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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糾紛案例范文

2023-10-09

物業服務糾紛案例范文第1篇

收費單位可申請支付令

[案例]

收費一直是物業服務企業頭痛的事。某物業收費員趙某反映,一些業主,常以房屋閑置,沒享受或無須接受相關的物業服務等為理由拒絕交費。他們對無正當理由的業主可否采取停水停電的方式督促他們交費?可否向法院起訴申請支付令?

[說法]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費、拒絕交費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宜采取停電停水的辦法,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的,可以申請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業主可行使抗辯權

[案例]

業主齊某連續幾年拒交物業費,他的理由是,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自己保證業主財產安全的承諾,致使自己停放在門前的轎車被盜,自己受到不小的損失,這樣的損失物業又不賠償。

[說法]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的義務,包括服務承諾,業主可以以此為理由,根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提出拒絕交費的抗辯。這里的承諾必須是服務企業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必須清楚明確,經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

退休工人老錢搬兒子處與兒子同住,把自己三室一廳的老屋租給了來此地做買賣的外地人何某。雙方簽訂了為期4年的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每月租金1萬元,一年一交,承租期間承租房屋的物業費、水電費由承租人何某負責。

老錢收了第一年租金后,租金給了兒子。因兒子在外地工作,老錢回家不太方便。第二年、第三年到了交房屋租金的約定時間,房租費都是通過郵局匯款解決的。眼看第四年合同到期了,老錢回老家處理租房一事。當其回家時看到,家門鎖著、房是空著。原來何某租房時提供的是假身份證,第四年的租金1萬元打了水漂。老錢在賣房時發現,4年來的物業費共2.4萬多元,何某1分沒交。

物業服務單位要老錢交出這筆費用時,老錢拿出了與何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那么這一合同能否阻卻物業向老錢收繳物業費呢?

[說法]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明確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糾紛案例范文第2篇

在醫學的發展過程中,如果忽視醫學的人文底蘊,忽視了醫學發展的價值理性,病人就只能被看做是“出故障的軀殼”或者“等待修理的生命機器”。然而,醫學研究和作用的對象是作為“權利主體”的人,有生命權、健康權、有人性的尊嚴,是處于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有一定文化背景、受法律保護的人。醫學技術或者醫療行為不能損害人性尊嚴和生命權利。不能造成人類發展的困境。

法律和道德無疑成為規制醫學技術和醫療行為的規范。技術理性的發展客觀上要求價值理性的介入,法律和道德不再是科學技術的旁觀者,它總是積極的介入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之中,法制作為一種價值理性,所蘊含的對人的生存狀態、自由、權利、尊嚴和價值的關懷和尊重,就構成對科學技術的非理性、非人道利益的抑制。它要求醫學不僅要關心人軀體的健康,更應當重視人的生命質量和生命的權利。因而,醫學承載著法律、道德等人文價值因素,如果脫離人的價值和尊嚴造成傷害,這種技術的發展就不能被人類所接受。

“當醫生就意味著一只腳踏進醫院,一只腳踏進法院”

從上個世紀末以來,我國醫患關系發生了劇烈變化,當下醫療糾紛不斷增加,醫患沖突愈演愈烈的,醫生執業環境似乎有持續惡化的趨勢。在醫患關系緊張的當前,許多醫生感到執業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得不到保障。醫生似乎成為一個“高風險”的職業。 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的目標應該是共同的、一致的,都是以治療疾病,恢復健康為目的。醫患雙方為了與疾病抗爭而結成共同的戰友。醫生根據患者的病情,憑借自己的醫術醫治疾病,減輕患者的傷痛,恢復其身體的康健?;颊叩哪繕艘彩侨绱?,因而應信任和配合醫生的醫療,雙方共同追求健康和提升生命質量的目標。

然而,現實中醫患關系卻凸顯了緊張和矛盾、甚至對立沖突釀成血案的事情屢見不鮮。醫療資源的不均衡,看病難、看病貴、掛號難催生了托關系、走后門,送紅包、吃回扣,這都成了公開的秘密,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社會信任的缺失產生醫患溝通障礙,使得在許多患者的眼中純潔的“白衣天使”變成了唯利是圖、見錢眼開、乘人之危、借機敲詐的“白眼狼”?;颊卟恍湃吾t生,醫生戒備患者,導致醫療環境惡化,醫患糾紛頻發。醫患關系由應該鐵板一塊的“目標共同體”似乎演化成了互相猜忌和防范的“冤家對頭”。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實。 醫療主觀的過錯是指醫療主觀上的過失,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過錯。

同意書是一種合同,也可以看成是一種授權書,或者是病歷記錄。同意書主要意義在于醫方向患方履行告知義務

患者知情同意和醫院告知義務向來是討論的熱點。 醫患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醫療行為應尊重患者的意志。

醫方有告知的義務,患者有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通過合理的方式參與有關其醫療的決定,如果沒有病人或者其合法代表基于充分理解和自愿的統一,不能對病人采取任何的診療措施。

醫院應審慎履行告知的義務:

1、必須確?;颊叩闹橥鈾?/p>

2、避免不計后果的發生(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和合適的時機,暫緩告知、委婉的告知、危重情況下先告訴家屬等)

3、注意說話的方式和態度

4、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參考內容

醫患關系的現狀和重要性

目前的醫生和患者之間缺乏良好的溝通?;颊叽蟛糠终J為,醫患之間的溝通一般或基本上沒有溝通;醫護人員大部分認為,醫患之間的溝通一般或基本上沒有溝通。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醫患之間缺乏基本的信任,醫護人員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顧義務,歸結為雙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論是患者還是醫護人員都不同程度的認為醫患關系不和諧。

不太和諧的醫患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患互不信任。不太和諧的醫患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度增加,醫患沖突時有發生,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度增加,醫患沖突時有發生,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二是醫療糾紛以醫療過失為主轉變為非醫療過失為主;糾紛以醫療過失為主轉變為非醫療過失為主;三是糾紛處理難度越來越大,處理方式正以行政裁決為主體轉變為以法律訴訟為主體;來越大,處理方式正以行政裁決為主體轉變為以法律訴訟為主體;四是醫患糾紛處置稍有不慎即可引發較大的社會矛盾,四是醫患糾紛處置稍有不慎即可引發較大的社會矛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會影響,制造不穩定因素

醫患關系的實質是“利益共同體”。因為“醫”和“患”不僅有著“戰勝病魔、早日康復”的共同目標,而且戰勝病魔既要靠醫生精湛的醫術,又要靠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和積極配合。對抗疾病是醫患雙方的共同責任,只有醫患雙方共同配合,積極治療,才能求得比較好的治療效果。醫患雙方在抵御和治療疾病的過程中都處于關鍵位置,患者康復的愿望要通過醫方去實現,醫方也在診療疾病的過程中加深對醫學科學的理解和認識,提升診療技能。在疾病面前,醫患雙方是同盟軍和統一戰線,醫患雙方要相互鼓勵,共同戰勝疾病。 維護醫患這對利益共同體的良好關系,需要醫患雙方的共同努力。一則有趣的民間傳說可作為注腳。唐朝藥王孫思邈外出采藥,遇一只母虎張口攔路,隨從以為虎欲噬人而逃,孫思邈卻看出虎有難言之疾。原來這母虎被一長骨卡住了喉嚨,是來攔路求醫。孫思邈為其將異物取出,虎欣然離去。數日后孫思邈在返程中途經此地,那虎偕虎崽恭候路旁向他致意。這個故事起碼說明了兩個道理:第一,即使是吃人的猛虎患病,醫生也應本著仁義之心為它治療,何況生了病的人呢;第二,即使是吃人的猛虎對于為它解除病痛的醫生也懷有感恩之心,有禮貌地回應。從某種意義上說,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正是醫患關系的最基本特點

影響醫患關系的因素

1.政府方面

政府在衛生經費上的投入不足,政府在衛生經費上的投入不足,經費在國家財政支出所占比例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和世界平均水平,2007年我國政府預算支出占衛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和世界平均水平,2007年我國政府預算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為20.3%,世界平均水平是61.8%,發達國家達到生總費用的比重為2%,世界平均水平是61.8%社會法制不健全,目前維護患者和醫生權利義務和在醫療事73%[3]。社會法制不健全,目前維護患者和醫生權利義務和在醫療事故鑒定和處理辦法上長期缺少權威性法律法規社會衛生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健全、不完善和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體制和社會調節機制相對落后也是政府方面原因一個體現。也是政府方面原因一個體現。

2、醫院方面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少數醫院自身管理不嚴,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少數醫院自身管理不嚴,服務意識淡經濟效益至上,辦院宗旨偏離,于是“開單提成”漠,經濟效益至上,辦院宗旨偏離,于是“開單提成”、“藥品回等怪象屢禁不止,加重了患者負擔,惡化了醫患關系,扣”等怪象屢禁不止,加重了患者負擔,惡化了醫患關系,最終影響整體社會關系的和諧。同時,個別醫務人員醫德醫風、響整體社會關系的和諧。同時,個別醫務人員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思維模式方面的原因,也導致患者對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信任和醫療思維模式方面的原因,度降低,醫患雙方溝通上的缺乏,從而影響醫患關系的良性發展。度降低,醫患雙方溝通上的缺乏,從而影響醫患關系的良性發展。

3.患者方面

隨著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隨著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患者對自身健康狀況的關注度不斷增加,同時對提供服務方————醫院和醫務人員的醫況的關注度不斷增加,同時對提供服務方——醫院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服務水平和醫療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值越來越高。療技術、服務水平和醫療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值越來越高。

患者對醫療活動的認知存在誤區:患者對醫學和疾病規最后,患者對醫療活動的認知存在誤區:律缺少理性認識;患者對醫院性質、收費標準認識不夠。律缺少理性認識;患者對醫院性質、收費標準認識不夠。甚至有患者在產生矛盾后無理取鬧,產生“醫鬧”者在產生矛盾后無理取鬧,產生“醫鬧”這一特殊現象

4.媒體方面

其有個別媒體為制造轟動效應吸引讀者眼球,效應、次,有個別媒體為制造轟動效應、吸引讀者眼球,在報道中有斷章取義、夸大其詞、有意炒作之嫌,取義、夸大其詞、有意炒作之嫌,有時甚至有意無意地把醫患關系變成了一種“對立”關系,對醫患關系的惡化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變成了一種“對立”關系,對醫患關系的惡化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并且在客觀上一定程度的轉移了公眾及輿論對醫療保障缺失的問責。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減少醫患沖突? 醫患雙方很多時候都是由觀念、理解、看法、角度、態度不同而引發的沖突,如果醫患雙方都能夠用下面這些新思維和觀念來指導自己的言行,許多糾紛都不會萌芽。

(1)開放式思維:如果醫生固守舊觀念,不與患者充分對話和交流,由自己決定一切,往往會因為患者對醫療的不了解、不知情而導致沖突。要實現知情同意、自主選擇的倫理學準則,就必須開放地讓患者了解醫療活動的過程,實行醫療技術、醫療活動、醫療收費公開,增進醫患理解、緩和矛盾,也有利于醫患配合。

(2)換位思維:醫患相互不理解是醫患糾紛的導火索,如果通過換位思維加以調節,患方可以理解醫學的風險性、復雜性和個體差異性,讓醫者大膽工作;醫方則要設身處地為患方著想,以患者的心情和渴望來理解他們的要求,并加以最優化地實現。

(3)風險思維:客觀事實和理性都提醒我們要辨證、明智、現實地權衡醫療代價與風險的問題。醫生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對患者進行告知與溝通,讓患者理解在醫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正視風險,醫患共同努力在權衡和預防中避險,或坦然面對難避之險。 (4)循證思維:循證醫學的觀點已經深入人心,臨床醫療實踐中,亦要遵循四大基本倫理準則:知情同意、自主、不傷害、最優化,每個醫療行為都應思考該不該做、怎么做、做了以后怎么對待等一系列問題,不能考慮不周即草率地實施,要循避害就優之法,在評價這些工作時也要循證說話,當前循證思維中最重要的就是循醫德醫風之證、循醫療質量之證、循服務質量之證、循法律法規之證。

(5)法制思維:舊思維中評價一位醫師的標準是醫德、技術、服務等純專業化和倫理化內容,然而如果用新思維來衡量,這僅僅是當代醫師成功的一半,另一半必須用法制觀來評判,每一項具體醫療工作都要貫穿法制思維,否則將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倒置而陷于被動。

(6)醫患利益沖突觀:為什么當下醫患關系矛盾增加、也更難處理?這是醫患利益沖突加劇的反映。我國公費醫療制度的取消、醫改的起步與深化、患者對高質低費醫療的期望、社會各界經濟地位與政治地位及社會地位的不平衡等都是醫患利益沖突加劇的原因。利益包括經濟利益和非經濟利益,如收費糾紛是經濟利益的沖突,健康受到影響是健康權益的沖突,言語不當糾紛是榮譽或人格利益的沖突……可以認為當今的醫療服務過程就是醫、患、國家、集體利益遵循一定法則的調節與平衡過程,現今的新型醫療藝術很大程度上就是醫患利益沖突的調衡藝術。

醫科的學生提升法律素質的意義

醫學生應具備完整、系統的法律知識結構,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具有健康的法律心理,擁有先進的法律文化,做到知法、信法、愛法、守法、用法、護法的完美統一。醫學生是未來的醫生,他們將來的工作對象是病人,醫生和病人之間形成一種特殊的醫患關系:他們既是合作者、配合者,又是對立者、矛盾者。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醫患關系均反映出大量的法律問題,醫療糾紛時有發生。隨著患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加強和提高醫生和醫學生的法律素質已成為當務之急。

作為一名醫學專業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除了接受大量傳統和現代的醫學知識、學習基本的醫療技術操作、掌握一定的科學研究技能、培養良好的醫德情操外,還應該加強自身法律素質,熟悉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如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等與自身職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保護人民身體健康。

作為藥學專業人才,為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增強自我保護,自我醫療意識,合理利用醫療衛生與藥品資源,不但應該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掌握最新的藥學知識和先進的醫藥技術,還必須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醫藥法規、條例,帶頭執行國家對藥品生產、銷售和流通環節的各種具體規定。

物業服務糾紛案例范文第3篇

2004年4月8日,某封閉式管理的小區內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區內散步。當其行至道路拐角處時,被一輛突然出現的轉彎車輛撞翻。當時車輛時速明顯超過小區明文規定的限速要求(現場有限速15公里/小時的標識牌),后來老人因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物業管理單位迅速展開了救助、報警、保護現場、拍照并記錄、協助調查等措施,肇事業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擔責任??墒?,事情并沒有就此結束。被撞老人的女兒(業主)在處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于4月19日找到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發生,使業主在公共場所受到人身傷害的事實承擔責任,賠償人民幣1萬元。并聲稱已掌握了小區交通標識設置不合理、不規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證據。經法院審理查明,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已設置合理的限速標志,已有監控設施,且事發后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沒有過錯,故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責任。

分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關于道路的定義,未包括住宅小區內的道路。實際上在各地類似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通常由轄區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屬地管轄權。從本案例情節看,肇事者沒有主觀故意但有車速過快的過失行為,應當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肇事司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物業管理公司雖然不是直接侵權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小區內交通秩序管理的義務,設置的交通標識也并無不妥。交通事故發生后物業管理企業積極依法(條例)履行義務。

但如果有證據表明物業公司設置的小區交通標識設置不符合相關規定并年久失修使標識失效(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同時證據證明該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則物管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反之則物管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2、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此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可以視為兩個債務:肇事者與原告之間是侵權民事責任(因侵權所生之債);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主張的是違約責任(因合同所生之債)。所以,交通事故的處理,不影響當事人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如果物業公司有違約或違法行為)。當然這個賠償的范圍與侵權賠償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實際損失。如果在實際損失之內,就不算額外賠償。

3、在物業管理的過程中,物業區域內的交通標識設置須符合國家或相關主管部門的強制性規定,除在道路拐彎處加裝限速標識牌外,還應加裝反光鏡、限速路埂、減速帶等物防設施,并在物業區域內應做好相關交通、消防知識的宣傳;對物業區域內的交通標識等公共設施設備及時巡檢、修繕,確保其正常使用。

4、物業管理企業在發生惡性突發事件后,物業管理企業要作好現場搶救、保護,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及時報告、聯系相關事故處理部門或通知責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另

外,通過購買相關責任保險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轉移風險。

(高空拋物責任)

一顆李子從高空飛下,砸到了高女士。高女士在索賠不滿意的情況下,一紙狀書將深圳市某物業管理處告到了法院。而該物業公司連呼冤枉,并請來律師與高女士對簿公堂。據了解,某年5月28日下午4時左右,高女士帶女兒從一幢大廈下的一家超市買東西出來后坐在超市外面的休閑椅上休息。突然從大廈上面掉下一個東西,剛好砸在她的右腦和右耳朵上面。她當場被砸得暈暈乎乎的,兩眼直冒金星。當她醒過神來時,右耳朵已經紅腫,這時路人拿著一顆爛李子告訴她,正是這顆從樓上掉下來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廈管理處。于是,她便拿著這顆李子到了大廈管理處。當即,管理處值班人員彭小姐一邊安排護管員到事發現場去查找原因(沒有任何線索和跡象表明是樓上拋物)邊安排人員到藥店購買藥油(活絡油)給高女士擦拭。高女士與隨同她前來的一名男土(后了解該男士姓熊)均表示此藥對其這種情況無效,熊先生進一步要求與管理處進行協商。

后來,高女士報警,巡警也建議事主到醫院檢查,如有任何糾紛可通過正常途徑解決。5月29日,高女士將診斷書拿到管理處,管理處工作人員將其診斷書進行了復印,管理處的經理考慮到服務行業需注重行業影響,為息事寧人,他個人給予補償費用200元,但高女士堅持所有醫療費用分文不少。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下,管理處表示出于人道主義,愿意承擔300元的安撫費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讓,要管理處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派出所調解無效,高女士選擇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此事。

6月2日,高女士一紙訴狀把這家管理處告到了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并追加管理處所隸屬的深圳市某物業公司為該案被告。高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她醫藥費620元、誤工費150元、交通費17元、精神損失費1500元、工商登記費60元,并承擔該案受理費 以及資料和證件復印費。 分析:

一顆不知從何處飛來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業管理處以及該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該管理處的經理連呼冤枉這件案子的基本事實不清,雖然高女士稱自己被李子砸傷,但是到目前為止,她都找不出目睹這一事實的證人。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的協議合同里,物業公司管理的是物,業主們的行為不在其管理范圍內,也無權管理。所以從合同義務來講,物業公司不應成為這個案子的責任承擔人和賠償義務人,也就是說被告的主體不適格。

最終,羅湖區人民法院下達了該案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認為,高女士在大廈附近被墜下的水果傷及頭部及耳朵,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是拋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業公司某大廈管理處。管理處作為物業管理者,無法預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也無法對該侵權行為進行預防和制止。因此,管理處在物業管理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對原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以物業服務不到位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的

典型案例:業主不滿物業服務拒交物業費敗訴

7月20日,北京世紀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業主欠繳物業費一案一審宣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復興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納物業管理費2.9萬元、供暖費6076.2元、車位管理費1500元。原告世紀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業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購買了世紀城的房子,至起訴前拖欠物業公司物業費2.9萬余元、供暖費6000余元及車位管理費1500元,請求法院判令業主交納欠費。被告曹女士辯稱,被告拒交物業費的理由是因為房屋質量存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物業服務不能令人滿意,以及電梯使用費計算不合理。被告曹女士的律師則認為,《物業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對于欠費業主應先由業委會督促交費,這是一個強制性條款,在沒有業委會督促交費的前置程序下,物業公司無權直接起訴欠費業主。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世紀金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曹女士就物業管理事項簽訂了《物業管理公約》,在《物業管理公約》中雙方對于物業費標準及服務內容等均做出了約定,同時,也約定了如何追究違約責任。雙方所簽訂的上述《物業管理公約》,應視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上述合同對于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曹女士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在沒有要求業主委員會督促其交納物業費的情況下,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曹女士與物業公司之間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公約》的時間早于《物業管理條例》公布、施行的時間,在公約中已經明確約定當一方違約時相對方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的上述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在發生糾紛時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履行?,F世紀城物業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雙方約定,亦符合法律規定,故曹女士提出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應當駁回世紀城物業公司的起訴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曹女士提出世紀城物業公司向其收取的物業費不合理,并具體指出電梯的相關收費不合理。如上所述,雙方約定了物業管理費的標準,但其中每項費用如何計算、世紀城物業公司所收取的相關費用是否合理等問題,不是人民法院所能依法確定的。曹女士對收費標準如有異議,可向相關的主管機關提出投訴,由有權機關對此予以審查決定。在相關的主管機關沒有對世紀城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約定的物業費的計算是否違法予以認定前,曹女士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案例解析:《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后,業主負有按約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至于收費標準,業主委員會與原告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并且只要已經物價局批準,根據自治原則,被告應按照約定的計價方式繳納物業管理費用,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②以無人居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的

典型案例:柳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廣州市某小區8棟701室.老兩口在澳大利亞女兒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業管理員上門收取物業管理費,黃先生講:我們半年都不在家,不應該交物業管理費,于是跟物業公司產生了糾紛,為了收取物業費,物業公司將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柳先生應交物業費

案例解析:第一,所擁有的空置房僅僅是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著整個所有建筑物在空置著.實際上雖然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在空置,但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運行,使用之中,而物業管理費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維持、保證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運行,使用,維修和保養,如果物業管理費用缺乏來源或者減少,就不能使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運行,使用,維修和保養得到維持和保證. 第二,當部分業主將物業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著就可以減少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量.并不意味著可以減少維持,保證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運行,使用,維修和保養的工作量,電梯,高低壓配電設備,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設施等共用設備,設施仍然要投入正常運行,仍然需要維修和保養;保安的值勤,巡邏,安全檢查等工作量也不會減少;清潔衛生,環境綠化等等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工作量一樣也不會因部分業主的物業建筑物空置而有所減少. 第三,造成業主的物業建筑物的空置責任在于業主本身,而并非物業管理公司無理阻撓不讓業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責任不在于物業管理公司. 第四,減免物業管理費用對未空置物業建筑物的業主來說是不公平的.雖然物業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業主仍然在享受著因物業管理的優質服務而帶來的物業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經濟成果.

典型案例:某女士購買了一套期房,在辦理入住手續時,對房屋內部提出了不少細部質量問題,認為該房沒有達到入住條件,但因要舉家出國,就在入住交接單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并收了房門鑰匙。半年后,該女士回國發現,有關的細部質量問題及未解決,而物業管理公司卻發出了多份催交物業費的通知。該女士覺得很冤,當初收房時就對房子不滿意,這半年自己也沒住,怎么還要繳納這么多物業管理費。 案例解析:該女士應交物業管理費

房屋買賣中的交付,從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是以產權證的登記和取得作為最終的交付標準,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只有產權證才是產權人享有和行使有關財產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開發商銷售的房屋絕大多數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驗收交接后到產權證辦理下來,往往有一個較長的周期,這就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和權屬證明的取得無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買賣交付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買賣雙方往往以此環節作為驗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約定交付條件的一個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和第十一條中,均對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約定的規范,如:要求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向購房人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北京地區的驗收合格文件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開發商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具體到該女士,雖然她對開發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已的意見,但如果這些意見不構成法定或約定的、不能交付的情況(比如房屋根本未經正式驗收合格等),同時又收下了房門鑰匙,則說明該女士對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認可,她可以就房屋存在的細部問題繼續要求開發商進行修補,但不能據此認為房屋不符合交付條件。因此,對于其后的物管費應及時交付。 ③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物業費的交納爭議糾紛 典型案例:

2005年4月,黃女士購買了某花苑內商品房一套。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于2005年10月,同年11月,業主委員會與某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由某物業管理企業直接向業主按月收取。從2006年6月份起,黃女士將該套商品房出租給萬某一家使用。從2006年10月份開始,黃女士認為物業服務費用應由實際使用人萬某交付,并告知某物業管理企業直接向承租人萬某收取。某物業管理企業向萬某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時遭拒絕,萬某認為物業服務費用應由業主支付,自己只有支付租金的義務而無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案例解析:本案的焦點是應當由業主還是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段飿I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因此,應當由業主而非承租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應盡的義務。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直接源于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正確,全面,誠實的履行合同設立的義務,本案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當然,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則業主享有,履約抗辯權。本案不存在抗辯理由,因此,黃女士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服務合同與房屋租賃合同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承租人義務乃是基于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而不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向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承租人應當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業主應當履行的是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義務并非基于同以個合同而產生的,不能混淆這兩種義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可以約定有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但業主應當負連帶責任。即在物業使用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時,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在交納物業服務費后,享有依法向物業使用人追償的權利。具體到本案,出租人黃女士與承租人萬某并沒有約定由承租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用,因此,應當由黃女士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④以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的

典型案例:艾明輝經營的智能人網吧位于省政府公務員小區內,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務員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政興物業公司簽訂《省政府公務員小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規定物業管理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此后,政興公司按約定進行物業服務,但艾明輝卻未交納物業管理費。2003年11月7日,政興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艾明輝給付拖欠的2003年下半年物業管理費3611.6元,并承擔訴訟費。艾明輝以其與物業公司之間沒有簽訂物業合同,物業公司給其經營的商業網點提供的服務不多為由,拒絕交納物業費。

法院判決:市法院審理認為,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有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職責。艾明輝作為業主之一,該合同對其具有約束力,其負有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故判決艾明輝給付物業管理費3611.6元。

案例解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的,業主應受其約束,負有交納物業費的義務。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的,業主則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還有一種情況,即物業公司無物業收費許可,業主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而拒交物業費問題。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只要合同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視其為有效合同。至于物業公司是否取得物業收費許可證,屬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應由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不能據此認定物業合同無效。只要物業公司實際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就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向其交納物業費。

風險防范:物業公司接受了業主的委托,就要想方設法為業主服好務,履行好合同約定的職責。如果自己盡職盡責了,還是有部分業主以各種不正當的理由拒繳費用,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了其他已繳費業主的權益,就要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1)因物業公司維修不及時所造成的損害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典型案例:某住宅小區第25棟樓的公用水箱出現滲透現象,該棟樓的業主們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映了情況,要求其及時予以修繕,但物業管理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有一天,住在該棟樓的業主王某回家經過樓前通道時,因地面積水滑溜而不幸摔倒,導致右腿骨折,被送往醫院治療。王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醫藥費、營養費及誤工補貼等相關費用未果,把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解析:根據《物業管理條理》及相關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維修責任劃分為:業主作為物業的所有權人,應對其所有的物業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因此,房屋的室內部分,即戶門以內的部分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臺,由業主負責維修。 房屋的共用部門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消防設施等房屋主體公用設施,由物業公司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對公用水箱的滲漏,應及時予以維修而未維修致使王某因地面積水滑溜而摔倒住院,應由物業管理公司對王某的損失給予賠償。 物業公司要避免因維修不及時導致的賠償責任,就必須對職責范圍內應及時維修的問題及時的維修,并建立維修責任人制度,對沒有盡到職責的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2)因維修費用的承擔引發的物業糾紛

典型案例:對業主自有部位的維修應由業主承擔維修費用

去年年底,某大廈6樓一住戶洗菜池下水管堵塞,電話委托管理處維修班疏通。維修人員及時趕到現場。由于下水管堵塞嚴重,在6樓疏通不開,又轉到5樓,從下水管檢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經過3個多小時的努力,管道徹底疏通了。疏通中從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塊,證明堵塞是該住戶裝修造成的。誰知當維修人員收取40元維修費用時,該住戶以維修未使用任何材料為由,拒不交維修費。

案例解析:根據《物業管理條理》及相關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維修責任劃分為:業主作為物業的所有權人,應對其所有的物業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因此,房屋的室內部分,即戶門以內的部分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理和自用陽臺,由業主負責維修。 房屋的共用部門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消防設施等房屋主體公用設施,由物業公司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在本案中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受業主委托對其擁有的自用部位進行維修,維修費用應由業主承擔

4、樓房墜落物致人損害的物業糾紛 相關法律法規:《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某大廈是被告某實業公司開發的寫字樓,其產權屬實業公司,該樓主要通過出租的方式使用。該大廈的物業管理由實業公司委托給某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大廈共16層,由于該樓窗戶玻璃安裝存在質量問題,使用中曾數次發生玻璃墜落之事,租戶普遍提出意見,但實業公司未及時進行修繕處理。2001年5月21日下午3時許,13層廣告公司的員工肖某在關窗戶時用力過猛,致玻璃墜落并破碎,玻璃碎片下落插入當時在樓下搬運貨物的孫某的頭部,致死孫某當場昏迷。孫某的同事當即將其送往醫院腦外科搶救,先后用去醫療費,護理費,誤工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8萬元。事后,孫某將實業公司、肖某及物業管理企業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肖某辯稱:玻璃下落傷人系該窗戶安裝不牢所致,而非本人責任,實業公司作為某大廈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實業公司辯稱:玻璃調落傷人系租戶肖某關窗不當所致,本公司對此不能承擔責任。 被告物業管理企業辯稱:某大廈窗戶玻璃安裝存在質量問題,物業管理企業曾多次向實業公司反映,要求其出資修繕,但實業公司始終未予答復。物業管理企業已盡管理職責,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實業公司系某大廈的所有人,該樓玻璃安裝質量不佳,本身存在事故發生的隱患,且在數次發生墜落后未能及時采取措施,在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作為,對孫某被致傷負有主要責任。肖某系房屋使用人,關窗時本應該正常方式關閉,但其卻用力過猛,致玻璃下落,對孫某的損害亦負有一定的責任。物業管理企業作為某大廈的管理人,曾向實業公司提出改進的要求,已盡管理義務,孫某的傷害同物業管理并無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物業公司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解析:本案的核心是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本案產生的原因,一是由于該樓窗戶玻璃安裝存在質量問題,使用中曾數次發生玻璃墜落,但沒有及時得到維修;二是13層廣告公司的員工肖某在關窗戶時用力過猛,致玻璃墜落。因此,要確定誰應承擔本案的法律責任,首先就應當搞清楚對于窗戶玻璃安裝存在質量問題卻沒有及時得到維修的責任。根據物業產權行使的法律責任和相鄰權的有關理論,產權的行使不得妨害他人利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本案中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存在足以造成致以人民群眾財產或者人身安全損害的缺陷。由于這種缺陷的存在使不確定的人或者確定的一定范圍內的人或者財產因之負有可能遭受損害的風險,如果這種風險不及時排除,就可能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根據民法原理,業主有及時維修的義務,如果這種傷害或者人身損害發生,則責任人負有賠償的義務?!段飿I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本案實業公司作為某大廈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關于肖某的責任。肖某關窗時用力過猛,是窗戶玻璃墜落的直接原因,與孫某的傷害存在必然的直接關系,因此肖某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由于窗戶玻璃安裝存在質量問題,使得玻璃存在安全隱患,也是窗戶墜落的原因,與孫某的傷害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因此肖某應當與實業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主要是看其是否有過錯。從本案的案情來看,物業管理企業對某大廈窗戶玻璃安裝存在質量問題曾向實業公司提出改進的請求,但實業公司并未答復,說明物業管理企業對窗戶玻璃安全問題已引起足夠的重視。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特別的約定,物業管理企業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防范:對樓房墜落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是看物業公司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沒有管理上的過錯,只要物業管理人員對樓房業主自有部位的擱置物存在的安全隱患盡到了必要的注意告知義務和對樓房共有部位擱置物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在此情形下,物業公司是免責的,所以為了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關鍵是要及時的發現樓房擱置物、懸掛物存在的安全隱患并盡到必要的注意告知義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隱患

業主違反有關規定裝飾裝修引發的物業糾紛 相關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改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它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的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章某與于某為樓上樓下鄰居,18樓的于某先行入住。19樓的章某正在裝修時,樓下的于某發現自己的樓下漏水。沒過幾天,于某家放在柜子里的衣服受潮,臥室和客廳地板也開始漏水。于某于是到章某家交涉,發現章某正在將主臥室改造成一個裝有沖浪浴缸和電泵抽水馬桶的超豪華寬敞衛生間,而將原設計的衛生間改作它用。于某立即向物業管理企業投訴,物業管理企業即向章某發出要求其整改的緊急通知,但章某只答應解決漏水問題而拒絕整改,于某便將章某和物業管理企業一并訴至法院,要求章某拆除衛浴設施、恢復原狀,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結果:法院判決支持了于某訴章某的訴訟請求,駁回了于某訴物業管理企業的訴訟請求。 案例解析:

(一)章某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蹲≌覂妊b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第三十八條還規定,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處罰,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章某的行為,影響了樓下于某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應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蹲≌覂妊b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物品毀損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三)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段飿I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修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這是為物業管理企業設定的一項義務。本案中,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盡到這方面的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蹲≌覂妊b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用2至3倍的罰款。”同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問題關鍵是如何界定物業管理企業是否履行合同的問題。通常來說,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已按照合同約定盡到了自己的責任,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則物業管理企業就不應當承擔責任;相反,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存在明顯的過錯,則應當承擔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賠償責任。但是,必須注意到,物業管理企業畢竟是一個民事主體而非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民事主體的物業管理企業是不具有行政權利的,因而物業管理企業不可能采取強制措施,其所能做的僅僅是發現問題時向業主及施工單位提出改進意見,而不能直接采取有效的行政制裁手段。當然,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根本沒有履行監督管理義務,沒有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建議,也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物業管理企業則應當承擔責任。

物業服務糾紛案例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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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求助法律 外嫁村民打贏官司

27、土地補償沒份 一歲女嬰狀告村小組

28、土地承包份額不因出嫁而減少

29、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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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惡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34、外嫁女和新生兒不如逝去的村民?

35、出嫁女被剝奪土地承包權

36、土地租賃糾紛案引發法律爭議

37、外來戶有沒有土地承包權

38、土地流轉,還是立個字據為證

39、他應該怎么取得承包地?

40、關于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繼承的問題

41、關于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繼承的問題

42、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43、義務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承包地能保留嗎

44、棄耕農民要求返還承包地可獲支持

45、不經村委會同意,土地轉包是否有效?

46、村委會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

47、離婚后承包田能否分割

七旬老農贏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的荒山變綠了,觀望的人們眼紅了,新村委會把老農承包的山地栽種的樹木重分了!老農一怒上公堂,法院判決:村委會重新分地的行為無效,村委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1991年2月5日,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徐莊鎮邢山頂村(后改歸為華東村)農民邢如舉與村委會簽訂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期限為25年。1994年調整土地時,原邢山頂村將原告承包的荒山內的零星土地一并劃給邢如舉承包經營。邢如舉先后在荒山內栽種了花椒樹。

2000年3月份,因村委會調整領導,新村委會將原告承包的荒山中的0.4畝山地分給村民種植,并將邢如舉的80棵花椒樹一起分給村民。

邢如舉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華東村委會停止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返還被其非法分割的0.4畝山地、賠償原告80棵花椒樹的經濟損失2352.00元等。

經法院勘驗,0.4畝的山地及80棵花椒樹均在原告承包的荒山的范圍內,80棵花椒樹兩年的產量經鑒定為112公斤,評估價值為2352.00元。

華東村委會辯稱,原告仍在承包荒山,分掉的山地及花椒樹也沒有侵權,被告沒有侵害原告的承包經營權,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所有的訴訟請求。

山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邢如舉與被告華東村委會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1994年被告華東村委會(原邢山頂村)將邢如舉所承包的荒山內的零星土地劃給原告邢如舉使用,原告一直種植管理多年,并栽種了花椒樹。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爭議的0.4畝山地的使用權應屬于原告邢如舉使用。被告華東村委會在沒有征得原告邢如舉同意的情況下將該山地分給其他村民種植,并將其地上的花椒樹一起分掉,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益,因此給原告邢如舉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被告應予賠償。

11月18日,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華東村委會將原告邢如舉承包的0.4畝山地分給其他村民的行為無效;其地上的花椒樹歸原告邢如舉所有;被告華東村委會賠償原告邢如舉經濟損失2083.20元,案件受理費100元、技術鑒定費200元由被告華東村委會承擔。

農村承包地調整誰說了算

當常熟市沙家浜鎮村民蔡小興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同村村民濮吉生等五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時,他以為必勝無疑。鎮、村兩級都同意的土地調整方案,鎮里還專門印發了紅頭批復文件,土地取得合法,別人怎么還能霸占呢?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2001年4月,蔡小興所在村占用了蔡小興0.1畝承包地。

蔡小興家南面有一塊倉庫大場,村里分田到戶后,該場地一度閑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戶村民占用種植蔬菜,蔡小興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這塊大場補償給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對。2003年5月,村委會書面通知蔡小興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積用補劃的方式解決。5月27日,村委會召開村民組長代表、部分老黨員會議,會議形成決議將倉庫大場補償給蔡小興。同日,沙家浜鎮政府作出《關于調整蔡小興戶承包地的批復》,同意村委會的調整方案。鎮政府作出批復后,又組織人民去現場劃地,但此時該場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戶種植了毛豆等農作物,劃地遭到了阻撓。為此蔡小興提起訴訟,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爭執的大場場地屬于村預留的機動地,五被告對該機動地均無權占用;原告在村委會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權獲得相應補償,但原告所提供的調整土地手續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且至今未得到縣級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認定該調整還未生效,蔡小興尚未正式取得該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蔡小興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調整承包地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調整承包地需報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蔡小興戶的承包地調整方案既不能證明已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沒有主管部門批準手續,敗訴也就不足為怪了。

求助法律 外嫁村民打贏官司

村民張玲雖已經遠嫁他鄉,但她的戶口和承擔經營的責任田仍在本村。今年以來,村里兩次發放征地補償費都沒她的份,村里的解釋是:遠嫁他鄉,就不是本村村民。對此,張玲將該村告上了法庭。日前彭州法院判決張玲勝訴。

村規民約:外嫁不享受村民權利

張玲是彭州市致和鎮北京村十組的村民,1992年,她與彭州市致和鎮北京村、彭州市致和鎮北京村十組分別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書,取得了土地經營權證。2000年3月,張玲外嫁其他村,但未將戶口遷出,也未在男方處分得“責任田”,她每年還按時交納了應承擔的各種農稅。今年3月,北京村十組向每個村民發放征地補償費共10860元,但沒有分配給張玲。該村村長說:“按照村規民約,外嫁他村的人雖然戶口沒有遷出,但只是臨時戶口,不享受本村村民的權利。在給不給張玲發放土地征地補償費時,曾經召開社員大會,大家討論決定按村規規定辦。”對此,張玲多次找鎮、村干部要求得到補償費,可都沒結果,于是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訴。

法院判決:村里一次性給付補償費

法院認為,只要張玲仍具有北京村村民的身份,她就應享有與同小組村民同等的權利。該村的做法是錯誤的,侵害了張玲的合法權益。對此,彭州法院判決北京村第十農業合作社一次性給付張玲土地征用補償費10860元。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也不得隨意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但在男方家未分得責任田,作為發包方的北京村不能收回張玲的承包地。

土地補償沒份 一歲女嬰狀告村小組

原告李某是去年7月份出生的女嬰,她所在的村小組于去年9月份分配土地補償款,但沒有她的份,其父親就將村小組告上法庭,要求獲得8000元的土地補償款。前天,同安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李某的父親所在的同安區大同街道東山村委會于去年7月1日與盛之鄉溫泉度假村簽訂《盛之鄉度假村征地補償協議》,同意出讓東山村的土地,并取得補償款500萬元。當年9月,東山村村委會12小組以土地征用日即7月1日的村民人數來確定補償款分配人數,規定每人分得8000元,因此,出生于去年7月15日的李某被排除在外。

原告李某的父親認為,應該以分配土地補償款日的村民人數來確定分配人數,分配土地補償款時,小孩已經2個月了,也屬于東山村12組村民,所以有權利分得補償款,而且類似原告情況的本村村民也有人享受了土地補償款,被告的行為違反“公民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的法律規定,也違反了公平原則。

被告則辯稱,以土地被征用時的村民人數為基準來分配,是目前農村普遍的做法,被告歷年來也是這樣做的,這一做法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

土地承包份額不因出嫁而減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對9億農民來說這無疑是一顆“定心丸”。該法同時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從法律上解決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問題。該法規定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對家庭承包以外進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了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權利,貫徹了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的思想,肯定了現行的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一些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規定。本版列舉幾樁新近發生在我市的有關土地糾紛案例,通過具體的事例評析,以期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作一些詮釋。

原告池某寶系被告池某壽、池某奴之女,系被告池某林之姐。原告池某寶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剝奪為由,將自己父母及兄弟告上了法庭。2002年12月,嘉興市秀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池某寶的訴訟主張。

原被告四人均系嘉興城南街道某村村民。1990年土地承包經營小調整時,其在冊人口為原被告四人,由被告池某壽作為戶主與當地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承包旱地面積為3.797畝。2001年2月27日,原告池某寶出嫁后與三被告分戶,雙方在旱地使用面積的劃分上不能達成一致,原告池某寶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稱被告剝奪了自己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要求法院確認其使用土地的面積。被告答辯提出,由于原告池某寶是“出嫁女”,無權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秀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作為同一家庭成員,對于承包經營的3.797畝土地,屬共同承包經營性質,不能因為原告分戶而剝奪其份額。被告方以出嫁的女兒沒有份為由,剝奪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與公序良俗相悖。因而,對于原告提出依法確認其土地使用范圍的訴訟主張,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四人承包經營的旱地3.797畝,其中兩塊計0.794畝,歸原告池某寶經營使用。

[法律依據]

在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個別地方存在歧視婦女的現象,出臺的“土辦法”規定婦女不能承包村里的土地。為此,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例分析

一、因農轉非承包土地承包引起的糾紛

(一)承包地糾紛經過

我市某鄉某村A戶,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承包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1982年到1985年由A戶耕種,到1985年底A戶辦理農轉非戶口全家遷出到某廠礦,當時A沒有向村上報告承包地如何處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蕪一年,這一年也沒有上交有關費用,1987年由原來的社長安排本社5農戶耕種,每戶交承包費20元,共計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當時的社長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雙方現場簽訂了合同,合同承包期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費為400元,承包費必須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約定的時間內即10月31日前A來交承包費前,當時的社長又以招投標的方式與B戶簽訂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費),待A戶來交承包費時社長不收(在約定的時間內),理由是B戶愿意多交到600元,A戶要承包須在600元的基礎上加承包費,A戶不愿,致使同一地塊產生了兩份合同,并發生爭吵,社長也未收回與A戶簽訂的合同,而土地由B戶一直耕種,期間1990年與社長又簽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與社上口頭約定續包。1999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續簽換證時,業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照抄1982年土地到戶的底冊,將A戶仍然登記為承包戶主,簽訂了《農村集體專業項目承包合同書》,但A戶沒有親自簽字,合同期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戶耕種到2002年,在此期間A來到該村要合同書未拿到,村委會的理由是合同書應由種地人保管,A戶的理由是合同書為我己有,并且在該廠礦生活困難,兩子女未就業,要種地謀生,致使2002年5月份A戶與B戶為爭土地種發生吵打致傷。糾紛發生后,A戶的意見是:這屬于侵權行為,要求賠償這16年的損失,共計16萬元,并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村其它有類似農轉非戶土地為何不收回;B戶的意見要求是:A戶要向B戶賠禮道歉,同時付給醫藥費8000多元,土地如何處理按政策規定辦。

(二)分析與認定

1、1982年A戶承包的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雖承包手續不完善,但符合當時各級政策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承包關系。

2、1985年A戶全家農轉非到某廠礦,其承包地荒蕪,生產合作社將承包地收歸集體另行轉包,是符合當時政策規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將收回的土地招標轉包給B等4戶耕種,轉包關系符合政策,但轉包程序不盡規范,認定:A戶與合作社雖簽了合同,承包費又低于B戶,合同未實際履行,為無效合同;B戶實際履行了合同,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規定進行土地續簽換證時,村委會簽發的《農村集體專業項目承包合同書》(合同號:MO310027,是按集體機動地進行承包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并沒有進行協商,承包方簽字欄也屬發包方代簽,該合同屬無效合同。

5、A戶原承包地收歸集體后,應按照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公開奪標轉包??紤]到A戶雖辦理了農轉非,但現在子女仍未就業,生活困難,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轉包給A戶。A戶與B戶發生的吵打致傷,因B戶承包關系符合政策,吵打致傷責任主要應由A戶承擔,故由A戶付給B戶醫藥費8000余元。

6、其它農轉非土地,全家遷出,且不在當地居住的,承包地應按政策規定收回另行轉包。

二、因特殊歷史原因引起的糾紛

(一)事實經過

某鎮某村甲戶戶主反映:他家第一輪承包地被乙戶耕種(乙戶原生產隊長),乙戶堅決否認該事實,于是甲就邀約貴州某縣某村民數十人對乙戶進行行兇鬧事,要求讓出甲的承包地,幸好被我市某鎮乙戶原所在村領導知曉,得到及時阻止,同時該鎮分管領導和村領導一道對甲進行了批評教育,此后甲就到我市各級部門上訪反映,引起了各級的重視,經組織調查,工作人員對乙戶的一輪承包地進行了進一步的實地丈量,和一輪承包地登記的基本吻合,并找到了當時的有關人員證實,乙戶沒有經營甲戶的耕地,此事實不存在,甲戶在我市土地下放前到貴州某村招親,到貴州時當地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戶,他沒有承包到土地,而在我市甲所在村第一輪承包土地時聯系不到他本人,甲也就沒有承包到土地。近兩年來由于他在貴州難以生活,又回到我市原該村居住生活,由于沒有土地耕種和其它就業門路,生活來源確實困難,致使甲戶多次向有關部門上訪反映。

(二)分析與認定

1、甲到貴州時,貴州土地已下放到戶他沒有承包到土地,屬客觀事實,但我市在第一輪承包土地時是按當時現有人口進行承包的,是符合政策規定的。

2、應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幫助解決問題,采取行之有效的辦法,解決生活來源問題,否則將長期上訪,既影響了有關部門的工作,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隱患。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的生產資料,擔負著生活來源和就業保障功能,結合該鎮實際,難以從機動地或農轉非收回的土地解決承包耕地問題(因該村無機動地和農轉非收回的土地),經認真分析,將情況上報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給予定期生活補助,解決生活來源問題;同時由該村安排給甲方荒坡5畝進行開發承包,5年內不收任何費用,5年滿后按政策規定收取適當的承包費,以解決就業問題。

三、因社長徇私舞弊引起的糾紛

(一)糾紛事實經過

某鎮某村第六村民小組發生土地糾紛,因該村在1995年調整種植業結構,發展蠶桑產業,規劃甲地為蠶?;?,由于基地內耕種責任地的部份農戶勞力欠缺,栽桑困難,經村公所請示鎮政府同意安排當時的社長張三負責落實,用集體機動地進行調換調整,調換調整后的蠶?;刈兂闪思w機動地。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標準進行承包經營,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承包土地的農戶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張

三、李

四、王五等3戶承包經營了甲地(栽?;?6畝(實際面積7.86畝)。到2000年末,村民小組實行選舉后,新任組長趙六根據群眾意見召開群眾會,決定把集體機動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對2000年超期的承包費,按每畝30元的標準補交(張

三、李

四、王五已補交)。同時,會議還決定從2001年開始奪標承包經營,張三等3戶參與奪標,但未中標。于是暴露了張三(二輪承包時任社長)擅自把集體的機動地(甲地)與自己一輪承包時的責任地(乙地、丙地)對調,將甲地集體機動地承包給自己和兒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經營的集體機動地申報為責任地,報村公所填在《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騙取合法證書。群眾得知內情后強烈不滿,紛紛要求收回集體的機動地。據查,張三還將1995年作情給孫七耕種的集體機動地丁地1畝也申報填為孫七的責任地。

(二)分析認定

1、張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騙取合法證件,因此張

三、李

四、王

五、孫七等4戶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同)》為無效合同,收回報市政府批準,另行核發。

2、甲地作為某村六社的集體機動地,2002年前的承包費,按過去定的承包辦法執行。2003年后,將收回張三等4戶的非法承包責任地甲地、丁地為集體機動地,交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討論通過,進行公平、合理承包;張三及其兒子等3戶恢復一輪承包時的耕地乙地、丙地為二輪承包時的合法責任地。

3、社長張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引起群眾強烈不滿,本應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但鑒于他已沒有任任何職務,已是一名普通村民,因此免予追究。

仲裁庭上討說法-- 豐縣九戶農民“爭地”

官司旁聽記

4月19日下午,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庭開庭審理本縣范樓鎮胡樓村汪新莊西組農民石某與同村另外8戶農民之間的互換承包土地糾紛案。記者和參加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工作會議的代表一起,旁聽 了該案庭審過程。

口頭約定的換地是否合法

提出仲裁申請的石某在庭上陳述,1981年他與村組簽訂了莊西頭一塊長127米、寬17米土地的承包合同。2003年7月,同村的汪某與他口頭協商換地,目的是用他的地給9戶人家建房子,其中也包括石某本人。后來他看到國家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認為這種換地行為不合法,多次找這8家人協商恢復土地原狀,但始終未果。3月30日下午,堅持要換回土地的石某又到原先的承包地上撒化肥耕種,受到有關當事人的阻攔。石某還出具了4月16日縣政府補發給他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請求裁決汪某等8人還回他的這塊土地,并賠償損失費300元。

被申請一方的代表汪某反駁認為,當初的換地雖然是口頭協議,但仍然反映了雙方真實、自愿的主張,并且已經完成了合同履行生效過程,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汪某還提出,換地后,他們幾家又讓出一部分土地新開了一條8米寬的生產路,便于村民的耕種和出行。如果將目前的既成事實再變回去,勢必要打亂村民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換地是否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

仲裁庭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激烈爭辯,承包地在互換中是否改變了原有使用性質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石某認為,對方在口頭協商中是把9戶人家準備建房作為換地的目的提出來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的做法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將土地恢復原狀,退還申請人繼續從事農業經營。

汪某則強調,土地互換是在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安排下進行的,目的為了解決部分土地長期受澇災無法耕種的問題,同時也方便一部分村民的生產和出行。被申請一方還出示了有關照片,證明他們在互換后的土地上繼續從事農業經營。至于所謂“換地建房”,是村委會曾經承諾,對出讓土地修路的村民,在今后統一規劃建房時給予相應補償。但后來建房的事情并沒有著落。

妥善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有益探索

依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仲裁員提出了調解糾紛的建議,但雙方未能就調解達成一致。仲裁員宣布閉庭,對該案將另行合議后做出裁決。

記者在開庭結束后了解到,根據農業部和省農林廳部署,豐縣從去年9月就開始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試點探索,并逐步建立了相應的工作體系、流程和制度,聘請了精通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豐富農村基層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員。今年3月以來,該縣已受理了9起農民申請仲裁的土地承包糾紛案。通過仲裁,為農民依法維護土地權益開辟了一條便捷有效的渠道。近一個多月來,農民為土地承包糾紛上訪的事件明顯減少。

在現場旁聽的省人大農委主任姜道遠強調說,各地要把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放到認真貫徹土地承包法,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根本權益的大局中來。我國的土地承包法中對采用仲裁形式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已有明確規定,但在具體操作辦法上目前還沒有相配套的法律規定。江蘇正在豐縣等5個縣(市)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試點,這種創新意義的實踐,既是當前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也將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做出有益的探索,提供借鑒。

承包地轉讓并非自己說了算

1998年4月,趙某與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將村里閑置的20畝耕地承包下來種糧食,承包期為10年。后由于趙某做生意,無心經營承包田,便于2002年11月,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將承包的20畝耕地轉讓給好友王某,并與之簽訂書面合同。村委會得知后,與趙某交涉無果,將趙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賠償損失。

[說法]

本案是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轉讓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

本案中,趙某未經發包方村委會的同意,私自決定將自己承包的耕地轉讓給他人,趙某與王某簽訂的土地承包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趙某違反法律規定轉讓土地承包合同,主觀上有過錯,理應承擔違反承包耕地合同的違約責任,而且還應賠償由此給村委會造成的經濟損失??梢?,承包地轉讓不能自己說了算,轉讓時一定要征求發包方意見,否則,到時吃苦的還是自己。

惡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日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糾紛案,由于原被告居心不良,包地目的是為了獲得高額占地補償金,最后被法院判決承包合同無效,土地恢復原有耕種狀態,使一伙人白打了征地補償金的主意。

1998年4月,李中來到大慶市讓胡路區喇嘛甸鎮紅旗村,找到原村委會主任何雙(已判刑),說大慶油田要征用你們的土地,如果在土地上栽些樹,等征用地時,可獲得巨額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等,并說好事成后二人平分高額土地補償費。后在何雙的策劃下,村委會與李中簽訂了《招商造林合同書》。李中從這個村承包到了180畝耕地,約定合同期為3年。李中將地包到手后,由于自己無能力造林,又將地擅自轉包給王華種上了一些名貴果樹??墒且恢钡鹊饺旰贤跐M,大慶油田也沒有占用此地。李中等人不僅白打了“巨額補償金”的主意,何雙也因為在包地中受賄被判刑。

今年春,在清理土地承包問題時,這個村要求收回承包給李中到期的土地,李中和王華不但拒不退還土地,還要求村里賠償果樹等費用。為此,這個村將李中、王華告到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開始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時目的不純,雙方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之目的。另外,被告李中將土地承包到手后,又擅自轉包給第三人,所以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法院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招商造林合同書》無效,限60日內,被告及第三人將種植在原告180畝地上的名貴樹木全部移走,土地恢復原狀。

一起為了1.3分地鬧得你死我活的土地糾紛

5月29日,經過農村土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祝下良和殷兆明這對“仇人”終于和解。事情起于1.3分地。2001年,豐縣宋樓鎮祝樓村村民祝下良用其長了1年梨樹的1.2畝地,和村民殷兆明長了4年梨樹的1.07畝地交換。兩戶農民從2003年開始為此出現糾紛,其間,村里及鄰居曾經幫忙調解,但是沒有成功。以至最后兩家大打出手,甚至威脅要扒祖墳,鬧得雞犬不寧。

2004年3月16日,仲裁庭開庭審理。雙方爭議焦點是土地流轉是否合法,以及應否返還互換的承包地。但當庭他們各執己見,情緒激動,最后沒有達成一致。5月29日,經過仲裁庭細致調解,雙方各讓一步,接受仲裁庭調解意見:互換土地今年9月終止;雙方用另外的土地互相調整。

基層認為土地糾紛仲裁是“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飛躍”按照省里的試點要求,豐縣去年從縣法院和縣農工辦聘請8人作為仲裁員,培訓3個月,開始接受農民的申請。從今年1月開始,仲裁庭受理了10起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有5起在受理前經過仲裁庭解釋后化解,另有5起仲裁庭沒有受理,“因為這些糾紛早在土地承包法出臺前,適用法律不明確沒法受理。”在受理的10起糾紛中,目前已經解決了6起,另外4起馬上將開庭審理。

這些案例中,有6起是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還有4起是農民與村委會、鎮政府之間的土地糾紛。最典型的案例是:常店鎮政府2000年占用13戶農民承包地32畝搞蔬菜大棚形象工程,但這些農民一直沒拿到土地補償費,土地也沒有要回來。目前這個案例即將第二次開庭審理。豐縣縣委農工辦副主任、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杜鵬說:“農民和村委會及鎮政府之間的土地經營權糾紛,如果不堅持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就不能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仲裁就失去公正性,勢必影響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據豐縣有關人士介紹,以往很難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沒法說誰有理誰沒理,即使定了性也沒法執行,農民常常上訪。有了仲裁庭,到目前為止,全縣沒有發生一起為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越縣上訪。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徐傳美說:“土地仲裁制度解決了大量現實問題,我認為它將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次飛躍。”

各方熱評農村土地糾紛仲裁

豐縣宋樓鎮祝樓村村民殷兆明:“我對土地承包法不是很了解,經過仲裁,我也基本懂得了土地承包法,知道法律不保護口頭約定、鄉規民約。我基本滿意調解意見,再鬧就要上法院,我怕法院訴訟費高,打不起官司。”

范樓鎮京莊村呂瑞俠:“我和黃維敏是鄰居,以前關系不錯,他現在當庭說對不起,我還有什么好說的。”黃維敏:“法律大不如人情大,大家是鄰居,抬頭不見低頭見,仲裁調解比法院解決好。”

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庭仲裁員:“農村土地糾紛標的很小,經常是幾畝地、幾分地,甚至只為5棵樹鬧得不可開交。所以我們以調解為主,重視處理好鄰里關系,因為標的雖小,卻關系農村社會穩定大局。”

豐縣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法院不愿受理這些小標的的案子,今后大量此類糾紛肯定會到仲裁庭解決。但是仲裁庭困難不少,比如,2003年出臺的土地承包法沒有具體實施辦法;土地承包法出臺前的舊案怎么辦?農民情緒激動當庭打罵怎么辦?怎么保證仲裁的權威性?還有,辦案經費有限,收費又會增加農民負擔。”省人大農委主任姜道遠:“采用仲裁形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土地承包法的明確規定,豐縣等地的實踐具有創新意義,仲裁是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穩定的有效途徑,是有效解決‘三農’熱點問題的突破口。”

外嫁女和新生兒不如逝去的村民?

村規民約違反相關法律 農村征地補償款糾紛案呈上升趨勢

今年上半年,中院受理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上訴案為83件。與往年比,呈較明顯增長趨勢。此類案件中涉及外嫁女和新生孩子的補償標準問題占有一定比例。引發農村征地補償款糾紛案上升趨勢的原因主要有三點: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農村土地30年延包工作不規范;村規民約的不合法、不合理性。

案例一:外地嫁進來的李某贏得補償款

李某于2001年10月10日嫁給西坂村村民洪某,第二年生下了兒子。母子二人戶籍于2003年7月28日從翔安遷移至西坂村一組,成為西坂村村民,屬于西坂村在1997年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后因結婚或出生而新增加的人口。199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西坂村一組當時的在冊人口每人分得的承包地面積為0.788畝,但西坂村一組當時并未將本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分配給當時的在冊人口承包,而是留有部分土地由小組統籌管理,此后一直未對當時分配的承包地進行過調整。2003年8月20日,西坂村一組被征用土地363畝,征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35700元(其中青苗補償費為每畝500元),共取得征地補償款1千多萬元。

西坂村一組、西坂村委會以村民代表投票表決的方式形成了《土地款分配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本次征用土地根據1997年每人口分配的0.788畝土地,按照1997年的人口分配,且土地補償款百分百發放給個人;在1997年至今沒有分配土地的人口,為新增人口,小組按照規定補給每人口14142元;對199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在冊的人口(包括在199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后已死亡的人口以及外嫁他處的人口)給予分配征地補償款,每人實際發放金額為27737元,但未分配給李氏母子征地補償款。

在訴訟中,李某提供娘家所在的翔安區馬巷鎮后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李某在其娘家所屬村未分配給承包地。西坂村委會和西坂村一組對該證明的真實性表示沒有異議。

母子倆認為,自己作為新增加的村民,居然比不上有些逝去村民的權益,分配方案明顯不公,她和兒子有權分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補償款即每人27737元。

一審判決認為,在《土地征用協議書》簽訂之前,李氏母子確屬西坂村委會和西坂村一組的村民。李某自結婚生子后,一直未分得承包地,其原因在于西坂村委會和西坂村一組。

征地補償款是對在《土地征用協議書》簽訂之時的村民今后生活的一種補償,李某和兒子系婦女和幼童,生活基礎就在西坂村,是真正需要獲得今后生活供養的村民,西坂村一組對包括已經死亡以及外嫁他處的人員在內的其他村民都有給予發放每人27737元的征地補償款,作為同樣是西坂村村民的李某和兒子理應分得同等的份額。

法院一審判決:西坂村一組、西坂村委會共同向李某和兒子每人支付征地補償款27737元,共計55474元。

西坂村委會不服上訴:征地補償以保障承包戶為前提

西坂村委會不服上訴。西坂村委會認為,原審未查明西坂村一組土地承包的現狀,亦未充分考慮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便草率認定李和兒子應分得征地補償款。

西坂村一組本次土地征用的農地主要是承包戶的土地,而在土地被征用后,真正失去土地的是征用范圍內的土地承包戶,根據保障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立法精神,已不可能將原有承包的土地再次做出重新承包分配,被征用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承包戶無法再分到土地。西坂村一組從這些土地的補償款來考慮對新增人口的土地補償,這已經是根據新增人口的實際情況所作出公平的補償方案。西坂村一組充分保護承包戶的利益前提下,又切實考慮到了新增人口的因素。西坂村決定土地補償款分配是建立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因而與農村的實際情況相符合,是切合實際的做法,未與國家法律政策相抵觸。

法院認為村規民約違法

征地補償應維系失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安置補助費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此次西坂村一組系將扣除青苗補償費后的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即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該費用應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西坂村一組決定將補償費用按照1997年承包土地的情況進行分配,由于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期限三十年不變的政策,重在保護農村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西坂村一組在1997年發包土地后也未再作調整,導致此后新增人口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土地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征地補償款是對失地農民的永久性補償,因此,有關補償費用在確定按照1997年承包土地情況進行分配的同時亦應平衡因受農村承包經營政策影響而無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的利益,平等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

西坂村一組關于新增人口按每人14142元補償的規定,造成實際需要依靠土地賴以生存的新增人口所獲補償遠遠低于1997年承包土地現已死亡的人口所獲得的補償,顯然有違征地補償款重在維系失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則。

鑒于原審法院審理期間已就分配方案存在的問題征詢西坂村委會和西坂村一組的意見,西坂村委會和西坂村一組均明確表示不再重新制定分配方案,根據原定方案的規定,異議者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法院從李某和兒子的戶籍、土地承包和生活基礎情況進行考量,確認他們享有與其他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同等的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權利是正確的。駁回西坂村委會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戶口還留在原處的外嫁女也贏了

孫姓女,是集美孫厝英村四組村民,她嫁到外地后,戶口一直留在這里,還有土地承包關系。英村四組土地因集美大學城建設而被征用。村小組按人均共發放征地補償款49000元的標準發放給四組的村民,其中包含土地補償金29408元、青苗費6200元、勞力安置費13392元。孫僅領取勞力安置費13392元,其余款項未領取到。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英村四組支付征地補償款35608元。

一審判決認為,孫作為英村四組的合法居民,小組的土地被征用,享有獲得被征用地的各項補償費用的權利,其權益依法應予保護。英村四組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缺席判決英村四組補償她35608元。

宣判后,英村四組不服上訴。英村村委會依法行使自治權,依法定程序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充分考慮農村的情況,結合實際通過分配方案。孫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要求,不應該得到土地補償款。市中院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分配方案關于外嫁女能夠移出戶口而沒有移出的,不發放土地補償費的規定及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均違反了法律規定。孫女子作為村小組的集體成員之一,且作為承包集體土地的成員之一,無論其是否屬于戶口能遷出而未遷出人員,均依法享有相應取得土地征用補償費的權利。駁回英村四組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處理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首先,從戶籍因素來看,在《土地征用協議書》簽訂之前,外嫁女和新生兒屬于哪個村;其次,從土地承包因素來看,外嫁女和新生兒有沒有和這個村形成土地承包關系。最后,從生活基礎因素來看,土地是我國農民獲得生活供養的根本基礎,征地補償款是作為因國家建設征用而失去土地的農民今后生活的一種補償,是對在《土地征用協議書》簽訂之時的村民今后生活的一種補償,婦女和幼童也是真正需要獲得今后生活供養的村民。

出嫁女被剝奪土地承包權 備受關注的原告林玉珍及其3個子女與被告閩清縣東橋鎮朱山村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糾紛一案在閩清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近十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了旁聽。

朱山村出嫁女被剝奪土地承包權

1985年,朱山村村民林玉珍嫁給了東橋鎮居民戶口的林學銘,由于國家政策所限,農民戶口的林玉珍繼續將戶籍落在朱山村,而隨后出生的3個子女也只能隨母落戶朱山村。

朱山村第一輪耕地承包工作由1984年開始,承包期為15年,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1995年,由于安仁溪水電站的興建,庫區淹沒了朱山村的部分耕地。1996年,根據村民的要求,朱山村將庫區淹沒賠償款中的170萬元投資于安仁溪水電站,并將投資分紅作為口糧補償款發放給失去土地的村民。林玉珍作為村民,每年從村里領到650元的口糧款。

2002年1月,朱山村公布了第二輪土地承包方案。該方案規定凡是1999年以前出嫁,戶口仍留在朱山村的女村民,一律不得享受土地承包權。因為這樣一條村規,就將林玉珍及其3個子女排除在享受土地承包權益范圍之外,林玉珍一家不僅失去土地承包權,也失去了領取口糧補償款的權利。

有關部門肯定了出嫁女的權利

林玉珍遂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要求解決。2002年9月26日,閩清縣東橋鎮人民政府作出一份《通知》,確認朱山村村民林玉珍及其子女應享受新一輪土地承包的權益,并要求朱山村應對土地延包方案中違反規定的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2003年2月10日,閩清縣農業局作出有關處理意見,要求朱山村對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侵犯村民林玉珍的合法權益應予糾正,并建議朱山村重新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研究新一輪耕地承包方案。但朱山村村委會沒有按上述文件規定進行修改。

林玉珍上法庭討說法

今年2月11日,林玉珍及其3個子女向閩清縣法院起訴,要求朱山村村委會給予他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時簽訂承包合同和頒發經營權證,并享受村民應有的口糧補償款。

3月17日,閩清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近10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了審理。庭審中,朱山村村委會提出,他們的分田方案是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土地承包原則來進行的,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在土地承包期間,林玉珍的父母先后去世,弟弟、妹妹戶口相繼遷出,林玉珍的哥哥生育3個子女,林玉珍也生育3個子女,家庭人口發生重大變化。村委會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繼續按第一輪土地承包方案,沒有調整給予他們一家的責任田,仍然給予林玉珍一家7口人的口糧款。林玉珍其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由他們家庭內部調整。

林玉珍指出,2000年3月,她已獨立分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他們一家共有3戶11人,但朱山村村委會只承包給他們一家2戶7份責任田,剝奪了林玉珍一家4口的承包經營權。

據朱山村村委會反映,戶口落在該村由于不符合該村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而沒有分到耕地和享受口糧待遇的有120多人。鑒于本案牽涉面廣及對農村土地承包的影響,閩清法院在庭審結束后,沒有當庭宣判。

土地租賃糾紛案引發法律爭議

就在本報曾報道過的廣州市黃埔區養豬大戶鐘領高與區政府就拆遷賠償一事還未有一個結果時(詳見本報去年5月25日第五版《昔日扶持今拆除愁壞諸多養豬戶》一文),又遇上了讓他更為發愁的事情——曾經在養豬事業上給予了他大力支持的黃埔區荔聯街滄聯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于今年5月6日將他告上了法庭,并向黃埔區法院提出了拆除養豬場歸還用地的先予執行申請。12日,法院作出準予先予執行的裁定,責令被告鐘領高在裁定發出之日起3日內將土地返還給居委會。在鐘領高未在限期內自覺履行的情況下,法院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養豬場被夷為平地

5月16日上午8時30分,黃埔區法院30名法官和法警在二十余名公安民警及三十余名城管執法人員的配合下來到鐘領高的東誠養豬場,執行法官找到養豬場業主鐘領高的妻子張燕明,詢問鐘領高在哪里,張說,怕鐘領高在場不冷靜,因此找人將他鎖在家里。法官于是向張燕明宣讀了法院的先予執行裁定。法官宣讀完畢,張燕明不斷地問:“你們憑什么強制執行?”

法官告知張燕明:“你可以自己清場了,也可以指定地方由法院搬運過去。”張燕明沒有理會。法官于是宣布強制執行,在場的張燕明母親、婆婆等人放聲大哭。

將近一個小時后,法院雇來的百余民工開始動手連拉帶扯地將豬趕上車。張燕明心疼地看著眼前發生的一切,忍不住流下了眼淚,她一邊用DV拍攝趕豬過程,一邊說:“我心里很痛,經過這樣折騰,這些懷孕的母豬有一半會流產的,它們的繁殖能力將會受到嚴重影響,我平時都舍不得讓這些懷孕母豬走動的。”

大約到了下午1時多,養豬場里的139頭母豬和50頭仔豬全部被趕上車并被運走。隨后,法院動用3臺推土機將一千多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豬舍夷為平地。

據執行法官介紹,這些豬將由法院代為出售,目前已聯系好買家,所得款項將悉數交還給鐘領高。

案件起源:協商未果告上法庭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1995年10月12日。滄聯村委會(2002年8月20日改為滄聯社區居民委員會)、原廣州市黃埔區農業委員會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個體戶秦鏡波、鐘領高、龔學良簽訂了《滄聯林果綜合場承包魚塘、舊豬舍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將位于其合作開發的滄聯林果綜合場內面積約6畝左右的土地租給乙方開辦聯興畜牧場養豬,期限為15年。后因聯興畜牧場經營不善,秦鏡波、龔學良退出,由鐘領高獨自承包經營,同時,“聯興畜牧場”名稱變更為“東誠養豬場”。

之后,滄聯村委又先后于1996年10月28日和2000年1月7日,分別將與豬場相鄰的6畝和2.5畝兩塊土地出租給鐘領高,用于養豬及與養豬有關的經營,租期均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到2010年12月止。

據鐘領高介紹,上述合同簽訂后,滄聯村委依約將各合同項下的土地交予鐘領高,他先后借貸上千萬元資金,多次擴大規模,成為廣州市黃埔區最大的養豬場,因其養殖的生豬肉質好而大部分出口至境外。就在他一心一意發展自己養豬事業的時候,2002年初,滄聯居委會卻通知他,根據黃埔區政府的文件精神,東誠養豬場須于2002年8月31日前自行關閉,所有出租土地要歸還居委會。

在鐘領高還未與黃埔區政府、滄聯居委會就清拆賠償達成一致時,當年11月,滄聯居委會又通知鐘領高,因居委會要發展工業園,部分土地已租給一家物流公司,要求他將位于養豬場辦公室以西1079.92平方米土地上的豬舍清拆后交還給居委會。雙方就清拆賠償問題進行過多次協商,但鐘領高認為,滄聯居委會提出的賠償金額與他清拆后的損失差距懸殊,沒有答應清拆要求。

今年5月6日,滄聯居委會一紙訴狀將他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與鐘領高簽訂的土地出租合同無效,并請求法院對歸還1079.92平方米的土地進行先予執行。

原告:養豬場應當拆除

原告滄聯居委會認為:原告依約將土地交予被告后,被告飼養生豬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農業環境保護方案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防治污染設施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嚴重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廣州市規劃條例》、《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禽畜養殖污染防治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被告的養豬場地處飲用水源保護區,根據《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條例》,被告的養豬場污染了城區環境,依法應當予以關閉;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清理整治養豬場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面清理整治養豬場工作方案請示的通知》精神,被告的養豬場應于2002年8月31日前自行關閉;

被告的養豬場所占土地在1998年已被國家征用作為工業園建設,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且由于原告已將部分土地租給另一家物流公司,按原告與物流公司簽訂的協議,原告必須于2002年12月18日交付該土地給物流公司,現原告已無法按時將土地交給該公司,擔負了極大的違約風險,隨著違約天數的增加,原告的損失與日俱增。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被告應當立即搬出養豬場現在占用的土地;如果被告不立即搬出的話,原告將無法履行與物流公司簽訂的協議。原告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民事訴訟法中先予執行的條件,因此向法院申請對被告進行先予執行。

案件當事人:當初政府給了我大力支持

庭審結束后,記者采訪了當事人鐘領高,他告訴記者,當初各級政府是非常支持他發展養豬業的,但事隔一年,養豬場投資近千萬元,有種豬近千頭,仔豬2500頭,育肥豬4500頭,成為黃埔區最大的養豬場并剛剛進入投資回收期之時,有關單位卻要拆除他的養豬場。

對于原告以“市容環境衛生問題”為由提出的訴訟請求,鐘領高說,他于2001年10月對養豬場建設項目進行了審建報告,項目定址也是經黃埔區環保局批準的,去年10月份,省里有關方面負責人和區環保局長專門做過調查,提取了水樣進行化驗,沒有發現什么問題。

鐘領高說:“當初承包集體農業用地,積極發展養豬業都是政府扶持和倡導的,宣傳‘三高’農業、樹立典型的現場會都是在我的養殖豬場開的。2001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還無償撥款補貼15萬元扶持我的養豬場發展,并在品種改良、環保設備投入、電腦聯網等方面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和幫助。沒想到這政策說變就變,當初極力支持我的居委會在場地租用還未到期的情況下,竟轉租給了其他單位,在我無法接受對方提出的搬遷條件下,他們違約在先,還要拆除我的養豬場。我愿意配合政府的規劃行為,但我辦這個養豬場投入近千萬元,當然無法接受八十多萬元的賠償,可他們反倒將我告了,竟還申請先予執行。眼看著自己耗資逾千萬的心血付諸東流,不僅貸款和借款還不上,連一家人的生活都難以為繼。”

法院:裁定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主審法官———黃埔區法院葉安東告訴記者,法院審理后認為,訟爭的土地原系滄聯村委會(2002年8月20日改為滄聯社區居民委員會)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但后來經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批準,已經征用為國有工業用地,根據承包合同約定,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土地補償費歸發包方所有,地上建筑物、養殖產品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方所有,所以被告鐘領高沒有繼續占有和使用訟爭土地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由于被告占有和使用訟爭的土地,對原告行使土地使用權構成妨礙,導致原告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造成經濟損失。如不先予執行,原告和心盟物流公司的生產、經營都將面臨巨大影響和巨額經濟損失,因此需要制止被告繼續占有使用訟爭的土地。在原告提供了200萬元現金擔保的情況,依法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在進行這次先予執行前,法院曾進行過仔細斟酌,確定該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后,才作出裁定。先予執行不代表法院有傾向,在審案中,法院將保持公正性。鐘領高遷出指定土地,先予執行裁定執行完畢后,訟爭案件其他爭議問題及被告鐘領高對原告滄聯居委會的索賠反訴將擇日審理。

被告代理律師:先予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違約在先應承擔賠償責任

隨后,記者又采訪了被告代理律師、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耿爽。她表示,本案中原告對于先予執行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且原告違約在先,應承擔違約責任。耿爽律師對本案的管轄權問題也提出了異議。

另外,耿爽律師指出,原告認為被告的養豬場未辦理相關手續,并影響了市容環境,更妨礙了政府部門對于清拆養豬場的統一安排。被告是否辦理了相關手續及是否違反了相關文件的規定,應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此進行審查并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而不是由原告代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此項權力。況且,原告自1995年至2001年多次與被告簽訂土地出租協議,對這些問題已經十分清楚,但從未通知被告需辦理相關手續,這只能看作是對被告的一種許可。而被告一直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上進行農業生產,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根本不需要辦理報建等有關手續。

至于原告以其與某物流公司之間的出租協議為提出先予執行的理由,就更站不住腳。因為原告的此項理由正是基于原告在未履行完與被告的租賃合同情況下,就擅自將同一塊土地出租給了另一家公司,恰恰是原告一個明顯的違約行為,那么原告怎能以自己的違約行為為理由要求被告返還場地呢?

本案的法律焦點就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居委會的訴訟依據主要是土地已被征用,但征地必須遵循征地的程序,居委會是否已經辦理完農用土地轉建設用地手續應以是否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為標準,但迄今為止,居委會只出示過自己在1998年取得的《建設用地通知書》,而無《建設用地許可證》。既然手續沒有辦完,那么居委會以土地已被征用為由要求鐘領高搬出明顯于法無據。

其次,即使不理會手續是否完善,居委會明知自己已經在1995年開始將這塊土地租賃給了鐘領高用于養豬,仍然向有關部門申請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該說這是居委會的一種故意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僅應當補償被告的財產損失,而且應當補償未履行完畢的承包合同應取得的收益。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居委會已經申請了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仍然在1998年拿到通知書后,繼續數次與鐘領高簽訂租賃協議,故意隱瞞重大事實,導致了鐘領高不斷增加養豬場的投資。居委會說土地已經被征用,為什么被告天天在這塊土地上辛勤勞作,卻從來沒有收到過征地通知書呢?在租期還有8年的情況下,卻一聲不響就把土地轉租給了物流公司?

最后,雖然現在部分豬場已被強制清拆,但縱觀本案,其中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公民私人財產權的保護問題。即使全部豬場都被夷為平地,遺留下來的問題還是清拆補償,鐘領高的私人財產是否應當得到保護?如果應該得到保護,那么補償的標準是怎樣,該補償多少?如果鐘領高的豬場就這樣被拆毀而又得不到補償,那么談何公民財產權問題?這也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法律專家:本案“先予執行”值得商榷

記者就此案采訪了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蔡彥敏教授,蔡教授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法院對該案予以先予執行是難以成立的。理由如下:

其一,從原告的訴訟請求來看,原告要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土地出租合同無效,并基于此而要求被告返還所承包的土地。而被告就合同有效也提出了相關證據。這首先說明原被告之間對訟爭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爭議?;趯徥茉V制約的訴訟原理,法院應當在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內進行審理和裁判,即對合同是否有效進行審理。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很難說具備先予執行所要求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這一條件。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先予執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和生產經營;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

其二,法院在先予執行的裁定中認為,該案訟爭土地已被廣州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許可證批準納入征地范圍,該土地已經變為國有的工業用地,因此被告沒有依據繼續占有和使用訟爭土地。如果該土地確實已被國家征用,而被告不執行生效的行政決定的話,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只有有關行政部門才是適格主體,本案原告顯然不是適格主體。

其三,法院在裁定書的第9頁中認定,“根據廣州市云埔工業區東城實業有限公司與原廣州市黃埔區南崗鎮滄聯村委會簽訂的協議,該村委會取得廣州市云埔工業區東誠片158000平方米土地作為自留經濟用地”。而根據雙方《協議書》的內容,卻是村委會為將該自留經濟用地開發為工業園而與對方就該土地的相關細節達成協議的。該村委會進而再委托廣州市黃埔區南崗鎮滄聯經濟發展總公司與廣州心盟物流有限公司簽訂同一土地的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也就是說,在法院尚未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無效之前,原告已違反該合同對該土地使用,與他人簽訂合同作了另行處理。而現在法院在先予執行的裁定中對不屬本案爭議范圍的后一合同效力卻作了“依法享有完整的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的肯定性確認,并由此而認定被告對訟爭土地的繼續占有“對原告行使土地使用權構成妨礙,導致原告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已經造成經濟損失”。進而又套用先予執行條件的有關規定,認為,如不先予執行,工業園的建設將受到嚴重影響,原告和物流公司的生產和經營都將面臨巨大影響和巨額的經濟損失。如果認真研讀法律規定和準確領會法律精神,應當知道法律上所規定的先予執行的條件之間是具有有機聯系的。第一,是講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第二,是講基于該明確的訟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法院在裁定書中對該條件的套用顯然已經違背了這一有機聯系,同時也違背民訴法關于先予執行的法律精神。

北京大學法律系賀衛方教授就此案在《南方都市報》發表意見時也指出:在這宗案件原、被告的合同關系還沒有通過法律解除的情況下,不適宜采取“先予執行”。

外來戶有沒有土地承包權

長春市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1700多戶農民,在今年的新一輪土地承包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權。隨后,這其中的11戶農民先后提出了行政復議和法律訴訟,要求返還他們的土地承包權。

“外來戶”:我是村民就該給我分地

朱興全、毛廣正、劉吉權、宋明生、姚慶倜、高秀英、趙宦、王殿友、宋永銀、蘇國軍分別是長春凈月潭旅游開發區豐產居民委員會、先鋒居民委員會的村民。這十幾戶村民都是過去從外地遷入本村的(簡稱外來戶,原本地農民稱為坐地戶)。 據這些村民介紹,他們最早是從1987年,最晚的是從1995年遷出原來的居住地,通過各種關系,分別來到這個轄區的豐產社區居民委員會、先峰社區居民委員會落戶。從遷出之時,原承包地被原居住地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十幾年來,凈月潭區一直沒有進行土地調整,這些村民一直是依靠借種他人的土地進行耕種,或者依賴打工、做一些小生意過日子。

這些年來,朱全興等人始終沒有對土地承包問題有過什么要求,蘇國軍講,因為過去的土地一直承包著,咱們這些“外來戶”咋好意思讓人家“坐地戶”退出自己的地呢?

但在今年3月中旬,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為了完善承包關系對土地進行了打亂重分,這一次新一輪的土地承包中,依然沒有這些“外來戶”的承包地。熬了這么多年的這些農民坐不住了,憑什么剝奪我們的土地承包權?他們認為:自己的戶口、住所均在豐產、先峰社區居民委員會,就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那么就應當享有法律賦予我們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應該享有的一切權利,依法應該享有承包經營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權利。而且,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2003年4月22日,這些村民向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了申請,要求依法變更轄區內豐產社區居民委員會、先峰社區居民委員會剝奪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做法,維護他們依法應該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結果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做出決定,這些“外來戶”不能享有土地承包權。2003年6月19日,朱興全向長春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服凈月壇旅游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朱興全等居民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土地承包權糾紛的意見。

而豐產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李富君、錢長功、劉忠林、宋德臣、邢春寬五戶農民在3月27日就向凈月潭開發區提出申請,凈月潭開發區責成信訪部門做出答復,依然是不應該給這些村民土地承包權。再次申請后,結果如故。由于不滿意這個結果,也不滿意政府部門以信訪的形式進行答復,2003年5月28日,這五戶村民起訴至凈月潭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依法對村民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土地承包權糾紛做出裁決。

為什么這些農民一定要土地承包權,其中一位村民告訴記者,現在土地升值了,靠打零工已經很難解決生計問題,做生意也沒有什么大本錢。另外一位村民告訴記者,他一直靠種別人的地為生,但是這很不保險,有時候也享受不到其他村民應該享受到的政府補貼,感覺很受歧視。

區政府: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土地承包權

不給這些外來戶土地承包權,這并非是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的獨創,早在2002年,鄰區的綠園區作為長春市城郊七鄉鎮的土地承包試點區,已經是這樣的政策了。這個試點方案是征求過省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展開的。而靜月潭開發區依據市委領導的講話精神,參照綠園區的方案制定了自己的《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實施細則》。

針對這些村民的申請,凈月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高振有以及農林水利發展局局長王文江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不給這些村民土地承包權,最主要的是尊重“坐地戶”,就是那些老村民的意見——他們堅決不同意分給這些“外來戶”土地。在政策出臺之前,他們廣泛征求了這些“坐地戶”的意見,經過三個月的調研后,才出臺了這個《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實施細則》。這些外來戶,均是“包干到戶”后遷入凈月潭開發區的農業戶,雖然他們的戶口、住所都在這些社區居民委員會,但并非是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的,而且自遷入后一直沒有承包到土地,也沒有履行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盡的義務,他們絕對不是這些社區委員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而這些社區居民委員會也同樣認為:這些“外來戶”一直不是他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他們遷入時,本區已經完善了第一輪土地承包關系。在遷入后,一直沒有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接納,沒有行使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也沒有履行過成員的義務。而且,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和設施是過去的全體成員經過長期艱苦勞動積累形成的,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通過非正當途徑遷入,就不應該分享這里的集體資產,承包這里的土地。

長春市政府在今年8月22日做出的“對朱興全不服凈月潭旅游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土地承包權糾紛的處理意見”一案的行政復議決定認為:雖然“朱興全認為遷入凈月潭經濟旅游開發區時,確實是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的,如果不同意,不在準遷證上蓋章,申請人的戶口是落不到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的”,但是,朱興全等人是通過個人努力遷入的,包干到戶后遷入長春市城郊的有數千人之多,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就有1700多戶,這些人遷入時,未經農村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一直未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接納,沒有履行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也沒有行使過相應的權利。所以維持原來凈月潭旅游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處理意見。

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能自動獲得

2003年12月17日,農業部體制與經營管理司經營體制處李琴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像長春市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土地糾紛這一類事情在全國大中城市城鄉結合部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

為什么農民要到城鄉結合部去落戶,這是經濟利益驅動的結果,他們過去放棄原來的土地承包權,目的不是為了獲得遷入地的土地承包權,是為了尋求更多的更大的發展機會和經濟利益?,F在為什么農民要土地承包權,原因在于城鄉結合部不斷成為城區,牽涉一個土地補償的利益問題。

為什么引發爭議,關鍵在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成員認定的問題,中國在過去沒有一部《中國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法》,引發了很多爭議。但是在浙江省,有一部地方法規明確了這種關系,減少了大量的土地承包權糾紛問題。

這些農民該不該有土地承包權?她認為:這些村民通過關系落戶到發達地區,是一個權力尋租的過程,不是平等競爭進入。從遷出地落戶到遷入地,是自己主動放棄了遷出地的土地承包權,但是要獲得遷入地的土地承包權,必須要獲得一個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樣一個身份,這個身份不是自動獲得的。因為這個集體經濟組織是過去農戶拿著自己家的土地和生產工具等生產資料形成的經濟組織,具有排他性。如果要成為其中一員,享受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必須要經過這個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討論通過后才可以進入。也就是說,遷入后,可以獲得戶口,但并不意味著自動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新的失地農民群體出現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一輩子靠土地刨食的這些所謂的“外來戶”在面對賴以維持生計的土地承包權缺失的情況下,一下子茫然不知所以。邢春寬對記者講:“遷到這里來的時候,我們也沒提土地的事情,想著是農民咋不給地種呢?但誰也沒說不給我們地,如果那時候就說不會給我們分地,我們怎么也不會到這里來。種了一輩子地,忽然沒有了地,你說該咋辦呢?以后小孩子上學都是問題。咱們當了一輩子農民,沒有地租別人的地種,那孩子呢?沒有地以后一輩子不就是給人家做長工嗎?咱們又不懂技術,在城市里打工也沒有什么優勢,又沒有什么商業頭腦,也做不來什么生意,你說以后的日子咋弄哩。

懷有這種憂慮的不是他一個人,在長春市有數千人,在全國保守的講有數百萬人。雖然說長春市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領導說在各方面會考慮盡量照顧這方面人群,他們也能利用房前屋后的空地開展一些家庭種植業,但對他們而言,以后這些地區隨著城市化的推進,還有多少土地空間給他們利用呢?對他們而言,孩子大了以后,如果考上大學,還是一筆很大的投資;如果考不上,面臨的一個直接的問題就是失業,這是一個無可回避的問題。

土地流轉,還是立個字據為證

張某與李某是同村村民。1998年,雙方通過土地二輪承包從本村各取得4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期限為30年,并取得由當地縣政府簽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2002年雙方口頭協議,約定由張某無償流轉3畝地給李某耕作;但對流轉的形式、是轉包還是轉讓、期限約定等均不明。此事得到村委會認可。鎮經管站與村委會向雙方發放了農民負擔監督卡,確定張某的應納稅面積為1畝、李某的應納稅面積為7畝,后雙方按此以各自的名義向村委會履行了合同義務。2003年秋收結束,張某要求李某退回流轉的田畝,因此雙方發生訟爭。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土地流轉的形式是轉包還是轉讓爭議很大。張某認為是轉包,雙方雖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予以明確,但其有縣政府簽發的經營權證書,其與村委會的承包經營權沒有終止,李某應退回流轉的土地;李某認為是轉讓,雙方雖沒有轉讓登記,但已經村委會、鎮經管站、財政所同意變更備案,雙方均以各自的名義向發包方村委會履行了變更后的合同義務,張某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已經終止。

最后法院判決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為轉讓,而非轉包,張某要求退回田地的請示被駁回。法院認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或者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得到發包方的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張某與李某均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承包戶,雙方之間自愿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得到了發包方的認同,流轉后李某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是有效的民事行為,此其一。其二,轉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項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發包人村委會履行合同的行為。轉讓是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村委會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

本案中,李某是以自己的名義、以流轉后的土地面積7畝向村委會履行合同義務,而張某對流轉的土地已不再向發包方履行義務,發包方也是以李某為義務人、以變更后的計稅面積向其催繳的,張某履行的也是變更后的田畝1畝義務,因此,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應認定為轉讓。承包合同轉讓后,由受讓人與發包方村委會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人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在此,法官提醒,農戶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即確立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依法進行,土地的流轉或代耕一年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以明確流轉的形式、期限等,免得日后空口無憑,造成不必要的紛爭。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或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的效力要優于未經登記的效力。

他應該怎么取得承包地?

問:二輪土地承包時,該農戶戶在人不在,村里將其承包田發包給其他人,現在該農戶回來要地,問該怎么取得承包地?

答:根據省、市文件精神,該農戶沒有參加二輪土地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原則上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解決。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處理。有機動田的,發包方要優先于其他新增人口給該農戶解決。其承包地的數量與原承包戶同等對待。沒有機動地的,可通過土地流轉等辦法解決。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繼承的問題

尊敬的各位專家: 您們好,關于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繼承的問題,現需要得到您們的咨詢幫助,謝謝!具體情況是:我老家是云南昭通市綏江縣南岸鎮互助村21生產隊,在79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我家有三口人(父、母親和我)的土地,父親于1983年去世,我于1986年考上中專,戶口隨之遷出,至畢業分配到云南昭通市工作,現我的戶口在昭通市,三口人的土地一直由我母親經營,后因母親年老,無力經營,我將其接到我的身邊,但戶口仍在當地,農村土地轉讓給當地生產隊的A經營,在1999年簽訂土地延包協議時,我母親在昭通,生產隊簽發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的承包人仍然是我母親的名字,鑒于我母親不在當地,生產隊(出包方)在沒有得到我母親授權委托的情況下,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交A方的人領取,后我母親于1983年去逝,現A不歸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還說我母親去逝了,以前的轉讓協議也不履行了,他就可以明正言順的占為己有了。

各位專家:根據《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的合同條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承包人死亡期間,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一、我這種情況,我可以繼續承包嗎?

二、我姐姐在云南昭通市綏江縣南岸鎮互助村20生產隊,給我母親不在一個生產隊,但在一個村(即互助村),她的土地在20生產隊,她可以就我們家的土地繼續承包嗎?三,生產隊(出包方)在沒有得到我母親授權委托的情況下,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交A領取,是否合法?

四、A即不歸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也不履行以前的轉讓協議,他就可以明正言順的占為己有了嗎?

謝謝各位專家!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繼承的問題

【問】我是區級機關的公務員,我家在農村有三間房子,去年父親去世后,村上的領導說我家在農村已經沒有人了,要我拆房交回宅基地,可我打算過幾年退休后還要回農村居住。請問,國家干部是否有權繼承父母遺留下來的農村房屋和宅基地?如果需要在原來的宅基地上建房,要辦哪些手續? 【解答】公民的房屋和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國家干部,還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并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愿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根據這一規定,所有農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都屬于集體,集體有統一規劃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者繼承的只是房產所有權,農村居民或者繼承者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權一般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其使用權應通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依法合理的確定。如果要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除了要按照當地鄉(鎮),村的統一建設規劃進行之外,還必須要由鄉一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于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后,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另外,因為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按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戶為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定性。家庭個別成員死亡,并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并不是繼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義務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承包地能保留嗎

根據《兵役法》規定,我國實行義務兵為主的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家在農村的義務兵服役期滿后,仍回原籍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因此,他們服役期間繼續保留其承包地是十分必要的?!盾娙藫嵝魞灤龡l例》第24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村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事業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義務兵提升為軍官或者改為志愿兵后,由義務兵盡義務的服役性質,改變為職業軍人性質,并開始享受工資待遇,對此,根據軍隊的有關規定,部隊應當及時通告地方人民政府。而其承包地如何處理,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承包期內發包方不應該收回其承包地,本輪承包到期后,由其入伍前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其承包地。

棄耕農民要求返還承包地可獲支持

編輯同志:我哥哥是一個農民,前幾年因為家庭負擔過重而棄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04年以來,中央落實一系列惠農政策,哥哥所在的省減免了全部農業稅。哥哥聽說后,就返回農村向村民小組要求返還土地,但村民小組以土地已經發包給其他人為由予以拒絕。于是,哥哥就想到法院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回土地,并讓村里賠償他的損失。請問,我哥哥的要求是否合理? 馮強

物業服務糾紛案例范文第5篇

整個事件,實習同學始終都在,她為我打抱不平,說,“老師,剛才那個大叔就是故意找事,你明明態度很好,我看見那個大姨昨天下午還下地溜達來。”我說,“我知道,沒辦法,干這么多年,什么較次病號沒遇見,我現在已經不上火了,要是遇到較次的病號就氣一頓,早被病號氣死了。吃一塹長一智,以后注意一定帶稱呼,PDA掃碼的時候離著病號腕帶遠一點就行了。這個大叔可能是對治療有不滿意的地方,住院時間長,花錢多,病情沒有好轉,或者是在大夫那里吃了閉門羹,沒地方發火,就朝我們護士發火。再一個,可能病號理所應當的認為毓璜頂醫院的護士就應該比其他醫院的護士能力高,態度好,期望值高,我們稍微有哪兒做的沒達到病號及家屬的期望值,他們就會很失望。”

說到稱呼,我確實沒做到位,能少說一個字就少說一個字,對于一些一直吃同一種藥的老病號,就簡單地問一句“知道怎么吃吧”。上班忙起來小便都要憋著,喝水也喝不上,嗓子都疼。從早晨上班就開始了,“大家好,我是這個房間的責任護士,護理上有什么事可以找我,我姓李。”“大叔/大姨,把東西收一下吧”“病房不讓帶小床”“開著空調,不讓開窗”“翻個身,我看一下皮膚”“下地活動一定慢點”“昨晚吃瀉藥,清干凈腸道了嗎”“現在血壓還高嗎”“這個吊瓶是營養補液的/消炎的”“這個吊瓶要慢滴,不能隨意調節滴速”“這個藥是抑制胃酸分泌的/保護胃黏膜的/止疼的/降壓的,飯前/飯后/舌下含化”“幾床打完了,知道了”“做這個檢查在某某地方,穿病號服去,一定要提前半個小時下去,上預約機上掃碼,飲食的要求,4小時到3天片子”一天下來跟N個病號說著重復了N遍的話,像個嘮叨婆一樣,有的病號給他說三遍,寫到紙上,仍然會回來問,還要給實習同學講解,說的嗓子都啞了。但是這不是省略稱呼的借口,工作需要耐心、細心、責任心,該省的省,不能省的一個字也不能省。

再就是,當家屬質問我的時候,不能用“怎么了 ?”這種反問式語氣,因為反問式語氣是一種盛氣凌人的態度,給人感覺很不好,就患者或家屬提出的問題表示肯定即可,比如“是的,剛才是我發的藥。”第一表示肯定,第二沒有推脫責任,再加一句“怎么了?”似乎很有理,實屬畫蛇添足。

在此后該病人的治療護理過程中,通過我不斷的努力,改變了大叔對我的態度,到病人出院時,大叔友好的跟我再見。

物業服務糾紛案例范文第6篇

一、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的意義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目前,我國正在致力于建設和諧社會,而家庭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有助于建立社區的和諧與穩定,從而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橐黾彝リP系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如果矛盾處理不當,不僅僅會影響到家庭的和諧,也會影響社區及社會的穩定。

對于婚姻家庭糾紛,采取調解的方式具有較好的優勢。首先,婚姻家庭糾紛本身的性質適合調解?;橐黾彝ゼm紛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積月累,很多事實和道理說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難于為當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幫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滲透其中,第三方適當介入調解往往是解決糾紛比較好的途徑。其次,調解具有自愿性和靈活性等多重優勢,對解決糾紛具有促進作用?;橐黾彝ヮ惣m紛通過法律,特別是司法途徑解決,往往不具備足夠的政策彈性,解決方案不一定能照顧到當事人每一項具體的需求。而調解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法律在當事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一般不介入。因此,當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領域的各種問題通過調解的方式盡量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調處方式具有解決問題的廣泛性、解決手段的靈活性等特殊的優勢。最后,調處還可以為當事人留有顏面,保持繼續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區和家庭的長久和諧。中國傳統文化中,撕破面皮的事一旦做出來,雙方的感情和關系很難回復。法庭上的一決雌雄,雖然在現代社會非常正常,但對于婚姻家庭糾紛而言,可能會導致各方關系徹底走向破裂,難以再度和好。調解則破除了處理結果中你贏我輸的對立,建立了雙贏的格局,保留了雙方的尊嚴,不僅糾紛易于解決,對未來關系的維持也留有了余地,這對社區的和諧穩定無疑具有很好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的原則

1、合法原則

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主要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橐龇C布實施后,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橐黾彝ゼm紛的調解,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

2、公平原則

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其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糾紛的調解,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各自的優缺點以及在家庭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建立雙方協商的可能。只有有效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得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

3、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是基本的人權,也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我們在開展調處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

4、自愿原則

調處的原則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作出的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處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三、婚姻家庭糾紛調處方法

1、矛盾緩和

婚姻家庭糾紛多由瑣事引起,積累日久,一旦爆發,容易使矛盾極度對立,雙方互不相讓。要馬上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雙方矛盾的緩和工作,確保矛盾不進一步惡化,以免造成難于挽回的后果,甚至釀成惡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情緒疏導

婚姻家庭糾紛的癥結,往往與感情上的糾紛有關。要解決雙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緒疏導上做工作。幫助雙方回想感情好的時光,逐步發現對方的優點,理性包容對方的缺點。通過情緒的回復,使當事人逐步回到對對方的現實看法中。情緒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調處工作的難度就會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間或夫妻之間的糾葛,往往因為雙方之間情感互動出現問題才會產生矛盾。因此,單純依賴夫妻雙方往往難于將矛盾及時化解。這時要借助雙方共同的熟人,如與雙方關系密切的朋友、有較高威望的長輩、單位領導等參與調解。通過家族的威望或組織的力量

來教育存在一定過錯的一方,形成當事人雙方關系新的均衡,調處工作的效果就會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樣的,但在互諒互讓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無事。但有時往往因一個矛盾觸發點,而導致矛盾激化。因此,雖然雙方爭吵時出現的爭執點很多,但關鍵問題往往只有一兩個。調處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問題,將雙方最大的對立面盡可能消除,其余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5、親情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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