和資產處分計劃、業務范圍調整說明、分支機構整合方案、現任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員工安置計劃;

(五)經營者集中申報說明或有關批準文件;

(六)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

(七)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合并各方應當自取得中國保監會批準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十六條

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和保單責任應當由存續保險公司或者新設保險公司承繼。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合并后的業務范圍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準。

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的業務范圍小于合并各方業務范圍的,合并各方應當自取得中國保監會批準后的六個月內將相關業務轉讓給符合資質的保險公司。

第十八條

合并各方原有分支機構由存續保險公司或者新設保險公司承繼。保險公司合并后,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同一轄區內的分支機構數量,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收購合并進行監管。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在審核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申請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對存續保險公司或新設保險公司經營持續性的影響,包括償付能力狀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

(二)對保險行業的影響,包括保險市場公平競爭、保險行業競爭能力、保險公司風險處置;

(三)對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可以控制兩個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公司收購合并完成后十二個月內,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前三十日內,將上一季度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購買或者出售資產、關聯交易、業務轉讓、保險消費者告知、社會公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員工安置等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公告、告知義務或者在報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改正,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監管函、責令暫?;蛘咄V故召徍喜⒒顒拥缺O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未如實向中國保監會申報實際控制人情況及關聯關系,或存在為他人代持股權行為,且對收購合并行為構成重大影響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采取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存在違法行為或失信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設立誠信檔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內投資保險公司。

對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未能如實反映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程序合法性和資產狀況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設立誠信檔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內參與保險公司收購合并。

第二十六條

在保險公司收購合并過程中,中國保監會可以與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對申報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自簽訂收購合并協議起之前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關聯關系情形的視同關聯方。

第二十八條

兩家或以上投資人投資入股同一家保險公司,時間間隔不超過三個月的,如無相反證據,則視為一致行動人。

第二十九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中的投資人可不適用《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于投資保險公司年限的規定。

第三十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中的投資人可采取并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

第三十一條

當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時,由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參與保險公司收購合并。

第三十二條

外國投資人在中國境內進行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在收購合并完成后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險公司注冊資本超過25%的,應當符合《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的相關資質規定。

第三十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互助組織的收購合并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1、在財產保險合同履行的各項原則中,__是首要原則。 A.損失補償原則 B.近因原則 C.代位原則 D.分攤原則

2、2008年5月2日,李某家中吊扇扇葉掉下將其砸傷,經鑒定,事故發生原因確定為吊扇設計不合理,扇葉不夠穩固。對此李某可以依__要求生產者承擔責任。 A.產品缺陷造成損害 B.違約

C.違反產品默示擔保條件 D.違反產品明示擔保條件

3、保險從業人員在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這是保險產品的__所要求的。 A.無形性 B.利潤性 C.服務性 D.有形性

4、在保險理賠過程中應遵循的主要原則是__。 A.分攤原則 B.物上代位 C.代位追償 D.近因原則

5、新《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目前中國的金融業是()。 A.專業經營 B.兼業經營 C.分業經營

D.分業和混業經營并存

6、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解散事由不包括__。 A.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B.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C.因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解散 D.公司章程出現的解散事由出現

7、為了充分發揮會計報表的作用,保證會計報表的質量,編制會計報表應做到__。

A.數值精確可靠、合法合規、報送及時 B.數值真實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C.數值精確可靠、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D.數值經過審計、內容全面完整、報送及時

8、與其他職業道德相比,保險職業道德在技術性和自律要求方面更具有法律的、行政的、道德的__。 A.差異性 B.有限性 C.共同性 D.一致性

9、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情況下的要約屬于() A.可以撤回的要約 B.可以撤消的要約 C.不可撤消的要約 D.不能生效的要約

10、在各類風險中,對農業生產危害最大的是__。 A.自然災害 B.意外事故 C.生物災害 D.社會風險

11、風險管理是組織或者個人用以降低風險的消極結果的__。 A.決策過程 B.管理過程 C.預測過程 D.控制過程

12、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不屬于經營者的是__。 A.商場 B.理發店 C.公立學校 D.美容院

13、意外傷害包括____兩層含義。 A:政治風險 B:基本風險 C:法律風險 D:經濟風險

14、管理式醫療組織不包括__。 A.健康維護組織(HMO)

B.優先醫療服務提供者組織(PPO) C.服務點計劃(POS)

D.互助性醫療服務提供者組織(EHO)

15、《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__:①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 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應征服兵役的;④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16、美籍日裔管理學家威廉大內提出了__ ,其理論核心是“人是整體的統一”。 A.X 理論 B.Z 理論 C.超 Y 理論 D.Y 理論

17、較高的純費率下賠償金額超過純保險費的可能性較小、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較小、______。

A.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較大 B.投保人的負擔較重 C.投保人的負擔較輕 D.發生風險的機率較高

18、學習型組織是解決傳統組織三個基本問題的良方,這三個基本問題是__ 。 A.分工、競爭、反應性

B.組織設計、工作設計、產品設計 C.前饋控制、中饋控制、反饋控制 D.技術、人員、資本

19、改革開放以后,在財政分級包干的大格局下,衛生事業費主要來自中央財政預算。__ A.對 B.不對

20、保險代理合同通常有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規定。此規定體現的保險代理人義務是。 A:維護保險人利益的義務 B: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義務 C:維護投保人利益的義務 D:不得隱瞞真相的義務

21、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的保險金額是通過確定的。 A:保險價值 B:協商途徑 C:實際損失 D:法定權利

22、經營者不得以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A:排擠競爭對手 B:賺取利潤 C:清償債務

D:銷售倉庫存貨

23、關于施工作業的驗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 A.經道路主管部門自行驗收

B.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行驗收

C.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驗收 D.經道路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均可

24、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這說明____ A:文義解決原則 B:意圖解釋原則 C:專業解釋原則

D: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

25、保險公司的利潤分配表中可供分配的利潤項下包括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以及__等。 A.應付優先股股利 B.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C.應付普通股股利 D.提取總準備金

二、多項選擇題(共25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 0.5 分)

1、在建筑工程保險中,適用于第三者責任險的除外責任不包括__。

A.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鄰近地區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B.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C.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D.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造成的事故

2、下列屬于國內運輸保險所承保的貨物是____ A:受潮受熱險 B:混雜玷污險 C:串味險 D:滲漏險

3、船舶租用合同應當以__形式訂立。 A.口頭 B.書面

C.口頭或書面

D.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4、資產組合的確定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的決策,其中不包括__。 A.資產配置 B.證券選擇

C.市場時機的掌握 D.再平衡

5、關于團體健康保險,以下說法正確的是__。

A.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與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共同構成了團體健康保險

B.超過團體醫療費用保險限額的那部分醫療費用由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人負責給付

C.團體補充醫療保險中,混合總限額以“所有事故”為基礎,只要某一給付期限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總額不超過該限額,保險人都予以認可

D.團體補充醫療保險中,保險人一般不再采取措施控制給付責任

6、福利計劃設計產品作為一種保險產品,既具有保險產品的共同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點。這些自身特點包括__:①產品形態的無形性;②需求的不易覺察性;③產品具有惟一性;④產品具有不可分割性。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

7、開放式基金的銷售渠道不包括__。 A.商業銀行 B.證券交易所 C.基金公司 D.證券公司

8、人壽保險的純保費的用途是__。 A.支付業務費用 B.支付經營費用 C.給付保險金

D.既支付業務費用又給付保險金

9、按份共有人轉讓其共有財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__。 A.購買權 B.優先承租權 C.優先購買權 D.收益權

10、兩全保險中純保費由危險保費和存儲保費組成,其中包括危險保費的主要用途是____ A:向客戶出示展業證

B:向客戶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

C: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D: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11、以下關于金融混業經營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經濟和金融的自由化發展趨勢是推動金融業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的內在動因

B.金融業日趨激烈的競爭,成為混業經營的重要助推器 C.混業經營限制了業務渠道的拓寬

D.金融全球化的加速推進了混業經營的發展進程

12、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繳納了增值稅、消費稅或營業稅中的任何一種稅,都要同時繳納__。因此,營業稅的納稅人應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A.所得稅 B.印花稅 C.商品稅

D.城市維護建設稅

13、下列不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的是__。 A.不可抗力

B.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C.權利被侵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權利人提出主張

14、非比例再保險又稱超額損失分保,是指以賠款金額為基礎計算分保責任限額的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分為__。 A.超額賠款再保險和成數分保 B.溢額分保和超額賠付率再保險 C.成數分保和溢額分保

D.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超額賠付率再保險

15、在公司破產時,下列資產按照償債順序從先到后的排列為__。 A.債券普通股優先股 B.債券優先股普通股 C.優先股債券普通股 D.普通股債券優先股

16、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__。 A.80%返還定金 B.返還定金

C.150%返還定金 D.雙倍返還定金

17、特約保意外傷害不包括______。 A.由于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 B.戰爭使被保險人遭受的意外傷害

C.被保險人在從事登山、跳傘、滑雪、江河漂流、賽車、拳擊、摔跤等劇烈的體育活動或比賽中遭受的意外傷害 D.醫療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如醫生誤診、藥劑師發錯藥品、檢查時造成的損傷、手術切錯部位等)

18、團體人壽保險的保險責任不包括__。 A.死亡 B.失蹤 C.全殘

D.收入損失

19、下列機動車輛保險的除外責任中,__不是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A.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B.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C.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D.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0、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意外事故是。 A:被保險人遭受傷害的因素 B:被保險人遭受傷害的原因 C:被保險人遭受傷害的結果 D:被保險人遭受傷害的構件

21、保險經紀機構的業務部門在2008年7月份支付辦公費、折舊費、職工薪酬等共計30000元,那么會計分錄應該是__。 A.借:主營業務支出30000

貸:銀行存款30000 B.借:其他業務支出30000

貸:銀行存款30000 C.借:銀行存款30000

貸:主營業務支出30000 D.借:銀行存款30000

貸:其他業務支出30000

22、貸款信用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不包括__。 A.市場競爭風險

B.借款人決策失誤風險

C.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所致的貸款無法收回 D.政府部門干預風險

23、某被保險人今年續保時應交保險費5000元,在上一年保險期內沒有發生保險賠款,今年續保時可獲得的無賠款優待比例為10%,則無賠款優待金額為__。 A.500元 B.4500元 C.250元 D.100元

24、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是______,以保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時間為始終點,也有的合同以承包工程期為保險期間。 A.一年期 B.兩年期 C.三年期 D.五年期

25、對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可自由協商,這體現了民法的__。 A.平等原則 B.意思自治原則 C.公平原則

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青保監發〔2008〕120號

轄內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現將《青海省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財產險公司要充分認識實施分類監管對于促進公司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意義。從防風險、促發展的角度去認識監管部門實施的分類監管,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實施好該辦法。

二、各財產險公司要認真組織好所屬機構自評工作,并統一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各所屬機構上自評報告。2008自評工作在各省級分公司間進行,各公司應于10月30日前完成2007自評報告上報工作。

三、各財產險公司在該分類監管辦法實施過程中有何意見建議,請及時向青海保監局反饋,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財產保險公司

分支機構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監測財產保險公司在青各分支機構的風險狀況,預警保險公司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促進保險公司增強競爭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根據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風險評價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類監管是指青海保監局在各財險公司分支機構風險自評的基礎上,通過采集、整理、分析分支機構相關信息,開展調查、監測、分析和評估分支機構風險狀況,并對不同風險水平的分支機構劃分類屬,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方法。

第三條 分類監管的類屬評定由青海保監局按本辦法規定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分類方法

第四條 財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的類屬以本辦法確定的內部控制、市場行為、經營情況、承保理賠管理等四個部分評價內容的評價結果確定。

內部控制。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財務控制、信息技術控制等指標。

市場行為。包括信息披露與對外宣傳、客戶信息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信訪投訴、經營合規性、中介業務管理、條款費率、機構與高級管理人員、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等指標。

經營情況。包括經營穩定性、成本及費用支出、盈利能力、資產質量等指標。

承保理賠管理。包括評價承保管理和理賠管理。承保管理包括單證與印鑒管理、銷售管理、核保流程、業務記錄與歸檔管理、承保信息系統等指標。理賠管理包括制度建設、實務操作、車輛理賠、信息系統、合規管理等指標

第五條 分類監管類屬分為A、B、C三類。

A類機構:綜合評分90分以上。依法經營意識較強,財務管理嚴謹規范,業務發展誠實守信,綜合管理較為完善,服務水平高,市場反映好,風險水平低。

B類機構:綜合評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有一定的依法經營意識,財務管理基本規范,業務發展良好,綜合管理基本規范,服務水平良好,市場反映一般,風險水平中。

C類機構:綜合評分80分以下。依法經營意識較差,財務管理較為混亂,業務發展波動大或不連續,綜合管理不到位,服務水平差,信訪投訴較多,風險水平高。

開業不滿一年的分支機構不參加類屬評定。

第三章評定程序

第六條分類監管評定按照分支機構自我評價、青海保監局評價兩個步驟進行。

自我評價是指待評財險公司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確定的評價內容對自身風險進行評價,并撰寫自我評價報告的過程。

青海保監局評價由初步評價、反饋與調整、形成評價報告等三個階段組成。

第七條 應納入分類評定的財險公司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確定的評價內容對上風險狀況進行自評,并撰寫自我評價報告。納入分類評定的各財險公司分支機構上自評報告由其省級分公司統一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青海保監局。

第八條自我評價報告應包括該分支機構基本情況、風險自我評價、存在問題及原因、改進措施等內容。自我評價報告應客觀、真實,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虛報、拒報。

第九條 青海保監局可以通過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分析、作出初步評價的過程形成初步評價結果,并將初步評價結果通知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公司接到通知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青海保監局反饋書面意見。

各待評分支機構對評價結果如有異議,應提供新的信息材料,青海保監局予以審定。如有重大信息遺漏、重大判斷失誤等情況,青海保監局對原評價結果作出調整。

第十條 青海保監局根據評價結果形成青海財產險市場分類監管報告。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分類監管類屬是規劃監管工作和配置監管資源的主要依據。青海保監局對不同類屬采取差異化、有針對性的監管。

(一)A類機構:給予更多的政策和信息支持,促進其業務上臺階、服務上水平,做大做強,一般不安排固定的現場檢查計劃。

(二)B類機構:日常監管中給予更多的幫助,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該類機構尤其是高管人員法律法規的培訓,適當關注業務發展,引導提高服務水平,視情況安排現場檢查計劃。

(三)C類機構:重點予以關注,列為監管重點,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依法經營意識的培養。根據風險狀況

及違規情況確定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規模,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經營情況陳述制度。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根據青海保監局的要求,陳述經營管理及整改進展情況,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第十二條 對于開業不滿一年的分支機構,重點督導,側重監管法規教育和風險提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分類監管評價過程中的數據信息、相關材料和風險評價結果僅供監管工作使用,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披露或宣傳,違者將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產保險公司在青各分支機構。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海保監局負責解釋與修訂。

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于以下所屬公司部門:

第三條市場開發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市場開發部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制定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2、負責對公司合同的指導、審查。公司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經市場開發部領導審查批準,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3、督促落實公司合同經營活動情況。

4、管理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市場開發部設有專職合同管理員,其主要職責是: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每一份合同應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

2、建立合同管理臺賬。每個公司部門設一個臺賬。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臺長填寫應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監督檢查公司合同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與公司合同簽約部門溝通了解,并及時向市場開發部領導反映合同管理情況。

4、填寫“公司合同情況月報表”。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市場開發部領導審查。

5、應妥善保管好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合同檔案。

第六條各公司部門的職責

1、負責對本部門所簽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驗收、結算業務,并及時向市場開發部反映合同經營情況。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與市場開發部審批核銷。

2、負責所簽合同的市場調查和資信審查;組織合同談判;起草合同;組織協調、督促承辦合同的履行。

3、負責辦理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4、合情正式簽訂前,須向市場開發部提交用印申請單,經市場開發部領導審查批準后,蓋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簽訂至少應一式三份, 留一份歸檔備案。

5、公司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開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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