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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制探析論文范文

2024-03-14

我國勞動法制探析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一個人應該具備的基本道德品質,大學生誠信的意義更為重要,但當前大學生誠信缺失現象嚴重。從當代大學生誠信缺失現狀著手,分析其形成原因并從社會環境、家庭、高校、個人方面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大學生;誠信;道德

誠信既是一個道德概念,又是一個法律概念。從道德的角度看誠信,誠信的根底在于人具有內在的道德品質;其實施是由內而外,推己及人的,其基礎在己,這一過程充分體現了自尊和尊人的道德要求。從法律角度看誠信,誠信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是指當代各國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它強調的是規范與監督”[1]。從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來說,誠信的意義就更為重要,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大學生樹立理想信念的基礎。當代大學生應該繼承和發揚誠信道德,把誠信道德作為高尚的人生追求,大學生的誠信意識、誠信行為、誠信品質,關系到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在一定意義上關系到中華民族的未來。所以,大學生只有養成誠實守信的道德品質,才能真正忠誠于國家和民族的事業,才能牢固樹立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終生奮斗的理想信念。

一、當前高校大學生誠信缺失現狀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說文解字》認為“人言為信”,程頤認為“以實之謂信?!笨梢?,“信”不僅要求人們說話誠實可靠,切忌大話、空話、假話,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誠實可靠。而“信”的基本內涵也是信守諾言、言行一致、誠實不欺?!罢\”主要是從天道而言,“信”主要是從人道而言。故孟子曰:“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碑斍?,大學生的誠信狀況總體上是健康向上的,但在一些大學生身上存在著誠信缺失現象。

(一)學習誠信缺失

學生的首要任務就是學習,其次才是從事一些學生組織工作、參加校園文化活動等,但現在有一部分大學生缺失考試誠信,平時抄襲作業,考試也作弊抄襲,就連畢業論文都是從網上下載抄襲他人的。而且隨著社會科技的進步,大學生作弊也出現了新的特點。一是作弊隊伍不斷“壯大”,由過去個別人變成了一群人,不光是學習成績差的學生作弊,學習好的學生為了得到高分也開始作弊。二是作弊心態發生了變化,由過去害怕偷摸作弊變得毫無羞愧。三是作弊手段有了新形式,作弊工具現代化,由過去夾帶小紙條變成現在用手機給答案拍照發微信,以供大家共享,還有的英語四六級考試用“槍手”代答卷等。

(二)經濟誠信缺失

拖欠學費,有錢也不去早些交齊學費,助學貸款不按時償還,這些都是經濟上不誠信的表現。助學貸款是國家為緩解高校貧困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求學壓力而實行的一種無擔保的信用貸款。國家助學貸款不需要擔保人,完全憑借大學生的個人信用,這是國家實施科教興國的重要舉措。但助學貸款在執行還貸過程中卻遭遇到信用缺失的情況。很多大學生拿到了國家助學貸款卻不按時償還,經濟誠信缺失。

(三)學歷作假,就業違約

一些高校大學生為了在畢業時能夠找到一份好的工作,就在學歷和推薦材料上弄虛作假,簽訂就業協議后又違約等不誠信現象時有發生。具體表現為:有一部分大學畢業生在推薦材料上不能向用人單位提供真實的個人材料。還有的畢業生為了更好地包裝自己,將自己最優秀的一面向用人單位展示,而將自己薄弱不足的方面加以隱瞞;還有的學生私自篡改學習成績,制作假證書、偽造學歷檔案等。在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有的畢業生在履行就業協議上不守信用、隨意違約,或是就業沒多久就跳槽,打亂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計劃,也損害了學校的形象。

(四)生活方面誠信缺失

大學生生活方面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同學之間不講誠信、出賣同學利益、偷盜同學財物,還有的學生戀愛動機不純,在家庭中為達到個人目的對父母說謊,在學校借閱圖書不歸還等等。

二、大學生誠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因素

目前,我國社會誠信體系還沒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對誠實守信宣傳氛圍不濃烈,人們的誠信意識淡薄。而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價值觀也跟著發生了很大變化,一切追求利益最大化,拜金主義思想嚴重,導致一些大學生對物質需求表現強烈,加之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和現象也使得青年大學生的價值觀受到沖擊,致使誠信意識不強。

(二)家庭因素

家庭教育對人的思想影響具有一種特殊的感染力和影響力,家庭是孩子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也是誠信教育的啟蒙學校。家長及親戚在大學生誠信教育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2]。而有些家庭在孩子教育上,不注重誠實守信,不注意自己的言談舉止,給孩子樹立了壞的榜樣,導致孩子缺乏誠信觀念和意識。還有的家長對孩子不誠信的言行不加以制止和引導,從某種程度上助長了孩子的誠信缺失。其實,在家庭教育中,孩子是父母的影子,而家庭就是復印機,孩子就是父母的復印件。

(三)學校因素

高校的首要任務是培養人才。有些高校在培養人才中往往只注重知識的傳播,卻忽視了對學生的德育教育。而誠信教育就是德育教育的重要內容,所以高校在對學生的誠信教育方面力度不夠,誠信教育和約束機制不健全,而教師只注重教書,誠信育人功能發揮不到位。這些現象都導致大學生誠信缺失。

(四)個人因素

當代青年大學生多為獨生子女,從小在優越的環境中成長,物質條件來得容易,以至于心理承受能力差,意志力不堅強,存在以自我為中心的自私心態,對外界要求多而不思付出,極少考慮自己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而只顧追求個人名利。這種自私心理使他們往往重利輕義,不守誠信。當代大學生由于受到各種利益和功利的干擾,許多大學生變得浮躁,在學習上投入的時間和精力過少,考試時想用作弊等歪門邪道蒙混過關。

三、加強大學生誠信教育的對策

(一)社會環境

要加強大學生的誠信教育,就要優化社會誠信環境。首先應該為全民講誠信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用誠信作為公民道德建設基本規范,倡導誠實誠懇、信用信任,也就是以信用取信他人,對他人給予信任。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領域中基礎性的行為規范,也是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的基礎性道德規范。再有就是應該為大學生誠信創造環境氛圍,通過健全誠信道德方面的相關法制并廣泛宣傳,增強社會全體公眾包括大學生的職業道德觀念,構建社會誠信體系,使全體公民不做背叛誠信的事。

(二)家庭

家庭教育對孩子的作用是社會教育、學校教育所不可比擬的,家庭成員在教育孩子時應該言傳和身教相結合,家長作為孩子的啟蒙老師,在教育孩子方面應做到言而有信,重視孩子誠信品質的培養。在家庭教育的過程中要體現孩子的主體性,引領孩子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發展方向,要求孩子做到的,家長首先應該做到,從日常生活的點滴小事做起,時刻檢點自己的言行,為孩子樹立誠實守信的正面榜樣。只有這樣,才能對孩子的誠信教育取得實效。

(三)高校

1.建立大學生誠信檔案,加強制度建設

大學生誠信檔案是一種寫實式的紀錄,它對學生的各方面有較為全面、真實的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學歷確認,主要對大學生的學歷、學位、技能培訓證書等合格情況的確認;二是鑒定大學生在校期間的思想品行、學業成績、任職、社團活動、社會實踐等情況;三是誠信證明,包括個人信譽度、獎懲情況以及學生在校內和社會上兼職和其他重大事項中的經歷誠信表現等[3]。因大學生誠信檔案是寫實紀錄,建立誠信檔案的好處就是大學生會更加注意自身形象,矯正不誠信行為,學生在畢業時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到信用數據庫查詢自己的信用檔案,而招聘單位可以到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查詢求職大學生信用情況,并結合其綜合能力決定是否錄用。

2.構建和諧誠信的校園環境,發揮環境育人的作用

開展大學生誠信教育是構建和諧校園環境的必然要求,高校應營造校園誠信氛圍。一所學校是否和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全體師生的誠信道德素質,所以高校應該建立誠信教育的長效機制,探索大學生明禮誠信的方法和途徑,營造誠信氛圍。組織開展誠信考試宣傳月活動,設立“誠信考場”,考生自愿報名,考場內不設監考老師,讓學生真正理解誠信的意義。成立教師和大學生誠信宣傳志愿者服務團,充分發揮先鋒模范帶頭作用,推動整個校園誠信風尚的形成。教師和大學生誠信宣傳志愿者服務隊要承擔起傳播誠信道德知識、弘揚誠信道德文化、踐行誠信道德行為的重任,通過參與誠信宣傳活動,使誠信理念深入人心,為構建和諧誠信校園做出積極貢獻。

3.教師示范,做誠信典范

孔子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苯處熥鳛槿祟愳`魂的工程師,其職責是教書育人,首先是教學生做人,如何做人,做一個怎樣的人。要塑造高尚道德的人才,必須要認真貫徹誠實守信、言行一致的行為規范,注重為人師表,追求以德立身。教師的示范性很強,教師講誠信,不僅會成為學生的榜樣,而且還會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

4.校園文化活動中加強誠信教育,培育誠信文化

高??蓪⒄\信教育寓于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中,比如開展“守信為榮,失信為恥”誠信專題講座,邀請誠信道德模范講述誠信的意義,普及、宣傳誠信知識,組織專業人員為大學生講解助學貸款的申請、辦理、還貸及誠信檔案知識,開展誠信助學貸款講座,開展以誠信為主題的辯論賽和演講比賽。通過這些活動,將說教色彩濃厚的教育轉變為大學生樂于接受的形式,從而加強誠信教育力度。

(四)個人

孟子曰:“車無轅而不行,人無信則不立?!闭\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誠信是大學生全面發展的前提。作為當代大學生,應該加強自身思想道德修養,增強理論知識的學習,樹立誠信觀念,認識到誠信的重要性,講誠信、講道德,言必行、行必果,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在學習、考試、撰寫論文、日常生活和經濟行為中真實誠懇,為自己塑造一個誠信的人格。

總之,誠信是立人之本,是一種不可缺少的道德修養,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要加強大學生的誠信教育,就應該優化社會誠信環境,營造誠信氛圍;高校應加強學生誠信教育,發揮教師立德樹人的榜樣示范作用,豐富誠信文化,建立大學生誠信檔案;大學生自身也應該加強道德修養,培養誠實守信品質、塑造完美人格。

參考文獻:

[1]王培慧.高校大學生誠信缺失的原因探究[J].吉林化工學院學報,2007(6):64.

[2]李洪偉,宋平,王炳成.大學生誠信的影響因素分析[J].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5):120.

[3]朱永忠.大學生誠信缺失分析及對策探析[J].鄖陽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07(5):117.

我國勞動法制探析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文化市場發展也開始得到重視,文化市場內容更是精彩紛呈。廣義上指能夠提供文化服務的場所即為文化市場。文化執法則是與文化市場相關聯的由文化執法部門負責監督和稽查的活動,目的是為了保障文化市場環境更加的規范、健康和有序。近幾年來文化市場迅速發展的同時,文化市場的管理出現了較多的問題,這就需要發揮文化執法的積極作用。文章主要對文化執法在文化市場發展中的促進作用進行研究。

關鍵詞:文化市場;文化執法;作用研究

文化市場的發展一方面對豐富群眾的精神生活和內心世界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自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文化市場像雨后春筍般迅速地發展起來,在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時更是為國家的發展創造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文化市場的發展,例如文藝表演,傳統的藝術表演不僅帶給人們精彩的視覺沖擊,更是對傳統文化的一種回顧,有助于弘揚我國的傳統文化,增強國民的民族自豪感。但是在文化市場發展過程中也會充斥著一些較為低俗的活動,更是影響了我國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發展。為了保護文化市場的發展,發揮文化市場的積極促進作用,文化執法活動的存在具有必要性。

一、我國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的必要性

文化執法主要是通過相關執法部門對以上文化市場活動進行監督、稽查,確保我國的文化市場在一個規范、法制、健康、有序的范圍內進行。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作為保護和調整文化市場經營秩序,實現文化市場管理的具體標志,其質量水平,與實現民族文化市場管理和國家經濟的發展直接相關。第一,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需要。文化市場發展遭遇瓶頸,發展跟不上時代的變化需要,綜合執法盤活了執法活力,提高管理水平。第二,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是一種新興的執法方式,適應了我國行政部門的大部制改革。第三,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是打造高質量高水平執法隊伍的需要。只有明確執法分工,才能更好依據規定開展執法活動。第四,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是適應全球化,提升綜合國力的需要?!叭蚧紫仁墙洕蚧?,經濟全球化進程引動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生活全球化進程?!蔽幕袌霭l展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一個國家綜合實力程度的高低。

二、文化執法在文化市場發展中的作用分析

1.監督文化市場的活動,科學指導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督察文化市場的活動,正確指導參與對文化市場的管理規劃工作,只有深入市場,能及時、全面地了解文化市場的發展狀態,才能達到文化執法部門在管理文化市場過程中才能達到完美和想要的效果。為了達到完美的效果,執法人員通常要深入到各市區縣等進行文化市場的查訪,在不讓人察覺的情況之下,一一排查文化市場所存在的問題。例如,以××省為例,由省級文化部門的執法督察人員定期的每周一次派出特指人員去不同地區的文化市場進行按下調查走訪,在當地的文化執法部門的配合下,向省級反應各地文化市場所存在的問題,再由省級部門針對市場存在的問題指定有效的政策制度解決問題,這樣不僅打擊了文化市場發展中的混亂的行為,而且市場發展環境狀況能使國家及時全面掌握。由此,湖北省的文化執法部門就取用了這種方法,在2010年揭發了多數非法經營的網吧,規范了當地多數網吧合理的經營。

2.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促進文化市場發展

對于文化市場的發展來說,文化執法人員的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對于它有著重要的影響。文化執法人員在執行監管任務中要注意,貫徹公平的原則,有責任感,將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貫徹落實為人民服務。將依法行政,為經營者提供優質的服務兩者相結合,實現在管理和服務兩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樣廣大的經營者才會積極配合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從而使文化執法部門的工作量得到有效的減少,使執法效率提高。第二,提高文化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對于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有著積極的影響。如今文化市場發展日新月異,文化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也會千奇百怪,所以文化執法人員更需要隨時提高業務水平,將每一次的任務都當作一次就機會,那么在長期的努力下業務素質肯定會得到提高。同時文化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的提高,對于應對政府職能的轉變也有積極的影響,可以更加高效公正地為文化市場的發展出一份力。

3.強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隊伍建設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的素質明顯提高,但總體水平還有待提升。執法隊伍,是專門負責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路人,建設一支高政治覺悟、高業務水平、高清風廉潔的隊伍,才能更好的加強管理。首先,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以先進思想文化強化行政執法人員的觀念。其次,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培育良好的法律素養,強化執法人員的業務素養。再次,規范隊伍作風建設,轉變作風,更好的為社會主義文化市場服務。最后,加強隊伍監督,落實評議考核制度,促使行為規范。

三、結語

文化市場在發展過程中的影響不僅有好的一方面,也有壞的方面。因此文化市場發展表現出了雙重性,如果將文化運用的好的話,不僅能夠豐富人們的精神世界,增強人們群眾的文化知識,還能豐富內心世界,另一方面對弘揚傳統文化有著巨大作用;反之,文化市場運用得不好,可能就是對國家文化軟實力的一種“迫害”,而且也不利于國家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文化教育。為了促進文化市場的發展,發揮文化執法的作用很重要。所以我們文化執法部門要不斷提高監管技術,進一步提高對文化市場的認識,努力改進工作作風,加強文化市場的監管力度,推動文化市場更加健康的發展,我們相信,提高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必然能夠適應歷史的發展,提高綜合國力!

參考文獻:

[1]于洪艷.論理想的文化執法模式[J].改革與開放,2009(03).

[2]周翔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研究[J].憲法學與行政法學,2013,15(9):67-68.

[3]杜紅梅.文化執法在文化市場發展中的促進作用探析[J].群文天地,2012,15(8):56-57.

我國勞動法制探析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認為,新破產法對法院的職能定位存在著公權越位和私權錯位的立法失誤。當前破產法中法院職能應向“去行政化”與“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實現破產審判職能的理性回歸。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現行司法行政體系內設置破產管理人監管處(科)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并推行破產管理人執業許可制度;在“去民事化”改革方面,在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和報酬確定上,則應實行以債權人會議決定為主、人民法院指定為輔的立法模式。

關 鍵 詞:公權越位;私權錯位;審判職能;去行政化;去民事化

收稿日期:2012-03-06

作者簡介:陳義華(1978—),男,湖北秭歸人,廣東肇慶學院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講師,研究方向為商法學。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線的地方才休止?!保郏保荩ǎ穑保叮玻┯纱丝梢?,權力行使的邊界必須界定清楚,否則,權力極易被濫用。在我國,盡管新破產法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明確了法院的職能和功能定位,但新破產法對法院的職能定位仍然存在著嚴重的職能越位和錯位問題。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法院在破產法中的職能邊界。

一、法院職能的越位和錯位:新破產法的立法失誤

當代破產法擔負著公平清理債務和治理困境企業的雙重任務,[2](p160)但無論是公平清理債務還是治理困境企業,均屬民商事法律調整范疇。至于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就業安置等問題,應屬于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的調整范疇,依法不應當被納入破產程序。然而,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舊破產法”)在實施過程中卻通過行政立法手段另行制定了一套與破產法性質不符的包括解決職工失業救濟、安置費用等問題在內的政策性破產制度。這為地方政府干預破產程序、侵蝕司法權力提供了“合法外衣”。

為了糾正舊破產法在施行過程中出現的前述立法失誤,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新破產法”)從立法上盡量排除了行政權力對司法權力的不正當干預,強化了司法權力在破產法中的職能和地位。據筆者粗略統計,新破產法中出現“法院”一詞共有159處,涉及條文51條。該統計還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破產法司法解釋。由此可見,在新破產法中,法院在破產程序中仍然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當然,作為沿襲大陸法系立法傳統的我國,確立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主導地位無可厚非。不過,確立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主導地位并不意味著法院的權力可以滲透到破產程序的任何環節。實際上,大陸法系破產法中提到的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主導地位系指法院在行使破產審判權時的主導地位。至于超出破產審判權范圍的事項,自然不應由法院“主導”。然而,從新破產法的立法規定來看,當前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職能定位明顯存在著超出破產審判權范圍的權力越位或錯位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公權越位

新破產法的重要亮點之一,就是首次明確規定了國際上通行的破產管理人制度,從而取代了在我國已施行多年的“清算組制度”。 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于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現代破產制度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但是,根據新破產法第22條的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而對于破產管理人的資格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制定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則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分別編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個人管理人名冊,管理人從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由此不難看出,法院在行使破產審判權的職能之外,還負有編制破產管理人名冊的行政管理職能。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法院充當了破產管理人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

實際上,縱觀一些市場經濟制度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政府通常會設立專門的破產管理人的行政管理機關來行使對破產管理人的行政管理職能,如英國和香港地區的破產管理署、美國的聯邦受托人、俄羅斯的聯邦企業重整與破產管理局等等。[3](p138)比如在英國,根據 1986年《英國破產法》,在各種破產程序中任職的人限于該法承認其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具備該法要求的資格而任職的 ,構成犯罪行為。所以,要取得從業資格有兩條途徑:一是需要向工商部申請個人營業執照 ,二是參加政府承認的職業團體。申請人必須是達到7家指定的職業授權機構所要求的相關教育水準并已經通過專業考試,并被授予這些專業機構成員資格的人。工商部在決定授予個人營業執照前,應審查的事項為:申請人是否具備必要的教育、訓練或經驗;有無因欺詐、威脅等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前科;在過去的工作中有沒有違反英國或外國破產法的規定。[4]

綜上所述,新破產法規定的由人民法院越位行使破產管理人的司法行政管理職能的做法,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與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獨特法律地位不相符,屬于法院破產審判權的越位。

(二)私權錯位

縱觀新破產法的立法規定,新破產法在界定人民法院的職能問題上,除了越位行使破產管理人的司法行政管理職能之外,還存在著錯位行使債權人的民事權利問題。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破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中指定。而對于破產管理人的報酬,則由人民法院以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為依據,在一定比例范圍內確定。由此可見,根據新破產法的司法解釋精神,人民法院在指定破產管理人以及確定破產管理人的報酬方面,享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事實上,筆者認為,指定破產管理人以及確定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事宜應屬于私權范疇,宜由私權主體來行使。人民法院作為公權機關不應過多干預私權主體指定破產管理人和確定的管理人報酬事宜。在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對于維護各利益主體的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在設計破產管理人的任免制度及報酬制度時,應從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原則出發設計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制度和報酬制度,從而堵住法官尋租的制度漏洞。對此,2006年11月媒體報道的深圳中院多名法官被“雙規”的破產腐敗案就是一個很好的教訓。該案中的事發法官都與破產案件有關。根據當時施行的舊破產法,破產案件的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和會計師,而如何聘用和聘用何人都由法院決定,于是就出現了破產案件的律師費達2000萬的驚人現象;而專門辦理破產案件的律師逐漸形成一個凝聚在主審破產案件法官周圍的利益集團。[5]可見,如果新破產法在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制度設計和報酬制度設計方面繼續堅持由人民法院指定或確定的做法,容易混淆破產審判權與私權的權力(利)邊界,不利于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二、破產審判職能回歸:法院職能的理性定位

2006年深圳破產腐敗案給人們的教訓是深刻的。為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新破產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并強化對破產財產的監管,將負責破產財產的管理、清理、估價與分配的責任賦予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社會中立機構,并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等,從而收回了法官原來擁有的配置相關人員與資源的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權力尋租。然而,由于新破產法在制度設計本身存在的前述權力越位和權力錯位問題,極有可能成為滋生司法腐敗新的溫床。對此,新破產法起草者成員李曙光教授特別指出“法院職能應有所變化”。[6]筆者甚為贊同李曙光教授的觀點,并主張法院在破產案件中的職能應向破產審判職能回歸。這是因為:

(一)人民法院在國家權力體系的地位決定了破產法院應以審判職能為己任

在我國,《憲法》第123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第126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除此之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在我國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是國家的審判機構,“其根本甚至唯一任務是案件審判和糾紛解決”。[7](p24)具體到破產案件而言,人民法院的首要職能是獨立行使破產審判權,其權力范圍主要應包括程序控制權、制裁權、調查取證權、監督權、裁判權、保全及強制執行權、建議權。[8]因此,我國應在破產法中重新確立人民法院的審判機關地位,準確界定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的審判職能范圍。

(二)破產法的私法精神要求破產法院職能應向審判職能回歸

公法與私法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分類方法。根據大陸法系學者的一般觀點,私法即市民社會的法,公法即政治國家的法。其中,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稱之為市民社會,普遍的公共利益關系的總和則稱之為政治國家。破產法作為處理企業無力償債后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性質應定性定位為私法。這是因為:第一,主體平等是私法的基本精神,其根植于市民社會之土壤中。[9]新破產法統一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并且規定了相同的破產原因和破產條件,從而體現了私法的主體平等原則;第二,堅持債權人自治。破產程序作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整理債權債務關系的活動和過程的司法程序,其主要功能在于為私權糾紛提供解決制度。所以,大多數學者普遍認為破產程序是在公力監督下的債權人自治程序;第三,保護債權人利益。由于破產法是債務清償法,保護債權人利益則是應有之義。綜上,既然破產法屬于私法,那么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就要堅持私法自治原則。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應處于消極、中立的地位,其職能也應向破產審判職能回歸。

(三)破產法的立法目的決定了破產法院應以審判職能為導向

破產程序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基于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破產程序固有屬性和一般規律的認識,是立法中預先設計的關于破產程序的理想結果。它是破產立法的出發點,又是破產立法的歸宿點,是立法原則與司法原則的統一。其特征包括:法定性、概括性、層次性和變化性。[10](p44-45)新破產法第1條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就是“為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事實上,債權人的利益和債務人的利益是相互排斥的。即便同是債權人利益,各個債權人的利益也是存在利益沖突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想真正公平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就必須使破產法院處于獨立、中立、消極的審判者地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裁判者的天平不會發生傾斜,才能保證破產法院的職能不與破產法的目標價值背道而馳。

(四)破產程序的司法屬性決定了破產法院應以審判職能為中心

對于破產程序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性質和特征,學者們意見不一,括起來主耍有三種觀點:訴訟事件說、非訟事件說和特殊事件說。[11](p5-6)其中,訴訟事件說主張,破產制度是由破產法確立的,以保證破產財產完整并使破產債權得到公平的清償,以使債務人得到重生,從而避免社會經濟秩序混亂的一種特殊的權利保護制度;非訴訟事件說認為破產程序是一種不同于民事訴訟程序的非訴程序;特殊事件說則主張,它是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所不可比擬的,不能一般地適用民事訴訟或者非訟程序規范。因此,破產程序應當是一種獨立的特殊程序。三種觀點比較而言,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即認為破產程序是一種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債務人利益為目的的訴訟事件。實際上,新破產法第4條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是明證。從該條的規定內容來看,破產程序是一種審判程序,破產程序須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傊?,破產法院的地位系國家審判機關,其職能理應以審判職能為中心。

三、破產法的改革路徑:“去行政化”與“去民事化”

(一)破產法院職能的“去行政化”與破產司法行政權的重新配置

如前所述,破產法院理應以審判職能為己任。然而,新破產法的個別制度設計卻背離了其職能定位。比如,由人民法院編制管理人名冊并規定破產管理人應從管理人名冊中產生。這種做法實際使人民法院擔當了司法行政機關的角色,從而使法院成為了破產管理人不折不扣的管家婆。[12]筆者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然與人民法院的國家審判機關角色嚴重不符,極易形成司法腐敗的瘟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不應當被賦予司法行政管理職能的。為此,一部科學的破產法應當力求使法院的職能“去行政化”,即將破產法院職能中的司法行政職能剝離出來由獨立的司法行政機關來行使。對此,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李曙光教授早就提出,應當由政府成立破產管理局負責對破產管理人的管理;在特殊情況下擔任公共破產管理人,負責解釋有關規則,起訴破產企業有違規情形的高級破產管理人員等。[13]不過,考慮到對破產管理人進行司法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一性,為避免行政機關機構臃腫,降低執法成本,筆者主張在現行司法行政體系內設置類似律師管理處(科)的職能部門,比如設置破產管理人監管處(科),以行使對破產管理人的司法行政管理職能。另外,筆者還建議實行破產管理人執業許可制度。具體制度設計為:在破產法中分別明確規定中介機構和個人申請辦理管理人執業許可的條件,由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并對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和個人頒發破產管理人執業許可證。只有取得了破產管理人執業許可證的中介機構和個人才有資格擔任破產管理人。

(二)破產法院職能的“去民事化”與債權人自治

從世界各國破產法改革的立法實踐來看,破產法運動的發展標志之一就是弘揚破產法的私法精神。而貫徹破產法私法精神的第一要義就是堅持債權人自治。如今,世界各國在制定破產法規則時普遍遵循債權人自治原則,即“由全體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或者選任其代表,對破產程序進行的有關重大事項發表意見并作出決定,以監督破產管理人或者法定的其它財產管理人正當履行其職責”。[14](p129)破產程序中的許多重大問題應由債權人會議決定,法院只扮演消極角色。債權人會議決定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或者債權人的一般利益,法院即認可而具有法律效力”。[15]

事實上,我國新破產法在制度設計方面也體現了債權人自治原則,如新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權人組成,并對債權的調查、管理人和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選任或更換、重整計劃和和解協議的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等享有較為廣泛的權力。不過,新破產法在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和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確定方面的制度設計卻與破產法的私法精神背道而馳。為此,筆者主張,在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和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確定上,應當賦予債權人會議較大的權力,實行以債權人會議決定為主、法院指定為輔的模式。而破產財產價值的減少損害最大的是債權人,因此,相對于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主體而言,債權人最為關心破產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實際上,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本身對債務人及其職工等其他利益主體而言也都是有利的。因此,如果實行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并確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有利于公平保護破產程序各方利益主體的利益,實現破產法的立法目標。

至于具體制度設計方面,筆者建議借鑒國外的做法將破產案件分為可分配財產較多的破產案件和可分配財產較少或沒有可分配財產的破產案件兩種類型,并對這兩種不同類型的破產案件設計不同的破產管理人選任機制和破產管理人報酬確定制度。其中,對于可分配財產較多的破產案件,則可以實行招投標制度,即由人民法院向全社會公開招標破產管理人,然后由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從取得了破產管理人執業許可的投標人中根據“業績優先、報酬優先”的原則確定破產管理人的人選及破產管理人的報酬;對于可分配財產較少或沒有可分配財產的破產案件,則由國家設立專門的破產基金。由人民法院從取得了破產管理人執業許可的破產管理人名冊中隨機指定破產管理人,并根據破產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依法合理確定破產管理人的報酬,該報酬直接從國家建立的破產基金中支付。另外,為了保障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制度的貫徹實施,筆者主張在破產法中設置相應的強制性條款,即一旦被法院指定為破產管理人,其必須無條件服從法院的指定并公正履行管理人的職責。否則,人民法院有權向破產管理人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限制其執業甚至吊銷其執業許可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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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徐 虹)

Bankruptcy Court Judge in the Function of the Rational Return

and Reform Path in this Pape

Chen Yihua

Abstract:Th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new bankruptcy law exists offside public rights and proprietary dislocation of legislative faults.The current in the law the function of the bankruptcy court should be Toward reform to “go administration is changed” and “to the civil”,in order to realize the bankruptcy reform trial function the rational return.In terms of reform to “go administration is changed”,should be in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stalled in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supervision (division) in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and promot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practice license system;In terms of reform to “to the civil”,should determine the creditors' meeting decided to give priority to,the people's court to designate as the auxiliary legislation mode in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of the selection and reward.

Key words:offside public rights;proprietary dislocation trial function;go administration is changed;to the civil

我國勞動法制探析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和諧社會;勞動關系;法律機制;勞動合同法

和諧的企業勞動關系不僅對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至關重要,對整個社會的穩定發展與經濟水平的健康增長都有著深遠的影響。十六屆四中全會全面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同時也對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正式吹響了號角。作為當今社會經濟中最為普遍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呈現出了不少新的時代特點,同時諸多新問題也層出不窮。此時,如何完善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進而推進和諧社會發展的法律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1和諧勞動關系: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訴求

勞動關系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社會經濟關系,在整個企業經濟運營中占核心地位。在大力倡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構建和諧的企業勞動關系突顯其重要性。

1.1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自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以來,我國勞動關系呈現出較為復雜的狀態,并暴露出諸多不良現象與矛盾。從社會的發展進程來看,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因為以下因素而顯得尤為必要:

(1)勞資糾紛問題在當今社會日益增多,勞動關系當事人的矛盾激化?,F代社會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使得在法治框架之下他們逐漸發現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所存在的明顯的或是隱含的不公平制度與行為。而事實上許多企業確實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去簽訂、履行勞動合同,在用人方面隨意性較強,存在較為任意地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況,一致導致各類沖突的發生。

(2)和諧勞動關系也是長久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與政府三者關系的重要前提。只有在良好和諧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其價值才能得以更好的展現。一旦勞動者的歸屬感增強,也會增加其在工作崗位上的干勁與責任心,進而在實現勞動者自身價值的同時給企業創造更大的利益,達到雙贏的局面。從政府角度看和諧的勞動關系不僅讓政府減少了政務上的壓力,也更容易拉近政府甚至整個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距離,由此看來,進一步加快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迫在眉睫。

1.2新社會背景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時代性的重大意義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加快構建和諧社會進程的需要,一旦全面實現了和諧的勞動關系,將會在以下幾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1)有利于促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和諧相處,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進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締結了勞動合同之后,在實際生活中不乏出現各種勞工糾紛,大大影響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和諧穩定。面對這樣的社會現實,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進程中,我們要力爭減緩進而消除此矛盾,合理建立各種機制以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處于實質平等地位,而無強弱之分,促進勞動關系的全面和諧。

(2)有利于平衡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公平正義,和諧社會應當是各方利益比較平衡、社會成員利益得到尊重的社會。通過建立和諧的企業環境,實現實勞動關系實質上的公平正義,進而促進社會大環境的安定。

2我國勞動關系的現狀及其法制建設之不足

從近年來我國發生的多起勞動爭議可以看出,大多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與用人單位所建立的勞動關系并非基于實質上的公平所導致的,而且多種協調機制存在瑕疵與不足。

2.1我國現階段勞動關系不和諧的表現

經過社會各方的諸多調查,揭示出了我國現階段勞動關系不夠和諧的多方面原因。如截止2007 年底我國職業病累積病例676562 人,在家裝、建筑行業中患病人數不斷攀升。而且據北京市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90% 的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受到極大損害。這些調查折射出我國勞動關系的不良現狀,除此之外我認為還主要存在以下兩點不和諧現象:

(1)部分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有法不依或蓄意規避法律規定。不少企業以各種方式鉆法律漏洞,以規避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通過訂立“霸王合同”,變相將員工的薪酬壓到法定最低標準之下等方式壓榨勞動者。長久以來,給勞動關系的運行埋下了隱患,嚴重影響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2)勞動者缺乏民主而暢通的訴求表達渠道。我國現在盡管已經存在專門為勞動者建立的利益表達渠道,如三方協調機制、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等,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并沒有發揮設想中的作用。真正在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往往訴求無門,即使意圖通過法律途徑來實現權益保障也會遭遇各種意想不到的阻礙。

2.2《勞動合同法》的制度創新與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與實施是進一步構建和諧社會必然結果,此法以推進建立和諧而穩定的勞動關系為目的,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新的面貌將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推上了另一個高度。

(1)進一步平衡了勞動關系雙方的地位,并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明確界定并擴展了法律適用的主體,并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有利于保護雙方的權益。該法在用人單位的權利上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力求更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利益,進而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2)較為全面地規范勞動合同制度。強調勞動者保護是這部法律的核心原則,保護勞動者是通過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來實現的,只有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才能保證勞動關系的健康、和諧、穩定。

3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法制建設的思考

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構建一個秩序井然、公平正義、和睦相處的社會。勞動關系作為社會經濟關系中的重要內容,也需要一套合理健全的法律機制加以規范。

3.1進一步完善相關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制基礎是和諧勞動關系的必備條件,是促進和諧社會安定有序、公平正義的重要工具。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憑證,可見勞動合同在整個勞動關系構建與運作過程中都起到關鍵性作用。故我們以可以訂立合理規范的勞動合同為出發點,探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法制條件。

(1)勞動立法應充分體現公平與正義的精神。多年來,勞動者始終在勞動關系中扮演相對弱小的一方,唯有真正實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地位與利益的對等,才能實質意義上實現和諧勞動關系。

(2)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合意的書面表現,在勞動關系運行中對當事人雙方的行為起到一定程度上的規范作用。一旦法律不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必然會導致大量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出現,更不利于保障勞動者一方的合法權利。故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需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法律條文形式進行確定,為勞資糾紛的解決提供必要的依據。

(3)法律應合理制定關于規范勞動關系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條文中制定強制性規定,引入國家公權力對勞動關系的調整、對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的平衡與保護,目的是更加合理而有效地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將勞動關系推上和諧社會的進程中。

3.2健全完善快速高效的糾紛處理機制

勞動關系在運行過程中必不可少會出現各種類型的勞動糾紛,因為社會形態在不斷變化,當事人的各自需求也在發生潛在的轉變,我們無法徹底遏制矛盾的出現,但我們能制定一套相對完備的糾紛處理機制防患于未然。我國近些年一直在不斷摸索中改進爭議解決機制,從工會制度、集體談判權、勞動訴訟與仲裁等可以看出我國已十分重視這項工作。然而,如何真正實現糾紛處理機構健全,處理程序簡單快捷,處理成本低廉等目標,仍是我們亟須努力去探索研究的。

3.3完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保障機制

完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保障機制,其中以保障勞動者的權利為中心內容,因為這不僅是勞動立法的基本目的所在,更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現實所需。法律賦予了勞動合同雙方相應的權利,然而在勞動實施環節中,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障權、勞動衛生安全保護權等權利并未得到落實。故有關部門應加快完善權利保障機制的構建,在合理均衡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同時,重點關注勞動者權利的真實享有情況,制定必要的方案進行合理協調,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

4實現企業發展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統一

基于以上的分析與思考,對于和諧社會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4.1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勞動法規及其配套措施

從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國在勞動法制的進程上向前跨了一步,但卻仍然缺乏一套有效地配套措施輔之以規范勞動關系,合理彌補法律的漏洞。

4.2進一步加強政府職能部門對勞動關系的調控作用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微觀上看是單個企業的問題,宏觀上看是整個社會的問題,政府因其在經濟社會中的職能而決定其地位。由此,政府的政策對社會經濟調控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唯有真正樹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通過法律、政策制度和經濟調控手段等方式來調控勞動關系,才能緩解勞資矛盾,推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4.3切實激勵企業自主為改善勞動關系而努力

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一直以來處于相對強勢的地位,勞動者在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之外還需要遵守企業內部制定的相關工作規章制度。各企業只有立足于社會需求,以公平公正、誠實信用、互信互利為經營原則與理念,以合理人性的方式將企業文化植入每個勞動者心中,切實建立與勞動者的良好關系,這才能較好的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價值和利潤。

4.4進一步推進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勞動關系根本上是一種利益關系,勞動者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的前提就是有良好和諧的勞動關系基礎。為打下這夯實的基礎,我們需要努力讓勞動者得以體面地勞動,能公平分享勞動成果。

然而即使我們實現了法律機制建設上的豐碩之果,沒有司法機關的有效配合實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仍將任重而道遠。司法機關作為勞動糾紛最終的裁判者,需真正意義上的公正司法?!秳趧雍贤ā匪非蟮膭趧雨P系應是一種動態和諧,絕不是使勞動關系回到計劃經濟時代的凝滯狀態。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之下,在追求公平正義的立法價值之下,完善法律機制建設與司法裁判,輔之以多種機制建設,和諧勞動關系的全面實現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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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制探析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在理念上和制度上具有較多的創新之處,確立了一系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制度,如擴大環境監管權限制度、明確政府環境責任、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制裁等等,這些都對我國環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探討了《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取得成功的原因和啟示,并對該條例的具體實施問題進行了分析。

關 鍵 詞:《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地方環境立法;政府環境責任

收稿日期:2013-06-18

作者簡介:鄧可祝(1966—),男,安徽當涂人,安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環境法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節能減排背景下政府環境責任實現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YJA820012。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條例》)制定于1994年,2000年針對個別條款進行了第一次修改。為適應環保新形勢的要求,200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工作列入立法計劃,并于2009年7月21日通過了新《條例》。[1]這部環境立法具有鮮明的特點,對于我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和其他地方環境立法也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條例》的創新

《條例》是深圳特區環境保護的綜合性基本法規,是深圳特區環境管理和環保執法工作的依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不僅重視《條例》修改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而且還重視《條例》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作用,強調其實效性。與一般的環境立法相比,《條例》具有較多的創新之處。

(一)《條例》的理念創新

理念是立法的靈魂,環境立法需要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這在許多國家的環境基本法都已得到證明,如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將國家環境政策所追求的總目標定位為:“創造和保持人類與自然得以在建設性的和諧中生存的各種條件,滿足當代美國人及其子孫后代對于社會、經濟和其他方面的要求?!盵2]這樣的理念,指導了整個國家特別是行政機關的環境行為,對美國環境法制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深圳特區的《條例》也十分重視立法理念,強調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⒈環境優先理念。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是環境立法需要處理的基本關系,也是最難以處理的問題。我國《環境保護法》處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關系的理念是將環境立法作為促進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的一種方法,[3](p48)這一理念對于各地政府處理經濟與環境的關系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但國外和我國的一些地方環境立法中已經體現了環境優先的思想。如1967年日本的《公害對策基本法》和《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在我國,江蘇省第一個明確提出了環境優先原則,即2004年江蘇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4]這些理念對于立法起到了良好指引作用?!稐l例》對于城市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加以明確,即“城市發展應當遵循環境優先原則”(第3條)。明確了環境優先,對于今后的環境保護無疑會起到良好的指導作用。雖然《條例》只規定了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而不是整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⒉環境友好理念。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已經逐漸成為我國的共識,但這種共識尚停留在黨和政府文件的層面,還沒有得到立法的確認?!稐l例》認識到環境友好型社會在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規定了“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促進清潔生產和綠色消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第4條)。反映了立法對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態度,有利于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并且在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清潔生產方面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⒊公眾參與理念。公眾參與在環境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受到國際公約和各國立法實踐的重視。如《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第10條規定:“環境議題是最好得到有關各方公民的參與:每一個人都應能適當地獲得關于環境的資料,或是由公共部門,包括自己的社區的有害材料和運動的信息,并有機會參與環境議題的決策過程;各國應促進和鼓勵公眾認識和參與決策?!笨梢哉f,公眾參與是環境法中最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稐l例》特別強調了公眾參與,不僅在總則部分規定了“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第2條),而且用了整整一章(第6章)的篇幅對于公眾參與加以明確,體現了對于公眾參與的重視,這在我國的立法中是十分罕見的。

⒋環境責任理念。環境治理非常復雜,涉及到不同的主體,而且各主體在環境影響行為中存在著不同的利益和需求,如何設定不同主體的責任關系到環境法的實效?!稐l例》重視了責任的規定,并針對不同主體在環境治理中的影響而規定了切實有效的責任。首先是對政府責任的重視。環境是一種公共物品,政府負有向社會提供良好環境的責任。政府的環境治理責任在環境法制中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2002年在南非召開的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上通過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執行計劃》第4條和第163條都強調了一國政府在可持續發展上的作用。我國學者也認為:“應加強政府的環境保護公共責任。在推行責任社會化的同時,不能忽略政府的公共責任?!盵5]但由于我國過去對這一點認識不足,加上立法的偏差,對于政府責任的規定沒有到位。出現了“重企業環境義務和追究企業環境責任,輕政府環境義務和追究政府環境責任”、“重政府環境權力,輕政府環境義務”的現象。[6]政府責任在立法中的弱化,不利于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加上實踐中不重視環境保護在政府考核中的作用,導致了環境保護弱化。我國的環境在短短的幾十年里急劇惡化,環境問題已嚴重威脅了公眾的健康,也給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的隱患。直至我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中(以下簡稱“十一五規劃”)將節能減排作為約束性的指標納入到了各級政府考核制度中,才出現了政府必須履行環境責任的趨勢。而《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的環境責任,體現了政府環境責任的剛性,對于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是對企業責任的強化。我國法律中關于企業的環境責任規定得較輕,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沒有威懾力,造成了環境法的軟化,出現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實際上是鼓勵了企業違法,導致許多企業寧可違法受到處罰,也不愿遵守環境法律?!稐l例》通過一系列條款強化了企業的環境責任。此外,《條例》還對個人在消費過程中的環境責任予以明確,為其他單行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據。

(二)《條例》的制度創新

⒈擴大了監管部門權限。環境執法在環境保護中無疑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現行法律授予環保部門的權限較少,不利于環保機關的有效執法?!稐l例》則擴大了環保部門的權限,如制定了暫停審批制度(第23條);責令排污者限期治理制度(第27條);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制度(第33條);按日處罰制度(第70條)等。當然,《條例》在擴大監督管理權限的同時,也對行使權力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如第34條對于違法查處的程序和時限的要求非常明確,減少了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因為行政程序被認為是制約行政濫用自由裁量權最有效的方法。[7]

⒉明確了政府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在政府責任方面:一是規定了政府的環境考核制度。市政府對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區政府對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環境保護實績實施年度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己私Y果應當作為被考核人任職以及對其獎懲的重要依據(第9條)。我國雖然在《環境保護法》第16條也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這種責任的性質及責任如何承擔等并沒有規定,以至出現了虛化的情形。在“十一五規劃”中,明確將“行政問責制”運用于節能減排工作中,其實就是實施政府環境責任的措施,但這是一種行政責任,并且僅僅限于節能減排,對于其他環境保護責任如何實行責任制并沒有規定?!稐l例》則明確規定了政府的環境考核制度,體現了重視政府環境責任的理念。二是規定了政府環境質量報告制度。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分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責任目標、任務、年度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第8條)。這也是一種具有特色的制度。如前所述,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只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責任負責,但如何負責沒有規定。在《條例》中,考核制是一種行政系統內部的機制,嚴格地說是一種行政責任,但人民政府的責任還有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第8條就是針對政治責任而言的。在我國,人大是權力機關,人民政府是同級人大的執行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應向人大負責,對人大匯報工作。因而,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做的工作,應向人大負責和匯報,接受人大的審議和監督?!稐l例》的相關規定,可以發揮人大對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作用。三是規定了政府及職能部門制定環境保護行政規則的責任?!氨緱l例規定應當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市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第83條)?!边@是關于政府及職能部門在制定環境規則中的責任,最有特色的就是《條例》規定了行政機關制定環境規則的期限。因為我國的環境法律往往比較原則化,因而需要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辦法,但由于沒有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的期限,導致許多環境法律需要制定的細則或辦法長期處于空缺狀態,從而使環境法律的規定無法實施。有學者指出,截至2010年,“《循環經濟法》需要有關部門制定十多個配套的規章,但現在一個也沒有出臺。再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1996年頒布,該法規定了‘危險廢物許可經營權’,即危險廢物的儲存、收集等需要許可證才能經營,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10年后才出臺?!盵8]這一狀況極大地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的進程,也對法律的權威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如何應對行政機關在立法和制定規則方面的不作為,《條例》借鑒了國外的做法。如美國環境法律中就有所謂“死線”(deadline,也稱為“最后期限”——引者注)制度來防止行政機關在制定立法或者規則上的遲延。所謂“死線”,指的是國會在環境立法時,需要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規則的方式來加以實施,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在制定規則時的遲延,就在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規則時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在特定的期日前實施特定的行為(規則制定等)。[9](p43)通過這樣的做法,議會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為加以有效的制約,防止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稐l例》將行政機關行為的期限加以規定,這對于防止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立法中也是一種制度創新。

⒊確立了嚴厲的制裁制度。我國環境法律制度對于違法行為所規定的制裁力度是較小的,還沒有形成對環境違法足夠的威懾力量,甚至出現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10](p282)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于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數額的規定。如我國對于環境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數額是100萬元,這對于污染的處罰力度是非常小的;二是對于多次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要求遵守一事不再罰原則,這本來是沒有問題的,但對于什么是“一事”的認定不適應查處環境違法的需要。如將持續的環境違法行為按一次違法進行處罰,這明顯不適合環境保護的需要,對環境違法也是一種變相的縱容?!稐l例》在這方面有了突破,明確了“按日處罰”制度(第69條、第70條),這樣的規定,適應了現代環境法制的需求,有利于環境執法和環境保護。[11]

另外,對環境污染事故也加大了處罰力度。根據污染事故的等級而確立了不同的處罰幅度,按照直接損失來進行處罰。如“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處以罰款;直接損失難以核算的,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處100萬元罰款,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可處300萬元罰款(第80條)”。雖然這一條是在《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的框架下制定的,但對于給環境造成的直接損失難以核算的情形,比《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更加明確,也可以更有力地制裁污染行為。

⒋其他制度。除了規定以上制度外,《條例》還規定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等等??偭靠刂浦贫仍诃h境保護中十分必要,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中尤其如此。沒有總量控制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就不能實現其保護環境的目的。[12]因而,各國環境法律中都非常重視總量控制制度?!稐l例》規定,市環保部門編制重點污染物和其他未列入國家和廣東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其他污染物,要制定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第22條)。而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也沒有規定,雖然一些地方已經開始了實踐,但《條例》則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也使這一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據(第38條)。

二、《條例》成功的原因

(一)正確處理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作為地方性的環境保護立法,立法機關對于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態度是至關重要的。深圳市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環境問題的困擾,在如何處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上,“深圳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2007年市委一號文件《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建設生態市的決定》為標志,確立了‘生態立市’的城市發展戰略。深圳市將環境保護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把環境保護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盵13]在這一背景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能夠重視環境保護,在《條例》中以先進的理念為先導,制定出了科學有效的制度,從而促進了整個環境法制的轉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發展。

(二)注意吸收理論研究成果

近年來,我國環境法學得到迅速發展,一些學者對我國環境法制存在的問題也進行了大量分析,產生了卓有成效的成果,提出了許多完善環境立法和執法建議。深圳市人大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吸收了一些環境法學界的研究成果,同時聘請了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的學者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提出參考意見。同時,《條例》還借鑒了大量的國外環境法制中成熟有效的規定,從而保證了《條例》的科學性、有效性。

(三)結合了地方實踐

深圳特區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前哨,也是改革開放的先鋒。一方面,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非常成熟,法治水平和執法能力也很高;另一方面,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之間的矛盾也在加劇,如何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之間的矛盾關系到深圳特區的可持續發展。在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發生沖突時,如何進行優先選擇是一個十分艱難的決定?!稐l例》在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上采取了“環境優先”的做法,這是現代許多國家環境立法的選擇?!稐l例》的相關規定充分考慮了深圳特殊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現狀:第一,深圳具有雄厚的經濟基礎?!稐l例》對于環境保護規定了較多的有效手段,特別是在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上能夠做到“環境優先”,這也是與深圳市的經濟發展緊密相連的。一是深圳市是我國的經濟特區,改革開放的前線,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屬于我國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面臨著經濟轉型,需要發展具有高附加值的產業,對環境影響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需要加以限制,因而《條例》能夠采取比較嚴格的措施來保護環境;二是隨著經濟發展,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增強了,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全社會更加重視環境保護;三是符合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即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呈現出倒U型函數關系。[14](p29)雖然這一曲線并不能完全說明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現狀,但從深圳的發展來看,還是存在相關性的。第二,深圳市的環境執法能力較強。深圳特區經濟基礎雄厚,政府的經費保障充分,因而環境執法能力較強,這使環境法律上的一系列制度也有了執行的物質基礎。而良好的執法能力,可以保證法律實施的有效性,為《條例》的有關規定奠定了基礎。

三、進一步的思考

(一)處罰額設定的問題

⒈關于按日處罰的問題。按日處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違法者從違法活動中受益,也可以減少行政機關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成本。因而,按日處罰的數額應與違法行為可能獲得的收益或者是環境損害的程度相適應,而不能僅僅規定1萬元的固定額,這可以暗示違法者,如一天處罰1萬元,一個月也就是30萬元,這對于一些企業來說還是低于其守法成本的。因而,可以設立一個彈性的數額,如5000-20000元,這對于違法者就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懾作用。當然,為了防止其負面作用,也可以設定一個上限,但其上限的數額應足夠大才能切實有效。同時,也要在實踐中重視對行政機關裁量權的控制。

⒉其他的處罰數額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币蚨?,《條例》在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上并沒有多大的設定空間。但對于法律、行政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條例》還是可以加以規定的。

⒊對于環境損害的賠償問題。我國環境法律中,只規定了環境的“直接損害”問題,對于環境本身的損害并沒有規定。關于環境的“直接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是“公私財產損失”,即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這一解釋并不包括給環境造成損害的損失,沒有考慮到環境的價值,造成環境損害的人承擔的責任就相對較輕。而根據國際環境立法經驗,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才有利于環境損害的恢復,并對侵權行為人產生一定的威懾。如美國1990年《石油污染法》規定的損害賠償分為三部分:⑴修復、恢復、替代或獲取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⑵自然資源在修復期間價值的減少;⑶評估這些損害賠償的費用。[15]通過對比可知,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比直接損害要大。但《條例》在這一方面沒有規定,表明《條例》在規定環境損害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應增加環境損害方面的規定,明確損害賠償責任。

(二)環境公益訴訟問題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在環境法中有著重要作用的一項制度,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法律中都有規定。如美國和印度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本國的環境保護中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據我國學者研究,目前美國有19部聯邦環境法律中有“公民訴訟條款”。[16]距今較近且具有重大影響的是馬薩諸塞州等訴聯邦環保局案。該案中,馬薩諸塞州等原告要求聯邦環保局對汽車二氧化碳排放進行規制,而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二氧化碳屬于溫室氣體,聯邦環保局應該予以規制。[17]這對于應對全球氣候變暖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梢?,環境公益訴訟是一種有效的環境法的實施機制,可以促進環境法律的遵守。目前,我國學術界對環境公益訴訟非常重視,也出現了一些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例。作為特區立法,《條例》如果能在這方面加以規定則具有重要意義。

(三)《條例》實施的效果問題

一部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能否得到實施則更重要。應該說,我國的環境立法數量較多,且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環境法律體系,但一些學者仍然指出我國的環境法制是失敗的,因為我國的環境立法許多都沒有得到遵守,成為了紙面上的法,而不是行動中的法。[18]《條例》的理念和制度規定都比較先進,但是否能得到實現值得認真考量。一是關于政府向人大報告環境質量制度。政府向人大報告環境質量,對于加強人大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無疑是必要的,可以發揮人大的監督作用,但也存在以下的問題,如人大有沒有能力對政府的環境質量報告提出意見、如果人大對政府環境質量報告不滿意怎么辦等等。在現有的制度下,人大對政府的監督是一種弱勢監督,沒有人大強有力的監督,政府環境質量報告制度的效果就值得懷疑。二是關于政府環境考核制度。政府環境考核制度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責任制度,政府是否會堅持進行環境考核、如何考核,環境考核的剛性如何得到保證,如何保證責任考核制度的公開透明等等都應得到重視。三是如何預防各級人民政府對于環境執法的干預。在我國,大量的環境法得不到有效實施與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環保部門執法行為的干預有關。在我國的現行體制下,如何防止對各級人民政府基于經濟發展的考慮而非法干預環境執法,是保證環境法律實施的重要條件。四是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問題。雖然《條例》對于公眾參與非常重視,且專門用一章的篇幅加以規定,但公眾參與的具體制度并沒有規定。如何保證公眾參與的剛性、代表性及科學性等都需要在實踐中加以強化。五是政府機關制定規則的期限問題。雖然這一規定可以解決政府機關的不當遲延,但也會出現政府機關盡力去制定規則,可是受現實條件制約,不能按時制定規則時如何處理,是否要法院來強制行政機關制定規則,這種強制的效果如何等問題。在美國,已經出現了大量的這方面的案例,但我國現在法院還沒有審理過相關案例,如何處理此類案例也是值得認真研究的。

總之,深圳的《條例》本身是非常先進的,反映了現代環境法的發展趨勢。但還要重視其實效性,這就要求一方面應要加強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督,如權力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監督;另一方面也要加強社會監督,提倡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只有通過有效的監督,才能保證《條例》得到切實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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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秀艷)

我國勞動法制探析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伴隨著我國基層獸醫體系改革的發展和進步,畜牧獸醫行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這對于畜牧獸醫行業來說既是難得的機遇,同時也是一種挑戰。因此,必須加強對畜牧獸醫行業獸醫隊伍的體系化法制建設,以期促進我國畜牧獸醫行業的健康和穩定發展。本文主要論述了基層畜牧獸醫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和基層畜枚獸醫隊伍體系建設的法律要求,并提出了基層畜牧獸醫隊伍體系法制化建設措施,希望可以提高我國畜牧獸醫隊伍體系法制化建設的進程。

關鍵詞:畜牧獸醫;隊伍體系;法制化;問題;建設措施

一、基層畜牧獸醫隊伍在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機構不健全

縣級畜牧局和農業局是基層畜牧工作的主要負責單位,但是,在畜牧獸醫工作的各地很少、甚至沒有設立單獨的管理機構,這直接導致了對畜牧獸醫的管理效率不高,并且由于畜牧獸醫管理工作的不統一,導致資源浪費問題不斷發生,例如:商業部、衛生部及農業部各自管理一部分屠宰企業的檢疫,內檢、外檢分設,職權交叉和分離現象給防疫檢疫帶來了很多矛盾和困難,防疫工作的協調難以統一,工作效率降低。

(二)缺乏專業的獸醫人員

我國基層畜牧獸醫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相對較低,很多畜牧獸醫人員在上崗之前并沒有接受專業的獸醫知識培訓,很多獸醫技術和知識都是通過以往的經驗積累而總結出來的。就目前我國基層畜牧獸醫的整體水平來看,在基層畜牧獸醫隊伍中,接受過專業的畜牧獸醫知識的技術人員所占比例很少,很多接受過畜牧獸醫專業知識的大學畢業生都選擇在縣級以上的畜牧獸醫單位工作,這直接導致基層的畜牧獸醫工作水平難以有效提高?;鶎有竽莲F醫人才的嚴重匱乏直接導致基層畜牧行業動物疾病的防治工作難以有效落實,基層的畜牧獸醫人員的整體水平也難以獲得有效的提升。

(三)國家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未得到有效落實

《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動物防疫法》明確賦予鄉鎮畜牧獸醫機構的技術推廣和動物疫病預防職能,普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工作職能沒有及時從動物疾病治療轉移到行政執法上來。行政執法職能沒有與經營性活動分開,違反了《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執法機關(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規定,影響執法公正,損害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形象。

二、基層畜枚獸醫隊伍體系建設的法律要求

(一)《動物防疫法 》規定

第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第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對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三,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第四,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第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二)其他法律法規

《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首先,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業務上受農業主管部門指導,行政上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其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事業經費足額由各級財政承擔。

三、基層畜牧獸醫隊伍體系法制化建設措施

(一)建立健全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構

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對現有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各類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與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執法工作,獸醫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對其進行歸口管理,并加強其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技術手段和能力建設。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加大對基層動物防疫機構的建設

在基層畜牧獸醫站的改革和發展過程中,要將經營性服務和公益性職能區別對待??h級行政獸醫主管部門要在鄉鎮區域設立不同的畜牧獸醫站點,對獸醫人員、經費和業務進行統一的管理,并在管理的過程中加強對動物免疫工作的監督、對動物疫情的調查和動物醫藥的監督和管理等工作。與此同時,管理部門要對各畜牧獸醫站點的經營性業務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將經營性業務和公益性職能進行科學的區分,逐漸使畜牧獸醫站點的管理向市場化方向靠攏。

(三)建立完善的監督和稽查機制

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建立專職稽查隊伍,統一監督、管理轄區內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和技術推廣工作。我們認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明確基層機構的工作職能,落實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建立一支高素質、規范化的基層動物檢疫和技術推廣隊伍,從根本上將基層畜牧獸醫隊伍納人法制化管理軌道。

(四)加強教育培訓,提高獸醫的綜合素養

在畜牧獸醫隊伍的法制化體系建設過程中,必須加強對獸醫的教育培訓工作,并注重對獸醫人員政治素質和專業素質的培養。首先,在經常性的思想教育上,要注重抓思想理論的學習灌輸、思想道德的勸導養成、和政治品行的操守執著,使畜牧獸醫人員達到政治上的進步和成熟;在經常性的專業培訓上,要針對隊伍專業素養普遍較低的狀況,適時開展各種培訓,通過集中學習、專題研究、函授等方式,使隊伍在工作理念、法定職能、制度規章等方面,不斷充實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總之,基層畜牧獸醫管理體制的改革刻不容緩,因此,要根據實際重新配置當地的獸醫管理模式,優化獸醫隊伍結構,建立高效規范的獸醫管理體制,加大對基層獸醫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力度,提高獸醫人員專業素質,以適應畜牧業迅速發展的要求,促進畜牧業的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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