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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調查問卷

2023-02-17

第一篇:經濟責任審計調查問卷

深化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調查和思考

岱山縣審計局 陸燕華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國家行政機關,由于組織結構設置單一的特性,導致鄉鎮的領導體制較為特殊,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的權力相對過于集中,權力顯性化趨勢日益明顯。因此,加大對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引導鄉鎮黨政干部依法用權、依法行政,有效遏制腐敗現象,從而促進鄉鎮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筆者從我縣鄉鎮經濟責任審計實踐工作中,對當前困擾鄉鎮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突出問題、原因和應對策略進行了一些淺薄的探討與思考。

一、當前鄉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審計項目安排缺乏時效性,成果轉化成效差。

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有離任前實施和離任后實施兩種。按照有關規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但是,現在鄉鎮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安排一般是受組織部門委托,往往是領導干部工作變動后著手進行審計。由于離任審計是對鄉鎮前任領導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屬事后監督審計,因此,對單位違紀行為的處理處罰使現任領導很難接受,問題難以糾正,決定難以執行,造成審計成果難利用(除嚴重違紀外),形成審歸審、用歸用,出現審用“兩張皮”,審計結果 “束之高閣”,失去了審計的實際意義。特別是對前任遺留的問題,現任者往往不愿去處理,對一些老大難問題

更是不愿負責,常常是久拖不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鄉鎮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一定程度上已經失去了考核、監督的效果。我縣共有6個鄉鎮1個鄉,自1999年開展鄉鎮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目前已經開展此審計工作30余次,其中任期審計13次,占比約40%,離任審計27次,占比約60%。從近三年的鄉鎮經濟責任審計看,共提出審計建議 36余條,整改落實15余條,整改落實率僅約42%。

另外,鄉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的問效環境還不是十分健全,如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還相對缺乏,一定程度使審計結果較難有效利用。

(二)部分審計人員與被審計者思想認識不到位。

目前部分人對實施領導干部經濟審計制度認識不夠端正,具體表現在:一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認識和對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認為:審計就是挑毛病、罰款,審計人員來實施審計,影響本鄉鎮工作正常開展。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知道現場審計有時限,采用拖拉推延方式,不及時提供完整的、全面的審計需要資料。尤其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已離開了原單位,吩咐不了被審計單位的工作人員,因此配合審計工作力度不足,存在應付心態。而新接任的領導干部存在著“新官不理舊賬”,抱著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就以不清楚前任作為為由搪塞審計。因此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收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都帶來諸多不便。“新面孔老問題”現象也比較普遍,任任審,任任在。如債權掛帳、集體企業改制股權零

收益等。二是部分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認識不夠,認為審計對象都是領導干部,審計結果也影響不了他的調升(除非嚴重違法違紀),過于認真會得罪人,不如做好好人。因此,部分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愿深入審計,敷衍了事,草草收尾,未能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

(三)定責缺乏較為明確的問責界定標準。

鄉鎮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四個責任難以劃分:一是書記與鄉鎮長的責任難以區分。目前,雖然部分鄉鎮開始實施“書記、鄉鎮長”捆綁審計,但是尚未全面推開。如我縣只對一個鄉鎮實施過一次捆綁審。黨委書記、鄉鎮長分別是黨委、政府的“一把手”,但實際黨委書記的權利相當集中,容易出現“黨委書記決策、鄉鎮長擔責”的不公正現象。另外,所有重大經濟決策、活動在決策與執行、管理環節中,并不是完全的相對獨立。如在某一重大經濟事項中,書記和鎮長有可能既是決策者,又是執行者,相應的權與責有分也有合,多數情況下責權劃分不清,責權劃分形式與實際脫離。因此,根據提供審計的黨委班子會議記錄、財務信息等資料中,影響書記、鎮長責任認定的直接有效證明材料取證也相對較難。二是前任與現任的責任難以區分。目前,鄉鎮一級黨政主要領導更替比較頻繁,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效果往往需要一定時日才能反映和體現,以致定責評價滯后。另外,尚未建立鄉鎮“一把手”經濟事項及資產的移交相關制度,更未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產核資,僅局限于會計數據反映,從而也就對前任與現任的部分事項難以準確定責。如筆者在審計實踐中發現,某鄉鎮往來款結

余數大,但是通過審計分析,大多數是上任甚至前任遺留下來的賬務,如處理部分壞賬債權勢必轉為支出結余。對于收支剛平衡的鄉鎮來說當然不愿意轉支出結余,造成財政收支不平衡,影響鄉鎮考核。但是如果不處理,就會造成壞賬處理不及時,鄉鎮資產不實的問題。因此,很難作出準確定責判斷。三是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難以界定。有的重大經濟事項是黨委書記或鎮長決策的,但沒有本人直接簽字或會議記錄等書面依據。這些理論和現實的矛盾給準確界定二人的經濟責任帶來很大困難。被審計單位違反了財經紀律,既有離任者個人行為,又有領導班子集體行為,遇到這種行為,往往會相互推諉扯皮、責任不清,所形成的會議紀要,也不能體現真實的會議情況,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往往不好界定。四是本級與下屬單位責任不能及時劃分。一些地方在對鄉鎮進行責任審計時,只審計他們政府本級的財務狀況,對其下屬單位及賬戶未能全面審計和核查,從而造成經濟責任認定范圍不全,導致有些被審單位出現對下屬單位監管不力,甚至將經濟責任向下屬單位轉嫁,逃避責任追究。筆者審計實踐工作中發現,目前鄉鎮普遍存在下屬企事業單位多的現狀,從近年鄉鎮經濟責任審計來看,少者

7、8家,多者10多家,經常是鄉鎮財政所“大賬”清清白白,下屬單位“小賬”渾渾濁濁。如個別鄉鎮本級經費有限,部分固定資產采購均通過下屬企業等資金充實的單位出面購買用于本級使用,或者以項目資金形式撥付下屬單位用于列支本級經費。這樣一來既節省了本級行政經費也能一定程度規避固定資產采購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造成經濟責任及經費下沉問題。時候因人力

和時限原因,我們未實行全面審計容易漏看哪個單位,或對某項專項資金未進行延伸審計,有可能不能客觀正確的反映鄉鎮領導干部的定責問題。

(四)審計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制約了鄉鎮經濟責任審計成效。 隨著近幾年鄉鎮經濟的快速發展致使審計內容也錯綜復雜,鄉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是典型的綜合性審計。審計內容不僅涉及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負責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而且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分管或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管理和監督情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等。但是縣區的審計人員往往專業知識結構較單一,會計、審計人才多,而其他方面的人才緊缺。主要原因一是一線審計人員少,但是審計任務繁重,難以向省市審計局一樣分工明確進行審計。雖然縣局按照編委要求設置了多個科室,但實際過程中都是根據項目數量打亂科室人員統籌安排。比如我局近幾年一線審計人員維持在8-9人左右,但是一年的審計項目必須在30個以上,還不包括一些省市直接組織由縣局抽調一定數量的審計人員參與的項目,審計人員難以有精力和時間去學習其他專項審計知識。如今年的債務審計本縣局就抽調了6人和土地出讓金審計抽調了5人,但是每年本局30只左右項目的硬性任務還要完成,因此出現縣區審計人員“全而不精”業務水平現狀,因此在進行鄉鎮經濟責任審計這種綜合性審計項目時往往有點力不從心,審計報告出現千篇一律、質量不高的現狀。二是由于縣區審計局由于編

制有限,審計人員業務性強,流動性比較慢,縣區審計系統人員老化現象比較嚴重。同時,年紀大的審計人員計算機基礎能力普遍較差,不能適應目前鄉鎮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如我局現有15名人員,其中40歲以上的就有9個,占比60%,其中一線審計人員6個,占一線審計人員67%。

(五)鄉鎮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不完善。

當前,關于評價成績存在著“超職權范圍”評價以及“空洞”評價問題。審計內容與審計評價脫節現象比較嚴重,審計評價取證不嚴密。很多鄉鎮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基本沒有實質性的評價內容,有些大量引用被審計人述職報告和工作總結中的文字數據內容,幾乎是個人總結的翻版。有些雖然有一些具體的評價內容,但大多過于寬泛和不確定,要么將一些影響不大的小問題和個別現象放大化、普遍化;要么泛泛而談、面面俱到。比如對現任領導接手后的單位額資產增值審計存在著就審計論審計的情況,不問數據成因,機械、簡單看到資產數字增加,就評價為“某某領導在任期內資產大幅度增值”,不能歷史地、客觀地、從合法性角度作出正確的評價。主要原因:一是現行的財經法規標準有些不完善,有些明顯滯后和不合實際,有些相互之間矛盾,存在漏洞較大。又例如大喝大吃是不是廉政建設好壞的重要指標,一個單位的招待費控制到多少才算適度?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招待費為公務費的一定比例。但是,部分鄉鎮由于接待任務繁重,遠遠超過了這個標準,其變相處理的主要方式是轉嫁到下屬單位報銷或者虛開辦公費用發票報銷等。在審計中,我們發現某鄉鎮

賬面列支招待費用為20余萬元,但是通過延伸審計,發現在各下屬單位列支本級招待費15余萬元,占比43%。二是指標以合法性為主,效益性指標欠缺。隨著鄉鎮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環境的變化,以前大量存在的違規違法問題會因為制度的健全、執法的嚴厲相對減少,而鄉鎮使用財政資金逐漸增多,對效益性評價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筆者在審計實踐中發現,一些鄉鎮領導干部,只注重完成“目標”,不關注財政資金是節約還是損失浪費,不經濟和效率低下的情況大量存在。“合法”卻不合理的資金使用黑洞讓人觸目驚心,有些損失浪費問題造成的直接后果比違法違規還嚴重。筆者在對某鄉鎮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發現,該鄉鎮于某年開展河道整治工程,原計劃河道整治約1000米,預算造價106萬元,實際施工約400米,工程結算價34萬元。經審計調查,原來因立項研究勘察工作不嚴密,在施工過程中涉及相關農戶賠償問題未能妥善處理等因素,導致未按原計劃施工,致使該河道未能按原計劃設想發揮防汛排澇、改善水質的功能。這種看似35萬元的資金使用合規性沒什么問題,但是從資金使用的效益上來講卻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六)制度規定不硬性,審計成果和運用過程不夠充分和透明。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中央五部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于黨政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經審辦【2003】6號)第九條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以采取適當的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實行公告或進行通報”。上述法規中“可

以”一詞說明審計機關是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取決于審計機關,使得是否公告審計結果成為具有任意性的“自由裁量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要求,“審計機關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必要時報送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一級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但干部管理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審計結果運用上的程序不完整和不透明,使審計監督的作用發揮受到限制。同時,組織、紀檢、審計部門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沒有完善的機制,大都放在了審計實施和聽取情況上,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缺乏深層次地研究和剖析,沒有完善相應的制度,致使同樣的問題反復出現。

二、推進鄉鎮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采取的對策

(一)創新審計模式,堅持任中審計為主原則,同時深化捆綁經責任審計。

一是要注重審計目標運行和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做到“關口”前移,改變“秋后算賬”審計模式。審計部門要加強與組織、紀檢監督等部門的橫向聯系,聯合組織部門對如何確定被審計對象整體情況進行規劃,建立近遠期鄉鎮審計項目庫,促進項目計劃安排的合理性,提高“任前”和“任中”審計的比例,以實現鄉鎮黨政領導干部遠期監督與近期監督的統一,切實將事后監督變為事前監督,改

變現在鄉鎮離任審計“只開花不結果”的審計結果運用現狀,充分發揮審計“免疫系統”的監督功能。尤其要盯緊對紀檢監督、組織部門收到群眾來信來訪反映鄉鎮領導干部經濟方面的重大問題、提撥任用干部的審計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干部“帶病上崗”和“帶病提拔。二是全面開展鄉鎮干部捆綁經責審計,以權力運行軌跡為主線,明確審計對象,拓展了審計覆蓋面。深入貫徹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浙江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試行)》等規定,以《浙江省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操作指南》為審計工作指南,根據當前鄉鎮經濟管理和運行方式,在黨委書記審計的重點應以黨委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訂和執行為主線,以經濟決策權為重點,側重于執行財經法律法規及國家方針政策,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效果,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鄉鎮長經濟責任審計應以全部政府性資金為主線,圍繞鄉鎮長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政策執行和監督權,以經濟政策執行為重點,從財政財務管理、重點建設項目的科學決策機制、財政性資金支出的監管機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等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入手,通過審計綜合反映其經濟工作方面的領導能力、決策能力和管理能力。逐步改變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定責”向“決策審計”的轉變,提高了鄉鎮黨政領導經濟責任意識,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規范了經濟行為。

(二)提高審計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升審計報告質量,建設善打硬仗審計隊伍。

鄉鎮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難度大、涉及面廣的綜合性審計項目,審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努力提高綜合素質,適應當前鄉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要求。一是建立建立機制,引導審計人員樹立積極向上的人生信仰和審計理念。審計部門通過培訓、定期學習等手段加強審計人員的政治理論水平、政策水平、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同時,堅持德才兼備,選人用人,完善業績考核機制,健全有利于審計干部成長進步的激勵機制,改變部分審計人員消極怠慢的思想狀態,提高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激發使命感和責任感。二是多渠道選拔審計人才,充實審計力量。根據審計工作實際,努力爭取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須的人員編制,嚴把進人關,嚴格進人渠道,通過公開招考或者優先從基層機關所學專業對口、實踐經驗豐富、業務能力突出、發展后勢強勁的骨干人員中選拔,逐步形成審計干部逐級遴選機制,確保審計隊伍有合理的結構和良好的素質。進一步緩解年輕干部、專業干部嚴重短缺與審計隊伍新陳代謝緩慢的矛盾,創造良好的審計環境。同時,暢通交流渠道,加大審計人員交流力度。積極爭取選拔審計機關優秀年輕干部到鄉鎮黨委政府任職或掛職,在加強鍛煉的同時,發揮專業特長,增加基層閱歷,拓寬宏觀視野,取得更大實績。三是采取措施促使審計人員保持高度的審計風險意識和不斷提高業務綜合素質。一方面,審計部門要定期(比如一年二次)召開鄉鎮審計情況匯報會議,不斷總結、提煉審計過程中出現新情況和“老面

孔”,研究探討解決問題方式,提出整改可行建議,并出臺相關制度規范鄉鎮屢查屢行為。另一方面,審計人員要恪守審計權限,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審計報告所反映的情況必須有足夠的數據和事例作支撐,明確經濟責任,使審計報告真實可靠,切實提升審計報告的可參考性。四是不斷加大計算機輔助審計力度,將計算機輔助審計作為解決當前鄉鎮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與力量不足矛盾的一個重要手段,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工作效率。

(三)完善評價體系,積極探索和構建科學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一是加快相關法規制度的建設,出臺《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等相關制度,明確鄉鎮經濟責任審計的指標化的定量和定性評價標準。評價結果是對鄉鎮黨政領導干部考核任用的應該有重要參考意義,具有嚴肅性。由于目前對鄉鎮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已經嚴重地制約和影響了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的評判,也使得審計總體評價和專門評價缺乏應有的規范。為了使審計評價有理有據,制定一套科學、規范、實用性較強的定量與定性結合的考核評價體系迫在眉睫,有利于縣級審計機關將相對集中的工作任務與日常審計工作有機結合,在開展鄉鎮財政決算、專項資金審計(或審計調查)過程中,及時收集、整理相關的評價指標,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前做好準備。二是審計評價應充分體現同步審計的特色。通過對履職情況審計,實施對決策能力、管理能力、執行能力的評價,通過從微觀問題總結,提煉到宏觀層面評價。同時,

界定責任應堅持客觀與謹慎,堅持“以權定責、權責對等”原則,充分考慮書記與鎮長的介入程度和所起的作用,注意時間、權限、層面的關聯程度。當然在評價時我們不能僅用靜態的方法以某的財政財務數據去衡量某位領導任期內的工作得失,而要綜合其歷史背景和客觀環境,以動態的方法評價鄉鎮黨政領導在任期內所做的主要經濟工作。

(四)加強聯合督查,強化問題整改。

一是橫向協調,建立各方溝通協調機制。我們要堅持開門搞審計,不唱獨角戲,保持與組織、監察等部門的良好溝通和順暢的工作聯系機制,爭取多部門良性聯動和互動。如聯席會議制度和定期情況通報制度、問題整改的追蹤問效制度、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工作交接制度、實行審前公告制和審后公示等制度。二是進一步強化決策層的領導作用,參與層的協調配合作用。要把握關鍵因素,取得縣委、政府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全面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成員,并在成員部門之間建立一套密切聯系的運行機制,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整體聯動,努力營造良好的審計環境和氛圍。三是暢通民意,建立健全審前信息交流機制,轉變收集、發現審計線索的思路和方式方法,建立經?;?、便民化的審計信訪渠道。要通過網絡媒體和各種信息宣傳平臺進一步加大對鄉鎮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不斷增加廣大人民群眾對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了解,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和威懾力。

(五)貫徹落實《規定》內容,建立成果轉化長效機制。

一是堅決堅持“先審后任、憑審任用”,未經審計或者審計發現其存在經濟問題的鄉鎮干部不予任用。二是建立審計結果等級制,即按審計成果將鄉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納入鄉鎮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程序。三是建立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機制,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四是建立鄉鎮領導干部廉政檔案,《規定》第三十九要求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參考文獻:

1、《中國審計 》2011年2月第418期,66-67頁 張志忠 深圳市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中國審計》 2011年2月第418期,68-70頁 王妙妙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機制的完善。

第二篇: 什么是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是什么意思?

從理論上講,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審計機構)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督、評價和鑒證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1999年制定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暫行規定》進行的。 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既可以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從狹義上界定。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特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下面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對經濟責任審計加以介紹。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于常規審計。常規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強干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但同時也向我們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聯系領導干部任期目標,通過對相關的經濟指標等情況進行分析考核,對其任期工作業績作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經濟業績,全面評價考核領導干部任期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同時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范干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于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另外,經濟責任審計著眼于防范,健全了監督制約機制,有利于發現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干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后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于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盡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后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的種類

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適當的分類,有助于從各種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特點出發,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以便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分清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范圍明確,重點突出。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系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系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干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領導干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后,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五、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審計的范圍是審計客體的外延,就是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一般的審計監督活動,它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如下:

1.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從目前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情況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主要有: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以及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部門,接受審計的領導干部一般為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鄉、民族鄉、鎮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有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則必須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據此,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

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對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依法作出處理。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向本級政府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同時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

組織人事部門接到審計機關提交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后,應當將其作為對領導干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監督與干部監督管理的結合 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能,又是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在干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其他審計工作作為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能,通常與干部監督管理工作沒有直接的關聯,這是經濟責任審計有別于其他審計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

2、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是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密切相關,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經濟責任審計無論從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審計重點、審計評價的方法等方面都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有著顯著的不同。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也就是說,經濟責任審計要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到:

(1)查清黨政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2)查清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與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分清企業領導人員對本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不真實、投資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等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企業領導人員個人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有關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3、經濟責任審計由審計機關與紀檢、組織、監察、人事等部門共同組織

經濟責任審計首先要由干部管理部門提出審計意見,經黨委、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于部管理部門(一般為組織部門)書面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機關接受干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后負責具體實施。在具體審計過程中,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有義務協助和支持審計機關完成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抄報有關部門,作為監督管理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參考依據。同時,需要追究被審計領導干部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做出必要的處理??梢?,經濟責任審計不單純是審計機關的工作,而是審計機關與紀檢、組織、監察、人事等部門共同承擔的工作。

4、審計評價和責任追究側重于領導干部本人

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顧名思義,應當側重于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而不是領導干部所在單位。 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時間

根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離任后審計、暫緩審計的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黨委或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根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第4條的規定,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企業進行改制、改組、兼并、出售、拍賣、破產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上述規定確立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但從目前審計機構的審計力量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水平來看,還不可能完全達到先審后離的要求,而企業資產重組時的經濟責任審計尚未廣泛開展, 更難達到資產重組同時審的要求。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踐中,較符合實際的做法是實行先審后任,突出重點,力爭做到先審后任,即離職后需要再任職的領導干部,應當力爭在其任新職務前完成對前任的經濟責任審計。

為解決審計力量不足與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的矛盾,要使審計監督關口前移,開展任中審計, 即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有計劃地開展常規的經濟責任審計,即將本應在離任時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在其任期內分段實施。

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1、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

在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獎懲中嚴格把關,對確保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以及確保本單位決策層決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關鍵意義,對干部隊伍建設具有導向作用。選拔、任用、獎懲干部必須要有科學的考核方法和完善的監督機制,多方面、全方位地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績,運用切實有效的法規制度,約束和規范領導干部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是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通過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做出的重大決策情況、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情況以及個人遵守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的核查和評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斷領導干部是否具有從事經濟工作所必需的素質和決策水平,也能正確評價領導干部是否正確履行其經濟職責,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財經法紀。這就為干部管理部門正確選拔任用干部提供參考依據,監督、評價、鑒證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也因此成為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同時,通過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廣大干部也是一種教育和警誡。

2、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勤政的一項重要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領導干部與經濟工作、經濟發展的聯系越來越直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越來越重。如何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是否堅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自覺服從并服務于改革、穩定、 發展的大局,把維護國家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否正確運用權力,自覺遵守黨的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是關系到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否順利進行的重要問題。當前,財經秩序方面存在的弄虛作假、國有資產流失、損失浪費嚴重以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問題,都與一些部門、企業的少數領導干部沒有正確行使權力和認真履行職責有關,同時也反映出對領導干部管理偏松,監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

通過全面推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可以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嚴肅查處那些無視財經紀律、違法犯罪的干部,促使領導干部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從政治上關心和愛護干部,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發展。

3、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依法治國的有效手段

領導干部是否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是否依法辦事、依法決策、依法處理問題,直接反映出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能否實現的問題。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關鍵環節。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有助于將領導干部權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防止領導干部失職、越權以及濫用權力,促使領導干部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手段領導經濟工作、管理社會事務,規范自己的行政行為,引導領導干部依法用權、依法行政。

4、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促進領導干部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項有效保證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為從嚴治黨和干部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標準。領導干部一般都掌握著一定的權力,接觸面廣,影響大,特別是黨政領導干部是我們黨的事業的骨干和中堅力量,其行為的好壞對整個干部隊伍有著重要的導向作用。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就是緊緊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重點,加強監督,防止領導干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促使領導干部自覺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以更高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帶領人民群眾實現跨世紀的宏偉目標。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原則

2002年8月,審計署在廣東召開了全國審計工作座談會,及時總結了以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經驗,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了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加健康地發展,提出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工作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 “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指導原則,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不能把它們孤立起來看待,只強調其中一點而忽視其他方面。積極穩妥是總的要求,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是這一總要求的具體體現。量力而行是工作方法,也是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前提;提高質量、防范風險是量力而行的落腳點。提高質量與防范風險相輔相成,質量越高,風險越小。提高質量是防范風險的重要一環,防范風險要在提高質量上下功夫。消極地防范風險,縮手縮腳,無所作為,審計質量也難以保證,不僅防范不了風險,反過來還會加大風險。

第三篇:內部審計調查問卷

附件2

內部審計調查問卷

為掌握內部審計基本情況,促進內部審計的全面轉型與發展,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現以調查問卷的形式開展內部審計發展狀況普查。此次普查的對象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本級及所屬單位(含全資、控股和占主導地位的單位)。

請貴單位認真閱讀問卷,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您們認為合適的選項,回答相關問題。

一、基本情況

1.貴公司的單位名稱(公司或部門公章)

2.貴公司的注冊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請說

明。

3.貴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所屬行業是?

4.貴公司的其它基本情況?

(2006年年底的資產總額、年銷售額、利潤總額和職工人數等)

二、內部審計機構基本情況

1.貴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名

稱?

2.內部審計部門在貴公司中的隸屬關系?

董事會

監事會

總經理

副總經理或總會計師

與紀檢、監察部門合署辦公

3.貴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是否設立分支機構?如是,請介紹相關情況。

4.貴公司全資、控股、占主導地位的所屬單位共有家?其中,設置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有家,合并設立的有家,沒有設立的有家?

三、內部審計制度建立情況

1.貴公司的章程或有關文件中是否規定了內部審計的職能、地位和工作范圍?

2.請詳細說明貴公司制定內部審計制度和工作規范的情況?

四、內部審計人員情況(本級及下屬公司)

1.貴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有名,其中,專職人員名,兼職人員名。

2.在貴公司內部審計人員中:

(1)博士人。

(2)碩士人。

(3)本科人。

(4)大專人。

(5)其它人。

3.在貴公司內部審計人員中:

(1)會計師人,其中:高級會計師人。

(2)審計師人,其中:高級審計師人。

(3)經濟師人,其中:高級經濟師人。

(4)工程師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人。

4.在貴公司內部審計人員中:

(1)注冊內部審計師(CIA)人。

(2)注冊會計師(CPA)人。

(3)特許公認會計師(ACCA)人。

(4)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師(CCSA)人。

(5)注冊信息系統師(CISA)人。

(6)注冊管理會計師(CMA)人。

(7)注冊舞弊檢查師(CFE)人。

(8)注冊數據處理師(CDP)人。

(9)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人。

(10)其它,請說明。

5.貴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的平均年齡為歲。

6.貴公司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中:

(1)1至5年人。

(2)5至10年人。

(3)10至20年人。

(4)20年以上人。

五、內部審計工作情況

1.貴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經常開展的審計項目和各占比重情況(可多選)?

財務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風險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內部控制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合規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舞弊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投資項目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物資采購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經濟責任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經濟效益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IT審計,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專項審計(調查),占全部審計項目的比重為%。 其它,請說明。

2. 如貴公司未開展風險導向審計,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領導重視不夠

傳統審計所占比重較大

行業需求不明顯

其它,請說明

3. 您們認為當前制約貴公司內部審計業務發展的主要因素?

領導重視不夠

機構設置不合理

審計人員專業技能缺乏

審計人員配備不足

審計經費不足

其它,請說明

4.貴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是否執行內部審計準則? 全部執行

部分執行

沒有執行

5.2006年,貴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都取得了下述哪些成效?

查出損失浪費金額萬元

增加效益萬元

發現大案要案線索的件

提出建議被采納條

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件

建議給予行政處分人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

財務決算審簽個

6.除了第5點所列出的作用外,貴公司認為內部審計還應該在哪些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篇:2016年度審計情況調查問卷

內部審計旨在減少風險,改進運營,通過專業服務幫助各單位改進缺陷,提供建議,為整個組織作出自己的貢獻。為提升我部門2017年度內部審計服務質量,特邀請您參加本次調查問卷,感謝您的熱心參與!

1. 我部門于2016年度新開展了管理預防性問題檢查工作,請問內控矩陣中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您的需要并對您部門的管理和業務開展是否有幫助(本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 □幫助較大 □稍有幫助 □沒有幫助 請您簡述理由,謝謝!

2. 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內控矩陣的內容有何看法,或者您認為這些報告應在哪些方面做出改進?

3. 您希望獲得工程審計工作披露的哪些信息?

□工程量抽查情況 □工程量審減情況 □出問題較多的施工單位 □其他

4. 您希望貴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哪方面的工作得到有效監督? □公司制度熟悉度 □公司制度執行

□服務(態度、時效性等)方面 □其他方面

5. 請問您對目前審計人員的執業能力有何評價?

職業道德:□優秀□良好 □一般□差 專業能力:□優秀□良好 □一般□差 綜合素質:□優秀□良好□一般□差 在實際業務處理中,您覺得審計人員及其技能在哪些方面還要提高?

第五篇: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訪談提綱

×××公司

×××經濟責任審計訪談提綱

被訪談人姓名:

現任職務:

性別:

訪談問題(訪談內容應結合企業實際和財務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調整,訪談問題越具體越好)例如:

1. ×××同志任職期間主持開展了那些主要工作。

——戰略規劃、改革改制、內控制度建設、對外投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

1.1取得哪些重要成效

——落實國家政策、經營發展能力、資產質量狀況、企業管理方面、抗風險能力等。 1.2存在哪些不足或失誤

——經營發展方面、重組改制方面、投資方面、經濟案件等

2. 您認為公司目前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發展戰略、持續發展的劣勢、內控建設與管理、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團隊素質、企業文化

2.1 形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什么 ——體制問題、不良的經營環境、整個班子問題、個人領導能力與決策能力問題

2.2針對上述問題,您對公司未來發展有何建議

——戰略調整方面、發揮哪些優勢、強化哪些內部控制、需要突出解決的幾個問題等。

3. 請您對×××同志廉潔自律方面做出評價;公司員工在這一方面的反映如何。

4. 其他需要重點核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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