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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改革范文

2024-04-14

增值稅改革范文第1篇

一、 增值稅理論概述

增值稅制度起源于1918年德國的隆西蒙斯和美國的亞當斯的學說,但增值稅真正得到歐洲各國政府廣泛的重視是在20世紀60年代初。1962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紐馬克委員會建議所有歐共體成員國都采用增值稅作為統一的產品銷售稅形式,但美國卻至今尚未推行這一稅種。

增值稅(Value-added tax, VAT),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所謂增值額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的價值。理論上的增值額是指企業或者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即 V+M=G-C。其中,G為社會總產品價值;C指已經消耗的生產資料價值,即不變資本,包括兩部分,一是固定資產價值,二是非固定資產價值;V指勞動者新創造的用于補償個人和家人生存需要的資料的價值;M指勞動者新創造的價值,即剩余價值。

由于對增值額的理解不同、客觀經濟條件不同、經濟政策不同、各國稅制中的法定增值額各不相同。主要的差異在于各國對是否扣除C中的固定資產價值的認定不同,對于非固定資產,各國均規定可以一次性扣除。實行增值稅的國家都根據實際情況和選擇的增值稅類型,對增值額做出法律的具體規定,以明確哪些屬于增值,哪些屬于非增值項目。據此增值稅的類型可分為生產型、收入型、消費型三種。

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征稅時,凡生產應稅產品耗用的外購物質消耗,除固定資產外均可列入扣除項日范圍。這樣從商品的價值構成來看,生產型增值稅的征稅基礎包括折舊、工資、租金、利息、和利潤,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為生產型的增值稅。這種類型的增值稅由于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部分,增值稅稅基中固定資產的價值存在著重復征稅問題,因而它是一種不徹底的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征收增值稅時,凡生產應稅產品耗用的外購物質消耗除未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外均可列入扣除項日范圍。即增值額是用銷售收入減去其耗用的外購商品和勞務及固定資產折舊后的余額,即相當于增值稅的稅基減去折舊的部分,就整個社會而言,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的增值稅。收入型的增值稅通過扣除商品中所含折舊的方式,逐步消除對固定資產價值部分的重復征稅,只對商品或勞務中的增值額征稅,對非增值額一律不征稅,因此從理論上來看是最符合增值稅征稅原理的。

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征收增值稅時,凡生產應稅產品耗用的外購物質消耗包括購入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價值均可列入扣除項目范圍,就整個社會而言,全部生產資料都排除在課稅范圍之外,指對個人消費品價值征稅,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僅相當于社會消費資料的價值,故稱為消費型的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一次扣除當期外購的資本品價值,等于對外購的資本品價值所含的增值稅稅款給予了提前扣除,其價值的提前補償性最突出。

我國從1979年開始增值稅試點,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時正式建立了增值稅制度。1987年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稅計稅方法。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以第134號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當年12月25日財政部以[93]第038號文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建立起了新的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格局。1994年的稅制改革全面推行了增值稅,使之成為我國稅制結構中占據第一位的主體稅種。1994年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特別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增值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稅收負擔分析

稅收負擔的實質是國民收入分配中國家與納稅各方的分配關系。它分為宏觀稅負和微觀稅負。宏觀稅負擔代表著國家政府對社會產品的集中程度,著重研究國家(政府)征稅所形成的社會經濟負擔;微觀稅負則從企業角度考察國家征稅對企業負擔能力的影響,是企業一種經濟利益的被迫放棄,表現為納稅人當期經濟利益轉移的程度。但二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反映的是國家(政府)與企業在剩余價值上的利益分割關系,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進行考察,才能得到全面的、正確的認識。

1、增值稅宏觀稅負分析

由于我國1994年前后的稅制大不相同,因此,從可比性角度出發,我們從1994年開始,來歷史地考察稅收負擔不同口徑的變動情況。通過表1數據可看出:

(1)從增值稅增長幅度看,從1995年開始,我國增值稅一直以大于10%的速度持續增長,到1999年有所回落,2000年開始一直保持17%的速度,到2004年達到24%的高峰。九年的平均增長為14%,總體看來我國增值稅增長速度較快,但增幅波動偏大。

(2)從一般意義上講,稅收的增長與經濟的增長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伴隨著經濟的增長,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稅收收入應該與GDP同步增長。由于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稅,如果不考慮增值稅的范圍不能涵蓋所有稅種以及征管漏洞,增值稅稅收收入和GDP增長應該是同步的:GDP每增減一個百分點,增值稅稅收收入應相應的增減一個百分點。從表1看出:增值稅收入沒有和同期的GDP保持同一增長步伐:1995年和1996年增值稅收彈性均小于1,從1997年開始,增值稅的增長幅度均大于GDP的增長幅度,稅收彈性在1998年和2001年分別出現了大于2的高峰。這表明稅收受到了非經濟因素和無序因素的干擾,應從更深層面上對財政收入需求與經濟發展的矛盾進行剖析。

(3)GDP增長幅度從1995年到1999年一直處于下降趨勢,表明我國經濟在此期間生產經營和宏觀經濟出現了緊縮和回落,市場有效需求仍然不足。2000年開始GDP增長幅度有所回升,但增值稅增幅的上漲表明增值稅還不能和國民經濟同步變化,近幾年一直處于超長增長狀態,從另一角度反映出我國整體增值稅負擔較重。

(4)1995-1997年稅負比率較低,保持比較穩定。1998年開始稅負一直處于上升狀態,但上升幅度不大,總體來說基本穩定。增值稅稅負上升并不是因為名義稅率過高,而有一定程度上是受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規范的優惠措施和低下的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影響,使得企業由于種種原因,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過高致使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明顯偏高,也會增加增值稅的總體稅負。

2、增值稅行業稅負分析

我國企業大概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運輸和郵電、國內貿易、對外貿易、旅游、金融、教育和科技、文化體育衛生和其他社會活動這幾個門類。按照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收體系,并不是所有的行業都要交納增值稅,建筑業、運輸和郵電、教育和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等行業只交納營業稅,不用交納增值稅。在要交納增值稅的行業中,所負擔的程度也有所不同。通過表2可以看出:

工業增值稅收入增長比較穩定,波動較小;工業產品的銷售收入一直在增長,但增長幅度不穩定,表明受到了市場需求的影響;工業增值稅稅負基本穩定,近幾年有下降的趨勢,工業的稅收所占比例要高于商業,占了增值稅總額的70%以上;增值稅收入彈性系數波動較大,彈性系數呈現不穩定狀態。

3、工業企業各行業增值稅分析

我國的工業企業包括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制造業、電力供應業等許多行業,不同的行業資本構成有很大差別。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行業,利用2004年的統計數據進行分析比較如下:

通過表3可以看出上游產業增值稅負較重、下游產業增值稅負較輕,這主要是由于生產型增值稅造成的,1994年稅制改革時,從我國的財政狀況出發實行了生產型增值稅,固定資產折舊部分的已納增值稅稅額不予抵扣,這就使得不同資本構成企業的稅負不均,特別是資本密集型的石油天然氣開采行業、基礎產業、制造業、化工業,由于抵扣率較低稅負偏高,而下游產業中如食品飲料和紡織行業,由于抵扣率較高所以稅負較輕。

三、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是增值稅改革的必然選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種種不利之處,具體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擴大投資。選擇生產型增值稅的初衷是抑制投資過熱,但是當宏觀經濟的運行表現出有效需求不足時,這種類型的增值稅起到的卻是壓抑企業投資積極性的反面作用。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尤其對資本密集型行業來說,稅負大大加重,結果勢必抑制投資需要,阻礙新興技術產業的發展,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完善。

第二、生產型增值稅無法避免重復征稅,不符合增值稅公平稅負和中性稅收的本質要求。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的固定資產等資本性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這部分稅款便資本化為固定資產的一部分,以折舊的形式轉移到貨物價值中而成為銷項稅額的組成部分,對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和固定資產、基礎設施投入較大的企業,存在著明顯的重復征稅,不利于鼓勵納稅人投資,不符合增值稅公平稅負和中性稅收的本質要求。

第三、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過窄,稅率設計偏高。國際上規范化的增值稅范圍是:所有貨物銷售、生產性加工、進口、修理修配、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建筑安裝業、勞務服務業等。增值稅征稅范圍越寬、覆蓋率越廣就越能促進增值稅發揮作用。而我國現行稅制范圍窄,限制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不便。我國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17%,轉換成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23%,與國際上征收增值稅的國家大體在8%-20%之間的稅率相比,稅率設計偏高。

第四、導致不同行業稅負不等。生產型增值稅對不同的購入項目實行不同的稅款抵扣政策,使得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稅負低于資本密集型企業。一些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行業,如冶金、采掘、重工業能源開采等基礎工業,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比重大,從而導致稅負更為沉重。我國目前事實上已經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了消費型增值稅,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稅負的差別不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

第五、不利于國內外同類產品進行公平競爭。由于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絕大多數都是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稅款作一次性扣除,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稅負相對較低。因而,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國家的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

第六、生產型增值稅的稅款抵扣復雜,造成征稅困難。由于購入固定資產所納稅全不能抵扣,這樣在憑發票抵扣過程中就必須正確區分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還要區分外購項目是用于生產產品所用還是用來建造固定資產,這些都大大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難度。

四、增值稅轉型后的影響

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將會對我國經濟、財政等各方面產生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有利于刺激投資,鼓勵新技術的使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可以促進基礎產業的發展,有助于從根本上改變我國長期存在的技術落后和產業結構不合理的情況,為我國經濟的長期發展提供技術和產業支持。因而轉型對經濟的長期增長會產生積極作用,最終將導致國民收入總體水平的提高,從而使增值稅收入額與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第二、消費型增值稅最能體現“中性”原則,有利于征收管理。消費型增值稅一次性地扣除外購固定資產價值, 最能體現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避免重復征稅和中性稅收的優越性。由于增值稅采用憑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計稅方法,在計稅技術上和法律上都較為先進和規范,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第三、有利于基礎產業和資本密集型企業的發展。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從而降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承受的稅負。高科技產業和基礎產業因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產品成本中固定資產投入的比重較大,如果改按消費型增值稅征稅,可以減少稅基,這樣的稅負結構有利于高科技行業及基礎產業的發展,利于加速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

第四、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增值稅轉型后由于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允許抵扣,其稅基要小于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必然導致短期內稅收收入大幅度減少。但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會引起投資增加,投資增加,增值額也會增加,從而增值稅增加,從中長期看又有利于國家的財政收入。

(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

增值稅改革范文第2篇

收稿日期:20130924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不同市場結構下我國環境稅效應研究”(13bjy149);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項目“中國上市公司內部人交易行為研究 ”(LQ13G030012);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中國上市公司真實活動操控的理論與實證研究”(13YJC790011);國家軟科學重大招標項目“農村科技創業金融政策研究”(2012GXSID004);廈門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項目“制度財政學研究”(ZK1007);重慶市渝中區地方稅務局2013年度稅收調研課題“中國金融業增值稅改革模式研究”(2013YZDS&ZD005)

作者簡介:周志波(1985-),男,四川榮縣人,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財稅和金融理論方面研究。Email:xmuzzb@163com

劉建徽(19-),女,重慶北碚人,講師、博士生,主要從事財政、金融理論研究。E-mail:ljh06@swueducn

田婷(19-),女,廈門大學財政系研究生,主要從事稅收理論研究,E-mail:tianting7483@163com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國當前金融業流轉稅制問題的基礎上,比較分析了免稅模式、進項稅額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稅率模式等國際金融業增值稅模式,并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政策建議,對金融業課征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稅率設計和征管模式等方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金融業;增值稅;稅制改革

一、我國現行金融業流轉稅制存在的問題

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我國對貨物生產、銷售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開征增值稅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此后,又有北京等8個省市陸續加入增值稅試點改革的行列。自2013年8月1日期,“營改增”行業試點又在全國范圍內鋪開。,但對金融業仍然征收營業稅。這種不完全的增值稅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割裂增值鏈條,造成重復征稅問題

目前,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只覆蓋了商品生產、銷售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而金融業則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這種不完全的增值稅制度人為地打破了流轉稅制增值鏈條,造成重復征稅問題,同時也增加了稅收成本。作為社會化大生產的組成部分,金融業處于增值稅鏈條中,對這一環節不征增值稅而征營業稅則可能出現重復課稅(金融產品消費者為企業)或課稅不足(金融產品消費者為個人)現象,扭曲社會經濟的運行。從銷項稅方面看,金融業不但沒有增值稅銷項稅,還要負擔對其他行業投入產生的產出所含的全部營業稅;從進項稅方面看,金融業由于沒有增值稅進項稅,其消耗的購進產品負擔的增值稅得不到抵扣。這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金融業的重復課稅問題,盡管營業稅稅率遠遠低于增值稅稅率。此外,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在社會大生產中不可延續,必然推高金融業的稅收成本。

2加劇稅負不公,損害經濟社會效率

與其他征收營業稅的服務業相比,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稅率為5%,存在“稅率高、稅基寬、稅負重”的典型問題。以銀行業存貸款業務為例,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對一般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為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包含加息和罰息收入;借款利息卻不能視為成本從中扣除,并且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標準非常嚴格,造成銀行業流轉稅稅負相對較重。同時,銀行業受通貨膨脹的影響較大,加重了營業稅稅收負擔,進一步加劇了行業間的稅負不公現象。此外,由于無法抵扣購進貨物和勞務的流轉額(包括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和營業稅額),銀行業重復課稅問題比較嚴重。按照楊默如的測算,2009年約有15萬億元的國內流轉稅屬于重復課稅[1],可見我國金融業稅負不公問題的嚴重性。與其他國家比較,我國銀行業流轉稅負擔高于國際水平(國際水平一般低于4%)。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稅收負擔過高,必然導致“替代效應”,即大量的非金融機構提供準金融產品和服務,特別是非銀行業機構提供銀行業服務,從而規避銀行業的高稅負問題,在金融業內造成新的稅負不公問題,損害經濟和社會效率,不利于公平競爭。

3扭曲金融定價,阻礙資本合理流動

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各種新型金融衍生品工具不斷涌現,而逃避重復征稅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機。在一種扭曲的稅制環境下,金融產品的定價也必然是扭曲的。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加速進行,世界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相繼放松對金融的管控,逐步解除對資本流動的限制,這就給金融機構通過將金融業務轉移到稅負相對較低的國家而降低稅負提供了機會和平臺,刺激國內資金流向國外流動。因此,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將阻礙資本的合理流動,損害我國金融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二、金融業增值稅的國際模式

對于金融業征收增值稅,國際上主要有免稅模式、進項稅額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稅率模式三種主流征收模式

Satya Poddar和Morley English提出了對金融服務課稅的一種新方法——現金流量法。按照現金流量課稅法,對金融機構所有的現金流入量課稅,對其現金流出量則給予進項稅額抵免。但是,這種方法在征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嘗試采用。。

1免稅模式

免稅模式對金融行業免征增值稅,這一模式被歐盟國家普遍采用。由于金融業服務的特殊性,金融服務的價格難以核實,給征稅帶來很大的現實難題;況且,金融業的很大一部分服務是隱性的,其收費形式更具有隱蔽性,這進一步加大了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的困難??紤]到稅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難度的問題,很多國家選擇對金融業服務直接免征增值稅或者只對部分直接收取服務費的金融服務征稅。歐盟國家為了便于征管,對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歐盟國家之間的協議,大多數歐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對涉及到貸款、銀行賬戶以及貨幣、股票、債券交易的“核心”金融服務都規定免稅。有27個歐盟成員國對保險業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稅。

免稅模式的優點是避免了對金融服務的價值進行核定,極大地降低了增值稅的稅收成本。但免稅模式也有缺點,主要是由于與金融服務相關的增值稅進項得不到抵扣,人為地將增值稅抵扣鏈條割裂。金融業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對企業和個人都將造成影響。企業作為金融業的服務對象時,會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個人作為金融業的服務對象時,又會出現征稅不足的問題。下述例子將解釋在免稅情況下的稅負變化。

假設增值稅免稅銀行購進價值100萬元的產品,進項稅稅額為10萬元(假設增值稅稅率為10%),銀行通過再生產增值額為80萬元,以19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將金融服務消費者分為企業和個人,企業創造增值額50萬元,再以240萬元對外銷售。表1表明了金融服務的對象為企業和個人時的稅收差別。

由表1可知,企業承擔了34萬元的增值稅。在銀行業不免稅的情況下,企業承擔的稅額應為23萬元((100+80+50)×10%),因為增值稅鏈條的中斷,企業額外承擔了11萬元的稅額。對于消費者是個人,在銀行業不免稅的情況下,個人應該承擔的增值稅為18萬元(180×10%),而不是10萬元,因此,在免稅模式下,金融服務的個人少承擔了8萬元的稅額。

2進項稅額固定比例抵扣模式

進項稅額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是在免稅模式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克服了免稅模式中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造成重復征稅的缺點,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亞和新加坡兩個國家采用。這種模式一方面在一個較廣的范圍內對金融業提供的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另一方面允許金融機構在一個固定的比例范圍內抵扣進項增值稅[2]。

在澳大利亞,免稅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可得到75% 的進項稅額抵扣,而新加坡則允許不同金融機構按進項稅總額的不同固定比例(42%—96%不等)申報和抵扣。澳大利亞和新加坡兩國制定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依據。澳大利亞認為,如果市場環境不允許金融服務業向消費者轉嫁承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免稅不可抵扣進項),則這些銀行會傾向于“自我提供”銀行業運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說明澳大利亞制定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依據

由表2可以看出,銀行如外購軟件,成本會更高。如果外購,銀行需承擔100萬元的增值稅,而自產則只需承擔25萬元的增值稅。在這個例子中,如果銀行允許抵扣75萬元的增值稅進項,這種差異就會消除,銀行也不會傾向于自產。澳大利亞模式的目標是改變銀行自產的行為,核心是要確定軟件研發后的增值額占最終售價的比例(本例為75%),澳大利亞基于消除自產行為綜合考慮確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著眼點在于消除金融業免稅給企業造成的重復課稅問題,要求對提供給增值稅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的服務進行單獨核算。向增值稅納稅人提供的服務,可以享受零稅率,并按一個固定的比例抵扣進項稅額;向非增值稅納稅人提供的服務,直接予以免稅。進項稅額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并未完全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相對免稅法更為合理,在征管實踐中也相對簡便、合理。

3零稅率模式

零稅率模式將金融業全部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對金融業的顯性服務征收增值稅并允許抵扣全部進項稅額,但對隱性服務則免征增值稅,目前采用該模式的國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蘭[3]。同樣將金融服務消費者分為企業和個人,銀行適用零稅率,可以對進項稅額進項抵扣,沿用免稅模式例子中的數據,由于可以抵扣10萬元的進項稅額,金融產品以18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表3分析了產品銷售給企業和個人時的稅收差別。

零稅率模式在消除重復課稅、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進項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更為徹底[4]。一方面,金融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完全抵扣,徹底消除了重復課稅問題;另一方面,金融業無需對應稅服務和免稅服務進行單獨核算,既降低了稅收行政成本,也降低了企業運營成本。不過,零稅率模式也有缺陷:如果金融服務的對象為家庭或者向家庭提供免稅商品或服務的企業時,金融服務和非金融服務之間會因增值稅造成的價格扭曲形成“替代效應”;對顯性服務和隱性服務的差別稅收政策會激勵金融業通過轉移服務收入而減少增值稅稅款。

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增值稅制

1征稅范圍的確定

從國際上看,金融業一般都被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5]??紤]到金融業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一般都未對金融服務全面征收增值稅,常見的模式是征稅、免稅和零稅率并存。

國外一般對核心金融業務實行免稅,對附屬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對出口金融業務實行零稅率。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已不再適應當前形勢,金融業營業稅改增值稅亟待進行。不過,改革應當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先對顯性的、征管難度較小的金融服務改征增值稅,爾后向更大范圍內的金融服務改征增值稅[6]。

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當秉承 “與征管能力相適應原則、效率原則、漸進性原則”三大原則,可以先對銀行業的存貸款業務征稅。在金融業務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貸款業務、資本投資和服務收費依然是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最主要的利潤來源。以2011年為例,中國銀行業實現利潤125萬億元,其中存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和服務收入所占的比例分別為662%、14%和185%。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年報》統計。銀行業存貸款業務屬于與增值稅抵扣鏈條緊密聯系的金融服務,對其征收增值稅不僅能夠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還能夠提高增值稅收入,并減輕目前增值稅制度的扭曲效應。

2金融業增值稅稅率設計

為分析金融業在流轉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下的不同稅負,將金融業參與的交易環節簡化為存在A、C兩個企業和B銀行,A 企業是提供貨物給金融業的上游企業(可分為增值稅應稅企業A1和營業稅應稅金融企業A2);B企業為銀行(整個金融業),一方面向A企業購貨,另一方面向C企業提供金融服務;C 企業是消費金融服務的下游企業。交易鏈條如下:

A(企業)→ 供貨→ B(銀行)→提供金融服務→ C(企業)

(1)將金融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在統一的增值稅制下,A、B、C 企業均繳納增值稅。也就是A企業(包括A1和金融企業A2)都征收增值稅,B銀行也征收增值稅。根據2007年的統計數據,計算這種情況下的稅收負擔,如表4所示。

在增值稅制抵扣機制的作用下,金融企業B從 A企業購貨所支付的進項稅款可以抵扣,因此,金融企業只承擔本環節的增值稅。換言之,在這一環節,金融企業的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

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實際繳納的稅額。一般用實際負擔率來反映納稅人的稅負水平,即用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實納稅額占其實際收益的比率來表示。是相同的。

(2)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

若要使改征增值稅后的實際稅負低于或至少等于征營業稅時的稅負,這個稅率應該如何確定,Howell提出了一種設計思路[7]。下面計算這個合適的稅率,計算第一種情況的實際稅負等于第二種情況下的實際稅負:

B銀行承擔的增值稅稅額(金融業增加值+不用承擔轉嫁的營業稅額)=B銀行繳納的營業稅額金融業增加值

代入數據

金融業增加值數據來自《2010中國統計年鑒》中的國民經濟投入產出表。計算得:B銀行應該承擔的增值稅稅額/(134 312 835+625 278)=7 903 398/134 938 113,通過計算,當B銀行承擔的增值稅稅額為7 940 191時,實際稅負改革前后不變。設這個合適的稅率為X,則[(145 562 416-13 223 697-12 505 567)/(1+X)]×X=7 940 191,計算得出X=7%。

此種確定稅率的方法為了簡化計算而沒有考慮其他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稅收。這與閏先東根據上市銀行披露的數據,計算出上市銀行加權平均模擬增值稅率為661 %近似[5]。

3課征增值稅的模式設計

由Howell

Zee, Howell H “World Trends in Tax Policy: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Intertax, 2004, Vol 32, pp 352–64提出的一種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的方法——逆向征稅法,可用于對存貸款業務增值稅的征收[7]。金融中介服務的借貸業務收入,可以通過借貸款的利息差額來衡量。如將貸款視為銀行的產出,借款視為投入,則對貸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稅就是銷項稅額,對借款利息增收的增值稅就是進項稅額。兩者的差額就是銀行應該交給政府的增值稅額。但是存款者可以大致分為企業和個人,當存貸款者是個人時,他們不可能像企業一樣開出增值稅發票,在目前憑發票抵扣的增值稅體制下,這樣會造成征管上的困難。但逆向征稅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種方法通常用來解決進口服務征稅問題[8]。在逆向征稅方法中,本來由存款者代征存款利息增值稅的責任轉移到銀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銀行對投入(存款利息)開出增值稅發票,并將其作為產出品(貸款利息)應納增值稅的抵扣額,也就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舉例如下:假設存貸款都為1 000,存款利息率為4%,貸款利息率為9%,增值稅稅率為10%。表6為在逆向征收法下當存貸款者都為個人時對存貸款利息的稅務處理.

從表6可以看出,政府的增值稅稅收收入為9,其中對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稅為4(1 000×4%×10%),對銀行的利差收入征收的增值稅為5((1 000×9%-1 000×4%)×10%)。除表6描述的一種情況,此外,還存在存款者是個人而貸款者是企業、存款者是企業而貸款者是個人、存貸款者都是企業等三種情況,在此不再贅述。通過分析發現,在逆向征稅方式下,不論存貸款者是企業還是個人,銀行都不用承擔增值稅(轉嫁到了交易的下個環節),存款者也不用承擔增值稅收。但是在貸款者是最終消費者的情況下則要承擔所有的稅收,貸款者是企業的情況下也不需承擔稅收。

可見,在逆向征稅方式下,在中間環節的稅收都可以轉嫁,所有稅收都是由最終消費者承擔。這與我國目前的增值稅原理是一致的。因此,在這種征收模式下,銀行業完全可以融入憑發票抵扣的增值稅鏈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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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改革范文第3篇

〔摘要〕 國內外關于增值稅收入按照生產地原則劃分還是消費地原則劃分的討論中尚缺乏結合“營改增”的研究?;谵D移指數的增值稅省際轉移事實和區域間投入產出表分析“營改增”前后生產地原則下和消費地原則下地方財力不均等問題的結果表明,生產地原則下帶來的增值稅跨區域流動利好于發達省份,表現出一定的親富特征,加劇地方財力不均等;且通過比較發現,“營改增”后生產地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現象比“營改增”前更加突出,相對而言,消費地原則下對地方財力均等的影響則更為溫和。緩解地方財力不均等進而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應切實控制地方財力不均等問題,打好經濟政策和稅收政策兩張牌。

〔關鍵詞〕 “營改增”;財力不均;生產地原則;消費地原則;省際轉移;公共服務均等化;基尼分解

〔基金項目〕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山東海洋新興產業創業合成機制與路徑演化研究”(18CGLJ41)

〔作者簡介〕侯 藝,中共山東省委黨校經濟學教研部講師,山東濟南 250103;

常 皓,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碩士研究生,山東濟南 250100;

何青松,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山東威海 264209。

一、引言

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概念最早源自Buchanan(1950)提出的財政剩余均等思想。他認為,只有讓情況相似的個體獲得盡量相等的財政剩余才能保證橫向公平。為了實現財政公平,應將財政富足地區居民貢獻的稅收以補助的形式補貼給財政匱乏地區的居民。從財政剩余均等思想來看,他認為經濟發展差異是造成地區間公共服務非均等化的根本原因。無獨有偶,周黎安(2008)在《轉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員激勵與治理》一書中從政治學視角提出了中國區域間公共服務非均等化的“經濟發展差異假說”,認為經濟落后地區工商業欠發達,造成企業的就業環境缺乏吸引力,年輕人為了獲得輕松穩定的工作,傾向于“奔向體制內”,成為財政供養人口,這種不合理的趨勢造成政府部門冗員嚴重,政府只好借助行政性收費和罰款供養超編人員,從而拉低經濟落后地區的政府公共服務水平。所以從經濟發展角度,公共服務支出的不均等首先來自地方政府收入的不均等。

針對中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公平性問題的研究現階段主要圍繞貨勞稅的累退性質進行(如劉怡和聶海峰,2009;聶海峰和劉怡,2010等),其主要研究焦點在于個人公平,沒有涉及區域公平層面?!?〕黃夏嵐和劉怡(2012)認為增值稅的實際承擔者主要是生產者不是消費者,而我們通常將增值稅按照生產者所在地區進行分類,造成地區稅收收入與實際稅收負擔之間的不公平?!盃I改增”后增值稅范圍擴大,成為國內當之無愧的第一大稅種,增值稅分配則進一步向消費者所在地靠攏,這種地區間收入與稅負的差異造成稅收收入的跨地區轉移,進而影響兩地的財力分配格局?!?〕曾經歐盟也出現過此類情況,為緩解這一現象,歐盟在2014年底頒布新規,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增值稅采用“消費地征稅原則”,即無論電子商務公司是否在歐盟成員國境內成立,必須向消費者所在國按該國稅率繳納增值稅,這一新規有利于歐盟內部實現公平的稅收權益分配,同時,那些經常利用低增值稅國家進行避稅的跨國公司,如亞馬遜、蘋果和谷歌,也會受到沉重打擊。

黃夏嵐和劉怡(2012)、謝貞發和李夢佳(2012)等是國內最早從原理上闡釋關于“生產地原則”帶來的區域間財政收入轉移問題的學者?!?〕王蓓和李芳芳(2015)結合實證分析認為當前以增值稅為主的流轉稅體系利好于經濟發達地區,表現出一定的親富性特征?!?〕劉怡和張寧川(2016)分析認為,生產地原則會產生對地方政府的扭曲效應,讓地方政府更多地為生產者及其企業服務,忽視對社會民眾的公共服務,只有進行消費地原則改革,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將服務重點由企業轉向居民,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龔振中和孫文峰(2017)的觀點與之類似,并進一步提出了精確的改革路徑,即先建立增值稅橫向轉移機制,待時機成熟再推出專門的零售稅?!?〕盡管國內學者的研究較為豐富,但仍然有以下幾個關鍵問題尚待回答:一是相比國外普遍實行的“消費地原則”,我國現在實行的“生產地原則”對地方財力不均等問題會產生何種影響?二是隨著“營改增”的完成,這種影響在方向和程度上是否會發生變化?這正是本文研究的出發點。

本文的思路是首先從省際貿易角度入手,通過統計數據分析生產地原則帶來的增值稅跨省流動利好于發達省份,及由此體現的親富性特征,進而利用區域間投入產出表,模擬測算“營改增”前后生產地原則和消費地原則兩種不同原則下的地方財政收入。

二、基于轉移指數的增值稅省際轉移事實

國內外關于增值稅收入按照生產地原則劃分還是消費地原則劃分的討論較為豐富,但結合“營改增”的研究依然匱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金稅工程”發票交叉稽核系統的統計信息,本文從中選取2008-2011年的數據,計算各省在此時間段每個季度的增值稅收入轉移指數。因該數據為國家稅務總局內部數據,由稅友集團基于大數據計算得到,且只更新至“營改增”的前一年即2011年,故本文選取此時段數據計算演示。

還需要說明的是省外銷項稅額表示本省向外省出售貨物或服務時,增值稅稅收負擔的對外轉嫁,即省外承擔了本省的增值稅;省外進項稅額表示購進外省的貨物或服務時,增值稅稅收負擔的被轉嫁,即本省承擔了省外的增值稅。在此兩種情況下本省分別充當了財政的受益者和受損者,所以,通過二者的比值,可以判斷一個地區的增值稅是流入還是流出。收入轉移指數為省外銷項稅額與省外進項稅額的比值,即:

增值稅收入轉移指數=省外銷項稅額省外進項稅額

當增值稅轉移指數大于1時,表示增值稅的凈流入;小于1時,表示增值稅的凈流出。

表1為各省在2008-2011年每個季度的增值稅收入轉移指數。

根據表1,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哪些地方增值稅凈流出,哪些地方增值稅凈流入。在2008-2011年各季度中,安徽、北京、甘肅、海南、河北、黑龍江、吉林、江蘇、江西、內蒙古、青海、山東、山西、陜西、上海、天津、新疆、云南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入地區;福建、廣東、湖南、四川、西藏、浙江、重慶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出地區;廣西、河南、寧夏由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入地區向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出地區過渡;貴州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出地區向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入地區過渡的省份;湖北、遼寧則在流量均衡附近上下波動。值得注意的是,廣東、福建、浙江歷來都是出口大省,經濟的外向型特征明顯,造成省外銷項稅額相比省外進項稅額不相匹配的問題,除了這3個省份之外,東部地區的其他7個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山東、海南)無一例外均為增值稅凈流入地區,而經濟相對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各省份則缺乏如此整齊劃一的規律性,除了甘肅、內蒙古等少數省份以外,大多數省份都或多或少在某些年份處于增值稅凈流出狀態。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生產地原則下的親富性特征。

為了進一步展示不同地區省際貿易規模的差異性,在對2007年的投入產出表進行數據計算基礎上統計了各省市區省內貿易量和省際貿易量,如表2所示。

從表2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經濟越發達的省份省級貿易量規模越大,越可能在省際貿易中占據輸出角色(銷售者角色),故而能夠將增值稅負擔轉嫁出去,即相當于獲得來自其他省份的增值稅流入。因此,發達省份在生產地原則下占盡優勢,而相對落后的省份,不僅本地區生產力落后,還在省際貿易中充當輸入角色(購買者角色),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不僅本地區產業增值稅稅收較少,還負擔了部分貿易輸入省份的增值稅。例如,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上海、江蘇、浙江三地省際貿易達到371713089萬元、798576929萬元、618386157萬元,伴隨這些對外貿易的往往是稅負的轉移,從而增加本地的增值稅收入,繼而擁有更多的公共財政資金,為本地區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而像廣西、貴州、云南等相對落后地區,省際貿易只有145605347萬元、72445623萬元、34757514萬元,還要承擔發達省份的增值稅負擔,使得這些本就不富裕的地區更加缺少公共財政資金。

三、“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的流轉稅收入測算

盡管第二部分利用金稅工程內部統計數據和省際貿易統計數據演示了生產地原則下增值稅跨區域流動的基本事實,但這兩種數據在統計上均不夠精細,無法為本文進一步展開“營改增”前后生產地原則和消費地原則兩種原則下的稅收規模提供研究基礎。蘇慶義(2016)關于《中國省級出口的增加值分解及其應用》〔7〕給了本文啟發,我們通過申請得到了該文所使用的區域間投入產出表(非競爭型)數據,于是據此進行“營改增”后的稅收模擬測算。區域間投入產出表雖然有缺陷,數據更新緩慢,至今只能獲得2007年的數據,但其所涵蓋的各省份之間所有行業的省際貿易數據,能夠為本文測算兩種原則下流轉稅收入規模提供數據支撐;此外,我們也同時利用投入產出表中各地區各行業的投入產出數據,并采用“營改增”前后不同的計征方法計算流轉稅,以合理比較“營改增”前后的稅收變化,所以此結果顯示的規律應該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性。

其中“營改增”前,按照增值稅25%歸地方、營業稅100%歸地方計算;“營改增”后,按照增值稅50%歸地方計算,從而得到各省份流轉稅收入(包括增值稅和營業稅,不包括消費稅)。增值稅符合生產地原則,營業稅符合消費地原則。繳納營業稅的地方即是實際負擔營業稅的地方;而增值稅則不然,繳納增值稅的地方不一定是最終負擔增值稅的地方,因為可以通過跨省銷售轉嫁給最終消費地。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找出各個省份對應行業的營業稅稅率,按照“本地區最終使用對應行業稅率”計算營業稅。根據國家規定,“營改增”之前,我國建筑業的稅率為3%,交通運輸及倉儲業的稅率為3%,住宿餐飲業的稅率為5%,租賃和商業服務業的稅率為5%,研究與試驗發展業的稅率為5%,其他服務業的稅率為5%。

2.消費地原則下的增值稅收入按照“本地區最終使用對應行業稅率”計算,最終使用包括農村居民消費支出、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政府消費支出、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存貨增加五部分,對前三項之和除以(1+增值稅稅率)還原為不含稅金額再乘以增值稅稅率,對后兩項之和直接乘以增值稅稅率,兩個增值稅稅額相加即得到消費地原則下的增值稅。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及其他礦采選業、燃氣及水生產與供應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3%。農林牧漁業、食品制造及煙草加工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皮革羽絨及其制品業、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業、造紙印刷及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化學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金屬制品業、通用、專用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批發零售業及其他制造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7%?!盃I改增”涉及的建筑業、交通運輸及倉儲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1%。住宿餐飲業、租賃和商業服務業、研究與試驗發展業和其他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為6%。

3.生產地原則下的增值稅收入按照“本地區總銷項稅額-本地區總進項稅額”計算,本地區總銷項稅額按照“本地區總產出對應行業稅率”計算,其中總產出中剔除了出口部分,并對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部分先對應行業稅率還原為不含稅金額再乘以增值稅稅率,本地區總進項稅額按照“本地區中間投入對應行業稅率”計算,其中中間投入剔除了進口部分,并對住宿餐飲業、其他服務業不予抵扣(設置對應行業可抵扣稅率為0%)。

表3為各省市區流轉稅在生產地和消費地原則下“營改增”前后的數據計算結果。表中“營改增”前和“營改增”后(2017年全面實行“營改增”)分別表示對2007年的投入產出表采用“營改增”前的計稅方法獲得的流轉稅數據和采用“營改增”后的計稅方法獲得的流轉稅數據。根據這一結果,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營改增”后,在新的地方稅劃分機制下,歸屬于地方政府的流轉稅收入變得更多。雖然每個省份的增值稅是增長還是減少各不相同,幅度的多少也不一樣,但在平均值上,在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在“營改增”之后比“營改增”之前平均減少了70511萬元;而在消費地原則下,流轉稅在“營改增”之后,比“營改增”之前平均增加了902789萬元。由此可見,在分成共享機制下,“營改增”對省際財力的影響會由于征稅地原則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同時根據這一數據判斷,“營改增”后,在消費地原則下稅收收入水平的變化對地方政府財力規模的影響明顯大于生產地原則下稅收收入水平的變化對地方財力造成的影響,而這種對不同地方的政府財力形成的不同影響主要是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性質的不同。

首先,營業稅和增值稅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配不同。營業稅往往遵從交易發生的屬地原則征收稅款,稅收收入也100%歸地方所有;增值稅則存在生產地征收和消費地征收的區別,按分成比例歸地方。其次,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征稅原則不同。營業稅是根據消費地原則進行征稅,而增值稅則有消費地和生產地原則之分,征稅原則的不同勢必通過省際貿易量的多少對不同地方的政府財力造成不同的影響。鑒于我國目前增值稅實行生產地原則及由此造成的事實,“營改增”后,之前消費地原則下的營業稅由生產地原則下的增值稅代替,即以一種按照生產地分成共享的稅種代替一種按照消費地全部歸于地方的稅種,必然會導致生產地和消費地地方稅收收入差距的擴大,其影響無疑利好于中央,而非地方,造成地方分到的稅收利益收縮。所以,“營改增”之后,稅種按照地方分成的比例對促進省際橫向公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解決隨著貿易擴大而產生的省際財力不公問題。

四、“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的財力不均等程度分解

從表3可以看到,兩種原則下“營改增”后地方財力增長的幅度并不均勻,如天津、安徽、陜西等地區增長的幅度比較大,而廣西、海南、重慶等地區增長的幅度比較小。接下來,我們再利用基尼分解方法精確衡量“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財力不均等的程度。

根據前文對增值稅在?。ㄊ袇^)之間的轉移稅額分析,實際上增值稅是一個地區的消費者購買另一個地區的商品時同時承擔其稅負。此稅負在一國之內的總數是不變的,即國家財力總額不變,只是發達地區“占有”了不發達地區相當一部分的增值稅收入,使欠發達地區承擔了與其居民支付不相匹配的稅負,加劇了地方財力的不均等。同時,我們在比較中發現,“營改增”后,生產地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現象比消費地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現象更突出。在第二部分中,我們測算了各省在2008-2011年每個季度的增值稅收入轉移指數,分析了各省份哪些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入地區,哪些又是增值稅收入的凈流出地區,發現增值稅的省際流動表現出一定的親富特征,但由于我們測算此數據使用的是金稅工程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系統的數據,考慮存在小規模納稅人情形,交叉稽核系統數據不能涵蓋所有的跨省交易,簡單的表象分析也不能精確反映個中事實,因此,我們在這一部分將利用表3中的數據,結合分省份一般預算公共財政收入數據,對“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程度進行基尼分解,以衡量不同原則下“營改增”前后地方流轉稅收入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貢獻率。

對比“營改增”前后的分解結果發現,無論是在生產地原則下還是在消費地原則下,“營改增”后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均有所提高,而非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都有所降低。在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由“營改增”之前的62.97%上升到“營改增”之后的68.70%;非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由“營改增”之前的37.03%下降到“營改增”之后的31.30%。在消費地原則下,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由“營改增”之前的62.11%上升到“營改增”之后的65.69%;非流轉稅在地方財力不均等中的貢獻率由“營改增”之前的37.81%下降到“營改增”之后的34.31%。

對比兩種原則下的分解結果表明生產地原則下地方財力不均等的問題更加明顯。在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的虛擬基尼系數由“營改增”之前的0.2674上升為“營改增”之后的0.3699;在消費地原則下,流轉稅的虛擬基尼系數則由“營改增”之前的0.3036下降為“營改增”之后的0.2739。相比消費地原則,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貢獻率無論是在“營改增”前還是“營改增”后都始終更高一些,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表明,當前實行的生產地原則更加不利于地方財力均等化,而且這種不利因素在“營改增”后有所加劇。本文由于使用的是基尼分解這一基本方法,沒有其他替換性方法可以取代,故不需要進行穩健性檢驗。

另外,我們也計算了兩種原則下基尼分解的邊際效應,即流轉稅或者非流轉稅收入規模每提高1%帶來的總體基尼系數變動幅度。邊際效應計算結果顯示,在生產地原則下,流轉稅的邊際效應由“營改增”之前的負效應變為正效應,即從-0.0917 %變為0.0017%,意味著“營改增”后每提高1%的流轉稅,對總體財力不均等程度的邊際影響由“營改增”前的負效應變為正效應,即生產地原則不僅對地方財力不均等有總量擴大效應,還表現出邊際擴大效應。未來隨著“營改增”后征管水平的提高,增值稅規模增長或將拉大地方財力不均等。而在消費地原則下則不然,流轉稅的邊際效應從-0.0564%變為-0.0893%,始終保持負影響,意味著消費地原則不僅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總量擴大效應偏小,且表現出較強的邊際收縮效應,每提高1%的流轉稅規模,都將有助于縮小總體地方財力不均等程度。如果實行消費地原則,那么隨著未來增值稅規模的增長,將有助于縮小地方財力不均等。

通過基尼分解我們發現:生產地原則下在“營改增”后擴大了地方財力差距,相比而言,消費地原則下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擴大效應并不顯著。本文這一研究結果對未來緩解地方財力不均等進而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五、結論和啟示

本文對比了“營改增”前后兩種原則下的地方財政收入,得出如下基本結論:生產地原則下增值稅在省區之間的轉移很容易讓發達地區“占有”欠發達地區的增值稅收入,使欠發達地區征收的增值稅遜于其實際承擔的增值稅稅額,進而加劇地方財力不均等問題。同時,通過比較發現,“營改增”后,生產地原則下的地方財力不均等現象比“營改增”前更加突出。因此可以判斷,生產地原則下在“營改增”后擴大了地方財力差距,相比而言,消費地原則下對地方財力不均等的擴大效應并不顯著,不僅總量擴大效應小于生產地原則,還表現出良好的邊際收縮效應?;诖?,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控制地方財力不均等情況。未來有必要加大地方財力與地區消費水平的相關性,做到財力與財源相匹配,收入與負擔相協調,以保證地方財力均等化,進而推動區域間公共服務均等化,讓來自本地區居民消費的稅收最終服務于本地區居民。

2.打好經濟政策和財稅政策兩張牌。一是經濟政策上,注重均等提升各地區的消費水平,做到發展成果由各地區人民共享;二是稅收政策上,研究如何將稅收收入與地區消費水平掛鉤,如開征零售稅和改變增值稅的分成機制都能夠讓增值稅地方分成更多地體現本地區居民的消費水平;三是財政政策上,應研究如何通過對口轉移支付制度,主動干預,對沖增值稅收入的跨區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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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 琦)

增值稅改革范文第4篇

增值稅稅率調整以后, 不少物流企業整體稅負下降。為了促進業績的上升, 企業可以降低物流服務的價格, 將減少的稅負部分由企業自身承擔, 這樣會促進業務量的上升。如果物流公司降低服務價格后, 購買物流服務的企業實際采購成本也會相應下降。因此, 物流企業調整定價后, 物流企業和下游企業都能受益, 真是一舉兩得。

例1:嘉吉物流公司的業務主要是提供運輸服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8年7月, 該公司計劃和千馬有限公司簽訂一筆的運輸服務合同, 含稅金額為400萬元。在原有稅制下, 增值稅稅率為11%。新稅制后, 物流中的貨物運輸服務稅率降低為10%, 這將導致嘉吉物流公司的實際稅負下降。不考慮其他抵扣項目, 請給出籌劃方案。

稅率改革前:物流公司就與千馬有限公司簽訂的運輸服務合同。

千馬有限公司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9.64 (萬元)

降低稅率后:產生兩種方案。

方案一:物流公司與千馬有限公司簽訂一筆400萬元的運輸服務合同。

方案二:調整定價, 雙方約定將合同金額降為397萬元。

對比可見, 方案二比方案一的稅負減少了0.27萬元 (36.36-36.09) , 凈收益減少了2.73萬元 (363.64-360.91) 。但和增值稅稅率降低前比, 凈收益仍然增加了0.55萬元 (360.91-360.36) 。千馬有限公司實際采購成本由方案一的363.64萬元 (400-36.36) 下降為方案二的360.91萬元 (397-36.09) 。綜上所述, 為了吸引客戶, 嘉吉物流公司可以選擇方案二。

小結:增值稅稅率降低后, 很多物流企業面臨著稅負下降的局面。此時, 企業為了吸引更多客戶, 改變原有的定價體系。將減少的部分稅負通過籌劃, 讓利給下游企業。下游企業因為定價的減少, 采購成本會下降。物流公司也因為低價, 吸引更多的客戶, 總的經濟效益也會上升。

二、合理確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 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 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 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 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 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因此, 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 企業應盡量在5月1日前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增值稅抵扣額就會增多, 企業就會受益。

例2:開銘物流公司主要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2018年5月起適用10%的增值稅稅率, 月銷售額為120萬元。2018年5月, 欲從宇通汽車廠 (一般納稅人) 處購置4輛運輸車, 取得不含稅收入7萬元。不考慮其他抵扣項目, 請給出籌劃方案。

方案一:2018年5月, 該公司購置4輛運輸車。

方案二:該公司提前確認采購時間, 于2018年4月份購置4輛運輸車, 可以待5月份讓宇通汽車廠補開增值稅發票。

對比可見, 方案二比方案一稅負降低0.308萬元 (8.272-7.964) 。因此, 應當選擇方案二。

小結:如果物流企業購買資產及應稅勞務, 應關注稅收法規, 這將直接關系到企業采購時機的選擇。

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3]37號文件的附件1) 的規定,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增值稅稅率為17%, 而提供裝卸搬運服務, 則屬于部分現代服務業, 稅率6%。

三、將租賃合同變為異地工作合同

工作量上, 該物流企業有季節性的差異。物流企業在淡季時常常將空閑的設備對外出租給其他企業。所以, 物流企業通過修改合同, 將設備租賃變為異地裝卸作業。這樣, 就可以適用較低的增值稅稅率, 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例3:2018年5月初, 星達物流公司擁有2臺出租的裝卸設備。遠誠運輸有限公司以每月5萬元的價格租這2臺設備1年, 租金60萬元。遠誠運輸有限公司還需安排1名操作工人, 年薪4萬元。不考慮其他抵扣項目, 請給出籌劃方案。

方案一:合同是設備租賃合同。

方案二:合同從租賃合同變為異地勞務合同。星達物流公司安排操作工人為遠誠運輸有限公司提供裝卸服務, 同時收取服務費64萬元, 物流公司支付操作工人4萬元年薪。

經過比較, 通過籌劃, 該物流公司稅負減輕6.336萬元 (10.56-4.224) , 增加凈收入6.336萬元 (55.776-49.44) 。因此, 應當選擇方案二。

小結:將租賃合同變為異地工作合同, 由物流企業派遣操作工人給接受服務的公司, 物流企業的稅負不僅減輕了, 也給客戶提供不少便利。

(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三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 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 從高適用稅率”。因此, 物流企業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勞務時, 應盡量分別核算不同性質的收入, 以規避從高適用稅率納稅。

四、分別核算不同性質的收入

例4:2018年7月, 太新物流公司的銷售額為55萬元, 其中現代服務業15萬元, 交通運輸業40萬元。由于太新物流公司沒有對收入分別進行核算, 所有收入被稅務機關認定按交通運輸業征收增值稅。 (不考慮其他抵扣項目)

方案一:公司沒有對收入分別進行核算, 則應按“交通運輸業”10%的稅率從高計征增值稅。

方案二:公司對兩種收入分開核算, 交通運輸以稅率10%納稅, 現代服務業以稅率6%納稅。

對比可見, 方案二比方案一稅負低0.44萬元。因此, 應當選擇方案二。

小結:增值稅稅率降低后, 物流企業應完善自身的會計核算制度, 分別對不同性質的應稅收入進行核算, 以此減輕稅收負擔。

五、結語

由以上案例分析得出, 增值稅改革后, 物流企業通過增值稅稅率調整等方法進行稅務籌劃, 可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在新的稅收法規下, 企業應當重視納稅成本, 并按照增值稅新稅率對涉稅項目進行籌劃, 以達到控制納稅成本的目的。

摘要:2018年4月, 關于稅率調整的文件《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號) 正式下發, 決定自5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 原適用17%稅率的, 下降到16%, 原適用11%稅率的, 下降到10%。增值稅稅率的調整將對物流行業有重要影響。本文結合實例, 就稅率調整后的物流企業納稅籌劃技巧進行研究, 以幫助相關企業降低稅負、防范涉稅風險。

關鍵詞:增值稅改革,物流企業,納稅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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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養恩.“營改增”下企業納稅籌劃研究[J].中外企業家, 2013 (24) .

增值稅改革范文第5篇

【摘 要】 土地增值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稅收杠桿之一,對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收益,抑制投資沖動具有重要作用,但土地增值稅政策明顯滯后,在稅收征管中存在難以操作的問題,必須完善土地增值稅政策,改變稅收征管模式。文章以光澤縣為例,闡述了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現狀,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改善征管模式的策略。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 征管模式; 實證研究

隨著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增值稅涉稅事項劇增,且情況越來越復雜,而作為直接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的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行業突飛猛進中,土地增值稅政策明顯滯后,在稅收征管中存在難以操作的問題,極大地影響了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筆者從稅收實踐的角度,認為應盡快完善土地增值稅政策,改變目前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模式。

一、光澤縣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現狀

在房地產市場暴漲行情的大潮中,光澤這座山中小城也備受青睞,房地產行業也經受了暴漲大潮的洗禮,房地產行業已成為地方重要稅源。光澤縣地稅局搶抓機遇,及時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全面落實土地增值稅預繳管理和清算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注重規范管理,稅收增長明顯

隨著地方經濟的不斷發展,房地產市場十分活躍,作為調節房地產過度投機行為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得到地稅機關的高度重視。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政策,積極推行土地增值稅的預交管理和精細化管理,針對土地增值稅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深入挖掘增收的潛力,不斷提高土地增值稅的管理水平。自1994年土地增值稅政策施行以來,全縣土地增值稅收入逐年增長,累計征收入庫1 709.83萬元,特別是從2010年開始,加強了土地增值稅的預繳和清算管理,取得了非常明顯的成效,2010年度征收入庫土地增值稅116.83萬元,2011年1—10月入庫土地增值稅258萬元,同比增長121.7%,是光澤地稅第一個年度實現土地增值稅稅款金額的172倍。

(二)嚴格執行政策,預繳管理到位

目前,在光澤縣注冊登記的房地產企業有12戶,暫無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有開發項目的房地產企業7戶,處在開發中的房地產項目有8個,全部按照土地增值稅預繳管理的要求,隨預(銷)售收入按月預繳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預繳管理全部到位。2011年1—10月累計預征土地增值稅236.55萬元,占同期入庫土地增值稅稅款的91.68%。

(三)創新管理方法,清算初見成效

在日常管理中,通過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登記的房屋面積、套數等信息與征管業務系統信息和房地產企業網絡在線發票開具金額、戶數信息進行比對,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進行篩選,從而確定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對確定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房地產企業下達《土地增值稅清算提示通知書》和《土地增值稅涉稅風險提醒書》,督促房地產企業按時進行土地增值稅的自行清算,在企業自行清算的基礎上,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審核,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2011年對“秀山花園一期”、“外貿小區”兩個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項目開展了土地增值稅清算,清算土地增值稅21.45萬元,其他各稅稅款1.01萬元,實現了光澤縣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的“0”突破。

(四)加強部門協作,建立控管機制

2010年6月1日,全縣建立了“政府牽頭、地稅主導、部門參與、協作控管、先稅后證”的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工作機制。加強了與住建、房管、國土、財政等部門的配合,定期傳遞交換房地產涉稅信息,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先稅后證”的工作機制運行已步入常態化。土地增值稅是“先稅后證”控管的主要稅種之一。同時,地稅主管機關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項目化管理,建立單項目專戶檔案和臺賬,對房地產項目的征地、開發、銷售和納稅情況實行全程跟蹤動態管理,切實強化土地增值稅源的監控。

二、土地增值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政策不完善

現行的土地增值稅政策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劃分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別墅、寫字樓、商業用房三大類型,對不同類型執行不同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而在這三大類型中,別墅、寫字樓、商業用房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僅占到10%,且政策明細容易執行,但在占到整個房地產市場90%的商品住宅上,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認定,就成為地稅機關和房地產商“較量”的焦點。房地產商開發的商品住宅是普通住宅還是非普通住宅的認定,是否享受“納稅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政策優惠的問題,就擺在了我們面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1號)、《陜西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陜財稅[2006]78號)文件精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住宅為普通住宅,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文件精神,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房地產交易部門測算或定期統計,報縣(市)級人民政府審核發布。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沒有發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那么認定標準中的平均交易價格就失去意義,在現實工作中只能拿容積率、單套房建筑面積這兩個標準去認定房地產開發的商品住宅項目是普通住宅還是非普通住宅?,F實中房地產商有意避讓這些“紅線”,即使為了迎合部分人的消費需求,單套房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也非常少。因這一政策本身的原因,導致土地增值稅無法管理,即使是地稅機關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管理,先預征稅款,大部分房地產開發項目最終的決算,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也不會超過20%,那么地稅機關就面臨先預征后退稅的尷尬境地。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太低

從稅收管理實踐和對轄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調查測算結果可以分析出土地增值稅的稅負情況。筆者認為:目前執行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太低。轄區多層(8層以下)磚混結構商品房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應該在5%~8%,小高層(15層以下)、高層商品房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應該在10%~15%,營業性用房、別墅、寫字樓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應該在20%~25%。而現行政策規定,對位于縣城地域的普通住宅按0.5%預征土地增值稅,非普通住宅按1%預征土地增值稅,營業性用房、別墅、寫字樓按2%預征土地增值稅,與應該承擔的稅負相差太大。

(三)土地增值稅清算難

因政策的問題,導致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無法認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就很難操作。按政策規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非普通住宅依法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20%的普通住宅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實際上,房地產開發企業早在項目建設中的每一個環節通過虛增建設成本、人工費用、其他費用等,人為把增值額調整到20%這根“紅線”以下,即使地稅機關、地稅干部明知企業作假,也沒有一個法律上認可的可以利用的成本、費用的標準參數,房地產企業虛增成本、費用的具體金額無法認定,所以地稅機關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沒有實際意義,只能是就預征率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房地產企業自知占了稅收的“大好處”,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不退也罷了。

(四)部門控管合力不足

房地產行業涉及管理部門多,雖然建立了由政府牽頭的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機制,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與稅收管理的要求還有差距,部分職能管理部門在落實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機制中,傳遞的信息不完整、不及時,控而不嚴,漏洞多,造成稅收未能及時足額入庫甚至流失。

(五)稅源稅種專業化管理水平不高

近兩年,針對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各地都推行了房地產稅收的專業化管理,成立了專業化管理機構,逐步規范了稅源稅種管理,但與快速發展的房地產市場相比,顯得相對滯后,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使土地增值稅的管理仍停留在粗放式管理水平。由于土地增值稅操作技術難度大,清算過程復雜,懂清算程序、能夠擔當起清算工作任務的地稅干部不多,管理部門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存在畏難情緒。

三、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的建議

(一)完善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

1.修改部分土地增值稅政策。建議將目前對普通住宅的認定標準進行修改,將普通住宅認定標準“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修改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比同級別土地上同期同類住房交易市場價格低20%以上”。這樣既符合國家穩定住房價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的調控精神,體現民生政策的落實,更能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2.提高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劃分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別墅、寫字樓、商業用房三大類型,項目所在地不再劃分到縣級,由各省、市(地區)地稅機關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統一并且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做到一個市或一個省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統一。建議全市或全省對房地產不同項目類型,確定不同的預征率,對普通住宅項目執行2%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對非普通住宅項目執行4%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對別墅、寫字樓、商業用房項目執行6%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二)改變現行土地增值稅先預征后清算的管理模式,實行定率征收

在上述“建議完善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暫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建議省、市地稅機關,改變現行的土地增值稅“先預征后清算”的管理模式,根據目前房地產市場行情,調查測算出不同類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承擔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水平,按照房地產企業的預(銷)售收入,對土地增值稅實行定率征收,一次征收到位,不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操作簡單,也便于管理。筆者依據初步測算結果,建議全市或全省對多層(8層以下)商品住宅(不再認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執行5%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率,對高層(含小高層、高層)商品住宅(不再認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執行10%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率,對別墅、寫字樓、營業性用房執行20%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率。

(三)繼續推行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在目前已經建立起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與住建、房管、國土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將信息共享、聯席會議制、經費保障落到實處,做到常態化,把土地增值稅的控管作為“先稅后證”審核把關的重點內容,對未足額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不予辦理有關的權屬手續。

(四)深化征管改革,實行稅源專業化管理

根據房地產市場發展速度和規模,適時對房地產行業實行專業化管理,成立房地產稅收專業化管理機構,配備業務素質高、責任心強的干部,把房地產稅收真正管精、管細,挖掘稅源潛力,確保稅收政策的執行到位和稅收計劃的全面完成。

(五)加大稅務稽查打擊力度,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把房地產行業、房地產企業作為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土地增值稅作為稽查的重點,逐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稅收秩序。

(六)加強土地增值稅政策宣傳

鑒于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相對薄弱,地稅干部在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的同時,要深入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認真講解、輔導,送政策上門,特別是新成立的房地產企業,要重點輔導財務人員和辦稅人員,全面規范房地產企業涉稅行為,提高納稅申報質量,增強納稅自覺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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