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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書范本范文

2023-12-11

合作協議書范本范文第1篇

甲方名稱: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乙方名稱:

協議編號: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就乙方與甲方的業務合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概述:

甲乙雙方各自作為獨立的合同一方。

甲方提供網絡服務器(服務器配置應在PIII1G、512M、40G以上),從事提供域名注冊、虛擬主機、企業郵箱等服務,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乙方從甲方代理相應的服務提供給第三方,并支付給甲方由甲乙雙方商定的代理合作費用,不返現金,而以返點的方式存入代理的預付款中。

甲乙雙方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和客戶服務。甲乙雙方可與客戶簽訂合同并保證甲乙雙方利益,負責確保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策、法律和法規,如果甲乙雙方或甲乙雙方的客戶違反合約或違法,甲乙雙方均有權終止服務。

二、甲方權益及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單臺服務器帶寬不低于100M接入標準,機房的主干網接入帶寬不低于2G接入標準,甲方需確保服務器的高速及安全的運行。

2、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國際及國內域名注冊服務。

3、甲方有義務支持乙方為客戶提供有償技術支持與培訓,其中包括信息管理員培訓,網頁制作設計員培訓等。

4、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務,各項產品的售后服務由相應產品的服務合同規定,非特殊情況下,甲方的售后服務只對乙方,不直接面向乙方的客戶。

5、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規定的市場價出售產品,如有違規,乙方將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信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客戶的報價。

6、對于乙方與其客戶之間的糾紛、爭議、侵權、違約責任等,均由乙方與客戶自行解決,甲方不介入乙方與其客的糾紛、爭議等,也不對其客戶的任何損失負責。

7、甲方應在帳戶到期前及時向乙方發出帳單及催款通知。

8、甲方可參照乙方提供網絡應用軟件的報價運作,如果市場及多方面因素需要,可雙方商議后定價。

三、乙方權益及責任

1、乙方應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證件,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機構或團體提交相應有效證件。

2、乙方向客戶提供所代理的產品和服務,自行負責開拓市場與發展客戶,在代理業務中保證向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不得以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客戶及甲方的利益和聲譽。

3、乙方可參照甲方的市場建議報價運作,如果市場及多方面因素需要,可另行定價.

4、對客戶空間的內容無權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但內容不健康或違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甲方有權對其虛擬主機進行停運。同時乙方負全部法律責任。

5、乙方的虛擬主機業務取得的利潤按乙方發展的用戶數按比例由甲方返點。

6、乙方應及時為所代理的產品和服務付款及續費,乙方未按時付款或未及時續費所造成的服務被停止或數據被刪除損失,皆由乙方自行負責。

7、乙方應及時支付給甲方域名注冊及虛擬主機的租用費用,如對所需支付費用有疑問,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查實要求。

8、本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終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諾不向與甲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提供有關乙方業務、技術等一切相關信息或者資料,否則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合作業務內容(合作價格及返點百分比見附件)

五、結算方式

1、乙方成為甲方代理商的最低預付金額是5000元人民幣,乙方在向甲方代理首次業務之前,須將至少3000元人民幣以有效方式匯到甲方的銀行賬號,之后發生的業務逐筆從其中扣除。

2、甲方在收到乙方款項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發票寄出給乙方,并做相應的預付款確認,以保證乙方正常的后續服務工作。該預付款供產品和服務消費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還。

3、乙方向其用戶出據發票,甲方按乙方交付給甲方實際服務費向乙方出據發票。

4、如乙方在甲方的預付款余額因抵扣代理費而不足200元時,乙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足。否則,影響到業務的發展甲方將不負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業務合作范圍內所提供的服務和設備必須嚴格按照本協議上的條例執行。如果甲乙雙方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原價的雙倍賠償。

2、甲乙雙方在合作業務內容及價格發生改變,雙方應將提前15天通知并協商。否則在沒未接到通知期間的業務按原制定價格和內容執行。

3、乙方按域名和虛擬主機合作報價交付給甲方服務費后,甲方必須按照協議規定,在3日內開通此項服務。如果違約按照1天付此項業務費用5%的違約金。

七、非擔保條款:

甲乙雙方不擔保所有任何快速或有特殊商業目地的服務,如客戶有任何文件丟失,傳輸錯誤,數據丟失及時間延誤的情況,甲乙雙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務條款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政府行為、電信網絡問題、黑客的非法攻擊等等。

八、協議終止

本協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協議的一方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

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沒有必要,雙方均可要求解除。

4、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義務或以行動表示其將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因本協議一方經營情況發生重大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者被清算,任一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6、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終止協議的履行。

7、一方未履行或違反依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或不予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合同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合同繼續履行沒有必要,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依據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應履行的義務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應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九、有關本協議及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協議代表雙方的共同利益,一切疑難糾紛以本協議為主,本協議高于其它相違的書面或口頭協議。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協議具同等效力。

除非雙方另有明確規定,本合同傳真件有效。

甲方: 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簽章:

聯系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213號太原通信分公司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開 戶 行:工行迎澤支行轉山西信營

帳號:

網址:

200 年月日乙方:

簽章: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開 戶 行:

帳號:

網址:

200 年月日

附件:

用戶數(戶)

返點%

10以上

(11—30)總金額*10%

30以上

(31—50)總金額*20%

50以上

30%

合作協議書范本范文第2篇

為了充分利用校企雙方的教育培訓資源,培養既具有良好職業素質又具有較高專業實踐能力的技術應用型人才,為企業節約高技能人力資源培養、錄用、使用成本,把學校辦成為企業低成本定向培養人才及技術研發、傳承的場所。中山學院(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本著協作、互助、共贏的原則,建立校企合作關系,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主要內容(具體內容可根據議定詳寫)

1、合作共建學生實習、實訓基地;

2、合作開展企業員工培訓、教師實踐鍛煉;

3、合作開發專業培養方案、課程、教材及器具等。

4、合作開辦定向培養班;

5、合作進行技術研發;

二、合作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三年,自二0年月至二0年月止,如需要延長雙方另行協商。

三、雙方責任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把乙方作為實習基地,及時掛牌共建,提高使用效率;

2、學生在乙方實習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對學生進行管理,并參與有關實習課題的分析與考核工作;

3、合作開發專業課程教學資料等,投入及成果收益分享辦法另定。

4、優先、擇優推薦專業畢業生到乙方工作;

5、為乙方培訓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轉崗工人提供服務;

6、優先為乙方提供有關專業的新信息,積極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協作;

7、把經雙方考核合格的定向學生按時送到乙方工作;

8、承接乙方的技術研發任務,條件另定;

9、為乙方技術人員來學院授課提供相關后勤保障服務;

10、充分利用雙方教育資源,嚴格按照甲乙雙方共同制定的定向

培養生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參與制定定向培養生教學計劃及考評標準;

2、提供具備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參與學院教學工作,擔任學生

頂崗實習指導教師,在校期間教師課酬由甲方按甲方標準支付;

3、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乙方提供適當的崗位培訓資料、專用

工具、專用量具等教學用具,以便提高教學質量;

4、在乙方頂崗實習期間,乙方提供相應的工資及福利;

5、參與學生頂崗實習的過程考核與管理工作,對于在實習期間

違反公司規定的學生,乙方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乙方可將其退回甲方,交由甲方處理;

6、根據需要與甲方合作進行技術研發;

7、與甲方合作共建學生、員工培訓、實習、實訓基地,把甲方

作為人力資源培養開發基地;

8、與甲方合作開發教學資料等。

四、組織保障

為認真執行協議條款,雙方組成校企合作領導小組,由雙方領導、技術人員和教師組成,負責產學研合作的指導及管理,并安排專人負

責進行聯絡與溝通,其中甲方由負責,乙方由負責。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

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合作協議書范本范文第3篇

甲:

乙: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作經營,總投資為萬元,甲

方以方式出資萬元,乙方以出資萬元。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在合伙期間合伙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

合伙終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個月辦理有關

手續。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

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

第五條企業固定資產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銷售凈利潤的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企業債務按照甲方%、乙方%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

一方應當按比例在規定日期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每年總利潤的百分之進行固定投入。利潤分紅結算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六份,合伙人各三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協議有效期暫定年,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

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地址:地址:



合作協議書范本范文第4篇

店鋪轉讓協議書一

立契約書人商行(以下簡稱甲方)孫李(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營業轉讓事宜,訂立本契約,條件如下:

一、轉讓標的:甲方愿將獨資設立,坐落x x市x路x號的興國商行,轉讓予乙方經營。

二、本件轉讓價格及其計算標準:

(一)興國商行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作價為人民幣x x萬元。生財器具及存貨另列清冊交分別標明價格。

(二)上列生財器具,存貨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清冊所記載價格,增減給付現金。

(三)甲方應收未收款約計x萬元(詳移交清冊),悉數由乙方承受,不另計價。惟乙方應承受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詳移交清冊)。

三、付款辦法:于簽訂本契約的同時,乙方交付甲方x萬元;其余款于點交完訖之日一次付清。

四、點交日期及地點:雙方訂定x x x x年x月x日為點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特約事項:

(一)本件點交以前,所有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將營業承受承擔債務的情況通知各債權人。點交前所積欠一切稅捐、水電費用、房租、員工薪資亦同。

(二)商號名稱或延用原名稱,或變更名稱,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應協同乙方辦理商號變更登記手續,不得借故推辭。

(三)商號現承租坐落x x市x路x號的租賃權,由甲方讓與乙方,并由甲方負責出租人與乙方辦理續租x年,與乙方另行換立租約,如出租人不允許續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條件,致乙方受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違約處罰: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契約。如系乙方違約,愿將已付款項,任由甲方沒收;若系甲方違約,則應按所收的款項加倍返還以為違約處罰。若有其它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七、甲乙雙方應各覓保證人,對甲乙雙方的違約對他方應負賠償責任,愿各負連帶賠償之責,并均拋棄先訴抗辯權。

八、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保證人:

乙方:

保證人:

5.甲方在乙方進行安裝調試時應給予協助和協調各方關系,乙方應及時提出需要甲方協助和協調的內容,以便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

6.甲方對乙方的技術及商業機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權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應款項;

8.乙方有權在實施安裝調試時,提出合乎情理的協助要求;

9.雙方指定聯系人,所有保修過程均應由雙方經手人簽字紀錄。

五,爭議

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行為進行及時的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可通過法律訴訟解決。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一份,政府采購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是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采購中心

見證方代表(簽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店鋪轉讓協議書二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房東(丙方):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 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店鋪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 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附件二 )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后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餐飲,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 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方同意甲方轉讓店鋪,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征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并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后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蚣追皆诿磕隊I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費,并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合作協議書范本范文第5篇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體傾斜文字部分為解釋性規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字體部分為示范性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本示范章程制訂和修正本社章程。

─ 1 ─

專業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p>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其中,農民成員 人,占成員總數的 %)。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生產的產品; ─ 2 ─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核定的業務范圍為準?!?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咀ⅲ荷鲜鰳I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 3 ─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蚪洜I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p>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不設理事會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 4 ─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咀ⅲ喝绮蛔骶唧w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臵、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 5 ─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咀ⅲ喝绮蛔骶唧w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決算后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 6 ─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業務報告;

─ 7 ─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臵、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 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他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砍蓡T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 8 ─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咀ⅲ喝绮辉O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注:成員代表大會依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職權的,可參照上述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作出決議的程序和規則作出具體規定,且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成員表決權總數須符合上述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 9 ─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

─ 10 ─ 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p>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不設監事會、只有一名監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 11 ─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p>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12 ─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

(一)項至第

(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 13 ─ 第三十六條 會計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臵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 14 ─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p>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p>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臵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臵。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 15 ─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 16 ─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咀ⅲ喝绮蛔骶唧w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 17 ─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七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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