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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注冊ctd格式要求

2023-06-23

第一篇:藥品注冊ctd格式要求

《化學藥品CTD格式申報資料撰寫要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化學藥品CTD格式申報資料撰寫要求》 發布日期:20101011

為提高我國藥物研發的質量和水平,逐步實現與國際接軌,在研究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通用技術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簡稱CTD)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藥物研發的實際情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化學藥品CTD格式申報資料撰寫要求》,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宜作出明確。

關于按CTD格式撰寫化學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食藥監注[2010]3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提高我國藥物研發的質量和水平,逐步實現與國際接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研究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通用技術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簡稱CTD)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藥物研發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了《化學藥品CTD格式申報資料撰寫要求》,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2化學藥品注冊分類

3、

4、5和6的生產注冊申請的藥學部分申報資料,可參照印發的CTD格式整理提交,同時提交電子版。申請臨床試驗階段的藥學資料,暫不按CTD格式提交資料。

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2化學藥品注冊分類1和2的臨床試驗申請和生產注冊申請的藥學資料,暫不按CTD格式提交資料。

三、為鼓勵CTD格式提交申報資料,并穩步推進該項工作,目前擬采取以下方式。

(一)按《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2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的生產注冊申請申報資料仍予接收。

(二)技術審評部門將對提交CTD格式申報資料的注冊申請單獨按序進行審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化學藥品 CTD格式申報資料撰寫要求.rar

關于按CTD格式申報藥學資料及相關審評工作的補充說明

發布日期:20110704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0年9月25日發布的“關于按CTD格式撰寫化學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有關事項的通知(國食藥監注

[2010]387號)”,引起了藥品注冊申請人的廣泛關注,部分申請人已經按照或者正在積極準備按照CTD格式提交或撰寫化學藥品注冊申報資料。

自該通知發布后,我中心通過積極準備已經正式啟動了化學藥品CTD格式(藥學部分)申報和審評的試點工作,并于2011年4月12日發布了“關于按CTD格式開展技術審評的幾點說明”。

近期,我中心頻繁接到申請人關于CTD格式申報資料提交和審評任務管理序列等方面問題的咨詢,現結合我中心試點工作情況,就相關事宜補充說明如下:

一、關于CTD格式申報資料和電子版資料的提交:

1.申報資料的提交。目前申請人針對化學藥品申請生產藥學部分申報資料的提交有以下三種情況:(1)CTD格式申報資料+CTD格式主要研究信息匯總表;(2)《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2格式申報資料+藥學研究主要信息匯總表;(3)《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2格式申報資料。針對上述三種情況提交的申報資料,我中心業務管理部資料組均予以正常接收,并在中心審評系統中進行相應提交情況的標記,以便于后續審評任務的管理。

2.電子版資料的提交。我中心已開通網上通道以方便申請人提交“CTD格式主要研究信息匯總表”或“藥學研究主要信息匯總表”。我中心電子提交系統分別設置了(1)“藥品注冊申請的藥學資料已按CTD格式申報者電子提交入口”和(2)“藥品注冊申請藥學資料已按《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要求申報者電子提交入口”兩個入口進行提交。具體針對上述“1.(1)”種情況提交申報資料的品種,選擇“(1)”入口進行電子版資料的提交;針對上述“1.(2)、(3)”二種情況提交申報資料的品種,選擇“(2)”入口進行電子版資料的提交。

二、關于CTD格式申報資料審評任務管理序列:

為鼓勵注冊申請人嚴格按照CTD格式要求提交申報資料,不斷提高申報資料的質量。我中心對于按照CTD格式提交申報資料的注冊申請,將根據國家局通知的要求單獨按序進行審評,并向申請人公開技術審評報告。針對具體審評任務管理序列的確認分以下兩個階段:

1.待確認納入CTD格式申報資料審評序列。對于申請人按照本新聞“

一、1.(1)”種情況提交申報資料的品種,將在我中心網站“各部門審評任務公示”中“待確認納入CTD格式申報資料審評序列”項下排序,等待審評部門進一步審核確認所申報資料是否符合CTD格式申報資料的提交要求。

2.CTD格式申報資料審評序列。根據上述經審評部門審核確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資料符合CTD格式申報資料要求的品種,將被正式納入“CTD格式申報資料審評序列”項下排序,后續將單獨按序進行審評,并向申請人公開技術審評報告,關于技術審評報告的查詢方式,將另行告知。

3.正常審評序列。根據上述經審評部門審核確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資料不符合CTD格式申報資料要求的品種,將按照正常相應序列排序。申請人按照本新聞“

一、1.(2)、(3)”二種情況提交申報資料的品種,將按照正常相應序列排序。

第二篇:CTD格式申報資料要求

CTD格式申報資料撰寫要求(藥學部分)

目錄

3.2.S 原料藥

3.2.S.1 基本信息 3.2.S.1.1 藥品名稱 3.2.S.1.2 結構 3.2.S.1.3 理化性質 3.2.S.2 生產信息 3.2.S.2.1 生產商

3.2.S.2.2 生產工藝和過程控制 3.2.S.2.3 物料控制

3.2.S.2.4 關鍵步驟和中間體的控制 3.2.S.2.5 工藝驗證和評價 3.2.S.2.6 生產工藝的開發 3.2.S.3 特性鑒定

3.2.S.3.1 結構和理化性質 3.2.S.3.2 雜質

3.2.S.4 原料藥的質量控制 3.2.S.4.1 質量標準 3.2.S.4.2 分析方法

3.2.S.4.3分析方法的驗證 3.2.S.4.4 批檢驗報告

3.2.S.4.5 質量標準制定依據 3.2.S.5 對照品

3.2.S.6 包裝材料和容器 3.2.S.7 穩定性

3.2.S.7.1 穩定性總結

3.2.S.7.2 上市后穩定性承諾和穩定性方案 3.2.S.7.3 穩定性數據

申報資料正文及撰寫要求

3.2.S.1 基本信息 3.2.S.1.1 藥品名稱

提供原料藥的中英文通用名、化學名,化學文摘(CAS)號以及其他名稱(包括國外藥典收載的名稱) 3.2.S.1.2 結構

提供原料藥的結構式、分子式、分子量,如有立體結構和多晶型現象特別說明。

3.2.S.1.3 理化性質

提供原料藥的物理和化學性質(一般來源于藥典盒默克索引等),具體包括如下信息:性狀(如外觀,顏色,物理狀態);熔點或沸點;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分配系數,解離常數,將用于制劑生產的物理形態(如多晶型、溶劑化物、或水合物),粒度等。 3.2.S.2 生產信息 3.2.S.2.1 生產商

生產商的名稱(一定要寫全)、地址、電話、傳真以及生產場所的地址、電話、傳真等。

3.2.S.2.2 生產工藝和過程控制

(1)工藝流程圖:按合成步驟提供工藝流程圖,標明工藝參數和所用溶劑。如為化學合成的原料藥,還應提供其化學反應式,其中包括起始原料、中間體、所用反應試劑的分子式、分子量、化學結構式。

(2)工藝描述:按工藝流程來描述工藝操作,以注冊批為代表,列明各反應物料的投料量及各步驟收率范圍,明確關鍵生產步驟、關鍵工藝參數以及中間體的質量控制指標。

(3) 生產設備:提供主要和特殊設備的型號和技術參數。 (4)說明大生產的擬定批量范圍。

3.2.S.2.3 物料控制

按照工藝流程圖中的工序,以表格的形式列明生產中用到的所有物料(如起始物料、反應試劑、溶劑、催化劑等),并說明所使用的步驟,如下表。

提供以上物料的質量控制信息,明確引用標準,或提供內控標準(包括項目、檢測方法和限度),并提供必要的方法學驗證資料。

對于關鍵的起始原料,尚需要相關技術指導原則、技術要求提供其制備工藝資料。

3.2.S.2.4 關鍵步驟和中間體的控制

列出所有關鍵步驟(包括終產品的精制、純化工藝步驟)及其工藝參數控制范圍。

列出已分離中間體的質量標準,包括項目、方法和限度,并提供必要的方法學驗證資料。

3.2.S.2.5 工藝驗證和評價

對無菌原料藥應提供工藝驗證資料,包括工藝驗證方案和驗證報告。對于其他原料藥可僅提供工藝驗證方案和批生產記錄樣稿,但是應同時提交上市后對前三批商業生產批進行驗證的承諾書。驗證方案、驗證報告、批生產記錄等應有編號和版本號,且應由合適人員(例如QA、QC、質量及生產負責人等)簽署。 3.2.S.2.6 生產工藝的開發

提供工藝路線的選擇依據(包括文獻依據和/或理論依據)。

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包括研究方法、研究結果和研究結論)以說明關鍵步驟確定的合理性以及工藝參數控制范圍的合理性。

詳細說明在工藝開發過程中生產工藝的主要變化(包括批量、設備、工藝參數以及工藝路線等的變化)及相關的支持性驗證研究資料。

第三篇:藥品申報CTD撰寫解疑

當前位置:科學研究>>電子刊物 >>電子刊物詳細

發布日期

20110613

欄目

化藥藥物評價>>化藥質量控制

標題

CTD第一期研討班共性問題匯總及解答

作者

張寧

部門

化藥藥學一部

正文內容

一、目前提交的CTD格式資料是否只是相當于原來藥學部分的7-15號資料,其余部分是否仍按原格式撰寫?其電子提交是否按原路徑?藥學部分是否還單獨撰寫7號資料?CTD格式是否須提交紙質資料?如需要,能否分冊撰寫裝訂?有無分冊的原則?

回答:是的,目前僅藥學部分研究資料可按照CTD格式撰寫提交,其余部分包括《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二規定的綜述資料、藥理毒理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資料仍按照原格式撰寫提交。

CTD格式藥學部分相當于《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二規定的藥學研究資料的7-15號資料。采用CTD格式申報,藥學部分資料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0年9月25日發布的“關于按CTD格式撰寫化學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有關事項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10]387號)附件要求撰寫,不需要單獨撰寫《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二規定的7號資料,但需要注意按要求提交“CTD格式申報主要研究信息匯總表”。

CTD格式申報資料以及主要研究信息匯總表均須提交紙質資料,可以視情況分冊裝訂。如需分冊,注意在申報資料封面上注明“第冊,共 冊”。建議同一模塊項下內容不要分冊裝訂。

主要研究信息匯總表需要電子提交,電子版內容應與紙質文件保持完全一致,目前的提交途徑與質量標準、說明書、包裝標簽和生產工藝的提交途徑相同。

二、如果在申報臨床階段提交CTD格式資料是否接受?按注冊分類3準備申報資料的進口藥原有資料是CTD格式的,不會要求IND階段提交附件2格式的,NDA階段提交CTD格式的吧?

回答:無論進口申請還是國內申請,現階段申請人可自主選擇申報資料的提交格式,在申報臨床階段提交CTD格式資料可以接受。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選用CTD格式還是《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二格式,需要提交的研究數據和信息要求是一致的,審評中掌握的尺度和標準也是一致的。

三、3,4,5類申報生產時是否還要按照CTD格式重新整理并提交完整的藥學研究資料?

回答:無論注冊分類、申報階段如何,申請人如選用CTD格式,則應該按照CTD格式要求整理并提交完整的藥學研究資料。

四、申報資料所附圖譜是集中放在一起,還是按各部分分別附? 回答:建議圖譜分別附在各部分資料后面,以方便審閱。

五、CTD格式資料是否需要分為公開和保密部分?

回答:CTD是一種格式文件,用于指導申報資料的撰寫和提交。目前申報資料僅供監管機構使用,不區分公開和保密部分。對于公開和保密部分的區分和管理將由另外的管理制度例如原輔料備案制度(DMF)界定。

六、CTD格式資料須提交電子版,圖譜的電子版是否也需提交? 回答:現階段只要求提供主要研究信息匯總表的電子版,申報資料正文及圖譜的電子版暫時無需提交。

七、CTD格式要求不能改變項目的編號,但是在相應的試驗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不同的內容,能否在相應的項目編號下再進行二級編號?

回答:對于“化學藥品CTD格式申報資料撰寫要求”包括“CTD格式申報主要研究信息匯總表”(國食藥監注〔2010〕387號附件)中規定的各個模塊,其編號和順序不能改變。

在各個模塊項下填寫研究數據時,申請人為清晰地呈現研究結果可根據情況自行在現有編號下再進行二級編號,需要注意編號一定要清晰,同時在目錄中進行明確標引,以方便查閱。

八、對于進口產品,如只申請制劑進口,那么對于原料藥和制劑的申報要求是否有不同?

回答:對于進口產品,盡管只申請制劑進口,從監管的需要出發,不僅需提供制劑的研究資料,尚需提供原料藥的研究資料,可分別按照CTD文件中的原料藥和制劑部分要求整理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原料藥申報資料應包括公開部分和保密部分在內的完整信息。對于制劑申請人提交原料藥保密部分確有困難者,可由原料藥生產廠將相關資料直接遞交藥品審評中心。

九、特性鑒定中,對于小于鑒定限度的雜質是否也需要提供詳細的結構確證資料?不影響終產品質量的起始原料中的雜質是否需要確證其結構?中間體雜質是否要確證其結構?

回答:通常低于鑒定限度的雜質無需提供結構確證研究資料,如為基因毒性雜質或潛在基因毒性雜質需明確結構。如果起始原料中的雜質未帶入終產品中,不影響終產品的質量,一般不需要對雜質進行結構確證。中間體雜質如果對終產品質量無影響,一般也不需要確證其結構。

十、如果我們設計的合成工藝所得到產品的晶型為制劑所需要的,而且生產工藝能夠穩定地得到該晶型(通過驗證確認);那么該產品的其他晶型是否都要研究,或只需列舉其他晶型的指標方法及性質?

回答:首先應明確晶型研究的目的,對于創新藥,晶型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篩選性質穩定、生物利用度相對較高的晶型;對于仿制藥,晶型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與已上市原研廠產品一致的晶型,或盡管晶型不同,但穩定性、生物利用度等與原研廠晶型沒有差別。對于上述問題,如果是創新藥,則應對晶型做比較全面的研究;如果是仿制藥,所得到的晶型確為制劑所需要的,商業化生產時也可穩定地得到該晶型,并且在原料藥放置和制劑生產及貯存過程中晶型不會發生改變,則無需對其他晶型做進一步的研究。

十一、工藝開發及工藝驗證中的關鍵工藝參數范圍的上下限是否均需要驗證?一般參數呢?若必須驗證,可否采取最高點、中間點、最低點驗證的要求?

回答:對于關鍵工藝參數的范圍,一般是根據前期研究(小試、中試)的結果,并根據大生產的經驗制定。如果參數范圍的邊界挑戰性試驗在前期研究階段已經完成,在工藝驗證時一般不再進行最高點和最低點的挑戰性研究。對于一般工藝參數,如果經過研究證明參數的變化與生產規模無關,則在放大生產時可直接放大。 十

二、某緩釋膠囊填充的緩釋微丸采用將藥物層包裹在空白丸芯外,再進行密封包衣的生產工藝,藥物層包衣增重有一定范圍,上藥時收率也無法達到100%,此時緩釋膠囊處方如何按CTD格式書寫? 回答:建議CTD格式申報資料3.2.P.1處方部分參照以下方式書寫:

按照丸芯部分、藥物包衣層、密封包衣層分別以表格方式列出單位劑量產品的處方組成,列明各成份在處方中的作用,執行的標準。對于處方中用到但最終需去除的溶劑也應列出,并在表格下方標注說明該溶劑在制備過程中去除。

對于藥物層包衣處方,建議以表格方式分別列出藥物、緩釋輔料和其他輔料,按標示量的100%(理論量)列出單位劑量產品的藥物量,及相應的緩釋輔料和其他輔料的用量。由于生產中藥物包衣增重有一定范圍,可在CTD格式申報資料生產工藝部分進行說明,同時說明經過放大生產和工藝驗證后的上藥收率。 對于密封包衣層采用歐巴代等市售包衣產品進行包衣的,表格中應列出使用的歐巴代型號(如白色歐巴代II 86F18422),單位劑量產品的歐巴代用量(例如:5.0mg)及其功能(例如:包衣材料),并于表格下方注明該型號歐巴代的組成(例如:白色歐巴代II 86F18422含聚乙烯醇、聚乙二醇、二氧化鈦和滑石粉等)。 十

三、對于CTD格式申報資料中的生產規模批處方,生產規模是固定的,還是可以書寫為一定批量范圍? 回答:CTD格式申報資料3.2.P.3.2 批處方是以表格的方式列出生產規模產品的批處方組成,列明各成份執行的標準。3.2.P.3.3中“擬定的大生產規模”是指商業化生產的最大規模,需要在3.2.P.3.2中提供其批處方;對于其他代表性的商業化生產規模(低于商業化生產的最大規模),也可以在3.2.P.3.2中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批處方。例如對于普通片劑,注冊批生產規模為10萬片,擬定商業化生產的最大規模為50萬片,其他代表性的商業化生產規模還包括20萬片,則可以分別以表格的方式列出50萬片、20萬片的批處方。

十四、臨床研究批可以是中試放大批嗎?注冊批可以是中試放大批嗎(采用操作原理一致的生產設備)?工藝驗證批可以作為穩定性試驗批嗎?

回答:中試放大批是指在中試車間模擬工業化生產所用的工藝及流程,采用操作原理一致的生產設備,且批量至少為工業化生產規模的十分之一的條件下所進行的放大研究批次,中試放大批可以用作穩定性研究和臨床研究。

工藝驗證批是指為考察工藝的大生產重現性與可行性,在生產線上所進行的工藝研究批次,工藝驗證批可以作為穩定性試驗批。

臨床研究(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樣品的生產批量應不低于工業化生產最大規模的十分之一。由于該批次的生產信息和質量信息是評價藥品質量可控性的重要支持性數據,在申報資料中應注意提供該批次的批生產紀錄、檢驗報告等。

十五、對于過量投料,如果原料藥不是很穩定,為保證產品質量,在不影響安全性的前提下,是否允許過量投料?

回答:對于生產中的過量投料需非常慎重,一般應首先通過優化制劑處方和生產設備、生產工藝參數等方法,避免生產中的過量投料;對于生產中確需過量投料的,需要提供詳細的支持性資料,說明過量投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過量投料一般需經過重復批次驗證。

一般而言,不鼓勵為補償制劑生產及貯存過程中原料藥的降解而進行過量投料。如確需過量投料,需要提供制劑生產及貯存過程中原料藥的降解途徑和降解產物研究資料以及降解產物的安全性資料,以論證產品的安全性,同時說明原料藥多投的量與制劑生產及貯存過程中降解的量是否匹配。

十六、CTD格式申報資料中質量控制部分主要展現的是對已確定的分析方法的驗證性研究資料,但在實際研究過程中往往在確定分析方法之前進行了很多前期研究工作,如,色譜系統的選擇、方法的改進等,這些內容需要在CTD格式資料中展現嗎?如需要,將如何展現?

回答:實際上分析方法的建立過程就包含了方法選擇和方法驗證工作。方法選擇包括采用何種分析方法(HPLC、GC、HPCE等),色譜系統的篩選與優化,包括采用何種色譜柱,何種流動相組成及比例,洗脫程序,流速,檢測波長等。另外,在藥品研發過程中,隨著工藝放大及改進也會對分析方法進行改進等,這些都是方法建立與完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色譜系統篩選與優化研究內容應呈現在分析方法驗證項下,因該模塊體現的是方法選擇與驗證的研究內容。另,方法改進的研究內容也應呈現在分析方法驗證項下,特別是在藥品研發過程中存在采用修訂前及修訂后方法的研究結果時,則應將方法改進的研究內容呈現在該方法研究與驗證內容中,同時注明哪些數據是采用修訂前方法檢測的,哪些數據是采用修訂后方法檢測的,并對修訂前后方法的檢測結果進行對比分析,以證實改進后的方法更能有效控制產品的質量。

此部分內容也可以考慮以附件方式呈現,例如在制劑申報資料正文“3.2.P.5.3分析方法的驗證”項下可以列明:

1、有關物質檢查方法發展報告見附件1(注明在資料中的位置)

2、有關物質檢查方法驗證方案及驗證報告見附件2(注明在資料中的位置)

3、溶出度檢查方法發展報告見附件3(注明在資料中的位置)

4、溶出度檢查方法驗證方案及驗證報告見附件4(注明在資料中的位置) ……

在相應附件中提供詳細的數據和圖譜。 呈現方法可以靈活掌握,注意要便于查閱即可。 十

七、根據3.2.S.4.4批檢驗報告要求:除提供批檢驗報告外,還需提供各個批次檢測結果的數據匯總,請問還要提供這些數據相對應的圖譜嗎?對這些批次樣品的批產量有何要求?

回答:數據匯總包含了該藥品研發過程中不同階段、不同規模、不同用途(例如驗證、穩定性、臨床等)樣品的質量信息,有助于了解產品質量的整體情況。數據匯總不同于批檢驗報告,是各批次產品重要質量指標檢測結果的匯總,可不附相對應的色譜圖,但應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十

八、對于原料藥,詳細的雜質研究報告應放在哪個部分?

回答:雜質研究是原料藥質量控制研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信息包括雜質譜的分析(根據合成工藝對潛在的工藝雜質進行分析、根據降解研究對可能的降解產物進行分析)、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驗證、雜質限度的確定等。

在CTD格式文件中,3.2.S.3.2重點是結合生產工藝和降解途徑研究對產品中潛在的雜質(包括有機雜質、無機雜質、殘留溶劑、催化劑)進行分析并說明控制情況;3.2.S 4.3中需要提供雜質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驗證信息;3.2.S.4.5中重點是闡述雜質控制限度的制訂依據,包括對比研究的結果。

十九、質量標準列表中“方法”項要求“列明方法的編號”,“編號”指哪里的編號?是指中國藥典附錄的編號嗎?

回答:此處的編號是指企業根據自身的文件管理規定自行進行的編號,以利于技術管理及檢索、使用,與中國藥典附錄的編號不一定是一回事,除非企業用的方法即為中國藥典附錄的方法。

十、CTD格式資料撰寫要求對所附圖譜前面建立交叉索引表,請問是建立總的圖譜索引還是按項目編號建立圖譜索引?需要提交電子掃描版圖譜嗎?

回答:為便于查閱,建議對每項申報資料(按主干項目編號,如3.2.S.2 生產信息、3.2.S.3 特性鑒定、3.2.S.4 原料藥的質量控制、3.2.S.5 對照品、3.2.S.6 包裝材料和容器、3.2.S.7 穩定性)所附圖譜前面建立交叉索引表,說明圖譜編號、申報資料中所在頁碼、圖譜的試驗內容?,F階段不需要提交電子掃描版圖譜。 二十

一、ICH文件要求,申報制劑時,模塊3中會同時提交原料藥的相關資料,即3.2.S部分,國內申報制劑時,是否也需提交該部分內容?

回答:按目前法規,國內申報制劑時,如使用已批準上市的原料藥,一般情況下不需提交原料藥部分詳細信息,相關內容是以提交證明性文件體現的。

3.2.P.4部分需要提供原料藥的來源、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執行標準,提供原料藥生產商的檢驗報告以及制劑生產商對所用原料藥的檢驗報告,此外,還可能需要提供如下原料藥信息:

1、所用原料藥系在已上市原料藥基礎上根據制劑給藥途徑的需要精制而得,例如精制為注射給藥途徑用,需提供精制工藝選擇依據、詳細的精制工藝及其驗證資料、精制前后的質量對比研究資料、精制產品的注射用內控標準及其起草依據。

2、如制劑生產商對原料藥制定了內控標準,應分別提供制劑生產商的內控標準以及原料藥生產商的質量標準。 二十

二、在CDE網站電子提交ChP格式質量標準,是指放行標準還是貨架期標準?

回答:是貨架期標準,貨架期標準經SFDA審定頒布后即為該品種的注冊標準,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 二十

三、請問如何理解放行標準和貨架期標準,二者之間有何聯系?在制定標準時應如何把握標準的限度范圍?

回答:CTD格式較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二相應內容明確了放行標準和貨架期標準。設定放行標準,一方面完善了質量體系,另一方面體現了質量的過程管理。貨架期標準用于藥品從放行到效期末的質量控制,等同于目前的注冊標準,其目的是要確保產品在有效期內質量符合安全有效要求,其制定主要是基于安全有效性考慮;放行標準是企業對生產產品放行時所執行的標準,其目的是為藥品放行后質量能夠符合貨架期標準增加一定的保險系數,其制定主要是基于多批工藝穩定后產品的質量檢驗數據及長期穩定性試驗數據。二者的適用目的不同,故標準的項目及限度也會有不同,例如雜質的限度,考慮到放置過程中產品的雜質含量會有所增加,放行標準通常比貨架期標準要嚴格。 二十

四、CTD資料中的相關表格是否可根據需要自行設計或增加表格?

回答:CTD資料中的相關表格可以根據需要適當調整,必要時,也可自行設計,但要注意推薦表格中的相關信息一定要在自行設計的表格中得到體現。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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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藥品注冊辦事指南二:藥品注冊形式審查一般要求(試 行)

藥品注冊形式審查一般要求(試 行)

第一部分 新藥申請

一、文件審查

(一)申請臨床試驗 1.《藥品注冊申請表》

該表是申請人提出藥品注冊申請的基本文件,同時也是藥監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審批的依據,是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局)對藥品注冊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的重點,其填寫必須準確、規范,并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

(1)注冊分類

① 新藥注冊分類詳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三。

②生物制品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的要求按照該藥品相應的新藥注冊分類要求執行。

③新藥改劑型的注冊申請,同品種已有受理的,按照《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該申請應與已受理的同品種首家的注冊分類一致。

④ 使用進口化學原料藥生產的制劑獲得新藥保護期或者過渡期后,若該原料藥尚無境內企業獲準生產,同品種其他申請人申請在境內生產該化學原料藥及其獲保護制劑的,該制劑應當按照該制劑原新藥類別和要求提出申請,省局和國家局按照《辦法》的程序受理和審批。

(2)申報階段

除按照相關規定直接申報生產的情形外(如大小針互換、中藥改劑型無質的變化者),其他申請(包括自行要求免臨床試驗的),仍應選擇 “臨床試驗”階段。

(3)附加申請

① 同時申請非處方藥注冊的,應當符合《辦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二)和

(三)的規定,即:

a) 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 b) 使用國家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新的復方制劑。

② 申請減免臨床試驗:在藥品注冊申請表中的附加申請事項中選擇減或者免臨床試驗,并在臨床試驗資料綜述中闡明依據。 (4)藥品名稱

① 化學藥品的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國家藥典委員會編)或國家藥典委員會以其它方式確定的藥品通用名稱,新命名的復方制劑,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② 中藥的命名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③ 生物制品的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典以及中國生物制品規程的命名原則;

④ 提出新藥注冊申請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可以在《藥品注冊申請表》填寫擬申請使用的商品名稱。

⑤ 品種的申報資格:必須根據規范的藥品名稱仔細查詢有關數據庫,全面了解有無申報限制,如新藥臨床公告、同品種已有生產或進口、藥品專利、專項限制(暫停受理品種、含禁用藥材品種、特別提示品種)等。對于藥品行政保護品種或申請人認為對已有專利權不構成侵權的品種也應關注,并在審查意見中特別注明。

(5)規格

申請注冊的藥品有多個規格的,應當根據提交資料是否獨立成套確定規格項填寫一個或多個規格:各規格獨立成套的,一表一規格,各自發給受理號;各規格資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個規格,只發給一個受理號。有多個包裝規格的填寫在一份申請表內。合劑、口服溶液、顆粒劑、軟膏劑、滴眼劑、貼劑等非注射制劑,在制劑處方不改變時,其裝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裝規格管理,填寫同一份申請表。

(6)原料藥

制劑涉及各原料藥均應填寫,填寫“另行申報”時尚沒有受理號的,要及時給予補入受理號。

(7)申請人

按照《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境內藥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因此申請人機構名稱均應填寫符合經合法登記的機構名稱。

① 申請新藥注冊的,除簡單改劑型、增加新適應癥的以外,必須填寫申請人機構2(新藥證書申請人不得空缺)。與機構1一致的,也應再次填寫;未取得相應生產范圍《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不得作為機構1填寫。

②《藥品注冊申請表》中的注冊地址應與其機構登記證明性文件(如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等)中的住所一致,《藥品注冊申請表》中的生產地址應與《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該劑型生產地址一致。 (8)申請機構簽章

認真審核各申請機構的名稱、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名,并提供委托簽字授權書原件。申請機構加蓋的公章須與其機構名稱完全一致。

(9)其他

《藥品注冊申請表》各頁的數據核對碼必須一致,并須與提交的電子申請表一致,加蓋申請人騎縫章。 2. 證明性文件

(1)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① 藥品生產企業:有效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其變更記錄頁、《藥品GMP證書》,均為復印件。注意核對名稱、地址、效期、生產范圍。對新開辦企業或新車間,應取得相應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申報生產,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中的機構1,否則只能申請新藥證書。

② 新藥證書申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其變更記錄頁等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出具的登記證明,可為復印件。

申報特殊品種(如青霉素類、頭孢類、化學合成激素類、抗腫瘤類等)制劑生產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應有相應的劑型范圍,并注明與申報品種一致的藥品類別,《藥品GMP證書》的劑型生產范圍應與生產許可證一致;新開辦企業、新建車間或新增劑型的,在取得載明相應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申報生產。

(2)專利及其權屬狀態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該藥品的專利查詢情況,以證明該申請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專利權。對查到他人在中國有專利的,應詳細說明有關情況,解釋不侵權的理由。不論是否自身有中國專利,都應當提供相關查詢情況,并保證不侵犯他人專利權,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3)特殊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

需提供由國家局藥品安全監管司發給的立項批件。

鑒于放射性藥品研制過程的特殊性,省局受理這類注冊申請后,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原始資料審查和抽取藥品注冊檢驗樣品工作的,應當專文報告國家局藥品注冊司,由國家局藥品安全監管司派員共同參加有關工作,其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承擔,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辦法》執行。 (4)藥包材注冊證明文件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復印件或《進口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復印件。該藥包材尚未批準注冊的,應提供注冊受理通知單。應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膠塞,不得使用安瓿裝粉針劑。

(5)委托試驗

應提供申請人與被委托機構的合同書,并附該機構合法登記證明、必要的資質證明。

(6)商標查詢單或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不能作為申請商品名的依據。

(7)證明性文件變更

提供的證明性文件發生變更的,應提供批準變更的證明。

(8)原料藥的合法來源

①直接向原料藥生產企業購買已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原料藥的,需提供下列文件: a) 原料藥生產企業的合法登記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GMP證書》、營業執照;

b) 原料藥的批準證明文件:如《藥品注冊批件》、《藥品注冊證》、統一換發藥品批準文號的文件等。

c) 原料藥的質量標準及原料藥出廠檢驗報告(檢驗標準應與提供的標準一致); d) 購貨發票:原料藥如屬贈送的,應提供原料藥生產企業出具的相關證明; e) 購銷合同或供貨協議復印件。

②申請人向原料藥經銷單位購買原料藥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還需提供經銷商與原料藥生產企業的供貨協議復印件,并應注意有無對銷售對象的特別限制。

③使用進口原料藥的,應提供以下文件:

a) 進口原料藥供貨商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b) 《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

c) 口岸藥檢所的進口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應注意檢驗報告書中的注冊證號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一致;

d) 購貨發票復印件:發票日期和購買數量與現場核查報告的日期和試制量不能出現矛盾;

e) 購銷合同或供貨協議復印件;

f) 報驗單位與進口原料藥供貨商不一致的,還需提供進口報驗單位與進口原料藥供貨商之間的供貨協議復印件。

注:直接從國外進口原料藥的制劑注冊申請人,除應提供上述文件b)、c)外,應注意:

原料藥的一次性進口藥品批件僅可作為合資藥廠對其國外母公司制劑申請國內新藥注冊臨床前研究的原料藥合法來源,申請生產時應提供原料藥進口注冊受理通知書;其他申請人申請制劑新藥臨床試驗時,應提供申請原料藥進口注冊的受理通知書。

④ 原料藥與制劑同時申請,原料藥和制劑生產企業不一致的,應提供原料藥和制劑生產企業之間的供貨協議或合作開發協議,申報相同劑型的原料藥來源不能有相同的原料藥申請人。

(9)中藥未公開處方的合法來源

對未公開處方的中藥改劑型的,申請人應注明其完整處方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

(二)申請生產

對申請表、證明性文件和申報資料的審查要求與申請臨床試驗者相同。特別對于申報階段、注冊分類和申請資格等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免臨床直接申請生產

(1)中藥注冊分類8改劑型,如屬工藝沒有質的改變,申請人提出免做臨床試驗,且申報資料和樣品符合《辦法》報生產要求的,申報階段即可確定為“生產”。

(2)化學藥品5類大小針互換,符合免臨床試驗要求的,申報階段可確定為“生產”。

(3)化學原料藥3類+制劑6類的申請,其原料藥可以申請免臨床。按照《辦法》附件二的要求,同時申請化學藥品3類原料藥和化學藥品6類制劑的注冊,其原料藥的注冊申請應當符合申報生產的要求,申請人應包括藥品生產企業(機構1),并具有原料藥的生產范圍,同時應試制不少于3批中試以上規模的樣品。 2. 臨床試驗完成后申請生產

(1)對同品種首家2002年9月15日前批準臨床試驗的或發布過停止受理同品種臨床公告的,申請生產時,注冊分類應與原臨床批件中的分類一致;

(2)對2002年9月15日至2002年12月1日之間批準臨床試驗的藥品,未因同品種進口改變注冊分類的,申請生產時應與其臨床試驗批件或審批意見通知件注冊分類一致。

(3)對2002年9月15日以后批準同品種首家臨床的,申請生產時,注冊分類應與原臨床批件中的分類一致,但應當注意查詢進口數據中有無同品種批準進口注冊。如有,則應退回申請人,要求其按照已有國家標準藥品注冊要求重新提交申請,方可受理。

(4)完成臨床試驗后,申請人除按規定提交申報資料外,應注意提交下列文件:

① 重新填寫的《藥品注冊申請表》;

② 臨床試驗批準文件:申請新藥證書或生產,應當提供已獲得的臨床試驗批件或審批意見通知件、批復等復印件;

③ 申請新藥原料藥的,應提供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出具的制備標準品的原材料受理單;

④涉及申請人更名(主體不變)、增報生產單位的,應提供變更情況說明和變更理由,與新增申請人的合作協議。

二、報送國家局文件資料的要求

(一)應提供的文件和申報資料 1.《藥品注冊申請表》; 2.藥品注冊受理通知書; 3.現場核查有關文件; 4.省局審查意見;

5.如有已完成的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可附入; 6.按項目編號排列的申報資料。

(二)形式要求

1.按“2+1”套報送。其中2套全套原件,1套綜述資料復印件。每套裝入相應的申請表及審查文件。

2.每套資料裝入獨立的檔案袋,檔案袋使用足夠強度牛皮紙,以免破損,使用受理軟件打印檔案袋封面,貼于正面和底邊。

3.套內各項申報資料應設獨立封面,標明藥品名稱、項目名稱、研究單位及人員有關項目、各申請機構名稱等,注意研究單位簽字蓋章(原料藥結構確證資料可在圖譜上加蓋確證單位公章)。資料和文件統一使用A4規格紙張。

4.申報資料所附圖片必須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復印圖片或彩色噴墨打印方式。 第二部分 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申請

一、文件審查

(一)品種的申報資格

是否可以作為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申報及有關申報限制,是審查已有國家標準藥品注冊申請的首要關注點。

1.可以作為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包括:

(1)1998年以后的進口藥品;

(2)下述國家藥品標準收載的藥品:中國藥典、中國生物制品制造檢定規程、原衛生部部頒標準、局頒標準、新藥轉正標準。 2.不可以作為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包括:

(1)僅批準過一次性進口的藥品以及僅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過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

(2)尚未頒布為正式標準的新藥試行標準、中成藥地方標準整頓后頒布的試行標準、化藥地標升國標后頒布的試行標準。申請人提供的所謂“轉正標準”樣稿,必須以國家藥品標準頒布件形式或國家藥典委員會網站消息形式等確認其已經頒布,方為有效;

(3)申報限制:如新藥監測期、新藥臨床公告、新藥保護期、新藥過渡期以及中藥品種保護期內的品種,在中國專利期滿前兩年以前提出的申請,專項限制(例如含馬兜鈴酸等禁用藥材的中藥,含PPA、鹽酸曲馬多等的品種,處于標準提高過程中的一些中西藥復方品種,3年或者5年內重新申請的曾被依法撤銷了批準文號的品種,特別提示品種),正式授予國家保密的品種等。對于藥品行政保護品種或申請人認為對已有專利權不構成侵權的品種也應關注。

(二)《藥品注冊申請表》

該表是申請人提出藥品注冊申請的基本文件,同時也是藥監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審批的依據,是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局)對藥品注冊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的重點,其填寫必須準確、規范,并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 1.附加申請

(1)同時申請非處方藥注冊的,應當符合《辦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一)的規定,即“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非處方藥的生產或進口”,并在申報資料3中闡明申請依據。 (2)申請減免臨床試驗:在藥品注冊申請表中的附加申請事項中選擇減或者免臨床試驗,并在臨床試驗資料綜述中闡明依據。

2、藥品名稱

藥品名稱應當與已有的國家藥品標準中的藥品名稱一致。

對于只有進口藥品上市、首次申請國產的化學藥品,其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國家藥典委員會編)或國家藥典委員會以其它方式確定的藥品通用名稱;生物制品,其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典以及中國生物制品規程的命名原則;新命名的復方制劑,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已有國家標準藥品不允許使用商品名稱。 3.規格

申請注冊的藥品有多個規格的,應當根據提交資料是否獨立成套確定規格項填寫一個或多個規格:各規格獨立成套的,一表一規格,各自發給受理號;各規格資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個規格,只發給一個受理號。有多個包裝規格的填寫在一份申請表內。合劑、口服溶液、顆粒劑、軟膏劑、滴眼劑、貼劑等非注射制劑,在制劑處方不改變時,其裝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裝規格管理,填寫同一份申請表。 4.原料藥

制劑涉及各原料藥均應填寫,填寫“另行申報”時尚沒有受理號的,要及時給予補入受理號。 5.申請人

按照《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境內藥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因此申請機構名稱均應填寫符合規定的機構名稱。

(1)申請已有國家標準藥品注冊的,只能填寫申請人機構1。其應當是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須有相應生產范圍)和《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機構,均不作為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申請人。

(2)《藥品注冊申請表》中的注冊地址應與其機構登記證明性文件(如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等)中的住所一致,《藥品注冊申請表》中的生產地址應與《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地址一致。 6.申請機構簽章

認真審核申請機構的名稱、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名,并提供委托簽字授權書原件。 7.其他

《藥品注冊申請表》各頁的數據核對碼必須一致,并加蓋藥品注冊申請人騎縫章。

(二)證明性文件 1.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相應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藥品GMP證書》的復印件;新開辦企業或新建車間、新增生產范圍,也應當取得相應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申報。

(2)申報特殊品種(如青霉素類、頭孢類、化學合成激素類、抗腫瘤類等)制劑注冊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除有相應的劑型范圍,還應注明與申報品種一致的藥品類別,《藥品GMP證書》的生產范圍應與生產許可證一致。

(3)申請原料藥注冊的,無論是否新開辦企業或新建車間、新增生產范圍者,其《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均應包含原料藥。 2.專利及其權屬狀態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該藥品的專利查詢情況,以證明該申請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專利權。對查到他人在中國有專利的,應詳細說明有關情況,解釋不侵權的理由。不論是否自身有中國專利,都應當提供相關查詢情況,并保證不侵犯他人專利權,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3.中藥品種保護狀態查詢

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中藥注冊,申請人需提供近1個月內從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網站()有關查詢頁面打印的同品種中藥保護狀態查詢單。 4.特殊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

需提供由國家局藥品安全監管司發給的立項批件。

鑒于放射性藥品研制過程的特殊性,省局受理這類注冊申請后,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原始資料審查和抽取藥品注冊檢驗樣品工作的,應當專文報告國家局藥品注冊司,由國家局藥品安全監管司派員共同參加有關工作,其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承擔,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辦法》執行。 5.藥包材注冊證明文件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復印件或《進口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復印件。該包材尚未批準注冊的,申請人應提供注冊受理通知書。應當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膠塞以及不得使用安瓿包裝粉針劑。 6.委托試驗

應提供申請人與被委托機構的合同書,并附該機構合法登記證明、必要的資質證明。 7.證明性文件變更

提供的證明性文件發生變更的,應提供批準變更的證明。 8.原料藥的合法來源

(1)直接向原料藥生產企業購買已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原料藥的,需提供下列文件:

①原料藥生產企業的合法登記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GMP證書》、營業執照;

②原料藥的批準證明文件:如《藥品注冊批件》、《藥品注冊證》、統一換發藥品批準文號的文件等。

③原料藥的質量標準及原料藥出廠檢驗報告(檢驗標準應與提供的標準一致);

④購貨發票。原料藥屬于贈送的,應提供原料藥生產企業出具的相關證明;

⑤購銷合同或供貨協議復印件。

(2)申請人向原料藥經銷單位購買原料藥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還需提供經銷商與原料藥生產企業的供貨協議復印件,并應注意有無對銷售對象的特別限制。

(3)使用進口原料藥的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文件:

①進口原料藥供貨商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②《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

③口岸藥檢所的進口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應注意檢驗報告書中的注冊證號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一致;

④購貨發票復印件:發票日期和購買數量與現場核查報告的日期和試制量不能出現矛盾;

⑤購銷合同或供貨協議復印件;

⑥報驗單位與進口原料藥供貨商不一致的,還需提供進口報驗單位與進口原料藥供貨商之間的供貨協議復印件。

(4)原料藥與制劑同時申請注冊,原料藥和制劑生產企業不一致的,應提供原料藥和制劑生產企業之間的供貨協議或合作開發協議,且對一個相同制劑,原料藥只能提供給一個申請人。

9.中藥未公開處方的合法來源

仿制未公開處方的中藥,申請人應注明其完整處方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

二、報送國家局文件資料的要求

(一)應提供的文件和資料 1.《藥品注冊申請表》; 2.藥品注冊受理通知書; 3.現場核查有關文件; 4.省局審查意見;

5.如有已完成的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可附入;

6.按項目編號排列的申報資料。注意要求申請人將所依據的正式國家標準的復印件放入1號申報資料中。

(二)報送資料的形式要求

1.申報資料:按“2+1”套報送。其中2份全套原件,1份綜述資料復印件。 2.每套資料裝入獨立的檔案袋,檔案袋使用足夠強度牛皮紙,以免破損,使用受理軟件打印檔案袋封面,貼于正面和底邊。

3.套內各項申報資料應設獨立封面,標明藥品名稱、項目名稱、研究單位及人員有關項目、各申請機構名稱等,注意研究單位簽字蓋章(原料藥結構確證資料可在圖譜上加蓋確證單位公章)。資料和文件統一使用A4規格紙張。

4.申報資料所附圖片必須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復印圖片或彩色噴墨打印方式。 5.按照原《仿制藥品審批辦法》申請仿制的品種,臨床試驗完成后應按照已有國家標準藥品注冊要求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并按照《辦法》附件的要求提供證明性文件及臨床試驗資料。資料份數為2份。

6.申請人原提出的新藥申請,在批準進行臨床試驗時被確定為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申請的,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按照已有國家標準藥品注冊重新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按照《辦法》附件的要求提供已有國家標準藥品注冊的全套申報資料。資料份數按“2+1”報送。原申請沒有填寫機構1的,應當注意在2號申報資料中說明申請人變更情況,并附技術轉讓協議等文件原件。

第三部分 藥品補充申請

一、文件審查

(一)《藥品補充申請表》

該表是申請人提出藥品注冊申請的基本文件,同時也是藥監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審批的依據,是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局)對藥品注冊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的重點,其填寫必須準確、規范,并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 1.注冊事項

① 一份《藥品補充申請表》中可以同時填報多項由同一技術審評部門(指國家藥典委員、藥品審評中心、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審評的注冊事項;報不同技術審評部門的申請事項應分別填寫不同的《藥品補充申請表》,作為不同申請,分別報送。

② 《辦法》附件四注冊事項中未列事項,可選“其他”項,并填入事項說明。 2.藥品名稱

應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一致;修改藥品名稱的申請,此處填寫新的藥品名稱,并在“其他”事項注明“修改藥品名稱”。

多個品種申請同一事項、且無需技術審評的,可一并申請,填寫一張申請表。填寫方式為“××××××等25個品種”,并應提供品種目錄表(列明:藥品名稱、規格、批準文號等)。例如省局審批報國家局備案事項、集團內品種調整等。 3.規格

應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一致,變更規格的申請,此處則填寫新的規格。

申請多個規格的,應當根據提交資料是否獨立成套確定規格項填寫一個或多個規格:各規格獨立成套的,一表一規格,各自發給受理號;各規格資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個規格,只發給一個受理號。有多個包裝規格的填寫在一份申請表內。合劑、口服溶液、顆粒劑、軟膏劑、滴眼劑、貼劑等非注射制劑,在制劑處方不改變時,其裝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裝規格管理,填寫同一份申請表。

糖衣改薄膜衣,應當提供包薄膜衣后的片重規格。 4.藥品批準文號

注意審查藥品批準文號的合法性,未申請統一換發藥品批準文號、被撤銷或注銷的藥品批準文號,均不應受理補充申請。 5.擬補充申請的內容

應當盡可能具體地填寫變更后的各項內容。 6.原批準注冊的內容:

應當具體填寫與變更內容相對的原批準各項內容。 7.申請理由

應當盡量詳細闡述擬補充申請的原因。 8.申請人 ①申請人機構名稱均應填寫符合經合法登記的機構名稱。企業名稱變更的,均應填寫與現合法有效的證照相一致的企業名稱。

②持有新藥證書申請藥品批準文號和新藥技術轉讓的補充申請,應將新藥證書持有人填入機構

2、3等相應位置。

③集團內品種調整的調入方應填入機構1,集團方應填入機構2,調出方應填入首頁原生產企業項下。 9.申請機構簽章

認真審核各申請機構的名稱、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名,并提供委托簽字授權書原件。申請機構加蓋的公章須與其機構名稱完全一致。 10.省局對申請表的審查

省局應當對《藥品補充申請表》進行認真審查,以確保項目填寫符合要求?!端幤费a充申請表》須由審查經辦人簽字并注明日期,填寫原始編號、申請編號和受理號。原始編號應采用原藥品批準證明性文件已注明的原始編號,如無相應的原始編號,則采用藥品的批準文號字母和數字為原始編號。 11.其他

申請表各頁的數據核對碼應當一致,并與提交的電子申請表一致,加蓋注冊申請人騎縫章。

(二)證明性文件

1.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

應按照《辦法》附件四中關于藥品批準證明性文件的說明審核本品歷來的批準文件,應能夠清晰了解該品種完整的歷史演變過程和目前狀況。如藥品注冊批件、補充申請批件、商品名批準文件、藥品標準頒布件、藥品標準修訂批件和統一換發藥品批準文號的文件、《新藥證書》、《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藥品標準、說明書、包裝標簽樣稿及其他附件。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注意對有關執照、許可證、認證證書有效性的審查。 3.特殊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

申請生產的,需提供由國家局藥品安全監管司發給的立項批件。 4.藥包材注冊證明文件 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時,該藥包材必須已經獲得批準注冊,不得使用注冊受理通知單代替。應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膠塞,不得使用安瓿裝粉針劑。 5.委托試驗

應提供申請人與被委托機構的合同書,并附該機構合法登記證明、必要的資質證明。 6.證明性文件變更

提供的證明性文件發生變更的,應提供批準變更的證明。

二、各注冊事項形式審查要點

(一)國家局審批的補充申請事項

1.持有新藥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申請該藥品的批準文號

(1)新藥證書各持有人應當共同提出此項申請,《藥品補充申請表》中的指定位置應有各持有人的公章;

(2)應當提供省局現場核查報告及至少3批樣品的藥品注冊檢驗報告;

(3)應當提供原料藥合法來源的文件;

(4)《新藥證書》應為復印件。 2.使用藥品商品名稱

(1)藥品商品名稱僅適用于《辦法》規定的新化學藥品、新生物制品;

(2)必須提供商標查詢單或商標的注冊證。商標的注冊證持有人與藥品注冊申請人不一致的,藥品注冊申請人則需提供授權使用證明或與持有人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原件。商標注冊受理單不能作為商品名申請的依據;

(3)設立監測期的新藥,在監測期內,申請人可申請使用商品名;監測期已過的藥品不能申請使用商品名;

(4)不設立監測期的新藥,自批準首家注冊后,2年內申請人可以申請使用商品名;超過2年申請人不能申請使用商品名;

(5)新藥保護期、過渡期已過的藥品不能申請使用商品名。

3.增加中藥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學藥品、生物制品國內已有批準的適應癥

以下情形按增加中藥的功能主治申請:

(1)原功能主治為中醫術語描述,申請增加西醫病名;

(2) 原為輔助治療藥,申報修訂為治療藥(取消“輔助治療”字樣);

(3)擴大適應范圍,如原用于治療中風急性期治療,擬增加用于恢復期或后遺癥期的治療; 4.變更服用劑量或者適用人群范圍

應當提供支持該項改變的安全性研究資料或文獻資料 5.變更藥品規格

(1)所申請的規格一般應當與同品種上市規格一致。如果不一致,應當符合科學、合理、必要的原則。

(2)所申請的規格應當根據藥品用法用量合理確定,一般不得小于單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單次最大用量。

(3)提供臨床使用情況報告或文獻,以證明確屬臨床需要。

(4)提供至少3批樣品藥品注冊檢驗報告;

(5)對適應癥、用法用量以及制劑處方不改變的合劑、口服溶液、顆粒劑、軟膏劑、滴眼劑、貼劑等非注射制劑,按補充申請備案辦理,其不同的裝量、尺寸,填寫同一份《藥品補充申請表》,并將不同的裝量、尺寸填寫在包裝規格處;

(6)改變用法用量或者適用人群的,應當按照注冊事項4的要求提供相應資料;

(7)改薄膜衣、素片、糖衣片按增加規格方式申報;

(8)已有國家標準的中藥增加規格,需提供1個月內從國家中藥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下載打印的同品種中藥保護情況查詢單。

(9)處在藥品行政保護期內的藥品,如果新增規格按新的批準文號管理,在其保護期內不能獲得批準。其行政保護狀態必須在審查意見中特別注明,并應告知申請人。 6.變更藥品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1)申報資料中應提供所使用輔料的合法來源、質量標準等相關資料。如國產輔料可提供購買發票、執行的質量標準、生產單位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進口輔料應當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書、質量標準、口岸藥檢所檢驗報告復印件;

(2)提供藥品檢驗所出具的至少3批藥品注冊檢驗報告; 7.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

提供藥品檢驗所出具的至少3批藥品注冊檢驗報告。 8.修改藥品注冊標準

提供藥品檢驗所出具的至少3批藥品注冊檢驗報告。修訂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另行申報。在申報試行標準轉正后至標準轉正前需要修訂試行標準的,應當將資料報送國家藥典委員會,與標準轉正審評一并進行。

9.替代或減去國家藥品標準處方中的毒性藥材或處于瀕危狀態的藥材 不包括國家規定統一替代或減去藥材的情形。 10.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1)提供藥品檢驗所出具的至少3批藥品注冊檢驗報告;

(2)提供包材注冊證;不受理使用尚未批準注冊的包材的申請;

(3)除口服固體制劑,不受理使用天然膠塞的變更包材申請。 11.申請藥品組合包裝

(1)申請藥品組合包裝的生產企業需取得《藥品GMP證書》。

(2)組合包裝的各藥品均應為提出申請的企業生產,且已獲得藥品批準文號。

(3)下列情形不得受理藥品組合包裝的申請:

①已有相同活性成分組成的復方制劑上市的。

②缺乏國際公認的成熟的治療方案作為依據的。

③給藥途徑不一致的藥品。 12.新藥技術轉讓

對轉讓方的要求:

(1)監測期內的藥品,不得進行新藥技術轉讓。但是在監測期內僅有獨家獲得生產注冊的,若原生產企業放棄生產權,新藥證書持有者可以進行新藥技術轉讓;

(2)已獲得藥品批準文號的,申請新藥技術轉讓時,應提出注銷原藥品批準文號的申請;

(3)與受讓方簽定技術轉讓合同;

(4)多個單位共同持有新藥證書的,應由各持有人聯合提出,并在申請表中指定位置加蓋各持有人公章;

(5)同品種多規格應一次性轉讓給一個藥品生產企業;

對受讓方(藥品生產企業)的要求:

(1)應提供具備相應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新開辦企業、新增劑型或新增生產范圍,須待新增劑型、新增生產范圍以及新開辦企業取得相應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申報;

(2)須提供現場核查報告和3批藥品注冊檢驗報告。

(3)申請制劑的新藥技術轉讓時,應按照原料藥合法來源的有關要求提交制備制劑所需原料藥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

(4)原使用商品名的品種,需提供該注冊商標的授權使用或者轉讓文件。 13.藥品試行標準轉為正式標準

(1)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試行標準到期前三個月提出轉正申請。對試行期滿未按照規定提出轉正申請或者原執行標準不符合轉正要求的,不再受理其轉正申請;

(2)新藥試行標準轉正的申請,應當注意提供原通過審評新藥的藥學資料,不得漏報;

(3)報送1個基本包裝單元的樣品。 14.進口藥品分包裝

(1)應當由境外委托方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并由各藥品注冊申請人法人機構在《藥品補充申請表》中指定位置簽字,加蓋公章,并注明日期;

(2)進口藥品分包裝的申請應當在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后,并且在《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有效期滿一年之前提出;

(3)進口藥品分包裝申請由境內的分包裝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分包裝企業應提供《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復印件,其分包裝的藥品必須與《藥品GMP證書》中所載的生產范圍一致。

(4)應提供分包裝企業與境外委托方簽定的分包裝合同;

(5)在《藥品補充申請表》中“補充申請內容”項需注明擬分包裝后的基本包裝單元;

(6)《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內容變更后,涉及分包裝藥品變更的事項(如藥品說明書變更,標簽變更,批件內容的變更),分包裝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局提出補充申請。

(7)分包裝延期的補充申請省局應當報送國家局審批。 15.申請減免臨床試驗

減免臨床試驗的申請,應當在申請藥品注冊時一并提出,并在臨床綜述資料中詳細列出減免臨床試驗的理由及相關資料。

申請人獲得臨床試驗批件后,完成臨床試驗確有困難的,按補充申請的程序申請。申報資料包括:《藥品補充申請表》,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意見表,臨床試驗批件,申請人申請報告(減免臨床試驗的依據和方案、并從臨床統計學、試驗入組病人情況等各方面論證其合理性)。 16.復審 復審應由申請人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然后將電子申請表發送至國家局藥品注冊司受理辦公室,在用數據核對碼在國家局網站查詢確認電子申請表已發送成功后,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郵寄至國家局藥品注冊司受理辦公室。

(1)《藥品補充申請表》:申請事項填國家局審批的“其他”項,并注明“申請復審”;

(2)原批件復印件;

(3)申請人的情況說明,闡明理由;

(4)申請復審不應報送新的技術資料。

(二)省局審批的補充申請事項

1.在《藥品補充申請表》中,將有關補充申請的內容和原因詳細具體填寫清楚。 2.省局核發的《藥品補充申請批件》應注意形式、項目、用語的規范,并將有關批準事項盡量詳細具體。

3.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藥品說明書,不包括修改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規格等項目。

4.補充完善藥品說明書的安全性內容,不包括對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項目增加使用范圍。

5.變更的藥品包裝規格應當經濟、方便。有使用療程的藥品,其包裝規格一般應當根據該藥品使用療程確定。

6.申請藥品注射劑配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輸液器的包裝、藥品注射劑配其專用溶媒的包裝的,不得另行命名,所配注射器、輸液器或者溶媒必須已獲準注冊,且注射器、輸液器的滅菌有效期或者溶媒的有效期不得短于藥品的有效期。

三、報送國家局審批補充申請文件資料的要求

(一)應提供的文件和申報資料 1.《藥品補充申請表》; 2.藥品注冊受理通知書; 3.必要的現場核查有關文件;

4.必要的藥品注冊檢驗報告(申報注冊事項

1、5~

10、

12、

15、需提供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隨申報資料一并報送); 5.省局審查意見; 6.申報資料目錄; 7.按項目編號排列的申報資料。

(二)形式要求

1.報送2套資料,1套原件,1套復印件。每套裝入相應的申請表及審查文件。 2. 每套資料裝入獨立的檔案袋,檔案袋使用足夠強度牛皮紙,以免破損,使用受理軟件打印檔案袋封面,貼于正面和底邊。

3.套內各項申報資料應設獨立封面,標明藥品名稱、項目名稱、研究單位及人員有關項目、各申請機構名稱等,注意研究單位簽字蓋章(原料藥結構確證資料可在圖譜上加蓋確證單位公章)。資料和文件統一使用A4規格紙張。

4.申報資料所附圖片必須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復印圖片或彩色噴墨打印方式。

四、報送國家局備案補充申請文件資料的要求

(一)應提供的文件和申報資料 1.《藥品補充申請表》; 2.《藥品補充申請批件》;

3.批件所附藥品說明書、包裝標簽、品種目錄等附件。對完善說明書事項,另需附帶原說明書復印件。

(二)形式要求 1.報送1套資料原件。

2.資料裝入獨立的檔案袋,檔案袋使用足夠強度牛皮紙,以免破損,使用受理軟件打印檔案袋封面,貼于正面和底邊。

第四部分 其他申請

一、撤回申請

(一)撤回申請,是指藥品注冊申請經受理后,申請人主動申請撤回的情形。不包括省局經現場核查、原始資料審查或者注冊檢驗等認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退審其申請的情形。

(二)提出撤回申請的時限

1.屬于國家局審批的藥品注冊申請,撤回的申請應在該申請的審批結論作出之前報送至國家局。國家局已作出決定的(包括批準、退審或者不予批準),不再受理其撤回申請。 2.屬于省局審批并報國家局備案的藥品注冊申請,撤回的申請應在該申請的審批結論作出之前報送至省局。省局已作出決定的(包括批準、退審或者不予批準),不再受理其撤回申請。

(三)申請人應當向受理原注冊申請的省局提出撤回原注冊申請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原《藥品注冊申請表》復印件和原《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接到撤回申請的省局應當對撤回申請進行審查,尚未完成相應審查和資料報送工作的,可直接向申請人出具《撤回藥品注冊申請意見書》,退回全部申請資料,并將該意見書抄送國家局和有關藥品檢驗所;省局已經向國家局寄送申報資料的,應向國家局提出《撤回藥品注冊申請意見書》,由國家局負責辦理。

二、快速審批

符合《辦法》第四十八條的申請,申請人可以同時提出進行快速審批的申請,省局在受理后,應當對該申請是否符合快速審批條件提出意見,在正常報送資料的同時,將該審查意見及其依據單獨寄送我局藥品注冊司,并附以下資料: 1.申請人提出進行快速審批的申請; 2.省局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3.《藥品注冊申請表》復印件。

三、藥品注冊審批期間可受理的變更事項 1.申請人機構更名但實際主體不變;

2.申請人機構變更聯系方式:僅限于申請人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地址的變更;

3.申請人機構變更注冊地址:提供《營業執照》住所變更的證明性文件; 4.增加或改變擬使用的商品名稱。

提交申報資料要求:按照《辦法》附件4相應的注冊事項報送《藥品補充申請表》和申報資料,并附省局受理通知書、審查意見。資料1套原件,寄送國家局藥品注冊司受理辦公室。

四、藥品注冊資料中使用境外試驗研究資料

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藥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有境外藥物研究機構提供的藥物試驗研究資料的,必須向國家局報送以下文件和資料,經認可后,方可作為申報資料: 1.境外研究機構授權藥品注冊申請人使用其研究資料的文件或合同,包括資料項目、頁碼的情況說明。該授權文件須經境外合法公證并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公證和認證文件應為原件。

2.境外研究機構在境外的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和其公證、認證文件的原件。

第五篇:化學藥品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申報資料項目:

(一)綜述資料

1、藥品名稱。

2、證明性文件。

3、立題目的與依據。

4、對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

5、藥品說明書、起草說明及相關參考文獻。

6、包裝、標簽設計樣稿。

(二)藥學研究資料

7、藥學研究資料綜述。

8、原料藥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制劑處方及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9、確證化學結構或者組份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0、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1、藥品標準及起草說明,并提供標準品或者對照品。

12、樣品的檢驗報告書。

13、原料藥、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檢驗報告書。

14、藥物穩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5、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

(三)藥理毒理研究資料

16、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綜述。

21、過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膚、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試驗資料和文獻資料。

(四)臨床試驗資料

28、國內外相關的臨床試驗資料綜述。

29、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 30、臨床研究者手冊。

31、知情同意書樣稿、倫理委員會批準件。

32、臨床試驗報告。

二、申報資料項目說明

1、資料項目1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化學名、英文名、漢語拼音,并注明其化學結構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稱,應當說明命名依據。

2、資料項目2證明性文件:

(1)申請人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變更記錄頁、《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申請新藥生產時應當提供樣品制備車間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

(2)申請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屬于新藥的放射性藥品需提供研制立項批復文件復印件; (4)申請新藥生產時應當提供《藥物臨床試驗批件》復印件及臨床試驗用藥的質量標準;

(5)申請制劑的,應提供原料藥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原料藥的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標準、檢驗報告、原料藥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銷售發票、供貨協議等的復印件。

(6)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或者《進口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復印件。

3、資料項目3立題目的與依據:包括國內外有關該品研發、上市銷售現狀及相關文獻資料或者生產、使用情況的綜述。

4、資料項目4對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包括申請人對主要研究結果進行的總結,并從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方面對所申報品種進行綜合評價。

5、資料項目5藥品說明書、起草說明及相關參考文獻:包括按有關規定起草的藥品說明書、說明書各項內容的起草說明、相關文獻。

6、資料項目7藥學研究資料綜述:是指所申請藥物的藥學研究(合成工藝、劑型選擇、處方篩選、結構確證、質量研究和質量標準制定、穩定性研究等)的試驗和國內外文獻資料的綜述。

7、資料項目8原料藥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包括工藝流程和化學反應式、起始原料和有機溶媒、反應條件(溫度、壓力、時間、催化劑等)和操作步驟、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數及階段性的數據積累結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藝過程中可能產生或引入的雜質或其他中間產物。

8、資料項目10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包括理化性質、純度檢查、溶出度、含量測定及方法學驗證及階段性的數據積累結果等。

9、資料項目11藥品標準及起草說明,并提供標準品或者對照品:質量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現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術語和計量單位。所用試藥、試液、緩沖液、滴定液等,應當采用現行版《中國藥典》收載的品種及濃度,有不同的,應詳細說明。提供的標準品或對照品應另附資料,說明其來源、理化常數、純度、含量及其測定方法和數據。

藥品標準起草說明應當包括標準中控制項目的選定、方法選擇、檢查及純度和限度范圍等的制定依據。

10、資料項目12樣品的檢驗報告書:指申報樣品的自檢報告。臨床試驗前報送資料時提供至少1批樣品的自檢報告,完成臨床試驗后報送資料時提供連續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

11、資料項目14藥物穩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觸藥物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共同進行的穩定性試驗。

12、資料項目16 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綜述:是指所申請藥物的藥理毒理研究(包括藥效學、作用機制、一般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等)的試驗和國內外文獻資料的綜述。

13、資料項目28國內外相關的臨床試驗資料綜述:是指國內外有關該品種臨床試驗的文獻、摘要及近期追蹤報道的綜述。

14、資料項目29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應對擬定的適應癥、用法用量等臨床試驗的重要內容進行詳細描述,并有所報送的研究資料支持。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應科學、完整,并有對與擬定試驗的潛在風險和收益相關的非臨床和臨床資料進行的重要分析的綜合性摘要。

15、資料項目30臨床研究者手冊:是指所申請藥物已有的臨床試驗資料和非臨床試驗資料的摘要匯編,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參與試驗的其他人員提供資料,幫助他們了解試驗藥物的特性和臨床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應當簡明、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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