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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的案例

2022-09-19

第一篇:經濟責任審計的案例

經濟責任審計績效評價案例之書記市長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績效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績效評價案例之書記市長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績效評價

一、審計背景

2011 年,Z 省審計廳接受省委組織部的委托,對平川市市委書記劉誠、市長王建偉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審計重點為領導干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宏觀經濟政策的情況和2008 -2010 年度財政收支、國有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政府負債、國有資產處置等重點決策事項以及領導干部個人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等內容。

二、審計方法應用

1 .采用走訪、座談、詢問、調查等形式,了解平川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情況,了解市委、市政府研究和制定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情況。

2 .走訪市發改委、統計局、財政局、外經委等部門,了解近年來全市生產總值、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收支、利用外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城鎮居民和農民收人等經濟社會主要指標的情況。

3 .查閱市委、市政府相關文件、會議資料、會議紀要,了解平川市政策制定、重大事項決策的情況,發現平川制定的返還土地出讓金政策和減免企業地方級稅費的規定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4 .查閱財政局相關賬簿、憑證、報表,發現一些違規分配和收支不真實的問題:在收人賬中,發現在超收收人分配時,未經市人大常委

會批準,市政府自行決定安排支出的問題;在收人賬中,發現以延緩征收稅款、錯繳退庫等方式調節收入的問題,將屬于省級收入繳入市區級金庫的問題,行政事業性收費未納人一般預算管理等問題;在預算外賬戶中,發現支出掛賬未及時消化的問題;在土地收益基金專戶中,發現未足額提取土地收益基金的問題。

5 .查閱市國投公司相關賬簿、憑證、報表,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的相關資料,發現未經資產評估和公開競價就轉讓國有房產的問題;查閱收人賬戶時,發現存在國有資本收益應收未收、國有股權收人應上繳未上繳的問題。

6 .查閱國土局相關賬簿、憑證、報表,以及國有土地轉讓、審批的相關資料,發現未足額提取土地收益基金、違規越權調整農用地的問題;查閱全市用地、開工的動態管理資料,經過核對,發現部分土地閑置已達3 年以上,而市政府未予以收回、重新出讓的問題。

7 .查閱市國投公司等政府融資公司的會計報表、融資申請、銀行貸款等資料,發現8 家公司用虛增資本、不實經營業績等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并導致政府累計負債連年增加。

8 .抽查部分市重點投資建設項目,查閱相關建設項目的賬簿、憑證、報表,以及相關項目的概算市批文件、資料,經過對比分析,發現大部分項目都超規模、超概算,且超概算的金額都在30%以上;在抽查重點工程—南灣10 萬噸碼頭項目時,發現這個項目的投貨額巨大,資

金全部依靠政府融資,造成地方政府的負債壓力大增,還有重復建設的問題。

三、績效評價

1 .書記的績效評價:

審計結果表明,劉誠任職期間,較好地履行了書記的職責,能夠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平川石化基地建設的決策,統籌全局,組織制定平川石化基地建設的發展戰略。發展證明,其發展戰略總體上是正確的,符合平川市的實際情況。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在個別項目的決策上,超過了平川市的財力和需要,規劃不夠嚴謹;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一些土地出讓金返還和稅費減免的鼓勵政策不符合國家規定;對政府在財政收支、有關經濟活動、重大決策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監督管理還不到位,有待加強。

2 .市長的績效評價:

審計結果表明,王建偉任職期間,較好地履行了市長的職責,全市GDP 增長率、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利用外資、外貿出口、居民人均收入、農民人均純收人等主要經濟指標都取得了較大的增長。但也發現部分超收收人支出未經市人大批準、部分財政收支不夠真實、將部分省級收人繳人市級或區級金庫等問題;在政府負責融資方面存在著以不實資料獲得銀行貸款的問題;部分國有資本收益未收回、未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問題;違規調整農業用地、閑置房

地產用地未及時收回、未足額提取土地收益基金等問題;建設項目超概算,個別項目布局規劃不合理等問題。

四、經濟責任界定

1 .市委書記的經濟責任界定:

市委書記劉誠對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一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土地出讓金返還和稅費減免政策、重點建設項目中規劃不夠嚴謹的南海10 萬噸碼頭項目的決策,以及對政府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應負主管責任。

2 .市長經濟責任界定:

市長王建偉對超收收人未報市人大批準用于支出、政府投資項目超概算嚴重、違規調整農用地等問題,應負主管責任;對部分財政收支不夠真實,將省級收人繳人市區級金庫、未按規定程序處置國有資產、國有資本收益未收回、政府負債融資資料不實、閑置用地未收回、未足額提取土地收益基金等問題,應負領導責任。

(摘自《 新編績效審計實務》 ,葉曉鋼編著,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第二篇: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成果利用

文章標題: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成果利用

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已在全國普遍推開,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各級黨委、政府給予高度重視,廣大群眾積極擁護,面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良好的發展勢頭和社會各方面的關注,不斷探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的實現形式,對于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這項工作開展至今,已取得了較大

的成就,但也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如何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就是這些薄弱環節中較弱的環節之一。因此如何搞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應該以合理確定審計時機為前提,使成果利用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

為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干部任免的參考依據,充分發揮其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應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機,防止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脫節。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時機有以下幾種方式:

(1)、實行“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程序,是充分利用審計成果的有效原則和手段,它能非常準確地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為組織人事部門任免干部提供準確的依據。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不明顯,主要是一些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單位、對被審計者本人觸動不大。究其原因如下:一是實際工作中,大部分領導干部先離任后審計,除非是觸犯了法律,否則審計結果對被審計者本人并沒有什么影響。被審計者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不負有整改的責任了,而接任者是否整改,則要看接任者自身的責任心。先離任后審計使審計的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對成果的有效運用。

(2)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再任命”方式。這種方式能夠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和威懾力,提高其權威性,對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能達到較好的效果。如:對調任新崗位任職的領導干部,應當按規定辦理工作和經營財物交換,并寫出任期經濟履行情況報告,新崗位作為代理職務,審計后,再作正式任職,對免職、辭職、退休的領導干部,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3)、實行“先審計,后任免”方式。如:對群眾意見大,舉報多、疑點多、問題不清的干部,嚴格執行“先審計,后任免”,即“離任者”先離崗待命,待審計后依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做出安排。

(4)、建立健全經常性審計機制,將監督關口前移,實行任中審計、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對納入經濟責任范圍的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內定期審計,兩年至少審一次,重點單位實現年度定期審計,并建立健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審計部門、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相應建立自身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審計部門按照審計規范建立自身的結果檔案,有利于及時了解、全面掌握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及其動態;組織部門應在收到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結果報告后,及時登記,提出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領導;并將審計結果與干部的使用、考察結合起來,表彰盡職者、查處違紀者;紀檢監察部門也應將其歸檔,作為領導干部追究責任和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立案的依據,并及時將案件的處理結果反饋給審計部門,以便于審計部門進行歸檔。離任時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未審計的時段集中審計,形成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定期審計與集中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這種審計方式不僅能達到審計目的,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揚長避短,防患于未然。

(5)、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相結合。首先,要與日常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同級預算執行審計各專項審計相結合。實施審計時,將審計結果存入數據庫,為經濟責任審計做好準備,做到一次進點,滿足多項要求。其次,經濟責任審計要與審計署、省審計廳安排的審計項目相結合,有些可同時結合對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一并進行。

二、以規范成果轉化機制為關鍵,確保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經濟責任動態檔案,對領導干部進行動態管理。審計部門要建立經濟任審計檔案,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情況;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檔制度,將審計結果報告放入領導干部實際檔案,作為干部管理的終身參考依據;紀檢監察部門要建立廉政檔案,把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另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五部門要共同開發數據庫,分級分層次建檔,統一規范,信息溝通,共同作好審計成果轉化工作。

(2)、通過制定法規把干部任免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凡正職調動其審計要同其它材料一起上報,作為研究干部任免意見的直接參考數據,要特別強調沒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研究干部任免,防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與干部管理監察相脫節的現象。

(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制度。從利用原則、程序及內容上明確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權限與職責,

并對審計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饋方面作明確統一的規定。在利用原則上,按照黨管干部和分級、分職能管理的原則,由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協調;在利用程序上,強調各相關部門在接到審計結論后三個月內負責落實、利用、并將利用情況報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在利用內容上,要求各相關部門在各自權限內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

利用情況分別歸入審計檔案、干部實績檔案、廉政檔案。

三、以加強部門協調為保障,促進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領導保障機制。要形成以地方黨委、政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為決策層,組織、紀檢、監察、人事、審計組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為協調層,審計機關業務科為操作層的工作體系。各層的職責是:決策層負責決策和提出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和重大事項安排;協調層負責召集部門聯席會議,研究落實年度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有關事項;指導層負責分配工作計劃,指導業務開展;操作層負責實施審計任務,并保證審計質量。通過各部門密切配合,緊密協調,形成整體聯動機制,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2)、建立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機關承辦、紀檢監察機關督辦、部門負責其責的協調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結束后,分別向黨委、人大、政府及聯席會議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經濟負責人提出管理使用建議;組織人事部門重點抓好審計計劃的安排和成果運用,把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干部管理、使用、監督的全過程,把審計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是經濟責任審計與黨風廉正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的查處,并將查處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廉正建設情況的重要內容。同時,針對審計部門發現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措施,司法部門對審計部門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做出刑事處理,相關部門要利用審計成果把評先樹優、獎懲兌現以及人民來信來訪反映部門經濟問題的案件相結合。

(3)、強化審計成果利用力度。要明確領導干部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輪崗等事項前,未經審計不得辦理調離手續;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并且在一定時期內,對重新發現問題的,要繼續追究責任。特別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由于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所在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或資產負債損益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完善法規制度為重點,強化審計成果利用

(1)、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蛾P于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第九條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以采取適當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圍內實行公告或進行通報”。將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是一把雙刃劍,即是對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的考驗,也是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者存在問題的曝光。將審計結果在被審計單位內部公告,或者對社會公眾公告,是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在對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產生巨大壓力的同時,也會對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達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要求。有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及時迅速進行整改。將審計結果、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處理意見,在被審計單位一定范圍進行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威懾作用。另外,應將審計責任審計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告的內容之一,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

(2)、建立對審計決定的跟蹤檢查和落實機制。審計機關應明確專人專職負責對審計報告的督促檢查、跟蹤落實工作,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作為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標,實行科室負責人和審計組長責任制,把落實審計決定作為評價審計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審計機關作出的經濟責任審計決定,要求被審計單位必須在3個月內執行完畢,對不能及時執行的要視情況分別采取談話督促、報告政府、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處理,或利用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保證審計決定落到實處。

(3)、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案件移交、查處跟蹤機制。加大對案件移交、查處跟蹤的力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經濟問題要敢于碰硬,該移交的堅決移交。同時,對移交案件要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一定要跟蹤到底,不能不了了之。

(4)、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部門同組織、人事、紀檢、監督、司法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部門之間相互協調、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規范、防止出現審計結果與組織人事部門的任用結果出現偏差等方面的問題,達到查漏補缺、防微杜漸的目的。

(5)、建立審計結果利用情況監督機制。成立由人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機構,及時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控制,確保審計成果按規范程序利用到位。

五、以嚴格成果管理為基礎,規范審計成果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管理,是指審計成果報告形成后的報送、存檔、宣傳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的總稱。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不同于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成果,它不僅與領導干部個人政治前途緊密相關,而且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協調相關,如果管理不好就會影響多方面的關系,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應當高度重視。

(1)、要嚴控審計成果的抄送。審計機關應分別經濟責任項目的不同情況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抄送、防止造成審計成果的漫散、泄密。

(2)、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都必須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保管利用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要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信息管理系統的聯網工作,達到成果共享的目的。

(3)、對審計結果的利用要區別對待,注重謹慎性原則。慎重確定使用方式,注意不用情況的區別和聯系。

總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能否落實到實處以及充分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關系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順利實施。因此,必須從合理確定審計時機、規范轉化機制、加強部門協調、完善法規制度、嚴格成果管理等方面入手,惟有如此,審計工作才不至于流于形式,審計之下的國家問責制度方能真正得到落實,并且不斷完善,而不能輕描淡寫走過場,這樣才能使今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到充分利用,從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深入、健康發展,真正發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為市場經濟運行和廉政建設作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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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包括審計形式、審計程序和審計具體方法三個方面。

1.審計形式。經濟責任審計的形式,可分為受托審計、聯合審計、日常審計、離任前審計、離任后審計、任期中審計。

(1)受托審計。受托審計,即審計部門接受干部管理等部門的委托,獨立對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聯合審計。聯合審計是以審計部門為主,干部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參加,共同組成審計組,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3)日常審計。日常審計,即由審計部門與干部管理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審計對象,對黨政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中間組織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上述三種審計形式各有利弊,經實踐表明,受找審計是今后經濟責任審計的主導方面,也是實現審計工作規范化的要求;聯合審計可以進行探索實踐,但目前不宜在較大范圍內推行;日常審計在審計力量允許的情況下,應積極組織實施。

(4)離任前審計。離任前審計,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這前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前審計,顯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嚴肅性、時效性,有助于樹立審計監督的權威,有助于正確考察使用干部,有助于鑄就領導干部的思想防線和約束領導干部的經濟行為。

(5)離任后審計。離任后審計,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在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退休等事項之后,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后審計,不符合《暫行規定》的要求,應予糾正。

(6)任期中審計。任期中審計,是對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任期中審計,對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來說,有助于及時檢查、考察其職責履行情況;有助于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端正經濟行為;有助于及時發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披露嚴重損失浪費問題;有助于干部管理部門及時調整干部,避免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

2.審計工作程序。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接受委托階級。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門委托審計建議;了解和掌握干部管理部門的意見和要求;做出受理委托審計決定,安排審計計劃,確定完成審計任務的時限。

(2)審計準備階段。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

(3)實施審計階段。實施審計階段,可按一般審計的方式進行,如組織審計調查、審計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但應注意在審計過程中,特別是在審計取證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時,要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內容等結合起來。同時,在交換意見時,除了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外,還要就有關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人交換意見。

(4)提出報告階段。在實施審計階段結束后,審計組對審計情況及查出的問題進行歸納、分析,寫出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人所在單位及被審計人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第四篇:經濟責任審計指南的企業審計管理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5號——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管理領導干部(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干部)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等。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內管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或部門(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本指南適用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

其他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五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實行年薪制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包括試點企業)在任期內獎勵兌現前的審計、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以及任職時間較長、上級企業根據規定和需要安排的審計。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存在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或其所任職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產質量較差等重大財務異常狀況,以及發生合并分立、破產關閉、重組改制等重大經濟事項情況下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期間按照會計年度確定,并以此確定審計和評價財務數據的期初數。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則以該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則以下一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范圍,由企業根據具體審計項目自行確定。 經濟責任的界定,以企業內管干部的實際任期為準。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確定,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企業總部及重要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應當納入審計范圍,納入審計范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于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資產總額的70%,子企業戶數不低于該企業總戶數的50%。下列子企業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一)資產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

(二)由企業內管干部兼職的子企業;

(三)任期內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

(四)任期內關停并轉或者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債務危機等財務異常狀況的子企業;

(五)任期內未接受過審計的子企業;

(六)各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但應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出具審計通知書、審批審計實施方案、做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并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樣技術和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以實現審計目標。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利用企業近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在利用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時,應當評估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內部審計環境及內部審計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會審計成果時,應當采用一定的審計程序進行評估,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真實性。

(三)利用國家審計成果時,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加以利用。

(四)在審計企業資產狀況時,可以借鑒相關年度的清產核資專項成果。當審計結論與清產核資專項成果不一致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序。

(五)利用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及有關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成果時,對于已經辦結的案件,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直接利用;對于正在辦理的案件,應當注意與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及有關紀檢監察機構的溝通配合。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一般應當由紀檢、監察、審計、人力資源和監事會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檢查、通報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協調解決審計結果運用中的問題,督促落實審計結果的運用。

第二章

審計準備階段

第十二條

審計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立項;

(二)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

(三)確定審計組;

(四)制發審計通知書。

第十三條

審計立項。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接受本企業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的委派或相關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以下簡稱相關單位委派或委托)進行審計立項,作出審計計劃安排。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審計計劃,追加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

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對象;

(三)審計范圍;

(四)審計內容與重點;

(五)審計組織與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確定審計組。內部審計機構根據經濟責任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計組應當由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審計組組長由內部審計機構確定,審計組組長應當是具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或具有較高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業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制發審計通知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送達審計通知書。具有特殊目的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也可以在審計實施時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由審計組起草,經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簽發。

審計通知書可以附相關單位委派或委托書、需提供的審計資料清單等。

第十七條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提供與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企業內管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合同、考核指標下達及其檢查結果、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主管部門有關批準文件;

(四)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報告、內部與外部審計結果及其相關資料;

(五)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歷史遺留問題、重大訴訟事項和重大違紀事項等的處理情況;

(六)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任職期限、職責范圍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內各項目標任務及其完成情況,重要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執行情況,任職前和任期內重大經濟遺留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3.任期內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決策過程及其執行效果;

4.任期內存在的主要問題;

5.任期內個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的情況;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七)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企業內管干部或所在企業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回避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回避制度的規定決定是否回避。應當回避的,調整審計組成員并告知企業內管干部或所在企業。

第三章

審計實施階段

第二十條

審計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開審計組進點會議;

(二)開展審前調查;

(三)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四)現場審計取證;

(五)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六)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七)征求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意見。

第二十一條

召開審計組進點會議。審計組進駐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

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或審計組組長應當說明審計目的和依據、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工作程序、參審人員、審計場所、實施時間、審計紀律、舉報電話等,并提出需要協助、配合審計的有關事項和要求。

企業內管干部應當就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述職。

第二十二條

開展審前調查。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根據審計項目的規模、性質、緊急程度,安排適當的人員和時間,調查了解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在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查了解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的基本情況,并對所在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初步測試。需要了解的基本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在企業的歷史沿革、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營范圍、財務狀況、財務和業務管理體制、關聯方關系等;

(二)企業內管干部的職責范圍和分管工作;

(三)經營環境,如國家宏觀經濟環境、產業政策、經營風險,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等;

(四)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特定的會計、稅收、外匯、貿易等慣例的要求及執行情況;

(五)所在企業適用的業績指標體系以及業績評價情況;

(六)所在企業內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七)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監管、檢查及其整改情況;

(八)內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掌握的企業內管干部遵守廉潔從業規定等方面的情況;

(九)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企業內部有關規定和審前調查的情況,按照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評估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和步驟,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依據;

(二)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目標、審計范圍;

(四)審計內容、重點、方法及具體實施步驟;

(五)預定審計工作起訖日期;

(六)重要性水平及對審計風險的評估;

(七)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八)審計質量控制措施;

(九)編制單位、日期;

(十)其他有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審計實施方案由審計組編制,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通過訪談、問卷調查、個別詢問等調查方式,進一步了解企業內管干部及所在企業的有關情況。調查對象一般包括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其他領導人員,部門負責人,企業工會、部分職工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等。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對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設計實質性審查的程序和范圍。測試的主要方法包括文字表述法、流程圖法和測評表法。測試時,可以任選一種方法,也可以幾種方法同時并用。

審計人員決定不依賴某項內部控制的,或被審計企業規模較小、業務比較簡單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在實施審計中,審計組通過調查了解和內部控制測試,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一)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與所了解的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

(二)內部控制測試結果顯示審計組需要調整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的;

(三)發現重大違法違紀事項,需要改變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的;

(四)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

(五)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預定的審計工作完成時間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報經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

現場審計取證。審計組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詢問、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外部調查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可靠的審計證據。對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的信息系統,可以采取復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取得的審計證據,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和蓋章的,由審計人員注明原因,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簽字予以證明。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工作進行督導,并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核。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或采取替代審計程序。

第三十一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項目及審計事項名稱;

(二)審計過程、審計結論及定性依據;

(三)審計人員姓名、編制日期;

(四)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意見、復核日期;

(五)索引號、所附審計證據的數量及清單;

(六)被審計單位意見、簽字及蓋章。

第三十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經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復核,并對以下事項提出復核意見:

(一)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三)定性依據是否準確;

(四)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五)審計意見、建議是否恰當。

第三十四條

現場審計結束前,審計組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并與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就審計事項初步交換審計意見。

第三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審計組應當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對特別重大的事項,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三十六條

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組實施審計后,由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的審計人員,在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進行匯總和分析的基礎上,考慮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關于審計事項的初步意見,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第三十七條

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按照以下格式編寫:

(一)標題。***(企業名稱和企業內管干部職務)***(企業內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關單位,包括董事會或者主要領導、組織人事部門等。

(三)正文。主要包括審計基本情況說明、被審計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情況介紹、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評價、審計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四)附件。其他資料。

(五)落款。***(企業內管干部姓名)同志經濟責任審計組、時間。

第三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基本情況。主要是概要說明審計依據、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起止時間,延伸、追溯審計重要事項的情況,以及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配合審計工作的情況。

(二)被審計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期間、職責范圍、分管工作,所在企業的歷史沿革、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營范圍、財務狀況等基本情況。

(三)被審計企業內管干部的主要工作及成績,包括主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四)審計發現的與被審計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主要問題。包括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企業內管干部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及其他方面的問題。如有相關單位委托的特別事項,應專門對該事項的審計結果進行報告。“其他方面的問題”主要指責任主體并非企業內管干部或其所在企業的問題、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在審計過程中自行糾正的問題等。

報告中應當寫明問題事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所造成的影響或后果等,并逐項說明企業內管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認定原因。

(五)審計評價。主要是在審計職權范圍內,概括并評價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開展的主要工作。同時,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為依據,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六)審計意見和建議。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組應當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 征求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意見。審計組應當征求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研究、核實,撰寫審計組關于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經審計組集體討論,由審計組組長審核定稿。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四十條 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重點檢查所在企業經營發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企業經營發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的審計,可以重點審查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十二條

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完整,賬實是否相符,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合并財務報表范圍是否完整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是否準確、真實,是否存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實的問題;

(二)企業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方法、內容和編報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故意編造虛假財務報表等問題;

(三)企業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和有關資料是否相符;

(四)企業采用的會計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是否正確,有無隨意變更或者濫用會計估計和會計政策,故意編造虛假利潤等問題。

第四十三條 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和核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費用等問題;

(二)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核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隨意改變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以及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問題。

第四十四條 財務收支的效益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的盈利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債務風險狀況、經營增長狀況等方面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一)盈利能力狀況審計。主要通過資本及資產報酬水平、成本費用控制水平和經營現金流量狀況等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干部在任職期間企業的投入產出水平和盈利能力??蓞⒖贾笜税ǎ簝糍Y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銷售(營業)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二)資產質量狀況審計。主要通過資產周轉速度、資產運行狀態、資產結構以及資產有效性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蓞⒖贾笜税ǎ嚎傎Y產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不良資產比率、資產現金回收率等。

在資產質量狀況審計中應重點對不良資產進行審計,應當按照企業內管干部任期職責、任期時間及不良資產產生原因等情況,分清企業不良資產產生的責任。應注意核實企業內管干部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資產、任期內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資產、任期內新增不良資產以及任期內因客觀因素新增的不良資產。其中,客觀因素主要指國際環境、國家政策、自然災害等,主觀因素主要指決策失誤、經營不善等。

(三)債務風險狀況審計。主要通過債務負擔水平、資產負債結構、或有負債情況、現金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債務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蓞⒖贾笜税ǎ嘿Y產負債率、速動比率、現金流動負債比率、帶息負債比率、或有負債比率等。

(四)經營增長狀況審計。主要通過市場拓展、資本積累、效益增長以及技術投入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經營增長水平、資本增值狀況及持續發展能力??蓞⒖贾笜税ǎ轰N售(營業)增長率、資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年均資本增長率、銷售(營業)利潤增長率、總資產增長率等。

第四十五條

遵守法律法規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審計。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經濟決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執行以及執行的結果是否達到決策目標要求等內容,明確企業內管干部在重大經濟決策中應負的責任。重大經濟決策制定和執行情況審計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企業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未經決策機構集體討論、由企業內管干部個人或少數人決策的問題。

(二)重大經濟決策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定。

(三)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審批,所簽訂協議或者合同內容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是否存在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條款。

(四)重大經濟決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執行,是否明確了具體的管理部門,是否進行過程監控。

(五)重大經濟決策是否存在重大風險,決策方案中有無預防和控制風險轉化為損失的應對措施,決策執行的結果是否達到決策目標要求,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第四十六條

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況審計。審查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并結合企業內管干部的職責要求確定其在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中應承擔的責任。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內部環境。審查企業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機構設置與權責分配是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人力資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實施等。

(二)風險評估。審查企業是否能夠及時識別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內、外部風險,是否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系統分析風險并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等。

(三)控制活動。審查企業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當、有效,能否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的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審查企業是否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是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能否在企業內、外部各方面及時溝通和反饋,是否建立反舞弊機制等。

(五)內部監督。審查企業是否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是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是否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是否定期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內管干部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審計。主要審查企業內管干部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政紀律,以權謀私,貪污、挪用、私分公款,轉移國家資財,行賄受賄和揮霍浪費等行為。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無以權謀私和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問題;

(二)根據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需要審計查證的事項;

(三)根據群眾反映,需要審計查證的問題;

(四)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第四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關注企業內管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與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等。

第五章

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第四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審計后,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行業標準等,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評價不應超出審計的職權范圍和實際實施的審計范圍。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五十條

評價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的方法,主要包括業績比較法、量化指標法、環境分析法、主客觀因素分析法、責任區分法等。

(一)業績比較法。包括縱向比較法(即任期初與任期末業績比較法,或先確定比較基期再將比較期與之進行對比的方法)和橫向比較法(即將相關業績與同行業平均水平進行比較的方法)。

(二)量化指標法。即運用能夠反映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相關經濟指標,分析其完成情況,總結相關經濟責任的方法。

(三)環境分析法。即將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置于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客觀評價。

(四)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即對具體行為或事項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原因,分析該具體行為或事項是因為企業內管干部的主觀過錯,還是由于客觀因素的影響,進而作出客觀評價。

(五)責任區分法。包括區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等。

第五十一條

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可以采取分類評價和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法。

第五十二條

對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的評價,可以根據內部審計機構確認的審計結果,給予“××同志任職期間,企業財務狀況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或嚴重失真)”的評價意見。

(一)“真實”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如實反映了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應的經營活動。

(二)“基本真實”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雖存在個別不真實事項,但總體上能夠如實反映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應的經營活動。

(三)“不真實”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沒有如實反映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應的經營活動。

(四)“嚴重失真”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對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相應的經營活動的反映與實際嚴重不符。

第五十三條

對企業財務收支合法性的評價,可以根據內部審計機構確認的審計結果,給予“××同志任職期間,企業嚴格遵守(基本遵守、違反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評價意見。

(一)“嚴格遵守規定”的評價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業務處理正確;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審計未發現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

(二)“基本遵守規定”的評價標準:較好執行國家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業務處理基本正確;基本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

(三)“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沒有按國家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處理會計業務;存在違反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行為,但數額不大、性質不夠嚴重。

(四)“嚴重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存在做假賬、賬外賬等違反會計核算規定的行為;存在數額較大、性質嚴重的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對企業財務收支的效益性進行評價時,應當在定量指標評價的基礎上,對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定性分析與綜合評判。定量評價可以實行年度考核指標與任期考核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任期考核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定性評價指標可包括企業發展戰略的確立與執行、經營決策、發展創新、風險控制、基礎管理、人力資源、行業影響和社會貢獻等方面。

第五十五條

對企業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的評價,可以在簡要表述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的基礎上,重點對決策程序、決策過程及決策效果進行分類評價。

(一)××等重大經濟決策,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決策程序合規,決策得到有效執行并實現預期目標。

(二)××等重大經濟決策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應履行而未履行決策程序。

(三)××等重大經濟決策依據不充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

第五十六條

對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情況的評價,可以根據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情況,給予“××同志任職期間,制定和修訂了××項管理制度,采取了××措施,內部控制有效(較為有效、無效)”的評價意見。

(一)“有效”的評價標準:內部控制健全、適當;內部控制執行有效,實現管理目標。

(二)“較為有效”的評價標準:內部控制較為健全;內部控制執行較為有效,基本實現管理目標,沒有出現重大內部控制缺陷。

(三)“無效”的評價標準:內部控制不健全;內部控制執行無效,出現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沒有實現管理目標。

第五十七條

對企業內管干部遵守廉潔從業情況的評價,依據企業內管干部個人遵守廉政紀律規定的情況,作出“在審計范圍內,未發現××同志存在違反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或“在審計范圍內,××同志存在××問題(列舉違反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規定的具體問題)”的評價意見。

第五十八條 對企業內管干部進行綜合評價時,應在前述分類評價的基礎上,對其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結論。

第五十九條

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六十條

企業內管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應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包括: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

(三)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等。

第六十一條

企業內管干部應承擔主管責任的行為包括:

(一)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等。

第六十二條 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對企業內管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界定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六章

審計終結階段

第六十三條 審計終結階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審計組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二)復核與審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撰寫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四)出具審計決定書;

(五)出具移交(移送)處理書;

(六)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

(七)建立審計檔案。

第六十四條

審計組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組應當在收到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書面意見或征求意見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重大、疑難的審計事項經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在三十日內提交報告,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對被審計企業違反國家或企業內部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內部審計機構有權作出處理的,審計組應同時起草審計決定書。審計決定書應載明違反國家或企業內部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法律法規或內部規定等依據,以及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期限。

審計組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審計決定書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第六十五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所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審計發現的企業內管干部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問題,審計組組長和審計人員不得隱瞞不報。

第六十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復核與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一)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三)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四)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準確;

(五)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六)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是否適當;

(七)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提出的建議是否采納,如未采納,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六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復核意見一并報送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一般審計事項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審定;重大審計事項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由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六十八條 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做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

第六十九條 撰寫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審定后,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審定意見,撰寫并向委派或委托審計事項的單位報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七十條

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按照以下格式編寫:

(一)標題。***(內部審計機構)關于***(企業名稱和企業內管干部職務)***(企業內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關單位,包括董事會或者主要領導、組織人事部門等。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但對相關內容表述應進一步提煉匯總和歸類整理。

(四)附件。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意見。

(五)落款。內部審計機構(印章)、時間。

(六)抄送。聯席會議及有關部門。

第七十一條

出具審計決定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定后的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報送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簽發。

第七十二條 出具移交(移送)處理書。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企業內管干部違法違紀等問題,審計組應起草移交(移送)處理書,由有關部門分別予以處理。

(一)對需要由企業內管干部承擔一般經濟責任的,移交相應管理部門處理;

(二)對企業內管干部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三)對應依法追究企業內管干部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應及時送達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向下達審計指令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監督審計結果執行落實情況。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實施后續審計。后續審計結束后應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七十六條

建立審計檔案。審計結束后,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整理相關資料,并建立、保管審計檔案。下列資料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一)相關單位的委派或委托書、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審計取證材料;

(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及反饋意見;

(四)審計報告復核意見書;

(五)審計報告;

(六)審計決定書、移交(移送)處理書;

(七)企業整改情況報告;

(八)其它相關資料。

第七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七十七條 企業董事會、管理層、干部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注重對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效果。

(一)委派或委托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管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層或部門,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審計結果。

(二)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對企業內管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內部審計機構。

(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可以歸入企業內管干部本人檔案。

(四)對于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企業內管干部,企業可以開展誡勉教育。

(五)若因經濟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存在資產狀況不實、經營成果虛假等問題,企業應當視其影響程度對企業內管干部作出處理。

第七十八條

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企業其他領導干部存在嚴重問題的,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解釋。

第五篇:任中審計:未來經濟責任審計的主流

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形式,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在離任審計基礎上的發展和創新。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強化領導干部經濟權力監督的客觀要求,是現階段審計機關履行職責的必然選擇。與離任審計相比,任中審計更具特色,未來將成為經濟責任審計形式的主流。

一、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比更具獨特的優勢

(一)任中審計時效性更強,可避免干部“帶病提拔”。從時間上看,任中審計能更早地發現問題。有的領導的違規違法問題貫穿于整個任期中,早一點發現,就更多地減少損失。如果等到離任審計時發現,可能有些錯誤已經造成,損失也已經無法挽回。從效果上看,離任審計時,有的領導已經離退休或者已經履行新職,有的甚至成為審計部門的上級,問題查出來了,最后很多事不了了之,抑或新官不理舊賬,抑或板子打在后任身上,導致中央作為廉政重要措施之

一、人民群眾寄予厚望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效力大打折扣。而任中審計,則可以分清責任,任中解決問題,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能得到較好地運用。

(二)任中審計是建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一環。離任審計一般意味著“蓋棺定論”,而任中審計還有在任中就對其預警和教育的作用。有任中審計,對有違規違法行為能起到一定的挽救作用。更重要的是,實行審計監督關口前移,能防患于未然,從根本上促進干部廉潔勤政,求真務實,科學決策,合理使用資金,并自覺置身于群眾監督之下。還有利于提高干部整體素質,有效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同時,如果各地都將任中審計作為一項日常性的工作全面開展,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逐步走向公開化、民主化、法制化,實現各地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任期內都能進行一次任中審計,就能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發揮事前、事中監督的威力。

(三)任中審計更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計劃性,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之一就是受托,受組織部門的委托開展審計。由于多方面原因,單純的離任審計時,審計部門不能在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前掌握工作任務量,具體審計哪些領導、審計多少單位,審計機關心里沒底,只能初步制定一個控制數,主動性較差,由此也對全年的整體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而任中審計能避免這些問題。

首先,有利于全年審計項目的時間和數量安排。由于審計力量有限,而離任審計任務的不可知,安排其他審計項目時在數量上就會有所保留;任中審計的審計時間易把握,可以將審計工作分階段進行,既可以做到突出重點,有目的、有計劃的安排任中審計,又可以節約審計成本,降低審計難度,更容易發現存在的問題。

其次,有利于項目之間的審計資源整合。經濟責任審計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與其他審計類型的聯動模式,如:預算執行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等,任中審計可以更好地做到這一點。而離任審計任務在全年是分次或分步委托,出現了一些已完成的項目在事后又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雖然可在原有項目的基礎上作一些補充工作完成新項目,但還是在一些程序上較之初始就進行審計類型聯動,花費了更多時間。

再次,有利于審計機關把握審計重點。由于任中審計在時效性上具有優勢,審計部門在審計內容上可以突出重點,及時作出預警:一是違反決策程序,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造成工作失誤且可能導致國家財產損失浪費嚴重的;二是失職讀職,給違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的;三是急功近利,甚至弄虛作假,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政績的;四是做假賬、算假賬、報假賬,挪用專項資金,私設“小金庫”,甚至貪污受賄的。

二、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比存在暫時的劣勢

筆者認為,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比存在暫時的劣勢主要有下面幾點:

(一)觀念上的偏差。在有些人的眼中,離任審計已經逐步進入了軌道,離任時的審計也屬于正常程序。但是對任中審計的理解不夠,認為審計部門查他們的次數更多了,耽誤他們的時間。有的審計人員也覺得實現任中審計后審計項目增多,查出的問題和離任審計反映的問題相比不那么集中,“至少不那么醒目”。這些都是不對的。任中審計不但節約了審計時間,而且提高了審計質量。審計的目的也從查問題,轉向為服務中心工作、服務制度創新,著眼從宏觀上解決問題,這方面的觀念應轉變過來。

(二)制度上的缺失。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已開展了十多年,各級領導對離任時要接受審計比較配合,而一旦作為任中審計對象,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容易產生種種疑慮,是上級領導對自己不信任了?還是自己有重大經濟問題了?這里需要審計機關以及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組成機關及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同時建立起標準化的任中審計制度,以制度來約束和規范任中審計行為。要逐步建立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

工作機制,要詳細規定任中審計的權限、程序、結果運用辦法等。大力推動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模式的建立,在真正意義上實現了對領導干部監督“關口”的前移。

(三)審計評價上的困難。目前,審計系統還未出臺任中審計的評價標準,各地審計機關結合實際制定的標準在內容和尺度上也不盡相同,所以說

評價標準問題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難點,更是任中審計的一個難點,原因在于任中審計屬事前或事中監督范疇,各項經濟行為將要或正在進行,執行結果的優與劣還未見分曉,審計部門在此時介入,對事項評價的恰當與否及審計建議的針對與否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難度。

(四)被審計對象選取難。任中審計是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開展的審計,確定哪些領導作為被審計對象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再加上有的審計機關在政府換屆后接到的離任審計任務較重,再安排大量的任中審計項目可能審計力量不足。因此任中審計要量力而行,以質量為重。

三、創新任中審計方式,推進任中審計發展

(一)把握審計重點,選好審計對象。任中審計時可以重點把握以下三種對象:一是有信訪反映且經初步查證確有經濟違紀違規行為的領導干部,必要時將之列入審計計劃,及時進行審計;二是對那些發展潛力大的年輕領導干部,特別是對擬提拔的領導干部,通過任中審計,既能發現人才,又能加強監督;三是對財政財務收支數額大、有財政資金分配權、行政審批權的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及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給予重點關注,而對經費、人員較少的諸如團委、臺辦、婦聯等部門只需實行離任必審;四是認真組織實施好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二)創新審計方法,做到“五個結合”。

1.任中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任中審計內容以財政財務收支為載體,客觀反映被審計對象履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組織預算執行情況、基礎設施投入和社會事業投入情況、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情況、政府或部門負債情況、國家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財政管理和財經紀律執行維護情況財務收支相關方面的審計,充分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履職情況,突出被審計對象在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地方經濟中應負的經濟責任。

2.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南通市積極探索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 “捆綁式”審計方法,兩位地方黨政領導中,任何一方接受離任審計,另一位在職的領導干部同時進行任中審計。

3.任中審計與地方換屆選舉相結合。任中審計的最大優勢是可以避免干部的“帶病上崗”,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審計部門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結合換屆選舉對領導干部進行任中審計,審計結果報告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提拔、任用干部提供了真實、詳盡的數據資料,充分發揮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4.任中審計與專項資金審計相結合。由于當前面臨著審計人員少,審計任務重的困境,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合理調配審計力量,確保審計質量,將任中審計與專項資金審計項目結合起來同時進行,既突出被審計領導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的經濟責任,又做到有的放矢,節約了審計資源。

5.任中審計與查處案件相結合。審計部門在年初安排任中審計項目時,與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溝通,將人民來信反映問題較多的單位和干部列入當年計劃項目中,并作重點關注。同時要求審計人員樹立案件意識,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失職瀆職、違紀違法案件做到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三)創新審計評價,明確經濟責任

在進行審計評價時,由于任中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們特別要注意審計評價應體現出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應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獨特性,通過審計評價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審計評價時要考慮服務對象需求,必須跳出單純的財政收支角度,延伸擴展。要能抓住組織部門關注的重點,能滿足的盡量滿足,增強審計報告可用性,提高審計結果的利用程度。要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納入任中審計評價體系中去,促進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實踐科學的發展觀的自覺性。

一是關注經濟指標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的應用。一方面應重點關注指標與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職責之間的關系,但注意不能對等;對書記的評價主要以任期內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和地方性政策的出臺是否與國家方針政策相一致;對縣(市)長的評價主要是以執行和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是否到位以及對縣委制定的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因此在客觀評價整個領導班子的經濟責任的同時,也可以準確劃分和評價黨、政一把手各自的經濟責任。另一方面應辯證的運用經濟指標,既要看正面指標,還應結合負債情況、環境生態保護情況、資源及能耗情況,關注可持續發展狀況。通過正反兩方面數據綜合分析,才能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

二是要突出內部管理的有效性評價。重點審查評價單位內部管理的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可驗證有關經濟事項運行的合理合法性,并對被審計單位今后完善內部控制,確保經濟事項合法運行起到最基本的保證作用。

三是突出經濟決策事項的可行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對正在進行的經濟事項應側重可行性研究的審查和評價,看其是否按程序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對已完成的決策事項應側重效益評價,驗證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四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評價落腳點應當是“人”,要將審計評價“人格化”。要關注領導干部執政能力,通過重大經濟事項評價決策能力,通過管理狀況評價管理能力,通過財務管理中的問題評價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最終的審計評價應反映出該名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個性特征。

在進行任中審計評價時,要把握這些重要原則,做到既有理有據,又嚴謹慎重,要從全局出發,一方面對苗頭性的違紀違規行為予以警示;另一方面對于審計沒有研究透的問題要慎下結論,避免“越位”和“錯位”。在責任確定上,要結合領導干部的具體崗位職責,將經濟責任落實到職責中的具體環節,如管理、監督、檢查、決策等,突出責任的崗位特點,提高整改意見的針對性。

(三)提升結果運用,為領導決策和行政問責服務。

任中審計突出的特點之一就在于它是任職期間的審計,是一種動態的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評價。如何運用好任中審計的結果顯得尤為重要,這是決定任中審計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環節。

1.審計結果要作為干部考評、使用的依據。組織部門可將審計結果報告存入干部考察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職務升降、交流、免職、辭職、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能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且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要給予提拔重用,表彰獎勵;對單位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要對領導予以誡勉警示,及時提醒;對違反有關紀律制度,問題較為突出的,要視情況做出換崗、免職、降職等處理;對觸犯法律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立案查處。同時被審計單位要將整改情況形成專報上報組織部門,整改結果作為干部考察檔案的一部分。

2.審計結果要為領導決策服務。對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制度的,審計部門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的同時,還應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從中剖析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形成專報或綜合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3.積極推廣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度。如沭陽縣推行了《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問責評議暫行辦法》,規定由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中層以上干部和群眾代表、下屬單位的負責人、行政村的黨支部書記以及部分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縣直機關主要負責人和鄉鎮黨委書記到會問責,還有新聞媒體記者現場采訪報道。此辦法的頒布,促進了審計結果的應用,在當地起了很大的反響。我們需要進一步不斷探索,將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審計監督與民主政治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社會效應。

我們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任中審計的比例逐步上升是必然趨勢,它將成為未來經濟責任審計的主流,必將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推向一個嶄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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