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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3-03-21

第一篇:企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擴大就業,以及改善服務環境等方面。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指標,按照有關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加強對社會資金的引導,擴大政策受惠面,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1 理。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印發工作通知,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審定實施方案,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結構調整和優化。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創建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及加強品牌建設,提升“專精特新”發展能力,加強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穩定和擴大就業,開展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挖掘和保護特色傳統工藝和產品,發展國家重點培育的產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高技術服務業、商務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等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加強和改善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質量、管理咨詢、信息服務、人才培養、市場開拓等服務。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進行支

2 持,每個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按照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對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項目的支持額度最多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條 同一,每個項目單位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財務)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有關項目申報工作要求,向本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

3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四)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五)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六)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支持重點;

(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八)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說明;

(四)項目單位對申報資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將項目信息及時錄入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

第四章 組織申報、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及工作通知,結合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小型微型企業數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區實施方案,包括支持重點、支持計劃、資金需求等,其中

4 用于小型微型企業和改善服務環境的資金規模不得少于申請額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綜合考慮各地區實施方案、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區域特點、以前工作情況等因素,研究提出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規模、項目實施方案,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

第十八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申請工作,并納入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項目組織申報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饋專線電話和電子郵箱,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聘請具有相關專家資源的資產評估、中小企業服務等專業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評審意見書。項目評審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下達各地區專項資金額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書,提出項目和資金支持計劃,具體包括計劃支持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及金額、企業規模等,經省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

5 作日。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結束后,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本地區專項資金工作情況、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和資金支持計劃,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備案后,省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在1個月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發現備案資料存在問題的,應及時通知有關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調整,必要時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列入下專項資金分配的扣減因素。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在10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財政部門反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地區專項資金組織申報、項目評審、資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6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兩個月內向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或未達到預定建設目標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到期前書面說明原因和預計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建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項目實施情況績效評價制度,分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考核評價,適時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對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專項資金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必須用于規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及時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敦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79號)同時廢止。

第二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企[2006]226號

文件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廳、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我們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F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1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200萬元以內。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當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2 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按照項目的重要性排列順序。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審核后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劃,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并根據預算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收到的金融機構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

承擔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收到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應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預計完成日期;承擔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應于年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并于終了1個月內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財政部將收回全部資金。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財政部將收回全部專項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4]185號)同時停止執行。

3

4

第三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與管理,支持全市中小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安徽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種形式的中小企業。其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設立的專項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點項目、產業集群建設及信用擔保、發展循環經濟、人才培訓和信息網絡等服務體系建設的財政性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工業企業的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包括預算管理、項目申報、審核審批及監督檢查等四個方面內容。 專項資金??顚S?,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和資金撥付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原則:(一)體現產業政策,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并重;(二)優化投向,突出重點,適度集中,擇優扶持;(三)實施國民待遇,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四)自主申報,集中受理,專家評審,公正分配,公開透明;

(五)??顚S?,嚴禁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點項目; (二)產業集群建設項目、發展循環經濟項目;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人才培訓和信息網絡等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四)市委、市政府確定扶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對列入市“6611”工程、省“861”計劃及市以上重點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擔保貸款或者貸款貼息方式。 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的項目,可以通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采取貸款擔?;蛸J款貼息方式運作。

中小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按前款要求,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中主要用于充實市中小企業擔?;?,按照市擔保中心運作方式,擴大中小企業,特別是貸款擔保的規模;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1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40萬元。

第八條 當年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市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完整、正確,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三)經濟效益較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本地區經濟發展方向,技術達到較高水平;

(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規定;

(四)項目竣工投產后, 能夠達到預期經濟效益和促進財政增收、增加就業。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應當報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阜陽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見附件2):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基本情況。包括設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東或出資人名稱及出資比例、經營范圍、主要產品、資產負債及效益、王要生產工藝、技術裝備、職工人數及獲得的主要榮譽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及截至項目申報前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

(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環保及其他方面評價意見; (八)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貸款擔保方式支持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項目貸款合同和已發生的銀行貸款憑證; 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還應提供結息單復印件。

第五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及審批 第十三條 各縣市中小企業申請市專項資金支持,縣市財政須配套不少于市財政支持資金30%的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每年年初, 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申請市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于每年5月30日前進行集中申報、統一受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程序: (一)申請報送

1.市直企業直接向市經濟主管部門、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申請,并報送《申請阜陽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見附件1)及項目資料,同時報送電子文件;

2.各縣市區中小企業應當將申請書、《申請阜陽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匯總表》及有關材料分別報送各縣市區經濟主管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經審核確定的項目, 由各縣市區經濟主管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報送市經濟主管部門、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3.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小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后,報送市經濟主管部門、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二)審核評審

1.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對全市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2.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技術、財政、市場、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評審。 (三)資金撥付

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經市政府審批后, 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經濟主管部門、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確定項目計劃,下達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和額度,并在項目計劃下達后30日內撥付項目資金。

對條件較好的企業和項目, 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推薦上報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爭取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企業收到撥付的專項資金后,應當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貸款貼息資金可以沖減“財務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經濟主管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經濟主管部門、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項目完工后的1個月內,將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建成驗收報告分別報送市財政部門、市經濟主管部門和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 因特殊情況需變更資金用途的須經市財政部門、市經濟主管部門和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核準。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項目因故中止,市財政部門應收回全部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以及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由市財政部門收回全部專項資金,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經濟主管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在申報本專項資金項目時,應將上一的總結報告,一并上報市經濟王管部門、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撥付和管理的監督,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篇: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規范陜西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縣域工業園區發展的指導意見》(陜政發〔2008〕58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0〕43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2〕36號)以及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縣域工業集中區建設、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加快市場主體建設、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堅持突出重點、科學論證、公平公正、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建立部門共管、專家評審、項目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協作管理機制,加強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實現資金分配的激勵和約束。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促進局、省科技廳(以下統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開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提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系統,審核資金支持重點,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并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市(區)財政部門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所屬企業、單位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

第七條 陜西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縣域工業集中區建設;

(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三)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四)加快市場主體建設;

(五)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省政府批準確定的重點縣域工業集中區建設。

主要支持范圍:

(一)集中區內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綠化、治污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集中區內標準化廠房以及圍繞標準化廠房實施的配套設施建設項目;

(三)集中區內中小企業創業基地、企業孵化器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資本實力、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規模,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持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建設和運行。重點支持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咨詢、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等科技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人才培養、管理咨詢、創業輔導、市場開拓、法律咨詢維權、職業經理人建設等綜合性服務;支持中小企業運行監測、政策宣傳、違法違規行為發布、風險預警、產供銷等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行業、傳統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節能減排等轉型升級。鼓勵中小企業為省內大企業(集團)提供協作配套。培育小微企業成長上規模。支持專利、商標、著作權獲得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項目。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持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資源與環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新材料、生物醫藥、現代農業及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的中小企業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采取股權投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含業務補助)、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股權投入按照 《陜西省省級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股權投入管理辦法》(陜政辦發〔2014〕29號)執行;以銀行貸款為主的項目,采取貸款貼息方式;以自有資金為主的項目,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獎代補獎勵資金以支持項目方式下達。

第十四條 股權投入的資金最低不低于10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貸款貼息按照不超過1年期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無償資助不超過企業自有投入資金的3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其中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加快市場主體建設和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項目一般不超過50萬元。以獎代補每個項目獎勵100萬元。

第十五條 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和一種支持方式,當年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和單位,不再重復支持。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請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和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陜西省境內登記注冊,法人治理結構規范;(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管理團隊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持續創新的意識;(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信用良好,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申請縣域工業集中區建設項目的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規劃內容完整并經有關機構評審和政府批準,有健全的管理機構;

(二)有專門的開發建設實體,具備法人資格,實體有經營管理自主權并獨立核算;

(三)項目用地已納入工業用地規劃并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手續;

(四)項目符合集中區總體規劃,能夠提升集中區綜合配套和服務功能。

第十八條 申請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新設或增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二)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符合行業管理有關規定;

(三)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須占全部新增貸款擔保額70%以上;

(四)在中小企業部門備案并按時報送業務情況,按規定提取準備金。

第十九條 申請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的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擁有為中小企業服務相應業務的資格;(二)熟悉中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熟悉行業準入、工商稅務等方面政策規定,熟悉企業設立程序和企業管理業務;

(三)具有從事中小企業服務的法律、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四)在申請資助的業務領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并有與之相關的工作業績;(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二十條 申請加快市場主體建設項目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二)按規定已辦理項目的批復或備案(核準)、規劃、環評、土地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申請科技創新項目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職工總數不超過300人,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企業總人數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10%以上;

(二)每年用于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當年營業收入的5%;

(三)企業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

第五章 項目申請資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其他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資金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項目情況、預期技術指標、經濟效益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四)股權投入項目需提供單位股東會(董事會)、經理辦公會等決定機構出具的同意股權投入的書面材料;申請股權投入和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需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專項審計報告;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資金進賬單以及付息憑證;

(五)稅務機關出具的上年度完稅證明;

(六)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縣域工業集中區項目、市場主體建設項目的中小企業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具備資質的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評價意見;(三)項目的核準備案、土地預審、規劃選址意見或審批文件。

第二十四條 申請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擔保、再擔保機構國有股東的出資(增資)證明,已增資的擔保、再擔保機構出具省金融辦同意增資的批復文件;

(二)經協作銀行蓋章確認的上年度在保的貸款擔保(再擔保)情況明細;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報告中應包括股東增資情況和股權變更情況,上年度新增擔保(再擔保)業務額,新增中小企業擔保額及其占比,代償率,風險準備金提取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服務對象確認的上年度服務的中小企業名單;

(二)能力建設項目須提供經縣級及以上中小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的投入明細及憑證復印件(包括:項目新增設備發票、建筑工程發票等);

(三)信息服務與運行監測項目須提供信息發布量統計明細和向省級中小部門報送的年度運行監測數據企業名單;

(四)人才培養項目須提供經縣級及以上中小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的培訓人員名單明細;以及市、縣中小企業部門相關培訓計劃或下達的培訓任務文件;

(五)其他與項目有關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申請科技創新項目的中小企業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二)項目技術相關佐證材料;

(三)國家專賣、??丶疤厥庑袠I的產品,須附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批準證明。新藥研發項目需獲得臨床批件;

(四)環保部門的相關證明;

(五)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六)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項目申報程序和評審公示

第二十七條 相關部門結合年度工作重點任務,會同省財政廳每年下發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資金支持重點、申請條件、申報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項目申報通過陜西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系統進行。

第二十八條 各市(區)相關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省級部門負責所屬企業項目的申報、審核工作;各市(區)相關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并對申報的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項目單位根據項目申報通知,按照屬地化管理和逐級申報原則申報項目。各市(區)相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本地區申報項目后,將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資料報送省級相關部門和省財政廳。省級企業項目由主管部門報送。

省中小企業促進局、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全省上報項目進行聯審,對通過聯審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和專家庫。入選專家必須具備副高以上職稱,有一定的評審工作經驗,并有良好的聲譽。

第三十條 針對不同類型項目,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市場、財務、企業管理、投資規劃及相關技術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組推舉一名組長,負責組織項目評審工作,專家組成員對參評項目的資料進行全面審核、集體評議后,獨立填寫評審意見。評審采取定量評價打分的辦法。

第三十一條 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綜合考慮項目經濟效益、資金規模以及區域經濟發展等因素,確定項目支持范圍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項目,由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計劃。

第七章 專項資金撥付和項目驗收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計劃下達資金預算并撥付資金。股權投入類項目資金撥付至省級投融資平臺,由省級投融資平臺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他項目資金全額撥付至各市(區)財政部門。省級單位根據下達的項目計劃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企業。

第三十三條 各市(區)財政部門將下撥資金中的80%撥付到有關縣級財政部門,其余20%資金,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撥。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以獎代補項目、培育小微企業上規模項目全額撥付。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1個月內向市(區)相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各市(區)相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相關辦法對項目進行驗收,省級項目由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驗收。建設期滿不能按期完工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向市級相關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一年期限。

項目不能按計劃實施或項目建設內容有重大調整的,項目單位應按程序逐級上報省級相關部門和省財政廳,經審批后調整項目計劃或終止項目收回資金。

第三十五條 為保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順利進行,省中小企業局、省科技廳按不超過省財政年度安排資金的1%提取工作經費,專項用于支付項目評審、審計、績效評價等費用。項目經費嚴格控制,據實列支,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每年2月底前書面報省財政廳。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市(區)財政和相關部門每年對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認真做好總結和績效評價工作,總結包括資金到位情況、項目建設情況、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和建議等,于次年3月底前將總結績效評價報告及驗收匯總情況上報省財政廳和省級相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省級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八條 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相關項目企業、單位應按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請材料備查。省、市(區)相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存項目單位提供的全部資料、審核意見及專家評審意見原始材料,以備核查。保存期限按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省財政將收回全部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單位同時納入失信名單并通報相關部門,不得再申請財政資金扶持。省財政支持相關市縣的資金下年度相應調減。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7日?!蛾兾魇】h域工業集中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陜財辦企〔2011〕67號)、陜西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陜財辦企〔2007〕80 號)、《陜西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貸款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陜財辦企〔2007〕75 號)、《陜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陜財辦企〔2011〕149號)同時廢止

第五篇:大連市企業上市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企業上市補貼專項資金自設立以來,對加快推動我市企業上市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適應金融改革步伐,市政府決定將補貼環節前移,同時將“新三板”試點掛牌企業納入補貼范圍。為此,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且募集資金主要使用項目在我市的擬上市企業,均可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上市補貼資金。

第三條 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地區實際制訂補貼辦法。 第四條 凡納入擬上市企業培育計劃且擬在境內首發上市(IPO)的企業,按照上市籌備過程中確定保薦機構、完成改制、輔導驗收、正式申報4個環節予以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1、企業與保薦機構正式簽署上市保薦協議,一次性補貼不超過40萬元,補貼額度不能超過企業在該階段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

2、企業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在市股權交易管理中心登記托管的,一次性補貼不超過40萬元,補貼額度不能超過企業在該階段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

3、企業上市申報在大連證監局備案并通過輔導驗收的,一次性補貼不超過60萬元;

4、企業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上市并獲受理的,一次性補貼不超過60萬元。 第五條.上述補貼資金,同一企業可兼得。但每一階段補貼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條.擬在境內“新三板”掛牌企業若經過確定保薦機構、完成改制階段,可享受上述

1、2兩項補貼內容;完成掛牌的,可參照輔導驗收階段給予一次性補貼不超過60萬元;成功升板后,可參照正式申報階段給予一次性補貼不超過60萬元。

第七條.境內非首發上市企業,異地收購且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大連或收購大連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購之日起一年內實現扭虧為盈、經營業績或者資產規模增長20%以上的,補貼費用100萬元。

第八條.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且實現融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含首發和非首發),成功上市后,補貼費用100萬元。

第九條.根據上市工作需要,市財政將足額安排相關部門上市工作經費。 第十條 企業填寫相應申請表并向市金融局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相關申請表格可在市金融局網站(http://jrb.dl.gov.cn)下載。

第十一條 擬在境內首發上市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保薦費用補貼的,應提交企業與具有境內保薦資質的券商簽訂的上市保薦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并提供本階段企業為上市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證明(簽署的合同、費用發票等)。

2、申請改制費用補貼的,應提交股份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和市股權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股權登記托管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并提供本階段企業為上市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證明(簽署的合同、費用發票等)。

3、申請輔導驗收費用補貼的,應提交大連證監局出具的企業通過首次發行輔導驗收的通知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申報費用補貼的,應提交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已受理企業發行和上市申請的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擬在境內“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保薦費用補貼、改制費用補貼,申請程序同上;申請掛牌補貼的,應提交掛牌批準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申請升板補貼的,應提交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升板批復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境外上市的企業應提交境外上市證明文件和融資款銀行進賬單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 境內非首發上市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異地收購的,應提交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收購本地上市公司的,應提交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購前后會計年(季)度經審計認定的會計報表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復印件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第十六條 市金融局受理企業申請后,負責審核企業上報的有關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審意見送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對企業申請進行復審,根據企業上市工作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下達資金。

第十八條 享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及時向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報告有關企業上市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申請補貼資金的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編制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將追回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金融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本辦法正式執行后,《企業上市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大財企【2008】58號)廢止。在本辦法正式執行前已經正式申報的企業仍按《企業上市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大財企【2008】5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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