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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標準合同模板

2023-06-21

第一篇:ppp項目標準合同模板

PPP項目行業劃分標準(參考)

共分能源、交通運輸、水利建設等19個將一級行業,并根據行業特定二級分類。具體劃分情況如下:

1. 能源 1.1 煤電 1.2 風電 1.3 水電 1.4 光電 1.5 垃圾發電 1.6 充電樁 1.7 生物質能 1.8 能源儲備 1.9 其他 2. 交通運輸 2.1 高速公路 2.2 一級公路 2.3 二級公路

2.5 鐵路(不含軌道交通) 2.6 航道航運 2.7 交通樞紐 2.8 港口碼頭 2.9 機場 2.10 隧道 2.11 橋梁 2.12 倉儲物流 2.13 其他 3. 水利建設 3.1 水庫 3.2 防洪 3.3 灌溉 3.4 引水 3.5 水利樞紐 3.6 其他

4. 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4.2 綜合整治 4.3 濕地保護 4.4 其他 5. 市政工程 5.1 供水 5.2 排水 5.3 供電 5.4 供氣 5.5 供熱 5.6 供冷 5.7 公園 5.8 停車場 5.9 廣場 5.10 綠化 5.11 海綿城市 5.12 地下綜合管廊

5.13 垃圾處理:不包括垃圾發電 5.14 市政道路 5.15 公交 5.1 6污水處理 5.18 軌道交通 5.19 其他 6. 城鎮綜合開發 6.1 園區開發 6.2 城鎮化建設 6.3 土地儲備 6.4 廠房建設 6.5 其他 7. 農業

7.1 糧油物資儲備 7.2 農村建設 7.3 農產品交易中心 7.4 其他 8. 林業 9. 科技 9.1 智慧城市 9.2 信息網絡建設 9.3 其他 10. 保障性安居工程 10.1 保障性住房 10.2 棚戶區改造 10.3 農村危房改造 10.4 游牧民安居工程 10.5 其他 11. 旅游 11.1 生態旅游 11.2 文化旅游 11.3 農業旅游 11.4 觀光旅游 11.5 旅游配套設施 11.6 其他 12. 醫療衛生 12.1 醫院 12.2 社區衛生機構 12.3 公共衛生機構 12.4 鄉鎮衛生所 12.5 其他 13. 養老 13.1 養老業 13.2 老年公寓 13.3 醫養結合 13.4 其他 14. 教育 14.1 學前教育 14.2 義務教育 14.3 普通高中 14.4 普通高校 14.5 職業教育 14.6 其他 15. 文化

15.1 文化場館:包括文化活動中心、藝術中心、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場館等。 15.2 古城保護 15.3 文物保護 15.4其他 16. 體育 17. 社會保障 17.1 就業服務機構 17.2 社會福利機構 17.3 殘疾人事業服務機構 17.4 社會救助機構 17.5 殯葬服務 18. 政府基礎設施 18.1 黨政辦公場所建設 18.2 公共安全部門場所建設 18.3 培訓中心 18.4 其他 19. 其他

第二篇:PPP項目施工合同

(HNJS—2014)

工程名稱:****PPP項目

工程地點: QQQQ

發包人(全稱): ##PPP公司

承包人(全稱): ¥¥¥¥公司 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PPP公司 承包人(全稱): ¥¥¥¥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PPP項目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PPP項目 。

2、工程地點: QQQQ 。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

4、資金來源: 自籌 。

5、工程內容:設計圖紙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綠化、強弱電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圍:

———大道 K0+000 -K3+063和———大道K0+000-K0+554.271 設計圖紙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綠化、強弱電 等工程。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30 日。

計劃竣工日期: 2018 年 9 月 29 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 730 天。開工具體時間以開工令為準,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 合 格 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約00000萬元 人民幣;(最終以財政評審造價為準)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單價合同 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XXXX 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QQQQ 簽訂。 十

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后 生效。 十

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伍 份, 承包人執 伍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地 址:  地 址:   郵政編碼:  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公司第一分公司

(建行rrrrr市北街支行)

賬 號:  賬 號:vvvv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1.1.1.7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

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1.1.1.9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4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5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工程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7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2.8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9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8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

第 7.3.2 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 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5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7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 1.1.5.8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范

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 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3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并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 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并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后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后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 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

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

1.10.3 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 知識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

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2.發包人 2.1 許可或批準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 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不屬于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 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后 28 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為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

(1)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

(2)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6)按照第 6.3 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8)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10)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注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項目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后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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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 48 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 14 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 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 14 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 28 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 項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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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 7 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 7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注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并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 發包人對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 5 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 5 天的,應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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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且應征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基于發包人按照第 2.4.3 項〔提供基礎資料〕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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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 7 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后的,發包人有權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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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監理人

4.1 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審核、驗收,并簽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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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 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范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 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后 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 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準,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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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偙O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后,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 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工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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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于發包人和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監理人的要求,應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根據檢測機構提供的檢測報告,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監理人、檢測機構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取樣,提供試驗樣品,進行工程復測并應提交測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監理人為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 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并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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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檢查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 24 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 5.3.3 項〔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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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4 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 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 13.2.4 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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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并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 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 7 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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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 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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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安全文明費支付方案應符合以下規定: (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將安全文明費一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支付安全文明費的 50%,剩余 50%應在工程開工滿一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兩年以上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安全受監手續時支付安全文明費的 50%,開工滿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費的30%,開工滿二年前剩余費用全部支付到位。 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 7 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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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6.1.9.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于發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并提供勞動保護,并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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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揚塵、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采取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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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但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后 7 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后 7 天內完成審核和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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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 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后,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7.4 測量放線

7.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于第

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報告發包人,并會同發包人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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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予以核實。發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施工作出決定,并通知監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 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于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 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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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 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 10 條〔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采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 10 條〔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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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后 84 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 16.2.1 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復有異議,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暫停施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并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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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 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7.8.6 暫停施工持續 56 天以上

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于第 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 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 28 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準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 10.1 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的可取消工作。

暫停施工持續 84 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于第 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 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并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項〔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 提前竣工

7.9.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包人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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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竣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后 7 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7.9.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8.材料與設備

8.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 30 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場。承包人按照第 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

8.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 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8.3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

8.3.1 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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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 16.1 款〔發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 24 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制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并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之前獲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檢測機構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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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 28 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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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并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監理人批復意見欄。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準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

8.7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按照第 8.7.2 項約定的程序執行:

(1)基準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 (2)發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 28 天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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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書面指示;監理人逾期發出書面指示的,視為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發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項目的價格認定;無相同項目的,參考相似項目價格認定;既無相同項目也無相似項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8.8.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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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 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于工程。未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9.試驗與檢驗 9.1 試驗和檢驗業務

9.1.1 試驗和檢驗是指工程檢測機構接受發包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項目的抽樣檢測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和工程的取樣檢測。

9.1.2 試驗和檢驗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由發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發包人應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應的檢測費用。發包人簽訂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內應將被委托的檢測機構名稱及委托事項告之監理人、承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必須將試驗和檢驗交由被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完成試驗和檢驗業務后,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經發包人、監理人確定后,由承包人歸檔。

9.2 取樣

檢測的試樣取樣,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標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監理人和(或)發包人的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對試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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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偽負責。

9.3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配合受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 合同約定試驗屬于承包人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監

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9.4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和試驗經費,報送監理人審查。

10.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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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變更的范圍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10.2 變更權

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通過監理人發出,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變更后的圖紙和說明。如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

10.3 變更程序 10.3.1 發包人提出變更

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

10.3.2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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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PPP項目涉及哪些合同?

PPP項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項目合同、股東協議、履約合同、融資合同和保險合同等。其中,PPP項目合同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在PPP項目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并非完全獨立,而是緊密銜接、相互貫通的,合同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傳導關系”。

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是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訂(若需要成立專門項目公司的,由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的約定項目合作主要內容和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協議。其目的是在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主張權利,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

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由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用以在股東之間建立長期的、有約束力的合約關系。股東協議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前提條件、項目公司的設立和融資、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權利、履行PPP項目合同的股東承諾、股東的商業計劃、股權轉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及其職權范圍、股息分配、違約、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不可抗力、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等。

履約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項目公司一般只作為融資主體和項目管理者而存在,本身不一定具備自行設計、采購、建設項目的條件,因此可能會將部分或全部設計、采購、建設工作委托給工程承包商,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項目公司可以與單一承包商簽訂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不同承包商簽訂合同。承包商的選擇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往往直接影響PPP項目合同的履行,進而影響項目的貸款償還和收益情況。因此,為了有效轉移項目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承包商簽訂一個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將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等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還會包括履約擔保和違約金條款,進一步約束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義務。

運營服務合同。根據PPP項目運營內容和項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項目公司有時會考慮將項目全部或部分的運營和維護事務外包給有經驗的運營商,并與其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在個案中,運營維護事務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但是,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公司的運營和維護義務并不因項目公司將全部或部分運營維護事務分包給其他運營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

原料供應合同。有些PPP項目在運營階段對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個項目運營成本中占比較大,同時受價格波動、市場供給不足等影響,又無法保證能夠隨時在公開市場上以平穩價格獲取,繼而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持續穩定運營。因此,為了防控原料供應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原料的主要供應商簽訂長期原料供應合同,并且約定一個相對穩定的原料價格。

在原料供應合同中,一般會包括以下條款:交貨地點和供貨期限、供貨要求和價格、質量標準和驗收、結算和支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除上述一般性條款外,原料供應合同通常還會包括“照供不誤”條款,即要求供應商以穩定的價格、穩定的質量品質為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原料。

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在PPP項目中,項目公司的主要投資收益來源于項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因此保證項目產品或服務有穩定的銷售對象,對于項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據PPP項目付費機制的不同,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終使用者。

融資合同

從廣義上講,融資合同可能包括項目公司與貸款方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擔保人就項目貸款與貸款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政府與貸款方和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等多個合同。其中,項目貸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資合同。在項目貸款合同中一般包括以下條款:陳述與保證、前提條件、償還貸款、擔保與保障、抵銷、違約、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等。

同時,出于貸款安全性的考慮,貸款方往往要求項目公司以其財產或其他權益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種形式的擔?;蛴烧鞒瞿撤N承諾,這些融資保障措施通常會在擔保合同、直接介入協議以及PPP項目合同中具體體現。

保險合同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負責項目實施的項目公司及其他相關參與方通常需要對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不同階段的不同類型的風險分別進行投保。通??赡苌婕暗谋kU種類包括貨物運輸險、建筑工程險、針對設計或其他專業服務的專業保障險、針對間接損失的保險、第三人責任險、政治風險保險等。

其他合同。在PPP項目中還可能會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與專業中介機構簽署的投資、法律、技術、財務、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合同。(財政部PPP中心)

第四篇:地下綜合管廊PPP項目合同

一、關于綜合管廊試點城市專項財政補助在PPP項目中的補貼方式的約定

根據財建[2014]839號,本項目已申請到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專項資金補助總額為9億元(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補助”)。由于財建[2014]839號并未就專項資金補助如何使用作具體的規定,參照財金(2016)90號、PPP項目合同指南等有關規定,在本項目的PPP項目合同中我們設計了一系列的條款,根據專項補助資金的具體到位時間,將該補助作為投資補助或運營補助用于不同的項目階段,一方面減少項目公司總投資,即項目公司(社會資本)自有資金和融資款的使用,從而降低政府在運營期內的政府付費額,一方面直接減輕政府在運營期內的付款壓力。每個階段資金補助使用方式約定如下:

1、前期工作階段

由于該階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負責完成,因此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可由政府方利用專項資金補助直接承擔本項目前期工作的費用支出,不計入項目公司總投資。

2、建設期階段

在建設期內項目工程由項目公司發包給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項目公司支付給施工方,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可由政府將專項資金補助撥付至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將專項資金補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項目竣工結算時將專項資金補助從項目公司總投資中進行扣減,并根據最終的審計決算總投資對可行性缺口補貼進行調整。

3、運營階段

在運營期內,專項資金補助用于沖減政府方應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補貼。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在運營期內,政府方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最終確定當年的可行性缺口補貼額以后,可安排專項資金補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補貼。

二、關于使用者付費的約定

本項目的使用者為供水、給排水、雨水、供熱、燃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入廊管線的管理單位。本項目使用者付費即為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分為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兩部分。

1、關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的確定主體

對于發改價格(2015)2745號文中“具備協商定價條件”和“暫不具備供需雙方協商定價條件”的含義目前并沒有進一步的解讀和明確。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本PPP項目合同約定,對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最終采用項目公司和管線單位在市政府的指導下協商確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雙方平等協商的原則,也確保價格合理不過分偏離政府指導基準價。

2、關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的定價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

1、入廊費總額根據管線單獨敷設成本及管廊收容容量初步估算,再結合直埋成本分攤法和專用界面分攤法,取兩種方法的平均值計算出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最終用“入廊費總額*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的公式計算出的金額作為項目公司和各管線單位價格協商的依據。

2、日常維護費根據(項目公司實際發生的日常維護費+合理經營利潤)*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計算出的金額確定。

3、關于使用者付費收取不足的風險

管廊項目最大的風險就是入廊率不足。雖然國辦發(2015)61號規定“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所有管線必須入廊。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劃部門不予許可審批,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市政道路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地下綜合管廊。”但在實際操作中管線單位的入廊工作進展并不順利,因此入廊率不足導致的使用者付費收取不足將是本項目最大的風險之一。

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針對這一問題作如下約定:

(1)已建管廊區域禁止管線單位自行建設管線

在PPP項目合同中政府方承諾:在項目期限內,對項目公司已建設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況外,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不再批準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鏈接管線。

(2) 非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的使用者付費不足部分政府方予以補足

在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對于雙方在項目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若非因項目公司的原因導致實際收取的管線入廊費低于“入廊費總額”,則由政府方補足缺口部分;若項目公司實際收取的管線入廊費超過“入廊費總額”,則相應扣減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若非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日常維護費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補足,待項目公司收取后歸還政府方。

4、入廊費的價格調整而導致的使用者付費總額變化

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如下:在《入廊協議》簽訂后,若國家發布地下綜合管廊的收費標準指導文件,則項目公司須根據新頒布的標準向管線單位收取入廊費。屆時,若根據新標準實際收取的入廊費高于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時,超出部分在可行性缺口補貼中相應扣減;若根據新標準實際收取的入廊費低于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差額部分由政府方予以補足。

三、關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確定和調整的約定

1、可行性缺口補貼的確定

本PPP項目合同中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為本項目采購的競價標的。社會資本根據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可研估算值以及估算的入廊費總額和日常維護費自行計算投報。

2、可行性缺口補貼的調整

由于社會資本所投報的可行性缺口補貼是基于可研估算值,而可研估算值與最終竣工審計決算值會有較大偏差。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將根據審計決算總投資對可行性缺口補貼進行調整。調整機制如下:

若最終決算審計確定的總投資與本項目可研報告的估算總投資不一致時,則相應增減項目可行性缺口補貼金額,雙方在項目合同中約定了具體適用的調整公式。

四、關于收入不足時政府方放棄分紅權的約定

本項目項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設立。本PPP項目合同對項目公司的利潤分配作如下約定:

在某一個會計內,若項目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低于合理標準時,則項目公司的利潤優先分配給社會資本方,在這種情況下仍不能滿足社會資本方自有資金收益率要求的,政府方不予額外補償,若滿足社會資本方自有資金收益率要求且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利潤由政府方出資代表享有。

在某一個會計內,若項目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高于合理標準時,則股東按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五、關于工程變更降低成本的收益分享機制的約定

為鼓勵項目公司在保證工程可用性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效率,在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由項目公司提出工程變更降低建設成本時的收益分享機制,以此鼓勵項目公司降低成本,具體約定如下:

在建設期內,若項目公司提出工程變更使得本項目工程造價降低,對該變更所帶來的直接成本的減少以及對應的收益部分的節省,由政府方和項目公司按照30%:70%的比例一次性分享收益,減少部分的30%由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補貼的方式支付給項目公司。

六、關于項目改擴建的約定

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需要考慮在較長的項目期限內可能面臨的項目設施的改造或擴建。由于改擴建和原有PPP項目設施存在關聯性,為了便于建設、運營和管理,并降低建設和運營的成本,通常繼續由PPP項目的項目公司負責投建和運營。那么就會涉及項目公司再投資的問題,在簽訂PPP項目合同時就對未來可能預見的投資行為作出原則性的約定,一方面可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一方面也可以保證建設投資的順利進行而避免出現扯皮、討價還價的現象。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對項目公司的再投資回報進行了約定:

在項目期限內,就本項目的擴建部分,即自然延伸段,項目公司有義務進行投資建設,雙方同時約定了合理的投資收益率。

七、關于交叉施工代建的約定

考慮到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特殊性,可能會與配套道路建設存在交叉施工,為了統籌安排項目工期和施工工作面的障礙,減少政府在施工過程中的協調難度,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

若存在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與配套道路建設交叉施工,則由政府方委托項目公司作為配套道路建設的建設期業主代建配套道路。

第五篇:【實操】《PPP項目合同》常見29個問題

2016-04-11 三頭小豬

1問:PPP項目中的政府方具體職責是什么?

答:總體來講,在PPP項目中, 政府需要同時扮演以下兩種角色:

①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質且價格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PPP項目的規劃、采購、管理、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②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關系,按照PPP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問:社會資本指的是什么?

答: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但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PPP項目。社會資本是PPP項目的實際投資人。但在 PPP實踐中,社會資本通常不會直接作為PPP項目的實施主體,而會專門針對該項目成立項目公司,作為PPP項目合同及項目其他相關合同的簽約主體,負責項目具體實施。

3問:項目公司指的是什么?

答:項目公司是依法設立的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

1 實體。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家企業, 也可以是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

4問:PPP項目合同通常由哪兩方簽署?

答:PPP項目合同通常由以下兩方簽署:

(一) 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簽署 PPP項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簽約主體(即合同當事人)。在我國,PPP項目合同通常根據政府職權分工,由項目所在地相應級別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權機構以該級政府或該授權機構自己的名義簽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項目的PPP項目合同,由該省交通廳簽署。

(二) 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社會資本為實施PPP項目而專門成立的公司,通常獨立于社會資本而運營。根據項目公司股東國籍的不同,項目公司可能是內資企業,也可能是外商投資企業。

5問:簽訂PPP項目合同的過程如何?

答:在項目初期階段,項目公司尚未成立時,政府方會先與社會資本(即項目投資人)簽訂意向書、備忘錄或者框架協議,以明確雙方的合作意向,詳細約定雙方有關項目開發的關鍵權利義務。待項目公司成立后,由項目公司與政府方重新簽署正式PPP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于承繼上述協議的補充合同。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也會對PPP項目合同生效后政府方與項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前就本項目

2 所達成的協議是否會繼續存續進行約定。

6問:PPP項目中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是什么?

答: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包括:

(1)土地獲取風險(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

(2)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擔,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

(3)政治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和法律變更等)。

7問:PPP項目中通常由項目公司承擔的風險是什么?

答:通常由項目公司承擔的風險,包括:

(1)如期完成項目融資的風險;

(2)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維護相關風險,例如完工風險、供應風險、技術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移交資產不達標的風險等;

(3) 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擔,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

(4)獲得項目相關保險。

8問:PPP項目中通常由雙方共同承擔的風險是什么?

答:通常由雙方共擔的風險:自然不可抗力。

9問:PPP項目中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的風險分配原則是什么?

答:1. 承擔風險的一方應該對該風險具有控制力;

2. 承擔風險的一方能夠將該風險合理轉移(例如通過購買相應保險);

3. 承擔風險的一方對于控制該風險有更大的經濟利益或動機;

4. 由該方承擔該風險最有效率;

5. 如果風險最終發生,承擔風險的一方不應將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轉移給合同相對方。

10問:簽常見的政府方違約事件包括哪些?

答:1. 未按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付費或提供補助達到一定期限或金額的;

2. 違反合同約定轉讓PPP項目合同項下義務;

3. 發生政府方可控的對項目設施或項目公司股份的征收或征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導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或征用, 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則可以視為政治不可抗力);

4. 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PPP項目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5. 其他違反PPP項目合同項下義務,并導致項目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11問:簽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包括哪些?

答: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項目公司破產或資不抵債的;

2. 項目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實現約定的建設進度或項目完工、或開始運營,且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

3. 項目公司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提供產品或服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4. 項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的股權變更限制的;

5. 未按合同約定為PPP項目或相關資產購買保險的。

12問:政府和政府方有何區別?

答:政府是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的概念,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質且價格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 PPP 項目的規劃、采購、管理、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作為PPP項目合同的一方簽約主體時,稱為政府方。 此時政府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關系,按照 PPP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3問:社會資本和社會資本方又有何區別?

答: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社會資本是 PPP 項目的實際投資人。

社會資本方:同政府方的概念類似,社會資本方的概念也是在簽訂PPP項目合同時使用,與政府方簽署 PPP 項目合同的也許是社會資本也許是項目公司,都稱為社會資本方。

14問:確定PPP項目合作期限時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答:項目的合作期限通常應在項目前期論證階段進行評估。評估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期間;

(2)項目資產的經濟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時點;

(3)項目資產的技術生命周期;

(4)項目的投資回收期;

(5)項目設計和建設期間的長短;

(6)財政承受能力;

(7)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項目合作期限的規定;

15問:項目合作期延期的原則?

答:政府和項目公司通常會在合同談判時商定可以延期的事由, 基本的原則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于項目合作期限內發生非項目公司應當承擔的風險而導致項目公司損失的情形下,項目公司可以請求延長項目合作期限。常見的延期事由包括:

1. 因政府方違約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2. 因發生政府方應承擔的風險(關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3. 經雙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由。

16問:PPP項目合同中的前提條件的含義和作用是什么?

答:前提條件,也叫先決條件,是指PPP項目合同的某些條款生效所必須滿足的特定條件。

對項目公司而言,在項目開始實施前賦予其一定的時間以完成項目的融資及其他前期準備工作,并不會影響項目期限的計算及項目收益的獲取。

而對政府方而言,項目公司只有滿足融資交割、審批手續等前提條件才可以正式實施項目,有利于降低項目的實施風險。

17問:PPP項目合同中常見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答:1. 完成融資交割——通常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2. 獲得項目相關審批——由項目公司或政府方負責滿足。

3. 保險已經生效——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4. 項目實施相關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經簽訂——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5. 項目公司提交建設期履約保函等擔保。

18問:未滿足PPP項目合同中的前提條件的后果是什么?

答:如果雙方約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滿足, 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長期限,則該合同方有權終止項目合同。

19問:社會資本方何時繳納履約保證金?

答:在項目采購階段,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要求社會資本交納履約保證金,繳納的時間為簽訂PPP項目合同同時或之前。

20問:社會資本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數額范圍?

答: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PPP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者資產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產投資或者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PPP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服務收入額。

21問:社會資本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方式?

答:社會資本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

22問:社會資本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的決定條件?

答:具體項目中是否需要項目公司提供此類保函、保函金額多少,主要取決于以下因素:

(1)在投標階段是否已經要求項目公司提供其他的保函;

(2)是否有其他激勵項目公司滿足前提條件的機制,例如項目期限或付費機制的設計;

(3)項目公司不能達成前提條件的風險和后果;

(4)政府方因項目無法按時實施所面臨的風險和后果;

(5)按時達成前提條件對該項目的影響;等等。

如果項目公司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達成前提條件,且政府方未同意豁免該前提條件時,政府方有權提取保函項下的金額。

23問:社會資本方除了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外,有何其他需繳納的保證金?

答:社會資本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日前交納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

24問:PPP項目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根據 PPP 項目的簽約主體和具體情況不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通常有以下兩種選擇: A 由政府方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B 由政府方協助項目公司獲得土地使用權。

25問:哪些項目用地需要政府方采用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答:對于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大多采用劃撥的方式,項目公司一般無法自行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26問:項目用地是否可以抵押?

答:項目公司有權在項目期限內獨性地使用特定土地進行以實施項目為目的的活動。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依法報批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抵押。

27問:項目公司土地使用權有哪些限制?

答:由于土地是為專門實施特定的 PPP 項目而劃撥或出讓給項目公司的,因此在 PPP 項目合同中通常還會明確規定,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將該項目

9 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或用于該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 PPP 項目合同中的限制外,項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還要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約束,并且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8問:土地使用權或其它相關權利所涉及的費用有哪些?

答: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的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征地補償費用(具體可能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恢復平整費用以及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等。

29問:項目公司土地取得的費用承擔方式如何?

答:實踐中,負責取得土地使用權與支付相關費用的有可能不是同一主體。通常來講,即使由政府方負責取得土地權利以及完成相關土地征用和平整工作,也可以要求項目公司支付一定的相關費用。

具體項目公司應當承擔哪些費用和承擔多少,需要根據費用的性質、項目公司的承擔能力、項目的投資回報等進行綜合評估。例如,實踐中項目公司和政府方可能會約定一個暫定價,項目公司在暫定價的范圍內承擔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費用,如實際費用超過該暫定價,對于超出的部分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由政府方承擔或由雙方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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