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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范文

2023-09-23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范文第1篇

牡林勞社函[2011]2號

關于《牡丹江林區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 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專項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根據總局勞動局《牡丹江林區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 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專項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森勞社發【2011】25號文件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廳黑人社明點【2011】3號文件要求,制定實施本方案。

一、專項檢查范圍和內容

專項檢查范圍:牡丹江林區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建筑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重點是勞務派遣企業、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制造、采礦、餐飲等服務類企業和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

專項檢查的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按照國家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工資的情況、遵守最低工資規定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休息休假的情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建設單位依法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情況;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專項檢查方法和步驟

專項檢查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是宣傳發動階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地要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依法規范勞動用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深入宣傳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最低工資規定》和《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增強用人單位依法規范用工的意識,提高廣大勞動者合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督促用人單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主動及時改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階段:是執法檢查階段(2011年7月11日至8月5日)。各林業局勞動局要成立執法檢查組,加大力度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對重點行業、違法行為多發區域要集中力量進行逐戶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情節輕微的,督促其積極改正,規范用工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堅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階段:是分析總結階段(2011年8月5日至8月8日)。各林業局勞動局要對本轄區專項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匯總,理清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第四階段:牡丹江管局勞動部門將以抽查的方式對本轄區各企業進行檢查。

三、工作要求

(一)領導重視,狠抓落實。各林業局勞動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用工行為,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專項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領導靠前指揮,親自抓此項工作的實施,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制定切 2 實可行的專項檢查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要把專項檢查與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專項行動相結合,做到同部署、同檢查、確保工作效果。

(二)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各林業局勞動局要選派勞動監察專項執法人員,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通過執法檢查,全面細致掌握本地企業用工情況,特別是勞務派遣單位用工情況。堅決依法嚴肅處理重大、典型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同時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予以曝光。

(三)抓好綜合治理建立長效機制。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工作,充分運用“兩網化”管理工作平臺,對用人單位實施動態監控和分類監管,以此次檢查為契機,完善并及時更新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數據庫信息。同時,健全和推廣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等。強化與公安、建設、工會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職工合法權益聯席會議制度,健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長效機制,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勞動者維權工作。

(四)認真做好相關材料報送和專項檢查總結工作。

1、請各林業局勞動局在認真分析總結的基礎上,于2011年8月10日前將本轄區專項檢查書面總結及報表報管局。

四、領導小組

管理局成立林區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專項檢查小組

組 長:陳寶華

3 副組長:王浩波

成 員:王婧宏 唐偉 劉海彤 劉俊楠

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管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行動的綜合協調工作。

聯 系 人:劉俊楠 聯系電話:0453-6560215 電子郵箱:mllzc@tom.com

附件:

1、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專項檢查情況表

2、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專項行動情況統計表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范文第2篇

勞動法律關系的分類和構成要素:

a從用人單位外部形態的角度,可分為企業的法律關系,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法律關系,民辦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法律關系,以及其他。b從勞動關系的個數角度,可分為單一勞動法律關系和雙重勞動法律關系。 c從是否具有涉外因數角度,可分為國內和涉外勞動法律關系。d從主體是否具有團體性的角度,課分為個體勞動法律關系和集體勞動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

論述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a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的更本性原則,其

包括主體合法,即即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須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具有勞動法資格。內容合法,勞動合同中所確立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即訂立合同的程序,要約,承諾必須符合法律規定。b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勞動合同當事人公正合理的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c平等自愿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締約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則,享有同等的額法律保護。自愿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受他人的干涉,根據個人的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d協商一致原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見。e誠實信用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要誠實,講信用,并按照按照誠信原則,旅行自己基于合同或法律規定,二隊對方承擔的各種義務。

集體合同訂立的主體和原則主體:包括勞動方簽約人和

用人方簽約人。a勞動者簽約人,一般為有集體合同當事人的工會或工會組織的機關。b用人單位方簽約人,一般為用人單位屯提機關和用人單位的行為。原則:a合法原則b平等合作的原則c協商一致的原則d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原則e維護公共秩序的原則

4、城市生活最低基本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1)保障對象。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保障標準。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按照當地維持城市生活基本生活的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以及未成年的義務教育費用的確定。

(3)資金來源。其資金來源由政府的財政支出 (4)申請程序。有長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的材料,填寫表格。

5、試述我國社會保險法的法律法制體系

社會保險法是調整社會保險關系的 法律規范的總和,社會保障關系作為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對象,對于確定保險法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產生原因。

a社會因素。工業社會的發展讓多數人失去了土地等生產

資料,家庭內部化解風險的能力減低,社會保險作為風險管理機制被廣泛使用。b思想因素。c政治因素。社會保險法的產生是因為統治者對工人階級運動的恐懼。

(1)社會保險法的基本性質

A、從社會本位的來看,社會保險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為本位

B、從法制角度來看,社會保險法以實質正義為價值追求 C、從調整手段來看,社會保險法以強制首都那為主。

(2)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社會安全原則、強制保障原則、所得再分配原則、基本生活保障原則、自給自足原則

(3)社會保險法律體系

包括社會保險籌集關系,社會保險待遇支付關系,社會保險監督及社會保險爭議解決關系等。

(4)社會保險法的不足與完善

不足:社會保險立法不健全,立法層次低。資金短缺和收支

矛盾加劇。

完善:(1)建立保險基金補償機制,確保社會基金的良性

循環,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分清中央和地反的社會保障責任,同時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中央財政補償的浪費 (2)建立覆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紀要覆蓋城鎮各類企業,也要覆蓋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統一養老制度,堅持統籌的方式。

綜上所述,我國社會保障法的法律制度體系的發展有其自

身的特點,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應提高認識,落實工作責任,楊哥督促檢查,使社會主義保障制度不斷完善。

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1.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2.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延長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應當計為勞動時間。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難產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產假十五天。5.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為勞動時間。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設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未成年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勞動。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1) 安排工作崗位之前;(2) 工作滿一年;(3) 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體驗時間已超過半年。

9.禁止用人單位招用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社會成員(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通過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并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對社會成員(勞動者)遭遇社會風險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為社會成員(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成員(勞動者)在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情況下,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制度。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基本社會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等特點。

社會保障法分為形式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和實質意義上

的社會保障法。形式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以正式的法律法規形式,被冠以與社會保障內容相關的名稱的法律規范

而實質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則是指有關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不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現的社會保障法,同時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社會保障的規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社會保障事項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社會保障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是一種新型的社會法;(2)社會保障法是市場經濟的支持法;(3)社會保障法是人權法,其使命在于確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權利;(4)社會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權法。

二、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障立法明顯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

(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且雜亂

(三)法律救濟和相關配套制度建設滯后四)與WTO保險規則不相適應在WTO這種規范的市場經濟規則的積極作用下,社會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對社會保險制度的需求日趨強烈。但是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還未做好適應這一變化的相關立法準備。

(五)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過窄 )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1、適度性原則

2、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4、社會化原則

(二)相關建議

1、在憲法中進一步明確公民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2、提高立法層次,增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性

3、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權利救濟制度

4、加強社會保障執法力度

5、解決好各法律部門的相互配套銜接問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a是指政府對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標準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或實物救助,以保證該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救助制度。 b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點是:

獲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會救助是公民生存權的體現。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僅僅是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實物。

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結合本地實際,借鑒國際上對貧困人口進行

規范救濟的經驗,率先出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

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對象: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

保障標準: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我國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是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的。根據物價適當調整。 資金來源:社會救助作為一項政府責任,其資金應當來源于政府財政支出。但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申領程序:一)個人申請二)社區居委會初審(三)鄉鎮、街道

辦事處審核(四)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b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對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保障標準: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資金來源: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地方為主,農

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要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貼。

申請程序:持有當地農村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

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1、戶主申請

2、村委會評議

3、鄉鎮政府審核

4、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5、審批后公示與發放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范文第3篇

勞動法律關系的分類和構成要素:

a從用人單位外部形態的角度,可分為企業的法律關系,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法律關系,民辦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法律關系,以及其他。b從勞動關系的個數角度,可分為單一勞動法律關系和雙重勞動法律關系。 c從是否具有涉外因數角度,可分為國內和涉外勞動法律關系。d從主體是否具有團體性的角度,課分為個體勞動法律關系和集體勞動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

論述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a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的更本性原則,其

包括主體合法,即即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須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具有勞動法資格。內容合法,勞動合同中所確立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即訂立合同的程序,要約,承諾必須符合法律規定。b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勞動合同當事人公正合理的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c平等自愿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締約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則,享有同等的額法律保護。自愿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受他人的干涉,根據個人的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d協商一致原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見。e誠實信用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要誠實,講信用,并按照按照誠信原則,旅行自己基于合同或法律規定,二隊對方承擔的各種義務。

集體合同訂立的主體和原則主體:包括勞動方簽約人和

用人方簽約人。a勞動者簽約人,一般為有集體合同當事人的工會或工會組織的機關。b用人單位方簽約人,一般為用人單位屯提機關和用人單位的行為。原則:a合法原則b平等合作的原則c協商一致的原則d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原則e維護公共秩序的原則

4、城市生活最低基本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1)保障對象。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保障標準。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按照當地維持城市生活基本生活的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以及未成年的義務教育費用的確定。

(3)資金來源。其資金來源由政府的財政支出 (4)申請程序。有長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的材料,填寫表格。

5、試述我國社會保險法的法律法制體系

社會保險法是調整社會保險關系的 法律規范的總和,社會保障關系作為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對象,對于確定保險法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產生原因。

a社會因素。工業社會的發展讓多數人失去了土地等生產

資料,家庭內部化解風險的能力減低,社會保險作為風險管理機制被廣泛使用。b思想因素。c政治因素。社會保險法的產生是因為統治者對工人階級運動的恐懼。

(1)社會保險法的基本性質

A、從社會本位的來看,社會保險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為本位

B、從法制角度來看,社會保險法以實質正義為價值追求 C、從調整手段來看,社會保險法以強制首都那為主。

(2)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社會安全原則、強制保障原則、所得再分配原則、基本生活保障原則、自給自足原則

(3)社會保險法律體系

包括社會保險籌集關系,社會保險待遇支付關系,社會保險監督及社會保險爭議解決關系等。

(4)社會保險法的不足與完善

不足:社會保險立法不健全,立法層次低。資金短缺和收支

矛盾加劇。

完善:(1)建立保險基金補償機制,確保社會基金的良性

循環,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分清中央和地反的社會保障責任,同時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中央財政補償的浪費 (2)建立覆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紀要覆蓋城鎮各類企業,也要覆蓋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統一養老制度,堅持統籌的方式。

綜上所述,我國社會保障法的法律制度體系的發展有其自

身的特點,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應提高認識,落實工作責任,楊哥督促檢查,使社會主義保障制度不斷完善。

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1.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2.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延長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應當計為勞動時間。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難產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產假十五天。5.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為勞動時間。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設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未成年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勞動。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1) 安排工作崗位之前;(2) 工作滿一年;(3) 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體驗時間已超過半年。

9.禁止用人單位招用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社會成員(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通過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并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對社會成員(勞動者)遭遇社會風險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為社會成員(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成員(勞動者)在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情況下,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制度。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基本社會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等特點。

社會保障法分為形式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和實質意義上

的社會保障法。形式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以正式的法律法規形式,被冠以與社會保障內容相關的名稱的法律規范

而實質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則是指有關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不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現的社會保障法,同時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社會保障的規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社會保障事項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社會保障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是一種新型的社會法;(2)社會保障法是市場經濟的支持法;(3)社會保障法是人權法,其使命在于確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權利;(4)社會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權法。

二、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障立法明顯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

(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且雜亂

(三)法律救濟和相關配套制度建設滯后四)與WTO保險規則不相適應在WTO這種規范的市場經濟規則的積極作用下,社會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對社會保險制度的需求日趨強烈。但是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還未做好適應這一變化的相關立法準備。

(五)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過窄 )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1、適度性原則

2、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4、社會化原則

(二)相關建議

1、在憲法中進一步明確公民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2、提高立法層次,增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性

3、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權利救濟制度

4、加強社會保障執法力度

5、解決好各法律部門的相互配套銜接問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a是指政府對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標準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或實物救助,以保證該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救助制度。 b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點是:

獲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會救助是公民生存權的體現。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僅僅是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實物。

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結合本地實際,借鑒國際上對貧困人口進行

規范救濟的經驗,率先出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

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對象: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

保障標準: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我國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是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的。根據物價適當調整。 資金來源:社會救助作為一項政府責任,其資金應當來源于政府財政支出。但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申領程序:一)個人申請二)社區居委會初審(三)鄉鎮、街道

辦事處審核(四)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b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對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保障標準: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資金來源: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地方為主,農

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要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貼。

申請程序:持有當地農村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

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1、戶主申請

2、村委會評議

3、鄉鎮政府審核

4、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5、審批后公示與發放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范文第4篇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8分)

1.集體合同通常由哪簽訂()。

A.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B.工會與企業C.全體職工與企業D.全體職工與工會

2.勞動合同的締結,可以不包括以下條款()。

A.合同期限B.工作內容C.勞動報酬D.保密義務

3.在我國最低工資制可以適用于()。

A.公務員和公益團體的工作人員

B.租賃經營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的租賃人或承包人

C.學徒、利用假期勤工儉學的學生、殘疾人等

D.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以及在其中領取報酬的勞動者

4.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

A.應當向法院起訴

B.應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C.應當向法院起訴或應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D.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5.我國男性公民的勞動年齡通常為()。

A.16-60B.16-55C.18-60D.18-55

6.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勞動合同的是()。

A.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聘用合同B.事業、機關、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錄用合同

C.私營業雇主與勞動者簽訂的聘用合同D.兩個單位之間有關勞務輸出輸入的協議

7. 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D.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

A.提出意見B.要求重新處理C.予以糾正D.撤銷解除意見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20分)

1.各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下列哪些情況除外()。

A.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的

B.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C.由于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D.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進行搶修的

E.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2.以下說法中屬于社會保障的特征的是()。

A.社會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條件

B.社會保障也對社會成員的特殊對象給予特殊幫助

C.社會保障的對象是該社會的全體社會成員

D.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和實施的

E.社會保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促進社會發展

3.下列屬于勞動者義務的是()。

A.勞動義務B.提高職業技能義務C.執行安全衛生規程的義務

D.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E.遵守勞動紀律

4.集體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條件是()。

A.當事人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B.國家法律、政策發生變化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C.由于出現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D.由于發生破產等事件,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E.由于企業發生合并分立事項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5.在勞動安全與衛生方面,1956年我國同時發布的三大規程是()。

A.《工廣安全衛生規程》B.《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C.《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D.《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規程》

E.《電器設備操作規程》

6.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A.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B.為終局裁決C.對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D.其效力優于法院判決E.當事人可以以協議方式改變其內容

7. 勞動法律關系要素為:()。

A.勞動權利能力B.勞動行為能力

C.勞動法律關系主體D.勞動法律關系客體E.勞動法律關系內容

8. 縮短工作日主要適用于()工作。

A. 有毒有害勞動B.條件艱苦勞動C.過度緊張勞動

D.特別繁重體力勞動E.突擊性工作

9. 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B.人力進行的土方作業

C.風鉆作業D.焊接作業E.紡織接線作業

10.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和職工之間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的爭議有()。

A. 因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

B.因企業開除、辭退違紀職工的爭議

C.因職工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D. 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發生的爭議

E. 因履行承包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名詞解釋(每題3分共18分)

1.勞動合同的形式

2.勞動安全衛生

3.集體合同

4.和解

5.社會保障

6.勞動

四.簡答題(每題6分共24分)

1.簡述在何種情況下扣除勞動者部分工資不屬于克扣工資。

2.簡述失業保險的特點。

3.在哪些特殊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4.簡述集體合同的審查。

五.論述題(每題分 9 共18分)

1.試論養老保險改革的內容。

2.勞動安全衛生的意義。

六、案例分析題(共12分)

職工黃某原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并與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黃某以收入偏低為由,口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未予答復。過了10天,黃某就被一家合資企業招用,又與該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黃某走后,原企業生產受到影響,要求黃某回廠上班。同時,與黃某所在的合資企業聯系,希望讓黃某回廠,但該合資企業以已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不予放人。

試分析:

(1)黃某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范文第5篇

3月17日,55歲的原人事部長尹蔚民,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新組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當正式任命消息宣布的那一刻,相關部委工作人員,長期研究行政管理的專家們,并不感到意外。

“就我接觸的情況看,尹部長本人對人事人才工作相當熟悉,對勞動保障工作也比較熟悉?!痹瓏倚姓W院教授、汕頭大學法學院院長杜鋼建如是稱。

多位專家評論稱,尹蔚民具備20多年的組織人事工作經驗,使得他能統合我國人力資源的管理,將原屬人事部的公務員管理、勞動保障部的企業勞動資源管理統一起來。學者和官員們也對他的人事人才專業化管理給予冀望。

“專家型的高官”,“性格溫和”。這些只言片語是一些長期關注行政改革的專家對他的評價。

專家型高官

1953年出生于河北靈壽的尹蔚民16歲就參加工作,曾在解放軍測繪大隊做過戰士,1978年7月起,調任中組部,歷任干事、副處長、處長、局長。

尹蔚民在中組部工作22年后,于2000年底,任人事部副部長,2007年8月,被全國人大任命為人事部部長。

采訪中,多位學者及官員都表示,七年的管理工作,使得尹蔚民對人事人才工作,相當熟悉。

這種“熟悉”甚至上升到專業的角度?!半m然作為高官,事務繁多,但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從最后形成的文字看,他相當注重科學研究和工作經驗的總結?!敝袊嗣翊髮W制度分析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博士楊波稱。

盡管公務繁忙,尹蔚民經常參與撰書,幾年間,先后主編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讀本》、《公務員初任培訓讀本》等書;發表了《公務員管理的法制法》等學術文章。

“人事人才工作是比較專業的工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公務員等具體事務管理就更加強調專業性和科學性?!睏畈ǚQ。

尹蔚民的專業性還表現在他對國外先進理念的吸收?!八茏⒅嘏c國際接軌,我印象中,基本上每年,人事部都會牽頭做公務員管理改革的國際會議,近幾年尤其多?!倍配摻ń榻B,每次開會,尹蔚民也特別用心聆聽專家觀點,動手多記。

采納國外先進經驗,尹蔚民任部長后,也積極探索建立一系列公務員管理的新制度。去年年底,他在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表示,中國將抓緊研究建立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框架,啟動行政獎勵法、國家勛章法的研究論證工作。

他在談到2008年中國人事工作的主要任務時說,中國還將積極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科學規范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

尹蔚民在中組部、人事部工作的若干年里,也見證并直接參與促成了若干重大的人事制度改革,比如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考錄的透明化;事業單位改革及職稱考試制度改革等等。

而專家認為,尹蔚民能夠勝任新部部長的一個重要原因,還在于其對勞動保障部事務同樣熟悉?!拔矣∠笾?,人事部、勞動保障在機構改革中的三次分合,他都參與了,有真切的親身經歷?!?/p>

杜鋼建介紹,由于中組部、人事部的工作與中編辦緊密聯系,常年的人事工作背景,也使得尹蔚民對相關部委的事務都比較熟悉,能充分了解各種信息?!斑@種經驗,便于他處理好人事部與勞動保障部的關系?!倍配摻ǚQ。

兩部融合的下一步

據了解,在國家的人才管理大局中,大致的分工是:中組部統管干部高官,從方向上把握;人事部管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勞動和社保部管企業勞動力市場。

一位專家分析,長期以來,人事部和中組部兩個部部分業務接近,都涉及到對干部隊伍和公務員的管理,這兩個部門在國家層面中,相當重要。

“由于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歷史上人事部曾經管過國企干部,也負責過干部的考評。從級別上看,管理過四級干部,也管過三級,兩級?,F在,人事部一些職能逐漸剝離,關于干部考核的職能,更多歸屬到中組部,關于國企領導考核的,歸屬到國資委。即便如此,人事部的職能仍然相當重要?!倍配摻ń榻B。

尹蔚民本人也認為,兩個部門整合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有利于統籌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有利于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建立國家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也有利于統籌就業和整個的社會保障,即整個機關企事業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所以,“我認為這次的機構改革還是有非常重大意義的”。

杜進一步表示,相對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分工“稍弱”,主要負責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在過去體力勞動、腦力勞動分野嚴重的年代,曾經管過體力勞動者。如今,兩個國務院直屬部門的再次融合任務,歷史性地落到尹蔚民頭上。

“我們并不擔心兩個部合起來的前景。而國家的任命,也是給了尹部長以信任,他肯定能通盤考慮,從大局著想,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兩方面事務的管理?!眹彝鈬鴮<揖忠晃还ぷ魅藛T如是稱。

該局是掛靠在人事部下的副部級單位,在本次機構改革中得以保留。

這位工作人員同時坦言,短期內,兩方面的融合不能太著急,要配合時間表,按部就班,“就像商務部當初將幾個部委職能綜合后,到今天也仍然證明是很成功的做法”。

在新組建的部委中,人事部的核心職能得到強調,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設立國家公務員局?!暗@并不意味著社會保障不會受到重視?!倍配摻ㄍ瑫r指出。

曾參與上次機構改革方案制定的他有一個基本判斷,目前的改革還是國家的過渡做法,三五年后,社會保障事務或將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獨立出來,將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等,統合管理,“不排除成立一個新部,甚至委員會的可能”。

他介紹,在歷次機構改革中,參與方案的學者都多次提到這方面內容,這種思路也得到有關決策層的贊同,但需要假以時間。

杜鋼建坦言,現在時機尚未成熟,“或者說政府還沒來得及騰出手來做。隨著農村和城市社保的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障的進一步完善,外資進入社會保險后帶來的種種問題,都要求有一個統合社會保障事務的部門冒出來”。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范文第6篇

肇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訂地方性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編制中長期勞動和社會保險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制訂基本標準、管理規則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提出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訂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訂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制訂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在本市就業的管理措施和辦法,制訂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在本市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境外機構在本市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及培訓業務的管理辦法;制訂失業職工管理辦法;制訂勞動事務代理和社區就業服務的管理辦法。

(三)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職業技能鑒定的政策、措施;制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制訂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的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制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指導技工學校師資隊伍建設。

(四)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管理和監督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制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措施的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五)擬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收入調節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審核市屬和中央及省駐肇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的標準。

(六)擬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費醫療管理及公費醫療制度改革。

(七)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擬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八)擬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

(九)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信息和新聞宣傳工作,定期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信息網絡建設及標準化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工作

承辦局辦公會議事務和局政務活動事宜;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綜合性文件材料和工作安排、總結的起草;負責文電收發、擬辦、傳遞工作;負責局發公文審核;負責督辦工作;組織人大建議、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政務信息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要、保密、檔案工作和印章管理;負責局辦公自動化的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管理。

(二) 老干科(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的黨務工作;協助局黨組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參與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的考核、民主評議和對機關干部的任免、調動及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和計生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開展執法監察工作;受理對本局黨員、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有關人員的申訴,調查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承辦黨組民主生活會和學習中心組的具體事宜.

(三)勞動法制監察股

負責起草或審核勞動保障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制訂勞動和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執法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企業勞動管理崗位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核發資格證書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普法宣傳和法律咨詢工作;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重大的勞動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勞動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年審和信訪工作。

(四)培訓就業股

擬訂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及政策,制訂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擬訂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辦法,制訂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負責失業人員登記、失業職工管理以及失業證、就業證、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核發工作;負責境外人員在本市就業和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并簽發就業證;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動力交流會的審批;負責招聘廣告、信息的審核工作;負責就業(再就業)統計工作。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訂職業技能鑒定的具體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管理措施;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工作;負責審核市屬技工學校招生計劃和社會辦學機構的招生廣告;負責技工學校開辦、更名、撤并和開辦社會辦學機構的核準工作。

(五)勞動爭議仲裁工資股

負責市直用人單位勞動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開展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爭議案件的統計和匯總、上報工作;負責有關勞動爭議的咨詢、解釋工作. 擬訂全市有關勞動關系處理的規范性文件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負責對全市勞動合同簽訂和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的審核、管理工作;負責市直企業“農轉非”招工工作和職工政策性安置、調配工作;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對全市企業的工資總量進行宏觀調控,對企業內部工資收入分配進行指導;擬訂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價位;貫徹執行有關用人單位與雇員協商確定工資辦

法和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政策;負責審核市直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負責市直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核;負責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

(六)規劃財務與保險基金監督股

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統計、信息和標準化工作;組織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綜合平衡社會保險調劑基金、就業資金和再就業基金;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稽核規則,負責基金運營機構、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審計工作。

(七)養老與失業保險股

擬訂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審核縣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訂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八)醫療保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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