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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改革論文范文

2024-01-24

增值稅改革論文范文第1篇

一、 增值稅理論概述

增值稅制度起源于1918年德國的隆西蒙斯和美國的亞當斯的學說,但增值稅真正得到歐洲各國政府廣泛的重視是在20世紀60年代初。1962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紐馬克委員會建議所有歐共體成員國都采用增值稅作為統一的產品銷售稅形式,但美國卻至今尚未推行這一稅種。

增值稅(Value-added tax, VAT),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所謂增值額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的價值。理論上的增值額是指企業或者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即 V+M=G-C。其中,G為社會總產品價值;C指已經消耗的生產資料價值,即不變資本,包括兩部分,一是固定資產價值,二是非固定資產價值;V指勞動者新創造的用于補償個人和家人生存需要的資料的價值;M指勞動者新創造的價值,即剩余價值。

由于對增值額的理解不同、客觀經濟條件不同、經濟政策不同、各國稅制中的法定增值額各不相同。主要的差異在于各國對是否扣除C中的固定資產價值的認定不同,對于非固定資產,各國均規定可以一次性扣除。實行增值稅的國家都根據實際情況和選擇的增值稅類型,對增值額做出法律的具體規定,以明確哪些屬于增值,哪些屬于非增值項目。據此增值稅的類型可分為生產型、收入型、消費型三種。

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征稅時,凡生產應稅產品耗用的外購物質消耗,除固定資產外均可列入扣除項日范圍。這樣從商品的價值構成來看,生產型增值稅的征稅基礎包括折舊、工資、租金、利息、和利潤,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為生產型的增值稅。這種類型的增值稅由于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部分,增值稅稅基中固定資產的價值存在著重復征稅問題,因而它是一種不徹底的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征收增值稅時,凡生產應稅產品耗用的外購物質消耗除未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外均可列入扣除項日范圍。即增值額是用銷售收入減去其耗用的外購商品和勞務及固定資產折舊后的余額,即相當于增值稅的稅基減去折舊的部分,就整個社會而言,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的增值稅。收入型的增值稅通過扣除商品中所含折舊的方式,逐步消除對固定資產價值部分的重復征稅,只對商品或勞務中的增值額征稅,對非增值額一律不征稅,因此從理論上來看是最符合增值稅征稅原理的。

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征收增值稅時,凡生產應稅產品耗用的外購物質消耗包括購入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價值均可列入扣除項目范圍,就整個社會而言,全部生產資料都排除在課稅范圍之外,指對個人消費品價值征稅,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僅相當于社會消費資料的價值,故稱為消費型的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一次扣除當期外購的資本品價值,等于對外購的資本品價值所含的增值稅稅款給予了提前扣除,其價值的提前補償性最突出。

我國從1979年開始增值稅試點,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時正式建立了增值稅制度。1987年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稅計稅方法。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以第134號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當年12月25日財政部以[93]第038號文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建立起了新的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格局。1994年的稅制改革全面推行了增值稅,使之成為我國稅制結構中占據第一位的主體稅種。1994年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特別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增值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稅收負擔分析

稅收負擔的實質是國民收入分配中國家與納稅各方的分配關系。它分為宏觀稅負和微觀稅負。宏觀稅負擔代表著國家政府對社會產品的集中程度,著重研究國家(政府)征稅所形成的社會經濟負擔;微觀稅負則從企業角度考察國家征稅對企業負擔能力的影響,是企業一種經濟利益的被迫放棄,表現為納稅人當期經濟利益轉移的程度。但二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反映的是國家(政府)與企業在剩余價值上的利益分割關系,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進行考察,才能得到全面的、正確的認識。

1、增值稅宏觀稅負分析

由于我國1994年前后的稅制大不相同,因此,從可比性角度出發,我們從1994年開始,來歷史地考察稅收負擔不同口徑的變動情況。通過表1數據可看出:

(1)從增值稅增長幅度看,從1995年開始,我國增值稅一直以大于10%的速度持續增長,到1999年有所回落,2000年開始一直保持17%的速度,到2004年達到24%的高峰。九年的平均增長為14%,總體看來我國增值稅增長速度較快,但增幅波動偏大。

(2)從一般意義上講,稅收的增長與經濟的增長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伴隨著經濟的增長,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稅收收入應該與GDP同步增長。由于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稅,如果不考慮增值稅的范圍不能涵蓋所有稅種以及征管漏洞,增值稅稅收收入和GDP增長應該是同步的:GDP每增減一個百分點,增值稅稅收收入應相應的增減一個百分點。從表1看出:增值稅收入沒有和同期的GDP保持同一增長步伐:1995年和1996年增值稅收彈性均小于1,從1997年開始,增值稅的增長幅度均大于GDP的增長幅度,稅收彈性在1998年和2001年分別出現了大于2的高峰。這表明稅收受到了非經濟因素和無序因素的干擾,應從更深層面上對財政收入需求與經濟發展的矛盾進行剖析。

(3)GDP增長幅度從1995年到1999年一直處于下降趨勢,表明我國經濟在此期間生產經營和宏觀經濟出現了緊縮和回落,市場有效需求仍然不足。2000年開始GDP增長幅度有所回升,但增值稅增幅的上漲表明增值稅還不能和國民經濟同步變化,近幾年一直處于超長增長狀態,從另一角度反映出我國整體增值稅負擔較重。

(4)1995-1997年稅負比率較低,保持比較穩定。1998年開始稅負一直處于上升狀態,但上升幅度不大,總體來說基本穩定。增值稅稅負上升并不是因為名義稅率過高,而有一定程度上是受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規范的優惠措施和低下的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影響,使得企業由于種種原因,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過高致使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明顯偏高,也會增加增值稅的總體稅負。

2、增值稅行業稅負分析

我國企業大概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運輸和郵電、國內貿易、對外貿易、旅游、金融、教育和科技、文化體育衛生和其他社會活動這幾個門類。按照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收體系,并不是所有的行業都要交納增值稅,建筑業、運輸和郵電、教育和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等行業只交納營業稅,不用交納增值稅。在要交納增值稅的行業中,所負擔的程度也有所不同。通過表2可以看出:

工業增值稅收入增長比較穩定,波動較小;工業產品的銷售收入一直在增長,但增長幅度不穩定,表明受到了市場需求的影響;工業增值稅稅負基本穩定,近幾年有下降的趨勢,工業的稅收所占比例要高于商業,占了增值稅總額的70%以上;增值稅收入彈性系數波動較大,彈性系數呈現不穩定狀態。

3、工業企業各行業增值稅分析

我國的工業企業包括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制造業、電力供應業等許多行業,不同的行業資本構成有很大差別。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行業,利用2004年的統計數據進行分析比較如下:

通過表3可以看出上游產業增值稅負較重、下游產業增值稅負較輕,這主要是由于生產型增值稅造成的,1994年稅制改革時,從我國的財政狀況出發實行了生產型增值稅,固定資產折舊部分的已納增值稅稅額不予抵扣,這就使得不同資本構成企業的稅負不均,特別是資本密集型的石油天然氣開采行業、基礎產業、制造業、化工業,由于抵扣率較低稅負偏高,而下游產業中如食品飲料和紡織行業,由于抵扣率較高所以稅負較輕。

三、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是增值稅改革的必然選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種種不利之處,具體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擴大投資。選擇生產型增值稅的初衷是抑制投資過熱,但是當宏觀經濟的運行表現出有效需求不足時,這種類型的增值稅起到的卻是壓抑企業投資積極性的反面作用。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尤其對資本密集型行業來說,稅負大大加重,結果勢必抑制投資需要,阻礙新興技術產業的發展,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完善。

第二、生產型增值稅無法避免重復征稅,不符合增值稅公平稅負和中性稅收的本質要求。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的固定資產等資本性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這部分稅款便資本化為固定資產的一部分,以折舊的形式轉移到貨物價值中而成為銷項稅額的組成部分,對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和固定資產、基礎設施投入較大的企業,存在著明顯的重復征稅,不利于鼓勵納稅人投資,不符合增值稅公平稅負和中性稅收的本質要求。

第三、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過窄,稅率設計偏高。國際上規范化的增值稅范圍是:所有貨物銷售、生產性加工、進口、修理修配、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建筑安裝業、勞務服務業等。增值稅征稅范圍越寬、覆蓋率越廣就越能促進增值稅發揮作用。而我國現行稅制范圍窄,限制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不便。我國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17%,轉換成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23%,與國際上征收增值稅的國家大體在8%-20%之間的稅率相比,稅率設計偏高。

第四、導致不同行業稅負不等。生產型增值稅對不同的購入項目實行不同的稅款抵扣政策,使得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稅負低于資本密集型企業。一些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行業,如冶金、采掘、重工業能源開采等基礎工業,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比重大,從而導致稅負更為沉重。我國目前事實上已經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了消費型增值稅,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稅負的差別不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

第五、不利于國內外同類產品進行公平競爭。由于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絕大多數都是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稅款作一次性扣除,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稅負相對較低。因而,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國家的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

第六、生產型增值稅的稅款抵扣復雜,造成征稅困難。由于購入固定資產所納稅全不能抵扣,這樣在憑發票抵扣過程中就必須正確區分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還要區分外購項目是用于生產產品所用還是用來建造固定資產,這些都大大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難度。

四、增值稅轉型后的影響

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將會對我國經濟、財政等各方面產生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有利于刺激投資,鼓勵新技術的使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可以促進基礎產業的發展,有助于從根本上改變我國長期存在的技術落后和產業結構不合理的情況,為我國經濟的長期發展提供技術和產業支持。因而轉型對經濟的長期增長會產生積極作用,最終將導致國民收入總體水平的提高,從而使增值稅收入額與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第二、消費型增值稅最能體現“中性”原則,有利于征收管理。消費型增值稅一次性地扣除外購固定資產價值, 最能體現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避免重復征稅和中性稅收的優越性。由于增值稅采用憑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計稅方法,在計稅技術上和法律上都較為先進和規范,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第三、有利于基礎產業和資本密集型企業的發展。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從而降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承受的稅負。高科技產業和基礎產業因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產品成本中固定資產投入的比重較大,如果改按消費型增值稅征稅,可以減少稅基,這樣的稅負結構有利于高科技行業及基礎產業的發展,利于加速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

第四、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增值稅轉型后由于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允許抵扣,其稅基要小于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必然導致短期內稅收收入大幅度減少。但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會引起投資增加,投資增加,增值額也會增加,從而增值稅增加,從中長期看又有利于國家的財政收入。

(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

增值稅改革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全面實施增值稅是國家財稅體制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作為金融保險業子行業的銀行業同樣面臨改革要求。本文在對銀行業“營改增”難點問題展開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國際上同類增值稅制度設計和我國已有的增值稅政策,給出合理的改革方案,同時從理論和銀行業實際運行兩個角度對方案設計做出論證,檢驗方案設計的可行性和科學性,并對方案實施提出部分補充意見。

關鍵詞:“營改增” 銀行業 稅率

作為金融保險業的核心構成,銀行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撐面,對國民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具有無法估量的作用。當前我國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銀行業重復征稅問題嚴重,且較高的營業稅稅率讓銀行業承擔了相對其實際能力而言更高的稅收負擔,同時還存在銀行業內部稅負結構不合理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阻礙了銀行業自身的發展,而且也成為制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阻礙,影響著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梢?,銀行業改征增值稅已成為我國“營改增”亟待解決的一大問題。

一、銀行業“營改增”的難點

(一)理論爭論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它是價外稅的一種,由消費者負擔。因此,部分觀點認為銀行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的業務都是對消費基金的跨期配置和進行的余缺調劑,而貨幣數量上的變動也更多是資金本身時間價值的體現,是對市場主體違約風險和通貨膨脹的補償,不能算作銀行業業務活動增值額被征收增值稅。但是,更多的觀點還是認同對銀行業提供的金融服務征收增值稅。在他們看來金融服務實現了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使原本可能閑置的資源通過其他諸如生產企業等間接創造出了新的價值,故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等同于其他行業和部門所提供的應稅商品和勞務,應該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只是在增值稅具體征收政策上可能會有所區別。

(二)政策選擇

1.稅基的確定??紤]到銀行不同的業務收入取得方式不同,或為利息收入、或為利差收入等其他形式,且收入核算方式也不同,再加上銀行日常運營受某些特殊因素影響,在計算增值額時無法像其他行業那樣直接通過流轉中資金的增減或產品的流通價差予以確定,還要考慮諸如匯率變動、通貨膨脹等影響。因此,銀行業增值稅稅基確定存在困難。

2.計稅方法的選擇。增值稅的計稅方法主要包括兩種,各有優缺點。其中一般計稅法允許一般納稅人對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能夠形成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利于減輕稅負,但是存在納稅操作上的困難;而簡易計稅法雖然計算簡便、便于征管,但在減輕稅負、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上作用又十分有限。那么,未來銀行業實施增值稅選擇何種方法,需要認真權衡各自的利弊審慎選擇。

3.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可以說是整個稅收政策選擇問題中最為關鍵的一點,也是對市場各個主體利益影響最為直接的因素,它在很大程度上將決定整個“營改增”的成敗。增值稅稅率如確定得過高,不僅無法產生改革紅利效應,相反可能由于過重的稅收負擔抑制企業的發展,讓經濟變得缺乏活力;如確定得過低,雖可以提高企業參與市場的積極性,但也會破壞公平的市場規則,使經濟運行變得低效。因此,審慎確定一個合理的、社會各方普遍能接受的增值稅稅率十分必要,唯有如此才能使現有的稅制問題得以平穩解決,同時又為國民經濟的高效、健康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4.增值稅進項抵扣范圍的確定。由于銀行業業務的特殊性,成本中很大部分是人工費、存款利息支出,很難獲得增值稅進項抵扣發票,申請抵扣的真實性審查、抵扣數額的確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都存在困難;至于占比較低且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比較容易的外購設備等是否按照一般企業的進項稅抵扣標準執行也有待具體考量。

5.中央和地方政府稅收分成比例的確定。我國增值稅作為地方與中央的共享稅,地方和中央按照1∶3的比例分配;而營業稅則主要歸地方財政所有。具體到銀行,除各總行外的其他分支行應繳營業稅由地稅機構負責征收,計入地方財政收入。若銀行業實施“營改增”后,增值稅仍然按照1∶3的比例分配,將打破原有財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平衡,造成地方財權與事權的嚴重不匹配,引發其他深層次矛盾。

(三)成本-收益分析

銀行業“營改增”不僅是構成上層制度設計的重要內容,也是一項社會福利舉措。但銀行業“營改增”是否可行,以何種方式推行,每個具體的政策部分各個方案如何取舍?這些都需要通過成本-效益進行分析確定,以保證改革的紅利效應能夠充分釋放,整個社會都能共享改革的紅利,與此同時又能將負面的不利影響限定在一個可接受和控制的范圍內。鑒于銀行業本身涉及面廣,測算數據難以準確獲得且數據過于龐大,再加上其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難以量化,銀行業“營改增”的成本-效益分析也就隨之成為改革道路上一道暫時無法解決的難題。

二、國際國內參考借鑒

(一)國際上三種主流金融業增值稅征收模式的啟示

國際上在進行增值稅稅制分析時,一般根據銀行收取的服務費用是否直接體現在銀行的金融服務收入中把銀行業務分為顯性和隱性收費業務兩類展開討論。其中隱性收費業務構成了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但是關于隱性收費業務增值額核算卻一直是一個世界性的技術性難題,對此各個國家在實務中分別采取了不同的解決方式。正是基于這種對隱性收費業務處理上的差異,目前國際上形成了三種主流模式,包括歐盟模式、澳大利亞-新加坡模式和新西蘭模式。

比較三種流行的模式,可以發現各國都在致力于解決重復征稅、隱性收費業務增值額難以確定這兩個問題,但各有側重??紤]到實行增值稅改革的根本點在于它能更好地避免重復征稅,相對而言,增值額難以確定問題則更多地體現為一個技術性難題,隨著科技進步必定能找到完美的解決方案。更多考慮免除重復征稅方面的意義,我們可以參照采取新西蘭模式。一方面,在新西蘭模式下銀行所有業務都納入應稅范圍,即使零稅率項目也得負有納稅義務,所有的進項稅額都能得到抵扣,從而形成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可以有效地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另一方面,新西蘭模式能避免進項稅額分攤上的困難,消除分攤中人為因素的影響,降低實務工作的復雜性。

(二)國內試點行業相關制度設計的啟示

從我國現有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試點的做法來看,它們基本都是在遵循減輕納稅主體稅負原則的前提下,在對行業的業務內容進行明確而合乎實際的分類基礎上選擇征收或免征增值稅,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采用簡易計稅法和一般計稅法。而針對行業內納稅人各個不同的業務內容,也是從多檔稅率中靈活選擇,很少執行統一的增值稅稅率。此外,我們還注意到在試點行業的一些國際業務如運輸業的國際運輸等的稅收政策選擇上要么免征、要么實行零稅率或按簡易計稅法征收,體現了國家鼓勵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的政策取向。顯然,上述做法對本文中正在討論的銀行業“營改增”提供了一些改革思路,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三、銀行業“營改增”方案設計

(一)方案遵循的基本原則

1.改革要遵循增值稅的一般原理。增值稅是以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流轉稅,核心在增值額。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變化,貨幣的形式也經過了一系列的演化,但這期間貨幣的本質并沒有改變。根據馬克思的論述“貨幣本質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銀行在圍繞貨幣展開業務活動時,實質上和從事普通的商品(包括應稅勞務)交易是一致的,在流轉過程中都出現了增值額,唯一的區分僅僅在流轉于銀行業的商品是比較特殊的“貨幣”商品。這表明銀行業在進行“營改增”的制度設計時無論其業務相較其他行業多么復雜,我們都只需狠抓“增值額”這個根本。

2.改革要堅持“輕稅負,促發展”。一切上層建筑的變革都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基礎,作為完善國家財稅制度的重要舉措,實施“營改增”的目標就在于讓制度更加適應經濟運行規律,增強市場主體的活力和競爭力,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具體到銀行業,其改征增值稅就是要減輕其稅收負擔,使其更加積極、有效地參與市場資源的分配,充分發揮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巨大作用,即“輕稅負,促發展”。

3.改革要堅持成本-效益原則。改革是有代價的,我們必須在改革紅利和改革成本之間綜合平衡,銀行業作為“營改增”的深水區更應該審慎考量,盡可能最大限度地釋放改革紅利,同時將改革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要爭取經濟凈效益的最大化。否則,改革就是讓歷史開倒車。

(二)主體方案設計

1.銀行業務劃分。在許多已有的銀行業“營改增”研究中基本都是參考國際通行的核心業務、附屬業務、其他業務及出口業務分類,然后依據各自不同的視角對不同的業務采取差異化的增值稅征收策略。但是筆者認為這種僅僅以收費和服務關聯度為標準分類征收方式并不適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建議按照銀行業務風險高低將業務分為三類:高風險類業務、一般風險類業務、無風險類業務,具體劃分如下頁表1。

如此劃分,既符合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程度不高的現狀,且目前正處于一個全面改革的關鍵期,急需一個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按照風險劃分業務,有利于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在更為適宜的風險范圍內進行業務經營,從而推動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運行,實現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同時也能很好地將一些分開核算存在困難的業務歸為一類,統一考慮其增值稅政策,為納稅核算提供便利,減少核算成本。此外,該分類在某些方面與前文提到的國際流行的分類存在契合之處,如無風險類業務和國際分類中顯性收費項目基本一致,這為將來我國市場經濟改革進入到新階段、進一步深化“走出去”戰略、與國際接軌留下了空間。

2.銀行各業務增值稅方案設計。鑒于我國銀行基本都是一般納稅人,而采用一般計稅法又有諸多好處,故在以下業務方案設計中均采用一般計稅法。

(1)無風險類業務增值稅征收設計。銀行無風險業務主要考慮中間業務,這類業務是利用客戶資金代理客戶承辦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項,并據以收取手續費及傭金。收費十分明確具體,增值稅銷項稅額易于確定。至于進項稅額,這類業務的業務成本集中體現于辦公設備和服務設備成本以及租金和第三方手續費及傭金等,但是核算時值得注意的是辦公設備和服務設備成本以及租金部分成本往往也構成了一般風險類業務、高風險類業務的業務成本,需要在這三類業務之間分攤。然后按照無風險類業務在納稅期內應該實際負擔的成本部分,加上支付給第三方的手續費和傭金作為進項予以抵扣。稅率方面,可以參考部分現代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6%)執行。因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很多內容與已經改征增值稅的現代服務業的服務內容基本一致,如商業銀行提供的信息咨詢類業務就完全可以看作是普通中介公司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只是服務提供主體發生了變化。實施6%的增值稅稅率有利于保障銀行業中間業務與現代服務業的稅負公平,引導彼此間公平競爭。至于國債買賣,基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本文建議延續過去營業稅時期的優惠政策實行零稅率。對國債買賣過程中的利息收益、差價收入按零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因國債買賣而形成的手續費用準許作為進項稅額予以扣除。

(2)一般風險類業務增值稅征收設計。對于一般風險類業務主要是存貸業務,刨除時間價值、風險補償等因素,單就貨幣作為一種商品來講在流轉過程中確實發生了增值——凈利息,符合增值稅征收的一般原理,可以按照一般的增值稅征收方式征收,分別確定銷項和進項稅額。但考慮到一般逐筆確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然后再計算應納稅額的方式與銀行業利息收支的現實明顯不符,對各項存貸業務利息收支分開逐筆核算不僅成本大,而且在技術上也不完全可行,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采用匯總核算的簡易處理方式,將一個納稅期內的全部凈利息收入視為一般風險類業務的增值額。

至于稅率的確定,需要從兩個方面做出綜合考量。一方面,該類業務收入在商業銀行的收入構成中占據非常大的比重,約占75.51%,是以往稅務部門對商業銀行征收營業稅的重要來源。改征增值稅后,如果對利息收入實施零稅率,必定將對財政收支形成沖擊,影響社會公共服務的質量。另一方面,如果對利息收入按較高稅率檔次征收增值稅,又會影響銀行從事基本存貸業務的積極性,導致銀行最基本的信用中介職能被抑制,不符合實體經濟發展擴大消費和投資的要求。所以,6%應該是一個比較適中的選擇。

(3)高風險類業務增值稅征收設計。在全球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盡管目前我國尚未從制度上認可商業銀行混業經營,但是關于其業務范圍的監管和限制已不再像以往那么嚴格,混業經營正逐漸成為金融業改革的一大趨向。于是,各個商業銀行在較高經營收益的驅使下業務都開始或多或少涉及到傳統銀行不曾涉及的范圍,包括證券投資等業務,而且涉及范圍還在不斷擴大。正是這些不斷被拓展出的業務內容組成了商業銀行高風險類業務,它們在增加銀行收益的同時也將銀行置于更高的風險,對此我們需要持一種謹慎的態度。因此,在總體選擇零稅率模式、允許對所有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的情形下,暫時有必要對這類高風險業務執行比較嚴格的增值稅政策,以保證銀行在安全范圍內從事多種經營、參與現代金融競爭。故當前同樣應選擇6%的增值稅稅率,這樣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風險,又能使銀行混業經營的進程保持合理的速度而不至于停滯不前。待到以后金融體制得到完善、商業銀行經營更加科學合理后,再進一步放寬增值稅政策。

(三)方案可行性測算

1.稅率測算?!盃I改增”要求減輕稅負,那么本文所擬定的方案是否符合這一要求呢?接下來,本文將就上述方案擬在銀行業實施的增值稅稅率與當前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進行對比,以判斷方案中的稅率是否滿足“營改增”的要求。

基于本文關于增值稅征收的方案設計,現擬采用加權匯總的方式對該方案下銀行業實際將執行的增值稅稅率進行計量,其中加權的權重參考三類業務收入在總營收中的占比,具體公式如下:

方案中加權匯總稅率=無風險類業務收入占比×適用增值稅稅率+一般風險類業務收入占比×適用增值稅稅率+高風險類業務收入占比×適用增值稅稅率

代入2014年我國十二家主要上市商業銀行各類業務占比數據,其中無風險類業務收入占比約為23.12%,一般風險類業務收入占比約為51.84%,高風險類業務收入占比約為14.41%;可知方案中增值稅加權匯總稅率為5.36%,高于5%的營業稅稅率。但是考慮到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銀行實際承擔的稅負要遠遠低于按照5.36%直接計算所得結果,這也就是說按照本文銀行業“營改增”方案實施能夠使銀行業的稅負降低,符合國家政策的目標取向,方案可行。

2.實際稅負比較。為了通過對比增值稅改革前后銀行業稅負驗證稅改方案的現實可行性和合理性,本文以2014年我國十二家主要上市商業銀行相關數據作為測算基礎,現對測算過程作以下幾點說明:

第一,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由于方案設計中各擬征收增值稅的業務均采用6%的增值稅稅率,故在處理增值稅銷項稅額時可以采取匯總計算的方法。經計算,2014年我國十二家主要上市商業銀行增值稅銷項稅額合計為1 588.31億元。

第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在方案總體選擇零稅率模式的情況下,除了人力成本無法作進項稅抵扣、營業稅金及附加和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損失因與增值額進項抵扣無關外,所有構成增值稅進項的都可以抵扣。但是在計算銷項時對利息、手續費及傭金、其他非利息收入采用的是凈值,相當于已經抵扣。因此,需要單獨核算的進項稅額僅為符合增值稅抵扣要求的部分業務成本及管理費用和其他業務成本,現按照2%的抵扣率對該部分進項稅額作簡易處理。經代入數據計算得需要單獨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202.81億元。

第三,征收增值稅情形下總體流轉稅的計算。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還應以其應繳增值稅稅額為基礎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其他附加稅費?;诖?,在測算過程中分別按照7%、3%的稅率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予以考慮,經計算流轉稅合計1 524.05億元。

根據測算結果整理得出表2。

對比表2中數據,按文中方案實施“營改增”后十二家銀行總體稅負減輕345.9613億元,增值稅較之前營業稅少繳納399.874億元??紤]到數據的有限性和測算存在的誤差,上述稅收變化幅度是可以接受的,一方面它滿足減輕稅負的要求,另一方面稅負減少幅度相對財政收入也不會對政府財政形成沖擊。所以,通過實際數據研究可以看出方案具有現實的可行性。

四、其他補充建議

(一)加強人才培養和配套設施建設

銀行業“營改增”要想充分展現其優越性,必須要有一批專業人才和完備的配套設施來支撐。首先,執行層面銀行要引進具有專業背景的財稅人才,稅務部門要組建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以保證“營改增”政策正確、及時執行;其次,通過引導學校、培訓機構的人才培養,做好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再次,要堅持現有的稅務培訓、研討機制,及時傳遞最新的增值稅政策并收集增值稅實施的反饋意見,不斷推動增值稅制度走向完善;最后,要加強增值稅發票開具系統和計算機網絡平臺的建設,以使整個增值稅系統以一種高效的方式順暢運轉。

(二)關心國際動向,注意國際接軌

現今,我國正在推行的“營改增”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在借鑒國際上流行的流轉稅制改革,在為國內企業釋放利好的同時借以消除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制度差異,為國際經濟交往提供便利,以一種能為他國接受的姿態參與國際競爭。未來,我們應繼續關注國際流轉稅制度的最新變化和國際學術界關于流轉稅的最新研究動向,尤其是歐洲、日本等經濟發達地區增值稅相關動態,以便及時針對國內情況做出調整和優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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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瑞波.銀行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方案探討及其影響分析[J].金融會計,2014,(1).

增值稅改革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十二五”時期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旨在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消除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營業成本和稅負,是繼2009年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之后,我國貨物和勞務稅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項結構性減稅措施。本文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必要性,試點政策分析,效果以及如何進一步深化改革等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關鍵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財稅體制改革 減稅

1、引言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等文件,明確了我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重要內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優化稅制結構和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具有重大意義,能為深化產業分工、促進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根據國務院的總體部署,這項改革將在十二五期間向全國推開。

隨著上海試點的逐漸推進,擴大改革試點的信號也開始釋放。今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在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時明確,將擴大增值稅改革試點。 以北京、江蘇為代表的一些省市已經在積極進行試點的準備。今年北京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積極準備、抓緊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必要性

在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最為重要的兩個流轉稅稅種。增值稅覆蓋了除建筑業之外的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大部分行業則課征營業稅。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稅制顯現出其不合理性。

2.1 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影響了增值稅“中性”作用。由于增值稅征收的范圍是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方面,而營業稅征收的范圍是對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勞務。

2.2 營業稅存在重復征稅,對服務業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由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涉及到了交通運輸業、金融業、建筑安裝業等,而這些行業大多屬于第三產業,這些行業的流通環節比較多,而營業稅實行是對流通各個環節進行征稅,由于營業稅實際是按照營業額為計稅依據來進行征收,這樣就造成了對同一勞務或是其他營業稅征管的稅種的重復征稅,這無疑限制了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另外營業稅不允許像增值稅那樣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這顯然對第三產業造成稅負不公的影響。

2.3 增值稅扣稅不徹底。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增值稅進行轉型之后,即把過去生產型的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的增值稅,這樣使得我國增值稅的稅制更加完善。由于過去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這樣就存在這重復征稅的問題,嚴重制約著企業投資的積極性?,F在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大大減輕了企業是稅收負擔,使得我國的增值稅的稅收負擔趨于平衡。

2.4 兩套稅制并行造成了稅收征管實踐中的一些困境。隨著多樣化經營和新的經濟形式不斷出現,稅收征管也面臨著新的難題。比如,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品和服務捆綁銷售的行為越來越多,形式越來越復雜,要準確劃分商品和服務各自的比例也越來越難,這給兩稅的劃分標準提出了挑戰。

當前,我國正處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對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提高國家綜合實力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要求,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于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分析

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需要“整體規劃、統籌協調、平穩過渡”,既要統一設計稅制改革方案和相關配套改革措施,又要通盤考慮改革的具體事項,還要充分兼顧改革前后稅制和征管變遷,實現稅制轉換的平穩過渡。整體規劃,就是要遵循增值稅制度內在規律,著眼于消除貨物和勞務領域的重復征稅,統一設計稅制改革方案和相關配套改革措施,妥善處理好政府與納稅人、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統籌協調,就是要結合增值稅立法的要求,通盤考慮改革的具體事項,精心設計稅制要素,科學確定稅負水平,合理劃分收入歸屬,不斷完善征管條件。平穩過渡,就是要科學安排改革進程,充分兼顧改革前后稅制和征管變遷,確保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影響,實現稅制順利轉換、征管有序銜接、征納關系和諧融洽、財政體制平穩運行。

在試點范圍上,綜合考慮服務業發展狀況、財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礎條件等因素,先行選擇經濟輻射效應明顯、改革示范作用較強的地區,將與生產流通聯系緊密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

在稅制安排上,除合理設定計稅方式、計稅依據、納稅地點外,關鍵是科學設置稅率。按照將原營業稅稅負平移的方法,采用全國稅收調查和北京、上海、湖南3個地區典型調查的數據,相互驗證測算出交通運輸等行業的適用稅率在11%至15%之間,現代服務業的適用稅率在6%至10%之間。根據改革后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則,改革試點方案從低確定了11%和6%兩檔稅率,并對出口勞務實行零稅率或免稅。

在政策銜接上,針對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稅制差異和改革試點在部分地區部分行業開展的實際情況,對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試點行業與非試點行業、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之間的稅制銜接,以及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延續等問題,均進行了妥善處理。

在收入歸屬上,維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按照保持中央和試點地區稅收分配關系不變的原則,對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

在征收管理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現行負責征收增值稅的國稅機關統一征收。

4、改革試點的運行效果

2012年1月1日以來,上海市共有12.6萬戶企業(其中,交通運輸業1.1萬戶,現代服務業11.5萬戶;一般納稅人4萬戶,小規模納稅人8.6萬戶)納入改革試點范圍,由原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在上海市的精心組織下,實現了稅制轉換的平穩過渡。改革試點雖然時間不長,但已呈現出4個方面的變化。

4.1 降低了大部分納稅人稅收負擔。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大多由原實行5%的營業稅稅率降為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且以不含稅銷售額為計稅依據,稅負下降幅度超過40%;試點的一般納稅人中,85%的研發技術和有形動產租賃服務、75%的信息技術和鑒證咨詢服務、70%的文化創意服務業納稅人稅負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業等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外購交通運輸勞務抵扣增加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勞務納入抵扣,稅負也普遍降低。

從交通運輸業看,改革試點的名義稅率為11%,同時在稅制安排上明確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實際稅負要低于11%的名義稅率,并且下一道環節接受交通運輸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將由原7%增加到11%。毋庸諱言,我們注意到參與試點的部分交通運輸業企業在改革試點初期出現了稅負增加的問題。初步分析,原因主要在于,不同企業由于資本有機構成及投入時間存在差異,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在一定時段上不匹配。交通運輸企業的主要資本投入是車輛,如果納入改革試點的交通運輸企業大部分車輛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購置,就會在改革初期出現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小、銷項稅額相對較大的情況。同時,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開,影響到交通運輸企業進項稅額抵扣不充分。譬如,路橋費支出是交通運輸企業經營成本的主體之一,據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近期發布的報告顯示,過路過橋費平均占運輸成本的34%。由于路橋收費還沒有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交通運輸企業發生的路橋費支出得不到抵扣則會相應增加稅收負擔。

4.2 拓展了試點行業和企業市場空間。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拓寬了加工制造業產業鏈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抵扣范圍。目前,試點地區納稅人來自外省市的訂單已經開始增加,表明改革試點相應擴大了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業市場需求。

4.3 促進了企業分工細化和技術進步。試點之前,許多制造業企業基于外購技術的營業稅負擔問題,不愿意將研發環節從本企業分離。試點之后,由于外購研發技術負擔的增值稅可以抵扣,一些生產制造企業向外分離研發設計等業務的意愿愈來愈強。改革對深化專業分工、提高創新效率的激勵和引導效應正在顯現。

4.4 提升了商品和服務出口競爭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出口退稅寬化和出口退稅深化的制度效應得到了體現。在寬化效應方面,國際運輸和研發設計被納入出口零稅率范圍,推動了這類服務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在深化效應方面,出口貨物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勞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可以得到退還,增強了這類貨物出口的競爭力。

上述變化,初顯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積極成效,也反映出需要密切關注和統籌研究解決的問題。隨著試點的延續,要圍繞改革對經濟運行、社會民生、企業負擔、財政收入、征管效能、納稅遵從等方面的影響,及時做好階段性總結和評估工作,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政策措施,凝聚改革共識。

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面臨的問題

雖然上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效果到目前來說是基本成功的,但營改增涉及稅制銜接、稅收征管以及財政分配等方方面面,利益調整復雜,面臨的問題仍然不少。

5.1 國稅地稅如何分賬。依據我國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 國內增值稅收入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分成,進口增值稅收入歸屬中央,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管理。而營業稅是地方稅,除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收入劃歸中央外,其他均歸屬地方財政收入,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作為地方第一大稅種的營業稅將逐步被增值稅取代,將影響到地方財政收入規模。尤其是在當前我國地方稅體系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仍然保持現有的財政體制,無疑對地方財政收入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如何彌補地方財政收入損失,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建立一個長期穩定的財政保障機制,是改革成敗的關鍵,也是增值稅“擴圍”改革能否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一個關鍵因素。實際上率先在上海試點,一定程度上與上海國稅與地稅沒分家,還屬于一個局。目前權衡之計是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試點行業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并根據增值稅特點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那么在上海試點之后往全國推廣的過程中,國稅與地稅如何分賬,必須未雨綢繆。

5.2 苦樂不均,不同企業影響不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增強服務業的競爭能力,減輕企業的稅負。但是所謂減輕稅負只是總體而言,落實到不同的行業以及具體的企業,其影響完全不同。由于企業所處的行業不同,以及經營模式、發展階段和規模不同,在同樣的稅率水平基礎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后,不同企業可能出現稅收負擔增減不一的情況,稅負的影響對不同企業是有增有減。

增值稅的特點是以增值部分為基礎而征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對于交通運輸業而言,可能是利好消息,因為抵扣部分減輕了稅負。但是對于咨詢服務業而言,沒有進項稅額,本來就不存在抵扣一說,反而會增加了稅負。2012 年1 月1 日開始,上海率先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啟動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試點后,從部分企業納稅申報情況看,部分企業稅負不減反增。針對這種稅收負擔增加的情況,上海不得不專門設立了專項基金,對稅收增加的企業予以過渡性的財政扶持。如果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是否有財力設立專項基金本身已是問題。加上無論是上海還是其他地區,如果予以財政扶持,本身也違反了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此外,原來寄希望于稅制改革能夠減輕中小企業的稅負,但事與愿違,因為中小企業尤其是微小企業根本拿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也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很可能其稅負是不減反增。

5.3 區域性優惠政策導致“洼地效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先在部分地區部分行業進行,區域性優惠政策必然帶來與周邊地區政策銜接問題,產生“洼地效應”,造成資金流向試點地區。在改革開放初期,由于外匯實行雙軌制,海南外匯全額留成,結果海南一夜之間憑空出現無數個外貿企業,而實際上海南并無商品出口的優勢。上海浦東新區設立之初,也出現過類似的問題。這次上海率先開始試點,必然會形成稅收洼地,市場資源配置趨于向上海流動。

如何處理好不同地區之間的稅制銜接、不同納稅人之間的稅制銜接以及不同業務之間的稅制銜接等3 個方面,雖然試點文件已有所考慮,但是試點勢必導致稅負不公,所以應該加快營業稅改增值稅在全國實施的進程。

5.4 增值稅“擴圍”的特殊行業。在增值稅“擴圍”改革中,一些特殊行業的改革應該慎之又慎。如我國建筑業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在建筑環節負擔營業稅,在銷售環節負擔增值稅,形成增值稅和營業稅重復征稅,要求納入增值稅改革的范圍呼聲很高,而世界上大多數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也大都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但考慮到一旦建筑業改征增值稅,由此產生的影響將“牽一發而動全身”,其他行業如制造業其購買或自建的廠房、房屋、建筑物都將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由此對整個增值稅收入將會產生很大影響。金融保險業改增值稅同樣是增值稅“擴圍”改革中的一個難點,由于金融保險業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項目及金額少,按標準稅率繳納增值稅無疑稅負增加過多,且又不能簡單劃一地將金融保險業全行業都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故歷來被世界各國視為增值稅改革中的難點。目前,大多數歐盟國家對金融行業免征增值稅,如法國對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動,德國對不動產、金融交易、運輸和交通等免稅。有些國家雖然不免稅,但是也沒有實行抵扣制度,使增值稅的內在制約機制也難以實現。因此,對于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等行業,是否應該納入增值稅范圍,何時納入,如何納入都應該通盤考慮。

目前營改增才試點不久,效果可能還并未真正顯現,作為試點城市的上海本身也有其特殊性,一些問題可能也還沒有表現出來。營改增究竟效果如何,還需在更多地區推廣后才可以下結論。但是這個改革方向是一次進步,是值得堅持的,只是對于其中的問題還需要更多的關注,需要更多的制度創新、思想創新來解決問題,需要更多企業、更多部門的配合來推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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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改革論文范文第4篇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一、涉及的貨物范圍有哪些?

答: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允許抵扣(納入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除外)的憑證有哪些?

答:1.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2.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3.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 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

三、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允許憑票抵扣(計算扣除)的憑證有哪些?

1 答: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四、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方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1.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 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是如何規定的?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六、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

2 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如何進行操作?

答:1.購買農產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時按照票面稅額或計算稅額,先抵扣11%(購進扣稅);

2.購買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于生產領用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實耗扣稅);

3.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七、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政策的變化有哪些?

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 1.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的,其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本次規定未做政策調整;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扣除率調整為11%; 3.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分為兩種情形,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扣除率維持13%不變,用于其余產品的扣除率調整為11%。

八、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分別核算是如何規定的?

3 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九、什么是銷售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

(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十、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自哪天開始執行? 答:《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十一、財稅37號文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有何變化?

答:財稅37號文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

4 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十二、簡并增值稅稅率申報表主要有哪些變化? 答: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并,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 ,主要調整內容為:

1.將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11%稅率”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

2.將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 。

十三、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變化部分如何填寫?

答:1.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反映納稅人本期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及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稅額”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 2.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將購

5 進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時,為維持原農產品扣除力度不變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該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增值稅改革論文范文第5篇

一、加快金稅三期工程建設

近幾年, 我國互聯網技術空前發展, 增值稅的管理體系也更加智能化與信息化, 以票控稅為主的體系也逐漸成了增值稅的主要管理方法。目前, 金稅工程步入正軌之后, 我國增值稅相關犯罪呈現逐年減少趨勢, 這一現象也間接論證了金稅工程對于增值稅良性改革的重要作用。但是從地域上來說, 我國各地的基層稅務之間, 網絡覆蓋程度并不均勻, 且稅收覆蓋面額存在封頂值, 這樣的不均衡問題對于稅收部門的稅收征管工作有著較大阻礙, 因此, 逐步推進金稅三期工程, 進一步地將信息化與數據化融入增值稅征收系統之中, 對于稅收改革十分必要。金稅三期工程致力于構建功能、業務、監控等一體化的稅收管理系統, 實現納稅人從信息采集到稅收征收的各個流程的一站式完成。信息化、網絡化的納稅平臺的推廣, 還可以與誠信機制相綁定, 讓二者相互制約, 從而實現稅收征管的間接監督。

隨著科技化時代的到來, 納稅部門的管理費用、經營費用都呈現出下降趨勢, 一些相應的成本都會逐漸降低, 這對于管理者來說, 是一個良好的趨勢,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 管理的數據化, 以及分散納稅人的集聚管理都將成為可能。

二、稅收部門信息共享

如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城市化建設的逐漸推進, 稅收對于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作用越來越突出, 稅收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在工作上, 也具有了更多的共通性, 如果數據仍以“孤島”形式存在, 必然會影響到政府部門履行相應的義務。因此, 應該積極構建能夠實現稅務信息化與電子政務信息共享的國家數據庫, 才能避免錯誤重復出現、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實現了信息的共享, 也可以使自然人納稅不再純粹的憑借自覺, 而是通過規章制度的約束, 強制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 這也是防止個別自然人偷稅漏稅的重要方式。

除此之外, 應不僅僅提倡稅收部門資源之間的信息共享, 還應讓各個企業加入其中, 以企業作為一個單元整體, 集中履行納稅義務, 這樣做也可以方便稅收部門對增長稅進行管理。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的資金流向的準確性如何察覺, 又該如何監管, 也是基于稅收部門信息的共享程度來延伸與探討的。

三、擴大增值稅繳納宣傳

如今, 我國稅收制度的普及其實并不到位, 一些地區公民的納稅意識并不高, 許多企業甚至沒有組織過專業的納稅講座, 這對于我國納稅征管部門的執法帶來了諸多阻礙, 因此稅收干部應該發動公務員群體, 親自下基層, 培訓稅收管理的相關規范和法律要求, 這樣才能使企業蓬勃發展。

只有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群體積極主動地了解我國納稅制度, 并積極地加入到納稅行列, 才能真正降低我國稅收征管部門的執法難度, 掌握不同經濟現象對應的稅收政策動態, 對于處在上升期的企業來說, 也格外關鍵。如何提高納稅人與納稅征管體系之間的適配程度, 讓雙方和諧化, 是增值稅宣傳部門需要注重考慮的問題。

四、稅收種類的分類

我國在1994年正式頒布分稅制改革, 把國稅和地稅分設, 在保證中央財政的盈余上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稅這樣一個流動性強、靈活度高的稅種, 由地方政府來完成征稅, 顯然在成本上并不合理, 在征稅過程中產生的高昂成本, 也并不合理。除此之外, 增值稅由地方政府完成收繳, 對于國家財政來說, 也是一種削弱。如果將增值稅劃歸在國稅之中, 增值稅的跨區域處理調控, 會更加便捷, 征收起來也會更加容易。因此, 基于此, 增值稅擴圍改革, 必須要形成由中央制定、國內范圍的大市場, 這樣不僅會節約預期成本, 也可以方便管理。

在增值稅擴圍改革后, 國庫承擔了增值稅的征收, 地方稅的主營業務營業稅也會逐步被替代, 那么地方稅收機關與中央稅收機關是否可以整合, 從而避免兩個執法機關之間可能存在的真空地帶問題。相信經過之后多年的探索, 不同稅種之間的分類與整合必然會成為影響稅收征管改革方向的重要影響因素。

五、結語

如今, 我國信息化高速發展, 為稅收改革帶來了諸多挑戰, 金融行業、房地產等應運而生, 也進一步加重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如何在當下社會大環境中, 充分發揮稅收作用, 以保證我國宏觀經濟平穩運作, 值得思考。本文研究了稅收種類、宣傳力度以及信息共享對于增值稅改革的重要價值。望予同行以借鑒。

摘要:稅收制度如何落實, 一般都需要通過稅收征管來實現, 稅務機關對自然人的征管能力欠佳, 往往造成稅收征管存在諸多障礙。因此, 增值稅改革應該被提上日程。稅收與我國各個行業緊密相關, 房地產、生活服務業、建筑等行業的蓬勃發展為我國國民經濟注入了新鮮血脈, 卻為我國增值稅改革無形中增加了壓力。本文從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入手, 對增值稅改革提出了針對性建議。

關鍵詞:稅收征管,增值稅,改革

參考文獻

[1] 王冰綃.進一步深化國地稅體制改革的研究——從國稅工作質效看稅制改革中的具體問題[J].農家科技旬刊, 2017 (8) .

[2] 多云志.淺談房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剩余房產銷售的稅收征管問題[J].遼寧經濟, 201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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