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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范文

2023-03-14

體制范文第1篇

觀念障礙

政府人才工作部門和體制內有關人員理念轉變不徹底, 思想和觀念上仍存在顧慮, 對體制外中高端人才流入體制內單位并沒有完全接受。體制內外人才自身存在的差異, 導致政府人才工作部門對體制外中高端人才的適合性產生疑慮, 擔心他們能否融合、能否勝任。體制內人才的干部編制導致體制內人才感覺在身份地位上優越于體制外人才, 造成了體制內外人才心理的落差, 使體制內人才從心理上不太愿意接受體制外人才。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 長期以來體制內單位人事體制相對封閉, 比較習慣在體制內進行人才配置。

差異障礙

人才培養的著力點不同。體制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 培養中高端人才的重點是堅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擺在首位, 著重加強黨性修養、理論學習和實踐鍛煉, 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依法執政的能力、總攬全局的能力。體制內國有企業對中高端人才的培養, 除了堅持黨政機關中高端人才的培養內容以外, 還針對性地進行應對國企復雜局面能力, 推進國企創新改革等能力的訓練, 并在企業中不同層面崗位上鍛煉培養。歐美老牌跨國企業在人才培養上積聚了豐富的經驗, 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培訓體系, 尤其以培養出管理經驗豐富、有堅韌開拓創新精神的經營管理人才為主要目標??鐕髽I中的中高端人才培養, 比較注重激發人才創造力和創新潛能, 注重培養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比較突出的專才型人才。

培養方式不同。體制內的中高端人才培養, 一般是由上級組織在確定人選后進行有意識有計劃的安排。這種培養方式的特點是: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根據不同類別、不同層次中高端人才本人的實際情況, 有計劃、有針對性、循序漸進地進行培訓, 使被培養者具備中高層領導人才應有的知識和素質, 最終成為能夠掌控政府管理大局、駕馭國企發展的復合型人才。體制外的中高端人才培養, 一般是根據職業生涯發展規劃, 以企業經營業績突出者作為培養對象, 這種培養方式的特點是:倡導人才最大限度地發揮主觀能動性, 努力為企業多做貢獻, 是以績效為導向的。

培養人才帶來的效應不同。體制內中高端人才的培養計劃和工作流程一般由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安排實施, 個人的自主性不強。因而, 培養工作對團隊其他成員的激勵效應不足。而體制外單位尤其跨國企業中, 以績效為導向的培養理念有利于組織內部視團隊的配合與協作, 激發團隊成員的積極競爭, 形成人才培養的聯動效應。

用人選人方式的差異。一是用人標準不同。體制外單位任用中高端人才, 在人才遵守一般道德規范的前提下, 更加注重的是中高端人才業務能力的強弱和能為組織創造財富的多少, 即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體制內單位尤其政府機關部門, 其任用中高端人才的出發點不僅是為組織提高效率、創造財富、追求利益, 更重要的是代表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 是為人民服務。二是選人機制不同。體制內以組織配置為主, 逐步引進市場配置機制, 根據組織的培養軌跡, 循序漸進, 按部就班。體制外充分利用市場資源, 主要通過市場手段廣泛聚集全社會優秀人才。不唯學歷資歷, 以能力業績為主要依據。

薪酬體系的差異。體制外中高端人才的薪酬結構比較復雜, 內容也非常豐富。在體制外單位中, 薪酬體系制定的權力完全掌握在企業手中, 具有很高的彈性空間, 中高端人才薪酬主要是圍繞崗位職責、業務能力、工作業績、創新能力等來制定的, 除了基本工資、獎金、相關福利以及相應職位能夠獲得的企業利潤分配外, 還有公司股份、股票期權等中長期激勵計劃。并且, 與績效掛鉤的部分比重較大。體制內中高端人才的薪酬因受政策限制, 固定部分較多, 激勵部分較少, 與績效掛鉤的部分和中長期激勵計劃則更少。兩者薪酬福利的數量不同。從表面看, 體制外中高端人才的薪資水平普遍高于體制內中高端人才。但是, 體制外中高端人才的薪酬福利一般都是顯性的、完全貨幣化的。而體制內中高端人才的福利部分有很多內容是隱性的、非貨幣化的。兩者薪酬福利的風險程度不同。體制外中高端人才的薪資與其業績緊密相扣, 一旦業績達不到相應的指標則其薪資將被大幅度扣減, 甚至解除聘用合約。而體制內的中高端人才因其薪酬結構中與績效掛鉤比例較少, 所以, 比較而言其承擔的風險也要小很多。并且, 一般不會僅僅因為業績不好就失去工作崗位。

組織文化類型的差異。體制外每個優秀企業都有自己獨特的組織文化, 也有自己不同的表達方式。但歸根到底這些組織文化的提出和形成都是以企業發展、企業品牌效益為出發點的。因此可以說這些組織文化是基于效益品牌的組織文化。而體制內單位一般組織文化不是很突出, 比較中庸, 很少追求個性。在中國傳統“官本位”觀念的影響下, 體制內單位的組織文化更多情況下是一種以領導為主的組織文化。兩種不同組織文化的碰撞, 對體制外中高端人才是一種挑戰, 能否認同、接受、適應體制內的組織文化, 能否在不同的組織文化氛圍下繼續發揮自己的創造性, 拓展自我發展空間, 是體制內外中高端人才合理流動必然面臨的問題。

機制障礙

在體制內外中高端人才交流工作中, 現行的一些工作機制存在著缺陷和弊端, 給工作造成了障礙。

人才政策與工作機制脫節。政府出臺的人才政策缺少與之相匹配的工作機制的支持。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都根據經濟建設的發展要求提出了相應的人才戰略、人才政策等。但是沒有根據人才政策制定一套可以遵循的工作標準或工作程序, 對人才工作中的具體細節規定得不夠全面和明確, 導致很多人才政策制定出臺后往往無法在實際中積極有效地貫徹和落實, 或者是落實的效果不理想。具體工作中對政策的執行力度不夠。政府制定人才政策一般指導一段時期內的人才工作, 但是往往人才政策出臺之初大家的關注度較高, 各項工作也抓得較緊, 但一段時間過后大家的關注度明顯降低, 導致人才政策的落實不能形成長期有效的工作機制, 缺乏持續的執行力度。

政府各人才工作部門缺乏協調與規劃。隨著體制外人才隊伍的不斷壯大以及政府對體制外中高端人才越來越重視, 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都在抓體制外人才工作。但是, 往往是各自為戰, 缺乏合作, 缺少一個綜合平臺, 以至于信息不能共享, 活動重復, 體制外優秀人才頗有意見。例如, 針對同一個命題, 各部門分別開展調研, 被調研對象基本都是這個群體, 反復多次相同的調研活動既浪費了各部門的寶貴時間, 也給體制外優秀人才的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

實務障礙

目前體制外中高端人才進入體制內單位主要是通過考試錄用和招聘錄用兩種形式, 而公務員考試則成為體制外人員進入黨政機關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 公務員考試制度對于引進體制外中高端人才, 如各類中高端經營管理人才、優秀海外歸國人才和高級專家等具有一定的狹隘性和局限性。

體制內單位是以行政職級來確定級別高低的, 一般是逐級提拔, 不會越級提升, 而體制外中高端人才一般沒有行政級別概念。因此, 引進體制外中高端人才時如何使其與目標崗位匹配、怎樣認定其入圍條件等都是目前較為突出的問題。

■延伸閱讀一:名詞解讀

何為體制內外人才

《人才工作決定》指出, 要進一步消除人才流動中的城鄉、區域、部門、行業、身份、所有制限制, 疏通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三支隊伍之間, 公有制組織和非公有制組織之間, 不同地區之間的人才流動渠道, 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體制內、外是中國的專有用詞, 是中國人事制度中傳統管理體制特點的體現。關于體制內、外人才名稱產生的歷史原因, 學術界尚無專門的研究, 一般認為它與新中國成立以后“一大二公”的計劃經濟體制密切相關。當時凡是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國營企業工作, 由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和勞動部門管理的人員, 都納入體制內編制, 成為體制內人才。改革開放后, 出現了民營、外資、合資等多種經濟形式, 而在這些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工作的人員以及后來出現的自由職業者等, 都被稱為體制外人才。

■延伸閱讀二:專家視點

體制外中高端人才由于其成長經歷、發展環境等因素, 可能會造成一些體制外中高端人才的知識和能力偏門, 特別是組織、協調、溝通等綜合管理能力相對較弱的情況。專家建議:

揚長避短 合理設崗

體制外中高端人才比較適合的崗位類型一般為高層次復合型經營管理崗位、高級技術崗位和政府專業性較強的職能管理崗位等。

從素質結構分析, 體制外中高端人才在開拓創新、招商引資的理念和風格上具備很強的時代感和先進性, 面對高強度的工作、殘酷的競爭環境、日新月異的變化, 能較好地保持清醒的方向感, 具備較豐富的國際市場專業知識, 對國際市場變化能作出迅速反應, 對事業懷有高度的熱情。所以在經營管理、高級技術以及政府專業職能管理崗位上, 體制外中高端人才能夠為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注入新鮮健康的血液。相比之下, 體制內一般黨政領導崗位需要扎實的政治理論功底和豐富的黨政領導經驗。黨政領導從選拔、培養到提拔有一套趨于成熟的體系, 對于體制外中高端人才而言較難融入該體系并達到此類黨政領導崗位的要求。不少專家型人才引入政府管理領導崗位而效果欠佳的案例也證明了崗位匹配的重要性。

從需求的角度分析, 根據有關專家的研究, 我國的人才流失是很嚴重的, 在我國加入WTO后, 人才外流就更加嚴重。其特點是, 經濟的全球化帶來了人才的國際化, 西方發達國家憑借其跨國公司雄厚的財力和優越的條件, 直接將人才大戰的烽火燒到了我國, 利用各種手段大肆爭奪人才資源。從行業來看, 人才流失到跨國公司最多的是保險、金融、電信、IT行業, 其中很多都是我國大型國有企業壟斷的行業。所以, 體制內這些行業的人才外流現象相當嚴重。

從匹配的角度分析, 我國加入WTO后產業結構調整的契機, 多元結構的資產重組力度加大, 資產重組必然會帶動體制外中高端人才流動, 形成一個體制內外人才融會貫通的人才選拔新模式。體制外中高端人才多在支柱產業、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領域有所建樹, 一些有海外留學經歷的人才更是具有寬闊的國際化視野。所以, 在全球化戰略背景下, 體制外中高端人才更適合流向金融、現代物流、現代醫藥、電子信息等專業性較強、國內起步較晚的行業。

■延伸閱讀三:立此存照

某些體制外人才已超過體制內人才

文/郭久輝 郭君正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和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 大量人才進入新生的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在部分非公有制經濟較發達的地區, 人才分布格局發生重大變化, “體制外”人才數量已超過“體制內”人才。

非公有制經濟內在的活力, 激發了強勁的人才需求, 促進了跨地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人才大流動。調查顯示, “體制外”人才主要來源有三:一是土生土長的內生性人才;二是高校畢業生等社會新生人才;三是從“體制內”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流出的人才。據原國家人事部統計, 僅2002年, 通過人才市場, 全國非公有制企業就獲得人才200多萬人。2003年6月, 浙江省對新畢業大學生就業意向調查表明, 有一半新生人才選擇了“體制外”, 其中:29.3%的新生人才把外資企業作為就業第一選擇, 6.2%的新生人才對民營企業情有獨鐘, 還有10.8%的新生人才選擇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監理公司等新型社會經濟組織。

“人才跟著資金流”, 哪里有資金、有項目, 哪里就有人才的聚集;“人才領著資金流”, 哪里有了人才、新技術, 哪里就出現資金流, 形成跳躍式發展。人才流和資金流伴生、波浪式推進現象, 在“體制外”經濟領域表現得特別突出。

“體制外”人才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 構成也有新變化。能夠駕馭大型或超大型民營企業的管理人才群體逐漸壯大, 高級專業技術人才也紛紛加盟非公有制經濟, 非公有制經濟成為人才高地的特征日漸明顯。在河南省已認定的高科技企業中, 2/3以上是民營企業, 其中聚集了大量高級科技專業人才。河南省縣級經濟“排頭兵”, 中西部唯一連續6屆躋身全國百強縣的鞏義市, 近年從全國各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引進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企業管理人才1100多人, 90%進入當地非公有制企業。

體制范文第2篇

1鄉鎮財政的起源

作為一級政區, 鄉鎮的基本架構的形成始于清末。由于帝制的迅速崩潰, 這個基層政區當時僅僅顯示出一個模糊的輪廓。1914年, 袁世凱政府繼續把正式行政體制向縣以下延伸:在縣下設置了一個較小的行政單位一一區, 每個縣有4-6個區。1939年, 國民黨政府發布《縣各級組織綱要》, 推行新縣制??h政權既是國家的征稅機構, 又是一個自治機構??h以下行政組織為鄉鎮、保兩級, 鄉鎮一般轄6-15個保。1949年新中國建立后, 鄉鎮一級的政權組織正式成為農村基層政權組織。

我國的鄉鎮財政是在農村基層政權建設、農村經濟發展及財政體制改革過程中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1958年, 我國實行“政社合一”的農村政權體制, 農村公社財政隨之產生, 但并非是一級完整的財政。1983年10月,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鄉政府, 并要求“隨著鄉政府的建立, 應當建立鄉一級財政和相應的預決算制度, 明確收入來源和開支范圍。” 隨后于1985年, 財政部頒發了鄉 (鎮) 財政管理辦法, 建立了鄉鎮財政。1994年, 我國分稅制改革確定了中央與省級單位之間的財政體制, 但是省級以下財政制度包括鄉鎮財政體制卻并沒有相應統一地建立起來。

2鄉鎮財政的運行問題及體制原因分析

2.1 鄉鎮財政運行的問題

鄉鎮財政先天不足。

按我國憲法規定, 鄉鎮政權的職能是“領導本鄉的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建設, 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衛生、計劃生育等工作”。但鄉級財政無法全部承擔鄉級政權履行這些職能時所發生的費用。鄉鎮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為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 其中稅收收入為來源于鄉鎮企業上繳的國、地兩稅及財政“兩稅”, 非稅收入主要為計生撫養費以及鄉鎮直接向農民收取的其他統籌款等制度外收入。一方面, 地方收入來源是零星分散, 收入來源基礎不穩固, 征收成本過高。鄉鎮財政缺乏主體稅源, 后勁不足。另一方面, 鄉鎮基層的稅收人員少, 大部分時間不住在鄉鎮, 不能夠集中精力把每個鄉鎮應收的稅收征收到位, 再加上個體戶及私營企業帳目不健全, 偷稅現象嚴重。城區土地及房屋私買私賣現象嚴重, 同樣造成大量的稅收流失。據資料顯示, 在我國3000多個縣市中, 財政長期呈現赤字的縣市已超過50%, 全國1080個縣發不出工資來, 約有50%~60%的鄉 (鎮) 入不敷出。如果按全國縣級政府債務大約在6000-9000億元之間, 農村人均負債約667-1000元。

2.21994年分稅制后鄉鎮財政運行的困難

(1) 鄉鎮財政收支矛盾突出, 入不敷出。

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 共享類收入大頭上劃中央、省級, 鄉鎮收入所占比重很低。取消農業稅后, 鄉鎮收入渠道進一步變窄。而同時國家政策性的增支增人使經費開支具有剛性, 造成了財政支出增長速度遠超過收入增長速度。在農業稅費改革前, 鄉鎮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三提五統、教育費附加、農業特產稅、農業稅等稅費, 在國家農村稅費改革后, 稅費進行了規范, 這些收入幾乎全被切斷, 而上級政府不僅不能及時為鄉鎮“輸血”, 甚至為了確保本級財力, 都努力提高本級財政收入的比重, 把一些好的企業、大的稅種都收了, 到鄉鎮一級可收的稅就可想而知了, 再加上鄉鎮政府自身又缺乏自己創造財源的能力 從而使鄉鎮收入出現了較大的缺口。

(2) 鄉鎮財政負債嚴重, 財政風險不斷加大。

1998年底以前, 全國近5萬個鄉鎮, 總負債累計多達2000億元, 平均每個鄉鎮負債400余萬元。1999年以后鄉鎮的負債數字仍在繼續增加。據有關部門的調查, 1999年鄉村基層債務總額大約在3000-6000億, 負債最高的鄉鎮達到大約4000萬元, 最高的村大約在500萬元左右;到5年之后的2004年, 鄉村基層債務總額已經上升到6000-10000億。2005年債務達到10000億, 其嚴重程度不亞于國有企業負債。如果以10000億鄉村債務計算, 中國鄉鎮將近5萬個, 平均每個鄉鎮負債2000余萬元。并且, 我國鄉鎮債務的風險極高, 債務結構品質偏差, 成本昂貴, 除少部分是銀行或信用社貸款外, 80%以上來自農民集資、農村合作基金會、民間私人資本, 甚至還有民間高利貸。高額的利息直接加重了來年的財政支出負擔, 導致鄉鎮財政境況日益惡化。

2.3 體制原因分析

一是所謂“條塊分割”問題。

我國鄉鎮一級政府中“條塊分割”的特征十分明顯, 所謂“條”, 是指上級政府的職能部門設置在鄉鎮的各種分支機構所擁有的行政管轄權;所謂“塊”, 是指鄉鎮政府對自身行政區域所擁有的行政管轄權。“條塊分割”的權利結構和管理模式嚴重影響了鄉鎮財政體制的運行, 成為“后稅費改革”時代農村公共權力機構和基層組織運行的主要瓶頸。隨著我國省級以下財政體制的逐步完善, 特別是縣級財政和鄉級政府實行“分灶吃飯”制度以后, 兩級政府實際上已經成為不同的利益群體的利益代表, 導致了鄉鎮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運行成本極高, 極大地影響到了其行政效率。首先, 上級行政部門出于自身政績考核出發, 經常會迫使鄉鎮政府投入到一些缺乏經濟效益和行政效率的政績工程中, 甚至會向下級部門攤派各種雜費, 這樣做的后果必定會造成鄉鎮財政運行成本增加, 加重其行政困難;其次, 鄉鎮政府由于對所屬部門和機構掌控能力有限, 在進行行政活動的過程中經常會受到上級部門的影響, 導致其增加了很多額外支付。而且鄉鎮政府對于鄉鎮直單位 (部門) 的控制能力有限, 這就會導致鄉鎮直單位 (部門) 由于缺乏監督而降低效率;最后, 條塊分割極大地影響了鄉鎮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 使得鄉鎮政府難以對于本來就有限的公共資源進行整合, 最終導致其行政效率低下。條塊分割還在一定程度上致使鄉鎮政府機構膨脹、部門林立, 削弱了其行政管理的能力。

二是過多的政府層級導致分稅制的失敗。

與世界上那些成功地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通常只具有三級政府結構的國家不同, 我國具有憲法地位的政府層級多達5個, 包括中央、省 (自治區與直轄市) 級、地市級、縣級和鄉鎮級。具有憲法地位的各級政府形成了一元化行政管理體制, 下級政府絕對服從上級政府。如果再考慮到沒有憲法地位但實際上在許多方面行使政府職能的界于縣鄉級之間的區級 (局部地區) , 政府層次多達7個, 成為世界上政府層次最多的國家。而迄今為止, 世界上還沒有在超過3個層級的政府結構中成功地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先例。

從國際經驗看, 政府層級多的國家, 稅種也比較多, 這樣有利于收入劃分。但稅種設置的科學性不取決于政府層級的多少。我國現行稅種有28個, 和其他國家相比不算多。但把這28個稅種在五級政府之間劃分, 著實不易。分稅制實行后, 作為主要稅種的增值稅收入的75%上繳中央財政, 25%由地方各級政府分成, 其他一些重要的稅種的收入或全歸中央、或在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進行分配。在這種利益機制的驅使下, 各級地方政府為了保證自己的財政收入, 采取層層下壓的策略, 盡可能從下級財政抽取更多的資金。鄉鎮財政作為最基層的一級財政, 與上級政府進行談判的能力最弱, 其可支配收入勢必減少。于是鄉鎮留下來的必然全是一些小稅種, 使鄉鎮財政沒有充足和固定的收入, 形成收入小支出大的局面。

3鄉鎮財政困境的出路

根據上述的原因分析, 解決鄉鎮財政困境將是一項復雜而又艱巨的系統工程, 不僅需要推進財政體制的改革, 而且更根本地要推進基層民主, 進行行政體制改革。

3.1 短期出路——撤并鄉鎮財政

一方面, 發展鄉鎮自治最主要的還是要注重縣級政府在其中的作用, 這是因為縣級政府作為直接的上級領導者, 一方面有體制上的管理得慣性存在, 管理模式上難以瞬時轉變。另外, 利益上的糾葛不可能在制度變遷下消失, 縣級政府不可能愿意白白扔掉財源。在縣和鄉鎮之間, 事權很難合理、清楚地劃分, 且共享同一稅基, 這就很難真正做到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預算、一級預算一級事權, 短期內從成本與效率的角度來看撤并鄉鎮財政實行鄉財縣管無疑是可行的出路。財政收支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其承擔的工作與可支配財政資金, 均由縣級政府決定從而做到事權與財權的統一。

另一方面, 市場經濟要求“官退民進”、“小政府大社會”, 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正常的市場、健康的社會, 否則, 政府機構龐大, 公權力橫行, 腐敗嚴重, 農民容易受到種種的不法傷害。所以, 發達國家的鄉鎮都是實行自治的, 沒有強大的鄉鎮政府。我國撤消龐大的鄉鎮政府, 將有利于活躍農村經濟, 有利于改善農民的生活狀況;而實行村級自治、由村級提供公共物品也完全符合經濟學規律。

3.2 長期出路——實行官民結合的鄉政自治

鄉鎮政府處于國家正式權力組織序列的最末稍, 上接國家下聯農民, 這種特殊的居間地位使它在實際的權力運作中會受到國家和鄉村民間社會雙重力量的交互作用。鄉鎮政府本質上并不是一級完全的政權組織, 也不應成為純粹的國家機器, 它的理想角色應定位在“官民合作”組織——既是國家設在鄉村最基層的政權組織機構, 同時又是鄉鎮社區治理的主體單位, 代表鄉鎮人民進行自我治理。

實行“鄉政自治”, 最主要的是建立民主合作的鄉鎮權力運行機制。僅僅“解構”縣鄉之間的支配式體制是不夠的, 如果沒有建立有效的民主機制, “鄉政自治”有可能異化為鄉鎮政府的惡性自治而肆意侵犯農民的權益;僅僅建立民主機制仍然是不夠的, 如果沒有積極的合作機制加以配合, 鄉鎮政府很難在鄉鎮社區治理中發揮主導作用。只有在鄉鎮真正建立起民主合作式運行機制, 使鄉村人民有足夠的政治權力參與到鄉鎮政府的選舉、決策、監督、治理等諸多層面和各種事務當中, 在鄉鎮社區治理中達成全面、積極和有效的合作, 才能切實解決當前的鄉鎮問題、破解“三農”問題的癥結, 實現國家在鄉村社會的“善治”。

摘要:當前我國鄉鎮政府的財政困境是五級的政府架構及高度集權的行政體制與分稅制財政體制之間嚴重沖突的結果, 并就此提出相關的政策選擇, 即撤并鄉鎮財政、實行鄉鎮自治等等。

關鍵詞:行政體制,財政體制,鄉鎮財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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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范文第3篇

(一) 分稅制改革內容

1994年中國實施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 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 將二十多個稅種分別劃為中央稅 (關稅、消費稅等) 、地方稅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增值稅、印花稅等) , 建起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制度, 分設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機構征稅, 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 為了平衡區域經濟差異與扶持民族邊遠山區以及實現中央特定的宏觀調控目的, 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實行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 (財力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 等。

(二) 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積極意義

1994年分稅制改革是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領域一項重要的政府主導下的制度變遷, 這種經濟性分權對中國經濟產生了長久而深遠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以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為基本原則, 強化了財政體制安排, 減少了改革開放初期財政包干制和分成制體制下中央與地方頻繁的討價還價行為, 一個穩定持久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經濟行為的長期化;二是營造了一個公平的微觀市場環境與加強了政府的宏觀調控, 經濟性分權理順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經濟關系—政府和企業、中央與地方 (賈康, 2013) , 隸屬于政府的國企本著政企分開的原則, 成為市場經濟獨立的經濟單元, 使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成為可能, 民企也獲得了同樣的征稅環境, 有利于調動民企的積極性, 即“真正刷出讓企業公平競爭的一條起跑線” (賈康, 2008) , 明確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稅收范圍和支出范圍, 強化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系, 擁有了穩定的稅源, 中央政府增強了宏觀調控能力和對偏遠落后地區的轉移支付能力, 地方政府也把精力轉移到發展地方經濟、培育地方稅種, 而不是與中央討價還價上;三是分稅制改革以后, 轉移支付制度、預算審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 對于規范政府行為, 劃分政府與市場邊界, 遏制各級政府預算外收入, 減少地方政府尋租腐敗有著重要意義;四是國稅地稅部門建立, 分別征稅, 有利于減少中央對地方征稅的依賴, 提高中央政府的獨立性, 減少地方監督與委托成本, 防范地方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行為。

總之, 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 對于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 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營造公平合理的市場微觀競爭環境, 加強稅收征管, 保證財政收入和增強宏觀調控能力, 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 基層財政困難

雖然中央與省兩級較好地建立了分稅制財政體制, 但是省以下仍然是五花八門的分成制、包干制, 財權與事權不匹配導致財權層層上繳、事權層層下放, 中國五級政府層級也降低了分稅制的積極性, 在2000年左右基層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財政困難。

(二) 土地財政與地方債務問題

廣受詬病的地方土地財政客觀上講, 其存在積極作用的一面, 土地財政對于補充地方財力以及加快城鎮化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GDP錦標競賽 (周黎安, 2007) 激勵性下, 地方政府官員為了追求短期經濟績效, 常常低價征收農民土地, 然后以各種抵押融資或者招商引資, 飲鴆止渴的行為不僅干預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而且不利于地方經濟長久健康發展。

2009年開始顯露的地方債務問題, 除了客觀上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影響外, 也與地方政府盲目融資建樓設廠有著密切的關系, 近年來二三線城市頻頻出現的“鬼城”和鋼鐵光伏等行業產能過剩就是有力的證明。

三、新階段財政體制改革路徑

(一) 消除分稅制體制的障礙

中國特色的分稅制體制是將經濟分權與政治集權結合在一起, 上級政府對下級官員的任命幾乎具有絕對的權威, 由于這種自上而下的標尺競爭以及缺乏轄區內居民的有效監督, 各級政府缺乏支出重疊很高, 表面上看各級政府都有責任, 實際上造成上下級對事權的推諉, 因此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有效運作需要政治體制改革的配套以及頂層設計。

(二) 培育地方稅種

分稅制改革以來, 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集權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責任依然保留甚至有所增加, 導致地方居民對公共品需求得不到滿足。數據表明中央財政從1994年20%左右提高到2009年的51.1%, 地方財政收入大幅度降低的同時, 支出任務并未隨著收入比例的變化而有所減輕, 1994年地方財政支出所占比重為51.1%, 到2010年上升為82.2%。這種財力與事權不匹配不合理的現象, 也是造成基層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 調整中央與地方稅源, 培育地方稅種成為當務之急, 現階段實行的營業稅改增值稅就是很好的嘗試, “營改增”不僅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并大幅度降低稅收負擔, 而且有利于第三產業發展, 最終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除了“營改增”以外, 2011年上海市與重慶市率先試點開征房產稅也具有深遠意義, 房產稅不僅給地方政府增加一個穩定的稅源, 而且激勵地方政府集中精力搞好地方經濟, 提升地方房產的價值, 這樣房屋的買賣交易才會頻繁。

(三) 省級以下的財政體制改革

賈康 (2013) 認為省以下不能真正實行分稅制的原因在于我們的財政層級太多, 賈康 (2008) 提出了省級以下的財政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為推進財政管理體制的扁平化改革, 具體做法是通過鄉財縣管、省管縣兩個層面的改革試驗, 將原來的五級財政簡化為中央、省和市縣三個層級, 在這三個層級之間實行稅基的合理配置, 進而推進配套改革, 最終實現三級政府和財權, 實現“一級政府、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權、一級舉債權”。將分稅制改革推進到市縣層面, 鄉鎮成為市縣的派出機構, 才能從根本上杜絕五花八門的分成制、包干制出現。

此外, 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權、事權與收支范圍, 加強財政審計, 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等也是十分必要的。

摘要:新時期中國財政體制改革路徑需要在消除制度障礙、培育地方稅源、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等方面尋求突破。

關鍵詞: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地方稅源

參考文獻

[1]賈康, 閻坤.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的中長期思考[J].管理世界, 2005 (8) :33-37.

[2]賈康.以扁平化改革作為改造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的切入點—我國財政改革的反思與路徑探討[J].中國金融, 2008 (4) :35-37.

[3]戴毅.中國財政體制改革路徑探析[J].四川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 2010 (5) :96-101.

體制范文第4篇

市管縣體制, 是以一些經濟發展狀況良好且較大的直轄市作為中心城市, 發揮其輻射作用, 管轄周邊的一部分縣和縣級市, 帶動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后, 我國的行政區劃分為省級、地級、縣級、鄉級四級。

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是指在財政收支上由省級直接對縣級進行管理的體制, 將原本由地級行政區管理的大部分事務改由省級行政區直接管理, 但行政區劃一般依然隸屬于地級行政區管轄, 即“縣財省管”。

1983年, 市管縣體制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推行, 在當時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 在市管縣體制實施后的20多年里, 它的弊端也慢慢顯現出來。因此, 通過改革將市管縣體制轉變為省直管縣體制, 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2 市管縣體制的優勢與弊端

2.1 市管縣體制的優勢

市管縣體制的政治作用在于加強了對縣級的行政管理。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 由于行政體制還沒有完善, 政府職能還沒有完全轉變, 而且由于基礎設施的落后, 存在交通不便利、信息傳遞不便捷等因素, 如果此時由省直管縣, 會出現省級管理幅度過寬、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 地級市的出現就可以加強對縣級的管理, 有效解決了省級對縣級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市管縣體制的經濟作用在于發揮了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中心城市的輻射作用, 帶動其管轄范圍內的縣和縣級市的經濟發展。市領導縣的政策打破了城鄉分割的格局, 促進了城鄉融合, 城鄉之間可以優勢互補, 生產要素配置得到優化, 使得區域內形成一個統一的經濟體, 有利于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 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市管縣體制的社會作用在于加快了城市化進程。在計劃經濟時期, 由于城鄉分割嚴重, 城市化率一直處于較低水平甚至停止增長。新中國成立時我國城市化率為10.64%, 1978年我國城市化率也僅有17.92%, 改革開放后我國城市化率有所上升, 到1982年為21.13%。從正式推行市管縣體制后, 我國城市化率開始迅速增長, 1983到2003年我國城市化率從21.62%快速上升到40.53%, 幾乎翻了一番;截至2013年我國城市化率已達到53.7% (1) 。

2.2 市管縣體制出現的弊端

市管縣體制不符合憲法相關規定, 缺乏法律支撐。我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 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劃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三級, 憲法還賦予了直轄市和較大的市領導管理縣的權利。目前中國有4個直轄市與50個較大的市 (2) , 這54個市管轄其周邊的縣和縣級市是符合憲法規定的;但是設立一些地級市后, 我國行政區劃在省級和縣級之間增加了市級變成四級, 以及讓地級市管理領導縣是缺少法律支撐的。

市管縣體制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 降低了管理效率。市管縣體制的實行, 使我國的行政區劃多了地級市一級, 增加了許多行政機構和行政人員, 使得辦公用品、日?;顒娱_支等行政費用支出增加, 管理成本提高。而且地級市的存在使行政管理層次增加, 當一項決策信息向下傳遞時, 傳遞信息所經過的層次越多, 信息失真率就越高, 行政管理效率也就越低。

市管縣體制導致市縣利益沖突, 制約了縣域經濟發展。實行市領導縣是為了讓地級市帶動所管轄縣市的經濟發展, 但一部分地級市工業基礎薄弱, 經濟實力不足, 無法發揮其輻射作用, 不能有效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市管縣體制實行后, 地級市的權利是從省級下放一部分和從縣級上收一部分, 許多地級市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職權之便, 占用所轄縣的資源投入城市發展, 市級和縣級資源配置不平衡, 縣市利益出現沖突, 而“市擠縣、市吃縣”現象嚴重阻礙了縣域經濟的正常發展。

3 實行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意義

3.1 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提高管理效率

省直管縣財政改革把行政管理層級由“省—市—縣”變為“省-市、縣”, 減少了一級管理層級, 也就可以裁減部分行政管理人員, 行政管理費用支出也會隨之減少。而且, 由于管理層級減少, 當省級政府需要傳遞信息并得到信息反饋時, 可以避免出現地級市對信息進行篩選后再向下傳達的情況, 可以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決策的科學性, 進而提高行政機構的辦事效率和管理效率。

3.2 有利于促進縣域經濟的穩定發展

縣域經濟增長受到市管縣體制的制約, 而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可以使得縣及縣級市和地級市擁有相等的財政地位。實行省直管縣后, 可以保障省級對縣級的直接轉移支付等補助的到位, 提高對縣級投入資金的使用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 加強對縣級的直接調控能力。而且省級政府可以根據各個縣市的具體情況, 有針對性的增加對一些欠發展縣市的資金投入, 以更好地促進縣域經濟的正常、穩定發展。

3.3 有利于推動財政體制的改革和完善

省直管縣體制是財政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改革, 適時配合上“鄉財縣管”體制, 可以促進政府之間財權和事權的重新分配, 改善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 有助于建立規范化、穩定化的分級分稅財政體制。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 順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可以推動地區經濟的均衡發展, 也可以推動財政體制的改革和完善, 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摘要:1983年中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推行市管縣體制。市管縣體制與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 然而隨著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 市管縣體制也逐漸顯現出一些弊端, 因此實施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勢在必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具有深刻的意義。

關鍵詞:市管縣,省直管縣,改革

參考文獻

[1] 梁小青.市管縣體制演變與利弊分析[J].現代商業, 2008 (12) .

體制范文第5篇

“五五年體制”是指自1955年起日本政黨格局長期維持著執政黨自民黨與在野黨日本社會黨的兩黨對立的格局,自民黨占據絕對優勢形成了長期穩定的政治格局,自民黨和官僚集團的默契配合和分工形成了“官僚主導體制”。1993年以自民黨下野為標志,宣告了“五五年體制”的結束。官僚集團在長達38年的時間里,經歷了經濟的快速發展到經濟泡沫破滅后的長期低迷,經歷了從備受青睞到國人唾罵。日本官僚體制究竟出現了什么問題?當今社會官僚制是否已經走向了窮途末路?它對當今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有什么啟示?

日本官僚體制的理性審視

日本官僚制最早于明治初年提出,后被日本軍國主義所利用,最終在美國的改造下于1947年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法》標志著日本官僚體制的正式形成。若想做到全面、理性的重新審視日本官僚體制,就要從內部特征和外部影響兩個方面展開研究。

1.內部特征

日本官僚體制雖然參考了美國公務員制度,但是由于日本實行的是“議會內閣制”,加之兩國官僚集團的歷史形成過程和價值理念存在差異,因此日本官僚體制具有很多特征。

第一,國民主權和政治中立。戰后《日本國憲法》頒布,日本官僚集團從戰前為天皇效忠轉變成為國民公仆,行政管理實踐中“國民意志”成為依據。另外,根據國際慣例,日本《國家公務員法》《人事院規則》都對公務員提出了“政治中立”的要求,并為防止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明確提出了具體的限制性規定。

第二,自律性。日本文官考試因為公平和透明,使得日本官僚被稱為精英中的精英,而經歷整個選拔過程被任命的官僚則擁有極高的自豪感和自尊心,由此產生了極高的自律性。這種自律性不僅在人的意識上促進了行政的高效,還使官僚集團能夠不斷地推行內部改革,通過不斷的自我完善使得行政效率大幅度提高。另外,法律給予了官僚身份的保障,使其能夠在行政管理中真正的“為國為民”,保障了日本戰后經濟崛起中國家發展戰略的首要地位。

第三,穩定性。日本中央政府分為三級,由省廳、局、課構成,每一層級具有相應的人員編制限制。這種層級結構和人員編制通過行政組織法等一系列法律進行了明確規定,這種法治化的機構管理模式是官僚系統保持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時,在經濟高速發展,行政任務逐漸增多的過程中,由于這種法治化的約束,使日本官僚系統的規模得到了良好的限制,為之后日本政府的“小政府”編制改革奠定了基礎。

第四,行政制度法律化。日本雖然實行的是“議會內閣制”,但是由官僚集團推進的行政制度法律化程度相當之高。根據美國學者的統計:“1965年到1970年,國會通過的法案共674件,政府立法占90.4%,議員法案只占9.6%”,同時也證明了該時期日本官僚的主導地位。這導致行政法規的逐漸快速完善,一方面,規范和約束了官僚在行政管理實踐中的行為;另一方面,也為官僚在行政執法中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日本官僚集團對行政制度法制化的強力推動,使其自身能夠保持自律性和穩定性之外,也使其能夠在民主政治格局下仍能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不斷自我完善。

2.外部影響

日本官僚集團作為可以左右日本發展的一大勢力,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是什么原因導致了日本官僚體制的沒落?大致可分為三個方面:

第一,官僚與政黨的抗衡。官僚自明治時期便已存在,而政黨是在戰后美國改造政體下形成的。官僚是精英化選拔的,政黨是票選的。官僚擁有行政權,政黨擁有立法權。政黨企圖通過立法消減官僚手中的權力從而控制官僚,官僚則通過對法律的最終解釋和實施政策與之對抗。而在抗衡過程中,兩個組織也不可避免地進行了相互滲透,從而導致了政黨官僚化和官僚政治化,官僚集團逐漸受制于政黨,失去了“政治中立”的立場。

第二,“鐵三角”同盟。官僚集團逐漸失去“政治中立”,偏離獨立運作后,政黨通過官僚使自己的意志在政策實施中得以體現,官僚利用政黨在國會的話語權實現自己的行政目標。財團通過對政黨提供政治資金爭取自身的利益,官僚又考慮到為了爭取更多的政府資金,甚至為了自己退休后能夠到企業就職,從而向政黨和財團妥協。官僚、政黨和財團,逐漸形成了“鐵三角”同盟,日本的官僚體制也失去了“為國為民”的意識和廉潔自律的性質,出現了嚴重的官僚貪腐現象。

第三,經濟全球化。日本戰后初期,通過官僚體制的強大主導使得日本經濟得以騰飛。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到來,日本經濟進入瓶頸期,面對已經無法繼續做大的“蛋糕”和外部環境的劇烈變化,此時的日本官僚體制已經落后于現實,而官僚集團不僅沒有采取有效的改善,反而因為部門依照法律劃分明確,導致了行政內部的利益沖突,官僚集團反而演變成了利益團體,參與到“蛋糕”的爭奪之中,隨著不斷的行政丑聞被曝光,官僚集團的公信力大幅下降?;靵y的利益爭奪削弱了市場活力,阻礙了日本經濟全球化的進程。

上世紀90年代初,日本泡沫經濟崩潰,日本經濟進入了長期的低迷期。而徹底與理性官僚制相背離的日本官僚體制被日本人民當作罪魁禍首,遭到舉國人民的譴責,隨之“五五年體制”宣告終結。

日本官僚體制發展道路的理性反思

縱觀日本官僚體制這38年的發展,經歷了輝煌和低谷。反觀這段曲折路,不難發現日本官僚體制的發展初期具有很多值得關注的價值,同時也具有導致其沒落的缺陷。

1.日本官僚體制的價值

第一,政策主導。日本官僚體制強大的政策主導地位,是日本經濟快速崛起的重要根基。雖然日本官僚后期的“墮落”直接限制了日本經濟的發展,但是在前期日本官僚集團體現出了強大的行政能力和高效的行政效率,導致了日本社會從戰前的“官本位”思想過渡到了戰后的“國本位”思想,國家戰略目標的大力推進,使得日本社會可以萬眾一心恢復國家整體實力。由此也說明了“五五年體制”前期日本官僚集團更接近理性官僚制的范疇。

第二,立法推動。日本官僚集團強有力地推進了行政制度法律化的進程。先立法而后改革,其目的便是以立法來推動改革,從而保障了行政改革可以平穩過渡達到預期。一方面推動了改革的全面落實,避免了因決策失誤而造成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可鞏固改革的成果。雖然存在行政改革的拖延問題,但這也是日本社會一直保持穩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我國也將逐漸向“先立法,后實踐”過渡,有利于我國行政改革法治化道路的建設。

2.日本官僚體制的缺陷

第一,缺乏監督。日本官僚集團長期以來沒有能夠與之權力相當的監督機構進行制約,僅僅憑借自身的自律性難以保障不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國會雖然具有對官僚集團的監督權,但是一方面,國會的實際權力長期以來小于官僚集團;另一方面,國會中的政治家從其選舉方式就注定帶有利益驅使,讓貪腐嚴重的政治家來制約清廉的官僚集團,只會讓官僚集團變得越來越貪婪。而這種制度缺陷,使得日本官僚集團在長期的侵蝕下,失去了自律性,喪失了獨立運行性,不可避免地受政黨和財團的意志而左右,導致了嚴重的行政效率低下和貪腐問題。

第二,封閉式經濟。戰后日本雖然經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卻一直被西方國家指責為“護航式”經濟。官僚集團制定的大量規制,雖然在經濟發展初期對弱小的經濟體進行了保護,但在中后期限制了市場的競爭機制,阻礙了經濟活動的自主性。而當官僚集團徹底被個人和集團利益所左右,官僚、政黨和財團進入了混亂的“蛋糕”搶奪戰,國家利益得不到應有的重視,落后的產能無法取締,新興的產能得不到支持,日本的產業結構失去平衡,市場的活力被扼殺,導致日本的國際競爭力大幅下降,從而使日本經歷了“失去的十年”。

第三,遏制民主進程。戰后美國對日本的改造過程中保留了官僚集團,而新政體下,國會并未對官僚集團的權力給予有效的制約,甚至后來形成了牢固的“鐵三角”同盟,使得官僚集團一直擁有強大的影響力,導致日本官僚集團僅僅從戰前的直接統治地位轉變為戰后的間接統治地位,雖然使日本社會從“官本位”思想過渡到了“國本位”思想,但并沒有向“民本位”思想轉變。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社會的民主進程。

對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啟示

通過對日本官僚體制的這段興衰史重新進行理性審視和反思,不難發現,日本官僚體制產生的種種問題并非官僚制的必然產物,而是因自身體制的缺陷導致其受到嚴重的外部環境影響。并且,日本官僚體制也并未達到理性官僚制的要求,“打倒官僚”的呼聲延續至今。然而,事實是日本社會根本無法拋棄官僚體制,因此,馬克斯·韋伯的理性官僚制在當今社會仍然具有其值得研究的價值。

日本官僚體制的衰敗應給予我們警醒。當前,我國正處于行政改革“深水區”,如何一直保持行政機關的高能力和高效率,與“一帶一路”等國家級戰略相適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應從三個方面入手:

1.強化監督,狠抓廉政建設

我國若想實現政府風清氣正,僅憑政府官員的自律是不夠的。要想不走日本官僚的老路,就必須強化對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一,完善監督長效機制,消除監督盲區,讓監督成為常態而不是流于一時。

第二,抓重點,盯熱點。監督機制若全面無死角落實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將是一項龐大的工作,因為必須考慮到現實性和效率性,所以監督必須要分清重點和熱點,對不同級別的官員和事項給予不同程度的監督,且要關注民眾熱點話題,并要注重問題導向。

第三,形成合力,強化民主監督職能,配合組織內部、司法、紀委等部門執行監督職責,各部門和團體之間要充分協調合作,避免因溝通不暢導致信息不對等和資源浪費的現象,提高監督實效。

第四,廉政建設要從根本出發。監督只能讓官員“不敢腐”,而提高政府官員的自律性,才是讓官員“不想腐”的關鍵所在。一是要充分利用教育手段,從人的意識形態入手加強“為民服務”的認識,讓“為民服務”根植于心。二是要對官員的任命和選拔進行嚴格的思想政治考核,對考核的設計上要科學合理,考核過程中要廣泛聽取民意,同時進行協調監督,防止“走過場”現象發生。

2.依法治國,完善行政體系

第一,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體系,提高官員的法律意識,使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成為行政制度法律化的強大推動者,既可使官員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也可通過法律條文制約官員在行政管理中的行為,逐漸形成的法律“保護傘”,可以防止官員受到外部環境的滋擾,為官員獨立的廉政辦公提供保障,才能實現“不能腐”。

第二,完善司法體系,完善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機制,打通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溝通壁壘,加強司法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的監督,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制度。

第三,逐漸形成“先立法后實踐”,以保障行政改革的平穩過渡,有利于改革的結果達到預期范圍,保障改革成果不被侵害,為我國的長治久安提供保障。同時通過制度設計保障改革的按時執行,通過協調監督以提高行政效率。

3.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

第一,高速的經濟發展和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導致政府管理的任務越來越增多。我國正在面臨經濟上行的巨大壓力,若想保障經濟穩增長、激發市場新活力,就要簡政放權,進行自我改革,逐漸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將以往管得多還管不好的事,交由市場和社會組織進行自由的調配,激發市場活性,釋放競爭機制。

第二,轉變政府職能,從具體的微觀調控向整體的宏觀調控過渡。建立服務型政府,只將該管的管得更好,從而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市場監管,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充分利用市場的功能激發經濟新活力,創造經濟新增長點。另外,簡政放權后的服務型政府也將對政府的廉政建設產生直接影響。

上述三個方面并不具有獨立性,而是要相互協調、共同發展。唯有如此,才可將政治領導、民間參與、立法推動這三方面的力量進行完美結合,全面推進落實行政改革,鞏固改革成果,為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的推動力量。

摘要:在“五五年體制”運作的38年中,日本經濟的興衰都與日本官僚體制的發展具有直接關系。日本官僚體制產生的問題并非官僚制的必然產物。當今社會官僚的地位仍然不可替代,官僚制仍具有存在和研究的價值。通過分析“五五年體制”下日本官僚體制的發展,從其內部特征和外部影響入手,對該時期的日本官僚體制重新進行理性審視,繼而反思日本官僚體制的價值和缺陷,以期為我國行政體制改革提供啟示。

關鍵詞:日本,官僚體制,“五五年體制”,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啟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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