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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污染治理范文

2023-09-21

海洋環境污染治理范文第1篇

如今,事實證明渤海的確已經走到了“臭海”、“死海”的邊緣。要使渤海重歸碧海,真正回到400年前的碧海藍天,而我們又要怎樣去做呢? 第

一、要轉變觀念,盡快樹立起更為全面的發展觀。國家也應建立健全了相關法規,輔以及時且嚴格的政府監督,還應讓民眾與媒體的積極介入。 第

二、要加大治污力度,有效控制陸海污染源。堅持海陸統籌、河海兼顧,加強入海河流綜合治理,改善入海河流水質。合理布局入海排污口,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標準。要多管齊下,努力保護和修復渤海生態系統。加強用水總量控制與調度管理,增加入海淡水量,改善河口和近岸海域生態環境。加強海陸過渡區生態建設,逐步恢復濕地生態功能。在海洋環境敏感區、關鍵區等劃定生態紅線。要加強風險管理,有效防范海洋環境災害。建立渤海海洋環境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對機制,修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要強化地方政府和企業的主體意識、法制意識,落實海洋環境保護責任。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渤海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發布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

三、好的企業必須把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核心價值取向,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中這是一起典型的“企業發財、政府買單、百姓受害”的案例。受污染之害的不僅是污染企業之外的環境和群眾,也包括污染企業本身的生產生活環境,而且首當其沖、深受其害的就是本企業的生產者和生活者。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從根本上講就是企業缺乏社會責任,從此事件中我們清醒的看到,如果企業不消滅污染,污染必將消滅企業。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只是體現在經濟效益上,更多的還體現在企業社會責任和道德上,一個企業出事,影響的是政府形象,危害的是社會民生。一個好的企業必須把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企業文化的核心價值取向,融入到發展戰略的經營管理工程中,既要為社會創造豐富的物質財富,又要在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中做出表率,否則企業的生存大大受限,更不能獲得長遠發展。

第四、加大創新力度,讓環境執法取得實效。這起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背后,凸顯了長久以來環境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發生,暴露出環保部門的諸多問題,如發現和處置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強,敏感性和預見性較弱;環境監管存在缺陷,對敏感區域、企業的監控力度不夠;管理措施沒有落實到位,監管人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環保系統缺乏溝通協調機制,綜合分析能力差;信息分析及報送滯后,缺乏主動性;沒有建立敏感企業相應的環境監管檔案;重污染減排工作而輕污染防治工作。所以應加強了各級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環保機關應結合自己的編制和執法工作量的實際,從人才配備、資金投入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環境執法機制和制度建設。 第

五、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凡依法應當進行環評的建設規劃和項目,都要嚴格履行環評程序。環評過程要公開透明,充分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對環評文件未經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過程中擅自作出重大變動等違法行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門、責任企業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切實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對重點地區、行業和企業,采取綜合措施,進行集中治理。堅決禁止在重點防控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加重污染的項目。妥善處理重金屬污染歷史遺留問題和突發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第

七、嚴格化學品環境管理。對化學品項目布局進行梳理評估,對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環境隱患排查,對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業進行集中綜合整治,落實環境監管責任和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化學品生產的環境準入門檻。 第

海洋環境污染治理范文第2篇

我國擁有廣闊的海洋,瀕臨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四大海.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0多千米,加上島嶼岸線14000千米,海岸線總長居世界第四,我國的內水和領海面積約38萬平方千米,但是,目前我國近岸海域環境污染卻相當的嚴重,尤其是環渤海地區、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

我國這個海洋大國,目前海洋污染的嚴重情勢如果得不到很大的改善,成為海洋強國可能只是永遠的奢望而已。在過去幾十年海洋事業的發展中,特別是對海洋生命與非生命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中,存在著許多不合乎科學的因素,這對海洋本身造成了很大的損害。我國主要存在以下海洋環境問題: 1.近岸的陸源環境污染 2.近岸的養殖廢水污染 3.近岸工程破壞環境/生態 4.溢油事件 5.放射性污染 6.傾廢

7.溫室氣體與酸沉降

這些問題有的是受科學發展與進步水平的限制,使我們對自然界的演替規則缺乏足夠的認識而造成的;而有的則是置已有的科學知識和已掌握的自然發展規律于不顧,盲目運作而造成的。海洋環境保護是一項長久的工程,從狹義上講,就是人人做好身邊的事情,不亂扔垃圾,不使用不降解或者難降解的包裝等,使用完的電池等對環境有危害的要妥善放置回收站等,這都是一個國家人民基本素質的體現,也是對子孫后代的一種支持。從廣義上講,環境保護的類型很多,從自然景觀到人造景觀,從山川河流湖泊海洋到居民區工作區等,凡是 涉及人類生存的環境都要保護,只是保護的方式方法不同,按照人類生存的原則,分了不同的類型。下面是幾種主要的海洋環境保護方法:

一、防止海洋污染

全面推行入海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和海水養殖污染 嚴格控制船舶和港口污染

防止海上傾廢和海上石油污染

二、海洋生態保護 海洋生態保護區建設 保護海洋漁業資源 沿海防護林建設 海洋環境監測

海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

三、政策建議

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完善稅費政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發展促進海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政策。

為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力度,我國開展了一系列推進海洋保護的國家計劃。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渤海污染防治工程是國家“十五”期間確定的重點流域、海域污染防治工程,計劃的實施為減少陸源污染、遏制海洋環境進一步惡化、恢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系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評估顯示,截至2005年,《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總投資276.8億元,實際投資210.8億元,投資完成率76.2%。城市污水治理、城鎮垃圾處理規模完成率分別為69.3%和47.9%,氮、磷、化學需氧量等總量控制指標均完成入海量計劃削減任務。與2001年相比,

一、二類海水比例上升27.5個百分點,劣四類海水下降25.7個百分點,總體水質狀況有所好轉。目前,各重點流域、海域的“十一五”計劃制定工作正在進行中,長江口、珠江口海域亦已開始編制碧海行動計劃。各類計劃將積極吸取“十五”執行經驗,為更好地實現“十一五”期間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礎。此外,我國還規定沿海所有港口必須配備油污水回收船等回收裝備,港內禁止排放含油污水。

2、分析日本在沖之鳥島和東海大陸架投巨資的原因,并談談你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認識

所謂“沖之鳥島”位于日本東京西南1740公里的海上,在地質構造上屬于珊瑚礁。它本來由6塊巖礁組成,但是由于長年被海浪侵蝕,正在不斷沒入海中并漸趨消失,現在只有兩塊巖礁露出水面。二戰以后被盟軍占領,1968年美國向日本移交了該水域的行政管理權。 2010年5月18日,日本眾議院通過了《低潮線保全和基地設施整備法案》。該法案要求在沒有船舶靠岸設施的沖之鳥島,通過設立經濟活動基地,向國內外宣傳“沖之鳥”是一座島嶼。日本想方設法人為造“島”,如此重視沖之鳥礁這個“鳥不拉屎的地方”,有著深層的經濟和戰略考慮。

根據國際海洋法規定,只要日本能證明其是一個“島嶼”,就可據此為起點,得到向外延伸約40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海域,這比日本約38萬平方公里的整個陸地面積還要大。如果其大陸架延伸申請得到批準,那么周邊200海里一帶豐富的天然資源就歸日本所有。有消息稱,經過勘探,沖之鳥礁附近蘊藏著豐富的漁業資源,同時,其海底大陸架還儲藏著豐富的錳、鎳、鉻、銅等稀有金屬礦、海底熱水礦床,還存在可替代石油的沼氣能源,這對資源匱乏的日本島國來說,是一筆巨大財富。

另外,沖鳥礁具有非常重要的軍事戰略地位,它扼守東海進出太平洋的主要航道,靠近關島、塞班島、菲律賓和臺灣,戰略位置非常重要。它恰好位于扼住中國海軍沖出太平洋的海上要道上,是長在中國海軍遠洋作戰通道咽喉上的一根毒瘤。此外,“沖之鳥”還處于亞太地區第一島鏈和第二島鏈之間,如果日本把這幾塊礁石打造成人工島,建立港口甚至起降飛機,那么它就可以成為連接第一島鏈和第二島鏈重要跳板,成為日本遏制中國的一艘永不沉沒的小型航母。

日本《每日新聞》2003年11月25日報道,為了向聯合國申請延伸本國大陸架范圍,日本政府最近會同日本石油礦物聯盟、日本鋼鐵聯盟、日本土木工業協會、日本石油開發公司等10個與海洋開發事業相關的團體,組建了“日本大陸架調查公司”,將從2004年起正式開始對日本大陸架的地形、地質情況進行全面勘測。日本計劃在2009年5月之前,向聯合國提交有關日本大陸架的詳細勘測資料。日本媒體認為,此舉將擴大日本大陸架范圍,可能使日本大陸架界線延伸至350海里(1海里約合1.852公里)。日本的這一動作引起了周邊國家的高度關注。

目前,在東海東部的大陸架上,存在著大片中日、中韓、日韓大陸架主張重疊區。1974年,在未經我國同意的情況下,日韓為了勘探油氣資源,簽訂了《日韓東海大陸架共同開發協定》,所劃定的共同開發區包括了我國主張的大陸架的一部分。如果日本能夠將目前的大陸架外側界線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開始,向外延伸至350海里處,日本就有望解決困擾它發展幾百年的資源問題,大幅提高綜合國力。 這片大陸架在戰略上和軍事上對日本也有重要意義。這片大陸架海域是中國向東進入太平洋、美國向西進入東亞以及俄羅斯南下的必經通道,日本認為,控制了這條國際通道,就能影響幾個大國,并從中獲取巨大的利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6條規定,沿海國陸地領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如果超過其領?;€二百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張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簡稱“外大陸架”)。對外大陸架提出權利要求的沿海國,須根據《公約》所規定的一系列科學技術標準編制關于劃定其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信息資料(簡稱“外大陸架劃界案”),提交給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簡稱“委員會”)。委員會對沿海國所劃定的外大陸架外部界限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學技術和法律依據進行審議,然后以“建議”的方式對沿海國劃界案做出認可或否定的決定。 2008年11月,日本向委員會提交了關于外大陸架劃界案。日本劃界案共包括7個外大陸架區塊,總面積超過74.7萬平方公里。其中,日本以沖之鳥礁為基點主張了面積約25.5萬平方公里的外大陸架(即九州-帕勞洋脊南部,KPR區塊)。日本以沖之鳥為基點提出了外大陸架劃界案,其前提必須是沖之鳥擁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基礎。意味著日本以總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兩個礁石主張了總面積共約為70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其中包括面積超過43萬平方公里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及面積約為25萬平方公里的200海里以外大陸架。 根據《公約》第121條第3款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維持其自身經濟活動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沖之鳥礁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九州-帕勞洋脊(日本稱為“九州-帕勞海嶺”)上的2塊孤零零的礁石,高潮時露出海面的總面積不足10平方米。為了這兩塊巖石不至于被海水沖刷侵蝕而消失,多年來,日本不惜花費巨資對這2塊礁石進行保護性的加固建設。很顯然,沖之鳥礁不具有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基礎,更不可能擁有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因此,在日本提交劃界案之后,中國和韓國多次向委員會提交外交照會,明確請求委員會不應審議和認可日本劃界案中以沖之鳥礁為基點所劃定的外大陸架最外部界限。否則,就相當于默認了沖之鳥礁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

地理科學(師范類)

40號

海洋環境污染治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 海洋環境污染 海洋災害 海洋工程與海洋環境相互作用

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象我國這樣具有相當長的海岸線和眾多海灣的國家所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海洋經濟的發展還面臨嚴酷的海洋自然環境,海洋災害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的發展規模、速度和效益,精確預報海洋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該采取何種防災、抗災和減災工程措施,也成為嚴重關注的環境問題。為了開發海洋中的空間、礦產、漁業、能源等物質資源,需要在海上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在目前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工程建設的規模日益巨大,這些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和海洋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也將是開發海洋中的一個應引起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洋環境的日益惡化,海洋災害的頻發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發展,近海石油氣田的開發,以及海岸帶開發過程中的后效問題的研究需要,針對我國重大海洋環境與保護問題開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這方面,重點需要開展的研究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的作用機理和規律研究

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項研究應通過現場觀測、物理模型實驗和數學模擬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由于現場觀測工作耗資巨大,且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所獲得的數據往往有許多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難將其中的單因素影響分離出來,因此,往往只能用它來作為對某一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進行檢驗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個實例。

用數學模擬方法來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這方面國內外已有不少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這些水質預測預報模型大體上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模型:水流數學模型;波浪數學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

在水流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對于較大范圍的海域,通??刹捎蒙疃绕骄某绷鹘虒W模型,對于紊動影響不顯著的海域,可不考慮湍流影響,而對于湍流效應顯著的區域,如排污口近區,則應考慮湍流效應。此外,采用坐標變換,可建立一種能夠考慮復雜地形和套流效應的三維潮流數學模型,這樣才能夠較好地重現實際海域的三維潮流特征。在較小范圍的水域,水流數學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為基礎,針對水溫和鹽度分層流的流動特性,考慮浮力對紊動的影響,建立用于模擬同時存在溫度和鹽度梯度這一類密度分層流的k-(單流體數學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體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別對兩相本身的湍流輸運規律以及相間相互作用規律進行模擬,建立兩相湍浮力分層流的雙流體數學模型。

在波浪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可應用BI—CGSTAB法求解由橢圓型緩坡方程離散得到的代數方程組,以提高求解效率。從水波發展方程出發,可導出一種用于大區域波浪變形問題的數學模型。通過引入弱非線性波色散關系,可使雙曲型緩坡方程能夠有效地考慮波浪的非線性效應。對高階Boussinesq方程的進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從入水到深水都達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線性精度,可以更精確的計算較深水域波浪的非線性特征。

針對帶自由表面的波浪場問題,通過把能有效模擬自由面形態的N— 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結合,可導出一個能考慮破波能量損失的拋物型緩坡療程,用這個方程可模擬規則波和不規則波破碎引起的波高變化。建立沿岸流數學模型,可模擬海岸上波高變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減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對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種考慮流影響的修正的合流緩坡模型;對于強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慮流影響的模型??梢詫⑤椛鋺Φ挠嬎愎脚c拋物型緩坡方程中的待求變量聯系起來,建立一種輻射應力計算的新方法,用該方法可對較大區域均勻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輻射應力進行數值模擬。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維應力一通量代數全場模型,可對非對稱潮流作用下的側向岸邊排放問題過分數值模擬。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系統作為目標,在分析近海環境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現象的基礎上,針對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點,從三維湍流模型出發,在動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風應力、底部切應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輸運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的源、匯項,可建立一個統一考慮物理、化學和生物等過程綜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模型,它可為環境評價、水質規劃、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設計等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同時對確定水域環境容量,從而制定水域環境保護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前景。

應該指出,在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研究方面,數學模擬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論是何種數學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參數和邊界條件的處理是研究水質模型的技術關鍵,直接影響到水質模型的科學性和預測能力。而這些必要的數據是無法從數學模型本身來取得的,有些可以通過現場觀測來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數是要通過基本機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這方面物理模型實驗研究將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能模擬海洋動力因素的先進實驗設備,現代化的量測儀器和測試系統是開展物理模型實驗研究的必備條件。進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濃度場、速度場同步測量系統,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結構,獲得流場中水質點速度的空間分布和時間過程;并同步獲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濃度場的空間及時間變化過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團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擴散的基本特征和擴散系數。

二、海洋災害的精確預報及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的研究

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及海岸侵蝕等。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每年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是世界上海洋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海洋工程結構的投資費用很高,一旦發生破壞,將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臺,1989年風暴潮損失超6億元,1991年DB29銷管船在南海通臺風翻沉等)。當前我國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洋空間利用的絕大部分活動是在近海和極淺海海域。為了保證在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設施能夠安全服役免遭破壞,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弄清這一海域中嚴酷和復雜多變的環境因素。我國東臨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現的臺風數目占全球的38%,其中對我國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每年有7—8個。每當臺風在我國登陸或接近我國沿海通過時,都會在沿岸局部地區產生風暴潮,形成風暴潮災害。

海洋環境污染治理范文第4篇

摘 要:環境訴訟是遏制環境侵權行為的利器,但環境訴訟的展開難以脫離對環境司法鑒定的倚仗,目前我國的環境司法鑒定程序相關規定仍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本文從環境司法鑒定的特點出發,著重探討了關于鑒定主體、鑒定取證、程序前置及鑒定費用等方面的制度設計問題,以期為環境訴訟鑒定程序的完善提供相關建議。

關 鍵 詞:環境訴訟;環境司法鑒定;訴訟程序

收稿日期:2017-03-20

作者簡介:李乾(1982—),男,上海人,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研究方向為訴訟法;陸建泉(1987—),男,江蘇如東人,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為中國法制史。

在環境訴訟中,司法鑒定之于程序與實體的影響甚巨,其乃協助法官查明復雜而專業事實的必經之途。環境司法鑒定作為一種客觀化因素較高的可量化、可檢測的環境司法證明制度,其正當性甚至可以成為評判一國環境法治發達程度的主要指標。

一、環境司法鑒定之特點

(一)以化學物證鑒定和損害評估鑒定為主要技術手段

所謂化學物證鑒定是鑒定人利用物理、化學及儀器分析法,對檢材進行定量或比較分析,以揭示其化學屬性并證明案件事實的司法鑒定方法。[1]所謂損害評估鑒定,是指對環境污染或破壞所致損失進行定量分析并進行價值評估的鑒定方法。環境訴訟主要源于環境侵權行為,此類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后果通常表現為受侵害方所承受的化學性傷害(如大氣污染、水污染或土地污染),因此,在環境訴訟中,司法鑒定的技術手段也主要依托于化學物證鑒定,包括有毒有害物質的認定。此外,對于環境損害結果的價格評估鑒定也是保障公私權益損失得到正確認定和民事賠償的必要技術手段(如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生態環境損害等)。環境損害評估制度目前已成為遏制環境污染行為和實現環境公平正義的一條重要途徑。[2]因此,化學物證鑒定和損害評估鑒定構成了環境司法鑒定的兩大基礎性手段。

(二)鑒定的宏觀性、系統性與長期性

環境損害的表現形式和承災受體呈現出多樣性特點。①由此,環境司法鑒定的被鑒對象一般表現為某種具有宏觀性的環境生態系統,涉及利益群體眾多,社會影響較大。而普通民事司法鑒定意見多與實體性事物相聯系,有相應數量和質量的特征點的符合度為依據,[3]鑒定對象具有個體性、微觀性等特征,如物品的屬性與種類、活體傷情的評級、痕跡的同一性等。環境司法鑒定的宏觀系統性特點決定了鑒定活動往往歷經數個階段,①非常耗時,且具有長期性。

二、鑒定主體之爭

(一)機構設置之爭

⒈內設型模式。內設型模式是指司法鑒定主體與農業、漁業、環保等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存在某種隸屬關系的鑒定體系。該模式目前在我國環境司法鑒定體系中屬于主導模式,如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監測司法鑒定中心、農業部農業生態環境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司法鑒定中心、各環保局下屬的環境監測站等鑒定部門就是內設型模式的范例。從域外的經驗來看,意大利主要采內設型模式。[4]內設型模式強調管理,注重效率,但其存在影響程序公正的重大瑕疵。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我國的環保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機關將很可能被賦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即使未被賦權,其與環境侵權方的對立態勢也是顯而易見的。在這種情況下,內設型模式所具有“自鑒自訴”的形式外觀就很容易產生“壟斷”鑒定權的不公正、不中立印象,如何克服這一問題仍有待研究。

⒉外設型模式。外設型模式即社會化的中立環境司法鑒定機構設置。[5]在此模式中,環境鑒定事項被委托于社會獨立鑒定機構或鑒定人進行鑒定。外設型模式在美國、英國、日本等國較為普遍,[6]在這些國家,環境司法鑒定通常交由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民間鑒定組織或科研機構承擔,國家對鑒定機構的管理強度與關注程度遠低于我國。[7]環境司法鑒定的外設型模式保障了原被告雙方的平等地位,有助于程序正義,避免了鑒定權被行政“壟斷”的嫌疑。引入外設型模式不失為破解傳統內設型模式弱弊的可取路徑。②當然,我國在現階段實現外設型鑒定模式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嘗試跨區域或提級的鑒定模式,即A區環境訴訟中司法鑒定經當事人協商選擇或法院指定必須送檢于非A區或上一級的鑒定部門。雖然該做法仍不能完全擺脫內設型鑒定的一些弊端,但能很大程度上弱化其負面影響。

(二)鑒定機構主義與鑒定人主義之爭

自2005年起,我國鑒定機制逐漸步入市場化軌道,意圖尋求以市場為基礎的競爭驅動方式來取代傳統的以行政計劃為基礎的權力驅動的司法鑒定。司法系統順此變化,建立了多領域、多渠道、多層次的鑒定機構管理名冊制度,通過官方授權的方式組織、管理司法鑒定機構,這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滿足法院的實務需求。③實踐中,鑒定主體通常以法人名義對外履職,而非以鑒定人個人名義執行任務。法官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將鑒定工作委托于鑒定機構而非個體,這也是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在鑒定人選任制度上的重大差異。也正是囿于這樣的“官方授權”與“機構行為”,我國在鑒定主體問題上多采“鑒定機構主義”,即法人鑒定人。但此鑒定主體設置在國內尚存分歧,有學者主張借鑒西方諸國的通常做法,采“鑒定人主義”,將鑒定主體定位于“自然鑒定人”。[8]西方國家從“方法論個人主義”①的理論出發認為,最終作出鑒定意見的主體只能是作為自然人的鑒定人,他們的專業能力與技術水平對于鑒定中的判斷分析起著決定性作用。從域外實踐來看,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他們支持專家以個人身份參與司法鑒定。[9]即使大陸法系的德國與日本等也將專家的對應概念表述為“自由職業者”,他們基于特殊職業資格,個人自由負責。[10]因此,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是自然人,而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鑒定人也基本上是自然人。

盡管“鑒定人主義”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環境司法鑒定的特點出發,筆者在“自然鑒定人”是否適合作為受案主體的問題上有所保留,并傾向于認為環境司法鑒定之鑒定主體應以“法人鑒定人”為主,以“自然鑒定人”為輔。其理由如下:一是我國鑒定機構的資質通常經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包括下屬的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和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嚴格行政審查。認證認可是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的重要手段,[11]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鑒定機構對環境侵權類案件的受案能力與技術水準。二是我國長期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導的社會體制中,各類社會資源的分配很不均衡,資本的公有化決定了專家與國家或其代表機構之間的感性關系——優質智識與國家資本的牢固結合。這在司法鑒定領域尤為凸顯,尤其那些從官方機構轉制而來的鑒定機構掌握著大量科技資源、知識資源,機構內部儀器設備齊全,技術力量充實,形成了強大的組織優勢,這些均有助于環境司法鑒定結果科學性、準確性的達致。三是法人鑒定機構具備充沛的人力資源。對于疑難復雜之鑒定事項可采合議評定機制,集思廣益,博采眾長,更有利于保證鑒定意見的嚴謹慎密、客觀中立,盡可能減少個體人為因素的影響。四是環境司法鑒定專業性較強,涉及領域較廣,但某些權威專家并不在官方注冊登記之鑒定人范圍內。法庭邀請相關專家介入鑒定工作,提供專業參謀,有利于推動司法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當然,在法官選任上述未登入名冊的專家作為鑒定人的情況下,其應對挑選行為作出附理由的決定。[12]從域外國家的發展動向看,環境訴訟領域越發突出鑒定機構的專業性。比較典型的如英國的政府化學實驗室(簡稱LGC),該機構提供環境保護、環境風險評估、土地污染、水質污染、化學廢棄物處置等宏觀戰略性咨詢及物質檢測等環境服務。[13]

三、鑒定取證程序

(一)訴訟實踐中的問題

檢材的客觀真實性是保證鑒定意見正確的前提條件,沒有經過法庭質證和認證程序的檢材是無法保證其真實性的。[14]但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在庭前閱卷后發現存在需要鑒定之事項,遂常在未與訴訟雙方會談、協商的情況下即委托司法鑒定并送交法官個人審核的鑒定證據,以“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庭審拖延”。這種慣熟的做法有礙于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形成,是公權干預私權的典型反映,損害了程序公正,容易引發未參與程序的當事人之不滿,而更大的隱患還在于未經雙方質證固定的檢材是不能作為鑒定之依據的。這顯然是對辯論主義原則的背離,不僅對送交鑒定的證據難以約束,對鑒定人取材范圍、材料的使用等更無法約束。而鑒定部門對這種現象常常予以默認,對法官的單方職權行為亦似未覺不妥。另外,不論是當事人申請鑒定抑或法官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還普遍存在當事人單方送交證據材料的問題,這個問題較之法官單方面啟動鑒定并送交證據的弊端更為嚴重。因為在具有利害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與鑒定機構發生單線聯系的情況下,整個送檢材料的傳遞過程十分隨意,缺乏基本的監控,存在檢驗材料被污染的極大可能性。不啻如此,在缺乏監控的單邊送檢過程中,有時鑒定人出于便利而僅憑相關書面資料就出具鑒定意見書。這種不以實際檢查為依據的意見報告存在顯著的非正義、非客觀風險。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相較于域外諸國的民訴規則,①我國雖原則性地賦予了鑒定人取證的權利,但就取證的范圍、證據來源及取證的落實保障措施等均未作細致規定。這就造成了我國專家鑒定人的取證難問題,也使后續的鑒定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雖然《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5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钡珜τ阼b定機構獲取外部信息的取證過程如何進行規范卻沒有明確。退一步講,即使法官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并就將送交鑒定的證據問題舉行聽證,但法官們還面臨另一個關于鑒定取證的棘手問題——證據固定難題。鄒碧華法官在《要件審判九步法》一書中寫到:“經過深入分析,我們發現有些鑒定之所以遲遲出不來結果,是因為雙方當事人不予配合,證據材料未得到固定”,[15]要么當事人在提供供檢證據問題上相互扯皮,要么法院與鑒定機構在證據固定問題上來回推諉。取證程序的癥結本應通過由跨學科專業人士與法庭共同努力予以解決,但現實中卻成了法院與鑒定機構互踢的“程序皮球”。

由上觀之,在鑒定人與法官缺乏充分有效溝通的程序設計中,基于不同的職業特點與職業思維方式,雙方特別容易在某些關鍵敏感問題上相互推諉、產生分歧、誤解甚至摩擦,有時還會發生外行僭越內行專屬業務領域的問題。這些問題也可以看出,我國司法鑒定取證中呈現的是“雙重取證”格局。所謂“雙重取證”,是指鑒定取證被割裂為法院取證與鑒定機構取證的分離模式。鑒定部門與法院對檢材的取舍標準和依據不盡相同,法院從法律標準出發獲取審定證據,而鑒定機構傾向于從科學技術角度把握證據方向?!半p重取證”模式缺乏溝通與融合,易造成法院與鑒定機構各自為政的局面,難以兼顧司法與鑒定的兩方面要求,當下我國在取證實踐中“司法”與“鑒定”基本處于分裂態勢。如果不克服上述諸多問題,那么在較常規鑒定更復雜的環境司法鑒定中,取證工作更將步履維艱。因為面對林林總總、繁雜多樣的環境學與法學(證據學)的交叉學科難點,要求法官或鑒定人單獨完成供鑒材料固定工作均勉為其難。法官即便取得了法庭認為滿意的材料也可能被鑒定人員予以否定,反之亦然。

(二)鑒定會模式的進路

要做好資料收集與鑒別工作并讓雙方當事人及時陳述意見、提供證據,很多時候需要主審法官與鑒定機構的互相配合。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參照法國的鑒定會制度的有關規定,為鑒定取證提供程序保障,①即在我國目前的鑒定取證規定基礎上,通過法官與鑒定專家共同參與評審的方式進一步完善鑒定取證程序。具體構思如下:

⒈鑒定會以面對面的會晤形式召開。當事人在鑒定送檢證據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或鑒定事項復雜、疑難而有特殊專業需要時,應由法院通知鑒定機構或鑒定人派遣專業人士或助手共同參與鑒定取證、固定程序,并盡快協商安排會面具體事項。協商確定期日后,鑒定機構或法院在會議舉行前一周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鑒定會晤的具體日期,并要求雙方進行有條理的書面準備。在會議期日,法官及當事人、律師或其聘請的專家輔助人員(技術顧問)均可以參與鑒定活動??紤]到環境司法鑒定的特點,法庭應盡可能安排現場會晤,以保障鑒定取證的便捷性與科學性。[16]環境侵害的事發現場往往保留有最完整、最原初的證據資料,這對于環境鑒定取證乃至最終鑒定意見的客觀、公正無疑至關重要。

⒉證據申請權與取證方法開示。鑒定人可被賦予申請提出證據命令的權利,在必要的情況下,經鑒定人申請,法官可以采取強制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命令措施,這些證據包括文字、圖表、地圖、照片或其他數據匯編等。若鑒定人基于調查、測定、測量、拍照或試驗等需要,應有權向法庭申請強制進入相關方的土地或不動產范圍展開鑒定工作。必要時,鑒定人的提出證據申請權還可以合理延伸至案外人,要求其予以協助履行作為公法上的義務。廣泛賦予鑒定人了解案件事實的權利,可以消除僅僅使用假設性問題所帶來的不便,從而提高訴訟效率。[17]對于被鑒對象較為宏觀的環境司法鑒定而言,保障鑒定人充分取證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另外,環境司法鑒定的長期性決定了取證工作無法在一次性會晤中完結,而頻繁多次的會晤又過于費時費力,因此,鑒定人應當公開其可能適用的尚未完成的證據方法或線索(如環境污染模擬、環境統計分析等),保障當事方對于鑒定取證的知情權。作為對法院程序指揮權的監督牽制手段,參照法國及日本等國的立法,我國應賦予當事人程序責問權(異議權)。②當鑒定取證有違公平、公開原則時(因法院或鑒定機構工作疏忽而遺忘對一方當事人之參會通知的,或存在其他未保障當事人知情權或參與權的情形),當事人可主張鑒定程序因違法而無效。

⒊“缺席鑒定會”制度。一般情況下,環境訴訟所涉主體較多,因此,在司法鑒定程序中就很難保證所有涉事主體全部參與其中。筆者建議參照缺席判決制度,建立“缺席鑒定”制度,對于當事人出席鑒定會的程序保障只要達到給予其充分參與機會之程度即可。當鑒定會取證事項全部完成時,對怠于行使權利的當事人原則上不允許其提出異議或要求再開鑒定會之申請。同時,鑒于環境司法鑒定的復雜性,單個鑒定機構或鑒定人有時無法掌握鑒定所需的所有科技手段,因此,鑒定人應將有待利用的外部信息資料及時告知法庭,明示外部信息的來源和提供者。此時,法庭可對外部信息進行評價、核查,通過專家的說明解釋,確認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保證外部信息能真實地支撐鑒定證據和鑒定意見。

由上所揭,鑒定會程序強調了雙方當事人、法官及鑒定人的參與,對等地賦予了當事人充分陳述自我主張與提供用于鑒定之檢材的機會,體現了取證程序的適正性。通過鑒定信息的合理披露與公開,既兼顧了鑒定人的需求,保障了其取證能力,也強化了法官的適當指揮與控制權,同時又約束并規范了鑒定人的取證行為,更有利于鑒定證據的有效固定與規范使用,避免鑒定開啟后再行爭執。鑒定會的理念可以克服單方鑒定取證缺乏規整與程序保障的弊端,對于我國相關的制度改進具有一定的啟發性。

四、環境鑒定程序前置的優勢分析

環境司法鑒定復雜、費時并具高度專業性,若要保障該鑒定機制的有效運行,完善的審前準備程序必不可少。國內亦有學者主張,如果當事人需要申請鑒定,原則上必須在庭審之前申請鑒定,開庭后無正當理由不得再申請鑒定。有關的鑒定結論以及做出鑒定結論的理由等應當以鑒定報告的形式在開庭前的合理時間內提交法庭及當事人。[18]筆者認為,環境司法鑒定程序的前置對訴訟具有兩大助益:一是強化解紛功能。鑒定意見一般具有相當高的事實評價功能,當事人在庭前可以通過鑒定意見預測案件的訴訟結果,有助于當事人在鑒定的基礎上通過和解方式解決糾紛。這種“攤牌”功能可以避免隨后的訴累與矛盾,保證糾紛在庭前的合理分流,促進案件的迅速解決,節省司法資源。二是夯實庭審基礎。對于復雜的環境鑒定而言,在訴訟早期完成鑒定事宜可以使雙方當事人在庭前全面了解鑒定意見中的重要信息,如使用的理論基礎、推論、對推論的解釋等。新民訴法將專家輔助人與司法鑒定兩種制度相結合,在庭前完成鑒定意見的交流、認可和固定,必然可減少爭點,促使當事人為庭審進行更充分的攻防準備,進而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保障庭審內容集中高效,也可以及早確定鑒定人或輔助人出庭事宜。此外,若訴前各方可獲得鑒定意見,則有利于盡早發現并提出錯誤,及時彌補,避免庭審的反復與低效。

五、鑒定費用問題之探索

2007年4月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等發生的依法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當事人負擔規則是現階段我國訴訟過程中鑒定費負擔的基準原則,但環境司法鑒定復雜、系統、綜合、長期,相應的高額鑒定費用很可能成為妨礙當事人行使訴權的一大障礙。①因此,順利推行環境訴訟,必須對鑒定費用問題作出考量。

(一)由當事人負擔向直接繳納的過渡

所謂直接繳費即專家鑒定費用直接出自公共預算。國內有學者認為,司法鑒定的本質屬性應是其公益屬性。[19]司法鑒定作為一種訴訟活動,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社會公共屬性,屬于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領域。[20]特別在環境公益訴訟的前提下,鑒定費用似更具某種“公共成本”之性質,即所謂的“審理成本”。①循此思路,筆者認為,為鼓勵當事人通過訴訟維權實現社會的正義與進步,待國家經濟實力達到一定階段后,可考慮借鑒美國的鑒定資助制度,②建立我國自己的鑒定公共基金。對于諸如環境訴訟等特殊類型案件或鑒定項目,應由國家給予全部或部分的專家費用補貼,通過公共財政支持司法鑒定的發展。具體分類與補助額度可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可根據財政水平的提高逐步擴大鑒定基金的覆蓋范圍。除了前述特殊案件或鑒定事項的國家資助外,也有學者提出,鑒定人的出庭費也應由法院統一支付,并認為這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21]不容置疑的是,要真正落實并擴大直接繳費制度的適用,需要國家財政的大力支持。③

(二)司法援助的政府責任

司法鑒定援助制度是指在訴訟活動過程中,國家或政府為保證賦予公民的各項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切實得以實現,對需要采用司法鑒定舉證以維護自己法定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減免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從而維護司法公正的制度。[22]有關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仍未涉及,對于鑒定費的負擔,原則上當事人不能申請緩減免。對于受到環境侵害而無力負擔鑒定費的當事人來說,使用專家服務的權利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因此,筆者認為,在環境類訴訟中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標準的當事人,主審法官可行使裁量權決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給予司法鑒定費用的補助或免除,以此削弱或抵消高額訴訟成本可能使富人(通常的環境侵害人,筆者注)在訴訟中獲得的程序上的優勢地位。[23]在當下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無力負擔鑒定費的問題,法官往往通過與專家協商溝通方式(電話交流為主)予以解決,專家通常礙于法官的“面子”會在費用問題上作出一定的讓步甚至免除。但這種基于“司法場域內的人情交易”④的不成文解決方式,難以受到有效的約束與規制,鑒定援助的標準以及操作流程的闕如也導致法官與鑒定人的自由裁量空間過大。這種方式對于普通鑒定案件而言或許尚不構成大問題,但對于訴訟標的額巨大、鑒定事項復雜的環境訴訟來說是行不通的。因為目前的減免方法實則是法官通過軟磨硬泡“逼迫”鑒定機構單方的“讓利”行為,這種“援助”實質上并沒有動用公共法律援助資金。也就是說,公共援助資金并未真正發揮作用,或者說援助資金被“閑置”了。2003年7月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明文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司法鑒定援助自然也是一種政府責任,政府的經費保障成為司法鑒定援助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因素。[24]若只一味地要求鑒定人無償地為受援人提供專業援助,則有將政府責任轉嫁于社會之嫌。司法機關一以貫之甚至強制性地要求那些逐步轉向社會化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鑒定機構為環境公益埋單或割利是不公平的。鑒于此,我國學者已提出國家應制定法律援助法,規定司法鑒定的法律援助方式,明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承擔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義務,但必須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解決司法鑒定的經費補貼來源、經費監管等一系列問題,以此實現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良性發展,[25]這對于環境訴訟而言意義尤為重大。

(三)先行立案規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在環境訴訟中,當事人若要成功行使訴權至少要對損害后果等具體要件事實之存在進行證明,有時還可能需對因果關系進行證明,而要證明這些事實又往往依賴于鑒定意見所反饋之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第2款則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預交鑒定費用,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此,高額鑒定費用問題便成為橫在當事人面前一道“跨不過的坎”。為此,筆者提出兩點建議:一是確立立案先行規則。鑒于目前民訴法關于起訴的立法現狀,有的法院便要求當事人于立案時提交環境侵害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對于那些難以承受高額鑒定費的當事人來說,無法鑒定即意味缺乏“具體事實和理由”,于是便無法獲準法院的受理,此亦環境訴訟立案難之主要肇因?;诃h境訴訟案件立案中部分法院以原告證據不足或缺乏具體事實理由為托辭而不予立案的現狀,筆者建議實行環境訴訟先行(強制)立案制度,即當事人起訴并提交環境損害事實證據或證據線索后,法院原則上應受案而不得強制要求原告方在立案時即時繳納案件受理費或鑒定費,更不得強制要求原告方先行取得鑒定意見等相關材料。前述“損害事實”可以僅僅是或然性事實,此時不宜以蓋然性或高度蓋然性為證明標準。至于訴訟中將發生的司法鑒定費用負擔問題,可待立案后通過直接繳納、法律援助或訴訟保險等方式予以解決,也可待司法裁判確認。二是確立鑒定費擔保制度。在國家直接繳納的條件尚不成熟而當事人又不符合申請鑒定援助的情形時,法院可允許采取費用擔保制度以彌補先行繳費規則的弱弊,保障立案受理的順利推進。在美國,因為沒有實行敗訴承擔制,所以當事人的訴訟經濟壓力較大,且一般情況下必須預先實際給付專家費用??紤]到那些經濟拮據或有其他特殊困難的人群利益,美國允許用抵押權的形式擔保鑒定費用。美國醫學會也支持專家受理這種以抵押權為鑒定抵押的案件。[26]對此,我國也有學者認為,對不符合申請司法鑒定援助條件的社會群體,他們可以房產或其他財產或提供保證人的形式擔保鑒定費于訴訟終結后的支付。[27]筆者認為,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該制度構想亦不失為可嘗試之舉,其可為普通群眾參與那些需要大額鑒定費用的環境訴訟程序掃清障礙。

總之,環境司法鑒定是環境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鑒定程序的正當性是品評一國環境法治水準的重要指標之一。若要保證司法的公正,就必須對環境鑒定的程序進行不懈的探索與完善,只有鑒定程序合理、公正、透明,方能使環境訴訟制度發揮出“利劍威懾”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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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秀艷)

海洋環境污染治理范文第5篇

純經濟損失這一概念內涵即使在航運法律發達的歐洲國家也是很難界定, 德國法學家克雷斯蒂安馮巴將其的概念歸結為兩種:其一是指不作為法益或權利形態損害結果而存在的損失;其二是指不直接依賴于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而發生的損失1, 純經濟損失有兩種定義方式, 一種是建立在損害發生基礎上以英美為代表的“損害發生型”, 另一種是權利受到侵害基礎上的“權利侵害型”。筆者認為即使發生了損害事故, 如果并沒有侵害受害人合法權益, 也不能成立侵權事由, 且王澤鑒教授也認為不存在純經濟損失受害人人身或物受到侵害的純粹的財產上的不利益性。所以筆者更為認同“權利侵害型”觀點即把海洋環境污染中純經濟損失定義為“在海洋油污損害中遭受的非作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侵害結果存在的損失”。

二、外國法和國際公約對純經濟損失的態度

受到不同法律體系和時代背景的影響, 純經濟損失在不同國家法律地位也是各有高低。

(一) 英美法系對于純經濟損失基本不賠

純經濟損失在英美法系國家屬于過失法, 行為人對于由其過失造成的可預見性損害要付侵權賠償責任, 但對于純經濟損失, 除了可預見性的認定條件外, 還有其他的限制。在英國侵權法規定, 只有當經濟損失是對原告人身或財產的物理性損害后果, 或由于原告依賴被告的過失性行為導致的純經濟損失才能夠得到賠償。而在美國只有當商業漁民遭受了因污染造成的的純經濟損失時才會給予賠償。但自1990年《油污法》后, 美國又承認了純經濟損失。

(二) 大陸法系承認純經濟損失但個案受主觀意識影響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國民法典》中規定:只要能夠證明原因和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無論何種損害都能得到賠償。這無疑從立法的高度承認了純經濟損失的地位, 雖然因果關系原則能夠解決純經濟損失的相關問題, 但由于其過于靈活, 個案判決結果會受到法官主觀判斷的影響, 可預測性大打折扣。2

(三) 國際公約中承認純經濟損失逐漸成為趨勢

早期的國際公約是不承認純經濟損失的, 如《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把損害賠償的范圍界定為因油污導致的運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產生的滅失損害和預防措施的費用以及由于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從范圍上看, 這些損失都屬于直接損失。3所以民事責任公約沒有承認純經濟損失賠償。隨著時代背景的發展, 后來的國際公約傾向于對純經濟損失予以賠償,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面對日益龐大的純經濟損失索賠額, 認識到純經濟損失賠償的社會需求, 在其賠償實踐基礎上制訂出純經濟損失賠償標準。國際基金組織并不以純經濟損失是否為物質損害當作索賠成立的條件, 其在確定具體的純經濟損失是否予以賠償時, 采用的標準是污染事件與純經濟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合理的近因關系。

三、我國有關純經濟損失的立法、司法現狀

我國現有法律中沒有關于純經濟損失的規定, 甚至很少有相關理論的研究, 而在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方面關于純經濟損失的規定更是一片空白, 司法實踐中純經濟損失索賠困難, 涉外案件處于不利地位, 具體表現為:

(一) 關于純經濟損失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化, 操作性不強

我國沒有關于純經濟損失的專門立法,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 涉及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時, 參照《海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民法通則》等一般性規定, 但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做了原則性規定, 對純經濟損失規定過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強。4

(二) 立法分散導致實踐中司法混亂

我國沒有對純經濟損失做專門立法, 加上對油污損害賠償所采用的法律依據又過于分散, 國際公約層面有《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 國內層面有法律、最高院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不同法律淵源對純經濟損失的規定不統一, 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混亂。比如“雅典地平線號油污案”適用了《民法通則》, “東方大使號油污案”適用了《海商法》, 5這種混亂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也不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 我國在涉外油污案件中處于被動地位

隨著純經濟損失賠償額的不斷加大, 國際社會已經認識到對純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必要性, 承認并完善純經濟損失制度成為了未來的趨勢。而近年來我國已成為石油進口大國, 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遭受著重大的石油污染隱患, 在這種時代背景下, 如果我們不完善純經濟損失賠償制度, 按照侵權行為地法原則, 可能會出現外國油輪污染我國海域不需賠償純經濟損失而我國油輪污染外國海域需要賠償純經濟損失的不公平、不對等局面。這對于我國國民利益的維護和整個航運業發展都是致命的。

四、對我國純經濟損失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 完善國內相關立法并考慮加入《基金公約》

完善我國純經濟損失賠償制度可以從兩方面入手, 一是國內立法, 制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 統一有關純經濟損失的規定, 并明確純經濟損失的地位、標準、和范圍, 防止出現司法中法律適用困難、法律規定模糊不清的尷尬。二是加入《基金公約》, 《基金公約》明確規定了純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 這將幫助法院更好地預見索賠結果, 簡化司法實踐。同時此舉也有助于我國油污純經濟損失賠償法律制度和國際社會相協調。

(二) 明確純經濟損失的賠償范圍

當前國際上反對純經濟損失的最重要的理論是“閘門理論”, 根據該理論如果開放了純經濟損失賠償的閥門, 各種遠因訴訟將如洪水一般襲來, 大量占用有限的司法資源, 賠償方也將不堪重負。所以在實際執行純經濟損失賠償之前必須明確純經濟損失的賠償范圍。這點我們可以采用基金建立的合理近因標準并借鑒《1994年油污指南》。同時為了避免過多的遠因訴訟, 建議由索賠方來舉證其所受的具體損害及加害人行為與損害結果的近因關系。6

(三) 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對純經濟損失賠償的指導批復作用

對純經濟損失進行立法完善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 但合理完善的立法過程需要大量的時間去研究琢磨, 在這漫長的空白期我們需要最高院對相關問題進行批復指導, 一方面可以解決法律空白期間純經濟損失賠償問題的困擾, 另一方面最高院的司法指導也能形成一些典型案件, 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指明方向, 從而為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純經濟損失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礎。

摘要:作為中國近海常見的重要環境災害之一, 海洋溢油事故在過去幾十年中未曾停歇。而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尚不完善, 對純經濟損失問題的規定更是模糊不清, 司法實踐混亂無序, 純經濟損失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在這種背景下完善純經濟損失相關制度成了我國海商法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純經濟損失,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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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朝霞.純經濟損失的理論與侵權法實踐及展望[J].法制與社會, 2011 (33) :54.

海洋環境污染治理范文第6篇

摘 要: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不僅僅關系到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還影響著海洋環境的保護和海洋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研究意義。本文通過對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的分析和介紹,對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提供理論經驗。

關鍵詞:海洋 環境監測 問題 對策

1 引言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擁有18000km的陸地海岸線和超過1.4萬km的島嶼海岸線。如此遼闊的海域為我國提供了寶貴的海洋資源。我國海域條件優越,為沿海城市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使沿海地區成長為人口集中、經濟發達的熱點地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認識到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重要性,以海洋強國為目標。綜合利用開發海洋資源,以海洋經濟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但前提是了解海洋環境的特點與規律。海洋環境監測就是一種有效研究海洋環境的重要方法,在改善海洋環境和推動海洋經濟發展方面有著廣泛的運用。換句話說,海洋環境監測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海洋資源利用的能力和海洋環境保護水平。

2 我國海洋監測工作面對的嚴峻環境形勢

近年來,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國近海環境質量卻嚴重下降。

2.1 污染源增加

海洋環境污染主要是通過入??谖廴?、海上開采建設、海水養殖污染等等。污染源控制工作對海洋環境的改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環境污染嚴重制約了我國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造成了難以挽回的災難性后果。長期的監測、評估和研究調查顯示我國的海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前景不容樂觀。

2.2 海洋生態環境惡化

國家海洋局早在21世紀初,著手進行了全面的海洋生態系統勘測研究,結果顯示,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嚴重惡化,海洋生物產卵育幼海域破壞嚴重。被大量的養殖、旅游、排污區域占有,此外濕地資源也破壞嚴重。海洋生態體系失衡,生物棲息地面積大幅萎縮,傳統海洋經濟資源匱乏,海水養殖品質下降。

調查研究表明,隨著經濟發展,沿海地區圍海造地總面積接近70萬hm2,濕地面積萎縮近50%,紅樹林面積下降近73%,此外海洋開采導致我國沿?;謴湍芰χ饾u降低,水體質量急劇下降,傳統海洋生物棲息地不復存在,海洋生態環境遭到顯著破壞。

我國突出的海洋環境問題,對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增加了難度。面臨的現實的海洋環境問題,必須積極調整發展方向,制定符合我國海洋事業長期穩定的發展規劃,構建全面的海洋自然環境管理體系,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充分發揮出海洋環境監測在海洋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中的巨大作用。

3 監測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隨著海洋環境監測的發展和研究,我國監測體系已經具備了一些能力,海洋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中發揮著顯著的作用。同時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水平同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著明顯的差距。

3.1 管理體制的局限

國內海洋監測機構相對較多,主要有國家海洋局、環保局、科技部、氣象局、沿海地方部門等與海洋有關的部門。各部門之間的運作相對獨立,重復建設現象嚴重,甚至出現了相互制約的情況,無法最大限度的發揮和利用監測資源和設備,監測標準和手段的不統一,影響了所采集數據信息的兼容性,難以實現資源的共享和技術設備互補。

3.2 立法體系滯后

國內海洋環境監測發展同國外狀態相比,監測技術含量不高、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監測產品質量低。造成這種狀況是由于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沒有全面的長期的規劃,并依據此構建合理的實施,逐步減少差距,完成質的飛躍。目前工作更多注重眼前的短期監測計劃,制約了海洋監測工作全面長期的發展進步。此外,我國尚未出臺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管理規范,對監測工作管理的規范性不夠,缺乏政策間的互補和協調,甚至互相制約,嚴重干擾了海洋環境監測行業的全面科學發展。

3.3 監測人員專業技能不高,設備不到位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主要是對海水、大氣和水文地質進行勘查,而監測環境往往比較惡劣,設備成本高、故障率高、運行成本較高。經費不足長久以來制約了我國監測設備升級,影響了監測工作的進步,雖然逐步增加了在海洋方面的投資,然而和海洋監測行業發展的實際需求還有很大的一段距離。

此外海上工作環境艱苦、薪金待遇普遍不高也限制了監測人才隊伍建設。沿海城市的監測部門近年來發展很快,但是監測人員普遍缺乏海洋環境監測經驗,建立的許多監測機構中,員工大多未經過專業培訓,對許多監測手段不了解,無法提供有效的改進手段。

4 改善監測工作的對策

4.1 發達國家己經構建了完善的關于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生態健康監測指標體系等

這些體系的構建完成為我國學習利用和完成跨越式發展給予了支持,我國海洋監測發展中應該依據我國環境的實際情況,構建適合我國海洋環境的工作模式和規范指標。

4.2 加強監測基礎科學研究

海洋環境監測在海洋管理工作中占據重要地位,作為新興學科,海洋監測是適于日常管理操作的、具有一致性和參考性的樣品分析評價、信息收集、質量評估、前景預測等,深入學習海洋監測理論體系的新方向。然而,我國在實際運用海洋環境監測技術時通常還在根據一些過時的分析方法,已經明顯無法適應當代發展的需要,監測手段落后、分析繁瑣,標準不一,都造成監測結果無法迅速轉化為實際運用之中,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制約了海洋監測工作實際作用的發揮。因此我們應該注重對海洋環境監測科學理論的研究學習,思考出一些新的方法和構想,特別針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方向、災害評估體系構建等的核心的測評體系、發展方向和評估方法的開發應用等。

4.3 注重隊伍素質建設

在通過良好的待遇和渠道引進監測方面人才的同時,積極發展自身培養機制,經常性地選送優秀的監測人才參加國際培訓交流。制定適應監測行業發展需要的計劃,定期組織監測人員學習了解新技術方法。配合績效業務考核制度,對監測人員的業務掌握水平和等級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同崗位晉升和工資獎勵等激勵措施聯系起來,從而改善監測隊伍能力和專業技術,以適應新的海洋環境和形式下行業的發展需求。

5 結語

上述的一些問題都是在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的實際工作中研究總結得來的。針對上述的問題,筆者簡單的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簡單的分析了其發展建議和對策,以期對我國海洋監測行業的發展和進步提供理論支持,推動海洋開發和利用工作的長期健康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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