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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業務工作計劃范文

2023-09-02

增值業務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鑒于:

1、 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司”)與貴司正式簽署《中國聯通有限公司移

動增值業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已生效履行,現合作協議有效

期已續延至2007年6月30日;

2、 合作協議內“計費結算”相關內容自2007年4月1日起將統一實行信息服務費

按實收金額分成結算。

現我司將合作協議中“計費結算”條款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調整:

第十章計費、結算和代收費

10.1 計費

10.1.1 通信費價格由甲方制訂;信息服務費價格原則上由乙方制定并經甲方審核通過。

信息服務費價格的任何變更(包括收費方式的變更)需由甲方確認通過方可正式實施。

10.1.2乙方在制定信息服務費價格時可以選擇按次、按時長、包月等多種收費方式,亦

可以提供多種收費方式供用戶選擇。乙方應以在其網站上公布、在定制協議書上明示、在手機界面上展示或發送短信等形式明確告知用戶信息服務費的收取方式、標準、繳費時間、客服電話等事項。

10.2 結算

10.2.1用戶或乙方使用甲方移動通信網絡所發生的各種通信費收入歸甲方所有。

10.2.2甲方對所有增值業務代收信息費實行按實收金額進行信息費結算。實收金額扣減

退賠款及每小時每用戶定制同一SP的業務計費話單(0計費話單除外)超過20條所產生的信息費用后作為實收結算基數。實收結算基數按照甲乙雙方信息費分成規則計算得出實收結算數據,并扣減違約扣款、不均衡通信費后得到乙方實際結算金額。

10.2.3 計費周期:甲方計費系統對乙方信息服務費總額的統計周期,通常按照自然月劃

分,從自然月1日0時開始至該月末最后一日24時結束。

10.2.4 結算流程:

(1) 用戶第1個月使用無線增值業務,第一個月產生信息服務費。

(2) 第2個月、第3個月為用戶的繳費月。

(3) 甲方在第4個月15日前通過SP服務系統將結算信息發布給乙方。

(4) 乙方如有異議須在第4個月25日前提出對帳申請,如不提出則視為乙方已確認,

且甲方不再予以受理對帳申請。乙方提出對賬申請后,甲方反饋時間原則上不超

過3個月,具體對帳流程按照《中國聯通無線增值業務合作管理辦法》和《中

國聯通無線增值業務SP實收對賬管理辦法》執行。

(5) 若甲方實收金額與乙方統計數據誤差不超過(≤)8%,以甲方的數據為準;若誤

差超過(>)8%,乙方可提出對賬申請,核查差異原因,并及時按實際情況合理解

決。因對賬原因造成甲方延遲支付乙方各種費用不能視為甲方違反其按時付款之義

務。

(6) 乙方應在第4個月25日前將蓋章確認的結算確認單和正式發票送達甲方,乙方提

供發票中開具的名稱和賬號應與SP管理系統一致,否則不予支付。

(7) 甲方于第5個月28日前將扣除了違約扣款、不均衡通信費等款項的結算款撥付

到乙方指定賬戶。

(8) 乙方累計凈結算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甲方方可撥付結算款;如協議期內乙方凈結

算金額不足5萬,則在協議期最后一個月份撥付款。

(9) 如果因為乙方原因或者對帳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業務發生的第4個月25日前反饋

結算確認單和發票(按甲方要求加蓋乙方公章),則甲方將延遲對乙方該月的業務

結算付款,即甲方在收到乙方結算確認單及發票后的就近的自然季度末前通過SP

服務系統確認結算單據,并于確認后的次月完成付款。甲方因適用本條款而推遲

付款時間不構成本協議規定的遲延付款,亦不承擔因此產生的違約責任。

(10) 若乙方未能在一年之內(自業務發生的第4個月25日起算)向甲方提供結算確

認單,則視為乙方放棄收取該筆款項的權利。甲方自此免除向乙方支付該筆款項

的義務。

10.2.5 甲方將根據雙方合作開展的各項業務的分成比例,對應支付給乙方的各個業務收

入進行計算并加總,然后扣除(或加上)乙方所應支付(或取得)的其它費用,計算得出甲方最終結算給乙方的收入(簡稱結算信息服務費)。上述“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行為扣除的違約金、主機托管費。如甲乙雙方同意,也可對乙方的業務收入與應支付費用分別結算,分別適用結算流程。

10.2.6 如對帳結果顯示結算信息服務費為負數,則乙方應于收到甲方通知后10個工作日

內向甲方支付相應款項。乙方在支付款項后應及時到甲方處獲取正式發票。如乙方延遲支付,應按日向甲方支付欠費總額1‰的滯納金;同時,甲方有權從下一期結算款中直接扣除其欠費及滯納金。如乙方延遲支付達60日,甲方有權單方面終

止合作,并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10.2.7 乙方應及時更新其在SP服務系統中登記的銀行帳戶等付款所需信息,若因為乙方

未及時更新付款所需信息導致甲方付款被銀行退回、或導致其他困難以致甲方不能及時付款,則甲方將延遲支付該筆款項。延遲處理時間為自甲方獲知乙方正確的銀行帳戶之日起最近的一個6月份或12月份,甲方不承擔未按時付款的違約責任。

10.2.8 如乙方變更其公司名稱,應及時通過SP服務系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自乙

方公司名稱變更后所有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款項,無論該款項是否發生在乙方公司名稱變更之后,甲方均支付至乙方名稱變更后的銀行帳戶中。由于乙方未辦理妥當名稱變更手續導致甲方無法按時付款,將按照本協議第9.2.8條所述處理。 10.2.9 如乙方因適用本協議中的規定而終止協議,則甲乙雙方將就終止前發生的信息服

務費進行結算。結算時,應按本協議9.2條所述確定結算方法、周期和流程,并結合本協議中有關因違約扣除信息服務費、違約金的規定執行。

10.3 代收費

10.3.1 信息服務費統一由甲方代計費并代收費。乙方不向用戶收取信息服務費。通信費

由甲方計費并向用戶或乙方收取。

10.3.2 甲方在為乙方代理收取信息服務費之前,應對代理收費項目及概要內容進行逐項

審核;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審核內容主要為:乙方提供的內容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57條、第58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具體規定。 10.3.3 甲方在向用戶代理收取信息服務費之前,乙方應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該用戶是在知

情、自愿的情況下使用該業務,所收取的費用應以用戶實際開始使用為計費起點(包月的情況除外);甲乙雙方應將用戶定制、使用業務的記錄保存5個月以上。 10.3.4 甲方在向用戶出具收費單據時,應就其中代理收費部分明確注明“代收費”等提

示性文字及代理收費金額。甲方應向用戶提供合理有效的方法和途徑供用戶查詢代理收費的乙方名稱、代理收費的業務項目名稱、具體金額等;用戶要求提供代理收費計費清單的,甲乙雙方將免費向用戶提供,且不向對方收取費用。

10.3.5 用戶對代理收取的信息服務費存在異議并拒絕交付時,甲方又無法當場提供證據

證明其收費無差錯的,甲方將只收取該部分爭議費用外的其他費用,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與用戶妥善解決異議。

10.3.6 預付費用戶對代收費產生異議時,甲乙雙方在15日內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收費無差

錯的,甲方應先行向用戶做暫退費處理,并在下一結算周期從乙方應分得的分成中扣除該部分信息服務費。之后由乙方負責與用戶妥善解決異議。

10.3.7 在異議解決過程中,甲乙雙方不得停止或終止該用戶的異議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本次“計費結算”修訂內容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并作為合作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雙方應嚴格遵守。其中修訂內容與合作協議沖突之處,應以本附件內修訂內容為準。本附件未涉及部分,仍按照合作協議內容執行。

增值業務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根據京國稅〔2000〕187號文件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凡企業有軟件產品,請先辦理稅務認定手續,待審批合格后辦理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退稅手續。

一、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務認定

(一)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務認定需下載資料

凡辦理軟件產品退稅稅務資格認定的企業,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且軟件產品已獲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京國稅(2000)187號文件中明確的認定范圍,需下載以下資料和提供相關資料,于每月25日前到各自稅收專管員處,辦理“軟件產品退稅”稅務資格認定手續。

企業下載并填寫《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下載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務認定需報送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一份。

2、《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一份。

3、填報《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一式二份。

以上報送資料審核合格后請于次月20日至月底前,到209房間領取(上月報送的)已審批的《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一份,按審批的《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中規定的起始時間,對已銷售的軟件產品,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手續。

(三)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務認定注意事項

1、《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和《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各欄次需填寫齊全,《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中的“申請實行即征即退納稅起始日期”由稅務機關填寫。

2、《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加蓋企業公章,并在右上角加蓋代碼章,注明為本企業的第幾個軟件退稅產品)。

3、《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中的“申請軟件名稱”,要與《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的軟件名稱相符(包括:軟件名稱、版本、簡稱);“軟件產品鑒定日期”以《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右下角的日期為準。

4、以上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務認定報送的資料及復印件,一律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需注明 “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復印件需字體清晰可辨,不得折疊,填報內容保證真實、可靠、完整,字跡工整,不得涂改。如審核時發現填報內容不符將不予受理即征即退稅務認定手續。

二、軟件產品即征即退---軟件退稅

(一)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退稅需領取資料

1、首次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手續時(詳見網頁首次辦理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退稅注意事項),請到二樓209室辦理,并領取企業軟件產品即征即退退稅號碼,此退稅號碼以后辦理退稅延用,第二次辦理退稅須備齊退稅相關資料到本企業專管員處辦理退稅手續。

2、《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3、《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 一式一份。(可下載)

(二)、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退稅需報送資料

1、填報《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2、填報《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 一式一份。

3、上報與當月退稅軟件產品相關的《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復印件一式一份。

4、上報當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一式一份。

5、上報當月即征即退貨物與勞務收入已入庫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第一聯復印件一式一份。要求銀行印戳繳款日期清晰。

6、攜帶當月即征即退貨物與勞務收入已入庫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第

一、六聯,以備稅務機關審核。

7、上報當月即征即退軟件產品有關明細帳,應有退稅軟件銷售收入合計數和應交增值稅的合計數(即:產品銷售收入—軟件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軟件)復印件一式一份,要求數據帳表相符。

(三)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退稅注意事項

1、填報《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審批表》和《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內容保證真實、可靠、完整,字跡工整,不得涂改。按指定位置加蓋企業公章,并在《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審批表》和《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右上角加蓋代碼章并注明退稅號碼,如審核時發現填報內容不符將不予辦理退稅手續。

2、《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審批表》中“納稅人開戶銀行”與“開戶行帳號”應與已入庫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注明的開戶銀行和賬號相符。

3、《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審批表》中大寫金額為企業申請退稅金額。

4、《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審批表》中“稅票號碼”位置,應同時填寫機打票流水號(15位數字)和《稅收通用繳款書》原號碼(7位數字)。

5、《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審批表》中的退稅原因,按照“根據京國稅〔2000〕187號文件規定,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現辦理退稅手續,請予批準”填寫。

6、《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中“申請退還增值稅款的產品名稱”要與已審批的《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上的產品名稱一致;多個軟件產品同時申請退稅的,由企業在《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復印件上自行編號,應與《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中所填報的軟件產品編號一一對應。

7、《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中“進項稅額”一欄應填寫本期進項額和上期留抵稅額的合計數(包括申請退稅軟件欄和全部應稅貨物及勞務欄);

8、如企業本期申報中發生軟件退貨、發生預繳稅款等情況的,需附加打印情況說明。

9、如果本期有屬于可退稅軟件的培訓、維護費發生,應在《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申請退還增值稅款的產品名稱”一欄中的軟件產品名稱后,注明“XXX軟件的培訓、維護費”字樣。

10、軟件產品即征即退資料報送時間,請注意中關村網站上的通知。

11、辦理軟件產品退稅手續的企業,要按照即征即退的原則,當月取得的軟件產品收入,應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軟件產品退稅,不得延誤和跨月辦理軟件產品退稅手續。

注意事項:

以上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退稅所報送的資料及復印件,一律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需注明 “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復印件需字體清晰可辨,不得折疊,填報內容保證真實、可靠、完整,字跡工整,不得涂改。如審核時發現填報內容不符將不予受理即征即退退稅手續。 《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下載

增值業務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因社會發展, 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如何對這些經濟行為進行準確征稅, 也對稅收征管部門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經濟業務的復雜性, 為明確征稅范圍和對具體征稅項目進行歸類界定, 國家在規定增值稅稅目時, 對各稅目進行了概括和列舉, 并進行了注釋。希望能對各項經濟業務在征納稅時起到指引作用, 并為稅收征管部門的工作提供依據。

稅目, 是指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項目, 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 是對課稅對象質的界定, 是稅法的一個構成要素。

設置稅目的目的一是為了體現公平原則, 二是為了體現“簡便”原則, 對性質相同、利潤水平相同且國家經濟政策調控方向也相同的項目進行分類, 以便按照項目類別設置稅率。

現在城市發展, 人們對生活和工作環境的要求也更高。“花卉租賃租擺業務”應運而生?;ɑ茏赓U租擺業務是指花木經營者將花卉長期或短期租賃給企業美化辦公環境或布置各類展覽會議, 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維護和調換等。由于該項業務名稱里帶有“租賃”二字, 現在通用的看法是將該業務歸類為“現代服務業——經營租賃”稅目, 適用16%的增值稅稅率。

按照相關規定, 花卉租賃租擺業務可以用以下三種稅目進行解釋。

一、稅目——經營租賃

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銷售服務注釋, 六、現代服務業——5租賃服務, 第 (2) 點, 經營租賃, 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從形式上看, 花卉租賃的標的物是可移動的物品, 屬于動產, 標的物的所有權沒有轉移, 仍歸出租人所有。那么根據上述規定, 本項業務就屬于“現代服務業——經營租賃”, 適用16%的增值稅稅率。

二、稅目——銷售貨物

按照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 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從花卉租賃租擺業務的實質來看, 花卉租賃租擺的標的物具有特殊性, 作為生物性物資, 花卉類植物對土壤、澆水、施肥、光照、通風、病蟲害等都有特殊要求, 以致該類商品生命周期短, 可重復利用的次數有限或者根本不能再次利用, 那么, 作為該業務的出租方, 在制定花卉的出租價格時, 租金是包含了對該商品價值全部補償的價格, 并且包含配維護費等各項服務費。為此, 該業務的實質是混合銷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財稅1995年52號) , 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一植物類 (十一) 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 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號) ?;ɑ茏赓U租擺業務應該比照銷售貨物進行繳納增值稅, 花卉屬于農產品, 應適用10%的增值稅稅率。

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ɑ艹鲎夥阶鳛橹苯臃N植者, 可以按該條款, 適用免稅規定。

三、稅目——生活服務

花卉租賃租擺的用途是為了美化環境, 屬于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因此, 該業務行為也可歸類為“生活服務——居民日常服務”, 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花卉租賃租擺業務屬于對傳統服務業的改造和升級, 是現代服務業的一種形態?,F代服務業是通過服務功能換代和服務模式創新而產生新的服務業態。

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較大變化, 由于多因素的影響, 我國的第三產業——服務業占社會總收入的比重日益增加。上海2017年發布的《2016年上?,F代服務業景氣指數》表明, 服務業占GDP的比重達到了70%。其他很多地方也表示, 現代服務業占服務業的比重都呈逐年上升趨勢。也就是說, 對新型的現代服務業進行準確定義稅目是有著迫切需要的。在征稅時, 適用稅目不明, 就會發生混亂。因為不同的稅目可能導致不同的稅率, 影響行業稅負率, 與國家進行結構性減稅的初衷不符。

對于以上三項政策, 按稅收原則——征稅合法性的規定, 征收機關應通常做出有利于納稅人的解釋。

四、結語

稅法制定部門在設計稅目時, 不同稅目的劃分界限要十分明確, 不能模棱兩可。對于可能導致不同適用稅法條款的經濟行業, 要給出具體的操作辦法。

按照稅法的基本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對于花卉租賃業務, 從業務實質出發, 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摘要:國家的稅收體制在不斷完善, 但由于經濟業務的多樣性和復雜性, 稅收條例還不能對所有的經濟業務進行稅目與行為的完全匹配。對這些業務行為按正確的稅目進行準確征稅是稅收征管部門的責任;作為納稅人, 從業務的實質出發, 根據相應規定, 要明明白白的納稅;作為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 要充分考慮到各種可能性, 不僅要對大的類目進行規定, 還要對具體的經濟行為做出解釋, 使相關方面在征納稅執行過程中有準繩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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