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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范文

2023-07-04

財產保險合同范文第1篇

家庭財產險條款

本條款分為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獲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財產保險合同模板(僅供參考)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非法占用的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財產保險合同模板(僅供參考)

第三條、基本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卷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它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盜竊險(附加)責任

財產保險合同模板(僅供參考)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墻,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責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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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基本險、附加險年保險費率均為2‰。

第七條、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為一年,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二十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八條、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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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保險標的遭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注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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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兩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兩年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九條、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一年期家庭財產保險費率計算應交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

財產保險合同模板(僅供參考) 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條、其他事項

財產保險合同范文第2篇

雖然我國在的法律上對于投保人法定解除權做出了相關規定, 但法律操作性不足, 保險公司的實踐存在著較多的立法抽象概念。因此, 筆者認為應明確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完善財產保險合同的解除制度。

二、未能夠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其一, 含義: 《保險法》中的告知指的是在簽訂合同期間, 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告知保險標的或重要情況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要求保險人對危險正確進行估計, 繼而明確保險費率; 同時還要求保險人并不需要對所有保險業務進行調查, 繼而降低保險合同簽約成本, 并普及保險活動。如果投保人并沒有如實告知關于保險標的實況, 而保險人則能夠解除合同。但是保險人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則要視情況而定[1]。

其二, 法律后果。針對違法告知義務, 部分國家采用的是“無效主義”, 但是中國、日本、德國以及美國采取的是“解約主義”。中國《保險法》明確規定, 保險人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力, 如果投保人故意違法如實告知義務, 而保險人針對解除保險合同簽所出現的各類保險事件, 并不需要承擔給付保險金或賠償等責任, 也不需要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 而投保人因為自身過失, 而違法了如實告知醫務, 一旦發生了保險事件且造成嚴重影響, 保險人針對解除保險合同前所出現的保險事件, 并不需要承擔相應的給付保險金或賠償責任, 而只需要退還保險費即可。

三、未能夠履行安全維護義務

其一, 義務主體對象: 根據中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安全維護義務的主體對象則是被保險人。這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屬于同一人并不存在任何沖突。然而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并不屬于同一人, 合同關系人在違法有關法定義務的情況下, 保險人具有接觸合同的權力。根據保險合同的相對性基本原則, 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夠享受保險合同上的有關權力, 也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夠履行保險合同上的有關責任。因此, 保險人并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但保險人自身的行為則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險合同安全存在著密切聯系的情況下, 在法律上, 保險人或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行為則被看成投保人的行為, 繼而使得保險人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力[2]。

其二, 履行義務的實質要求: 如果保險人違法國家相關安全、消防、勞動保護以及生產操作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以及未能夠履行保險標的安全維護義務, 保險人是否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力? 筆者認為對于這一問題, 并不能作出否定回答, 理由如下: 我國針對消防、生產操作、安全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做出了較多的法律規定, 一旦這些法律規定未能夠納入至保險合同中, 被保險人將無法明確這些法律規定, 合同當事人在能夠清楚合同規定的情況下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及法律責任, 并不可行。

四、謊稱出現保險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其一, 謊稱出現了保險事故: 部分法律研究人員認為, 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謊稱出現了保險事件, 和誠信原則不符, 主觀惡意較為明顯, 但是并沒有違法對價平衡原則, 因此保險人并不具有合同解除權力。然而筆者認為, 對價平衡原則只能夠作為部分財產合同的法定接觸事由的法律執行依據, 并不能作為所有財產合同的法定接觸事由的基本立法依據, 應將最大誠信原則視為我國《保險法》的立法依據, 以及明確立法解除事由的基本依據。所以, 謊稱出現保險事件行為雖然沒有違背對價平衡原則, 然而卻和最大誠信原則相悖, 保險人應有權解除財產保險合同[3]。

其二, 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如果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而保險人則有權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件, 雖然并不具備欺詐保險金的目的, 但是保險人還是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因為在保險立法中, 在考慮防范道德危險的基礎上, 還要充分考慮到所制定的合同規定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即公平性原則。與此同時, 合同受益者、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所制造的保險事件, 促成了保險賠償責任的出現, 且違反了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原則, 保險人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力。

五、未能夠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根據中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一旦被保險人違反了“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在保險事故發生的過程中, 如果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屬于“危險增加”的范疇, 那么保險人并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也有權解除合同, 還要求投保人增加相應的保險費[4]。

六、結語

綜上, 針對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法定接觸事由, 應從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謊稱出現保險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安全維護義務、如實告知義務這四個反面入手, 加以完善, 確保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摘要:筆者從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謊稱出現保險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安全維護義務、如實告知的義務這四個方面, 分析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關鍵詞:財產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事由

參考文獻

[1] 彭乾芳.論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在新<保險法>實踐中的適用[J].上海保險, 2010, 12 (11) :332-333.

[2] 何勇生.新<保險法>關于保險人合同解除權規定對壽險公司的影響[J].保險研究, 2010, 13 (11) :445-446.

[3] 薛曉燕.論保險合同解除的不可抗辯原則[J].法制與社會, 2010, 10 (25) :314-315.

財產保險合同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幾年,我國財產保險行業呈現出裹挾之勢,但是,在快速發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特別是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體系和實際市場效果。如何強化經營風險管理水平,也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從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機構經營管理的問題分析入手,對其經營風險管理中存在的相關措施展開了討論,旨在為相關部門管理人員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建議。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 分支機構 經營風險 問題 對策

一、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風險控制基礎工作不足。在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常規化運營過程中,由于自身基礎工作效果不足,會導致整體工作漏洞頻繁出現。其中,盡管承保管理機制和承保業務流程已經實現了有效的建立,但是,執行力度不足的問題較為明顯。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險材料管理問題,包括投保單要素不全、費率管理失效、低價攀比、無原則費率折扣、批單不規范以及隨意開具特約補單等。整個基礎工作模型中,相關工作無法實現規范性和標準性。也就導致相關管理結構存在了嚴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術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在風險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質不足加之文化層次的問題,有些風險評估項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觀印象和主觀判斷。并且,由于粗放經營的理念,導致一部分分支機構只重視業務水平,確忽略了業務的實際質量,風險控制模型和核保結構無法得到有效處理。

2.運營管理水平不足。運營管理水平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方面,由于收費管理結構和相關運行維度存在缺失,就導致現金流管理模型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問題。其一,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管理體系建立過程中,管理模型較為松散,直到年底才開始進行盈余核算,就導致一部分分支結構出現賠款完成但是保費沒有收齊的問題,加之營銷服務部和代理部分銀行賬戶結算的差異后者是時間前后,就會使得財務管理效果不佳。其二,在實際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由于退費和手續費管理模型處在漏洞,就導致整體管理結構和管理模型失去實際效果。其三,銀行未達賬管理也會導致問題的出現,其中,為營銷服務部和代理點開立的銀行賬戶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調控,就會出現賬務不符以及管理不善的問題。銀行對賬單或對賬單不全也是較為常見的問題,需要結合數據參數和管理維度沒有得到細化處理,未達賬清理不及時等也導致整體運行維度和管控結構失去實效性。

3.風險管理環節模糊。在風險管理環節建立時,相關監管部門的建立模型和應用價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僅僅是法律體系還是經營管理維度,都不能完全貼合其實際需求,使得管理力度處在嚴重的落后狀態,也會導致整體管理環節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問題相繼出現。另外,風險管理環節中信息化管理模型也存在不足,相關控制模型和控制維度之間缺乏實際管理效果,信息化處理機制不能完全貼合風險管理的具體要求。

二、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風險管理優化措施分析

1.提升風險控制水平。在風險控制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把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放在各項經營活動的首位,要積極踐行切實有效的風險管理模型,提升風險管控機制和風險分散體系的運行維度,積極踐行廣泛性以及負債性管理模型,確保經營管理體系的完整度。在日常風險管理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踐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控制維度,切實維護管理模型和管理要求之間的穩定性,并積極深化管控體系的綜合價值,確保管理層級結構和管理要求之間的契合性。由于財產保險公司還擔著承保項目的和自身經營雙重風險,這就需要相關部門結合實際需求和管理模型,積極落實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從而實現持續經營,把經營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在實際管理機制中,踐行可調控、可承受的管理行為以及風險控制維度,才是全部經營活動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正是基于此,新時期財產保險公司分析分支機構要積極踐行高效控制模型,實現有效益、有質量的健康發展,只有真正提升整體管理維度和管控措施的實際價值,才能達到業務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協調增長,建立健全更加系統化的產業管理良性循環。

2.提升全員經營管理水平。管理體系要將管理水平優化作為重要參數,也是整體管理效果升級的重要路徑。在常規化管理體系建立和應用過程中,由于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常規化經營風險存在隱蔽性和滯后性特征,這就需要相關部門管理人員結合實際需求進行系統化分析,提升整體管理維護過程的實際效果,并且深度貫徹落實有效的處理措施和管理機制。因此,就要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在實際管理措施和管理范圍建立時,確保經營風險管理的全員性和全過程化,從多元化角度分析,對不同項目進行區分處理和綜合管控,真正將防范、化解以及控制措施落實到不同崗位的不同負責人身上。與此同時,相關管理人員和管理部門要結合外部經營環境以及企業內部運行體系,對相關維度進行細化處理和更新后,集中研究落實有效的處理措施,確保能進一步提高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主動權,落實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

3.優化風險管理環節。其一,要積極防范承保風險,在實際管理機制和管理措施建立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業務的理性選擇,結合其實際情況建構有效的管理條款和規范要求,并且深度強化對招投標的風險預測。將相關預測名目進行細化分析,進一步積極強化核保隊伍的綜合水平,提高核保技術的落實體系。其二,相關管理人員要積極踐行更加有效的處理機制,規范理賠管理項目的同時,有效填補相關項目設計中出現的各種漏洞。管理人員只有從根本上升級和優化防欺詐工作水平,才能更加系統化的升級管理維度,提高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管理效果。其三,部門控制人員要重視防災防損服務的綜合質量,積極踐行更加系統化的控制維度和處理機制,確保分保技術得以有效運用。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風險管理來說,要著重提防巨災風險,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和程度。其四,相關部門管理人員要健全內控機制的具體要求和管理維度,切實維護管控體制,借助有效的處理措施和管控模型,完善管理體制和管理服務質量的基礎上,建立嚴格的授權授信制度。只有綜合提升整體管理模型,才能升級經營風險管理項目的實際效果。

三、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想從根本上提高整體管理效果,就要針對相關問題進行集中處理和高度管控,確保管理維度和管理模型的系統化升級和項目優化,提高管理效能的同時,強化業務水平以及業務經營項目的綜合水平。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化信息化技術,規范經營活動的市場價值和應用價值,提高財產管理效果的嚴密性和科學價值,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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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凱.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交強險經營虧損原因分析及對策研究[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4.

[3]董淑珍,趙雅馨.在津中小財產保險分公司發展情況分析及對策研究[J].華北金融,2015,12(03):47-49.

[4]梅雪松.保險公司新商業模式創新探索——華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連鎖營銷門店創新實踐[J].中國城市經濟,2016,11(11):72-74.

[5]穩抓改革機遇實現跨越發展——記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J].西部財會,2015,28(04):78-80.

[6]劉亞杰.財產險公司個人代理人激勵問題研究——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為例[D].中國人民大學,2013.

財產保險合同范文第4篇

摘要:隨著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規模擴張,大學生在校內、校外實訓實習基地、假期返鄉及外出期間出現的意外及侵權傷亡事件及由此帶來的高校和受害家庭之間的大額賠償糾紛越來越多,并日益引發社會公眾和媒體的極大關注,成為困擾高校管理的一個難題。本文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對我國大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現狀進行了梳理,并對我國大學生意外風險保障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意外風險;校方責任險;學平險

近年頻發的大學生人身意外傷害和校園侵權事故愈來愈受到政府、輿論和社會的廣泛關注?,F代風險管理理論告訴我們,保險是一種最傳統的風險轉移手段。在我國,涵蓋大學生意外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主要有學生平安綜合險(以下簡稱學平險)和校方責任險這兩個險種。然而實踐中,學平險和校方責任險在高校中的開展并沒有起到預想中保障大學生享有足夠額度的意外傷殘或身故保障以及緩和高校和家長因補償問題而產生的矛盾的作用。

一、我國大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現狀

(一)學平險在我國的發展

1.學平險的產生

按照權威解釋,學平險是國家專門為在校的大、中、小學生、研究生和幼兒園學生安排設計的、在政策上實行傾斜優待的一個集健康險、壽險和意外傷害險為一體的綜合性險種。1986年,學平險在我國首次以商業保險運作的方式向沈陽市100萬學生群體推出之后迅速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推廣,為大中小學生撐起了“安全保護傘”。 在我國學生無任何醫療保障的年代,學平險曾對穩定教學秩序、分散校園風險、保障學生安康、安定校生關系發揮過積極作用。該險種自開辦以來一貫堅持低保費、寬責任、高賠付的特點,僅面向學生群體推行,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

2.學平險營銷制度由團險向個險的變革

可避免部分風險意識低的家長不給孩子投保也為了使參保學生享受到更多的優惠,最初各類學校在投保學平險時大多采用了團險的模式,當然團險營銷過程中也出現了“強制投?!?、“回扣”、“上級規定”、“向學生家長宣傳解釋不足”等不合規的問題,理賠環節中保險雙方因條款理解爭議訴諸法律的報道屢見不鮮。為此,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1和第八條2的規定精神,于2003年發出了《關于加強學平險業務規范經營的通知》,其中第一條“學生及學生家長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學平險”和第二條“學生及學生家長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學平險”對學平險的銷售及購買行為進行了規范。該規定實質上明確了自此之后學平險的投保人由學校變成了學生或其監護人,這說明學平險已由原來的團險轉變為個險了。

3.學平險的投?,F狀

2004年以前,我國的學平險投保率高達90%以上,有的學校甚至達100%;之后,受保監會2003年新規影響投保率大大降低,如2008年廣東省投保率不足30%;全民醫保實施后不少家長對學平險的保障范圍不了解認為沒必要購買導致投保率進一步降低。

盡管2003年教育部和保監會的通知是用于規范未成年學生投保學平險行為的,并不是針對已成年的大學生的,但目前包括高校在內的各類學校為避嫌均不愿參與到學平險的投保事宜中。大學生參加全民醫保的政策實施后有的高校為撇清敏感的“回扣”等問題甚至都不再做與學平險有關的系列工作了,實踐中主要是高校要求學生家長自愿選擇保險公司并購買學平險產品。但也不乏資金充裕的高校會在不增加大學生自擔保費的情況下或明或暗地對自愿參加學校統一確定的學平險的大學生進行保費補貼(一般補貼保費的1/3到1/2)以進一步提高其所享保障水平的情況,更有上海、深圳等部分發達城市的教育局從其財政收入中列出一部分資金對當地高校中自愿參加當地統一招標的學平險的大學生保費進行補貼的情況。

(二)校方責任險在我國的發展

1.校方責任險的產生

校方責任險是指學生在學校實施的校內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因校方的疏忽或者過失而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均為投保的學校,險種歸屬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校方責任險是基于校園內的基礎風險保障,它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學校與學生間的經濟糾紛,將學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學生的素質教育上。

2000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了我國的“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并開始進行推廣宣傳。2001年9月起實施的《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地方性法規,它明確規定了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后校方與受傷害學生、家長之間的責任與權利。2001年8月我國校方責任險第一單在上海誕生,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率先與上海市政府合作設立了面向經上海市教委認定并正式批準的3000所公辦和民辦中小學校、由市政府統一出資購買的校方責任險,打破了我國長期以來沒有設立校園傷害責任保險的局面。此后,武漢、北京、大連、深圳、蕪湖、海南、浙江、青海、廈門、鄭州、江蘇、四川等省市紛紛頒布地方性政策法規跟進并推行該險種,但直到2008年,我國才逐步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了模式統一的校方責任險,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2.校方責任險的發展歷程

(1)中小學校是學校責任保險的先行者

隨著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的首先發布及校方責任險在上海市的先行先試,教育部以此為參考發布了《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9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第31條規定“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這首次為我國學校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了直接依據,鼓勵態度也使中小學校成為整個教育系統學校責任保險的先行者。

(2)政府購買的方法保證了校方責任險在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全面推行

2007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明確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推行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的方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財政部、保監會、教育部研究制定”,2008年4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教體藝[2008]2號)規定“建立和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決定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都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這些規定進一步表明了我國相關部門對中小學校責任保險推行的重視。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基本效仿深圳的做法采取了政府全額資助當地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的方式,利用商業保險有效轉移了學生在?;騾⒓訉W校組織的活動或實習期間應由校方承擔的意外或侵權責任風險,大大地減輕了學校在傷害事故賠償中的經濟負擔、社會壓力和矛盾。這種由國家和地方財政出資為學生購買校園校方責任險的方式,加速了該險種在全國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全面推行。

(3)國家對校方責任險的認識逐步深化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教職成[2009]13號)精神,教育部在總結兩年多試行經驗的基礎上,2012年4月由教育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實施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的通知》,這進一步彰顯了國家對校方責任險認識的深化。

(4)高校校方責任保險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

與全國范圍內廣泛推行的中小學校責任保險相比,高校責任保險不但起步晚而且進展慢。高校責任保險制度始于2006年深圳、廈門、浙江、北京、江西、山東、重慶、上海等地區學校責任保險制度在中小學校穩步推進基礎上向幼兒園和高校的擴面嘗試。2006年4月深圳市成為我國首個政府出資為包括民辦學校和高校在內的所有學校和幼兒園購買學校責任保險的城市,此后陸續由政府出資為高校購買校方責任險的還有江蘇省、上海市、天津市等。但與責任保險發達的英美等國相比,因保險事故范圍偏窄、免責事由過多非常不利于高校有效防范責任風險,因此我國的高校校方責任保險還處于起步階段。

綜上所述,校方責任險與學平險的風險保障范圍既有交叉,又有不能互相替代的部分。實踐中,只有兩者組合才能起到全面的人身意外傷害風險的保障作用。

二、我國大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校方責任險中高校責任的認定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首先,實踐中除《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條款基本是涉及未成年學生的責任認定)等法律規定外,社會法中的《未成年人保險護法》可作為中小學校、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校方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但作為成年人的大學生在高校發生意外事故的責任劃分、賠償原則和賠償標準則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其次,當前國內關于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法規仍舊空白。盡管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方頒布了關于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地方性法規,但是由于各類學校對其所管理的學生因其成年人與否所付的義務也不同,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地方性法規顯然已不適合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

(二)高校責任險的全面推行仍然缺乏強有力的推行政策和保險產品

首先,現階段仍然缺乏全國性的高校校方責任險強有力的推行政策,使得我國目前高校校方責任險政府出資投保只是某些省市的個別行為,且高校的實際自愿參保率極低。這主要集中在“非強制”和“存在資金缺口”這兩個問題上。一方面,高校非強制的參保原則,使高校既缺乏動力又難以從緊張的財政撥款中每年擠出近二十萬的保費投保從而轉移該類風險損失;而根據風險集中理論,只有參保的高校足夠多才能起到有效分散風險和互相分擔較大損失的效果。另一方面,在風險自留的情況下,由于高校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務、非營利的性質使其很難有相應的風險儲備資金積累,因此高校在面臨學生意外侵權責任時也難以從經濟上對致害學生進行合理的補償。

其次,當前各地將基礎教育校方責任險在高校中推廣不能彰顯高校的個性需求。由于大學生作為成年人與處于中小學?;蛑械嚷殬I學校及幼兒園的未成年人對意外傷害風險的認知、其后果的預料、出現傷殘時家長的經濟賠償訴求、學校在侵權事故中的承擔的責任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而且成年人的賠償標準也不同于未成年人,因此不適宜將基礎教育階段適合未成年人的保險條款、保險事故范圍、保險責任限額及保險費標準簡單推廣應用到高校的大學生身上,當前急需保險公司針對高校校方責任的保障訴求及特點開發出合適的新產品。

(三)大學生及高校主動利用保險轉移風險的意識較差

受傳統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的影響,我國絕大部分大學生及高校的風險管理和保險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不熟悉保險的功能、作用和運行機制,不善于運用學平險和校方責任險來轉移和分散自身面臨的安全及責任風險,出事靠政府救濟、靠家庭互助的傳統思維根深蒂固。同時由于較強的僥幸心理,往往表現為對自身面臨的風險及其特點、風險損失可能的嚴重后果、風險管理的策略、相關的保險產品均認識不足。

(四)高校對大學生意外傷亡賠償責任的逐年擴大已突破校方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基于保護受害方權益的需要,侵權責任認定原則已由過錯責任逐漸向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共存的方向發展,而高校的承擔的無過錯責任主要體現為精神損害賠償。因校方責任或連帶責任造成的失子學生家庭的經濟和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斷上漲(精神損害賠償占比越來越大,已有突破百萬的先例),且精神損害賠償無固定參考標準往往屬校方責任險除外責任,也是造成高校投保積極性不高的一大原因。

(五)擴招以來高校生師比嚴重失衡造成意外風險管理壓力巨大

伴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培養的重心由精英教育向學歷普及的轉變,近十幾年高校在校生規模不斷創出新高,16年間增長了約7.5倍。然而具有占比絕對優勢的公辦高校受編制及上級劃撥的教育經費所限,其教學及學生管理隊伍并沒有實現與學生規模的同步增長,生師比不斷放大造成教學及學生安全管理難度逐年加大。面對適當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高校無疑承擔著巨大的壓力。

(六)風險教育及管理機制缺位導致保險普及率很低

當前,國內高校幾乎沒有建立風險教育的先例,絕大多數高校也未建立起風險管理機制。風險教育是識別、估算風險,認識并合理選擇預防、自留、轉移、控制、回避等風險管理的經濟和技術方法,建立主動的風險防范意識,科學處理風險的重要前提條件和以點帶面地推廣現代風險管理知識的有效手段,也是高??刂茖W生意外傷害風險的重要途徑之一。高校風險管理機制包括校方侵權意外傷害風險管理制度、學生風險教育宣傳制度、學生日常生活、學習中的系列安全及健康管理制度等。但遺憾的 ,目前國內很多高?;咎幱谟酗L險管理需求,但不知如何下手管理,抓不住管理重點的局面。

注釋:

1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愿原則。

2 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參考文獻:

[1]劉虹辰、張瓊,深圳學平險不需家長買[N],深圳商報,2003-8-8。

[2]沈湘卿,學平險傳統銷售渠道被封市場份額面臨重新洗牌[N],中國保險報,2003-9-4。

[3]邱璐璐,簡簡單單話保險之——校方責任險[N],證券日報,2008-9-4。

[4]馬翠蓮,政府搭臺行業指導企業主導——校方責任險的“上海模式”[N],金融時報,2014-11-4。

(本文系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廳軟科學項目(省級)《和諧社會視角下河南在校大學生安康保障體系研究》(立項編號132400410182)暨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學校青年骨干教師資助項目(省級)《和諧社會視角下完善河南高校學生醫療保障體系研究》(立項編號2010GGJS—242)聯合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王艷紅(1975--),女,河南鄭州人,副教授,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主要從事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

財產保險合同范文第5篇

摘 要:近些年來,我國保險公司絕大部分都建立了現代企業公司治理機制,具備較為完整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等相關制度,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形同虛設,保險公司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對公司績效的影響并未達到理想預期。因此,本文通過實證檢驗,分析保險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中的股東股權結構、董事會特征、高管激勵機制對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并得出結論。

關鍵詞:保險公司;治理機制;獨立董事;實證檢驗

一、保險公司治理對公司績效的影響及研究假設

保險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是構建保險公司控制體系的基礎,形成一套管理科學、運作高效、授權明確的監督、執行、決策的保險公司治理機制,對保險公司治理進行規范是必要的。本文分別從保險公司股權結構、董事會特征、企業高管激勵機制三個方面分析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并提出假設。

(一)股東權利結構對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

保險公司股權結構是公司股東持股比例與其權益構成的相互關系,本文主要分析政府持股、外資入股以及股權集中對保險公司績效的影響提出假設。

1、保險公司公司快速成長必然離不開雄厚資本的支撐,由于政府擁有強大資金實力與良好信譽,引入政府持股做后盾,有利于增強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假設1:政府持股會積極促進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提高。2、積極的吸引國外先進保險公司入股,一方面有利于我國保險公司借鑒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資本實力,優化保險公司股權比例分配。假設2:引入外資入股提高保險公司績效。3、股權集中很容易使大股東控制公司的經營與決策,剛愎自用,很少采用他人意見,并損害其他少數股東的利益,很不利于保險公司提高決策資源的利用效率。本文假設3:股權集中度對保險公司績效產生消極影響。

(二)董事會特征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

保險公司董事會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管理機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核心部分,指導決策的執行,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文從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所占比例、女性董事比例、董事會行為、公司領導結構等五個方面討論對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并提出假設。

1、小規模的董事會更有利于董事成員之間有效溝通,降低協調成本,快速做出經營決策,而規模較大董事會溝通成本高,降低決策效率。假設4:董事會規模對保險公司績效產生消極影響。2、獨立董事通常是聘請公司外部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等來擔任,由于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直接經濟關系,因而他們所做出的決策更客觀,而且更能有效的發揮監督高管層的職能。假設5:獨立董事比例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績效。3、董事性別多元化由于擁有非傳統特質,從而使董事會變得更具活力。而通常情況下與男性相比,女性風險厭惡度更高,在決策過程中分析的更細致、思考更冷靜,而且做出的決策也更謹慎和專業。假設6:女性董事對保險公司績效具有正面影響。4、通常而言,董事會積極有效的做決策,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也會更好。董事會的行為可以通過設置各種必要的職能委員會來表現,如審計委員會、薪酬提名委員會等,本文通過董事會根據需要設置必要委員會的個數來衡量董事會的積極行為。假設7:董事會積極的行為對保險公司績效產生積極影響。5、董事會領導結構通常有“一元結構”與“二元結構”兩種?!耙辉Y構”中,公司董事長與公司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這種結構雖熱有利決策與執行效率,但很難防止董事長控制整個董事會與公司的運營;而“二元結構”中,公司董事長與公司總經理分別由兩人擔任,在這種結構中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是決策和執行、監督與被監督關系,公司決策管理和決策控制兩項職能分離,從而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并提升企業績效?;诖?,公司應該采取二元領導結構。假設8:一元領導結構不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績效,二元領導結構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績效。

(三)高管股權激勵機制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治理權是分離的,公司的所有者希望經營者全心全力治理公司,提高公司效益,但經營者總是想少出力并獲得高薪酬,從而導致二者目標不一致,如果給予經營者一些股票期權,使保險公司股東與公司經營者的目標越趨向一致,從而降低委托代理機制中的監管成本、提高企業績效。假設9:高管股權激勵機制對促進保險公司經營績效。

二、保險公司治理對公司績效影響的實證檢驗

(一)樣本來源

至2015年年底,我國共有中資財產保險公司43家,根據研究需要剔除2015年剛成立的安信財產保險公司和一些政策性保險公司和農業類保險公司等,最后得到36家中資財產保險公司。

(二)研究變量選取

1、被解釋變量。被解釋變量為企業績效,用總資產收益率ROA來度量。

2、解釋變量。股權結構的度量。政府持股用國有股比例(GOV)度量,外資持股用外資股比例(FOR)度量,股權集中度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CON)衡量。

董事會特性的度量。董事會規模(DSIZE)用董事會中董事人數來表示;獨立董事(IND)用獨立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會女性比例(DIVER)用董事會中女性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會行為(BEH)的度量,如果董事會只要設立審計委員會或提名薪酬委員會中至少一個,就確定董事會行為是積極的;如果沒有設置任何委員會,則認為該董事會行為并不積極。董事會行為用虛擬變量BEH表示,當BEH=1時,表示董事會行為是積極的;當BEH=0時,則表示董事會行為并不積極;董事會領導結構(LED)用虛擬變量LED表示,LED=1時,表示董事長與總經理由兩人分別擔任;當LED=0時,表示董事長與總經理由同一人員兼任。

3、高管激勵機制的度量。本文根據各保險公司對高管人員是否有長期激勵機制(如年金、期權等)來考查高管激勵機制,并用虛擬變量SALARY表示,當SALARY=1時,表示該公司存在長期的高管激勵機制;當SALARY=0時,表示該公司尚未實施高管人員的長期激勵機制。

4、控制變量??刂谱兞繛槠髽I規模(SIZE)、資產負債率(LEV)、償債能力充足率(SOL)和賠付率(RIO)。

(三)基本模型的選取

內部治理機制對保險公司績經營效影響的模型選?。?/p>

(四)實證檢驗

1、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

從表1中數據看出,各保險公司之間總資產收益率平均值為2.44%,各保險公司之間的差異比較大;政府持股平均控股比例為51.34%,處于比較高的水平,外資持股平均比例為2.59%,表明保險公司吸引外資的水平低;股權集中即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為47.02%,大多數第一大股東就是政府持股;董事會規模中董事人數平均在10人左右,其中董事會人數最多為18人,最少人數則只有5人;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例平均為18.15%;女性董事占董事人數比例平均值為18.48%;有41%的保險公司的董事會的行為積極;有81%保險公司中董事長與總經理分由兩人擔任。

2、實證檢驗結果性分析

本文在多元回歸過程中采用廣義最小二乘法進行實證檢驗。結果表2所示:

(1)股東權利結構對保險公司經營績效影響分析

在股權結構中,政府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與總資產收益率呈顯著正相關,與假設1一致,保險公司是一個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行業,而政府擁有雄厚資金,說明政府持股對保險公司穩定發展起著關鍵性作用,保險公司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財力上的大力支持;外資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與總資產收益率呈負相關,與假設2剛好相反,說明引入外資并未發生預期效果,這很有可能與引入外資的比例低有關;第一大股東持股與總資產收益率正相關,與假設3相反,原因可能是第一大股東仍是政府,與政府持股發揮著同樣的作用。

(2)董事會特征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分析

董事會結構中,董事會規模在15%水平上對保險公司總資產收益率產生負相關影響,與假設4一致,說明董事會規模大不利于董事會工作效率和保險公司績效,規模較大的董事會的協調和組織成本會高于人數增加的邊際成本,因此可適當降低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與保險公司總資產收益率呈現負相關性關系,與假設5相反,說明目前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在10%水平上與總資產收益率正相關,與假設6一致;董事會行為與保險公司總資產收益率負相關,與假設7相反,原因可能是董事會并未將主要精力放在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上,其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二元領導結構在1%水平上對公司資產總收益率呈現正相關,與假設8一致,董事長與總經理由兩人分別擔任,很好的發揮董事會的監督職能。

(3)激勵機制對保險公司績效經營影響分析

高管激勵機制中,保險公司的股權激勵機制與資產總收益率呈現負相關性,與假設9相反,激勵措施并沒有提高保險公司高管的工作積極性。當前我國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大都還是實行基本工資加績效的普通薪資模式,工資浮動比例較小??梢钥闯?,我國保險公司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高管激勵機制。

(4)公司內部治理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回歸分析

由于保險公司各治理機制對公司績效發生作用是同步進行的。模型結果顯示,政府持股比例與保險公司績效在10%的水平上呈顯著正相關,說明在保險公司治理機制綜合作用下,政府對保險公司發展發揮著關鍵性作用。外資股比例與保險公司績效在5%的水平上呈顯著負相關,進一步驗證現階段外資股并未提高我國保險公司治理水平。在綜合考慮各治理機制,第一大股東對保險公司績效在15%的水平上仍具有顯著的正相關,股權集中一方面可以提高決策效率,另一方面,第一大股東仍是政府,政府在政策和財力上都會對保險公司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董事會董事人數與保險公司績效在5%的水平上呈顯著負相關,說明董事會中董事人數多增加了董事之間的協調成本,從而降低了董事會工作效率和保險公司績效。獨立董事比例與保險公司績效還是沒有顯著相關性,表明我國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發揮積極監督與提供技術建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與保險公司績效在5%的水平上呈顯著正相關,說明女性風險厭惡度高,決策也更謹慎和專業。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二元化領導結構與保險公司績效在5%的水平上呈顯著正相關,進一步說明二元領導結構提高保險公司績效。董事會行為、高管激勵機制與保險公司績效仍并無顯著相關性。(作者單位:西安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1] 劉明浩.基于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內部控制研究.經貿實踐,2015.

[2] 王小英.上市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對經營績效影響研究.保險研究,2011.

[3] 張波.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監控實證研究[D].中南大學,碩士論文,2012.

[4] 邢婷婷.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研究[D].南開大學研究生院,博士論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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